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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严格审批权管理。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有关审批机关及分级审批的规定履行加工贸易业务的审批权,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下放审批权需依照规定并及时报商务部备案。各级审批机关必须使用加工贸易电子联网审批管理系统为企业出具《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和《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有关证明数据必须纳入商务部数据库统一管理,严禁手工发证。
(二)注重日常统计分析。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注意统计本地加工贸易企业生产、经营、纳税、环保、能耗、工人数量、工资水平、职工社会保险缴纳情况等数据,总结本地加工贸易企业使用先进工艺装备、取得专利、建立自主品牌等情况和经验,并及时报上级商务主管部门统计汇总。
二、完善加工贸易企业准入管理
(一)加强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核查。《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以下简称《生产能力证明》)是确定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业务资格和审批机构进行加工贸易业务审批的重要依据。申请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须如实申报《生产能力证明》各项内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须实地勘察,据实审核。如有必要,企业须提供与所申报内容相关的证明文件或材料。未通过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核查的企业,商务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其从事加工贸易业务。
(二)将环保、能耗、用工、设备水平等指标纳入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核查范围。
1.督促加工贸易企业严格执行环保标准,鼓励节能降耗。加工贸易企业的二氧化硫(SO2)、化学需氧量(cod)等主要排放指标应达到环保部门要求,单位生产总值综合能耗应不高于当地平均水平。对环保和能耗水平不达标或出现环境责任事故的企业,禁止其开展加工贸易业务。
2.督促加工贸易企业健全用工制度。加工贸易企业应按规定在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注重工人福利,遵守当地关于最低工资标准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对未按规定履行劳动用工手续,或员工工资未达到企业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以及不符合企业所在地缴纳社会保险有关规定的,不批准其开展加工贸易业务;在本通知前已批准的,要督促其限期改正,到期仍不能改正的,取消其加工贸易生产经营资格。
3.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切实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40号),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禁止使用列入淘汰类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的企业开展加工贸易,对生产列入淘汰类落后产品的加工贸易业务不予批准。督促使用限制类工艺技术、装备,生产限制类产品的加工贸易企业加快转型升级,不再批准使用限制类工艺技术、装备的新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业务。
三、下放加工贸易内销审批权限
关键词:成本管理;作业成本法;标准成本法
加工贸易是伴随着我国开放型经济不断发展而不断壮大,曾一度在我国进出口贸易总额中占据半壁江山。苏州的加工贸易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逐步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成本管理方法。本文将以D公司为例,对D公司的成本管理方法进行分析,并对这种成本管理方法的适用性进行探讨。
一、D公司成本管理方法主要内容与分析
D公司是一家由台商投资的大型加工贸易企业,主要产品是电子元器件和电脑周边设备,主要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全球排名靠前,年营业额达30多亿元,员工一万多人。公司按产品类别采用事业部制管理模式,根据客户订单安排生产,生产经营活动和产品品种复杂。产品成本中,直接材料成本占比很高,同时制造费用项目繁杂。生产原材料大部分都是保税料件,接受海关监管。公司全面使用ERP管理系统,从仓储、生产、销售、财务、人力资源等模块均实现了信息化管理。近年来,在市场竞争更加激烈、各项生产资料价格持续攀升的情况下,D公司通过对料、工、费等成本项目进行细分,分别采用针对性的成本加工贸易企业成本管理方法分析与探讨——以D公司为例管理方法,从而控制好企业成本,提升了企业竞争力。
(一)D公司成本管理方法的主要内容
1.直接材料
D公司采用标准成本法核算直接材料成本。月初根据产品的物料清单(BillofMaterials,简称BOM)将每种产品所耗原材料的数量和标准成本录入ERP系统。月中采购部门根据工单采购相关原材料并原材料价格录入ERP系统,生产部门根据工单领用原材料。月底结账时,ERP系统计算出已完工工单实际领用原材料的数量与物料清单中规定的应耗数量的之差乘以标准成本的金额(量差)和原材料实际采购成本与标准成本的之差乘以实际领用数量的金额(价差),量差与价差之和即为标准成本差异。月底财务部门提交量差报告和价差报告,生产部门和采购部门分别就产生的量差和价差作出解释和提出改进措施。
2.直接人工
D公司采用作业成本法核算直接人工成本。为准确核算产品所耗用的直接人工成本,公司采用作业成本法核算直接人工成本,即通过ERP系统根据生产排程将生产产品所耗用的直接人工工时直接计入产品成本。月底财务部门提交人力成本核算和变动报告,生管部门就人力成本变动作出解释和提出改进措施。
3.制造费用
D公司采用作业成本法核算制造费用。公司在核算制造费用时,尽量将作业细分,每项支出归属到具体的产品类别。如果某项支出由不同的产品承担,则需由所有涉及到的产品相关部门有签字权限的主管签字确认后,财务根据确定的分担金额分别计入不同的产品成本。折旧、摊销项目则每月根据实际使用情况的变化而变更计入各产品成本的金额。月底财务部门提交各产品制造费用报告,各产品相关制造部门(生产、质检、工程技术等)就制造费用变动作出解释和提出改进措施。
(二)D公司成本管理方法的理论分析
D公司实质上采用了标准成本法和作业成本法相结合的成本管理方法,这种成本管理方法目前在学术界还没有明确的定义,我们可称之为“标准-作业成本法”。D公司采用“标准-作业成本法”来进行成本核算和管理,充分发挥了标准成本法和作业成本法各自的优点,而又回避了各自的不足。对于加工贸易企业来说,直接材料成本在产品成本中的占比很大,采用标准成本法来核算直接材料成本,通过对标准成本差异(包括量差和价差)的分析,及时采取措施控制成本。而在订单生产模式下,订单交期、生产排程、技术标准等情况经常发生变化,很难确定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的标准成本,所以对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采用作业成本法进行核算。
二、D公司成功推行“标准-作业成本法”的原因
(一)健全的绩效考核制度产生了巨大的内在动力
D公司采用事业部制管理模式,各事业部主管对事业部的产品效益负责,作为成本中心的各部门对部门发生的成本费用负责,这就产生了精确划分各产品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的天然要求,“标准-作业成本法”满足了这一要求,因此推行“标准-作业成本法”获得了强大的内在动力。
(二)完善的ERP管理系统提供了强大的技术支撑
D公司的ERP管理系统涵盖了仓储、生产、销售、财务、人事等所有公司业务模块。直接材料成本和标准成本差异的核算,以及直接人工成本和制造费用的归集,依赖于ERP管理系统对信息的处理。
(三)专人报账制度是落实制度设计的重要手段
D公司施行了一套具有特色的专人报账制度,即每个部门安排专人负责相关成本单据的归集、录入、费用分摊和报销等工作。负责此项工作的人员,对公司业务流程和部门业务情况都比较熟悉,且相对固定,能保证成本数据处理的及时性、真实性和一致性。有了这个窗口,财务部门也能及时将成本信息反馈给各部门,使得标准-作业成本法能够很顺畅的执行。
(四)外部监管要求提供了良好基础
加工贸易企业的主要原材料基本上都是保税料件。海关对保税料件的管理有一整套严格的要求,在保税料件存储的物理空间,料件进销存数据的监控等方面都有具体的规定。海关监管系统的数据共享和因应海关监管要求所配备的场地和人员,建立的业务流程,为D公司推行“标准-作业成本法”提供了良好的基础,缩短了磨合期,大大降低了施行成本。
三、关于“标准-作业成本法”适用性的探讨
虽然目前学术界还没有对“标准-作业成本法”进行明确定义,但是在实务上确实行之有效,值得推广。企业在引入“标准-作业成本法”的时候,应考虑以下几个问题:
(一)有精细核算成本的需求
“标准-作业成本法”比较适用于市场竞争战略为成本领先的企业,这类企业具有产品类别多、工艺复杂、直接材料成本比重大,制造费用繁杂等特点,需要通过精细核算产品成本,以控制和降低企业成本,提高企业竞争力。市场竞争战略为技术领先和服务领先的企业不太适用标准-作业成本法,因为对成本控制的过于专注,会削弱这些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二)应遵循成本-效益原则
相较于传统成本核算方法,“标准-作业成本法”增加了大量的数据收集、处理和分析工作,需要耗费更多的人力物力。所以在做出是否使用“标准-作业成本法”的决策的时候,要遵循成本-效益原则,综合考虑投入和产出的问题。如果企业规模小,产品类别单一,用传统成本核算方法就能满足经营管理需要,就没有必要耗费资源去推行标准-作业成本法。反之,如果企业规模大,产品类别多,精确核算成本带来的收益大于投入,则应该考虑推行“标准-作业成本法”。
(三)需建立成本考核制度
“标准-作业成本法”需要公司上下全员参与,只有将成本控制作为重要指标纳入到员工绩效考核制度中去,才能调动员工的积极性,自觉完成成本核算的相关工作。如果跟员工的切身利益没有相关,“标准-作业成本法”会被认为只是增加了自己的工作量而消极对待,整个成本核算系统就会运行不畅,甚至停摆。
(四)需要管理信息系统的支持
标准成本法和作业成本法产生于上世纪二、三十年代,但直到八、九十年代信息技术飞跃发展后才广泛被企业采用,主要原因就是标准成本法和作业成本法有大量的数据计算分析,手工处理效率低且准确率不高,影响了标准成本法和作业成本法的推广。所以,要顺利推行标准-作业成本法,需要公司有一套运行顺畅的管理信息系统来给予技术支持。
(五)应注重成本信息的应用
推行“标准-作业成本法”的目标,不仅仅是得到了准确的成本信息,而是利用好这个信息,提高企业效益。对成本信息的应用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根据产品成本信息,准确给客户报价,争取更多的有效订单;另一个是通过成本信息分析,提出成本控制措施,降低成本,提升企业效益。只有这样,“标准-作业成本法”才不只是一个好看的摆设,而是一种真正有用的成本管理方法。
参考文献:
[1]潘飞,王悦,李倩,任雯雯,李刚.改革开放30年中国管理会计的发展与创新——许继电气与宝钢的成本管理实践与启示.会计研究,2008(09).
关键词:WTO工程造价管理对策
虽然改革开放已有二十多年了,但在建设工程领域里是不允许国外,甚至于港澳台地区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测量师行等)在中国独资注册开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所以我国工程造价咨询业尚未感到竞争的压力,这些年来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进步不大,如果继续安于现状,维持简单、低效、被动的工作状态,势必被蜂涌而至的国外造价咨询机构所冲跨,所淘汰。我们应尽快适应国际惯例,接受国外先进理念,早日与国际惯例接轨,增强能力,提高水平,向公正、优质、全方位服务方向发展。
一、必须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培育和管理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已成为工程造价管理的中介组织,如雨后春笋般地在各地出现,是市场经济对建筑市场规范化管理的必然趋势。作为社会中介组织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如何进一步健康地发展状大,如何使其在对外开放的建筑市场中,与国外同行竞争并发挥更大的作用?这是摆在我们面前急待解决的问题。
由于我国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起步较晚,基础较差,相关政策法规还未完全配套,计划经济管理体制的“国家定价”的惯性仍然起着重要作用,企业特别是建设单位的“大而全”观念仍然在存在,咨询服务在社会上仍得不到理解和接受,政府的监管力度不够,因而在前进和发展中尚存在一些问题。目前工程造价咨询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有:
首先受主管部门的制约,不能公正地进入社会。工程造价咨询业是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时期产生的,还带有计划经济色彩和行政管理模式,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有各级主管部门主办的、有设计单位主办的、有大型企业建设单位主办的、有施工企业主办的、有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行业主办的,甚至于“一套人员两块牌子”的机构等等。这些主办单位一般把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视为内设机构,或作为附属二级单位,人员由主管部门下达、收入按比例上缴,成为主管部门搞福利、发奖金的重要来源地。这些咨询部门必然受经济利益的驱动和各行政主管部门权力的支配。这样就严重的损害了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作为社会中介组织的形象,同时也违背了中介组织独立、客观、公正服务的宗旨.
其次是基础差、素质低、单一从事编制工程预算业务、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绝大部分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只开展施工图预(结)算编制服务工作,极少有综合,更谈不上进行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在这些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从业人员中,普遍存在着专业知识面窄、素质不高、年龄老化、兼职挂名多、专职人员少等问题。
第三,行业、地区、部门垄断封锁。由于现已成立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大多挂靠在行业主管部门或大型企事业单位,他们利用挂靠单位的行政权力和业务便利,垄断本行业、本地区或本部门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形成了众多条块分割、行业封锁的死胡同,严重地阻碍了平等竞争的发展,也很难适应建筑市场蓬勃发展的需要。
产生上述问题尽管有基础差、素质低、发展过速和市场发育不健全等多种原因。但关键是:体制不顺、法规不全、监管不力。这就需要健全法规,规范行为,政企真正分开,建立自主经营的合伙制、股份制、有限责任制等多种组织形式,一业为主、多种经营服务的综合性工程项目咨询顾问公司。否则,就难以在激烈的竞争环境里生存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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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必须使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尽快提高
工程造价咨询从业人员素质的提高是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健康发展,能与国外同行开展竞争并能取胜的保证。新时代的工程造价工作者应是既懂工程技术又懂经济、管理和法律并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良好职业道德的复合性人才。而传统的只会编制工程概预算、事后有不负责任的人员必将为时代所淘汰。由于种种原因使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的从业人员普遍存在专业知识面太窄、素质偏低、年龄老化等问题。不可否认,我国现阶段工程造价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同国际水平比起来是有一定差距的,其中最明显的是对工程技术知识的掌握程度不如国外,甚少做到能动地确定和控制工程造价,更难做到优化设计、优化施工组织方案。在已实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后,如果还是维持目前的状况,还是满足于识图、计算、套定额、取费、算总价等工作,怎能适应现代建设项目全过程的工程造价确定和控制管理的要求?我国目前从业人员原有的专业知识水平远远不能适应建筑大市场发展的需要,更不适应在国际市场竞争的环境,所以必须制定从业人员培训和再教育计划,并监督实施.同时要制定相应的实际问题处理和判断能力的考核考试制度,使从业人员的专业知识不断更新。与此同时还必须强调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以促进工程造价咨询业队伍整体素质的不断提高。
三、造价咨询服务工作重点转移
“索赔”是国际工程承包中经常发生并且随处可见的正常现象,正因为它是在正确履行合同的基础上争取到合理的偿付,是一种正当的权利要求。所以,在国外建设市场里,中介的工程咨询机构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已把服务的重心转移到为发包方或承包方“索赔”方面来了。我国在八十年代初期就注意学习、引进、开展国外流行的“索赔”工作,近十几年来,虽然在一些大型涉外工程项目和世行贷款项目施工中,一些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尝试了一些工程索赔工作,学习和积累了一些处理工程索赔的经验。但是,在过去长期计划经济管理体制的影响下,工程索赔管理工作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受到来自建筑市场各种主体本身和客观条件的阻碍,导致工程索赔管理工作中存在一系列问题。主体本身主观上的问题是施工企业不懂索赔、不敢索赔、不会索赔;客观条件方面的问题是建设单位不准索赔,同时建筑中介服务机构也缺乏专业性的和健全的工程索赔仲裁制度。
工程建设索赔在国外工程承包中已有几十年的历史了。它是工程承包合同当事人,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依据承包合同和法律法规,追取非自身责任遭受的损失和维护自身利益的一种正当的要求对方给予补偿的行为。工程建设索赔是甲乙双方在履行承包合同过程中的一种合作方式,是一种以合同和法律为依据,合情合理的处理损失补偿的正当行为。随着市场的开放,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推进,政府管理职能的转换,“索赔”工作就必然落在社会中介机构承担了,这是国际上普遍存在的可行做法,也是国际惯例。
(一)不同部门的政策不配套
加工贸易管理涉及海关、质检、外汇、税务、外经贸等多个部门,部门间政策的协调一致对于加工贸易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但是,在实践中,由于各部门分别制定政策,缺乏正式的跨部门政策协调机制,因此,部门间的政策不一致、不配套的情况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加工贸易监管部门的工作效率和企业的运作。例如,由于退税不及时,加工贸易“一日游”现象日趋严重,降低了企业运行效率,提高了企业运行成本,削弱了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如果发挥现有保税区的功能,可以替代香港的中转作用,境外“一日游”将大大减少。但是,海关与税务部门对保税区的规定是不配套的,海关认为货物运到保税区视同出口,但税务部门认为只有货物离境才能享受出口退税。税务部门的这一规定,不仅使加工贸易境内“一日游”取代境外“一日游”成为不可能,而且也大大阻碍了保税区建立国际采购中心、发展国际物流业务。实际上,税务部门关于退税的规定,在保税区和出口加工区就存在差别,国内货物进入出口加工区可以享受出口退税。
在对加工贸易企业的问卷调查中,企业将“税务、外汇、海关部门规定不配套”视为现行加工贸易政策与管理中存在的第一位问题(参见表1)。
(二)深加工结转政策不统一
深加工结转政策不统一已成为现行加工贸易政策的焦点问题。深加工结转政策涉及面广,据调查,山东约25%,江苏、浙江约40%,福建、广东约60%的加工贸易进口料件需要深加工结转后再出口(《关于研究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据海关统计,2000年深圳市80%的加工贸易企业涉及深加工结转,结转进出口值占同期加工贸易进出口值的20%;苏州市21%的加工贸易企业涉及深加工结转,结转进出口值占同期加工贸易进出口值的12%。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意见的通知》规定,对深加工结转业务,国家有关部门视同进出口贸易实行保税监管。但是,税务部门认为,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属于国内销售行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应该征收增值税,出口时再予退税;如果使用国产料件加工成半成品后结转,不能退税。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自2001年1月1日始,所有企业的间接出口应统一执行中间环节征税,出口环节退税的政策。显然,税务部门的政策与国务院办公厅文件规定并不一致。
对加工贸易企业深加工结转货物实行“免、抵、退”政策,改变了以往的深加工结转货物保税政策,在出口退税手续繁琐、周期长的问题仍没解决的情况下,这种政策变化将直接打击加工贸易企业国内加长国内产业链的积极性。这种政策上的不一致造成了具体执行政策中的混乱,不同地区的作法存在明显的差别,大部分地区没有征税,有些地区采取挂帐,有些地区给予免税。
(三)一些政策违背了鼓励加工贸易加长国内产业链的方向
加工贸易发展的方向是三个:即上规模、上档次和提高附加价值。满足第一个目标,需要结合我国的比较优势,营造一个适合加工贸易发展的总体制度环境。针对第二个目标,则需要吸引技术水平更高的企业来华从事加工贸易,鼓励加工贸易企业进行技术开发与产品升级。提高附加价值则需要鼓励加工贸易企业加长国内产业链,分别向上游零部件产业上溯和向下游物流业延伸,其中,最为重要的是鼓励其提高国内采购率。提高附加价值不仅关系到我国从加工贸易中可能得到多少实际经济利益,而且可以使加工贸易从“无根工业”变成根植于我国的产业,关系到我国经济的长期发展。
但是,近年来加工贸易政策的调整中,各个部门往往从本部门管理方便的角度出发,较多地关注了如何防止不法企业利用加工贸易政策“走私”、“骗退税”,忽视了鼓励企业提高国内采购率,有的政策客观上甚至不利于鼓励企业提高国内采购率。例如:
出口退税按计划而不是按出口实绩进行,导致欠退税越来越多,加大了企业财务负担,阻碍了加工贸易国内采购的积极性,是加工贸易中间投入品境外“一日游”的重要原因之一。
长期实行的对来料加工国内采购不退税政策,降低了来料加工国内采购的积极性。1994年税制改革以前,增值税率很低,来料加工贸易与进料加工贸易国内增值率大体相当,来料加工国内增值率为23.1%,比进料加工贸易国内增值率高出2.22个百分点。2001年,来料加工贸易国内增值率为46.32%,进料加工贸易国内增值率则已经达到61.58%,来料加工贸易的国内增值率已经比进料加工贸易低15.26个百分点。从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国内增值率变化的对比中可以看出,退税政策对加工贸易的国内采购具有重要的影响。
尽管我国政府近年来一直强调提高加工贸易的国内采购率,但因为我国现行政策中存在不少与鼓励加工贸易提高国内采购率目标相矛盾的规定,加工贸易企业感觉现行政策与政府宣传的目标不尽一致,从调查结果看,企业认为“鼓励国内采购政策不明显”是现行加工贸易政策位列第四位的问题。
之所以出现政策调整方向与长期政策目标不一致的问题,从本质上讲,暴露出我国现行政策制定机制的弊端。各个部门在制定政策时,往往从本部门的目标与管理出发,例如,海关关心的是如何加强监管力度防止走私,税务部门关心的是如何防止税收流失,对于如何鼓励加工贸易加长国内产业链从而提高其对国民经济贡献这个根本的政策目标,却考虑得较少。因此,部门的有关政策虽然有利于局部目标的实现,但却有损于宏观目标的实现,政策的机会成本相当高。要保证具体的政策规定有利于实现宏观目标,就必须有超越部门之上的强有力政策协调机制。这正是目前我国政策制定机制中的一个重大缺陷。
(四)加工贸易中的一些政策与管理手段不适应加工贸易发展的需要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化,国际上对我国产业转移的速度与力度均大大加强,我国加工贸易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但现行政策与管理手段未能针对加工贸易的新变化做出适当的调整,在实际运作中政策与管理不适应的矛盾日益突出。
传统管理方法远远不能满足以IT产业为代表的新兴产业加工贸易发展的需要。90年代中期以来,以台湾对大陆投资为导因,境外大量IT产业转移到我国,从事出口加工贸易活动。目前,IT产品已经成为我国出口的第
一大类商品。IT产业是一个国际分工非常明显的行业,其运作具有“采购全球化、订单电子化、生产零库存”的特点,这就大大缩短了从采购到交货的周期,对于货物通关效率提出了比传统产品高得多的要求。但是,我国对加工贸易的管理依然采取80年代初的合同、手册管理办法,不能适应IT产业加工贸易的要求。例如,IT产品加工贸易只有电子订单,没有合同,为了适应加工贸易需要经外贸部门审批合同的规定,企业只好人为地编造一个毫无意义的合同;IT产品对通关效率提出了很高的要求,由于我国通关效率不高,不少跨国公司将其高端产品的加工贸易放在中国境外进行,国内只能开展低端IT产品的加工贸易,这不利于实现我国提高加工贸易档次的政策目标。苏州和深圳已经开始了改革这种监管模式的尝试。苏州海关对关区内的四家IT企业进行了联网管理。这些企业的特点是料件繁多,用手册管理困难大。具体的监管程序是外经贸局对加工贸易企业实行总量备案,海关与被监管企业实行联网,海关直接从指定的数据库提取数据,抽查核对产品单耗,定期查验库存,查验时间与企业盘点一致,最后进行核算核销,对差异进行核销。深圳实行的是联网保税工厂的方式,即利用网络和电子摄像技术对整个企业实行全封闭的监管,整个工厂相当于一个保税区。与苏州海关的做法相比,这种方式在防范结转过程中的走私、“飞料”方面效果更明显,但投入较大,一般的企业可能无法负担。无论哪种方式,对大型加工贸易企业实行联网监管是今后加工贸易管理发展的方向。目前需要注意的是,要尽快统一思想,在全国范围内推广比较一致的做法,避免因地区间差异造成不必要的效率损失。
现行政策与管理规定不适应在华建立采购与配送业务中心的要求。随着加工贸易的快速发展,中国形成了巨大的制造业能力,成为国际市场上劳动密集型制成品重要的出口基地,因此,不少大型跨国公司计划在华建立采购配送中心,同时发展物流业务。但是,由于我国在保税区退税政策、保税区(仓库)监管等方面的规定不能适应这种要求,大大阻碍了加工贸易向下游产业的延伸。
(五)某些新的政策调整脱离了加工贸易企业发展的现实,政策效果低于预期
以出口加工区政策为例。出口加工区是国际上不少国家采用的加工贸易管理方式,而且成效卓著。我国参照国际经验建立出口加工区,有利于提高对加工贸易的管理水平与效率。但是,出口加工区政策出台以来,实际运作效率并不理想,不少出口加工区入区企业很少。究其原因,就在于出口加工区有关规定脱离了加工贸易发展的实际。
加工贸易企业迁入出口加工区的愿望比较低。从课题组的调查结果可以看出(参见表2),86%的受调查企业不准备在出口加工区投资,准备将现有工厂搬入出口加工区的只占2.6%。
现有加工贸易企业之所以不愿搬入出口加工区,具有多方面的原因(参见表3)。对于现有企业而言,搬迁成本高昂,58%的受调查的企业将此作为不搬入出口加工区的原因。另外,31%的受调查企业因不了解出口加工区政策而拒绝做出搬入的决定。除这两项原因之外,某些具体的规定由于不适应企业发展的需要,成为阻碍企业入区的原因。目前,越来越多的加工贸易企业都不再是“大进大出”的100%出口企业,兼顾国内国外两个市场已经成为主流。出口加工区的管理政策,对于“大进大出”型的企业而言,监管效率大大提高,但对于与国内产业与市场有密切联系的加工贸易企业,则存在诸多不便。例如,出口加工区企业可以不实行手册管理,但区外的深加工结转企业必须用手册,区内企业没手册就无法与区外的企业做生意。对于部分产品内销的加工贸易企业,出口加工区外的加工贸易企业内销,只需按进口零部件税率补交进口零部件的关税和增值税。但区内加工贸易企业内销产品时,补交关税时适用成品关税税率,在大部分情况下,成品的关税水平高于零部件,由此将加大区内企业内销的成本,削弱其在国内市场上的竞争力。总之,出口加工区的有关规定,实质上削弱了区内企业与国内市场的联系,这对于大多数已经兼顾内外两个市场的企业而言,是没有吸引力的,而且,区内企业与国内市场联系的削弱,与加长加工贸易产业链的发展目标也是不符合的。这就决定了出口加工区只适合那些新建的100%出口型的加工贸易企业,而且国内采购不能太多,对于这样的企业,区内监管效率方面是存在一定优势的。对于其他加工贸易企业,绝大部分仍然将留在区外,因此,出口加工区政策只能有利于加工贸易增量部分的合理布局,不能改变目前已经存在的加工贸易“放养”现象。如果将出口加工区政策定位于给“大进大出”的100%出口型企业创造一个监管效率更高的局部小环境,出口加工区政策将是成功的,如果定位于以此改变加工贸易“放养”的状态,加强对加工贸易的监管,则注定是不会取得明显效果的。
二、我国加工贸易政策未来调整的方向
政策是对现实的反映,必须与时俱进,才能促进发展。加工贸易政策应该从我国加工贸易发展的现状出发,在规范管理的基础上,促进加工贸易充分发挥其技术升级、产业升级和加长产业链的潜力。为此,加工贸易政策应该重点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调整:
(一)对来料加工贸易出口的国内采购实行出口退税政策
2001年,来料加工贸易进口额为289亿美元,占全部加工贸易进口额的30.7%。受现行来料加工国内采购不退税政策的影响,来料加工贸易国内增值率比进料加工贸易国内增值率低15个百分点。如果对来料加工贸易出口的国内采购实行退税,将有力地促进来料加工贸易企业扩大使用国内料件,带动国内上游产业的出口,加长加工贸易的国内产业链。按来料加工出口的国内采购率达到进料加工贸易国内采购率计算,2001年来料加工国内采购值约可增加44亿美元,而且,随着来料加工贸易出口的逐年增长,其国内采购值也将逐年增长。但需要强调的是,加工贸易国内价值链的延长与监管成本和风险的增加成正比,因此在采取措施促进加工贸易国内价值链延长的同时,要研究进一步提高监管效率的办法。
(二)完善深加工结转政策
深加工结转涉及面广,情况非常复杂。深加工结转政策实质上涉及两个问题,一是进口料件在国内加工后转厂时,是否继续实行保税监管的政策,另一个问题则是对深加工过程中所采用的国产料件是否退税。由于这两个问题高度的复杂性,不同部门对深加工结转政策调整存在不同意见。
对于第一个问题,经贸主管部门倾向于维持现行的保(免)税政策;财税部门则主张实行“免、抵、退”政策;监管部门结合了上述两种政策选择,主张对部分优秀、守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企业,继续实行保税监管的政策,对其他企业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则实行“先征后退”的政策。
对于第二个问题,各部门分歧更大,经贸主管部门认为应该对深加工结转企业使用国产原材料逐环节采取“免、抵、退”政策,即对加工贸易企业使用的国产原材料在结转时给予退税,由海关对结转产品(其中含国产原材料成分)进行保税监管;财税部门认为逐环节采取“免、抵、退”政策税收风险过大,操作困难;监管部门则认为如对国产材料进行保税监管,将进一步加大监管能力不足的矛盾。
结合各部门的意见,课题组认为,对于深加工结转政策,应该统筹考虑,分步实施,短期内为了避免对加工贸易产生过大冲击,应该总体上保持现行政策的稳定性,只作局部性改进,中长期则应该按照鼓励加工贸易提高国内采购率和附加值的原则,以及提高监管效率的原则,对现行政策进行根本调整。为了合理引导企业,确实落实吴仪同志“优化存量、控制增量,规范经营,提高水平”的指示精神,政策设计方案一经确定,就应该公布政策调整的内容和实施的时间表。
具体而言,短期内(例如3年内):
———对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仍维持现行政策,即对结转环节视同出口,免征增值税,由海关对结转进口料件继续实行保税监管。
———对深加工结转环节所采用的国产料件维持不征不退的办法,增值税进入产品成本。
———对销售给出口加工区、保税区企业视为出口,即深加工结转产品出口到出口加工区和保税区可以当作出口办理核销手续;国产品进入出口加工区和保税区可以给予出口退税。
———出口加工区和保税区销售给区外企业的产品视为进口,用于加工贸易的可以实行保税监管。这样,至少可以用“境内一日游”替代“境外一日游”,节省加工贸易成本,同时,增加了出口加工区和保税区对企业的吸引力,引导企业逐渐进入区内。
———对易于管理的大宗原材料商品参照钢材“以产顶进”做法,在生产企业销售给加工出口企业时视同出口并办理增值税退税。
中长期(3年后):
保留短期政策的后三条,除此之外,另进行如下调整:
———对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实行分类管理。出口加工区、保税区内企业和区外实行电子联网监管的加工贸易企业,其深加工结转实行保税监管。其他加工贸易企业产品可出口到境外或出口加工区、保税区,如要进行深加工结转,海关对第一环节结转企业按加工贸易内销规定办理。其他环节结转,则视同国内销售,按规定向税务部门照章纳税。转入企业将其作为国产料件,享受“免、抵、退”政策。这样,海关只需对出口加工区、保税区内企业和电子联网企业的深加工实行联网监管,监管效率将大大提高。
———对深加工结转所用的国产料件实行“免、抵、退”政策。
———取消现行不符合WTO有关规则的各级政府的出口奖励政策,所结余资金用于对出口退税不及时造成的企业利息损失进行补偿。这样,即使退税有时滞,企业也不会承受过大的财务损失,实质上保证了及时退税。
———足额退税,将出口退税率提高到与增值税征收税率相同,保证出口产品国内增值税的零税率。
(三)促进加工贸易技术进步
———对高新技术产品实行更加高效的管理制度。现行的手册、合同管理办法,比较适合上下游企业关系稳定、价格变化慢的传统产品加工贸易的管理,但不适应国际市场价格瞬息万变、生产配套企业众多的电子产品的加工贸易。因此,要适应电子信息产品等高新技术产品“采购全球化、订单电子化、生产零库存”的特点,改革现行的合同、手册管理办法,取消不必要的合同审批环节,探索电子手册管理办法,提高监管效率。
———提高通关效率。上海海关实施的“大通关”试点,为提高口岸管理部门管理效率、降低企业运营成本摸索了很多好的经验。有关部门应该尽快加以总结,向全国各个口岸推广。
———加强各监管部门工作的配合,提高监管效率。
———加工贸易的发展为在其基础上进行技术开发提供了有力的制造平台,国家应加强对技术、品牌等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促进R&D活动的开展。
(四)促进加工贸易向下游采购、配送领域延伸
———加工贸易的发展,使我国成为世界上重要的制造业基地之一。加工贸易出口的快速发展,为发展国际采购、配送业务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也是产业链条向下游延伸的内在要求。发展加工贸易的下游采购配送业务,将大大提高加工贸易在国内的附加价值。
【关键词】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中国制造中国创造
【中图分类号】F4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6623(2012)06-0028-05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加工贸易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先后经历了来料加工为主(1978~1987年)、进料加工稳步发展(1988~2000年)、调整升级(2001年以后)三个主要阶段,已成为对外贸易的主要方式和开放型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下一阶段,需要推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进一步发挥其引导经济优化升级的重要作用,加快从“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的转变。
一、我国加工贸易发展历程
(一)从“三来一补”起步,以来料加工为主(1978~1987年)
“三来一补”是指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简称来料加工装配业务。来料加工装配业务等灵活贸易方式既可以弥补我国缺少资金、外汇和原材料,以及设计、加工工艺和技术设备的不足,同时又能利用我国劳动力廉价和有一定工业基础的优势。
对于刚刚实行改革开放的国家而言,加工贸易政策的出台和起步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它在普遍贸易管制和数量限制条件下创出了一片新天地,享有准自由贸易安排的小环境。特别是“三来一补”的引入,不仅发挥了向港澳台开放的桥梁、窗口作用,而且为吸收外商投资的顺利起步创造了条件。
对外开放首先是从经济领域开始的,外贸体制改革“先行一步”。1978年7月国务院《开展对外加工装配业务试行办法》,先在广东、福建、上海等地试行经过贸易特殊政策,即允许加工装配所需原材料、零部件、设备的进口,一律免征关税、工商税。1979年9月,国务院《发展对外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办法》,提出“积极利用国外原材料和技术,发挥国内生产能力,大力发展以进养出业务,把出口贸易做大做活,增加外汇收入,增强国家的外汇支付能力。”这一系列政策打破了计划经济时期的经济管理和外贸管制的体制障碍,对加工贸易实行了特殊的海关监管政策,促进了加工贸易的迅猛发展。同年,国务院还了《以进养出试行办法》,鼓励国有外贸公司专门用于进口料件加工装配以后扩大出口。1980年,国务院在《关于的批示》(中发[1980]41号文)中对海关的管理和关税的减免等方面作了一系列规定。
来料加工装配首先在广东、福建和上海等具备产业承接条件的沿海地区开展,特别是广东、福建两省实行特殊政策、灵活措施,借鉴国外设置“自由贸易区”、“出口加工区”的做法,创建经济特区,对外贸易得到迅速发展。
(二)沿海地区经济发展战略推动进料加工和外向型经济大发展(1988~2000年)
进料加工通常也称以进养出和进料加工复出口,它在国际上由来已久。从某种意义上说,进料加工等加工贸易已成为现代国际贸易的主流方式。这也是日本和“四小龙”以及欧洲的许多中小国家,在加工经济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经济类型。
上世纪80年代末,国务院出台了一系列鼓励“大进大出、(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市场)两头在外”的改革和措施,进一步减少了对加工贸易范围和监管的限制。逐步形成了包含来料加工装配和进料加工的“大加工贸易”概念及独特的加工贸易理论和政策操作体系,海关统计体系也由此诞生。1988年,海关总署了《进料加工进出口货物管理办法》,加工贸易保税制度从国家制度层面正式确立。1989年,当时的外经贸部了《关于加强进料加工复出口管理工作的通知》,对进料加工管理工作进一步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强化了对进料加工的鼓励和支持,放宽了对进料加工的限制。1988年以来,国家还对来料加工业务管理进行了一系列改进。这个时期,由于发达国家全球产业转移步伐加快,越来越多的西方跨国公司将成熟的技术与制造工序直接转移到中国,推动了进料加工业务的迅速发展,逐步成为加工贸易的主导方式,大幅提高了加工贸易的国内增值率和配套率,也成为推动我国对外贸易发展的重要动力。
开展进料加工业务起步期,我国获得了巨大的社会经济效益:一是沿海几亿人加入国际分工体系,解决了沿海与内地争加工制造业、原料和争市场问题,加快了沿海产业升级和内地承接产业转移;二是通过进口原材料、技术设备,引入外资,缓解了国内资金、资源不足和技术瓶颈困难,加快了工业化现代化进程;三是加快承接国际产业转移,提高了我国轻纺产业和部分机电产业的国际竞争力,提高了出口能力,增加了外汇收入;四是创造了大量就业机会,增加了国家和地方财税收入,1991年仅进料加工一项就带动了2800万工人就业。
1992~2000年,加大加工贸易监管力度。1992年党的十四大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此后国家推进了一轮涉及财税、金融、外汇、外贸、投资、价格、流通体制等方面的综合改革。1994年1月,国务院做出《关于进一步深化对外贸易体制改革的决定》,5月颁布了第一部《对外贸易法》。这一时期,我国抓住第二次国际产业转移的机会,承接了大量制造业的国际转移,进入了承接国际产业转移的快速发展阶段,推动了我国机电产业的迅速发展,使机电产品成为我国出口主导产品。
1992年之前,我国加工贸易进入高速增长期,而对于其管理相对滞后,出现一些不和谐问题,如利用加工贸易走私、骗税等。除了鼓励加工贸易发展政策外,1992~2000年间我国加大了对加工贸易的监管力度。1992年海关总署了《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货物监管和征免税办法》,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开展进料加工贸易;1996年海关总署了《关于派驻海关监管人员的保税工厂审批原则》等,通过加强管理整顿加工贸易秩序,改善运行环境。
1995年国务院出台《关于对加工贸易进口料件试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暂行管理办法》,标志着我国加工贸易政策重点已从80年代扶持鼓励为主,转变为以调整结构、规范秩序、加快综合监管为主。1999年,国务院批转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的意见》,大部分守法企业实行台账“空转”,台账管理演变成加工贸易企业分类管理、商品分类管理。1999年第一批《加工贸易禁止类进口限制类商品目录》,加工贸易按进口商品划分为禁止类、限制类和允许类,加工贸易企业划分为A、B、C、D四类,对生产不同类型商品的不同类型企业,在银行保证金台账方面给予不同的待遇。为了避免加工贸易遍地开花带来的管理困难,2000年国务院批复了《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同年,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出口加工区税收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落实区外企业向区内企业销售货物的出口退税政策。
这一时期,我国加工贸易发展呈现了新的特点:第一,加工贸易稳定增长,超过一般贸易成为主要贸易方式。当1988年全面加工贸易保税制度正式生效时,加工贸易进出口占我国进出口总额的1/4,到1992年已升至43%,此后仍迅速上升,到1995年已占出口总额的一半,出现了“加工贸易占外贸总额‘半壁江山’”的说法。第二,进料加工贸易成为主要生产方式,加工贸易产品结构改善。由于外资企业更偏向于具有较大自主性的进料加工方式,而从事加工贸易的内资企业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拥有一定的营销渠道,倾向于选择进料加工方式,进料加工贸易方式比重从1986年的35.19%提高到了1992年的60.73%。电子、电气设备、办公用品、通讯、计算机及生物制药等高科技产品的中间产品生产和制成品组装在东南沿海迅猛发展,加工贸易出口产品结构逐步优化,资本密集型产品比重明显增加。第三,外资企业成为居于主要地位的加工贸易主体。外商投资企业在加工贸易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1994年外商投资企业在加工贸易中的比重首次超过内资企业,占到56.1%,并在以后的年份中一直保持领先地位。同时,从事加工贸易的跨国公司明显增加,他们不仅来自东亚国家或地区,来自欧美国家的跨国公司也在增多。
(三)“入世”以来加工贸易商品结构向以高新技术产品为主方向迈进(2001年至今)
经过20年来的对外经贸体制改革,我国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逐步推进,出口体制、进口体制改革和市场开放不断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于2001年11月加入世贸组织,对外开放进入了历史新阶段。
我国外经贸体制开始全面与国际规则互接互补,开放型经济被赋予了新的时代内涵,全方位的制度性开放被提上日程。2004年4月,国家公布了修订后的《对外贸易法》,大大提高了外贸管理体制和政策的统一性与透明度,提高了贸易自由化、便利化程度,基本建立了符合WTO规则的外贸政策体系、管理机制和促进体系。这一时期,我国发挥巨大市场空间以及更加开放的优势,积极承接以IT为代表的高科技产业生产制造环节的第三次国际产业转移,进一步增强了我国对国际产业的吸引力,促进了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迅速发展,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比重迅速提高。
2003年至今,国家实施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战略,加工贸易也进入调整升级阶段,成为我国承接国际产业转移、参与全球分工的主要形式。一是机电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成为加工贸易主要产品类型。特别是电子通讯类产品模块化生产带来的全球化分工,使我国成为全球主要的笔记本电脑、手机等电子产品出口国;另一方面,加工贸易方式出口也成为我国机电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主要方式,这一特征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没有大的变化。二是加工贸易增值率不断提高。加工贸易增值率指加工贸易增值部分在加工贸易出口中所占的比重,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加工贸易国内产业链条延伸倾向。1988年以前,由于加工贸易中进口大于出口,增值率都是负数。1995年,随着进料加工方式成为主导,加工贸易增值率稳步上升,1998年上升到52.4%,并将这一水平一直保持到了2001年;2008年进一步达到78.4%。三是进料加工成为主要加工贸易生产方式。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占加工贸易比重从1980年的20.2%提高到2010年的81.7%。四是外资企业成为加工贸易出口主力。1990年,外资企业出口占加工贸易出口的比重只有28.75%,到2008年已有将近85%的加工贸易出口产品来自外资企业。五是珠江三角洲、长江三角洲地区的产业集聚水平显著提高,使我国在新一轮跨国投资竞争中处于非常有利的位置。六是IT等产业加工贸易采用先进技术乃至全球同步技术的比率明显上升,设立的研发中心、采购中心、地区总部数量大为增加。
二、关于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思考
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根据我国内外部环境的变化,提出了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要求;2003年10月,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要“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要求”,并明确指出要“继续发展加工贸易,着力吸引跨国公司把更高技术水平、更大增值含量的加工制造环节和研发机构转移到我国,引导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标志着我国加工贸易“落地生根、转型升级”的开始。2010年10月,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提出要“延长加工贸易国内增值链”,为下一阶段我国加工贸易的发展指明了方向。
(一)辨析四个关系,继承中创新发展加工贸易
在我国,加工贸易集中体现了国家的贸易政策、产业政策、财税政策、外资政策以及台港澳政策。发展加工贸易是承接国际产业转移的具体表现形式,具有部门内分工和贸易的特点。从最初承接加工制造业开始,经过30年发展,我们已成为举足轻重的“世界加工厂”,在全球经济分工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当前,加工贸易发展到了一个需要在继承中创新的重要阶段,首先需要辨识清楚四个关系。
1 关于加工贸易顺差大与延伸产业链的关系。按照传统的贸易统计规则,加工贸易顺差是当前我国外贸顺差的主要来源。根据十六届三中全会的部署,珠三角和长三角地区几年来一直在积极推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延伸加工贸易产业链。而国内产业链越长,国产料件比重越大,国内增值率越高,加工贸易顺差也就越大。1990年我国加工贸易顺差仅为68亿美元,增值率也只有26.7%,2010年加工贸易顺差已达3229亿美元,增值率提升至43.6%。从某种意义上说,顺差是加工贸易的基本属性,加工贸易顺差增大正是落实中央“延伸加工贸易产业链”要求的必然结果。
2 关于加工贸易直接税收与间接税收贡献的关系。加工贸易由于两头在外,进口保税,出口退税,对流转税的直接贡献确实不大。但是,加工贸易企业在其它税种方面是有贡献的。特别是一大批加工贸易龙头企业基于对零库存、原材料配送、成品分销等服务的需要,以自办或外包的方式设立了区域性的分拨配送中心,带动了物流业的快速发展;同时,由于加工贸易带来了人流、物流、资金流,所以也带动了当地商业、物业、餐饮、金融、会展、酒店、地产等产业的繁荣发展。另外,加工贸易企业统筹国内外市场,部分产品转内销后,在流转税、所得税、地方性税种方面的贡献明显放大。据测算,东莞加工贸易每出口1亿美元可带动各种工商税收4000万元人民币。事实上,越是加工贸易发达的地区,税收就越充裕,财政税收实力就越强。东莞、昆山等地财税实力雄厚,就是最好的例证。
3 关于保税政策与国际竞争力的关系。加工贸易是一种保税贸易。对进口料件保税,不仅可以减少加工贸易企业资金占用,降低利息费用支出,而且有利于实现快捷通关,满足全球供应链管理的需要。因此,为提升本国企业国际竞争力,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对加工贸易采取“保税进口、快捷通关”的政策措施。如果取消加工贸易保税政策,必将明显增加企业运营成本。特别是IT产品的加工贸易,对交货时间的要求很高,通关效率的下降必然影响企业获得国际订单的能力。据台资企业反映,如取消保税政策,其在大陆的经营规模将会减少一半。
4 关于转变发展方式与发挥比较优势的关系。加工贸易不仅是有效解决我国就业难题的重要手段,也是充分发挥劳动力资源比较优势的重要途径。近几年来,我国加工贸易向自主品牌、自主研发、提升附加值方向发展的趋势明显,同时也在逐步由沿海地区向中西部地区转移。当前,河南、重庆等中西部地区加工贸易方兴未艾,正是体现了调整区域经济结构、实现协调发展的积极成果。这些中西部省份目前也正处于需要加工贸易政策进一步发挥作用的关键时期。
因此,转型升级不是要取消加工贸易,而恰恰是为了更好地发展加工贸易。通过禁止和限制“两高一资”产品及加工水平低的产品加工贸易,完善准入管理,推进加工贸易梯度转移,促进加工贸易企业向更高技术含量、更大增值环节和自主品牌发展,在全球化的国际竞争中占据先机。
(二)把握发展趋势,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
加工贸易是我国改革开放战略的伟大实践,是充分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加快发展的有效途径;是我国充分利用自身优势、承接国际产业转移、积极参与国际分工的重要渠道,也是解决我国就业难题的重要手段。现阶段我国正处于发展中国家易出现的“中等收入陷阱”的关键时期,发展和提升加工贸易仍然是我国加快工业化、城市化进程,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选择。
日本及亚洲“四小龙”都经历了从发展劳动密集型产品加工贸易不断向资本、技术密集型产品及高新技术产品加工贸易升级,并逐步培育自有品牌、自主技术和市场营销能力的过程。我们需吸取日、美当年放弃制造业而导致产业空心化的深刻教训,避免因顺差压力应对不当而重蹈其覆辙。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将伴随我国工业化的整个进程,应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延长加工贸易国内增值链”的战略部署,继续保持加工贸易政策的稳定,鼓励深加工结转、便利加工贸易内销,引导从制造环节向研发、服务外包环节延伸,加快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
一是在保持政策稳定的前提下推动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加工贸易政策核心是保税,这对保就业、保稳定意义重大,也是吸引外资、承接产业转移的重大举措,因此需要贯彻落实国家商务部等五部委《关于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保持加工贸易政策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在稳定中进一步完善政策。
二是积极解决深加工结转的税收政策问题。深加工结转是延长产业链和价值链最直接、最有效的途径。目前,全国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在同一关区内进展比较顺利,推动了产业聚群式发展,国内配套水平逐年提高,加工贸易附加价值越来越大,使我国在全球产业分工中获利也越来越多。但是,企业普遍反映跨关区深加工结转难以操作。主要原因是许多地区对跨关区深加工结转视同内销进行征税,导致结转后的成本大幅提高,失去了国际竞争力。为此,很多企业不得不采用“香港一日游”的办法来规避这一体制。这不仅虚增了进出口贸易规模,而且造成极大浪费。鉴于目前我国海关监管的电子化水平已大幅提高,具备了对深加工结转保税的监管能力,为了鼓励加工贸易向产业链高端延伸,延长加工贸易国内增值链,应尽快明确跨关区深加工结转业务视同出口,对其继续实行保税政策。
第一条为了促进加工贸易健康发展,规范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备案、进出口报关、加工、监管、核销手续。
加工贸易货物的备案、进出口报关、核销,应当采用纸质单证和电子数据的形式。
第三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加工贸易,是指经营企业进口全部或者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下简称料件),经加工或者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
来料加工,是指进口料件由境外企业提供,经营企业不需要付汇进口,按照境外企业的要求进行加工或者装配,只收取加工费,制成品由境外企业销售的经营活动。
进料加工,是指进口料件由经营企业付汇进口,制成品由经营企业外销出口的经营活动。
加工贸易货物,是指加工贸易项下的进口料件、加工成品以及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等。
加工贸易企业,包括经海关注册登记的经营企业和加工企业。
经营企业,是指负责对外签订加工贸易进出口合同的各类进出口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以及经批准获得来料加工经营许可的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
加工企业,是指接受经营企业委托,负责对进口料件进行加工或者装配,且具有法人资格的生产企业,以及由经营企业设立的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实行相对独立核算并已经办理工商营业证(执照)的工厂。
单位耗料量,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正常生产条件下加工生产单位出口成品所耗用的进口料件的数量,简称单耗。
深加工结转,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将保税进口料件加工的产品转至另一加工贸易企业进一步加工后复出口的经营活动。
承揽企业,是指与经营企业签订加工合同,承接经营企业委托的外发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承揽企业须经海关注册登记,具有相应的加工生产能力。
外发加工,是指经营企业因受自身生产特点和条件限制,经海关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委托承揽企业对加工贸易货物进行加工,在规定期限内将加工后的产品运回本企业并最终复出口的行为。
核销,是指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加工复出口或者办理内销等海关手续后,凭规定单证向海关申请解除监管,海关经审查、核查属实且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办理解除监管手续的行为。
第四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免于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加工贸易出口制成品属于国家对出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海关提交出口许可证件。
第五条经海关批准,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料件实行保税监管的,待加工成品出口后,海关根据核定的实际加工复出口的数量予以核销;对按照规定进口时先征收税款的,待加工成品出口后,海关根据核定的实际加工复出口的数量退还已征收的税款。
加工贸易项下的出口产品属于应当征收出口关税的,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征收出口关税。
第六条海关按照国家规定对加工贸易货物实行担保制度。
第七条加工贸易货物不得抵押、质押、留置。
第八条海关根据监管需要,可以对加工贸易企业进行核查,企业应当予以配合。海关核查不得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九条加工贸易企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账簿、报表及其他有关单证,记录与本企业加工贸易货物有关的进口、存储、转让、转移、销售、加工、使用、损耗和出口等情况,凭合法、有效凭证记账并进行核算。
加工贸易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提交上年度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年度报表等资料。
第二章加工贸易货物备案
第十条经营企业应当向加工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备案手续。
经营企业与加工企业不在同一直属海关管辖的区域范围的,应当按照海关对异地加工贸易的管理规定办理货物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经营企业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备案手续,应当如实申报贸易方式、单耗、进出口口岸,以及进口料件和出口成品的商品名称、商品编号、规格型号、价格和原产地等。
第十二条经营企业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备案手续,应当提交下列单证:
(一)主管部门签发的同意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有效批准文件;
(二)经营企业自身有加工能力的,应当提交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
(三)经营企业委托加工的,应当提交经营企业与加工企业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企业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
(四)经营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
(五)海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第十三条经海关审核,单证齐全有效,并且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海关应当自接受企业备案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核发加工贸易手册。
需要办理担保手续的,经营企业按照规定办理担保手续后,海关核发加工贸易手册。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不予备案并且书面告知经营企业:
(一)进口料件或者出口成品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口的;
(二)加工产品属于国家禁止在我国境内加工生产的;
(三)进口料件属于海关无法实行保税监管的;
(四)经营企业或者加工企业属于国家规定不允许开展加工贸易的;
(五)经营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海关报核已到期的加工贸易手册,又向海关申请备案的。
第十五条经营企业或者加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在经营企业提供相当于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银行保函后予以备案:
(一)涉嫌走私、违规,已被海关立案调查、侦查,案件未审结的;
(二)因为管理混乱被海关要求整改,在整改期内的。
经营企业或者加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海关有理由认为其存在较高监管风险的,可以比照前款规定办理,并书面告知有关企业:
(一)租赁厂房或者设备的;
(二)首次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
(三)加工贸易手册申请两次或者两次以上延期的;
(四)办理加工贸易异地备案的。
第十六条海关发现经营企业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备案手续提交的单证与事实不符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货物尚未进口的,海关注销其备案;
(二)货物已进口的,企业可以申请退运,也可以向海关提供相当于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银行保函后继续履行合同。
第十七条已经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备案的经营企业可以向海关申领加工贸易手册分册、续册。
第十八条加工贸易货物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经营企业应当在加工贸易手册有效期内办理变更手续。需要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的,还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章加工贸易货物进出口、加工
第十九条经营企业进口加工贸易货物,可以从境外或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仓库进口,也可以通过深加工结转方式转入。
经营企业出口加工贸易货物,可以向境外或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出口监管仓库出口,也可以通过深加工结转方式转出。
第二十条经营企业应当持加工贸易手册、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专用报关单等有关单证办理加工贸易货物进出口报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经营企业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出口的货物,列入海关统计。
第二十二条经营企业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开展深加工结转业务,并按照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深加工结转的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经营企业经海关批准可以开展外发加工业务,并按照外发加工的相关管理规定办理。
经营企业开展外发加工业务,不得将加工贸易货物转卖给承揽企业。承揽企业不得将加工贸易货物再次外发至其他企业进行加工。
第二十四条外发加工的成品、剩余料件以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等加工贸易货物,经经营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批准,可以不运回本企业。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不予批准外发加工业务:
(一)经营企业或者承揽企业涉嫌走私、违规,已被海关立案调查、侦查,案件未审结的;
(二)经营企业或者承揽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不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
第二十六条经营企业和承揽企业应当共同接受海关监管。经营企业应当根据海关要求如实报告外发加工货物的发运、加工、单耗、存储等情况。
第二十七条因加工出口产品急需,经海关核准,经营企业保税料件与非保税料件之间可以进行串换。
保税料件与非保税料件之间的串换限于同一企业,并应当遵循同品种、同规格、同数量、不牟利的原则。
来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不得串换。
第二十八条经营企业因加工工艺需要,必须使用非保税料件的,应当事先向海关如实申报使用非保税料件的比例、品种、规格、型号、数量,海关核销时在出口成品总耗用量中予以核扣。
第二十九条经营企业进口料件因质量问题、规格型号与合同不符等原因,需返还原供货商进行退换的,可以直接向口岸海关办理报关手续。已经加工的保税进口料件不得进行退换。
第四章加工贸易货物核销
第三十条经营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并自加工贸易手册项下最后一批成品出口或者加工贸易手册到期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报核。
经营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因故提前终止的,应当自合同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报核。
第三十一条经营企业报核时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进口料件、出口成品、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以及单耗等情况,并向海关提交加工贸易手册、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专用报关单以及海关要求提交的其他单证。
第三十二条经审核单证齐全有效的,海关受理报核;海关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企业原因,企业应当按照规定重新报核。
第三十三条海关核销可以采取纸质单证核销和电子数据核销的方式,必要时可以下厂核查,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海关应当自受理报核之日起30日内予以核销。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延长30日。
第三十四条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或者成品因故转为内销的,海关凭主管部门准予内销的有效批准文件,对保税进口料件依法征收税款并加征缓税利息;进口料件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还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
第三十五条经营企业因故将加工贸易进口料件退运出境的,海关凭有关退运单证核销。
经海关批准,经营企业放弃加工贸易货物的,按照海关对放弃进口货物的管理规定办理,海关凭接受放弃的有关单证核销。
第三十六条经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按照海关对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规定办理,海关凭有关单证核销。
第三十七条经营企业遗失加工贸易手册的,应当及时向海关报告。
海关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对遗失的加工贸易手册予以核销。
第三十八条对经核销准予结案的加工贸易手册,海关向经营企业签发《核销结案通知书》。
第三十九条经营企业已经办理担保的,海关在核销结案后按照规定解除担保。
第四十条加工贸易货物备案和核销单证自加工贸易手册核销结案之日起留存3年。
第四十一条加工贸易企业出现分立、合并、破产的,应当及时向海关报告,并办结海关手续。
加工贸易货物被人民法院或者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封存的,加工贸易企业应当自加工贸易货物被封存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海关报告。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构成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或者其他违反海关法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保税工厂开展加工贸易业务,按照海关对加工贸易保税工厂的管理规定办理。
第四十四条进料加工保税集团开展加工贸易业务,按照海关对进料加工保税集团的管理规定办理。
第四十五条实施联网监管的加工贸易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业务,按照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实施计算机联网监管的管理规定办理。
第四十六条加工贸易企业在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开展加工贸易业务,按照海关对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管理规定办理。
第四十七条单耗的申报与核定,按照海关对加工贸易单耗的管理规定办理。
第四十八条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进口时先征收税款出口后予以退税的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传统的工业化道路主要有两种,一种是进口替代战略,另一种是出口导向战略。
而经济全球化是以规则为基础的(rule-basedglobalization)随着各国日益融入世界经济,就不得不越来越多地接受国际规则。经济全球化规则的强化,对进口替代战略与出口导向战略均提出了严峻的挑战。GATT/WTO中关于降低关税水平、取消非关税壁垒、实施国民待遇原则等一系列开放市场的要求,使发展中国家不再可能利用传统手段有效保护国内市场,而这是进口替代战略有效实施的基本前提,也是出口导向战略的一个重要方面。同时,GATT/WTO关于反补贴、反倾销等规则,则使出口导向的政策措施受到极大的约束。而且,随着冷战的结束,经济竞争已经取代政治竞争成为国家利益的最高目标,美国也不可能像当年对待日韩那样给其他发展中国家提供单方面的市场准入机会。可见,以往一些后起国家的工业化战略,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难度越来越大,有的政策手段难以继续使用,有的外部环境不再具备。传统的工业化战略面临严峻的挑战,必须寻求新的有效的工业化道路。
经济全球化在挑战传统的工业化战略的同时,又为发展中国家的工业化带来新的机遇。
首先,随着技术进步的加速,产品生命周期越来越短,制造业技术损耗风险越来越大,一些发达国家纷纷将传统产业向国外转移,为发展新经济腾出空间。对发展中国家而言,产业的跨国转移带来了经济发展的重大机遇。
其次,经济全球化带来了商业模式的重大变革,跨国公司为了在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取得竞争优势,将其生产布局日益细化,与以往在各个国家进行产业间分工不同,经济全球化的推进,使跨国公司可以将一个产品的不同生产环节按照成本最低的原则在全球范围内配置。同时,跨国公司越来越专注于技术开发、品牌经营和营销网络的建设,将制造活动尽可能地以OEM(原厂委托制造)方式外包给成本较低的发展中国家企业。由此带来的变化是,发展中国家在制造业领域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甚至成为一些高新技术产品的重要组装与出口基地,产业内贸易取代产业间贸易越来越成为国际贸易发展的新动力。
第三,除了外来投资,更重要的是,发展中国家本土企业也得以越来越深地参与全球分工。以往,由于贸易保护程度较高,工业化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主要是垂直分工关系,产业间贸易是国际贸易的主导形式。发展中国家的工业企业,如果不借助政府的扶持或强力保护,只能从事纺织、轻工等传统产业,重化工业、机电工业大规模出口的可能性很小。为了应付不断强化的国际竞争压力,跨国公司除了向发展中国家转移生产能力外,还大规模采取外部采购(outsourcing)的办法,来维持其在核心生产环节的竞争力,这就使发展中国家的企业可以从跨国公司引进技术、管理。规范,在更多的产业中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更深地参与国际分工。
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发展中国家的工业化路径与手段均发生了一些明显变化,一是发展中国家工业化进程可能实现跨越式发展,迅速在某些新兴产业占据一席之地。二是发展中国家工业化的主要任务,从以往推进产业升级转变为推进产业链条的升级。三是发展中国家政府推进工业化的政策,从以往以产业差别待遇和扶持为主转变为创造一个有利于发挥比较优势的投资环境。
新选择
谈到加工贸易,人们往往容易将其等同于中国实行的保税进口加工复出动。从本质上讲,加工贸易是指一国进口中间投入品,加工组装后再出口的生产与贸易活动。由于各国在税制、管理体制等诸多方面的差别,各国关于加工贸易的政策、监管体制均有所不同。
随着国际分工不断深化、产业内贸易、公司内贸易不断发展,加工贸易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成为国际贸易的主要形式。跨国公司是经济全球化的主导力量,1997年全球外国直接投资存量达到了1.6兆亿美元,53000家跨国公司与其所属的45万家外国子公司的国际生产总值达到9.5兆亿美元,外国子公司的加工产品出口额达到2兆亿美元,占世界出口额的33.3%。跨国公司的公司内贸易在一国贸易中的比重越来越高。在很多发达国家的国际贸易中,一个从头到尾产于一个国家之内的产品所占比重越来越低。
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创造适合加工贸易发展的体制环境,促进加工贸易发展,是全球化条件下推进工业化的一条捷径。首先,加工贸易是发展中国家接受跨国产业转移的重要方式。发达国家对外转移产业是分步的,而木可能一次将某个产业的上下游生产环节全部转移出去。同时,发展中国家由于国内市场容量有限,决定了转移进来的产业的市场不可能局限于发展中国家的国内市场,而必然有一部分是面向国际市场的。因此,转移到发展中国家的产业,相当大的比重是从事加工贸易的。如果没有适合开展加工贸易的条件,即高效率的进出口体制、投入品与产品的价格不受扭曲,发达国家的企业就难以向这样的国家转移产业。可以说,加工贸易是将发展中国家劳动力资源优势与发达国家资本技术优势相结合的最有效方式之一。其次,加工贸易适应了国际分工深化的趋势。由于国际分工从产业间分工为主转变为以产业内生产环节分工为主,除了特定的产业,如国防工业,即使是发达国家,既没有必要也没有可能在一个国家内部形成某个产业完整的产业链。发展中国家更不可以在很多制造业中形成完整的产业链,因为在全球化背景下这样的产业是没有国际竞争力的。因此,只有采取加工贸易的方式,发展中国家才能抓住国际分工深化带来的发展机遇,在具有比较优势的生产环节形成组装与制造能力,参与国际分工。第三,加工贸易的发展将使发展中国家在世界制造业分工中的地位不断提高。尽管在加工贸易发展初期,发展中国家所从事的生产制造活动,大多是附加价值较低、技术含量较低的生产环节,但随着加工贸易规模的扩大,产业集聚效应必然会导致产业链向上下游环节的延伸,同时还会将一些本土产业纳入加工贸易引致的国际生产活动,从而不断提高技术含量和附加值。更为重要的是,当产业链较短时,加工贸易的生产活动具有“无根工业”或“飞地工业”的特点,在外部条件发生变化时,如工资水平上涨后极易发生迁徙,随着加工贸易产业链的不断加长,产业相互配套,使加工贸易活动得以扎下根来,成为本土制造业的一部分,从而将使发展中国家在国际制造业分工中占有一席之地。
巨大贡献
自从1970年代末我国实行加工贸易政策以来,加工贸易取得了“爆炸式”的增长。加工贸易进出口总额从1980年的16.66亿美元增加到2001年的2414.37亿美元,增长了约145倍。相应于此,加工贸易在我国对外贸易中的比重已经从1980年的4.4%提高到2001年的47.4%,加工贸易出口占全部出口的比重更高达55.4%。
加工贸易的快速发展,在促进经济增长、就业、税收、创汇等方面的巨大贡献,得到了社会各界广泛的认同,但是,加工贸易究竟是解决就业压力等问题的权宜之计,还是在全球化背景下中国实现工业化的一条有效途径?人们对此存在不同的看法。也正因为对这一问题认识上的分歧,使得加工贸易的战略地位一直未得到明确认识,导致我国加工贸易政策摇摆不定,不仅不利于加工贸易的健康发展,也不利于经济整体发展。
透视我国加工贸易对工业化的作用,可归纳为以下几方面:
第一,加工贸易直接带动资源投入制造业,形成强大的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制造业能力。首先,加工贸易将大量农村闲置劳动力纳入制造业。由于我国尚没有关于加工贸易的专门统计,因此难以给出加工贸易从业人数的准确数据,但是,按有关部门和研究成果估计,加工贸易从业人员超过千万人,其中,绝大多数人员是从以往的农业部门转入制造业的。其次,加工贸易吸引大量资金(特别是外商投资)进入我国的制造业。20多年来,我国实际利用外资金额超过4000亿美元,截至1999年底,合同利用外资中59.6%投资于工业。按照这一比例估算,实际投资于工业的外商直接投资约为2400亿美元。加工贸易的发展,形成了强大的制造业能力,2001年加工贸易净出口额达到535亿美元,占全部国有及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增加值的比重达到16.5%。如果考虑到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在国内销售的工业增加值,加工贸易对我国工业增加值的贡献会更高。
第二,加工贸易促进了我国产业结构升级。我国的加工贸易是以纺织服装轻工等劳动密集型产业起步的,经过20多年的发展,加工贸易的产业结构已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高新技术产品占有相当大的比重。考察加工贸易对产业结构升级的贡献,集中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加工贸易带来大量新产品、新技术,形成了新的产业。在从事加工贸易的外资企业中,技术水平普遍高于国内原有水平。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课题组对加工贸易企业的问卷调查,加工贸易企业的技术水平达到母公司先进水平的占21%,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占47%。加工贸易发展直接带来了新兴制造业的发展。最好的例子就是我国IT产业的发展。IT产业是国际化程度最高的产业之一,因而最适合发展加工贸易,90年代以来,大量外商来华投资于IT制造业,从事加工贸易,其中既有INTEL、IBM、NOKIA等著名跨国公司,也有大量“隐姓埋名”为跨国公司从事OEM生产的台资企业。加工贸易的快速发展,使我国从一个电子工业相对落后的国家,迅速崛起为世界IT产业最重要的硬件制造基地之一,对国际IT产品市场具有巨大的影响力。加工贸易的快速发展带来了我国出口结构的不断改善,机电产品已经成为第一大类出口产品,2001年占我国出口总额的44.6%,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比重不断提高,且保持强劲的势头。加工贸易是机电产品出口的主要方式,机电产品出口的约3/4是采取加工贸易方式取得的,在机电产品出口大市深圳,加工贸易出口占机电产品总出口的近90%,而其中高新技术产品出口近50%。
其次,加工贸易提高了技术开发能力,促进了技术进步。据课题组调查,加工贸易企业中,有技术开发机构且能够出口售技术专利的企业占1.27%,有技术开发机构并能提供企业所需大部分技术的企业占48.28%,这两类合计比重达到近50%。另外,还有22.6%的企业有技术开发机构但只能提供企业所需部分技术。这些指标远远高于全国大中型企业的平均水平,1999年全国大中型企业有技术开发机构的只占32%。随着加工贸易的不断发展、竞争压力的增强和投资环境的改善,大型跨国公司越来越重视在华设立研发机构,从事技术开发。爱立信、IBM、英特尔、惠尔浦、富士康等知名跨国公司都已经在华设立了研究发展机构,从整体上提高了我国研发水平,在IT等新兴产业中,尤其明显。对技术开发的重视促进了加工贸易的技术进步,据课题组调查,近年来,技术有很大进步的加工贸易企业占29.9%,有一定进步的占61.5%,保持原状或有一定退步的分别占有7.3%和1.3%。
再次,加工贸易的技术与管理“外溢效应”促进了相关-企业的技术进步与产业升级。加工贸易的外溢效应主要通过三条途径实现:第一条途径是产品的扩散与竞争。由于大量加工贸易企业是兼顾国际国内两个市场的,由加工贸易企业带来的大量新产品投入国内市场,一方面培育了国内需求,另一方面也为国内企业开发与生产同类产品提供了示范,移动通讯市场的扩张与制造业的发展是最具说服力的例证。第二条途径是加工企业对配套企业的订货要求与技术支持。国内企业之所以难以借助加工贸易进人国际市场,主要原因在于产品质量与交货期达不到加工贸易企业的要求。据课题组调查,只有26.3%的加工贸易企业认为不必对配套企业提供技术支持。在认为需要对配套企业进行技术支持的加工贸易企业中,49%的企业对配套企业提供了技术支持,12.9%的企业准备提供技术支持。加工贸易的订货要求与技术支持,大大提高了国内配套企业的技术水平与产品质量,使其产品能够达到国际市场的要求。第三条途径就是技术与管理人员的流动,传播了先进的技术与管理。
第三,加工贸易推动了全国的工业化进程。首先,加工贸易的发展,培养了大量的能够适应工业化大生产的熟练劳动力。以劳动密集型产品为主是加工贸易的一个重要特点,而且,加工贸易企业的工人主要是从农村进城的“打工者”。加工贸易企业将这些农村劳动力转化为适应工业化大生产的熟练劳动力。一方面,加工贸易企业非常重视对员工的培训,据课题组调查,只有8.9%的加工贸易企业没有对员工提供培训。另一方面,由于加工贸易企业面向国际市场,因此,其技术、质量、管理基本上都具备国际竞争力,其员工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亲身体验了工业化生产对工人的技能与纪律的要求,了解到面对国际市场的技术或管理。劳动力从加工贸易企业的流出,使得这些年轻的适应工业化的劳动力成为全社会推进工业化的宝贵财富。随着我国劳动力市场的不断完善,人员流动越来越普遍。加工贸易企业员工的流动性更强。据课题组调查,90%以上的企业存在员工流出。与大多数企业不同的是,大部分加工贸易企业的“打工者”在工作几年后,往往会回到故乡,其在打工期间学习到的工业化文明(如工业生产所要求的技能、纪律、意识、经营管理的知识等)随之迅速扩散,这些回流的打工者不少人成为了乡镇企业的骨干,为广大农村地区的工业化做出贡献。
其次,加工贸易的发展为我国培养了大批适应国际化竞争的技术与管理人才。为了降低成本、提高竞争力,来华从事加工贸易的外商投资企业,大多实行人才本地化战略,因此,大批本地员工走向了技术与管理的关键岗位,在实践中得到锻炼与提高,积累了面向国际市场生产与经营的宝贵经验。而这些人才的流动则成为技术与管理扩散最为有效的途径。据课题组调查,加工贸易企业流出的人员,首选仍然是外商投资企业,但有19.5%的企业认为其流出员工开始了自我创业,18.6%的企业认为其员工流向了私营企业,9.6%的企业认为其员工流向了国有企业。特别值得指出的是,近20%的加工贸易企业认为其流出员工开始了自我创业,说明加工贸易企业对于培养未来的企业家,同样具有巨大的作用。
最后,加工贸易创造的大量顺差为进口先进设备提供了条件,有利于促进国家的工业化进程。我国加工贸易的发展,为国家创造了大量的外汇,为推进工业化提高了必备的条件。仅1993年一2001年9年间,加工贸易累计实现贸易顺差2558.33亿美元,而同期全国贸易顺差总额仅1818.71亿美元,加工贸易创造的贸易顺差占全部贸易顺差的比重高达140.7%。如果没有加工贸易的发展,我国绝对不可能积累现在这么大量的外汇储备,在亚洲金融危机中能否独善其身并对区域经济稳定做出贡献,也是存有疑问的。
1970年代末开始,我国实施了鼓励发展加工贸易的政策,对用于加工贸易的进口实行保税政策,免征进口关税,同时对除少数敏感商品外绝大多数商品的进口取消配额等非关税壁垒的限制。这些政策的实行,消除了我国高关税、高非关税壁垒政策对加工贸易进口的扭曲,使在华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可以与世界其他各国处于平等竞争的地位,从而充分发挥了我国在国际分工中的比较优势。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与深化,和国内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加工贸易不断发展壮大。针对不断出现的新形势,加工贸易政策也做出了相应调整,例如,1994年税制改革后,加工贸易进口保税政策又纳人了国内增值税保税的内容,针对加工贸易中存在的走私漏洞,引进了保证金台帐制度、出口加工区政策等。加工贸易政策与监管体制的不断调整与完善,是政府努力适应加工贸易发展要求的结果,对加工贸易的持续发展,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作用。
但是,近年来,加工贸易政策与监管体制中的矛盾也越来越突出,从事加工贸易企业对现行政策与监管的意见越来越多,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中央政府不同部门之间对加工贸易有关政策调整方向的分歧越来越大。实质上,这是由于加工贸易活动发生了很多新变化,对现行政策与监管体制提出了不少新要求。
加工贸易的变化及对政策与监管的新要求,归纳起来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加工贸易主体结构的变化:外商投资企业成为加工贸易的主要力量
加工贸易始于东南沿海地区的对外加工装配活动,早期主要是以国内企业为主,虽然很多从事来料加工的国内企业实质上是由外商投资机器设备并进行生产管理的,但这些企业都挂靠在拥有外贸权的外贸公司旗下,由外贸公司负责其进出口手续。80年代外商投资企业在加工贸易中的比重一直不高,199o年才达到28.8%。随着90年代初外商来华投资逐渐进人,外商投资企业在加工贸易中的比重迅速攀升,1994年即超过一半,达到56.l%。到2001年,外商投资企业在加工贸易中的比重已经达到73.3%。
从事加工贸易的外商投资企业内部,其结构也发生了较明显的变化。80年代来华从事加工贸易的主要是港商,9O年代初中期大量台商到大陆投资,90年代后期以来,越来越多的大型跨国公司来华投资,据统计,世界5O0强企业中,超过400家已经在我国进行了投资。
加工贸易主体的变化,对加工贸易的贸易方式、市场结构、产品结构和产业链条结构等均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第二,贸易方式的变化:来料加工为主变为进料加工为主
我国的加工贸易早期是以来料加工为主的,1980年来料加工进出口额为13.3亿美元,占加工贸易总额的79.8%。来料加工的好处在于,中方企业不必为支付原材料采购费用,也不必为产品的销路操心,这在中方企业规模有限、参与国际分工经验不足的情况下,具有特殊的优势。到80年代末期,这种贸易方式的结构发生了改变,1989年进料加工进出口额首次超过来料加工贸易额,达到53.l%。随后,进料加工所占比重逐年提高,到2001年达到了71.4%。
进料加工比重的迅速提高,基本原因在于,外商投资企业比内资企业更倾向于进料加工贸易方式,2001年外商投资企业进料加工占其加工贸易总额的85.8%,内资企业进料加工占其加工贸易总额的28.7%。随着外商投资企业在加工贸易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导致加工贸易整体格局从以来料加工为主变为以进料加工贸易为主。
外商投资企业倾向于进料加工方式的基本原因在于,随着我国国内市场规模越来越大、开放程度越来越高,外商投资企业越来越注重兼顾国内国外两个市场,很多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在大量出口其产品的同时,也不断增加在国内市场的销售。兼顾两个市场具有不少好处,一是可以通过市场规模的扩大实现生产的规模经济,降低成本;二是可能扩大应付市场波动的回旋余地,例如,近几年当国际IT市场萎缩时,国内市场的迅速扩张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市场波动带来的负面影响;三是保持外汇平衡或结余,在中国政府中树立良好的出口企业形象。中国政府一贯鼓励出口,加人WTO后虽然鼓励手段大大弱化,但这一政策取向并未改变,外资企业深知政府的政策取向。中国加人WTO后,按照承诺已经修订了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法律条款,进一步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内销。据课题组调查,沿海地区不少目前从事来料加工的所谓“三来一补”企业,都已经或正在考虑改变注册,成为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进料加工,同时可以内销。可以预见,在不远的未来,进料加工贸易的比重会进一步提高。
越来越多的加工贸易企业兼顾出口与内销,对我国加工贸易政策与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相比百分之百出口的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对部分内销企业进料加工贸易的监管要更为复杂。我国政府试图通过建立“出口加工区”的方式来解决监管效率和防止走私的矛盾,但由于未能充分考虑大量外商投资企业兼顾内销的趋势,“出口加工区”计划进展缓慢,据调查,一些进人区内的企业最终又要求退出。
第三,产品结构的变化:从传统产品为主变为机电产品为主
早期我国的加工贸易以纺织、服装、玩具、鞋帽等劳动密集型产品为主,随着越来越多的外商投资企业来华从事加工贸易,机电产品在加工贸易中的比重越来越高,2O01年,加工贸易出口机电产品882.7亿美元,占加工贸易出口总额的60%,占全部机电产品出口的74.3%。加工贸易出口中,计算机、通讯设备、视听产品占有重要地位,不仅使加工贸易出口产品档次大大提高,而且使我国出口产品结构大大改善。
加工贸易产品结构的变化,对监管体制提出了新要求。我国现行的加工贸易监管办法是在早期针对服装等轻工产品的加工贸易发展起来的,手册、合同等管理办法针对传统加工贸易产品是基本可以满足需要的。但是,与传统的服装等产品相比,以IT产品为代表的机电产品生产具有“生产零库存、采购全球化、订单电子化”的特点,进口的中间投人品种类远远多于传统的服装等产品,同时对通关效率提出很高的要求。因此,对于很多从事机电产品加工装配的企业而言,由于中间投人品种类多,手册数量不够,影响到企业的生产进度;很多企业进货与出货,均采用电子手段,根本没有合同,为了应付管理部门,只好去作一份假合同,监管部门心知肚明,但受现行规定的约束,只好继续要求企业提供这种没有意义的合同;对于生产零库存的企业而言,通关效率至关重要,上海IN-TEL曾经因为通关问题而停产,生产经营受到负面影响,不少跨国公司因为国内通关效率低下而不得不将其高端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放在香港,在内地只进行低端产品的加工贸易。上海市对外高桥保税区内英特尔、JVC等49家大型跨国公司实施了“空运直通式”通关,通关时间由原来的平均96小时缩短为6小时,表明我国现行的通关管理体制还有很大的改进余地。
第四,加工贸易国内采购明显提高
随着加工贸易规模的不断扩大,一方面,很多加工贸易企业在海外的配套企业也跟随而来,在华投资设厂,另一方面,越来越多的国内企业技术水平、产品质量均大大提高,同时,有关政府部门通过举办供货会等方式为供需双方牵线搭桥,因此,90年代中期以来,加工贸易逐渐改变了以往“大进大出”的格局,国内采购快速提高。加工贸易国内增值率在1990年只有11%,1995年仅13.4%,而1998年已经提高到52.4%,ZO01年进一步提高到56.8%。加工贸易国内采购的不断提高,在形成跨区域的采购网络的同时,在我国沿海地区形成了一些产业特征明显的产业聚集带。
由于国内采购有利于企业降低生产成本,国内采购已经成为加工贸易企业普遍的现象,根据课题组调查,高达46.2%的企业将国内采购作为原材料和零部件的主要来源,高于其他采购方式。
国内采购存在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国内配套产品档次与附加价值有待提高。调查结果显示,49.7%的企业国内采购的中间投人品是初级产品,40.9%的企业国内采购的投人品是劳动密集型产品,资本与技术密集型投人品仅占13.1%。二是国内采购在很多加工贸易企业采购中的比重还有待提高。将近一半(48.6%)的企业在国内采购原材料和零部件比重低于25%,约60%的企业在国内采购的机器设备的比重低于25%。
出口退税政策和深加工结转政策是制约加工贸易国内采购率提高的主要政策因素。据调查,75.9%的企业凭增值税发票向国内企业采购中间投人品,30.8%的企业通过深加工结转方式采购。出口退税政策直接影响加工贸易企业是否进行国内采购的决策,由于来料加工不实行退税,因此,与进料加工相比,来料加工国内采购率明显偏低,国内采购比重高于50%的企业,进料加工企业中达到34.4%,而来料加工企业中只占20.5%。对于可以享受出口退税的企业,出口退税时间过长,占压企业资金,也影响到企业国内采购行为,有的企业将本可以在国内采购的合同转到境外采购,有的企业通过境外机构进行国内采购,即所谓的“香港一日游”。在课题组所列的10项影响国内采购的因素中,“出口退税时间长”被受调查企业认为是第三位的障碍。
深加工结转一直是加工贸易发展中的重要问题,也是加工贸易管理中的一个难题。深加工结转是加工贸易国内产业链不断加长的结果,近年来深加工结转发展势头很猛,以深圳为例,2002年1月-5月,加工贸易“转厂”配套出口(转出)20.3亿美元,相当于同期加工贸易出口值的15.09%;“转厂”配套进口(转人)32.3亿美元,相当于加工贸易进口值的35.1%,增长24.97%。深加工结转业务的发展,有利于提高加工贸易的附加价值。
为了防止加工贸易企业利用深加工结转进行走私,我国对深加工结转业务实行严格的手册管理办法。这种手册管理方式对采购渠道单一、品种简单的企业比较适用,但对于越来越普遍的采购渠道较多、所需零部件繁多的企业而言,经常会遇到手册不敷使用、采购不能如期完成的问题。例如,北京JVC在国内有50家配套企业,其中20家是深加工结转关系,涉及250种零部件,受手册不足的限制,部分中间投人品转向国外采购或“香港一日游”。另外,目前关于转厂必须由海关指定的保税监管车运送的规定,不但增加了运输成本,而且延长转厂时间。据调查,深加工结转手续繁琐是影响企业进行国内采购的第四位障碍。
对于结转方式采购的国内原材料和零部件,以往对转厂环节免征增值税,从2000年开始对加工贸易企业深加工结转业务实行“免、抵、退”。在手续繁琐问题没有得到缓解的情况下,又将出口退税问题5;人了深加工结转业务之中,进一步影响了企业进行国内采购的积极性。
总之,现行出口退税政策和深加工结转政策的有关规定和管理办法,已经越来越不适应加工贸易加长国内产业链的要求,越来越成为制约加工贸易企业采购的障碍。特别是近年的某些政策调整新动向,与国家鼓励加工贸易延长国内产业链、推进工业化的宏观目标是背道而驰的。
第五,加工贸易向下游延伸势头初露端倪
随着加工贸易规模的持续扩大,我国初步显现出世界级制造业基地的前景,跨国公司逐渐开始将作为重要的采购基地。为了降低成本,跨国公司开始考虑在华建立国际采购与配送中心。发展跨国公司的国际采购与配送中心业务,实质上是将加工贸易向下游产业链延伸,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加工贸易的国内价值链。同时,也有利于进一步利用跨国公司的国际营销网络,促进加工贸易的更快发展。例如,零销业巨头沃尔玛(Wal-Mart)计划在深圳建立国际采购与配送中心,每年可带动出口100亿美元。
目前我国对外开放程度有很大提高,涉外经济贸易发展迅速,其中以加工贸易发展尤为显著。加工贸易的快速发展是我国技术水平得到了提升并且产业结构得到了升级。外资企业在我国加工贸易中占有很大的比重,外资企业为我国加工贸易带来了许多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有效地促进了我国产业结构的升级。近几年,加工贸易在我国对外贸易中更是以主角出场,所占比重逐年上升。随着国际市场竞争力的增强,我国制造业的基础逐渐稳定,加工贸易不断吸收新的科学技术使加工贸易的产业结构不断动态优化,吸引了更多外国加工贸易企业在我国进行科学研发带动了我国产业技术的进步发展。虽然我国加工贸易在近些年取得了优异的成果,但是发展过程中加工贸易所存在的一些问题也逐渐凸显。
2.我国加工贸易存在的问题
2.1我国外贸依存度过高导致贸易摩擦不断我国加工贸易的飞速发展促使我国外贸依存度的不断提高。虽然近几年来我国为了抑制过高的外贸依存度而采取了一些政策手段,但是由于加工贸易增长的过快,以至于我国的外贸依存度没有明显的回落。并且由于外贸依存度过高而导致了我国贸易摩擦不断增强。由于我国采取低价大量出口加工贸易产品的措施来占取国际市场的份额,这样就引起了其他国家和贸易保护组织的注意,纷纷限制我国出口,所以最近对华反倾销的案件一直不断。
2.2我国加工贸易发展与环境保护不同步,会引起对我国可持续发展的制约我国的加工贸易消耗能源太大、环境污染程度过高。特别是刚刚改革开放的时候,由于只关注眼前经济利益和增加就业率,和我国没有一套有关环境保护的可实施性体系,科学技术水平较低,导致在加工贸易发展进程中,给我国的自然环境增添了很大负担。
2.3我国加工贸易中外资企业所占比重过高目前,我国加工贸易中外资企业占有主要地位,民族所占比重很低,说明在我国加工贸易中,民族企业并不是主要力量,导致我国国内企业很难参与国际化贸易,进而使我国很多技术优势得不到很好的发挥,抑制了我国加工贸易快速稳定的发展。外资企业占有我国发展最好的加工贸易地段,进而使各种有利因素在外资企业中流动,为其所用。这样就导致,我国加工贸易的发展都将受制于外资企业的发展。
2.4我国各地区加工贸易的发展不均衡,东部沿海地区和中西部地区的加工贸易在各方面存在很大差距目前,东部沿海地区因成本上升,一些加工贸易企业开始转移;而中西部地区受产业配套、运输成本等多方面因素的制约,并不具备转移的条件,也难形成东中西地区之间有效的转移机制。
3.加工贸易的对策
3.1利用转变外资的方式,提高内资企业在加工贸易中的地位目前我国加工贸易中民族企业所占比重小。因此,我国加工贸易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的主动权就会被外资企业所掌握,其发展规划就会受到外资企业战略目标的影响。只有使我国民族企业成为我国加工贸易的主导才会使这样的情况得以改变。因此,我国应该着重改革国有企业体制,提高其市场竞争力,提供给民族企业更多的竞争机会,增强其参与加工贸易的积极性,有助于民族企业政策环境的改善,我国应该为民族企业提供更多有关技术服务、市场开发、信息咨询、人员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与服务;只有培育出实力雄厚并且具有核心竞争力的跨国公司,才能提升我国在国际加工贸易中的地位,才能使我国加工贸易转型顺利进行。
3.2提高我国制造业的科学技术水平,鼓励自主知识产权的开发我国要提升自己在国际加工贸易中的地位,实现加工贸易的转型,就必须提高自身的技术水平。可以通过以下步骤来实现加工制造业科技水平的提高:积极吸引外资企业对我国的投资,利用优惠政策引导其向我国科技含量高的的产业进行大量投资;引导外资企业在我国开设产品研发和销售中心,通过与其合作来提高我们的技术水平;利用外资企业的高新科技和我国的扶持性政策,开设我国自己的研发中心,领导我国加工贸易企业改革技术,创出自己的产品品牌;培育处能与跨国公司加工贸易配套的各类企业,充分利用跨国公司的关联效应及技术溢出效应,带动我国加工贸易企业的科技进步和产业升级;着重专业型、技术型人才以供我国加工贸易企业的需求。
3.3发挥中西部地区的比较优势,促进区域经济合作与协调发展从区域经济的角度看,只有东部很少部分地区加工贸易是饱和状态,然而中西部地区的加工贸易还有待于发展,并且高级形态的加工贸易也仍然具有很大发展空间。为此,我们必须改变观念,按照比较利益的原则,在更为广阔的区域,合理地布置加工贸易,以递进的规律引导加工贸易向腹地延伸。鼓励东部的已趋饱和的劳动密集型加工贸易,使他们逐渐向中西部地区转移,从而带动中西部的发展。现在对于大规模的加工贸易,海关监管、通关时效方面要求都很高,特别是一些高科技信息类产品,以小时计算。还有,管理方式可以到东部地区取经,进一步规范和简化加工贸易的审批工作,尽快实现以合同为单位的管理制度转变为以企业为单位的管理制度。商务、海关、税务等部门对加工贸易的系统都联网,从而实现电子数据传输和信息共享,提高管理效益。
1河南省加工贸易的发展现状
河南省自1993年开展加工贸易以来,总体上已经具备了一定规模,以下通过对加工贸易进出口额、加工贸易企业结构和地区分布、加工贸易占对外贸易的比重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1.1河南省加工贸易进出口额
近年来,河南省年加工贸易额均稳定在20亿美元以上。2005年,河南省加工贸易额为23.6亿美元,2006年为26.3亿美元,2007年为24.9亿美元,2008年为25.8亿美元。从这些数据可以看出河南省加工贸易额在总体上呈稳步上升趋势,但增幅不是很大。而从2007年以来,国家连续出台了一系列限制“两高一资”加工贸易的政策,这对河南省加工贸易的发展产生了较大负面影响。
1.2河南省加工贸易企业主体结构与地区分布
河南省发展加工贸易虽然充满了机遇,但加工贸易企业数量较少。与中部其他省份相比,河南省外资加工贸易企业和民营加工贸易企业相对较少。在东部沿海地区拉动加工贸易发展的主要力量是外资企业,而河南省拉动加工贸易的主要是国有企业。从地区分布来看,虽然河南省18地市都开展了加工贸易,但主要集中在以郑州为中心的沿黄河经济带,包括洛阳、安阳、焦作以及新乡等地市,其它地区发展规模相对较小。加工贸易规模最大的是郑州市,2008年单单郑州出口加工区的加工贸易额就达2.13亿美元,而其他大部分地市,加工贸易额微乎其微。
1.3河南省加工贸易占对外贸易比重
从河南省的贸易结构来看,2005年一般贸易进出口额占河南省进出口额的65.5%,其中出口值占全省出口值的68.5%;加工贸易额占全省的比重为30.5%,出口值占全省出口比重为28.9%。而2010年,一般贸易进出口额、出口额占全省的比重分别为78.7%和76.8%,加工贸易进出口额、出口额的比重分别为17.7%和19.1%。由此可见,一般贸易在河南对外贸易中仍占主导地位,加工贸易所占份额偏低,甚至呈现出逐年下降的趋势。
2河南省加工贸易存在的主要问题
随着河南外向型经济的较快发展,加工贸易在河南省对外贸易中的地位日益重要,但河南加工贸易还存在很多不足之处,这些不足之处严重制约着河南加工贸易的发展。
2.1加工贸易规模偏小
虽然近年来河南省加工贸易获得一定增长,但是规模一直偏小,基本维持在20多亿美元,对全省经济发展的拉动作用十分有限。同时,从增长速度看,河南省的一般贸易发展迅速,而加工贸易发展缓慢。2005年至2008年,一般贸易实现的进出口值增长速度均远远高于加工贸易。2009年国际金融危机的爆发,致使河南一般贸易与加工贸易增长都受到较大影响,加工贸易尚保持有小幅增长幅度,但一般贸易却出现负增长。2008年,我国加工贸易额为10,535.9亿美元,占当年我国贸易总额的41.1%。而2008年河南省加工贸易额仅为25.76亿美元,占全省贸易总额的15%,仅占全国加工贸易额的0.24%。为了促进加工贸易发展,2006年,河南省专门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快加工贸易发展的意见》,提出到2010年,全省加工贸易额占全省贸易总额的比重要达到40%以上,实际上这个目标远没有实现。河南省加工贸易的整体规模仍然偏小,在对外贸易中的地位很低。
2.2加工贸易商品结构不合理
从加工贸易商品结构来看,河南省加工贸易进口商品主要是有色金属、天然橡胶、皮革和发制品等原材料,而出口商品则主要是进口原材料的制成品,河南省加工贸易仍以劳动密集型的原材料简单加工为主,进出口商品主要是一些高耗能和低附加值的产品。产品层次较高的机电产品在河南加工贸易中所占比重不足10%,而同期机电产品占全国加工贸易额的比重在70%以上,这说明河南加工贸易的出口商品结构十分落后。由于处于产业价值链低端,一旦劳动力成本上升,发达国家便会将产业转移到劳动力和资源等更廉价的地方,河南省加工贸易的发展将会面临不确定性,缺少发展后劲。
2.3出口加工区建设落后
出口加工区对一个地区加工贸易的发展具有很大推动作用,但是与沿海发达地区相比,河南在出口加工区建设方面显得十分落后。一是出口加工区的数量太少,目前郑州出口加工区是河南唯一一个出口加工区。二是出口加工区各方面的条件还不太完善。一方面,郑州出口加工区的基础和配套设施还不完善,对加工贸易企业的吸引力不大。另一方面,由于出口加工区内主要是从事生产加工,不具有保税物流的功能,因此无法满足区内外企业国际物流的需要。区内企业由于没有保税物流功能项配套,导致大量余料无法处理,从而影响企业生产效率。
2.4本土企业参与加工贸易的程度不高
目前,河南省大约有300多家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从企业数量来看,从事加工贸易最多的是民营企业,但是在加工贸易额中国有企业占的比重却最大,这与沿海地区主要依靠外资企业拉动加工贸易增长有很大不同。但是,在河南的加工贸易中,外资企业数量虽然不多,但却是加工贸易的真正主体,它们依靠富士康等龙头企业的投资带动形成了以外资企业为主体的生产网络和产业集群,内资企业很难融入。大多数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由于对国际市场和加工贸易不熟悉,利用加工贸易拓展国际市场的能力相当有限,与外商的合作处于较低层次。
2.5对加工贸易的监管有待完善
通常,加工贸易的监管系统要由海关、工商、外汇、质检、税务、公安等多个执法部门共同构成,因此,各部门之间能否协调一致对加工贸易的发展来说就显得格外重要。但是河南的这些管理部门由于各自为政,在对加工贸易的管理方面协调严重不足,从而导致各部门政策的不一致。河南加工贸易的监管部门之间由于缺乏有效地协调机制,这不仅提高了企业的运行成本,削弱了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严重影响了企业的经营和发展,同时也对监管部门的工作造成了很大的影响,降低了监管部门的工作效率。由于各部门在政策执行中出现脱节,进而给走私分子造就了可乘之机。虽然各部门都加大对走私活动的打击力度,但近几年来走私活动还时有发生。
3河南省加工贸易的发展对策
随着中原经济区上升为国家战略,河南在承接沿海产业转移和加工贸易发展方面面临着新机遇。为了促进河南加工贸易的发展,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3.1加快加工贸易的转型升级
要加快河南省加工贸易转型升级,首先,要加快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的升级,增强配套能力。加工贸易企业要逐步提高关键零部件的加工制造能力,要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推动产品结构向中高端、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转移。同时,要引导加工贸易向产业链高端发展,由单纯加工向设计、研发、品牌、服务等内容延伸。要注重使加工贸易从资源密集型向资源节约型、从规模扩张型向经济效益型转变,以此加快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其次,要培育各具特色的产业集群。一方面,河南要优化加工贸易布局。东部沿海发达地区加工贸易产业集群的实践显示,加工贸易的发展主要聚集在几个主要城市,具有明显的群聚效应。如浙江集中在杭州、宁波、台州等地。河南应借鉴东部地区的成功经验,选择经济基础较好、在发展加工贸易方面有优势、潜力大的地市,使这些地市成为河南加工贸易发展的主战场。另一方面,由于在产业集群的形成过程中,往往以具有比较优势的大型企业为核心,它也成为吸引众多小企业形成产业集群的关键。因此,要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重点引进科技含量高、发展前景好、带动性强、技术发展潜力明显的大型龙头骨干企业,吸引跨国公司特别是国际知名企业把高技术水平、高增加值含量的加工制造环节转移到河南,从而提高河南加工贸易的科技含量和内在价值,促使河南加工贸易转型升级。
3.2加强出口加工区建设
出口加工区是国家为促进加工贸易发展而设立的,由海关对保税加工区进出口货物进行封闭式监管的特定区域,对促进一地加工贸易发展意义重大。首先,应争取国家对出口加工区的支持。河南省地处内陆,与东部沿海地区相比,其加工贸易和出口加工区的发展更需要国家在政策上予以倾斜和大力支持。应争取在工业基础较好的洛阳、新乡、焦作等地建设出口加工区,以此来促进河南加工贸易的快速发展。其次,应加强出口加工区对东部加工贸易的承接。目前,我国东部沿海地区的加工贸易逐渐转向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多承接国外转移的高新技术产业。河南应充分发挥丰富的劳动力资源优势来承接自东部沿海地区转移过来的劳动密集型加工工业。再次,应加强出口加工区的环境建设。一方面要尽快完善出口加工区的基础设施及生活区、商务区配套服务设施,努力打造让企业满意的优良发展环境。另一方面,要不断强化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标准,提升服务质量,从而推动河南加工贸易的健康发展。
3.3促进加工贸易与本土经济共赢
要发展加工贸易,就必须发挥其对当地经济发展的拉动作用,河南加工贸易要与本土经济实现共赢。要鼓励加工贸易企业进行省内采购,以带动原材料生产企业的发展,同时更有利于原料生产企业引进国外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技术。同时,要完善出口退税制度,将出口退税政策扩大到中间投入品上,对加工企业的国内采购同样实行退税政策,提高加工企业的国内采购积极性,引导加工企业更多的采用国内、省内料件。另外,要发挥河南农业大省的优势,大力发展农副产品的加工贸易,解决河南农民“卖粮难”的问题。
3.4完善加工贸易监管制度
为了促进加工贸易更好地发展,就必须完善加工贸易监管制度。首先,应加强监管部门的有效协调与配合,形成协力共管的局面。加工贸易涉及贸易、财政、税收、外汇等多方面的政策,在管理上涉及多个部门、多个行业、多个环节,要齐抓共管、综合治理。在具体工作中,要明确落实加工贸易各个管理部门的权限和职责,建立各部门之间既明确分工又相互合作的协调运作机制,构建公共信息平台,形成政府部门间执法互助体系,发挥整体管理公共服务效能,保障管理和服务到位。其次,应提高海关的监管能力,打击走私,保护加工贸易企业的合法权益。海关要与工商、税务、公安等执法部门共同合作,确保对加工贸易监管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