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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摆脱法学类本科专业课程中以模拟法庭教学模式为主的传统角色模拟教学法模拟法庭教学法是通过学生扮演法官、公诉人、辩护人、被告人、法警等角色进行演练,使学生熟悉开庭、法庭调查程序;法庭调查中7种法定证据的各种举证和质证方法。在管理类本科专业法学课程中的角色模拟教学法主要是模拟商业管理情景的教学法,通过学生扮演商业管理者,如扮演股东、经理、员工等角色,以培养学生在商业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法律风险意识,熟悉商业管理中的法律咨询、建议、决策的程序,评估诉讼与非诉讼处理方式对商业运营的影响,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依法维护利益,合法运营,实现良性法治运作。
(二)侧重于培养学生在商业管理活动中的自觉与自律的意识管理类本科专业学生往往不能很好地把法律与专业知识相结合,不会自觉地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商业问题,更有甚者认为学习法律的目的在于如何运用法律打“球”,没有自律的意识。在角色模拟法的创新中,要通过设计、分析、研究和模拟的互动性,让学生发挥学习的主动性和自主性,根据分配的角色,分析自觉与自律对于商业管理、经济发展的意义,实现“择其善者而从之,其不善者而改之”的效果。
二、角色模拟教学法创新的背景
角色模拟教学法在传统的法学教学实践中多采用模拟法庭教学法,主要内容是模拟法庭的情境,设计法庭诉讼环节,采用法律职业人角色,撰写法律文书训练,这种教学模式已经不适应管理类本科专业的法学课程教学实践了。
(一)学情分析学情分析是教学方法设计的前提,是“因材施教”的具体适用。从年龄上看,管理类本科专业开设法学课程通常是在大学一年级至二年级展开。例如作为经管类专业的专业基础课的经济法是一般安排在大学二年级上这门课。这个阶段的学生勇于探索,愿意积极参与有兴趣的教学活动,团队合作意识较强,但是不能摆脱高中的学习范式,处于学习渴望期与迷茫期,渴望学习新知识、新事物,但是不知从何处着眼、入手;从已有的知识结构看,大学二年级的学生并没有充分的法理学、民法学基础知识储备,也没有管理类专业学科知识铺垫。学生如何学习法律知识,理解法学案例,十分陌生;从学习思维看,管理类专业的学生接受的思维训练主要是管理系统思维训练,包括开放思维、求实思维、模糊性思维、发散多元性思维等,这与法学研究的逻辑思维有较大差异。美国著名法学家富勒(Lonl.Fuller)提出了法制八项原则,其中包括法律明确性原则、法律的非矛盾性原则、法律的一致性原则。他认为,违背其中的任何一条原则,不仅导致坏的法律制度,而且会导致一个根本不能称之为法律制度的东西。学生的法律逻辑思维能力不但是先天不足的,也缺乏前期的训练基础;从学习兴趣看,管理类专业的学生对于法学知识的兴趣一方面局限于对于社会热点案例的关注,缺乏系统深入学习分析的动力;另一方面,由于法律术语的抽象、法条的枯燥,学生的学习热情不高,产生畏难情绪,对法学课程的学习出现抵触情绪。
(二)课程教学安排分析在课程安排上,由于经济管理专业的学生需要将更多的精力投入到专业核心课程的学习上,所以经济管理学院在开设经济法课程时都没有安排相应的基础课程,就开设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与《经济法》这两门课程,法律基础课因高校“两课”课程体系改革,被整合到思想品德修养课程中,作为其附属,法律内容少且授课学时锐减。通常开设在大学二年级的《经济法》需要在法理学与民法学等基础知识的积累上展开,内容涉及市场规范、宏观调控等部门法的知识,也需要在管理类专业知识的学习基础上展开。例如,国际贸易基础知识的学习是反倾销法的铺垫,但是就课程安排而言,在大学一年、二年级所开设的专业课程有限,法律基础知识授课环节薄弱,这导致角色模拟教学法的法学知识背景不足。
(三)人才培养目标分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需要懂经济又懂法律的复合型管理人才,在商业运营中理解、掌握和运用法律防范风险、处理纠纷是对经济管理人才的基本素质要求。法学课堂传统的角色模拟教学法采用的是模拟法庭的教学方法,通过教师选择适当的真实案件,让学生分组模拟其中的当事人、公诉人、法官、辩护人、诉讼人、其他诉讼参与人等角色参加法庭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活动,这种活动的目标是为了学生将来从事法律实务工作打下基础。显而易见,传统的法学课堂的模拟法庭无论是采用的角色,还是设计的情境都不是以商业化运营为背景空间,这种锻炼更适合对法律职业人的训练,培养法律职业的素养与精神,而与管理类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相差甚远,如若不以法律职业为学生就业目标,这种训练的意义就是值得商榷的。模拟法庭的照搬照用在管理类法学专业的教学训练中,更是不能直接促进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综上,角色模拟教学法的运用对象、适用的课程环境、服务的人才培养目标与法学类专业的课程实践有显著的区别,它需要在管理类专业结合法学课程生存土壤与空间,重新施肥,引水灌溉,因地制宜地生长。
三、角色模拟教学法的创新运用
(一)运用商业情境的设定案例的选择多涉及到商业经营管理活动的案例,应具有灵活性、客观性与现实性。例如,在讲授“法人”制度时,可以设计“如何选择自主创业经营形式”的情境,对比“法人”与其他经营形式的法律风险差异,理解法人独立性在商业风险运作中的价值,揭破公司面纱理论对于市场健康有序运行的意义。在学习“合同法”制度时,可以设计合同缔结、履行、解除的情境,模拟商务谈判的情境,使学生身临其境地感受到法律知识对于消除商业风险、防患纠纷的意义,让学生理解诉讼与非诉讼法律业务的区别,权衡解决商业问题的路径。
(二)运用商业角色的设定设定的角色多采取商业活动的角色。例如,在“公司法”的学习中,可以选择股东、董事、经理等角色,而在“合同法”的学习中,可以选择公司的市场营销专员、采购部职员等角色。当事人的角色选取会使学生设身处地地换位思考法律在商业运营环节的不可或缺性,通过法律内容体系的训练,让学生体会日后身为雇员对自己、对雇主、对社会所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与履行的法律责任。
(三)组织商业利益与法律原则融合的材料模拟的情境与角色虽然都是从商业角度出发,以商业利益的最大化为基本起点,但是在组织材料时,或者教师或者学生自行选取、编写材料,都不能忽视法律的结合度,材料如果能展示商业利益与法律诉求的冲突与矛盾,将是最好不过的。单纯的商业情境运作,而脱离法律的角度介入与思考,这种模拟就失去在法学课程教学训练的意义。所以,材料编写的侧重点在于凸显法律对于经济发展的保障作用,以及经济发展对于法律的需求性。
(四)角色模拟表演在角色模拟表演中,参与表演的学生将自己假想为当事人,未参与表演的学生作为观察员,时刻观察、分析,并作出反馈,以激发参加表演学生的灵感和动力。教师作为角色模拟表演的指导者,自始至终调控表演的节奏、表演的方式与气氛。以缔结合同的磋商阶段为例:“演员”的表演首先是制定磋商的计划,研究合同条款,争议焦点,替代方案;其次,在谈判阶段,把握谈判的底线与分寸、目标与妥协点;最后,起草合同文件。在这个过程中,应考法律的要求,合同的效力如何,商业秘密的法律规定是什么等。“观察员”在场外要为“演员”谈判提供反馈的信息,着重指出争议的焦点,评价演员的表演方式和行为动机。指导教师应着重指导学生梳理材料的逻辑关系,引导学生将杂乱无章的事情分开讨论,寻求替代性方案解决问题。
(五)模拟评价评价是角色模拟之后的反馈、总结与提高的过程,“演员”可以评价表演的感受,分析推进方案的选择路径,“观察员”评价所看和所感受到的细节,围绕“法律”与“营利”追求的冲突,客观准确地描述其所看到的客观事实,其他人员可以向上述人员提问,或者发表建议,交流意见,进行探讨。指导教师的评价分为两个层次:一是法律在具体商业情境中折射的价值;二是评价学生是否将法律思考带入表演,并可以提出问题。例如,“如果不考虑法律制度与原则,会出现怎样的情形?”或者“考虑了法律制度与原则,带来了怎样的裨益?”促使学生反思法律对于经济发展的规范化与公平化的作用。
(一)有利于提高教学效率,优化教学效果传统的宪法学教学很难实现师生之间的沟通。由于多媒体教学具有交互性、智能化两大优势,借助于多媒体教学这个平台,可以克服传统教学造成的师生沟通难的问题,教师能经常与学生保持沟通,解答学生学习中的疑惑。这样,不仅促进教学的规范性、系统性、条理性,而且增强了学生学习的自主性。如:宪法关系在《宪法学》教学中不仅是一个重点问题,而且是一个难点问题。为了能让学生更好地理解某个知识点、正确应用某个知识点,借助于案例教学,在教师的引导下,学生的分析逐步推进,当屏幕上会出现鼓励性的笑脸时,说明学生分析正确;当学生的分析出现错误时,屏幕上就会显示相关的提示信息。通过这种愉快的教学方式,学生理解、掌握了既抽象又枯燥的宪法理论知识。
(二)有利于提高教师综合素质多媒体宪法学教学开辟了一条新的道路,因为作为教学手段,它具有传统教学所不可比拟的高技术的优势。教育管理者和教师要紧跟时展的变化,与时俱进,树立多媒体教学理念,努力提升自身素质。在多媒体宪法学教学中,教师不仅深刻理解了宪法学专业知识,而且拓宽了自己的宪法学视野。同时,通过多媒体宪法学教学,教师提高了自身的多媒体教学的水平,也培养其刻苦研究的精神。另外,多媒体教学的一大优势在于能够对知识进行合理有效的整合,大大提高了教师的备课效率,使教师有更多的时间去学习研究新的宪法学知识,探索新的宪法学教学方法,提高宪法学授课水平。[2]
二、宪法学课程多媒体教学存在的弊端
宪法学课程多媒体教学以无可比拟的优势给教学带来了生机和活力,但在使用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不利因素,弱化了教学目标的实现。
(一)追求形式,忽视内容在宪法学多媒体教学中,有的教师不注意媒体选择的合理性,过多使用一些与教学内容关系不大的动画、图片、音响、影视等,使学生的注意力容易分散、转移,难以达到预期的教学效果。多媒体教学需要教师在课前精心选择、加工制作课件,必须充分考虑许多系统性的要素,切忌过分地追求华丽的外表,切忌过分追求新奇的影音效果,如果那样,多媒体教学就会喧宾夺主,分散学生注意力,不利于学生吸收掌握宪法学知识。
(二)忽视师生关系的交互主体性作用一堂成功的宪法课,既离不开教师的良好发挥,也离不开师生的良性互动。如果教师过分依赖多媒体,甚至滥用多媒体,忽视其辅助教学功用,不充分整合教学内容,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只是演示课件、照屏宣科,学生被动地观走马灯。这种单一的授课方式,使学生被动地接受课件中演示、播放的教学信息,教师发挥和师生交流大受影响,学生无法发挥其主体作用。
(三)不能正确处理多媒体教学法与其他教学方法的关系在宪法学多媒体教学中,多媒体教学的效果不仅取决于课件的质量以及教师的使用方法,还取决于与其他教学方法的相互协调。教师课前应周密的筹划和设计整个课堂教学的运行程序、方法、步骤。如果教师使用的教学方法缺乏自己鲜明个性和风格,只是盲目地采用多媒体进行辅助教学,那么教师就无法调动学生主动参与学习的积极性,优化课堂教学结构就是一句空话,提高宪法学的教学效果,实现宪法学的教学目的就无从谈起。
三、改进宪法学课程多媒体教学的对策
(一)正确处理教学内容与教学形式的关系从严格意义上说,多媒体教学本身不能替代整体的课堂教学,仅仅是教学的辅手段而已,在宪法学教学中,教师应尽量避免重形式、轻内容的错误倾向。形式为内容服务,教师应根据教学内容来设计课件,不能片面追求形式,否则不利于学生理解和掌握教学内容。宪法学教学应该突出重点,梳理知识框架,用口语、板书等难以表达的内容尽可能以多媒体课件展示,这样可以引导学生思考问题、解决问题。选择、制作与使用多媒体课件,注意形式也是必要的,要尽量符合学生的认知兴趣。只有这样进行宪法学教学,才能传授知识、设疑思辨、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提高宪法学的教学效果。
(二)正确把握好教师主导与学生主体的关系在宪法学多媒体教学中既要突出教师的主导作用,也要发挥学生的主体地位,而且把二者紧密结合起来。具体说来,教师应从教学内容的特点出发,并考虑学生的实际情况,对多媒体教学过程进行科学、合理地设计。以学生为主体,充分考虑学生的感受,对于多媒体课件中的教学信息,让学生能够主动地接受。以教师为主导,要求教师的组织与调控能力要良好。在演示、播放多媒体时,教师必须进行适度的讲解,必要时加以启发和引导。对于上课的节奏、速度,教师要随时注意把握,要给学生留有必要的思考时间,重视与学生的交流沟通,不可忽视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提高其学习的积极性。[3]
论文关键词:信息法学 网络教学 教学平台
论文摘要:信息法学是信息管理学和法学的交叉学科,是对人类信息活动中产生的信息法律关系规范的制订、完善和发展规律进行分析、探讨和总结的学科,是大学生的普适课程。本文探讨《信息法学》课程网络教学平台的建设,包括平台构成、功能和建设方法,以校园网为依托建设网络教学平台,提高教学资源的利用率,提高学生的学习效率。
高等教育的目的是要培养学生更强的自主学习精神,提高创新能力,现代高等教育中更多地注重交流、启发、互动的教学模式,引导学生自主完成学习。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的开放性、共享性、交互性及信息资源在教育领域的渗透,为学生个性化自主学习在外部环境方面打下了基础。
一、《信息法学》课程网络教学平台的构成
网络教学平台整合了优秀的教学资源,实现资源共享,避免教师大量重复性劳动,同时也为学生获取信息、开拓视野提供条件。《信息法学》课程网络教学平台主要由资源平台和学习平台两部分构成。
1.教学资源平台。教学资源平台主要由教材、案例、法规及网上相关资源构成。《信息法学》课程的知识资源比较丰富,马海群、周庆山、朱庆华、查先进等国内较知名学者都有信息法学方面的专著,这些专著都可以作为本门课程的教材及参考资料。在政府信息公开环境下,信息政策及法规在网上很容易获得,相关案例需要教师不断关注和积累,以向学生提供学习和讨论素材。还有网上的资源,如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的萨缪尔森教授(Pamela Samuelson)的个人网站主页、美国韦恩州立大学法学院的李特曼教授(Jessica Litman )开设的网络法课程(Seminar:The Law in Cyberspace)、美国坦普尔大学法学院波斯特教授(David G. Post)的网络信息法课程等,这些网上资源可以让学生了解美国顶尖大学相关领域正在进行的教学和研究情况;此外,北京大学法学院的张平教授开设的青苹之末:知识产权法在线教学网站,为了解国内该领域的研究提供了大量的参考资料。
2.网络学习平台。网络学习平台主要由一些技术模块构成,包括身份认证模块(根据用户身份授予相应权限,可访问不同的资源,确保网络流量负载均衡)、学习跟踪模块(记录登陆自主学习平台的学生的学习时间、点播的内容与使用设备的情况,方便教师监督)、站内检索模块(采用基于内容和基于超链接分析相结合的方法保证检索结果的相关性。平台还运用多线程技术、高效的索算法、稳定的Linux平台服器以确保速度)、在线测试模块(设有《信息法学》课程模拟题库,并设置考试分析软件,便于学生随时自我检测学习效果)、学科论坛(师生运用平台上的论坛讨论区进行交流,教师通过该论坛进行答疑,满足学生自主学习的需要)、后台管理模块(通过后台管理以上模块,包括用户身份管理、资源管理、测试功能管理功能、采集信息管理等)。
二、《信息法学》课程网络教学平台的功能
美国当代著名心理学家和教育学家布卢姆把认知领域的教育目标分为6个层次:知识(knowledge)、了解(comprehension)、运用(application)、分析(analysis)、综合(synthesis)和评价(evaluation)。其中,书本的知识记忆和领悟属于较低级的思维过程;运用原则,包括解决“新问题”、分析“新问题”的能力属于教高级的思维过程;创造性思维的“综合”和“评价”属于更高级的思维过程。现阶段的教学,更多地集中在知识、领会和运用等较低级思维能力的参与上。网络教学中的学习则是需要高级思维积极参与的,在学习活动中更为强调学生的分析、综合和评价能力。《信息法学》课程网络教学平台的功能主要体现在对学生学习效率的提高和对教师教学效率的提高两方面。
1.提高学生的网络学习效率。网络教学的形式大多是学生通过教学平台自主学习,网络教学平台的各类资源可以提高学生的信息阅读能力。《信息法学》课程教学资源平台提供的教学及参考资料可以提高学生文本信息的阅读效率,帮助学生在快速阅读中对文本信息进行筛选、比较、提炼、概括和评价,从而获得更多对学习有价值的信息。《信息法学》课程网络学习平台可以帮助学生形成高级思维习惯。学生在课堂教学中记笔记、回答问题往往是一些较低思维层次的摘抄引用和简单的叙述性回答,而网络学习平台一方面可以提高学生的计算机运用能力,一方面锻炼学生的分析、综合和评价能力,有助于形成高级思维习惯。《信息法学》课程网络教学平台可以促进学生的知识交流与讨论。平时的课堂学习时间有限,学生在课堂上的知识交流和讨论的机会更是少之又少,但网络没有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学生可以随时在平台提供的讨论区进行知识交流,通过交流解决问题并达成一定的共识。
2.提高教师的网络教学效率。进行网络教学的前提是教师能够真正地理解学生自我建构进行自组织式学习的重要性。《信息法学》课程网络教学平台可以提高本课程教师团队的教学效率。第一,《信息法学》课程网络教学平台可以促进教师熟悉和应用主流网络教学模式。教学模式是一种稳定的具有可操作性的结构范式,网络教学模式突出师生、生生之间的互动性。目前网络教学中常用的模式有基于弗莱雷“对话式”教育思想的讨论教学模式、基于建构主义学习理论的协作教学模式、基于学习共同体理论的竞争教学模式和基于个别化学习理论的个性教学模式,教师可以根据教学内容灵活选择,以适应课程特点。第二,《信息法学》课程网络教学平台可以督促教师积累网络资源。《信息法学》课程突出案例教学,所以要经常关注最新法律问题,关注相关案件的进展,关注相关网站的最新报道,以及时补充教学资源。第三,《信息法学》课程网络教学平台可以促使教师掌握基本信息技术,以共享网络平台。网络教学需要教师掌握基本网络操作技术,了解留言版、作业提交平台等动态环境,从而跟学生一起共享网络平台。
三、以效率为导向的《信息法学》课程网络教学平台的构建
网络教学平台的构建不一定需要多么高深的信息技术,也不一定需要多么复杂的网站结构,但一定要注重效率和效益,如,教学内容和知识体系的重组、学生认知规律的把握、学生学习积极性的调动、评价标准的确定和学习小组的组织等,都要以效率为导向,尽量利用现有资源,有效完成即定目标。
1.以校园网依托构建。以校园网为依托构建《信息法学》课程网络教学平台是最能体现效率导向的做法。很多高校都在创建精品课平台,并把这一资源放在校园网上,那么高校开设《信息法学》网络课程完全可以依托校园网构建课程平台,以节省资源。从硬件、软件条件的角度分析,校园网的硬件功能强大,软件更新快,是构建网络教学模式的理想平台,更重要的是,校园网为学校教育提供了无限丰富的信息资源。多媒体网络的建设为教师快速、高效、全面地收集、处理和使用广泛的信息创造了良好的条件,为学校开展教学提供丰富的信息资源,方便教师备课,减轻教师负担,提高校园网的利用率。依托校园网建设《信息法学》课程网络教学平台可以选择VOD (Video-On-Demand)视频课件同步点播教学模式、网络异步学习模式、实时网络课堂教学模式等,使学习方式更加灵活,学习效率更高。
2.以博客圈模式构建。Blog(博客)是web log的缩写,也就是网络日记,博客并不是纯粹的技术创新,而是一种逐渐演变的网络应用,以博客圈模式构建《信息法学》网络教学平台符合效率和效益原则。从成本——收益的角度分析,以博客圈模式构建《信息法学》课程网络教学平台的成本主要包括:(1)硬件投入。《信息法学》课程网络教学博客圈的应用必须保证有足够台接入Internet的计算机。就目前高校已经建立起来的网络,已经可以保障中小规模的信息法学教学博客圈的使用。(2)管理投入。在信息法学教学博客圈建立之后,需要建立起相应的制度安排和管理机制。(3)智力投入。教学博客圈内容及版面的维护更新和特色栏目的创建以及发展与其他博客圈的关系、吸纳人才入圈都需要一定的智力成本。(4)时间投入。信息法学教学博客圈的使用需要教师和学生支出一定的时间。显然,师生交流的增加、学生学习兴趣的提高和学习视野的拓宽、社会教学资源的有效利用,其巨大价值是难以估量的。以博客圈模式构建《信息法学》课程网络教学平台的预期收益要远远大于预期成本,同传统的授课方式相比,不仅极大地节约了教学投入,也有效地改善了教学效果,是有效的制度安排。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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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王晶等.高校课程网络教学平台建设简述.信息系统工程,2009(5):135-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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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张剑平.把握网络教学的效益与效率.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2009(05):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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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法”的字面意义和行政法内在的“法”的属性与“行政”的属性,传统行政法学课程知识体系的建构视角可分为两种基本方向,一是“法学”视角,二是“行政”的视角。
1.1“法学”的视角:传统的建构行政法学课程知识体系的视角
所谓“法学”的视角,就是指基于行政法的法理基础构建行政法学课程知识体系。从“法学”视角上理解,行政法学是研究行政法和行政法律的发展规律的学科。从行政法的起因来看,“所谓行政法者,为公法之一部分而规定行政官吏之组织及其能力;且指定权利利害之时,而以救济之道予个人者也”[1],也就是说,行政法的实质就是“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2],行政法的产生目的在于“保障国家行政权运行的合法性和合理性”[3]。由此,“法学”视角关注行政权的合法合理运用问题,行政权成为传统行政法学的核心概念。但是,行政权是一个行政法内在的抽象性概念,单靠行政权概念无法描绘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活动,这就需要寻找和借助能够体现行政权目的和本质的外部性概念———行政行为这一特殊的社会行为。因为作为一种具有国家强制力的社会行为规范,法律规制的对象主要是社会行为。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对于法律来说,除了我的行为以外,我是根本不存在的,我根本不是法律的对象。我的行为就是我同法律打交道的唯一领域,因为行为就是我为之要求生存权利,要求现实权利的唯一东西,而且因此我才受现行法的支配”[4]。由此,“法学”视角的行政法学课程知识体系,关注的是作为行政权行使行为的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行政法学课程教学目的是使学生掌握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司法等行政权运行活动所需相关的规范性法律依据和理论依据,透彻理解行政法律条文之法理内涵,培养处理行政争讼的法律思维,掌握适用法律文件的能力和处理行政案件的技巧技能,进而使学生培育成法律专业工作者如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这就要求“法学”视角的行政法学课程知识体系必然包容所有的行政法理论知识和案件处理技能。但是,对于公共管理类专业而言,行政法学课程教学目的是培养学生的法治观念和依法从事公共管理的行为方式以及对自己管理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在此,因行政法本身所具有的涉及领域极为广泛、内容非常丰富、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相交织并共存于一个法律文件之中的特点决定,“法学”视角的行政法学课程教学无法使原本缺乏基本法学理论基础和法律思维能力的公共管理类专业学生在规定的有限学期时间段内能够全面有效地领会这种庞杂的知识体系之内容,“法学”视角的行政法学课程知识体系也无法适合于以培养公共管理人才(而不是法律专业人才)为目的的公共管理专业行政法学教学要求。而且“行政法学的知识积累明显不足,且没有以一种开放的姿态接受其他学科研究成果对自身的影响”[5],使“法学”视角的行政法学知识体系无法适应和解释当代公共行政(行政管理)的多样化、复杂性发展趋势,无法适应当代行政体制的改革要求,无法适应公共管理类专业的人才培养目的。
1.2“行政”的视角:对“法学”视角的发展
在传统的“法学”视角的基础上,一些研究者们也重视“行政”视角的行政法研究,试图从“行政”的视角构建行政法学课程知识体系。“行政”指的是“公共行政”,在此,按照传统行政法理论和传统行政学理论,“公共行政”主要指“国家行政”即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公共组织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组织、管理、决策与调控。换句话讲,“公共行政是指政府特别是执行机关为公众提供服务的活动,行政官员或行政人员在这种活动中主要是执行由别人(政治家)所制定的政策和法律,关注的焦点是过程、程序以及将政策转变为实际的行动,并以内部定向关心机构和人员以及办公室的管理”[6]。据此,公共行政实际上就是国家行政权行使主体,依照行政法律规范的规定,具体行使国家行政权,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和提供公共产品、公共服务的活动。如果说“法学”视角侧重于国家行政权运行的法律依据和运行条件的合法性,那么“公共行政”视角则更加关注国家行政权运行的过程或程序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在此,行政权的实现是通过行政行为来完成的,因此在以行政权控制为本位的理念下,“公共行政”视角的出发点和归属只能是国家行政层面上的行政行为论,据此“公共行政”视角的行政法学课程知识体系在“法学”视角的行政法学课程知识体系的基础上,更加关注行政行为的主体资格、行政行为的构成与合法、效力、撤销要件等行政行为之一般法理基础,增加了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合同、行政责任等具体行政行为之具体法律制度及其法理解释。可以说,关注行政权行使过程的合法合理性是“公共行政”视角对“法学”视角的发展和丰富,更加符合公共行政部门及其行政实践的发展要求。然而,随着20世纪后期公共行政的改革,很多过去国家(政府)包办的社会公共管理事务,转由社会的非政府性质的公共机构来承担。公共行政已经不再仅指国家行政,“也指国家以外的非营利为目的,以为一般社会公众和本组织成员提供服务为宗旨的社会公共组织(如律协、医协、消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的职能、作用和活动”[7]。据此,传统的公共行政行为主体,从过去单一的行政机关,扩大成包含特别授权的公共组织(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受行政机关授权的组织、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等多元化主体的复杂系统。也就是说,传统的“行政法”字面意义上的“行政”内涵,已经演变成主体、内容、方式日趋多元化的“公共管理”。在此,“行政”视角的行政法学课程知识体系,因其研究对象(国家行政权的行使活动)的局限性,无法完整地解释公共行政范式向公共管理范式的转向,无法解释社会公共组织的公共管理活动的合法性问题,更无法满足公共管理类人才培养要求。
2公共管理视角重构行政法学课程知识体系的分析逻辑
2.1“公共管理”视角:对传统“行政”视角的发展
关于如何定义公共管理,国内外学术界一直没有一个统一的看法,有的甚至相去甚远,国外有一定影响的概念不下十几种,近年来,国内的定义也是不胜枚举。按照曹现强等人的观点,所谓公共管理,就是公共管理主体主要是政府部门、非政府公共机构和公共企业为促进社会的发展、维护和增进公共利益、满足公众的需要而对公共事务和公共部门进行管理的活动[8]。非政府部门和公共企业成为管理主体是公共管理区别于以国家行政为内涵的传统公共行政的特点之一。如果说,传统的公共行政是国家集权形式的一元主休对社会公共事务的官僚制管理形态,那么公共管理则是国家放权或还权形式的多元主体(国家行政机关、非政府组织、公共企业等)对社会公共事务的合作管理形态。按照休斯的观点[9],“行政”基本上指服从指令和服务,而“管理”则指:(1)取得某些结果;(2)取得这些结果的管理者的个人责任。据此,如果说传统公共行政关注的是国家行政权的运行过程,强调服从上级的指令,提供公共服务,那么公共管理包含的内容更为广泛,就国家行政权而言,公共管理不仅是关注国家行政权的运行过程,更加关注行政权运行的结果及其个人责任,更加关注社会公共组织如非政府组织、公共企业等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结果与责任。由此,公共管理多元化主体的角色、地位、行为方式以及公共管理主体与国家、公众之间的法律关系,进入到行政法学研究对象范畴,公共管理视角的行政法学研究必然成为当代行政法学研究的一种新的视角。比起传统的“法学”视角和“行政”视角,“公共管理”视角的思维方式,更有利于解释当代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主体、方式、内容的多元化发展,更加符合公共管理类专业等非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的要求。在此,如何基于当代公共管理实践构建行政法学课程知识体系,就成为公共管理类专业行政法学教学改革的时代课题。当前公共管理视角的行政法学研究和教学所面临的挑战是:如何理解公共管理类专业中的行政法学课程地位?如何根据公共管理实践需求构建行政法学课程知识体系?如何选择适应公共管理专业人才培养要求的教学方法?就当前的课程建设要求来看,当务之急是重构符合公共管理实践和教学对象需求的行政法学课程知识体系的问题。因为课程知识体系决定课程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
2.2公共管理视角重构行政法学课程知识体系的分析逻辑
近年来,一些高校行政法学教学及研究人员开始尝试从公共管理视角建构行政法学课程知识体系。如皮纯协与张成福主编的公共管理硕士(MPA)系列教材《行政法学》[10]、苏祖勤主编的《行政法概论》[11]、温晋锋主编的《行政法学》[12]等是针对公共管理专业人才培育而编写的代表性行政法学教材。但是这些教材在建构行政法学课程知识体系的思路上仍然残留传统行政法学的视角的影响,并且没有能够理清各知识模块与公共管理实践之间的衔接关系和各知识模块内容之间的逻辑关系,进而无法真正体现现实的公共管理实践的发展,无法真正满足公共管理专业人才培养方面的行政法学知识需求。在此,关键的问题是如何确定公共管理视角的建构行政法学课程知识体系的行政法学分析逻辑的问题。按照关保英教授的观点[13],行政法学分析逻辑既是一个理论体系,又是一个能够帮助我们认识行政法现象的操作工具;行政法学分析逻辑是对行政法认识的一个方法论,它所包含的哲学原理是以具体的操作得到体现的;行政法学分析逻辑是一个行政法学研究的实用理性问题,它的最大效果是对行政法分析过程的指导和在行政法分析过程中的具体应用;行政法学的分析逻辑是以一定的分析范畴为依据的,没有一定的分析范畴我们将无法对行政法现象进行具体的分析;行政法学分析逻辑中的范畴是可以进行选择的,即我们可以根据自己的认识进行范畴上的选择,取一些范畴而舍另一些范畴。据此,从“公共管理”视角上看,应当从规范公共管理活动和公共管理类专业人才培养目的角度去选择行政法学课程知识体系的主要内容。在此,需要明确三个基本点;首先,要明确如何从“公共管理”视角认识行政法?这是公共管理视角构建行政法学知识体系的基础和出发点。其次,要明确公共管理活动所要依据的基本的行政法律制度有哪些?这一问题的回答决定公共管理视角构建行政法学知识体系的基本框架。在此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公共管理类专业行政法学课程的教学目的是培养学生的公共管理法治观念和依法从事公共管理的行为方式以及对自己管理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而不是以培养学生的解决行政争讼的法律思维和技能为教学目的,这一点是公共管理视角的行政法学课程知识体系内容的选择标准。最后,要明确哪些行政法律制度方面的知识构成公共管理专业人才培养中有用的知识?这一问题的回答决定公共管理视角构建行政法学课程知识体系的基本内容。
2.3行政法行为论:公共管理视角重构行政法学课程知识体系的理论主线
如果说传统行政法学视角中的“行政法是行政主体与其他社会因素发生冲突的控制性规范,反映并联接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方以及其他社会主体的关系”[14],那么从公共管理视角上看,行政法调整的是因实施公共管理权而形成的公共管理法律关系,这一法律关系既包含国家行政权力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国家公共行政关系,又包含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指向的非政府组织(NGO)、公共企业与其管理对象之间的社会公共管理关系,也包含因国家权力主体、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公共管理活动进行监督而形成的公共管理监督关系。根据行政法的规定而形成的公共管理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相关行为主体的权力(权利)与责任(义务)关系。这些主体的行使权力(权利)、履行责任(义务)的法律行为———包括公共行政权主体的行使国家行政权力和承担责任的法律行为即为公共行政行为、非政府组织和公共企业等社会公共部门的根据行政法律授权行使公共管理权力和承担责任的法律行为即社会公共管理行为、公共行政权或公共管理对象的依法行使行政法上的权利和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的公众法律行为即公众守法行为、对公共管理行为的监督行为即行政法律监督行为,共同构成公共管理视角的“行政法行为”,成为现代行政法规制的对象。没有行政法上的法律行为即行政法行为就无从谈起公共管理法律关系。从公共管理视角上看,国家制定和实施行政法的根本目的就是通过规范公共管理中的各种法律行为主体的行政法行为,来控制和规范各类行政法行为主体的权力(权利)与责任(义务)关系,使公共管理活动符合国家意志。行政法学课程知识体系是一个集合概念,当我们讨论行政法学课程知识体系时,也就是以对行政法的总体认识以及这种总体认识所形成的机制为焦点的。但是,行政法学课程知识体系的总体性认识不能完全排斥研究者对基于行政法学课程教学目的而对特定行政法问题给予的关注,而所关注的视角不同,行政法学课程教学知识体系的建构方向和结果也不同,此时被关注的特定行政法问题就构成这一视角上的行政法学课程知识体系的主干内容。从公共管理视角上看,由法权通过法律行为来实现的法理决定,我们需要关注的特定行政法问题就是行政法行为。从以注重结果和行为责任为核心要素的当代公共管理的视角看,树立法律权威理念,以行政法来规范行政法行为,就是行政法治理念的核心内涵。主体的多元化是公共管理区别于传统公共行政的最大特点,不同的主体在行政法上的地位、权利(权力)与义务(责任)的规定性,使公共管理与行政法发生了关联,而各类公共管理主体的法律行为方式,则成为行政法对公共管理进行规制的核心内容。如果说法学视角的“行政法治的前提是行为法定,行为法定必须以完善的行政行为理论为条件”[15],那么从公共管理角度上讲,行政法行为就是贯穿整个行政法学理论的核心概念范畴,公共管理视角的行政法学课程知识体系,应当以行政法行为论为核心,行政法行为论成为公共管理视角的行政法学课程知识体系的基石和理论主线。
3公共管理视角的行政法学课程知识体系的知识模块及其逻辑关系
对行政法行为的关注,必然引发出行政法行为之主体问题(需要解答谁作出行政法上的法律行为,应当具备哪些资格条件等)、行政法行为之本身理论问题(需要解答何谓行政法行为,如何作出行政法行为等)、行政法行为之监督问题(需要解答如何监督公共管理行为,对违法公共管理行为如何加以制止等)、行政法行为之救济问题(需要解答如何纠正瑕疵公共管理行为、如何补偿或赔偿违法公共管理行为所导致的侵害后果等)等相关理论问题的关注。而这四个方面的理论知识的学习,需要用以解释行政法基本原理为目的的行政法基础论(法理基础)来加以支撑。由此,从公共管理视角上看,公共管理类专业的行政法学课程知识体系,具体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的知识模块:
首先,行政法基础论:行政法基础论主要解释行政法的基本概念、基本原则、基本功能、行政法关系(包括各类公共管理行为引发的公共管理法律关系、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等)、行政法及行政法学的产生与发展等有关行政法的基础理论问题。对于缺乏基本法学理论基础和法律思维训练的公共管理专业学生来说,行政法基础论是学习行政法学其他专题理论的法学理论基础。
其次,行政法主体论:行政法主体即行政法行为主体,主要指公共管理主体(国家行政主体、社会公共管理主体等公共管理权行使主体)、公共管理对象(包括国家公共行政层面上的行政相对人或行政相关人、社会公共管理层面上的管理对象等公共管理权的相对人)、监督公共管理主体(国家权力机关、社会组织、公民等依法对公共管理进行监督的监督主体)等。行政法主体论主要解释公共管理活动中的各类行政法行为主体的概念、类型及其含义、法律地位、法定权力(或权利)与责任(或义务)等相关主体理论问题,注重有关公共管理组织的实体法知识的解释,为学习行政法行为论提供基本理论框架。
第三,行政法行为论:行政法行为是行政法上的行为主体即行政法主体依法行使法定权力(或者权利),履行法定责任(或义务),产生行政法上的法律效果的行为。从公共管理视角上看,根据行为主体的性质不同,行政法行为可分为国家公共行政行为(包括行政立法、行政司法、行政执法、行政合同等法律行为)、社会公共管理行为(依法创制行为规范、解决争议、执行法律规定、建立契约等法律行为))、行政法制监督行为(国家权力机关、社会组织、公民等对公共管理进行的监督行为)、公众守法行为(依法行使行政法上的权利、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等四种。行政法行为论主要解释与四种行政法行为的概念、成立要件、效力、形式、具体种类、程序等相关基本理论问题。公共管理视角的行政法行为论,注重的是行政法行为的程序法知识的解释。
第四,行政法监督论:从公共管理视角上看,行政法上的监督指的是对公共管理主体法律行为的监督。违法公共管理是行政法监督的主要对象,它指公共管理主体所实施的,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侵害受法律保护的公共管理关系或监督公共管理关系而尚未构成犯罪的有过错的(瑕疵)公共管理行为。行政法监督论主要解释监督公共管理的内涵、监督主体及其权利义务、监督的形式和方式、对违法公共管理的界定等监督公共管理方面的基本理论问题。公共管理视角的行政法监督论,注重行政法制监督的实体法知识的解释。
关键词:法学教育;卓越法律人才计划;模拟法庭;课程化;吉林大学法学院
一、模拟法庭课程设置的要件
鉴于目前高校模拟法庭教学活动的非常规化和以“表演”为主的现状,我们认为开设模拟法庭课程,应将其教学安排与内容常规化和专业化,实现与现行法学教育体系的无缝对接,即在不放松理论教学的前提下,调整部分理论课程的设置,在不改变总体学分的设计下,通过合并或适当减增理论与实践学分,逐步将模拟法庭课程嵌入整个教学计划之中,改变单就某一部门法理论教学辅之以模拟法庭训练的模式,全面提升模拟法庭课程的地位,这将有助于改善和克服现阶段以模拟法庭为主要形式的校内法学实践教学中存在的诸多问题,系统提升模拟法庭在法学实践教学中的作用,整体推进法学实践教学。为此,经过吉林大学法学院近三年来的摸索实践,我们认为一个较为成熟、行之有效的模拟法庭课程开设条件,至少需要具备以下构成要件。
1. 明确的课程价值定位
模拟法庭课程是一种有别于传统理论教学的实践性教学,其通过模拟庭审程序和诉讼角色扮演的形式,为法科学生提供一种逼真的运用所学知识的教学场景。虽然,目前在模拟法庭教学的推广过程中,仍然将模拟法庭作为一种技术层面的教学辅助手段,旨在帮助学生加深对所学理论和诉讼程序的理解,还未成为一门独立的课程,但是,我们认为,随着法学教育改革的深入、法学实践性特征的凸显和法科学生现实执业需求的明确,模拟法庭必将成为一门专业的教学课程,纳入正式的教学计划。
首先,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和技术性都很强的社会科学,法学教育具有学术性和实践技能性的双重属性,这一点业已成为国内外法学教育界的共识[1]。法学院校培养的学生多数将进入司法实践领域,成为职业化的法律工作者。法学理论和实践技能在学生的培养中不相伯仲,同等重要。其次,模拟法庭课程的设置目的在于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和创新能力,与理论学习相辅相成,互相促进。模拟法庭具有综合性强的特点,既考核了学生的理论基础与文本理解能力,也开阔了学生的法律实践思维,激发了学生学习法律的兴趣。再次,模拟法庭课程的学习方式与传统理论学习不同,模拟法庭是以学生为主导的学习模式。在模拟法庭课程教学中,要求学生突破传统的概念记忆的学习方法,强化自我学习的意识,提高自身的资料检索技能、逻辑思辨意识、语言表达技巧、临场反应能力等,是一种真正意义上的法学素质教育。
2. 独立的课程结构设置
课程设置是指某门课程在专业教学体系中所处的地位以及授课方式和授课对象的选择。独立的模拟法庭课程设置直接影响到模拟法庭教学在法学教育中的地位和作用的发挥。目前模拟法庭在我国高校法学专业学习中作为一门课程设置的现状,主要表现为独立课程模式、辅教学环节模式、集中实践环节模式、隐性课程模式[2]。我们认为,模拟法庭教学应实现独立课程模式。
模拟法庭课程作为面向法科学生的必修课或者选修课,通过量化的学时设计和学分设计,制订独立的教学目标、教学大纲、编制统一的教材。模拟法庭教学能够成为一个常规性的项目,并以此为基础在反复的实践中进一步深化其教义与教法。目前提起模拟法庭教学,大家关注的焦点多为最后的模拟庭审实践,对庭审前的知识与技巧传授关注不足,这也是模拟法庭教学很难成为一门常设课程的瓶颈。我们认为,该课程设置应采取“教学+实训”的授课模式,将课程的前半部分作为模拟法庭知识和法律分析方法讲授的时间,后半部分进行模拟法庭实训。这样可以帮助学生系统了解模拟法庭教学的意义和作用,并通过模拟法庭进一步深化已有的理论知识,减少准备模拟庭审的盲目性,避免为了模拟庭审而模拟法庭的误识,增强教学效果。
3. 多元的师资队伍结构
模拟法庭教学是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有机结合的过程,在其教学中涉及多元的知识信息,这一点已经在前文中有所提及。因此,成功的模拟法庭教学必须改变只有法学理论教师单一授课的局面,建议采用双师型或多师型的教师教学队伍,适当聘请有着丰富法律实务经验的法官、检察官、律师、公司法务专家等,为学生讲授法律实务。与此同时,考虑到模拟法庭教学选取的案例通常是依据真实案例改编,甚至是教学老师自身参与过的案件,该类案件具有较强的综合性与复杂性,要对其进行细致解析,除了扎实的法律知识外,还需要其他相关学科的知识。因此,在模拟法庭教学过程中也建议邀请其他学科的教师对学生进行跨学科基础知识的辅导,真正实现教师队伍的多元化。除此之外,在模拟法庭教学的实际开展过程中,由于实务型校外导师事务性工作的繁忙,往往很难保证其出勤率,为此较为理想的实务型导师可通过教师挂职锻炼或者是实务部门专家调入的形式来逐渐稳定的实务型教师队伍。
4. 优质的理论教学内容
模拟法庭教学不仅可以培养学生的程序正义意识与程序操作能力,而且还训练学生的案件分析能力、表达能力、沟通能力等。为此,模拟法庭课程的内容不能局限于以庭审程序为主线的简单梳理和拼接,而是应该分模块、全方位、多层次地进行教学内容的编排,给予学生足够的广度和深度,帮助其打实基础,拓宽思维。主要内容建议分为两大部分,第一部分是讲授模拟法庭的基础知识,第二部分是对各类型案件的分类指导。在第二部分中,除了完整介绍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庭审程序外,更应当加入对各类案件的分析方法、证据选择、书状写作、庭辩技巧等一般技能的传授和对典型案件的专门分析方法。此外,课程内容还需顺应法律职业国际化的趋势,设置专章讲授国际法方面的法庭知识和庭辩技巧。
5. 灵活的实践考核方式
模拟法庭教学区别于传统的理论教学,实践性强是其主要特点。传统教学法下的记忆考试方法不适应模拟法庭教学。模拟法庭教学方式对学生的考察目前主要有两种方式:其一,只考察参与学生的出庭表现;其二,在充分考虑参与学生法庭表现的同时,增加对法律文书制作的考察。学生的出庭表现主要从职业涵养、知识储备和实务能力三个层面进行判断,具体包括仪态气质、语言表达、应变能力、逻辑能力、争点控制、法律基础、团队合作等几个方面。两种评价方式并没有实质上的区别,均是通过学生的法庭表现对学生内化知识的能力和外化表达能力进行的综合性考评。我们认为,这种考核方式相比传统的考试方式能更真实地反映学生掌握法律知识的能力与主动学习的水平,调动学生自主学习、独立思考的热情,并且通过考核本身又进一步促进了学生对法律知识学习与实际运用。
6. 合理的资源保障机制
模拟法庭教学作为一项长期、固定的教学课程的确立与开展,有赖于各项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积极合作,包括智力资源、物质资源以及制度资源,并为其建立合理化的资源保障机制。智力资源主要是指从事模拟法庭教学的各类师资力量,统筹协调各类教师的参与,其本身就是模拟法庭课程设立的必要条件。在这一过程中,一方面要主动培养复合型师资力量,另一方面要联合吸收实务部门优秀专家从事模拟法庭教学,并为这些教师的参与提供良好的制度保障,比如工作量计算、教学业绩评价、职称聘用渠道等方面都给予专门考虑。
物质资源主要指财力、物力的投入。法学院校应开辟独立的模拟法庭实验室,选择适当的场所,按照真实法庭的格局进行布置,配备先进的教学设备,使学生在逼真的情境中开展法律实训。与此同时,开发模拟法庭网上教学系统、编著教学软件等,都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此外还需要通过广泛参加国内外模拟法庭竞赛,来检验和提升法学院校模拟法庭教学的成绩和水平。目前国内外比较重要的模拟法庭竞赛,如“理律杯”全国中文模拟法庭竞赛、“JESSUP(杰塞普)”中国区英文模拟法庭选拔赛、“IHL(国际人道法)”中国区英文模拟法庭选拔赛、“贸仲杯”全国英文模拟法庭竞赛等,如果想取得竞赛成绩除了投入师资外,还需长期参加此类竞赛积累丰富的大赛经验,形成本学院校的竞赛传统,这方面的投入也构成了模拟法庭课程长期开设所必须考虑的。
制度资源主要是指学院和大学两级服务管理机构,尤其是大学方面要充分考虑到模拟法庭教学的特殊性,与传统理论教学的区别,设计并建立适宜推进模拟法庭教学发展的教师工作业绩与职称评聘制度,从制度上向参与模拟法庭教学的广大教师予以倾斜。所谓的“倾斜”只不过是以传统法学理论教学为中心而建立的现行法学专业教师业绩评价机制上言,适当降低其科研论文和项目的要求。实际上,如果从一个全新的教学与科研并重——现在的教学与科研并重,依旧是重科研、轻教学的安排——或者鼓励教师参与教学的角度出发,模拟法庭教学的工作量和社会影响力,譬如,大型模拟法庭竞赛获奖的社会影响力,以及通过模拟法庭教学对学生法律实践能力的培养所释放出的强大社会效益,丝毫不亚于教师科研成绩带来的社会影响和收益,因此,针对法学教育改革,推进实践教学,必须调整现行教师工作业绩评价机制,在鼓励教师为模拟法庭教学,以及其他形式的法学实践教学投入大量精力的同时,解决其后顾之忧。此外,也可以借鉴已经存在的对高校学生及其竞赛主要指导教师,参加各类校际、全国乃至全球范围内学术或实验竞赛获奖给予奖励,包括物质奖励和给予深造机会等学业奖励的机制,对参加模拟法庭竞赛获奖的学生及其指导教师予以适当奖励。从激励机制上,鼓励和推动模拟法庭教学在现阶段的发展。这方面,我国刚刚启动的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中已有提及,如何抓住契机,具体落实是摆在我们面前的机遇和挑战。
二、吉林大学法学院模拟法庭竞赛与课程化实践
吉林大学法学院模拟法庭教学专项实践始于2010年,该项目以模拟法庭竞赛团队为基本的组织依托,以国内外各项模拟法庭赛事为指向,以法学本科模拟法庭(春季)赛季和硕士模拟法庭(秋季)赛季为平台,以法学院英特尔法学精英实验班为主要教学对象,形成了法学理论与法律实务相结合,课内讲授与课外竞赛互动的立体培养模式。在充分汲取竞赛经验的同时,通过对近年来模拟法庭教学方法的总结,我们开始致力于模拟法庭教学课程化的尝试。
1. 2010年与2011年模拟法庭竞赛与教学实践
2010年是吉林大学法学院模拟法庭教学实验开展的第一年。学院在“理律杯”全国高校模拟法庭竞赛前3个月通过全院选拔的形式,挑选7名优秀本科生组建了“理律杯”竞赛团队。学院为竞赛团队配备了5位理论与实践专家予以全程指导。在案件分析、书状写作、选择庭辩思路等方面,老师们给予了大量帮助。参赛队员主动性较弱,主要参考老师提供的意见,队员本身并没有形成独立的、统一的认识,也没有将指导老师的意见切实转化为自身知识与能力。最后,在比赛中,我院竞赛队伍未获小组出线。
2011年是模拟法庭教学实验推进的第二年。模拟法庭教学团队在总结2010年教学活动与对外竞赛的经验之上,对模拟法庭教学的制度设计、队员构成、培训方式等做了较大调整与创新。首先,转变仅为参加全国模拟法庭竞赛而选拔队员的思路,在学院本科生中开展了常规性的模拟法庭赛季;其次,改变由老师主导队员训练的方式,形成了学生自治为主、专业教师指导为辅的团队训练模式;再次,调整主要由上场队员外出参加比赛的团队结构,增设其他学生为观察员,激活团队竞争与合作意识;最后,加强与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实务机构的交流与合作,更好地利用外部资源。吉林大学法学院模拟法庭竞赛队伍在当年的“理律杯”全国模拟法庭竞赛中从三二十支队伍中脱颖而出,杀入全国八强。
总结过去两年的模拟法庭竞赛与教学实验,初步得出以下结论。首先,学生自主是模拟法庭教学成功的关键。只有激发学生在模拟法庭过程中的积极性与主动性,才能使学生得到真正的锻炼。其次,模拟法庭课程必须具有持续性。学生需要在一定时期内经过多次的模拟法律实践,“以赛代练”才能更好地掌握法律实务技巧。再次,模拟法庭教学必须整合、优化校内外的各项教育资源,通过理论与实务专家的配合指导,方可收到较好地教学效果。
2. 2012年模拟法庭竞赛与课程化创新
2012年是模拟法庭教学项目建设的第三年。在前两年模拟法庭教学与竞赛经验的基础上,吉林大学法学院模拟法庭教学团队积极践行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在创新型、应用型、复合型人才培养机制上继续探索。
首先,将模拟法庭竞赛队员选拔的方式由单次淘汰改为多次考核选拔。2012年4—5月间,吉林大学法学院已举办一系列法律实务培训讲座和为普及模拟法庭教学及选拔优秀竞赛队员的“英特尔模拟法庭赛季”,并于赛后进行了竞赛队员的首轮选拔。同年8—9月间,针对初选队员特点,结合每年下半年全国“理律杯”模拟法庭竞赛议题进行专业基础知识的理论授课和模拟真实的庭辩实训,并将该特训过程命名为“理律杯模拟法庭竞赛课”,课时为32学时,2学分,列入教学计划。
在特训课程结束后,对初选队员进行考核,选拔综合成绩优异者组成吉林大学法学院理律杯竞赛队,再由竞赛队带队教师予以指导,此轮指导主要以学生自学和自训为主,带队教师宏观把握并带队赴北京参赛。通过增加选拔次数,增加模拟法庭教学的训练周期,使学生形成持续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学习理念和能力,将法律实践思维融入日常的理论学习中。
其次,借鉴模拟法庭竞赛特训课的教学方法和授课内容,为广大未进入特训课学习的本科学生开设专门的模拟法庭课程,供法学本科生二年级下学期选修,课程名即为“模拟法庭课”,2学分,40学时,列入教学计划。
模拟法庭课程的教学目的,为通过知识讲授与实战演练相结合的形式,将法学理论知识与实践技能教授给学生,以达到使学生夯实专业基础,掌握法律分析方法,提高法律实践能力的效果。课程内容突出,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发挥实战演练在法学教学中的作用。课程教学团队,采用双师型的师资配备,强调不论是校内教师抑或校外实务专家都应在理论与实务方面有较深造诣和丰富经验。由校内教师与校外实务专家共同组成,分模块对学生进行讲授。校内教师侧重模拟法庭基础理论的讲授,包括各类型案件的理论与学理分析,校外专家重点承担典型案件证据使用规则和方法的讲解以及庭审技巧的传授,包括各自不同诉讼角色在庭审过程中应予以注意的问题等。理论导师和实践导师互相配合,以具体案件为切入点,引导学生完成从案件发生、受理、分析到法庭审理(或经仲裁)、调解、执行的全过程。
课程的教学内容,在现有模拟法庭课程教材的基础上进行了大胆创新。吉林大学法学院模拟法庭教学团队计划自主编写教材,已设计全新的模拟法庭课程教学大纲。具体如下内容:第一部分,介绍模拟法庭的基础理论,主要包括介绍模拟法庭教学法的内涵、历史沿革、在当前法学教育中的定位、综合性和实践性强的教学功能等理论知识,分3章4学时;第二部分,立足于我国目前法庭实践和模拟法庭竞赛活动,分民商法、刑法、行政法、国际法等四大教学板块,结合每一类型案件所涉及的法庭专业知识、庭审程序、庭审技巧、书状写作等实践技能,在已有理论专业课的基础上通过选取典型案例进行展开讲授,课程安排为16章20学时;第三部分,采取实战演练的方式,通过进行多角色扮演的模拟法庭竞赛,帮助学生将所学的平面知识立体化,提高法律知识的实际运用能力与具体案件的现实应处能力。课时安排为16学时,以实际竞赛时数计算。由此,通过该课程的教学,使学生掌握分析案例与法条解读的基本方法;掌握证据收集、运用以及法律文书写作的基本方法;在第三部分的竞赛考核中,掌握基本的庭审程序与庭审技巧。
课程的评价方式,采用平时成绩,包括出勤率、课题提问、随堂笔试,与模拟法庭竞赛成绩,包括团体名次与个人得分,予以综合评定。对平时成绩的计算,有助于考察学生的课堂学习能力,但这部分所占的比重较小约占总成绩30~35%,模拟法庭实战演练是检验学生学习效果的主要方式。
模拟法庭课程是理论与实践结合的良好教学范式,将其专业化、常规化及制度化,是法学实践教学开展的必由之路。该课程促使法学教育过程体现更多的专业性、实践性及技能性,使学生在模拟法律实践的学习过程中,体味法律的精髓、感受庭辩的智慧、领略法律人的风采,以实际行动为指向让学生更好地承担起法律职业者的使命和责任,成为社会发展需要的创新型、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
参考文献:
远程网络教育在高等教育中得以广泛应用,而在线课程质量问题也越来越突出。除内外部质量控制机制外,法学专业在线课程质量还直接受到在线课程开发模式、课程设计、资源质量、技术应用四大因素的影响。对在线课程进行模块化、编组式设计开发,建立模块化质量标准,实施多元全过程监督是确保法学专业在线课程质量控制的有效方式。
关键词:
在线课程;模块化;课程质量
教学质量是大众化教育的生命线,更是高等教育发展的核心问题。在当今信息、多媒体技术的推动下,远程网络教学在高等教育中得到了广泛应用和不断发展。与此同时,在线教学质量问题也广为关注。提高并保障在线教学质量,己经成为大家研究的热点和重点。
一、在线教育及在线课程质量
(一)在线教育的内涵对于在线教育的认识和定义目前尚未统一。学者何克抗认为在线教育是指通过因特网进行的学习与教学活动,它从根本上改变教学结构和教学本质。宋国学从五种不同的角度中归纳出“e-学习”具有信息更新快、学习自主性明显等内涵。笔者认为在线教育的本质是把传统课堂搬到网络环境中,是利用现代信息技术重新组织教学内容、知识体系和教学方式,形成完整的课程教学活动的过程。
(二)在线课程质量课程作为知识讲授、能力培养的重要载体,是专业教育教学的基本单元。在线课程是指通过网络表现的某门学科的教学内容及实施的教学活动的总和,它包括按一定的教学目标、教学策略组织起来的教学内容和网络教学支撑环境两个部分。笔者根据对于课程质量的认识,结合大学在线课程概念,引入CIPP教学评价理论,把在线课程质量概括为:在线课程在环境、输入、过程、输出环节中表现出的满足学生需求,体现网络环境学习特点,达到设计者期望的状态。
二、大学法学专业在线课程质量现状
当前,大学法学专业部分课程采取以网络教学为主、面授教学为辅的新型教学模式,法学专业网络课程得到了重视和发展。与此同时,其网络课程质量也暴露出了诸多问题。一是法学专业在线课程质量标准缺失。由于法学专业历来以校园教育为重点,对在线教育重视不够,法学专业的网络教育质量标准空缺,在线课程质量标准更无从谈起。二是法学专业在线课程设计与开发理念滞后。法学专业在线课程设计与开发仍然在很大程度上采用传统校园教育的课程设计与开发模式,使得课程设计与开发不能适应网络教育的新要求。三是法学专业在线课程设计与开发能力不足。法学专业在线课程设计与开发仍然由法学专业教研室组织专任老师,采用单一、低端的技术,直接影响课程质量和学生在线学习效果。四是法学专业在线课程设计与开发资源不足。缺乏先进、真实、适用的法学专业案例素材,直接导致在线课程设计与开发难以取得根本性的突破。
三、大学法学专业在线课程质量影响因素
国内专家学者基于实证,广泛的开展了在线课程质量影响因素研究。于秀云把教学资源、学习过程控制、学习支持服务、教学管理和系统运作五个方面视为在线课程质量的重要保障。徐旭东提出培养目标、质量标准、学习对象、教师、学习资源、组织体系、学习支持服务、教学评价是网络教育质量保证体系主要构成要素。2008年网络教育精品课程指标把教学理念与课程设计、教师队伍、教学内容与学习资源、学习过程管理、学习支持服务、教学效果、特色及政策支持是评价课程质量的重要因素。陈建钢认为需要从网络环境、教学平台、网络课程、资源库(中心)、应用服务、评价认证与质量保证六个方面提高在线课程质量。笔者基于法学专业教学特征,结合教学实践和学生学习反馈认为,影响大学法学专业在线课程质量主要包括四大基本因素即开发模式、课程设计、资源质量、技术应用。
四、大学法学专业模块化在线课程质量保障措施
借鉴英国开放大学、香港公开大学相关专业课程设计与开发的成功经验,引入课程组和模块化的设计与开发模式,打破传统的教师授课为中心,以学习者为中心,对法学专业网络课程进行模块化编组,建立模块化质量标准,实施过程化质量控制,以此保障在线课程质量。
(一)进行模块化拆解对法学专业在线课程进行基于知识结构的分解,形成在线课程模块,课程模块大小以学习者15分钟学习时间为限。将一门完整的法学课程拆解为40个知识模块。
(二)实施课程组开发由法学教研室组织法学课程专家、教学专家(专业教师、实践指导老师、辅导老师)、技术专家(媒体、视频等制作技术人员),形成课程组,由教学专家编制课程设计方案,课程专家形成课程方案,技术专家进行编辑制作。
(三)建立模块化质量标准基于总体课程目标和知识点目标,针对每一模块,从课程模块内容、开发技术、控制方式等方面,建立质量标准,形成模块化课程质量标准体系。
(四)实施全过程多元监督课程开发过程中,邀请校外法学专家、在线课程设计专家对课程设计、课程资源、课程开发等方面进行审定;组织法学专业授课老师和辅导老师试用,反馈试用效果;组织部分学习者远程在线测试,反馈学习效果。
[参考文献]
[1]何克抗.现代教育技术和优质网络课程的设计与开发[J].中国电化教育,2014.
[2]教育部现代远程教育资源建设委员会.现代远程教育资源建设技术规范[S].2000.
一、《经济法》与《经济法律制度》
目前,非法学专业开设的法律课程除一般法律基础性课程外,主要是经管类专业的《经济法》,绝大多数经管类专业将《经济法》作为学科必修课。但从法律学科的分类角度看,《经济法》并非单单是一门法律课程,而是一个学科体系。上世纪70年代末至80年代初,受前苏联法学理论的影响,当时的法律界人士曾力主将经济法作为调整我国各类经济关系的基本法。但部分学者不承认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认为它缺乏统一的调整对象与调整方法。1986年《民法通则》的颁布标志着历时7年之久的论争最终以“民法派”的胜利而暂时沉寂。但经济法学并未因此而退出法学的视野,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学学科仍在法学学术领域占据着非常重要的地位。
当前,尽管法学界对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仍未达成统一,但较为一致的认识是,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并以自治为基本理念,但民法的自治难以解决市场的失灵、外部性及公共产品投资问题,因而需要国家权力的监管、调控以及并从新的角度来思考公共产品投资的法律规范形式。由此经济法至少应包括市场监管法、宏观调控法、环境资源法、社会保障法等内容。其所调整的不是私人主体之间的经济行为,而是政府对市场经济活动的干预与调控。基于此认识,市场主体法如公司法、市场行为法如合同法,以及物权法、侵权法、婚姻家庭法等均属于民法的内容,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产品质量法、税法、环境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等则常被划归于经济法的体系范畴。
根据上述关于民法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基本划分,可以说,民法和经济法均调整市场行为,均与经济关系与经济活动有不可分割的联系。但民法侧重于市场主体及其自主决定的经济活动,而经济法则侧重于对市场主体自主决定行为的局限进行政府干预。在很大程度上,民法构成了经济法的基础,因为不了解民法所调整的私主体行为,就不可能真正理解公权力干预的正当性。而且,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劳动法与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等被划入经济法体系范畴的单行法,其所涉及的侵权关系、合同关系均以民法上的相关理论为基础。因此,对于经济法专业的法学本科生而言,民法是必修的基础课程。
由于经济法与市场监管与调控紧密相关,常常被列为经管类专业的必修法律课程,但受专业课程计划的限制,不可能为法律课程留下充分的空间。对非法学专业的学生而言,由于缺乏基础的法律知识背景,他们很难真正理解经济法的真正内涵。即使学到一些“法律知识”,也很难能在实践中准确地运用,实际上不能达到教学目的。
因此,对非法学类专业而言,单纯一门经济法课程是远远不够的,但是开设更多的法律课程从专业课程规划的角度又不可能。在这种情况下,不应受学科意义上经济法调整对象的限制,而应针对非法学专业的学生,从“经济法律制度”的视角来进行课程设计。相对于“经济法”,“经济法律制度”不仅能够涵摄民法范畴内与市场经济活动相关的内容,从而有助于解决经济法课程前提性法律基础之不足,而且也便于将相关法律制度根据具体的需要进行系统性的整合。
二、非法学专业法律教学课程设计的三个层次
即使通过经济法律制度整合民法中有关市场经济行为的法律,单单这一门法律课程仍嫌不足。因为在学习经济法律制度之前,学生需要对法律的一般理论,经济法律制度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经济法律责任所涉及的刑法、行政法以及诉讼法等问题均需有基础性的把握。一般而言,经管类专业的法律课程设置应当有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是基础课程。基础课程主要介绍法的一般理论、我国法律体系的基本构造、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社会法及诉讼法所调整的基本社会关系及其基本内容。课程教学目标在于让学生对我国法律的基本体系与内容有个概括性的了解,并在此基础培养基本的法律思维与法治理念。《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强调,为全民法治观念,要将法治教育纳入整个国民教育体系,从中小学即设立法治知识课程。据此可以肯定的是,基础法律课程将成为高校所有专业的必修课程。
目前,各高校经管类大多仅开设《经济法》一门法律课,很少未开设专门的法律基础课程。尽管思政类课程中涉及法律基础的内容,但其教学内容的侧重点并不在于基础法律知识的介绍和法律理念的培养,而是将法律作为加强思想道德教育的手段来对待的,其侧重点在于尊法守法意识的树立,与作为专业类法律课程的基础以及十四中全会《决定》的要求相差较远。在这种情况下,专业基础类课程中的《经济法学》课程的讲授缺乏必要的基础法律知识背景,仍需先行介绍法律的基础知识,从而严重影响了《经济法学》教学目标的实现。
第二层次即经济法律制度。该课程属于学科基础类课程,其内容主要介绍与市场经济活动相关的法律知识。如果说基础课程的教学目标主要在于认知和理解,经济法律制度的教学目标则应适当增加法律的具体应用能力。
第三层次为专业类课程。这类课程是根据具体专业方向的需要而有针对性地开设的课程。经济法律制度由于涉及到的法律领域十分庞杂,只能侧重于基础,而难以具体和深入。更为深入的内容只能就不同的专业方向有针对性地另行开设。比如人力资源方向,需要专门开设劳动法,工程管理专业需要开设建筑工程法,物流专业方向需开设物流法规,而对外贸易专业方向则需要进一步了解海商法的专业法律知识。这一层次的法律课程由于是针对具体的专业方向需要而特别开设的,故在教学目标上应更加注重法律知识的具体运用。
上述三个不同层次的法律课程,经济法律制度具有承上启下的作用。相对于法律基础课程,它已经较为偏向专业需要,是对有关市场经济活动的法律的进一步深入。但相对不同专业方向的特殊需要,它又属于经管类的基础类课程。
三、非法学专业法律课程设计与创业教育之协调
当前,已出版的各类《经济法》教材近百种,但大多数是针对法学专业学生而编写的,虽然部分教材考虑了非法学专业的需要,但并未针对特定专业的自身特点,而是力争“包罗万象”,由各专业根据不同需要自行选择需讲授的内容。由于缺乏明确的针对性,这样的编排内容全面有余,但系统性不足,几乎毫无例外地均是依照单行法律来设章分节。对于非法学专业的学生而言,这样的教学内容安排只能使他们掌握一些零散的经济法律知识,而难以形成体系化的认识,更无需谈法律的具体应用。
为提高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教育部提出把创新创业教育纳入高校专业教育和文化素质教育教学计划和学分体系,建立多层次、立体化的创新创业教育课程体系,并要求将创新创业类课程的设置要与专业课程体系有机融合,编写适用和有特色的高质量教材。尽管法律教育并非创新创业教育之重点,但法律课程建设无疑是创新创业——尤其是创业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可迄今为止,法律专业课程设计还未能充分考虑创业教育之需要。
创业法律教育的关键是让学生了解创业过程中所需要的法律知识并能将之运用到创业工作中去,而相关的法律知识——企业的设立、公司治理、投资者内部关系、合同的订立与履行、市场经营与竞争等等——几乎均与经济法律制度密切相关,故此完全可以与经济法律制度的课程内容设计统一起来。在此基础上,《经济法律制度》课程的内容设计可考虑以创业过程为线索,将相关的经济法律知识贯穿起来。这样不仅可满足非法学专业尤其是经管类各专业法律课程教学要求,而且有助于法律知识的体系化理解和在实践中的具体运用。
综上所述,非法学专业的法律课程设置与教学内容设计与法学专业有很大的不同,但这一问题目前并未受到足够的关注。从当前相关教材的内容编排情况看,也大多没有充分考虑不同专业的专业需求,从而使教学效果和教学目标的实现均不同程度地受到一些影响。针对非法学类专业的专业特点,分三个层次进行课程设置,并结合创业教育的需要将《经济法律制度》的教学内容与创业法律教育相结合是必要而且可行的。当然,非法学专业的法律教育问题由于涉及的专业范围相当广泛,不同的专业还需根据自己的需要设计相应的法律教学方案。
因此在以追求务实的法学教育环境中,并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已经成为一门渐趋弱势化的学科。
运用讲授教学法,系统传递核心知识
由于中国法制史这门学科是以中国法制发生、发展为基本线索,以大量史料为理论来源,具有时间跨度长、涵盖内容广泛且零散、文字艰深晦涩、专有名词难以理解等特点,因此教师在采用讲授教学法时,要注意两方面的问题。
(一)优化教学内容,做到详略得当,重点突出
在讲授宋代法律制度时,教师先简要介绍宋代的政治、经济文化背景,使学生初步了解宋代在中国封建社会发展史上具有承前启后的地位,商品经济的高度发展不仅促进了科学技术的提高、文化教育的兴盛和思想观念的更新,还使得宋代法制文明依然居于世界的前列。随后教师以重点和难点为主线系统讲授核心知识体系,在两宋法制指导思想方面,应重点讲授程朱理学和永嘉功利学派对宋代立法思想的影响;在立法活动上,主要讲授《宋刑统》、编敕、编例和条法事类;在行政法律制度上,应着重于两府三司的中央行政机构、由御史台和谏院组成的中央行政监察机关、宋代科举制度改革和历纸、磨勘等职官考课制度;在刑事法律制度上,应把重点放在《重法地法》等刑事特别法和折杖法、编配法等宋代独具特色的刑罚制度上;在民事法律制度上,教师讲授的重点是,宋代因佃户、雇工、婢女等有了民事主体资格而扩大了民事权利主体范围,婚姻制度受程朱理学的影响而进一步强化了夫权,宋代物权体系以所有权、典权、永佃权等为主要内容,契约制度以担保制度、契约中介制度和竞标缔约制度为主要特色,继承制度主要是宗祧继承、户绝继承以及女性、遗腹子、私生子、义子、赘婿等的财产继承;宋代经济法律制度可结合王安石变法讲授方田均税法、农田水利法、青苗法和市易法等,此外还有独具特色的禁榷律法;在司法制度方面,重点介绍中央司法机关大理寺、刑部和审刑院,宋代临时审判机构案议、制勘院、推勘院,还应结合《洗冤集录》、《折狱龟鉴》和《棠阴比事》等着作讲解宋代证据制度。
(二)从学生熟悉的背景知识人手,激发学生的浓厚兴趣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712(2015)23-0094-03[ZW(N]
[基金项目]本文系郑州大学2014年教改项目“法学双语课程准入、建设、评估与淘汰机制研究”(2014XJGLX147)的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刘慧(1977―),河南商丘人,硕士,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讲师,研究方向:法律英语,国际商法。
一、前言
在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趋势下,法律国际化增加了我国对复合型法律人才的需求。复合型法律人才不但要熟悉国内法律,精通外语,还能了解并熟练运用国际规则处理实践中的具体事务,无障碍地参与国际交往和交流。这对我国高等院校法律人才的培养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教育部2001年的《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将“双语教学”纳入教育体制,明确提出要在高校积极推动使用英语等外语进行教学,还特别强调“高新技术领域的生物技术、信息技术等专业,以及为适应我国加入WO后需要的金融、法律等专业,更要先行一步,力争三年内,外语教学课程要达到所开设课程的5%至10%”[1]。根据这个文件和2007年《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高教司于2007年《关于启动2007年度双语教学示范课程建设项目的通知》,决定启动双语教学示范课程建设项目。2011年12月,教育部和中央政法委联合下发了《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要“深化高等法学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法律人才培养质量”,要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同时,“要把培养涉外法律人才作为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的突破口”[2]。
在当今的时代背景下,卓越的“涉外法律人才”必须具有国际化的视角、国际化的知识体系和国际化的思维模式。换言之,卓越的“涉外法律人才”一定是“国际化的法律人才”。在高等院校推行并完善法学双语教学已经成为一个不可逆转的趋势,各大高校纷纷开始双语教学的尝试和改革。但是,目前我国高等学校的法学双语教学还处于起步和探索阶段,相关的课程设置、教学模式、教学方法、教材建设、教学考核与评估等还没有成熟完善的体系和标准。
二、法学双语教学课程选择和设置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下,法学双语课程的选择要综合考虑我国的政治经济、社会、教育等多种因素,从以往注重培养单一的从事外贸或者对外经济活动的涉外人才,转向培育复合型法律人才。复合型法律人才不仅熟悉法律专业英语,而且对于法律体系尤其是英美法系的法律规则有完整性的了解和较强的运用能力。基于此种需求,法学双语课程的设置应当理论课程和应用课程并重。
目前,我国高校法学双语教学课程设置缺乏科学的理论体系以及精心的规划。对于法学双语教学课程的设计规划、开设次序等问题,大多数学校只是根据自己的条件和师生的现状进行尝试性设置,并不断修改和调整。具体来讲,大多数高校把教育部规定的十四门法学专业核心课程(中国法制史、法理学、宪法、民法、刑法、知识产权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经济法总论、商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中的三门――国际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列为双语教学课程。部分高校除了设置这三门双语课,还结合实际开设了一些与国际规则或国际贸易相关的课程,如国际商法、WO规则、英美合同法、英美侵权法、国际商事仲裁等。
法学双语课程开设应该符合实用性标准。随着经济贸易全球化和国际交往的增多,越来越多的法律服务人员面向全球服务,掌握国际通用规则的学习非常必要。因此,法学双语课程的设置结构应从内向型向外向型发展,从专业型向通才型发展,从本土化向国际化发展,增加西方法律制度、国际贸易、商法、比较法等课程的设置,建立起适合复合型法律人才发展战略的课程体系,让学生熟悉WO国际规则、国际条约和其主要成员国的相关法律,为以后工作做好准备。
三、法学双语教学资源的立体运用
(一)教材的选用
在我国传统的法学教育模式中,通常都是教师指定一本课程教材,授课基本上依据教材展开,学生的预习、听讲、练习、复习和考试都是围绕这本教材进行。但是,多年的教学实践证明,这种传统且僵化的教材使用模式严重影响了教学效果。首先,目前我国的教材市场管理不完善,教材质量良莠不齐。其次,即使教材编写精良,一本教材也很难包含这门课程的全部知识点,而且不能包含最新的理论和实践信息。法学教材通常是以法学理论为主,有关实践的最新案例等信息很难被及时纳入教材。因此,法学双语教学必须摒弃传统的教材使用方式,借鉴英美法学教育灵活使用教学资料的方式。
在英美等国家的法学教育中,教师在讲授某门课程时,几乎不会指定一本教学参考书,而是根据某门课程的特点和自己的教学方式,列出该门课程的阅读清单。阅读清单通常包括该课程领域的理论著述、权威论著,以及最新的学术动态和参考案例。在我国的法学双语教学中,如果教师也能够提供这样一个综合性的资料体系,让学生从中获取有价值的学术信息,那么该门课程双语教学的效果则必然大大提高。由此可见,法学双语教学的教材选择不是选择原版教材还是双语教材的问题,而是怎样构建一个综合的、多方位的教学参考资料体系,并指导学生有效地运用这些参考资料学习的问题。
(二)网络教学资源的利用
在信息网络化时代的今天,互联网的力量改善着人们的工作、学习、生活,教育也不例外。网络的出现和普及,使得人们接触知识的机会和途径不再单一,因此,近几年教育网络化得以迅猛发展。其中,以网易的公开课和MOOC为代表的全新网络教学模式,为法学双语教学提供了丰富而便捷的网络教学资源。源自美国麻省理工大学的公开课,带动着越来越多的国内外的大学将自己的特色课程或者优秀课程公开出来,供全世界有兴趣的学习者免费使用、学习。目前最为热门的MOOC方式,对网络学习有着重大的变革意义。在MOOC之后,网络分享的载体变成了一个完整的教学过程,除了“听讲”还包括“授业”、也包括“解惑”,有课堂测验、作业、考试――通过MOOC这样一种形式,一个完整的教学过程可以被保存、被复用,可以被全世界的学生使用。对于法学双语教学,丰富的网络教学资源给教师和学生都提供了更加便捷的学习途径。
(三)法学双语教学方法的改革
关于双语教学的基本模式,在权威的Longman Education Dictionary中,双语教学的方法被划分为渗透式教学法(Immersion Bilingual Education Mode)和过渡式教学法(ransitional Bilingual Education Mode)。渗透式教学法要求外语环境相对优越,对于教师和学生的英语能力要求都比较高。目前,国内只有部分高校、部分教师和学生能满足该教学方法的要求。[3]过渡式教学法以一种语言为主要载体,其他语言为辅助,分阶段地使用母语和非母语进行教学活动的方法。目前,国内大部分高校受英语环境、师资水平、经费资料等的限制,法学双语教学都采用过渡式教学法,即以英文教材为载体,使用中文和英文两种语言进行教学。在实际法学双语教学中,无法统一规定使用哪种教学方法,而是应该结合本校教师和学生的现状,针对不同专业和年级的学生,灵活使用渗透式教学法和过渡式教学法。例如对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法学院国际商法专业的学生,大三开设国际商事仲裁法课程,课程主要采用过渡式教学法,讲授语言使用中文和英文,参考资料以英文为主;而大四学开设的美国商业法课程,因为大部分学生已经有良好的英语基础且学习双语课的热情较高,该课程就以渗透式教学为主,讲授、讨论、资料运用都以英文为主。
就法学双语教学方法而言,必须从以教师为中心转变成以学生为中心,从填鸭式教学转变为引导式教学。教师应当注重对学生的引导,从课前预习、课堂上发言和讨论、课后总结等方面激发学生学习的主动性,促进学生主动学习。学生只有在课前做好充分的预习和准备后,才能在课堂上有限的时间内进行高效学习,师生才可以完成更高质量的沟通与交流。例如,在讲授法律英语课程的《美国宪法》一章时,笔者要求学生课前熟悉美国宪法的制定背景,阅读美国宪法的主要条款。在课堂上,笔者有效地和学生展开互动,讨论特定背景下美国宪法的特点、各个条款的主旨和重要部分。另外,在实施该章节的案例教学之前,笔者让学生在课前阅读教师指定的案例――Marbury v. Madison(马伯里诉麦迪逊案)[5]并完成了Case Brief(案例分析摘要),在课堂上,师生共同参与该案的分析与讨论,教学效果大大提高。
(四)综合考核和评估体系
推行法学双语教学必须改革单一僵化的法学考核或者评估模式。传统的法学考核或者评估通常是以期末测试的方式进行一次性考核,大多采用书面测试或者提交小论文的形式。该种考核模式太过单一,不利于推动学生平时学习,也无法真实有效地对学生的综合能力进行评估。因此,在法学双语教学中,应当采用多阶段、多形式考核的方法,以持续有效地对学生的学习进行检测和评估。考核可以分为平时、期中、期末三个阶段,以分为个人作业和团队合作项目的方式进行,比如,模拟法庭或者模拟仲裁等。考核应该对学生听说读写译各个方面的能力进行全方位的考核,以促进学生学习能力的全面提高。例如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对法律英语,国际商事仲裁、美国商业法、海商法等法学双语课程的考核主要采用综合评估模式。学生的课程成绩分为平时成绩、期中成绩和期末成绩三个部分,平时成绩占35%,其中考勤10%、课堂参与度5%、小测验20%;期中成绩占25%;期末成绩占40%。这样的评估方式和成绩分配能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主动性,并能对学生进行客观、持续的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