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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消防安全工作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级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省政府每半年组织召开一次消防工作联席会议,指导省政府各部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每年组织召开一次全省消防工作会议,对全省消防工作任务进行部署,与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签订年度《消防工作责任书》,并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公安消防机构负责指导。
第五条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工作负全责;分管系统(行业)业务工作的领导为第二责任人,对所分管系统(行业)的消防安全工作和消防监管工作负责;分管消防工作的领导为第三责任人,对本地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灭火救援和消防监管等工作负责。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行政、生产等业务工作的负责人对所分管部门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二)将消防业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保障消防经费投入,并随着经济发展逐步提高。
(三)将消防专业规划纳入城市、村镇、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和新区开发、工业园区的建设规划中,保证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与其他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同步实施。
(四)加强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建设,增强扑救火灾的能力。
(五)建立消防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六)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七)建立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火灾事故应急救援制度并组织实施。
(八)对公安消防机构依法报请批准的事项,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明确决定。
(九)指导、督促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
(十)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情况进行督察,并纳入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政绩考评内容之中。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履行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
(一)发展和改革部门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时,应当将消防设施建设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规划。
(二)财政部门应当保障消防业务经费的需要。
(三)建设部门应当实施消防规划规定的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防火间距等有关内容,并从工程设计审查、工程监理、质量监督等方面,保证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消防设计、设施和工地防火措施落实到位。
(四)通信部门应当保障火警专线畅通,并协助有关部门保障消防指挥中心与消防站、供水、供电、供气、急救、交通管理等部门、单位之间调度专线的正常使用。
(五)教育部门负责学校等各类教育机构的消防安全工作;应当将有关的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大、中、小学教学内容,并组织实施制定教材和教学计划;指导农村学生集中的中小学校针对农村消防工作特点,开展符合农村实际的防火安全教育。
(六)司法、劳动和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列入普法、培训、安全考核的内容。(七)民政部门负责监管养老院、福利院等社会福利机构的消防安全工作。
(八)文化部门负责监管文化活动、演出活动的消防安全工作。
(十)农业部门负责监管农村、乡镇企业的消防安全工作,牧业部门负责监督草原的消防安全工作。
(十一)交通部门负责监管客运汽车站、船舶、码头、水上运输等方面的消防安全工作。
(十二)旅游部门负责监管宾馆、饭店等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十三)体育部门负责监管体育场馆、设施等有关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十四)文物部门负责监管文物古建筑等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十五)人防部门负责监管由各级人防部门组织建设的公共人防工程的消防安全工作。
(十六)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应当义务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对公安消防机构需要公示、公开的社会公益性消防安全内容,应当免费登载、播发。
第八条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消防机构应依据法律法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消防法律、行政法规和技术标准。
(二)履行消防行政许可职责,加强消防产品监督。
(三)依法开展消防监督抽查,督促消除火灾隐患。
(四)受理火警,及时组织扑救火灾,救助遇险人员。
(五)调查、认定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
(六)对社会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推动消防中介服务机构建设并进行监督指导。
(七)依法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重大消防工作事项,提出消防工作建议。
(八)公布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和督促整改情况。
(九)依法对消防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十)定期对派出所民警进行消防业务指导,每半年不少于1次。
(十一)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组织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根据上级人民政府的消防规划,结合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消防工作计划,组建义务消防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措施等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指导和监督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居民小区物业管理单位的消防工作。
(四)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五)对本辖区内各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的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情况上报有关部门。
第十条公安派出所应当履行《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规定》第二章第六条规定的职权。
第十一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二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村民防火公约并组织实施。
(二)开展家庭、粮场防火知识宣传教育,在本村公共场所设置消防宣传栏和其他消防安全警示标志。
(三)建立本村消防灭火组织,开展灭火技能培训和演练。(四)对村民随意堆放粮草、违规接拉电气线路等可能引发火灾的行为予以纠正和制止,消除火灾隐患。
(五)督促本村所属经济组织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六)发生火灾时立即报警,并组织对初发火灾的扑救。
第十三条居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开展家庭防火知识宣传教育。
(二)对居民住宅楼、院的消防安全进行检查,纠正堵塞、占用消防通道、水源等消防违章行为。
(三)发生火灾时立即报警,并协助公安消防机构扑救火灾,疏散居民。
第十四条居民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四)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第十五条公民应当依法履行下列消防安全义务:
(一)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
(二)参加有组织的消防安全培训和火灾扑救。
(三)遵守公共场所和易燃易爆物品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四)配合公安消防机构和其他组织开展的消防监督检查。(五)教育未成年子女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可能引发火灾事故的消防违法行为,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消防机构,接到举报的公安消防机构必须立即依法查处。
第十七条上级人民政府与下一级人民政府,人民政府与所属工作部门、派出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关于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规定,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主管部门与被监督管理单位之间,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可以通过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八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公安消防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的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其主管部门提出书面行政处理建议,有关部门应当将处理情况书面向提出建议的单位反馈。
第十九条行政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实行行政监察。
第二十条对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在消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或者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下级人民政府不落实本办法规定的消防安全责任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或者给予通报批评;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对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第一责任人、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落实本办法规定的消防安全责任制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或者给予通报批评,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对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第一责任人、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公安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不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制,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造成损失,对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北京市消防安全责任监督管理办法全文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单位,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组织。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市和区、县防火安全委员会具体负责对本辖区内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公安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负责对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督促、检查本系统、行业各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落实。
第四条 本市对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实行责任制度。
第五条 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 单位应当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和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七条 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具体组织、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设置或者确定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管理的责任部门,并确定专职或者兼职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消防安全工作人员经本单位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八条 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义务:
(一)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建立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三)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消防知识培训,定期进行灭火技术训练。
(四)进行经常性的内部防火安全检查,及时制止、纠正违法、违章行为,发现并消除火灾隐患。
(五)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指定专人维护管理,保证消防设施、器材的正常、有效使用。
(六)按规定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七)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不得占用疏散通道或者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上设置影响疏散的障碍物,不得在营业、生产、教学、工作期间封闭安全出口,不得遮挡安全疏散指示标志。
(八)消防值班人员、巡逻人员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
(九)火灾发生后,及时报警、迅速组织扑救和人员疏散。不得不报、迟报、谎报火警,或者隐瞒火灾情况。
(十)火灾扑灭后,及时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并如实提供火灾事故情况。未经公安消防机构许可,不得进入、撤除、清理火灾现场。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义务。
第九条 商场、市场、宾馆、饭店、歌舞厅、影剧院、体育场(馆)、医院、学校以及其他公众聚集场所和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遵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义务:
(一)制定并完善火灾扑救和应急疏散预案,并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
(二)将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和落实方案以及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等情况向单位所在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三)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公众聚集场所至少每半年培训一次。
(四)建立健全并统一保管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和全面反映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基本情况,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补充、更新。
(五)严格落实有关动用明火的管理制度。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禁止动火施工;在非营业期间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时,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共同采取措施,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物、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专人监护,保证施工和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
(六)在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第十条 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的,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 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可以依法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当事人未订立合同或者在合同中未明确消防安全责任的,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当承担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一条 城镇居民居住区(含居住小区)的消防安全责任由产权管理单位负责;产权管理单位委托物业管理企业等单位管理的,由受委托的管理单位负责。
城镇居民居住区(含居住小区)的消防安全责任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二)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三)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四)划定和设置停车泊位及设施时,不得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对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的行为,及时制止、纠正。
(五)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和器材、消防安全标志、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设施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第十二条 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内部消防安全检查;其中,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应当至少每两小时进行一次防火巡查,营业开始前和结束后,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全面检查。
单位应当填写消防安全检查记录,对消防设施和器材的状况、是否存在火灾隐患以及对火灾隐患的整改措施等作出记载,并由检查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签字。单位应当建立消防安全检查记录档案,妥善保管消防安全记录,以备查验。
第十三条 单位应当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及时予以消除。
在火灾隐患排除前,单位应当采取消防安全防范措施;对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应当立即停止对危险部位、设施的使用。
第十四条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对单位贯彻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的情况进行定期的监督检查,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实行重点检查。
(二)对发现火灾隐患以及单位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的,立即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改正。
(三)对火灾事故及时进行调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火灾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
(四)对涉及消防安全需要审查批准或者验收的事项,必须严格依法办理;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
(五)对群众举报的火灾隐患和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 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对单位进行消防安全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公安消防机构的监督检查记录。
公安消防机构对发现单位中随时有可能发生火灾危险的部位或者设施,有权责令有关单位立即改正或者立即停止使用相关部位、设施。
对严重存在火灾隐患的公众聚集场所,公安消防机构有权向社会公告。
第十六条 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消防安全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能够即时排除的火灾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火灾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火灾隐患排除后,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查同意,方可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15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七条 公安消防机构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安全生产隐患问题,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对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由公安消防机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他单位,由公安消防机构处1000元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公安消防机构可以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存在火灾隐患,经公安消防机构通知逾期不改正,发生火灾的,由公安消防机构处警告或者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公安消防机构可以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公安消防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不履行或者不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监督检查职责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xx年4月20日起施行。
20xx年3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53号令的《北京市防火安全工作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消防安全的意义近年来,我国大量的生产安全伤亡事故发生在以矿山开采、危险化学品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等为主的高危行业,以及以中小企业为主的制造与加工业等行业。酿成这些事故的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原因,是一些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既缺乏基本的安全法律法规常识与安全知识,又缺乏必要的应急避险能力。
安全生产、劳动保护事关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广大劳动者最基本的劳动权利。
一、指导思想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安全生产法》、《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为依据,以预防和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人员伤亡为目标,消除各种火灾隐患,防止各种火灾事故的发生。
二、组织机构和职责
(一)成立区消防安全管理领导小组
成立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为组长,公安、消防、安监、监察、建设、工商行政管理、经贸、教育、文化、卫生、民政、旅游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区消防安全管理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公安消防大队。
(二)区消防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职责
城市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联合整治、分类处理、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明确各单位的消防工作专门管理人员。
实施政府消防工作责任制,每年定期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会议并与区直各有关职能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落实领导任期内消防安全工作任务和奖惩办法。
制定相应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做到制度健全、完善;统一检查验收标准。根据专项治理工作成果,依据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制定检查验收标准,实行“谁检查、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责任制。
认真贯彻《消防法》,加快消防安全工作社会化进程。督促公安、安监、监察、建设、工商行政管理、工会、商贸、教育、文化、卫生、民政、旅游等职能部门建立健全行业系统内部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协调行业职能部门,齐抓共管,确立安全生产的前置条件,全面落实消防安全工作的审查关、准入关、验收关、办证关。
依据《消防法》加强对全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的领导,促进全民消防安全教育的深入开展。督促新闻媒体、文艺团体积极参与消防安全宣传,及时报道消防工作动态,组织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
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督促各级政府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负责制,加强火灾事故的处理力度,严肃处理火灾事故单位、肇事者和责任人,严肃惩处失职、渎职行为。
定期组织节假日和春冬时节的消防安全督查、检查工作,督促各级政府把消防安全工作与日常工作结合起来,及时查处违法、违章行为,消除火灾隐患。
(三)区消防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1、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经贸部门
组织协调、督促相关职能部门积极参与消防安全工作,将消防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职能范围,积极配合公安消防机构及相关部门开展安全检查工作,落实有关规定、标准;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等市场准入证照时,将消防安全作为审查办证的前置条件;督促管理单位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牵头组织火灾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排查火灾隐患,认真落实整改措施;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工作信息。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充分发挥工商职能,积极配合区公安消防部门加强对生产经营者的消防安全知识教育,提高消防安全意识和责任感;严把市场主体经营资格,对公安消防部门取缔、责令停止使用或停产停业的,工商部门责令其办理注销登记,不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吊销其营业执照;抓好商场、超市、室内市场的监督管理,将消防安全作为日常巡查的一项内容,发现问题,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工作信息。
3、文化部门
调查掌握公共娱乐场所的底数和消防安全状况,督促文化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做好消防安全工作;严格准入制度,将消防安全作为文化经营场所行政审批的前置条件;组织开展寓教于乐,群众喜闻乐见的消防宣传活动,普及消防法律知识,消防常识;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工作信息。
4、教育部门
配合消防部门调查掌握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的底数和消防安全状况,积极配合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所属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整改火灾隐患;将消防知识纳入安全教育内容,提高青少年儿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工作信息。
5、建设部门
执行《消防法》中有关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经消防审核合格方可发给《施工许可证》及未经消防专业验收不得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规定,制定相应规章和行政审批程序,并严格执行;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到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的重要内容,制定相应行政管理规章;积极配合公安消防机构及其他部门开展专项治理,对于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的临时建筑或严重危及消防安全的违章建筑;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工作信息。
6、旅游部门
调查掌握全区星级宾馆的底数和消防安全状况,履行消防工作法定职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严格准入制度,将消防安全条件作为宾馆星级评定行政审批的前置条件,对检查或经公安消防机构通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星级宾馆,应按有关规定降低或取消星级宾馆及涉外经营资格,并责令不得承接各种接待任务;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工作信息。
7、卫生部门
调查掌握全区各类医院的底数和消防安全状况,督促所属单位履行消防工作法定职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行业内部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工作信息。
8、监察部门
依法对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履行消防工作职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执行上级有关文件通知的情况实施监察;对不认真执行消防法规,失于管理、不采取措施排除事故隐患,或批准(核准)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开业,造成重大火灾事故的国家工作人员、执法人员等监察对象,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受理各主管、监管部门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或部门的投诉、举报,调查处理有关责任人;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工作信息。
9、公安消防部门
认真贯彻消防法律、法规,加强消防监督检查,严格公正执法,督促整改火灾隐患,查处消防违法违规行为,指导各有关部门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做好领导小组的助手和参谋,及时将消防安全监督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交给区消防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并提出措施和建议,以供决策参考。
三、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一)消防安全联席会议和联合检查督查制度
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召开联席会,了解掌握全区消防工作情况,分析消防工作形势,制定相应工作对策和措施。
领导小组根据实际,制定年度全区消防工作目标和阶段工作任务,将任务分解到区直各有关部门并督促落实。区消防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收集成员单位提出议题和相关资料,草拟全区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和阶段工作任务安排,经领导小组审定后印发各成员单位。
领导小组根据需要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全区消防工作开展有针对性的联合检查、督查和专项治理整顿活动;对各镇(街道)和相关行业系统是否全面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是否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消防工作的法律、法规;是否切实落实区政府关于消防安全工作的安排和部署,开展常规性的检查,督查。
联合检查、督查工作由区消防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各成员单位必须全力配合,提供相应的人、财、物保证。
联合检查督查结束后,区消防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情况,编写督查通报下发各成员单位。
(二)重大火灾隐患公示制度
火灾隐患公示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对下列存在火灾隐患且经相关部门通知逾期未改的场所,应及时向社会公示:
1、影剧院、夜总会、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游乐厅、保龄球馆、桑拿浴室等公共娱乐场所;
2、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养老院;
3、宾馆、饭店、旅馆和营业性餐馆;
4、礼堂、大型展览场馆、体育馆;
5、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
6、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
7、生产、经营、销售、贮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场所;
8、其他需要公示的火灾隐患单位场所。
火灾隐患公示包括以下内容:
1、火灾隐患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2、存在具体火灾隐患;
3、火灾隐患整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4、政府相关部门已依法采取何种措施。
火灾隐患公示通过电视、报刊等媒体进行。县级电视、报刊等媒体应免费为火灾隐患公示提供便利。
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进行公示。
每季度对本辖区火灾隐患单位的公示应不少于一次。
(三)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重大火灾隐患由区政府实行挂牌督办。
重大火灾隐患评定按照《市火灾危险性和消防安全保障能力评价制度》进行。
公安消防部门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本区内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方案,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区政府分管消防工作的领导在收到公安消防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的本辖区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方案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组织隐患单位负责人、隐患单位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人和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其他相关部门有关人员,召开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分析会,明确隐患整改责任单位、责任人、整改期限、整改方案和整改期间的安全防范措施。
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应在两年内完成隐患整改工作。整改期间,政府与行业主管部门应组织隐患单位认真制定、严格落实防范措施,确保不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
对实行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由公安消防部门按照区政府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分析会的决定,填写《市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挂牌督办登记表》。
对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应以区政府名义制作“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警示牌,由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行业主管部门将其悬挂在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的醒目位置,直至火灾隐患彻底整改。
对已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业主管部门验收确认合格后予以撤牌,并由公安消防部门在《市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挂牌督办登记表》上注销。
区直有关部门要全力帮助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的整改工作,协调解决隐患整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四)火灾隐患举报制度
任何个人发现火灾隐患均有责任向政府有关部门进行举报。
各镇(街道)应确定本辖区火灾隐患举报受理单位和举报电话、互联网地址,并向社会公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举报火灾隐患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打击报复。
(五)火灾隐患整改责任制度
单位场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场所火灾隐患整改工作负直接责任。
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对本行业、本系统火灾隐患整改工作负监督管理责任。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公安消防部门对本辖区火灾隐患整改工作负监督责任。
各镇(街道)主要领导对本辖区火灾隐患整改工作负领导责任。
各镇(街道)应与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的行政或系统主管部门签订督促整改责任书;行业或系统主管部门应与本系统、本行业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签订整改责任书,跟踪督办,直至整改完毕。
区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的,各镇(街道)主要负责人应向区政府作书面说明。
对公安消防机构依法报请停产或停业的请示事项,区政府在收到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批复,明确处理意见,并协调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单位处理停产或停业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
区直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未按照法律法规和《省关于落实政府及其部门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若干规定》履行职责,本行业、本系统发生死亡3人以上重大火灾事故的,部门负责人应向区人民政府写出书面检查。
各镇(街道)主要领导和区直有关部门负责人未履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职责的,给予通报批评;情况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火灾危险性和消防安全保障能力评价制度
实行火灾危险性和消防安全保障能力评价的对象:
1、发现火灾隐患后两年内未完成整改的单位场所;
2、需认定是否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场所;
3、政府拟进行挂牌督办的火灾隐患单位场所;
4、公安消防等部门作出责令停产或停业前,需依法报请区政府同意的火灾隐患单位场所;
5、单位场所自身或其行业、上级主管部门认为需要进行评价的单位场所。
火灾危险性和消防安全保障能力评价工作,由区政府和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实施。
成立火灾危险性和消防安全保障能力评价专家小组,负责火灾危险性和消防安全保障能力评价工作。
火灾危险性和消防安全保障能力评价专家小组由区公安消防大队领导任组长,成员包括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建设等部门工程师级以上(含工程师)的相关工程技术人员。
火灾危险性和消防安全保障能力评价专家小组职责包括:
1、评价单位场所火灾危险性;
2、评价单位场所消防安全保障能力;
3、论证单位场所火灾隐患整改方案;
4、为火灾隐患整改提供技术支持。
火灾危险性和消防安全保障能力评价专家小组应对评价对象进行实地察看、检测,根据国家相关技术规范,综合分析评价对象火灾危险性和消防安全保障能力,并出具评价报告。
对单位场所火灾危险性评价分为一般火灾危险性和重大火灾危险性两类。
对单位场所消防安全保障能力评价分为差、一般、良好、优秀四个等级。
被评定为重大火灾危险性的单位场所,区政府应当进行备案。
火灾危险性和消防安全保障能力评价专家小组成员在评价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四、组织实施方法
1、区消防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区消防安全管理总体协调和组织工作,督促并检查各镇(街道)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区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区直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区、本系统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每季向区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本系统行业消防安全工作动态,对出现的重大火灾隐患和重特大火灾事故及时专题上报区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1.电路老化,电力系统陈旧,设备使用负载大
随着医疗事业的不断进步,医院也朝着现代化、综合性的目标发展,越来越多的医院相继引进各类先进设备。但是,一些医院往往只注重对硬件的引进而忽视配套电力系统的维修改造,防患意识缺失,导致在一些设备线路老化后仍在继续使用,这样极易因负载过重造成表层绝缘层破损而短路发生火灾。
2.场地集中,存储使用物品种类多,扑救难度大
为了方便群众就医,医院内的各种诊断、检查场做好医院安全管理工作张福全地都相对集中。且存放了很多例如棉服、棉被等纤维织物以及医疗用氧、医用汽油、酒精等化学用品,这些物品易燃易爆,极易导致火灾的发生,增大扑救难度。
二、消防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
1.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执行不严
主要表现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杂乱无序,管理人员有章不循、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同时,面对问题责任划分不明确,处理不果断,处罚不严厉,导致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现象频频发生,消防安全隐患长期存在。
2.消防安全管理重视程度不够
主要表现在相关管理人员不作为,在安检时长期抱着得过且过的侥幸心理,从思想上没有根本的树立起预防的主观意识,面对可能存在的隐患“视而不见”,导致隐患的滋生,最终酿成大祸。
3.消防安全管理意识不强
一些医院消防意识淡薄,管理工作只务虚,不务实,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忽视消防安全。对员工缺少防火宣传和消防知识的普及和消防安全培训,员工安全意识淡薄。
三、加强和改进医院消防安全管理的建议及措施
1.健全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完善硬件设施,制定应急预案,做好防火检查
要牢固树立“消防工作无小事”的安全理念,只有领导重视、组织健全、部门配合才能有效的做好消防安全工作;要严格依法治火,全面推进消防工作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进程,确保消防领导责任制到位、消防工作的各项制度到位、消防重点部位的预防措施到位;制定完善的消防应急预案,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出切实可行的安全保卫工作制度和消防巡查制度,做到制度完善、任务明确、责任到人。
2.采取“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措施,加大安全隐患排查力度和重点部位监控
一些医院年代久远,建筑结构不合理,存在线路老化等隐患,耐火等级较低,且不具备火灾自动报警和自动灭火系统等现代化设施,因此对老建筑物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显得尤为重要。在设备使用上,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做好设备运行和维护保养记录,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有关部门进行限期整改,将火灾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3.加强防火宣传力度,加大消防知识的普及与培训范围,扩大防火群体
二是抓好农村消防安全工作。抓住机遇依托新农村建设,积极推进村庄消防规划和以消防水源、道路、装备为重点的农村消防安全基础建设,切实将农村消防规划、消防组织、消防队伍、消防基础设施、消防装备、消防宣传教育等搞上去。年内,督促镇按照《市新农村消防试点工作方案》要求,建一个示范点,并加以推广。
三是广泛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抓好消防宣传“五进”活动(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进家庭),督促各镇、街办要在一批社区、学校、企业和村委会建立健全消防宣传示范基地,凡是新建的社区都建立社区消防工作室,依托农民工培训、下岗再就业培训、民兵培训开展消防知识培训。同时依托新闻媒体开展消防宣传教育,一如既往地在晚报、因特网上宣传我区的消防工作动态、普及消防知识。要加强对公众聚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从业人员消防安全职业技能培训,提高他们的消防安全素质和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水平,特别还要加强对物业管理公司人员的培训,提高社区的消防安全管理水平。要在农村村庄集中的地方开展消防宣传,提高广大农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四是加大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力度。、、、镇各完成10个消火栓安装达标安装任务。
五是积极推进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6月底前,督促各镇要在建立配有机动泵、消防摩托车(或可以装载机动泵的其他车辆)的义务消防队、合同制消防队或其他形式的消防队的基础上完善队伍建设,每支消防队至少配备2至3名专(兼)职消防队员,沙河镇继续建设好合同制消防站,将合同制消防站业务经费纳入镇级财政预算,其余各镇要将义务消防队人员和器材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加以解决。督促相关企业在建立企业专职消防队
(二)加大火灾隐患整治力度,抓好火灾预防工作,确保火灾形势稳定
一是深入抓好火灾隐患普查整治。继续督促相关各部门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普查、登记,并做好普查信息汇总、录入和数据更新,做好火灾隐患督促整改,实行法律文书、执法程序、信息录入三到位。与安监、工商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确保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取得实效。今年,要在工业园区、“多合一”建筑、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开展以建筑工程消防审核验收、自动消防设施、安全疏散、室内装饰装修等为主要内容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
二是要加大消防行政执法力度。严格落实火灾隐患必查制度和立销案制度,对督促后仍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严格依法处罚,对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5月份,准备筛选出一批火灾隐患比较多、影响比较大、久拖不改的单位和场所报区政府,作为全年重点治理的目标。同时重点开展消防产品消防产品专项整治,防止假冒伪劣消防产品在我区流通和流入使用领域,年内,消至少要立案查处15起消防违法违章案件。
一、强化组织领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一)加强消防安全组织建设。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完善消防安全领导机制,健全消防安全领导体系。各单位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建立定期召开消防工作会议制度,分析消防安全形势,督促落实消防工作任务,协调解决消防安全重大问题。区直各医疗卫生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明确消防工作负责人、消防安全员,逐级形成消防安全一级抓一级、层层有人管的工作格局。
(二)明确消防安全工作目标。20xx年山城区卫生系统消防安全工作目标是:系统内不发生违法违规、违反操作规程造成的火灾事故,杜绝重特大火灾和群死群伤火灾事故。
(三)切实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各医疗卫生单位主要领导是消防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承担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法律责任,进一步强化主体责任,切实把消防安全放在工作首位。深入推进单位“防火墙”工程建设,提高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四个能力”。认真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把消防安全责任逐级分解落实到每个基层单位、每个岗位、每个工作人员。建立健全问责制度,落实安全过错责任追究制,因违法违规操作导致火灾事故的或造成重大火灾隐患事故的,实行责任倒查。
二、强化基础建设,提升消防工作整体水平
(一)完善消防安全制度。各医疗单位要认真开展调研,广泛征求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做好本单位消防安全各类规章制度的修改、完善工作。
(二)推进消防安全标准化建设。各医疗单位要认真实施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切实提高消除火灾隐患、扑救初期火灾、组织人员疏散、消防宣传教育的“四个能力”。制定消防安全检查标准,细化检查内容,规范检查形式;制定消防工作考评办法、评分细则,将落实消防工作考评纳入领导干部目标考核、政绩考评,纳入单位治安综合治理、创建文明单位和平安医院考评。
(三)加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各单位要切实把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大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力度,年度预算要设专项,加大资金投入,保证消防基础设施与其他基础设施建设同步发展,确保消防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完善。健全维护保养和更新改造机制,及时补充更新灭火药剂和消防器材,保证始终处于良好工作运行状态。
三、强化教育培训,打牢消防安全基础
(一)多方位宣传。各单位要建立完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机制,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要把单位一线员工、临时用工、住院病人等纳入宣传教育范围。切实做好“安全生产月”、“119消防宣传月”等期间的各类宣传教育工作。宣传工作要做到全覆盖,不留空白点,着力提高各类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
(二)多形式教育。各单位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消防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教育手段,营造消防宣传教育氛围。广泛宣传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常识、灭火基本技能和逃生基本方法,使广大干部职工熟悉掌握新《消防法》的内容;广泛发动干部职工积极参与《消防法》学习教育;将消防安全知识通过电子视频、提示卡、宣传画等形式广为宣传,最大限度地提高职工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三)多层次培训。要进一步做好消防安全培训工作,各单位要结合自身特点,对消防安全管理人、重点工种或岗位人员、消防中控值班人员和职工分批、分层实施培训,确保培训率达到100%。
四、强化排查整治,着力消除安全隐患
(一)加大消防安全检查力度。要加强对重点部位的日常安全管理和安全检查,特别要针对易造成火灾事故的薄弱环节,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继续采取自查与互查、经常查与专项查、重点查与普遍查相结合的办法,做到底数清、情况明;继续加大督导力度,保持消防安全检查的高压态势。
(二)深入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活动。按照区委、区政府统一部署,在重点时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行动,消除各类火灾隐患。一是继续大力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建立火灾隐患排查整治长效机制,切实摸清火灾隐患底数,着力解决“老大难”问题。二是开展人员密集场所的专项治理,加强人防、技防、物防等安全措施,确保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三是积极开展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的专项治理,落实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维护保养制度,确保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齐全好用。四是开展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场所的消防专项治理。
一、总体目标
构筑*区卫生系统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以提高各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落实各单位消防工作责任目标、加强对各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为着力点,力争通过三年努力,使全系统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水平明显提升,全系统消防安全环境明显改善,较大火灾事故得到有效遏制,确保*区卫生系统消防安全的持续稳定。
二、组织领导
成立*区卫生局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由区卫生局办公室负责落实与实施。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三、具体任务及措施
以单位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为基础,以实施“*”工程为抓手,推动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
各单位要推动落实《单位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全面推行“*”工程,即:一完善,完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二确定,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三规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规范、消防档案规范、消防安全标识规范;四落实,落实防火定期检查巡查、落实消防设施定期检修检测、落实消防定期演练、落实消防安全教育与培训。
一是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各单位要按照“*”工程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日要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每季度组织一次防火检查,督促落实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能立即消除的要立即消除,不能立即消除的,要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资金和整改限期,切实做到“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
二是提高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各单位要组建义务消防队,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要按照“*”工程的要求,进一步规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组织一次消防应急疏散演练。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要持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上岗,熟悉消防设备,熟练掌握火警处置及启动消防设施设备的程序和方法,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切实做到“火情发现早、小火灭得了”。
三是提高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各单位要加大消防安全培训,使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达到“懂消防法律法规,会部署消防工作;懂消防设施器材,会查改火灾隐患;懂消防安全知识,会组织职工培训;懂火灾应急处置,会组织灭火演练”的“四懂四会”的要求。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要取得消防行业特有职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达到“懂消防设施设备,会操作使用;懂火灾应急处置程序,会组织扑救火灾;懂消防安全常识,会检查隐患”的“三懂三会”要求。通过消防安全培训教育,使职工普遍掌握火场逃生自救基本技能,熟悉逃生路线和引导人员疏散程序,确保一旦发生火灾,能够及时组织在场人员安全疏散,切实做到“能火场逃生自救、会引导人员疏散”。
四是提高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各单位要按照“*”工程要求,规范消防设施标识化管理,消防设施器材要设置规范、醒目的标识,用文字或图例标明操作使用方法;重点部位、重要场所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要设置“提示”和“禁止”类消防标语。要落实消防教育培训制度,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安全培训。职工普遍达到“懂基本消防常识、懂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方法、懂逃生自救技能,会查改火灾隐患、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的要求。
通过推行“*”工程,落实卫生系统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今年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要全部达标;明年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一般单位要全部达标。
四、步骤安排
此次构筑*区卫生系统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工作历时3年,共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动员部署阶段:(即日起至今年8月底)
按照区政府《通知》的文件要求,结合卫生系统实际制定具体的工作实施方案,转发文件、对构筑*区卫生系统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工作进行全面的部署。
第二阶段为典型推广阶段:(今年年底前)
落实区政府《通知》的文件精神,十月底前,抓好*区中医医院消防工作典型,并适时召开现场会,推广工作经验,以点带面,推动此项工作深入开展。今年年底前,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要全部达标。
第三阶段为全面开展阶段:(明年年底前)
各单位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工作的实际,深入开展构筑*区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作。区政府将适时召开构筑*区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作中期推动会,交流工作经验,推广工作方法,进一步深化构筑“津门防火墙”工作。
明年年底前,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一般单位要全部达标。区政府将对辖区各部门开展构筑*区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作中期推动和阶段工作进行考核。
第四阶段为总结验收阶段:(*年年底前)
*年6月底前,区卫生局配合防火处对构筑*区卫生系统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工作进行整体验收。
*年年底前,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辖区各单位开展构筑“津门防火墙”工程工作进行总体验收,对三年工作进行总结,对取得成绩单位和部门予以表彰。
五、工作要求
1、各单位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以对国家、集体和广大职工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充分认识构筑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人,结合工作实际,层层落实工作责任。
2、各单位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全员动员,全力以赴落实《构筑*区卫生系统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工作实施方案》。在工作中做到“二个结合”即:要把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工作与“平安医院”建设工作相结含;要与推进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相结合。强化自身消防安全管理,不断提高防控火灾的能力。
3、各单位要把宣传、教育活动作为突破口,强化职工消防安全意识,按要求做好消防责任人、重点岗位人员消防安全培训工作,把宣传教育贯穿于整个工作之中,增强责任人的责任意识,提高本单位防控火灾和职工自防自救的能力。
4、各单位要将构筑统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工作作为本单位安全工作重点,工作中坚持做到“三到位”即:任务落实到位、整改措施到位、责任落实到位,不留死角。对查出的各类隐患、存在的问题要落实责任人,加大监管力度和资金投入,确保工作任务的完成。
医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范本(一)
为了更好地预防和减少各类灾害事故的发生,保护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弥勒昆立医院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医院安全生产、交通安全、消防安全责任书。
一、目标
1、杜绝医疗失误导致死亡事故的发生。
2、杜绝火灾事故的发生,火灾隐患整改率达90%以上,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率达100%,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保管、使用合格率达100%。
3、杜绝重大设备事故,氧气库房、配电室及水、电、气等重要设备、设施绝对正常运行。
4、杜绝中毒、感染事故的发生,尘毒合格率100%,毒麻药品、放射源、消毒隔离等重要环节的管理合格率达100%。
5、做好新入院人员岗前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率达90%以上。
6、财务部门、机房、病房、集体宿舍等要害部位安全防范、管理、实施达100%。
7、科室组织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杜绝酒驾、无证驾驶等行为发生。
二、责任
1、各科室认真开展安全生产、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等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活动。
2、健全机构,强化管理。各科室在建立安全生产、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组织的同时,务必做到制度健全,责任到人。在安全生产上做到科责任人亲自抓, 有专人抓,把安全生产、交通安全、消防安全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做到有计划、有布置、有检查、有落实。
3、各科室每季度对本科室安全生产、消防安全、交通安全等工作进行一次大检查,记录齐全。事故隐患有登记,有整改措施,重大隐患及时上报院办。
4、认真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对本科室的人员定期进行法律法规教育培训,并作好培训,做到警钟长鸣,防患于未然。
5、加强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管理,防范和减少医疗事故发生。
6、做好易燃易爆物品安全管理工作,积极、主动、参与上级部门组织的专项整治活动。
7、做好经常性消防安全工作,按要求做好消防基础设施和配备消防器材
8、对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科室实行一票否决,年度内科室不得评先、评优,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和分管责任人不得评奖与提拔。科室:弥勒昆立医院有限公司责任人(签字):单位责任人(签字):20XX年1月20日
医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范本(二)
为全面落实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推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我院履行职责,更好地预防和减少各类灾害事故的发生,保护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医院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医院的实际情况,制定医院安全生产责任书。
1.医院为公众聚集场所,各科室的主任为本科室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2、各科室认真开展安全生产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活动。重点抓好《安全生产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的宣传及宣传月活动。
3、健全机构,强化管理。各科室在建立安全生产组织机构的同时,务必做到制度健全,责任到人。在安全生产上做到科责任人亲自抓,有专人抓,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做到有计划、有布置、有检查、有落实。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并有记录、记载。
4、各科室每季度对本科室安全生产进行一次大检查,记录齐全。事故隐患有登记,有整改措施,重大隐患及时上报院办。
5、认真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对本科室的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并作好培训和记录,做到警钟长鸣,防患于未然。
6、加强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管理,防范和减少医疗事故发生。
7、做好易燃易爆物品安全管理工作,积极、主动、组织参与上级部门组织的专项整治活动。
8、做好经常性消防安全工作,按要求做好(暑假安全责任书)消防基础设施和配备消防器材。
9、对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科室实行一票否决,年度内科室不得评先、评优,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和分管责任人不得评优评先。
单位领导:(签字)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在政府统一领导下,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动员社会各方力量,依法排查整治火灾隐患,广泛开展消防宣传培训,努力预防和减少较大亡人火灾,坚决遏制重特大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维护火灾形势总体平稳。
二、工作时间
即日起至2015年全国“两会”结束。
三、工作内容及措施
(一)强化火灾防范工作
1.全力整治火灾隐患。深入推进消防安全“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以“三合一”、“多合一”场所和劳动密集型企业为重点,打击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整治违规住人、消防设施缺失损坏、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堵塞封闭等问题。要组织对本地区消防安全形势和火灾特点进行分析研判,开展以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地下建筑、易燃易爆单位等可燃仓储场所及电子、制衣、制鞋、制药、食品加工等行业为重点的消防安全大检查,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依法实行“五个一律”措施: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拒不改正的,一律依法予以强制执行;对未经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抽查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一律依法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对存在的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一律依法采取临时查封措施;对违反规定进行电焊等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使用名获得,一律对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依法拘留;对建筑消防设施损坏、不能正常运行、擅自关停,消防控制室人员无证上岗、不会操作设施设备的,一律依法从重处罚。
2.全力做好重大活动和重要节日消防安全保卫工作。紧盯元旦、春节、元宵节等重要节日及“两会”等重大活动,切实加强消防安全保卫工作。“两会”保卫期间,要加强社会面火灾防控,加大消防安全检查力度。重要节日期间,按照省政府统一要求,集中组织开展“零点”夜查行动,落实各项火灾防控措施,督促人员密集场所实行“实名制”巡防看守,烟花爆竹储存、销售、燃放场所和单位划定燃放警戒区域,确保消防安全。
3.统筹推进火灾防控基础工作。贯彻“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以年度消防工作考核为抓手,推动党委政府落实领导责任,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社会单位主体责任。深入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将消防安全纳入综治平台,确保年内网格化建设100%达标;深入推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户籍化”管理,督促重点单位落实“三项报告备案制度”和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的持证上岗制度。
(二)强化部门单位监管职责
1.消防中队:负责本辖区的消防安全整体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责任,对网格内的单位、场所、村民楼院、村组实施动态管理,形成“全覆盖、无盲区”的消防管理网络。
2.各相关部门的主要职责: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检查并督促本行业、本部门整改火灾隐患。派出所要重点检查人员密集场所、“三合一”场所等单位。城建办要对建筑工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工商、文化、卫生、教育等部门要重点检查商场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医院、学校等人员密集场所。民政办要重点检查社会福利单位。其他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工作职责,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坚决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
3.社会单位的主要职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应急疏散预案;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三)强化消防宣传教育
1.广泛开展媒体宣传。围绕提高“四个能力”水平,有重点的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和培训。利用会议、集市宣传、明白纸等方式,广泛宣传消防安全知识。
2.广泛开展常识宣传。针对冬春火灾防范特点,大力宣传普及冬季用火、用电、用气、用油、燃放烟花爆竹等防火常识和逃生自救知识。圣诞、元旦、春节、元宵节等重要节点,重点宣传和提示公众聚集场所火灾预防、逃生自救、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等知识。
四、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2014年12月4日前,各部门按照本方案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职责,迅速部署开展工作。
(二)全面排查整治。2015年3月1日前,各部门要严格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对辖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日常监督检查范围的单位进行全面、深入的消防监督检查,对检查的单位、场所要逐一登记造册、建立台帐,如实记载检查人员的姓名、检查时间、检查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整改意见。
(三)检查验收。2015年3月15日前,镇政府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验收发现排查不彻底、整治不到位的,将责令重新组织排查整治,并追究单位负责人责任。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坚决克服松懈思想和厌战情绪,认真抓好落实,切实抓出成效。各部门要组织开展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大检查,严格组织实施,确保执行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