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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资个人所得税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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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资个人所得税

第1篇:股票投资个人所得税范文

【摘要】员工股票期权是激励员工为公司长期发展而努力工作的一种有效的薪酬制度。为了进一步促进和规范员工股票期权制在我国的推广,必须设计一套完整可行的税收政策。

员工股票期权(EmployeeStockOption)(以下简称股票期权或ESO)是指企业授予其员工的一种选择权,允许员工在将来一定期限内以一定价格购买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与在证券市场交易的股票期权不同的是:ESO的行权权力不可以转让,对非原始受益人无任何价值;ESO有效期平均为4~6年(自授权期算起),持有者通常要求必须持有2~3年才可以行权;而且,ESO的行权价格一般大于或等于授权时标的股票的市场价格,亦即不具有普通股票期权的内在价值。因此,ESO可视为企业所有者向员工提供激励的一种报酬制度,企业的未来股价上升越多,市价与行权价差额越大,员工获得的行权收益就越大。期权的使用将员工薪酬收益与股东利益紧密联系起来,在员工追求最大行权收益的同时实现股东财富的最大化。

美国是世界上实施股票期权制最早、最广泛的国家。据美国NationalCenterforEmPloyeeOwnership(NCEO2002年的统计数据显示,至2002年美国公司实施的股票期权计划约为4000个,受益的美国员工数目达800~1000万,比1992年上升了10倍。为了配合股票期权制的推行,美国在税法上制定了详细的专门规范股票期权操作及应税实务的规定。比较借鉴美国股票期权税收制度,对我国股票期权个人所得税税收政策的选择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美国股票期权的个人收入税政策

美国联邦税务法(InternalRevenueCode,IRC)将股票期权分为两大类:激励型股票期权(IncentiveStockOptions,ISO)和非激励型股票期权(NonqualifiedStockOptions,NSO)。ISO必须满足IRC第422条款的所有要求,其中包括:期权行权价不能低于赠予时标的股票市价;期权的受益人必须是授权公司的员工;受益人每年可行权买入的股票在赠予时的市值不超过10万美元;受益人必须至少持有股票期权两年,且至少持有行权买入的股票1年等等。NSO指未满足IRC要求的股票期权。ISO受益人与NSO受益人所获的收益适用不同的个人收入税政策。

(一)ISO与NSO的个人普通收入税政策比较

股票期权计划的实施分四个阶段:赠予(Grant)、授权(Vest)、行权(Exercise)及出售(Sale)。由表1可知,NSO受益人在赠予日及授权日一般不需缴税,除非行权价格低于赠予时标的股票市价;在行权日,NSO受益人按标的股票市价高于行权价格的差额,缴纳个人普通收入税;如果NSO受益人在行权后1年内出售行权买入的股票,股票售价与行权价格的出售差额收益作为短期资本利得(最高28%的比例税率)征税,如果股票持有期限超过1年,则出售差额收益作为长期资本利得(1)征税。相反,ISO受益人在赠予日、授权日及行权日都不需纳税,只有当受益人将行权买入的股票出售时,才就出售价格与行权价格的差额计算缴纳长期资本利得税。

由于普通收入税率(10%~35%累进税率)比资本利得税率高,ISO受益人不但可以推延行权差额的纳税时间,而且应计算缴纳的税额亦比NSO受益人的少,因此ISO比NSO更受公司员工的欢迎。然而,由于另一个平行税则AMT的存在,接受ISO的员工并不一定比接受NSO的员工更有利,相反还会背上沉重的税收债务负担。

(二)股票期权的最小收入税制(AMT)

最小收入税制(AltemativeMinimumTax,AMT)是为了防止纳税人通过利用抵扣额、免税额等税收优惠不交或少交普通收入税,以保证高收入纳税人多纳税的原则而制定,它是与普通收入税相平行的两大美国税制。纳税人在计算本期应缴纳的收入税额时,首先计算普通收入税下的应税收入额,然后加回一些特定的免税及扣除项目,得到AMT的应税收入额来计算应纳AMT,最后比较应纳普通收入税额及应纳AMT,取其高者为本期实际应缴纳的收入税额。若本期应纳AMT大于应纳普通收入税额,多出部分称最小递延税款(MinimumTaxCredit,MTC)。MTC是纳税人的一项税收资产,当未来期间普通收入税额大于AMT税额时,纳税人可以用MTC来抵扣差额部分税额。

可见,NSO受益人在行权时已缴纳了普通收入税,不受AMT的影响;但ISO行权差额由于可以递延纳税,属AMT计算的一项加回项目,将影响行权当期ISO受益人实际应缴纳的收入税额。在20世纪90年代前,股票期权的授予对象仅限于一些企业高级管理人员,需要将行权差额加回计算AMT税额的纳税人数量很少,因此AMT税制相对不受注意。但在过去的十几年间,越来越多的公司采纳了员工期权制,其中由于ISO比NSO更受员工的欢迎,公司发行的股票期权大部分是ISO。随着2000年开始NASDAQ指数的不断下滑,许多高科技公司股价下跌了80%~90%,不幸的是,大多数员工都在市场最高峰期时行权,导致巨额的行权差额,尽管这些行权差额非实质上的收入,不用缴纳普通收入税,但却带来了庞大的AMT债务,这些AMT债务如今甚至比手中持有的股票更值钱。鉴于此,全美纳税人协会、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及美国律师协会等组织强烈要求国会修改AMT税制,不再要求将ISO受益人的行权收益纳入AMT的加回项目(2),但目前仍没有实质上的进展。

二、我国股票期权的个人所得税政策

迄今为止,我国的税务法规体系中尚未有一部类似美国AMT的最少纳税额规定的法规。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赋予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偏低的应税收入进行税收调整的权力,但主要指当关联企业间不按照独立企业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时,税务机关有权合理调整应税收入额,而未规定是否应对个体纳税人申报偏低的应税收入额进行调整,更没有规定明确的纳税调整项目及调整方法。

同时,我国目前没有专门的法规对股票期权的税务处理加以规定,现行税法亦未像权的特征将其分类,但明确指出股票期权的受益人应在行权及出售行权买入股票时所取得的差额收益按以下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1.行权差额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国税发[1998]9号规定:“在中国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包括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和无住所的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因其受雇期间的表现或业绩,从其雇主以不同形式取得的折扣或补贴(指雇员实际支付的股票等有价证券的认购价格低于当期发行价格或市场价格的数额),属于该个人因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在雇员实际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时……缴纳个人所得税”;“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因一次收入较多,全部计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困难的,可在报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自其实际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的当月起,在不超过6个月的期限内平均分月计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离华后以折扣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形式取得的在华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国税函[2000]190号规定“应确定为来源于我国的所得,但该项工资薪金性质所得未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或机构、场所负担的,可免予扣缴个人所得税”。外籍人员在我国企业履约或执行职务期间获得股票期权的情形相当普遍,这些人员在华时间较短,一般属于“无住所个人”,但税法未对可免予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未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或机构、场所负担的”工资薪金性质所得作出明确的定义,实际征税工作中对此均作免税处理。由此造成的税收流失很大,不符合国际惯例。(3)

2.出售差额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行权买入股票所取得的售价与行权日市价的差额收益,属有价证券的转让所得,适用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赋予财政部权力另行制定对股票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办法。按照(94)财税字040号规定,鉴于我国证券市场发育还不成熟,股份制还处于试点阶段,对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此文已被延续执行两次,至今为止,对国内A股、B股的转让所得仍未征收个人所得税。(4)但对于在中国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转让行权买入的海外股票,仍需就出售差额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综合而言,我国现行税法中未因股票期权的激励作用而给予受益人相应的税收优惠。与美国ISO受益人行权收益按最高15%的优惠税率缴税,且可将纳税义务日延迟至出售行权买入股票日相比,我国股票期权受益人统一按工资、薪金性质以5%~45%的累进税率于行权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于受益人行权时高额的个人所得税负担,大大降低了股票期权制的激励力度。我国现行对股票期权的税务处理事实上已成为股票期权制度在我国实施的主要障碍之一。(5)

三、对股票期权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评述

借鉴美国有关股票期权的个人收入税架构,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股票期权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应当考虑以下问题:

(一)是否参照美国经验将股票期权分类

美国将股票期权分为激励性和非激励性两类,分别制定不同的税收政策,目的是鼓励更多的公司员工长期持有股票期权及行权买入的股票,充分发挥股票期权在提高员工积极性方面的巨大作用,因此持有ISO的公司员工比持有NSO的公司员工获得更多的税收优惠。

■(此处有公式或插图)

为了符合国内相关法律的规定,我国目前实施的股票期权计划具有变通性和过渡性的特点,种类很多,如上海贝岭的“虚拟期权”计划、山东泰达的“奖励期权”计划、吴忠仪表的“期权+期股”计划等等,但其中大部分是年薪制的改良延伸,与真正意义的股票期权有较大差距。因此统一设计税收政策有悖公平原则,不利于股票期权制的规范化发展。

我国可以参照美国税收政策的制定思想,对不同性质的股票期权进行分类,同时考虑到现阶段的实际情况,分类的标准略有不同。首先应分辨受益人持有的股票期权是“面向过去”的“假期权”还是“面向未来”的“真期权”,杜绝将股票期权当作“工资奖金”等传统薪酬工具来使用的行为;其次应将“真期权”分为“虚拟性股票期权”及“现实性股票期权”,再将“现实性股票期权”分为“激励性股票期权”及“非激励性股票期权”(见图1)。

(二)是否应统一于行权日征税

尽管行权日受益人取得的行权收益并非真正的现金收入,但NSO受益人可选择出售行权买入股票的时间,而ISO受益人必须持有股票至少1年,因此美国税法规定NSO受益人于行权人就行权收益缴纳普通收入税,但允许ISO受益人推延纳税期限到出售行权买入股票日。与美国相比,我国现行税法规定股票期权行权收益统一于行权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做法存在明显缺陷,种类繁多的股票期权的受益人取得实质性收入的时间不同,其纳税义务日理应不同。

根据我国股票期权的种类,可考虑采用以下措施:对于在授权日即赋予确定性收益权、持有人不需承担任何股价波动风险的“假期权”,其本质与传统薪酬工具相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日应为授权日;对于“虚拟期权”,尽管受益人的行权收益大小取决于未来股价的变化,符合股票期权的定义,但受益人在行权时即取得确定性的现金收入,纳税义务日即行权日;对于不存在持股期限要求的非激励性期权,受益人可在行权日出售股票来取得现金收入,受益人若选择不出售股票,是期望股票投资取得更多的差额收益,属主动承担股价波动的市场风险,因此行权差额的纳税义务日应为行权日;而对于激励性股票期权的受益人,由于持有期限的限制,被动承担股价波动风险,其最终收益不确定,纳税义务日理论上应为收益首次确定日,即持有期满日。

但为了鼓励推行股票期权制,充分发挥股票期权的激励作用,国际上通常给予激励性股票期权的发行公司及受益人一定的税收优惠,我国亦应参考此做法,将激励性股票期权受益人的行权收益的纳税义务日推延至行权买入股票的出售日。

(三)是否应规定于纳税义务日一次性计算缴纳行权收益的个人所得税

行权收益的纳税义务日是期权受益人获得实质性收入日,可以是授权日、行权日或出售日,受益人应一次性全额缴纳行权收益的个人所得税。如“假期权”及“虚拟期权”受益人可规定在授权日及行权日当期一次性全额缴税。但对“现实期权”而言,受益人并非一次性行使股票买入权或出售权,如在1个月或1年内分几次甚至几十次行权,同时考虑到我国证券市场尚属发展阶段,大多数企业的股票,特别是非上市企业的股票市场成交量很小,大规模一次性买入或出售股票,会导致股价不正常的波动。建议结合股票期权的种类及股票转让的难易程度,允许将行权收益总额分6个月或12个月分摊到受益人各月薪金中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允许将行权收益总额分6个月分摊的企业可规定为上市公司、已发行在外的股票数大于1000万股的公司及本次发行期权涉及的标的股票数与已发行在外的股票数的比例不超过50%的公司。其它企业适合按12个月分摊的方法。

上市公司激励性股票期权的受益人,自第一次出售行权买入股票日算起,按6个月内全部出售完毕的假设,分6个月分摊缴纳行权差额的个人所得税。对于上市公司未规定持有期限的非激励性股票期权的受益人,自第一次行权日算起,按6个月内全部行权完毕的假设,估计6个月股票的平均价格,分6个月预缴行权收益的个人所得税,6个月期满汇算清缴;若在6个月内已全部行权,则于最后一次行权日当期汇算清缴。这样既保证了税法的公平原则,又适当照顾我国企业实施股票期权制的灵活性和积极性。

(四)是否允许出售行权买入股票的差额收益免税

对于是否允许出售差额收益比照A、B股市场股票买卖差额收益而免税的问题,许多学者有不同的看法。杜娟认为出售差额应视为有价证券转让所得,而宋宇的看法则相反:“期权受益人这部分收益表面上看是财产转让所得,是资本利得,但实际上其期权的获得是由于雇佣关系而产生的,股票价差收益是由于行权而带来的,不同于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的有价证券的转让所得,其实质是工资薪金收益的延伸,是工资薪金收益的另外一种形式,应据此课征个人所得税。”(6)

笔者认为,该看法忽略了股票期权行权与出售是两个相互独立的过程,行权差额与出售差额实际上是

两个不同性质的收益的本质。行权差额为受益人接受雇佣的所得,但一经行权,出售差额大小则与是否存在雇佣关系无直接关系,相反决定于股票市场的价格走势,受益人与A、B股市场股票投资者承担的是相同的市场风险,获取的是相同的股票投资风险收益,两者出售差额收益的税务处理亦应相同,即缴纳相同的资本利得税。鉴于目前A、B股市场投资者的买卖差额收益暂免征个人所得税,则股票期权受益人的差额收益亦应免税。

(五)是否应比照美国AMT规定受益人须缴纳的最小限额所得税

我国现行税务法规体系尚属发展健全阶段,不少法规仍不完善,国人纳税意识亦相当淡薄,偷逃税现象屡见不鲜,对于暂时处于税收灰色地带的股票期权行权收益,受益人所在企业主动履行扣缴义务的少之又少。

行权收益比个人普通薪金收入金额要大得多,由此流失的个人所得税款很大。对于类似的工薪收入者以外的高收入者征管困难的问题,杨斌建议推行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最低限度税制度,即按一定的标准,如按企业全年营业额或支付的职工工资额等,分行业、地区确定最低限度税税基等级,按5%的最低税率起征收,如果纳税人按此办法纳税多于普通的申报纳税办法,可选择申报办法,多缴的税款可予退还。(7)该建议与美国AMT相类似,同是在普通收入税制外,另设一平行税制,目的是保证高收入者多纳税,维护税收政策的公平性。

但目前美国国内对AMT增加ISO受益人的债务负担表示强烈不满。美国硅谷高新技术企业及美国投资者协会认为AMT的制定与推行ISO股票期权制的初衷相违背:发行ISO的目标是为了鼓励员工成为企业长期的股东,提高员工的积极性,而AMT事实上是对员工的纸上收益征税。事实上,ISO受益人需缴纳最低限度收入税的问题并非新问题,它自AMT制定以来就存在,2000年股票市场的急剧下滑给美国中收入阶层带来的灾难性打击使这个问题更趋白热化。美国律师协会于2001年提交参议院财政委员会的议案中提到:“现在在税法的修改上没有比废止个人AMT更紧迫的事情。个人AMT不再满足它当初制定时的目的,相反它的错综复杂给持有人带来预想不到的巨大负担。”

笔者认为,借鉴美国经验制定最小限额所得税的决定应当相当谨慎。即使不考虑AMT对股票期权制推行的负面作用,当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因税率设计过于繁杂,操作难度大,已不适应我国现有的征管水平,再制定一个计算更复杂、操作更隐性的平行税制不仅会提高税收征管成本,而且可预见个人将花更多精力和时间在与政府征税机关的博弈中,间接造成经济效率的损失。因此,从我国当前的税收征管水平和公民纳税意识等约束条件出发,简化税制将是必然趋势(8),制定最小限额所得税制不可行,当前工作的重点应放在加强征管上。

[参考文献]

[1]KayeAThomas.ConsiderYourOptions:GettheMostfromYourEquityCompensation.FairmarkPressInc,2002.

[2]InternalRevenueCode-IncomeTax.TheLegalInformationInstitution.

AComparisonoftheTaxPolicyofStockOptionbetweenChineseandAmericanStaff

LONGWen-bin1,ZHANGJian-gong2

(1.FinanceandEconomyDepartment,TechnologicalandNormalInstituteofGuangdong,Guangzhou510630,China;"2.Property&IaboratoryManagementDivision,SouthChinaUniversityofTechnology,Guangzhou510640,China)Abstract"TheEmployeeStockOptionisaneffectivesalarysystemtostimulatethestafftoworkhardfortheircompa-ny'sdevelopment.InordertopromoteandregulatetheextensionofoursystemofEmployeeStockOption,asetoftaxpoliciesshouldbesetup.

Keywords:EmployeeStockOption;systemofpersonalincometax;AlternativeMinimumTax

[收稿日期]2003-08-27

[作者简介]龙文滨(1973-)女,湖南衡阳人,广东技术师范学院讲师硕士,注册会计师,研究方向:经济、会计和税务;张建功(1971-),男,河南周口人,华南理工大学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科长,博士,注册资产评估师,研究方向:资产评估、管理。

(1)根据2003年5月美国国会通过的《就职与成长减税法案》从2003年5月6日至2009年1月1日,长期资本利得税最高税率从原来的20%削减到15%。

(2)见“JointVenture’STaxPolicyGroup’SPositionPaperonAMTandIncentiveStockOption”,

(3)谢琴:《股票期权与我国个人所得税问题浅析》,《山西财政税务专科学校学报》2002第2期。

(4)(5)陈红:《我国实施股票期权制度的税收障碍及对策》,《广东商学院学报》2002年第6期。

(6)宋宇、张茂槐:《股票期权的税务问题》,《税务研究》2001年第6期。

第2篇:股票投资个人所得税范文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在经济运行中的地位也日益重要。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完善和发展,金融投资必将越来越流行,金融资产所得也将越来越普遍。无论从市场调节的角度来看,还是从财政收人的角度来考虑,对金融资产所得的征税都日益重要起来。美国作为世界上资本市场最为发达的国家,目前已经形成了一整套对金融资产所得较为完善的课税体系。本文拟在介绍美国金融资产税收体系概况的基础上,进一步探讨我国金融资产税收体系的中长期建设思路。

一、美国金融资产税收体系概况

在当前美国资本市场上,可供投资者投资的金融资产主要有股票、债券和共同基金。金融资产的投资所得主要为利息所得(来源于所投资品种的分红收益)和资本利得所得(来源于所投资品种的价差收益)。在明确以上分类的基础上,下面分别对美国股票、债券和共同基金的税收规定作一介绍。

(一)美国股票投资的相关税收规定。

在证券交易过程中,针对买卖证券的行为所征收的税均属与证券交易有关的税收设置。这一税制的设置主要是为了调整证券市场资本的流动情况。美国在证券市场发展初期,曾对股票交易行为征收证券交易税,但是近来考虑到证券交易税的征收不利于资本流动,于是在1986年税改法案中取消了该税种。

对于个人股票投资所获得的现金红利所得属于“任何来源的所得”范围,列入个人所得税毛所得内。在计算净所得时允许扣除借款利息,即为投资股票而借款的利息。对个人股利所得的优惠主要是“股息不予计列法”,允许股东收到股息的第一个200美元不列入总所得。对公司所获得的股利,美国将之作为公司所得税的应税所得计列,计证公司所得税。

对于股票投资的资本利得所得,美国从一开始就对其征税。在美国变现的资本利得最初是作为普通所得来完税的,并且从1921年税法开始,它们就适用于优惠的低税率。从1942年至1986年,仅仅对持有期长于6个月或一年以上资产的资本利得的一部分(1942—1978年为50%,1979—1986年为40%)计入应税所得。在此期间的大部分时间,这类资本利得税的税率被限制在25%以内。在1986年税改法案中删除了资本利得和普通所得的差别,从1988年开始,全部变现的资本利得都将作为普通所得纳税,资本利得的最高税率定为28%.

(二)基金投资的相关税收规定。

1.投资共同基金收入的纳税与投资其它证券收入的纳税方法一样。共同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并将获得的红利和利息转给共同基金的持有者,持有者根据收到的红利和利息进行报税。同样,共同基金的资本利得也以同样的方式转给它的持有者,由持有者按资本利得规定来报税。共同基金本身并不需要根据它收到的红利、利息以及实现的资本利得来缴税。

2.美国共同基金投资收益的三种计算方法。如果基金投资者卖掉其持有的所有基金单位,从卖掉所有基金单位的资本利得或资本损失中减去成本就得到应税金额。如果投资者只卖掉部分所持有的基金单位则比较难计算缴税的金额,因为很难判断是哪一部分的基金单位被卖掉了。美国联邦税务局因此也规定最先买进的股份最先卖掉,即通常所说的先进先出法则。如果投资者的基金单位价格上涨了,则先进先出法会产生较大的资本利得和较大的应缴税额。另外,基金投资者还可以通过计算所持有基金股份的平均成本来计算资本利得或损失。平均成本方法可导致较大的资本利得和较高的赋税比率。还有一种更加复杂的方法是具体指出哪些基金股份被卖掉了,这样投资者就可以卖掉最高成本的股份,从而导致最小的资本利得和最低的税率。

(三)债券投资的相关税收规定。

当前美国有一个发达的债券市场,债券市场的品种也相当多。从发行主体来看,有联邦政府债券、地方政府债券、企业债券等。按发行方式来进行细分,有原始发行折扣债券、市价折扣债券等。不同类别的债券在税收处理时也稍有差别。

1.联邦政府债券的税收处理措施。投资于美国联邦政府债券的利息所得只需向美国联邦政府缴税,而不需向州政府和地方政府缴税。因此持有美国国债会明显减少个人所得税。正因为投资国债可减少缴税和投资国债的安全性,国债的利率比企业债券要低。

2.地方政府债券的税收处理措施。投资地方政府债券资本利得的纳税办法同投资股票一样,但以溢价购买地方政府债券的投资损失则不能以资本利得或其它收入来冲抵。

3.原始发行折扣债券的税收处理措施。原始发行折扣债券是指在首次发行时以面值的折扣价出售的债券,如果持有到期,则发行人一次性将等于面值的价值支付给投资者。此类债券的持有者需每年将计算所得的利息作为通常收入的一部分来赋税,而不是等持有到期才一次性赋税。对于1982年7月1日之后发行的此类企业债券,每年根据单利来计算所得利息。

美国联邦税务局还规定如果原始发行折扣债券以发行折扣价加上估计的利息来出售,则可认为无资本利得或损失,因此不需要缴纳资本利得税。但如果出售价超过发行折扣价加上估计的利息,则需要按照资本利得来赋税或按照普通个人所得来赋税。

4.市价折扣债券的税收处理措施。市价折扣债券是指投资者在二级市场上以某一价格购买某债券,通常该债券的到期赎回价格会高于此购买价格,这两个价格之差即是市价折扣量。投资市价折扣债券的赋税与原始发行折扣债券赋税一样,都是将折扣部分当作普通利息收入来纳税。但是投资市价折扣债券在没有实现利润——市价折扣量前不需要赋税。如果市价折扣量小于市价折扣债券到期赎回价的0.25%,则不需要纳税,即该市价折扣量在报税时可当作零来处理。

5.可转换债券的税收处理措施。通常可转换债券转换成同一发行人股票的交易不需要缴税,但转换成不同发行人股票的交易则需要缴税。任何没有应计的原始发行折扣不再被确认,但在转换时的市价折扣需要在转换成的股票被处理(出售或赠与)后确认。

(四)资本损失弥补的相关规定。

美国联邦税法对资本损失是否能一次性从资本利得中扣除有具体规定。投资者的资本损失(长期和短期)可从资本利得中扣除,如资本损失超过资本利得,则还可以以投资者的通常收入(如工资收入)3000美元来相抵,但不得超过3000美元;即该投资者的通常收入的纳税额最多可减少3000美元,其余的资本损失则可带到下一年度再申报。

二、我国现行金融资产税收体系概况

我国证券市场经过数十年的发展,无论从上市公司家数,还是从交易硬件设施建设来看,都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证券市场上可供投资者投资的品种也日益多元化,投资者结构也日益优化。但由于证券市场税收政策的调整一直被认为实质性的“利好”或“利空”,从而使我国金融资产方面的税收体系建设一直处于停滞状态。目前我国金融资产方面的税收规定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股票投资方面的税收规定。

向股票交易的买卖双方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没有证券交易资本利得方面的税收规定,也没有关于资本损失扣除的相关规定。即无论投资者盈亏状况如何,只要有股票交易,就必须交纳印花税。在上市公司有分红时,由上市公司代扣代缴分红数额20%的个人所得税。

(二)共同基金投资方面的税收规定。

由于我国规范化的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历程较短,管理层出于培育机构投资者的目的,对其发展采取了一定的扶持政策,包括税收方面的一些优惠措施。投资者在投资于共同基金时,可免交证券交易印花税,在收到基金的分红时,要交纳一分红数额20%的个人所得税,一般由基金管理公司代扣代缴。

(三)债券投资方面的税收规定。

由于我国资本市场上仍缺乏一完善的企业、个人信用系统建设和权威独立的债券评级机构,使得事实上我国的债券市场极不发达,目前可供投资者投资的债券品种仅限于中央债券、金融债券和企业债券,发行方式上一般采用“按面值发售,年末付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方式。这样我国债券投资方面的税收规定就相对很简单。投资于中央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收入免交个人所得税,投资于企业债券的利息收入要交纳20%的个人所得税。

三、我国金融资产税收体系建设思路探讨

借鉴美国金融资产税收体系建设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证券交易的硬件环境和税务机关的征管水平,我国金融资产税收体系的构建可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股票投资税收体系建设。

1.改变印花税的征收环节,放在发行环节征收。将现行的印花税并入到证券交易税存在的前提下单独设置项目。这样一可以还印花税的本来面目;二可以解决一级市场税收调控真空的问题;三可以避免新的重复征税。

2.开征证券交易税。在证券市场发展的初期,运用证券交易税对于抑制市场过度投机,保证市场的平稳运行是很有必要的。结合我国现状,我国的证券交易税有必要仅对“卖方”征收,税率为4‰~6‰左右。在具体措施上要明确持股时间长短与税率差别的数量关系。这样一方面可以吸引资金,达到鼓励中长期投资的目的,另一方面,又可以抑制过度投机,达到稳定股市的目的。

3.开征证券交易资本利得税。证券交易资本利得是投资者因买卖证券而取得的价差收入。我国现行税制对征券交易的价差收入缺乏应有的税收调节。尽管证券交易是一种风险性极强的投资行为,但这种行为毕竟引发了社会财富的再分配,造成新的社会分配不公。因此,我国应开征此税,对过高的价差收入作适当的调节。目前比较简单和可行的构想如下:(1)对正常交易所得不征税,但被认定为营业易(投机)的证券利得予以课税。(2)对营业易的判定标准是:以一个股东帐户为基准,该帐户在一个公历年度交易次数超过30笔或转让股票票面总价值超过某个数量指标,即判定为营业易。同时结合不同的纳税人(投资基金、机构、自然人等)设定不同的差别税率;按不同的证券持有期限规定一系列的减免税措施。

(二)基金投资税收体系建设。

从美国共同基金的税收规定来看,尽管美国共同基金的组织形态大多为公司型,但为了避免在共同基金和基金持有人之间的双重征税,一般在基金环节都是免税的,共同基金将获得的红利和利息转给共同基金的持有者时,由持有者根据收到的红利和利息进行报税。目前我国在这方面的规定和美国差别不大,但对于投资者买卖基金单位是否免交证券交易印花税就值得探讨。在封闭式基金的情况下,基金单位的价格也是由二级市场基金单位的供求状况决定的,税收对基金单位交易的活跃程度影响并不是太大,而对交易基金单位不征收证券交易税,不符合税制建设的公平性原则。建议在这方面对投资者交易基金单位适用证券交易税,税率上可与股票交易的税率相当。对于投资者交易开放式基金单位而言,税率可适当调低一些。

(三)债券投资税收体系建设。

目前我国债券市场相对于股票市场而言极不发达,这种状况的出现与我国债券市场大发展的外部环境仍不成熟不无关系。但债券市场作为资本市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促进其发展也是十分必要的,目前尤其要大力促进企业债券市场的发展。当然,债券市场大发展的一个重要条件在于外部环境的创新,在相关税收政策选择上,可提供一定的扶持措施,目前可适当降低企业债券投资利息收入所适用的税率。

(四)资本损失弥补的相关创新。

目前我国在资本损失弥补方面的制度设计尚是一片空白。在这方面的制度创新,可借鉴美国的做法,允许投资者的资本损失(长期和短期)从资本利得中扣除,以体现国家和投资者间“风险共担”的原则。如资本损失超过资本利得,则以投资者的经常性收入(如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来相抵,但不得超过某一固定值。其余的资本损失则可递延到下一年度再抵免,但最长递延年限不可超过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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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库珀斯&里伯兰德国际税收网。国际税收大全[Z].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1.

第3篇:股票投资个人所得税范文

一、美国金融资产税收体系概况

在当前美国资本市场上,可供投资者投资的金融资产主要有股票、债券和共同基金。金融资产的投资所得主要为利息所得(来源于所投资品种的分红收益)和资本利息所得(来源于所投资品种的价差收益)。在明确以上分类的基础上,下面分别对美国股票、债券和共同基金的税收规定作一介绍。

(一)美国股票投资的相关税收规定。

在证券交易过程中,针对买卖证券的行为所征收的税均属与证券交易有关的税收设置,这一税制的设置主要是为了调整证券市场资本的流动情况。美国在证券市场发展初期,曾对股票交易行为征收证券交易税,但是近来考虑到证券交易税的征收不利于资本流动,于是在1986年税改法案中取消了该税种。

对于个人股票投资所获得的现金红利所得属于“任何来源的所得”范围,列入个人所得税毛所得内。在 计算 净所得时允许扣除借款利息,即为投资股票而借款的利息。对个人股利所得的优惠主要是“股息不予计列法”,允许股东收到股息的第一个200美元不列入总所得。

对于股票投资的资本利得所得,美国从一开始就对其征税。在美国变现的资本利得最初是作为普通所得来完税的,并且从1921年税法开始,它们就适用于优惠的低税率。从1942一1986年,仅仅对持有期长于6个月或一年以上资产的资本利得的一部分(1942-1978年为50%,1979-1986年为40%)计入应税所得。在此期间的大部分时间,这类资本利得税的税率被限制在25%以内。在1986年税改法案中删除了资本利得和普通所得的差别,从1988年开始,全部变现的资本利得都将作为普通所得纳

税,资本利得的最高税率定在28%。

(二)基金投资的相关税收规定。

1.投资共同基金收入的纳税与投资其它证券收入的纳税 方法 一样。共同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并将获得的红利和利息转给共同基金的持有者,持有者根据收到的红利和利息进行报税。同样,共同基金的资本利得也以同样的方式转给它的持有者,由持有者按资本利得规定来报税。共同基金本身并不需要根据它收到的红利。利息以及实现的资本利得未缴税。

2.美国共同基金投资收益的三种计算方法。如果基金投资者卖掉其持有的所有基金单位,从卖掉所有基金单位的资本利得或资本损失中减去成本就得到应税金额。如果投资者只卖掉部分所持有的基金单位则比较难计算缴税的金额,因为很难判断是哪一部分的基金单位被卖掉了。美国联邦税务局因此也规定最先买进的股份最先卖掉,即通常所说的先进先出法则。如果投资者的基金单位价格上涨了,则先进先出法则会产生较大的资本利得和较大的应缴税额。另外,基金投资者还可以通过计算所持有基金股份的平均成本来计算资本利得或损失。平均成本方法可导致较大的资本利得和较高的赋税比率。还有一种更加复杂的方法是具体指出哪些基金股份被卖掉了,这样投资者就可以卖掉最高成本的股份,从而导致最小的资本利得和最低的税率。

(三)债券投资的相关税收规定。

当前美国有一个发达的债券市场,债券市场的品种也相当多。从发行主体来看,有联邦政府债券、地方政府债券、 企业 债券等。按发行方式来进行细分,有原始发行折扣债券、市价折扣债券等。不同类别的债券在税收处理时也稍有差别。

1.联邦政府债券的税收处理措施。投资于美国联邦政府债券的利息所得只需向美国联邦政府缴税,而不需向州政府和地方政府缴税。因此持有美国国债会明显减少个人所得税。正因为投资国债可减少缴税和投资国债的安全性,国债的利率比企业债券要低。

2.地方政府债券的税收处理措施。投资地方政府债券资本利得的纳税办法同投资股票一样,但以溢价购买地方政府债券的投资损失则不能以资本利得或其它收入来冲抵。

3.原始发行折扣债券的税收处理措施。原始发行折扣债券是指在首次发行时以面值的折扣价出售的债券,如果持有到期,则发行人一次性将等于面值的价值支付给投资者。此类债券的持有者需每年将计算所得的利息作为通常收入的一部分来赋税,而不是等持有到期才一次性赋税。对于1982年7月1日之后发行的此类企业债券,每年根据单利来计算所得利息。

美国联邦税务局还规定如果原始发行折扣债券以发行折扣价加上估计的利息来出售,则可认为无资本利得或损失,因此不需要缴纳资

本利得税。但如果出售价超过发行折扣价加上估计的利息,则需要按照资本利息得来赋税或按照普通个人所得来赋税。

4.市价折扣债券的税收处理措施。市价折扣债券是指投资者在二级市场上以某一价格购买某债券,通常该债券的到期赎回价格会高于此购买价格,这两个价格之差即是市价折扣量。投资市价折扣债券的赋税与原始发行折扣债券赋税一样,都是将折扣部分当作普通利息收入来纳税。但是投资市价折扣债券在没有实现利润——市价折扣量前不需要赋税。如果市价折扣量小于市价折扣债券到期赎回价的0.25%,则不需要纳税,即该市价折扣量在报税时可当作零来处理。

5.可转换债券的税收处理措施。通常可转换债券转换成同一发行人股票的交易不需要缴税,但转换成不同发行人股票的交易则需要缴税。任何没有应计的原始发行折扣不再被确认,但在转换时的市价折扣需要在转换成的股票被处理(出售或赠与)后确认。

(四)资本损失弥补的相关规定。

美国联邦税法对资本损失是否能一次性从资本得利中扣除有具体规定。投资者的资本损失(长期和短期)可从资本利得中扣除,如资本损失超过资本利得,则还可以以投资者的通常收入(如工资收入)3000美元来相抵,但不得超过3000美元,即该投资者的通常收入的纳税额最多可减少3000美元;其余的资本损失则可带到下一年度再申报。

二、我国现行 金融 资产税收体系概况

我国证券市场经过数十年的 发展 ,无论从上市公司家数,还是从交易硬件设施建设来看,都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证券市场上可供投资者投资的品种也日益多元化,投资者结构也日益优化,但由于证券市场税收政策的调整一直被认为实质性的“利好”或“利空”,从而使我国金融资产方面的税收体系建设一直处于停滞状态。 目前 我国金融资产方面的税收规定仅有以下几方面:

(-)股票投资方面的税收规定。

向股票交易的买卖双方各征收4‰的证券交易印花税,没有证券交易资本利得方面的税收规定,也没有关于资本损失扣除的相关规定。即无论投资者盈亏状况如何,只要有股票交易,就必须交纳一比例不低的印花税。在上市公司有分红时,由上市公司代扣代缴分红数额20%的个人所得税。

(二)共同基金投资方面的税收规定。

由于我国规范化的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历程较短,管理层出于培育机构投资者的目的,对其发展采取了一定的扶持政策,包括税收方面的一些优惠措施。投资者在投资于共同基金时,可免交证券交易印花税,在收到基金的分红时,要交纳一分红数额20%的个人所得税。

(三)债券投资方面的税收规定。

目前我国的债券市场相对于股票市场而言权不发达,可供投资者投资的债券品种仅限于中央债券、金融债券和 企业 债券,发行方式上一般采用“按面值发售,年末付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方式,这样我国债券投资方面的税收规定就相对很简单。投资于中央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收入免交个人所得税,投资于企业债券的利息收入要交纳20%的个人所得税。

三、我国金融资产税收体系建设思路探讨

借鉴美国金融资产税收体系建设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证券交易的硬件环境和税务机关的征管水平,我国金融资产税收体系的构建可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股票投资税收体系建设。

1.改变印花税的征收环节,放在发行环节征收。将现行的印花税并入到证券交易税存在的前提下单独设置项目,这样一可以还印花税的本来面目;二可以解决一级市场税收调控真空的 问题 ;三可以避免新的重复征税。2.开征证券交易税。在证券市场发展的初期,运用证券交易税对于抑制市场过度投机,保证市场的平稳运行是很有必要的。结合我国现状,证券交易税有必要仅对“卖方”征收,税率为4-6‰左右,在具体措施上要明确持股时间长短与税率差别的数量关系。这样一方面可以吸引资金,达到鼓励中长期投资的目的,另一方面,又可以抑制过度投机,达到稳定股市的目的。3.开征证券交易资本利得税。证券交易资本利得是投资者因买卖证券而取得的价差收入。我国现行税制对证券交易的价差收入缺乏应有的税收调节,对这部分所得应不应征税,在国外是逐渐增多的,如国库券、企业债券、股票、投资基金等,其中尤以股票的交易最为活跃。尽管证券交易是一种风险性极强的投资行为,但这种行为毕竟引发了企业财富的再分配,造成新的 社会 分配不公。因此,我国应开征此税,对过高的价差收入作适当的调节。目前比较简单和可行的构想如下:1.对正常交易所得不征税,但被认定为营业易(投机)的证券利得予以课税。2.对营业易的判定标准是:以一个股东账户为基准,该账户在一个公历年度交易次数超过30笔或转让股票票面总价值超过某个数量指标,即判定为营业易。同时结合不同的纳税人(投资基金、机构、 自然 人等)设定不同的差别税率;按不同的证券持有期限规定一系列的减免税措施。

(二)基金投资税收体系建设。

从美国共同基金的税收规定来看,尽管美国共同基金的组织形态大多为公司型,但为了避免在共同基金和基金持有人之间的双重征税,一般在基金环节都是免税的,共同基金将获得的红利和利息转给共同基金的持有者时,由持有者根据收到的红利和利息进行报税。目前我国在这方面的规定和美国差别不大,但对于目前投资者交易基金单位是否应免交证券交易印花税就值得探讨。在目前仅为封闭式基金的情况下,基金单位的价格也是由二级市场基金单位的供求状况决定的,税收对基金单位交易的活跃程度 影响 并不是太大,而对交易基金单位不征收证券交易税,不符合税制建设的公平性原则。建议在这方面应对投资者交易基金单位适用证券交易税,税率上可与股票交易的税率相当。对于投资者交易开放式基金单位而言,税率可适当调低一些。

(三)债券投资税收体系建设。

目前我国债券市场相对于股票市场而言极不发达,这种状况的出现与我国债券市场大发展的外部环境仍不成熟不无关系,但债券市场作为资本市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促进其发展也是十分必要的,目前尤其要大力促进企业债券市场的发展。当然,债券市场大发展的一个重要条件在于外部环境的创新,在相关税收政策选择上,可提供一定的扶持措施,目前可适当降低企业债券投资利息收入所适用的税率,结合我国债券市场的中长期发展战略,针对不同的债券品种,适用不同的税收规定。

第4篇:股票投资个人所得税范文

【摘要】我国现行以证券交易印花税为主体的证券税制,在组织财政收入、调节证券市场、抑制过度投机等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但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建议:进一步调整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征收办法;建立一套系统、健全的证券税制;消除对公司和股东个人股、红利的重复征税;统一上市公司的企业所得税政策。

一、我国证券市场的税种设置现状

1.证券发行环节。对于一级市场证券发行如何征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证券交易印花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中没有明确规定。而实际上,对于股票发行并不是不征税,我国的《印花税暂行条例》中有关的税目对此已作出了征税规定。例如对溢价发行股票的税务处理,按照有关企业财务制度规定,企业在一级市场溢价发行有价证券,由此取得的溢价收入在企业财务上列入“资本公积”科目,不征收所得税。但该笔收入作为企业自有资金,应按“营业账簿”税目课征万分之五的印花税。对国家发行的公债免征印花税,对溢价发行股票的购买者,则没有征税规定;针对各省的柜台交易市场,交易双方应按产权转移书据分别交纳万分之五的印花税。

2.证券交易环节。开征了股票交易印花税。对二级市场交易的股票(包括A股和B股),按证券市场当日实际成交价格计算的金额,由交易双方当事人分别按一定的税率缴纳印花税。自1999年6月1日起,B股印花税税率下调为0.3%,2001年11月16日起,A股印花税下调为0.2%,同时规定对债券买卖免征印花税。对于在上海、深圳证券公司集中托管的股票,在办理法人协议转让和个人继承、赠与等,作交易转让时,其证券交易印花税统一由上海、深圳证券登记公司代扣代缴。

3.证券所得环节。国际上有关证券所得的税收设置,针对投资所得(利息、股息和红利)和资本所得(证券买卖的价差增益),分别开征证券投资所得税和资本利得税。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未开征证券交易所得税和资本利得税,但开征了证券投资所得税,其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等有关规定中。证券投资所得税是对从事证券投资所获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征收的税额,按纳税人的不同,可分为对个人证券投资者征税和对企业证券投资者征税。现行规定如下:一是对个人投资者的股息、利息和红利所得征税,采取20%的比例税率,计税依据为每次所得的利息、股息和红利收入。为合理税负,从1991年起,计税依据改为每年股息、利息和红利收入超过银行定期存款利息的部分,并由证券交易所代扣代缴。另外,对投资于国债、金融债券及重点企业债券所获得的投资收益均免征证券投资所得税。二是对企业投资获取的股息、利息和红利收入采取33%的比例税率。对于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其取得的上述收入按30%的税率纳税,并附征3%的地方所得税。其他外国企业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上述收入,按2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

4.征收其他税。我国对证券行业内的金融机构还征收其他税,如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及教育费附加。证券营业税是指对从事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机构,就其营业收入按“金融保险业”税目课征的营业税。按照1993年11月26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我国证券营业税的征税对象是金融证券业的营业收入,纳税义务人是在我国境内从事证券业务的法人,税率为5%,而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买卖有价证券或期货,不征相关的证券营业税。

二、我国证券市场税收制度的缺陷

1.政策缺陷。在当时特定的情况下,借鉴香港对证券交易征收印花税的做法及时推出我国的证券市场税收政策很有必要,但具有明显的临时性特征。政策实施后,在不同时期还根据实际情况作了相应的调整和完善。如《股份制试点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暂行办法》未能涉及股票之外的证券品种,因而对于1997年之后按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批准成立的新基金交易是否征收印花税,就缺乏明确的政策规定。为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不得不了《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55号文)进行补救,规定对投资者、买卖基金单位在1999年底前暂不征收印花税。2000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又以补充规定的形式对基金单位是否征收印花税作了说明。因此,我国以证券交易印花税为代表的证券市场税收政策,从总体而言,不具有完整性,尚处在探索阶段。

2.证券交易过程中存在的税收缺陷。我国在证券交易过程中开征的是印花税,从当前实际来看,证券交易印花税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缺陷:第一,税种缺乏独立性。证券交易印花税从收入归属、征收管理方面来看,是一个独立的税种。但是,从有关该税种的制度规定来看,由于当前并不存在一个统一的行政法规或法律,而主要是分散在一些部门规章、国务院通知等政策规定之中,存在政策代替法律规定的缺陷,因而证券交易税不具有独立性。第二,征税范围过窄。我国现行的证券交易印花税只对二级市场上个人交易的A股、B股课征,对国债、金融债券、企业债券、投资基金等交易不征税,对国家股和法人股免税,对二级市场以外的股票转让和交易,税收的约束几乎处在空白状态。第三,对买卖双方课征,不利于资本的自由流动。第四,税率设置不合理。我国现行证券印花税对股票交易双方实行按交易额的0.2%的固定比例税率征收,既没有考虑交易额大小和证券持有期长短等因素,也没有适当的减免税规定,容易造成中小投资者的实际税负较重,而机构和大户投资者税负较轻,不能体现“鼓励长期投资,抑制过度投机”的原则。

3.证券投资收益分配过程中存在的税收问题。一是税收负担不均等。一方面是各上市公司之间的税收负担不平等,相比较而言,特区企业比内地企业在税率上更低些,既不统一,又不公平;另一方面,同一上市公司内部的各股东之间税负也不平等,我国只对个人股而不对国家股和法人股的股利征税,违背公平原则。二是缺乏避免对公司和股东个人股息、红利重复征税的机制。我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将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作为企业所得一并征收企业所得税,而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则规定个人取得的上述收入按20%缴纳个人所得税,不作任何费用扣除。这种做法实际形成了重复征税,增加了企业和个人的负担,不仅违背了税收公平原则,对股息、红利收入产生税收歧视,而且会妨碍股东将分得的股息收入投资到更有效的公司中去,不利于高效益企业的发展,进而从总体上降低了资源的配置效率,同时也诱使股份公司通过少分红而拉升股价的方式帮助股东避税。

4.对证券交易的净收益即资本利得的税务处理不明确。资本利得指股票、土地、房屋、机器设备等资产的增值或出售而得到的净收益,证券市场中习惯上被看作是证券交易过程中因差价而取得的收益。目前,我国对资本利得征税不是很明确。《个人所得税实施细则》中规定“对股票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现行的办法是,对股票转让不征个人所得税。这种优惠在证券市场发展的初期的确有很大的促进作用,但随着证券市场的不断规范,它的负面效应也越来越明显,它会促使股票投资者注重短期炒作,增加了股票的投机成分,不利于中长期投资,容易引发股市的震荡。同时,国家对企业的资本利得规定也不尽相同,对内资企业的资本利得纳入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所得中,其资本损失不冲减当期所得,而对外资企业转让不是其设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所持有的B股取得的资本利得却暂免征税,并且资本损失可以冲减当期所得,导致内外资企业的不公平竞争。

三、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税收政策的相关建议

1.建立系统和健全的证券税收制度。尽管我国目前证券税收政策目标是多重的,但政策工具却是单一的,主要是证券交易印花税,代替其他税种实现特定的政策目标。随着证券市场规模的日益扩张,有必要建立相对独立的证券税种和税制,实现政策工具的多元化。这是因为:一是为了实现政府在证券市场中的多重政策目标。现行证券交易印花税在筹集财政收入方面能有效地发挥作用,但在调控市场及调节收入分配方面作用不大。二是我国税制结构变迁的必然选择。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我国的税制结构将实现由现行的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主,逐步转向以所得税为主。此时,所得税无论在收入总量,还是调控作用方面都将发挥更大的作用。与此相适应,证券市场的税收政策工具也将由现行的主要依靠证券交易印花税转变为同时依靠印花税和资本利得税、遗产和赠与税等多税种,因此,我国税制结构的变迁也要求构建系统和健全的证券市场税收制度。

2.调整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征收办法。一是将证券交易印花税确立为独立的税种。虽然就实质而言,我国当前的证券交易印花税是一个独立的税种,但其法律依据不足,而只是作为印花税的特别税目得以确立其法律依据仅仅是国家税务总局和体改委联合的公文,这与我国制定税法的法律程序不符。因此,有必要通过授权,由国务院颁布一些补充规定,以此来提高证券交易印花税的法律级次,将其真正确立为独立的税种。二是按证券品种和持有时间长短实行差别税率。对不同的证券品种实行差别税率,能有效地对某些券种加以扶植,体现国家的投资结构政策。至于各应税品种税率的高低,应根据其预期收益率和流动性来确定。同时还应根据投资者持有证券品种时间的长短,分别设计不同的税率,持有时间越长,适用的税率越高,这样有利于提高证券品种的流动性,推动证券市场的发展。三是实行单向征收,将纳税人确定为证券交易的卖方。当前的双向征收,提高了有价证券的交易成本,在我国未开征证券交易所得税的情况下,对组织财政收入、打击投机行为确实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从实际来看,这种作用的有效性是有限的。从理论上分析,仅对卖方征税有利于鼓励长期投资,抑制投机,这也是实践中多数国家的一般做法。

3.消除对公司和股东个人股息、红利的重复征税。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在力争避免重复征税,有许多经验值得我国借鉴。西方国家主要采取两种方式来消除或缓解重复征税:一是实行扣除制或双税率制。扣除制的做法是允许公司从应税所得中扣除部分或全部的股息。比如美国为了减轻重复征税,规定股东每年取得的第一个200美元股息可以免征所得税。双税率制又称分率制,即对公司分配的股息按低税率征税,对留存收益按高税率征税。这样做也部分减轻了重复征税,但公司的额外负担并未减轻,因此很少采用。二是实行抵免制和免征制。抵免制的核心是当股东个人获得股息或红利,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应扣除这笔收入在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已支付的税款,这一方法为西方大多数国家采用。免征制是指股东个人所得的股息或红利收入不作为个人的一项所得,免除缴纳个人所得税。如希腊和我国的香港特别行政区都采用这一做法,它可以比较彻底地消除重复征税。在我国,比较理想的选择是采用抵免制和扣除制,既可以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又能比较彻底地消除重复征税,还能与国际常规接轨。免税制虽然可以做到彻底消除重复征税,但势必减少财政收入,在目前我国财政拮据的情况下不宜采用。

4.统一上市公司企业所得税政策。我国股份制企业间的税负不公平,其实质就是对上市公司实行税收优惠。一般来讲,上市公司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和良好的经营管理基础,而且能通过发行股票募集到资金,因此,理应成为国家税收的重要来源,对其减免所得税的优惠,势必减少国家财政收入。这种以减少国家收入为代价来换取企业内部转机建制的政策,可能使这些企业缺乏加强管理和提高效益的内在压力,实际情况也证实了这一点。同时对上市公司减免税,对非上市公司是极不公平的。上市公司原有的良好经营基础和上市融资已经为这些公司提供了市场竞争的优势,若再加上税收优惠,就会使非上市公司在市场竞争中的处境更加艰难。从国家宏观政策角度考虑,优胜劣汰只能通过促使企业内部的优势得到真正发挥来实现,而不是通过“杀富济贫”的政策来实现。因此,国家应该执行规范、统一的法人所得税,改变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之间及各上市公司之间税负不公的局面,这样才能促进证券市场的正常发展和公司间的公平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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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uperficialAnalysisontheTaxPolicyofOurStockMarket

OUYANGHua-sheng

第5篇:股票投资个人所得税范文

目前我国在证券交易过程中征收的是印花税,但问题较多,一是现行的证券交易印花税实际上是就交易行为课征,与印花税的名称不符,理论依据不充分,法律上讲不严谨,比较勉强;二是经济学上的“马太效应”所昭示的穷者愈穷,富者愈富的原理在股票市场上表现得尤为突出,一般来说,机构、大户容易获利,这是小投资者所无可比拟的。但目前为股票交易行为设计的印花税是不论交易数额大小,持券期限长短一律按同一比例对双方征收的比例税率,它虽然对控制股票交易频率可发挥一定作用,但对于国家重点调控的资金大户对股票市场的操纵现象却无能为力,也不能采取免税额度方式给中小投资者以适当的优惠,难以实现相对公平,对调节收入也起不到什么作用,这显然是有悖于印花税的设计初衷。

对证券交易行为的征税方式改革已势在必然。为了鼓励投资、减少投机,应以证券交易税取代目前的印花税,但考虑到中国新旧税制衔接以及兼顾两家交易所所在地的地方利益,在目前情况下最适当的选择是印花税和证券交易税兼征。不过,印花税只对一级市场股票发行时订立的产权转移书据或合同课税以改变目前对一级市场不征流转税的状况,以调节一级市场股票发行价格,缩小一、二级市场的利益差距,也可以为国家获得一笔财政收入。证券交易税是对证券二级市场“零售”环节征收的流转税,而且规定只对卖方征收,借鉴国外对证券交易行为课税的具体经验,税率不宜太高,最好不要超过5‰,在具体的实施措施上要明确持股时间长短与税率差别的数量关系。另外,为了避免税源流失,纳税方式应以“源泉扣除课税”为主。考虑到国债在我国经济发展和证券交易市场中的特殊地位,对国债转让收入宜从轻课税。

二、证券交易过程中的税收问题

上市公司之间及上市公司内部各股东的平等税收权力问题

平等负税是税收的一个基本原则,对股份制企业也不例外,但我国的股份制在平等负税方面上还有许多问题亟待完善,主要表现在上市公司之间和上市公司各股东之间的税负不尽公平合理。

无论是从公司平等竞争还是从税法的严肃性来看,对股份制企业都要求统一税制。但股份制企业实际执行中却存在很大的不公平。主要表现在:(1)实行新税制后,已批准的在香港上市的股份制企业继续执行15%的所得税率。(2)各省市的沪深两地的上市公司,除了少数执行统一的33%的法定税率以外,许多省市出于地方本位利益考虑,为增强地方企业在股票市场上的竞争力,经省市人民政府批准,所得税率有的按24%执行,既不统一,又不公平。(3)特区企业与内地企业在所得税上存在较大差异,影响了内地股份制公司的竞争力。

这种不规范不公平的做法,其实质就是对上市公司实行税收优惠,这一做法造成的后果是极其严重的:(1)一般来讲,能够允许上市的公司都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和良好的经营管理基础,而且在该公司股票发行、上市中,又可募集到一大笔资金,这样的企业理应是国家税收的重要来源,如果一上市就较大幅度地减免所得税收,势必造成大幅度地减少国家财政收入。这种以减少国家财政收入为代价来换取企业内部转机建制,可能使得受惠企业缺乏加强经营管理和提高效率的内在压力,既不一定能真正促使企业实现转机建制,又使得我国本来就十分困难的财政雪上加霜,扩大财政风险。(2)对上市公司大幅度地减免税,对于非上市企业是一个极不公平的因子,上市企业原有的良好经营基础和上市过程中吸收的大笔社会资金已为其提供了市场竞争中极大的优势,这已是其他非上市企业望尘莫及的,加之税收上的优惠,使非上市企业在竞争中的处境更加难堪。特别是在同一行业中,国家对企业上市有一个行业分布的选择,同行业中,效益良好的企业未必都能上市,那么不能上市的企业实际上很难得到平等竞争的外部条件。因此,我们要执行规范统一的法人所得税,改变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之间以及各上市公司之间的企业所得税不一致的局面,要求它们承担相同的税负,执行统一的33%的所得税率,中央政府应统一掌握企业所得税的减免,对省市级地方政府在企业所得税减免问题上严格控制,只有这样才能严肃税法,进而促进股市的正常发展和公司之间的公平竞争。

税收权力不平等的另一个方面则是股份企业的国家股、法人股和个人股的负税要求不尽一致,对国家股、法人股的股利所得不征税。这种只对个人股征税的做法既违背了公平负税的准则,也不符合“同股同利”的原则并且不利于国有股权的实现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目前,不少股份企业通过不公平的分配股利方案,侵占国有股,造成国有资产的隐性流失;同时还通过不规范的折股手段将国有资产增值部分计入资本公积金,使之成为全体股东享有的权益,导致国有资产被蚕蚀,其原因之一就是国家股的股东“缺位”。如果对国家股、法人股的股利也征税,从而事实上把国家股作为国家所有的股权,这将有利于国有股权的实现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为此,应根据税收公平原则和股权平等的要求,所有因持有股份而获得收益的股东,不论其本身是国家、法人还是自然人,他们的股利所得课征相同的税收,并都由股份制企业代扣、代缴,实行源泉控制。也许有人会问,对国家股获得的股息征税不是国家自己征自己的税吗?就如把钱从自己的“左口袋”拿出又放进“右口袋”,这有必要吗?其实这样做在目前是非常有益的,有助于税务部门代表国家行使对股份公司的利息分配的监督权,防止股份制企业通过少分或不分国家股息而造成国有资产和税源的隐性流失,从而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从更深远的意义上看,对包括国家股、法人股在内的所有股东征收股息所得税,有助于通过利益来驱动国家尽快形成一个实实在在的法人代表,并把国家股东、法人股东和个人股东摆在平等的法人地位上,在此基础上促进国有股上市流通。国有股上市流通有利于削弱政府对资源的直接行政控制,有利于企业借助市场打破部门、地方行政隶属关系,促使资源能够真正合理流动起来,改变国有股的凝固状况,并以此优化经济结构,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

三、证券投资收益分配过程中的税收问题

我国证券收益分配中的税收问题主要有二,一是缺乏避免对公司和股东个人股息红利的重复课税的机制;二是对证券交易的净收益及资本利得的税务处理不明确。

股息红利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净所得,税后利润在股东之间分配就成为股息。而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将企业获得的股利作为企业所得一并征税,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则规定个人取得股利、红利所得应纳20%的个人所得税,不作任何扣除。这样做虽然有利于加强控制税源、扩大税基,但毫无疑问形成了重复征税,增加了股份公司的额外税负。对股份公司的利润和分派股息分别课征是不合情理的,它实际上是对股息收入的一种歧视性待遇,有悖于税收的公平原则,也妨碍了经济效率的提高。

我国现行的税法将股份公司获得的股利作为企业所得税一并征税,而股东在取得股息时还要缴纳一次个人所得税,形成了重复征税,这在税收理论上是说不过去的。为此,我们要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中引入避免对股利双重征税机制。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在力争避免重复征税,有许多经验值得我们借鉴。西方发达国家主要采取两种方式来消除或缓解重复征税:(1)扣除制或双率税制。扣除制的做法是允许公司从税收所得中扣除部分或全部的股息。比如美国为了减轻重复征收所得税,就规定股东一年取得的第一个200美元股息可以免征所得税。双率税制又称为分率制,即对公司分配股息按低税率征税,对留存收益按高税率征税。这样做也可以部分地减轻重复课税,但公司的额外负担并未触及,故很少使用。(2)抵免税和免税制。抵免制的核心是通过将公司缴纳的部分或全部税款归属给股东所得股息中去,以抵免股东的个人所得税。这一方法为西方大多数国家所采用。免征制是指股东个人所得的股息收入不作为个人一项所得,免除缴纳个人所得税,如希腊和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都使用这一做法,它比较彻底地消除重复课税。

随着股份公司和证券市场的完善和发展,我国消除证券市场上股息重复课税的问题也理应提到议事日程上来,笔者认为,在我国比较理想的选择是采用抵免制和扣除制。因为这种做法既能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又能比较彻底地消除重复课税,还与国家常规做法接轨,免税制虽然可以彻底消除股息重复课税问题,但是必然会导致国家财政收入流失,这在我国当前财政容易拮据的情况下不宜使用。由于股息相对稳定,确定其避免重复征税的方法相对简单。比如我们也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对个人股东取得的第一个200元实行免税而对超过200元的股息按部分抵免制征收个人所得税。这样做既照顾了小投资者的利益,又方便了税收征管,保证重点税源不流失、不遗漏。

第6篇:股票投资个人所得税范文

[论文摘要]股票期权费用化有效防止了企业粉饰财务报告和期权持有人过多攫取期权收益。但在会计确认和计量过程中,存在着较大的法律制度障碍,从而影响了这一制度效用,相关的会计准则、税收制度、《公司法》以及《证券法》都应该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股票期权一般是指经理股票期权(EmployeeStockOwner,ESO),起源于美国,是指公司内部特定员工(如经理人)享有的一种不可转让的选择权,即以某一约定价格买进或卖出一定数量本公司普通股的权利。员工在约定的期限内,按事先约定的价格买进企业股票,并在他们认为合适的价位上抛出以赚取一定的差价,从而构成企业对员工的一种激励。由此,经营者就可以获得当日股票市场价格和行权价格之间的差价收入。如果在该奖励规定的期限到期之前,管理人员已离开公司或者管理人员不能达到约定的业绩指标,那么这些奖励股份将被收回。这样就可以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利益与企业的经营业绩联系在一起,以提高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积极性,推动企业的发展。

一、股票期权费用化的制度概述

在上世纪90年代,在股票期权的发源地美国就引发一场关于股票期权是否费用化的激烈争论,管理层、投资者和报表使用人都从自身的角度阐述截然不同的观点,但最终以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的123号准则“以股权为基础的雇员薪酬计划的会计处理”(FASB123),为这次争论画上了句号,并且推出了一套“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的股票期权会计处理方法(FairValueBasedMethod)”。时至今日,股票期权作为职工的一种薪酬,将其作为一项费用进行会计处理已毫无争议,并且名正言顺地进入了企业的财务报表之中。

(一)股票期权的国际会计处理准则

在国际上,股票期权费用化的会计处理方法也有相关的准则可循:对于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2号(IFRS2)颁布前,国际会计准则未要求公司记录授予或执行期权产生的费用,条件是行权价格至少等于期权授予日股票的公允市场价格,但折价期权的授予会产生与所属期间利润配比的费用,其数额等于行权价格与授予日股票价格的差额。因此,期权的使用在会计方面不会对公司的税前收益产生影响。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于2004年颁布了IFRS2,以规范“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share-basedpayment)的会计处理问题,该准则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所有公众公司必须将股权激励而产生的费用计入其年度损益报告。

(二)我国的会计处理准则

在我国,证监会于2006年1月4日,在官方网站公布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在新的《公司法》、《证券法》实施之际,股权分置改革初见成效之时,出台《管理办法》显示了股市监管层推进股市市场化的良苦用心。紧随其后,财政部于2006年2月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这种政策层、监管层相互和谐的运作与安排,说明了会计准则的制定在内容和形式上应适应经济和企业的发展。

财政部借鉴《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2号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123号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修订)》,该准则对于股票期权费用化、直线摊销、公允价值计量等问题进行了规定。比如,对于权益结算支付,应当按照授予职工和提供类似服务的其他方权益性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对于授权后可立即行权的权益结算支付,根据股份支付协议,按其授权日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同时按照股份面值总额增加实收资本或股本,并按照实际行权金额与面值总额的差额增加资本公积;对于职工和其他方完成了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后才能行权的权益结算支付,根据股份支付协议,按其授权日公允价值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同时增加资本公积。长期待摊费用应当在等待期内采用直线法摊销,分期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

毋庸质疑,将股票期权确认为薪酬费用不但能更可靠地衡量酬劳成本和公司利润,有利于提高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和真实性,使财务报表更具有信息含量,改进报告盈余的可信度,而且还可以抵销公司为推高股价而有意操纵利润的可能性,或减少操纵利润的数值。

二、股票期权费用化的制度缺陷

股票期权作为一种激励,是有价值的,也应在企业授予时计入费用。但期权费用化的顺利实施必须有相应的制度予以保障,否则就会使这一科学的激励措施产生许多负面影响,弱化其激励作用。就目前的制度设计而言,将股票期权费用化还存在制度方面的缺陷,具体体现为以下几方面:

(一)股票期权价值计量方法评述

中国财政部于2006年2月了新会计准则,其中首次以《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规范了企业以股份为基础进行支付的业务,其确认和计量的原则也趋同于国际准则,吸收了IFRS2和SFAS123中较为成熟的理念。

1.我国目前不具备采用公允价值法的假设条件。上文已经提到,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已经明确了股票期权的费用化处理。该准则中明确规定股票期

权价值的计量方法采用“公允价值法”,这种方法同时记录了股票期权的内在价值和时间价值。然而股票期权不可转让,受制于授权条件且存在一个等待期,所以要决定股票期权的公平市价是相当困难的。所以要决定股票期权的公平市价是相当困难的。因此,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需要利用期权定价模型进行估计,如常用的Black-Scholes模型,[7]由于该模型设置了多达8项的假设,其中,该模型假设,股票价格服从对数正态分布,股票投资回报的波动性在期权有效期中是固定不变的;在期权有效期内,股票无红利,或者有已知的红利;存在着一个固定的无风险利率,投资者可以按照无风险利率任意地借入或贷出。此类假设在我国无一能够满足。也缺乏相应的市场参照。而我国的资本市场处于非强势市场,股票价格并不一定能正确反映股票价值,而且非流通股的大量存在,因此在实际中是很难满足其假设条件,从而无法得到准确的期权价值。

因此,笔者认为,在实际操作中,股票期权如若按“内在价值法(IntrinsicValueBasedMethod)”计价可以做到客观、真是地反映其内在价值的,因为现行股价和行权价格都是可以确定的。[8]相反,若按公允价值法计价,股票期权的价值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主观估计。

2.股票期权费用的“直线摊销”法瑕疵。从本质上讲,企业员工获得期权是因为为企业提供了劳务,由此带来的薪酬费用应当分摊至员工提供劳务的各年限里。根据配比原则,将此项费用在员工服务期间予以摊销。但在现实中,如果是不确定的股票期权,由于授权日的行权价不确定,所以授权日不是计量日,不必进行会计处理,但在资产负债表日,应以股价为基础,估计费用,并记录期权,以后逐期进行摊销,直至计量日,才能调整确认预提费用,并将余额在剩下的服务期内摊销,并在行权后将期权转为股本。这种方式比较容易撑握,但由于目前股票市场不十分完善,且当股价变化较大时,会计调整多容易出差错,会给操纵利润者带来方便。

(二)股票期权费用化的税务制度问题

在通常情况下,股票期权运作包括三个阶段:授予、行权和转让阶段。而课税环节一般发生于这两个环节:一是在股票转让时征税,二是选择授权时或行权时征税;同时,企业授予职工股票期权或职工行使股票期权时,收益视为职工因工作年限和业绩所取得的薪酬所得,而在转让股票期权时的收益,大都视为资本利得。

国家税务总局于1998年01月20日的《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和无住所的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因按其受雇期间的表现或业绩,从其雇主以不同形式取得的折扣或补贴(指雇员实际支付的股票等有价证券的认购价格低于当期发行价格或市场价格的数额)属于个人因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在雇员实际认购时按《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另外,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还规定,当前对个人转让股票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通知》中的“认购股票”并不等同于股票期权,前者是一种行为,而后者则是一个行权的过程,股票期权作为一种选择权,其收益具有不确定性。由于被授予人在行权和出售股票时都有收益,导致其纳税环节和计税所得的确定都很复杂,而税法对此未作任何明确规定。

三、结语

股票期权作为一种激励机制,减少了现代企业制度下公司的成本,股票期权费用化不仅能起到干燥剂的作用,挤出报表盈利数字中的水分,使不同激励方式的公司之间的财务报表具有可比性,而且还能够防止企业高级管理层通过股票期权牟取暴利。要使这一激励机制达到预期的制度效用,还必须进一步完善相关的会计准则、税收制度,以及《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制度的修改和完善,这将是学术界和实务界研究和探讨的关键。

参考文献

[1]阿兰,斯密德:《制度与行为经济学》(刘璨、吴水荣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6

[2]刘燕:《会计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9

[3]孙光国、陈艳利、刘英明:《会计制度设计》,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7,9

[4]孟晶,张杰:《试述股权激励及其对我国上市公司的影响》,载《经济师》2006年5期

[5]刘丽平:《探析激励型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载《中国注册会计师》2006年5月

[6]刘丽平,乔军文:《股权激励:新会计准则造就利润操纵空间》,载《CPA视野》20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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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股票投资个人所得税范文

一、现代企业资本结构的理论框架

1958年,美国学者莫迪利亚尼和米勒(Modigliani and Miller)在《美国评论》上发表了论文《资本成本、公司财务与投资理论》,该文提出了在完善的市场中,即没有企业和个人所得税、没有企业破产风险、资本市场充分有效运作等假定条件下,企业资本结构与企业的市场价值无关。这一令人意外的结论由于其简洁、深刻,与流行的观点相悖,在理论界引起很大反响,被称之为MM理论。由于MM理论的奠基,现代企业资本结构理论的不断得以深入。

1、公司所得税观点

MM理论在受到实践的挑战后,作了修正。考虑到受企业所得税的影响,按照税法,企业对债券持有人支付的利息计入成本而免缴企业所得税,而股息支出和税前净利润要缴企业所得税,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企业负债率达到100%时,则企业价值最大,而融资成本最小。这一结论与现实不相符。

2、个人所得税观点

考虑个人所得税的影响,个人股票投资和债券投资的所得税率不同抵消了公司所得税率不同的差异。在此情况下举债对公司价值没有影响,即资本结构与公司价值无关。即使个人所得税没有完全消除公司所得税的不对称税负,它们也大大减少了这种不对称,同时还减少了杠杆净效益。杠杆会带来纳税利益,这就是公司为什么不100%举债的原因。

3、财务危机和破产成本观点

在20世纪70年代,人们发现制约企业无限追求免税优惠或负债的最大值的关键因素是由债务上升而形成为企业风险和费用。企业债务增加使企业陷入财务危机甚至破产的可能性也增加。随着企业债务增加而提高的风险和各种费用会增加企业的额外成本,从而降低其市场价值。因此,企业最佳资本结构应当是在负债价值最大化和债务上升带来的财务危机成本之间的平衡,被称为平衡理论。这一理论可以说是对双M理论的再修正。

4、成本观点

依据成本学说的创始人詹森和麦克林(Jensen and Meckling,1976)认为,企业资本结构会影响经理者的工作努力水平和其它行为选择,从而影响企业未来现金收入和企业市场价值。比如说,当经理人不作为内部股东而作为人时,其努力的成本由自己负担而努力的收益却归于他人,其在职消费的好处由自己享有而消费成本却由他人负责。这时,他可能偷懒和采取有利于自身效用的满足而损害委托人利益的行动。与此同时,该理论认为,债权融资有更强的激励作用,并将债务视为一种担保机制。这种机制能够促使经理多努力工作,少个人享受,并且做出更好的投资决策,从而降低由于两权分离而产生的成本。但是债券融资可能导致另一种成本,这种债权的成本也得由经营者来承担,从而债券融资比例上升导致举债成本上升。均衡的企业所有权结构是由股权成本和债权成本之间的平衡关系来决定的。

5、不对称信息的影响研究

20世纪70年代,美国经济学家罗斯最早将不对称信息引入企业的资本结构分析。他仅仅放松了MM定理关于充分信息的假定。由于信息不对称,企业经营管理者对企业未来收益与投资风险有内部信息,投资者没有内部信息,但投资者知道对管理者的激励制度,投资者只能通过经理者输送出来的信息间接地评价市场价值。企业债务比例或资产负债结构就是一种把内部信息传给市场的信息工具,负债比例上升是一个积极的信息,它表明经理者对企业未来收益有较高期望,传递着经理者对企业的信心。因为举债会使经理者努力工作,同时也使潜在的投资者对企业价值的前景充满信心,所以发行债券可以降低企业资金的总成本,企业市场价值也随之增加。为了使债务比例成为可靠的信息传递机制,罗斯对破产企业的经理者加上“惩罚”约束,而使企业债务比例成为正确信号。之后,迈尔斯和麦吉勒夫进一步考察不对称信息对融资成本的影响,发现这种信息会促使企业尽可能少用股票融资,因为企业通过发行股票融资时,会被市场误解,认为其前景不佳。由此新股发行总会使股价下跌。但是,多发债券又会使企业受到财务危机的约束。在这种情况下,企业资本结构的顺序是:先是内部集资,然后是发行债券,最后才是发行股票。这一“先后顺序”论在美国1965—1982年企业融资结构中得到证实。这段时期是美国企业内部积累资金占资金来源总额的61%,发行债券占23%,发行股票占27%。

6、控制权理论

哈里斯一雷斯夫模型探讨了詹森和麦克林所提出的股东与管理者之间利益冲突所引发的成本。他们分别用静态和动态两个模型,说明了管理者在通常情况下是不会从股东的最大利益出发的,因此必须给予他们以监督和戒律。而债务正是作为一种惩戒工具,债务不仅使股东具有上的权利,而且还强制管理者提供有关企业各方面的信息,所以“最优的负债数量取决于在信息和惩戒管理者机会的价值与发生调查成本的概率之间的平衡”。

综上所述,由于资本市场的缺陷,不对称税率、不对称信息、交易成本(包括破产成本)的存在,企业资本结构与市场价值有关,综合考虑资本市场缺陷,就会产生一个新的观点:对资本结构的选择是一个包括各种权衡并且导致公司在各种筹资方式中形成常见择优顺序的动态过程。我们称这种观点为资本结构的资本市场缺陷观点。

二、我国上市公司资本结构的现状、原因及后果

对深沪2000年以前上市的1000多家公司进行随机抽样,抽出证券代码最后一位为5的上市公司105家,平均资产负债比率按下式。平均资产负债比率=Σ抽中上市公司资产负债比率/105。得出2000年平均资产负债比率为46.73%,即是说,股东权益:总负债=53.27%:46.73%。其中总负债中债券融资所占比例极小,只有少数公司有债券融资,2000年未兑付的企业债券只有几百个亿,还包括了非上市公司,故46.73%的债务主要是银行贷款。

其中股东权益包括了股本、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与留存收益,股本与资本公积金主要由发行股票而来(除了股本中有少量来自利润转增资本,资本公积金中有小部分资产评估增值应看成是内部积累外),为了得出股东权益比率中发行股票的融资与内部积累的比例,将盈余公积金与留存收益可近似看成是内部积累(严格意义是不同的),对深沪2000年底已上市的1000多家公司进行随机抽样,抽出证券代码最后一位为5的深沪上市公司各前25家,共50家,按公式平均盈余公积金与留存收益占股东权益比率=Σ(抽中上市公司盈余公积金+留存收益)/Σ抽中上市公司股东权益计算,得出2000年平均(盈余公积金+留存收益)/股东权益=16.05%,即是平均(股东+资本公积金)/股东权益=83.95%,具体计算过程从略。

发行股票所占融资比例大约53.27%×83.95%=44.72%,将盈余公积金与留存收益近似看成是内部积累(严格意义是不同的),内部积累所占融资比例大约为53.27%×16.05%=8.55%。考虑到两点修正:1、由于股本中有少量来自利润转增资本,应看成是内部积累,资本公积金中有小部分资产评估增值应看成是内部积累,2、盈余公积金与留存收益不完全是内部积累,一增一减,内部积累所占融资比例大约还是8.55%,但是股票所占融资比例要比44.72%小一些,故可以认为上市公司的融资次序为银行贷款——发行股票——内部积累——发行债券。

这与西方企业融资的先后次序正好相反,造成这个结果的原因如下:

1、银行贷款比例高。我国企业在20世纪80年代以前资金来源主要是财政无偿拨款,80年代初实行拨改贷之后,银行贷款成为企业外部融资的惟一方式,直到80年代末期,才有了股票与企业债券的融资方式。在80年代,银行对国有企业贷款要求很低,90年代虽然加强了贷款抵押要求,但对没法还贷的企业,很少实施破产程序,银行对贷款企业的软约束造成了企业的高负债率。另一方面,我国银行很少像日本、法国、意大利一样参与企业的治理,故企业通过贷款融资并不造成控制权的损失。上市公司由于近年发行了大量的股票,已使资产负债比例大大降低,比起非上市公司要低得多。

2、上市公司留存收益所占比率较低。首先,我国和大部分家一样,内部融资比率相对于发达国家为低(黄永岩,2001),我国企业处于扩张期内部积累不多,资产负债比率普遍较高。在企业的生长期,企业的迅速扩张需要大量的外部资金,企业会更多地依赖于银行等中介,因而债务融资比率较高(随着公司财富的不断积累,必然用成本较低的内部资金来替代外部资金,从而降低债务融资比率,这是Giannetti(1999)对企业生命周期对欧洲八国融资结构的影响作的分析,它对于其它国家企业生命周期对融资结构的影响也适应)。其次,由于公司上市发行审核制度配以额度管理容易造成寻租行为,证券市场优胜劣汰的机制尚未真正建立,并且由于信息不对称造成的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等问题都是造成上市公司业绩整体水平较低,留存收益水平不高的原因。

3、股票融资比例高。资本成本是资本预算项目的必要报酬率,是投资者在考虑的情况后愿意提供资金时的报酬率。任何投资的必要报酬率是投资者愿意为当前投资提供资金所期望获得的最低报酬率。按照这种观点,银行贷款的资金成本最低,企业债券次之,股票筹资的资金成本最高。但由于我国股票市场仅仅只有十年的,市场基本处于供不应求的状态,二级市场股价大部分时间处于高估的状态,企业往往将股票融资视为免费的午餐,将其成本只视为所需支付的红利。另外,我国目前处于转轨阶段,证券市场机制不健全,投资者用脚投票的功能并没有发挥,上市公司并不担心采用股票再融资引发市场股价的下跌。

4、企业债券融资比例极小。首先债券融资成本低于股票,其次可以免交企业所得税,世界各国税法基本上都准予债券利息支出在税前列支,而股息支付则是在税后进行。因此,企业举债可以进行合理的避税,这样可以使每股税后利润增加。公司资本结构的选择应考虑的基本因素中最重要的是债务清偿能力与充分利用利息避税能力。可是我国由于股票市场与债券市场发育不平衡,债券市场发展严重滞后,企业发行债券受到政府额度的严格控制,使企业通过债券融资的余地非常小。我国自1986年发行企业债券以来,累计发行3000多亿元,平均每年只有200多亿元,2000年上市公司通过股票筹资1554亿元,企业债只有100亿元,是股票筹资的6.4%。而美国公司2000年1-11月份通过债券筹资达9350亿美元,同期发行股票筹资只有1460亿元,债权融资是股权融资的6.4倍。

从资本结构的资本市场缺陷观点看我国上市公司资本结构不合理造成的后果:

1、从资本结构理论的成本的观点看: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者大多不拥有股份,或持股比例很少,几乎是完全的者;而债券融资虽然对经理有很强的激励作用,促使经理努力工作,减少道德风险,但是我国大部分上市公司没有债券融资,债权的激励与约束作用无从发挥,这使得成本很高。

2、从资本结构理论的不对称信息观点看:上市公司热衷于大比例送股、配股、增发新股等筹资方式,不喜欢发行债券,这传递了这样的信息,经理们对上市公司的前景并不看好,或者干脆就是短期行为。现实中也确实如此,很多上市公司通过大比例送股、配股、增发新股之后业绩大幅滑坡。

3、从资本理论的控制权理论看:债权融资是保证股东权益的一种手段,债务不仅使股东具有法律上的权利,还强制管理者提供有关企业各方面的信息。我国大部分上市公司不发行企业债,表面看来股东掌握了控制权,但由于国有股占大部分,国有股东的虚设使得实际上是管理者掌握控制权,又由于缺乏债权的约束,使得成本很高。

综上所述,我国上市公司融资结构不合理,亟待改善。

三、改善我国上市公司资本结构的建议

1、大力债券市场,提高上市公司债券的融资比例

我国企业债券发展落后的原因,主要是政府近年来,重视国债与股票发行,轻视了企业债的发行,对企业债券实行额度控制,债券发行规模受到严格限制。债券市场的落后已到企业的资本结构,政府要淡化或者逐步取消计划规模管理,尽快推行企业债券发行核准制。同时,在企业债券利率方面应给予较大的灵活性,让企业债券利率尽快市场化。

2、加快商业银行的改革步伐,完善银行的信用制度

银行债务的软约束关键在于银行自身未解决治理结构,所有者缺位使银行经理获得了较强的内部控制权,而政策性贷款和商业性贷款的鉴别困难又进一步加大了经理人的道德风险。所以在保证国有控股的前提下,应对国有商业银行实行股份制改造,分散国有股权以让其他股东得以行使监督权,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所有者缺位的困境。另外银行当务之急是要建立一套信用制度,指引贷款方向,根据企业的信用等级和市场导向决定是否放贷。

3、完善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加速证券市场的市场化改革

公司的治理结构是对公司控制权的合理配置,使公司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形成相互制衡的机制,以产生对经营者的有效激励和约束。资本结构的合理与否直接影响这个机制的形成。故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必须解决这样一些问题:企业未来的治理结构中,是商业银行还是资本市场的各行为主体更适合充当企业主要的外部出资人?即融资结构是以间接融资为主还是以直接融资为主?应当建立一套怎样的机制,才能使国有商业银行或资本市场(通过市场各行为主体)有动力和压力来有效选择和监控企业经理人员的经营行为?资本市场的主体是机构投资者还是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应以投资基金、中介还是企业为主体?

第8篇:股票投资个人所得税范文

证券交易税收改革的重点是法制化

文/吴弘

证券交易税收是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需要付出的成本之一,也是国家管理证券市场的一种体现。在我国证券市场的快速发展中,证券交易税收也在不断地完善与调整,但相应制度建设却明显滞后。

证券交易税收主要有三种:

一是证券交易税或印花税,二者虽作用与功能比较近似,都是对证券交易行为征的税,但证券交易税在名称、征税范围与方法、税率方面都更为规范,它按交易额乘以税率、仅对卖方单方面征收,有益于抑制频繁买卖的短期炒作行为和稳定股市。证券交易印花税是向证券交易中书立、使用、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交割凭证的人征收的税,按交易额向双方征收。我国印花税伴随证券市场同步而生,多次调整后的税率在国际比较中是比较高的。发达国家出于资本流动性的考虑,原来税率较高的丹麦、澳大利亚等国家近年纷纷取消印花税,英国、瑞士等虽还征收印花税,但税率普遍比较低。1994年我国税制改革中拟开征证券交易税替代印花税,但因故未能实行,当前需要推动其实现。

二是资本利得税,这是对证券投资买卖差价收益的一种调节。国际上为鼓励长期投资,部分发达市场与少量发展中市场都对长期持有证券的资本利得,按持有时间给予税收减免,对短期资本利得则按纳入普通所得征收,而对个人资本利得规定一个免征额仅就超过部分征税。我国由于市场刚起步,还需要积极培育,尚不宜将资本利得税作为单独一个税种开征。

三是红利所得税,是对投资者所得股息、红利、利息等资本收益征收的税(政府债券除外)。国际上通常通过扣除制、双率制、抵免制等方法避免重复课税,这在我国当前财力情况下也应予以考虑。

证券交易税收与其他税收一样具有三方面功能,即:财政收入功能、调控功能和资源配置功能。时至今日,证券交易税收已成为我国重要的税收来源,增长强劲,对国家财政的贡献相当大;但证券交易税制对我国证券市场的调控功能并不明显。在税收调控方面,如何体现税负公平来提高投资者信心,如何通过降低投融资成本来促进资金流动,如何通过差别税率来鼓励长期投资等,都大有文章可做。尤其是不仅要在市场过热时适度提高税率以抑制过度投机,还要在市场低迷时适当降低税率以活跃市场交易,这才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

目前作为我国证券交易税收依据的所得税或印花税的立法和规章中,并无涉及证券交易印花税、红利所得税等的专门规范条文,难以适应证券交易税收的特殊性,也使一些决策或征管行为因缺乏依据、随意性而广受非议。因此可以预计,完善证券交易税收法制,加强征收的合法性、规范性与合理性,将成为下阶段资本市场税制改革的重点,并以此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证券交易税有碍于资本市场的繁荣

文/魏雅华

全球120多个国家中,只有不到20个国家在收取证券交易税。也就是说,超过80%的国家,是不收证券交易税的。其原因是,许多发达国家认为,证券交易税有碍于资本市场的繁荣。

在收取证券交易税的20个国家中,仅澳大利亚、中国(包括中国香港)两个国家,为双向收取。其他如:

美国:为了繁荣证券市场,克林顿政府在上世纪最后10年,已取消了证券交易税。

韩国:只对卖方征收0.3%的证券交易税。

日本:实行差别比例税率,单向收取,税率最高为0.3%,最低为0.01%。

西班牙:对证券的卖方征收不超过0.11%的证券交易税,只对超过200万比塞塔的部分征收。

比利时:对上市股票征收0.035%的交易税。

意大利:单向收取印花税0.05~0.075‰。

澳大利亚:单向收取0.3%的证券交易税。

印度尼西亚:实行单向收取500印尼卢比的固定税额印花税。

马来西亚:对印花税按0.1%的税率征收,同时由买方负担0.3%的转移印花税。

泰国:证券交易单向征收0.1%的印花税。

新加坡:对交易的买方征收0.2%的转手费用,同时征收0.1%的印花税。

法国:交易额小于15.3万欧元缴纳0.3%,交易额超过15.3万欧元则缴纳0.15%。此外,股市交易所得须缴纳资本利得税。2005年,法国政府已经取消了市值低于1.5亿欧元的中小企业股票交易税。法国政府正在研究取消股票交易税。

我国香港:证券交易税在不断下调中,1993年4月1日开始实行税率为0.15%,2000年4月下降到0.125%,2001年8月再次下降到0.1125%,2001年9月1日至今为0.1%。现在,香港证券交易所正在与政府协商,免缴证券交易税。

国内目前股票交易单边征收3‰的证券交易印花税,再加上3.5‰的固定佣金,实际上投资者的单边交易成本为6.5‰,双向收取已达13‰,是全球收取证券交易印花税最高的国家。

2007年,中国的证券交易印花税收入高达2005亿元,是2006年证券交易印花税收入的10.1倍。如果再加上交易费用,已高达3500多亿元。而2007年中国1750家上市公司的总利润才不过3300亿元。也就是说,将中国股市上市公司的总利润全部用来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费,还差200多亿元,这样的杀鸡取卵的税收政策实施后,使中国股市的总市值损失高达17万亿元。并造成70%的投资人损失惨重。

过高的证券交易印花税,既不符合国际惯例,也不利于提高我国证券市场的国际竞争力。

应尽快改为单向征收证券交易税。■

资本市场税收应体现三大原则

文/贺宛男

民建中央关于《完善中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税收政策》的提案之所以能成为政协一号提案,包括印花税在内的资本市场税收问题之所以会在社会上激起强烈反响,绝不仅仅是因为印花税过高、市场又正处于深度调整,中小股民大多被套的功利性原因,乃是因为国家对资本市场的税收政策缺乏长期考虑,始终抱着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更多地将税收作为干预市场的调控工具,十多年来的税收调控和税收干预已经积淀了太多的问题。

现在是到了对资本市场税收进行梳理,加以通盘考虑和总体设计的时候了。前提是要体现三大原则。

首先是体现公平原则。现在一是各种投资工具之间不公平。例如,股票交易要征收印花税,但国债、企业债、基金、权证等投资工具均不征收;同为股票,流通股交易要征印花税,国家股、法人股交易(即限售股转让)却可免征;同为流通股交易,在交易所集中交易要征收印花税,场外交易(通常都是大宗交易)无需征收,等等。二是各种投资主体之间不公平。例如,对个人投资者,不仅股息红利要缴纳所得税,连红股也要按面值征税;而国家股、法人股的红股无需征收,如果某企业亏损,红利分得再多也无需征收。这种种不公平,集中到一点就是尽量多征个人投资者的税,多征股市的税。而从深层次上说,则是视流通股为私产(流通股长期以来被称作个人股),视国家股、法人股为公产,以及把买股票当作投机倒把(至今还将股票投资称作“炒股”),把买国债视为支援国家建设。这是立法者在思想深处对私产、对股市的一种根深蒂固的歧视。

第二是体现效率原则,即易征易管的原则。民建中央提出征收股票差价收益所得税即资本利得税,遭到了大多数人的反对。这是因为中国股市尚处在新兴加转轨时期,这个时期的特点一是投资回报率低,投资股市主要靠差价,而不是像成熟股市那样主要靠红利;二是股市不确定性大,市场常常大起大落,一会儿牛、一会儿熊,差价收益和差价损失在技术上很难计算和处理。而且差价收益只是个人所得的一部分,要准确合理地予以征收,就必须对个人所得建立完全而全面的征信系统,这一点不是短期内可以做到的。所以从征税的效率原则考虑,还是印花税易征易管,成本又低,只是印花税应改为交易税,并且降低税率,改双向征收为单向征收的好。

第9篇:股票投资个人所得税范文

关键词:资本结构;MM理论;资本市场

企业资本结构是企业资本的来源、组合之间的组合相关关系。从狭义上讲,是指企业长期负债和股本之间的构成比例关系。企业从不同的途径筹集资本构成资本的总和。随着企业经营的不断变化,资本的构成情况也在不断地变化。但是,我们相信负债与权益之间一定存在一个最优的比例。

究竟什么样的资本结构才是最优的?理论界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许多学者对资本结构优化问题作了深入的探讨,提出了许多观点。例如股东财富最大化,企业价值最大化,相关利益者的利益最大化,企业利润最大化,等等。

但在实际生活中上,对于一个企业来说,如何确定最佳资本结构是很复杂很困难的。时期不同、地区不同、企业发展阶段不同都会导致最优资本结构的不同。企业往往需要拟订几个筹资方案,再根据本行业的特点在以上几种标准中权衡,甚至会几个标准都涉及。

一、企业资本结构理论的发展

有了最优资本结构确定的标准,但公司具体如何确定最佳的资产负债比,经济学家们有各种各样的结论。

(一)“MM”理论

1958年,Modigliani和Miller发表了名为《资本成本、公司财务与投资管理》的奠基性文献,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著名的“MM”理论,提出在完善的市场条件下,即如果企业的投资决策与筹资决策相对独立,没有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没有企业破产风险,资金市场充分有效运行,则企业的资本结构与企业价值无关,资本结构的调整和选择不影响企业的市场价值。由于以上结论建立在公司无税负假设上,然而现实中这一现象是不存在的。所以,不久,Modigliani和Miller又对原理论作了进一步的推进,在原有模型中加入公司所得税因子,即在公司税的影响下,企业负债会因利息是免税支出而相对增加企业价值。也就是说,有负债企业的价值等于相同风险等级的无负债企业的价值加上赋税节约的价值。负债越多,节税额则越多,公司总资本成本则越低。然而,实际中企业不可能无限地增加负债。为了解释这个问题,Miller于1977年又引入了个人所得税因子,根据企业借款可以产生税盾利益与个人拥有债权获取利息收入后要多缴个人所得税的矛盾,建立了米勒模型。

(二)均衡理论

均衡理论实际上是在“MM”理论基础上引进财务困境成本和成本后修正的一种模型。

所谓财务困境成本,是指当企业发生财务危机时所需支付的直接与间接的费用。因为MM理论中认为负债越多,税盾的作用越大,但随着公司债务比率的增加,公司陷入财务危机的概率也增加,而引起的财务困境成本一方面会降低公司的市场价值,另一方面会降低公司债券购买者的积极性,加大公司债券发行成本和发行困难,提高资金成本。

而成本则出现在现代经营权与所有权二权分离的条件下,股东与管理者之间、股东与债权人之间产生各种关系,为了有效而合理地处理这种关系而引发的成本即为成本。

由于企业管理者受雇于企业所有者,他们往往会借用债权人的资金为所有者谋取利益。经营的好,股东将获大部分的收益;一旦出现亏损,风险大部分会转移到债权人身上。由于以上风险,债券持有者为保护其自身利益,会提出债券发行必须要有的若干保护性条款,并且要求企业对这些条款的执行进行监督,这就提高企业的负债成本。

由于企业财务困境成本和成本的客观存在,随着负债的不断增加,企业财务困境成本和成本的作用显著增强,抵消部分利息减税的收益,而当负债达到一定程度后,税盾作用就完全被抵消,甚至负债的损失大于减税的收益。因此,当企业减税收益与负债的财务困境成本及成本相互平衡时,企业资本结构最优。

(三)成本理论

在均衡理论中的成本重要是针对股东和债权人之间的关系而说明的,但是Jensen and Meckling认为,企业资本结构会影响经理者的工作努力水平和其它行为选择,从而影响企业未来现金收入和企业市场价值。他们提出了两类利益冲突:一类是管理者与股东的利益冲突;另一类是全体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冲突。其中管理者与股东的利益冲突表现为,当经理人员努力工作时,他承担全部努力的成本和经营失败的风险。由于努力而获得的公司收入只有一小部分归于经理人所有,更大比例的收益归于股东;而当经理人员增加在职消费,他可以获得全部好处,却只承担一小部分成本。所以,相对于经理人员只有部分股权的公司来说,经理人员具有全部股权的公司市场价值较高,二者的差额构成成本,它随着经理人员持股比例的增加而减少。由此可见,举债是一种可以缓和经理和股东利益冲突的激励机制。随着债务比例的增加,股权成本将减少,债务成本将增加,最优资本结构是债务源于成本的收益与成本平衡的结果。

(四)信号理论与融资优序理论

美国经济学家罗斯认为MM理论关于充分信息的假定有所偏差,在现实生活中,经营者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是不对称的,企业经营者了解企业的未来收益情况与投资的风险,但投资者并不了解内部信息,他们只能通过经理传递出来的信息间接地评价市场价值。企业的资产负债结构就是一种传递信息的工具,当负债比例上升,表明经理对企业未来收益有较高期望,传递着经理对于企业的信心。前面我们提到激励机制,即举债会使经营者努力工作,这样使得潜在的投资者对企业的前景充满信心。所以发行债券可以降低企业资金的总成本,企业市场价值也随之增加。

随着Myers和Majluf进一步考察不对称信息对融资成本的影响,发现信息不对称会促使企业尽可能减少股票融资,因为这种行动会传递给市场极其不好的印象,认为企业遇到困境,由此引起股价下跌。但是,多发债券又会使企业受到财务危机的约束。在这种情况下,企业资本结构的顺序是:先是内部集资,然后是发行债券,最后才是发行股票。

(五)管理者偏好理论

这种观点认为公司资本结构的变动是随着内部现金流量、净现金股利支付和可行的投资机会三者关系的变动而改变的。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实际上是建立了一种财务宽松区间(financial slack)。管理者偏好理论表明:首先,与外部筹资相比,公司偏好内部筹资,因为内部筹资相对成本较低且可避免外部筹资所引起的监督与控制,从而降低成本;其次,如果外部筹资确实必需,管理者会往往更倾向于新债发行,因为新债的发行成本要低于新股发行的成本。

二、西方企业资本结构理论在我国的适用性

从西方的资本结构理论可知,负债的税收节约价值在资本结构的确定中非常重要,而税收节约价值与公司所得税税率相关。公司所得税率越高,企业由于债权融资所支付利息的税盾作用就越大。公司所得税率越高的国家,企业应更倾向于债权融资,而股权融资倾向相对较低;公司所得税率低的国家,企业债权融资倾向相对较低,股权融资倾向相对较高。

从我国的情况来看,我国的企业所得税率偏高,企业理应倾向于债权融资。但是,事实上并非如此,我国债权融资的比重远远小于股权融资比重。而这种情况的出现与我国的实际情况是分不开的。

首先,我国市场机制尚未健全,资本市场还不发达,融资形式有限,且约束条件也较多,无法随意进行套利活动。这样MM理论的假设就都不成立。

其次,我国的税收以流转税为主,税收中80%主要来自增值税、消费税等,所得税仅占20%左右。这样一对比,仅靠所得税的税盾作用就相对较小。

第三,西方有着较完善的金融市场,企业可以自由选择市场上的各种资金来源,市场上各投资主体可自由选择自己的投资对象。而我国资本市场尚不健全,通过股票投资的企业很少,债券筹资更是受到严格管制。

而与发达国家内部融资优先、债务融资次之,权益融资最后的排序方式不同,我国众多的上市公司则是尽量避免借债。这是因为在我国,即使是上市公司也无法自由地选择融资方式,融资成本和风险都相对较高,而绝大部分上市公司的效益比较差,缺乏内部融资能力。而且,较之股票市场,我国的债券市场更加不成熟,企业几乎没有通过发行债券融资的机会。所以说,西方的理论在我国的具体实践过程中并不完全适用,我国上市公司还应当结合经营环境的变化和企业的实际情况选择融资方式。

三、西方资本结构理论对我国市场的启示

尽管西方资本结构在中国并不完全适用,但是可以给我国企业资本结构及公司治理问题以极大的启示。

首先,西方的资本结构理论说明税收、破产风险及资产种类都会影响到资产结构的确定。负债会带给持续盈利企业相当大的抵税效益,但风险较大的企业还是尽量减少负债,而无形资产占总资产较大比重的企业也应保持一个较低的负债权益比率。

其次,西方成熟的理论之所以在我国套用不上,其主要原因是因为我国市场自身的不完善。因此完善我国市场,增加资本市场的自由度是非常重要的。同时,借鉴西方经济学家理论发展的思路和方法,对我们研究中国企业的资本结构,尤其是国有企业资本结构、国有股等问题具有很大的指导意义。

第三,大力发展我国企业债券市场,培育理性的投资者,强化债权人的“相机性控制”,进一步完善审批制度是优化我国上市公司资本结构的必行之路,而这些都需要我国政府给与法律及行政上的支持。

四、总结

从理论上讲,每个企业均有其最优资本结构。但是,实际上企业却难以准确确定这个比例。现代资本结构理论尽管有着较为严格的假设,但是却给企业资本结构的确定提供了一般理论,对中国资本市场不完善的实际情况也有很好的指导作用。

在现实中,企业最优资本结构的选择受到诸多因素制约,例如资本市场的完善程度,管理者进行决策时遵循的原则标准,金融或信用等级评定机构的态度,企业未来收益能力和负债能力,企业控制能力等。不同环境的企业选择的最优资本结构的具体方法也不同。我国的企业在确定资本结构时要根据自身的特殊情况,选择适合本企业的目标资本结构。只有这样,我国企业才能更好地增强自身的竞争力。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企业融资行为会更加趋于合理,资本结构理论也能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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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应剑.资本结构与公司价值关系研究[J].经济理论研究,2006,(6):76-78.

4、聂繁薇,王琪.MM理论及其对我国的借鉴[J].特区经济,2004,(12):257.

5、纪凯,郑丕谔.理论的资本结构与企业价值[J].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2006,(3):232-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