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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调整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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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调整

第1篇:个人所得税调整范文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最优税收理论 边际税率函数 公平原则

一、引言

个人所得税(Personal Income Tax),是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是国家运用税收这一经济杠杆调节收入分配的有力工具。它是世界上最复杂的税种之一,具有很强的政策性,也要求具备较高的征管和配套条件。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建立二十多年来,个人所得税法经过了一系列的调整,以期实现调节收入分配,实现社会公平的目的。但是,经过多年实践,事实证明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存在这样那样的缺陷,在实际操作中面临诸多问题,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越来越不适应不断变化的客观经济形势,因此,有必要对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进行调整与优化。

二、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存在的主要问题

1.先天不足的分类所得税制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分类所得税课税模式,即对纳税人不同类型的所得项目,分别规定不同的税率,扣除标准和减免优惠。这种计税方式在改革开放初期,个人收入单一,税收征管水平较低的情况下是适宜的。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个人收入来源渠道的增多,分类所得税的弊端也日益暴露。一是按所得项目分项,按次征税,使那些所得渠道多,综合收入高的纳税人不纳税或者少纳税;相反所的渠道少,综合收入相对较低的纳税人却要多缴税。与综合各项所得按年征税相比,分类征收方法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力度有一定局限,难以充分体现公平税负,合理税负的原则。二是对不同的所得项目采取不同税率和扣除办法,容易造成纳税人分解收入,多次扣除费用,存在较多的逃税,避税漏洞,给征收管理带来困难。

2.征收范围狭窄

个人所得从形式上看,有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还有减少债务和得到服务等形式;从来源上看,既有来自本单位的收入。或从事第二职业的收入等;从支付的记录上看,既有账簿上记载的,也有账簿上并无反映的。这些形形的个人收入,情形复杂,加之目前流通中大量使用现金,致使收入隐性化加重。而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只列举规定了11个应税项目,并运用概括法规定了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收的其他所得。我国主要采用正列举方式确定税基范围,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征税范围的扩大,虽然用概括法规定了其他认定的应税项目,避免税基流失,但是因其规定的模糊性,易在征纳过程中引起征纳双方的纠纷和纳税人逃避税行为的发生。

3.个人免征额标准缺乏科学性

设立个人免征额的目的之一是为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要,包括劳动者本人的基本生活资料及教育培训费用,庭成员所需生活资料的费用等。我国目前的个人的所得税制度实行收入减去固定标准的免征额作为应税所得额的方法,种方法没有考虑到不同的纳税人的赡养费用、子女抚养费用、教育费用、医疗费用等因素。在现实生活中上述情况不同,各纳税人的生活必要支出就不同,实行固定免征额的方法不科学。

4.税率设计不合理

行九级超额累进税率,最低一档税率5%,最高一档税率45%,这与国际上减少税率档次的趋势是不相吻合的,税率的档次越多,造成的效率损失就越大,从而税收成本就越高。而且45%的税率过高,一方面会增强纳税人偷漏税的动机,另一方面由于税率在现实中极少运用,这一税率只起象征性的作用,有其名而无其实,却使税制空背了高税率之名。

5.征收管理力度不足

(1)征收方式难以控制高收入者。对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我国和大多数国家一样也采用了源泉扣缴和自行申报两种方法,但侧重点不同我国更侧重源泉扣缴。由于税法没有对所有纳税人要求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对扣缴义务人的纳税检查信息是单方面的,无法有效进行监督,使得源泉扣缴的执行力度在不同单位间有很大的差别。源泉扣缴执行力度的不同使得个人所得税只管住了工薪阶层,没有管住高收入阶层。自行申报目前尚未全面铺开,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只有5种情形下的个人收入应自行申报。由于没有实行全面的个人收入申报制度,税收流失难以避免。

(2)处罚法规不完善,处罚力度不强,不能对纳税人起到震慑作用。目前我国的《税收征管法》对偷、漏税等违法行为的界定模糊(例如对纳税人取得收入后挂在往来账户不结转的行为,很难明确界定是纳税人有意行为还是无意行为),使税务执法机关难以把握,往往避重就轻。这样,对违法者本人起不到接受教训,自觉守法的约束作用;对广大公民更起不到警示和威慑作用,违法现象得不到抑制。因此,遵纪守法、自觉纳税的良好社会风尚难以形成。

三、完善个人所得税的主要理论依据

1.最优税收理论

事实上,20世纪中后期西方国家进行的新一轮的税制改革,最优税收理论就成为其重要的指导原则之一。这也就是我们选择这一理论作为重新设计我国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的主要理论依据的原因。其核心内容包括:

第一,所得税的边际税率不能过高。

假定政府的目标是使社会公众福利最大化,在这一前提下,过高的边际税率不仅会导致效率损失,而且也没有达到调节社会收入公平分配的目标。一般而言,边际税率越高,替代效应越大,超额负担也越大。因为理性的消费者总是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其追求效用最大化的过程实际上是受到税收的约束的。边际税率越高,消费者将改变消费决策,也会引起生产者更改生产决策,这样,就有可能打破原先市场的完全竞争状态,造成效率损失,经济就无法达到帕累托最优状态。因此,政府选择最优税率的时候,必须充分考虑到纳税人对接受这个税率后所改变的消费效用最大化的结果。

第二,最优所得税率结构应当呈倒“U”型。

从社会公平与效率的总体角度来看,中等收入者的边际税率可适当高些,而低收入者和高收入者应该适用较低的税率。也就是说,中等收入阶层应缴纳更多的税收,低收入阶层和高收入阶层应缴较少的税收,甚至最低收入者与最高收入者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收。当然,对于最高收入者,政府应开征遗产税、财产税对其征税,以实现社会的公平,不过,这是其他税种应考虑的问题了。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倒“U”型税率结构的分析结论,是在完全竞争的假定前提下得出的,现实中完全竞争几乎不存在,所以,我们不能完全按照倒“U”型税率结构来精确地设计所得税率。

2.个人所得税边际税率函数

根据经济学与微积分的知识,我们假设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函数,理论上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连续性,即税率函数必须是连续的;

(2)单调性,即税率函数必须是递增的;

(3)可导性,即税率函数图像必须是光滑的;

(4)税率导函数的连续性。

假设r为个人所得税税率,R为个人所得税边际税率,X表示应纳税所得额,建立函数:税率函数r=r(X),边际税率函数R=R(X)。根据最优税收理论,个人所得税的边际税率应呈倒“U”型。

四、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设计

根据上文所提出的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和所依据的理论,我们提出我国个人所得税的优化设计:

1.采用分类综合所得税模式。上文表明分类所得课税模式,既缺乏弹性又加大征税成本。综合课税模式能较好地体现纳税人的税收综合负担能力 ,实现税收公平原则 ,但由于应纳税所得是按纳税人所得总额综合计算 ,征收手续复杂 ,征管成本较高 ,且要求纳税人有较高的纳税意识 ,有健全的会计核算制度,税务机关有先进的稽查手段 ,否则难以实施。考虑到目前我国税务机关的征税能力和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分类综合课税模式将分类和综合两种所得税课税制度的优点兼收并蓄 ,实行分项课征和综合计税 ,应是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应有选择。

2.规范个人免征额标准。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免征额调至1600元,大大减轻了低收入人员的税收负担。但是费用扣除标准需要考虑纳税人具体情况并区别对待。借鉴国外通行做法,根据我国实际情况,中国个人所得税免征税额可分为 4个部分:(1)个人基本生活费用和教育费用扣除。(2)抚养子女、赡养老人费用扣除。(3)特殊扣除,针对残疾人、慢性病患者。(4)子女教育费用扣除。目前,教育费用占家庭开支的比重较大并且没有任何形式的社会保障,因此应额外扣除。

3.简化税率级次,应实行“少档次、低税率”的累进税率模式。本着“照顾低收入者,培育中产阶层,调节高收入者”的原则,在提高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基础上,提高最低税率至 10%,将高税率部分的 45%向下调降至35%,则可构建一组由10%~35%的累进税率。累进税的级次定在5级比较适中。

4.加大税法的宣传力度 ,提高公民纳税的自觉性。我们要将税法宣传工作作为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税法宣传要做到有组织、有计划、有目标 ,认真地、经常性地组织实施,持之以恒、落到实处。让纳税人知道违反税法要承担法律责任。通过行之有效的税法宣传,让每个纳税人都清楚地知道自己的纳税义务,不断提高公民依法纳税的意识和自觉性。

5.严格控制代扣代缴制度,推行个人申报和代扣代缴的双向申报制。要大力推行全员全额申报制度,不管个人取得的收入是否达到征税标准,均应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其所支付收入的个人的所有基本信息和支付个人收入的信息,同时提供扣缴税款的明细信息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

参考文献:

[1]国家税务总局网.

[2]张馨,陈工,雷根强.财政学.科学出版社出版,2006.

[3]杨斌,雷根强,胡学勤.税收学.科学出版社出版,2003.

[4]董再平.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功能定位和发展完善[J],税务与经济,2005,(04).

第2篇:个人所得税调整范文

【关键词】税制改革;个人所得税;政策目标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的主体政策目标变化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是在1980年公布实施,当时主要就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五项所得课征个人所得税。20世纪80年代我国处于计划经济向有计划商品经济转变时期,工资、薪金所得并非按市场规则分配,个人其他所得较少。国家税务总局数据显示,当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16万元,1981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也才0.05亿元。由此可见,1980年的个人所得税主体政策目标并非是“收入”。当时,政府关注个人所得税“公平”政策目标,比如1986年国务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规定对本国公民的个人收入统一征收个人调节税;1993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不分内外,所有中国居民和有来源于中国所得的非居民均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然而,由于个人所得税收入规模很小,“公平”政策目标的存在显然是象征意义的。

2002年以后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不断增加,数据显示2011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达到6056.44亿元,2012年达到5820.24亿元。“收入”政策目标已悄然浮出水面。“收入”政策目标的出现并未影响中央政府对“公平”政策目标的重视,从2002年到2011年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进行三次修改:(1)2005年我国提高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的免征额,从800元提高到1600元;(2)2007年我国个人所得税再次提高工资、薪金所得的免征额,从1600提高到2000元;(3)2011年我国个人所得税进行较大修改:一是工资、薪金所得免征额从2000元提高到3500元;二是调整税率税级。

二、未来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政策目标选择与协调

未来我国个人所得税主体政策目标应是“收入”,这既符合党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又是贯彻“公平”目标的基础。“收入”作为未来主体政策目标有其现实经济基础,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我国城镇居民年人均收入从1993年的2583.2元上升到2013年近30000元。此外,本文认为以下措施可以帮助“收入”政策目标的实现。

(一)深化现行个人所得税改革。本文侧重谈“简化税制”与“拓宽税基”两方面

1.“简化税制”。实际上将“效率”与“收入”目标共举。本文认为简化税制至少可做以下两方面工作:一是,我国个人所得税税率级次还可再减少,比如将并第二和第三级次合并,或者将第二、第三级和第四级次的级距拉大(胡志勇,2013);二是,改革分类为综合分类的税收模式,比如效仿荷兰个人所得税制将税目分为工作和住房取得的收入、权益性收入、储蓄与投资取得收入三类;

2.拓宽税基。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有11个税目,课税范围已经较为宽广。因此,拓宽税基的实际着力点在于加强对各类个人收入的税收管征,减少个人所得税税收流失,不再让个人所得税成为“工薪税”。

(二)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

我国城镇居民年均总收入中的工资性收入比重一直都较高,同时,工资性收入比重呈现不断下降趋势,经营性和转移性收入比重不断提升。按理,经营性和转移性收入对个人所得税的贡献应不断上升,然而我国个人所得税被称为“工薪税”,可见个人所得税主要来自对工资、薪金所得课征,经营性和转移性收入对应的个人所得税流失是显然的。此外,由于信息不对称、居民纳税意识问题、代扣代缴方式等原因,工资、薪金所得对应个人所得税的流失也较为严重。据测算数据显示,2011年个人所得税流失在1000亿元左右。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是很有必要。

(三)“收入”和“公平”目标之间协调

“简化税制”有助协调“收入”与“效率”目标,这里就不再赘述。“拓宽税基”有利于遵循税收“中性”原则,有益于“公平”目标推行。在以“收入”为主体政策目标下,个人所得税扣除项目的完善是实现“公平”目标最为关键的制度设计环节。从国外实践经验看,税前扣除项目主要是两方面:一是生计扣除项目;二是费用扣除项目(李波,2011)。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扣除项目存在问题主要是:(1)生计扣除额不合理、不完整。首先,3500元工资、薪金所得免征额的统一标准无法对不同的地区、家庭结构和家庭状况实现“公平”。其次,生计扣除标准没有与物价指数相联系。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并不与物价指数挂钩。随着物价指数变动,扣除标准就经常被动调整;(2)费用扣除项目问题。我国个人所得税对子女教育支出、医疗费用、住房贷款等家庭“民生支出”缺乏费用扣除的制度安排。根据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地位现状,本文认为:我国个人所得税在适当时侯采用纳税人自主选择纳税申报身份(个人申报或家庭申报)方式;费用扣除项目问题要等个人所得税收入占税收收入比重进一步提高时才做相应制度设计与安排。

三、结语

个人所得税也需要为收入再分配做一些制度改革与调整。但在中短期内,居民收入再分配问题应考虑采用组合的财税工具与手段,比如其他税种的制度设计、社会保障政策、财政转移支付等工具等,而不是仅依靠个人所得税政策。基于上述认识,本文以为:未来我国个人所得税应围绕“收入”主体政策目标,适度考虑“公平”政策目标,兼顾“效率”政策目标,分清轻重缓急,择机推出各项改革措施。

参考文献:

[1]蔡秀云,周晓君.我国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效应研析[J],税务研究,2014(7):3034

第3篇:个人所得税调整范文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分类所得税,免征额,税率级次级距,纳税负担,基尼系数

近期,有关个人所得税的讨论再度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2011年3月1日国务院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 (草案)》。会议认为,为加强税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进一步减轻中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有必要对个人所得税进行修改,提高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调整工资薪金所得税率级次级距,并相应调整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率级距。

一、个人所得税的含义和类型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征收的一种税。它于l799年在英国创立,迄今为止已经经历了两个多世纪的发展和完善。个人所得税分为分类所得税、综合所得税和分类综合相结合的所得税三种类型。

1、分类所得税。它是将纳税人的各种应纳税所得分为若干类别,不同类别的所得适用不同的税率,分别课征所得税。例如,把应纳税所得分为薪金报酬所得、服务报酬所得、利息所得、财产所得、盈利所得等等,根据这些所得类别,分别规定高低不等的税率,分别依率计征。分类所得税一般采用比例税率,并以课源法征收。这种税制的优点是征收简便、税源易控,可以有效地防止逃税行为,但其缺点是不能按照纳税能力原则课税。

2、综合所得税。它是对纳税人个人的各种应税所得(如工薪收入、利息、股息、财产所得等)作为一个所得总体来对待综合征收。这种税制多采用累进税率,并以申报法征收。其优点是能够量能课税,公平税负。但是这种税制需要纳税人纳税意识强、服从程度高,征管机关征管手段先进、工作效率高。

3、分类综合所得税,亦称为混合所得税。它是把分类所得税与综合所得税综合起来,采用并行征收制。先按分类所得税课征,然后再对个人全年所得超过规定数额以上的部分进行综合加总,另按累进税率计税。这种税制兼有分类所得税和综合所得税的优点,既征收简便又能够量能课税,不失为一种较好的选择。

二、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的特点

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是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于1993年10月31日审议通过,自1994年1月1日起实施的。现行个人所得税具有如下三个特点:

1、实行分类所得税。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模式采用的是分类所得税制,即将个人的各种所得分为11项,分别适用不同的费用扣除规定、不同的税率、不同的纳税期限,采用不同的计税方法,实行不同的征税方法。我国理想的模式应该是实行分类综合所得税制,但是由于我国目前居民平均收入水平还较低,采用分类综合所得税制缺乏必要的纳税人基础;同时,由于收入分配方式多样,现金流通领域较广,仍然存在许多隐性收入,税务机关难以掌握纳税人的真实收入情况,采用分类综合所得税制缺乏必要的监管基础。

2、并用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分类所得税制一般采用比例税率,综合所得税制通常采用累进税率。但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根据各类个人所得的不同性质和特点,将这两种税率形式同时运用于个人所得税制中。

3、采取单位扣缴和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两种征纳方法。现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法包括支付单位扣缴和纳税人自行申报两种方法。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履行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对于没有扣缴义务人以及个人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此外,对其他不便于扣缴税款的,亦规定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

三、 我国当前实行个税改革的必要性

随着社会各方面情况的不断变化,为适应经济形势的发展和宏观经济政策目标的需要,从我国开始征收个人所得税至今,个人所得税经历过两次调整,即2006年免征额标准从800元提高至1600元和2008年3月1日至今免征额标准提高至2000元。当前,在新的发展形势下,社会各界一直认为又一次个税改革正当其时,因此国务院讨论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 (草案)》,建议将个税免征额由现在的2000元提高至3000元,将现行工薪的9级超额累进税率修改为7级。

1、免征额偏低降低了税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

2011年一季度CPI同比涨幅已站上5%高位,其中居民食品价格上涨11%,居住价格上涨6.5%。这意味着中低收入者的实际生活成本已经同比大幅提高,普通工薪阶层的个人实际收入正被吃饭、居住等基本生活领域的物价涨幅所蚕食。在通货膨胀、物价较快上涨、“负利率”让钱包不断缩水的经济背景下,我们有必要对个人所得税进行调整,从而进一步加强税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减轻中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那么,调高个税免征额无疑是最直接一种手段。适度提高个税免征额有助于让中低收入者保留更多工资薪金,增加更多家庭的可支配收入,增强中低收入者应对物价上涨的能力。

2、贫富差距悬殊要求税率级次级调整

受到开放程度、户籍制度等影响,中国沿海城市与内陆地区的实际生活水平差距正迅速拉开,我国各阶层贫富差距也存在不断加大的趋势。个人所得税作为政府调节收入差距的最主要手段,有必要根据个人收入情况逐步调整个税税率,从而以此来减少低收入者的负担和控制高收入者的收入过快增长,这对维护社会安定和谐是非常重要的。因此,要达到缩小贫富差距的目的,政府在提高个税免征额的同时更有必要在个人所得税率级次级距方面进行适当调整。

目前我国对工资薪金所得实行的是9级累进税率,税率从5%到45%,新的个税修改草案拟将现行工薪的9级超额累进税率修改为7级,取消15%和40%两档税率,这样可以有效扩大5%和10%两个低档税率的适用范围,将有大部分工薪族适用最低的一级或两级税率,相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将随之减少。税率级次级距调整能够起到缩减税基的作用,达到给中低收入者减负的目的,体现国家税收向中低收入群体倾斜的精神。

四、我国当前个税改革的积极意义

1、有效减轻中低收入者的纳税负担

个人所得税免征额由2000元提高为3000元,能够减轻相当一部分中低收入者的个人所得税负担,甚至根本不必缴纳个人所得税,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中低收入者实际可支配收入。个税的调整虽然在短期内会减少中央财政税收收入,但是根据税收乘数原理,这部分减税却可以放大社会需求,从而拉动内需,推动我国内向经济增长,形成税收与经济增长的良性互动。

2、有效加强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

个人所得税在为中低收入减税的同时,能够有效增加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从而实现税收“高收入者多缴税,中等收入者少缴税,低收入者不纳税”的理念。此次个税调整有可能取消40%的累计税率,对于原先缴纳40%累计税率的个税纳税人,由于税率级次的调整,就可能按照45%的税率缴纳,也就意味着增加了高收入者的纳税负担。通过如此个税调整能够有效地将高收入者的部分社会财富汇总于中央财政,日后再通过转移支付等形式下拨到真正需要救济的社会低收入阶层,进而实现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

3、缩小贫富差距,实现社会公平

近些年来,我国地区、城乡、行业、群体间的收入差距有所加大,分配格局失衡导致部分社会财富向少数人集中,收入差距已经超过基尼系数标志的警戒“红线”,由此带来的诸多问题正日益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当前我国收入分配己经走到亟须调整的“十字路口”,缩小贫富差距、解决分配不公问题十分迫切。

目前,我国的基尼系数目前各机构认识不一,被学界普遍认可的是世界银行测算的0 .47。我国基尼系数在10年前越过0.4的国际公认警戒线后仍在逐年攀升,贫富差距已突破合理界限。目前我国的收入差距正呈现全范围多层次的扩大趋势。当前我国城乡居民收入比达到3.3倍,国际上最高在2倍左右;行业之间职工工资差距也很明显,最高的与最低的相差15倍左右;不同群体间的收入差距也在迅速拉大,上市国企高管与一线职工的收入差距在18倍左右,国有企业高管与社会平均工资相差128倍。收入最高10%人群和收入最低10%人群的收入差距,已从1988年的7.3倍上升到2007年的23倍。

工薪阶层是目前中国个人所得税的主要纳税群体,而富人对个人所得税的贡献,竟然少之甚少。这明显违背了大家公认的“二八定律”,个人所得税不但没有实现从富人到穷人的调节,相反却使富人越富,穷人越穷,社会贫富差距日益加大。个人所得税的改革能够有效起到对收入进行二次平衡的作用。富人和穷人是财富分配链中的两端,通过政府的税收强制手段来缩小贫富差距,从富人那里分割一定的财富补贴穷人,能够有效降低基尼系数,实现社会资源和财富的公平分配,从而稳定社会秩序。

五、 结束语:

从目前个税改革透露的相关信息来看,2011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 (草案)》具有很多亮点和闪光点。真心希望在充分征得民意的情况下所进行的个税改革能够在真正起到推动国民经济发展的作用。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个税改革是一项综合系统的改革,不会仅止步于提高个税免征额和税率级次级距的问题,未来的中国个税改革仍任重道远。

参考文献:

陈共.财政学.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第4篇:个人所得税调整范文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优势

1.统一税法、降低税率、拓宽税基,使个人所得税更加规范、简便、公平,实现了个人所得税双轨制向内外统一税制的转变,初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个人所得税制。1993年税制改革后,将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合并成统一的个人所得税。合并后的个人所得税制,根据各国扩大个人所得税税基的改革,并结合我国国情,将其拓宽到11类。

2.个人所得税收入增长迅速,占税收收入及国内生产总值比重不断提高。增加我国的财政收入。随着个人所得税的高速增长,占税收收入及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亦快速提高,占税收收入比重由1994年的1.42%提高到2009年的8.36%,增长418.31%;占国内生产总值由1994年的0.15%提高到2009年的1.29%,增长760.00%。随着个人所得税占比不断扩大,个人所得税地位作用日益增强,个人所得税已成为继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后的第四大税种,其地位已超过消费税。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

美国的个人所得税是被公认为发达国家较为完善的。因此,对我国个人所得税目前存在的问题,主要是与美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在费用扣除、税率、课税模式等方面进行深入的比较研究,希望能借鉴美国成功经验,以改革与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

1.费用扣除。我国对不同的所得规定了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具体是:工资薪金所得每月扣除2000元,外籍人员及中国居民在国外任职扣除的费用为每月4800元: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成本、费用和损失为其费用扣除额: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每年可扣除费用24000元: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可减除费用800元,超过4000元的减除20%的费用。

美国的所得税扣除对纳税人的生计问题考虑得比较周到,我国则没有考虑到纳税人的家庭总收入、抚养未成年子女、赡养老人以及医药费支出等因素,其结果是背离了量能纳税的原则。另外,美国实行税收指数化,个人宽免额、标准扣除额每年都根据物价变动情况予以调整,而我国的扣除费用很难调整,在恶性通货膨胀时,纳税者的税负会明显加重。

2.税率。我国税率的规定同样存在不合理之处。我国对不同类的所得实行不同的税率,如工资薪金所得为5%~45%的9级超额累进税率: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4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40%的超额累进税率:稿酬所得为14%的比例税率其余各类所得均为20%的比例税率。对劳动所得采用超额累进税率,而对资本财产所得和资本利得采用比例税率,使资本财产所得偏轻,对高收入者来说最为明显。劳务报酬所得虽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再有,目前我国实行9级超额累进税率,起征点是每月2000元,最高税率是45%,个人收入越高,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越多,应该说实行累进税率是一种公平的税收制度,但是目前我国的高薪劳动者越来越集中在高新技术产业,这必然导致高新技术产业劳动者纳税负担比较重,从而会降低高素质人才的供给,影响了人才资源的培养及教育个体投入与产出的良性发展和激励机制。由此可见,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分配调节功能和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的作用值得商榷。

3.课税模式。在课税模式上,美国实行综合税制,即将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的各种不同来源的所得综合起来,减去法定减免和扣除项目的数额后,就其余额按累进税率征收。在这种制度下归属同一纳税人的各种所得,不管其所得来源于何处,都作为一个所得总体来对待,并按一套税率公式计算纳税。综合所得税制税基宽,能够反映纳税人的综合负税能力,并考虑到个人经济状况和家庭负担等给予减免照顾。对总的净所得采用累进税率,可以达到调节纳税人之间所得税的目的,并实现一定程度上的纵向再分配。但它的课税手续较繁,征收费用较多,且容易出现偷漏税,要求纳税人有较高的纳税意识,较健全的财务会计和先进的税收管理制度。

我国选择的是典型的分类所得课税模式,即将各种所得分为若干类别对各种来源不同性质各异的所得,分别以不同的税率计算分类所得税制可以广泛采用源泉课征法,课征简便,节省征收费用,按不同性质的所得征税,在税负上实行差别待遇,较好地体现了横向公平。但这种课税模式存在的缺陷是不容忽视的:一是征税范围有限,主要着眼于有连续稳定收入来源的单项所得,不能全面衡量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会造成所得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人不纳税或少交税,而所得来源少、收入相对集中的人要多交税的现象,不能体现“多得多征、公平税负”的原则,也难以有效调节高收入和个人收入的差距悬殊的矛盾。二是容易造成合法避税,如对资本财产所得通过分散取得,能减少纳税数额,类似这种通过化整为零的方法就可以达到避税、逃税的目的,漏洞太大。三是分类所得税对扣除的规定不合理。由于在实际生活中,每个纳税人为相同数额的所得支付的成本费用占所得的比率不同,甚至相差很远,因而规定所有纳税人都从所得中扣除相同数额或相同比例的费用显然是不合理的。四是分类税制对经济的变化缺少弹性,难以随通货膨胀而得到及时的调整,如何在物价水平波动的情况下保证税负水平的相对稳定,的确是分类税制的一个难点。综上所述,可以看出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在课征方面欠合理的根源在于分类税制。

个人所得税在西方发达国家的发展历史证明,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完善需要一个过程。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完善也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需要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当前我国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收入状况等因素,对个人所得税制度进行逐步改革。

参考文献:

[1]乔仁红编:个人所得税征管存在的问题及改革措施.2004,(7)

[2]靳东升:个人所得税的改革与完善要实现税收公平.税务与研究,2005,(6)

[3]董再平: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功能定位和发展完善.税务与经济,2005,(4)

[4]朱建文: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征管模式的经验及其借鉴.税务研究,2008,(10)

第5篇:个人所得税调整范文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税制 职能

我国个人所得税职能的定位需要进一步明确

职能定位是指开征一个税种的目的,即政府通过本税种的征收想要实现什么样的政策目标、能够产生什么样的效果。个人所得税的职能应如何定位是设计个人所得税制的前提和依据,更是确定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目标的基础。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职能定位,应具有组织财政收入和调节收入分配的双重目标。首先,这是我国调整税制结构的需要。我国现行税制结构长期过于依赖流转税。而现代经济学已经证明,所得税的替代效应小,引起的额外负担小,所以在社会税收负担相同的情况下,征收所得税较之征收流转税对经济的扭曲程度更小。根据目前我国经济的发展形势和税制的运行情况,提高个人所得税的比重是当然首选。因此,将个人所得税的职能定位在组织收入和公平收入分配双重目标的基础上,有助于全面完善个人所得税制,有利于税制结构的调整和优化。

其次,个税的职能应该有利于我国增加财政收入的需要。税收最基本的职能就是增加财政收入。这既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是我国今后税收工作的重要任务。个人所得税是被世界公认的组织收入的“良税”,应当能发挥其组织财政收入的特有作用。

最后,个人所得税职能的定位必须体现税收调节功能的需要。随着经济的发展出现贫富差距是不可避免的,收入分配不公达到一定程度将严重影响一国经济的健康发展甚至引起社会的“不和谐发展”。我国以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本身并不具备很好的调节经济的功能,需要实行直接税制,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的调节功能,以缓解收入分配不公的矛盾。

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

个人所得税制度存在的问题。1、纳税对象的规定不够全面。也就是说随着经济形势的不断发展,各种经济现象的不断涌现,现行个人所得税税法规定的11项应税项目已经不能涵盖个人所得的全部了。一些该征的项目没有列入应税项目。例如“股票转让所得”,企业缴纳所得税,但个人却未缴纳所得税;还有现在的个人外汇买卖,对其所得没有征税。

2、分类税制模式导致税负不公。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实行分类课征。各项适应的税率不同,费用扣除标准也不同,因而使得来源渠道多、综合收入高的纳税人有办法不纳税或少纳税,而所得来源少,相对集中的纳税人多纳税。所以,现在个人所得税纳税的主力是工薪阶层,却不是高收入阶层。

3、个人所得税税率档次过多,税率偏高不统一。个人所得税实行超额累进税、超率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相结合的税率体制。每一项所得都有不同的税率和不同的扣除标准,在计算上比较复杂,这不利于提高税务的行政效率,也不利于调节收入差距。我国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边际税率为45%,比发达国家普遍实行的边际税率要高。从各国实践来看,个人所得税边际税率过高会影响政府税收收入的取得,不利于调动劳动者创造更高收入的积极性。

4、费用扣除标准有待提高。在当前经济中,政府储蓄率和企业储蓄率不断增长,居民储蓄率却在下降,呈现出“国富民穷”的迹象,个税起征点提高到2000元减少300亿财政收入,这对5万亿的年度财政收入来说微不足道,却对更多工薪阶层意义重大。在社会保障制度短期内难有大进展的情况下,个税的“减税”和“让利于民”,将对促进公平、保障民生有重要意义。税负公平是最重要的税收原则之一,如果能享受到更多更好的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纳税人甚至可以容忍较高的税率。

个人所得税征管存在问题。1、税收法律关系当中,征税人与纳税人的权利义务不对等,个人所得税制的制定主要是约束纳税人行为,而对征税人缺乏必要的法律约束,很多地方以发展经济和吸引人才为借口,擅自越权颁布实行一些违反国家统一税法精神的优惠政策,比如为地方利益对“名人”和“权贵”默许偷税等。

2、税务机关不依法实施税收处罚。强而有力的税收处罚才能保证征管有效性,起到“杀一儆百”的效果。税收处罚的力度过弱反而会在某种程度上刺激了纳税人偷税、漏税的行为。

3、缺乏有效的税收执法监督机制。我国税务机关内部对税收人员执法的监督检查还没有建立起科学的监督考核指标体系,外部监督也尚未形成公正严明的纳税人监督征税人的监督机制。因而一些非合法的执法现象层出不穷,比如一些税务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中饱私囊,以情代法,以权代法,其重要原因是缺乏监督其行为的机制。

4、对个人收入不能实施充分有效监控。在社会收入初次分配上秩序混乱,税务机构很难了解个人真实的收入,个人收入方式多样化、个人收入隐性化,这些都给税务机构合理征税提出难题。

5、申报纳税制度不健全,征收手段落后。我国目前为止尚未建立一整套科学现代化的计算机征管系统。无法得知一个纳税人每月取得哪些应税收入,不合法的收入往往不直接经银行发生。因而,个人所得税收大部分是由工薪阶层支撑起来的,因为他们基本上是由单位代扣代缴。

对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建议

采用综合、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目前,世界上个人所得税的课税模式概括起来包括综合所得税制、分类所得税制和混合(或二元)所得税制三种模式。

鉴于各国在税法实践中的选择,并考虑到我国国情,笔者认为混合所得税制是符合我国国情的必然选择。但实行混合所得课税模式需要有较高的税收征管水平和有效的外部配套条件作为坚强的后盾,因此,应完善个人所得税的各项征管配套设施,为个人所得税模式转变提供良好的外部征管环境。

健全个人所得税申报制度。我国需要建立“双向申报制度”。所谓“双向申报制度”是指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和其扣缴义务人对同一笔所得的详细情况都要分别向税务部门申报,以利于税务部门强化对税源的监控。

逐步实行规范科学的源泉控管。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源泉控管的主要做法为由税法规定的代扣代缴单位实施代扣,与国际税收惯例相比仅停留在浅表层次。从长期发展来看,建立纳税人编码制度,是一个选择。

适当调整费用扣除标准。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制度不如西方国家规范。我国的个税扣除标准是全国一致,这一标准对于北京、上海、广州等大城市来说可能是低了,将住房支出考虑在内的话,2000元/月明显偏低。但对西部欠发达地区来说,可能又高了,因此有意见认为应按地区划分标准。

在目前扣除办法下,可先提高工资、薪金所得和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费用扣除标准,将之提高到3000元;而对稿筹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实行定率扣除的办法,取消定额扣除。对利息、股息所得、偶然所得和其它所得采用较低的优惠税率,由此体现个人所得税对纯收入征税的性质。

优化个人所得税税率。就是要优化税率结构,降低边际税率,减少税率档次,拉大税率级距。

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税制条件下,对分类征税项目认为仍然采用比例税率比较合适;对综合征税项目,实行超额累进税率。最低税率仍为5%,最高税率定在25%~30%比较合适。

另外,适当减少适用最低税率的征收面,对大多数纳税人的实际税率控制在20%左右,对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在20000元以上者可实行25%~30%的税率。同时,统一个人所得与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的税率,适当调整劳务报酬,工资收入与偶然所得的税收负担,增加非劳动所得税负,以鼓励劳动致富。这样既有利于减少高收入者的偷税行为,也有利于刺激高收入者投资和消费的积极性。

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我国不仅应制订科学、合理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还需要有一整套先进、严谨的征管方法。

首先应充实稽查力量,加大处罚力度。提高税务人员的业务水平,熟练掌握税收政策,开展各项征税内容的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加大处罚力度,采取措施落实到位,做到轻管征、重处罚,不断地促进纳税自行申报。

第6篇:个人所得税调整范文

【关键词】 个税调整; 财政收入; 财政个税依存度

自2008年3月1日以来,我国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一直执行2 000元的标准。目前,我国很多地区居民的月收入已经超过2 000元,个税逐渐变为一种普遍征收的税种。但是,2010年我国全年CPI同比上涨3.3%;2011年1月,CPI同比上涨4.9%。受物价上涨的影响,可能出现名义工资上涨但购买力却没有提高的情况。2011年3月1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个人所得税改革关乎每一位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在2010年以来物价上涨等背景下,提高个税起征点和减少税率档次是藏富于民的重要举措,将会有更多的中低收入群体被纳入免税范围。

一、个人所得税的计征与财政个税依存度的计算

(一)个人所得税的计征

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广泛,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实行级差制,每个等级适用的税率根据收入的增加而递增,个人所得税额=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二)财政个税依存度的计算

财政个税依存度即各级政府财政收入对个人所得税的依赖程度,由个人所得税占政府财政收入的比例来表示。自20世纪90年代起,个人所得税税额持续高速增长,平均年增长率为41%,到2001年收入超过了消费税成为我国第四大税种,在一些地方已成为地税部门的第二大税种,远远高于同期税收收入增长率,更高于同期GDP增长和城镇人均收入增长。但是,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政府财政收入来源的多样化,个人所得税所占的比重有所下降。

二、从财政个税依存度看个税调整的影响

(一)中央政府的财政收入不会受到显著影响

根据以往的上调幅度以及稳中有升的原则,个税起征点的上调幅度一般在500元到1 000元之间。以月薪6 000元的工薪阶层为例,在免征额为2 000元的情况下,应纳税所得额为 4 000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475元(500×5%+1 500×10% +2 000×15%)。在级差和税率不变的情况下,起征点调为 2 500元,则应纳税所得额变为3 500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400元(500×5%+1 500×10%+1 500×15%),缴税额减少75元,比之前的纳税额降低15.8%。同样在月薪6 000元的情况下,若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上调1 000元,则缴税额减少150元,比之前的纳税额降低31.6%。针对这样的调整幅度,各级政府的财政收入是否会受到显著影响呢?

从表1可以看出,中央政府财政收入对个人所得税的依存度分别为7.5%、6.9%、6.8%、6.6%和6.8%。整体个税依存度均较低,且呈现缓慢下降趋势。个人所得税的总额占财政收入的比例已经较低,在此基础上调高起征点,只会削减财政收入中个人所得税最低的部分,不会对中央政府财政产生显著影响。

(二)财政个税依存度较高的地区财政收入不会受到显著影响

就地方财政而言,北京、上海、广东、浙江和福建等地的财政个税依存度明显高于其他地区,其中,北京市2006年到2008年的财政个税依存度分别为9.2%、9.1%、9.3%(如表2所示)。但是,由于这些地区的居民平均收入较高,个税起征点提高500― 1 000元不会大幅削减其财政收入得自个人所得税的主要部分。所以,高收入地区也不会受到个税调整的显著影响。

(三)财政个税依存度较低的地区财政收入不会受到显著影响

从2006年到2008年的统计数据(见表3)来看,财政依存度较低的地区既包括较发达地区也包括落后地区。例如,山东、重庆和安徽虽然属于经济发展相对较快的地区,但是其财政个税依存度近几年均保持在3.0%~3.5%的较低水平,这主要缘于上述地区的财政收入来源的多元化。甘肃、等地人均收入较低,其财政个税收入依存度也较低。对于原本仅占财政收入较低比例的税收进行削减,自然不会对地方财政收入产生显著影响。

(四)国家财政总收入不会受到显著影响

从国家财政总收入对个人所得税总额的整体依存度来看,个税调整不会产生显著的财政影响。自2006年至2010年,国家财政总收入对个人所得税总额的整体依存度分别为7.0%、6.2%、6.1%、5.8%和5.8%(见表4)。在财政个税依存度原本较低的基础上,对个人所得税的税基和税率进行小幅调整,并不会对国家财政总收入产生显著影响。

表1-表4数据均根据中国国家统计局和国家财政局2007年以来的统计数据编制。

三、结论及启示

(一)个税调整不会显著影响各级政府财政收入

综上所述,对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及税率等级的调整并不会对各级政府财政收入造成显著影响。从起征点上调的效果来看,此前个税起征点从800元提高到1 600元以及从1 600元提高到2 000元时,财政部按照静态数据估算我国年度总税收分别约减少280亿元和300亿元。但实际上,个税起征点的提高并没有阻滞中国个税收入的持续高涨。国税总局的统计显示,自2006年个税起征点从800元提高到1 600元后,2007年前三季度,全国个人所得税共征收 2 413.8亿元,已接近2006年全年的个税收入2 452.3亿元。中国税务学会副会长安体富也曾表示,目前我国税收收入增长较快,从总体税收的角度看,几百亿元的减收对税收收入影响并不大。

(二)个税制度设计应综合考虑多种因素

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目的在于减少贫富差距、对收入分配进行调节。个税制度的设计应考虑到个人收入的增长性及通货膨胀等因素。一直以来,我国制定个税起征点是以货币的名义购买力为基准的,而不是实际购买力。由于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500至1 000元的上调幅度在不同地区具有不同的购买力,而各地并没有专门对货币的实际购买力平价进行测算。当《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规定个税起征点为800元时,广州则将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由原来的1 260元调升为1 600元;当《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将个税起征点提升到1 600元时,广州则将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由原来的1 600元调升为2 000元。而此次个税起征点的上调,显然仍会给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一线城市的个税征收带来压力。在2011年3月召开的十一届人大三次会议上,即有人大代表建议广州、深圳个税起征点在全国基础上上浮20%。即便按照2011年个税起征点提高到3 500元计算,在目前房价和物价均迅速上涨的背景下,对消费的实际拉动作用也尚待观察。

(三)个税统计数据应进一步完善

本文对个税调整的财政影响的分析建立在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结合的基础上,原因之一在于个税统计数据并不详尽。我国应进一步完善财税统计体系,细化统计指标,例如,在实行级差税率的前提下,对年度财政收入来自不同纳税等级的税收额度及其比例进行统计。这样,在进行个人所得税调整之前既可估算出税收的减少对各级政府财政收入的具体影响,又有利于政府财政决策。

【参考文献】

[1] 赵杰.我国个人所得税宽免制度的完善时机正在逐渐成熟[J].经济研究参考,2011(1):12.

[2] 李国珍.浅谈我国个人所得税管理改革与发展[J].长春理工大学学报,2011(2):65-66.

[3] 庞凤喜.论当前我国社会结构的形成与个人所得税的地位[J].税务研究,2010(9):18-24.

第7篇:个人所得税调整范文

关键词:新税法;工薪;薪金;个人所得税筹划

引言

伴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人们生活水平日益提高,人们相应的个人工资、个人收益也得到显著的提升,同时也出现了越来越多的相应人群,他们的工资、薪金及收益均达到或超过了国家规定的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标准。 结合我国个税法,工资薪金所得指的是凭借任职于或者受雇于相关企业单位的个人,所获取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红利、补贴及年终加薪等与任职或受雇相关的各种经济所得[1]。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筹划则指的是经相应的技术分析,结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指定科学合理的筹划计划,以促使企业单位员工获取最低税负状态。由此可见,在此种背景下对新税法下职工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筹划展开分析研究,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经济意义。

1.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筹划原理

1.1个人收入划分

个人收入划分属于税收筹划重要的先决条件,就一般情况下而言,在我国2011年新出台的个人所得税法的一定制约下,同样数额的工资薪金与劳务所得所使适用的税率是不对等的,并且工资薪金及劳务所得相互间又一并采用超额累进税率[2]。这就说明了在新个人所得税法的作用下,对个人所得税进行核算期间,会存在两种核算情况,一种情况是把个人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进行明确划分,一种情况是把个人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所得进行一起合并。好比,自我国2011年出台新个人所得税法开始,我国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由3500元代替之前的2000元,这表示,在新个税法下月收入不超过3500元(不包括“三险一金”)的工薪阶层无需进行个税缴纳。由此可见,在此类情形下结合个人收入划分来开展税务筹划便能够极大地对税收进行节约。值得一提的是,在就个人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所得展开税收筹划过程中,需要进一步加强对个人收入更有效的划分。

1.2个人收入转化

税务筹划受个人收入转化十分重要的影响,就一般情况下而言,在进行个人所得税缴纳环节中,往往会出现个税缴纳人所缴纳的税收所得额相对较低情况,使得个人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率要超过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税适用税率,税收筹划主要在于税率筹划,改变发放金额、发放方式、劳务合同的签订形式等,由此得出在进行税务筹划时能够把一定的个人劳务报酬所得转换为个人工资薪金所得,进一步在一些特定情况下还能够把个人劳务报酬所得与个人工资薪金所得进行合并,并缴纳为个人所得税。以我国福建省为例,在我国2011年新出台的个人所得税法的一定制约下,秉承了收入高人群多缴纳个人所得税、收入中等人群少缴纳个人所得税及收入低人群不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将福建省个人收入分配框架转变成橄榄型形态,结合我国税务部门统计信息得出,仅仅于2012年全年福建省便出现109万工薪阶层将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2]。因此,在一些特定情况情况下,此类税收筹划手段同样能够有效的节约个人税收,以全面有效提升税收筹划水平。

2.新税法工资薪金所得税调整

2011年,我国颁布了新个人所得税法,在新个税法中,关于工资薪金所得税做出了两方面的重大调整,一方面是月季费用减除标准由过去的2000元升高到3500元;一方面是适用税率表得到了调整。工资薪金所得税率表,见表1。而在纳税人所获取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纳税内容方面未作出相应的调整,还是仍旧使用国家2005年颁布的规定[3]。

表1 工资薪金所得税率表

3.纳税筹划

3.1筹划目的

税务筹划的目的即,缓解税负以达到企业税后收益最大化的目的,筹划目的可具体一下各个方面:I.直接缓解税务压力;II.实现涉税零风险;III.取得资金时间价值;IV.提升自身经济效益;V.维护自身合法权益[4]。

3.2筹划原则

新税法背景下职工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筹划,应遵循两方面的原则:I.综合效益原则。个人所得税筹划切忌单方面孤立开展,倘若相关个人所得税筹划收获了一定的节税效果,然而却使得其他方面的经济支出升高,如此开展个人所得税筹划就没有实际意义了;II.前瞻性原则。任何一项个人所得税筹划计划制定,都务必要在该计划所关联的纳税事宜已转变为既定事实之前。倘若该纳税事宜已转变为事实,于事后开展“筹划”,则变成“欲盖弥彰”,伪造、变造、隐匿相关资料,纳税人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5]。

3.3筹划案例

个人所得税往往选取超额累进税率,倘若纳税人应税所得越高,与纳税人相对应适用的最高边际税率则也会越高,因此纳税人收入的实际有效、平均税率均可能得到提升。由此表明,面对纳税人相应时间阶段内工资薪金既定的状况喜爱,应当尽可能使纳税人分摊至每一个纳税期内的收入为均衡值,切忌忽高忽低,有效防止纳税人税负提升。好比案例一:某家企业职工工资2000元/月,该企业采用日常发放工资,年末结合职工业绩选取奖励的薪酬管理方案。比方该职工年末获得奖金为10800元,那么该职工全年需要交纳的个税为[(2000+10800)-2000]×20%-375=1785元。个人所得税筹划分析,若该企业将该职工的年末奖金10800元分摊成900元/月与该职工每月工资一并发放,即该职工工资为2900元/月,那么该职工便无需缴纳个税。案例二:某企业财务管理人员,某年的工资为8000元,由于企业工作安排需求,该管理人员需要在企业附近租下一套住房,房租为1500月/元,若该管理人员自行支付房租,其每月应缴纳的个税为[(8000-3500)]×20%-375=525。个人所得税筹划分析,若房租有企业为该管理人员代付,而将其工资改为6500月/元,其每月应缴纳的个税则为[(8000-1500-3500)]×20%-375=225,由此该管理人员能够节税300元。在各档税率稳定的情况下,可采取降低自身收入的方法,以让自身获取相对较低的税率,获取相对较小的计税基数[6]。

4.结束语

总而言之,伴随着我国国民经济水平的全面提升,新税法实施效率势必会持续升高,由新税法所对工薪资金所得税务筹划造成的影响也将会变得越来越显著。因此,为了达到合理避税降低企业单位员工税负的目的,实现新税法背景下职工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筹划的有效性,企业单位人员务必要对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筹划原理展开明确的分析,深入了解新税法工资薪金所得税调整,在上述前提下结合相应的实践开展,有效促进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筹划水平升高。(作者单位:重庆丰都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参考文献:

[1] 赖淑琼. 新个税法下工资薪金所得税务筹划的原理及问题[J].Times Finance(下旬刊),2014,13(04):21.

[2] 王实. 新税法下工资薪金所得税务筹划改进探析[J]. 淮海工学院学报,2013,01(01):34-36.

[3]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2005.

[4] 史开瑕. 新个人所得税法下工资薪金所得的最优纳税筹划探讨[J]. 山西财政税务专科学校学报,2012,14(03):215-218.

第8篇:个人所得税调整范文

[摘要]我国现行税制是在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轨时期建立的,具有一定的过渡性。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这套税制的弊端和不足也日益显露出来。个人所得税正逐步成为我国税制结构中的主体税种,而依赖于个人所得税发挥的收入调节职能也逐步成为财政职能的主要选择。我国个人所得税目前仍然存在许多不足,比如征税范围、税率、征管水平各方面,但其中最关键的还是税制模式的选择。我国目前正从分类课征制向混合课征制过渡。文章从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的选择入手,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和国外的先进经验,探讨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需注意的问题,推动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进一步改革和完善。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分类课征;混合课征

一、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介绍

所得税是世界税制发展中较早的一个税种,所得税的开征导致了一次世界性的税制改革浪潮。在所得税体系中,个人所得税目前正逐步成为各国税制的主体税种,同时成为国内宏观调控的主要手段。目前来看,世界各国实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度,通常划分为以下三种模式:

(一)分类所得税制

分类所得税制又称为个别所得税制。它是对同一纳税人不同类别的所得,按不同的税率分别征税,如对工资薪金等劳动所得课以较轻的税,对营业利润、利息、租金、股息等资本所得课以较重的税。它的特点是只对税法上明确规定的所得分别课税,而不是将个人的总所得合并纳税,英国的“所得分类表制度”是分类所得税制的典范。它的优点是可以广泛采用源泉课征法,课征简便,节省征收费用,而且可按所得性质的不同采取差别税率,有利于实现特定的政策目标。它的不足是不能按纳税人全面的、真正的纳税能力征税,不太符合支付能力原则。现在纯粹采用这种课征制度的国家并不多。

(二)综合所得税制

综合所得税制又称为一般所得税制。它是将纳税人在一定期间内的各种所得综合起来,减去法定减免和扣除项目的数额,就其余额按累进税率征收。它的特点是将来源于各种渠道的所有形式的所得加总课税,不分类别,统一扣除,美国等发达国家的个人所得税属于这一类型。这种税制的优点是:税基宽,能够反映纳税人的综合负税能力,并考虑到个人经济情况和家庭负担等,给予减免照顾,对总的净所得采取累进税率,可以达到调节纳税人之间所得税负担的目的,并实现一定程度上的纵向再分配。但它的不足也很明显:课征手续较繁,征收费用较多,且容易出现偷漏税,要求纳税人有较高的纳税意识、较健全的财务会计和先进的税收管理制度。

(三)分类综合所得税制

分类综合所得税制又称为混合所得税制。它由分类所得税与综合所得税合并而成。它是按纳税人的各项有规则来源的所得先课征分类税,从来源扣缴,然后再综合纳税人全年各种所得额,如达到一定数额,再课以累进税率的综合所得税或附加税。它的特点是对同一所得进行两次独立的课税,瑞典、日本、韩国等国家的现行个人所得税属于这种类型。这种所得税制最大的优点就是能最好地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因为它综合了前两种税制的优点,得以实行从来源扣缴、防止漏税,全部所得又要合并申报,等于对所得的课税加上了“双保险”,符合量能负担的要求。因此,分类综合所得税是一种适用性较强的所得税类型。

从世界各国个人所得税制的总体观察,分类制实行较早。以后在某些国家演进为综合制,更多地演进为分类综合制。现在可以这样说,当前世界上几乎没有一个国家实行纯粹的分类制,实行纯粹综合制的也不多。一般都是实行综合与分类的混合制。

二、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及存在问题

自从1994年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以来,对经济建设和国家的宏观调控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尤其是在社会收入分配调节领域更是发挥了巨大作用。但是,这种个人所得税征税模式本身就有很多不足,结合我国经济建设和发展的情况,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弊端:

(一)现行个人所得税制模式不能充分贯彻其立法原则

在我国现阶段,发展市场经济对个人所得税提出的最迫切的要求是调节个人收入关系,保证个人收入分配的公平、公正。同时,我国个人收入水平目前还不高,个人所得税在税收中所占有的比例较小,组织财政收入近期内不是它的主要功能。所以,本次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的一个重要原则是“调节高收入,缓解个人收入差距悬殊矛盾,以体现多得多征,公平税负的政策”。而新的个人所得税采用分类课征办法,不能全面地衡量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会造成所得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人不纳税或少交税,而所得来源少、收入相对集中的人却要多交税的现象,不能体现“多得多征,公平税负”的原则。

(二)现行个人所得税模式容易造成合法避税,给征收管理带来困难,导致税源流失

在征管上分项进行源泉扣缴,也容易造成纳税人税负的扭曲。由于是源泉扣缴,对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必须是在按月取得时缴纳,这样来缴纳税款,必然会产生一些对纳税人不合理的征税。如果有甲、乙两个纳税人,甲在12个月内每个月都取得800元的劳务报酬,不需扣税;而乙在一个月取得9600元的报酬,其余11个月收入很少或没有收入,那却要纳1760元的税。类似的财产租赁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通过分散取得,也能减少缴税数额。这样税法就容易被人钻空子,通过化整为零的方法,就可以达到避税、逃税的目的。

(三)现行模式对扣除的规定不合理

对个人征税只有建立在“净所得”概念上才有意义。因此,为得出应税净所得,必须在调整后毛所得中如实扣除纳税人应该扣减的费用。由于在现实生活中,每个纳税人为取得相同数额的所得支付的成本费用占所得的比例各不相同,甚至相差很远,因而规定所有纳税人都从所得中扣除相同数额或相同比例的费用显然是不合理的。另外,夫妻分别申报制带有不合理性,在实行累进税率的类别中,夫妻合并申报更为公平,有利于对家庭税收负担的调整。

(四)分类制对经济的变化缺少弹性,难以随通货臌胀而得到及时调整

在综合制中,可以根据零售物价上涨指数调整免征额及级距而维持税负不变,而在分类税中指数化便成为一个问题。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物价水平必然会有一定波动,如何在这种经济形势下保证税负水平相对稳定,确是分类制的一个难点。

(五)目前我国全民的纳税意识淡薄,这是我们税收工作的难点和缺陷

在寻求适合于我国的税制结构模式时,也应考虑运用个人所得税制去促进全民的纳税意识的提高。分类税制难以做到这一点。因为征收过程将以扣缴为主,纳税人主动申报的不多。这样,个人所得税征管将仍主要是沿用传统的征收方法,以征的一方为主,税务机关不找上门,纳税人就不会主动纳税。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发展,我国税收征管方式已开始转变,税收申报以纳税人上门缴税为主。个人所得税也应适应这种趋势,税制模式的选择应有超前性和长远眼光。 "

三、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改革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的种种弊端,已经被越来越多的人所认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最终确立,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改革势在必行。我们应该借鉴一些国外的先进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探索一条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的道路。

(一)个人所得税课征模式的发展

从世界税制发展史上看,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经历了一个由分类所得税制到综合所得税制的过程。英国是最早实行所得税的国家,素有“所得税祖国”之称。1779年英国开征所得税时,采用的就是按税法列举的各项收入分别课征的制度。直到1909年,英国才开始将各类所得汇总计算,综合征收,从而由分类所得税逐步转向综合所得税。德国于1808年开征所得税时,实行分类所得税制。1891年德国颁布新的所得税法,按综合所得实行累进计税。法国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开征的个人所得税也是分类所得税制,1959年税制改革时又改为综合所得税制。

世界上最早也是最典型的混合所得税,就是1917年法国所实行的个人所得税。这种税制首先对纳税人的各种所得分类课征,然后再就其总的所得课征附加税。当时税制的重点是在分类税上,而对总所得的课征则是一种补充。在分类税方面,它将全部所得分成七类,根据区别对待的原则实行不同的税率。而在附加税方面,它主要是根据个人的负担能力进行征收,实行累进税制。法国的这种混合所得税制一直沿用到1947年,后来被单一的综合所得税制取代。目前,实行混合所得税制的国家还有葡萄牙、韩国等。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课征模式的重新选择

针对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方向,理论界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认为我国应坚持和完善现行的分类所得税制,强化源泉课税,堵住税收流失的漏子;另一种观点认为我国应彻底抛弃现行的分类所得税模式,实行综合所得税制。

结合目前实际经济发展要求,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改革,应由分类所得税模式向具有较强综合性特征的混合所得税模式转化。主要原因有这么几个方面:第一,在现阶段,由于我国公民的纳税意识较低,税收征管手段比较落后,这就决定了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在很大程度上都必须依赖于源泉课税的办法,也就是说客观上要求个人所得税采用分类税制模式;第二,由于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渡时期,国民收入分配格局正在发生剧烈的变化,贫富分化已成为了我国的一个不争的事实,这就决定了我国个人所得税的主要任务就是调节社会分配,实现公平分配的目标,显然这正是综合所得税制的优势所在;第三,实行混合所得税模式可以结合分类税制和综合税制的优势,扬长避短,是符合我国具体国情的理想选择。

(三)我国个人所得税模式改革的具体内容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税制的逐步完善,可以在目前所得分类的基础上,先以源泉预扣方法分别采取不同的税率征收分类税。在纳税年度结束后,由夫妻合并申报其全年综合的各项所得,由税务部门核定其应税毛所得额、调整后所得额和应税净所得额。对年度内已纳税额作出调整结算,多退少补。如果应税净所得额超过一定的数量界限,则最后按超额累进税率征收综合的个人所得税(附加税),以调节税负,量能负担,防止逃避税,公平分配收入。

[参考文献] [2]娄仲,张都兴.个人所得税纳税实务[M].郑州:河南大学出版社,2002.

[3]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个人所得税操作实务[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00.

[4]各国税制比较研究课题组.个人所得税制国际比较[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6.

第9篇:个人所得税调整范文

我国个人所得税自1980年开征以来,一直采用的是分类税制模式。中国个人所得税制的分类标准是以个人为单位进行规划的。按照性质不同,将个人所得税划分为不同的类别,并据此划定税率与费用扣除标准,目的是为更好地计算各种个人所得税应缴税额而服务。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所得额费用扣除主要包括以下三种。第一是扣除成本费用,二是扣除个人免税额,三是扣除家庭必须支出费用。下面通过分析我国现在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存在的优势与劣势,从而扬长避短,促进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更加完备与健全:

(一)横向不公平

以个人为单位征收的分类所得税制度存在着征管方便,提高征收效率,可降低征纳成本、可按照不同性质的不同所得进行源泉扣缴等优点。但是,现存征收模式存在很大的缺陷,不能很好地反映出一个家庭的经济实力或者是否有充足的纳税能力,这就容易造成个税征收的不平衡性。以工资薪金为例:将家庭分为A、B、C三组,假设每个家庭收入都为7000元,家庭A的收入来源为工资:丈夫为7000元,妻子为0元,纳税额度则为245元,税后可支配金额为6755元,其税收负担利率为3.50%;家庭B的收入来源为工资:丈夫为3500元,妻子为3500元。纳税额度则为0元,税后可支配金额为7000元,其税收负担利率为0.00%;家庭C的收入来源为工资:丈夫为4000元,妻子为3000元,纳税额度则为30元,税后可支配金额为6970元,其税收负担利率为0.43%。由以上分析可知,各个家庭的的纳税额度不一致,即使家庭薪金总收入是相同的。这是由于我国现存的税制收入结构不同所导致各个家庭所负担的薪资税率不同。这种个税征管模式不能从根本上对我国各个家庭状况作出综合评价。在这种情况下,因为不能彻底的对每个家庭的纳税人薪资状况进行考量,即使面临相同的税收负担率,也会导致每个家庭的整体支出水平的差异。因每一个纳税人的消费支出,薪资收入,生计成本等不一致,更加容易导致每个家庭以及纳税人税收负担不公平现象的发生。

(二)税负不平等现象愈加严重

根据新个人所得税制度,需要对当事人按合同规定的项目进行相应费用每月扣除3500元。合同规定的项目主要包括承租经营、承包经营所得的工资和经营利润、薪金费用等。超额累进税率在我们国家,除了企事业单位承包,租赁经营收入及工资管理,个体工商户的收入,其它都是应纳税所得额税率20%的固定税率,它损害了社会公平。在劳务报酬所得纳税人中,以中低收入者为主,对于中高收入者的收入调控能力匮乏很明显。据刘佐(2009)收集的有关个人所得税的169国家和地区当中有139个开征税率不超过40%,比例82.2%。相对来说,我国高收入者的边际税率很高,但高收入者的收入情况较为复杂,税务机关较难掌控,从而更容易导致中、低收入者成为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主要力量。

(三)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不够明确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可以责令扣缴义务人限期缴纳其已经扣缴但仍未缴纳的税款,对于逾期未支付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并处罚款高于百分之五十并低于五倍以下的罚款;对扣缴义务人应扣缴未扣缴的税款,且税款的纳税义务人仍是纳税人,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并处以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因此,“已扣未交”和“未扣未交”作为将两种不同类型的法律行为,前者法律责任大于后者,我国法律虽然对于两种违法行为的纳税人采取了不同的处罚措施,但是法律所规定的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是相对模糊的,而且落实也不够到位。由此可见,应对个人所得税相应法律条文进行细化使其更具有实用性意义。

二、国外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先进经验

对于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存在的许多典型弊端,下面选取美、日这两个典型的国家,分析个人所得税在其国家征管方面的先进模式,以促进我国家庭课税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一)美国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先进经验

美国在1862年南北战争期间开始征收个人所得税。至1918年,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占税收收入最高可达60%并且其税率达到了77%。美国个人所得税适用的计税模式是综合所得税制,这种模式的理念是“挣钱就要纳税”,具体计算方式是毛收入扣除掉免税额和抵扣额和“排除纳税”的收入。综合所得税制较分类系统在所得税制度的优势比较明显,表现为可以保证低收入水平者的最低生活保障,不影响税收的公平分配。

1.征收对象体现的公平性美国的个人所得税征收具有纵向的公平性,对象不是绝大多数的工人阶层而是比例较小的那部分富人。其将征收对象化分为四类:“单独申报纳税人(已婚)、未婚纳税人、联合申报纳税人(已婚)、户主纳税人”。美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了不同的申报方式,每一种申报方式对应一个级距,然后按照选择的申报方式,适用不一样的税率表。累进税率能够充分体现量能纳税及其税收的公平合理性。美国税率设计成“10%、15%、25%、28%、33%、35%”的六级超额累进税率。并按照收入与税率成正比的原则作出相应的变更。累进税率的能够充分体现量能纳税及其税收的公平合理性。

2.普遍性与差异性体现的公平性美国横向公平的税收征管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征收个人所得税征收具有普遍性。二是个人所得税征收的差异性。主要措施为:首先,美国个人所得税制度考量了纳税主体之间的差异性,保证税率的整体累进性,对富人课征高税,照顾了中低收入群体;其次,对于家庭负担的差异,设计了已婚夫妇联合申报机制,体现了税收的公平合理性,维护了社会的和谐;另外,美国采取的是一种“分散”税收系统,每个州根据实际的情况和需要可以指定不一样的个人所得税制度。

3.完备的征管制度美国纳税人必须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其全年的各项收入并且个人收入者的雇主要履行税款预扣和代缴的义务,这就是双向申报制度。预扣制度作为美国个税征管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必须有效地履行,也是纳税人的义务;自行申报的主要内容包括预交和年终汇总申报。为了防止和约束了偷逃税行为,方便迅速的掌握纳税人的资料,实现对纳税人信息的管理和监控,税务部门通过信息交换,将相关数据进行集中处理。美国纳税人偷逃税的边际成本非常高,因为对于那些故意偷税漏税的行为,会有严厉的惩罚和诚信档案记录。

4.税基结构的公平合理性为了调整过高的收入AGI,而不是毛收入,美国联邦设计了非常宽的个人所得税税基。减免、免税、和抵扣是主要的三种调整方式,内容主要为调整个人宽免额、项目扣除额、以和非税项目收入。其个人所得税制度的理念是税收公平,维护纳税人生存与发展的基本所需。最早在1985年,美国会对个人应税所得的适用税率和纳税扣除额作出相应的调整,其主要依据是当年的消费物价指数的变化。

(二)日本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合理性

日本的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采用的是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模式,主要包括源泉扣缴与自行申报两种方式。其征收程序是先征收纳税人收入当中一定比例的分类所得税,再综合计算纳税人的整年收入所得。计算结果如果实现课税征收的标准,则需要减掉已经缴纳过的分类所得税,再按照累进税率标准综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日本的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制度存在合理性,值得我国参考与借鉴的先进经验为:

1.以综合所得税制为主,分类所得税制为辅日本的个税的征收模式主要包括两种,一种是自行申报,一种是源泉扣缴。最主要的方式是综合征收,对于因此涉及的款项,通过纳税人自行向纳税机关进行申报。在纳税过程中,纳税人缴纳税款的方式主要有提前缴纳税款或者是通过他人代扣代缴,在此采纳的税率标准主要是超额累进税率。对于工资、利息等款项,日本采取的征管办法为分类征收方式,并按照各自规定的税率从源泉进行相应地扣缴。日本采取源泉扣缴的税收征收模式,此种模式存在较多的优势,不仅能够很好地控制税源,还能保障纳税人纳税的公平,进一步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防止偷税漏税现象的发生。

2.日本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制度较为完备日本为了更好地促进税收征收的公平与高效,在税收征收前要进行各项必要费用的扣除。而且对于日本个税起征点的划定也较为人性化,将纳税人的家庭成员数量以及纳税人的家庭负担都予以最大限度的平衡。税前费用扣除主要包括两种类型。第一种是成本费用扣除,第二种主要是对必要生计的扣除。税前费用扣除的方式主要包括三种。第一种是比例扣除,第一种是定额扣除,并将第一二种相结合,第三种是成本费用扣除。对于税前费用扣除的对象也主要涉及以下两种,一种是针对人的费用扣除,目的是更好地保障低收入者的基本收入以及日常生活水平;第二种主要是针对事的费用扣除,目的在于更好地应对某些突发事件。

3.日本个人所得税税收主要征管方式之一:税收抵免日本税收模式也采取了税收抵免的措施,主要是指在税收征收的过程中,将纳税人的税款按一定比率进行相应的扣除。日本的《所得税法》等相关法律都对个税征收的免税款项进行了相应的规定。在此当中涉及较多的主要是是文化功劳者的特殊津贴、国家发放给儿童的津贴等。日本的税收抵免措施给纳税人带来了较多的优惠,这更加有利于促进税收的公平,从而减轻纳税人的负担。

三、个人所得税改革建议

对于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存在的不足,我们应该结合当前国情,学习和借鉴美日等国在个人所得税设计和征收管理上的完备制度和先进理念,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

(一)建立分类综合计税模式

在建立以家庭为单位的个人所得税征管模式当中,必须要对税收征管的方式进行相应的改变。现在我国的税收征管模式还存在很多的缺陷,如果直接采取美国综合所得税计税模式,不符合我国税收征管部门征管能力不够强大以及我国纳税人纳税意识较差的基本国情。相对来说,采纳日本分类综合计税模式不仅符合我国税收征管现状,而且更能很好地促进纳税程序与实质上的公平。所以说,符合我国的税收征管模式,就是遵循以家庭为单位课税征收制度,并将采取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计税模式。

(二)正确划分申报纳税主体单位

个税的改革创新要正确合理的划分申报纳税主体。我国的纳税居民较多,纳税家庭也比较复杂,所以我们可以从每个家庭代际数的数量角度来划分纳税主体,“一代家庭、两代家庭、三代家庭等”;或者我们可以把家庭成员的数量作为划分纳税主体单位的标准,比如“一口人的家庭、两口人的家庭、三口人的家庭”等。根据我国的基本国情,考虑到我国的未来人口发展趋势,我们可以把“两代三口的家庭”作为纳税主体的标准家庭。我们可以设定不同的税前扣除项目和差异化的的税率标准。不同家庭纳税人的税收承受能力各不相同,与家庭收入支出情况、家庭成员的健康状况相关联,所以我们要正确的划分纳税主体申报单位,这主要是考量了纳税人的税收承受能力。

(三)简化累进税率层次,合理的调节税率

税率是税收制度的核心,税率关系着国计民生,它是衡量纳税主体的收税承担能力的重要标志之一。目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比率有比例税率和超额累进税率。个人所得税根据不同的征税项目,分别规定了三种不同的税率:(1)工资、薪金所得,适用7级超额累进税率,最高一级为45%,最低一级为3%,共7级。(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适用5级超额累进税率。最低一级为5%,最高一级为35%,共5级。(3)按比例税率征税。对个人的稿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按次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20%的比例税率。据此可以看出我国的个税税率级次繁多而且复杂,级距安排不尽合理,最高边际税率过高,这造成了税率的所调控的对象主要是中低收入人群,而最高税率45%又不是绝大部分纳税人所能达到的标准,有失公平。所以,我们应合理的拓宽中低收入税率级次;将工资薪金所得最高边际45%,调整为40%;减少工薪所得税率的级次;简化累进税率层次,合理的调节税率。

(四)合理改革税前扣除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