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社会风险评估报告范文

社会风险评估报告精选(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社会风险评估报告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社会风险评估报告

第1篇:社会风险评估报告范文

一、组织领导

成立局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领导小组

二、风险评估的范围

国有土地上涉及房屋征收与补偿项目的房屋登记中涉及大额抵押。在建工程抵押与预抵押。土地与房屋分押登记和撤销登记等类型的,行政处罚涉及停产停业、没收非法所得以及罚款等适于一般程序的均应实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三、风险评估的内容

1、国有土地上涉及房屋征收与补偿项目。实施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是否按照法定程序逐一逐次落实;征收补偿标准是否符合房地产市场行情;征收资金、补偿方案是否落实和通过;征收区域内民情民意满意度;征收过程中可能引发的其他不稳定因素分析;防范对策和处置预案。

2、房屋登记项目。房屋抵押中的大额抵押、土地与房屋分押、在建工程抵押与预抵押是否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章办理;受理要件是否齐备;适用法律是否得当;是否会带来较大风险和社会风险。撤销登记中是否调查取证达到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得当;是否告知当事人或与当事人进行事前沟通;可能带来的行政风险、经济风险和司法风险预测。

3、行政处罚案件。行政处罚是否严格依法定程序实施;相对人对处罚事先告知的反映;可能带来的司法风险预判。

四、工作制度

1、明确责任主体。按照“谁管理、谁负责”和分级负责原则,对属于风险评估范围内的项目由具办部门的负责人或分管局长提出评估申请和初步意见,局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定。

第2篇:社会风险评估报告范文

项目报批分为审批、核准或备案三种类型。

1.项目审批:目前主要有两类:一是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二是申请国债资金。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方式项目,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2.项目核准:依据《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是指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3.项目备案: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外,实行备案管理。

二、项目立项审批基本程序

按照省政府关于开展转变政府职能工作的总体要求,从我县实际处罚,最大限度减少对生产经营活动许可,最大限度缩小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范围。对于项目单位提出的内容完整、要件齐备的审批、核准和备案申请,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当日,明确告知其是否符合受理条件。对具备受理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批、核准或出具备案意见。

1.项目单位立项申请文件。

2.城市规划部门的选址意见。

3.环境保护部门的环境影响审批意见。

4.国土资源部门的用地预审意见。

5.具有行业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6.节能评估。依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提供有关节能措施及文件资料。

7.县政府会议纪要。按项目性质及行业管理要求需提供我县人民政府会议纪要及相关补充资料。

8.社会风险评估报告。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需编制社会风险评估报告等文件资料。

9.项目单位经营执照及法人证书、开发单位资质证明、资金证明、配套资金承诺、真实性承诺、相关行业论证报告等。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向上申报项目审批程序

1.县直各行业主管部门向上级对口部门申报中央、省投资的项目,需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在申报审批项目前,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要事先报请县政府,再到投资主管部门履行审批程序。

2.项目单位向上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在向发改申报审批项目前,项目申报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要与规划、环保、国土、财政等部门会签,经报请县政府,再到投资主管部门履行审批程序。

3.县直行政企事业单位使用自筹资金的基本建设项目,在到投资主管部门申报审批项目申请报告或可研前,项目申报单位要先经行业主管部门报请县政府,再到投资主管部门履行审批程序。

4.县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县行业主管部门联合申报中央或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和省相关部门的项目,在申报审批前,需先报请县政府,再到投资主管部门履行联合申报程序。

第3篇:社会风险评估报告范文

1.1前置性文件

根据目前项目立项、决策阶段需开展的工作和标准化工作流程[2],需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的初测、铁路建设方案研究论证、可研报告(送审稿)编制、补充初测等过程中完成的前置性文件。这些前置性文件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咨询和评估单位,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的设计单位进行可研阶段工作期间,同步开展外业调查、资料收集、意见征求和方案评价等工作,按照相应文件编制办法编制专题报告,经建设单位报送各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并将审批意见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的单位执行、修改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单位在对修改可行性研究报告预审后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上报正式可行性研究报告。关于前置性文件对铁路建设方案不可回避的强制性作用,文献[3-4]均作为强制性条文要求予以强调。例如文献[4]第1.0.9条“高速铁路设计应执行国家节约能源、节约用水、节约材料、节省土地、保护环境等有关法律、法规。”明确了环保选线、生态保护和节约能源等内容的重要设计原则。需要说明的是,环境影响、水土保持、节约能源在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同时也纳入到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文件组成部分中,2012年以来社会稳定风险分析也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内容设独立篇章[2]。而前置性文件的编制应以可研报告中的有关内容,如线路走向、运输组织、主要技术标准、主要工程措施、站点布置、工程数量、工程投资等为评估依据,进行专题论证,对可研的建设方案提出修正意见,也为项目的初步设计工作提出指导性原则。

1.2前置性文件的主要内容

1.2.1环境影响报告

环境影响报告主要根据文献[5]进行编制。该报告书通过对建设项目和自然环境、社会经济环境、环境质量现状的分析,以及与沿线城市规划相容性的分析,从生态环境影响、声环境影响、振动环境影响、电磁环境影响、水环境影响、大气环境影响、固体废物环境影响、社会经济环境影响等方面进行全面论述,提出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环境保护措施、环境管理和环境监测计划,根据现场公众参与调查结果统计分析提出落实建议,并对环境风险进行评价和提出应急预案。

1.2.2水土保持方案报告

文献[6]作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的主要依据,在报告编制过程中侧重于对工程水土流失防治方面的评估。通过对项目建设方案的基本分析,对所在地的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进行划分,明确防治责任范围,对项目水土流失进行预测,根据预测结果提出水土保持措施及总体布局、水土保持监测内容和方法、水土保持方案实施的保证措施,进行水土保持生态效益分析,并对水土保持设施后续管理提出建议。

1.2.3土地利用实施影响评估报告

该报告依据土地法和文献[7]进行编制。主要内容为对建设方案在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占用耕地指标、补充耕地目标的影响等方面进行分析,对建设方案对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进行评估,以及对城镇规划和布局的影响、生态环境、社会经济效益的影响进行评估,对项目的可操作性进行分析并提出建议。

1.2.4防洪影响评价报告

我国目前有黄河、长江、辽河、海河、淮河、松花江、珠江等七大水系,各大水系均由水利部直属的相应水利委员会(管理局)进行管理,而分布于各省区的分支水系则由水利厅及下属单位进行管理。因此根据文献[8]编制的防洪影响评价报告的审批也视所评价的河流,由归属管理单位组织评审。根据文献[8]要求,该报告主要对项目涉及的跨河工程(包括建设规模、结构形式、防洪标准等)及建设项目所在河段的河道基本情况(含河道概况、水文、泥沙、气象特征、河道地质情况、现有防洪标准、洪峰水位等)进行论述,并对河道演变情况和趋势进行分析,通过水文分析计算、雍水分析计算、冲刷与淤积分析计算、河势影响分析计算、排涝影响分析计算进行防洪综合评价,提出防治与补救措施。

1.2.5沿线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

该报告的主要编制依据为文献[9]。该报告通过对建设方案的工程概况、用地范围的分析,以及对用地范围内地质概况(地层、构造等)阐述,分析矿产资源分布情况(种类、储量、质量等)、开采情况和矿权设置情况,对无法避免压覆矿产的理由和依据进行详细说明,以及对压覆的矿产资源进行必要的经济分析,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

1.2.6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文献[10]用于指导地灾评估报告的编制。该报告通过对评估范围和级别的界定,经过对地质环境条件(气象、水文、地质构造、地层岩性等)的评估,阐述地质灾害的类别和特征,对现状地质灾害进行分析,预测项目可能引发、加剧、遭受的地质灾害,提出综合防治措施和危险性分区等建议。

1.2.7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估报告

该报告主要针对建设方案的控制工程和特殊工程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估。根据文献[11]规定,该报告主要对项目的地震活动性、地震地质背景、地震烈度及地震动衰减关系进行分析,对场地地震危险性和发生概率进行评价,确定场地地震动参数,就地震环境、工程地质条件、地震安全性、地震灾害等方面提出建议。

1.2.8建设项目选址报告

根据文献[12]的要求,建设项目选址报告主要包含建设项目的拟选位置、拟用地范围、拟建设规模等内容。报告编制需从项目选址的地理位置和周边环境及要求,交通运输条件及要求,主要选址方案,符合城市规划的论证,与市政、防灾、能源、交通、通讯规划的衔接和协调,与城市公共设施和生活设施配套的衔接和协调、与规划的协调等方面展开论述,并对沿线规划、城建部门提出的意见进行答复。

1.2.9节约能源报告

根据文献[13]及铁路总公司关于建设项目节能评估工作管理暂行办法,节约能源评估报告编制的主要内容为评估范围和内容,建设项目用能情况(含用能系统及设备选择,能源消耗种类、数量及能源使用分布情况),能源供应情况分析(含能源供应条件及消费情况,能源消费对区域能源消费的影响),项目建设方案节能评估,能源消耗及能效水平评估,节能的技术、管理、效果、经济性评估等,并对存在问题提出建议。

1.2.10跨越航道通航论证报告

由文献[14]可知,该报告着重于对跨越通航河流的工程在安全影响方面的评价。主要内容有涉水工程的合理性、可行性分析,通航环境分析(含气象、水文、地质地貌分析),涉水工程对通航安全的影响分析,涉水工程对交通组织的影响分析,涉水活动水域通航风险分析,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和安全保障措施。

1.2.11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根据近年来建设环境变化情况,国家发改委要求编制社会稳定风险分析报告,以实现科学、民主、依法决策,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的目的。该报告编制的主要内容为项目在规划选址方面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问题,项目在实施前涉及土地征用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问题,项目在实施前涉及拆迁安置、环境污染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问题,项目在建设中涉及劳资纠纷、文明施工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突出问题,项目其他涉及群众利益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突出问题。通过以上问题分析,确定社会稳定风险等级,提出防范措施和化解方案的建议。

1.3前置性文件的影响程度

影响程度的评价是从国家政策、社会影响、行业要求、技术难度、投资控制等方面综合论证后得出的。本文将环境影响、水土保持方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为“影响程度很大”来考虑,主要观点为这3个前置性文件无论从国家各项政策规定还是在对社会生产生活方面,无论对技术的要求还是投资额度的影响,均起到一票否决的作用,直接影响到项目立项和决策。将土地利用、防洪影响、压覆矿产、地质灾害等4个前置性文件作为“影响程度大”来考虑,主要是其对社会、行业的影响较大,其次考虑的是技术难度和投资。将地震安全、项目选址、节约能源、航道通航等4个前置性文件作为“影响程度一般”来考虑,主要是因其相对上述前置性文件的影响程度,更多的倾向于利用技术手段、通过投资调整更易于实现,而不是其对建设方案的重要程度降低。上述前置性文件在实际工作中应予以同样重视,本文论及的影响程度是从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编制过程中对建设方案的研究和确定方面出发,就实际工作中的难易程度和对策进行分析后得出的结论。这些前置性文件除单独编制外,与项目设计阶段的可研、初步设计文件编制也互相配套或互为因果关系,如节能、环评、水保、社会稳定风险分析等均是可研、初步设计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余则直接影响到建设方案的线路走向和工程措施。

2提高铁路建设方案可实施性的对策和方法

2.1目前铁路建设方案存在的不确定因素

随着国民经济的飞速发展和我国城镇化、工业化水平的提高,铁路建设对自然环境、社会环境的影响越来越大,与城市发展、人民生活的矛盾日益突出,因此与铁路建设方案研究息息相关的环保选线、规划选线的设计理念愈加重要。但正如任何事物都不是一成不变和停滞不前的一样,铁路建设方案在研究确定的过程中,受各种外部因素的影响,特别是铁路建设项目的立项、研究、决策、审批过程较为漫长;可研报告及各前置性文件在编制过程中,地方环保、水利、国土、建设、规划、交通等有关部门的人员更迭、政策和技术要求的调整,使得原来已协商、沟通的意见有变化的可能,甚至推倒重来,不但对项目的推进有严重的干扰,也对铁路建设方案的稳定有不可避免的影响。有关影响因素因与项目所在地理位置和行政区划有很大关联,侧重点各有差异,本文仅就普遍性问题作一个简单归纳,。具体项目的特殊问题应在解决过程中根据有关政策和技术要求灵活处理。前置性文件批复时间:批复时间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修改影响很大,因此定义其影响程度和范围均为“大”,一旦批复,其批复意见调整的可能性很小,因此定义变化可能“小”。前置性文件批复意见执行:因批复意见一般具有必须执行的强制性作用,因此只要批复意见不存在语意偏差,都应该是坚决执行的。从这方面讲,定义影响程度、影响范围、变化可能“小”是合理的。前置性文件批复意见理解分歧:主要指相关各方对前置性文件批复意见的理解和执行。特别当批复意见的某些条文带有“原则同意”、“基本同意”等等概括性词语时,项目可研报告编制单位多认为该前置性文件的批复意见认可可研报告提出的建设方案和工程措施,可以不再调整、修改可研报告的相关内容,而前置性文件的编制单位或该行业的行政部门认为应严格执行前置性文件的批复意见,由此导致方案及工程实施、验收中,因各方对批复意见理解的分歧可能导致相关工作无法继续进行,所以定义其影响程度和范围均为“大”,因批复意见调整的可能性很小,因此定义变化可能“小”。自然条件中的“地形地质”:主要指地貌、地物发生变化和不良地质范围变化,与地灾、防洪和地震安全评估有很大的关系;一般地,除非发生地震、滑坡、泥石流等重大地质灾害,否则对建设方案的影响属可控范围。自然条件中的“环境”:这里指各类保护区、水源区、文物、河流、各类矿产资源、土地类别等,牵涉到水土保持、土地、防洪、地灾、压矿、项目选址、通航论证等方面的评估,因此其影响程度和范围均为“大”,因其在项目前期调整可能小,其变化可能定义为“小”。自然条件中的“重要构筑物”:主要指军事设施、水利设施、交通设施、厂矿企业等,与环境影响评估有关,受国家政策、部门管理等人为干扰因素多,因此其影响程度和范围以及变化可能均为“大”,是最不稳定的因素。社会因素中的“人员调整”:由于行业部门的管理人员调整,可能会对已沟通、协商过的意见重新评估,属社会风险评估范围,但对方案的确定影响较小。社会因素中的“政策技术变化”:该条主要说明由于行业部门的政策性变化和技术规范的修订,或不同行业对同一问题的规定不同,导致建设方案的修改风险。例如铁路与石油液体储罐的防火距离要求,石油天然气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和铁路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存在差异,执行过程中如不能协调一致,达成共识,则对建设方案的影响程度、范围都很大,因此变化的可能性也很大。社会因素中的“规划要求”:城镇、交通、建筑规划等对建设方案的走向、站点设置的影响和关联非常密切。一般情况下,如规划部门提供的规划资料为经过批准的正式材料且较为详细,其变化的可能性较小,如未提供正式规划资料或不详细,则对建设方案的影响很大,为建设方案的实施埋下了不稳定因素。

2.2提高可实施性的对策和方法

2.2.1改进外部影响因素的对策和方法

(1)建设单位提前介入,组织可研报告编制单位与地方环保、水利、国土、规划、交通、建设等部门进行有效沟通,形成权威性且内容详尽的协议文件,一则有利于可研报告编制单位对相关费用的准确估算并纳入可研报告中,二则有利于项目实施阶段协议各方遵照执行,不会节外生枝而有碍于项目顺利推进。

(2)可研报告编制单位应参照合同法等有关法规文件,对需要与各部门签订的各类协议文件格式进行细化,对各方责任、义务和权利,应遵循的规定应有较为详尽的阐述。由于可行性研究阶段铁路建设方案未完全落地,存在局部优化调整的可能,因此在协议文件中应对此有客观负责的说明,并可提出免责条件和费用调整办法(变更或清概),以便在项目实施时执行。

(3)可研报告编制单位应在建设单位管理下,与各前置性文件编制单位密切配合,在保证本单位商业机密和国家秘密不被泄露的前提下,以及知识产权不被侵犯的条件下,提供前置性文件编制单位所需资料。同样,各前置性文件编制单位不能仅依据可研报告编制单位提供的资料开展工作,也需要进行现场调查落实,并将发现问题及时反馈给可研报告编制单位,必要时或对某一问题存在争议时,可由建设单位组织共同进行现场会诊。

2.2.2提高建设方案研究深度的对策和方法

(1)可研报告编制单位在进驻现场开展工作时,除与地方政府结合时进行一般性工作汇报,提交资料收集清单外,在不违反保密政策和铁路总公司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尽量就研究的建设方案有比较详细的介绍,并认真听取地方及各部门的意见。遇到对建设方案有重大影响的意见时,需专门到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并形成书面沟通结果,供建设方案确定和决策时采用。

(2)必要时可研报告编制单位在补充勘测阶段采用局部现场放线的方法,特别地段再加强勘察手段,以落实各前置性文件提出的强制性要求,避免建设方案在下阶段发生大的变化而延误项目批复。虽然看起来可研报告编制单位在这个阶段的投入加大,但因对建设方案的确定和决策提供了详实的依据,加上前置性文件专题研究可靠的结论支持,实际上不但降低了建设方案大规模变化的风险,也提高了建设方案在沿线各部门的可信度,从而提升地方各部门对建设方案的支持力度,易于建设方案审查的顺利通过,也就降低了可研报告编制单位的总投入。

(3)加强现场的调查工作和走访工作。可研报告编制单位应充分利用1∶1万地形图,在开展调查工作时,对图中与建设方案影响大的河流、文物、水利(含枢纽、水库)、道路(含互通枢纽)、医院、学校、部队、电视(广播)台、气象部门、各类通讯发射塔、油(气)库及管线、加油站、地震台、高压电力线、变电所、畜牧场、养殖场、铁路及车站等敏感点的图例认真解读,查找各敏感点适应的法规文件确定的安全距离和控制距离,并落实沿线各类保护区、风景区、水源区、基本农田、矿产资源、不良地质分布的位置和范围,通过走访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以及现场知情人员,进一步确定上述敏感点的性质、级别、所适用的法规文件,用以确定建设方案采用绕避或拆迁的何种方式通过,并与产权单位达成协议,必要时可通过建设单位与产权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形成共识。这里需强调的是,为减少项目后期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方案的争议,应将隧道弃砟场、桥梁弃土场、站场和路基取弃土场的选址、调查、勘察和协议签订工作纳入到可研报告中专题说明。

(4)可研报告编制单位应积极参与各前置性文件的审查、修改工作。除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支持外,对审查过程进行的现场调研、审查答疑也应积极参与,这样不仅有利于各前置性文件审查单位对项目建设方案的理解,也有利于审查意见的针对性和合理性,减少因审查意见太原则和泛泛引发的执行难度和分歧。

(5)可研报告编制单位在收到各前置性文件的批复意见时,应认真研究对建设方案的影响,对批复意见分解到各个相关专业,规定在补充初测和定测期间就外业调查、协议协商、资料更新、措施调整等方面开展针对性工作,在初步设计阶段就批复意见执行情况与建设单位进行沟通。

3结论

第4篇:社会风险评估报告范文

一、积极稳妥实施红十字博爱新村项目

特大地震发生后,中国红十字会审批了我镇清和村红十字博爱新村项目,项目计划援助重建户1000户,户均援助资金1.5万元。由于我镇灾后多达5192户农户重建永久性住房,全镇大部分农户不能享受红十字会的援助,故我镇实施红十字博爱新村项目将不可避免地存在较大的不稳定因素。面对这种困难局面,自己没有回避推诿,主动迎难而上,认真调查研究,分析研判形势,形成了红十字博爱新村项目风险评估报告及工作预案,并得到了上级部门的认可。通过大量艰苦细致的前期准备工作和率队挨家逐户核实,红十字博爱新村项目资金顺利发放到了农户手中,并顺利通过了中国红十字会的检查验收,得到了高度认可。严重影响镇灾后社会稳定的清和红十字博爱新村项目得到了安全平稳实施。

二、深入推进城乡环境综合治理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重大决策部署,我认真调查研究,推进管理创新,大力倡导人员、经费、机制、宣传、考核“五到位”,一是人员到位,确定党政办主任和妇联副主席兼任治理办正副主任,以加强统筹协调、督察督办的工作力度;二是经费到位,全年投入84万元用于全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切实保障了全镇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长态开展;三是机制到位,按照“村(居)委主导、村(居)自治收费、公司化运作”的全新模式运行,达到了全民参与、责权明确、运转高效、资金节约的良好效果;四是宣传到位,充分利用村村通广播的优势,开办“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专栏,营造了全民参与综合治理的良好氛围;五是考核到位,成立专项督查组,定期不定期深入全镇8个村、2个场镇开展专项督查,并将结果纳入目标考核。通过“五到位”,全镇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呈现出“清洁化、优美化、长态化、制度化”的良好局面。

三、打造清和、隆兴桥“名片”

清和村、隆兴桥村是镇灾后重建重点村,也是镇党委、政府倾力打造的“名片”。作为分管领导,我坚持深入村、组一线调查研究,倾听群众呼声,坚持科学规划、论证、听取专家意见,在较短时间内,一是在清和村入口处新建仿古牌坊一处,仿古石桥两座,并对周边建筑物进行了风貌处理,村容村貌有了较大提升;二是对罗绵路、古什路隆兴桥村段及隆兴桥中心村实施了以川西民居为特色的风貌治理,隆兴桥村呈现出了“清洁化、优美化、秩序化”的良好风貌;三是对两个村39处聚居点实施了风貌治理,新建了花台、添设了文体设施,以浓墨重彩的中国山水画装饰聚居点,使聚居点成为了山水掩映的农家别墅;四是以扶贫项目为依托,在清和村和隆兴桥村新建村道11公里,两个村的道路硬化率达到了100%。通过以上方方面面的工作,清和村、隆兴桥村村容村貌发生了重大变化,实现了旧貌换新颜,成功创建为“德阳市环境优美示范村”,为全镇推进统筹城乡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起到了积极而深远的带动作用。

四、大力实施民生工程

作为镇社会事业的分管领导,我注重实干,敢于创新,勇于突破,各项事业呈现出了新的局面。一是通过前期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镇顺利通过省、市政府专家组评估验收,镇在全区率先达到“德阳市教育示范镇”标准;二是进一步夯实农村宣传阵地,全镇农村广播实现专人播音、数字化播出,外宣稿件大幅增加,镇对外形象进一步提升;三是全力重建精神家园,把“打造强势政府,塑造感恩”与灾后重建紧密结合起来,评选表彰“感动十大人物”,在全社会大力倡导自立自强、感恩奋进的时代精神,社会风气持续好转;四是大力推行新农保养老制度,全镇参保率、缴费率居全区前列;五是顺利实施灾后用地农转非社保安置工作,全镇未发生一起因农转非社保安置而发生的。

第5篇:社会风险评估报告范文

以重点解决矿区环境恢复治理和矿产资源开发中的利益共享问题,从完善机制健全制度方面进行积极探索和实践。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力创良好矿山环境

以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为突破,强化措施和手段,积极推进环保型绿色矿山建设,监督矿山企业进行复垦绿化,全面实行了限批制度,对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监管不力的地区和不进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的矿山,实行土地、矿业权出让等限批制度,强力推进矿山环境整治工作。

――开展了“一矿一企治理一山一沟”活动,试点地区已累计投入53亿元建成简仓449个,设置防风抑尘网267处;建成矿井水处理设施161套,总处理规模达6,366.9万吨/年,投入使用矿山生活污水处理设施233套,污水综合利用率达到100%;硬化矿区工业广场381万平方米、新修运煤专线及进矿道路2,220公里、新建矿区防风固沙林550平方公里,矿绿化面积达到3,231万平方米,矿区生态环境明显好转,基本实现了重点矿区园林化、大型矿井公园化、储煤场地封闭化、运煤道路标准化。

――加大露天煤矿和煤矿火区综合治理工作。试点地区治理火区112处,消灭火点410个,投入资金102亿元,完成露天开采和火区治理复垦绿化80平方公里。组织实施了企业营造节能减排碳汇林行动,按照每生产10吨煤捐植一棵节能减碳树的标准,试点地区累计建成碳汇林9.6万亩,基本上还原了一个让矿区群众满意放心的矿山环境。

共享矿业发展成果

把兼顾矿山发展与矿区群众共同富裕作为和谐矿区建设试点工作的重点,解决好影响矿区稳定的长远问题,安置好矿区群众的生产生活,实现矿山发展与矿区群众共同富裕。

――初步建立了利益共享机制,让矿业开发成果惠及当地群众。落实好矿区群众的搬迁补偿工作。在试点工作地区实行了“四个一”搬迁补偿政策,即提供一套住房、安置一份工作、落实一份社保、发放一份补贴,真正使矿区居民搬得出、稳得住、能致富。以旗县为单位对搬迁补偿的人口、涉地面积进行调查摸底,制定搬迁计划,分步实施矿区居民搬迁工作,合理确定本地区征地、矿区居民搬迁补偿标准和吨煤生态补偿标准。确保搬迁的居民居住与长久生活有保障,水平有提高。按照煤炭销售数量吨煤提取5-15元的矿区居民搬迁和矿区生态恢复补偿金,专项用于矿区居民的搬迁补偿、居住安置、就业培训、技能培养、创业扶持、养老医疗、社会保障、矿区环境综合治理等支出。试点地区人均征地补偿资金较过去翻了一番;房屋拆迁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尽量做到“就高不就低”,累计投入资金103.3亿元,完成移民搬迁25,269户71,650人,安排移民安置房29,323套,近300万平方米;投入培训资金1,200万元,帮助7,530名搬迁移民实现就业,有近10万人因矿业开发而受益;矿山企业累计投资2.3亿元用于改善地方基础设施建设和民生等公益事业。

――开展矿地共建活动。地方支持矿山,矿山反哺地方,构建起了矿山企业与当地居民和谐共处、互惠共赢的矿地关系。试点矿山“一矿一案”,强化矿山企业社会责任意识,积极帮助当地加强基础设施和民生工程建设,采取吸纳本地劳动力就业、优先租用农牧民购买的矿用机械,居民以土地、补偿资金入股企业等形式,使农牧民获得长期稳定收益,帮助农牧民走上共同富裕的道路。

地方政府依法持有新建矿山一定比例的股份。地方政府在新建矿山中没有投资的情况下入股,并长期持股,长期受益,分红收益主要用于改善民生。

――按照企业自愿、政府持股的原则,地方政府在新建矿山中长期持股,长期受益,分红收益主要用于改善民生。部分矿山企业采取保底分红的办法吸纳矿区群众入股,积极探索矿区群众收入持续稳定增长的有效途径。目前,鄂尔多斯市、锡林郭勒盟已在2个新建项目持股30%。

助推资源节约利用

以资源整合为契机,促进企业兼并重组和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升级。

――推广“3+2”模式,突出抓好资源整合和产业链打造,推动矿业经济科学发展。以资源整合为契机,促进企业兼并重组和产业结构调整升级,推广“3+2”模式,所谓“3”,一是要延长产业链,促进资源向具有采选冶加产业链和一体化开发能力的企业集中;二是要着力提高矿产资源的集中度,对新矿区科学设置矿业权,坚持大矿大开,避免零星分割开发,对旧矿区通过资源整合、股权合作等方式提高开采集中度;三是要促进资源向大企业集中。所谓“2”,一是要引进专业化的下游深加工企业参与资源转化加工项目的建设;二是要坚持基地化发展,提高产业集中度,发挥规模优势和集群效应,避免环境破坏。试点地区地方煤矿数量由2005年的583个减少到目前的320个。

――启动实施了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试点地区地方煤炭企业将整合在45户左右,单户产能达到300万吨以上,培育营业收入超百亿的地方煤炭企业15户。煤矿机械化水平由不足10%提高到90%以上,单矿生产规模由14万吨/年提高到140万吨/年,回采率提高到井工80%、露天90%以上,百万吨死亡率仅0.031。各类非煤矿产选矿回收率提高了2个百分点,综合回收共伴生矿种能力提高10%。实践证明,转变矿业经济发展方式是和谐矿区建设的基础和保障。

促进矿地关系和谐

――探索建立矛盾化解机制维护生产生活秩序社会稳定。一是积极构建矿产开发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听证制度。建立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重大事项申报制度和评估报告备案制度,实行“红、黄、绿”三级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体系。二是建立了国土资源与公安部门联合执法新机制,成立了国土资源警察队伍,形成了“合署办公、合力工作、密切合作、联合执法、快速反应”工作新格局,有力地维护了矿区的正常生产生活秩序,促进了社会稳定。三是搭建了矿地矛盾协调化解平台。把公调、检调、诉调、信调紧密结合起来,确定了政府、企业和农牧民分别为代表的协调机制,采取经济的、法律的、思想的、政治的等形式多样的方式方法,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内部,解决在萌芽状态。一年来,试点地区成功化解矿区矛盾纠纷18批309人次,未发生因矿山开发引起的及越级上访事件,政府的平台作用,有力地促进了矿区稳定与和谐。

第6篇:社会风险评估报告范文

关键词: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程序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1-862X(2012)06-0110-005

一、引 言

依循行政学的基本原理,评估制度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去判断某一特定系统的整体,或系统内部诸要素和环节的结构与功能的状态,以及判断系统产出的数量和质量水平及与预定目标的差距等基本情况,从而得到特定信息的过程的一种制度。[1]作为一种效能检验制度,评估被广泛应用于环境保护、本科教学、公用事业等多个行政管理领域。近年来,评估作为一种监管措施凭借其程序分明、信息易于共享等优势在规范实施过程中异军突起。在西方国家,面对行政国家时代“井喷式”的行政立法及规范性文件,相关部门为了提高法律规范的质量与效用,倍加倚赖法律效果的评估制度。例如,美国总统克林顿于1993年12866号令,规定联邦政府制定的重要法规必须进行立法成本效益评估。要求通过对现存规章进行评估来保障规章的及时性、兼容性和有效性,以减少不必要的管制负担。

在我国,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执法活动以及人们的日常生活更具实际指导作用,因而其质量高低事关依法行政和人权保障的实现与否。在以往的行政法制实践中,事前的公众参与和专家论证被视为最重要的保障机制。近年来,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已成为政府内部改革的重要举措。2004年国务院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明确提出,“规章、规范性文件施行后,制定机关、实施机关应当定期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2008年国务院在《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中进一步提出,“市县政府及其部门做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要通过抽样检查、跟踪调查、评估等方式,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存在的问题,减少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2010年国务院在《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中进一步提出,“积极探索开展政府立法成本效益分析、社会风险评估、实施情况后评估工作”。

在上述权威性文件的强力推动下,全国各地纷纷掀起了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的风潮,重庆、西安、广州等地还专门出台了后评估的地方规章,国土资源部也率先出台了后评估的部门规章。与此同时,学界也开始关注立法及行政立法后评估的研究。不过,总体上来说,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的研究还比较缺乏。为全面了解当前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的制度概况,就有必要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的制度文本进行实证分析。通过北大法宝及相关政府网站进行搜索,笔者共获得75个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制度的文件,对这些规范文本的实证观察构成了本文的基本任务。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的主体

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主体,是指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过程中的决定者、主持者,其负责制定和落实评估方案、组织和开展各项评估工作,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进行评估的个人、团体或组织。评估主体的不同对评估标准和评估对象选定以及评估结果有效性均会产生相应的影响。从现行规定来看,我国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制度中的评估主体存在四种模式,即“谁制定,谁评估”模式、“谁执行,谁评估”模式、“谁制定,谁执行,谁评估”模式以及“委托第三方评估”模式。在本文所考察的文本中,有50个明确规定了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的主体。其中,第一种模式有30个文本,占61%;第二种模式有4个文本,占8%;第三种模式有11个文本,占23%;第四种 模式有4个文本,占8%。这些数据显示,各种模式运用的比重十分悬殊,集中反映出我国现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文体制度存在的两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评估主体模式单一,实际运行不合理。从表面上看,我国现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的评估模式比较丰富,但四种模式中的前三种均属于自我评估,主要以“谁制定,谁评估”为主,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机构的自我评估。虽然自我评估在资金供应、信息收集、结果应用等方面都有着不可替代的优势,但这种自律自为的自评自查和自我监督极易产生垄断化、形式化和运动化的严重后果,明显有悖于程序上的自然公正原则,是“自己做自己案件的法官”的典型写照,稍有操作不当就将沦为行政机关自娱自乐的游戏。从制度运作机能上看,自评模式难言合理。原因在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是一项复杂而细致的工作,往往要求评估主体掌握相关的理论知识,并熟悉专门的方法技术才得以有效展开,而制定机关的工作人员往往缺乏这方面的系统培训。由此可见,这种单纯的自我评估模式不仅不能保证评估结果的客观性与公正性,甚至难以开展真正意义上的评估活动。与之相对应的是,第四种委托第三方的评估模式由于拥有相当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且身份较为中立,能够保障评估结论客观而可信。不过,稍显遗憾的是,目前仅有极小一部分的地方规定中采行了这一评估模式。

第二,公众主体地位缺失,后评估民主性难以为继。无论是制定机关的自我评估还是委托第三方进行评估,公众参与应贯穿于整个评估过程中。美国学者约翰·克莱顿·托马斯在总结公民参与促进公共管理和决策的有效性时曾指出:“1.由于公民或公民团体的参与为决策带来了更多的有效信息,这使得决策质量有望提高;2.伴随着公民参与公共决策过程,公民对决策的接受程度大大提高,从而促进了决策的成功执行;3.如果公民能够辅助公共服务的提供,那么,公共部门提供的服务就会更有效率和效益;4.公众参与将会增强公民对于政府行为的理解,从而会减轻人们对政府机构的批评,改善官僚遭到围攻的困境。”[2]然而,从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的文本规定来看,现行制度并未重视公众作为评估主体参与评估过程,只是在相关评估方式中纳入公众意见。毋庸置疑,这种处理方式直接影响到公众参与的广度和深度,使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的民主性大打折扣。

三、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的对象

出于监督效果的考虑,且囿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繁杂多变,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后评估并非要将所有的规范性文件都囊括其中。如何在大海中进行合理捕捞?制定科学合理的评估对象遴选标准是探究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制度时不可回避的问题。通过对比分析,可以发现现行文本大多试图将所有行政规范性文件通过后评估制度一网打尽。不过,仍有国土资源部、江苏省司法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安徽省人民政府等15个规范性文件后评估文本规定了择取评估对象的标准,部分文件还进一步将其分为“优先评估”和“及时评估”两类。在上述15个文本中,有5个规定了“产生重大影响”的遴选标准,有7个规定了“提出意见较多”的遴选标准,有3个规定了“上升法律位阶”的遴选标准,有6个规定了“满一年定限或者过期”的遴选标准,有6个规定了“人大、政协、司法机关、上级机关提出建议”的遴选标准,有2个规定了“其他”遴选标准。不难看出,各地政府或部门分别基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影响程度、公众呼声、实施情况以及合法性等因素来识别具体的评估对象。这种针对规范性文件本身存在问题来确定后评估对象的做法值得肯定,但遴选标准的杂乱也是未来制度完善时需要尽量避免的。

四、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的标准与方法

在语言学意义上,标准是指合乎某种原则、可供同类事物比较、核对的准则、尺度。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标准则是后评估主体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时所依据的准则、尺度,其实质就是一个价值判断。[3]由此,统一且明确的评估标准与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活动的具体开展密切关联,它直接影响并决定着评估工作组的人员构成、评估方法的选择以及具体评估程序的展开。然而,现行规范文本中有关评估标准的规定要么缺失,要么杂乱。在本文所考察的75个文本中,有30个文本并未制定专门的评估标准,而仅在评估原则、评估内容、评估对象、评估方法等内容中予以类似说明。例如,《安徽省立法后评估办法》第8条规定:“立法后评估的内容包括:(一)合法性。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依据是否修改,与上位法的规定是否抵触。(二)合理性。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制度、措施和手段是否适当、必要,是否符合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设定的法律责任是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危害程度相当。(三)协调性。与其他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是否存在冲突。(四)操作性。执法主体、措施、手段和法律责任是否明确、具体、可行,程序是否正当、高效、便民,实施机制是否完备。(五)实效性。是否能够解决实际问题,实施后对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态环境等方面的影响,公众的反映,实施成本与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情况。(六)规范性。概念界定是否明确,语言表述是否准确、规范、简明,逻辑结构是否严密。”另有33个文本中有关评估标准的规定则表现出语言冗长、定性模糊等特点,显然缺乏可操作性。剩余的12个文本虽然表述明确、内容翔实,但却也表现出杂乱无章、标准不统一的特点。例如,《国土资源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办法》第6条规定的评估标准是“合法性、合理性、可操作性、实效性”,《安庆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评估规定》规定的评估标准则是“合法性、合理性、协调性、操作性、规范性、完善性、实施效果”。显然,这种各自为政的制度安排极易导致相同情况下评估效果不一致的现象。

评估方法是指后评估主体具体开展后评估活动时所采取的一系列手段,评估方法必须服务于评估目的和评估对象。在本文所考察的75个文本中,仅有《国土资源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办法》、《江苏省司法厅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办法》(试行)等12个文本对后评估方法做了具体规定。总体而言,现行规定多罗列出实地调研、问卷调查、案例分析、专家论证、听证会等五种评估方法。事实上,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后评估往往牵涉资料、数据的收集和定量、定性分析,而现行规定的五种方式仅仅是关于资料、数据的收集方法,对于分析资料、数据处理阶段的方法却未涉及,显然难以满足实际评估活动的需求。究其原因,与现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模式的选择有关。在自我评估的主导模式下,评估主体往往缺乏专业性知识,进而导致对评估方法的考虑既不全面,也不科学。

五、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的程序

作为绩效评估的一种实际应用,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是信息的筛选、加工、输出、反馈的过程,评价的有效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信息本身及其传输的质量[4]。”据此,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不是一项单一的活动,它是由多个步骤、多个环节构成的行动过程。可以说,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的程序是保障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活动达到预期目的的重要工具。然而,目前我国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制度中却缺乏相关的方案设计。评估程序的简单粗糙导致评估结果异化,往往使后评估制度失去了应有的意义。就本文所观察的75个文本而言,尽管大多数文本都对评估程序或多或少做出了相应的规定,但往往都比较笼统,可操作性普遍缺乏。例如,现有的文本大致勾勒了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的基础流程:评估准备阶段、评估实施阶段和制作评估报告阶段。但是,对于评估结果的回应阶段,评估责任的追究阶段,乃至评估的启动阶段的规定则极为薄弱。

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后评估程序中,评估结论的法律效力及其后续处理是非常重要的问题。可以说,当评估主体对实施一段时间后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按照评估办法规定的原则、标准、程序、内容、方法进行评估之后,评估程序虽已宣告结束,但并不意味着评估的目的就已经达到。进一步言之,最终形成的评估报告只有经过相应的评估回应之后才能使其落到实处,避免出现后评估的“走过场”。对75个现行规范文本的解读显示,30个文本仅规定评估报告结果作为立法计划的依据,而未规定具体修改和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更未明确评估报告的法律效力。例如,《国土资源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办法》第19条规定:“后评估报告中提出制定或者修改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建议的,应当优先纳入国土资源部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提出制定或者修改规范性文件建议的,应当作为制定国土资源部年度发文计划的重要依据。”同时应当关注的是,有25个文本明确规定了后评估责任,并将评估的结果与绩效、奖惩相挂钩。

六、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制度的完善构想

美国社会法学家庞德认为:“法律的生命在于它的适用和生效。”立法质量好坏、适用情况如何,归根到底取决于特定的信息反馈机制,因之立法后评估成为首要的检测手段。在行政法律规范体系初步建成的当下中国,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是未来行政法制发展的重要主题。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不仅是检验政府管制措施合法性、最佳性的核心手段,而且对于提高立法质量、回应社会治理需求具有其他相邻制度所不可替代的特殊作用。为了避免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陷入空心化的境地,今后应当从如下四个方面对其进一步予以完善。

(一)建立多元化的评估主体模式

正如上文所述,不同评估主体具有其各自的比较优势,但同时也有其各自难以克服的局限。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虽然从理论上讲比较客观、中立,能保证评估结果的真实性,但现行文本大多规定了受委托者要对委托者负责,受其指导。例如,《广东省惠州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第10条规定:“评估机关应当指导、监督受委托评估单位开展规范性文件评估工作。受委托评估单位在委托范围内,以评估机关名义开展评估,不得将评估工作转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在这种规定之下,实际运行的结果就很可能使第三方成为行政机关行使评估权的工具。可见,为了克服评估主体单一化所导致的诸多负面效应,应当建立一种多元化的评估主体模式。笔者认为,理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主体模式是将制定机关、执行机关、第三方机构和公众都纳入评估主体之中,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实现四者的良性互动。所谓“众人拾柴火焰高”,这种四方联动的评估主体模式不仅能够汲取各方评估主体的优势,提高评估效率,还能打破单一主体思维片面的僵局,保证评估的科学性。从根本上来说,当下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实践中盛行的“谁制定、谁评估”模式及“谁适用、谁评估”模式都属于典型的“内部封闭式评估”模式,存在明显的局限性。为了实现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的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吸收独立民间第三方和社会公众广泛参与的“外部开放式评估”模式无疑应当成为我国未来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的主导模式。

(二)明晰评估对象

囿于我国行政规范性文件数量繁多和监督资源的稀缺性,后评估制度显然无法揽括所有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对评估对象设定一定的遴选标准,进而选择最迫切需要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后评估,充分实现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制度的效能。在选择具体的后评估对象时,要以可评估性和可操作性为导向,以必要性和充分性为原则,从影响的程度、涉及范围的重要性、公众呼声、实施情况、时效以及合法性等方面出发,结合实际情况进行选择。唯有如此,才能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质量的优化,实现评估目的。具体来说,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对象的遴选需要综合考虑如下七个标准:1.对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有重大影响的;2.直接关系公共安全、公共利益、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3.在合法性、可操作性、合理性、适用性等方面可能存在严重问题或者实施效果不明显,需要重新修订、废除或者修改的;4.公众对其存在较大争议、反映问题比较突出的;5.规定的评估时间届满或者调整对象改变的;6.依据的上位法修改或者与当前的社会、经济不相适应的;7.人大、政协或者上级机关提出建议的。

(三)健全评估标准和方法

评估标准的合理与否直接影响到评估内容的具体落实。因此,任何一项评估活动都应当事先确定一个相对统一的评估标准。评估标准的确定必须在整体上反映出法规实施的状态,反映法规实践和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发展之间的关系及其变化情况,并对社会治理、社会效益和社会影响提供综合评价的参照系。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的目的是通过评估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来决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存、改、废,以保证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科学性。所以,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不仅要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本身的质量进行价值判断,还要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进行价值判断,评估标准应该综合行政规范性文件本身的质量标准和文件的实施效果标准以及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绩效标准去制定。结合国务院法制办即将出台的《关于行政法规、规章立法后评估的指导意见》和我国现行各地立法后评估、政府规章后评估、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文本中对评估标准的实际规定,可以归纳出以下九项评估标准:合法性标准、适应性标准、协调性标准、合理性标准、可操作性标准、技术性标准、实效性标准、效益性标准、特殊性标准。当然,这些还只是一级评估标准,至于每一个标准具体包括哪些指标,还需要结合具体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方案进行细化,进而真正实现评估的实效。

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方法中不仅要规定资料、数据收集的方法,而且还要规定分析数据、归纳资料的科学技术性方法。总体而言,三种具体的评估方法值得关注:一是比较分析法,即通过对实施前后社会秩序的比较、对制定前预期和实施后实效的比较、对实施效果正反两方面的比较以及对同一领域相关文件之间的横向比较,观察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效果;二是系统评价法,即运用系统方法从整体上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评价,要包括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可操作性以及实效性等;三是成本效益分析法,通过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实施所耗费的成本与获得的收益进行权衡比较,客观判断所立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可取性,并以此作为决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命运的依据。当然,这些方法并不是孤立的,可以综合应用,具体要根据评估对象而定。

(四)完善评估程序

完备的后评估程序是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取得实效的重要保障。笔者认为,理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程序应当包括六个基本环节:一是评估启动阶段,首次启动应在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后1~2年内,再次启动应符合评估周期,一般为2年时间;二是评估准备阶段,这一阶段要确定具体的评估主体,并选定评估对象、评估方案;三是评估实施阶段,在这一阶段,评估主体在3个月内通过问卷调查、专家论证、公众参与等方式完成评估信息和资料的收集;四是评估报告形成阶段,在这一阶段,评估主体运用对比分析法、系统分析法和成本效益分析法对收集的信息进行分析,并形成评估报告;五是评估结果回应阶段,评估主体通过网站、公告等形式向社会公众开征意见,对评估报告中的内容分析、讨论,最终修改定稿;六是评估责任追究阶段,要运用奖惩等多种手段追究评估责任以及评估结果的回应责任。

需要指出的是,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本身就是一个较为复杂的过程,民主性、科学性、合法性、合理性的因素纠结其间。为此,应当谨慎对待每一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和废止,保证损害的最小化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效益的最大化。就后评估结论的法律效力而言,最好的办法就是在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制度中配置评估结果的异议解决机制。允许行政机关对评估报告中修改、废止的规范性文件提出抗辩,进行解释说理;如有必要,还需再次对异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重新评估。只有在一个不断争辩和反复审查的机制中,才能确保修改、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准确性,进而真正实现后评估活动的目的。

参考文献:

[1]贠杰、杨诚虎.公共政策评估:理论与方法[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21.

[2][美]约翰·克莱斯·托马斯.公共决策中的公民参与:公共管理者的新技能与新策略[M].孙柏瑛,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