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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机构内设资产处置组织的必要性
目前,尽管已经有8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存款保险体系,但由于各国所处的人文环境和经济发展阶段各不相同,它们在存款保险制度的机构设置中均带有“自己的特色”,因而,在对问题机构资产的处置上,也没有一个统一的模式。概括来看,主要分两种类型:
一是存款保险机构的职责较为广泛,包括了对破产银行的干预和处置。这种模式以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为代表,存款保险机构负责设计和实施低成本、高效率的处置方法,使得破产银行的资产负债安全转移至另一健康经营的金融机构,以使对存款人、客户以及地方经济的影响达到最小。
二是存款保险机构的职责单一,仅在被保险机构倒闭时负责赔付。这也就是以日本存款保险公司(JDIC)为代表的所谓“出款箱”型存款保险。在这种体制下,存款保险机构的职责仅限于在相关机构的指导下,对存款人进行赔付,并事前或事后向金融机构收取保费及机构运营成本。
美日设立资产处置组织的比较
1.美日的存款保险制度 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现代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也是迄今为止存款保险制度运行最为成功的国家之一。美国的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拥有三大功能:保护银行存款;监督管理银行;处置、清算问题金融机构。20世纪80年代到90年代初期美国银行业的危机是FDIC自1933年成立以来所经历的第一次大规模银行危机。事实证明,FDIC比较成功地化解了这场银行危机,能将资产快速返还私人,维持了公众信心,避免了危机蔓延到经济其他部门而引发全面衰退,这在很大程度上归功于FDIC拥有资产处置权。虽然处理资产数额巨大,但是由于FDIC拥有专门的清算部门处置问题机构的资产,因此拥有专业的清算队伍和高效的清算流程,保证了问题银行资产处置有条不紊地进行,在最大程度上保证了银行系统的稳定性。
在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制度建立近40年后,1971年日本才建立存款保险公司(JDIC)。JDIC受大藏省监督和领导,它的业务仅限于保险费的收取、存款保险金的给付、资金援助及损失弥补、债权收购等。对发生保险事故的金融机构,JDIC只有两种可选择的做法:向存款人赔偿或向问题机构提供财务援助以使所有存款人都得到保护。因此,JDIC仅仅扮演“出款箱”的角色,既不对参保银行进行监管,也没有对破产银行的资产处置权。对问题金融机构的处置,一开始由大藏省安排大银行兼并,后来又由日本银行成立了一家新银行――东京共同银行,由JDIC赠与资金接管问题金融机构的资产,并要求其他金融机构给予该银行低息融资。从对问题金融机构的处置方式可以看出,JDIC因受大藏省和中央银行的控制而失去独立性,变成了在政府决定兼并之后提供资金的机构。JDIC职责的单一性直接导致了其作用的有限性。发生在20世纪90年代的银行危机使得日本泡沫经济破灭,并开始了长达十年之久的经济萧条,由于对问题机构资产处置的低效率和不彻底,使得保险基金大量流失,JDIC财力已经难以为继。同时,大量不良资产仍然留在银行系统,没有得到有效处置,加大了银行体系运营的不稳定性。
2.IMF最佳实践准则
通过对包括美、日在内的各国存款保险运行的成效研究,1999年,IMF了一份关于常态下存款保险具体制度的最佳实践准则报告(Garcia,1999)。“最佳实践准则”中明确指出,监管当局须确保能迅速处置倒闭的金融机构,以保证金融秩序的快速恢复。因此,由存款保险机构内设专门的资产处置组织,充当问题金融机构的清算人,才能保证金融机构资产处置的迅速和高效。
存款保险机构内设资产处置组织的必要性
如何促进有效、快速和有序地清理倒闭问题银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保险基金损失方面,更好地执行作为清算人的权利,对于存款保险机构来说,显得十分重要。否则,存款保险机构可能仅仅成为问题银行的提款机,这不仅会加大问题银行的处置成本,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银行所遗留的不良资产和其他问题。因此,必须在存款保险机构内设专门的资产处置组织,处置问题银行的资产,最大限度地回收债权,降低损失。
1.有利于提高问题银行处置的效率
一方面,由存款保险机构内设资产处置组织,有利于保持问题银行处置的连贯性,加快处置速度。一个“全面参与”型存款保险机构具有监管职责,它会对银行日常经营状况进行监督,因此在银行发生问题前已经对银行状况有相当的掌握。因此,将对问题银行的资产处置工作交由存款保险机构去履行,可以最大限度地节约搜集信息的成本和时间,加快问题银行处置的速度。
另一方面,由存款保险机构内设资产处置组织,有利于促进问题银行处置的专业化,提高效率。通过内设专门的资产处置组织,全面参与问题银行市场退出的处理,有利于逐步建立和培养一批高效精干的专职清理、清算队伍,形成专业化的清算流程,从而大大缩短问题银行处置需要的时间和成本,提高问题银行处置的效率。
2.有利于提高保险基金的回收
存款保险机构的保险基金是由各投保银行按照存款的一定比例交纳的,一般来讲,保险基金的来源都是相对稳定的。问题银行的资产处置效率会直接影响到保险基金的充裕程度。
由存款保险机构内设资产处置组织处置问题银行的资产,有利于存款保险机构通过法律规定的优先权,最大限度地从问题银行的资产中回收已赔付的基金支出,从而降低对保险基金的财务需求。将对问题银行的资产处置交由存款保险机构履行,可以将问题银行资产处置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委托-问题降到最低,存款保险机构有动力最大限度地回收债权,实现成本收益最大化,以补充已赔付的保险基金。
3.有利于存款保险机构职能的充分发挥
一个能高效运作的存款保险机构必须拥有完整权利的银行危机处理机构。它不仅包括危机前的监管和危机时的赔付,更应该拥有危机后问题银行的资产处置权,只有这样,存款保险机构才能拥有广泛的法定权利和权力来保证问题银行处置过程的有效性,充分发挥存款保险机构的作用,致力于维护银行体系的稳定和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
4.有利于问题银行处置过程的公平、廉洁
由存款保险机构内设资产处置组织,有利于问题银行处置过程的高效、公平和廉洁。在存款保险机构不负责问题银行资产处置的情势下,通常是由银行监管当局临时任命清算人,根据《破产法》对问题银行资产进行清算。因此,对临时清算人的选择权很可能滋生银行监管方面的腐败,使得最终被任命的清算人并不是最适合、高效的,而仅仅是和监管当局关系最密切的。另一方面,受益者也会试图进一步获得更多授权和尽可能地延长清算时间。所有这些问题都将直接或间接地导致问题银行清算效率的低下,造成存款保险基金的流失。
我国存款保险机构如何设立资产处置组织
作为一个职能部门,资产处置组织可以在设立存款保险机构的同时全新创建。然而我国的情况是,1999年我们已经先后组建了信达、华融、东方、长城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主要任务是分别收购、管理和处置相应的工、农、中、建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这和存款保险体系下的资产处置组织在其职能上有很强的共通性。因此,在我国构建存款保险体系时,可考虑将这四家资产管理公司重组合并后纳入存款保险体系,使之成为存款保险机构内设或附属的资产处置部门。如此,不仅可以利用其相对成熟的资源优势,为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节省大量成本,同时也可以妥善地解决好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未来出路问题。
四大资产管理公司的现实困境和历史抉择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通常是在银行出现危机时由政府设立,非盈利,总的使命是以挽救身陷危机的银行业为目的。与其他机构相比,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具有比较特殊的法律地位和专业地位。不无例外地,由于处于政策和市场的矛盾结合点,我国的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也从成立开始就受到理论界和社会相关方面的极大关注。
1.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现实困境
我国的资产管理公司是在特殊背景下建立起来的,经过多年的实践磨合,已经摸索实践了诸如债务重组、资产重组、企业重组、司法诉讼、资产拍卖等多种处置方式,拓展了不良资产处置运作的国内和国际空间,吸引了一大批民营资本参与进来,处置了大量的不良资产(见表1)。
随着不良资产处置工作的不断推进,可供处置的资产越来越少,先天不足的外部环境和内部运作体制的弱点开始暴露出来,这一切成为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续稳健运作的现实阻滞。
同时,我国企业的商品化和市场化程度不足,也导致资产管理公司债权所对应的资产和权益的让度缺少足够的价值载体。此外,我国资本投资市场本身的不成熟,投资人才的匮乏,都导致了我国资产管理公司运作的外部环境先天不足,运行到现在已经开始面临困境。
2.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历史抉择
根据国务院最初的设计方案,我国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存续期原则上不超过10年。因此随着不良资产处置工作的不断推进,特别是10年存续期的日益临近,资产管理公司的命运已经成为业界十分关注的问题,明确其发展思路日显迫切。
关于资产管理公司未来发展的若干观点。从世界各国金融不良资产处置的实践来看,各国金融市场和不良资产的处置情况千差万别,因此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最终发展方向的设计也各不相同,概括起来,大致有三种模式。
一是随着资产管理公司对不良资产处理的不断推进,逐步收缩机构和人员,待不良资产及外部债务全部处理完毕后,资产管理公司即解散清算。如美国的RTC。
二是政府注资成立一家持续经营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除接受政府委托处置银行不良资产外,还承担政府委托的其他不良资产处置任务。如韩国的KAMCO。
三是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完毕后资产管理公司不解散,而是转型为商业性资产管理公司或投资银行。如瑞典的Securum。
当前国内最普遍的观点是,将我国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展成为现资银行。他们认为,我国不良资产处置具有长期性,资产管理公司发展成为投资银行有利于其功能的发挥;同时,资产管理公司现在的业务绝大部分都类似于投资银行。因此,无论从完善我国金融体系、构造现资银行的需要出发,还是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展成现资银行的可能性分析,资产管理公司向现资银行转变都是最具现实意义的选择。
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发展道路。虽然大多数人觉得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展为投资银行是其最优的选择,但笔者的看法是,这样的分析忽略了一个重要事实,就是“人才缺乏”。投资银行是一个专业性要求极高的行业,需要法律、会计、投资银行、企业经营等多方面的专业人才,而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员工大多是从对口商业银行抽调过来的,本身对投行业务并不熟悉,缺乏先进的技术和经营理念,一旦将其推入资本市场,人才结构将成为其最大的制约因素。况且,我国资本市场本身仍处在发展过程中,将其效率本来就受到严重质疑的资产管理公司推入资本市场,其业绩很可能比目前的问题证券公司业绩还要差,一旦在资本市场运营中出现问题,国家和社会也很可能为此承担巨大的成本。
综合以上分析,笔者的意见是,在我国银行业整体发展水平不高,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尚需继续发挥作用的情况下,我们可以首先在现有四家资产管理公司的基础上,整合其精干力量,组建一家专门的资产处置机构继续存在,专门负责商业银行中不良资产的处置。但资产管理公司本身只是一个危机处理机构,不可能在经济中长期单独存在,对此可以借鉴美国RTC的经验,待我国存款保险体系建立后,将其作为附属机构纳入存款保险体系,专门处置问题银行的不良资产。这样不仅解决了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永久出路问题,对还在筹建中的存款保险机构来讲,也是一个更有效率的抉择。
存款保险机构内设资产处置部门的方案选择
资产处置组织作为筹建中的存款保险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设立有两个方案可以选择。一是新建方案――将资产处置部门作为存款保险机构筹建的一部分,全新创建设立;二是兼并方案――整合当前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将其重组合并之后作为资产处置部门纳入存款保险机构。图1列出了兼并方案的优势和待解决的困难: 下面我们分别从资产管理公司、存款保险机构和社会处置成本三个角度分析兼并方案的优势:
1.提高不良资产处置的效率
以威廉姆森、克莱因等为代表的经济学家于1975年提出的管理协同理论(Williamson,1975)解释了管理效率在企业并购中的影响。该理论的核心思想是,如果A企业拥有足够的资源,且管理效率优于B企业,则A企业并购B企业后可将B企业的效率提高到A企业的水平,提高整个经济的效率。
将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合并重组后纳入存款保险体系虽然在很大程度上是一次政府行为,但是从本质上来看,它其实是存款保险机构对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一次兼并重组。存款保险机构内设资产处置组织是必须的,筹备过程中必然拥有足够的资源,因此只要满足管理协同效应发挥的前提――存款保险机构比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的效率高,重组方案就可以提高现阶段我国不良资产处置的总体效率。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效率低下。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成立之后,其总的现金回收率一直徘徊在20%左右,截至到2005年12月,四家资产管理公司的现金回收率为21.03%(见表2),同时,不良资产的处置费用则高达7%。我们可以很容易地计算出我国资产管理公司平均处置费用占回收资产的百分比(以2005年底数据为例):
这个比率大大高于国际上其他国家的不良资产处置组织处置不良资产的费用率。下面以美国的处置信托公司(RTC)为例。RTC是美国为了应对20世纪80年代的银行业危机而设立的,主要职责就是处置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其设置背景和主要业务都与我国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非常类似。
图2显示了美国处置信托公司从成立到解散(1989~1995年)每年的不良资产处置费用占回收资产的百分比(PER):
由图2可以看到,除了第一年,RTC每年的费用比率都远远低于28.48%的水平,大多数年份只有不到15%。虽然我国国情和美国千差万别,不良资产的成因也很不相同,但是作为两个类似的不良资产处置机构,如此大的处置成本差距仍说明了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运营效率的低下。正如上文的分析,由于体制等各方面的原因,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已经面临困境,要靠其自身优化配置来提高运营效率并不可行,所以只能借助外部力量,将其彻底重组。
管理协同效应的发挥。虽然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仍处于筹备阶段,无法直接得到我国存款保险机构运行效率的数据。但是正如前面的分析,问题银行清算后,存款保险机构往往是最大的债权人,不良资产的处置效率直接关系到存款保险机构的切身利益,相比当前资产管理公司几乎完全无约束的内部运作体制,存款保险机构内设的资产处置组织无疑将会更有效率。我们不妨假定我国的存款保险机构是一个有效运作的机构,并以FDIC的资产处置数据作为参考(见图3)。
从图3可以看到,FDIC的处置费用占回收资产的百分比大多在20%以下。若将四家资产管理公司纳入存款保险体系,根据管理协同效应理论,存款保险机构将优化生产管理,提高资产管理公司的管理效率,不良资产处置费用将大大降低。即使采用偏高的比率――20%来计算,处置费用占资产回收额的比重大约可以降低8个百分点,而我国四家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总额累计超过万亿元人民币,现金回收率通常在20%左右,粗略估算回收费用就可以降低上百亿元人民币。
因此,兼并方案可以发挥管理协同效应,提高当前我国资产管理公司的不良资产处置效率;相比新建方案,兼并方案还可以同时解决四家资产管理公司的出路问题,真可谓一举两得。
2.有利于存款保险机构自身的发展
对存款保险机构来说,选择新建方案还是兼并方案,实际上类似于企业战略扩张中内部扩张或者外部扩张二者间的选择,需要符合市场效率的原则。相比于全新设置资产处置组织,将四家资产管理公司重组纳入存款保险机构,将在以下几个方面有利于存款保险机构自身的发展。
提高行业集中度,实现规模经济。不良资产处置是一个专业性非常强的工作,需要较高的固定投入,因此在相当大的数量范围内,处置的资产数量越多,平均处置成本(即处置成本占处置资产总额的百分比)就越低。表3列出了1980~1994年美国银行危机时期FDIC每年的资产处置情况。
利用表3的数据,可以很容易地求得FDIC每年处置的资产数量与处置成本占处置资产总额比例之间的相关系数为-0.331。这证明了处置的资产数量与平均处置成本之间存在明显的负相关关系,平均处置成本随着处置资产数量的上升而下降,因此资产处置市场存在规模经济效应。
因此,若存在多家资产处置组织,以追求规模经济为动机,它们会竞相扩大规模,但扩大的处置能力和金融系统相对稳定的不良资产数量不一致,会破坏供求平衡,使得整个行业面临生产过剩,造成资源闲置浪费。将四家资产管理公司重组纳入存款保险机构,最直接的效果就是减少了金融系统的不良资产处置组织,可以使得不良资产的处置权利集中到存款保险机构手中,既能实现规模经济,节约社会资源,又能避免生产能力的盲目增加,使不良资产的处置保持较低的成本。
集中优势资源进行不良资产处置。通过重组兼并,存款保险机构可以调整整个行业的内部结构,淘汰低效率的管理制度,精简部分员工,集中优势资源组建新的高效的资产处置机构。其结果,既可以减少国家财政损失,也可以减少专业工作人员的流失。
降低资产处置组织制度设计的成本。将四家资产管理公司纳入存款保险体系,在重组过程中,存款保险机构可以充分了解它们在资产处置过程中的运作状况,总结管理技术方面的经验教训,减少资产处置组织制度设计需耗费的试点检验次数,节约时间成本和公司资源。同时,资产管理公司已经拥有大量专业和有经验的工作人员,对他们经过考核后上岗将节省公司大量培训成本。资产管理公司经过几年的运作,已经积累了包括客户、信用度等多方面的无形资产,这也是全新设立的资产处置组织无法在短期内马上获得的。
3.有利于节省社会处置成本
从全社会的角度看,若在存款保险体系内新建立一个资产处置部门,它的业务必定会和现有的四家资产管理公司重合。同样都是需要政府注资成立的机构,两个职能和业务都类似的部门在人员和机构设置上肯定会出现重复现象,这将造成社会资源不必要的浪费。
综上所述,成功地将四家资产管理公司纳入存款保险机构,不论是对资产管理公司、存款保险机构,还是对全社会都是一个多赢的抉策。但是,要有效地将四家资产管理公司成功地纳入存款保险机构,必须采用行之有效的政策方案。
如何将资产管理公司纳入存款保险机构
目前,我国的存款保险机构尚未真正建立起来,将四家资产管理公司立即纳入存款保险机构不具备可行性。因此存款保险机构内设资产处置组织应采取两步走的策略,如图5所示: 第一步包括两个任务,一是四家资产管理公司整合为一家临时的资产处置机构,二是我国存款保险机构的筹建。在这个过程中,需要结合我国资产管理公司的现状和存款保险机构的筹建情况,制定出符合效率原则的整合计划。 第二步是将临时资产处置机构纳入存款保险机构,完成存款保险机构内资产处置组织的设置。在这个过程中,需要根据资产管理公司的整合情况和存款保险机构的完善程度来制定计划。
很明显,将四家资产管理公司重组纳入存款保险机构将面临两次整合的过程。整合过程将不可避免地面临许多问题,例如:时机的选择,人力资源和文化的融合,有效工作关系的建立,资产管理公司历史成本的处置等,这些将成为影响协同效用发挥的最大制约因素。针对这些问题,下面我们依次研究两个整合过程,提出相应的政策方案。
整合四家资产管理公司,组建临时资产处置机构 在存款保险机构还没完全建立起来时,随着不良资产处置任务的不断推进,可以先将四家资产管理公司业务和人员进行整合,组建成为一家不良资产处置的临时性过渡机构。这样做,一方面,可以继续处置剩余的不良资产;另一方面,可以为将资产管理公司最终纳入存款保险机构做准备。四家资产管理公司重组整合过程的有效性直接关系到临时资产处置机构的运行效率。结合实际,我们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尽量避免整合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建立起一家能高效运作的临时过渡的资产处置机构。
1.重组时机选择
将四家资产管理公司整合为一家临时过渡机构不是一次简单的合并,需要结合它们的实际情况,将其重组为一家初步符合存款保险机构需要的资产处置组织。因此,首先要对四家资产管理公司调查研究,选择合适的重组时机。
由于是政策性的机构,四家资产管理公司现在还背负着较大数额的不良资产处置任务,如果贸然将它们合并,一方面,庞大的机构设置和不良资产数量很可能造成合并后的内部管理混乱;另一方面,资产管理公司整合的目的就是为了精简机构设置,在重组后的临时机构继续保持庞大的机构和人员数量,不利于将其纳入存款保险体系的进一步整合。此外,在中国,市场和企业职工对重整制度非常陌生,人们很容易把重整理解为破产,给市场带来不必要的打击。资产管理公司重整时拥有的待处置不良资产越多,对市场冲击越大。
因此,对四家资产管理公司的重整必须选择合适的时机。当务之急是必须加快不良资产的处置进度,同时精简各自的机构和人员,待四家资产管理公司的不良资产数量降到合适水平之后再进行整合。这个水平大体应以维持在存款保险体系日常需处置的不良资产规模上下为宜。
2.人力资源的整合
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合并后的人力资源整合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无效的人力资源整合管理必然导致重组策略的失败。
员工的精简。四家资产管理公司拥有庞大的机构和人员设置,因此在重组整合过程中,人员精简在所难免。为了避免出现人事关系紊乱、员工情绪不安等问题,首先应在整合过程中尽早明确制定人员去留方案。 要确定原有员工的去留,组建新的人事架构,最有效公平的方法就是对员工进行考核。对此,可以制定一个透明的考核标准,根据员工专业分工的不同首先进行专业能力的测试;同时综合职位评价、工作描述、资格、技能以及工作经验等多方面的因素,对员工的职能作用与职业范围进行判定,得出一个综合的考核成绩作为确定员工去留的依据。
留住关键人才。留住关键人才需要制定和实施一个综合性的、周密的重新聘任计划。首先,必须在重组之前就依据一定的标准确定应该挽留的重要人员,可以对关键人才免除考核要求,以减少他们的不确定性压力;其次,要制定一项可获得实质支持的说服工作方案并尽快实施,以加强他们在新的资产处置机构的在位参与感和安全感等。
3.有效工作关系的建立
我国四家资产管理公司都是政策性机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都有浓厚的政府色彩,因此,整合后如何建立起有效的工作关系,需要从多方面入手。
建立清晰的整合目标。在企业进行重组整合的过程中,经常会出现很多问题,都是人们突然脱离了原有的轨道,失去明确的目标而造成的。因此,在整个整合的过程中,应不断向员工陈述明确的整合目标,明确他们的紧迫感和目标感。
重组整合四家资产管理公司的目标非常明确,是为了最终能纳入存款保险机构,成为高效运作的资产处置部门。因此,在整合过程中,应以此为基础建立新的核心原则,确定各种可以考核的指标,用清晰的、统一的目标凝聚原来四家资产管理公司的管理者和优秀人才,建立有效的工作关系。
保持业务的连续性。按照计划,四家资产管理公司整合前都还有部分不良资产未处置,重组整合不应该造成业务的中断。因此,在整合开始前,资产管理公司就应该与其关联客户和企业进行充分的交流,保证在整合前后不良资产处置工作的连续性。否则,待整合完成后再重新开始不良资产处置工作会增加不必要的信息成本。
强调速度的重要性。在整个整合过程中,速度与风险是紧密相连的,速度越慢,即整合时间越长,就意味着不良资产处置工作离开正常轨道越久,不确定性越大。所以,在整合一开始就应该计划以快速行动完成整合过程。可以通过设定时间表向管理者传递紧迫意识,制定符合进度要求的整合管理措施。
完成存款保险机构内资产处置组织的设置
当前,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内外条件已经成熟,随着四家资产管理公司整合的完成,我国的存款保险机构也应该尽快建立起来,待时机成熟时,将整合后的资产管理公司纳入,完成存款保险机构内资产处置组织的设置。
这个过程中,最重要的问题就是如何处置资产管理公司剩余不良资产问题,此外,并入存款保险机构后资产处置部门的定位也会影响其职能发挥。
1.资产管理公司剩余不良资产的处置
将四家资产管理公司现有的不良资产全部处置完并不是件容易的工作,可以预见,在将其纳入存款保险机构时,仍会剩余不少待处置的不良资产。虽然可以直接将这部分不良资产一起并入存款保险机构,表面上看,这也极具操作性,国家一下就卸下了包袱。但是,从存款保险机构的角度,这意味着它一开始就得背负资产管理公司遗留的包袱。况且,最后剩下还未处置的不良资产肯定是最难处置甚至是根本无法处置的资产,将其强加给刚刚成立的存款保险机构,将极大地影响存款保险机构从一开始的运作效率,使其无法轻装上阵。这部分不良资产很可能会成为存款保险机构的长期成本,由新成立的存款保险机构为历史成本买单,这在道理上也是不可行的。
因此,在将资产管理公司纳入存款保险机构前,必须将不良资产尽量处置完毕;即使有剩余部分,在纳入前也应先从资产管理公司剥离出去。剥离步骤可通过商业化招标等方式完成,将这部分历史成本交给市场去消化,以此保证我国的存款保险机构不必背上历史的包袱,走上良性循环的运营轨道。
2.资产处置部门在存款保险体系中的定位
资产处置部门在存款保险机构中的定位也将影响到其职能的发挥。对此,存款保险机构应制定出合理的运作机制,一方面充分赋予资产处置部门权利,使其可以运用存款保险机构内部资源,相对独立地进行不良资产处置;另一方面,应加强对资产处置部门的规范约束,使它的运作符合整个存款保险机构的利益原则,这样才能避免出现现在资产管理公司低效率运作的局面。
赋予资产处置部门适当的权利。不良资产的处置需要信息资源的支持,存款保险机构在进行问题银行的检查、清算的时候可获得大量的信息。赋予资产处置机构合理运用存款保险机构内部资源的权利可在很大程度上节省不良资产处置的成本。
同时,不良资产的处置也是一项相对独立和专业的工作,存款保险机构应赋予其适当的独立性。如果事无巨细都需要存款保险机构核准,且不说专业性问题存款保险机构本身并不熟悉,单是层层核准需要耗费的时间成本就会极大地损害资产处置部门的运行效率。
对资产处置部门的文化融合。将资产管理公司纳入存款保险机构后的文化融合也非常重要。只有当并入的资产处置部门从根本上认同与存款保险机构的从属关系,才能使其在资产处置过程中以整个存款保险机构利益最大化为准则,否则,它的运作很可能会重蹈现在资产管理公司低效率运作的覆辙。
全面预算管理作为对现代企业成熟与发展起过重大推动作用的管理系统,是企业内部管理控制的一种主要方法。这一方法自从上个世纪20年代在美国的通用电气、杜邦、通用汽车公司产生之后,很快就成了大型工商企业的标准作业程序。从最初的计划、协调,发展到现在的兼具控制、激励、评价等诸多功能的一种综合贯彻企业经营战略的管理工具,全面预算管理在企业内部控制中日益发挥核心作用。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财产保险业获得了快速发展。近年来,我国财产保险公司的数量也迅速增加,由2000年的15家发展到2011年的59家,其中中资公司38家,外资公司21家。虽然国内保险业发展迅速,但我国中资财险公司并没有达到与其发展速度相应的管理水平,而是普遍存在“管理滞后”的问题。财险市场上了外资竞争主体越来越多,而中资财险公司同外资公司管理水平相比,差距较大。中资财险公司普遍存在经营短视、缺乏长远规划、内部控制薄弱等问题。粗放的经营模式和管理方法已经不合时宜,必须尽快提高全面预算管理水平,加强内部控制,缩小中外保险公司的管理水平差距。
一、财产保险公司经营特点
财产保险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而遭受经济损失时给予补偿的保险。财产保险中所指的财产除了包括一切动产、不动产、固定的或流动的财产以及在制的或制成的有形财产外,还包括运费、预期利润、信用和责任等无形资产。因此,财产保险的范围很广泛,除了人身保险以外的各种保险,均可归为这一类。根据我国《保险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保险业务”。
作为金融服务业,保险公司的经营既不同于一般制造业,也不同于银行业。保险公司的经营活动有自己的特点:
1.资金来源有一部分是资本金,大部分是保费收入,而保费收入是保险公司支付赔款的预收资金,带有负债性质。
2.保险公司的资金流动方向是收入在先,支出在后,基本不需要垫付资金来支付成本和费用。
3.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不存在循环往复,周而复始的运动状况。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给付赔款完毕,保险责任即终止。即便没有保险事故发生,保单到期保险责任同样终止。如果被保险人还想继续投保,必须重新缴纳保险费。
4.保险资金具有流入的确定性和流出的不确定性的特点。保险公司是先获得保费收入,后发生成本费用。在保险合同签订,保费收取后,即可基本确定资金流入量,但是未来资金的流出量则具有不确定性。因为,未来保险事故的发生具有很大的随机性,事故发生的时间、损失的金额都不能预先知道,也不能事先控制,保险公司只能根据经验数据,通过精算方法预先提存一部分准备金,以备赔付需要。
5.保险产品定价有一定的预测性。保险费率是保险产品的价格,费率主要依据以前年度的平均保险事故发生率、平均费用率的统计数据以及利率和资金运用收益率的预测来制定的。
二、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对财产保险公司的意义
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可以说是提升财产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水平的一个关键。通过全面预算管理,企业才能进行有效的战略规划、资源配置和经营管理。因此,从本质上来看,全面预算管理不仅仅是一种手段,它更是一种制度安排。财产保险公司引入全面预算管理制度将对其管理产生深远的意义。
1.实施全面预算管理有利于中资保险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体制框架,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和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应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入手。保险业作为金融行业的一个分支,其现代企业制度的特征自然也离不开这一范畴。而全面预算管理则是与保险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制度创新。
2.实施全面预算管理,有利于明确企业发展目标,实现长期战略规划和短期策略实施的结合。
在市场经济规律中,能否广泛收集信息、把握信息,及时抓住机遇是企业驾驭市场、占领市场的关键。面对规模快速成长、改革不断深化强化、竞争日趋激烈的中国保险市场,各财险公司必须从自身实际出发,研究确立总体战略,选择差异化竞争战略,积极实施各领域职能战略,不断提升战略管理水平。因此需要通过编制全面预算,有计划、有步骤地将企业的长期战略规划、短期经营策略和发展方向予以具体化和有机的结合,明确各自的责任及其努力方向,激励每个员工参与实现企业经营目标的积极性,齐心协力地从各自的角度去完成企业发展的最终战略目标。
3.实施全面预算管理,有利于企业加强各项管理的基础工作,控制日常经济活动,提高企业管理水平。
当前,我国监管机关对于保险业的监管重点主要是市场行为和偿付能力两方面。2008年7月10日,保监会公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于2008年9月1日起实施。《规定》首次引入资本充足率概念,并对可能出现偿付危机的保险公司进行预警。2012年3月保监会的《2012年财产保险监管工作要点》中,明确指出将继续强化资本充足性的刚性约束,对偿付能力不足的公司、处于警戒区域的公司、核心资本金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坚决采取督促公司增加资本金、缩减业务规模、缩减费用等监管措施,切实防范资本杠杆率过高积累的风险,同时会同有关部门对偿付能力长期不足的公司研究退出市场的措施。可见监管部门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是越来越严格的。
而全面预算管理作为保险公司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司内部的、自觉的监督。从要达到保险业监督的目的来看,外在的监督只有通过公司的自我约束,才能真正发挥作用。自我约束是保险公司内在的、保证保险公司持续健康发展起决定性作用的层次,而自我约束能力又取决于及时、有效的内控管理。因此,保险公司的全面预算管理能满足监管机关的相关监管要求,一方面是我国保险业监管有效性的制度保障,另一方面更是我国保险公司加强自身发展,主动应对我国日臻完善的保险监管制度的有效方法。
4.全面预算管理有利于完善中资保险公司的企业文化制度。
一、背景
1.保险市场主体及规模快速增长。从保险市场看,市场体系逐步健全,行业整体实力明显增强,目前全国共有保险公司120家。对外开放稳步推进,共有15个国家和地区的51家外资保险公司在华设立195个营业性机构。截至2008年12月31日,全国共有保险专业中介机构2445家。其中,保险机构1822家,保险经纪机构350家,保险公估机构273家,分别占74.52%、14.31%和11.17%。截至12月底,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注册资本达到67.91亿元;总资产达到94.94亿元,比上季度增长11.96%,同比增长21.50%。2008年,全国经代渠道实现保费收入515.04亿元,同比增长44.08%;占全国保费5.27%,同比上升0.19个百分点。截至2008年底,全国实现保费收入9784.1亿元,同比增长39.1%。其中财产险业务2336.7亿元,同比增长20%;寿险业务6658.4亿元,同比增长49.2%;健康险业务585.5亿元,同比增长52.4%;人身意外险业务203.5亿元,同比增长7.1%。规模的快速增长必然带来一些相关的问题,比如业务的管理、资金的管理等都涉及资产的管理。因此,在保持快速的增长中,要获得较高的收益必须加强资产管理。
2.对外开放的深度和广度不断提高。根据我国入世承诺,保险业在金融行业中开放力度最大,开放过渡期最短。2004年12月11日过渡期结束,保险业进入全面对外开放的新时期。正如中国保监会主席吴定富所言:中国已初步形成了国有、民营喝外国资本共同参与的保险市场体系。特别对中资保险公司来说,外资保险巨头的进入,既是挑战又是机遇。截至2006年底,来自20个国家和地区的133家外资保险公司在华设立了195家代表处。国际化的发展对资产管理提出了更新、更高、更迫切的要求,因为国际保险公司的资产管理已经有了很多年的历史,相对成熟。我国保险公司要想在国际化的市场中获得竞争的优势,必须加强自身的资产管理,获取更好的资产喝更高的收益。
3.保险行业竞争情况。我国保险市场主体数量仍然偏少,市场竞争不够充分,拿寿险业来说最大的三家寿险公司的市场份额占寿险市场总额的90%以上这一现状,为进一步提高寿险市场竞争主体的数量,经保监会批准又有多家保险公司开业,使得我国寿险公司数量进一步增多,也使竞争加剧,这必然使得保险公司采取一些“寻租”行为,从而必然导致费用的支出,而为了弥补这部分费用的透支,保险公司必须加强资产管理,从资产的管理种获取更高的利润和收益。因此,从费用的角度说,市场竞争的加速也对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4.宏观经济环境。保险业的发展与社会经济的发展状况密切相关。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高速发展。国内生产总值的迅速增长为保险业的发展提供了条件,保险业平均以每年30%的速度发展着,随着保险主体资产的增多,必然要求公司加强自身资产的管理。这次因美国次贷危机而引发的百年一遇的金融海啸,对国际保险业造成了巨大冲击。美联储850亿救AIG为我国保险行业的发展敲响了警钟,提醒我们要时刻关注公司的资产管理。另外,我国经济的发展受国家政策影响很大,尤其是近几年利率的频繁改动对保险业资产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5.保险公司资金运用。我国保险业的保险资金运用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1984年国家规定保险资金可办理投资业务,但是投资方向仅限于地方自筹固定资产项目。以后随着时代的发展,国家相继出台了多个文件,到目前为止,我国保险公司可投资的渠道已大大拓宽,包括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面对即将全面放开投资渠道的形势,资产管理对于公司而言更加重要。投资渠道一旦增多,那将使保险公司长期和短期的投资项目与不同期限的负债进行期间喝利率敏感性等各个方面的匹配更加困难,从而对保险公司的资产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
二、加强保险公司资产管理的建议
1.加强保险公司资产管理方面的立法。我国保监会现阶段的管理思想是“坚持市场行为监管和偿付能力监管并重,逐步向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过度”。国家对保险公司资产管理的要求和相关法规是保险公司重视自身资产管理的重要动因。
2.大的保险公司应成立专门的资产管理公司,对保险资金进行专业化、规范化运作。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由保险公司控股,也可以与具有战略优势的机构形成战略合作伙伴,这样可以更有效率也更客观的管理公司的资产。
3.尽快建立相对成熟资本市场。因为随着时代的发展,保险投资已经成为保险公司经营成功的最重要方面。若资产市场自身不完善,那么政策和法规的不健全都可能引起资产风险,这样保险公司资产保值增值的目的很难实现,进而影响到公司的偿付能力。成熟的资本市场可以使保险公司更好的防范风险,减少利率估计失误,保证稳定经营。
4.保险公司应高度重视银行利率的变动。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后期开始,银行利率一度居高不下,但从1996年银行利率几次下调,对我国保险业造成巨大冲击。近几年由于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我国银行利率变动频繁,这对保险公司财务稳定性造成不小影响。一是它直接影响到保险投资的收益率,二是引起保费收入的波动,这给保险公司资产负债匹配带来很大压力。中国如此善变的利率环境,对中国的保险公司来说资产管理是重中之重。
5.合理的保险资金运用。保险资金的运用是保险经营活动同时也是资产管理的重要内容,是实现资金融通功能的基本手段。保险资金的投资收益是公司重要的利润来源,在提高保险公司盈利水平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加强公司的资产管理,资金的运用是重要内容。截至2008年12月底,保险业总资产3.3万亿元,较年初增长15.2%;保险资金运用余额3.1万亿元,较年初增长14.3%。保险资金运用结构进一步调整,资产配置得到优化,银行存款和各类债券占保险资金运用余额的84.4%,较年初上升16个百分点;股票(股权)和证券投资基金占13.3%,比年初下降13.8个百分点。在全球经济不景气,股市不振的情况下应该减少对股票和证券的投资,增加银行存款和各类债券的投资比例。
(一)保险业资产管理公司的成立是我国保险业行业加强的必然产物
总的来说,我国保险业资产管理公司的成立是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必然产物。虽然我国保险业发展主要在20世纪80年代,保险资金运用的历史也主要是体现在1995年的《保险法》实施之后,但保险业的发展速度却始终保持在世界一流的水准,从1999年之后的数字来看,保险业总资产从1999年的2604亿元发展到2005年的15226亿元,年平均增长速度在34.47%左右。管理资产的迅速提高必然带来管理方式的变革,从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几个阶段来看:
首先,当我国保险业刚刚起步的时候,各家保险公司都是以销售产品为主要目标,成本敏感性不高,现金流的净流入是主要的盈利模式,由于长期负债的压力是以当时的保险密度和保险深度的增长巨大潜力为前提,因此各家保险公司对于资金管理工作的危机感基本没有,那就更谈不上统一的管理模式和创新的管理技术。实际上,当时保险资金在全国范围内的“大集中”都没有形成,保费的投资权力完全由保费的收取方来拥有,管理模式的行业内分化现象也非常明显,风险累积较为突出,“保险”在某种程度上成为“冒险”。
其次,当我国保险业发展到一定程度的时候,保险业的制度建设逐步得到重视。先是1995年的《保险法》颁布,接着是全国各家保险公司的资金“大集中”的开始,然后是1998年以“中保集团一分为三”为标志开始的分业经营,各家保险公司将集团、产险、寿险分离的同时也开始加强了保险资金的统一管理。在这个阶段,保险资金的使用开始强调专业性和技术性。与此同时,我国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变化的复杂性也迫使各家保险公司大力引进人才,积极建立专门化的资金运用部门,同时期存在的道德风险、操作风险和制度风险又加剧了市场风险的管理难度,因此我国保险资金运用制度存在明显的进一步创新的内生性。
再次,当保险公司独立的资金运用部门在运作中的专业性和独立性无法进一步提高的时候,我国保险监管机构大力提倡和推进的保险业资产管理公司制度在我国应运而生。目前我国保险资产管理行业的发展也开始需要保险资金能够独立运作投资业务和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投资管理人员的薪酬激励制度也需要能逐步和市场接轨。因此,更具专业性、开放性和全面性的资产管理公司的成立就显得十分必要和自然。
(二)保险业发展的资产主导型管理更需要专业的资产管理队伍
资产负债匹配是保险资金投资的主要特征之一,而保险业的发展趋势都是由负债主导逐步向资产主导过渡的过程,这实际上也是检验一国保险业发达程度和保险管理制度健全程度的重要标志之一。资产配置对机构投资者的作用从国际惯例上看也是显而易见的,正如加里·布林森(GaryBrinson)、布雷恩·辛格(BrainSinger)和吉尔·比伯尔(GilBeebower)在1991年《投资业绩的决定因素》中指出,“大约有90%以上的机构投资组合收益差别来源于资产分配的不同,而仅有少于10%的投资收益差别可由市场时机掌握和证券选择不同来解释。”由此可见,随着保险业的发展,保险投资业务将与保险主营业务共同发展,前者的发展地位是一个不断强化直至并驾齐驱的过程。从西方国家的数据来看,保险主营业务的发展必须依托投资业务的发展,从而也进一步推动了发达国家保险业资产管理的工作开展和公司型建制。
从国际上保险公司发展过程来看,不仅资产负债匹配技术和管理体系在不断强化和发展,单从高管人员工作背景的变化就已经不断说明资产主导型的越发重要:保险创建之初主要是由市场销售的高手担任公司高管;第二阶段是由精算和财务管理的专业人士通过产品创新和成本控制而进入公司管理层;第三阶段是由投资管理人员担任高管,来支撑和承担产品的创新和业务的运行。
从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几十年来看,最初的保险公司高管往往都是由政府部门、银行部门等高管人员来担任,这些人有广泛的人脉关系,背景深厚,能快速取得业务。而正式业内培养的第一代高管人员一般都具有保险主营业务背景,然后是具备良好管理才能和技术的管理类或精算技术人员。从19世纪开始,保险精算技术不断发展,现在只要根据生命表,工作人员都已经可以按部就班地开展工作。再经过此后的财务高管人员主导后,目前各家保险公司的高管人员往往是具有较好投资工作背景的业务专家。因此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成立在各家保险公司内部往往也具有较好的组织基础,这也构成了目前9家保险业资产管理公司成立的重要基础之一。
(三)我国大金融格局变革中的“混业雏形”趋势奠定了保险资产管理的基础
目前全球的金融监管主要是混业和分业两种模式,兼具其中的经营模式也往往因为其所在国家或地区的银行优势或财政优势而形成了事实上的混业模式。从各自推行的国家或地区分布来看,金融制度较为发达的国家或地区往往是以混业制度为主。
目前由于我国尚处在发展中阶段,因此金融领域里的分业经营模式有制度上的依赖性,但随着金融环境的变化和金融系统内各公司内在生存和竞争的压力,混业发展在我国目前有一定的内生性要求。“合久必分、分久必合”的发展规律主要取决于市场发展和监管能力,而这种能力的主要检验指标就是看防范金融业之间风险传导的防火墙是否坚固而有效。
从混业发展的国际趋势来看,往往是秉承金融体系中资产存量的分布规律来进行的,换言之,银行业、保险业开展证券业务和信托业务更为直接。从目前我国保险业管理办法来看,保险公司参与银行业务、证券业务和信托业务难度较大,而保险业资产管理公司正好可以解决相应难题,保险业资产管理公司不仅可以充分利用所在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网络优势,而且还可以通过其集中化风险控制和资金优势达到保险行业向其它金融领域发展的试点作用。
二、保险业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模式选择
(一)国际上保险业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模式
从国际上保险业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内容来看,主要资产包括一般账户资产、独立账户资产和第三方账户资产,三者的结构没有统一规律,根据国别、金融环境和每家公司自身的情况略有差别。但从总体来说,国际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经营管理有以下特点:
首先,保险业资产管理公司对保险业职能的主要支持在于资金融通功能,这是保险三大职能中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定位的主要依据,也是其在保险业地位中的不可替代的主要原因。由于保险主业资金的长期负债性特点,在长达几年甚至几十年的时间间隔中,没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专业化管理对主业资金的增值作用,保险业的补偿和保障的两大功能也就无从发挥。
其次,保险业资产管理公司的行业定位就是金融服务公司,其所遵循的监管法规和业务准则的首要前提就是一种企业资金的投资行为,因此业务类型与保险业自身的业务类型相差较大,在更多情况下主要是与证券机构、信托机构和其它投资咨询机构来竞争,甚至在一些国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展业后台或者展业目标就直接是银行业务。换句话说,保险业资产管理公司在各国的金融体制中都具有典型的旗帜性、全面性和具备货币及资本领域双重领导力的市场形象。
再次,保险业资产管理公司的发展目标只能是展业越加丰富和规模越来越大的金融服务公司,这是由残酷的市场竞争决定的,否则保险业资产只能逐步由市场的第三方机构代为管理和投资运作。换言之,保险资产管理是“逆水行舟、不进则退”的行业竞争模式。从国际经验来看,目前美国和欧洲都出现这样的情况:或者是保险业资产管理公司不仅管理保险资金,而且成功管理其它各类资金;或者是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逐步被淘汰,保险资金被全权委托到保险业外的第三方金融机构代为管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一直面临其它TPAM(ThirdPartyAssetManagement第三方资产管理)公司的强大竞争,如图1和图2所示,到2001年底,美国市场上第三方保险资产管理领先的5家机构中只有2家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而欧洲市场上第三方资产管理领先的10家机构中只有1家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二)我国保险业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模式选择
根据《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是指经中国保监会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依法登记注册、受托管理保险资金的金融机构。但从实际准人的业务经营具体内容来看,保险业资产管理公司的业务领域还是明显扩大,比如第29条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经营范围业务”的规定中包括:受托管理运用其股东的人民币、外币保险资金;受托管理运用其股东控制的保险公司的资金;管理运用自有人民币、外币资金;我国保险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国务院其他部门批准的业务。从目前我国已批准成立的9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名称和经营范围来看,保险业资产管理的发展空间和潜力极大,各保险业资产管理公司正面临难得的制度机遇,同时市场的残酷竞争也为下一步的展业要求提供了重要的推动力。
从现有的业务类型来看,保险业资产管理公司目前的主要任务还是通过专业化和独立化的制度运作来实现化解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支持保险产品创新等目标。从资产业务、负债业务、中间业务三方面来看:首先,资产业务中主要还是金融产品投资,存量较小的保单质押贷款业务明显具备客户服务的功能,存量中的非金融产品一般主要是公司自用部分或历史遗留项目;其次,负债业务目前还主要是受托管理所在保险集团的产寿险及集团资金,尽管部分资产管理公司已开始尝试接受其它社会资金的委托业务,但总体来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甚至还没有受托管理到全部的保险资产。再次,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真正意义上的中间业务目前还没有开展,即使有也往往是从提高投资产品市场份额的角度出发的。因此说,我国保险业资产管理公司的发展潜力和前景十分广大。不仅在资产业务上可以通过扩张投资渠道来实现资本市场与非资本市场产品的有效组合,还可以在负债业务上通过大力挖掘投资型保险产品和企业年金理财产品等方式来进一步争取受托其它保险公司资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和广大的社会资金,从而实现独立的资产管理和机构运作。
在各方面条件成熟的情况下,保险业资产管理公司还可以凭借自身的投资及保险行业双方面优势开展进一步的中间业务,最终实现我国保险业资产管理公司的风险管理——自主经营——资产管理——综合金融服务的四步行业发展目标。在这一发展进程中,我国保险业资产管理公司还应该充分借鉴和吸取我国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经验和教训,加快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的多元化突破,才能立足市场,独立防范市场系统风险,事实上,大部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也已经开始了业务的研究储备、人员储备和制度储备。
三、目前我国保险业资产管理公司发展的瓶颈
(一)保险资产管理的制度需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
目前我国保险业发展的速度很快,相应的业内制度工作在宏观和微观层面上都得到了明显的强化和重视,近些年来也取得了极好的效果,保险资产管理行业的发展也成为市场关注的热点。但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由于基础薄底子弱,保险资产管理的制度建设工作仍将是未来行业内的工作重点,主要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保险资产管理的监管制度需要进一步强化和细化。应该说,目前由于我国还处于金融分业阶段,因此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管还属于部门监管和业务监管相融合的阶段:一方面,我国保险监管机构要对保险业资产管理公司进行机构监管;另一方面,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业务内容还需要我国保险监管机构和银监会、证监会等进行良好的行业沟通。因此,保险资产管理工作的监管需要进一步专门的法规和细则。
其次,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与保险公司的委托受托关系要进一步规范和引导。目前保险行业存在一定的资产管理矛盾:一方面,各保险公司在业务竞争的压力下对投资收益率的要求较高,而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受制于市场的整体环境难以完全满足委托人的要求;而另一方面,市场上可供选择的受托人队伍还没有达到美国TPAM的管理程度,而且在业务初期还需要给保险业资产管理公司一个成长的机会。在这种情况下表现出很多难以解决的问题,比如说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管理费率的计算和保证、内部监管和外部监管的结合、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利益分配机制、争议的协商机制等等,这些矛盾处理不好将直接影响保险业本身的快速发展,相当数量的保险公司仍然停留在负债主导型的投资阶段,最终造成市场恶性竞争,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将双方面受损,这些都需要保险业资产管理制度的细则强化。
第三,保险资产管理的其它相关外部制度也需要进一步强化,比如税收制度、会计制度、审计制度等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与传统的资金运用管理部门的最主要区别在于其独立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公司化运作模式,因此不仅需要进一步细化各种相关外部制度,更需要防范诸如重复征税等问题,否则资产管理公司独立运作的制度优势非但没有得到充分体现,反而因为增加了重复性负担而降低资金运用本身的收益和效率。
(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需要进一步补充和吸引人才
从业务内容上说,目前我国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投资种类发展速度超过了人才的引进速度,很多业务类型还需要市场上更全面、更广泛的专家人才。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对人才的要求较为严格,不仅需要业务人员具备市场里合格的投资技术,更需要投资技术与保险主业的产品开发、资产负债匹配等技术相融合,而且由于保险资金的规模因素,保险资产管理还需要更多具备“一专多能”的多面手能力的人才。因此一些岗位需要将人才引进和内部强化有机结合,选人录用要符合市场水准和行业匹配的多方面标准。目前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还需要在激励机制和淘汰机制上与市场进一步接轨,充分考虑薪酬水准具备刚性的特点,进一步吸引人才、保护人才和发展人才。
(三)管理队伍专业化也是未来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强化的重点
由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的资金具备期限长、收益要求稳定等行业特点,因此以长期投资为核心的投资理念是未来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投资的主导理念,这些都需要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管理队伍更具专业化水准。资产管理工作的理论技术性很强,从资产组合模型来看,资产期望收益率的决定和预测机制本身就较为复杂,目前市场上采用非线性回归分析技术来预测资产的期望收益率的作法也越来越多,但还都没有权威的结论。根据经典理论,无论是资本资产定价模型(CAPM)还是套利定价理论(APT),论述最多的还主要是单因素模型,而对于多因素模型,往往也就是在单因素模型基础上进行扩展的尝试而已,因此在理论界尚无定论的前提下,实际的资产管理工作对管理队伍的要求就更为严格。只有在公司层面的投资技术、投资策略、风险控制和绩效评估等方面形成市场化的标准和方法后,该公司的投资收益与资产负债匹配能力才能真正符合保险资金的投资特征。
四、进一步加强和发展我国保险业资产管理公司的对策
(一)完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发展的经营战略思想
目前我国保险业资产管理公司的发展正面临难得的制度机遇和市场机遇,发展空间和增长潜力巨大:一方面,截止2006年8月,我国保险业内管理总资产已达1.7万亿元,而近年来我国保费收入增长平均在25%以上,因此9家资产管理公司的管理资产具备一定规模,其投资内在需求很大;另一方面,我国保险业在整个金融领域中的比重还远不足1/3,虽然保险业总资产规模始终保持在证券业总资产的3倍左右,但离银行业总资产的规模还相差较远。比如至2006年4月,我国银行业总资产已达近40万亿元,占我国金融总资产的95%,而同期的保险业总资产规模只有1.63万亿元,因此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充分认识目前的战略任务,而且需要具备在公司内外、行业内外、国家内外的市场竞争能力。
我们可以用迈克尔·波特的五力图或组织效力星状图来分析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状况。如图3所示,从公司发展的角度出发,战略、报酬、结构和过程、文化、人员是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发展过程中同样需要重点关注的五大方面,而在这五个要素的组合过程中,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与一般意义上的公司相比既有共性,又有保险资产管理行业自身的特性。首先,从战略上看,稳健经营、内控严谨、外向开放和治理完善是保险资产管理行业公司型改革和发展的总体思路;其次,在报酬方面,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既要按照市场化的人才配置标准来实施管理激励,又必须在员工发展中凭借平台优势树立事业成就感的隐性激励观念;再次,从结构和过程来看,由于保险资产管理要求的技术性较为复杂,与资金有关的各方面责任压力又较大,因此,需要强调职能性组织管理的效率,同时又必须和委托人建立完善的沟通网络。而在各个产品的投资和决策过程中,更需要坚持科学、规范、严谨、流程化、投研一体化的实施过程原则。第四,保险业资产管理公司必须有符合自身行业特点和远景规划的文化理念,这种文化需要兼容保险行业、资产管理行业等多方面特点,其中稳健、诚信、专业、服务等内容都是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重要企业文化导向。最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发展主要体现在人才的发展,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最终主要体现在如前所述的各类技术人才、研究人才、管理人才和沟通人才。
(二)坚持多样化和差别化的资产管理公司发展模式
目前我国保险业资产管理公司虽然只有9家,总体的发展方向是一致的,但各家的基础情况略有差别,市场股东的背景情况也不尽相同,因此应当坚持多样化和差别化的资产管理公司发展模式,充分尊重委托方的意愿。委托方可以根据自身的资产规模、管理力量和投资团队来确定资金委托形式和额度。目前我国保险市场上的资产管理公司主要分为
三类:部分超大规模的资产管理公司由于还没有做到全部受托集团内所有资金,因此可以进一步加强与委托方的沟通,提高为委托方服务的意识,不断提高本保险集团自身内的受托资金规模和效率;部分大中规模的资产管理公司由于目前基本上是全权受托集团内全部资金,因此可以根据自身优势,集中精力先把自己的事情办好,实现资产管理的顺利转轨;部分中小规模的资产管理公司由于集团内资金规模较小,因此可以依靠其自身的专业化队伍,积极向所在保险集团外的整个金融市场的资产管理业务做战略渗透,为整个保险资产管理行业做示范效应。
(三)发挥资产管理公司在整个保险行业经营向资产主导型转型中的作用
当前,保险业发展仍处于由负债主导型逐步向资产主导型过渡的阶段,我国保险业正处在行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有义务也有责任在这项改革中承担更多的推动作用。从国际上通用的偿付能力理论和实践标准来看,责任要求理论、风险资本要求理论和加强管制风险评估框架理论等最终都要求保险公司的资产市场价值大于负债,此外还需有足够的流动资产以履行所有因债务而导致的财务责任。“技术上没有偿付能力”表示承保人未能符合由监管机构所制定的最低程度偿付能力;“实际上没有偿付能力”则表示资产的市场价值比负债低。因此单纯靠保险主营业务使保险公司在保单持有人得到充分保障和保险业运营成本较低这两个因素的权衡中达到均衡的做法是不完整的,保险公司在完善储备金、偿付能力保证金等财务制度的基础上,还要进一步强调投资的主导性。只有投资的收益性和流动性得到充分体现,情景测试、随机性模拟测试、资本充足测试、动态偿付能力测试等检测方法才能真正实施,理论到实践的接口才能真正实现。
实际上,保险投资如果停留在负债主导的被动投资层面上也不利于保险资金本身的增值作用的发挥。在原来的投资模式下,由于保险投资是部门运作而非公司运作,投资的独立性有一定的制度障碍。因此,在资产管理公司成立的制度基础上,保险资金在投资层面上起码应该具备建议权和独立性。从资产主导型的特征来看,最主要表现两点:一则资金投资能对产品销售量产生影响;二则资金投资能对产品设计产生影响。目前阶段,我国保险业资产管理公司可能还难以具备双方面权利,但加强与保险主营产品设计与开发部门的沟通和建议应该是未来我国保险业资产管理公司的工作基础之一。
(四)搭建保险公司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互信平台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在我国作为一个新生事物,还需要与作为委托方的保险公司建立充分理解的互信平台。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区别于传统的保险资金运用管理部门最主要的制度体现就在于能施行更有效的组织激励机制与独立的法人治理结构,因此互信平台也需要搭建在有效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基础上。根据《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主要股东必须是成熟盈利的保险公司,而且股权有25%的空间可以留给外资和民间资本等战略投资者,这说明我国保险业资产管理公司拥有一个明确的外部治理结构基础。这种制度安排不仅可以为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搭建有效的互信平台,在未来的第三方资产管理中,这种互信平台将显得更为重要。因此作为委托人的保险公司应当信任作为受托人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这不仅是未来业务的需要,也是符合目前我国国情的重要选择,更是规模经济和成本节约的实践结果。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也应该突破原来的部门管理依赖性,加强市场危机感,主动接受委托人的监督管理,强化服务意识,实现保险行业内的“双赢”。
(五)建立符合保险资产管理行业特征的IS09001质量管理标准和评级体系
在发展资产管理模式的初期,保险公司也应该逐步考虑质量管理和品牌管理,目前国内已有金融机构取得了标准认证,其它金融机构也都正在积极推行这种国际化管理模式。因此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在建立之初就应该考虑在实践的基础上建立符合资产管理行业的IS09001标准,进一步强调以客户为中心,加强市场的快速反应,坚持核心作用、全员参加、过程方法、管理系统方法、持续改进、事实决策和与合作方互利的原则,通过标准化进一步推动专业化。并且注重在监督管理过程中的“P—D—C—A循环”(P:plan策划,D:do实施,C:check检查;A:act处置),逐步建立风险管理与整合体系审核、信息安全管理体系、投资绩效评估等子系统。
综上所述,我国保险业资产管理公司的建立是行业发展的必然选择,也是国际行业经验的重要借鉴。由于我国各保险公司的基础不同,因此应当坚持多样化和差别化的资产管理公司发展模式。在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保险资产管理制度的基础上,理顺委托方与受托方关系,坚定“稳健经营、内控严谨、外向开放、治理完善”的发展战略思想,实现我国保险业资产管理的重要突破和市场效应。
[参考文献]
[1]孙建勇.社会保障基金监管制度国际比较[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
[2]李秀芳.中国寿险业资产负债管理研究[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
[3]孙祁祥.中国保险业:矛盾、挑战与对策[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0.
[4]大卫·史文森.机构投资与基金管理的创新[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5]孙键,范南.入市保险资金需把握五大功略[N].上海证券报,2005—02—23.
一、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对保险业发展的意义
2003年保监会工作会议传出重要消息,鼓励支持有条件的保险公司成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国内众多保险公司纷纷响应。此举是对业界呼吁多年的改革现有保险资金运用体制的实质性推动,对解决当前困扰保险业的诸多是一项重大利好,对于加快保险业发展、提升保险业在业乃至整个国民中的地位具有重大意义。
1.在产、寿险分业的基础上,将投资这一保险经营的重要环节实施专业化经营,对于改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指标、进一步提升专业化管理水平具有现实意义,并因此改善保险业的监管环境。
2.有利于保险公司加强对投资风险的严格控制。保险公司作为从事风险经营的,面临资产风险、产品定价风险、利率风险及其它、法律、技术等各类风险,不同风险的特点和管控模式各不相同,成立专业资产管理公司,有利于从法人治理、内控机制等方面对于资产风险进行严格控制,防止保险投资的过度风险。
3.成立专业公司,建立起不同法人之间的资金防火墙,有利于加强资金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小不同风险之间的相互。
4.专业资产管理公司,除了接受母公司保险资金的委托管理之外,还可以凭借其强大的资金实力和投资管理能力,接受保障基金、慈善福利基金等机构和个人的资产委托管理,从而大大增强保险集团的资金实力,对于提升保险公司的声誉和地位,提高偿付能力有深远的意义。国际上大型保险集团的受托管理资产规模都相当大,如AXA保险集团2001年拥有保险资产4000亿欧元,其受托管理资产达到5096亿欧元。
5.从长远看,成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拓宽投资渠道,有利于尽快提高保险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影响力。在西方发达国家资本市场上,保险资金都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如美国资本市场,保险资金占总资金量的20%以上,日本则占到40%以上。
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设立门槛和业务范围
根据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法律地位,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组织形式宜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主要股东为相关保险公司,还可以吸收1~2家内资或外资的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作为战略股东,提供相关技术保障。
关于资本规范,最低门槛宜设10亿元。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作为以受托管理资产为主要业务的法人实体,由于受托管理的保险资产规模都相当大,因此,对其自有资本应有较高要求。设置这一门槛意味着自有资本在20亿元以下的保险公司就不具备设立资产管理公司的条件,有利于从源头加强监控,规范资产管理公司的运作。
关于业务范围,现行《保险法》对保险投资的限制仍然很严格,成立资产管理公司最重要的就是要突破现有业务范围和业务模式。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可以从事以下几类业务:
1.资产业务。除现有保险公司可以从事的投资业务之外,还应逐步放开实业投资及其它金融投资业务。
(1)直接投资。包括股票投资和股权投资。放开股票投资,可以充分发挥巨额保险资金在股票市场上的“定海神针”的作用,监管机构对股票投资总额及单个股票投资比例进行限制,防止过度风险。允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对有发展潜力的国有企业进行收购、兼并和重组,对国有资产战略性重组本身是一种重大支持,同时也使保险资产享受重组带来的增值收益。
(2)基础设施项目投资。伴随我国经济长期稳定增长,道路、市政、环保等基础设施建设相当活跃,这些项目具有回报稳定、收益期限长、投资风险小的特点,保险资金投入这些项目,可以获得长期稳定的收益,有效解决负债和资产期限严重不匹配的问题。
(3)金融租赁业务。我国居民消费结构升级,购置不动产和汽车等大件商品日益成为消费主流,公司完全可以凭借保险业务所掌握的大量客户资源,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从事这类融资租赁业务。
(4)收购及处理金融业不良资产。保险业由于原因也积累了大量不良资产,受托管理资产中也包含此类不良资产,公司可以通过债务重组、资产置换、转让、债转股、资产证券化等各种手段处理不良资产,积累一定经验后,还可以主动去收购和处置银行、证券等行业的不良资产,提供增值服务。
(5)外汇交易和境外投资。大型保险公司都有一定数量外汇,随着国际政治、经济的动荡,汇率风险随之增大,应允许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锁定汇率风险;允许购买高信用等级的外国政府债券;随着我国人世之后与国外保险市场对等开放,还应允许有实力的公司打人国际保险市场,甚至到国外资本市场购并国外同业。
2.负债(信托)业务。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资产业务逐步放开之后,公司运作人资金的投资管理能力将会在实际操作中不断增强,应允许公司面向接受资产委托管理,可以接受社会保障基金、慈善福利基金及其他机构的委托资产管理。另外,还应允许公司根据需要发行债券,扩展公司的资金来源渠道。
3.中间业务。利用公司所掌握的强大的投资信息和人才优势,广泛开展中介业务,如开展投资、财务及咨询、项目融资、资产及项目评估。
对以上资产、负债和中间业务应根据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投资能力和管理水平的提高采取初步放开的方式。随着我国保险资产每年以30%以上的速度增长,必将快速提高保险资产在资本市场乃至整个国民中的地位,对提高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也会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三、组织运作模式和风险控制体系
保险公司是专业经营风险的,保险资产是公司应对各种赔付和给付的资金保障,资金的安全性是第一位的。随着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业务范围的扩大,如何建立和完善风险控制体系就显得尤为重要,要在法人治理、内控制度和资产负债管理等三个方面加强公司的风险控制体系。
1.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即建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相互制衡机制。一是股权结构优化,以保险公司为主,吸收具有丰富的证券投资和项目投资管理经验的证券或信托投资公司作为战略股东,有利于吸收它们的管理制度和技术、,高起点打造公司资产管理能力。二是加强董事会治理,设计合理的董事会结构,即优化董事会成员的专业结构、年龄结构、人数结构,以保证充分行使董事会的职能,保证决策的合理化及监控的有效性。从专业结构上看,要有一定数量的精算专家、财务审计专家、投资管理专家。三是完善董事会的工作机制,如建立重大决策委员会制度、引入董事违章追溯制度等,以保证董事会决策的性。四是建立完善的经理层薪酬激励和制约机制。薪酬激励机制要长短期结合,在一般年薪中加入一定比例的股权或股票期权激励,使经理人注重公司的的连续性,避免短期行为;同时,还要建立经理层的硬性约束机制,要设定一个解聘经理人员的明确标准,对达不到标准的经理人员要毫不留情的予以免职。
2.投资管理体系和内控机制保险资金的运用面临着许多风险:利率风险、道德风险、操作失误、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等。为提高自身的竞争能力,保险公司必须高度重视资金运用的各种风险,建立安全有效的投资组织管理体系和内控机制。
保险投资管理体系的建立,主要体现在投资的前后台分开。为了有效的防范风险,前台投资操作部门应该与后台投资绩效评估与风险监控部门严格独立开来。前后台的分工,在风险控制上应该体现在事先预防、事中监控、事后监督上。事先预防是指前后台部门在公司总经理的领导下共订投资规则;事中监控就是后台对前台操作进行实时监控,动态掌握情况;事后监督要求后台监控部门组织定期检查,以防止违反投资政策的行为发生。
健全有效的内控机制,主要体现在:(1)资金要集中管理、统一使用。下属部门按核定限额留足周转金后备,其余资金应全部上划到公司,做到集中管理、统一使用,减少风险产生的环节,实现资金的专业化运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2)严格授权、顺序递进、权责统一。在投资管理过程中,严格按额度大小,明确决策和使用权限。决策要自上而下、计划和执行应自下而上,权责清晰、责任明确,每一层级都要对权限内的决策和使用结果负责。(3)分工配合、互相制约。业务部门和岗位设置应权责分明、互相牵制,并通过切实可行的互相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4)建立健全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制度的缺位必然带来许多实际操作中的,进而滋生风险。因此,必须建立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如资金划拨管理制度、集中交易管理制度、账户管理制度、核算管理制度等等,使各环节的操作程序化、规范化。
3.建立资产负债管理体系,全面控制投资业务风险
2500亿元整装待发
2010年9月份,中国保监会印发《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正式放开保险资金参与未上市企业私募股权融资。早在2006年,保监会就已允许保险公司以股权投资方式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及参股商业银行;而本次《暂行办法》的出台,则对保险公司参与股权投资的方式及资金规模做出详细规定。至此,保险公司参与PE投资正式开闸。
对于保险资金参与股权投资比例,《暂行办法》规定保险公司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含直接投资及间接投资)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按照保监会公布的2010年年末保险行业资产总额50481.61亿元,则保险资金参与PE投资的总额将超过2500亿元。
梳理目前已独立成立资产管理公司的10家保险公司(含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下同)2010年年末资产,得出各家公司可用于PE投资的资金规模。其中,中国人寿集团以888亿元居各保险公司之首,其次是平安保险集团和太平洋保险集团,可投资PE资金规模分别达到586亿元和238亿元。此10家保险公司从事股权投资资金总额达到2371亿元(见图)。
险资PE政策缓慢开闸
按照《暂行办法》规定,保险资金可以直接投资企业股权或者间接投资企业股权,直接投资股权是指保险公司以出资人名义投资并持有企业股权的行为;间接投资股权是指保险公司投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发起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等柜关金融产品。此前,在国务院及保监会试点政策引导下,保险公司在这两种股权投资方式上也已有所探索。
2006年,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开展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和创业投资企业试点,支持保险资金参股商业银行”,成为保险公司进行股权投资之滥觞,其后,保监会相继《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关于保险机构投资商业银行股权的通知》,为保险公司参与股权投资提供了更为详细的政策依据(见表1)。
2006年,中国人寿入股广发银行,平安集团于2006,2007年相继入股深圳商业银行,民生银行,其后,人保集团、太保集团、中再集团也相继对未上市商业银行进行股权投资。基础设施方面,2008年6月平安集团旗下平安资产管理公司牵头其他三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发起了“京沪高铁股权投资计划”,这4家公司的母公司作为委托人,将募得的160亿元投资入股京沪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
对于间接股权投资即投资PE基金,目前仅披露中国人寿集团及平安集团各投资过两只基金,中国人寿分别投资了绵阳科技城产业基金及渤海产业基金,平安集团则分别投资西部能源股权投资基金及长江产业投资基金。可以看出,目前保险公司所投基金均为具有政府背景的产业基金,目前仍未有纯市场化的PE基金获得保险公司注资(见表2)。
投资平台趋于多元化
《暂行办法》提出,参与股权投资的保险公司,其资产管理部门拥有不少于5名具有3年以上股权投资和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开展重大股权投资的,应当拥有熟悉企业经营管理的专业人员。对于保险公司参与PE投资,业界普遍认为专业人才及团队的缺乏是主要瓶颈之一。而对于团队及投资平台的搭建,各保险公司进度不一。
目前,平安集团依托其“保险、银行、投资”的金融全业务战略,在股权投资方面走的最远,平安信托旗下子公司――平安创新资本投资有限公司是平安集团主要的股权投资平台,而平安资产管理公司一位内部人士表示,平安创新资本与资产管理公司拥有同一支股权投资团队,团队规模在50人以上。
中国人寿集团也在其资产管理公司之外另设了投资平台――国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公开信息显示,该公司是中国人寿集团旗下的专业另类投资公司,业务范围涵盖股权投资、不动产投资、养老养生投资及资产管理等领域。人保集团则成立了人保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旗下专门对系统内外的保险及非保险资金开展直接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等非交易业务的专业化运作平台。
其他保险公司目前则均以旗下资产管理公司作为股权投资平台,多数已设立股权投资团队。如太平洋资产管理公司设有一支超过10人规模的股权投资团队;泰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设有非上市股权投资部,其业务包括收购兼并、战略投资,成长性和财务性投资等多个方面;太平资产管理公司的项目投资业务设有“股权投资计划”,是以发起股权投资计划或直接投资等方式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
此外,中再资产,新华资产、华泰资产等公司也均设有股权投资业务,但目前并未设置独立的股权投资部门,而是作为创新业务部或者综合投资部门的一部分。对于团队搭建,上述公司人士表示,在资产管理公司之外,保险公司内部还设有股权投资团队,在分工方面,保险公司团队进行项目挖掘并做投资决策,而资产管理公司团队则提供技术支持。
4月20日,中国保监会“关于调整《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的通知”,涉及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规定,调整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设立子公司,从事专项资产管理业务,由保监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研究制定。”意味着今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将可以设立自己的子公司,此举或将允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在旗下设立专门的股权投资平台。
小型险企渴望变身GP
面对直接投资与间接投资两种不同投资方式,各保险公司也有不同的选择。对于平安集团、中国人寿集团、中国人保集团等具有丰富投资经验及完备投资团队的公司而言,直接投资是其首要选择,尤其是平安集团在“全金融”体系下,可灵活应对保险资金投资的政策限制。
对于直接投资的投资策略,各保险公司的选择基本上趋于一致,即倾向于消费品、基础设施建设、能源、制造业、医疗等行业的成熟企业,其投资方式多是上市前投资或者并购整合相关投资。不过,《暂行办法》对保险公司投资策略有明确的规定:“产业处于成长期,成熟期或者是战略新型产
业,或者具有明确的上市意向及较高的并购价值”,“不得投资高污染、高耗能。未达到国家节能和环保标准、技术附加值较低等企业股权”,“直接投资股权仅限于保险类企业、非保险类金融企业和与保险业务相关的养老、医疗、汽车服务等企业的股权。”因此,采取间接投资方式将是摆脱行业限制的有效手段。另外,资产规模相对较少的保险公司出于风险控制的考虑,也更倾向于间接投资。中再资产管理公司人士即表示,考虑到再保险资金特点,其投资主要考虑风控,因此更倾向于间接投资:对所投资基金的选择,也将主要倾向于成熟基金,其中母基金会是相对理想的选择,但目前国内可选择的基金数量有限。
对于保险公司投资PE基金,《暂行办法》要求基金管理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管理资金余额不得低于30亿元:具有10名相关专业人员;退出项目不少于3个:基金规模不得低于5亿元且保险公司认购不得超过20%:不得投资创业、风险投资基金;不得投资设立或者参股投资机构。以此标准来看,目前国内PE市场上可供保险公司选择的基金数量较为有限。因此,目前一些保险公司也开始探索以基金管理者的角色参与PE投资,即保险公司作为GP发行股权投资产品(基金),进而突破其股权投资资金规模占总资产5%的限制。2008年,平安集团等4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首次采用了股权投资计划模式投资京沪高铁,并有其他三家保险公司参与认购,其计划即具有一定的基金属性;但之后并未出现其他此类模式的尝试,保监会对于保险公司发行股权投资类金融产品也并未表达明确态度,因此多数公司仍处于观望阶段。
对于一些资产规模较小的保险公司而言,如果不能作为GP发行产品,其投资空间将十分狭小,比如本次排行榜中资产规模最小的华泰保险,其可用于股权投资的资金仅有7亿元。华泰资产管理公司一位内部人士即表示,希望通过发行股权投资产品参与投资。据了解。华泰资产市场化程度较高,其受托管理的资产规模,仅有1/3来自华泰保险内部,其他2/3来自第三方。因此,以GP身份参与股权投资对其意义重大。
进一步放开影响有限
1.保险资金运用规模快速扩大
保险行业可运用资金增长迅速。前三季度,保险业累计实现保费收入5328亿元,同比增长23.6%,保险业总资产达到2.8万亿元,同比增长54.5%,投资类资产增速明显,同比增长66.6%,特别是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快速增长。
2.保险资金运用渠道多元化
2006年,泰康资产成为中国保监会指定的四家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的试点单位之一后,积极开展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各项相关业务。2007年9月13日,由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和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主办的“泰康——上海水务债权计划”签约仪式在上海举行,该计划定向募集20亿元资金,投资于上海新水源地——青草沙原水工程,并在香港设立寿险资产管理公司。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继投资建行后又投资于中行和中信,认购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投资渤海产业基金,并在香港设立了资产管理公司。平安则先后控股了平安银行(原福建亚洲银行)和深圳商业银行,也在香港设立了资产管理公司。华泰发行基金型投资产品。各家保险集团及其资产公司推出多种战略部署,努力提高竞争力。
3.保险资金运用收益快速提升
在总保费规模中拥有绝对占比的寿险业,盈利状况持续改善是一个突出亮点。从2000年~2004年,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的综合收益率在2.5%和4.5%之间,发达国家保险资金的投资年均收益率在8%-12%之间。自2005年下半年以来持续至今的牛市行情,带动了保险资金投资收益水涨船高,在加息通道下,占据保险资金运用最大份额的债券投资和仍然保持一定比例的银行存款,都为保险业带来不错的收益。2006年,保险业全行业实现投资收益率5.8%,实现盈利130多亿元,较上年增长71亿元,提高2.2个百分点。
4.资产管理体系建设初步完善
面对迅速发展的资本市场,资产管理公司不断提高创新研究能力,进一步优化投资研究体系。同时,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加大了人才引进力度,不断吸收有丰富经验的专业人才加盟,满足投资业务快速发展的需要,建设优秀的投资管理团队,进一步加强公司内控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树立全面风险管理理念,建立包含内控信息系统建设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使投资管理体系建设在专业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的轨道上迈上了新台阶。
二、保险资金运用处于最有利的发展时机
1.宏观经济和投资市场总体向好为获取稳定的资金收益提供了有利空间
在权益市场方面,在宏观经济形势较好和所得税并轨因素的影响下,上市公司的盈利增速仍将保持偏快的格局,同时行业分化会比较明显。在流动性过剩的背景下,资金充裕仍将是2008年股市上升的主要动力。总体上,2008年的国内股票市场在趋升的同时风险将明显加大,因此,把握结构性机会、寻找估值相对偏低或能够持续高成长的公司进行重点投资非常重要。
椐分析,2008年国内投资市场总体向好。在固定收益市场方面,在国际市场利率下行和国内流动性过剩的环境下,国内债券市场收益率可能在2008年小幅攀升后出现下行,基本面对债券市场的负面压力逐渐趋于缓和。从中长期看,以银行信贷为主的间接融资比例将逐步降低,通过资本市场的直接融资规模和比重逐步上升,直接融资中股权融资与债权融资不平衡、政府债权融资与企业债权融资不平衡的局面将会得到明显改观,公司债券市场将加快发展。适时把握投资机会,大力挖掘企业债、公司债投资产品是2008年固定收益投资的重点。此外,基础设施投资将成为长期债券的替代品,稳健的基础设施投资有利于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的匹配。
2.市场环境和投资政策得到前所未有的优化,资本市场进入持续的活跃期
党的十六大以来,随着以股权分置改革为重点的基础性工作的稳健推进,我国资本市场发生了深刻变化。保险资金运用政策不断放宽。2003年以来,寿险公司投资资产主要配置在银行存款和债券投资上,占比均在90%以上,相比而言,股权类投资占比明显偏低。2004年以来,政府逐步放开保险资金的投资渠道,特别是2006年6月26日,《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国十条”),保险资金主要投资渠道几乎同时开放,提高投资资本市场比例,允许参股商业银行、境外投资、投资资产证券化,投资不动产、投资创投企业等等。“国十条”有关保险资金运用的规定,意味着保险资金投资渠道的瓶颈已全部打破。这也标志着我国保险资金多元化运用新时代的到来。
3.资金运用和保险业务销售实现良性互动
保险业的发展提供了源源不断且不断壮大的投资资金。同时,良好的投资收益也带动业务经营进入新的时期。中金公司首席保险分析师周光飞认为,与中国不同,欧美市场已处于支付阶段,需要为此承担大量的后期给付。相比之下,中国寿险市场刚刚起步,正迈入黄金期。根据保险深度测算,这一阶段将持续10~15年。资金收益的快速增长使保险公司的盈利模式发生了根本改变,并改变了新生公司的赢利周期。投资收益开始成为保险公司的主要收益,并推动保险公司资产总额快速增加,特别是改善了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使快速发展中的偿付能力压力大为改善。更为重要的是,推动保险公司从注重负债管理向资产管理和负债管理同时并重,协调发展转变。而且,推动了产品创新和业务创新,产品的价值链得以延伸,增强了保险理财产品的销售能力,保险公司的综合优势得以有效发挥。
4.作为重要的机构投资者,保险资金有着相对安全的获利空间
新股发行成为机构投资者的盛宴,这已经是不争的事实。一级市场丰厚的利润空间是吸引诸如TCL等众多实体产业参与其中的重要原因。在一级市场,机构投资者拥有两大优势,一是作为战略投资者参与配售,保险机构无疑是优先选择的对象之一,这种优先权是其它机构很难与之相提并论的。此外,充足的现金流使保险公司可以快速调配巨额资金参与网上申购。
目前,市场管理层已经明确未来的发展重点是提高市场直接融资的比重,股改以前我国市场直接融资的比重仅为3%左右,股改之后这一比重明显提升,达到了20%左右。在资本融资发达的市场,这一比重在50%以上。由此可以想象,市场的股票、债券等投资品种有望继续稳步增长。这一趋势下,只要国内一级市场的游戏规则没有根本的变化,新股申购的获利空间将依然充裕,充分参与一级市场基本仍然是机构投资者稳赚不赔的投资选择。
三、强化保险资金运用过程中的风险管理
回顾国际资本市场的风云变幻,透视花旗和美林在次贷上的巨额亏损,我们能够十分清晰地廓清出保险行业在资产管理水平上面临的巨大压力:
1.现实压力:宏观调控力度加大和高估值使市场的系统性风险波动加大
据预测,2008年世界经济虽增速有所回落,但仍将保持较快增长,预计世界经济增长5%,世界贸易增长7%.由于美联储迅速大幅度降息,全球通胀压力稳中趋升,经济金融市场波动风险增大。从国内来看,中国国内经济可能继续快速增长,GDP增速在10.5%左右,通胀压力高位趋缓。2008年底外汇储备余额将达到1.8万亿元左右。中国经济运行仍然存在过热风险,宏观调控力度趋紧,金融市场特别是股票市场波动风险加大。
从2007年初到10月底,流入股市的资金超过1.3万亿元,在过剩资金推动下,上证指数从2700点一路上涨到6000多点,上涨幅度超过一倍。与国外公司相比,上市公司估值过高。如今,连崇尚价值投资的机构投资者也承认,蓝筹股估值过高,存在回调的压力。快速上涨的股指,也使市场波动加大,2007年以来,每月都出现了一次超过4%的市场回调,市场波动的风险不断集聚。
2.中期压力:资金运用多元化过程中的风险控制能力和业务的连销反应问题
在资金运用多元化,金融产品和衍生品不断创新的同时,新的风险也不断发生。最近一段时期,在创新业务领域,各种风险不断显现。由于次贷风波、国际油价飙升、美元暴跌等影响,美国股市和亚太股市均受到剧烈影响,股市出现巨幅下跌,多个基金QDII问世之初即跌破面值。资金运用的多元化风险已经为我们敲响了警钟。
与此同时,银保业务盈利模式越来越依靠规模,且利润的增长速度会低于规模的增长速度,而银保业务利润对投资收益的依赖越来越强。2006年以来随着中国股市的火爆,投连险已经改变了银保市场的格局,引起各家保险公司特别是全国性寿险公司的高度重视,纷纷跟进推出,投连险占比迅速提高。而从该产品的国际经验看,投连险的规模和盈利能力与投资账户投资收益率紧密相关。投资方法和投资收益是产品的核心竞争力。盈利模式的改变,使银保业务的风险更加复杂。利润更依赖于投资,也使银保业务盈利能力对利率及资本市场变化更敏感。
我们也看到,投连资金性质与传统保险资金性质有明显差异,对投资管理提出了新的挑战。投连与股票型基金产品比较在机制、资源上存在劣势,销售成本较高,与一流基金公司的股票型基金产品直接竞争没有优势,在市场高位销售的投连产品大规模推广期可能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必须提前准备充分的应对措施。
3.长期压力:急剧增加的资产管理规模对保险公司的资产管理水平提出挑战
成熟的资产管理队伍是在复杂市场中锻炼出来的。和庞大的并迅速增长的可运用资金,日益开放的金融领域,不断创新的金融市场和金融产品,更趋多元化的资金流动,更为强烈的盈利压力和投资冲动相对应的是年轻的资产管理公司、年轻的资产管理队伍。今天,快速发展的资产管理队伍还没有对资本市场的深刻经历就匆匆走上了风险和机遇并存的战场,风险管理意识难以有效形成,风险控制手段不完善也时有显露。即使在今天的行情中,风险误判和误操作也可能发生。数据表明,股指越过4000点以后,不少保险公司进行了减仓操作,这也是上市保险公司三季度的盈利出乎市场预期的原因之一。面对资本市场的日益国际化和全球化,国内资本市场受国际市场的影响也就愈明显,也将使年轻的保险资产公司面对更为强烈的竞争压力。
四、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策略
1.继续坚持价值投资的总体思路,在市场收益率相对较高时加大对固定收益市场的投资力度。
2.权益投资量力而行,严把风险控制。对投资品种的把握坚持风险收益全面评判的原则。根据风险承担能力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传统账户的权益投资额度。对待由客户承担风险的投资连结产品,也必须关注账户的整体风险控制。
3.关注业务结构和产品结构的变化,主动调整,以产品影响市场,以营销教育客户,合理引导市场的方向,在负债方加强开发、销售稳健型的分红、万能等产品,使客户充分享受债券市场高收益时期的稳健回报,同时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参与权益市场的长期增长和收益。在分红、万能等产品账户的管理中,关注市场退保等因素,强化账户资产的流动性管理,避免在市场低位时减持资产而给公司及客户造成损失。
4.恰当把握产品设计的利率水平,一方面我们应主动迎接利率上升时代提供的机会与挑战,另一方面也应关注利率的基本走势和资产负债匹配的能力和水平,避免争相提高产品的定价利率带来新一轮的利差损风险。
五、完善资产管理政策方面
1.尽快推出基础设施股权、非上市股权、境外投资等领域的管理细则
在基础设施股权投资方面,优质的基础设施股权计划具有期限长、收益稳定、收益率显著优于债权工具等特征,适合保险资金尤其是寿险资金的投资。目前,在股票市场估值已经较高、股票投资的风险逐步积累的背景下,基础设施股权计划的相对价值逐步显现,是保险资产配置的战略品种。建议保监会会同相关部门,支持经营稳健、研究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较强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推出基础设施股权计划,满足寿险行业的资产配置要求。
在非上市公司股权投资方面,目前保险公司只能投资银行类非上市公司的股权。然而,按照当前市场行情,非上市银行类股权的价值普遍被高估,投资价值有所降低,并且单一的银行类非上市股权投资不利于风险的分散。当前市场上还存在大量具有投资价值的非银行类企业,在严控风险的前提下可为保险公司提供超额回报,建议保监会放宽对非上市股权投资的行业限制。
在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方面,从增加投资品种、分散投资风险及提高投资能力的角度出发,建议加快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细则的出台。目前,银行、基金的海外投资均已开闸,在A股市场投资风险显著增加、全球利率处于阶段性高点的背景下,放开保险资金海外投资的时机不应错过。
2.适当放宽对保险基础设施债权计划的担保要求
目前银监会已经出台办法限制银行对保险收益计划提供担保,如果仍严格要求银行担保的话,则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债权计划相关业务的开展将面临严峻挑战,同时也会限制保险资金资产配置的空间和能力。从国内固定收益市场的发展方向来看,发展信用产品是大趋势。通过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自行设计和发行基础设施债权计划,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前置,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在产品设计阶段通过设计征信措施、安排交易结构和控制交易流程从源头上降低信用风险。
3.允许保险资产公司投资设立基金、信托机构,打造更具竞争力的保险投资力量
关键词:寿险投资;风险;借鉴
中图分类号:F840.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07)06-0058-04
在国际保险市场创新化、多元化、自由化的发展趋势下,寿险业面临的风险呈现出复杂化的特点,经营面临更严峻的考验,近年来,世界上已有多家寿险公司破产或倒闭。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我国的寿险业迅速发展,取得巨大成绩,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补充,寿险业的经营影响到千家万户,对社会稳定起着重要作用。而最近几年寿险业的超常规发展,加上连续的银行利率下调和投资渠道的限制,使寿险业的偿付能力风险日益凸显。
目前,国内寿险资金已获准进入证券市场,投资的多元化使寿险业面临的投资风险急剧增加。因此,从宏观监管和微观管理的层面加强寿险投资的风险控制,建立和完善寿险业的投资风险管理体系,对于寿险业提高投资效益、增强偿付能力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寿险投资的现状与问题
自1984年我国保险公司获得运用保险资金的自主经营权开始保险投资业务以来,保险公司可运用的资金规模不断扩大,到2005年末,全国保险总资产已经达到13400.87亿元,年均增长率为29.23%左右。但由于目前我国国内资本市场的不成熟,保险投资的可运用空间和获利空间均受到很大程度的制约,投资渠道仍以风险较低的银行存款和国债为主。以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例(该公司于2003年6月20日成立,并于2003年末分别在美国纽约和香港上市)。
通过对该公司资产负债表2002年至2005年的数据分析可以看出:
1.投资增长迅速,资金运用率较高。人寿股份一直保持了较高的资金运用率,伴随着总资产的增长,投资总额也迅速增加,尤其是2004年,较上年增长了34%。但也应该看到,如此高的资金运用率在相当程度上是来自于巨额的定期存款的支持,而真正意义上的投资并未起到关键作用。
2.投资结构不合理。现金和定期存款的数额稳定增长,占全部投资比重的50%以上,只是在2005年有所变化,这近似于其他所有投资方式的总和,远远高于美、英、德等国家的相应比例。
3.在国际保险市场上,保险资金主要投向的是股票、债券市场。资金运用的证券化程度较低,但增长速度比较快,债权性投资和股权型投资合计占全部投资的比重从2002年的33%提高到2004年的45%,2005年债权型投资显著增长,第一次超过现金及定期存款的比例,债权投资的增长得益于发展相对成熟的债券市场以及年内保监会放松对债券投资的管制。股权型投资在这三年间增长较为缓慢,与债权投资相比比重过小,主要原因在于对股票投资的诸多限制,而目前寿险资金己获准直接入市,因此2005年股权投资的比例显著上升。保单质押贷款的数额和比重都有所增加,但处于极其次要的地位。[1]
4.资产类别比较单一。现金和定期存款、债权性投资和股权型投资是人寿股份的主要投资资产,保单贷款及其他投资所占比重不足2%,抵押贷款、不动产都没有出现在人寿股份的资产负债表中。较少的资产类别无法构建合理的资产组合控制投资风险,投资过于集中可能导致风险的集中。
5.我国保险投资的渠道过于狭窄,过于注重稳健性,对盈利性的重视不够。现金和银行存款等投资工具多是以银行基本利率为支点的利率敏感型产品,利率的变化将会对保险资金的投资收益产生重大影响。国外保险公司的资金投资率一般在85%以上,我国远远低于这个数据。
综上所述,我国寿险公司的投资与国外发达国家先进寿险公司投资水平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其原因在于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随着市场一体化改革的推进,国有保险公司内部的矛盾就逐渐暴露出来,落后的管理水平严重影响了投资收益。同时,专业投资管理人才的缺乏也使得保险投资的决策和经营管理受到较大的影响。在保险投资的外部环境方面,一方面是法律的不完善以及国家对保险投资的管制政策和法规等限制了我国保险投资的发展。这几个方面原因导致保险公司在资金运用上缺乏灵活性,削弱保险公司控制风险的积极性。
二、寿险投资的国际比较分析
1.寿险投资的监管。从国际上来看,保险投资的监管模式主要有严格型与宽松性。严格型的监管对投资范围、每种投资方式的比例给出较严格的限定,采取较为保守的计算基础(如认可资产),并且投资政策缺乏灵活性;宽松型监管允许的投资范围比较宽泛,对每种投资方式给与较高的比例限定或是没有限定,采取较大基数的计算基础(如总资产),并且投资政策的灵活性较大。
相比较而言,美、德、日都采取严格型的监管政策,而英国采取宽松型的监管政策。可见,即使是保险业发展成熟、金融市场发达的国家,严格的投资监管仍是目前保险监管当局的主要选择。英国的宽松型监管有自身的特殊性,那就是在保险业长期的发展中所形成的严格而有效的同业自我监管体系。[2]不过,目前对保险投资的监管有从严到宽的趋势。2002年,德国颁布了对保险公司的新的投资法令,放宽了对原有投资方式的比例限制,允许保险公司投资于新的金融产品,肯定了保险公司资产管理中的创新行为。在当今全球金融市场创新化、自由化的大趋势下,保险公司的投资行为也在不断的创新和发展,监管约束的放松是引导保险业投资实践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
2.寿险投资的组织模式。纵观各国保险投资实践,保险投资的组织模式主要有内设投资部、外部委托投资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三种。
内设投资部投资模式是指在保险公司内部设立专门的投资管理部门,由其负责整个保险公司的投资活动。如美国大都会人寿公司(MetLife)就是采用了内设投资部的运作模式。外部委托投资模式是指保险公司自己不直接从事投资运作,而是将全部或部分资产委托给外部的专业化投资机构管理。使用这种模式较多是再保险公司、产险公司和一些小型寿险公司等。如安联资本管理公司(美国)是受托管理保险资产规模最大的一家资产管理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模式是指在保险公司之下设立专门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对保险资金进行专业化、规范化的运作。它是目前大型保险公司普遍使用的模式。英国的保险公司大多设有专门的子公司负责保险资金的投资与管理,投资公司与保险公司在业务上相互独立、各司其职,在财务上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内设投资部模式是保险公司传统上通行的做法,但由于投资市场的不断发展,特别是投资工具的多样化和投资管理的专业化,内设投资部门模式已经很难适应管理专业化和服务多样化的要求,现在逐渐被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模式取代。绝大多数股份化的保险公司都采取设立全资和控股资产管理公司的模式进行资产管理。多数产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和部分小型寿险公司采用外部委托投资模式。相对于内设投资部模式和外部委托投资模式,专业化控股投资模式和集中统一投资模式属于比较高级的投资模式,对市场条件、保险公司和投资公司的经营实力要求也比较高,随着保险公司资产规模的不断扩大和竞争程度的提高,已成为国际保险业资金运用的主要潮流。
3.寿险投资的方式及比例。美国的寿险投资主要包括政府债券、企业债券、股票、抵押贷款、保单贷款和不动产,债券和股票投资是寿险资金的主要投资对象,具有非常明显的证券化特征,其次是抵押贷款,保单贷款和不动产投资也占有一定比重。英国的宽松型监管对保险公司投资于普通股限制较少,普通股是长期保险公司最主要的投资品种。日本寿险公司投资资产的最大组成部分是有价证券(不包括国外证券),其中又以政府债券为主,股票和公司债券次之。总的来看,有价证券的重要性不断上升,政府债券和公司债券的投资比重也不断上升,反映了寿险公司对资金运用的安全性的需求。有价证券是台湾寿险公司最重要的投资资产,其中公债及国库券、短期投资、股票较为重要,公债及国库券已成为寿险公司的第一大投资资产。从美、英、日、台的寿险投资业务可以看出,证券投资比率呈不断上升的趋势。[3]
此外,各国对各种投资方式的比例限制有明确的规定,保险法律不仅根据各种投资方式的风险状况确定了最高比例限制,对同一种投资方式的内部构成也有比例限制。如此限定可以避免保险公司的资产集中于某一公司以至风险过于集中,也可避免保险公司卷入其他生产经营而影响保险公司的业务专业性。对投资比例的限制有一定的灵活性,许多国家不分别规定每种资产的比例限制,而是规定几种资产的综合百分比,例如德国规定保险资金投资于股票与国内投资公司管理的证券资产及特别资产之和不超过保证金的20%及认可资产的25%,保险公司在实际操作中可能超过最高比例限制,但监管部门会采取征税之类的措施抑制这种行为。
三、国际寿险投资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我国寿险公司应重新认识和理解寿险投资风险管理,真正把加强风险管理与推进体制改革结合起来,进一步理顺寿险投资风险管理关系,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内部管理,提高风险度量与管理水平,完善寿险投资风险控制制度。纵观发达国家与地区的寿险投资监管与实践,可以得到以下几点经验。
1.寿险监管和投资相互作用、相互促进。从国际上来看,寿险投资的监管法规对寿险公司投资资产的选择和投资风险的控制有重要的引导作用,而金融市场的发展和寿险公司投资实践的创新也引发了该国监管的变革。美国和德国都通过对寿险投资的严格监管来确保本国寿险业的稳定发展,但是目前两国的监管都有放松的趋势。各国都逐步从对投资方式和比例的限制向对投资风险的控制和偿付能力的监管发展,关注投资中的资产负债匹配情况和资本充足率,将偿付能力作为监管核心。我国寿险业虽然处于发展初期,监管也以严格的方式、比例限制为主,但是应逐步向偿付能力监管靠拢,实现与国际接轨。
2.提高寿险投资的多元化。从国际上来看,寿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普通股、贷款、信托等几乎所有的金融资产,现金和银行存款则是由于考虑到流动性的原因而以很小的比例存在;同时,各国寿险公司还不断提高对海外投资的重视程度。多元化与国际化的投资不仅帮助寿险公司分散了投资风险,还为其带来了较好的投资收益,保证了盈利和偿付能力。我国寿险资金的投资领域相对较窄,海外投资少之又少。这样投资的风险较集中、收益相对较低,不利于满足寿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和公司的发展。因此,应逐步拓展寿险资金的投资渠道,并积极开展海外投资。[4]
3.提高证券投资的比重。从国际上来看,各国寿险投资的证券化特征十分明显。从前面对中国人寿股份有限公司资产负债表的分析可以看出,证券的投资比例是较少的,作为中国第一大寿险公司即是如此,其他寿险公司在这方面更是相对薄弱。债券具有高流动性和稳定的收益,应作为寿险公司债证券投资的重点。
4.完善寿险投资的风险控制。寿险公司风险控制存在于两个层面:政府的监管和公司内部的投资管理。从国际上来看,大型寿险公司一般建立有专门的资产管理公司,配备专门的投资管理人员,对资产与负债匹配、寿险产品的设计等问题作专业化的分析。我国寿险投资的资产负债失配现象比较突出,风险管理较为滞后,中国人保和中国人寿资产管理公司的成立是建立专业投资管理体系的重要探索,也是我国寿险投资风险管理体系未来的发展趋势。
5.寿险投资应与经济发展相协调。就日本来说,经济迅速增长时期,资金需求旺盛,寿险公司贷款投资的比例也较高;经济缓慢增长时期,寿险公司对有价证券的投资比例就会相应增加。而且寿险公司也与各大企业相互持股,在经济环境好的时候,两者形成良好的促进关系,但是在泡沫经济之后,两者就会产生“企业为降低成本取消保险计划――不购买保险,寿险公司因业务萎缩不得不减低对企业的持股”这样的恶性循环。总结日本的经验,寿险公司在为经济发展提供资金支持时,必须注意融资方式,谨慎的作出是否直接投资或者参股的决策,并充分做好风险管理工作。同时,应该赋予寿险公司充分的经营自,调整经营思路、鼓励业务创新,不要依赖政府的扶持。寿险资金的投资收益最终依赖于国内经济的健康发展,只有促进经济发展,寿险投资才能取得良好的收益。虽然寿险投资面临诸多风险,但寿险资金仍应积极参与经济建设,并与其相互协调,共同发展。
参考文献:
[1] 周茜.我国保险资金运用及风险分析[J].中南民族大学学报,2005,(5).
[2] 魏巧琴.保险投资风险管理的国际比较与中国实践[M].上海:同济大学出版社,2005.
[3] 魏巧琴.国际寿险投资组合运作的发展趋势分析[J] .上海保险,2004,(2).
[4] 邹琪,贲奔.中国保险业投资风险分析[J].保险研究,2004,(6).
Analysis of Life Insurance Capital Investment and Use for Reference From Oversea
LIANG Shu-shu
(Southwest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Chengdu 610072,China)
[关键词]资产管理公司银行汽车贷款不良贷款
随着现代社会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贷款买车已经比较多见,在贷款买车所涉及的一系列过程中可能会产生一些比较复杂的法律问题。本律师事务所曾受某资产管理公司委托,对一批汽车贷款债权项目作法律风险分析。本文从资产管理公司的角度对汽车贷款中的一些法律实务问题加以讨论。案情的基本情况如下:
购车人与汽车经销商签定了购车合同,然后凭购车合同到银行申请贷款,同时银行要求借款人(即购车人)提供一定担保,并向保险公司投保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此外,银行与经销商、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又签定了名称不同、内容大同小异的汽车消费贷款业务合作协议。本案中,借款人后来没有按期还款,于是,银行把相关债权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约定与债权有关的担保权利一并发生转让。
焦点一:资产管理公司通过债权转让协议从原借款合同中获得了哪些权利?
1.债权转让是否等于原来借款合同中全部权利的转让
实践中,有些法院可能对此持否定态度。他们认为:资产管理公司所取得的权利仅限于债权,而包括合同解除权在内的其他合同权利并不能因为债权转让而发生转让,除非有其他合同当事人的认可。也就是说,只有在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的情况下,资产管理公司才可以依据借款合同的规定对借款人提出解除合同和提前还贷的诉讼请求,否则资产管理公司仅可对已届履行期的债权提讼。
但是本所认为,资产管理公司是依据国家政策和法律成立的,针对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进行经营和处置专门的金融机构。其与银行之间的债权转让协议应当被合理地解释为合同权利转让协议,这样更符合合同以及双方的本意。在借款合同中,银行的义务在于按时足额发放贷款,只有在银行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上述义务时,借款人才享有抗辩权。银行已经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因此,银行对合同权利的转让无须征得借款人的同意。通说认为,原债权人将其债权全部转移给第三人时,该第三人即取代原债权人而成为债的关系中新的债权人,原债权人脱离债的关系。1所以,资产管理公司也有权依据债权转让协议行使借款合同中的其他权利。
2.资产管理公司取得的原借款合同中的担保权利是否有瑕疵
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对房地产、车辆等物的抵押必须进行抵押登记才发生效力2,而本案中资产管理公司并未对取得的抵押权办理变更登记。按照有关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需要抵押人的协助,而资产管理公司取得抵押人同意和协助的可能性极小。因此,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分析,资产管理公司所取得的抵押权是存在瑕疵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与此有关的担保权利的转让无须取得担保人的同意,不需要办理变更登记。但最高人民法院对此的司法解释与法律的规定相违背,具有严重的行政干预色彩,很难预测其有效期的存续时间。1
此外,根据最高法院的相关规定,担保期限应当是被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期限,如果没有证据表明银行曾向保证人主张过权利,那么就应该免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这样,资产管理公司也将无法向保证人追究责任。2
即使银行主张过权利,但应注意两年诉讼时效的问题。在诉讼时效期满之后,保证人在银行货款到期通知单上的签章行为并不是保证人放弃时效期间届满抗辩权或愿意重新提供担保的明确意思表示。3
焦点二:原借款合同中的瑕疵可能对资产管理公司带来的影响
资产管理公司基本取得了原来借款合同中债权人的地位,但原来借款合同中可能存在的某些瑕疵可能对借款合同的效力产生影响,进而影响到资产管理公司的债权。
可能遇到的一些特殊问题有:
1.借款人的身份虚假,系冒用他人名义或使用伪造的身份证明、购车证明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该借款合同一般认定为无效合同。该类案件因有贷款诈骗犯罪嫌疑,应当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裁定驳回或者中止审理,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驳回的裁定对于债权人而言,其实体权利并未丧失,权利人可以待刑事侦查工作结束后,对构成犯罪的通过附带民事诉讼主张权利,未构成犯罪的通过一般的民事诉讼、仲裁的程序主张权利。在这个意义上,驳回的裁定对债权没有根本性影响。
2.债务人出具虚假资信证明,骗取银行与其签订《借款合同》或一车多贷、套贷,用已经购买的车辆,作为新购车辆进行贷款。对于这种情况,有的法院认为根据《合同法》第54条第二款的规定:“一方以欺诈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只要债权人——银行没有提出变更或撤销合同的诉讼请求,应当认定合同有效。但是,也有的法院认为此种情形也属于无效合同,涉嫌诈骗,裁定驳回或者中止审理,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3.借款人以个人名义贷款,但所购车辆或贷款给法人单位使用,或者贷款未用于购买车辆,而是挪作它用。这些情况均属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债务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的情况。有的法院认为该违约行为并不影响《借款合同》的效力,亦应认定有效;也有的法院认为借款合同无效,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云浮市就曾发生出租车公司以员工个人名义签订一系列合同办理汽车消费贷款的案件。法院的意见很有代表性。法院认为,缔约各方订立的全部合同因为以合法形式掩盖其从债权银行取得汽车消费贷款的非法目的而无效;由于借款人和保险公司参与汽车消费贷款的行为,借款人与保险公司的行为对造成贷款合同的无效存在直接过错,所以保险公司与借款人订立的合同也无效,出租汽车公司应承担返贷款本息的责任;借款人及保险公司应当承担出租汽车公司不能清偿部分1/3范围内各自份额内的赔偿责任。
4.有的借款合同中约定合同经公证后生效。在合同没有进行公证的情况下,合同是否有效呢?有人认为,未经公证的借款合同未生效,借款人取得的借款属于不当得利,不具有合法性,借款人承担的是不当得利的返还义务。本所认为尽管合同当事人没有办理合同的公证手续,但是当事人双方若已经实际履行了合同的部分义务,应当认定合同依法成立,确认合同无效不利于保护社会的经济运行,也违背当事人的本意。
焦点三:保证保险合同对资产管理公司的影响
1.关于保证保险合同的性质
最高人民法院在其《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中提出的:保证保险合同具有担保合同的性质。法院审理保证保险合同纠纷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时,适用保险法,保险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担保法。由于上述司法解释稿尚在征求意见阶段,还没有被赋予法律效力,姑且可以看作是一种学术观点。2004年,保监会《关于规范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2004]7号),规定“严禁将车贷险业务办成担保业务”。因此,就保险、法律的理论学术界和保险实务界来说,意见分歧很大。
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法院和法官认为保证保险虽然有某些担保的属性,但还是应该归为保险。其主要的、核心的理由是:虽然保证保险某种程度上具有保障合同债权实现的功能,但是,界定民事法律行为法律性质的依据应当是该行为本身而不是行为的目的或者功能。无论银行是否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作协议,特定的保证保险关系的成立,还是必须以借款人就特定的汽车消费贷款向保险公司投保并签订保险合同为前提。保险关系更加符合合同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应该指出的是,保证保险作为未经保监会核定的业务,其经营是违法的,其违法利益不应当得到法律的特别保护。因此在法律意义上有关保证保险的合同均应属于无效合同,对此保险公司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但这一观点若被采纳,其影响范围将会很大,实践中是否可行尚难预料。
2.保险单与业务合作协议之间的效力优先的问题
关于合作协议与保险条款的关系,鉴于实践中保险合同订立在合作协议之后,故银行接受与合作协议不一致的保险合同,则应视为银行和保险公司在特定保证保险关系中达成了以保险合同约定变更合作协议相应约定的默示协议。但如果银行和保险公司在合作协议中已明确约定保险合同和合作协议约定相冲突时以合作协议约定为准的除外。
3.保证保险合同的效力
《保险合同》与《借款合同》系两个相互独立的合同和法律关系,相互之间不应当理解为主从合同关系。因此,法院对借款合同和保险合同之间的效力问题产生了分歧。我们认为,保证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投保人(借款人)基于借款合同对银行应负的还款义务,如果借款合同无效,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就失去了保险利益,根据《保险法》第12条的规定,保险合同也应当归于无效。
保证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投保人的依据合法有效的借款合同应当履行的还款义务,即合法的债务。投保人可能因非法借款(骗贷)或不当得利(借款合同未生效,使其丧失取得贷款的法律依据)使其对保险标的丧失保险利益,因为保险利益是受法律承认或保护的非法骗贷和不当得利均不应受到法律承认和保护。1
4.资产管理公司能否把借款人、担保人、保险公司作为共同被告
对于将借款人与担保人作为共同被告的问题是不存在争议的,而能否将保险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则存在截然不同的观点。实践中多数法院认为,保证保险合同和相关消费贷款合同是互相独立的,彼此并无主从关联。故除确有助于便利诉讼、解决纠纷的个案外,不宜将两类不同的法律关系合并处理。关于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其保险法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中,也提出了同样的意见。
本所认为,对于债权人来说,仅就单笔贷款而言,贷款合同中约定了借款人的投保义务,而保险合同中保险事故的发生则是借款人未及时履行借款合同,两个合同相互依存,将借款人、担保人以及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并不违反一案一诉的原则,况且,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并无所谓的“一案一诉”的诉讼原则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采取分别诉讼的途径存在以下不足:
首先,若单独保险合同纠纷,由于保险合同一般会对违约金、罚息等内容约定免除赔偿责任,因此,即使银行胜诉,债权仍无法完全实现。
其次,若单独借款人,尽管可以保证在诉讼结果上的完全胜诉,但保证保险作为对债权的保障措施则失去其实际的意义,对债权的切实保障不足。
再次,若将借款关系和保险合同纠纷分别诉讼,人为地加大了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时间和成本。
5.保险公司的抗辩权可能对资产管理公司造成影响
虽然资产管理公司取代了银行的地位,但是保险公司相关的抗辩权是依然存在的。
(1)保险公司的先诉抗辩权问题
实践中,银行不债务人及经销商,仅保险公司的案件比较多。其的依据为银行、经销商、保险公司签订的关于合作开展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的“三方协议”以及保险公司向债务人出具的保险单。突出的问题是,为查清基础合同的履行情况,保险人能否主张先诉抗辩权,要求追加债务人及担保人参加诉讼。
现有案件中出现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同条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约定:“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先行处分抵(质)押物或向担保人追偿以抵减欠款,抵减欠款后不足的部分,由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规定责任赔偿。”保险公司往往据此享有先诉抗辩权。如果银行未向其他担保人追偿前,单独保险公司,法院应当以银行尚不能就不保险合同行使债的请求权为由,裁定驳回银行的。如果银行将债权人、经销商、保险公司一并提讼时,法院可判决保险公司对处分物的担保或向担保人追偿后不足的部分承担保证保险责任。
有法院对以上问题持相反的意见,因为,保证保险合同并不从属于借款合同,也不是对借款合同的保证担保1,因此,不存在银行主张保险债权前,必须先借款人或先处分抵押物问题。这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个二审判决中得到了确认。
(2)保险人基于保险单的背面条款的抗辩权
保单背面条款属于有效的合同条款,对保险单上载明的当事人各方具有拘束力。但是,银行作为被保险人,并非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而只是关系人。因此,保险单的背面条款并不能当然地对被保险人产生效力。因此人民法院不能单纯依据保险单的背面条款而免除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而要结合其他相关的协议加以考察。
(3)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而产生的抗辩权
根据《保险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和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若保险公司有证据证明投保人存在故意的,将极有可能免除保险责任。这种风险对资产管理公司而言是存在的。
(4)关于贷款诈骗对保险的影响
目前,只要有证据证明借款人在贷款和投保时所提供的部分文件虚假,保险公司为达到免赔的目的就会采取刑事报案的形式要求公安机关介入。但是,根据目前个人贷款的程序规定,许多贷款和投保所需的文件形式过于格式化,对于许多具备还款能力的当事人来说是无法取得的,因此提供部分虚假文件不能等同于“具有诈骗的犯罪故意”。
在法律上,确定当事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贷款诈骗犯罪,应当考察当事人在办理贷款和投保时在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不应仅依据公安机关是否立案、人民法院是否制作调查笔录进行判定。对此,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慎重的态度,应当避免轻易介入经济纠纷,防止他人以此逃避法律责任的承担。
参考文献:
[1]王全弟主编,《债法概论》[M],复旦大学出版社,2001年9月版。
[2]王利明主编,《中国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C],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3]陈贵民,《民商审判案例与实务》[M],群众出版社2004年版。
[4]陆永隶主编,《金融贷款担保案例评析》[M],法律出版社,2000年1月版。
[5]吴志攀主编,《金融法律典型案例解析》[C]第二辑,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年9月版。
[6]韩良主编,《贷款担保法前沿问题案例研究》[C],中国经济出版社2001年8月版。
*中山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广东天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1参见王全弟主编的《债法概论》115页,复旦大学出版社,2001年9月版。
2参见《合同法》第41、42、43条,学者对此的相关理解可参见王利明主编《中国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181页,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有抵押担保的债权后,可以依法取得对债权的抵押权,原抵押登记继续有效。
2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相关案例见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案[2001]1024号。转自陈贵民《民商审判案例与实务》308页,群众出版社2004年版。
3参见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案[2002]4110号。转自陈贵民《民商审判案例与实务》314页,群众出版社2004年版。另一个相关案例可参见陆永隶主编《金融贷款担保案例评析》第4页,法律出版社,2000年1月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