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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工地现场;搅拌站;自拌砼;泵送;质量控制
很多工程砼施工采用商品砼,实现了砼的专业化生产和运输,质量较有保证;但仍有很多工程砼用量很大,又因各种条件限制,仍然采用现场设置搅拌站拌制砼,用砼泵进行输送;因此,即要控制好现场自拌砼的质量,又需要满足泵送的要求,同时做好现场施工和养护;本文谈谈工地现场设置搅拌站自拌砼和泵送施工的质量控制技术。
1搅拌站的建立
1.1搅拌机和进料配料系统
应根据工程的工期、砼总量、日常砼用量等指标来配置,以能满足日最大砼用量为宜;一台搅拌机和相关进配料系统为一条生产线;一般工程可只设一条生产线,较大和重要的工程应设置两条生产线,并列布置,以保证不间断为工程供应砼;一个工程可只设一个搅拌站,也可按分区分别设置搅拌站,或集中设置一个大型搅拌站再配以适量砼输送车;具体以实际情况定。
1.2砂、石堆场
堆场面积应足够大,能满足工程消耗所需,并能方便的组织进料补充;砂石分区堆放,防止混料造成砼级配不准;配备装载车进料并将砂石分别堆放整齐;场地要硬化,方便装载车装料并防止泥土等杂物进入料内。
1.3水池、水泥罐、粉煤灰和外加剂
一个搅拌站配1-2个水池,须能保证砼搅拌和机械清洗所需。一条生产线至少配2个相适应的水泥罐,最好为3个,轮流使用及时补充,满足砼生产的需要又不使水泥积压。大体积和泵送砼一般需掺粉煤灰和外加剂,根据现场情况分别放置,以方便使用为宜。
1.4砼输送泵
砼输送泵以能满足输送距离和高度及砼的供应量为依据,一般布置在搅拌机前,用泵管接至浇筑地;也可布置在靠近浇筑的地方,用砼输送车送至泵来。
2泵送砼原材料控制
泵送砼原材料主要有水泥、砂、石子、粉煤灰、外加剂和水等。
2.1水泥:可选用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矿碴硅酸盐水泥和粉煤灰硅酸盐水泥,不宜采用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因为它需水量大,易泌水;强度等级应≥32.5#;水泥的质量必须保证,应选择当地信誉良好、市场占有率高的品牌,进货时有质量证明书,并按批量检验其强度、安定性、初终凝时间等指标,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2.2砂:采用中砂并靠上限;例如采用细度模数2.8的中砂比采用细度模数2.3的中砂,可减少用水量20~25Kg/m3,降低水泥用量28~35Kg/m3,因而降低了水泥水化热和砼温升和收缩;砂的含泥量≤3%,泥块含量≤1%。质量指标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普通砼用砂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的规定。
2.3石:选用天然连续级配的碎石或卵石,使混凝土具有较好可泵性;需根据结构最小断面尺寸和泵送管道内径,选择合理的粒径,在可能情况下尽可能选用较大的粒径,实践证明,同强度等级的砼,5~40mm粒径可比5~25mm粒径的碎石或卵石减少用水量6~8Kg/m3、水泥用量15Kg/m3,因而减少泌水、收缩和水热化;泵送混凝土用粗骨料最大粒径与输送管径之比应符合下表的规定,同时应≤32mm。粗骨料针、片状颗粒含量≤10%,其含泥量≤1%,泥块含量≤0.5%,质量指标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普通砼用碎石或卵石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的规定。
2.4粉煤灰、外加剂和水:泵送砼水泥用量较多,在砼中掺入一定数量优质的粉煤灰后,不仅能替代部分水泥,而且可起到作用,改善混凝土拌合物的流动性、粘聚性和保水性;粉煤灰质量必须达到二级;质量指标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粉煤灰在砼和砂浆中应用技术规程》的规定。泵送砼和工程实际可能需要砼具备一些特殊的性能,如缓凝、防水、膨胀等等;这就要为砼掺加几种或复合型的外加剂,如泵送剂、缓凝剂、减水剂、防水的U型膨胀剂等;外加剂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砼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的规定。水应采用不含有害物质的洁净水。3砼配合比设计
3.1砼配合比应根据工程结构特点和要求、输送距离和高度、气温条件、泵机性能及原材料的特性等情况进行设计。
3.2必须选择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试验室进行配合比设计;如工地本身有试验室必须具有资质并获得认可,有具有执业资格的操作人员,检测和试验仪器必须经过计量检测并合格。
3.3砼应根据工程需要和泵送砼的要求确定砼的坍落度;坍落度的确定应考虑到气温、泵送距离和高度、缓凝、膨胀、防水等因素;须严格控制及测定坍落度损失值,以满足工程的要求,确保工程质量。
3.4泵送砼水泥用量≥300kg/m3;水灰比宜为0.4~0.6,当水灰比小于0.4时,砼的泵送阻力急剧增大,大于0.6时,砼则易泌水、分层、离析,也影响泵送;砂率要比普通砼增大,但是砂率过大,不仅会影响砼的强度,而且能增大收缩和裂缝,泵送砼砂率宜为35%~45%;粉煤灰掺量≤20%。
3.5不同强度等级的砼配合比在使用前须经审核批准和现场技术交底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搅拌站必须按已批准的配合比拌制砼。
3.6当水泥、砂石、粉煤灰、外加剂等材料发生品牌、产地、质量等重大变化时,或设计变更砼强度、防水等级等一些性能时,应重新由试验室进行配合比设计。
3.7应当根据搅拌站原材料实际情况,及与试验室的差别(如砂石含水率等不同),将砼设计配合比按规范规定的方法调整为施工配合比。
4砼的泵送
4.1砼入泵坍落度不宜大于180mm;气温≥30℃或泵送较远及为大砼时须考虑采取缓凝措施。
4.2泵机泵送砼前,应先用1:2水泥砂浆管道,有些部位可将此砂浆接住后按要求打入工程结构内,和之后的砼混在一起,如柱底等部位;而一些部位只能将这些砂浆作润管用,然后卸在外面废弃,如后浇带等部位。
4.3砼卸入泵机料斗的同时,泵机的搅拌器应不停搅拌。泵机料斗内砼量应始终保持盖过砼输送缸,使泵机料斗内经常保持2/3的砼,以防管路吸入空气,导致堵管。
4.4泵送砼应连续进行,尽量避免停泵;如有间歇应经常使砼泵转动,以防堵管;当管内砼接近初凝时,应将管内砼排出并冲洗干净。
4.5泵送砼结束或堵管清渣后,应及时用高压水冲洗干净;确保泵机、泵管、接头附件等洁净、通畅。
5砼施工
5.1后台砼搅拌:配料系统使用前必须进行校验,确保配合比和计量准确无误;向泵机卸料前,必须保证砼已充分搅拌,加入外加剂或粉煤灰等外加材料的砼搅拌时间应比普通砼延长30s;人工添加外加剂及粉煤灰时必须对操作人员进行交底和培训,务必添加准确,误差≤0.5%。
5.2前台砼施工:砼振捣时必须专人负责,振捣时间宜为10~30s,以砼泛浆和不冒气泡为准,确保不漏振、不欠振、不超振;并应严格按预先设计好的浇筑方法进行浇筑;浇完砼后按规范的要求拆模和养护。
6砼的质量检查
砼的质量检查主要包括:拌合检查、施工检查和相关单位抽查。
6.1拌合检查:指在砼搅拌过程中对使用的原材料质量和配合比进行检查,确保砼质量和等级与供应的工程部位要求相符。
兰考县位于河南省东部,地处豫东平原,总面积1116平方公里,下辖6镇、10乡、1个工业区,总人口83.68万,是国家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2013年全县实现生产总值192.85亿元。嵩县位于河南省洛阳市西南部,因处于嵩山山脉而得名,总面积3009平方公里,下辖9镇、7乡、321个行政村,总人口59.34万。2013年全年实现生产总值146.75亿元。固始县位于河南省东南隅,总面积2946平方公里,下辖3个街道、30个乡(镇)、630个行政村(社区),总人口173.41万,为河南省第一人口大县。2013年全县实现生产总值236.22亿元。
二、样本地区在公共文化建设方面业已取得的成果与经验
1.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实现了跨越式发展
近年来,在中央、省、市各级政府的政策支持和财政扶持下,贫困地区党委、政府提高对文化工作的重视,加大资金投入,加大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力度,努力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初步形成了以县文化馆、县图书馆“两馆”为龙头,以乡镇综合文化站为枢纽,以村文化大院(活动室)为阵地的三级基层公共文化服务网络。兰考县积极引进社会各界力量,加大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投资8000万元建设的三馆两场(兰宝图书馆、文化馆、体育馆,体育场、文化广场)目前正在紧张进行之中。其中由深圳宝安市捐资500万元、总投资895万元建设的兰宝图书馆已经建成,投入使用。天津图书馆、天津少儿图书馆援建的兰考分馆也已在焦裕禄纪念馆开馆。嵩县积极争取中央、省、市支持资金,协调县配套资金,建成集文化馆、图书馆于一体的综合性文化活动中心,图书馆为国家二级馆。固始县积极争取上级补助资金,完善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三馆设施,图书馆为国家二级馆、文化馆为国家三级馆,提升了服务功能和服务水平。三县都加大对乡镇、村级文化设施的建设力度。其中兰考县建成乡镇综合文化站16个,农家书屋340个,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县级支中心1个,458个基层服务点,实现“村村通”,初步实现了基层文化设施的全覆盖。嵩县、固始县的基层公共文化服务网店覆盖率也大大提高。
2.群众文化活动日益丰富
近年来,贫困地区文化部门直视现实,采取有效措施,举办形式多样、群众喜闻乐见的文化活动,培养群众的参与意识和参与热情,鼓励和扶持农民自办文化活动,群众文化生活更加丰富多彩。兰考县以弘扬焦裕禄精神为主线开展文化活动,传播先进文化。30集电视连续剧《焦裕禄》在央视的热播,在整个兰考大地引起了巨大的反响。兰考还举办“迎新春百场大戏谢人民”活动,邀请全国优秀艺术表演团体前来演出,使著名表演艺术家与兰考人民零距离接触;“欢乐周末”文化广场活动全年演出近30场,“温暖冬天关爱农民工子女”乡村青年文化活动等受到群众热烈欢迎,收到很好的社会效益。嵩县按照“政府主导,服务大众,群众受益”的思路,举办一系列“有规模、有影响、上水平”的文化活动,吸引全县群众广泛参与。“精彩嵩县”、“我们的节日”等活动演出50场,受益群众达30多万人次。“嵩州梨园”戏迷擂台赛,参赛人员300余名,观众3万多人次。固始县坚持“文化主导,部门联姻,广泛参与,积极扶持”的原则,积极推动群众性文化活动的普及与发展,节日文化、广场文化、廉政文化、社区文化等各类文化活动蓬勃开展,全县50多支上规模的民间文艺团体常年坚持开展演出活动,做到“群众文化天天演,广场文化日日新”。
三、样本地区在公共文化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由于其服务对象为社会全体,必须鲜明地体现政府主导的公益性、普惠性和均等性,其建设的主体一定是各级政府。而大多数贫困地区地方政府财政收入不高甚至紧张,使得这些地区的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往往是“心有余而力不足”。贫困地区在公共文化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有以下几方面:
(一)基层文化设施建设水平参差不齐,甚至有的地方没有公共文化设施
受经济社会条件制约,经济发展基础好的乡镇、行政村,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大,室内外活动场所较为完善,群众文化生活开展较为丰富,群众对文化生活也较为满意。而经济落后的地方,文化活动场所建设则较为落后,文化活动缺乏人气,文化氛围还不够浓厚。尤其是偏远山区,个别农村根本就没有公共文化设施,远远不能满足人民群众对精神文化的需求。
(二)已有的公共文化设施管理不善,利用率不高
1.乡镇综合文化站“空壳”化现象严重。近年来,国家大力倡导“县县有文化馆,乡乡有文化站”。但在一些贫困地区,这些倡导往往都成了一句空喊的口号。乡镇文化站有名无实,设备陈旧落后,空空的书架上满是尘土,仅有的几本图书也是很多年前的,差不多已经沦为一个“空壳”。大多农民即使在农闲时节,也主要以串门聊天、看电视、打牌等方式消遣娱乐,就是有一部分农民看书、读报,也很少去乡镇文化站,甚至有的都不知道还有这样的服务机构。
2.农家书屋管理不善,利用率低。农家书屋虽然都建立起来了,而且每一个书屋原则上可供借阅的实用图书不少于1000册,报刊不少于30种,电子音像制品不少于100种(张)。但由于图书内容及管理等原因,农家书屋的管理和利用较差。在一些农家书屋,光盘没有开封、电脑没有打开、图书崭新的现象很普遍。有的农家书屋没借书登记,最近的登记时间是几个月以前的,而且图书被借的多,归还的少。甚至有的农家书屋锁门而不能正常开放。
3.农村电影放映“2131工程”投入大,效益小。这项工程国家投入巨大,但农民对国家的这种服务方式不太认同。即使在贫困地区,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这些地区的农村也多已经普及了电视、DVD播放,有的村甚至还连上了互联网,不断更新的文化传播形式,使得广播、露天电影等传统形式已没有多大吸引力。另外,实施“2131工程”,国家的愿望是好的,但在具体落实过程中,一些贫困地区的地方政府财政本就紧张,更不愿在这上面投入了。所以,现在农村看电影,不少是村内某一家遇到红白事,自己出资放的电影。
4.农村的健身器材疏于维护,破损严重。现在农村的常住人口,主要是妇女、老人、儿童,他们非常喜欢健身广场上的健身器材。这些健身器材式样新颖美观,简单易用,老少皆宜。当初在农村配备和安装这些健身器材时,往往都是临时性的,有的村还搞个活动仪式,但大多都没有告诉农民如何使用和维护,长期的风吹日晒雨淋,自然破损严重。有的地方甚至还存在偷盗现象,这些设施也就越来越旧,越来越少。
(三)文化活动群众参与者年龄、性别失衡
作为贫困地区,经济建设是当前甚至今后一段时期的主要任务,尤其是这些地区的边远农村。为了增加收入,青壮年人多选择外出打工,参与文化活动的群体呈现出老龄化的特点。由于农村生产以体力为主,留守在家的老年男性,还需承担家庭的主要体力劳动,没有时间和精力参加他们眼中的“不务正业”的活动。加上目前的文化活动如广场舞等,多是适合女性健身,因此参与文化活动的群体还呈现出以女性为主的特点。四、推进贫困地区公共文化服务的对策贫困地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必须坚持以政府为主导,以县、乡镇为依托,以村为重点,以农户为对象,大力发展县、乡镇、村级文化设施,构建基层公共文化服务网络。
1.将贫困地区基层文化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
贫困地区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建设欠账较多,加强建设特别需要各级政府明确责任,统筹规划,提高投入资金的使用效益。我们建议将农村文化基础设施建设,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加大中央、省市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制定目标管理责任制,并形成长效机制。项目经费应由中央财政扶持为主,地方财政为辅,县乡基层政府原则上“只出力不出钱”。
2.运用公共文化服务培育和塑造民族文化信仰
在当前网络化、信息化时代,面对不少人心灵空虚、精神迷茫,公共文化服务应立足现实,放眼未来,努力培育和塑造属于我们自己民族、国家的文化信仰,继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引导广大群众树立民族自信心和自豪感,激发人民群众对党和国家的忠诚热爱。同时提高公共文化服务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对群众实行“菜单式”文化服务,努力做到供需对路,满足群众多样的精神文化需求。
3.将对贫困地区少年儿童的文化关怀作为重大文化惠民项目
在贫困地区,尤其是边远农村地区,年轻的父母外出打工,多有年迈的祖父辈老人与孩子们在家生活。相比于成年人,孩子间的城乡差别要大许多,“留守儿童”问题已经引起全社会的共同关注,各级文化部门更应有实际行动。目前所举办的诸多文化活动,对象差不多都是成年人,正在成长的少年儿童实则需要文化的滋养。建议从现在开始,国家新增贫困地区少年儿童文化关怀项目,以国学诵读、文艺培训等为平台,利用中央、省、市、县、乡各级政府财政经费,从贫困地区农村开始,试点建设各类公共文化艺术培训基地,让农村孩子在学校之外能够陶冶情操,健康成长。
4.将打造职业自豪感作为基层公共文化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途径
在中国传统文化思想当中,文化人的社会地位很高,用现在的话来说就是职业自豪感很强。然而,这种自豪感正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在物质需求和文化追求的多元关系中逐步呈减弱的趋势,许多老同志热爱文化工作的情结在年青一代文化工作者,尤其是基层公共文化工作者身上体现不多,这种现象值得深思。建议努力提高基层公共文化工作者的职业自豪感,共同关心扶持基层文化队伍建设。尤其是在贫困地区,提高基层公共文化人才的待遇和地位,既是加强队伍建设的需要,也是吸引人才的需要,更是开展志愿服务的需要。
5.将对基层文艺表演团体的扶持作为对贫困地区扶持内容之一
1.1堤身自重挤淤法该措施是指通过不断的把堤坝自身的重量增加,进而把淤泥等挤压出来,而且在堤坝本身的重力影响下,使得淤泥本身的水应力降低,有效力提升,进而起到强化地基本身的抗剪压水平的一类措施。为了避免在上述过程中形成譬如下沉之类的问题,就要控制好加高的速率,将坡度降低。这个方法的优点是能够节省资金,不过它的缺点是耗费的时间非常久、这个措施适合用到那些地基是流质土的项目,且没有严格的时间限制的项目中。
1.2抛石挤淤法所谓的抛石挤淤,顾名思义就是扔进特定数量和大小的石块,把之前底层的淤泥挤压出去,此时就可以很好的讲地基加固。通常按照如下的规定来开展工作:把那些不容易风华的材料扔进要施工的区域,具体的抛出方向要结合软基下方的坡面来确定。横坡平坦时自地基中部渐次向两侧扩展;横坡陡于1:10时,自高侧向低侧抛填。最后在上面铺设反滤层。该措施的优点是简单易行,花费较少。
1.3垫层法在接近底层的区域有很多软土不符合设计规定,我们将这类土用碎石等来替代。此类方法被称作是垫层法。它的特点是代替的材料的强度非常好,而且其能够很好的透水,容易压实。优点是材料的获取比较方便,而且价格不贵,步骤简单,在软土不深,工程量较小的区域一般都会使用这个方法。
1.4预压砂井法将排水以及加压两大系统有效融合,将地基里的水排干的措施就叫做预压法。常用的排水系统有水平排水垫层、排水砂沟或其它水平排水体和竖直方向的排水砂井或塑料排水板;加压系统有堆载预压、真空预压或降低地下水位等。当堆载预压和真空预压联合使用时又称真空联合堆载预压法。基本做法如下:先将等待加固范围内的植被和表土清除,上铺砂垫层;然后垂直下插塑料排水板,砂垫层中横向布置排水管,用以改善加固地基的排水条件;再在砂垫层上铺设密封膜,用真空泵将密土膜以内的地基气压抽至80kPa以上。其缺点是耗时久,使用范围小,适合用到那些时间宽松的项目中。
1.5振动水冲法振冲法是利用一根类似插入式混凝土振捣器的机具,称为振冲器,有上、下两个喷水口,在振动和冲击荷载的作用下,先在地基中成孔,再在孔内分别填入砂、碎石等材料,并分层振实或夯实,使地基得以加固。用砂桩、碎石桩加固初始强度不能太低,对太软的淤泥或淤泥质土不宜采用。石灰桩、二灰桩是在桩孔中灌人新鲜生石灰,或在生石灰中掺人适量粉煤灰、火山灰。它通过生石灰的高吸水性、膨胀后对桩周土的挤密作用,离子交换作用和空气中的CO2与水发生酸化反应使被加固地基强度提高。
1.6旋喷法旋喷法是利用旋喷机具造成旋喷桩以提高地基的承载能力,也可以作联锁桩施工或定向喷射成连续墙用于地基防渗。旋喷桩是将带有特殊喷嘴的注浆管置于土层预定深度后提升,喷嘴同时以一定速度旋转,高压喷射水泥固化浆液与土体混合并凝固硬化而成桩。形成的桩体和土体比较来看,它有着较高的强度。无法用到那些有机质含量多的土体中。
1.7塑料排水板这类排水板的一大功效是它能够使得软基中的水以较快的速度排出。通常其在外力的推动下进入到软基之中,凭借较小的入水阻力将从附近土中释放出的水集结到一起,然后顺着之前的竖直的排水通道释放出来,此时土体因为失去水分,其受力性大大的提升。这种材料有着非常优秀的力学特征,而且它的竖向透水能力很好,能阻隔土壤。
1.8混凝土桩最近几年工程中开始使用低强度的混凝土桩。这主要是因为这种桩体能显著的提升地基的受力性,降低沉降现象的发生几率。
1.9深层搅拌利用水泥或石灰等其它材料作为固化剂的主剂,通过特别的深层搅拌机械,在地基深处将软土和固化剂强制搅拌,利用固化剂和软土之间所产生的一系列物理一化学反应,形成坚硬拌和柱体,与原土层一起起到复合地基的作用。它的优点是能够降低沉降量,适合用到含水量较大的区域中。不过缺点是成本高,品质无法检测,所以在具体的工作中要结合实际状态来分析,结合地质状况等来调配相应的数值,以此来保证其承载力等合乎规定。
2结束语
水文地质与工程地质有着紧密的关系,沿途的主要组成结构就是地下水,所以它对岩土体工程有着重要的影响,同时也会影响基础工程的建设,从而影响到建筑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工程地质效果在很大程度上是受地下水位影响的,工程地质土质发生转变的原因是由于水位的升降变化。地下水位对工程地质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地下水位上升引起的工程危害。岩土工程所出现土壤沼泽化、盐渍化等现象及其所导致的成岩土工程质量下降是由水位上升引起的,地下水位上升对于建筑物的腐蚀会造成更加严重的影响,建筑物更容易坏掉,不能长久的使用,导致人力,物力,财力的大量浪费,给国家经济造成不利影响。部分水位上升还是引起岩土结构破坏的主要因素,同时会造成岩土层结构强度降低而出现流砂、管涌等现象。在实际地质工程中,大量降雨、温度上升、含水层结构及总体岩土性质改变等是导致水位上升的主要因素。
2)地下水位下降引起的工程危害。地下水位降低可以导致地面下降,工程地面出现塌陷,整个建筑物会坍塌,不仅造成财力的浪费,还可能会造成人员伤亡,后果不可想象。地下水位的恶化主要就是地下水的枯竭造成的,会影响到工程地质的稳定性和安全性。导致正常地质地下水位下降的主要的原因包括采矿人员采矿活动、建筑水库补给、地下水大量抽取等一些人为因素。
3)地下水位频繁升降造成的工程危害。频繁升降的现象有时候会在地下水中出现。岩土层膨胀以及岩土出现不均匀胀缩都是由地下水位频繁升降导致的,岩土层出现变形往复所导致的地下岩土层中的铝、铁等物质丧失的主要原因就是膨胀收缩。进而出现上层土层失去胶结物以及岩土层表面出现松动的现象,降低了整体的岩土层效果降低。可见地下水位频繁升降造成的后果也是十分严重的。
4)地下水动压力作用引起的工程危害。地下水天然动力平衡效果降低导致的移动水压的改变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地下水动压力改变引起的,同时岩土层所出现的流砂、管涌、基坑突涌等导致的水文地质整体状况大幅降低的现象也是岩土工程地下水动压力改变引起的。除此之外,地下水动压力作用还可以导致地下水天然动力平衡的条件发生转变。
2解决水文地质问题的有效措施
水文地质对于地质勘查越来越重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方法对水文地质的各种有关参数进行测定对于提高工程施工的安全性。保证建筑的稳定性以及避免人为诱发水文地质灾害的发生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应当对其进行正确客观的评价。为了充分发挥水文地质在工程地质勘察中的积极作用就要做好水文地质勘察工作,那么,面对以上水文地质问题,我们该采取哪些措施去有效防治呢?
1)详细的水文地质评价内容。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是展示工程地质勘察的最终成果的主要方式,建筑工程地基基础设计及施工都是以岩土工程勘察报告为主要科学依据的。全面可靠的报告内容能够保证后期工程设计施工的安全性,报告内容的错误会造成非常严重的后果,一点点的差错就会引发不可想象的后果,因此要求技术人员必须要有耐心与责任心。在水文地质评价的报告中除了要将下水类型,含水层的埋深以及具体的分布状况、岩土类型、岩土厚度,静止水位、涌水量、地下水流向以及水力坡度内容包括在内以外,还应该包括各个含水层间的水力联系以及含水层与地表水体间的水力联系;地下水的补给和排泄情况等
2)调查准确的工程地质条件。应该将地形地貌、水文地质、岩土的物理力学性质,地质现象等条件作为工程地质勘察中的工程地质条件。在调查这些工程地质条件时,要做到准确详细。为确保建筑的安全防护措施提供相关科学准确的依据。为了预测工程地质作用会带来什么样的影响应当给出正确的客观的评价,应当查明工程地质条件并结合项目的具体特点,确保对建筑实施具有科学准确性的安全措施。
3结束语
电气设备与接地装置相连接称为接地。电气设备的接地是保证人身安全及电气设备正常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防雷技术最重要的环节。接地按其作用可分为三类:(1)保护接地,指正常情况下将电气设备外壳及不带电金属部分的接地。如发电机、水泵等电气设备外壳的接地;(2)工作接地,指电力、通讯等系统中利用大地做导线或为保证其正常运行所进行的接地。如供电系统中的三相四线制中的地线,某些变压器中性点接地等;(3)防雷接地,指过电压保护装置或设备的金属结构的接地。如避雷器的接地、避雷针构架的接地等,也称过电压保护接地;目前供电系统是由TN-C系统、TN-C-S系统、TN-S系统、TT系统和IT系统组成,都可以对电气设备进行接地保护作用,而在具体施工中,要根据不同的应用场所、环境及使用的设备而确定接地保护的方式。如TT系统的特点是中性线N与保护接地线PE分开,该系统在正常运行时,不管三相负荷平衡不平衡,在中性线N带电情况下,PE线不会带电。只有单相接地故障时,由于保护接地灵敏度低,故障不能及时切断,设备外壳才可能带电。建筑工程防雷接地系统是由接闪器、防雷引下线、接地装置三部分组成。接闪器的主要作用是接收雷电,将被保护范围周边的雷电接收过来,实际作用是吸引雷电,如避雷针等;防雷引下线的主要作用是将接闪器与接地装置进行连接,将雷电流引导至接地装置;接地装置的主要作用是将雷电流导入大地,起到扩散雷电流的作用。
2雷击方式和建筑工程防雷措施
雷击可分为四种方式:直击雷、侧击雷、感应雷、雷电波入侵,设计人员根据建筑工程不同位置,可能受到那种方式的雷击而采取不同的设计策略,针对这几种雷击的方式,目前主要的防雷措施是分流、接地、屏蔽、等电位和过压保护五种方法。(1)分流是利用避雷针、避雷带和避雷网等将雷电流沿防雷引下线安全地流入大地,防止雷电直接击在建筑物和设备上;(2)接地是在建筑物接地系统中,为保证设备可靠的工作、保护设备和人身安全,解决环境电磁干扰及静电危害,需要一个良好的接地系统;(3)屏蔽是利用所有的金属导线,包括电力电缆、通信电缆和信号线均采用屏蔽线或穿金属管屏蔽。在工程建设中,利用建筑物钢筋网和其他金属材料,使整个建筑物形成一个屏蔽笼,用以防止外来电磁波(含雷电的电磁波和静电感应)干扰建筑物内的设备;(4)等电位连接是将建筑物内所有金属物体,包括电缆屏蔽层、金属管道、金属门窗、设备外壳等金属构件进行电气连接,以均衡电位;(5)过压保护是当被保护线路的电源电压高于一定数值时,保护器切断该线路,当电源电压恢复到正常范围时,保护器自动接通。
3建筑工程防雷接地施工中应技术要点
工程管理人员在拿到图纸之前,应查阅相关资料与规范,做好审核图纸的各项准备工作,一旦具备条件,应详细审核施工图纸;工程施工时,做好质量目标及检查标准,严格执行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3.1建筑工程防雷接地施工质量问题分析
对于工程中防雷施工的质量问题,从大方面讲有两点原因造成,一方面是设计管理原因,另一方面是施工管理原因。设计管理原因这里不详细论述,而工程施工管理原因主要有几点。一是现场管理者的专业知识不够;二是现场管理者责任心不强,如只是简单的按图施工,不主动思考问题,出现质量问题后推卸责任,设计有缺陷,就完全抛开施工管理责任;三是现场管理体制问题,质量保障措施不到位,现场监督检查力度不强,对于现场存在的问题,没能够发现或整改。
3.2建筑工程防雷接地应注意的设计问题
(1)工程管理人员应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掌握相关雷暴资料,核对图纸中防雷设计等级是否符合相关要求;(2)施工图纸中设计的避雷带或避雷网是否已经将建筑物有效地保护,屋顶上的设备高度是否已超出防护范围,应避免防雷验收时不满足验收规范要求而进行二次整改,造成工程成本增加;(3)避雷装置采用的接闪器、引下线的规格、数量是否满足规范要求;(4)对于机房、楼栋内主配电间的电气设备等是否已设计了浪涌保护系统,且浪涌保护器的参数是否符合验收规范求,同时所采购浪涌保护器是否已在当地气象站进行了网上备案;(5)注意机房设备接地系统是否采用了联合接地。70年代机房接地一般都采用了独立系统,本意是避免设备间相互干扰,而实际效果并不好,一旦发生雷电侵入时,由于各系统间相互独立,设备间形成电位差而造成设备损坏;(6)注意设计的防雷引下、避雷针的预留位置。设计上防雷引下线基本都利用柱内钢筋做引下线,目前仍有设计人员单凭经验进行设计,而一些特殊建筑物内某些柱子间距过大,设计人员疏忽导致不能满足间距要求,应予调整设计,避雷针位置的确定也同样的道理。
3.3建筑工程防雷接地应注意的施工问题
(1)现场施工中,由于工人素质相对较差,急于完成工作任务,忽视施工质量,工程管理人员应注意跨接线钢筋的焊接,接地钢筋之间的跨接钢筋焊接方式错误,采用单面焊接。基于施工不便等诸多因素,工人易于单面焊接钢筋,并认为搭接长度大于12倍时可以满足规范要求。其施工方法和观念都是错误的,单面焊接钢筋的接触面变小,不能满足电流的导通截面要求;(2)柱内防雷引下线钢筋应相互跨焊连接。为避免钢筋没有可靠焊接,导致雷电流无法传导至地下而造成雷击事故,故此多根引下线之间需要跨焊连接,施工完毕后,在作为防雷引下线的钢筋进行标识,方便下次施工识别;(3)基础钢筋焊接时要形成闭合回路。工程基础是最终承重主体,基础内钢筋数量多,钢筋规格大,导致焊接施工时非常不便,在施工时往往存在落焊现象;(4)基础防雷接地装置焊接时要预留扁钢。当防雷测试电阻值达不到设计要求时,能够便于做人工接地极,避免对建筑物主体的破坏;(5)施工中接地装置的地梁被错误的刷油漆。不同工程专业之间,由于设计或工序等原因,有些基础梁刷涂防腐油漆等。而雷电流是依靠基础梁混凝土内空隙间的水分将电流导出,涂刷油漆势必会影响防雷效果,施工前应先确定施工方案,避免出现类似问题,同样应楼板中预埋的电线管,其连接部位不应刷漆;(6)外窗等电位接地遗漏。建筑物防御侧击雷时,主要通过各楼层均压环将雷电流导出,则要求建筑物外窗应与均压环可靠连接。而工程管理中,施工界面划分的不明确,接地预留单位与门窗施工单位有时都未施工,导致外窗接地漏焊;(7)电气桥架跨接线施工时未打磨掉漆层。外表喷涂的钢制桥架,在连接跨接线时,存在漆层未被打磨掉而进行跨接,不能起到电流导通的作用。
3.4建筑工程防雷接地系统安装施工
施工前应完成相关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做好工程施工技术交底,明确施工流程,如工艺流程:接地体—接地干线—引下线敷设—避雷带均压环—各管道、铝合金(钢)门窗接地预留—屋面支架安装—避雷网、接地总汇集环安装—接地电阻测试。按施工图设计要求对接地装置的位置进行放线、确定接地干线线路,复核接地干线、支架安装和保护套管的预埋情况,确保接地装置施工时受控。同时做好材料、机具设备、人员的准备,经验收符合设计要求后进行施工。施工时注意使用跨接钢筋的规格,确保与规范要求一致,钢筋焊接时注意调整焊机电流的大小。施工完毕后,应对主筋用色漆作好标记。接地干线穿墙时,应加套管保护,需要跨越伸缩缝时,应煨补偿弯。避雷网应平直、牢固,不应有高低起伏和弯曲现象,距建筑物高度应一致。高层建筑中室内管道井,铝合金窗的钢窗、钢门处要预留接地端子,由引下线或均压环引出,且用不小于10mm2的BVR软铜导线,两头焊有接线端子,分别压在窗框上和预留接地扁钢上,同时扁钢上要焊好螺栓。电气设备施工时,注意将PE线压接在设备接地保护螺栓上,避免错接和漏接。
3.5建筑工程防雷接地系统施工的质量控制
在建筑工程防雷接地施工前,应对现场材料的质量严格控制,确保施工中使用材料的质量符合国家规范要求,避免劣质材料混进施工现场。建立现场材料管控制度,明确相关责任人员,做到进场前检查,现场抽查送检,并做好现场封样工作。在施工安装的准备阶段,应建设好质量管控系统,明确质量管理目标,做好现场施工人员的培训工作,树立施工质量意识。在建筑工程防雷接地施工时,要做好防雷接地施工质量控制,先确定各关键点,跟踪管控,如预留预埋的位置、预埋件规格尺寸,钢筋、套管的规格,搭接长度,焊缝的处理等。并重点关注明敷的接闪器、引下线等,严格控制与墙面的高度、间距,符合相关规范的验收标准,对明敷的钢材做好防腐处理,焊接处采用镀锌银粉处理。
4结束语
共同抵押权,系指为担保同一债权,就数标的物上所设定之抵押权,例如债务人甲为担保所欠乙三百万元之债务,提供己有子、丑各值二百万元之二笔土地设定抵押权是。可知共同抵押权具有下列特征:(一)担保者系同一债权,此所谓同一债权系指债权发生原因相同而言(注一),例如某年月日借贷契约所生之借款债权(借款返还请求权),是债权人与债务人自均属同一,给付内容亦必属相同。惟各抵押物担保之债权可不必相同,例如上述设例所担保者仅需为同一之三百万元借款债权,则当事人约定子抵押物担保二百万元,丑抵押物担保一百五十万元,自属无妨。(二)抵押物系复数,例如上述之子、丑两土地是。民法第八七四条第一项规定之共同抵押权之标的物,虽仅指不动产,但共同抵押权之规定为权利抵押权或其它抵押权所准用(八八三),故抵押物不以同种类为限,举凡得为抵押权之标的物者均足当之,于土地、定着物之外,地上权(八三八)、农用权(八四一之七)、典权(九一七)固属之,其它依特别法得设定抵押权者亦在其内,例如船舶(海三三)、采矿权(矿四五)、航空器(民航十九)、动产(动担一五)均然。且不须为同一人所有。基于一物一权之原则,共同抵押权之标的物既为复数,自属数抵押权(注二),因之,与财团抵押集合成一财团,成立一抵押权,以担保同一债权者不同。(三)于未限定各个抵押物所负担之金额时,抵押人得就各个抵押物卖得之价金,受债权全部或一部之清偿(八七五参照):共同抵押权人固得限定各个抵押物所负担之担保债权金额,此际就各抵押物卖得之价金,仅能按该限定之金额受偿,然未为限定时,抵押权人得先后或同时就部份或全部抵押物拍卖,以卖得之价金,清偿担保债务之一部或全部。易言之,共同抵押权之数抵押物,对于所担保之债权,各负全部之担保责任,酷似连带债务,学者遂又称之为连带抵押或物上连带担保。然连带债权为人之连带,属于债之关系,而共同抵押权则为物之连带,属于物权之关系,且前者负连带责任之人均为债务人,后者负连带责任之物,不必限于债务人所有,第三人之物亦得为共同抵押权之标的。两者不同,不可不辨。是以,除有上述限定各抵押物所负担金额之情形外,原则上各共同抵押物对于担保债权,系负全部之担保责任,乃共同抵押物之重要性质。而此项性质乃来自抵押权之不可分性(注三),亦即抵押物之各部担保债权之全部,第八六八条规定之意旨即足供参照。
二、作用
共同抵押权之主要作用有二:一是累积多数标的物之交换价值,以确保债权之清偿。此项情形大抵系因抵押人所提供一抵押物之交换价值,不能满足担保债权之清偿,故须提供多数抵押物,累积其交换价值,以共同担保债权。例如子、丑、寅地三笔,价值依次为二百五十万元、一百五十万元与一百万元,共同设定抵押权以担保五百万元之债权是。二是分散抵押物之危险,亦即各抵押物之价值虽已能满足担保债权之清偿,但各标的物常有毁损、灭失或其它因素致其价值减少,因而不能满足担保债权受偿之情形存在,为避免此种危险,遂以多数抵押物共同担保一债权,以分散上述危险。例如子、丑两地各值三百五十万元与三百万元,共同设定抵押权以担保三百万元之债权是。于此情形,抵押权人得选择任一抵押物拍卖,以供债权全部之受偿,此项作用实为自由选择权能发挥功能之重要基础。可见共同抵押权对抵押权人甚为有利。我国台湾民法因将土地与房屋当作个别之不动产,各得单独为物权与交易之客体,而事实上房屋又须依赖土地方能存在,故以房屋或基地设定抵押权时通常均要求以房屋与土地两者共同设定抵押权,此项抵押权之设定大抵系着重在前者之作用(注四)。
三、类型
共同抵押权既有累积价值及分散危险之作用,为贯彻此项作用,自应保障抵押权人之自由选择权,而其结果又将造成后次序抵押权人或抵押物所有人之不利益,此实为共同抵押权制度之内在缺陷。为求平衡此等利害关系人之利益,各国立法上遂采取各种方法,以谋兼顾,因此产生共同抵押权制度之各种类型。兹参酌外国立法例、学说,并以我国台湾民法现行规定及修正规定之共同抵押权为中心,就有关之共同抵押权制度类型予以探讨。
(一)自由选择权保障主义与限制主义:
对共同抵押权人之自由选择权加以保障或限制之主义谓之。基于共同抵押权之上开作用,及抵押权不可分性之规定,我国之共同抵押权必然是采取自由选择权保障主义。依台湾现行民法第八七五条之规定:抵押权人不仅得就各不动产卖得之价金,受债权全部或一部之清偿。此项规定之意旨与德国民法第一一三二条第一项之规定相同(注五),实为自由选择权主义之彻底保障。修正第八七五条第一项规定对此并未改变,虽于同条第二项及第八七五条之二,对抵押物卖得之价金如何受偿设有限制规定,但此系在强制执行程序之分配阶段所设之程序,对抵押权人并无实质上之不利益。此种自由选择权之合理限制,于抵押权人受该项权利之保障当仍属无碍。可见抵押权人之自由选择权乃我国台湾共同抵押权之本质。至限制主义则为瑞士民法所采(瑞民八一六、八三三参照)(注六)。
(二)分割主义与分配主义:
共同抵押权于抵押物拍卖前,就各抵押物应负担之债权金额即予以分割或限定者,谓之分割主义(分担主义、限定主义)(注七)。共同抵押权于执行程序之拍卖时,始就各抵押物应分担之债权金额予以分配者,谓之分配主义(分配时分割主义、实行时分配主义)。我国台湾民法原则上采分配主义(八七五、八七五之二、八七五之三参照),于当事人有特约时,始采分割主义,此自第八七五条第一项中段之反面解释观之自明。当事人有此项特约时,已使共同抵押权单独抵押化,为物权内容之变更,故自需以书面为之并办理登记始生效力(七五八)。且基于抵押权之从属性,各抵押物分担之金额不得超过担保债权之金额,惟各抵押物分担金额之总额逾担保债权金额者,则无不可(八七五之一参照)。分割主义之采行足使共同抵押权单独化,可避免共同抵押人间或后次序抵押权人求偿权之问题,是其优点,惟使共同抵押权之危险分散作用弱化,则为其缺点(注八)。
(三)价额比例分担主义与优先负担主义:
前者乃依各抵押物价值之比例分担债权金额之谓。后者则为由一特定之抵押物卖得之价金,优先清偿担保债权而言。此项分类于分割主义与分配主义均可采行。我国台湾民法修正后原则上采价额比例分担主义(八七五之二参照),惟拍卖之数抵押物中如有为债务人所有者,则采该抵押物卖得之价金优先负担主义(八七五参照),旨在不影响抵押权人受偿利益范围内,减少物上保证人之求偿问题。又价额比例分担主义亦为日本(日民三九二参照)、奥地利(奥强执二二二参照)所采行。
(四)调整主义与非调整主义:
共同抵押权人行使其自由选择权,就部分抵押物予以拍卖时,对该抵押物之后次序抵押权人或所有人将造成重大影响,立法上对此种影响予以避免或就利害关系人间之求偿权加以调整者,谓之调整主义。反之,则属非调整主义。因我国台湾现行民法仅采取物上保证人对债务人有求偿权之部份调整主义,以致于抵押人非为同一人时,其相互间之利益固难期平衡(注九),且抵押物上有后次序抵押权时,更可能发生不公平,以及使后次序抵押权人之地位陷于不安定之结果,当然影响后次序抵押权设定之意愿,于是抵押物之交换价值就难以充分有效利用。例如甲对乙有三百万元债权,乙乃提供己有之一、二号土地,另由丙提供三号土地,价值分别为三百万元,设定抵押权以为担保。嗣后乙又将一号地设定第二次序抵押权于丁,担保对其一百万元之债务。倘甲仅实行一号地之抵押权,则丁势将落空,而其余土地之抵押权均归消灭,丙因而获利。反之,倘甲实行三号地之抵押权,则其余土地之抵押权消灭,于丙故属不利,但丁因而获受偿之机会,可见其中问题所在(注十)。为避免上述问题,此次民法修正乃改采全部调整主义。先于第八七五条之一规定共同抵押人间之内部分担额,继于抵押物同时拍卖之情形,采价额比例分担主义及债务人优先负担主义(八七五之二、八七五)(注八之一),以减少求偿问题,并于抵押物异时拍卖之情形,明定物上保证人间之求偿权(八七五之三参照),抵押物后次序抵押权人之求偿权(八七五之三参照)。除此之外,物上保证人于代为清偿债务,或因抵押权之实行致失其抵押物之所有权时,在其清偿限度内,可承受债权人对债务人之债权,更对保证人应分担之部分亦有求偿权(八七九参照)。故就此等利害关系人间之利益均加以调整。
据上可知,我国台湾共同抵押权制度系采自由选择权保障主义,另兼采分割主义,例外的赋予抵押权当事人得限定各抵押物负担之金额,此于现行与修正后之民法均同,就采自由选择权保障主义而言,与德国民法无异,除分割主义外,与日本民法亦同。又于修正之第八七五条之一规定各抵押物间之内部分担额,而于抵押物同时拍卖时,仿日本立法例采分配主义与价额比例分担主义,若同时拍卖之抵押物中有为债务人所有者,则例外采由该抵押物优先负担主义,以减少求偿问题,则为我国台湾民法之特别设计。再者,台湾民法修正后改采调整主义,于抵押物异时拍卖时,给予被拍卖抵押物之物上保证人求偿权,或被拍卖抵押物为债务人所有者,则给予其后次序抵押权人求偿权(代位求偿主义),此与日本民法意旨同(日民五零零、五零一、三九二参照)。上述修正固可避免共同抵押权制度之内在缺陷,并使抵押物之交换价值得有效发挥。然适用之际常生错综复杂之关系,意外之困难颇多,殊非事先所能料及。盖物上保证人或后次序抵押权人能否求偿,与抵押物之价值有关,而我国台湾不动产鉴价制度,尚在发展阶段(不动产估价师法甫于八十九年十月四日公布施行),抵押物价值之评定甚为不易,且共同抵押权成立之时间亦可能先后不一,其成立原因或为意定或为法定,其抵押权次序固以相同者为常,然次序不同者亦非无有,是以未来共同抵押权之执行程序上必将有一番试炼,而求偿权之行使更难期待一蹴可及,此实为共同抵押权新制实施后亟需共谋解决之课题。
四、成立
共同抵押权仅需为担保同一债权,就数标的物上成立即为已足,已如前述,兹需再为说明者,乃共同抵押权不仅于法定抵押权有其适用(注十),且法定抵押权与意定抵押权,亦得成立共同抵押权,例如申请自建国民住宅,为担保贷款债权,贷款机关对该住宅与基地有法定抵押权(国宅二七),对此项债权,倘当事人合意另提供他土地设定抵押权,共同予以担保即然。又共同抵押权之成立,可分为创设及转变两种,前者系指设定伊始即为共同抵押权,后者系指原非共同抵押权,嗣因抵押之土地,经分割或合并而转变者而言,例如第八六八条、土地登记规则第九六条规定者是(注十一)。倘原为单独抵押权,嗣追加设定抵押权为担保似亦属适例。
以数抵押物设定共同抵押权时,地政登记实务上均为共同担保之附记,盖三十五年订颁之土地登记规则第九十一条规定,共同抵押权之设定,土地登记用纸内权利事项栏,应记明其它各宗土地权利之标示及共同为担保字样,虽此项规定于六十九年修正土地登记规则时删除,然此系改由省市订定登记簿填载须知时规定,故实务上不论人工登录或计算机作业方式,均有将共同担保资料记载于登记簿。又依土地登记规则第一零八条之规定,以不属同一登记机关管辖之数宗土地权利为共同担保设定抵押权时,应分别订立契约向土地所在地之登记机关申请登记。而在抵押权设定登记后,另增加一宗或数宗土地权利共同为担保时,应就增加部份办理抵押权设定登记,并就原设定部份办理抵押权内容变更登记(土规一零九),此项共同抵押权登记实务之公示方法,足以把握共同抵押物之数目,对于物上保证人或后次序抵押权人行使第八七五条之三规定之权利,以及计算共同抵押人间之内部分担额(八七五之一),助益甚大。又土地登记规则所称之土地登记,系包括土地及建筑改良物(即定着物)(土规三),宜注意及之。
五、效力
共同抵押权之效力,一般而言与普通抵押权并无不同之处,惟其特殊者在于数抵押物担保同一债权,则各抵押物就担保债权应负担之金额如何,法律不能不设明文以为解决。台湾民法对此于第八七五条第一项规定:「为同一债权之担保,于数不动产上设定抵押权,而为限定各个不动产所负担之金额者,抵押权人得就各个不动产卖得之价金,受债权全部或一部之清偿。是采自由选择权保障主义。自由选择权保障主义对抵押权人固然十足有利,然对共同抵押人或抵押物之后次序抵押权人有时难期公平,且有碍抵押物价值之发挥,已如前述,是此次台湾民法修正改采全部调整主义,据此再分析如下:
(一)抵押物间对担保债权之内部分担额
因台湾民法修正后采调整主义,故就抵押物间对担保债权宜有内部分担之明文,依第八七五条之一第一项之规定,共同抵押权如未限定各个不动产所负担之金额时,依各抵押物价值之比例(第一款)。已限定各个不动产所负担之金额时,依各抵押物所限定负担之金额;如各不动产限定负担金额之总额超过所担保之债权总额者,依各抵押物所定负担金额之比例(第二款)。若仅限定部份不动产所负担之金额时,依各抵押物所限定负担金额与未限定负担金额之各抵押物价值之比例(第三款)。计算二、三款之分担金额时,各抵押物所限定负担金额较抵押物价值为高者,以抵押物之价值为准(第二项)。据此可知:
1、各抵押物未限定所负担之金额时,依第八七五条之一第一项第一款之规定系依各抵押物价值之比例定之。关于抵押物价值之计算,倘共同抵押权之标的物上有先次序抵押权时,计算该抵押物价值,应先扣除先次序抵押权担保之债权额,盖抵押物之价值原则上乃抵押物拍卖之价金,故抵押物上有先次序抵押权时,自应先扣除其得优先受偿之债权额,始为共同抵押权人所得支配之抵押物价值也(注十二)。同理,共同抵押权之标的物上有其它同次序之抵押权时,亦应按同次序抵押权担保债权额之比例,计算其抵押物价值(注十三)。惟抵押物已拍卖时,其价值固有拍定价金可据,抵押物若有未拍卖者,就需以估价定之(注十四),且此项估价,应以共同抵押权人就共同抵押物已为拍卖者,其拍卖时之价值为准,盖抵押权人所支配之抵押物价值,仍系其行使抵押物换价权时之价值(注十五)。至仅限定部份抵押物之金额时,则依各抵押物所限定负担金额与未限定负担金额之各抵押物价值比例,定各抵押物之内部债权分担金额(八七五之一),可参考后述,不另赘言。又第八七五条之一纯属抵押物间内部分担额之规定(注十六),非为抵押权人自由选择权之限制,不可不辨。
2、各抵押物均已限定所负担之金额时,各抵押物内部分担之金额即为该限定之金额(第二款前段)。例如甲为担保对乙一千万元之债务,就其己有之子、丑二宗土地设定抵押权,当时约明子地负担金额为六百万元,丑地负担金额为四百万元(下称:基本型),若子、丑两物之价值均高于所限定之金额者,则子、丑两物之内部分担额即各为六百万元、四百万元。此际,子、丑地之所有人即互无求偿权,其后次序抵押权人亦无求偿权可言,盖各抵押物之抵押权当事人即已约定抵押物之负担金额,是其内部分担金额自应以此为准。
3、前项情形,如各抵押物限定负担金额之总额超过所担保之债权总额者,依各抵押物所限定负担金额之比例(第二款后段)。如前开基本型设例,子、丑地限定之金额各为九百万元、三百万元,其总额已超过担保债权一千万元,则子地之内部分担金额为十二分之九【担保债权一千万元×(九百万元÷一千二百万元)】,即七百五十万元,丑地者则为十二分之三【一千万元×(三百万元÷一千二百万元)】,即二百五十万元。但若丑地之价值仅为一百万元时,则依第三项之规定,子地内部分担之金额为十分之九,即九百万元【一千万元×(九百万元÷一千万元)】,后者之一千万元系子地之限定额九百万元加上丑地之价值一百万元,丑地者则为十分之一,即一百万元【一千万元×(一百万元÷一千万元)】。上述二例均应有第八七五条之二或第八七五条之三之适用。
4、若仅限定部份不动产所负担之金额时,依各抵押物所限定负担金额与为限定负担金额之各抵押物价值之比例(第三款)。例如前开基本型设例,子地限定之金额为六百万元,而丑地价值为一千四百万元,但未限定负担金额,则子地之内部分担金额为二十分之六,即三百万元【担保债权一千万元×(六百万元÷二千万元),丑地者则为二十分之十四,即七百万元【一千万元×(一千四百万元÷二千万元)】,该二千万元系子地之限定金额六百万元,加上丑地之价值一千四百万元。此际,如有第三项情形,自有该项之适用。上述设例亦生适用第八七五条之二与之三规定之问题。
(二)未限定各个抵押物负担之金额时
共同抵押权之当事人如未限定各个抵押物应负担之金额时,抵押权人得就各抵押物卖得之价金,受债权全部或一部之清偿(八七五)。此项情形,抵押权人为使其担保债权受偿,得同时实行数抵押权,亦得选择其一实行之,以其卖得价金之全部或一部,清偿担保债权之全部或一部,故如何实行均属其自由,是为抵押权人之自由选择权保障主义,已如前述。兹以基本型之设例说明之:如当事人未限定子、丑地负担之金额时,乙得同时声请拍卖该两抵押土地,各取价金之一部以清偿担保债权,亦得仅声请拍卖子地,若卖得价金已达一千万元,得受债权全部之清偿后,丑地之抵押权即归于消灭。反之,卖得之价金如仅有六百万元而未能全部受偿时,自得再声请拍卖丑地以资受偿。
1、共同抵押物同时拍卖时之价金分配方法
此所谓共同抵押物同时拍卖,系指共同抵押权人声请就二以上之抵押物,(包括全部抵押物或部分抵押物)同时拍卖而言。例如甲为担保对乙之一千万元债务由甲、丙、丁分别提供子、丑、寅三宗土地,设定抵押权于乙,而均未限定各抵押物所负担之金额(下称:基本型)。嗣甲逾期未能清偿,乙遂声请对子、丑二地,或子、丑、寅三地同时拍卖是。于此情形,如抵押物卖得之价金总额已足清偿担保之债权时,就抵押物卖得之价金,由民法明定分担债权之清偿方法,即可减少求偿问题并利实务操作,又不影响抵押权人之优先受偿利益,自无碍于抵押权人自由选择权之保障。因之,台湾民法于抵押物卖得价金分配时,遂采价额比例分担主义(八七五之二),及债务人优先负担主义(八七五)。兹依台湾民法规定说明如下:
(1)于抵押权人声请就抵押物全部或部份同时拍卖时,拍卖之抵押物中有为债务人所有者,抵押权人应先就该抵押物卖得之价金受偿(八七五)。例如基本型设例,乙选择子、丑两地声请拍卖时,执行法院应先就债务人子地所卖得之价金分配于乙受偿,如有不足,始得就丑地卖得之价金受偿。故执行法院于拍卖时应订明子地卖得之价金已足清偿乙之债权时,丑地不予拍定之条件。按本项规定虽系采债务人优先负担主义,然此亦仅在限制抵押权人,应先就债务人之抵押物卖得之价金受偿其担保债权,对抵押权人究系选择何一抵押物声请拍卖,初无任何影响。其次,经拍卖之债务人之抵押物,如有后次序抵押权存在,该后次序抵押权人固有第八七五条之三第二款之适用,惟对未拍卖之物上保证人之抵押物,则无求偿之权。此不仅自第八七五条之三就此未设规定观之即明(注十七)。且债务人方为负债务最后履行责任之人,殊无许后次序抵押权人向物上保证人求偿后,再由物上保证人循环向债务人求偿之理。况物上保证人对未拍卖之债务人抵押物,行使第八七九条之权利时,亦优先于后次序抵押权人依第八七五条之三第二款规定所得行使之权利。此在共同抵押权设定后,债务人之抵押物始设定后次序抵押权者尤然,盖共同担保之物上保证人对未拍卖之债务人抵押物,本有第八七九条之权利,当不能因该后次序抵押权之设定,此又非物上保证人所能过问之事由,而影响其权利。又后次序抵押权先设定后,始追加物上保证人之不动产为共同担保者亦同,盖共同抵押权系在先次序,对债务人之抵押物卖得之价金优先受偿有余额后,后次序抵押权人始能受偿,殊无因物上保证人提供不动产追加担保后,反而获利之理(注十八)。
(2)于共同抵押权人声请就抵押物全部或部分同时拍卖,而其卖得之价金超过所担保之债权额时,经拍卖之各抵押物对债权分担金额之计算,准用第八七五条之一之规定(八七五之二)。亦即各抵押物就其卖得之价金,应依第八七五条之一规定之分担额,分配担保债权之清偿。于此所述者乃未限定各抵押物负担金额之情形,故依该条第一项第一款规定,系依各抵押物价值比例,定其分配清偿债权之金额,是为采取价额比例分担主义。例如基本型之设例,乙选择声请就子、寅、丑地全部同时拍卖,其卖得之价金分别为二百万元、七百万元、三百万元,于子地优先负担清偿后(八七五),所余担保债权为八百万元,则寅地分担之金额是五百六十万元,即【担保债权八百万元×(七百万元÷一千万元)】,该一千万元是寅、丑地卖得之总价。丑地则为二百四十万元,即【八百万元×(三百万元÷一千万元)】。执行法院应按上述分配之金额,清偿抵押权人担保债权,抵押权人对此并无指定或选择之权,准此而言,虽属抵押权人自由选择权之限制,然对抵押权人既无不利,故在此合理限制范围内,于其自由选择权之保障应仍属无碍,不得不辨。关于本条之适用,尚有下列各点应注意及之:
(甲)拍定价金之同时分配本条规定重在数抵押物卖得之价金,应按抵押物之价值比例分担债权之清偿,故其适用自以数抵押物同时拍卖,并同时拍定为常,然若同时拍卖,但因部分抵押物投标价金未达底价致未拍定时,先就已拍定数抵押物卖得之价金依本条规定予以分配,固无不可,惟为避免抵押人间求偿之烦,似仍以待拍卖之抵押物均拍定后,就其拍定所得价金同时分配为宜(注十九)。又对数抵押物强制执行之声请不以同时为必要,只需拍定价金系同时分配即有本条之适用。
(乙)同时分配之必要性本条规定之主要意旨在数抵押物卖得之价金已超过担保债权之总额时,为期减少物上保证人间或后次序抵押权人之求偿问题,乃就该等已拍定抵押物所得之价金,规定其对担保债权分担金额之计算方法。是以于下列情形,本条似无适用之必要:
数抵押物卖得之价金如不足清偿担保债权时,纵抵押物属不同物上保证人所有,或有后次序抵押权存在,亦无须依本条规定之计算方法予以分配。盖物上保证人抵押物卖得之价金,既已不足清偿担保债权,自不生所负担之金额已逾抵押物价值,而有相互求偿之问题,至有其它未拍卖之抵押物时,则属该抵押物与已拍定抵押物所有人间,如何适用第八七五条之三第一款之规定矣。又后次序抵押权人之分配金额既为零,依本条所定计算方法予以分配,已失其意义。
经拍定之数抵押物,其后次序抵押权人亦为共同抵押权人时,例如基本型设例之子、丑、寅抵押物均有庚之第二次序抵押权是,此际亦无适用本条之必要。因拍卖所得之价金清偿先次序共同抵押权后,如有余额即由后次序之共同抵押权受偿(注二十)。
共同抵押物属同一人所有且无后次序抵押权存在时,无论抵押物所有人是债务人或物上保证人,亦无依本条规定办理之必要。盖此际无后次序抵押权人之求偿问题,而物上保证人依第八七九条规定行使其权利,亦不生问题也。惟有认为各部动产上倘有假处分或其它执行债权人时,为谋其公平,亦适用本条规定予以分配为宜(注二一)。
经拍定之数抵押物属同一人所有,而部分拍定抵押物之价金已足清偿担保债权时,虽他拍定抵押物上有后次序抵押权存在,无论抵押物所有人是债务人或是物上保证人,亦无依本条规定处理之必要,例如基本型设例,拍定之子、丑地均为甲所有,丑地有庚之第二次序抵押权,而子地卖得之价金已足供担保债权之清偿是(注二二)。实则此种情形,于拍卖时应设定拍卖一物已足供清偿债权者,他物即不予拍定之条件,或依强制执行法第九六条规定办理为妥。
(丙)抵押物价值分担债权之计算方法关于此项计算方法,需先求得抵押物之价值,而其价值之计算方法已如前述,请参照之。其次,再计算各抵押物分担之金额。惟有下列问题值得研究:
例如甲为担保对乙一千万元之债务,由丙、丁分别提供子、丑地设定抵押权,倘庚在子地及戊之寅地上有第一次序抵押权,担保债权额为五百万元时,则子地抵押物之价值应如何计算。设子地卖得之价金为一千五百万元,而寅地估得之价值为五百万元,因计算子地之价值,必须扣除先次序之庚抵押权所担保之债权额,此项债权又因有寅地之抵押权为共同担保,故需计算庚在子地所能优先受偿之金额,此应按子地与寅地之价金比例计算之,即庚之担保债权五百万元×【一千五百万元÷(一千五百万元+五百万元)】,是为三百七十五万元。据此可知子地之价值为一千五百万元减三百七十五万元即一千一百二十五万元(注二三)。
共同抵押权中如有抵押物仅担保债权之一部者,例如甲为担保对乙一百八十万元之债务,由丙、丁、戊分别提供子、丑、寅地设定抵押权,各土地之价值依次为一百二十万元、八十万元、四十万元,但子地仅担保一百五十万元债权。此际,首先以子地设定之一百五十万元抵押权为共同抵押权,据以计算子、丑、寅地之分担额,就其余额三十万元,再由全额担保之丑、寅地依其价值比例分担之。准此计算,一百五十万元由子、丑、寅地依其价值按比例分担,子为七十五万元,丑为五十万元,寅为二十五万元,至其余额三十万元由丑、寅地按其价值比例分担,各为二十万元、十万元,两者合计,子、丑、寅地分担之债权额各为七十五万元、七十万元、三十五万元(注二四)。
两个共同抵押权之次序如有交错情形时,例如甲为担保对乙四百万元之债务,由丙提供子地设定第一次序抵押权,另由丁提供丑地设定第二次序抵押权,各土地之价值分别为一千万元、二千万元。又戊在子、丑地分别设定第二、一次序之抵押权,以担保一千二百万元之债权。此种情形似为民法所未规定,仅得依一般法理解决,亦即按乙未在丑地取得抵押权之状态计算分担额。准此而言,首先乙在子地之抵押权,子地之价值为一千万元,其分担额为四百万元。其次,就戊之抵押权以观,子地之价值为六百万元(一千万元-四百万元),丑地之价值为二千万元,故子地之分担额为二百七十七万元,即一千二百万元×【六百万元÷(六百万元+二千万元)】,丑地则为九百二十三万元,即一千二百万元×【二千万元÷(六百万元+二千万元)】,可见是将乙视为未在丑地取得抵押权。于子、丑地同时拍卖时,乙就子地之优先受偿额为四百万元,戊在子、丑地之优先受偿额分别为二百七十七万元、九百二十三万元。倘庚在子地取得第三次序抵押权担保债权额为一千万元时,其优先受偿额为三百二十三万元(一千万元-四百万元-二百七十七万元),且庚不能取得乙在丑地具有共同抵押权之反射利益(注二五)。
若子地先拍卖时,乙自可优先受偿四百万元,其余价金六百万元由戊受偿,庚则无可得分配。然庚于三百二十三万元范围内可代位行使戊在丑地之抵押权(见后述),至对于乙在丑地之抵押权,庚则无任何权利,已如上述。反之,若丑地先拍卖时,戊优先受偿一千二百万元,乙以第二次序抵押权受偿四百万元。而子地拍卖时,庚受偿一千万元,此与子地先拍卖之结果不同,实因抵押物合计之总价超过先次序共同抵押权之担保债权额,所产生之必然结果(注二六)。
惟乙在丑地之抵押权有时不能无视其存在,例如前段(?之第一段)之设例,乙之担保债权若为一千万元,而子地之价值仅为五百万元时,就戊之抵押权以观,子地之价值系零元(五百万元-一千万元所得为负数,故以零计算),丑地之价值系二千万元,故子地之分担额为零元,丑地之分担额则为一千二百万元,即一千二百万元×【二千万元÷(零元+二千万元)】,倘庚在丑地有第三次序抵押权,担保债权为一千万元时,于子、丑地同时拍卖之际,乙就子、丑地各分配五百万元,戊就子、丑地则各分配零元、一千二百万元,庚在丑地之分配额为三百万元(二千万元-五百万元-一千二百万元)(注二七)。
2、物上保证人及后次序抵押权人之求偿权
共同抵押权之各抵押物依第八七五条之一规定,各有其内部分担担保债权之金额,则于抵押权人选择就一个或部分抵押物声请拍卖,就其卖得之价金受偿之债权额,超过该抵押物应分担之金额时,为谋物上保证人间及后次序抵押权人之公平,民法遂采调整主义。第八七五条之三明定:为同一债权之担保,于数不动产上设定抵押权者,在各抵押物分别拍卖时,适用左列规定:一、经拍卖之抵押物为债务人以外之第三人所有,而抵押权人就该抵押物卖得价金受偿之债权额超过其分担额时,该抵押物所有人就超过分担额之范围内,对其余未拍卖之其它第三人供担保之抵押物,承受抵押权人之权利,但以该抵押物之分担额为限(第一款)。二、经拍卖之抵押物为债务人所有,而抵押权人就抵押物卖得价金受偿之债权额超过其分担额时,该抵押物之后次序抵押权人就超过分担之范围内,对其余未拍卖之债务人供担保之抵押物,承受实行抵押权人之权利(第二款)。据此规定析述如下:
(1)物上保证人间之求偿权(八七五之三)本款之求偿权人为抵押物经拍卖之物上保证人,且该抵押物卖得价金受偿之债权额超过其分担额者。亦即具有求偿权之物上保证人必须是其提供之抵押物,经拍卖后已失其所有权,而抵押权人就该抵押物卖得价金受偿之债权额,已超过依第八七五条之一规定计算之内部分担额。至抵押权人之担保债权究是受债权全部或一部之清偿,则非所问。其次,求偿权之相对人系抵押物未经拍卖之他物上保证人。至求偿之范围系求偿之物上保证人超过其内部分担额部分,且为受求偿之物上保证人就其抵押物,依第八七五条之一规定计算之分担额为限。例如甲为担保对乙六百万元之债务,由丙、丁、戊分别提供己有之子、丑、寅三宗土地设定抵押权于乙,均未限定各抵押物所负担之金额。嗣甲逾期未能清偿,乙遂声请拍卖子、丑二地,子地卖得价金为五百万元,丑地卖得价金为三百万元,此际,依第八七五条之一第一项第一款及第八七五条之二规定分配其债权分担额,子地为三百七十五万元,即六百万元×【五百万元÷(五百万元+三百万元)】,丑地为二百二十五万元,即六百万元×【三百万元÷(五百万元+三百万元)】。执行法院将此金额清偿乙之担保债权后,乙固以完全受偿,然寅地未经拍卖,如其估得之价值为二百万元,则其分担额系一百二十万元(八七五之一Ⅰ?),即六百万元×【二百万元÷(二百万元+三百万元+五百万元)】,依相同方式计算,子地分担额系三百万元,丑地系一百八十万元,则丙、丁分别可向戊求偿七十五万元(三百七十五万元-三百万元)、三十五万元(二百十五万元-一百八十万元)。又拍卖之数共同抵押物中如有为债务人所有者,于计算抵押物之分担额时,债务人者不计算在内,盖债务人抵押物卖得之价金应全部清偿担保债权,无分担额可言也(注二八)。
民法第八七五条之三第一款虽未明言,前段所述之物上保证人对他物上保证人有求偿权,而仅谓求偿之物上保证人「就其超过分担额之范围内,并以受求偿之物上保证人「抵押物之分担额为限,「承受抵押权人之权利,实则此系以承认物上保证人具有求偿权为前提,使求偿之物上保证人于求偿范围内,承受抵押权人之权利,因此生债权法定移转之效果,其效力与债权让与同(二八一、七四九参照),乃为确保求偿权所设之制度(注二九)。详言之,抵押权人对债务人之债权及对受求偿物上保证人之抵押权,于求偿范围内均当然移转于求偿之物上保证人。例如前段设例,乙对甲之七十五万元、四十五万元债权及乙就寅地之该部份抵押权均分别移转于丙、丁是。惟求偿之物上保证人行使此项权利,不得有害于抵押权之权利,自属当然(三一二参照)。又为避免物上保证人所得承受之共同抵押权人之抵押权,有被涂销之虞,似应从速谋保全之道(日民三九三参照)。
倘若求偿之物上保证人之抵押物上有后次序抵押权时,该抵押权人有无救济?按日本实务上于物上保证人对债务人有求偿权时(日民五、台民八七九参照),导入「物上代位借用之理论,认为依抵押权物上代位之规定,后次序抵押权人对物上保证人因求偿权所取得之抵押权,具有优先受偿之权(注三十)。虽然我国民法抵押权物上代位之适用,以抵押物绝对灭失为前提(八八一参照),但抵押物拍卖之结果,后次序抵押权原则上均归于消灭(强九七0参照),是其结果对后次序抵押权人而言,与抵押物之绝对灭失同,故解为后次序抵押权人有抵押权物上代位之适用,已非无据。况基于物上保证人既已将抵押物设定抵押权于后次序抵押权人,则该抵押物之交换价值自应由后次序抵押权人支配,该抵押物因拍卖而取得求偿权,此项求偿权乃抵押物交换价值之变形物,由后次序抵押权人支配,亦属合理(注三一)。且依第八七五条之三第二款所定保护后次序抵押权之意旨观之,解为物上保证人所取得之债权及抵押权,由后次序抵押权人代位取得,应属符合民法之规定旨趣。上述见解于物上保证人对他物上保证人取得求偿权者,物上保证人之抵押物上有后次序抵押权者,亦应有其适用。
(2)债务人抵押物上后次序抵押权人之求偿权(八七五之三)本款求偿权之主体为债务人所提供之抵押物上之后次序抵押权人,且该抵押物业经拍卖,而(共同)抵押权人就该抵押物卖得价金受偿之债权额,超过其依第八七五条之一规定计算之分担额者。惟不以该抵押物上共同抵押权之直接后次序抵押权人为限,凡为该共同抵押权之后次序抵押权人,而符合上述要件者,即足当之。甚至,后次序抵押权人系与共同抵押权同一次序,因异时拍卖之结果,该后次序抵押权受偿之金额少于同时拍卖者时,亦可包括在内(注三二)。其次,求偿之相对人为上述债务人,而该债务人所提供作为共同抵押权标的物之其余抵押物,尚未经拍卖。至求偿之范围系求偿之后次序抵押权人之抵押物,就其卖得之价金清偿共同抵押权人之债权额,超过依上述规定计算之分担额部分。计算此项分担额,应仅计算债务人提供抵押物之分担额,物上保证人者则不在其内,盖债务人抵押物上之后次序抵押权人对物上保证人并无求偿权也(详后述)。例如上述(1)之设例,设子、丑、寅土地均为债务人甲所有,子地除乙之第一次序共同抵押权外,尚有庚之第二次序抵押权,担保债权额为一百万元。兹乙仅声请拍卖子、丑抵押物,乙就其卖得价金受偿之结果,子地超过分担额为七十五万元,庚即得以此七十五万元为范围,就甲之寅地行使求偿权是。
本款之规定与第一款同,并未明言后次序抵押权人对债务人有求偿权,而仅谓就拍卖抵押物「超过分担额之范围内,对其余未拍卖之债务人供担保之抵押物,承受实行抵押权人之权利,然此实亦系以后次序抵押权人有求偿权为前提,为确保其求偿权而设之制度,故使后次序抵押权人于得求偿之范围内,承受实行抵押权人在其余未拍卖之债务人供担保抵押物上之权利。详言之,抵押权人对债务人之债权及抵押权,于后次序抵押权人得求偿范围内,当然移转于后次序抵押权人,即发生法定移转之效果(注三三)。
惟抵押物如为同一物上保证人所提供者,若共同抵押权人拍卖之抵押物上有后次序抵押权,而有本款所定相同之情形时,该后次序抵押权人对未拍卖之抵押物,可否主张本款所定相类之权利?鉴于本款规定意旨乃在调整共同抵押权之抵押物上后次序抵押权人之利益,是自应解为可类推适用本款规定,而采肯定之见解(注三四)。
(3)求偿权之保护物上保证人及后次序抵押权人依第八七五条之三之规定具有一定之求偿权,因此并在得求偿范围内,取得抵押权人对债务人之债权及抵押权,故对于将来可取得此项权利自有合理之期待。就此项期待权,法律应予如何之保护,即值研究。此在共同抵押权人就部分抵押物拋弃其抵押权,或发生混同时,即生问题。
?拋弃共同抵押权人如拋弃部分抵押物之抵押权时,例如前述(2)之设例,抵押权人乙拋弃对寅地之抵押权是。此际,后次序抵押权庚对于其将来因求偿权而可取得之债权及抵押权,有无救济之道?于共同抵押权人在抵押权实行前,拋弃部分抵押物之抵押权,致影响后次序抵押权人之求偿权时,日本实务上认为后次序抵押权人因对拋弃抵押物上之抵押权有代位权(日民三九二Ⅱ,台民八七五之三参照),故共同抵押权人于抵押权实行前,拋弃该抵押权且因而致其消灭者,则后次序抵押权人于该抵押权未被拋弃前可得代位之限度内,共同抵押权人无优先于后次序抵押权人之权(注三五)。例如依上述设例,乙拋弃寅地之抵押权,则乙于实行子地之抵押权时,就寅地卖得之价金于寅地之后次序抵押权人庚可得求偿之限度内(例如七十五万元),乙无优先受偿之权。日本学说上对于求偿权人应予保护并无异词,惟其方法如何则见解分歧(注三六)。惟学说上多数支持其实务上之见解,盖共同抵押物均为抵押人所提供时,于抵押权实行前,后次序抵押权人依法本有可承受之期待权,共同抵押权人如予以拋弃致侵害其此项期待权者,该共同抵押权人之优先受偿权自当然应受限制。此自类推适用第七五一条及第八七九条之一而言,亦可获致相同之结论。又共同抵押物为物上保证人所提供,而共同抵押权人有拋弃抵押权,致影响物上保证人之求偿权者,本于相同理由,上述见解亦应有其适用(注三七)。
混同共同抵押权人取得抵押物之一之所有权,或物上保证人之一取得共同抵押权时,即生所有权与抵押权之混同,基于保护后次序抵押权人或物上保证人将来之求偿权,故如有此等求偿权人存在时,应认该抵押权之存续,于上述求偿权人有法律上之利益,依第七六二条但书之规定,该抵押权自不归于消灭,此与前段所述抵押权之拋弃,实具有相同之理由(注三八)。
物上保证人与共同抵押权人间之特约物上保证人之抵押物有后次序抵押权存在,于共同抵押权人拍卖该抵押物而受偿后,该后次序抵押权人对其他未拍卖之抵押物如有求偿权者,物上保证人若与共同抵押权人约定在其与债务人继续交易期间,非经其同意不得行使共同保证人因清偿或其它原因所取得之权利,或其它相类之特约时,基于保护后次序抵押权人之期待权,应解为后次序抵押权人不受该特约之限制,至当事人间应受其特约之拘束则属当然(注三九)。
(三)限定各抵押物负担之金额时为同一债权之担保于数标的物上设定抵押权,如当事人以特约限定各抵押物应负担之金额时,各抵押物自应按其限定之金额,负其担保责任。例如甲为担保对乙一千万元之债务,就其自有之子、丑二宗土地设定抵押权,当时约明子地负担金额为六百万元,丑地负担金额为四百万元,则乙实行抵押权,拍卖子、丑抵押物时,就子地卖得价金应负担清偿之债权金额为六百万元,丑地卖得价金应负担清偿之债权金额为四百万元,纵子地卖得之价金不足清偿应负担之六百万元,就不足部份亦不得另就丑地卖得之价金于应负担之四百万元外,优先受偿。于乙仅拍卖子或丑地时亦同。此种限定方式,使担保标的物不致受过重之负担,是其利,然共同抵押权之危险分散作用尽失,则为其弊。而当事人所以愿特约限定各抵押物应负担之金额者,大抵系因各抵押物之价值够高,以累积抵押物交换价值之方式,已足实现共同抵押权之作用,于抵押权人已无不利之故。经此限定后,以使共同抵押权单独抵押化,严格言之,已非真正之共同抵押权。
上述限定需由抵押权人与抵押人约定为之,此与德国民法采分割主义,于第一一三二条规定债权人即有自由分配各抵押物应负担金额之权者,固有不同,与瑞士民法采限制主义,于第七九八条第二项系强制抵押权人应分配各抵押物所负担之金额者,亦属有异。惟此种限定乃当事人之权,自无须得债务人之同意,于抵押物上有后次序抵押权或其它利害关系人,而上述限定足以影响其利益时,例如限定抵押物负担之金额,已逾未限定时,依各抵押物价值之比例计算所应负担之金额者(八七五之一参照),似应得其同意。又此项限定已变更共同抵押权之内容,自应以书面为之,并办理登记后始生效力(七五八)。至其得为限定之时间,于抵押权实行前均得为之。再者,各抵押物所负担之金额应限定为若干,固属当事人之自由,然基于抵押权之从属性,一抵押物应负担之金额不得逾担保债权之金额,若各抵押物限定负担金额之总额超过担保债权额者,则无不可(八七五之一Ⅰ?参照),且限定之方式不以具体指明金额为限,约定按各抵押物价值之比例定之,亦在其例。
此外,尚有二点需加说明:其一,已限定各抵押物所负担之金额者(八七五之一Ⅰ?前段),经拍卖之抵押物为物上保证人所有时,该物上保证人对债务人仍有第八七九条之适用,自不待言。盖债务人乃终局应负债务履行责任之人。其二,拍卖之共同抵押权之数抵押物中如有为债务人所有者,且该债务人提供之抵押物,其限定之担保金额已达担保债权额,且卖得之价金又已足清偿担保债权时,亦有第八七五条第二项之适用。惟如此方能避免上述求偿权之问题。否则,即应依第八七五条之二规定办理,亦即按各抵押物限定之金额分配债权受偿之金额。
六相关问题之研究
(一)共同抵押权人之债权如有保证人保证其履行时,于保证人代为履行债务后,有第七四九条所定之权利,而物上保证人如代为清偿债务,或因共同抵押权人实行抵押权致失抵押物之所有权时,则有第八七九条之权利,前者为保证人对债务人之求偿权,后者则为物上保证人对债务人之求偿权,两者并各有分担部分(八七九Ⅱ、八七九之一、七五一参照),惟非本文范围,容于相关部分再行析述。
(二)共同抵押物如为第三人取得者,则生后次序抵押权人与抵押物第三取得人之权义关系问题。
1、债务人不动产之第三取得人与后次序抵押权人之关系抵押物(子、丑地)如均为债务人乙所有,子丑地价值均为二百万元,于设定抵押权于甲,以担保二百万元之债权(下称:基本型)后,其中一抵押物(例如子地)嗣为第三人丙取得时,若子地经甲先声请拍卖而受偿者,丙对乙有无求偿权,继而得行使甲在丑地之抵押权?又子地如有丁之第二次序抵押权(担保债权二百万元)时,丙与丁之求偿权关系究为如何?本问题首先所涉及者乃第三取得人丙对债务人乙有无求偿权及有无第三一二条之适用?按抵押物之第三取得人为第三一二条所称就债之履行有利害关系之第三人,应无疑义(六五台上七九六),取得债务人抵押物之第三人亦应作如是观。而为债务人清偿债务之第三人原则上对债务人应有求偿权,似为学说所是认(注四十),准此以观,丙如为乙清偿债务时,自有第三一二条之适用(注四一)。不仅如此,丙未为乙清偿债务,惟因甲实行抵押权致丙失去子地之所有权时,应认与清偿债务同,丙亦应有第三一二条之适用(注四二)。然丙如为担保债务(子地抵押权所担保乙对甲之债务)之履行承担人者,则无求偿权。且丙于买受子地时,已自价金中扣除担保债权额者,应认丙有承担担保债务(强九八Ⅲ但参照)或承担该债务履行之特约,于此情形丙亦无求偿权(注四三)。于承担债务时,如清偿之债权额逾其承担额者,于超过范围外之金额,债务承担人亦有求偿权,故丙清偿之金额如逾取得子地所扣除之担保价金时,就超过部分之金额,对乙亦应认有求偿权(注四四),此际,丙自有第三一二条之权利。兹以丙对乙有求偿权为前提,依丙取得子地是在丁取得抵押权之前或后,分析丙丁之关系:
(1)共同抵押权设定后,第二次序抵押权成立前,第三人已取得抵押物
例如基本型设例,丙于取得子地后,丁始取得抵押权是。于?异时拍卖时:倘子地先拍卖,而丙系以二百万元取得子地者,于甲优先受偿二百万元后,丙依第三一二条之规定得行使甲在丑地之抵押权,因之就丑地嗣后拍卖所得之二百万元丙固有优先受偿权,然此为丁抵押权之物上代位物,是以丁对此有优先受偿权,此与物上保证人抵押物上之后次序抵押权人同。倘丑地先拍卖,因债务人对第三取得人无求偿权,故子地上甲之共同抵押权因清偿而消灭,丁之抵押权则升为第一次序矣。?同时拍卖时:依第八七五条第二项规定,甲应就丑地卖得之价金优先受偿,是丙、丁之地位与上述丑地先拍卖之情形同。?至若子、丑地分别为第三人取得者,则其内部分担比例应依第八七五条之一规定定之。于未限定各抵押物之负担金额时,是按各抵押物价值之比例定之,各抵押物所有人之关系即应依第八七五条之二、第八七五条之三第一款规定办理。各该抵押物如有后次序抵押权者,其地位与物上保证人抵押物上之后次序抵押权人同。?设丙所取得者系丑地时,于异时拍卖且先拍卖者为丑地之情形,因丙就子地有第三一二条之权利,此项权利自不因丁其后在子地取得抵押权而受影响(注四五)。至其余情形可依前开所述推论之,不另赘言。
(2)共同抵押权设定后,第三人取得抵押物前,后次序抵押权人已成立抵押权例如基本型设例,丁于子地取得后次序抵押权后,第三人丙始取得子地之所有权,则于子地先拍卖时,丁依第八七五条之三第二款对丑地所具有之权利自不受影响。设丙所取得者系丑地时,其结论亦同,易言之,丁所享有之第八七五条之三之权利,系优先于丙享有之第三一二条之权利。可见丁之第八七五条之三第二款之权利不因丙嗣后取得抵押物所有权而受影响(注四六)。于本项情形下,其余各种情况之推论,均可依此原则而为适用。
2、共同抵押物为债务人及物上保证人或不同物上保证人所有时,与第三取得人之关系
例如基本型设例,若子地为戊所有,或子、丑地分别为戊、庚所有,嗣第三人丙取得其中之抵押物时,因物上保证人间有第八七五条之三第一款之求偿权,另对债务人有第八七九条之求偿权,而第三取得人对债务人则有第三一二条之求偿权,则物上保证人与第三取得人之关系如何,又抵押物上若有后次序抵押权人,更生第三取得人与该抵押权人之复杂关系。按第三取得人究系自债务人或物上保证人取得抵押物应予以区别,倘第三取得人是自债务人取得抵押物者,乃第三一二条适是用之问题,反之,倘是自物上保证人取得抵押物时,则属适用第八七五条之三第二款或第八七九条之范围,亦即第三取得人应继受前手之地位。因之,物上保证人对于自债务人取得抵押物之第三取得人有第八七九条之权利(该条之类推适用)。第三取得人是自债务人取得抵押物者,对于物上保证人则无求偿权。又第三取得人系自物上保证人取得抵押物时,对其他物上保证人应有第八七五条之三第一款之类推适用(注四七),对债务人则可类推适用第八七九条之规定(注四八)。可见第三取得人若系自物上保证人取得抵押物者,其地位与物上保证人同,第三取得人如系债务人取得抵押物者,则不影响物上保证人之权利,此不因第三取得人取得抵押物之时间为何而有异。至后次序抵押权人与第三取得人之关系,应视后次序抵押权系存在于债务人或物上保证人之抵押物上而定之。例如物上保证人抵押物上之后次序抵押权人得依物上代位之规定(见前述),就物上保证人对第三取得人之权利(八七五之三Ⅰ、八七九)行使其权利,债务人抵押物之后次序抵押权人对自物上保证人取得抵押物之第三人不仅无求偿权,且因物上保证人第八七九条之权利优先于后次序抵押权人之故,不问该抵押权系成立于第三人取得抵押物之前或后,第三取得人对债务人抵押物之上述权利亦优先于后次序抵押权人(注四九)。
3、共同抵押物为同一物上保证人所有时,与第三取得人之关系
共同抵押物为同一物上保证人所有者,应有第八七五条之二及第八七五条之三第二款之适用已如前述,因之,第三人嗣取得该抵押物之一者,其结果应与债务人之共同抵押物中有为第三人取得者相同(见前述1)。盖自物上保证人取得抵押物之第三人对其前手即让与抵押物之物上保证人有无求偿权,或第三一二条之权利,应依该当事人让与抵押物之契约内容或意思定之。至后次序抵押权人对他抵押物之第三取得人有无第八七五条之三第二款之权利,则应依该抵押权系成立在第三人取得抵押物之前或后而有不同(注五十)。例如基本型设例,物上保证人之丑地为第三人取得者,若子地(物上保证人所有)后次序抵押权系成立在第三人取得丑地之前时,于实行抵押权拍卖子地之后,后次序抵押权人对丑地之求偿权应不受影响,惟若系在第三人取得丑地之后时,因后次序抵押权人对物上保证人无求偿权之故,后次序抵押权人对取得丑地之第三人无求偿权,自属当然。又若丑地之抵押权先实行时,共同抵押权人倘已完全受偿,子地之共同抵押权消灭,该地之后次序抵押权次序因而升进。
(三)依第八七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应优先负担担保债权清偿之债务人抵押物,依上述分析可知,共同抵押权设定时及实行时均为债务人所有者固属之,设定时为债务人所有,实行时已为第三人取得者,亦包括在内,然设定时系物上保证人所有,实行时已属债务人所有者,一同,然该个抵押物上有后次序抵押全人亦同,然该个抵押物上有后次序抵押权人,且此项抵押权系成立于债务人取得抵押物之前者,应解为不在此限,盖后次序抵押权人之期待权应予以保护也。
(四)共同抵押权于最高限额抵押权亦有适用(八八一之十五参照),惟因最高限额抵押权之担保债权较为多样(八八一之一ⅠⅡ),各最高限额抵押权若所担保之债权有相同者,即认系共同最高限额抵押权时,将使各抵押权之法律关系非常复杂,而难以解决,故为使法律关系简单及明确化,似应认仅各最高限额抵押权所担保之债权范围完全同一,且最高限额亦属相同时,方有共同抵押权规定之适用。易言之,我国民法虽无日本民法第三九八条之十相类之规定(注五一),但似应作相同之解释为宜。
七、结语
共同抵押权之修正于民法物权编修正草案中,属重大者之一,方案经数度变更,争议亦多,草案虽已定案,由、司法院以八十八年五月十二日台八八法字第一八四四三号、八八院台厅民一字第零八六七五号函移送台湾立法院审议中,惟共同抵押权修正与否,仍有讨论之余地。若有修正之必要,亦亟须理论及实务界对修正案充分加以审验并提出建言,俾使理想与现实均能兼顾,亦即一方面能保障共同抵押权人之自由选择权,一方面又能使抵押物之担保价值可完全发挥,而共同抵押人及后次序抵押权人之利益并能得其平衡,他方面于实务上更不致有操作上之困难及麻烦,方为最佳上策。本文仅就基本问题加以说明,所见有限,旨在拋砖引玉,并使大家重视其中问题所在而已。又因行文简洁之便,引用修正条文时,本文均未标明修正草案字样,阅读之际请勿以为系已通过之现行条文,不便之处尚请海涵。注释以及参考书目:
凡未特别标明为国外民法条文的,皆为我国台湾民法典的相应条文(编者)
注一:我妻荣著,新订担保物权法第四二九页(岩波书店一九八三年十二月发行,下称:我妻,担保物权),佐久间弘道著,共同抵当?理论?实务第十页,(金融财政事情研究会平成七年五月发行,下称:佐久,共同抵当。)拙著,物权(下)第一七七页。吉野卫著,共同抵当第三页(兼子一、中川善之助监修,不动产大系第二卷第三六一页,下称:吉野,共同抵当)并谓:当事人与给付内容是否同一是认定债权是否同一之重要因素。
注二:此即系就共同抵押权之性质,采数复抵押权说(史尚宽著,物权法论第二八六页,下称:史著物权,李肇伟著,民法物权第四四三页,下称李著物权)。惟有不同见解,黄右昌著,民法物权诠解第二九0页,下称:黄著物权,曹杰著,中国民法物权论第二一0页,下称:曹著物权,采单一抵押权说,认为共同抵押权之标的物虽为数个不动产,然其抵押权只有一个,是为多物一权,乃一物一权主义之例外。郑玉波氏则采折衷说,认为共同抵押权可为单一抵押权,例如第八七六条第二项所定,以同一人所有之土地及建筑物为抵押者,即属适例,亦可为数抵押权,为同一债权之担保,先后就数不动产设定数抵押权即然(见氏著,共同抵押之研究,法令月刊第三四卷第七期第三页)。按德国民法第
一一三二条第一项第一句系以为同一债权之担保,于数笔土地设定一抵押权定义共同抵押权(总括抵押权,Gesamthypothek),瑞士民法第一民法第七九八条第一项亦明定:「数土地同属一人所有,或属于连带债务人所有,得为一债权设定一土地抵押权,故瑞士学者认该国之共同抵押权性质上系单一抵押权,德国学者多数亦采单一抵押权说(佐久,共同抵当第十四页),我国民法之规定,与之不同,故不能相提并论。又德国民法上之Gesamthypothek有译为总括抵押权者(清水诚著,共同抵当序论,加藤一郎,林良平编集,担保法大系第一卷第五九八页,金融财政事情研究会昭和六十年七月发行,下称:清水诚共同抵当),故中、日学者又称共同抵押权为总括抵押权。
注三:姚瑞光著,民法物权论第二六三页,倪江表著,民法物权论第三零六页(正中书局七十一年十二月初版,下称:倪著物权),佐久,共同抵当第十五页。
注四:清水诚著,共同抵当序论第六零一页另谓:共同抵押权尚有(一)实行容易化机能,因抵押权人可选择容易拍卖之抵押物拍卖也。(二)一体性确保机能,因建筑物与其基地共同设定抵押权时,请求一并拍卖自可确保其一体性,而提高其价值。
注五:德国民法第一一三二条第一项第一句:为同一债权之担保,于数土地上设定一抵押权(eineHypothek),各个土地就全部债权负其责任。
注六:瑞士民法第八一六条第三项:为同一债权就数土地设定抵押权者,抵押物变卖之执行,得同时对各土地为之,但变卖应依执行官署之命令,仅于必要范围内为之。佐久,共同抵当第十九页认为实务上依该项但书处理之结果,系采限制主义。果尔,我国强制执行法第九六条之规定似亦可扮演相同之功能。
注七:佐久,共同抵当第二十页。
注八:民法物权编修正草案原亦有采分割主义之议(法务部编印,法务部民法研究修正委员会物权编研究修正小组会议资料汇编(三十)第三九五页,下称:物权编研修资料汇编),但各抵押物负担之金额,于抵押权设定时不易分配,此尤于嗣后追加担保或转变型之共同抵押权为然,故研议再三不敢采取。
注八之一:基于债务人应终局负担全部债务之原则,于日本民法规定之体制下,有解为债务人之抵押物亦应优先负担担保债权之清偿(岛内龙起著,共同抵当论第五零四页,五一七页,东洋出版印刷株式会社一九六九年十月发行,道垣内弘人著,担保物权法第一六九页,三省堂一九九七年十月发行,下称:道内,担保物权,井上英治著,担保物权法第二四四页,法曹同人一九九九年二月发行,下称:井上,担保物权),铃木禄弥著,物权法讲义第二零零页,创文社昭和六十年三月发行,小林秀之、山本浩美著,担保物权法第一五八页,弘文堂平成十年八月发行。
注九:实务上不采调整主义之见解,请见七五台上一二一五(最高法院民刑事裁判选集,下称:选集第七卷第一册第二五六页)。惟史著物权第二八九页,李著物权第四三二页采不同见解。
注十:拙著物权(下)第一七九页。
注十一:郑著前揭文。又台湾高等法院七十六年法律座谈会汇编第一六二页认土地为二人共有,各人应有部分分别设定抵押权后,土地经分割为二笔,各取得一笔所有权之情形,抵押权人原则上对该二笔土地即生共同抵押抵权(详见拙著物权(下)第二七二页)。但基于共有物之分割无溯及既往之效力,似应认应有部分之抵押权仍存于原共有土地之全部为宜。
注十二:史著物权第二八八页,我妻,担保物权第四三六页,佐久,共同抵当第四一三页,日本新版注释民法(九)第六一九页(有斐阁平成十年十二月发行,下称:日本注释民法),川井健著,担保物权法第一四五页(青林书院一九八七年十月发行,下称:川井,担保物权)。惟严格而言,尚应扣除执行费用(其详请见吉野,共同抵当第三六八页)及其它优先权之负担,例如抵押物上已有次序在先之典权,其典价似应扣除是。
注十三:佐久,共同抵当第四一三页,我妻,担保物权第四三七页,日本注释民法(九)第六一九页。
注十四:物权编研修资料汇编(三十)下第六七零页。
注十五:物权编研修资料汇编(三十)下第六五一页个人之发言,我妻,担保物权第四四六页,松本崇著,共同抵当?实务第七零五页(前揭担保法大系第六九七页)。惟有认应按未拍卖之抵押物于拍卖时之价值定之,佐久,共同抵当第三八八页。
注十六:物权编研修资料汇编(三十)下第四七六页,刘宗荣委员之发言。
注十七:物权编研修资料汇编(三十)下第五页,主席之发言。
注十八;日本注释民法第六二六页,我妻,担保物权第四五八页,佐久,共同抵当第二九九页,柚木馨、高木多喜男著,担保物权法(第三版)第三八四页(有斐阁昭和五九年七月发行,下称:柚木,担保物权),铃木禄弥著,担保的制度?分化第八二八页(创文社一九九二年六月发行),近江幸治著,担保物权法第二一六页(弘文堂平成六年一二月发行,下称:近江,担保物权),吉田贞澄著,共同抵当(椿寿夫编著,担保物权法第七七页,法律文化社一九九六年三月发行,下称:吉田,共同抵当),高木多喜男著,担保物权法第二四零页(有斐阁一九九八年七月发行,下称:高木,担保物权)。日本最高裁昭四四、七、三民集二三、八、一二九七),亦采此见解,为该国通说所支持。
注十九;物权编研修资料汇编(三十)下第六一四页,杨委员建华及主席之发言。
注二十:日本注释民法(九)第六一七页。
注二一:佐久,共同抵当第三七六页,惟日本通说采应适用之见解,日本注释民法(九)第六一八页,柚木,担保物权第三七七页,近江,担保物权第二一三页,川井,担保物权第一四五页,高木,担保物权第二三三页。
注二二:日本注释民法(九)第六一八页。
注二三:日本注释民法(九)第六一九页。
注二四:同前注所引书,我妻,担保物权第四三九页。惟佐久,共同抵当第四六八页有不同意见。
注二五:佐久,共同抵当第四六零至四六二页,我妻,担保物权第四三八页,日本注释民法(九)第六二零页。
注二六:佐久,共同抵当第四六二页。
注二七:佐久,共同抵当第四六三页。
注二八:物权编研修资料汇编(三十)下第六零五页,主席之发言。
注二九:请参考第八七五条之三之修正说明。又承受抵押权人之权利,所生债权法定移转效果问题,请参考孙森焱大法官著,新版民法债编总论(下)第八九六、一零一四、一零一六页(八十九年八月著者发行)。
注三十:日本大判昭十一、十二、九民集十五、二四、二一七二,最判昭六十、五、二三民集三九、四、九四零。柚木,担保物权第三八四页,我妻,担保物权第四六零页,日本注释民法(九)第六二七页,佐久,共同抵当第二九九页,近江,担保物权第二一七页,吉田,共同抵当,内田贵著,共同抵当????物上保证人所有不动产?后顺位抵当权者?地位(别册?????,第一三六期,民法判例百选总则、物权,第四版第一四八页,一九九六年二月发行,此文对后一判决有详尽之评释)均支持实务之见解。惟有不同意见(见佐久前揭书第二九五页所引各家见解)。
注三一:陈洸岳著,双重保证与共同抵押(月旦法学杂志第六十期第十八页),亦有相类意见。
注三二:我妻,担保物权第四四三页,日本注释民法(九)第六二一页。
注三三:柚木,担保物权第四零七页,我妻,担保物权第四四九页。惟吉野,共同抵当(前揭不动产大系第三七三页)认为日民第三九二条第二项所定后次序抵押权人之代位,系后次序抵押权人得于一定限度内,行使先次序共同抵押权人于他不动产之抵押权,债权并不随同抵押权发生移转,因先次序共同抵押权人之债权已因清偿而消灭之故。因之,该项所定之代位乃抵押权与债权分离之单独移转。佐久,共同抵当第三一七页、三八二页亦认为:共同抵押权人与后次序抵押权人间利害关系之调整系共同抵押权人自由选择权之保障与后次序抵押权人所受不利益之调整,故为不生求偿关系下,抵押权之单独移转,此乃适用日民第三九二条第二项之物权法理代位。而共同抵押权人间利害关系之调整,则系为使共同抵押权人负担公平之调整,故于求偿范围内,债权与抵押权一并移转于清偿人(抵押物被拍卖之抵押人),此系日民第五零零、五零一条之债权法理之代位。后述二说似非无据,然就我国民法将共同抵押权人间之求偿权及后次序抵押权人之求偿权均规定于第八七五条之三,且修正说明亦皆叙明是求偿权,况如采后二氏之见解将造成抵押权与债权分离而为移转之现象,与第八七零条规定有违,似非所许。
注三四:日本最判平四、十一、六民集四六、八、二六二五,日本注释民法(九)第六三零页,吉原省三著,共同抵当?者所有者?异??场合?民法三九二条二项(奥田昌道等编集,民法学3第一四七页,有斐阁昭和五一年四月行),大冢值著,共同抵当权?目的不动产?同一物?保证人?属??场合?后次序抵当权?代位(前揭民法判例百选第一九零页)。
注三五:日本最判昭四四、七、三民集二、三八、一二九七,最判平四、十一、六民集四六、八、二六二五。
注三六:不同见解请见日本注释民法(九)第六二三页,共有四说:即1共同抵押权人拋弃抵押权须先得后次序抵押权人之同意说。2依抵押物价值比例计算拋弃说。3判例支持说。4对代位权人负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责任说。
注三七:我妻,担保物权第四五五页,佐久,共同抵当第三七一页,吉田,共同抵当第七五页,川井,担保物权第一四八页,近江,担保物权第二一五页,井上,担保物权第二四三页,道内,担保物权第一六八页,大冢直,前揭文。
注三八:我妻,担保物权第四五六页,柚木,担保物权第三八七页,日本注释民法(九)第六二四页,吉田,共同抵当第七六页,井上,担保物权第二四四页,道内,担保物权第一六八页,高木,担保物权第二三七页。
注三九:日本最判昭六十、五、二三民集三九、四、九四零。日本注释民法(九)第六二八页,内田贵前揭文。
注四十:孙森焱大法官前揭书第一零一四页。
注四一:史著,物权法论第二七七页,姚瑞光著,民法物权论第二六一页,黄麟伦著,代位清偿制度之研究第五四页(司法院印行,司法院研究年报第十八辑第五篇),拙作,物权(下)第一二四页。
注四二:我妻,债权总论第二五零页(岩波书店一九八六年四月发行),佐久,共同抵当第五零二页,黄麟伦前揭文(见注四一),惟黄文认为此际应类推适用第八七九条之规定。史尚宽著,债法总论第七六七页则采否定之见解。
注四三:我妻前揭债权总论第二四九页,我妻,债编各论(中)(一)第二八七页,佐久,共同抵当第五零二页,前揭注四一所引黄麟伦文亦有相同意旨之见解。
注四四:佐久,共同抵当第五零二页。
注四五:我妻,担保物权第四六二页,日本注释民法(九)第六三一页。
注四六:佐久,共同抵当第五二一页,我妻,担保物权第四六二页,日本注释民法(九)第六三二页,井上,担保物权第二四八页。
注四七:佐久,共同抵当第五四二页,第五四七页。
注四八:最高法院八三年度台上字第九四号民事判决。
注四九:我妻,担保物权第四六二页,高木,担保物权第二四二页,近江,担保物权第二一八页,道垣,担保物权第一七零页,井上,担保物权第二四九页。
1.1杂填土以及膨胀土
杂填土按照成分可以分为建筑垃圾土、工业垃圾土以及生活垃圾土。杂填土是由于人们活动造成的无规律积累物形成的,它具有厚薄不一、成分多样、颗粒不均匀、孔隙较大松散的显著特点。膨胀土具有失去水后收缩、遇到水变膨胀的特性,属于黏土。具有高度的塑造性,是部分地质工程勘察中的地基方案选择。
1.2饱和粉土和饱和粉细砂
饱和粉土和饱和粉细砂的特点有:结构松散,在静载作用力下能够保持较高的强度,但是在地震力或是振动力的作用下超孔隙水压增大,颗粒之间的作用力降低,土中排水不畅时可以使土悬浮,产生液化沉陷导致土的承载能力下降或地基发生失稳状态。应对于饱和粉细砂以及饱和粉土的液化程度和液化层分布范围进行查明。
1.3软弱黏性土
软弱粘性土是湖沼相和相泄湖海相三角洲的结合沉淀物,它在第四纪后期形成的软弱性土具有孔隙比大天然含水量高压缩性高抗剪强度低承载力低渗透性弱以及沉降稳定时间长的显著特点。
2地基基础方案的选择
地基方案选择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提高软弱地基的承载能力、消除地基土的振动液化沉陷影响、减轻膨胀土的胀缩性、消除黄土的湿陷性、防止沉降量过大及不均匀沉降的产生、防止剪切破坏使地基失稳、满足上部结构对地基的要求。
2.1杂填土和膨胀土
杂填土一般是由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原土压实。杂填土一般不宜采用天然地基,但在填筑年代超过5年后,性能稳定的工业垃圾和建筑垃圾均会达到一定的密实度。此类地基在采取上部结构刚度的措施和加强基础措施后,可作为一般建筑物的天然地基持力层,但其地基承载力应根据其它原位测试手段或载荷试验取得。对于局部厚度较小的杂填土,可采用表层压实法、重锤夯实法、换土垫层法或将填土挖除,将基础直接置于稳定的土层上。对于深度较大的杂填土,可采用复合地基处理或强夯法处理。对于有机质含量较多的生活垃圾当厚度不大时可挖除回填好土,对于厚度较大的生活垃圾不宜采用强夯法、表层压、换土垫层,应当采用桩基础。由于膨胀土质具有失去水后收缩,遇到水变膨胀的特性,因此影响膨胀土质的重要因素即是含水量。对于膨胀土质需要调查当地的区域水质条件和气候条件,分析土质的含水量不同压力作用下土质的自由膨胀率和土质的膨胀率,最后确定地基土的膨胀等级。根据当地的区域水质条件、气候条件的实际情况,处理地基的膨胀力,保持地基不受变形的影响。对需要处理的膨胀土,要考虑到地下水位以及湿陷程度对膨胀土的影响。在地下水位深、膨胀土较厚的情况下,可以利用地基土的上部,对基础进行浅埋工作,减小地基土的膨胀变形量。当膨胀土的厚度在2m~1m,膨胀土处于地表3m~2m之间时,可以采用全部挖出膨胀土的方法,挖出膨胀土后进行砂土或者灰土黏性土的替换。当膨胀土埋藏很深并且土质的承载能力不能满足高层建筑物的要求时,使用桩基础的方法解决。换土垫层方法用来处理膨胀土埋藏较浅并且土质厚度很大的情况。
2.2饱和粉细砂以及饱和粉土
当处理饱和粉细砂以及饱和粉土的液化地基土时,要根据饱和粉细砂以及饱和粉土的液化等级以及建筑物的特性进行综合确定分析,不能一接触液化场就消除液化沉陷的影响比如,可以不采取任何消除液化措施的是丁类建筑物的轻微液化场地和丁类建筑物的中等液化场地,对于丁类建筑物的严重液化场地需要进行上部结构和基础结构的处理,对于丙类建筑物的轻微液化场地和丁类建筑物的中等液化场地也需要进行加强上部结构和基础结构的处理,对于丙类建筑物的严重液化场地需要进行全部消除或部分消除液化沉陷的影响,此外也需要进行加强上部结构和基础结构的处理,对于乙类建筑物的轻微液化场地需要进行部分消除液化沉陷的影响或进行加强上部结构和基础结构的处理。对于那些全部需要消除液化沉陷的场地,在处理深度时要保持处理深度高于液化深度的下限,通过改善排水条件或增加土地的密实程度,可以有效的处理液化的地基对碎石桩进行振冲挤密或振冲置换时消除超孔隙水压以及增加土地密实程度的有力措施,还可以选用强夯法灌浆法对土地密实程度进行加大处理,在使用桩基础时可以将桩端降到液化程度以下来稳定土层。
2.3软弱黏性土
面积不大的或是埋藏不深的软弱粘性土可以进行挖掘处理或是采用基础加深的措施。对于厚度很大的软弱粘性土可以采用灰土桩垫层换土法,对于宽度小的基础可以选用条形地梁跨越。排水固结法可以作用于不含水砂层的软弱粘性土。
2.4天然地基
天然地基是地质工程建设中最优选用的地基种类。在地质工程建设中遇到天然地基时,需要结合基础形式以及地基的上部结构进行综合处理分析。天然地基的每层土层的地基承载能力以及物理力学指标有很大的差异,天然地基的土质都是经过沉积循环后成层出现的,首先要做到把上部承载能力强的土层当成天然地基的支持力层,然后对其下部卧层土层的承载能力进行验算,看看能否满足承载力的要求。当天然地基下部卧层土层的承载能力不能保证承载力的要求时,为了加大厚度,需要对基础进行浅埋处理,在这个过程中要保持冻土的深度小于支持力层土层的厚度。对基础进行加宽处理可减少上部结构的天然地基单位承载能力需求。地基的边坡稳定性、地基的变形程度、地基的承载能力是选择天然地基的三个必要条件。在地基土的质地比较均匀、地基土的压缩性小、地基土的承载能力高时,在保证地基承载能力的同时就可以保证地基的边坡稳定性以及地基的变形程度。
3结论
1.1专业定位不适应社会需求
专业人才培养不具有明确针对性,人才培养结构合理性欠缺,专业人才培养层次相对单一。造成这一问题根源是地方院校对行业企业实际需求不明,导致专业人才培养定位不清。毕业生虽然专业知识结构比较全面,但实际工作能力不强,无法满足企业实际需求。
1.2专业课程设置不合理
课程体系建设是地方高校软件工程未来走内涵发展道路的核心。从调研地方本科学校现有软件工程课程体系实情来看,传统“学术型”课程体系架构占据主导,“应用型”与“学术型”课程体系架构区分度不明显。
1.3教师队伍应用型能力欠缺
地方高校软件工程现有师资队伍的实践能力不足,专业教师参与企业生产科研活动的力度不够。双师型结构教师比例低于30%。
1.4专业人才就业率低与企业“无人可用”矛盾冲突明显
软件工程专业高层次应用技术和技能人才数量严重不足,同时应用技术和技能人才培养的学历层次不高不能满足企业实际需求。地方高校软件工程专业定位和人才培养目标不明确、教学方式方法缺乏科学性、系统性,实践教学体系不完善,没有与行业就业有效对接,导致培养的人才无法满足社会生产实际需求,导致“软件工程专业毕业生无职可就,软件开发行业以及相关软件应用单位招不到满意的员工”现状普遍存在。
2软件工程专业课程体系理论设计
以行业、企业实际对人才需求为引导,软件工程专业毕业生真实就业情况调查为依托,地方高校软件工程专业课程一线教师众多教学研究成果为参考,专业教师在企业挂职学习经验体会为借鉴,围绕地方高校软件工程专业课程教学体系存在事实问题,来对地方本科院校软件工程课程体系建设进行设计建设。设计建议如下:
2.1学科建设
以专业相关的行业、企业人才的实际需求和当前使用的主流开发工具或技术为依托来不断调整专业架构,优化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完善人才培养目标,对专业进行合理定位,系统性调整教学方式方法,从而实现以行业、企业对人才的需求来引导地方本科院校软件工程专业的学科建设。
2.2校企办学
学科建设以输出满足行业、企业需求合格的应用型人才为目标,通过校企联合办学,对学生进行定向培养、训练,专业课程体系嵌入资格认证课程模块,实训课程以企业开发项目方式贯穿培养环节以达到提高专业人才的实际动手能力。
2.3师资建设
采取教师企业挂职锻炼参与企业项目研究开发,共同承接开发项目等方式锻炼提高师资队伍实战能力。教师在企业实战经历和相关经验成果带入到日常的教学环节,不仅能促进专业教师学术、科研能力提升,还能够最大程度丰富、提高专业学科建设。
3三层结构课程体系建设
软件工程专业课程体系建设以工程教育理念为指导,项目实战为背景,社会需求为导向,提高学生专业素养、理论知识体系以及实践能力为宗旨。学生完整地专业培养环节结束后具有程序设计,系统分析,软件设计、开发,项目管理,网络和移动通信终端应用开发能力。
3.1基础理论
由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基础课程构成:
①公共基础课程主要涵括地方高校各现行必修公共课程,
②专业基础课程是专业课程坚实的理论基础,专业必修前导课程,是对软件工程专业基本“计算”概念理解、掌握,问题计算求解能力和构建中小规模软件系统综合能力的初步培养。
3.2专业理论
以市场对人才需求为导向、行业最新前沿技术为引领、专业骨干课程为核心、专业素质全面拓展和综合素养整体提高为目标来对专业主干课程进行建设,主要包括以下几类课程:
3.2.1面向行业认知能力培养课程主要包括对行业、企业认知学习以及计算机专业知识学习等专业认知方面课程。一般包括行业相关法律、法规,从业道德规范,行为准则,经营管理常规模式,软件项目开发流程等认知类课程。
3.2.2计算机编程与算法设计能力课程算法设计类课程主要包含离散数学、数据结构、算法分析以及数据结构课程设计等方面的课程;编程课程主要包含C语言程序设计、面向对象程序设计等传统程序设计语言课,还包括当下企业应用最为广泛的,最流行的技术前沿课程。
3.2.3软件工程专业系统分析课程系统分析能力课程主要包括操作系统、计算机网络,软件工程、数据库原理等系统类课程。
3.2.4系统实现与集成能力课程系统实现与集成能力方面课程主要包括网络编程、移动互联开发编程、编译技术、软件开发以及软件测试等课程。
3.3实践
以校企联合培养为手段,一至两学年时长为周期,贴近企业实际需求为指导,综合技能全面提高为目的来对专业学生进行实践能力培养,方式如下:
3.3.1校企共同建设实训课程以项目介入为主线,企业实际效益项目和高校产学研项目为实际授课主体。引进企业优秀项目人才或具有企业项目实战经验的教师来对专业人才展开课程实训,全面提高学生专业技能水平,综合素养。校企共同培养模式不但能够提高学生工程实践能力,知识转化生产实际速度,同时反向激发学生探究、学习知识的热情,最终提高就业竞争力。
3.3.2合作企业岗位实训针对毕业学生和部分专业老师做岗位综合实训:
①学生岗位实训:让学生真实参与企业项目实战,充分消化吸收前期所学理论和技能知识,进一步提升学生综合能力,为就业夯实基础。
②老师岗位实训:专业老师参与企业项目研发,并将企业项目开发经验和技术进行梳理总结、编纂成册,运用到实际日常教学环节,促进教学质量提高,有利于缩短理论转化实际成果周期。
3.3.3校企合作运用项目方式指导学生做毕业论文(设计)毕业论文(设计)是对学生的专业知识掌握程度与提升高度的一次全面的考核,同时也是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独立地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的一次全面的实训。但是传统的教育模式导致大多地方院校工科专业学生毕业论文流于形式,与实际脱节。通过与企业合作运用项目方式指导学生做毕业论文(设计)弱化学生对毕业论文(设计)的抵触情绪,可以进一步让学生了解行业企业实际运作规范及最新技术,进一步加强对学生实践和技能能力的培养,为毕业后从容就业夯实基础。
4结语
发达国家的土地整治技术比较成熟,土地整治中所涉及到的技术主要包括生态工程技术、环境影响评估技术、信息技术、规划技术、乡村景观保护与重建技术等。德国的土地工程始于13世纪,在土地整治技术方面一直处于世界领先地位,德国的巴伐利亚州现已普遍应用计算机数据处理技术,建立了土地整治信息系统(LE-GIS),将土地整治的各种数据、图件和权属状况等资料储存于该系统中。俄罗斯的土地工程技术可追溯到15世纪,1996年12月,在莫斯科通过成立“俄罗斯及独联体国家土地关系与土地整理问题国际研究会”,提出了统一进行研究和判定土地利用与土地整理的理论与标准,研究景观的、生态的土地整理设计理论和技术方法。澳大利亚的土地工程技术研究重点是因矿产资源开发引起的土地复垦问题,在土地复垦整治的计算机模拟方面取得了大量处于世界先进水平的科研成果,重视土地生态系统重建研究。Caya等将模糊专家系统模型(FuzzyEx-pertSystem)应用于土地整治后的土地重新安排中,使土地权属分配得到更多农户满意。使整治前后的所有地块总价值相等,是成功的土地整治工程,因而必须要对地块的价值进行评估,GIS技术在价值评估中有着很大的优越性。国外土地整治的上述技术已经比较科学、系统、规范,适应了土地整治实践的要求。我国土地整治起步较晚,有关土地整治技术的研究甚少,土地整治实践中非常缺乏技术支撑。我国急需从土地整治技术的工程化、标准化、信息化和系统化等方面构建土地综合整治技术支撑体系,我国土地整治技术的核心是景观设计与生态化整治技术。胡静等为实现运用信息化手段对土地整治项目建设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和预警,对提高项目管理效率提供了技术支撑,对土地整治工程项目建设监测管理系统进行了研究与设计,从建设一体化监管信息平台出发,构建了“中央—省级—县(区)级”三级动态监测管理系统;王金满等应用数字高程模型(DEM)原理,借助GIS软件的统计功能,研究了山地丘陵区坡式梯田土地整治工程量测算方法和流程,并为测算土地整治量提供了方法借鉴;叶艳妹等设计了农地整治中急需解决的路沟渠生态化技术和灌排沟渠生态化设计技术。2008年“十一五”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立项了首个土地工程研究项目“土地整理关键技术集成与应用”,对“土地整理规划、设计技术、土地整理工程施工关键技术、土地整理质量与生态监测关键技术、土地整理实施信息化管理技术、东部基本农田优质精细型土地整理技术、中部粮食主产区增量经济型土地整理技术以及西部生态脆弱区保质生态型土地整理技术”等进行了研究,这也充分说明土地工程技术研究适应了时展的需要和趋势。
2不同类型土地整治工程技术
目前,土地综合整治包括:
①对未利用地的开发利用,如根据需求和现状将未利用地改良为农地或建设用地;
②对已利用地的综合整治,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土地产值,如对农地的改良、配套,进行集约化利用,建设高标准农田;
③对现状土地进行土地市场一级开发支持经济建设,对污染、灾毁及破损土地的整治利用等。笔者基于长期的实践经验,结合实际提出了以下不同类型土地整治工程技术。
2.1非农用地转化为农用地工程
非农用地是指农业用地和暂时难于利用的土地(如戈壁、沙漠、高寒山地、裸岩、裸土等)以外的土地,通常包括农村聚落,大、中、小城镇,工矿区,交通运输、名胜古迹、旅游、疗养区,自然保护区等占用的土地。我国非农业用地约占国土中面积的22.9%。农业用地又称农用地,指直接或间接为农业生产所利用的土地,包括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养捕水面、农田水利设施用地(如水库、闸坝、堤埝、排灌沟渠等),以及田间道路和其他一切农业生产性建筑物占用的土地等。非农用地转变为农用地具有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的功能,有利于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促进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工程专项规划的指导下,根据土地的适宜性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对田、水、路、林、村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整治,对土地资源重新配置,可以实现资源的积极整合、有效利用以及资源集中集约化发展,有效地改善土地生态环境,实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非农用地转化为农用地的工程措施主要是土地工程。土地工程是对低效利用、不合理利用、未利用以及生产建设活动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进行整治,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活动。在工程中应遵循因地制宜、系统性、整体性和经济、生态与社会效益相结合的原则,主要内容包括成土、土地平整、土壤改良、灌溉及水利配套、电力、林业、道路等内容。在土地开发工程中应兼顾国家惠农政策,结合当地生产生活条件,因地制宜建设新农村,发展现代农业,如设施农业、观光农业和生态农业等。
2.2建设用地整备工程
建设用地,是指付出一定投资(土地开发建设费用)、通过工程手段为城镇村及工矿等各项建设提供的土地。它是利用土地的承载能力或建筑空间,不以取得生物产品为主要目的的用地。据土地所用权特点,建设用地整备工程,是指由政府或其授权委托企业,对一定范围内的现状土地(包括农用地、建设用地及未利用地)进行统一的征地、清表、整治、平整并进行适度市政配套设施建设,使之达到“三通一平”(通路、通水、通电和土地平整)、“五通一平”(通水、通电、通路、通讯、通气和土地平整)或“七通一平”(给水、排水、通电、通路、通讯、热力、燃气和土地平整),从而符合建设用地标准的过程。建设用地整备工程中的整治工程,主要指通过一定工程、生物或技术手段,使海域、沼泽或土质难以为建设用地所利用的土地达到建设用地的标准。例如,荷兰、日本、中国香港等地的填海造地工程,将原有的海域、湖区或河岸转变为陆地作为建设用地,需要围堰、基槽清淤、基坑填沙、填砂等工程;沼泽地区的地基承载力较低,当作为建设用地开发时,要注意采取降低地下水位、排除积水等措施,以提高地基承载力和改善环境卫生状况。
2.3污损土地改良改造工程
污损土地是指由人类活动或自然因素造成的土地污染和损毁,使土地完全或部分失去原来的使用价值和建设功能,包括污染土地和损毁土地。对污损土地进行改良改造区别于其他废弃地的改良改造,需要根据“因地制宜”原则,采取不同的技术措施去除污染物、恢复损毁土地,并通过污损土地利用评价,使其达到农用地或建设用地的使用标准。
2.3.1污染土地改良改造技术。污染土地是指人类活动或自然因素产生的污染物进入土壤并积累到一定程度,引起土壤环境质量恶化,对空气、生物、水体或人体健康产生危害,使其社会属性和自然属性受到影响的土地。污染土地改良改造技术是利用一定的技术措施,对污染土地进行改造使其恢复到未污染的水平。污染土地改良改造技术按地点可分为原位改良改造技术和异位改良改造技术。原位改良改造技术即对未挖掘的土壤进行改良改造;异位改良改造技术指对挖掘后的土壤进行处理的过程。土地污染改良改造按操作原理主要分为物理改良改造技术、化学改良改造技术和生物改良改造技术[。污染土地的物理改良改造是指通过物理过程的调节或控制,改变土壤的物理性状,使污染物得到有效控制,将污染物与土壤分离或转化为低毒或无毒物的改良改造过程。主要的物理改良改造技术有客土和换土技术、蒸汽浸提技术、玻璃化技术、固化/稳定化技术、电动力学技术、热处理等。污染土地的化学改良改造技术是指在污染土壤中加入化学试剂,使其与土壤中的污染物发生化学反应,如氧化、还原、酸碱、中和、聚合、沉淀等反应,从而使污染物从土壤中分离、转化、降解成无毒或低毒性物质。典型的化学改良改造技术有化学淋洗技术、氧化/还原技术、溶剂浸提技术、施入改良剂或抑制剂等。污染土地的生物改良改造技术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出现和发展起来的,主要是指依靠某些生物的活动和具有某些特的微生物,使土壤或地下水中的污染物得以清除或降解,使其转化为无毒或低毒物质的过程。它主要是利用土壤特定的微生物、根系分泌物、菌根和超富集植物等降解、吸收或固定土壤中的污染物,从而实现污染土壤改良改造的目的。狭义的生物改良改造仅指微生物改良改造,广义的生物改良改造包括微生物改良改造和植物改良改造,有时也包括动物改良改造。
2.3.2损毁土地改良改造技术。损毁土地是指由于自然或人为因素导致土地表土丧失或整个土地毁坏而造成土地第一生产力的丧失。损毁土地改良改造工程是通过工程技术手段对损毁土地进行改良改造使其恢复成可利用的有效土地,包括生境建设和群落建设两大内容。生境建设是对地貌的重塑和土壤改良培肥,其核心在于“造地”,为生物群落建造一个良好的生境。群落建设则包括植被重建和引入土壤微生物及动物,其核心内容是植被。对于凹型地貌的重塑,通常采用填充和客土的方式。对于凸型地貌重塑则采用土地平整、建梯田的方式。目前矿山开采造成的土地损毁较为严重,对于矿山损毁土地的地貌重塑一般采用“剥离—采矿—复垦”一体化工程技术,实现“边开采,边复垦”的良性循环。
2.4低标准用地提升工程
2.4.1低标准农业用地提升为高标准农业用地工程。高标准农业用地可定义为:一定时期内通过农村土地整治形成的设施配套、高产稳产、旱涝保收、节水高效、生态良好、抗灾能力强、与现代农业生产和经营方式相适应的耕地,包括高标准基本农田和其他高标准农用地。低标准农业用地变为高标准农业用地工程是通过对山、水、田、林、路的综合治理,使项目区的农业基础设施得到全面的改善和提高,达到发展现代农业的基本要求,使其能达到或基本达到:水源覆盖实现方田化,灌溉实现节水化,秸秆实现还田化,耕作实现机械化,施肥实现配方化,种子实现良种化,田间道路实现沙石化,农田林网实现网格化,田间种植实现规范化,农产品实现无公害化。
2.4.2低标准建设用地提升为高标准建设用地工程。高标准建设用地可概括为:以可持续发展思想为指导,遵循现有土地利用规划及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合理布局各业用地,调整优化用地结构,加强监管,通过科学技术增加对存量土地的各种投入,实现边际投入等于边际收入时土地使用价值最大化的利用状态,提高土地使用效率,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土地的需求,促使土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得到明显提高。高标准建设用地建设最终是为实现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而土地集约利用的前提是用地的合理布局和结构的优化完善。高标准城市建设要按照城市建设规划,合理调整城市各业占地布局,严格控制大面积囤地现象,提高城市土地利用效率。高标准农村建设可按照新农村建设标准,对原有农村建设用地进行合理规划布局,减少或消除农村大片闲置地,消除空心村,做好土地复垦工作。对旧工矿用地进行考证,对废弃区进行生态修复,拆并不合理采矿区,做好原矿用地生态修复工作。
3未来土地整治工程技术的发展趋势
21世纪土地整治工程技术最为显著的特点是使规划、设计、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信息、监测及标准规范等不同领域进行有效交叉和融合,通过系统集成与自主创新,使土地整治工程技术得到全面提升。未来的土地整治工程技术将以提高土地质量和改善生态环境为主要目标,实现从注重数量向数量、质量、生态管护并重的方向转变。具体发展方向主要包括:土地整治技术将向的综合化和集成化发展;土地整治工程技术将全面和深入的应用信息化;利用计算机仿真和模拟土地整治生态变迁;土地整治多源异构数据整合与互操作技术等领域的技术开发和工程化研究;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向生态化、智能化、节水节地型和可视化发展;质量型和生态型土地整治技术将实现针对性、高效性和最优化;土地整治的景观重塑和恢复工程技术;土地整治监测将从注重数量监测向数量、质量、生态和效益监测发展;土地整治的施工技术实现可持续发展和利用。
3.1农田建设工程技术发展趋势
传统的土地整治因缺少先进的工程技术支撑,导致农田路沟渠使用寿命短,土地平整质量难以满足现代化农业发展的需要,部分耕地生态环境质量退化。再加上因不同地区、不同土地类型和不同利用方式对于诸如沟渠、道路设计强度、建设材料、成分配比、施工工艺、使用周期等要求均有明显差异,对一些关键景观断裂点的修复也缺少精细化的工程技术支撑,这些均影响土地整治的可持续性和工程效益的发挥。因此,研发新的适应农田建设的规划与设计技术,提出专门的精细化土地平整工程技术,应用激光技术进行土地精细平整作业,自主研发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新材料、新产品与施工工艺,增强高标准基本农田保育工程能力等领域将是未来农田建设工程技术的主要发展趋势。
3.2矿区土地复垦工程技术发展趋势
发达国家把复垦工程作为矿区开采的一部分,十分重视矿区生态恢复、景观重塑、生物多样性保护、可持续土地复垦、复垦工程与周边景观协调以及复垦土地的跟踪监测与评价。因此,矿区复垦土壤的地表稳定与侵蚀控制技术、土壤结构破坏与污染的重构与修复技术、防治矿山生态灾害技术、植被重建与生态恢复技术及土地复垦与生态重建的集成技术等是未来矿区土地复垦工程技术的主要发展趋势。
3.3污染土地修复工程技术发展趋势
发达国家污染土地修复工程主要采用实验室研究—中试或现场试验研究—大规模工程应用的基本模式,修复基质由单一的土壤修复过渡为土壤和地下水综合治理,修复技术涵盖了物理、化学及其生物修复类型。因此,研发绿色可持续单一修复工程技术、多种修复方法耦合联用技术、研制专用修复设备和药剂产品是污染土地修复未来发展的趋势。
3.4土地整治工程技术标准发展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