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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强渔业养殖与增殖管理,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促进现代渔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管辖范围内从事渔业养殖与增殖及其他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渔业养殖与增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护水域环境和生态安全,促进渔业养殖与增殖的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协调本辖区内的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水产品质量安全责任目标考核制度,对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渔业养殖与增殖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渔业养殖与增殖的相关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卫生、水利、畜牧、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和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做好渔业养殖与增殖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康养殖和无公害水产品生产制度。引导、推广水产品标准化生产,鼓励和支持生产绿色、有机水产品。
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渔业养殖与增殖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推广先进技术和优良品种,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支持、引导养殖单位和个人依法组建或者加入渔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渔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加强自律管理,为成员及时提供生产技术服务,建立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健全水产品质量安全控制体系。
第二章养殖管理
第七条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海洋功能区划,编制水域滩涂养殖规划和渔业苗种生产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根据全省水域滩涂养殖规划,编制本行政区水域滩涂养殖规划,按规定报经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渔业苗种生产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经营性渔业苗种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渔业苗种生产许可证。未取得渔业苗种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经营性渔业苗种生产活动。渔业苗种生产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九条渔业苗种应当采用人工培育方式获得,不得使用天然苗种进行养殖;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渔业养殖调查评估制度,科学划分渔业养殖区域,合理确定养殖容量,适时调整渔业养殖区域布局,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渔业养殖的,应当依法取得养殖证。
第十二条渔业养殖用水应当符合渔业水质标准,养殖场所的进排水系统应当分开,养殖废水排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从事渔业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养殖用水水质监测,养殖用水水源受到污染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经净化处理达到渔业水质标准后方可使用;污染严重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鼓励单位和个人采用节水、节能、环保的方式从事养殖活动。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完善水产品质量检测机制和水产品药物残留监控制度,定期组织对水产品药物残留进行检测,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
第十四条从事渔用兽药和渔用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在渔业养殖中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药品、生物制剂、防腐剂、保鲜剂,渔业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执行。
禁止使用假、劣渔用兽药。禁止将原料药直接用于渔业养殖或者向养殖水域直接泼洒抗生素类药物。禁止销售含有违禁药物或者药物残留量超过标准的水产品。
第十六条渔业养殖单位应当建立水产品生产记录,对渔业养殖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使用和停用日期,疫病发生和防治情况以及收获、捕捞日期等进行如实记载。水产品生产记录应当保存2年。
鼓励从事渔业养殖的个人建立水产品生产记录。
第十七条因工程建设占用水域、滩涂,给养殖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的,由建设单位依法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和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章增殖管理
第十八条渔业增殖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因地制宜、保护生态、分级实施的原则,通过放流、底播、移植、投放人工鱼礁以及划定渔业增殖保护区等方式,涵养渔业资源,实现可持续利用。
第十九条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渔业资源状况和水域特点,编制全省渔业增殖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省渔业增殖规划,编制本辖区的增殖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渔业增殖实行项目管理制度。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渔业增殖项目的实施和监督,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渔业增殖管理机构承担。
渔业增殖项目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渔业增殖专项资金,并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对渔业增殖工作所需经费给予保障。
渔业增殖受益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应当专项用于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
第二十二条渔业增殖应当使用本地原种亲本及其子一代,不得使用外来物种、杂交种、转基因种和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亲本或者苗种。
用于养殖的渔业亲本、苗种和成体,不得擅自投放到自然水域。
第二十三条建设人工鱼礁应当按照渔业增殖规划要求,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本底调查和可行性论证,并向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
禁止使用有毒、有害和其他可能污染水域环境的材料建设人工鱼礁。
第二十四条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省渔业增殖规划,在渔业增殖水域设立保护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未经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渔业增殖保护区从事捕捞生产。
第二十五条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有关专家,对渔业增殖生态安全进行评估,并采取措施,确保水域生态安全,防止对水域生态环境、生物资源种质等造成不良影响。
因开发利用水域、滩涂造成渔业生态损害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生态补偿。
第四章防疫管理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制,加强水生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监督管理工作。
水生动物防疫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证件。
第二十七条从事水生动物的苗种培育、养殖、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水生动物防疫条件。
水生动物及其产品应当依法进行检疫;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必须强制补检。
经检疫不合格的水生动物及其产品,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无法作无害化处理的,应当予以销毁。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必要的渔用兽药、医疗器械等应急物资储备制度,为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性重大水生动物疫病提供保障。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水生动物疫病或者疑似疫病的,应当立即向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疫情报告,应当根据疫情,按规定程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启动水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第三十条因预防、控制重大水生动物疫情,采取捕杀、消毒、隔离或者销毁措施,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责成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渔业环境监测体系,加强渔业水域环境监测,保障渔业养殖与增殖水域生态安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入海和入湖河流水质的检测管理,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和提高入海和入湖河口的水环境质量。
第三十二条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组织有关专家,对可能影响水产品质量安全的潜在危害进行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措施。
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水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水产品质量安全状况、渔业水域生态状况以及水产品病害、养殖容量等信息。
第三十三条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会同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省渔业生产发展需要,制定有关渔业养殖与增殖的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
销售的水产品必须符合水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运输、销售水产品过程中,不得使用违禁药物。
有毒赤潮发生区域内的水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采捕和销售。
第三十四条水产品生产单位以及从事水产品收购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单体或者批次的水产品进行包装标识,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和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
禁止伪造或者冒用无公害水产品、绿色食品、有机水产品标识;严禁销售不合格水产品。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工作。在监督检查中,可以对生产、销售的水产品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水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查阅、复制与水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对经检测不符合水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水产品,有权查封、扣押,并可以责令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召回其水产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产经营者违法行为记录制度,对违法行为的情况予以记录并公布。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渔用兽药使用和渔用兽药残留检测的监督检查工作,及时查处渔业养殖过程中的违法用药行为。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违法生产、销售渔用兽药或者违法生产、销售、使用渔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应当及时通知同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由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七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对水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渔业养殖与增殖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揭发和控告。有关部门收到检举、揭发和控告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使用天然苗种进行养殖生产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渔业苗种和水产品,并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渔用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渔用兽药的,由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渔用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生产、经营的渔用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渔用兽药)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渔用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
生产、经营假、劣渔用兽药,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渔用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渔业苗种和水产品,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使用外来物种、杂交种、转基因种和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亲本或者苗种用于渔业增殖的,处以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擅自将用于养殖的渔业亲本、苗种或者成体投放到自然水域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擅自采捕或者销售有毒赤潮发生区域内水产品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电站建设完毕,正常蓄水水位高程1240米,水库面积189.1平方公里,总库容149.14亿立方米,云南最大的百里长湖将呈现在世人面前,*库区良好的水质和生态系统,是发展水产养殖业的宝贵资源。对此,云南思广正大投资有限公司决定立足库区水资源优势,实施*库区生态渔业养殖项目。2008年10月至12月,由省农业厅渔业处牵头,云南思广正大投资有限公司与临沧、保山、大理签订了合作开发协议。2009年1月,云南思广正大投资有限公司在××县注册了子公司——云南*生态渔业有限公司,经营管理*库区生态渔业养殖项目。云南*生态渔业有限公司注册资金1000万元,购买龙湖宾馆作为公司的办公场地,下设综合部、财务部、营销部、守护部和技术部,拥有公司员工56人,制定了部门的工作职责和工作制度,有条不紊地开展工作。2009年初公司兼并澜沧江、黑惠江的合法渔船和渔民,建立了守护中队、守护站,配置防护设施,开始对库区水域开展守护工作。受省农业厅的委托,从2009年1月31日(正月初六)开始,公司组织增殖放流工作,到目前,共向库区投放优质鱼苗800吨。
该项目以生态养殖(大面积)与网箱养殖相结合,通过不断提升水产品质量,创品牌,建网络营销市场,实现农民增收,企业增效、带动库区周边农民脱贫致富为奋斗目标。力争年产值超亿元,使云南*生态渔业有限公司发展成为省级农业龙头企业,增强云南水产品在国内国际市场的整体竞争力。根据资源状况和项目奋斗目标,项目的建设内容为:建设28万亩规模化生态养殖基地,建设200亩生态网箱养殖试验示范基地;推进大面积网箱养殖;建设鱼饲料厂、鱼粉厂和鱼片加工厂。项目概算总投资5亿元,鱼片加工厂年生产能力20000~80000吨。
项目周期计划为10年,前期3年(2008年10月至2011年10月),中期5年(2011年10月至2016年10月),后期二年(2016年10月至2018年10月)。2009年5月至10月,做好项目的立项、报批,做好市场调查和市场分析,为生态养殖和网箱养殖提供科学依据;2009年10月至12月开始试验生态网箱养殖;2010年1月至3月推广网箱养殖;2010年4月至8月,做好鱼饲料厂、鱼粉厂和鱼片加工厂的项目论证、选址、图纸设计、工程招投标;2011年9月至12月完成建设工程;2011年10月在国内市场建设*生态渔业专卖店,进行网络销售。
二、总体估价
(一)项目关联度大、拉动力强,社会效益好
项目涉及大理、保山、临沧3州市,南涧、巍山、××、昌宁等8县市,含盖农业(养殖)、工业(鱼产品加工、饲料加工)和商业服务三个领域,与澜沧江流域的生态环境和旅游业发展息息相关,是农工商一体化、产供销一条龙、关联度大、拉动力强的农业产业化项目。
实施好该项目,可提高库区水资源的利用率,实现规模化、集约化养殖和加工可节约资源投入,有利于组织统一管理和技术提高。项目的实施能够解决大批库区失地农民和其他富余劳力就业,缓解社会矛盾,增加农民收入,扩大税源。
(二)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实行科学管理模式
该项目以云南思广正大投资有限公司为投资主体,由云南思广正大投资有限公司的子公司——云南*生态渔业有限公司负责项目实施,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建立了产权清晰、责权明确、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渔业公司按照现代企业管理模式,设立了综合部、财务部、营销部、守护部和技术部,制定了部门工作职责和工作制度,计划走规模化经营、科学管理、商品化生产、网络化销售的道路,为项目顺利实施提供了制度和管理方面的保障。
(三)前期工作动作迅速,工作扎实
从2008年10月至今,半年的时间,项目单位就完成了与三州市签订合作开发协议,组建了云南*生态渔业有限公司,购置了办公场地、兼并澜沧江、黑惠江合法渔船和渔民、购买巡逻艇、捕鱼船建立了守护中队、守护站,向库区投放800吨优质鱼苗等前期工作,并开始建设项目的立项和报批工作。可谓动作迅速,工作扎实。
三、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请县政府建立项目协调开发领导组,有效开展项目建设。
(二)请县政府进一步完善渔业行政执法机构,切实加强渔政执法管理,打击黑恶势力,确保库区安全稳定。
(三)将项目纳入临沧市的重点招商项目,享受相应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四)请支持项目立项工作,积极争取国家农业项目补助和库区周边农民的扶持资金。
(五)请县政府协调库区乡(镇)、村委会大力发动库区农民参与网箱养殖培训和生产。
四、意见、建议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库区生态渔业养殖项目,是关联度大,涉及面广,带动作用强的建设项目,由于拥有28万亩库区水资源优势,引进广东等沿海地区的养殖技术,运用现代企业的管理模式,项目市场情景良好,开发潜力巨大。实施好该项目,可以提高*库区水资源的利用率,拓展就业渠道,增加农民收入,扩大地方税源,促进企业增效。但由于项目建设内容广博,项目周期长,资金投入大,在实施过程中难免有一些不确定因素,加之项目处于启动阶段,渔业养殖在*库区是新生事物,有一个探索、了解、接受的过程,因此,县委、政府应给予高规格的重视,库区乡(镇)党委、政府、村委会和相关部门对项目的引导、帮助、支持、宣传是整个项目顺利实施的前提和基础,这一点显得十分必要。同时我县应将该项目作为继茶叶、核桃、烤烟、蚕桑以后的重要产业来培育,政策上给予着重倾斜,精力上给予重点保证,资金上给予优先保障,确保建设项目顺利实施。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库区渔业养殖项目实施工作,从细节做起,高质量服务,把它作为破解“三农”问题的重点项目来抓,作为围绕以提升实现“三个核心”指标和推进“三化”进程的优势项目来扶持。
(二)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为抓好项目实施工作,县政府成立*库区生态渔业养殖项目协调领导小组,由县长任组长,分管农业、工业和招商工作的副县长任副组长,农业局、发改局、招商局、国土局、建设局、经济局、商务局、环保局、交通局的主要领导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工作职能,抓好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相关工作,农业局负责抓好宣传发动、组织网箱养殖技术培训和渔政执法工作;发改局负责项目论证、项目立项、转报审批和鲜鱼最低保护价制定;招商局负责落实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提供宽松的投资环境;国土局和建设局负责饲料加工厂、鱼粉厂和鱼片加工厂的选址、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报批手续;环保局负责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和库区水环境监测、保护;交通局负责水运管理;商务局协助*渔业公司做好鱼产品营销和申办进出口经营许可证;经济局负责项目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三)营造宽松环境,提供优质服务
1、涉及该项目的证照办理、项目立项、报批手续,能减化的尽量减化,能变通的尽量变通,费用能减免的坚决减免,不能减免的一律按下限收取,努力打造成本凹地,服务高地。在公司驻地设立公安执勤点,同时与渔政执法队有机结合,为公司的生产生活提供有序良好的环境。
2、把*库区生态渔业养殖项目列入××重点招商项目,享受已有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必要时在特殊情况下给予特殊的政策。并积极帮助申报临沧市重点招商项目。
3、把云南*生态渔业有限公司列为××县重点保护企业,颁发《重点保护企业》匾牌,实行重点保护,为公司负责人(法人)颁发外来投资者绿卡,提供“绿卡”服务。不得随意对公司进行除法律法规以外的检查、评比,确需进行的须经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的同意。
4、积极帮助云南*生态渔业有限公司申办进出口经营许可证。
5、安排县渔政执法机构尽快进入*库区开展工作。积极请示汇报,争取省渔政执法总队在*库区设立渔政执法中队,切实加强渔政执法管理。
6、在饲料加工厂、鱼片加工厂投产运营后,积极帮助*生态渔业有限公司向县公安部门协调,在*生态渔业有限公司设立一个治安值勤点。
关键词 渔业养殖;预防污染;对策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受内源性因素和外源性因素的影响,渔业水体污染情况十分突出,内陆渔业养殖水域污染事故时有发生,给渔民造成了惨重的损失,制约了渔业经济的发展,也影响了社会稳定。为了切实保护渔民的合法权益,积极扶持弱势产业,维护水环境的生态稳定,加快渔民增收致富的步伐,积极构建和谐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渔政机构要加大对排污单位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不断加强自身队伍建设,认真履行法定职能,努力提高渔政队伍保护渔业环境的执法能力,加强渔民维权能力和自我防范的意识,充分体现“依法治渔、强化管理、公正严明、服务渔业”的宗旨。为预防渔业养殖水域污染事故的发生,结合工作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管理对策。
1提高排污单位保护环境的法律意识
为了做好渔业水域预防污染的工作,渔政机构的执法人员要经常深入污水排放单位,重点宣传渔业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依法治污的重要性。发挥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利用媒体曝光的已经追究了相关人员责任的污染事故,作为典型教材来教育和警示排污单位,帮助他们提高思想认识和法律观念,并能换位思考问题,认识到提高经济效益不能以牺牲环境和渔民的利益为代价,要舍弃先污染后治理、争功近利的旧观念,树立先治理无污染、从长计议的新思维,要对社会负责,给后代留下一方净水。要消除排污单位对超排污水存有的侥幸心理,促使其吸取“亡羊补牢”的教训,用科学的发展观来治理污染。通过对排污单位多渠道、多手段、多方式的宣传,提高了他们对保护渔业环境重要性的认识,增强了他们防治污染的法制观念和社会责任心,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渔业污染事故与2006年同期相比下降了80%,渔业养殖呈现了良好的发展态势。
2提高渔政队伍保护渔业环境的执法能力
针对这项执法难度大、业务技术要求高、责任心强的工作,渔政执法人员要坚持“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不断加强政治思想、道德素养、业务水平建设,努力学习渔业环境保护的法律知识和渔政执法的实体法。因管理工作的需要,执法人员经常和排污单位打交道,要有所为、有所不为,严格遵守农业部渔业行政执法的六条禁令,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要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强化执法能力,提高执法水平,完善执法措施,内强素质,外树形象;要善于把握工作的切入点,找准突破口,实行针对性有效管理。为了适应当前预防污染工作的需要,要核准渔政机构检测水质的法定资质,充实水环境监测的专业人才;执法人员要经常到养殖水域监测、监视和评估水质状态,对上游来水及水源要加强监控,到了汛期要让渔民对养殖水体加强防护措施,为及时有效地防止污染并推广无害化养殖提供科学依据和技术支持,为实现渔业的可持续发展和生态稳定,减轻渔业污染危害奠定基础。
3履行法定职能,加强对排污单位的监管力度
《环境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环境保护部门和海事、渔政管理机构进行检查时,根据需要可以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下列情况和资料……”根据上述规定,为了确保渔业水环境的安全,渔政机构要促使排污单位认真遵守水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执法人员要经常深入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要了解他们的生产原料和排污成分,及时查清污染源、污染物和危害程度,发现问题及早解决,防患于未然。《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造成渔业污染事故的,应当接受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的调查处理。”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造成渔业污染事故……由事发地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处以罚款。”上述法律条款明确了渔政机构的调查处理职能。为了依法维护弱势渔民的权益,有效地预防水质污染,渔政机构要依照法律程序,充分利用法律手段来制约违法排污活动,加大对排污单位的行政处罚力度,让其痛定思痛,吸取深刻教训,促使其积极治理污染。
4领导重视,加强配合,综合治理
关键词:渔业养殖者 合法权益 保护对策
《渔业法》第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养殖生产的技术指导和病虫害防治工作。”为了大力发展水产养殖业,提高养殖效益和水产品质量,规范养殖行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执法管理工作,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强化执法效率,创造和维护良好的渔业养殖秩序,依法打击侵害养殖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努力增强养殖者的法律观念和维权能力,积极鼓励养殖者充分利用现有水域滩涂资源发展水产养殖业。本着“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的发展思路,用科学发展观实现依法兴渔、科技兴渔、以渔富民的目标,带动地方经济的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在当前新形势下,保护内陆水域养殖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养殖渔业的健康发展,需要着重抓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增强养殖者的法制观念,依法规范养殖行为
为了促进养殖业的快速发展,减轻养殖者的负担,增加渔民的收入,渔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养殖者法律法规的培训和指导,开展送法入户活动,让养殖者懂法、守法和依法养殖,强化养殖者的渔业安全生产意识;让养殖者明白国家鼓励发展养殖业的方针、政策和对水产养殖水域滩涂实行养殖证制度的重要性。只有持证养殖,合法权益才受法律保护。养殖权是养殖者依据法律规定在一定水域滩涂从事水生动植物养殖的权利,为了保护水域滩涂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养殖者在取得租赁、承包、使用养殖水体的养殖权时,应当签定承包合同或养殖协议,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力、责任和义务,必要时可聘请律师代为办理并进行公证,依法完善养殖措施,以有效规避养殖纠纷,减少麻烦,放手大胆地从事养殖生产。只有不断提高养殖者的法律意识,使其熟知国家发展养殖渔业的政策,养殖者的合法权益才不会受到侵害。
2增强依法行政的责任心,努力创造良好的养殖环境]
渔业养殖环境的好坏直接影响着水产业的发展,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行使法律赋予自身的权力。坚持依法行政,执法为民;坚持勤政清廉、亲民安民富民;做养殖者维权的使者,不辜负渔民的期望。对国家确定的重点养殖水域要加强监督检查,加大执法力度,利用广播、电视、电影等媒体,宣传大力发展养殖渔业的重要性,提高人们自觉尊重他人养殖权的法律观念,对干扰养殖渔业生产秩序,偷捕、抢夺他人养殖水产品,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造成他人损失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决不姑息迁就,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对养殖水体造成的污染事故,要及时采取行政措施、法律措施、经济措施,并按照《渔业污染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调查取证,核算损失,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依法为养殖者挽回损失。努力维护良好的养殖环境和渔业生产秩序,真正体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积极为养殖渔业的发展保驾护航。
3增强养殖者的技术水平,转变养殖效益的增长方式
渔民的养殖效益提高了,才有推动养殖渔业快速发展的源动力,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科技扶持力度,对养殖大户要定期开展技术培训,抓点促面,带动整体,发挥部门优势,把先进的养殖技术和管理模式送到渔民手中,强化高效渔业基地建设。抓住3个转变不放松:即从产量速度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从无标生产向标准化生产转变;从分散单一型向规模集约型转变。让养殖渔民从中受益,坚持以养为主,推广生态养殖,指导养殖者科学防治鱼病,禁止滥用药物,影响水产品质量,以渔养水,以水养渔,优化养殖结构,发展特色渔业、高效渔业、品牌渔业,改变渔民传统的养殖模式,在有条件的地区发展庭院渔业和日光温室渔业,全方位、多渠道转变养殖效益的增长方式。
关键词:渔业 发展模式 转型
一、前言
作为舟山的传统优势产业和支柱产业,舟山渔业将成为舟山海洋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在加快推进“国际性海上开放门户、现代化海洋产业基地、群岛型港口宜居城市”建设中,渔业现代化是重要的组成部分,并在三次产业融合发展中具有重要的基础和支撑作用。但由于近来对鱼类的过度捕捞等原因,舟山海洋渔业面临着一些前所未有的困境,笔者基于渔业枯竭现状,通过对09-12年衢山岛养殖收入及劳动力数量统计表及渔业统计报表整理分析后提出以养殖场集体化、规模化、专业化发展促渔民转型工作,从而推动舟山渔业在新时期的发展。
二、调研设计及实施
(一)调研内容
本文以舟山海洋经济特区设立为背景,以研究现阶段渔业发展前景为突破口,着力于渔业发展转型,面临渔业资源进一步枯竭,从现阶段渔业补贴现状与基本框架出发,从转型过程中出现种种困难为突破口——养殖场发展、渔民转型两大难点为研究点进行深层次研究,并针对上述难题提出针对性意见,希望有所突破。
(二)研究方法
问卷法;文献法;访谈法。
三、调查数据分析
本课题小组自编问卷《渔业与居民生活的关系》,并在舟山本岛定海区岱山岛、衢山岛、嵊泗岛,进行发放回收,共发放问卷400份,有效问卷390份,有效率为97.5%,男女比例为27:13。
1.渔民的思想保守
当地的渔民大部分是世代打渔为生,从其祖辈开始便一直从事该行业,长期以来并未考虑海洋资源枯竭以及产生向其他行业转型的想法。
2.渔民捕捞产业规模过大,限制其他经济发展
衢山县共有渔船1303艘,占岱山渔船总数52%,其中有帆张网670多艘,渔村25个。捕捞产业的规模过大,加速海洋资源枯竭。而且大量人员从事此行业,其他行业处于弱势地位,缺乏一定的利益刺激,转型较为困难。
3.转型方面政府帮扶力度不够
政府并未出台相关政策推动渔民的产业转型,仅仅给渔民的捕捞业提供保障,渔民容易产生安于现状的心理并未着眼于未来,未给转型打下良好的基础。
4.忽视海洋环境保护
随着沿海地区一些造船厂、加工厂的创办,流域的水质遭到了一定程度的破坏。不少工厂将未经过处理的废水、废渣直接排放至水中,使近海地区的水质急剧下降,导致海产品的种类和数量也急剧减少。
四、意见与建议
(一)深入落实渔民教育,转移渔业发展重心
着手发展养殖业,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注重养殖业品种的多样性,若品种过于单一,在市场内的竞争将远远大于合作,不利于养殖业的初期发展。深入落实渔民的思想教育工作,加强渔民的技能等方面的培训,使其拥有除捕捞以外的一技之长,方便从事其他行业,创造经济利益。
(二)缩小捕捞产业规模,开拓其他经济领域
提升旅游整体形象,创设文化体验,突出鲜明的地域特色,发展休闲渔业。其中,休闲渔业可分为休闲垂钓型、观光旅游型、体验生活型、展示教育型、品尝游购型。此外,舟山的海鲜闻名新鲜,开发海鲜饮食旅游文化资源,较易提升舟山整体的旅游形象。
(三)积极引进先进技术,设定专业技术团队
为促进养殖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技术是关键。舟山当地可积极借鉴国外优秀的成功案例,引进先进技术,提高水产品养殖的存活率。
(四)重视海洋环境保护,充分利用已获资源
舟山海洋经济特区由于传播业的发展,环境受到一定程度的污染,并影响到其他行业的发展。因此,必须重视各产业之间的协调和谐发展,注重海洋环境保护,提高资源的利用率,努力发展海洋循环经济,提高水产品的附加值。
(五)完善各处管理体制,提升水产品竞争力
为推动养殖业稳健发展,各方应共同研讨管理体制,避免发生多方混乱管理、相互干涉。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规定,并将其落实到位,管理监督到位。行业合作社完善社内的管理体制,紧密与各方的联系,努力为渔民创设更好的经济收益。
(六)搭建合作联系桥梁,促进双方共同盈利
养殖场与渔民之间应当加强彼此之间的联系,养殖场的正常开展需要人员的多方面配合,双方搭建起合作的桥梁,共同盈利,共同富裕。
(七)加强政府扶持力度,构建坚实保障体系
对转产转业渔民因以前购买渔船及其他捕鱼设备而产生的债务进行减息或者免息,加大对报废渔船的补贴。解决捕捞渔民转产转业的资金问题,推动渔民从事其他行业的进行,大力宣传政府优惠政策,并将政策落到实处,构建起坚实的保障体系。
参考文献:
关键词:渔业养殖者合法权益保护对策
《渔业法》第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养殖生产的技术指导和病虫害防治工作。”为了大力发展水产养殖业,提高养殖效益和水产品质量,规范养殖行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执法管理工作,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强化执法效率,创造和维护良好的渔业养殖秩序,依法打击侵害养殖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努力增强养殖者的法律观念和维权能力,积极鼓励养殖者充分利用现有水域滩涂资源发展水产养殖业。本着“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的发展思路,用科学发展观实现依法兴渔、科技兴渔、以渔富民的目标,带动地方经济的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在当前新形势下,保护内陆水域养殖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养殖渔业的健康发展,需要着重抓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增强养殖者的法制观念,依法规范养殖行为
为了促进养殖业的快速发展,减轻养殖者的负担,增加渔民的收入,渔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养殖者法律法规的培训和指导,开展送法入户活动,让养殖者懂法、守法和依法养殖,强化养殖者的渔业安全生产意识;让养殖者明白国家鼓励发展养殖业的方针、政策和对水产养殖水域滩涂实行养殖证制度的重要性。只有持证养殖,合法权益才受法律保护。养殖权是养殖者依据法律规定在一定水域滩涂从事水生动植物养殖的权利,为了保护水域滩涂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养殖者在取得租赁、承包、使用养殖水体的养殖权时,应当签定承包合同或养殖协议,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力、责任和义务,必要时可聘请律师代为办理并进行公证,依法完善养殖措施,以有效规避养殖纠纷,减少麻烦,放手大胆地从事养殖生产。只有不断提高养殖者的法律意识,使其熟知国家发展养殖渔业的政策,养殖者的合法权益才不会受到侵害。
二、增强依法行政的责任心,努力创造良好的养殖环境
渔业养殖环境的好坏直接影响着水产业的发展,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行使法律赋予自身的权力。坚持依法行政,执法为民;坚持勤政清廉、亲民安民富民;做养殖者维权的使者,不辜负渔民的期望。对国家确定的重点养殖水域要加强监督检查,加大执法力度,利用广播、电视、电影等媒体,宣传大力发展养殖渔业的重要性,提高人们自觉尊重他人养殖权的法律观念,对干扰养殖渔业生产秩序,偷捕、抢夺他人养殖水产品,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造成他人损失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决不姑息迁就,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对养殖水体造成的污染事故,要及时采取行政措施、法律措施、经济措施,并按照《渔业污染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调查取证,核算损失,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依法为养殖者挽回损失。努力维护良好的养殖环境和渔业生产秩序,真正体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积极为养殖渔业的发展保驾护航。
三、增强养殖者的技术水平,转变养殖效益的增长方式
渔民的养殖效益提高了,才有推动养殖渔业快速发展的源动力,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科技扶持力度,对养殖大户要定期开展技术培训,抓点促面,带动整体,发挥部门优势,把先进的养殖技术和管理模式送到渔民手中,强化高效渔业基地建设。抓住3个转变不放松:即从产量速度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从无标生产向标准化生产转变;从分散单一型向规模集约型转变。让养殖渔民从中受益,坚持以养为主,推广生态养殖,指导养殖者科学防治鱼病,禁止滥用药物,影响水产品质量,以渔养水,以水养渔,优化养殖结构,发展特色渔业、高效渔业、品牌渔业,改变渔民传统的养殖模式,在有条件的地区发展庭院渔业和日光温室渔业,全方位、多渠道转变养殖效益的增长方式。
[关键词] 池塘标准化 水产养殖 现代渔业
[中图分类号] F326.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1650 (2013)11-0165-02
一、池塘在养殖建设上存在的问题
1.养殖水平落后,技术水平较低
大部分池塘在进行水产养殖时,沿用旧的养殖体系,养殖的种类繁杂没有一个整体的规划,养殖的水产品容量较少,致使水产品的产量过低,安全质量也较低。同时由于过度的挖建池塘,导致土地资源的浪费,池塘的整体利用率也降低。养殖时的技术要求不达标,养殖产品的存活率也受到了影响,陈旧的养殖体系已经无法满足现代渔业的要求了。
2.污染问题严重,增加了病菌的滋生
由于池塘底部污泥的清理不及时,造成多次的堆积累加,时间一长,池塘的水质就会受到污染,导致病原菌的生长,间接影响了养殖产量的提高。同时池塘周围垃圾的随意丢弃,又没有专门的人进行按时清理,长此以往,池塘整体受到污染,养殖环境受到破坏,不利于渔业建设的长期发展。
3.池塘管理措施不当
在池塘管理上,缺乏相关的法律条例规定,而池塘主人对于管理又缺乏科学认识,没有进行有效的管理措施,造成池塘长期的管理处于低效甚至停滞的状态,对于水产养殖的发展形成了阻碍。
4.池塘标准化资金不足
由于池塘多为私人进行承包,所能使用的流动资金较少,无法满足池塘标准化改造的要求,严重拖缓了池塘的标准化进度,不利于现代渔业的长久发展建设。
二、如何加快推进池塘的标准化改造
1.定制科学有效的养殖体系,合理利用资源
进行单产养殖,提高池塘养殖的容量,也同时提高了土地的利用效率。建立完善的渔业承包管理体制,控制好鱼塘的养殖规模,增强水产养殖的组织化以提高水产养殖的产业化水平。
2.积极改善池塘的污染状况
对池塘底部的污泥进行及时的抽水清除,减少池底的污染物,降低病原菌生长的可能性。同时减少水产养殖时药物的投放,保证水产品的绿色无公害。对池塘及其周围丢弃的垃圾进行及时的清理,避免垃圾长期的堆积,影响池塘的整体环境。同时定时更换池塘的水,保证池塘的水质,实现水产的健康养殖。生态环境的重要也同样决定着水产健康养殖业的发展程度,保持生态的稳定平衡,也是现代渔业的重要要求之一。
3.加强对池塘水产养殖的管理
相关部门积极完善池塘养殖的管理条例,保证水产养殖的安全有效执行,池塘的主人也要加强对池塘的管理,运用科学的管理措施,提高水产养殖的效率。加快池塘渔业商品化的推进,为水产品提供一个更广阔的销路。了解池塘渔民的真实意愿,通过规划和实施对于水产养殖的经营权的流转可以有一个合理有效的分配。
4.实现渔业在发展方式上的转型
扩大池塘单户承包的面积,推动池塘水产养殖向着集约化和规模化的方向转变,改变并调整旧的养殖品种,建立健康、标准、科学的养殖模式,推动渔业养殖向节电、节水、节地的健康持久方向发展。依托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积极发挥现代渔业技术在池塘养殖业中的作用。吸取各地池塘标准化改造的经验教训,大胆积极的进行创新,再结合地方实际情况,,确定相应的改造补贴以及验收的标准,加快传统渔业在生产养殖模式上的转型。
5.加强对池塘改造的全面部署
认真分析池塘在改造中实际存在的问题,积极采用新技术的研发,改善养殖生产的条件。延长池塘承包的时间,多吸纳扩张改造的资金,地方政府对于池塘养殖户进行足够的财政拨款借贷,让池塘的改造之路可以更加通畅。通过对池塘渔业的扶持,提高从事池塘渔业养殖人的积极性,加快现代渔业的建设,推动养殖效益的不断提高。对于池塘养殖的机械,饲料,也要积极进行补贴,不仅要保证补贴资金及时到位,还要保证用于养殖的池塘最大程度的得到利用。同时对各地的渔业主管部门也要进行积极考核,对池塘养殖进行持续不定期的考核,将池塘标准化作为一项行政任务纳入地方现代渔业建设的考核之中去,推动池塘标准化的深入展开。
6.政府加强宣传鼓励
政府加大对池塘标准化的宣传,让人们更大程度的认识到池塘养殖标准化的好处,同时可以派遣专业人员对池塘的标准化进行科学指导示范,积极引导人们想水产健康养殖的现代渔业发展。
三、池塘标准化所带来的好处
1.带来了丰厚的经济效益
池塘标准化以后,形成了新的水产养殖体系,不仅大大提高了养殖的生产效率,对于养殖产品的质量,也有了大大提高,因此带来了更高的经济收益。
2.推动优势产业链的建立
池塘标准化以后,健康的水产养殖体系得以建立,现代渔业的建设也得到发展,形成了具有地方特色的优势产业,对水产养殖形成商品的集聚,增强了产业的竞争能力和生存能力,推动了渔业企业的长期发展。
3.加快了传统渔业的转型
随着池塘的标准化,传统的渔业生产养殖已经无法满足市场的要求,也不再适应市场的需求,只有在传统模式的基础上进行及时有效的转变,才能跟上不断发展的水产养殖。
4. 推动了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完善
经过对池塘的基本改造,不仅壮大了农村的经济实力,而且也推动了农村渔业生产设施以及生产条件的改善,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加快了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
四、小结
随着现代渔业的发展,池塘的水产养殖在整个渔业中扮演者越来越重要的角色,这对池塘养殖的质量提出了更高要求,池塘标准化势在必行。本文通过发现池塘水产养殖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以及所带来的好处进行了一个大致合理的概述,让我们对池塘标准化带来的水产健康养殖以及现代渔业建设有了一个初步的认识。
参考文献
[1]本刊编辑部. 落实全国渔业工作会议精神 谋划部署2010年渔业工作[J]. 中国水产,2010,03:8-20.
一、法律依据与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批转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快渔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发[*]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工作的通知》([*]102号)、《关于做好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通知》(中发[*]18号)等政策和文件。
实施养殖证制度要充分体现“合理规划、尊重历史、照顾现实、保持稳定、促进发展”的基本原则,逐步建立起以养殖证制度为基础的水产养殖业管理制度。
二、实现目标
通过完善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力求实现以下基本目标:
(一)进一步稳定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和承包经营权,保持农村基本制度的稳定;
(二)保护养殖生产者的合法权益,减轻渔(农)民负担,增加渔(农)民收入;
(三)依法管理和促进科学规划养殖水域滩涂资源,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障水域滩涂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四)引导并促进渔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合理安排产业布局;
(五)提升水产养殖产品质量,保障水产品食用安全,提高产业竞争力。
三、建立水域滩涂养殖规划制度
建立水域滩涂养殖规划制度是水产养殖管理的前提和基础。水产养殖业的发展要与规划相一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认真组织水域滩涂养殖规划编制工作(规划编制工作规范和大纲见附件一、二),并在报经政府批准后监督规划的实施。要按照国家渔业发展方针、结合本地发展实际,长远规划,分步实施。编制和实施规划时要对养殖容量和环境容量提出要求。水域滩涂养殖规划要符合水域滩涂利用总体规划、海洋功能区划的要求并与其相衔接。
四、完善养殖证制度
(一)养殖证的功能和作用
1、养殖证是生产者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活动的合法凭证。持证人从事养殖生产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可以按规定享受国家有关水产养殖业发展的投资、技术服务、病害防治、培训教育等优惠扶持政策;
2、养殖证是判断水域滩涂的养殖使用功能的基础依据。当水域滩涂因国家建设及其他项目征用或受到污染造成损失时,养殖者可凭养殖证申请补偿或赔偿。渔业污染事故调查机构应以养殖证为受理案件的基础,养殖证登记内容是调查处理事故的重要依据;
3、水产养殖生产者要持养殖证方可申请苗种生产审批、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证、水产品原产地证书、无公害农产品基地资格等,并享受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4、持证人应遵守有关法律规定。在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时应按规划合理布局,科学投饵、用药,不得造成水域环境污染,并严格按照养殖证所规定的养殖区域、类型、方式等内容进行生产活动。
(二)发证范围
1、国家对水产养殖水域、滩涂实行养殖证制度。利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取得养殖证。
(1)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依照《渔业法》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确定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
(2)集体所有或者全民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依照《渔业法》、《土地管理法》和有关土地承包经营的规定,确定水域滩涂养殖承包经营权;
(3)已领取土地承包权证书的农用土地改为养殖生产的,养殖证不改变原土地的权属性质及土地基本用途。
2、新规划用于养殖开发的水域滩涂,应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优先考虑因当地渔业产业结构调整需转产从事养殖业或者因养殖规划调整需另行安排养殖场所的当地渔业生产者以及当地传统养殖生产者。
(三)发证办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是养殖证主管机关。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管辖范围内水域滩涂养殖证申请的审核工作。
1、发证程序:
(1)申请。单位和个人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活动的,应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单位还应提交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资信证明材料、养殖技术条件说明等。
(2)审核。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审查申请材料,并会同有关单位人员进行现场勘验,确认标界,核实有关情况。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核。
(3)批准。经审核,对符合规定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报请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颁发养殖证。
对不符合规定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上述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集体所有或全民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承包人按规定签定承包合同后,到所辖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注册登记,领取养殖证。
(5)登记造册、公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已颁发的养殖证应登记造册,颁证水域滩涂要作图标志,及时向社会公告。
2、养殖证及内容:
(1)养殖证应当载明持证单位或个人基本情况;养殖水域滩涂地理概位及平面界至图;养殖面积及范围(方位坐标);养殖类型、方式;养殖证有效期限;养殖证编号等内容。养殖证由农业部统一印制。
(2)依据养殖区域的生态环境、养殖方式、投资风险、收益等综合因素,养殖证有效期的最高年限分别为:浅海、滩涂15年,深海30年,池塘30年,湖泊、水库、河沟10年,临时养殖区2年。
集体水域滩涂或全民所有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养殖证有效期应与承包合同期限一致。
(3)养殖证登记事项如有变动,需提前一个月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养殖证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生产活动的,持证人应当在有效期满前60日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3、对兼有调蓄、行洪、航运、养殖等多功能的水库、江河、湖泊等水域滩涂,可在保证其他功能正常行使的情况下,发放临时养殖证。在水域规划的主功能与养殖功能发生矛盾时,临时养殖证有效期自然终止。如遇重大建设项目等公益性事业需要,发证机关可中止该水域滩涂的养殖使用,有关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补偿。
4、对同一养殖水域滩涂因不同的养殖方式造成的使用功能交叉,如底播与筏式养殖,原则上不得确定给两个(含)以上的使用者。
5、不得在航道、锚地、港口及产卵场、重要苗种场、传统捕捞作业渔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重要渔业水域核发养殖证。慎重对待敏感区、争议区的发证工作,在未经毗邻水域滩涂地方人民政府协商同意或管辖权限不明确的,一律不予发证。
(四)各地在实施养殖证制度时,要根据国家对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总体要求,从保护渔民根本利益和维护农村稳定的大局出发,以不同经营主体和不同规划区进行研究,积极探索全民所有水域滩涂有偿使用的实现形式。
五、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完善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并与广大养殖者的切身利益有直接关系。各级人民政府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全面动员和部署,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和印发宣传资料等各种渠道、方式进行宣传,形成良好的工作氛围。
(二)调查登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专门人员,深入生产第一线对辖区内水域滩涂使用、养殖生产等基本情况进行全面调查登记,并做图标志,建立档案资料。
(三)编制规划。县级以上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在调查登记的基础上,根据农业区划和渔业区划,编制和完善本辖区内水域滩涂养殖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告。
(四)发放证书。在调查登记和规划的同时,全面开展水域滩涂养殖证的核发、换发、补发工作。在发放养殖证时,要做到公正、公平、公开,发证前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五)执法检查。各级渔业执法机构要加大水产养殖管理的执法力度,根据调查登记和养殖证核发的进展情况,有针对性地组织安排养殖管理执法大检查,切实维护养殖者的合法权益,推动养殖证制度的完善。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以江
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统一思想,站在维护渔民的利益,促进渔业发展,保持渔区稳定的战略高度,从渔民的利益出发,全面推进完善养殖证制度。要切实加强领导,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制定工作方案,并采取措施保障试行方案的顺利实施。请各地将工作方案于*年3月底报我部。
我部将成立由主管副部长为组长,渔业局、发展计划司、财务司、产业政策与法规司、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主要负责人参加的完善养殖证制度领导小组。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也要根据具体情况,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
(二)抓好示范,以点带面。*年我部将重点抓好20个联系点(另行通知),各省要在每个地市抓好不少于1个联系点,进行完善养殖证制度的示范,总结经验,做到以点带面。力争在9月底前,已养水域滩涂发证率达到80%以上,12月底前基本完成这项工作。
第一条为加强海洋渔业生产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海洋渔业生产安全事故,保障渔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省渔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海洋捕捞、养殖生产的单位、个人及赋有渔业生产安全监管职能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海洋渔业安全工作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按照“三化五覆盖”的要求,建立海洋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
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组织及职责
第四条市建立海洋渔业安全生产“三化五覆盖”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领导负责召集,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由市海洋与渔业局主要负责人兼任主任,市海洋与渔业局、安监局分管负责人任副主任,具体负责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之间的联系和协调。每月农历廿一日为联席会议例会日,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活动,加强安全监管工作。
第五条各沿海镇建立以政府主要领导为核心的安全生产领导机构,下设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切实履行以下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一)建立、健全海洋捕捞、养殖生产安全工作责任制、安全组织网络,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组织制定海洋捕捞、养殖生产安全工作各项规章制度并督促执行。
(二)加强对海洋捕捞、养殖生产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规定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负责做好下海作业人员、出海渔船职务船员证书和普船员技能证书的培训与组织工作。
(三)落实海洋捕捞、养殖生产安全工作的相关措施,对辖区内养殖水域、渔港水域和渔船、出海生产人员的生产安全进行督促、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四)编制本级渔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督促渔船编队结对出海生产,落实“定人联船”管理制度,负责所属公司和渔船的海上讯联络和抢险救灾工作。
(五)负责辖区内渔业生产经营企业、养殖企业、渔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日常管理和考核工作。
第六条市各相关部门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依法行政,做好渔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处理本市海洋捕捞、养殖生产安全监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相关部门认真履行海洋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认真做好海洋渔业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和指导出海人员安全技能培训,负责对渔港、渔船、渔民、渔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督促沿海镇乡、渔业企业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消除各类事故隐患。
(三)滩涂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养殖人员安全技能培训的组织与指导,负责印制培训材料、组织考试并发放《出海生产人员安全技能培训合格证》,加强安全生产检查、督促用滩企业落实安全生产各项措施。
(四)农机管理部门负责对下海拖拉机进行定期检测、检验,加强发证管理,督促下海拖拉机配备足够数量的救生设备。
(五)公安交巡警部门负责监督管理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禁止从事滩涂运输的拖拉机上道路行驶,依法从严查处拖拉机违法载人行为。
(六)公安、边防部门负责对出海渔船和出海渔民的签证工作,负责办理出海船舶户口簿、出海船民证,加强对出海证件、渔船及其人员的治安行政管理,制止无证渔船、渔民出海。
(七)消防部门负责配合各镇乡沿海港口消防安全的监管工作,配合各镇乡统一制订沿海港口的消防规划。
(八)发改委、安监、工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沿海港口加油站、加油船的证照进行管理,查处非法经营的加油站和加油船。
(九)渔港船闸负责渔船的出闸管理,渔船凭票和出海人员凭登记表出闸,与渔政和公安边防部门建立出闸渔船联动管理制度。
(十)水务闸管部门加强水利闸管理,发现“三无”和“三证不齐”船只出闸,应及时向渔政和公安边防部门报告,严禁“三无”和“三证不齐”船只以及未经检验、检验过期的渔船过闸出海。
(十一)气象部门应加强灾害性天气预警工作,及时准确预报沿海有关天气情况。
(十二)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各自监管职责。
第三章渔业服务有限公司、用滩企业条件
第七条组建渔业服务有限公司和滩涂养殖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遵守国家渔业法律法规,有一定的渔业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熟悉海洋渔业生产,有健全的安全组织机构和专职安全员,配备渔业信电台和渔船信息系统,制订有相关的安全保障措施和规章制度,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经工商部门登记。
第八条各沿海渔业镇和非渔业镇根据渔船数量、出资方式、鱼货销售等情况,帮助、指导组建不同类型的渔业服务有限公司。公司内部有严格的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渔船与公司双方签订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确。
(一)紧密型公司——企业法人自己出资,渔船数量在10艘以上,经济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二)服务型公司——渔船股东与企业无经济往来,鱼货散户销售,渔船自愿加入,组建渔业服务有限公司,渔船数量在30艘以上。
第九条公司实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渔船向公司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由公司统一存入指定银行专户,用于对渔船、公司落实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的考核以及渔船在生产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遇险救援和善后处理。
第十条渔业服务有限公司主要安全工作职能。①帮助渔民办理各类证书、证件、船只和人身保险,代办渔船买卖、更新、过户等手续,并及时向当地边防派出所报;②定期召开渔船老大会议,指导渔民搞好渔业安全生产,定期组织渔民参加各类安全技能培训,做好抢险救灾工作;③教育渔民遵纪守法,执行渔业伏休禁渔制度;④抓好海上渔船的信联络,搞好渔船编队结对;⑤调处海事纠纷,协助渔政部门维护好海上生产秩序;⑥收缴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负责上情下达、下情上报等项工作,架起渔民与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渔政执法机构之间沟的桥梁;⑦加强内部管理,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一条生产渔船纳入公司管理。老大(业主)必须遵守渔业法律法规,持有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职务船员和普船员持证上岗。渔船参加船东互保,出海人员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理赔额不少于20万元/人。按时与公司讯联系,服从公司安全生产组织领导,接受公司安全生产考核。
第十二条滩涂养殖业按用滩面积4000亩以上或围垦养殖面积500亩以上的规模要求成立滩涂养殖公司,公司实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制订各项规章制度,签订安全监督合同,明确权利与义务。
第四章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三条各沿海镇政府海洋渔业安全生产办公室,必须并落实安全生产专业监管人员、配备电子气象屏、渔业信息管理系统、FT-808型单边带、FT-801型对讲机,对从事渔业生产的船只、人员建档立案。
第十四条公司必须配备经过培训、具有海上生产经验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五条村(居)民委员会要加强对海洋渔业安全生产监管,对出海渔民进行安全生产教育,指导养殖企业、渔业服务有限公司做好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公司要经常开展对渔民的安全知识教育和组织渔民进行安全技能培训,充分利用广播、宣传画、标语等形式,使安全知识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第十七条公司要设立海上信平台和电子气象屏,配齐FT-808型单边带、FT-801型对讲机,完善海上渔船信息系统,落实专人,保持与本单位船只的讯联络,随时准确掌握海上作业渔船动态。
第十八条公司对所属渔船根据船只大小,作业类型进行编队结对,并采取“定人联船”管理办法,实行包干负责,进一步提高对出海渔船管理的组织化程度。
第十九条公司要切实加强对所属渔船编队结对的组织领导,制订海上抢险救灾的应急预案,遇有险情能第一时间掌握海上船只情况和下达抢险指令,及时排除事故险情,并迅速逐级上报。
第二十条公司要加强对所属渔船的管理,协同船检部门搞好渔船检验,按照规定督促渔船配齐消防、救生、信、导航等设备。120马力以上渔船配备FT-808单边带,有条件的配置卫星电话;120马力以下渔船配备FT-801对讲机。
第二十一条公司必须建立健全渔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收缴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加强内部管理和考核。
第二十二条公司要帮助所属渔船、渔民办理船东互保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理赔额不少于20万元/人。
第二十三条公司要经常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深入到滩涂、港口、船头,排除事故隐患,确保渔船、渔民安全。
第五章渔船渔民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渔船出海必须经渔船检验机关检验合格,并取得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渔民从事海上捕捞和滩涂作业,职务船员必须取得职务证书,普船员、下海人员必须要取得技能证书。未经岗前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不得出海生产。
第二十六条股东与雇工要签订劳务合同,股东聘请雇工出海生产,雇工必须经专业培训取得上岗证,股东必须为雇工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且理赔额不得低于20万元/人。
第二十七条渔船老大要自觉遵守渔业法律、法规,持证驾船,严禁超抗风力冒险出海和滞留海上作业。严禁酒后驾船、开机,渔船在海上作业或风浪天气航行,船员必须穿救生衣。
第二十八条渔船出海要保持与陆上岸台定时联系,编队结对作业,确保信畅,严禁单船出海和“荡边关”作业。
第二十九条渔业从业人员要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加强值班了望,正确使用救生设施,做好各项安全防范工作。
第三十条渔民在船上应正确使用电器、液化灶,严禁在机舱内凉衣,抽烟,在港内明火作业。
第六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市有关部门、各沿海镇人民政府要经常对公司、出海渔船进行安全检查,经常组织对出海渔民的安全生产教育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应督促及时整改,对在规定期内整改不到位的,要采取果断措施,责令停止生产。
第三十二条各检查单位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书面记录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及处理等情况,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人员签字,检查记录作为对公司和渔船所有人的考核依据。
第三十三条负有养殖生产、渔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依法对养殖企业、渔业服务有限公司和渔船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调查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检查渔业安全生产相关设备、安全台帐和应急救援预案。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整改,并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权。
第三十四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加强对其管辖范围内的养殖生产、渔船、渔民进行安全检查,对查出的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会同渔业服务有限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五条渔业服务有限公司在为渔民办理渔船出海相关证书证件时,凡安全措施不到位的,应先整改到位,否则,不予帮助办理。
第七章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三十六条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市海洋渔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全市、镇、村、渔业服务有限公司四级救援体系,投入必要的资金,配置必要的装备,提高在紧急情况下应急救援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损失。
第三十七条市海洋渔业主管部门建立渔船管理信息系统,成立渔业安全监督科,具体负责渔业安全生产监督考核工作,渔业信管理,海上气象信息,督促各渔业服务有限公司做好渔业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十八条渔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必须第一时间采取自救措施,并迅速向编队和结对船只报告,以及向周围渔船求救,做好互救工作,同时迅速如实向本单位岸台和市渔业应急电台报告,全力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
第三十九条渔业服务有限公司接到海上船只遇险报告时,应当立即动事故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组织抢救,并在半小时内向镇政府和市海洋渔业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条镇政府、市海洋渔业主管部门接报后,动镇乡和部门应急预案,迅速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救助,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第四十一条市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后,第一时间组织安监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海事处、边防大队等相关部门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开展救援。
第四十二条对海洋渔业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意见,并对事故肇事者提出处理意见。
第八章罚则
第四十三条渔业从业人员未经培训,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专业训练合格证》出海生产的,根据《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七)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者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渔船老大(业主)没有按规定为从业人员办理人身保险的,根据《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九)项规定,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老大(业主)违反渔业船舶和渔业船员管理的,以及有违反其他安全管理行为和渔港管理行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六条渔船老大(业主)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渔业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或者操作规程的,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养殖企业、渔业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救助,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对安全生产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养殖企业、渔业服务有限公司对本单位渔业安全生产疏于管理,不具备渔业安全生产条件的,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停产停业整顿,经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相关证照。
第五十条未依法取得渔业捕捞许可证擅自从事出海捕捞的,根据《渔业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