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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管理条例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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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管理条例

第1篇:兽药管理条例范文

【关键词】悬挑式脚手架;构造要求;防护;管理维护

悬挑式脚手架是指其垂直方向荷载通过底部型钢支承架传递到主体结构上的施工用外脚手架。适用于在高度不大于100m的高层建筑或高耸构筑物,每道型钢支承架上部的脚手架高度不宜大于20m。如因工程需要确需超过20m应根据建质[2009]87号文“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中,“架体高度20m及以上的悬挑式脚手架工程应进行专家论证”的要求进行专家论证。

一、悬挑式脚手架组成及构造要求

1、悬挑式脚手架基本结构分两部分,一是主要受力的悬挑型钢支架;二是以悬挑型钢支撑的钢管扣件双排脚手架,由立杆、小横杆、大横杆、剪刀撑、搁栅、竹笆、护栏等组成,同一般双排脚手架。悬挑原理为型钢支承受自重及上部传来的脚手架架体恒载和施工活动荷载、部分风荷载等,并将其传到建筑物上。

2、悬挑式脚手架型钢挑梁是架子的主要受力构件,应采用双轴对称型钢制作,钢梁截面高度不应小于160mm, 其型号、规格、固端和悬挑尺寸应按专项方案中要求经设计计算确定,规范推荐使用工字钢,与建筑结构连接应不小于1.25倍的外挑长度,与建筑物的连接必须可靠(如由不少于两道的预埋U型螺栓与压板采用双螺母固定,螺杆露出螺母不少于3扣)。锚固型钢悬挑梁的U型钢筋拉环或锚固螺栓直径不宜小于16mm。 材质应为热轧光圆钢筋HPB300经冷弯而成。 悬挑钢梁前端应采用吊拉卸荷,吊拉卸荷的吊拉构件有刚性的也有柔性的,如果使用钢丝绳,其直径不应小于14mm,使用预埋吊环应使用直径不宜小于20mm的HPB300级钢筋制作。 钢丝绳卡不得少于3个。悬挑式脚手架宜采用焊接长0.2m,Φ20mm~Φ30mm的短钢管或短钢筋作为定位底座并加强过程控制及强化验收制度,保证定位底座质量。悬挑式脚手架应在外侧立面沿整个长度和高度上连续设置剪刀撑,每道剪刀撑跨越立杆根数为5~7根,最小距离不得小于4跨且不小于6m,剪刀撑水平夹角为45°~60°。连墙件中的连墙杆宜与主结构面垂直设置,当不能垂直设置时,连墙件应向脚手架一端下斜连接。连墙件的间距应按照一般落地式脚手架搭投规定,垂直不大于二步,水平不大于三跨与建筑结构拉接菱形布置。脚手架的荷载基本都是通过扣件传递的,所以每只扣件的扭矩要求必须达到45-55N〃M。

二、悬挑式脚手架架体防护及层间防护

1、外架与结构主体之间距离为300mm,用废旧模板镶钉进行封闭,每四步一封闭,架体底部再兜网封闭,以防坠物。

2、在外立杆内侧0.6m、1.2m处设栏杆各一道,竹笆每步设置,踢脚板操作面设置三步,整个外架沿全高用安全密目网封闭。

3、人货电梯处外架断开,断开处加以封闭,并在脚手端部层层设置连墙件硬拉接,并设置必要的横向支撑。

二、悬挑式脚手架使用过程中应注意事项

1、悬挑脚手架上作业人员应穿防滑鞋及悬挂安全带,并戴好安全帽。

2、脚手架上作业人员应做好分工及协调配合。

3、作业人员应带工具袋,操作工具应放在工具袋内,以防坠物伤人。

4、搭设材料应随搭设速度,随用随上,以免放置不当掉落伤人。

5、每次收工前,架上材料应使用完,不要存留在作业面上,已搭好的脚手架应形成稳定结构,不稳的要临时加固。

6、在搭设过程中,地面配合施工人员应避开落物的区域。

7、在搭设脚手架时,严禁使用不合格材料。

8、配合专人指挥,作业人员必须服从统一指挥。

三、悬挑式脚手架的管理与维护

当悬挑脚手架完成以后,悬挑脚手架需经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相关管理人员应重点注意以下几点内容。

1、在悬挑脚手架的使用期间,不能对如下杆件做拆除处理:主节点处的纵向水平杆、横向水平杆,纵向扫地杆、横向扫地杆,连墙件。

2、作业层上的施工不能超载荷载,禁止悬挂起重设备,严禁在脚手架上固定模板支架、缆风绳、泵送管道等物件。悬挑脚手架使用过程中,结构施工阶段不得超过2层、装饰施工阶段不得超过3层同时作业,集中堆载不得超过300kg,另外脚手板上的垃圾要随时清理。

3、在脚手架的使用过程中,要对脚手架架体和悬挑结构的工作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检查。查看的主要内容有:①杆件的设置和连接是否符合构造要求。②悬挑梁是否松动,立杆是否悬空。③荷载是否超限。④拉结件足否牢固可靠。⑤扣件螺栓是否松动。⑥立杆沉降与垂直度的偏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⑦安全防护措施是否符合要求。

4、定期检查杆件的设置和连接是否符合构造要求,是否牢固可靠;因施工需要而拆除的连墙杆应先加固后拆除,恢复时再按要求重新加设。

5、悬挑梁是否松动,立杆是否悬空;扣件螺栓是否松动;立杆沉降与垂直度的偏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安全防护措施是否符合要求。

6、定期检查材料是否已经变形或破坏,不符合要求的及时更换,并检查进场材料。

四、悬挑式脚手架拆除时应注意事项

1、拆除前,应对现场施工人员进行技术交底。

2、拆除现场必须设置警戒区域,张挂醒目的警戒标志。警戒区域内严禁非操作人员通行或在脚手架下方继续施工,地面监护人员必须履行职责,并应配备良好的通讯装置。

3、如遇强风雨雪等特殊气候,不应进行脚手架的拆除,夜间实施拆除作业,应具备良好的照明设备。

4、所有高处作业人员,应严格按高处作业规定执行和遵守安全纪律,拆除工艺及方案要求。

5、建筑物内所有窗户必须关闭锁好,不允许向外开启或外挑伸物件。

6、不允许分立面拆除或上下两步同时拆除,认真做到一步一清,一杆一清。

7、所有杆件与扣件,在拆除时应分离,不允许杆件上附着扣件输送到地面,或两杆同时拆下输送到地面。

8、所有垫笆拆除,应自外向里竖立搬运,防止自里向外翻起后,笆面垃圾物件从高空坠落。

9、脚手架使用电焊气割工艺时,应严格按照国家特殊工种的要求和消防规定执行,并配备灭火器具,严禁无证动用焊割工具。

10、当日完工后,应仔细检查岗位周围情况,消除安全隐患。

11、输送到地面的所有杆件、扣件等物件,应分类堆放整齐。

五、结语

在高层建筑型钢悬挑脚手架的设计和施工当中,要求严格按照相关的规范和技术要求进行,并且加强脚手架使用期的维护和保养,以此提高脚手架的稳定性、安全性及外观视觉效果,对提升行业形象,美化市容市貌有着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刘文峰,胡世杰,杨巧利,刘文雷. 型钢悬挑脚手架组件标准化研究[J]. 建筑安全,2014,01:6-9.

[2]刘宝定,石伟国,马红兵. 高层建筑钢丝绳斜拉型钢悬挑脚手架设计应注意的几个问题[J]. 广东建材,2011,11:55-58.

第2篇:兽药管理条例范文

【兽药经营承诺书范文一】新乡畜牧局:

我公司(厂)系合法兽药生产企业,为建立诚信机制,维护本企业形象和信誉,确保所出厂的产品质量,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实现畜产品安全和企业效益双赢,特向贵局和广大经营用户郑重承诺:

1、严格遵守兽药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2、保证所产销的兽药产品和包装、标签及说明书符合国标;

3、自觉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4、所生产经营的产品若出现假劣等质量安全问题,本企业愿承担因此给他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赔偿。

承诺企业(盖章):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承诺时间: 年 月 日

【兽药经营承诺书范文二】一、所经营兽药全部为农业部gmp认证企业生产;

二、经营内部技术负责人取得兽医技术员以上资格的人员担任,仓贮、保管、销售人员需具备兽医或兽药专业技术知识,保证所售药品安全、有效;

三、不销售违禁、假冒、过期、失效、霉变兽药,处方药未经兽医技术人员下达处方不能销售,非处方药销售时,要给用户讲明用法、剂量、间隔、休药期和用途;

四、严格兽药销售登记制度,对每一批次兽药售给用户时登记购买人、购买数量、药物批号以及上次用药效果,建立兽药销售追溯制度;

五、开展技术咨询,向广大养殖户宣传兽药知识及用药方法,保证用户用到安全兽药。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承诺时间: 年 月 日

【兽药经营承诺书范文三】为确保动物及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兽药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人郑重承诺: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兽药行业法律、法规、规章及管理办法,积极参加兽药管理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

2、自觉办理各类相关证照,并落实有关的管理制度。

3、如实登记兽药销售记录,详细记录药品名称、购买人、购买数量、药物批号等信息,建立兽药销售追溯制度。

4、所经营兽药全部为农业部GMP认证企业生产。

5、经营兽药经生产企业药检机构检验合格,在内包装上附有检验合格标志,在包装箱内附检验合格证。

6、不销售、使用假劣兽药、无批准文号的兽药、不符合质量标准兽药、国家规定的违禁兽药。

7、绝不经营农业部明令禁止使用、停用或者淘汰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以及未经审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或其他违禁物质。

8、进货时认真核对产品标签、产品质量合格证,绝不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合格证、无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9、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自觉强化行业自律,坚决维护行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不强买强卖,不搞价格垄断,不虚假广告信息,不侵犯他人的商标和专利,不哄抬新产品价格和恶意压价倾销。

10、自觉接受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的监督管理,对依法公布的不合格兽药产品、饲料产品和违禁产品及时组织自我清查,积极配合日常检查工作,主动出示相关票证和购销台账。

本承诺书一式叁份,县动物卫生监督所、乡镇兽医站、承诺单位各一份。

第3篇:兽药管理条例范文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充分认识到兽药专项整治工作对促进养殖业稳定健康发展,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的重要意义。做到了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统筹协调和周密部署;分管领导具体抓,并精心组织、严格督察;职能科室具体组织实施,为兽药专项整治工作提供了组织保障。

(二)制定方案、明确部署:提前制定了《关于印发〈2009年食品安全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一体〔2009〕14号)文,明确了兽药经营、使用环节的监管重点,并要求严格执法、务求实效,切实做到了有工作部署,有整治重点,确保了落实到位。

(三)纳入目标、落实责任:将兽药专项整治工作纳入了目标管理。明确了区一体局有关科室、中心、大队根据自身行业特点和职权范围自行开展专项整治;农业综合执法大队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并协助有关科室、中心开展专项整治执法检查;农业综合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兽药等农资违法行为的执法监管;各涉农街办负责本辖区内的兽药等农资违法行为的专项整治和执法监管,并协助配合好区一体局有关中心和执法大队开展联合专项整治执法检查。区一体化工作局对其开展专项整治情况进行督查。切实加强了各层次目标管理,做到了任务明确、确保了各司其职、履职到位。

二、切实加强了宣传、学习。

(一)结合上半年开展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暨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年活动”、“农资打假专项治理”等农业投入品专项整治工作及元旦、春节、“五.一”、“端午”等节日期间农产品质量安全暨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广泛宣传了开展兽药专项整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及兽药等农资识假辨假常识,并引导群众索取购买农资的票据,进一步提高了群众的自我保护能力。

(二)结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宣传”等活动,采取在街口、场镇设立宣传咨询点、张贴宣传标语,散发宣传资料,展示宣传展板,现场咨询等形式,积极组织开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等新颁布农业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食品卫生法》、《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兽药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科普知识的宣传、普及,使其能知法、懂法、用法、守法。

上半年共开展集中性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活动5次以上;共设立宣传咨询点5;悬挂宣传横幅5幅次;张贴宣传标语、挂图100余幅次;散发宣传资料5000余份;制作、展示宣传展板5块;接受群众咨询100余人次。通过宣传教育,使广大群众知晓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新颁布农业法律法规及与兽药等农业投入品密切相关的农业法律法规基本内容和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普及了兽药科学、安全使用知识及识假辨假常识,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兽药等农资生产经营者的法制意识及农民群众的自我保护能力,在全社会形成了自觉抵制和打击制假售假活动的良好氛围,收到了较好的宣传实效。

三、突出整治重点,严格执法检查,强化了兽药质量安全监管。

坚持专项检查与综合治理相结合,交叉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法规宣传与执法检查相结合的工作方式,重点加强兽药经营秩序治理、兽药使用管理、兽用生物制品监管等兽药经营、使用环节的专项整治工作,把各项整治措施落到实处,抓出实效。

(一)加强了对重点企业的监督检查。

组织了对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基本情况的摸底调查,对现已未生产及新增生产、经营企业在《农资生产经营单位名册》中进行了注明及补充。经调查全区我区农业投入品生产企业7个(全部为饲料生产企业),无兽药生产企业;兽药经营网点4个(其中2个兼营饲料)。经对全区范围内兽药生产、经营企业的调查、核实工作,切实加强了对我区兽药生产、经营环节的监督管理,为确定此次兽药专项工作的监管重点奠定了基础。

(二)加强了对兽药经营秩序治理。

照《兽药管理条例》、《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农业部第193号公告)、《公布首批〈兽药地方标准废止目录〉》(农业部公告第560号)、农业部公布的《假兽药清单》、《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及公告,对“曾巴士兽药饲料经营部”等4个兽药(2个兼营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经营网点开展了专项治理行动,检查覆盖率达到了100%。那***一是对照《兽药管理条例》、《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农业部第193号公告)、《公布首批〈兽药地方标准废止目录〉》(农业部公告第560号)等禁用兽药公告,对金刚烷胺、利巴韦林等禁用兽药进行了拉网式专项整治。整治检查中未发现经营禁用兽药等违法违规行为。二是对照农业部公布的《假兽药清单》及2008年以来被通报的假劣兽药(包括非法企业生产的假兽药、合法企业生产的套用文号产品等假劣兽药),对抗生素类、驱虫类、解热镇痛类药物的片剂、粉剂、散剂、预混剂、注射剂等兽药(渔药)品种进行了

一、加强领导,制定方案,落实了目标责任。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充分认识到兽药专项整治工作对促进养殖业稳定健康发展,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的重要意义。做到了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统筹协调和周密部署;分管领导具体抓,并精心组织、严格督察;职能科室具体组织实施,为兽药专项整治工作提供了组织保障。

(二)制定方案、明确部署:提前制定了《关于印发〈2009年食品安全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一体〔2009〕14号)文,明确了兽药经营、使用环节的监管重点,并要求严格执法、务求实效,切实做到了有工作部署,有整治重点,确保了落实到位。

(三)纳入目标、落实责任:将兽药专项整治工作纳入了目标管理。明确了区一体局有关科室、中心、大队根据自身行业特点和职权范围自行开展专项整治;农业综合执法大队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并协助有关科室、中心开展专项整治执法检查;农业综合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兽药等农资违法行为的执法监管;各涉农街办负责本辖区内的兽药等农资违法行为的专项整治和执法监管,并协助配合好区一体局有关中心和执法大队开展联合专项整治执法检查。区一体化工作局对其开展专项整治情况进行督查。切实加强了各层次目标管理,做到了任务明确、确保了各司其职、履职到位。

二、切实加强了宣传、学习。

(一)结合上半年开展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暨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年活动”、“农资打假专项治理”等农业投入品专项整治工作及元旦、春节、“五.一”、“端午”等节日期间农产品质量安全暨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广泛宣传了开展兽药专项整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及兽药等农资识假辨假常识,并引导群众索取购买农资的票据,进一步提高了群众的自我保护能力。

(二)结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宣传”等活动,采取在街口、场镇设立宣传咨询点、张贴宣传标语,散发宣传资料,展示宣传展板,现场咨询等形式,积极组织开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等新颁布农业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食品卫生法》、《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兽药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科普知识的宣传、普及,使其能知法、懂法、用法、守法。

上半年共开展集中性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活动5次以上;共设立宣传咨询点5;悬挂宣传横幅5幅次;张贴宣传标语、挂图100余幅次;散发宣传资料5000余份;制作、展示宣传展板5块;接受群众咨询100余人次。通过宣传教育,使广大群众知晓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新颁布农业法律法规及与兽药等农业投入品密切相关的农业法律法规基本内容和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普及了兽药科学、安全使用知识及识假辨假常识,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兽药等农资生产经营者的法制意识及农民群众的自我保护能力,在全社会形成了自觉抵制和打击制假售假活动的良好氛围,收到了较好的宣传实效。

三、突出整治重点,严格执法检查,强化了兽药质量安全监管。

坚持专项检查与综合治理相结合,交叉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法规宣传与执法检查相结合的工作方式,重点加强兽药经营秩序治理、兽药使用管理、兽用生物制品监管等兽药经营、使用环节的专项整治工作,把各项整治措施落到实处,抓出实效。

(一)加强了对重点企业的监督检查。

组织了对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基本情况的摸底调查,对现已未生产及新增生产、经营企业在《农资生产经营单位名册》中进行了注明及补充。经调查全区我区农业投入品生产企业7个(全部为饲料生产企业),无兽药生产企业;兽药经营网点4个(其中2个兼营饲料)。经对全区范围内兽药生产、经营企业的调查、核实工作,切实加强了对我区兽药生产、经营环节的监督管理,为确定此次兽药专项工作的监管重点奠定了基础。

第4篇:兽药管理条例范文

目前在我国农村,由于畜禽养殖业的发展还不具规模,零散养殖还占据大部分;加之养殖户对于禽畜的养殖用药缺乏科学的、专业的基础知识,使得他们在用药上存在着主客观两方面的问题。不了解兽药的药理药性以及用途,在用药上存在一定的盲目性,频繁使用、更换多种兽药是农村畜禽用药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兽药生产商和经营者在利益的驱使下,对药品的质量保障、使用说明等方面存在误导和夸大,兽医工作者职业道德和专业素养的好坏,执法监督部门对于兽药的管理和查处力度不够都间接的影响、加重和导致农村养殖业滥用药物和超标使用药物添加剂以及微量元素添加剂。

1我国农村畜禽养殖业存在的现状及用药现状

1)大多数养殖户养殖的数量都较少、品种杂、种类单一、零散分布,养殖管理粗放式,无法形成整体规模,难以管理;

2)大多农户养殖专业知识不足。三农政策在一定程度上为农村提供了“科技下乡”等技术支持,但由于这种支持的普及性、持续性、针对性等方面的力度不够,因此,农村养殖户在畜禽的养殖以及疾病的用药上专业知识不足。加之零散性的特点,以及相应畜牧管理部门在人力等方面的不足,导致畜禽无法按照正规的免疫程序如期进行免疫,且受地域环境、饲养方式等的影响,免疫反应方式也各不相同。另外,免疫应激死亡后的国家赔偿速度慢,外出务工无此类风险等制约的和影响了畜牧业的发展;

3)兽禽类药物饲料添加剂使用泛滥。抗生素类的饲料添加剂,如土霉素和阿莫西林等对畜禽类常发多种病原微生物感染引起的疾病具有预防和治疗作用,同时其中还有的激素对畜禽的生长又能起到促进作用。养殖户为达到防治和减少疫病发生,降低畜禽死亡率,经常而长期的饲料中添加使用兽禽类药物及兽禽添加剂。农村中大多数的养殖户由于专业知识的缺乏,对兽禽类药物及添加剂的危害和副作用认识不足,不知道各药物之间的配伍禁忌,不懂得药物的协同和拮抗中庸,导致药物及添加剂使用盲目过量。而对药物和添加剂的质量更是不懂得分辨,只要药物的包装说明对疫病用作用就会往饲料里进行添加,且事后不作任何用药、停药记录;

4)违规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进行畜禽疾病的防治。养殖户为了预防在不同季节畜禽阶段性疾病与寄生虫,经常在饲料中大量或超量的添加不同种类的抗菌抗虫类药物,包括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药物。由于对兽药使用缺乏相应的正确知识,又不严格遵守兽药使用对象、使用期限、使用剂量及休药期等规定,反而致使细菌对抗菌、抗虫药物出现抗药耐药性,最终导致畜禽疾病难以控制,造成养殖户一些原本可以避免的损失的出现,并使畜禽肉类中出现兽药和兽药添加剂残留和严重超标;

5)农村兽医职业素质和专业业务水平对养殖户兽药的使用有着的直接影响。目前乡村兽医是农村养殖业畜禽防疫、防病、治病工作的主要负责者。但我国大多乡村兽医人员的职业素养和专业知识水平都不容乐观,一些兽医为了达到增加自身经济收益,给畜禽使用或向养殖户推荐一些质次价高,利润大的伪劣药品;而有些兽医为留住养殖客户,取得养殖户对他们医术的信任,对畜禽的疾病不讲轻重缓急,对可能的药物残留以及致病菌对药物的耐药性等安全问题不作考虑,长期超量使用抗生素等药物;

6)生产者和经营者的违规对农村养殖业兽药及兽药添加剂的使用起到了间接的影响。我国一些兽药的生产企业不按兽药申请标准进行生产,或对生产后的药物不进行质量检测就投放市场,或因利益驱使将部分标签转给无gmp企业资格的厂家进行生产;另外还有部分生产厂家为谋取尽可能大的利润,在产品的生产中偷工减料,生产假冒或劣质的兽药;还有的生产厂家暗地生产国家明令禁止的药品或对其进行名称更改。而一些兽药经营者利用名人代言效应,或采购假药、有意夸大药品的功效和适用范围等多种欺骗性手段吸引农村养殖户,从中牟取暴利,严重影响这兽药的市场秩序,畜禽疫病的防治与治疗,以及人民群众的身健康和安全。

2 兽药使用的安全的防治对策

1)积极加大对养殖户的宣传力度,提高他们兽药以及与其相关知识的认识。政府各级相关部门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向养殖户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动物防疫法》、《兽药管理条例》和《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法规条款的宣传、讲解,使他们通过知识充分的认识到日常养殖中存在的不规范和错误,认识到过量药物对畜禽以及人的安全和危害性,加深养殖农户对药物残留和细菌耐药危害性的认识,使他们在兽药的使用上不在过度盲目;

2)切实做好兽药生产和流通领域的监管。政府相关监管部门应当切实贯彻和严格执行《兽药管理条例》与《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兽药生产者和经营者的指导与监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对其生产经营的药品进行抽检,从根源上加强兽药生产和流通环节的管理与控制;

3)加强相关行业的法律法规以及标准的制定。当前我国畜禽行业与农产品行业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其之间的标准仍存在差距,与人民的生活质量和对食品安全的要求也存在着与时代要求不符的差距。因此加强和提高兽药、兽药添加剂以及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行业标准,尤其是肉、蛋、奶等食品所用药物及添加剂市场的使用标准须高标准、严要求;

4)加强对兽医和养殖户的培训。加强对乡、村两级兽医畜禽疾病的诊断、防治与兽药、兽药添加剂相关专业知识的培训,加强兽医职业道德素质的培训。严格对被培训人员的考试考核,严控农村动物防治员证书和畜禽行医资格证颁发。对行医过程中违反职业道德,对养殖户进行蒙骗或使用违规禁令药品以及不科学用药造成农户重大损失的,依法依规撤销其行医资格。通过多种形式加大对农村养殖户的培训,增强他们对畜禽养殖知识的运用。另外,对兽药、兽药添加剂,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市场进行整改,引导农户使用市场合格产品;

5)部门相互协作,齐抓共管,增强兽药监管与执法的力度。兽药监察部门和食品安全支付部门应当通力合作,加强对兽药以及肉食品兽药残留的检测、监管工作,保障兽医和畜牧业的健康发展;

6)积极推广和提倡畜禽的防治使用兽药。中草药对于畜禽疾病的防治技术在公国的某些地区已达到成熟。它不仅对畜禽的副作用小,不会使畜禽产生耐药性,还能从整体上调整动物的机能,提高其自身的抵抗力。我们应当积极认真的加以总结和应用的推广,这对农场品的卫生安全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

第5篇:兽药管理条例范文

创稳定 保平安 促发展

今年,我站在畜牧局的正确领导下,紧紧围绕09年工作任务及目标,以市场为导向,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以农民增收为目的,不断调整养殖业结构,改善养殖生产环境,勤政务实,认真执法,搞好服务,使我县的养殖业生产保持良好的发展势头,畜牧业工作取得了一点成绩。

(一)为确保全乡畜牧业产业化示范点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调整畜牧业产业布局,推进产业化经营进展

根据市场需求和我乡畜牧业特点,稳定发展生猪和家禽,重点突破牛、羊拓展特色养殖。

(二)强化饲料,兽药管理

(1)首先在宣传力度上,加大对《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及《兽药管理条例》条例的宣传,让从事饲料和兽药经营者,知法、懂法、守法。(2)兽药管理上,一是严格核发“兽药经营许可证”,指定专人负责日常的监督管理;(3)在管理上,加强饲料安全监管,完善饲料卫生标准和检测标准,依法对全县饲料质量进行抽检检查,坚决查处在饲料产品中使用违禁药品和滥用饲料添加剂的行为。

(三)抓疫病防治,严控重大动物疫病发生

在动物疫病防治上,一是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抓好重大动本文来源:文秘站 物的防疫工作,加强消毒灭源,做到不留防疫空白点,确保防疫密度达100%,严格疫病发生和流行;二是狠抓动物疑难病的诊断,不断提高乡镇兽医人员的业务水平和诊断准确率,及时为养殖户排忧解难。

(四)抓好科技下乡服务,大力推广新技术

大力宣传和推广养殖业新技术、新成果,积极指导养殖户引进良种,调整品种结构,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深入基层,深入养殖户,开展各项技术服务,从此做给农民看,带着农民干,为优化产业结构,带领群众致富奔小康,尽职尽责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努力实践“三个代表”。

(五)抓作风转变,为民办实事

一是转变本站干部作风。倡导勤奋好学,敢于实践,深入基层,深入养殖户的良好风气,全面了解和掌握养殖行业的发展动态和市场供求信息,指导养殖户发展生产,为养殖户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二是认真按照上半年确立的五件实事抓好落实。成立养猪、养鸭等行业协会组织。组建苗鸭孵化社,引导使养殖业向产业化集约经营方向发展。三是抓好招商引资工作。引进肉牛、獭兔、优质种猪等具有发展潜力的养殖业项目,促进全县养殖业生产更上一个新台阶。

第6篇:兽药管理条例范文

1主要工作做法

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和不断完善,对行政执法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此,在日常行政执法工作中,从六个方面入手,基本构建了洮南畜牧系统依法行政格局。

1.1强化组织领导,确保依法行政落到实处局班子对依法行政工作高度重视,健全组织,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切实把开展依法行政工作纳入到重要议事日程。明确了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执法人员严格执行的工作格局。一是完善机制。局领导班子专门召开会议,研究和调整了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了由局党委书记、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局有关科室和基层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行政执法组织网络,把依法行政工作纳入了规范化管理轨道,有效地促进了工作的开展。二是强化考核。把依法行政工作列入年度的检查考核范围,定期对基层单位的依法行政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和督促整改,其考核情况作为年终考评干部实绩的重要内容,切实推进了依法行政工作的有序开展。

1.2深化学习管理,提高执法人员素质为切实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改善队伍素质参差不齐的顽症,一是把学习培训作为工作的一个重点。采取集中学、外出学和分散自学相结合的办法,学习了《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赔偿法》等法律法规,通过自上而下的学习,提高了执法人员的思想觉悟,从而树立了执法为民的执法理念。二是每年年初对所有执法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和业务技能考核,对考核不合格人员做出了待岗或转岗处理。三是在考核合格人员中实行民主推荐、公开选聘制度,选出各单位执法科长,确保人员组合合理。通过学习、考核、选聘的深入开展,有效提高了系统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也为畜牧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打下了坚实基础。

1.3健全规章制度,规范依法行政行为一是建立健全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建立了领导班子重大案件集体决策制度。对重大案件或社会影响大的案件,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同时,注重发挥民主监督的作用,坚持把重大案件处理结果公开的办法,杜绝了办案人员、社会关系说情等问题的发生。二是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等规章制度,规范了执法人员的工作行为。把各项执法内容分解细化,合理设置工作岗位,明确各岗位人员职责。进一步健全完善了畜牧系统“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和责任追究”以及“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等规章制度,确保执法工作有章可循、有规可依。

1.4严密执法程序,确保行政执法规范每年初,将执法检查工作的计划上报市法制办,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准入制度。同时,将局行使的兽药饲料监督管理和草原的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权,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委托给基层单位的动物卫生监督所和草原工作站,确保行政执法主体合法。在执罚收费上,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并严格财务“收支两条线”结算制度,杜绝了座支、挪用现象发生。同时,在日常执法工作中,坚持执法亮证,按程序办案,杜绝了吃、拿、卡、要、等问题。

1.5强化日常宣传,树立良好部门形象结合“三下乡”、畜牧法制宣传月和“12.4”法制宣传日活动,通过设置宣传展板、发放宣传资料、设立咨询台等形式,对《动物防疫法》、《草原法》、《畜牧法》、《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畜牧法律法规进行集中宣传;组织人员对没收的动物产品及假劣兽药全部依法销毁、电视曝光。通过这些形式多样、通俗易懂的宣传,使消费者明辨是非的能力得到增强,管理相对人的守法经营意识得到提高,部门形象得到提升。

1.6聘任社会监督员,强化日常行为约束为了落实好行政执法责任制,特聘请市政府工作人员、个体工商户和服务对象共计11人,作为局软环境、政行风监督员,定期召开会议,接受监督意见。并在醒目位置公布监督电话,设立意见箱,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另外,局成立了执法监督领导小组,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的方式,深入基层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了系统行政执法的公正。

2存在的问题

一是执法依据不完善。目前,在饲料行业执法上,执行的是2001年国务院颁布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该条例对饲料生产企业制定的条款较多,而对饲料经营企业或业户管理规定较少。从饲料经营上看,条例中只笼统地说应具有规定的仓储设施、有相关知识的技术人员和必要的产品质量管理制度,而没有具体规定经营条件等情况,甚至对无饲料经营许可证经营饲料大违法行为也没有处罚规定,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饲料市场的管理。二是行政执法手段落后。目前,就开展饲料执法检查看,基层开展饲料检查均是采取肉眼常规检查。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的抽样检查,所采样品只能送省或白城市饲料检验部门进行检验检测,检验时间较长,而且每个样品均需要检验费用,检验资金难以落实。另外,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草原执法由于执法手段落后,现有的一些设备也破损严重,很多时候还停留在一支笔、几张纸上,还缺少必备的执法车辆、录音、录像、照相等设备。三是行政执法人员素质不高。就草原执法看,由于市草原站的大多数人员均是退伍安置人员,这些人员学历不高,相关知识掌握不多,有的人员写字都很困难,很难适应执法工作的需要。另外,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中也存在类似问题。

3下步工作打算

一要强化宣传发动,进一步增强广大群众守法意识。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多方媒体,通过张贴标语、发放宣传单、设立宣传板、现场答疑、印制小册子和开办讲座等多种方式,把相关涉牧法律法规宣传下去,让广大养殖户和经营者充分了解和掌握畜牧发展面临的新形势,增强广大群众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守法意识,进而为规范全市养殖和经营行为,增强广大群众依法防、检疫意识打下良好基础。

二要强化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行为。强化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加大动物卫生违法案件查处力度,建立巡查制度,加大排查范围,增加检查频次,对动物屠宰、销售市场进行集中整治,做到常态化管理,加大经营、运输病死畜禽的打击力度,做到严格监管,严厉处罚。加强兽药、饲料市场整治力度,开展集中整治行动,加大假劣兽药、过期兽药的查处力度,规范兽药、饲料市场经营秩序,实现守法诚信经营的良好局面。加强各繁育改良站点和种畜禽的管理,严厉打击私购或使用劣质的违法行为。要重点开展草原执法等工作。加大典型案件查处力度,对破坏超过20亩的承包户,移交公安机关处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全力配合司法机关,确保尽早结案。

三要加强培训考核,全面提高队伍整体素质。以全面提高执法人员服务大局能力、增强执法业务水平、提升业务素质为目的。建立健全培训考核机制,全面开展《动物防疫法》、《草原法》等相关涉牧法律法规的培训,提升执法人员业务水平,增强职工法制观念。在开展广泛培训的基础上,将培训考核摆上重要位置,纳入年终考核内容,作为执法人员评先选优的重要依据;加大检查督导力度,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有效杜绝吃拿卡要现象的发生。

第7篇:兽药管理条例范文

中国加入WTO后,我省畜产品消费市场的全球化和畜产品销售的国际化以及广大消费者对畜产品安全意识的迅速提高,对畜产品从生产到餐桌的质量安全检测与监督工作提出了新要求。

1我省畜产品产销及质量安全现状

我省是畜牧业大省。2001年畜禽肉类总产量307万/t,蛋类113万/t,奶6万/t,蜂蜜1.4万/t,分别位居全国第8、第6、第27、第5位。据统计,2001年我省消费肉类124.59万/t,占总产量的40.58%,蛋类及制品47.66万/t,占总产量的42.18%,其余外销。从市场分部情况看,省内市场肉鸡、禽蛋、牛奶进大于出,合肥鸡蛋70%来自山东、江苏;牛奶主要是光明、伊利、蒙牛、妙士、天香等品牌。国内市场占有情况:2001年外销肉类为182.41万/t,占全省肉类年总产量的59.42%。销往外省的猪牛羊肉(以活畜为主)主要市场是上海(从我省调入生猪266495头)、杭州、宁波、南京等地。外销蛋类65.34万/t,占总产量的57.82%。国际市场占有情况:2001年出猪5024头,出口鲜、冻猪肉917t,冻鸡4094t,猪肉罐头259t,天然蜂蜜14686t。其中,蜂蜜出口位居全国第1。我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的总体状况良好。到目前为止,没有因为畜产品质量问题致使消费者出现食物中毒。但也存在不少隐患。2001年,通过产地检疫、运输检疫、屠宰检疫和市场检疫等检疫手段检出并剔除病畜30878头,病禽138319只,检出并剔除不合格畜产品2257.61t。究其原因,主要涉及如下环节:一是畜禽饲养者在饲料中的添加剂配比不科学,导致有害重金属元素、有害非金属元素、激素类、抗生素类以及违禁药品在畜产品中蓄积。二是畜、禽、蜜蜂感染疾病后,导致畜产品和蜂蜜中微生物及其毒素含量超标,或是饲养者用药不当导致药品在畜产品和蜂蜜中蓄积。三是环境或水质污染严重,导致有害甚至有毒物质在畜产品中蓄积。产后加工、运输、包装或保存等环节出现问题,导致有害甚至有毒物质污染畜产品或畜产品腐败变质。

2我省畜产品检测与监督工作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省对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测做了大量工作。主要体现在:抓畜禽的防疫密度;抓屠宰厂(场)和市场的检疫工作;抓畜禽的产地检疫和运输检疫工作;生猪实行定点屠宰;卫生部门对市场上销售的猪肉就“瘦肉精”含量进行抽检;省技术监督局对市场上的部分畜产品也进行抽检;省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局对出口的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检测。这些,为我省进一步开展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但仍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有:(1)疫病发生频繁。2001年,我省畜禽饲养量为540825.71万头(只),畜禽出栏量为54054.49万头(只),感染各种传染病畜禽数为296万头(只),死亡89.43万头(只)。(2)安检和监管难度大。我省规模养殖比例小,标准化生产加工的企业更少。80%为农户分散养殖或经营。过度分散且不标准的生产经营方式,给疫病防治、规范化管理和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带来巨大的不便。(3)缺乏有效的监管手段。①法律法规不够健全。目前,我国有如下法律法规和管理条例以及“通知”等直接或间接涉及畜产品质量安全:《商品检验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动物防疫法》、《兽药管理条例》、《饲料管理条例》、《饲料添加剂准许使用品种目录》、《畜产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关于加强农药、兽药管理的通知》、《官方取样程序》等。但是到目前为止,我省甚至我国没有出台一部关于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和监督的法律法规或管理办法。在发达国家如美国、加拿大等国就有《联邦肉类检验法》、《禽类产品检验法》、《蛋类产品检验法》、《美国肉禽屠宰加工厂(场)食品安全管理新法规》等。而且它们有一个共同特点:执法管理主体非常明确,特别注重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主导作用,以提高本国畜产品质量和国际市场的竞争力,保障消费者健康。②地方标准体系不完善。目前,美国和欧盟等发达国家关于畜产品安全及其相关的检测项目有1400多项,我国关于畜产品安全及其相关的检测项目现有920项,我省畜产品安全及其相关检测项目仅有121个。其中,很多单项标准与国家及国际通行的标准有较大差距,动物内脏中的各项检测标准基本没有。③基本没有建立检测体系。世界各国特别是美国、日本、加拿大及欧盟等发达国家非常重视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的建设,并通过该体系进行畜产品的质量与安全的监督和检测。美国畜产品检测体系的最大特点是管理上权力的完全分离和技术的高度科学化。同时,对畜产品进行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和风险交流。新西兰具有国家实验室的商业运作的实验室,具有完整的管理体系、严格的环保控制体系、完善的检测手段和先进的技术设备,所有从业人员均需经过严格培训和考核,方可从事食品的化学、微生物、农药和兽药等共300余项的检测工作。实验室及客户终端之间全部实现联网,可随时对农场、屠宰加工厂、商场等进行质量监控。继农业部动物及动物产品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成立之后,江苏、山东、湖北三省也成立了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目前,我省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还正在组建当中。(4)管理体制不顺。主要发达国家对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尽管各具特色,但有一个共性,就是政府高度重视,明确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主体地位,组织机构非常健全。但我省乃至我国畜产品管理主体不明确,组织机构也不健全。(5)消费者关于畜产品安全的常识不多,对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和劣质畜产品辨别力不够强。

3加强我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建议

3.1加快立法,完善法规建议在国家出台关于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和监督的法律法规或管理办法前,制定《安徽省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和监督试行条例》,使我省的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和监管工作有率可循,有法可依。

3.2建全和完善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规范养殖行为建议结合我省的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目前执行标准的实际情况以及我省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的实地环境状况,参照《安徽省地方标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及有关国际标准,以省农委为主体,制定(1)强制执行的标准体系,它低于国际标准,高于或与国家标准一致。凡不符合这一标准的畜产品一律不准在省内市场销售;(2)非强制执行的标准体系,它与国际标准一致,由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在一定时期内自愿采用。

3.3建立基地,抓点示范以当前的畜牧业产业结构调整为契机,抓规模养殖的标准化生产。加入WTO后,我省畜产品要想走出去,必须经得起国内、国际市场激烈竞争的考验。如果生产加工企业仍按传统的方式进行生产和加工,我省的畜产品就很难在国内经济发达省(市)的市场上立足,更难跨越西方发达国家的绿色贸易壁垒,在国际市场上立足。因而,从长远利益来看,我省应尽早尽快大力推广、鼓励和扶持规模养殖,并按《HACCP体系准则》规范其生产经营。建议在全省范围内按《HCACP体系准则》科学地建立若干标准化生产点和标准化畜产品销售点,从保障健康的角度引导消费趋势,在有关政策方面给予扶持,以点带面,逐步推动我省畜产品生产的标准化。

3.4强化检测,形成网络建议尽快建成省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其主要职能是:(1)负责全省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技术要求高、时间长、难度大的检测项目;(2)负责对全省畜产品大中型批发市场的普检、统检和抽检工作;(3)负责省内外销畜产品或外省销入我省的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4)省内外畜产品在我省消费市场销售过程中,因质量问题产生纠纷时,负责出具有法律效应的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报告;(5)负责对市、县(区)级检测机构、检测点以及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中从事质检的技术人员进行技术培训;(6)定期向市、县(区)级检测机构通报省内畜产品质量安全动态;(7)协助行政职能部门起草和修订省内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和畜产品检测规程;(8)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协助政府部门起草和修订省内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

3.5加强执法,抓源头监管以《动物防疫法》、《兽药管理条例》、《饲料管理条例》为依据,贯彻落实农业部2002年3月5日的《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农业部11号令《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及2002年10月25日下发的《关于贯彻落实促进饲料业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精神,以省农牧行政部门为主体,在有关部门的配合下,狠抓我省动物疫病的防治工作和我省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及销售市场的监管工作,促成我省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与经营的合法化、规范化和标准化,使我省畜、禽、蜂的饲养和疫病防治用药逐步与国际标准接轨。

3.6建立市场准入制我国加入WTO后,国际、国内畜产品市场竞争十分激烈,基于对本国或本地畜牧业和消费者利益的保护,不仅西方发达国家纷纷筑起绿色贸易壁垒。我国的北京、上海等经济发达省(市)也分别建立了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为督促我省畜产品生产、加工和经营企业的健康发展,促进我省畜牧业的健康发展,保障我省广大消费者的健康,建议我省尽早尽快建立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具体做法是:凡是进入我省市场的省内外企业的畜产品,必须到省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或它所委托的检测机构去报检,报检合格拿到准入证后才允许在我省市场中流通或销售。

第8篇:兽药管理条例范文

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自2000年9月1日起实施。该法对于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保证法律的正确贯彻实施,解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行政执法中带有普遍性的具体问题,做好质量监督和行政执法王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1.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所需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抽样数量应当按照检验的合理需要确定。因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监督抽查,样品由被检查者无偿提供。检验合格的样品除因检验造成破坏或损耗之外,在检验工作结束且无异议后一个季度内必须返还。同时通知被检查单位解封作备样的封存样品。

2按照《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实施监督抽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复检申请。复检合格的,不再收取检验费;复检不合格的,应当缴纳检验赞。

3.《产品质量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监督抽查的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据本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处罚。”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后处理工作时,要正确把握一般质量问题和严重质量问题的界限。有严重质量问题是指:

(1)产品质量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2)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

(3)属于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的;

(4)失效、变质的;

(5)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除上述问题之外的,属于一般质量问题。对有严重质量问题的,应当按照《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二、关于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

1、按照《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规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违法嫌疑的证据或者举报;

(2)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必须合法。

2.按照法律规定,查封、扣押的产品范围是法律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产品存在的瑕疵问题、标识不规范的问题,不能实施查封、扣押。

3、查封、扣押的期限为三个月;对于产品的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不足三个月的,查封、扣押后的处理不得超过产品的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因案情复杂等情况,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需要延长查封、扫押期限的,应当报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

三、关于建设工程中使用的产品的监督问题

《产品质量法》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适用本法规定。因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责任依据《产品质量法》对上述产品进行监督。对在施工现场发现的产品质量问题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施工现场发现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应当依法予以查封、扣押,防止该类产品用于建设工程或者流入市场;并及时通过建设单位(业主)或者建设施工单位等追踪该类产品的来源。

2.建设单位或者建设施工单位如实提品的生产者、销售者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依法追究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

3.建设单位或者建设施工单位拒不提供或不如实提供生产者、销售者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使用该产品。对建设施工单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上述产品为法律禁止销售的产品的,按照法律第六十二条规定进行处理。对建设单位购进并要求建设施工单位使用的,或者该产品已使用到建设工程中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理;并以此为线索,追究产品生产者、销售者的责任。

四、关于对产品标识的监督问题

l按照《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产品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具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具有中文标注产品的名称,对产品质量负有责任的企业的厂名、厂址,以及其他有关标识内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应当依法责令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改正。

2.按照《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产品(包括进口产品)标识应当使用中文,对产品名称、厂名、厂址、规格、等级、含量、警示说明等标识应当使用中文而未用中文标注的产品,应当依法责令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改正。

3.贯彻落实《产品质量法》有关标识的规定,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于1997了年实施了《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目的在于引导企业正确标注标识。有关标识的具体标注方法,应当按照该规定执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严格区分标识标注不规范和利用标识进行质量欺诈两种不同性质的行为,防止对标识标注不规范问题的处罚随意性。

五、关于销售者销售法律禁止销售的产品的法律适用问题

按照《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规定,销售者销售法律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销售者销售上述产品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法律禁止销售的产品,不能说明或者不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应当严格依法予以处罚。

对销售者销售上述产品的处罚方式和幅度,应当根据以上情况对应法律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具体适用。

六、关于《产品质量法》与现行质量法规、标准化法规的关系

1.《产品质量法》是规范产品质量监督和行政执法活动的一般法。按照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药品管理法》、《种1子法》等特殊法对产品质量监督和行政执法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特殊法没有规定的,依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执行。

2.《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目前仍是有效的行政法规,在适用时应当遵循法的效力等级原则。对同一问题上述行政法规与法律均有规定但相抵触的,应当以《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为准;《产品质量法》没有规定,而上述行政法规有规定的,可以依照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3.《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有关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的处罚,与《标准化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处罚不一致。根据后法优先原则,对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实施处罚,应当适用《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七、关于对食品、烟草、化妆品、农药、兽药等产品的监督检查问题

(一)关于对食品的监督检查问题

食品属于《产品质量法》的凋整范围。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质量的监督检查。食品质量包括理化、感观、卫生、标签等项质量要求。对食品质量违法行为、食品质量和标签不符合标准要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依据《产品质量法》和《标准化法》予以查处。

(二)关于对烟草的监督检查问题

烟草属于《产品质量法》的调整范围。根据《烟草专卖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烟草专卖部门以外的法定部门,有权查处烟草专卖品的假冒伪劣违法行为。因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权依据《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对烟草质量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三)关于对化妆品的监督检查问题

化妆品属于《产品质量法》的调整范围。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化妆品产品标准,失效、变质,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化妆品冒充合格化妆品,无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销售等违法行为,以及化妆品标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依据《产品质LJ法》、《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查处。对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方面的问题,应当适用《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四)关于对农药的监督检查问题

农药是工业产品,属于《产品质量法》的调整范围。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依据《产品质量法》和《农药管理条例》的规定,对生产、经营假、劣农药的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五)关于对兽药的监督检查问题

兽药是工业产品,对兽药如何进行管理,国务院制定的《兽药管理条例》作了明确规定。因此,涉及兽药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管理问题以及对违反条例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守《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国务院法制办1999年以国法秘函㈠999]41号文明确了《兽药管理条例》的执法主体问题。即《兽药管理条例》的执法主体是农牧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现违反《兽药管理条例》的案件,应当移送农牧部门、工商部门、公安等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六)其他产品的监督检查问题

对医疗器械、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产品的监督检查,国务院制定了专门行政法规的,对这些产品的监督检查应当适用行政法规的规定;没有规定的,应当适用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

八、关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的认定问题

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以下行为应当认定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

1.生产国家明令淘汰产品,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销售失效、变质产品的行为。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指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依据其行政职能,对消耗能源、污染环境、疗效不确、毒副作用大、技术明显落后的产品,按照一定的程序,采用行政的措施,通过行政文件的形式,向社会公布自某日起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失效、变质产品,指产品失去了原有的效力、作用,产品发生了本质性变化,失去了应有使用价值的产品。

2.伪造产品产地的行为。指在甲地生产产品,而在产品标识上标注乙地的地名的质量欺诈行为。

3.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行为。指非法标注他人厂名、厂址标识,或者在产品编造、捏造不真实的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以及在产品上擅自使用他人的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的行为。

4.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行为。指在产品、标签、包装上,用文字、符号、图案等方式非法制作、编造、捏造或非法标注质量标志以及擅自使用未获批准的质量标志的行为。质量标志包括我国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认可的产品质量认证标志、企业质量体系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国外的认证标志、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免检标志等。

5.在产品中掺杂、掺假的行为。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造假,进行质量欺诈的违法行为。其结果是,致使产品中有关物质的成分或者含量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

6.以假充真的行为。指以此产品冒充与其特征、特性等不同的他产品,或者冒充同一类产品中具有特定质量特征、特性的产品的欺诈行为。

7.以次充好的行为。指以低档次、低等级产品冒充高档次、高等级产品或者以旧产品冒充新产品的违法行为。

8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不合格产品是指产品质量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产品。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是指以质量不合格的产品作为或者充当合格产品。

九、关于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假冒伪劣产品的监督检查问题

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假冒伪劣产品主要是指在美容美发、餐饮、维修、娱乐等经营服务活动中,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产品为消费者提供服务的行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现在上述活动中经营者使用《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二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包括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产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的产品;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以及失效、变质的产品,可以依照法律有关销售者的处罚规定对经营者给予处罚。发现经营者使用的产品存在标识标注的不规范、不准确、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要求的,应当依照该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实施处罚。

十、关于办案证据的确认问题

1.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需对涉嫌假冒的产品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可以作为办理技术监督行政案件的重要证据之一i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部门经过查证,可以将被假冒生产企业出具的鉴定结论和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作为认定该产品真伪的依据。

2.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若通过检验对产品的内在质量进行判断,应当以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为准。

十一、关于“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违法收入”的计算问题

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货值金额是指当事人违法生产、销售产品的数量(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产品)与其单件产品标价的乘积。对生产的单件产品标价应当以销售明示的单价计算;对销售的单件产品标价应当以销售者货签上标明的单价计算。生产者、销售者没有标价的,按照该产品被查处时该地区市场零售价的平均单价计算。本法所称违法所得是指获取的利润。

《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规定的违法收入,指违反法律规定从事运输、仓储、保管,提供制假技术,向社会推荐产品以及进行产品的监制、监销等违法活动所获取的全部收入。

第9篇:兽药管理条例范文

以党的十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履行兽药饲料质量安全监管职责。按照标本兼治、着力治本、打防结合和属地管理原则,进一步加强兽药饲料质量安全监管,认真落实监管责任制,依法打击生产、经营、使用禁用兽药饲料等违法行为,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

二、工作目标

通过深入开展兽药饲料质量安全监管,使兽药饲料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诚信自律意识、质量责任意识和守法经营意识进一步增强,兽药饲料市场经营秩序和使用行为进一步规范,非法制售假劣兽药饲料行为得到有效遏制,杜绝非法使用“瘦肉精”、替硝唑、阿奇霉素、金刚烷胺、病毒灵、氯霉素等违禁药物行为,兽用抗生素药物销售使用等行为得到有效规范,兽药饲料质量安全稳中有升。

三、工作内容

(一)兽药方面

1、非法制售重大动物强制免疫疫苗、畜禽养殖企业和个人转手倒卖兽用生物制品、制售假劣兽药黑窝点及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行为。

2、滥用抗菌药物、原料药直接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直接饲喂动物的行为和经营及使用禁用兽药、废止目录兽药、有毒有害化合物的行为。

3、经营、使用人药和过期、变质、农业部通报的假劣兽药。

4、改变产品组方滥加抗菌药物、中兽药添加化学药物、非法企业及合法企业套用或伪造文号、违规标签和说明书等假劣兽药。

5、兽药经营企业无购销记录或记录不真实、不完整的行为和畜禽养殖企业无兽药使用记录或记录不真实、不执行休药期的行为。

6、组织开展兽药经营清理和规范行动,将兽药GSP后续监管工作推向深入,将实施兽药GSP后续监管作为专项整治的重点,强化经营环节全面深入执行兽药GSP,坚决清理整顿非兽药GSP单位违规经营行为,进一步提高全市兽药经营企业管理水平。

(二)饲料方面

1、查处违法生产行为。重点查处无证、无文号、自编文号、套用文号、套用外包装自行生产等行为和所含成分的种类、名称与饲料国家标准不符或成分含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不标明有效成分的饲料产品。

2、查处违法经营行为。重点查处更改有效期、产品批号、产品标签、说明书不规范和超过有效期的饲料产品以及未按备案和未建立饲料购销记录或记录不完整、不真实的行为。

3、加强饲料生产及经营企业的日常监管工作。

四、工作措施

(一)广泛宣传,营造氛围。一要充分发挥宣传媒介作用,广泛宣传《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及配套规章、政策,为开展兽药饲料行业监管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二是组织力量,深入兽药饲料经营企业(门店)和畜禽养殖企业,尤其是边远山区乡镇兽药饲料经营门店,广泛宣传国家兽药饲料行业管理法规、政策,避免兽药饲料监管出现盲点、死角。三要加强科普知识宣传和业务培训,提高兽药饲料生产、经营和使用者的自觉守法意识,提高广大养殖户识别真假兽药饲料的能力。四要加大假劣兽药饲料案件、违法行为的曝光力度,公开兽药饲料打假举报电话,广泛发动群众,增强社会舆论监督作用。

(二)加强领导,组建专班。市兽药饲料监督管理站具体负责兽药饲料质量安全的日常监管工作,认真细化工作任务和措施,明确监管责任和时间安排,做到有阶段安排、有重点活动、有检查指导、有总结提高,确保监管工作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