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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互联网 消费信贷 风险控制
一、互联网消费现状
目前,我国互联网消费信贷产品处在不断丰富与多元化的阶段,互联网公司利用场景优势和对线上客户的触达优势,在消费信贷产品创新上做出不少有益的努力和探索。
蚂蚁金服推出的蚂蚁花呗,基于大数据的授信模式,依托电商平台内积累的数据,提供了即时申请、即时审批的服务能力,审批通过后可立即用于购物支付,无缝地与消费购物过程结合在一起。据资料显示,阿里天猫2016年双十一交易额达1207亿元,突破千亿大关,全天完成支付10.5亿笔,其中花呗占比达20%,花呗的系统每天可以处理2亿条实时消息,双11全天,花呗完成超过1亿笔付款,据蚂蚁金服研究院测算,此类新金融服务推动了消费能力20%的提升。京东商城推出的“京东白条”,消费者在京东购物便可申请最高1.5万元的个人贷款支付,并在3~24个月内分期还款,据资料显示,2016年双十一期间京东商城总下单量过亿,与去年同期相比增长130%,交易额同比增长超过140%。京东白条用户数同比增长600%,占京东商城交易额的占比同比增长500%,平均客单价超过800元,分期客单价超过1500元。
互联网消费信贷模式的应用,使更多消费者愿意通过消费信贷来获得先消费后付款的“”,但同时“蚂蚁花呗”存在的与淘宝商家协议套现问题,严重损害了平台的合法权益;“京东白条”多次发生的盗刷事件,引起消费者对京东金融账户安全性以及风险甄别能力的质疑。如何消除这些隐藏在互联网消费信贷背后的风险,丰富互联网消费信贷产品的同时优化风险控制体系,切实保障消M者的合法权益是本文的出发点。
二、互联网消费信贷的优缺
(一)互联网消费信贷突破了传统的金融网点营业的限制,为客户提供全天制的服务,优势如下
1.办理便捷化。互联网消费信贷产品恰好满足了消费者办理便捷化产品的需求。京东通过互联网建立自身的支付系统,简化了办理金融业务的流程。阿里推出的“蚂蚁花呗”在线授予一定的消费额度,让消费者享受先消费后还款的便捷。
2.处理高效化。互联网消费信贷借助先进的IT技术和移动通讯技术,提高了个人消费信贷的审批速度,减少了贷款的审批和放贷环节。如京东白条可以通过手机京东金融PC端和客户端、京东钱包客户端等官网进行还款。
3.扩大了适用人群范围。互联网消费信贷使收入较低或不稳定的人群的消费曲线平滑化,采用分期还款的方式减轻了收入不稳定带给他们的压力。
4.改变了消费习惯。国内消费者的理念更趋向于保守,随着互联网的普及,蚂蚁花呗、京东白条等在线消费方式逐渐占据主导,一定程度上抵消了人们对超前消费的排斥心理。
(二)在互联网消费信贷快速发展的同时,其缺点也需引起必要的重视
1.对消费者的信息透明化程度不高。由于企业不受其他行业协会和政府的监管,对自身的数据、交易量、会计账本等信息未完全公开,企业与消费者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这些虽然关系企业的资产安全,但是消费贷款的客户也应享有知悉权。
2.消费者信用等级评定标准模糊。互联网消费信贷的信用额度是根据评定的信用等级的高低来配置的。但有在京东消费上千元的用户信用额度低于只在京东上消费几十元的用户信用额度。那么消费者的信用等级评定标准是模糊的,给消费者带来诸多不解和疑问。
3.影响个人信用。当消费者用“花叹”、“京东白条”这些产品套现,会影响自身的网络征信记录。个人信用将在金融、社交、商业等方面会被广泛应用,不良的网络征信记录将影响用户的消费体验。
4.触犯法律。利用蚂蚁花叹、京东白条等虚拟的信用消费额度套现。虽然目前存在一定的法律空白,但是消费者一旦涉及不仅违反合同约定,所涉数额巨大的还将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三、互联网消费信贷的风险分析
互联网消费信贷的发展使放贷主体取得比货币市场工具或者储蓄账户更高的利息,受贷主体所付出的利息也比银行贷款或信用卡更低且申请贷款所需的要求更少,但相关监管政策并不完善。
(一)放贷主体造成的风险
互联网消费信贷的发放主体主要针对的是电子商务企业,企业为了追逐更高的利益,不断创新自身产品以符合消费需求。对于放贷主体来说,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导致盲目的推从互联网消费信贷。如京东没有进行市场相关调研报告,也没有对消费者体验进行调查,只是在收购网银钱包、建立自身的支付系统后就推出了“京东白条”。除此之外,放贷主体基于企业自身的保密性并不对外公布不良贷款率。因此导致企业为了刺激消费,增加自身网站的交易量,而逐步的放大互联网消费信贷,让更多的客户享受超前消费。
(二)受贷主体造成的风险
由于我国居民收入尚未完全货币化,收入来源多样化,透明度低,使得实际收入与名义收入差距很大。而借款人提供的资料只能表明当期情况。在社会化保障程度不高、没有个人信用劣迹记录的现状下无从判断借款人的资信程度。互联网消费信贷的受贷主体很有可能基于自身的私利性,提供虚假资料增加自身的信贷额度在进行足额消费之后逃避贷款,从而导致风险的产生。
(三)监管不当造成的风险
1.政府监管。政府非常重视消费信贷的发展,创造了有利于消费信贷发展的政策环境,放松了对消费信贷市场准入方面的限制,使信贷市场鱼目混杂。对于互联网消费信贷来说,其虽具有某种信用支付的功能,但是其并不同于银行金融机构推出的信用支付,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无法触及,因此导致了第三方监督机构的空缺。
2.机构监管。目前相关机构对于互联网消费信贷并没有推出一套自身的风险防控体系,往往是在客户违约之后才采取措施。如京东白条在流程的审批和管理方式上为了提高企业消费额度而不建立防范风险意识,对发生信用风险的控制措施不够完善,很难对个人信用是否达标到达控制风险防范的要求。
四、互联网消费信贷的风险控制及优化
互联网消费信贷风险控制是指对消费信贷推出之后存在的信贷风险采用不同方法进行控制,最大限度的降低遭受信贷风险的概率,减少互联网消费信贷资金的损失度的风险控制体系。现今的电子商务企业并没有自身的风险防控体系,其对风险的控制仅停留在客户违约之后采取进一步的措施,有鉴于此,本文提出以下的优化措施。
(一)对于互联网企业自身而言
1.加快完善个人征信体系建设。获得民间个人征信牌照,利用大数据分析,在已积累的信用数据(客户的交易记录、交易金额、收退换货信息等)基础上,积极开展与央行征信体系、各类非银行消费金融机构、消费金融公司的合作,利用各类数据库,了解客户的全方位信息(年龄、职业、收入、社会人际关系等),形成高效互补的个人征信机制。
2.建立独立的风险评估部门和完善的风险控制措施。企业内部建立风险评估部门,对贷款的审批、发放与追回实现全方位的监督。引进计算机专业人才,及时查找与修复网络漏洞,保证信息安全。必要时采取冻结高风险账户信贷功能和剩余授信额度等措施。按照信用评定等级分配信用额度,对特殊群体的贷款额度实行二次线下审核(如大学生群体)。
3.充分运用各种风险分散手段。通过与保险公司合作,办理征信服务、小额信贷保证保险等来分担风险。与第三方担保机构合作办理授信,实现风险在一定程度的转移,如小额信贷保证保险和担保。
4.建立信贷发放的后续追踪机制。跟踪信贷资金的流向和末端管控,为持续授信与额度的提升提供参考依据。同时,实行分期还款跟踪、绑定信用卡还款制约、违约金惩罚等措施,避免非法套现和降低信贷资产不良率。
(二)对于政府而言
1.建构系统的消费金融支持政策和法律体系。完善个人消费信贷法律法规,填补法律空白。明确监管部门(如在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下设一个专门部门负责互联网消费信贷业务),监管手段与方法,在鼓励互联网金融不断创新的同时提供法律保护。
2.构建适合国情的消费信贷监管机制。借鉴国外成熟的互联网消费信贷模式,如美国建立的电子商务企业消费群体个人信用共享平台和与第三方机构联合追讨还款机制,从实际国情出发,逐步完善全面高效的监管和制约机制。
(三)对于消费者而言
1.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预估未来还款能力,适当对一些商品实行延期付款和分期购买,分散集中还款压力。
2.提高诚信意识和安全防范意识。做到延期付款提前款,分期付款按时还偿,杜绝信贷违约。保持警惕,避免网络账户信息的泄露及盗用造成的额外负担。严守道德底线,坚决抵制利用互联网消费信贷产品的漏洞谋取私利。
参考文献
[1]程甲.电子商务小额消费信贷风险控制[D].陕西:陕西师范大学.2015.
[2]候婷艳,刘珊珊,陈华.网络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对策.金融会计[J].2009(7).
[3]潘意志.阿里小贷的内涵、优势及存在问题探析.金融发展研究[J].2013(3).
[4]王晓映.蚂蚁花呗套现泛滥消费者需警惕三大风险[N].通信信息报, 2015-09-16.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信用风险,P2P
随着支付宝旗下余额宝的推出,互联网金融热潮正式拉开序幕。一片繁荣的背后却隐藏着风险,在市场环境的支配下风险难以避免,其中信用风险逐渐被推向台前,成为制约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主要问题之一。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必不可少的要对其进行详细分析,对症下药才能根治问题。
一、互联网金融及风险
不同于传统的金融模式,互联网金融实际上是一种依靠于现代互联网技术的新型金融模式。互联网金融虽然名目繁多,但本质大多相同,一般来讲,我们可以将互联网金融分为六种模式,分别是第三方支付,众筹,P2P,大数据金融,互联网金融门户以及金融机构信息化。一般来讲,互联网金融大多以高收益来吸引投资者,高收益的同时不可避免的意味着高风险。事实上,互联网金融所面临的风险中重中之重的就是信用风险,而近年来P2P相关平台的大量成立与也使得民众对于P2P行业具有极大的好奇心,本文于是选择从P2P行业入手着重分析其信用风险。
(一)P2P行业概况
截止到2016年8月底,P2P平台数量为2235家,累计平台数量超过了4000家。其中较为知名的有拍拍贷,人人贷,宜信,有利网等。P2P行业整体形式依旧良好,贷款总余额增长至6803.32亿元,相较于7月底增加了3.59%,相比于去年同一时期增长了164%。投资人数为351.80万人,环比7月上升了1.04%。收益率从15年9月份的12.63下降到16年8月份的10.08。截至2016年8月底,累计的问题平台近2000家,仅8月一个月额的停业及问题平台就近百家,同时,成交规模的两极分化越来越严重。
(二)P2P的信用风险
我们不难发现在整个P2P的交易关系中利益涉及的有三方,分别是借款人,P2P平台以及投资者。在理想的情况下,P2P网络借贷平台应该作为单纯的信息中介,与交易双方保持独立。但是在实际交易过程中,大量平台淡化了纯中介的角色,开始更多的涉足整个交易过程,甚至不少P2P平台也充当着借款人的角色。
根据从业者的经验来看P2P的信用风险可以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个人信用风险,个人信用风险指借款者未能履行合同,无法按时偿还本息使得出借人和平台的经济利益出现损失的风险。另一类则是网络平台信用风险,平台的信用风险来自于平台自身的违约,平台与投资人之间实际上是有契约关系的。从2006年起,P2P网络借贷就在我国逐步发展,遗憾的是配套的监管措施没有能及时出现,监管不严导致市场混乱,对投资者的资金安全带来了一些隐患。2016年的e租宝成交额近750亿元,投资千万级别的超300人。网络平台自身的信用风险的产生一般多为下列原因:首先P2P网络平台虽然单笔金额较少,但是其参与人数之多,覆盖范围之广,总交易金额之大,需要交易平台提供雄厚的资金保障,然而部分网站资本实力不足难以支撑.其次网站的收益主要是借贷成功后的手续费,为了吸引投资者,不少网站产用低手续费的方式,这时如果网站收益不能覆盖其运营成本,导致无法运营关站,就对投资人的资金安全产生了威胁。最后,部分网站运营的目的就不良,利用目前监管不完善的漏洞刻意骗取投资人钱财,对投资人以及行业从业者造成极大伤害.
二.降低信用风险的措施
(一)加强市场准入监管
市场准入监管是对进入P2P行业的平台进行资格审查,也就是事前监管。监管部门要做到认真的应对,制定一系列严格的审核体系,加强监管的力度,最大程度的保障交易的真实性可靠性。同时还要建立起对于平台申请者的民事赔偿责任追究制度,以减少或者削弱P2P网贷市场风险。事实上,2016年被业内称为互联网金融的“规范元年”,截至今年8月底,全国性及地方性的关于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相关政策共出台19项。
(二)完善法律体系
由于P2P行业乃至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涉及广泛,使监管部门间形成了灰色地带,不能很好的对其进行管制,同时也因其发展时间短导致法律上界定不完善。因此,我们首先要完善相关的法律体系,明确监管部门及责任,更要出台相应的司法文件,营造一个良好的行业环境.2016年8月24日,银监会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意味着行业进入规范发展时代,控制网络平台不向非法集资、传销等行为转化。同时也要球P2P平台尽量做到公开透明,这些利于投资者按照自己的喜好和能力去选择平台合理投资。
(三)完善个人信息系统
由于互联网的虚拟性,个人信息得不到真实的保障,针对这点,可以采用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各商业银行建立的个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内的数据以供参考.鉴于现有信用平台的不完善,国家相关部门更应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来完善信用机制,完善个人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同时,不同企业部门之间的信用信息也可以适当共享,构建数据库,做到数据真实可靠,信用评价客观公正。
三、总结
虽然本文着重分析P2P行业的信用风险以及建议,但是整个互联网金融都有相同之处,整个互联网金融体系都可以借鉴参考,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是大势所趋,未来可能成为国家经济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因此,完善互联网金融发展环境,规范其发展刻不容缓。
参考文献:
[1]娜米亚.浅析互联网金融风险影响因素及其防范机制[J].现代营销(学苑版),2015(06):84.
[2]王嵩青,田芸,沈霞.征信视角下P2P网贷模式的信用风险探析[J].征信,2014(12):49-52.
[3]郑联盛.中国互联网金融:模式、影响、本质与风险[J].国际经济评论,2014(05):103-118+6.
一、互联网对会计电算化信息系统内部控制的影响
由于网络系统的开放性、分散性、数据的共享性等方面大大超多了以往任何类型的系统,极大地改变了以往计算机会计信息系统的应用模式,扩大了系统运行的环境,从而改变了计算机内部控制的内容和方法。同时给计算机会计信息系统内部控制带来新的问题,应当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在此,笔者根据互联网系统的特点来分析网络环境下计算机会计信息系统内部控制的新问题:
(一)网络系统的开放性使得计算机会计信息系统很难避免非法侵扰
网络是一个开放的环境,置于该环境中的各种服务器上的信息在理论上都是可以被访问到的,除它们在物理上断开连接、脱离网络环境。因此,网络会计信息系统很难完全避免非法访问者的侵扰。为此,企业需根据网络技术的最新发展,定期评估系统的安全性和内部控制能力,努力把新技术给系统带来的风险降到最低。
(二)电子商务的普及将给内部控制带来前所未有的挑战
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电子商务将逐步普及。电子商务一方面提高了商务活动的效率,给企业带来了无限的生机;另一方面给计算机会计信息系统的内部控制也带来了新的挑战。基于电子商务的单据电子化、货币电子化、网上结算等,虽然可加快资金周转速度,但给计算机会计信息系统带来的风险将是空前的,这将给网络计算机会计信息系统的内部控制带来极大的困难和前所未有的挑战。
(三)内部控制的范围扩大,计算机会计系统控制的难度加大
在网络环境下,由于互联网系统开放性、共享性、分散性的特点,会计数据的处理方式突破原有的封闭的系统环境,以及系统建立与运行的复杂性,要求内部控制的范围相应扩大,延伸到整个网络系统。如对网络系统安全的控制、系统权限的控制、计算机病毒的防治、系统开发过程的控制、数据编码的控制以及对调用和修改程序的控制等,因而加大了内部控制的难度。
(四)内部控制的程序化,加大了计算机会计信息系统的控制风险
在网络环境下,计算机会计信息系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这些会计信息系统中运行的应用程序的质量。一旦这些应用程序中存在严重的BUG或恶意的后门,便会严重危害系统安全。毕竟,会计人员对计算机专业知识所知有限,很难及时发现这些漏洞。加大了计算机会计信息系统的控制风险。
二、网络环境下会计电算化信息系统的控制风险分析
由于互联网系统的分布式、开放性等特点,与原有集中封闭的计算机会计信息系统比较,给计算机会计信息系统的内部控制带来了新的问题和挑战,系统在安全上的问题更加突出。基于互联网会计信息系统的风险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物理风险
任何计算机系统都存在着由于操作失误,硬件、软件、涮络本身出现故障导致系统数据丢失甚至瘫痪的风险。物理风险主要包括:1、计算机网络系统硬件选配不合适,致使网络功能发挥受阻;2、网络工作环境、电源等不合要求直接影响网络的可靠性;3、网络操作系统和会计软件的安装、维护不善;4、网络管理制度不健全等。
(二)会计信息保密性和完整性被破坏的风险
主要指企业内部人员对会计数据的非法访问、篡改、泄密和破坏等方面的风险。网络安全的最大风险仍然来自组织内部。因此,内部控制仍然是基于互联网会计信息系统控制的基础。由于可联网/内联网结构本身的特殊性,其内部控制远远超出了以往计算机系统的范畴,从会计机构内部扩展到对整个企业内部人员的控制。
(三)系统运行风险
计算机会计信息系统置于网络环境下运行,系统控制的大门面临敞开的风险,系统运行随时可能遭到破坏和干扰,如人为因素导致非法片j网络资源、切断或阻塞网络通信、通过计算机病毒致使网络瘫痪以及非人为素导致的灾害事故、系统死锁等,影响汁算机会计信息系统正常运行。
(四)网络环境的开放性加剧了会计信息失真的风险
网络技术在财务软件巾的应用对计算机会计信息系统的影响将是革命性的。但网络环境具有开放性的特点,这就给会计信息系统的内部控制带来了许多新问题。如在网络环境下,大晕会计信息通过网络传输有可能遭到攻击,破坏了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总之,网络环境的开放性和动态性,加剧了会计信息失真的风险,加大了计算机会计内部控制的难度。
三、网络环境下会计电算化信息系统内控制度创新
建立科学长效的会计信息系统风险控制机制,强化风险意识。我们前面已经分析互联网给计算机会计信息系统带来的各种可能的风险,我们就应该建立相应的风险控制机制,做到有备无患。在这里主要指风险防范的预警机制:
(1)应建立风险评估的信号和指标体系,针对可能出现的技术风险和管理风险等。建立一套风险预警指标,就相当于计算机会计信息系统安装了风险警报系统,可以及时发现和评价所出现的风险。
(2)应健全风险控制运行体系。收到预警信号后应及时采取措施,以防风险的发生,这是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行的防火墙。
(3)建立风险处理快速反应部门。目的是帮助企业能迅速地对事故及故障做出反应,将事故及故障造成的损害降到最小,并通过对已发事件进行分析来监督此类事件,达到进一步防范风险的作用。
【关键词】互联网保险;发展分析
互联网在在我国已经经历了20多年的发展,互联网保险在我国的发展也快20年了,互联网对于保险行业的影响也逐渐的加深加快。从理论上讲,互联网保险是指保险公司以互联网为媒介,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保险购买、承保等销售服务过程的经营活动。互联网保险在我国的发展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首先是2008年之前的萌芽阶段,其次是在2011年之前的探索阶段,最后是2011年后至今的快速兴起和发展的阶段,从数据上看,2014年我国就实现了互联网保费收入860亿元,发展形势非常可观。
一、互联网保险现有发展模式
(一)官网销售模式
官网销售模式是指保险企业建立独立经营的互联网销售平台,以门户网站作为销售平台,在展示企业的品牌的同时,拓展销售渠道,实现线上下资源的有效整合。这种销售模式在2000年前后相继出现,我国的几大保险公司,太平洋保险、平安保险等相继建立起自己的官方网站营销平台,这几大保险公司也借助网络的力量得到快速发展。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这种官方网站销售形势,从PC端延伸到了移动端,并借助大数据分析等技术渠道,不断实现业务升级,提供更为优质的服务。
(二)第三方支付平台模式
第三方支付平台模式是指保险企业通过第三方平台,实现保险销售的模式,所谓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模式也就是保险企业不建立官网销售平台或者在建立官网销售平台的基础上通过与第三方支付平台合作,借助第三方的平台优势,拓展业务范围。当前第三方植入平台有淘宝、京东、苏宁等主要的综合平台,也有慧择网、中民保险网等专业的保险销售平台等。通过第三方平台,保险企业可以最大限度的获得互联网发展的优势,首先是可以在客户数量和消费习惯上的深入挖掘获得更大的发展空间,其实是企业可以通过平台的发展获得更多地发展机遇,尤其是在创新方面的发展机遇。
(三)专业的互联网保险公司
专业的互联网保险公司是专业的只针对线上保险需求,不见了线下机构的保险销售企业,销售的整个过程都是通过互联网实现,目前单一的互联网保险销售企业比较少,目前发展较好的是众安保险,也是全球第一家互联网保险销售企业。由于面临着来自于传统保险销售企业的巨大竞争,专业的互联网销售企业主要销售互联网交易相关责任险和保证险等,同时也兼顾销售传统保险。但是目前受制于自身发展规模有限,行业标准未定,其发展方向和未来路径还有待进一步的观察。
二、互联网保险对保险行业发展的影响
互联网保险的发展给保险行业的发展带来了很多的影响,无论是从商业发展模式还是从保险业务的发展方面,都带来了巨大的改变契机。
(一)互联网保险的发展给保险业务的发展带来了巨大能量
互联网保险巨大的发展潜力来源于中国互联网用户的急剧膨胀和发展,截止2015年,我国网民数量已经达到了惊人的6.6亿,网上银行的使用人数也达到了3亿人,我国巨大的互联网用户群使得互联网相关的产业成为了新的市场增长极。首先是互联网的新思维和新方法有利于保险行业和企业打开思路,利用新的营销模式或者产品形式逐渐的改变消费者的消费习惯,满足消费者在高度碎片化条件下对于保险品种的需求;其次是互联网环境下,信息的消费形式和行业业态产生了许多传统保险行业中没有的保险需求,例如网络游戏的财产问题,网上消费赔偿问题,信用卡支付宝盗刷等问题。这些新问题带来的巨大的市场需求可以促使保险行业向着新的方向发展。
(二)互联网保险催生新的保险模式
新的商业模式的产生需要有新的市场环境,当前我国的保险市场环境就是由互联网影响的发展而改变的。在新的市场环境下,保险行业的业态和要求已经发生的了深刻地变革,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是保险产品的多样化和个性化,这源自于当前人们的保险需求的不断多样化。其次是在保险服务方面,保险服务更加的多样化和个性化,在互联网环境下,保险的销售和服务过程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传统保险尤其注重保险的销售和后期跟踪服务,但是受制于时间和地域的差异,部分服务并不能很好的满足,现在保险的销售过程就可以根据受保人的要求,制定非常个性化的保费缴纳收取方式。最后是销售更加的精准,和前面提到的服务一样,保险产品的销售将随着大数据分析的不断推进变得更加的细致和个性化,在市场不断细分的情况下,保险行业的销售模式有可能发生根本性的改变。
三、互联网保险发展中可能遇到的风险
虽然互联网保险在当前的市场中发展迅速,为保险市场的繁荣铺平了道路,但是没有任何一条道路会是一帆风顺的,互联网保险市场同样也凸显出了一些问题,需求行业类引起关注。
(一)技术风险
互联网保险高度的依赖于互联网这个工具发展,但是互联网的发展是与技术风险相生相伴的,因此互联网风险也同样会影响互联网保险市场。首先是网络安全,网络信息安全是威胁网络线上交易的最大敌人,因此无疑也会严重影响到互联网保险经营,通常的形式也就是黑客攻击、病毒入侵等;其次是信息安全问题,当前个人信息的价值越来越被人关注,信息安全也被很多不法分子盯上,因此信息安全问题需要引起特别的关注。
(二)金融风险
保险是金融行业的一部分,新的行业风险与传统的金融风险叠加,可能为保险行业带来更大的更新的风险。保险行业的交易过程没有银行交易的过程繁复,因此在交易双方的信用保证方面也没有传统金融行业有保证,尤其是在互联网环境下这种不确定性就不断增加。
(三)系统性风险
互联网的开放性和共享特征是的互联网的风险会在网络内成几何增长,这种风险主要表现在一行业间关联性风险,一旦出现风险,极易引发大规模资金链条断裂,导致关联性或流动性风险。二是与消费者相关的风险。互联网消费群体抗风险能力较弱,在一定程度上缺乏专业的金融知识和投资能力,如果出现市场风险,恐慌情绪和挤兑风波可能在短时间内迅速膨胀,有可能导致保险业出现系统性风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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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互联网金融;大数据;金融风险预警
一、 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概述
所谓互联网金融是指借助于互联网技术、移动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等业务的新兴金融模式,既不同于商业银行间接融资,也不同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融资模式。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互联网金融得到迅猛的发展,具体体现在用户数量和资金规模上。央行数据显示,电子支付业务增长较快,移动支付业务保持高位增长;2013年移动支付业务16.74亿笔,金额9.64万亿元,同比分别增长212.86%和317.56%。新华网的报道显示,互联网理财产品在近一年的时间内,发展已经超出人们的想象,例如互联网理财领域的“余额宝”,截止到2014年2月,其客户数已超过6 000万人,资金规模已超过2 500亿元。与传统金融相比,互联网金融具有成本低、效率高、覆盖广、发展快和管理弱等特点,并在国家支持互联网创新的背景下,得到迅速的发展。
“高效共享”、“平等自由”、“信任尊重”的互联网精神推动了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进而形成以点对点,网格化共享互联,信息交互,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的金融体系。虽然成熟可靠的互联网技术为互联网金融的正常运营提供了强有力的保证,但是互联网金融的风险监管体系与传统金融的监管体系相比,在合法性、规范性和安全性等方面尚存在很多问题,这些问题将会产生诸多不确定的金融风险,不仅会影响企业的可持续发展,甚至会影响国家和社会的繁荣稳定。要控制金融风险,需有完善的金融预警机制作为保障。所谓金融预警机制主要是指各种反映金融风险警情、警兆、警源及变动趋势的组织形式,指标体系和预警方法等所构成的有机整体,并且以经济金融统计资料为依据,以信息技术为基础,是金融风险防范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判断和识别金融风险,是金融风险预警机制的核心问题。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结合收集的历史数据,结合数学指标、统计模型、数据挖掘等模型、算法判断和识别金融风险,是当今金融风险预警机制中的研究热点。传统的金融风险预警方法主要有三大类:景气指数法、指标体系评分法和模型法。景气指数法,通过综合许多经济因素为一个或一组景气指数来经济动态走向;指标体系评分法,通过筛选指标、编制指标体系、给与指标赋分来给出金融安全状态的较为完整的评价;模型法,通过将与金融危机发生的相关因素纳入统计模型进行检验来预测金融危机发生的可能性。
对于互联网企业来说,爆炸式增长的客户数据是一个亟待开发的资源,数据中所蕴藏的无限信息金矿若以先进的分析技术加以利用,将之转换为极其有价值的洞察力,能够帮助金融企业执行实时风险管理,成为金融企业的强大保护盾,保证金融企业的正常运营。数据是下一个“Intel Inside”,未来属于将数据转换成产品的公司和人们。互联网金融风险的预警体系的建立,应根植于互联网中的大数据,结合传统的金融风险分析方法,利用统计、计算机、数据挖掘、人工智能等手段,从数据的海洋中甄别、判断互联网金融中潜在的风险;并且还能通过数据掌握客户动态,企业经营环节中可能出现的金融风险,从而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效益。
二、 互联网金融中的数据及特点
1. 互联网金融的数据。与互联网电子商务一样,互联网金融作为金融信息化的形式,离不开参与互联网金融活动的企业、客户,以及相关的金融服务或产品。与传统金融活动相比,互联网金融活动更容易收集、整理、存储用户信息、用户交易数据、服务或产品信息,甚至还能存储用户在交易过程中对互联网平台的使用情况、操作行为,以及沟通、留言等信息。从互联网金融数据的构成形式来看,主要包括:用户数据、交易数据、用户操作及行为数据、金融服务或产品供给情况,以及文本数据(包括:电子邮件,即时聊天,以及留言等)。
(1)用户数据。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开展,离不开用户的参与。为保障用户在交易过程中的金融安全,保证日常金融活动的顺利进行,金融企业针对用户信息的管理工作是十分严格的。通常情况下,用户的基本信息会被收录和存储到企业信息系统之中。作为互联网金融的服务对象,用户是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用户规模直接反映了企业的规模,还间接反映了企业的发展前景。
(2)交易数据。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向电子信息化方向的发展,互联网金融的主要活动离不开用户交易。互联网金融企业为用户交易提供了互联网平台媒介及相关金融服务。为保证交易安全,提高企业的服务质量,便于回溯和取证,系统会记录用户通过互联网平台交易的过程。长期积累的交易数据不仅可以用来分析用户的交易偏好,也可用来侦测用户的异常交易行为,为防止交易风险提供依据。
(3)用户操作行为数据。互联网金融平台不仅是互联网交易的媒介,也承载着传递信息,宣传金融服务的作用。与传统金融不同,互联网金融平台无法通过面对面的交谈,感知客户的感受,发现客户的异常行为。因此,为了提升互联网金融平台的服务质量,了解客户的操作行为习惯,通常会记录客户的操作行为。
(4)文本数据。作为信息传递的平台,互联网中存在大量的评价,留言,沟通交流信息,这些信息体现了民众的舆论动向。金融运行的基础为信用与预期,这种特征使其更容易受社会信用与预期舆情的影响。金融舆情能够通过一定的作用机理对互联网金融运行产生现实的影响,如果不能及时关注和应对小的金融舆情,则有可能酿成大的金融危机事件。
(5)其他数据。除此之外,还有诸多外部因素会影响互联网金融的正常运行,例如国家宏观经济运行情况,物价水平,进出口、行业发展状况等都会对互联网金融产生影响。为保证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正常运行,应该全面,细致的整理和收集相关的数据。
2. 互联网金融数据的特点。与大数据一样,互联网金融数据具有规模性(Volume)、多样性(Variety)和高速性(Velocity)等三大特点。三大特点交织在一起,形成了当今中国互联网金融的新局面。
(1)规模性。所谓规模性指的是,互联网金融数据的量达到了一定的程度,无法通过当前主流的分析工具来及时处理。互联网金融数据的规模体现在用户规模增大、交易规模增大两方面。一方面,由于互联网金融的门槛较低,效率较高,互联网金融的参与者更具有广泛性、规模性,更加平民化导致互联网金融用户规模较大。另一方面,结合互联网的特点,加之互联网企业的平台、用户、以及大数据优势,互联网金融的用户规模、交易规模很容易迅速提升。
(2)多样性。所谓多样性指的是,互联网金融数据的数据类型,除了有结构化的数据以外,还有半结构化和非结构化的数据,例如文本数据。此外,还体现为互联网金融活动的多样性,互联网金融提供了在线支付、还贷借贷、理财、保险等服务,丰富了互联网金融的形式。常见的互联网金融活动包括:B2B电商金融、B2C电商金融、网销基金(网络理财)、网销保险、银行电商、P2P网贷、网络支付、众筹融资、虚拟货币等。
(3)高速性。所谓高速性指的是,互联网金融数据的到达与处理必须及时高效,不允许较长的延迟,不及时将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同时,借助互联网平台的宣传,互联网用户的响应速度提高,加之用户规模较大,数据的增长速度呈指数增加。
可见,要从大数据中识别、发现互联网金融中潜在的风险,需要有处理大数据规模性、多样性、高速性的能力。要应对互联网金融中的大数据问题,需要建立完备科学的互联网金融风险预警体系。目前大数据主要的处理模式可以分为流处理和批处理两种,其中批处理是先存储后处理,而流处理则是直接处理。不论以哪种方式处理数据,互联网金融风险预警系统都要从数据出发,识别、发现、预警、监控、预测互联网金融中潜在的风险。
三、 互联网金融风险预警系统
1. 以数据为中心的体系设计原则。
(1)系统性原则。互联网金融风险预警体系是针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监测、预测、预警的系统,是一个大的体系,必须涵盖互联网金融活动的全过程。必须考虑到互联网金融活动中的每个参与者,包括金融服务、金融产品的提供者,中介机构、用户,以及政府、监管机构等;还须考虑各种交易行为,甚至民众舆论动向。同时,还需兼顾国家宏观经济运行情况、经济指标、行业发展情况等。
(2)时效性原则。由于互联网金融数据具有高速、变化的特点,说明实时处理分析的重要性,目的就是实时防范和减少金融风险,及时识别、判断金融风险,及时对风险进行预测和响应,在时间上要连续,在内容上要连贯和可比。
(3)可操作性原则。在数据的收集、管理时,要有利于风险的识别、判断、预测;在系统的构建时,要结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简单、可靠、易行;在数据分析过程中,选取的指标、统计方法、相关判别准则要易于分析、有利于操作,不仅能快速的识别、判断、预测风险,做出预警,还能辨别风险的源头。
(4)科学性。设计过程中应尽量考虑采用可量化的指标,同时也要设置一定的定性指标,以进一步系统地反映定量指标所不能表征的金融风险。对于定性指标也要给出准确的判断标准,尽可能避免人为因素的误导,确保评价结果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准确性。
(5)弹性原则。系统的设计应兼容既有金融风险预警系统,保证企业正常运营的前提下,随着时间的推移,对系统进行不断改进和完善。保证系统中功能、模块应能独立运行,功能各异,相互补充,避免冗余。
2. 以数据为中心的系统的层级。
(1)数据管理层。数据作为系统中的核心部分,是整个体系中的关键环节。企业在建立以数据为中心的互联网金融预警系统过程中,必须健全为企业服务的数据管理机制,建立与企业规模相匹配的数据中心。数据中心的职责包括:数据的收集、整理、加工、存储,提供方便、可靠的数据操纵接口,以便其他层级用户的使用。数据中心管理数据时,应保证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以及安全性;并兼顾可靠性,保证数据中心正常运营,为风险的预警提供数据支持平台。
(2)数据整合层。要从互联网金融的大数据海洋中实现金融风险的预警,必须对金融风险有透彻的定义和认识。从金融风险的定义出发,确定分析需求,对数据进行重新整合,提取与之对应的分析数据。数据整合是保证分析结果可靠性、准确性必不可少的环节。如果说数据是预警体系的基础,那么需求则是预警体系的灵魂。数据提取层的任务包括:风险的定义、分析需求的确定、数据的整合与提取。
(3)数据分析层。数据分析是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控制的实施手段。全面的数据分析系统,应包括现行的指标体系、统计模型,及人工智能方法;同时兼顾与企业相适应的相关指标体系、统计模型等方法。数据分析层的功能应包括:风险识别、判断,风险预警,风险监控,自动上报、信号系统,风险预测,风险评级等功能。
(4)数据解释层。来自数据分析层中的每一次预警、每一个报告,都须结合企业的经营管理状况,以及企业外部经济运行环境,行业背景来进行解读。目的是更系统的评估风险,评价风险的可靠性,风险的危害程度,产生的根源,可采取的控制手段,弥补数据分析层的不足,为企业决策管理者提供更完整的决策依据,从而减少企业为规避风险所产生的损益。数据解释层应健全风险响应机制,建立风险应急小组,为及时处理风险提供依据。
结合以“数据”为中心的体系设计原则,从系统性、时效性、可操作性、科学性和弹性来看,预警体系涵盖了以数据为中心的互联网金融风险分析的各个环节,即数据的收集、数据提取、数据分析和数据解释;各层级紧紧相扣,又相互独立,为企业风险控制管理提供有力支撑;通过数据中心的建设,有利于加快企业的信息化,提供企业管理水平,降低因企业管理缺陷导致的内部风险;统筹兼顾、持续改进,降低企业管理经验成本。
四、 结论与机制实施建议
建立互联网金融风险预警体系的目的是,预防或降低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由于决策失误,客观情况变化或其他原因使资金、财产、信誉遭受损失。本文介绍了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状况入手,介绍了互联网金融的数据及特点,说明了互联网金融风险预警系统的设计原则和系统层级。建立以数据为中心的金融风险预警系统,不仅能够帮助企业降低和减少金融风险带来的损失,也能帮助企业提高、完善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基于大数据的金融风险预警系统作为保障互联网金融正常运行的工具,在传统金融互联网化的时代背景下,将会得到快速的发展。在系统的实施过程中,我们提出如下建议:
(1)建立科学、体系的考核评价机制。数据作为风险预警机制的核心,一旦离开操作数据的“人”,将毫无用处。因此在系统建设的过程中,应建立科学、体系的考核评价机制,提高参与者的主观能动性,保证系统顺利实施。考核机制应从数据的角度出发,以建立全面、可靠、弹性、实时、安全的数据体系为目标,对参与者在体系建设中的效能进行评估,量化参与者任务完成情况考核,奖励为体系建设做出贡献的参与者。
(2)要注意事物发展的阶段性,由易到难,逐步金融风险预警系统。互联网金融风险预警系统不是简单地借用传统金融风险系统,或者新系统的重新开发,而是在传统金融风险系统的基础上,结合互联网的特点,建立与大数据为中心的风险预警系统,本质是传统金融行业向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转变。实施的过程中,企业要做系统的评估,从简到繁,从易到难,保证企业正常运行的情况下,稳步建设以数据为中心的金融风险体系。同时,要结合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在风险管理的过程中不断实践,有条件的创新,建立符合企业自身发展要求的金融风险预警系统。
(3)制定科学规范的金融风险预警系统实施、操作程序。为保证系统实施、操作的规范性,应制定科学、规范的程序。在预警系统实施的过程中,应以数据为中心,制定明确的系统实施计划,包括确定系统实施的进度、参与者、目标以及突发事件的处理等。同时要制定系统使用的行为规范、操作流程,明确参与者的权责、业务范围、数据权限等;制定风险分析、上报、反馈和监测机制,保证及时发现风险,且得到及时响应。
此外,互联网金融的正常运行离不开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支持,以及投资者,参与者的监督。监管部门应尽快完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保护互联网金融参与者的财产安全;加快相关政策的出台,明确互联网金融的业务范围,建立有效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奖励金融创新,加大金融投机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政府监管水平,保障互联网金融市场有序健康的发展;加强舆论监督和舆论导向,弥补政府监管不足。企业应公开披露相关数据,充分发挥互联网金融的投资者、参与者的外部监管作用,避免金融风险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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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中国人民大学科学研究基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基于高维联合模型的重复测量与生存时间资料联合评价的扩展研究”(项目号:13XNH190)。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风险法规;风险控制
[DOI]10.13939/ki.zgsc.2015.40.094
近年来,在信息技术的推动下,互联网金融得到了迅猛的发展,其以独特的魅力和优势占领了大量的市场空间,发展前景不容小觑。但是从法律法规的角度来看,互联网金融机构的风险规避体系建设仍然存在很多问题,制约了互联网金融的健康、持续发展。有关互联网风险法规方面的研究受到了人们的广泛关注。
1 互联网金融风险法规分析
从近几年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来看,其取得的成效是有目共睹的,是人们最容易接受的金融服务方式之一。但是,互联网金融风险依然没有得到有效控制,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1 安全风险
目前,我国大部分网贷平台的资金流动都是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完成。严格意义上来讲,第三方支付机构并不属于金融机构,虽然它集合了大量的金融业务,但是无法达到金融机构的地位。第三方支付平台在运营中会产生大量的数据信息,包含交易信息、银行卡信息、个人信息等,涉及一定的安全风险。依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第三方支付机构应该妥善保管客户的商业信息,不得任意对外披露,否则将予以停业整顿、罚款等处罚。与此同时,我国还建立了金融准入机制,明确了技术安全检测认证要求,然而却没有制定相应强制性的技术标准和安全级别,单凭认证机构的检测证明,并不能使运营平台及其用户有效规避安全方面的风险。另外,第三方支付机构承担着沉淀资金管理的重任,为确保该项资金的安全性,其应在商业银行开设备付金专用账户并接受银行的监管。这项法制规定保证了账务资金一定的安全,但是尚未明确客户备付金孳息的归属问题,因此,互联网金融仍面临着交易安全风险,相关监管法制亟待完善。
1.2 支付风险
第三方支付是整个互联网金融体系中反洗钱最为薄弱的环节,极易出现洗钱、套现、恐怖融资等风险。第三方支付机构在金融服务体系中的介入,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交易的完整性,使得资金流向不易被完整地识别。受用户委托银行私密信息保护的影响,互联网支付机构获取的用户信息相当有限,因而对交易的正常与否不能作出准确地判断,且很难实现对所有付款方的实名认证。随着现代网络科技与电子商务的发展,互联网金融机构为商户提供了更加完备的虚拟POS机服务,解除了以往金融服务的地域、时间限制,为用户提供便捷服务体验的同时成为了资金套现的便利途径。目前,我国相关法制对第三方支付机构这方面的管控还不到位,很多互联网金融服务机构尚不能达到反洗钱的标准要求,致使网络上大量的虚假交易信息泛滥,这无疑严重影响了交易安全,制约了互联网金融行业的长效发展。
1.3 众筹风险
迄今为止,互联网金融法规面临的众筹风险主要包含非法集资和非法发行股票两类。互联网金融资金如果以投资项目的名义进行众筹,通过公开宣传的方式吸纳投资资金,那么将会涉嫌非法集资,而且可能存在集资诈骗的风险,这在我国是绝对禁止的。P2P互联网金融借贷是最有可能发生非法集资风险的模式,它主要以非法集合公众存款或集资诈骗的形式出现。以当前我国的法制监管来看,其主要对互联网金融保持开放管理的态度,给予了互联网金融众筹一定的创新发展空间,但是绝不能逃脱法规的约束范围。对于我国互联网金融法规而言,其有两条底线是不能触碰的:一是P2P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必须以出售理财产品的方式筹集公众资金,并将这部分资金归置到平台中间账户;二是P2P网络信贷平台应该对借贷单位或个人信息进行一一核实,尽量规避非法集资甚至携款潜逃的风险,保证用户的资金安全。此外,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法规体系中还存在沉淀资金管理与规范问题,为确保沉淀资金的有效管理和合理使用,保证资金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应该在立法层面上加强关注和监管。
2 互联网金融风险法规控制建议
基于对上述互联网金融风险法规的分析,作者有针对性地提出了以下几种互联网金融风险法规控制建议,以供参考。
2.1 安全风险控制
针对上述提及的信息安全风险,互联网金融服务机构应该严格执行我国《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所有用户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将安全风险的发生频率降至最低。具体而言,互联网金融机构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对用户信息进行认证:一是要求用户在服务平台上登记自己的身份信息和手机信息,并以回复短信的形式进行认证;二是要求用户将自己手持证件的照片上传或与相关管理人员视频验证身份。为了进一步确保用户的信息安全和资金安全,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应该出台一系列详细的法律法规和实施细则,明确各互联网金融服务机构的管制要求,规范它们的信息披露行为,要求其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强调备付金存储银行的一致性,严禁私自调拨备付金款项的情况出现。
2.2 支付风险控制
互联网金融机构在服务体系的构建中要注重控制和规范实名制操作流程,对动态交易实施实时监测,有效规避洗钱、套现等风险。互联网背景下,金融机构应该充分利用大数据的优势,借助现代网络技术规避支付风险。为此,互联网金融机构可引入职能防控技术,即在大金额交易的基础上,通过计算机运行程序来完成金融交易地筛查和监控,利用其产生的信息数据分析、判断交易的正常与否。在此过程中,互联网金融服务机构还可以利用信息技术对工作人员的操作行为进行连续性记录,从而规避非法操作风险,提升服务质量。对金融行为进行记录和监测,可以精准地反映市场动态变化和客户需求,进而调整自身的金融方案,改善平台商户和用户双方的行为,提高金融机构的信誉度,有利于互联网金融行业的长效发展。
2.3 众筹风险控制
随着现代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P2P网络信贷的融资渠道越来越广泛,这为不法商户的非法融资提供了便利。以P2P网络信贷现有的能力来看,其还不能完全满足非法融资、洗钱风险的控制,一旦这些风险转为现实,势必会影响整个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的运作,严重时可能会被当作共犯处置。在此,互联网金融机构应该根据我国的相关法规采取一系列有效的措施,对投资人的资金来源进行审查、核实,坚持不收取任何银行贷款或自筹款项。大多数互联网金融机构都与借贷人签署了黑名单公式协议,对不良贷款人的行为以示惩戒,但是部分协议并未对公示信息的范围进行批注,可能会致使金融机构面临触犯法律的风险。因此,互联网金融机构应该明示多长时间为逾期,并规定可披露用户信息的内容,请客户阅读后予以签署,在法律准许的范围内规范借款人的行为。互联网金融机构应熟悉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制定沉淀金管理制度,规范沉淀金的操作流程,及时与投资人进行交流沟通,不得任意、恶意披露客户的商业信息,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总之,对互联网金融风险法规进行分析和控制是非常有必要的。在以后的工作实践过程中,互联网金融服务机构应该提升自身的风险意识,客观分析每一次操作中可能面临的风险,并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制定有效的规避措施,以确保自身的长效发展,保证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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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院,北京 100070)
摘要:网络信息技术与金融的融合,迅速创新出一系列互联网金融产品与业务,大量互联网金融门户如雨后春笋般迅速滋生,在发挥资本配置优势的同时不可避免的带来了金融风险,使得投资者利益受损的事件时有发生。本文通过分析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外在表现,揭示互联网金融凸显的内在原因,最后给出了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建议。
关键词 :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
中图分类号:F83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5)24-0187-03
作者简介:王玉清(1990-),女,河北石家庄人,首都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院,在读硕士,研究方向为国际金融。
0 引言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在我国迅速发展,以其低交易成本及低准入门槛吸引大量长尾人群。互联网信息技术及金融的融合,使得互联网金融具备了“普惠性”的可能。我国目前互联网金融的业务类型主要有:第三方支付、众筹融资、P2P网络贷款、销售保险或基金的理财门户、跨界混业经营的互联网金融创新业务等。然而互联网金融征信系统功能的缺失、网贷平台“跑路”现象的时有发生、监管速度跟不上互联网金融创新的速度等种种问题的凸显将互联网金融监管的迫切性推到了一个新的高度,特别是2014年全国两会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出了“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当务之急是在不抑制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前提下,尽快出台监管政策。
1 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凸显的外在表现
1.1 信用风险日益加大
在我国,各种模式的众筹融资及P2P网贷平台均存在很大信用风险。
就众筹融资来说,其信用风险主要存在于两大方面。第一,项目发起人的信用风险。由于众筹融资准入门槛较低,任何个人或企业均能在众筹平台上项目,这就存在发起人用虚假身份发起项目的风险,在项目募集成功后,平台会一次性将所筹资金打入项目发起人的账户中,此后将不负责对后续事宜的监督,容易造成发起人挪用资金用于约定计划以外的高风险项目,提高了投资人利益受损的风险。第二,众筹平台自身的信用风险。众筹平台的信用风险主要在于资金的托管上。在项目募集期间,投资者将资金划拨到众筹平台的账户,募集结束后再将资金划转到募集成功的项目上,在这个过程中众筹平台充当了支付中介的角色,然而按照我国《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众筹平台并不符合充当支付中介角色的资格。并且,众筹平台没有设立第三方托管账户,一旦出现恶意吸收资金,将会使投资者蒙受巨大的损失。
就P2P平台来说,其信用风险主要存在于两个方面:第一,根据我国《合同法》《贷款通则》及相关法律解释,P2P网贷平台充当的是“居间人”的作用,即:平台只能充当信息中介,不能介入交易、吸收资金,从事融资性担保或债权转让等活动。然而在实践中,部分P2P平台已经介入了交易,跨越信息平台的定位,成为了信用平台。资金的产生和运转都由P2P平台控制,容易产生非法集资和卷款“跑路”的风险。第二,P2P网贷平台上的许多借款人是无法向银行取得贷款的次级客户,本身就具有较低的信用等级,其偿付能力较差,容易产生无法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的风险。
1.2 流动性风险不容忽视
互联网理财门户以余额宝为例,目前余额宝的七日年化利率在4%-5%之间徘徊,一旦利率下降或银行提高自有理财产品的收益率及购买起点金额,那么原投资于互联网理财平台的资金将大量流回银行,由此引发的集中赎回可能会引起流动性风险。另外,遇节假日大量采购商品将产生扎堆赎回资金的现象发生,当平台的备付金账户或自有资金不够垫付时,也会产生流动性风险。就P2P网贷平台来说,一些平台为了争夺客户资源,许诺超过正常收益水平的利率,降低平台的收益,只能依靠业务量的增长维持平台的运转,一旦由业务量增长带来的收益不能弥补其经营成本,就会产生资金链断裂。另外,有的P2P为了宣传平台,造成“繁荣”的假象,常会造超高回报率、超短期限产品——秒标。大量使用会使贷款标的产生异常,或造成到期无法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的后果,这些都会加剧流动性风险。虽然一些平台自身从事融资性担保或与担保公司合作为出借人提供贷款担保,但是高担保杠杆率在业界已成为常态,不少平台远超10倍法定杠杆率,最高的担保杠杆率甚至到达50倍以上,只要一笔借款发生风险,就有可能导致担保公司血本无回。
2 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凸显的内在原因
2.1 互联网征信不到位
P2P网贷及众筹业务在运行过程中都需要对被投资人或企业进行征信调查,在不能直接接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的情况下,我国互联网征信正处在一个尚不明晰的状态下。相较传统征信,互联网征信在数据获取渠道及征信使用领域上与之有很多不同之处,互联网征信获取的是被调查人在线上的交易记录、社交信息及其他网络服务信息,更能反映被调查人的心理、性格等本质特征,因此在使用领域上也更加宽泛。但目前我国互联网征信还处于起步阶段,虽然有初具规模的互联网征信平台,如上海资信有限公司开发的NFCS系统,但规模大的P2P网贷平台担心自身数据流失而不愿接入,规模小的P2P网贷平台又被设置了接入限额,需要“排队”,并不容易接入。一些P2P平台开始寻求自身成立征信公司,然而没有适当的信息标准,制约了P2P平台间的接换,降低了行业整体的征信效率。另外,随着互联网征信的发展,其合法合规性风险开始凸现,一些电商平台或社交网络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采集其交易信息或社交信息,或一些网站采集信息主体敏感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采集的其他个人信息,又如信息提供者将有不良记录的用户提供给互联网金融平台而没有告知用户。这些常见的现象都违反了《征信业管理条例》中的征信业务规则。
2.2 网络安全问题亟待解决
由网络安全风险引起互联网征信、P2P平台及第三方支付造成客户损失的现象屡屡发生。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网络安全主要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第一,信息安全风险突出。利用互联网进行采集、传输、并提供服务的互联网征信及网贷等平台聚集大量被征信人、借款人、贷款人等详尽个人信息,一旦受到黑客非法访问、篡改和泄露,就会侵犯被征信人及借贷双方的隐私和权益,并可能使互联网征信平台及P2P网贷等平台遭受破坏性损失。第二,支付技术风险凸显。以第三方支付为例,其要求客户开通快捷支付,只需输入简短的交易密码就可以完成支付,指令单一,无磁卡、无密令,绕开了银行支付网络。这种弱认证的方式导致客户资金被盗的案件屡次发生。第三,不法分子洗钱、套现风险。第三方支付、P2P网贷平台、众筹平台有较低的客户准入门槛,目前虽然一些平台开通实名认证方式,但也只是核对身份证号码的真假,其背后的信息很难验证,一些不法份子利用互联网金融平台账户之间的来回交易进行洗钱、套现,并提高了监管难度。
3 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建议
3.1 建立互联网征信行业标准及共享机制
当前个人和企业网络信息采集标准、信用报告格式规范、征信服务标准等缺乏,制约了互联网征信机构利用信息技术提高信息采集、加工和应用的效率。同时,缺少相应的接换标准来打通传统金融和互联网金融、线上和线下之间的信息壁垒。管理部门可以参考有代表性的互联网征信企业的运营现状,根据我国互联网征信的实际情况,制定科学、有效、适用性强的互联网征信信息标准,并明确互联网征信信息的采集范围、采集方式及使用方向。
风险信息共享是P2P行业一直致力倡导的,其必要性在于搭建统一的信用平台,让业内能够做到黑名单共享等,完善与P2P相关的征信体系,让P2P企业在提供借款时有更多可以参考的风险指标,提高借款效率与风控水平。目前,由于信用基础数据库是在一个专网运行,在技术上需要考虑通过一些第三方或者自律组织来进行转接,以实现P2P机构接入,探索将以阿里巴巴为代表的电商平台数据系统、以宜信、陆金所为代表的P2P网贷平台客户信用系统、以网络金融信息共享系统(NFCS)、小额信贷行业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MSP)为代表的同业信息数据库等互联网金融企业征信数据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实现国家金融基础数据库信息在更大范围内的共享利用。
3.2 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我国监管部门应当着力推进互联网金融行业的信息披露制度。互联网金融的本质就是透明、真实、快速的技术体系,必须毫无保留的披露信息,不能因为过分强调对隐私权的保护等理由拒绝披露。尤其对于P2P网贷平台和众筹融资来说,不仅要披露平台的信息,还要披露投资人所投资金的去向及借款人的情况。所需披露的平台信息主要包括:平台的股东、注册资本、运营模式、风控系统、定期财务数据等经营信息;所需披露的借款信息主要包括:借款金额、用途、资金所投项目运行情况、借款利率、借款期限、坏账率等信息。所需披露的借款人信息主要包括:借款人的信用情况、工作及收入等信息。完善互联网金融业的信息披露,可以使投资人更加清楚、明确的了解所投资金的情况,运行良好的项目可以吸引更多的投资人与资金;风险较大的项目通过信息的披露可以使投资人作出合理决策,避免进一步的损失。
3.3 加强市场准入及退出监管
设置准入门槛,使得具有一定资质的互联网金融机构才能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如:对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作出规定;要求平台股东或管理者具有一定的金融专业知识及从业经验、无不良记录;要求平台具备固定的经营场所、风险控制系统、信息技术基础设施等。同时还要设定交易限额以降低系统性风险;要求平台具有一定的资本充足率以减少流动性风险。监管机构在设置准入门槛时一定要把握好度,过高的准入门槛会限制参与主体的准入,扼杀互联网金融市场参与主体的积极性,不利于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
完善市场推出机制,市场退出中要保护放贷人利益。 首先,清算组织应当提前发出公告,提醒借贷双方平台存在风险,并给予借款人一定的偿还贷款的时间,对于一定日期后,贷款人还未收回的贷款,网站应先行垫付;其次,由于P2P网络贷款平台存在沉淀资金,而沉淀资金的利息归属又不明确,可以建立贷款人风险基金,在网站退出市场时,利用此风险基金,保护贷款人的利益,补偿其损失。
3.4 引入监管人才及投资者保护制度
重视引入监管人才,尤其是掌握信息技术和金融专业知识的复合型人才,才能逐渐扩充优质监管队伍,同时还要对已有监管人员进行网络通信、计算机技术及金融监管方面的技能培训,提高其专业能力。
互联网金融的长尾现象使得对互联网金融参与者的保护成为监管的核心内容,互联网金融投资者普遍缺乏金融专业知识及风险意识,监管部门应加强投资主体权益的保护,引入综合性投资者保护制度,及时受理投诉。监管部门还应要求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平台对投资者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及风险测评,向客户推荐符合其测评等级的金融产品或投资策略。同时,重视对投资者的风险教育,培养其契约精神及风险意识,纠正长期以来部分民众形成的“刚性兑付”的观念,使其具有风险自负的投资理念,防止盲目投资。
3.5 建立互联网金融监管自律组织
采用以上监管建议,能够解决制度准则问题,要保障互联网正常运行,须参考国外各类互联网金融的行业自律监管组织管理,2011年,英国三大P2P平台就建立了全球第一家小额贷款行业协会,2012年,12家英国众筹公司也成立了众筹协会,并推出相关行为准则,通过设定融资平台最低资本额、IT信息安全管理、信用评级、反洗钱和反欺诈措施等,保护出资人权利,促进市场良性发展。我国也应积极发展各类互联网金融的行业自律监管组织,管理部门尽快推动国内成立第三方支付协会、P2P网贷协会等行业监管自律组织,通过自律协同监管,构建多层次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见图1)。
4 结论
以上监管建议基本能够解决目前风险凸显的现状,但互联网金融业务参与主体广泛,涉及金融领域及产品类型众多,单一行政监管很难覆盖全部互联网金融业务类型,要完全监控互联网金融风险,必须在行政监管的同时,加强行业自律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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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网络安全;风险分析;安全防御;入侵反恐;木马病毒
1引言
云计算、大数据等互联网技术的普及,促进了电子政务、金融证券、电子商务、物流仓储、视频监控等领域的信息共享化、无纸化、自动化和智能化,提高了人们工作、生活和学习的便捷化程度。但是,互联网的发展也带来了很多的危害,比如黑客利用木马和病毒盗取人们的账号密码,侵入人们的信息中心,破坏可用的数据资源,给人们带来了严重的财产损失。传统的互联网防御技术采用被动措施,已经无法满足安全保护需求,因此本文基于笔者多年的工作实践,详细地描述互联网安全管理面临的现状,构建了一个深层次的主动防御系统,该系统包括风险分析、入侵控制、主动查杀等功能,进一步提高了互联网防御能力。
2“互联网+”时代信息安全现状分析
“互联网+”时代信息安全面临更多、更严峻的形势,比如在2017年初,美国国防部病毒库泄露了许多的勒索病毒,这些蠕虫病毒被称为永恒之蓝,利用终端服务器的网络漏洞侵入计算机系统,破坏计算机操作系统的进入密码,一旦感染永恒之蓝病毒则需要支付比特币,只有这样才能够获取解锁密钥。目前,互联网传播的病毒、木马采用了更加智能的开发技术,信息安全面临着侵入程序更加智能、传播速度更快、感染能力更强的形势。而且互联网接入的设备越来越多,不仅仅包括路由器、交换机、台式机、笔记本电脑,同时还包括各类型的物联网传感器、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等终端设备,不同的设备采用的驱动程序不同,这些设备集成在一起时非常容易产生各类型漏洞,因此也需要进一步提高网络防御能力。
3“互联网+”时代信息安全防御措施研究
“互联网+”时代,木马和病毒更加智能,潜伏周期更长,感染能力更强,传播范围也更广,因此不能够再采用传统的被动防御理念,亟需利用最为先进的主动防御措施改进防御能力,进一步实现风险分析、入侵防控、安全评估、主动查杀,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3.1入侵防控
目前,互联网接入的设备越来越多,这些设备包括三层交换机、数据服务器、Web服务器、存储服务器等,部署的软件包括Windows、Unix、Linux以及各类型的应用系统,这些软硬件资源运行产生了许多的日志操作信息,可以配置一些访问控制规则,分析这些日志信息,实现信息采集和处理,进一步实现网络安全风险管控。
3.2风险分析
目前,随着光纤网络、移动4G网络的诞生,网络传输的速度越来越快,因此互联网承载的业务和传输的数据也越来越多,为了能够更好地实现互联网安全防范,本文提出引入风险分析技术,常见的风险分析技术很多,主要基于专家系统、模式识别、机器学习、数据挖掘等几类,为了提高互联网风险分析的准确度,本文利用人工神经网络技术实现风险分析,创建一个包含输入层、隐含层、输出层的风险分析模式,利用现代化的操作管理方法,构建一种计算模式,从海量的网络业务和数据中发现潜在的风险,并且可以定性风险的类型,比如是严重风险、轻度风险、一般风险等,根据分类将其反馈给安全评估系统。
3.3安全评估
互联网承载的软硬件经过风险分析之后,就可以将结果发送给安全评估模块,针对软硬件资源进行安全评估。安全评估的结果可以划分为五个等级,分别是较优、良好、一般、轻度和严重。较优等级是指软硬件资源不存在任何安全问题,良好等级说明软硬件资源运行状态良好,一般等级是指软硬件资源运行状态处于升级维护时刻,轻度等级说明软硬件资源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比如系统漏洞等;严重是指系统存在较强的病毒、木马,并且这些安全威胁已经爆发,严重影响计算机的安全运行。目前,安全评估常用的技术为专家系统,利用数据挖掘或模式识别算法,采用无监督学习模式,不需要用户具有先验知识,只需要输入自己期望的类别即可获取分析模式。
3.4主动查杀
传统的互联网安全防御采用防火墙、访问控制规则等技术,这些技术均属于被动防御模式,不能够主动发起查杀功能。因此,为了改进互联网安全防御能力,本文提出了主动查杀思想,配置一个积极的、动态的防御杀毒规则,该规则可以利用人工智能的思想实现入侵访问控制、360病毒查杀等功能,主动地查杀互联网中的病毒、木马,阻断这些灾害的运行和传播,确保网络安全运行。
4结束语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其承载的业务覆盖了医疗、教育、交通、金融、制造、政务等多个领域,传输的数据也越来越多,阿里、百度等均构建了大型的数据中心,为人们提供各类型的互联网应用。但是,互联网提供便捷服务的同时面临着许多的安全风险,本文利用机器学习、模式识别等技术构建一个主动的防御系统,集成了多种防御措施,进一步提高网络安全运行能力,保证互联网正常可靠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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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数据来源:全球领先的移动互联网第三方数据挖掘和整合营销机构艾媒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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