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注册会计师总结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接第7期)
十二、土地增值税计算题涉及考点汇总
(一)应税收入的确定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计算纳税。同时注意和征税范围相结合。
(二)扣除项目的确定
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对不同的纳税人,其扣除的内容是不同的:房地产企业开发房地产有5项费用可以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成本、期间费用、税金、加计扣除;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扣除前4项,但不能加计扣除;从事旧房交易的纳税人可以扣除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及转让环节的税金。具体包括: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包括两方面内容: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地价款;纳税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如登记、过户手续费。
2.房地产开发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包括: (1)土地的征用及拆迁补偿费,(2)前期工程费,(3)建筑安装工程费,(4)基础设施费,(5)公共配套设施费,(6)开发间接费用等。
3.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三项期间费用,即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开发费用在从转让收入中减除时,不是按实际发生额,而是按一定的标准扣除,标准的选择取决于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情况,具体包括两种情况:
(1)纳税人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并将能提供金融机构的贷款证明的利息支出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开发费用按地价款和房地产开发成本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公式表示为:
房地产开发费用=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5%;
(2)纳税人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地价款和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公式表示为:
房地产开发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0%
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中还须注意两个问题:一是利息的上浮幅度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超过上浮幅度的部分不允许扣除;二是对于超过贷款期限的利息部分和加罚的利息不允许扣除。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三税一费”,即: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1)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转让时缴纳的印花税因已纳入管理费用,因而不得在此扣除。(2)其他纳税人缴纳的印花税允许在此扣除(按产权转移书据所载金额的0.5‰贴花)。(3)外商投资企业由于不是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纳税人,所以对外商投资企业来说允许扣除的税金不包括这两项。
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此条优惠只适用于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其他纳税人不适用。加计20%的扣除,用公式表示: 加计扣除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20%
(三)其他需要掌握的问题
1.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按以下原则处理:(1)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2)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3)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2.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其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提费用,除另有规定外,不得扣除。
3.属于多个房地产项目共同的成本费用,应按清算项目可售建筑面积占多个项目可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或其他合理方法,计算确定清算项目的扣除金额。
4.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增值税;如果超过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对于纳税人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能适用这一免税规定。
十三、企业所得税计算中收入总额确认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利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利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这会形成税法与会计的差异。
例1:假设2008年1月甲企业投资于乙企业,占40%的股权份额,2008年乙企业实现净利润1 000万元,2009年2月乙企业宣告分派股利400万元。
甲企业2008年底:
借:长期股权投资 4 000 000
贷:投资收益4 000 000
甲企业2009年2月份:
借:应收股利 1 600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1 600 000
2008年做纳税调减基础之上2009年就要做纳税调增或者说确认股权投资收益240万元。
(二)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租金收入是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例2:期限3年的债权投资,约定到期一次还本付息,会计按照权责发生制不管采用实际利率法还是名义利率法都应该每年确认一次利息收入,而企业所得税法以合同的应付日期来确认的话,只有到债权投资到期日那一天来确认3年的利息收入。形成了税法与会计的差异。
(三)其他收入
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四)特殊收入的确认
1.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例3:假设企业采取分期收款销售产品一批,分5年收取,约定合同价格1 000万元,该商品正常情况的售价为600万元。
借:长期应收款 10 00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6 000 000
未实现融资收益 4 000 000
税法上规定要将1 000万元分5年分期确认收入。
2.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3.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4.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四、企业所得税计算中必须掌握的扣除项目
(一)扣除项目的标准
1.工资、薪金支出: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准予扣除。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本条的规定,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理解:作为企业税前扣除项目的工资薪金支出,应该是企业已经实际支付给其职工的那部分工资薪金支出,尚未支付的所谓应付工资薪金支出,不能在其未支付的这个纳税年度内扣除,只有等到实际发生后,才准予税前扣除;工资薪金的发放对象是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工资薪金的标准应该限于合理的范围和幅度;工资薪金的表现形式包括所有现金和非现金形式;不管企业这类支出发放时的名目是什么,只要这类支出是因员工在企业任职或者受雇于企业所得,就属于工资薪金支出,不拘泥于形式上的名称。
2.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超过标准的按标准扣除,没超过扣除标准的据实扣除。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3.利息费用: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利息费用,按下列规定扣除:
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可据实扣除。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许扣除。
4.借款费用: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予以资本化,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有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利息,可在发生当期扣除。
5.业务招待费: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比较当期业务招待费的60%和当年销售收入的5‰,取其小。超标部分不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
6.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机关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7.租赁费: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下列方法扣除: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的,分期扣除。
8.公益性捐赠支出: 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9.有关资产的费用:企业转让各类固定资产发生的费用,允许扣除。企业按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摊销费,准予扣除。
10.资产损失:企业当期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盘亏、毁损净损失,由其提供清查盘存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等原因不得从销项税金中抵扣的进项税金,应视同企业财产损失,准予与存货损失一起在所得税前按规定扣除。
(二)不得扣除的项目
【关键词】 注册会计师 审计 改善和提高 对策
在审计的实务中由于注册会计师的自身因素和注册会计师所处的外部经济环境、行政干预、法律风险环境等因素,使得注册会计师没有很好地遵循独立审计准则的规范要求,审计质量也必然令人担忧。我国的资本市场比起其他西方国家来说发展稍微落后,内部环境还存在诸多问题,致使审计完全不能够发挥出原来制度设计的应该达到的效果,也无法充分的体现出制度应有的效应,审计过程之中出现的多种的不利因素大大地降低审计报告质量,不利于注册会计师树立自己的形象,损害了投资利益,最终影响我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1 改善注册会计师的执业环境
改进注册会计师执业环境,需进一步“规范供给,引导需求”,形成高质量供给市场、高质量需求市场相对应的均衡关系,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
1.1 建立有利于审计独立性维护和提高的公司治理环境
首先,优化股权结构、强调中小股东权利和控股股东的法律责任。我们要优化股权结构,消除大股东超强控制和管理层内部人控制的局面;强化中小股东权利;强化控股股东的法律责任,引进股东集团诉讼和代表诉讼制度。此外,应该进一步完善保护债权人的企业破产清算制度以及在引入民事责任的基础上相应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实行控制股东最终责任人和高管个人财产的违规担保制度,使民事责任的追究能够最终落实到最终责任人身上。其次,强化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的作用。要强化独立董事的作用应立足于长期的根本性建设,同时标本兼治。再次,改革监事会结构,强调监事会与独立董事的功能互补。当前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监督作用薄弱是个不争的事实,特别是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之后监事会更是处于尴尬局面。究其原因,监事会成员素质不高和独立性不高是其主要原因。对此应强化监事会制度、加强监事会与独立董事监督职能的互补。
1.2 改善政府职能与合理引导公众期望
首先是减少政府对企业的不当行政干预,应隔断或淡化政府与当地企业的经济关系,制约地方政府对企业的直接干预,实现政府所有者职能与其他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的真正分开;同时充分利用市场机制,特别是竞争机制的作用,从制度根源上避免政府对企业的不当行政干预,加快政府依法行政的建设步伐。而注册会计师协会也应充分发挥协调功能,对于事务所反映的政府干预审计执业行为的情况,要及时向有关政府部门反映,并协调解决。甚至可通过司法或其他途径对政府干预审计师执业的行为进行抗辩和申诉。其次是合理引导公众期望,正确宣传注册会计师行业,要侧重于对行业特点的宣传,特别是要让社会各界了解审计的固有局限以免造成过大的社会期望差距。
1.3 改善行业竞争秩序
首先,加强审计收费的管理以降低恶性低价进入策略的收益。在这方面各级财政部门和注册会计师协会可以更多的发挥积极作用;政府主管部门应采取积极措施,加强管理。其次,强化低质量竞争的法律责任。要考虑加大对低质量审计服务提供者的处罚力度。再次,还要完善行业行政管理体制,加强对注册会计师行业执业秩序的监管。要从外部理清政府行政管理权与协会自律权之间的界限,对各政府行政管理监管主体进行正确定位和权力分配以建立科学的权力分配与制衡机制。
2 执行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
2.1 业务检查制度
(1)同行检查。通常是由各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审计和会计业务进行定期的复查,至少每两年进行一次。各地方协会在组织同行检查以前,可成立专门领导小组负责具体组织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协会的主管负责人,各会计师事务所选派的代表,以及其他有关人员组成。(2)内部自查。内部自查是各会计师事务所的一项重要管理制度,一般应每半年进行一次。自查可以采用各项目小组相互检查的方式进行,也可以由各会计师事务所指定专人进行。内部自查的重点是各注册会计师及助理人员执行业务的质量,遵守规章制度、工作纪律以及职业道德的情况,并可根据内部管理的需要或针对执行业务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确定每项检查的重点和内容。每项业务检查结束,应写出详尽的业务检查报告。
2.2 强制轮换制度
(1)强制轮换制的含义。强制审计轮换是指为了提高审计独立性,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签字注册会计师为某一相关机构提供审计服务的最长年限(五年),待到此规定期限时,对为该上市公司进行审计的签字注册会计师进行强制更换的一项措施。(2)强制轮换的内在必要性。强制轮换从根本上不同于目前我国审计市场存在的由审计人或被审计人自主决定的对相对一方的更替行为。强制轮换是由审计监管部门或证券监管部门统一做出的,注册会计师对某一家上市公司提供专业审计服务有一最长期限,在期限届满后,必须自动变更。这是审计独立使命的天敌。为克服这种可能的博弈与合作现象,必须借助外界的力量打破这种非理性的内部均衡,强制变更上市公司的审计师。维护审计的独立性和修复被重创的资本市场正是强制轮换的真正目的。
3 提高注册会计师的道德素质
事在人为,在影响审计事业发展的各种因素中,人的因素始终是第一位的、最重要的因素。高质量的审计工作必然源自高素质的审计队伍,是提高审计质量的基础和关键。
3.1 职业道德的提升
注册会计师的职业性质决定了他们担负的是对社会公众的责任,在执业的过程中要以社会公众利益为重,保持独立、客观、公正的立场,不受任何方面的干扰,达到履行专业职责所必需的道德水准,为社会公众提供高质量的、可以依赖的专业服务,在公众中树立起良好的职业形象和职业信誉。所以,对于注册会计师和注册会计师行业来说,职业道德就是灵魂,是质量,是竞争力,关系到执业者个人和整个行业的生存和发展。没有职业道德就没有审计质量,就没有行业的信誉,也就没有行业生存和发展的空间。
3.2 专业胜任能力的提高
首先,加强对必要的专业知识的学习,包括学历教育、应试教育和后续教育。其次,注重审计方法的创新。审计方法是由审计人员在长期的审计实践中不断总结和积累起来的,先进的审计方法是提高审计质量的重要手段。注册会计师不但是审计方法的运用者,而且还是审计方法的创新者,是注册会计师为审计质量提供了一种技术上的保证。再次,努力提高专业判断。判断和决策直接影响审计质量。提高审计人员克服偏见的意识。让决策者了解判断中经常发生的偏见对决策质量的潜在影响是克服偏见的一个有效的步骤。发挥集体的优势,弥补个体决策的片面性。
参考文献:
[1]柳絮.《应加强审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中国注册会计师》,2004(7).
关键词: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
中图分类号:F239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5年9月9日
一、独立性的含义及维护和保持独立性的意义
(一)独立性的含义。独立性是注册会计师履行鉴证业务的灵魂,因为注册会计师要以自身的信誉向社会公众表明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报表是真实与公允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投资者主要依赖财务报表判断投资风险,在投资机会中做出选择。如果注册会计师与客户之间不能保持独立,存在经济利益、关联关系或屈从于外界压力,就很难取信于社会公众。根据国内外的相关文献,在此我们给出相关定义:独立性包含实质上的独立和形式上的独立。实质上的独立是指注册会计师在发表意见时其专业判断不受影响,公正执业,保持客观和专业怀疑;形式上的独立,是指会计师事务所或鉴证小组避免出现这样重大的情形,使得拥有充分相关信息的理性第三方推断其公正性、客观性或专业怀疑受到损害。
(二)维护和保持独立性的重要意义。注册会计师的职业性质决定了其对社会公众应承担的责任。为使注册会计师切实担负起这种神圣的职责为社会公众提供高质量的、可信赖的专业服务,就必须大力加强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独立、客观、公正是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中的三个最重要的概念,也是对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的三条最重要的要求。独立性作为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中的三个重要概念之一,同时也是客观、公正的前提。客观性原则和公正性原则具有无形性,因此必须有独立性原则从制度上加以保证,这样才能能真正取信于公众。因此,保持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对于其职业道德的维护以及其行业的发展均有重要意义。
二、影响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的因素
(一)被审计公司的治理结构。如果说所有者和经营者形成第一委托关系的话,那么其与注册会计师则构成第二委托关系。上述委托关系只有在清晰明确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才能得到保证。然而,在我国经济转轨过程中,由于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存在“所有者缺位”、“内部人控制”、“一股独大”等缺陷,致使审计委托关系模糊。审计委托人实际上并非是公司的所有者,而是集公司决策权、监督权、管理权于一身的管理当局。虽然此类事项按规定要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但在少数股东绝对控股的情况下,这仅仅成为一种形式。由公司经营管理层聘请注册会计师审计监督自身的经营行为,在外界看来,注册会计师从形式上就无法独立于被审计公司,无法去谈审计独立性。
(二)为审计客户提供非审计业务。非审计业务主要是会计服务、税务、管理咨询等。注册会计师对同一企业既提供法定审计业务又提供非审计业务,会过多的涉足企业事务,从而与客户管理当局形成一种“只可意会,不可言传”的亲密关系。虽然注册会计师不是决策者,但他是决策过程的参与者,在提出建议、进行可行性研究、判断最优方案的过程中,注册会计师一直与管理当局亲密接触。这种工作上的接触会导致注册会计师和管理当局之间形成人格上微妙的相互作用,从而削弱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此外,注册会计师开展非审计业务,其质量可以用客户的经营成果加以衡量;同时,管理当局也是根据评估管理者的标准来评估注册会计师的工作。也就是说,注册会计师的声望取决于他的成果。那么,注册会计师在非审计业务的结果中就不可避免地与客户存在着财务利益关系。在这种情况下,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就不可避免地会受到怀疑。
(三)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及规模。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有有限责任制和合伙制两种。其中,合伙制不到10%,九成以上事务所是有限责任公司。二者最本质的区别是:合伙制以所有资产和合伙人个人财产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制仅以公司资产来承担责任。由于合伙制负有无限责任,因此合伙制事务所不敢为蝇头小利而冒以家庭财产作赔的风险;而有限责任制事务所以个人出资额为限作为赔偿的砝码,当造假利益大于赔偿额时,就可能因利益驱动而满足委托方不合理要求,从而损害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
事务所的规模也是影响审计独立性的重要因素。迪安诺研究认为,大型事务所比小型事务所更有可能抵制出具报告虚假行为的压力。这是因为,一方面小型事务所收入少,当承接大客户所得收入占其总收入比重较大时,就会迎合客户的要求,迎合的同时便丧失了独立性;另一方面小型事务所规模小,如果又采取有限责任的组织形式,则可能发生的损失很小,由此容易进行职业冒险,损害独立性。目前,我国会计师事务所规模小,所处地区分散,真正意义上的全国所比较少,很多事务所还是以地区业务为主,有的甚至50%以上的收入来自于一个客户。在当前审计市场激烈竞争,审计人处于买方市场的情况下,必然导致事务所对重要客户的依赖心理,降低审计的独立性。
(四)惩罚机制。事后惩罚机制是保证审计独立性的最后一道防线。事后惩罚机制薄弱会使会计造假者的预期收益大于预期成本,使他们产生“造假博弈”的动机。我国相关法律追究会计师事务所与注册会计师的行政责任的相关规定较为完善。而对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特别是民事责任的追究的相关条款太笼统。法律的不完善,缺乏与之相配套的司法解释,造成了追究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有法不能依,削弱了审计独立性。
三、完善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对策
(一)规范公司治理结构,明确审计委托机制。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可以从制度上支持注册会计师保持独立性。具体做法是:建立以法人股为主体的多元化产权结构,以法人股取代国有股在上市公司的主体地位,建立包括投资银行、投资基金、投资公司、个人、国家等多方投资主体共同持有公司股份的产权结构,解决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形成的国有股“一股独大”及“所有者缺位”的情况。这种多元化的产权结构可以形成对经营者的制约机制,强化股东的控制权,降低“内部人控制”的缺陷。此外,进一步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审计委员会制度。由审计委员会选择会计师事务所;确定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服务的范围及报酬;定期与会计师事务所会面;了解审计进程和审计发现的问题;帮助解决会计师事务所与管理部门之间的冲突等等,从而理顺审计委托关系,解决审计人与被审计人合二为一的现象,提高审计独立性。 (二)规范非审计业务。尽管非审计业务对独立性有影响,但不能因此而禁止注册会计师从事非审计业务。因为这不符合我国国情,也不利于拓宽会计师事务所业务选择范围和加快行业建设。理想的做法应该是对非审计业务加以规范,可以将审计业务和非审计业务由不同部门的注册会计师承担。这种做法可以避免注册会计师实施与委托人的利益在某种程度上相一致的非审计业务而影响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西方乃至我国的国家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一般在其内部将审计部门和咨询部门分开,各负其责。
(三)加大监管、惩处力度。加大对会计师事务所及会计师个人造假的惩处力度,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一是加大对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丧失独立性,触犯刑律的司法介入力度,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二是司法机关要抓紧研究和制定具体的注册会计师审计失败的民事赔偿责任细则,做到有法可依。
(四)通过建立健全民事赔偿制度来完善法制。当注册会计师因偏移独立性给社会公众带来损失时,法律上规定应由相应的违规者承担相应的民事和刑事责任,这是保护社会公众利益而限制注册会计师偏移独立性的必要法律制度保证。然而,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有关规定中,强调的是行政责任,民事责任、民事赔偿的主体和客体问题以及赔偿判决程序问题等较少涉及。因此,完善民事赔偿制度,加大对注册会计师的处罚力度,追究涉案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是促使注册会计师自觉恪守审计独立性的强有力的法律措施。首先,应完善民事赔偿实体规范。正确划分民事责任主体,如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与助理人员所负法律责任的界限,委托方与其他相关所负法律责任的界限,公司、董事会与经理之间所负法律责任的界限。完善处罚方式,对公司造假造成的法律责任,除追究涉案注册会计师与相关人员法律责任外,不能以对公司的处罚代替对犯错的董事和经理的处罚;其次,应建立和完善民事赔偿责任。在民事赔偿机制的管辖权限界定方面,从民事赔偿诉讼的专业性、技术型和节约司法成本考虑,可以通过指定管辖或专属管辖来确定由特定的法院受理民事赔偿案件。允许投资者单独起诉、通过投资者权益保护协会或公共基金组织等机构代表广大投资者起诉或实行律师的方式进行民事赔偿诉讼。
(五)加强注册会计师后续教育。注册会计师作为知识型个体的存在,终身教育是其维持与提升专业胜任能力的基础。因此,后续教育同执业前的基础教育专门化学习、资格认证前的应试教育同样是非常重要的。认识到这一点,我们才能对多年来的培训工作进行不断地总结,完善教育和培训体系,不断改进教育和培训方法,做到从注册会计师自身技能方面避免审计失误。
主要参考文献:
[1]安慧玲,钟骏华.论影响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的因素及其对策.现代经济信息,2014.3.
[2]张丽波.影响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的因素分析.潍坊学院学报,2010.10.
这里所说的指会计师事务所的体制,不是事务所在法律意义下的有限责任公司、合伙制、有限责任合伙制等等组织形式,而是针对现阶段我们行业各类事务所存在的这样那样的体制问题提出的,实质上就是事务所的内部治理结构问题。
笔者认为,事务所的内部结构问题是事务所在其所有制已确定的情况下的一个最根本的问题。目前大部分事务所或多或少地存在着类似于一般意义上的公司的治理结构问题,存在的问题是多种多样的,这也可以通过目前会计师事务所由于内部治理结构不健全而产生的各种各样的纠纷清晰地反映出来。值得欣慰的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印发的《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协议范本》和《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章程范本》,着重研究了事务所内部治理机制中相关法律的协调,特别是考虑了《公司法》、《合伙企业法》、《注册会计师法》以及有关登记和审批管理规则之间的衔接;同时,尽可能地结合行业“人合”特点,针对实践中的问题,将行业规则、惯例作为自治性条款加入其中。另外,根据事务所内部治理经验,加入了一些提示性、选择性条款,以体现事务所“人合”特点和行业规范导向。但是,两范本并不具有强制性,事务所的体制问题只能依靠事务所自身的努力去解决。当然,这当中若要从根本上解决事务所的治理结构问题,更重要的是取决于这个事务所的核心领导、关键人物对改善事务所治理结构的决心和态度。
会计师事务所的人文基础
每一个企业都有着自己的企业文化。这一点不难理解。但是若能做好则很难、很难。因为一个会计师事务所建立起一个健康、和谐、高效的企业文化是不容易的。志不同,不相为伍;道不同,不相为谋。一个缺少相互信任,缺少合作精神,缺少团队思想,缺少……他的审计风险能够控制在“可接受的风险水平”上吗?“如日中天”与“天道酬勤”一定不是同一类型的企业文化!
会计师事务所的思想基础
这主要是要强调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在认知上的一致性。当然,在专业上我们不反对来自任何角度的不同的声音,这种声音应该是仅就在学术上的探讨,在理论上的争执,最终应达成和谐的统一。这里更应该体现的是“民主—集中”的过程。而不应是一种不和谐的、杂乱无章的音符。
试想,当一个项目或一个注册会计师遇到审计问题(也可能存在着较大的风险)时,当事人一定非常希望得到机构的帮助和同事们的帮助。设想一下,机构中就有那么一小部分人,事不关己,漠不关心。更有甚者,不负责任地乱说一通,或者明知处理方法有问题,审计结论不当,就是不表态,不去负责任地指出来……这样的事务所能够将审计风险降到“可接受的审计风险”水平吗?
还有另一种现象也同样可怕。一个事务所内形成了若干个小“团体”。他们分别以小“团体”的利益为重,仅对小“团体”的利益负责,而根本不顾及事务所持续发展的大利益项目负责人故意隐瞒被审单位真实情况,以欺骗形式通过事务所内部控制,或者在实施审计过程中故意对一些高风险审计领域不实施有效的审计程序,因为项目负责人或主管合伙人与该项目的成败利益直接相关,在利益面前这些项目负责人或主管合伙人已将事务所整体利益抛到九霄云外。
大家不怕遇到问题,而害怕的是遇到问题而不视为问题或视为问题而处于某种不可公开的目的而隐而不报(当然这属于道德范畴)。除此之外,在一个有着良好的思想基础的事务所,遇到了审计风险问题,依靠众人的力量,应该能够得到一个至少他们这个团体认为是最好的解决方案。道德风险,不是一个可以小视的问题!因为职员的道德风险毁掉一家公司,这种例子比比皆是。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专业甚础
这里所说的专业应该不仅仅局限于我们通常所说的审计专业知识,而应该是更加宽泛的、广义的专业知识。当然,我们不可能要求每个注册会计师对各行各业都精通,但至少应做到基本了解,应该掌握怎样有效地利用其他专业人员为审计工作服务。同时,事务所也应该做到具有一些其他特殊专业的人才。与此同时,事务所应该有计划地分别培养对某一行业熟知的专业型审计队伍。不论是大型会计师事务所还是小型会计师事务所,这一点上都应该适用。不能让我们的审计工作人员达到全能型人才标准(本身也是不可能做到的),但是,若要培养出对某一行业或领域熟知的人才确是比较容易做到的。
注册会计师队伍的实践基础
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是注册会计师行业立身之本,是注册会计师行业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目前我国注册会计师对其职业性质尚缺乏全面的认识,尚未普遍树立起强烈的风险意识、责任意识和道德意识。从而,加强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建设,在我国更有深刻的现实意义。
二、YT会计师事务所案例介绍
2007年,LH味精向项城市政府申请补助1.944亿元人民币,虽然项城市政府同意了该项补助,但LH味精在补助没有实际到位的情况下将其入账,从而虚增2007年利润1.944亿,导致2007年利润亏转盈。2008年,LH又用同样的手段,在向项城市政府申请的补助3亿元人民币未实际到位的情况下将该补助入账,从而虚增2008年利润3亿元,导致2008年利润亏转盈,并导致2009年其少计应付工行项城支行贷款利息。而YT公司在这两年均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在2014年证监会出具的处罚报告中显示,YT所存在专业判断错误,审计程序不到位以及审计证据不充分等行为,导致未能发现政府补助未到位和建行贷款实际未转移的事实。
三、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中存在的问题
根据YT案例可以看出,在连续两年的审计当中,YT所并未尽到其应尽的注册会计师的职责,存在着很多问题,这些问题在我国众多会计师事务所也是普遍存在的。
1.专业胜任能力不强。“专业胜任能力”不仅要求注册会计师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技能和经验,也要求能够经济有效的完成客户所委托的任务。一些会计师无视自己经验不足,承接了超出自己能力范围的业务,发现不了相关异常情况,导致出具错误的审计报告。本例中,2008年LH味精发生了3亿元政府补助和工行3.22亿元贷款转移,但因为会计师判断错误,从而出具了标准无保留审计报告,给报表使用者的判断带来了严重的错误引导。
2.缺乏谨慎性。注册会计师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时刻保持职业怀疑态度。但在实际执业过程中,注册会计师却不能时刻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给审计工作带来损失。在YT所案例中,在已经发现一笔575万元政府补助会计处理错误并予以调整的情况下,未能保持职业怀疑态度,实施充分的审计程序,导致没能发现政府补助的账务处理错误,此项错误涉及金额高达4167万元。
3.违背职业准则,审计造假。目前会计师事务所造假的形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对审计结果造假;二是违反审计准则的要求,缩小审计范围、简化审计程序、减少审计证据,对审计过程造假。如本例中,YT所没有向政府求证补助的相关细节,也未对其他应收款、应付款项函证,甚至在没有得到银行回函的情况下就做出补助到位的会计确认。
4.注册会计师行业市场竞争不规范。一些会计师事务所为了追求审计收入,不顾职业道德,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招揽客户,导致市场竞争无序。如:为排挤竞争对手,随意降低收费标准;利用行政干预,搞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以公关交费、信息咨询费等各种名义支付高额的介绍费、佣金、手续费或回扣;与有关部门进行收益分成式的业务合作等。
四、加强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建设应采取的措施
1、提高行业执业能力。专业胜任能力既包括专业胜任能力的获取,也包括专业胜任能力的保持。注册会计师应当持续了解和掌握相关的专业技术和业务的发展变化,将专业知识和技能始终保持在应有的水平上,才能更准确的掌控风险,出具正是可靠的审计报告。
2、提高注册会计师应有的职业谨慎性。职业谨慎态度可以从消极和积极两方面去理解:消极的谨慎,是指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时勤勉尽责,认真细致,严格遵循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积极的谨慎,是指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积极进取的工作精神,以质疑的思维方式评价所获取的证据,并对证据的有效性保持警觉。注册会计师应当谨慎评价自己的专业能力,实事求是地衡量自己的知识、经验和判断水平是否可以胜任所承担的责任,对具体的独立性要求或业务中所蕴含的风险保持警惕。
3、强化社会责任教育。注册会计师职业是一项公共服务职业,注册会计师的职业性质决定他服务的对象为社会公众,他所担负的是对社会公众的责任。注册会计师的职业性质决定了注册会计师在执业的过程中,应当以社会公众利益为重,在社会公众利益与该群体或个人利益发生矛盾时,应舍弃群体或个人利益,以满足社会的需求,承担应有的社会责任,履行应有的社会义务。这是注册会计师职业的安身立命之本。
4、建立诚信披露制度。建立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诚信披露制度,一方面便于信誉好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获得市场优势和较高的报酬、另一方面让信誉差、有失信记录的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及时地在社会上传播,从而使败德者在经济和道德上付出昂贵的代价。
【关键词】注册会计师 审计 探析
现阶段,国内注册设计师审计质量控制问题已经逐渐受到了相关部门和广大人民群众的高度重视,我国的市场经济水平也受到了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的直接影响。为此,本文将对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控制的发展现状及其应对措施进行详细论述。
一、现存问题
(一)注册会计师掌握的信息存在问题
现阶段,国内的很多企业的经营模式较为传统其经营手法也相对比较单一,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管理经济业务的难度也越来越大,有关财务报表以及会计记录也会经常发生实质性错误,甚至可能会处于某种牟利而发生故意造假的现象,最终导致注册会计师最终得到的信息不全面甚至是存在误差。目前部分企业针对审计能力的日益增强也相应研究出了应对策略,将弄虚作假、信息不实的部分进行技术藏。在进行审计的时候注册会计师进入内部财务部门的权限都受到了限制,极大的影响了其对企业的实际运营情况和具体财务信息的等内容的了解,从而导致注册会计师被企业所误导,极大的影响了审计结果。
(二)注册会计师专业素质不够高
对于注册会计师来说,专业素质主要指的是道德素质和专业能力。首先,就专业能力而言,审计工作的技术性要求是比较高的,要求其专业技能熟练,并且也需要其具备知识的储备量,现阶段,想要达到这一点,难度还比较大。通常情况下,具有一定高度的文化水平的人才基本分散于别的行业和领域,而大多数专业能力强的人才往往文化水平较低,也就限制了其不能进行高层次工作。随着我国注册会计师领域的高速发展,注册会计师的考试和审核包括对后续的相关检查等等制度却没能跟得上其发展的速度,其业务能力和发展规模都还有着很大的上升空间。除此之外,我国现阶段的注册会计师发展水平与发达国家的发展水平的差距依然很大。
(三)注册会计师的局限性
目前,国内注册设计师在进行审计工作的时候受到各界因素的限制很多,例如,注册会计师以个人的名义对任何形式的委托都是不允许接受的。简单地说,如果会计人员想成为注册会计师就必须进入会计师事务所。换句话说,在进行审计工作的时候,注册会计师与被审单位间没有直接的委托关系。这样的制度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可以在审计过程中保持注册会计师对审计步骤、信息和意见的独立性;但同时也使得审计工作受到了很大的限制,如果在接受业务的时候因为事务所对注册会计师完全信任,对所有信息的真实性不做考虑,那便容易发生审计错误,对其质量问题也会造成不利影响。
二、改善策略
(一)加强对被审企业的审计质量管理
对于一个企业来说,排在首位的永远是信誉,那么以此为出发点,信誉的重要性就需要企业进行明确。企业将最可靠最真实的信息、真实的审计报告提供给乙方,便是其企业信誉最好的体现,不仅可以增强社会大众对企业的信心,也会增加投资者对企业的信任,更会拓展出更多的合作机会。但是,如果企业没有良好的信誉,向外界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不可靠,那么不仅会损伤企业形象,还会对日后企业的运作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
(二)对注册会计师的整体素质进行提高
国家的不断发展和就业情况的日益紧张,对审计人员的技术能力素质和道德素养也有着一定的要求,就技术能力而言,审计人员需要有足够的业务水平,才能更好得处理工作中的种种问题,因此会计师事务所需要经常进行相关的学习和培训,并定期进行考核和奖惩。而道德素养则是指注册会计师应该具有公平客观的心态去处理工作事务。通过对注册会计师的整体素质的提高,可以使得注册会计师的可信性得到有效提升,对其行业的发展也会有着积极作用。
(三)对审查质量进行严格控制和监督
在运行过程中会计事务所需要注意的重点就是控制审计的质量。在审查工作方面事务所需要进行严格控制和全面管理,进而使得审计质量得到保证。控制审计质量的目的在于对审计结果符合标准的保证。针对这个目的,需要引起我们注意的主要是下面几点:加强整体素质;充足人力物力;遵循相关守则;严格执行业务等。做好以上几点,从而保证顺利完成审计工作。在监督工作中引入社会大众,让群众实现实际参与,提出意见,一旦发现违规行为必须及时进行检举揭发,如此一来才能保证审计效果,提高审计质量。除此之外,利用这一措施,还可以增加审计人员的可信度,促使大众对审计工作的支持。
总结
综上所述,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控制方面仍然存在着很多问题,笔者自身的工作经验在本文中针对这些问题也提出了相对应的解决措施,并且希望本文可以在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控制博弈探析这个话题研究中起到些许的参考意义。
参考文献:
[1]赵保卿,朱蝉飞. 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控制的博弈分析[J]. 会计研究,2009,04.
认定的风险错报点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确认存在一定难度。
首先,大部分申报企业收入核算不够明细,未专门设置高新技术系统集成产品收入明细科目进行核算,无法准确划分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不少企业将部分产品的销售收入划分为高新技术产品收入,而如何判断该部分申报的产品(服务)能够归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对于注册会计师来说也是个难题。
其次,产品(服务)收入可能存在交叉,不易划分,申报企业可能一项产品混用多种专有技术,那么该项产品销售收入有多大比例能够划分为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也非常困难。
降低审计风险的对策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存在上述较多的审计风险点,要降低和规避其中的审计风险,注册会计师可以从以下几点进行考虑。
以风险导向理念实施专项审计。专项审计指引要求注册会计师应当假定申报企业的高新技术研究开发费用支出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存在舞弊风险,要求注册会计师针对研究开发项目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了解申报企业及其环境。
专项审计指引还要求注册会计师在实施风险评估程序时,应当结合申报企业的行业特征、产品(服务)的技术变化等情况,判断申报的研发项目或产品(服务)是否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相符;了解研究开发人员的组成,以分析研究开发费用中有关人员人工与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分类是否正确;了解投资活动,以分析有关测试仪器与设备、相关固定资产的折旧是否应当列入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恰当评估申报明细表的重大错报风险。
取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在实施实质性程序时,注册会计师应检查研究开发费用项目的分类、各项目归集范围和核算内容是否符合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还应重点关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明细表中列报的产品收入是否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领域的产品收入。
一、审计风险的两个视角
审计风险的定义有两个角度:需求导向的审计风险与供给导向的审计风险。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1996年颁布的审计准则,审计风险“是指会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或漏报,而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发表不恰当审计意见的可能性。”风险的本质是指遭受损失的可能性(刘力云,1999),而根据上述定义,注册会计师发表不恰当审计意见并不必然导致其遭受损失,因注册会计师未能发现重大错报或漏报而遭受损失的首先应当是投资者等会计信息和审计报告使用者,因此,这个定义是需求导向的审计风险。审计风险包括固有风险、控制风险和检查风险,由于在实务中很难区分固有风险与控制风险,注册会计师往往将其进行综合评估(Helliaetal.,1996;HaskinsandDirsmith,1993)。而且,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均为被审计单位所制造或掌控,注册会计师只能评估而不能改变(张龙平、聂曼曼,2005)。可能因为这些原因,2003年颁布的国际审计准则将新的审计风险模型修订为:审计风险=重大错报风险×检查风险。2006年,我国新颁布的审计准则也采用了这个模型。新准则将审计风险定义为“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而注册会计师发表不恰当审计意见的可能性”,与旧准则的定义基本上相同。新准则对重大错报风险的定义是“指财务报表在审计前存在重大错报的可能性”。这一定义契合了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为被审计单位所制造或掌控而不能为注册会计师改变的特点(张龙平、聂曼曼,2005)。
如果因为注册会计师未发现会计报表中重大错报发表不恰当审计意见而导致投资者遭受损失,则投资者就可能通过法律诉讼等手段追究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责任,由此可能导致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遭受损失。这种因未能发现会计报表中重大错报并发表不恰当审计意见而承担法律责任的可能性才是注册会计师实际遭受损失的可能性,是供给导向的审计风险(王广明、沈辉,2001)。可见,需求导向的审计风险是供给导向审计风险的成因,它构成供给导向风险的基础。王广明和沈辉(2001)将供给导向的审计风险模型定义为:审计风险=固有风险×控制风险×检查风险×诉讼风险。根据新颁布的审计准则,该风险模型应当修订为:审计风险=重大错报风险×检查风险×诉讼风险。该模型意味着,注册会计师最终承担的审计风险不仅取决于需求导向的审计风险,还取决于诉讼风险的高低。至于诉讼风险,刘峰和许菲(2002)将其定义为注册会计师发表不恰当审计意见的行为被发现的概率和发现后被惩处力度的乘积。而被发现的概论又取决于谁可以注册会计师以及诉讼门槛要求两部分的联合乘积。
二、我国审计风险的现状分析
既然审计风险包括需求导向和供给导向两个视角,那么,对我国审计职业界所面临的审计风险现状的分析也需从这两个角度入手。
从需求角度看,我国审计职业界面临着较高的审计风险。首先,我国证券市场的制度安排使得上市公司普遍具有强烈的盈余管理的动机,而盈余管理往往被等同于会计造假,“中国证券市场会计信息失真的问题归根结底是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问题”(王跃堂、陈世敏,2001)。这种盈余管理行为源于我国证券市场特殊的监管政策,包括上市政策、配股政策、暂停交易政策以及特别处理政策等(王跃堂、陈世敏,2001)。其次,我国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还很不完善,由于我国上市公司大部分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一股独大”现象比较严重。虽然证监会在上市公司推行独立董事等制度,但只要“一股独大”的问题没有解决,独立董事就难以保持其独立性(黄世忠,2001)。何况,我国独立董事还存在着工作负荷过重的问题,这些公司治理结构方面的缺陷被认为是会计信息质量不高的重要原因(黄世忠,2001)。再次,从会计信息披露法律责任的设定来看,我国上市公司管理当局对信息披露主要承担行政责任,而民事责任很轻,这种安排导致会计造假的收益很高,而成本过低,不能有效抑制会计造假行为(汤立斌,2002)。以上情况意味着我国审计职业界面临的执业环境并不理想,上市公司在这样的环境中确实存在着普遍的盈余管理行为,注册会计师作为一个职业整体面临着较高的重大错报风险。
从审计风险的供给角度来看,由于法律风险很低,我国审计职业界面临着较低的审计风险。根据刘峰和许菲(2002)的分析,注册会计师的法律风险取决于谁可以审计师,的门槛和处罚的力度三个方面。我国注册会计师承担的法律责任也以行政责任为主,民事责任较轻,因而惩处的力度较轻。在谁可以审计师方面,我国的法院因为技术原因不愿受理这类诉讼,刘峰和许菲(2002)指出,红光实业事件中法院以诉讼理由不成立驳回了中小股东的,而对银广厦事件,法院起初也以技术不足胜任为由暂不受理,直至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后事情才有了起色,2004年5月,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会,宣布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证券市场投资人诉银广夏民事赔偿案件的诉讼时效从5月16日延长到8月15日(新华网,2004年5月14日)。但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给出了只受理经证监会处罚生效的案件等前置条件,这些都限制了中小股东审计师的可能性(刘峰、许菲,2002)。在门槛方面,由于我国实行原告举证制度,中小股东要注册会计师必须提供证据,而中小股东本就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地位,审计工作又是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因此诉讼门槛被抬得很高。与此相比,美国采取的是注册会计师举证的做法,降低了中小股东注册会计师的成本。
从审计风险的需求导向和供给导向进行的分析说明,我国审计风险的现状是需求导向的审计风险较高,这导致注册会计师的执业环境并不理想,同时,由于诉讼风险较低,注册会计师真正面临的供给导向的审计风险也较低。
三、审计风险控制:一种均衡措施
根据前面的分析,在我国究竟如何治理审计风险?同样,需要从需求和供给两个角度来采取措施,进行均衡治理,才能收到预期的效果。
审计风险有两个视角,需求导向的审计风险是投资者遭受损失的可能性,而供给导向的审计风险是注册会计师遭受损失的可能性,后者以前者为基础。如果只考虑加大注册会计师的法律风险,不考虑审计环境的改善,那么需求导向的审计风险不会降低,而注册会计师的审计风险会极大地增加。针对增加的审计风险,注册会计师的选择有增加审计收费或者退出审计行业。无论是哪一种选择,都不利于社会效益的最大化。究竟应当如何治理审计风险?可以从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的角度进行分析。
审计的产生根源于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所有者(投资者)在将资本交给经营者管理时,要求经营者根据公认会计原则如实报告受托经营情况。但矛盾可能导致的道德风险使经营者有歪曲会计信息的可能性。为了增强会计信息的可靠性,投资者聘请注册会计师对会计报表进行审计以减轻信息不对称的程度。经营者需对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承担责任,这就是会计责任;注册会计师应对其审计行为和审计报告的恰当性承担责任即审计责任。审计责任不能替代、减轻或免除会计责任。会计责任源于受托经营责任,所有者将资本委托给经营者管理时,还隐性地要求其履行“忠诚义务”(dutyofloyalty)(ShleiferandVishny,1999),这种义务包括如实报告受托经营情况的责任。如果经营者损害所有者的利益,所有者可以要求其赔偿损失。在美国的集团诉讼便是这样一种机制,它使得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可能因为会计造假付出惨重的代价,从而有效地抑制其机会主义行为。从审计风险的角度来看,经营者为了达到证券监管政策的要求而进行盈余管理导致的会计信息失真属于应当由经营者承担的会计责任,但这种会计信息失真行为会增加注册会计师的审计风险。我国目前的信息披露责任对上市公司管理当局的要求太低,这样无疑恶化了注册会计师的执业环境,如果只考虑增加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而不注重改善其执业环境,则会导致管理层应承担的会计责任转移到注册会计师身上,实质上等于让注册会计师通过承担过多的审计责任来替代管理当局应承担的会计责任,结果就会混淆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
审计风险的治理应从两个方面采取均衡方法进行。从需求导向而言,要强化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的会计责任,加重会计造假行为的民事责任,赋予中小股东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的权利,降低门槛,强化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对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忠诚义务”。民事责任解决的是赔偿问题,如果投资者可以通过民事索赔从管理当局获得赔偿,则会改变管理当局进行会计造假的成本收入函数,从根本上遏制会计造假行为,优化注册会计师的执业环境。在此基础上,需要强化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注册会计师应当合理保证会计报表不含有重大的错报,为此,注册会计师需要根据审计风险的评估执行实质性测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提高审计的质量。在强化会计责任的基础上强化审计责任就不会导致会计责任转移到注册会计师身上,有利于促使注册会计师提高风险意识,通过提高审计质量来降低需求导向的审计风险,起到保护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作用。如此,审计风险就能得到有效的治理。
一、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模式的涵义
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是指管理者在微观层面上对企业会计信息质量、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进行检查、管理。一般来说注册会计师行业具体监管包括:职业资格的认定、行业的准入、职业法规的制定、注册会计师业务的管理、会计信息的审查、违规处罚等内容。由于这些职责在管理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之间的分工不同,以及政府的介入程度和介入方式不同,构成了不同的行业监管模式。每种监管模式都有自己的优缺点。
1.行业自律监管模式
行业自律模式是指注册会计师微观层面的事务均由注册会计师行业通过其行业内部组织来计划组织实施控制。行业自律模式监管主体具有更强的专业知识,同时兼具灵活性和适应性;但行业自律的监管模式实际上更多的是注册会计师们自己管理自己,自己给自己制定规则,自己监督,自己遵守,这种就会造成管理者和被管理者之间的尺度很难被把握的问题。
2.政府监管模式
政府监管模式是指政府直接对注册会计师行业微观层面的事务实施管理、控制、具有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的执业质量及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进行审核的权利。与行业自律监管模式不同的是政府监管模式是依法进行的行政性检查。政府监管模式具有很强的权威性和威信力。但由于政府监管是行政执法行为,所以,相比之下缺少灵活性和变通性。也易导致某些滥用权力的现象的出现。
3.独立监管模式
独立监管模式是通过设立一个既独立于政府又独立于行业组织的独立监管机构,对注册会计师行业微观层面的事务进行管理和监督。比如2002年美国正式成立的独立型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模式——美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管委员会。注册会计师行业独立型监管模式旨在克服行业自律模式的缺陷,改进资本市场的信息披露质量,既具有较高的独立性,也具有较大的法定权威和较集中的监管权限,但缺乏基于社会声誉的权威,同时存在外部约束弱化、过度监管和行业专门知识利用不足等问题。所以,其实施必须具备权威、激励和知识三个条件。
4.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监管模式
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监管模式是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国家政府和行业内组织共同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事物进行规划、组织、实施管理、评价、监管的的方式。这一监管模能够调动各方面的力量,各部门发挥各自的优势,正确划分了监管的层次。但如果两种监管模式协调不力,势必会发生冲突。两种模式的同时监管还可能造成相互依赖性和工作责任的推脱。
二、我国现行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中的不本文由收集整理足
我国的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模式中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兼而有之,并且正在由过去的以行业协会为主导过渡到以政府监督为主导的监管模式。虽然我国恢复注册会计师监管模式已有20多年时间,但与国际上监管经验丰富的国家相比,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中存在的问题依然较多。
1.政府监管内部失调
政府监管的内部失调主要是由于监管主体不清造成的。这里的“失调”指的的是职责的分配和执行力的效果上。在注册会计师监管机制中,政府监管部门既是会计准则的设定者,又是机制的组成部分和执行者,这里首先就违背了权责本应分工的原则。政府监管模式的内部部门主要有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税务部门、国有投资部门等,每个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不同,对注册会计师行业进行监管。但职责和分工不明确,缺少必要的衔接和沟通,导致各部门之间缺乏必要的协调。政府监管中多头管理现象依然很严重。
2.行业自律监管模式混乱
在我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属于财政部的下属单位,没有完全脱离政府部门的行政管理,因而其集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职能于一身。这样注册会计师协会处于很尴尬的境地,一方面是行业自律监管模式的管理者,可由受制于国家财政部门的管制,作为行业利益维护人,在发生利益冲突时,它又必须要维护注册会计师的利益。同时承担监管者和行业利益维护者两个相互矛盾的角色,必然会导致行业协会职能的定位不当。无法全面的发挥行业自律模式的优势,极大程度上影响了行业自律模式的监管的效率与效果。
3.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监管的不协调
由于政府监管机构与行业协会没有完全分离,这就造成了两种模式在执行监管时不能很好的配合和衔接的问题。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体制没有理顺,行业协会与政府机构权责范围也界定不清,影响了监管效率。在监管工作中每个监管体系都有各自主要负责的工作任务,而就单一种监管模式的实施还需要做很多工作细分。如果两种监管模式不协调则很有可能造成任务分配不当,多头监管,管理杂乱等问题。
4.法律法规约束不够
法律与法规是监管主体执行监管的依据,审查的的标准,现在比较的认可的会计制度为以《注册会计法》为主体,《会计法》《证券法》《公司法》作为补充的监管体系。但由于制定部门不同,立法的时间不一致,无疑为执行造成了很大的困难。本来执行者的权利,职责有交叉,加上法律法规制度不完善,这些存在的问题都加重了行业内的监管混乱的风气。
三、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模式的完善措施
1.明确现阶段应有的监管模式
由于现阶段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还相当脆弱,执业规范尚未完全形成,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普遍不高,执业环境差,还有众多影响注册会计师行业诚信执业的因素需要治理,所以,不能够完全脱离政府的扶持与监管,必须将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行政监督与行业自律监管相结合。本着法律规范在先,政府监管主打,行业自律监管坚固的原则组成以政府监管为主导、以行业自律为基础、以法律规范为保障的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模式。同时,应在两种模式间明确分工。政府部门在工作中主要负责指导、监督、服务并且起到推动和帮助作用,充分利用其权威性;注册会计师协会要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监管的基础性作用,着眼于细节和日常监管。注册会计师协会应该从政府财政部门中分离出来,政府的其他部门不应在过渡干涉注册会计师行业,只需要根据制度,法律的规定对注册会计师提供的服务提出所需要的标准,同时进行监督、检查服务质量。给对于注册会计师协会一个良好的生存环境。财政部门应将更多的经历投入与后期的考核,例如:对行业内的重大违法违纪案件进行处理和罚款,以增加各部门监管的威信力;还可以帮助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行业的政策与法规,并执行监督和指导工作等。而且政府也可以将日常的监管工作交由行业协会自己处理,对权力做更大的释放。
2.完善法律规范
完善注册会计师监管的相关法律制度,明确规定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体制、政府各监管部门的责权范围及其协调机制,规定行业协会的性质、职能、机构建设、自律管理机制,完善市场准入条件及限制,提高对审计证据和审计工作记录的质量要求,加强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民事赔偿责任及职业责任保险,补充并完善现行的审计准则及规范体系,抓紧修订并补充行业规章制度及配套措施。制定法律法规的部门还需要联系实际,及时听取反馈信息并进行修订。
3.提升会计师事务所的自律性,配合监管
保证大型会计师事务所的良性发展环境,带动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的快速成长。监管者应该重点在人才、品牌、规模、技术标准方面支持其提升标准,使其成为能够为中大型企事业单位、上市公司提供专业的事务所;同时,引导小型事务所突出工作特色,精细管理,提高诚信服务质量。
4.及时沟通,提升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