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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论文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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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论文

第1篇:律师论文范文

保险从大的方面可以分为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商业保险主要包括财产保险、人身保险以及责任保险和保证保险等。社会保险是一种最基本、最普遍、最低程度的对社会中的广大劳动者实行的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商业保险却是作为保险人的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基于合同的约定所建立一种保险关系。商业体系保险的范围一般讲比社会保险要窄,而其保险费却远高于社会保险。有关保险的法律事务很多。律师在办理此类事务时主要的工作内容是:

第一,保险合同订立时的主要工作。这是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时的重要工作之一。无论是社会保险还是商业保险,投保人在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时必须对合同条款进行认真仔细的审查,确实了解自己可以享受什么样的保险权利,在什么样的情况下自己就会造成单方违约。由于保险合同通常都是由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而且随着保险种类的增多和日益多样化,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合同更为复杂,更具有专业性。因此,尤其是律师在办理签订商业保险合同的有关法律事务中,要认真审查合同的主要条款,明确诸如保险标的、保险责任及其免除、保险期间,保险价值和金额、保险费和保险金赔偿及其支付办法等合同的主要条款,而且要根据不同种类的保险合同进行有着重点的审查。同时还要明确保险人以及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及其相互关系。只要这样,才能尽可能地保护作为相对弱者的投保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保险合同变更和履行中的主要工作。这主要表现在保险合同的一方主体如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变更,或保险合同的内容如保险期俭、保险费或保险赔偿金等的变化上。主要的是这种变更必须是保险当事人的双方自愿而且要经过合同确认等。保险合同的履行,是保险法律事务中又一重要的内容。主要表现在要明确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双方具有什么样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双方履行合同义务的具体情况方面。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如何索赔、在合同约定的什么条件下可以索赔、保险人在什么条件下应按约理赔等。保险事故是否发生、事故的基本情况以及其的真实性程度等,都是律师在办理此类事务时所要进行的主要工作内容。当然,根据具体的保险合同,所要进行的工作内容不尽相同而且要复杂的多。

第三,保险合同发生纠纷时的主要工作。当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保险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对保险事故是否发生及其真实性程度、是否应予理赔、索赔是否成立以及金额应该是多少等方面发生纠纷时,律师的主要工作应是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全面仔细地调查取证,争取使双方取得和解或进行调解。否则,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双方的纠纷。

第2篇:律师论文范文

根据2015年2月12日,杭州市律协互联网信息专业委员会举办的“互联网、电子商务热点前沿法律问题研讨沙龙”,专委会主任吴旭华律师所做的发言整理。

一、沙龙的必要性和意义

1、信息大爆炸使然

我们正处于一个信息大爆炸的时代,早上醒来的广播、中午休息的手机资讯、睡觉之前的催眠信息等等,都无时无刻不与信息接触并产生化合反应。在解除信息过程中,你一定会有很多的观点产生,但是没有办法分享,那应该是一件极其痛苦的事情!

人类本身就是群居动物,需要交流和分享,但是高楼大厦、钢筋水泥却把我们身体束缚住了。还好网络给了我们飞翔的机会,我们的思想一直在飞翔。而交流显然仍然是必不可少!

2、律师职业性使然

律师需要交流,从小到一个所内律师合作之间的交流,到律师事务所内部业务的交流,再大到外部合作的交流,到更高和更多层次的交流。我们沙龙形式的交流就是更高层次的交流!

律师需要更多、更猛的资讯流。仅仅是自己阅读,还是不够、不足的,毕竟每个人的选择、喜好不同,导致了发生偏科的情况,这就会造成营养不良。(当然偏科也有可能造就天才,但是天才往往是比较短命的,我们显然不希望这种情形发生。)

要营养丰富,要营养均衡,要全面发展,那就举办并参加沙龙吧!沙龙有你想要的一切!

3、当事人的要求使然

互联网时代的当事人,会有互联网时代特殊的法律服务要求,传统法律事务在互联网时代应当注入新的内容,落后、陈旧的观念、思路和方式必将会在新的当事人面前捉襟见肘,时代呼吁新的服务模式。

先行者律师一直不断在研发互联网思维的律师服务模式,包括了产品本身、联系形式、推广措施等等,以沙龙的方式交流、推进是一个最优的选择。

“顾客是上帝”并不完全可在律师行业适用。但是,捕捉到当事人的需求,及时切合互联网思维的模块,你一定可以做的更好!

4、时代进步的要求

每一个时代都有自己的特征:过去农耕时代的主题是如何把庄稼种好;前律师时代的主题是如何让客户接受律师服务;再近一点律师行业的主题是如何联系好客户,如何口碑相传。而当下律师行业主题是切合互联网、电子商务开展业务,这是不容否认的事实。

互联网和电子商务是一个领域、或者是一个专业方向,将来这些概念必定会消失,因为大家都已经完全接受和熟悉了。就如同电力刚刚发明,是那时候时代的主题,现在谁和你说电力,那估计是技术员和技术员之间的对话了。而再过了若干年之后,互联网和电子商务已经深入到每个领域,已经融为一体了,那只有了网络和商务,回归本质了。

但是,至少目前,他们是实实在在出现并存在了,那就不得不让我们面对并去适应他们。有何良策?那就是沙龙。

做个小结,那就是“沙龙”可以切合时代,符合职业特征,迎合当事人要求,这是这个社会的主旋律,相信你一定会有兴趣!

二、沙龙的形式

应当用互联网的思维来举办和运作我们的沙龙,今天只是一个尝试,采用了传统的不能再传统的“圆桌会议”。因为每一个人都是平等的,都有同样平等发言的机会。

当然,我们会有更多新的类型沙龙出现。目前我们能够想到的是:

1、众筹餐馆、咖啡和酒吧。我们自成沙龙,这是我们互联网律师的凝聚力和创造力的体现。

123茶楼,位于海博翻译社的楼上,这一点大家都清楚,为了知名度。但是这个茶楼筹集的123万,只源于一个玩笑,其中一个人,因朋友餐厅转让,考虑每人出一万元,把它盘下来,后考虑成立一个茶楼,投资是50万,建了群,反响热烈,最后干脆开始“众筹”。不长时间,筹集了123万,还拒绝了很多考虑回报率的投资人。只有一个宗旨,那就是“五年不分红,不能退股(可转让),玩亏自负!”

具体玩法是:

(1)平等,去中心化,成立了各种小组:圈子组、媒体组、经营组、商业模式组、主题活动组、支持组、协调组;(2)自助茶楼,没有定价,当然也可以参考当天的平均价!(3)每件物品都标注二维码,只要扫码就可以拿走!这就是移动支付的便利;(4)7000个格子,每个格子一年租金123元。

开拓一下我们举办沙龙的形式和思路!

2、网络沙龙

聚合众人的智慧,因为即时交流的软件存在爬楼情况,不容易保留资料。我们可以采用OA系统中主线方式进行讨论。当然,也可以规定时间、规定地点在微信群中交流。形式多样,只求有效。

3、O2O模式的选择。

线上和线下的交流,将会更加的有效,充分!

4、研究中心的加入,更加深入有针对性。

目前:电子商务法律研究中心、网络争端解决研究中心,可以如虎添翼

三、今天的沙龙议题

阿里美国上市后,国内国外出现很多不同声音。尤其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一纸白皮书,更是将阿里推上了风头浪尖。接下来论战平息,但是国外诉讼开始发动。并不是件坏事情,规范才是正道,透明才是方向。近日马云在证监会做互联网的讲座,挽回了一点点势头。2015年2月7日消息,马云的湖畔大学录取了30人,两年学费28万,也成为了一个热点。

微信封杀第三方端口问题。违背了互联网精神,但符合企业利益,内环、闭环更加有利,只是垄断迟早要被处罚和拆分。相互指责,你方唱罢我登场,这也必将最终被遗弃。

互联网网名规范问题。近期,无论是电子商务,还是网络规范,包括了高校的意识形态问题,都在加强。只要不限制网络发展,倒都是一件好事情。

第3篇:律师论文范文

法律咨询室的建立,恰恰可以弥补课时的不足,达到延伸课堂教学的效果。其可成为学生获得法律教育的有效渠道,搭建起开展法律教育的平台,创造良好的校园法制环境,进而改善高职院校法律教育的现状。搭建培养高职学生法治意识的平台培养高职学生的法治意识,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当代高职学生不仅是国家现代化建设的栋梁,同样也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中不可缺少的支撑力量。培养高职学生的法律素质,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也是广大教育工作者的责任所在;培养高职学生的法治意识,可以提高其守法自觉性,有利于其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可以减少大学生犯罪行为的发生,对于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不可忽视的作用。法律咨询室可以更好地整合法律资源,为大学生搭建起提升法治意识的平台。并且法律咨询室在培养学生法治意识方面中已经取得了巨大成效,其教育和宣传法律知识的功能也得到了良好实现。搭建提升学校教育管理水平的平台“依法治校”作为广大高校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已经得到普遍认同。在某些高职院校的管理工作中,存在着忽视对学生合法权益保护的现象,学生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件屡屡发生。因此,在对学生进行法律教育的同时,高校管理部门也必须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强化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并在工作中落到实处。通过建设法律咨询室,可以为高职院校有关部门提供更加有效的法律服务,包括在管理制度的制定与修改、行使管理职权、执行管理制度等方面提供法律依据和决策咨询,保证其与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一致性,进一步提升学校教育管理水平。因此,高职院校也是建设法律咨询室的受益者之一。此外,法律是关于权利义务规范的总和,法律观念的核心是权利义务对等观,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学校作为教育管理的主体,同样享有权利和义务,在为学生提供服务的同时,也需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值得注意的是,在面对学生群体时,校方的合法权益同样存在着遭受侵害的现象。法律咨询室可以通过加强校规、校纪方面的宣传,引导学生遵纪守法,使广大学生在明确自身权利的同时,更加了解自身应当履行的义务。法律咨询室的这些做法有利于推动学校在学生管理方面良性发展,缓解各种校内矛盾,也必然会推进高职院校依法治校的进程。

影响高职院校法律咨询室建设的因素

1.高职院校自身的特点:重视学生的专业技术培养,忽视学生的法律教育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高职教育实现了连续多年的大发展,目前已经占到高等教育的半壁江山,是其重要的组成部分。同其他高等教育不同,高职教育注重应用性技能教育,具有明显的职业特性,它承担着向社会输送在生产、服务、管理和建设方面具有专业技能的实用性人才的任务,所以在教育的培养目标、专业设置等方面都具有自身的特点。目前,高职院校大多建校时间不长,经费投入不足,因此广大高职院校在配置教育资源过程中,更多的是向专业课方面进行倾斜。在实验室、实训基地的建设方面投入大笔资金,而在高职学生的人文素质教育包括法律教育等方面投入比较薄弱,这势必给法律咨询室的建设带来可以想见的困难。2.高职学生自身的特点:法律意识淡薄,参与意识不强高职院校的法律咨询室的建设,不仅需要学校的投入,更需要广大高职学生的共同参与,但当前高职学生更注重自身的职业能力发展,法律知识匮乏,法律意识淡薄。具体来看,高职学生法律至上的观念尚未形成,没有正确的权利义务对等观。大多数高职学生都有强烈的权利意识,但缺乏义务本位意识,在很大程度上忽视了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守法的自觉性不够,导致校园案件频发。此外,高职学生参与意识不强,部分学生只注重专业领域的知识与技能实践,而对于非专业之外的领域明显兴趣不足。法律咨询室在建设过程中,其法律咨询、法律教育和宣传等方面功能的发挥,离不开广大师生的共同参与。如果学生参与度不高,仅凭校方单方面的努力,势必会制约着高职院校法律咨询室的建设与发展。3.高职院校法律咨询室自身的特点:建设起步时间短,需不断总结经验高职院校的法律咨询室目前还处于起步阶段,在建设过程中还存在诸多问题需要解决:在师资人员的配备上存在不足,负责提供法律服务的咨询员资质参差不齐;法律咨询室的功能定位单一,仅仅停留在为学生提供法律咨询的功能上,忽视其教育、宣传等其他功能;组织机构不规范,缺乏具体规章制度;运行机制不科学,不能形成长期有效的运行模式;广大师生对法律咨询室的认识还存在着一定的误区;理论研究不够,虽然各高校近年来也在积极开展法律咨询室建设的探索,但迄今为止公开发表的有关法律咨询室的实践研讨论文却寥寥无几。因此,若想使高职院校的法律咨询室可持续地发展下去,还需要不断地总结规律,借鉴高校法律咨询室建设的成功经验,并形成适应高职院校发展的创新模式。

第4篇:律师论文范文

1调节温度

众所周知,植被有调节当地气候的作用,植被覆盖率高的城市城市早晚温度的差相对于覆盖率低的城市的温度差较小,而园林绿化程度高的城市人民的生活水平也相对较高,冬季可以调节城市气温,使当时当地的气温高于城市平均温度水平,而在炎热酷暑的夏季,这些植被会起到乘凉纳阴的作用,为市民提供了良好的休息环境。

2调节湿度

调节城市湿度是城市园林的另一功能,植被通过光合作用将植物的水分带到城市大气中,就南北方来说,南方城市的植被覆盖率高,而北方城市相较于南方城市植被覆盖率较低,而城市中的湿度北方便不如南方,当然不排除温度带的因素,在同一温度带的城市来说植被覆盖率高的城市的城市湿度较覆盖率低的城市高。

3削减城市噪音

在各大城市中噪音污染是大家不容忽略的一点,各大工厂,施工工地的噪音污染更是不绝于耳,影响人们正常工作和休息,严重者造成神经衰弱,神经疲劳,导致相应的并发症,对人们的身心健康造成了严重的威胁。而城市园林的绿化便削弱了这一问题,城市园林植被绿化率高,对噪音的削弱是显而易见的。城市的绿化带便相当于城市的隔音带,减少噪音对市民的干扰。

4保持生物多样性

生物多样性是指一定区域或全球整个生态系统、基因和物种的总称,保持生物多样性也是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的重要作用。城市由于很大程度上受到人为因素的干扰,要想保持生物的多样性来调节环境的变化,需要有大量的森林植被。在一个稳定区域内,各种群对整个区域的时空、利用资源以及相互之间的作用,总体趋向于相互补充,而不是简单的互相竞争,区域内的系统越复杂也就越稳定。生物的种类成分数量越多,区域内的生态分化和种群间结合的结构就越复杂,自我调节自然生态系统和保持平衡的能力就越强。因此,由很多植物群落组成的区域,比单一群落组成的区域更能充分地利用环境资源。

5吸收有害气体净化空气

在城市工业化进程中,会产生很多粉尘、煤烟和有毒气体。使城市空气污浊,烟雾弥漫,严重危害人们的健康。绿地植物在进行光合作用时能吸收二氧化碳,释放氧气,这对地球上氧气和二氧化碳平衡起着重要作用。在城市环境中,由于人口的增加,氧气消耗大,二氧化碳浓度高,这种平衡更需要绿色植物来维持。许多树木对有毒、有害气体均有较强的吸附作用,并且在降低辐射、降温、降尘、消毒等方面有一定作用。城市的绿地像人的肝脏一样,具有解毒作用。大片的树、草能使空气中的一些污染物沉降下来。植物的枝叶对烟尘和粉尘有明显的阻挡、吸附和过滤作用。据研究资料,每年每公顷树林能滞留粉尘34t;很多树木可以吸收有害气体,如1hm2柳杉每月可吸收二氧化硫达60kg。臭椿、夹竹桃、珊瑚、广玉兰、银杏和石榴等对二氧化硫都有很强的抗性和吸收作用。刺槐、女贞、梧桐、大叶黄杨等树木抗氟和吸氟能力都较强,另外木槿、合欢、杨树、紫藤等树木对氯气有很强的抗性,大多数植物都能吸收臭氧、氨气、铅气体等有害气体。资料表明,当城市绿化覆盖率增加到50%时,大气中的污染物质可以基本得到控制,城市园林绿化是有害气体的净化场。

6灭杀细菌

防止病害绿地植物还有杀灭细菌的作用。据测定,每公顷刺柏林每天能分泌出30kg的杀菌素,可以杀死白喉、肺结核、伤寒和痢疾杆菌。尤其是松树林、柏树林、樟树林灭菌能力很强,很多树木都能发挥杀菌作用。据测定,有树木的城市街道比没有树木的街道,每立方米空气中含菌量少85%以上。有数据表明:城市百货大楼内空气中含菌率比公园大4000倍,比林区大10万倍。可见植树造林,城市园林绿化具有杀菌、减少空气中的细菌数量,保护人民身体健康的作用。

7美化城市

城市绿化是城市景观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式植物在城市中有着不同的表现,是城市的空间有着巨大的变化。树木的高低错落、各式各样的树形、树冠的不同差异等,能够打破城市建筑物的单调造型,让城市面貌变得生动、多彩和活泼,明显地加深城市环境的立体空间感和远近层次感。随着季节的变化,各类植物能够呈现明显的季相色彩差异,如三角枫、五角枫、红瑞木等树木到了秋季树叶或枝干变红。到了冬季,金银忍冬、荚等树木的果穗会布满枝头,形成寒冷中的独特景观。花卉更是有五彩缤纷的色彩。因此,在城市中进行科学的绿化,能够把城市打扮得色彩斑斓、生机盎然,给人以赏心悦目的感觉。这样,园林已不是简单地为人们提供休闲、娱乐、观赏的场所,同时还可以满足和实现城市居民对生活的需求。园林绿化在为人类的生存环境创造出美景的同时,还能给予城市居民健康、舒适的享受。

二、总结

第5篇:律师论文范文

本文作者:蒋琦辰1张文逸1谭红月1张悦恬1杨家新1李枫2作者单位:1南京师范大学生命科学学院2浙江淡水水产研究所

经过24h饥饿处理,红螯螯虾在开始的6h内食量较大。15∶00以后各时段的摄食量与第二天同一时段较为相近。因此为排除饥饿对摄食节律的影响,取15∶00到次日15∶00的实验数据加以研究。不同光周期下不同时段的摄食量和摄食率见图1和图2,摄食发生率见图3。重复测量方差分析表明,不同时段的摄食率具有显著差异(P<0.05),但光周期与不同时段无显著的交互作用(P>0.05)。对不同光周期下的同一时段以及对同一光周期下不同时段摄食率进行单因素方差分析,组间进行Duncan法多重比较,结果表明:23∶00-1∶00(即0∶00前后,下同)时,24D组摄食率显著高于其他各组,1∶00-3∶00时24L组摄食率显著高于其他各组。3种光周期下各时段间的摄食率均存在显著差异,在19∶00-21∶00和5∶00-7∶00时出现共同峰值,分别为:13.01%和15.58%、20.82%和14.75%、12.77%和16.89%。不同时段摄食量的变化与摄食率相似。24L组、12L∶12D组、24D组7∶00-19∶00和19∶00-7∶00的摄食率分别为(59.05±3.39)%和(40.95±3.39)%,(51.63±2.92)%和(48.37±2.92)%,(59.14±3.02)%和(40.86±3.02)%。配对t检验,24L和24D组均具有显著差异,具有明显的昼夜节律,12L∶12D组则差异不显著(图4)。

水生动物的摄食可分为白昼摄食、夜晚摄食、晨昏摄食和无明显节律4种类型[8]。例如花鲈、鲢和鳙等中上层鱼类,通常靠视觉完成摄食,主要在白天摄食,夜晚基本不摄食[9-10]。牙鲆早期发育阶段生活水层由上层过渡到底层,但都呈现白天摄食为主,清晨和黄昏双高峰的特点[11]。云斑尖塘鳢、大口鲇、瓦氏黄颡鱼等一些营底栖生活的鱼类多数为晨昏摄食型,且偏于夜晚[12-14]。甲壳动物的行为多数具有节律性,通常白天躲藏在水底,夜间觅食[15]。如中华绒螯蟹在18∶00-20∶00具有一个摄食高峰[16],克氏原螯虾在18∶00-20:00以及14∶00-15∶00具有两个摄食高峰[17]。本实验结果表明3种光周期下红螯螯虾日摄食率在19∶00-21∶00以及5∶00-7∶00均具有两个峰值,属于晨昏型摄食,与中国对虾类似[18]。动物的摄食节律会一定程度地受到外界环境因子的影响。通常光周期对中上层视觉型水生动物影响较大,对底层动物影响相对较小[3]。短时间内红螯螯虾日摄食率和日摄食量受光周期的影响不大,推测与其营底栖生活,摄食同时依赖视觉和嗅觉有关[19]。但本实验中光周期依然对日摄食率午夜的峰值产生一定影响,可能是红螯螯虾对光周期变化的一种适应。同时12L∶12D组19∶00-21∶00,光照刚消失的2小时内,摄食率和摄食发生率均有所增强,表明环境中光照的消失会一定程度增强红螯螯虾的摄食,与奥尼罗非鱼(Oreochromisniloticus)相似[20]。本实验驯养时间较短,因此在较长时间下以及接近于自然条件的光周期改变对于红螯螯虾摄食节律的影响,仍有待进一步研究。生产中红螯螯虾幼虾阶段建议早晨7∶00-9∶00和下午15∶00-17∶00分别投饵一次,各占当天总投饵量40%和60%左右;也可在夜晚21∶00-23∶00增喂一次,三次的投饵量分别为40%、20%和40%左右,可以充分利用饵料,防止水质恶化。同时考虑适当搭配中上层白天摄食的鱼类混养,增加收益。

第6篇:律师论文范文

1.1构筑城市文化精神

旅顺的城市历史文化精神充满了悲情与悲壮。当代旅顺的城市文化精神体现出宽厚包容,高贵典雅,坚韧不拔,自强不息,是旅顺宝贵的非物质文化财富;是大连城市文化精神的重要组成部分,像图腾一样铭刻在旅顺的城市建筑上。通过创建历史文化名城,有利于发掘整合区域历史文化资源,宏扬城市文化精神,增强城市的凝聚力与国际影响力。

1.2带来丰厚的经济效益

创建历史文化名城,一方面,可以保护历史街区和文化遗产;另一方面,可以增加城市的知名度。因为历史街区、文化遗产本身就是旅游资源,它们具有多重价值。保护文化遗产、战争遗迹,恢复历史文化街区风貌会促进旅游业的发展。战争遗迹、文化遗产、历史街区的保护可以增加城市的知名度,同时旅游业的拓展可以给城市带来信息、资金等联动经济效益,吸引外资到地方投资设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连带经济效益,还表现为带动吃、住、行、游、购、娱等服务业的发展,完善城市功能。

1.3形成良好的社会效益

历史文化名城的氛围具有寓教于乐的功能,可以对旅游者、居民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和普及推广历史文化知识,此外也为考察历史城市及建筑提供了宝贵的原始素材。名城荣誉会激发各利益主体创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进而促进更多的历史价值地区和文物得到保护,珍贵遗产、遗迹会得以保留,历史文脉会得以延续。

1.4促进经济转型

通过历史文化名城的创建,可以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打破现有的经济增长方式,打破以政府为主导的经济促进机制,实现区域经济的转型发展,实现由开发利用资源型经济向开放服务型经济转型,促进旅顺口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依托区域丰富的文化遗产资源、战争遗迹,顺势而为,可以将旅游资源优势转变为竞争优势,以遗产观光、历史科考、海滨休闲度假、娱乐休闲为主题,加快全区旅游业的发展,促进以旅游业为主体的服务业的大发展。

1.5获得生态效益

经由开发高端低碳的文化休闲产业,不但可以增加当地居民的财富收入,还能够促使资源合理利用,提升资源利用效率,增进节能减排,改善区域生产环境及人居环境,有效保护生态环境与历史文化资源,并带来丰厚的生态效益,居民可以从优美的生态环境中永久受益。

2基础条件分析

2.1旅顺是近代中国乃至世界重大历史事件的发生地

旅顺口曾是中国近代史上的政治、经济重镇、军事要地;也曾是近代中国重大历史事件乃至世界重大事件的发生地,比如中日、日俄战争等;她因拥有众多珍贵的文物遗迹、战争遗迹而享有盛名。

2.2具有保留完好的历史街区

从1880年开始,清朝政府在这里扎营盘、筑炮台、修船坞、建军港、设立水师兵营[3],使之成为亚洲著名的军港而驰名海内外。19世纪末至20世纪上半叶,旅顺口屡遭帝国主义列强的践踏和蹂躏,沙皇俄国曾统治旅顺口7年余,日俄战争结束后,旅顺口又被日本殖民统治长达40年之久。在反侵略、反压迫、反殖民统治的斗争中,留有了大量的历史遗迹和历史建筑。

2.3多元文化的交流地

自古以来,旅顺口就是我国关内与关外文化互动的枢纽地。由于旅顺的地理位置,早在上古时期就已经有同山东通商联姻的传统,特别是在元明两朝,旅顺地区有一段相当长的时间归属于山东登州府管辖,由于这种历史渊源关系,致使旅顺成为了关内和关外文化交流的枢纽地,留有大量的珍贵遗迹、遗址及遗产。近百年来,旅顺成为中西文化交融场所。日本、俄罗斯和朝韩等国的舶来文化与本土独特的山海人文风韵在这里交融生长,积累了丰富而又独具特色的文化资源。旅顺口区的文化影响力直达日韩俄等东北亚各国乃至欧洲各国[4]。久远的历史文化和丰富的人文古迹赋予了旅顺口“露天博物馆”称号;近代历经、中日、日俄战争等重大事件,既是朝韩民族的爱国义士安重根壮烈就义之所,又是二战中国战场的终结之地,堪称“半部中国近代史”。

3城市建设中的认识误区

3.1重视城市更新,忽视文化传承

随着城市居民生活水平逐渐提高,对基础设施改善和良好生活环境的诉求也进一步提高,老城区正在经历城市更新与旧城改造的[5]。很多人认为历史街区和文化遗迹等形象破旧,没有价值;也有人认为它是落后的标志,已经过时,不能满足当前人们生活生产需要。正如阮仪三[6]所说,“作为一种重要的资源,城市历史文化遗产没有在城市经济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而被当做发展的障碍物一除为快”。

3.2重视经济价值,缺乏全面的考量

历史街区和文化遗迹、遗址往往占据城市中心位置,区位优势明显,地产开发潜在的经济价值巨大。因此,很多人觊觎这些地区,而且认为这些历史街区和文化遗产等不合今用,它的存在是浪费用地。也有人认为它阻碍发展,碍手碍脚,不利于成片整区开发。总而言之,历史文化街区不仅具有潜在的经济价值,还具有历史文化科考价值,承载着城市的发展历史,表征着她曾经的身世,是文化的积淀。同时,历史文化街区也是彰显城市自身特色的一张名片。

3.3旅顺殖民地色彩浓厚,国耻不宜宣传张扬

旅顺口区众多遗迹为殖民统治者所留下,很多人认为不宜作为遗迹、遗产加以保护,更不能对其进行宣传,理应清除殖民地色彩,拆毁古建筑。其实,这些主张是不负责任的,更是不可取的。保留战争遗迹、殖民遗产,可以见证旅顺口曾经经历的沧桑,也可以教育后人,促进世界和平。

4现实困境

4.1产权制度缺乏,不能统一管理

建国以来,旅顺口作为我国主要的军事基地之一,既有重要的军事设施,同时也是边防军队驻地,很多历史街区、遗址古迹为军队所有。此外,还因为历史遗留等原因,很多近代战争遗址及遗迹的归属问题、管理问题没有明确的、统一的责任主体。尽管以太阳沟为主体的老城区内很多近代遗迹在军队管辖范围中而没有被破坏,然而,由于很多历史街区、遗址古迹所属关系多元、房屋产权关系复杂,有的产权关系甚至缺失,导致很多街道与房屋年久失修,其他利益主体因为街区和遗址古迹的产权不明,以及其多头管理等因素,不愿意参与开发与保护工作。进而,导致保护与开发的资金来源渠道少,保护资金严重匮乏,区域众多珍贵遗产得不到修缮保护,历史建筑陈旧,安全隐患严重;传统风貌和非物质文化正在消失;其价值也得不到充分利用。因此,明确责任主体,明晰产权关系,制定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与开发规划,吸引保护与开发资金,这对于旅顺口区创建历史文化名城的意义非凡。

4.2快速城市化与有限土地之争

随着旅顺口区被确定为大连市主城区,旅顺口区常驻人口达30万[7]。自2009年,实现全面对外开放后,旅顺口区又于2011年被全域纳入辽宁沿海经济带重点发展区域,城市核心区建设步伐加快,实施了行政区搬迁,建成旅顺大学园区,完善道路、供水等基础设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以及环境保护工作得到加强,这为旅顺口区未来加速城市化进程奠定了物质基础和管理保障,也为旅顺口区率先实行全域城市化提供了有力保障。基于旅顺口区经济发展现状及未来发展趋势,预测到2015年末旅顺城市化水平达到90%,到2020年城市化水平达到95%。但另一方面,旅顺口区土地资源等要素十分有限,因此,集约节约合理使用土地资源,尤其是建设用地资源,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区,这对于缓解快速城市化与有限土地之间的矛盾,显得非常必要和重要。

4.3“旧城改造”引发“建设性破坏”

旅顺口区城市的建设过程中虽然已经具备了一定的保护意识,但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缺乏超前的和系统的保护措施及保护方案,以至于“建设性破坏”的事件频频发生。一些部门和个人为了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不合理地要求“就地平衡”,盲目拆旧迎新,造成历史文化街区的格局被破坏,珍贵遗产被野蛮拆迁,使得旅顺口区一些地方的珍贵遗产及其环境遭到毁坏。因此,制定旧城保护规划,并加快落实,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珍贵遗产迫在眉睫。

5制约机制分析

历史文化街区、珍贵遗产是否得到保护性开发,或者被破坏拆除,受到街区客观条件、相关利益主体的利益诉求及其利益博弈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若受到短期、局部利益驱动,加之对街区、珍贵遗产的规划与管理方法不当,会对历史文化街区、珍贵遗产采取粗暴方式—拆旧迎新,造成对历史文化街区、珍贵遗产的毁灭性破坏。相反,如果受到长期、全局利益驱动,加之对街区、珍贵遗产的规划与管理方法得当,会对历史文化街区、珍贵遗产采取保护性开发,使得历史文化街区、珍贵遗产得以传承,其价值将会在保护性开发的过程中逐步释放(如图1所示)。在各利益主体进行利益博弈的过程中,利益主体的保护意识是根本,开发与保护的资金是关键,相关制度及政策是核心,它们将决定博弈的结果。造成上述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5.1客观条件制约

由于受到经济发展水平、时代背景、历史基础等一系列客观因素或条件的制约,比如:①城区人口密度过大;②多数古老房屋危险残破,或经过多次翻建失去原貌;③投机的房地产开发;④无序的交通;⑤大部分平房区生活质量很差,水、火隐患不能排除;⑥许多历史街区已经插入不少艺术质量低下的非传统风貌的永久或半永久建筑,传统风貌残缺不全。

5.2相关利益主体参与

①开发经营者,只有在靠近有历史基础的地方,开发经营才有最高的回报率;②城市领导者,在人们最容易见到的地方,才最能表现其政绩,才能得到赞誉;③一些鳖脚规划师、建筑师,要么不懂,要么迎合,从大拆大迁中得到好处;④部分居民,原来无力通过自己改善居住条件的,可能从拆迁中得到一定的补偿(被强迫命令者除外)。

5.3规划与管理失误

将历史城区和现代城市两种不同的城市功能强行叠加在同一空间。历史城区保护所要求的是文化遗产的真实性与完整性;而现代城市所需要的是交通便利和工作高效。两种互为矛盾的城市功能被人为地置于激化的焦点之上,造成相互排斥、互相掣肘。

6创建历史文化名城的对策

6.1建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机构

旅顺口区大多数历史遗存因部队管理而被保存下来,但也由于部队的管理不善使一些有价值的建筑遭到破坏和拆毁。由于90%的有价值的历史建筑物仍属军队管理,地方政府难于作为。旅顺不单是中国军方和地方政府的,也是中国的和世界的。建议成立高级别的权威性的军地联动常设机构直接负责保护和管理,协调各利益主体的关系,协调军队和地方政府的关系,确保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开发与有效管理。应成立由总参谋部和旅顺口区政府组成的高级别的旅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委员会,以明确责任主体,协调各利益主体关系,确保旅顺历史文化名城的开发保护与管理。

6.2成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开发建设机构

坚持以“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的原则,通过向社会公开招标,让投资商或企业来参股,共同组成投资开发公司,以公司为主体[8],实现在旅顺国家历史名城保护管理机构的领导下开展投资与经营活动。

6.3积极保护历史街区,保证保护工作有效得力

6.3.1保存是保护的基础

“控制”应当是第一阶段的目标。目前的任务是,划定明确的保护区范围,控制拆除,防止人为破坏。

6.3.2加强宣传教育,引导居民参与

上一阶段的控制可能在一定时间内使得保护区的环境和基础设施得不到很大改善,为了减少恶化需要投入更多的维护费用,这也是代价之一。作为第二阶段的主要内容,加强宣传教育,得到社区的理解与支持,引导居民参与其中显得尤为重要。

6.3.3历史街区风貌全景归复

第三阶段,通过整治、更新原物保护历史建筑,完整保护街区肌理,梳理轮廓,全面复归历史文化街区固有的尺度、格调、风貌[9]。

6.4举办旅顺历史文化名城论坛活动

加强创建历史文化名城的“借势”与“造势”活动,通过有影响力的论坛等学术活动的策划与实施,吸引国内外公众的参与和注意,并通过新闻媒体渠道,形成新闻热点,不仅可以形成短期的冲击力,而且有助于塑造旅顺口区长期的良好社会形象。

6.5社区主体,全民参与

以历史文化街区所在的社区为主体,动员全体居民积极参与创建活动。通过培训教育,将“沟通关联”和“培育情感”作为公民的应尽职责,积极倡导社区居民成为文化遗产保护的知情者和受益人的理念。

6.6建立并逐步完善保护建设相关法规

第7篇:律师论文范文

关键字:绿色空间;生态绿地系统;城市绿地系统;生态规划;生物多样性

城市作为高密度的人类聚居地,人类活动与生态环境的矛盾尤为突出。在我国,随着80年代以来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工业污染等生态破坏现象也由城市逐步扩散波及周边的农村。城市化地区的环境保护问题,显得越来越尖锐,日益严重的大气污染、酸雨、水资源枯竭等一系列生态失衡矛盾,都要求我们从城市与区域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方面去认真考虑解决问题的出路。

绿色,代表自然,象征生命。当今时代,生态问题已经成为全球关注的焦点,生命离不开绿色,人类呼唤绿色。绿色空间,能给城市和建筑带来舒适、优美、清新和充满生趣的环境。因此,千百年来人类一直在追求着身居城市也能享受“山林之乐”的生活理想。

“田园城市”理论是1898年由英国社会活动家霍华德提出,其基本构思立足于建设城乡结合,环境优美的新型城市,“把积极的城市生活的一切优点同乡村的美丽和一切福利结合在一起”。“绿色城市”的理想模式,在二战之后前苏联与东欧等国家的城市重建中开始大规模的付诸实践。

从“田园城市”到“大地园林化”,这就是近百年来有关人类聚居环境绿色空间规划思想发展的基本轨迹,与之相应,世界各国规划师的工作领域,也逐渐从较小尺度的城乡物质环境建设规划,走向了宏观尺度的区域性,“社会——经济——生态”综合发展规划。大地园林化,成为人类聚居环境营造活动所共同追求的一种崇高理想。

生态绿地系统,使人居环境中发挥生态平衡功能、与人类生活密切相关的绿色空间,即规划上常称之为“绿地”的空间。它作为一类“人化自然”的物质空间之统称,着重表述了人类生存与维系生态平衡的绿地之间的密切关系,同时也强调了绿地影响人居环境建设的主要是生态功能。

城市绿地特色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它的内涵会随着时间的推移发生渐变和突变,地形地貌和具有地带性分布特点的植物群落一起,共同筑成了典型的地域自然景观,决定了城市绿地基础。城市绿地根据不同城市自然生态环境,将民俗风情,传统文化,宗教,历史文化等融合在绿地中,营造出不同风格的城市绿地景观,充分体现出城市的历史文脉和精神风貌使城市更富文化品位,也是城市绿地的重要功能。

中国城市绿化从最初的黄土不露天,到见缝插绿,再到把城市绿地当作一个大系统来对待,这三部曲是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依据生态学的理论探寻城市绿地系统的结构、指标和效应,逐步成为中国城市绿地系统研究热点中的热点。

一:对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基本定位的认识

虽然目前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尚没有明确的法定地位,但在国家的行政文件和相关法规条文中,以及在业内人士的认识上,它是城市总体规划的专项规划,它的规划层次应定位于城市总体规划阶段,它的规划成果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加以落实。在这一定位之下,城市绿地的规划、建设、管理才能真正融入中国的城市规划体系之中得到确实可行的良性发展,从这个意义上说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才具有实际的作用。

二:规划定位决定了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工作范畴

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阶段专项规划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工作特性或者说实质性内容主要应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城市各类绿化用地的规划控制,既在保证用地数量的同时,形成合理的绿地布局;第二,城市主要的绿地体系的规划,如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减灾避灾绿地等体系的建立;第三,城市绿化特色的拟定,既结合城市自然条件和城市性质,针对不同用地的特点推荐不同的植物品种、配植方式,以形成富有本地特色的城市绿化景观。

其中有两个问题需要澄清:首先,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不是所谓的“生态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实施载体是绿地,绿地的建设的确是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的重要途径。但是,不能因为绿地具有改善生态环境的作用,就将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引伸为城市生态规划。在城市生态系统中,植物只是一个因子。如果我们不讨论所谓“生态规划”本身的提法是否恰当,只是暂且承认它的话,它的工作内容要远远超出植物和绿地的范畴。在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中应该运用生态学的原理,从绿地系统的布局结构上、绿地的数量上、以及植物种植的原则上注重绿地生态效益的综合发挥,以求城市绿地对城市生态环境改善作用的最大化。但这只是运用相关学科的理论发展本学科,不存在替代。

第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不是“生物多样性规划”也无法包含“生物多样性规划”。生物多样性是指“地球上所有生物体及其构成的综合体,包括:遗传多样性、物种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多样性三个层次,因此,保护生物多样性,也应在基因、物种及其生境三个水平上加以保护”(摘自《辞海》)。从这些基本概念中我们应该已经体会到了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关系。植物是城市绿地建设的主要因子,也是生物的一种类型,但它在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生物多样性规划中都只是一个因子,不能“以点代面”。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要将生物多样性保护作为工作内容之一,但绝对不可能取而代之。

三:实践与案例分析

一:厦门市(三区一县)绿地系统规划(1996年10月)

相关内容简述:至1994年末,厦门市市域面积约1516km2,辖6区1县。本规划是除厦门本岛以外4个城区的绿地系统规划,尝试增加了“厦门市市域绿地系统规划构想”一节,旨在对厦门市城市绿地系统提出一些构想和建议。主要内容有:

(1)厦门市域绿地布局结构根据厦门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规划意图和对厦门市自然山水条件的分析,从整体上把握厦门城市绿地体系的建设,提出融山、海、城、岛、林为一体的“山环城、城环湾、海环城”的布局框架。

(2)厦门市域绿化用地的规划控制要求第一,根据各城区绿地系统规划提出城区绿地的规划指标,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绿地率等;第二,从城市生态环境改善的角度对厦门市域土地利用规划提出建议,对城市组团隔离带用地、郊野游览休闲用地、水源保护用地、自然生态用地等类型的用地提出规划设想。

二: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绿地系统规划(完成时间:2000年1月)

相关内容简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与青岛老市区隔海相望,是青岛的辅城,辖区面积217平方千米,2010年城市建设用地规模为54平方千米。

(1)规划范围与规划层次:第一层次为行政辖区绿地系统规划,用地规模为辖区范围,重点是通过对城区大环境的宏观控制,突出城区西北部山林景观与东南部海滨风光的结合,达到城市山水构架的重建与完善。第二层次为城区绿地系统规划,用地规模为54km2,重点是按城市绿地分类建立城区的绿地体系。第三层次为行政商务中心区绿地控制性规划,用地规模为4.5km2,重点是在重点地区对城区绿地系统规划进行深化,强调微观层面绿地建设管理依据的建立(此阶段实质上为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下一层次的工作)。

(2)行政辖区绿地系统规划的主要研究内容第一,土地利用规划对绿地系统规划的限定因素的明确;第二,自然山水骨架为绿地结构提供的基础条件的明晰;第三,城市人工开发对绿地结构影响因素的分析;第四,景观要素与结构的把握;第五,开发区绿地结构的构建。

(3)行政辖区绿地系统规划的主要规划内容第一,规划的定位;第二,系统的构成;第三,与海洋生态系统相关的保护要求;第四,城区风景区、森林公园、农副产品加工区、旅游度假区的规划控制要求;第五,开发区总体规划用地范围内绿地的规划指标。

以上规划均以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为中心,确定城市“生态优先”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努力建成总量适宜、分布合理、植物多样、景观优美的城市绿地系统。秉执“开敞空间优先,生态优先、因地制宜、系统整合、远近结合、地方特色、弹性发展、可操作性“的原则,在对城市生态进行整合分析和绿地现状调查分析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地、科学地制定城市绿地的发展指标,合理安排市域大环境绿化的宏观空间布局和各类园林绿地建设,达到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优化城市品质、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目的。

结束语:

世纪之初,中国现代城市建设正处于一个非常重要的转折时期,国家把城市化列入了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全社会都不约而同地重视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城市绿地系统,是城市地区人居环境中维系生态平衡地自然空间和满足居民休闲生活需要地游憩地体系,也是有较多人工活动参与培育经营地、有社会、经济、环境效益地各类城市绿地的集合。城市绿地系统与人居环境的建设与发展之间有着密切的互动关系。为了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在城市总体规划阶段,必须同步进行城市绿地系统专项规划。

参考书目:

1李敏.城市绿地系统与人居环境规划[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1

2徐乃雄.城市绿地与环境[M].北京:中国建材工业出版社,2002

第8篇:律师论文范文

1.1景观效益明显

牡丹石榴在园林绿化中应用广泛,因其抗逆性高、病虫害轻、树势强、耐修剪,可当行道树栽植于道路两侧,以其秀丽枝干、艳美花果为道路两侧增色不少;还可作园景树栽植于公园绿地等景区,其艳丽硕大的花朵、碧绿欲滴的叶片、五颜六色的垂枝奇果,孤值、群植、丛植各具特色[4];也可制作成盆景或花灌木摆放在厅堂或栽植于庭院,能起到“花篱”作用,美化庭院风景。

1.2环保效益突出

牡丹石榴叶片较小,但其叶表面积大。叶片除了吸收二氧化碳进行光合作用、释放大量氧气外,还能吸附大气尘埃;对二氧化硫、氯、氟化氢、二氧化氮等均有较强抗性,能吸收空气中二氧化硫、氯气、硫化氢、铅蒸气等有毒气体;还具有滞粉尘能力,可净化空气,减轻污染;可用于工厂、矿业单位绿化,称得上绿化环保兼用树种[5]。

2抗逆性研究

耐盐碱性是树种适应性的一个重要指标,影响树种的推广范围与前景,充分挖掘牡丹石榴的耐盐碱性潜力对提高沿海城市的景观绿化有重要意义。汪良驹[6]在对5种落叶果树耐盐性比较中发现,石榴能耐受0.4%的盐水浇灌,是5种落叶果实中最强的树种。王彪[7]对牡丹石榴进行盐胁迫试验后发现,牡丹石榴对0.6%以上的盐浓度非常敏感,且不能缓解;对0.4%的盐浓度不太敏感,经过一段时间自身调节(如增加可溶性糖和脯氨酸含量、提高过氧化物酶活性),盐害性状能得到缓解,植株正常生长。董晓[8]经过几年在盐碱地区栽植牡丹石榴发现,其耐盐极限为0.51%。在抗寒方面,牡丹石榴优于其他石榴品种,杨雪梅等[9]对‘皮亚曼’、‘牡丹’、‘泰山红’和‘泰山三白’4个石榴品种在早春萌芽前枝条的耐寒性试验中发现,4个石榴品种中,牡丹石榴抗寒性最高,为中度抗寒品种。

3扩繁

3.1扦插繁殖

扦插是当前牡丹石榴繁殖的主要手段,插穗宜选当年生半木质化、无病虫为害的健壮枝条,长度约8~10cm,直径粗0.5~1.0cm。张力飞等[10]研究发现,叶片全留的生根效果最好,其次为留上端3片叶。插穗距顶芽上端约0.3~0.5cm平剪,有利于顶芽萌发;下端近节处剪成马耳形,有利于根的萌发。张继妹等[11]通过实验发现100mg•L-1IBA+100mg•L-1NAA的混合配方,浸泡0.5h的处理插穗生根率最高,可高达91.23%。用泥炭土∶河沙∶珍珠岩=1∶1∶1作为扦插基质,扦插前1周将基质暴晒并喷800倍多菌灵杀菌剂进行处理;扦插后注意插后1周内遮阴,保持土壤的湿润和枝条的湿度,以免枝条失水死亡,温度保持在25~28℃,湿度保持70%~80%左右,中午高温1h喷1次水,其他时间每2h喷1次。扦插繁殖能保持其优良性状的遗传稳定性,但利用这种繁殖方法耗插条量大、繁殖的数量少,速度慢,且易感染木本病毒,不能适应现代化生产要求。

3.2组织培养研究进展

由于扦插繁殖的上述问题,因此使用组培技术扩繁种苗必将成为主流。刘广甫等[12]和王玉秋等[13]分别以牡丹石榴茎尖和春季嫩芽为外植体,探索出最适增殖培养基和最适生根培养基(表1)。另外刘广甫等发现在生根处理过程中,初期暗培养对供试品种生根具有相当大的作用。王玉秋等[13]发现,不同基质的移栽成活率分别为蛭石>细沙>砂土和有机土(3∶1)。张希太等[14]发现6-BA的浓度是决定牡丹花石榴腋芽能否萌发的关键因素,适宜腋芽萌发与继代繁殖的培养基为“MS+6-BA1.0mg•L-1+IBA0.2mg•L-1”。适合嫩茎生根的培养基为“1/2MS+IBA0.5mg•L-1”。适合芽丛壮苗培养基为“MS+KT0.5mg•L-1+IBA0.2mg•L-1”。

4新品种选育进展

目前,石榴在我国主要当作果树研究,类似牡丹石榴这种绿化观赏价值高的树种,新品种选育工作研究较少。樊文瑞[15]曾用‘月季’石榴为母本,‘千瓣红’石榴为父本,进行杂交育种,培育出了较耐涝、耐盐碱的F1代。牡丹石榴的变种很多,仅花色便有红色、橘红色、黄白色、粉红色、粉红带浅白边、粉红带金黄边等多种,这极大地丰富了牡丹石榴种群的多样性,为后期选育新品种打下了基础。

5发展存在的问题

5.1品种名混乱

目前牡丹石榴种类丰富,大多是在各地长期引种过程中由于芽变产生的新种,导致无法确定来源亲本和没有规范的品种命名。仅红花重瓣石榴便可分为复瓣红花、重瓣红花、重台红花石榴,分类标准不一。再加上由于各地栽培条件不同,导致因花形大小、颜色等造成分类差异。而石榴研究者只是研究当地观赏石榴品种,无法跟全国品种进行比较,造成同物异名或同名异物现象频发。给杂交育种等工作的开展带来困扰。

5.2选育目标定位

牡丹石榴主要用于园林绿化,因此提高其观赏性状和抗逆性应是其研究的主要内容。由于牡丹石榴的重瓣花形是因雄蕊瓣化造成,导致牡丹石榴不结果或极少结果。因此牡丹石榴新品种选育不能追求花果兼备,而应谋求花色花形的艳丽。另外,牡丹石榴作为园林绿化树种其抗逆性研究十分重要,应以提高其耐寒耐盐碱等抗逆性为研究目标,扩大其种植范围。

6展望

第9篇:律师论文范文

[关键词]保证;诉讼时效;起算;中止;中断

一、概述

保证是担保的一种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第6条规定: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两种。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即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即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与债务人处于同等法律地位。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法院或仲裁机关保护其权利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证合同诉讼时效是指,保证合同的债权人即保证债务的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期间。因此,也可以看作债权人寻求法律救济,其诉权的持续期间。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的法律特征为:

第一,保证合同诉讼期间为法定期间,不允许当事人自由约定或规避。

第二,保证合同诉讼时效针对的是债权人对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承担请求权。

第三。保证合同诉讼时效届满后,产生与一般诉讼时效相同的法律后果,即导致债权人胜诉权的消灭。保证人得以援引该事实对抗债权人的请求权,不必承担保证责任。

第四。由于保证合同具有附从性。因此,保证合同诉讼时效实际上受到主合同诉讼时效的限制。

当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时,可能会涉及到诉讼时效。笔者认为,现有法律对保证的诉讼时效的规定有一些值得商榷之处。因此本文在此作一探讨,以求教于同仁。

二、关于保证诉讼时效的开始

(一)法律规定

《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担保法》对保证的诉讼时效的开始没有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第34条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二)问题的提出

(1)法律规定“一般保证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似乎不合理,此规定可能使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

例如,2006年1月1日,甲向乙借款。期限为1年,丙提供一般保证担保。2007年1月1日,甲无力按期还款,乙向法院提讼,法院判决甲向乙偿付借款,2007年2月1日判决生效。

按照法律规定,2007年2月1日开始计算保证的诉讼时效。如果直至2009年2月1日,就债务人甲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乙将由于超过了保证的诉讼时效,丧失请求法院或仲裁机关保护其权利的权利。而在此之前,由于丙享有先诉抗辩权。乙不得对丙主张权利。因此,现有法律规定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与保证人丙享有的先诉抗辩权发生矛盾,可能使债权人乙的利益受到损害。

(2)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务人处于同等地位,诉讼时效却不同,现行法律规定加重了连带责任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似乎不合理。

例如,2006年1月1日,甲向乙借款,期限为1年。丙提供连带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1年。按照法律规定,乙对甲的诉讼时效从2007年1月1日开始计算;在保证期间届满前,乙对丙的诉讼时效从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

连带责任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与债务人处于同等地位,理应得到法律相同的权利保护。而依据《担保法解释》的规定,如果乙于2007年5月1日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此时,主债务人甲的诉讼时效已经过去4个月,而丙的诉讼时效则刚刚开始起算,由此造成处于同等法律地位,诉讼时效却不相同的情形。实际上。此时丙承担了甲在这4个月内怠于行使自己权利的后果,加重了丙的保证责任。于法不合。

(三)立法建议

建议在《担保法》中增加以下条款:一般保证的诉讼时效。从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依法被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之日起开始计算。连带保证的诉讼时效,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

三、关于保证诉讼时效的中止

(一)法律规定

《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担保法》对保证的诉讼时效的中止没有规定。

《担保法解释》第36条第2款规定: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二)问题的提出

由于主债务诉讼时效和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不同。因此当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时,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可能还没有进行到最后6个月或者还没有开始。如果强行规定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似乎不合理。

例如,2006年1月1日。甲向乙借款,期限为1年,丙提供连带保证担保。按照法律规定,乙对甲的诉讼时效从2007年1月1日开始计算,适用诉讼时效中止的期间是2008年7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如果乙于2007年8月1日要求保证人丙承担保证责任。则当乙对甲的诉讼时效结束时,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期间还没有进行到最后6个月,此时若强行中止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则与《民法通则》相悖。

再例如,2006年1月1日,甲向乙借款,期限为1年。丙提供一般保证担保。按照法律规定。乙对甲的诉讼时效从2007年1月1日开始计算,适用诉讼时效中止的期间是2008年7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如果直至2009年2月1日。确定债务人甲的财产被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则对丙的诉讼时效刚刚开始即已经超过了主债务适用诉讼时效中止的期间。

所以,保证诉讼时效的中止应单独按《民法通则》的规定执行。与主债务诉讼时效是否中止无关。

(三)立法建议

建议在《担保法》中增加以下条款: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时,并不当然引起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止。

四、关于保证诉讼时效的中断

(一)法律规定

《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担保法》对保证的诉讼时效的中断没有规定。

《担保法解释》第36条第1款规定: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

(二)问题的提出

(1)在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下,将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区别对待。似乎缺少立法理由。

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而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情形相同,但结果不同,区别的原因是什么。立法者没有给出理由。也许因为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责任较连带责任保证轻,通过诉讼时效中断而加强保证责任的强度,但这理由似乎很不充分。

(2)在一般保证中,当保证的诉讼时效开始时,主债务诉讼时效似乎不存在中断的事由。

对于一般保证的诉讼时效,无论是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还是从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依法被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之日起开始计算,主债务诉讼时效已经不存在中断的事由。

例如,2006年1月1日,甲向乙借款。期限为1年,丙提供一般保证担保。2007年1月1日。甲无力按期还款。乙向法院提讼,法院判决甲向乙偿付借款。2007年2月1日判决生效,此时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但是此后不会有任何理由使主债务发生诉讼时效中断。因为诉讼时效的中断原因是提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所以一般保证中。无法将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相联系。

(3)与上述诉讼时效的中止相同,保证诉讼时效随着主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而中断,在性质上属于加重保证人的责任,与保证的本质属性相矛盾。

《担保法解释》第30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即保证债务随主债务范围和程度上的减弱而减弱,但并不随主债务范围和强度上的扩大而扩大,除非经过保证人同意。

所以,保证诉讼时效的中断应单独按《民法通则》的规定执行,与主债务诉讼时效是否中断无关。

(三)立法建议

建议在《担保法》中增加以下条款: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时,并不当然引起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