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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社会学论文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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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社会学论文

第1篇:农村社会学论文范文

同一时期,中国的社会学家也关注城市社会问题,并开展了一系列调查研究,如沪江大学对广东凤凰村和沈家行的调查,李景汉对北京人力车夫生活费的调查。调查成果有影响力的如李景汉的《北平郊外至乡村调查》、陶孟和的《北京生活费之分析》、杨西孟的《北平生活费指数》和《上海工人生活程度的一个研究》、林颂和的《塘沽工人调查》、施裕寿等人的《山东中兴煤矿工人调查》等。上述调查大多是针对某一个城市进行的,但也有学者对多个城市进行调查,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是严景耀指导学生采用人类学实地调查方法对北京、天津、上海等20多个城市进行犯罪调查并写成《中国监狱问题》等专着。总的看来,这一时期的社会调查取得了一定成果,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在目的上侧重于社会改良的现实性目标,而忽视了以社会结构为考量的学术型目标;在方法上过于注重经验型的社会事实,而忽视了理论的指导作用和理论建构;在内容上往往集中于某一群体或某一方面的调查,而忽视了城市综合性社会问题的研究。

在“观点”和“方法”的提出及学科建设方面,一些社会学家在城市社会学的知识体系和研究方法建构方面进行了尝试,其中有代表性的成果当属吴景超的《都市社会学》和邱致中的《都市社会学原理》。这是两部系统性较强的城市社会学着作①,对中国城市社会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吴景超先后获明尼苏达大学社会学学士、芝加哥大学硕士和博士学位,1925年至1928年期间在芝加哥大学研究社会学,随派克等学者从事都市社会学原理的研究,必定深得“芝加哥学派”的真传。其1928年完成的博士论文《唐人街:共生与同化》,从中国人移民美国的历史讲起,研究了唐人街的社会结构、文化冲突及家庭生活等,同时对唐人街的生活组织、帮会、通婚、同化、边际人等进行了深刻而细致的分析。吴景超被认为是中国最早研究都市社会学的代表人物之一,其博士论文正是他作为“中国现代都市社会学研究开创者”的奠基之作。1928至1931年,吴景超任南京金陵大学社会学系教授,其间出版《都市社会学》。

该书是中国最早的都市社会学研究着作。全书共计四章84页,篇幅虽小,但内容充实。首先,深刻地探讨了两个关系,一是都市与附庸的关系,都市离不开它的附庸,都市及其附庸构成了都市区域,都市区域是研究都市经济的基本单位。都市繁荣的标志是看它的附庸的富饶程度及工业化水平。都市与附庸的关系不是看两者的远近,而是看两者之间的交通,交通是沟通都市与附庸的“唯一妙法”。吴景超还对居民在都市中的“自觉观念”进行了论述,他指出,“都市居民应该有一种自觉的都市观念,时时刻刻去研究如何发展他们的都市,如何保有他们的附庸,如何发展他们的商业势力到别的都市的附庸中去”。二是都市间是互助与竞争的关系,从互助关系看,都市之间应常通有无、货物流通,这样才能达成“共赢”。从竞争关系看,都市间存在贸易竞争,这种竞争是国际性的也是局部性的。

其次,富有洞见地分析都市人口增长、人口质量及城市化问题。吴景超认为,都市人口增长的方法有三种:人口的自然增长、移民(人口流入城市)、扩充市区(把附近市镇和乡村划归都市)。可以说,吴景超的都市社会学研究渗透着深刻的城市化理念,他认为,中国有大约75%的

农业人口,农业生产方式落后,生产率极其低下,最经济的办法就是发展工业,“发展中国实业,创造中国的都市,使附庸中可怜的农民,以及一切游手好闲的人,到都市中去寻生活,乃是救济中国人口过剩问题的一个好办法”[8]。中国人口集中到都市,是大势所趋。第三,提出了都市问题的研究方法。要找出都市病态产生的原因,才能找出恰当的对策。寻找都市病态原因的方法是实地调查研究,有“靠得住的事实”作根据,然后才可以谈都市改良,谈都市控制。都市中各区域的环境不同,人们的行为也不尽相同,产生的社会问题也不同,因此,研究都市问题一个必不可少的工具是“暗射地图”,把社会问题的分布情况标注在地图上,然后再根据地图开展实地调查。①研究都市问题的另一个工具是都市区域发展史研究。 此外,芝加哥学派在都市研究中综合统计法、个案法、自传法,以此弥补各种方法存在的缺点。最后,强调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在都市控制中的作用。他认为,都市社会约束人类的力量还比不上乡村社会,这是社会学要关注的问题,因为社会学的中心问题便是人与社会的关系问题。乡村社会是一个熟人社会,人们交往紧密,每个人的行为都受乡村“舆论”的监督,宗族、家族、家庭等因素都是约束人们行为的重要因素。而都市社会是一个陌生社会,人们互不相识,“舆论”的约束力较小,个人行为的自由度较大,没有完备的约束手段。除了“舆论的制裁”之外,人们的行为还需“良心的制裁”。都市社会较之乡村社会,以道德律令为根源的“良心的制裁”要明显薄弱许多。因而既要重视道德、宗教、舆论、良心等非正式制度在都市控制中的作用,也要重视法律等正式制度在都市控制中的作用。

应该说,吴景超在《都市社会学》中提出的观点、思想和方法是对现代文明都市发展的深刻思考,在中国社会学发展史上增添了浓墨重彩的一笔,不仅具有较强的学术意义,更具有重大的社会现实价值,在当前中国的城镇化和城乡发展一体化的现实背景中,其意义更加凸显。与吴景超作为知名社会学家的身份不同的是,邱致中虽然获得过社会学博士学位,但更多是以市政规划专家的身份示人。1933年从暨南大学毕业后留校任教,期间也在上海江南学院讲授“都市社会学”课程,因资料匮乏,故自制讲义,先作《实用都市社会学》,后着《都市社会学原理》。1934年,两本着作相继出版。《实用都市社会学》共15讲,详细论述了都市的形成、意义、公共建筑、工业区域、商业区域、住宅区域、市政交通、卫生、金融机构、文化、人口、政治组织、行政、政党、职业团体、流荡与寄生阶层等。该书仅仅是对都市构成要件的分类概述,在应用社会学视角方面却有所欠缺。《都市社会学原理》恰好对此进行了弥补。

《都市社会学原理》共10章,首先对城市社会学的学科发展、学科定位、研究范围及研究方法进行了论述。作者认为,都市社会学是阐明都市社会的组织,并科学地论究它的发生、发展、变化和消灭,而理论地探寻其构成及进化的内在的必然关系的科学。都市社会学研究对象,不仅仅是都市的物理形态,更主要的是基于物理形态条件下的人与人的社会关系。广义的都市社会学可以分为三大部分,即都市社会历史学、都市社会构造学、都市社会政策学。而狭义的都市社会学仅指都市社会构造学,范围包括都市社会经济构造、社会构造、政治构造、文化构造。都市社会学的研究方法包括哲学的方法和伦理的方法,哲学的方法主要是不带成见地观察事物、收集资料、观察事物之间的关系,伦理的方法则是对所收集的资料进行准确而非谬误的解释并作出推论。

其次论述了都市社会的起源、分类、进化、环境、构造、人口、政策、发展趋势等内容。其中论述最为深刻的当属都市社会与农村社会的关系。邱致中先生认为,都市社会存在于社会整体之中,都市社会是从农村社会发展而来的,其在发展过程中不断地和农村社会相互影响。在不同历史阶段,都市社会与农村社会之间的关系是不一样的,在物物交换的时代,都市社会附属于农村社会,都市内部还带着农村的性质;在以货币为媒介的社会中,两者的关系从交换形式上,是相互关联、相互依存的,从交换的性质上看,又是相互对立的。从人口变化来看,都市人口因都市经济的发展而增多,农业的落后使农村人口减少,集中于都市。都市社会吸收农村人口,不仅从数量上吸收,还从质量上吸收,一切农村里的优秀分子都被城市的文化所吸引,离开落后的农村,集中到进步的都市去。再从政治文化看,资本主义一切政治与文化,都支配着整个农村社会。现代农村与都市之间交互影响,或者说是一个矛盾的循环,农村社会的经济没落与文化落后造成都市社会的经济繁荣和文化兴盛,这是矛盾的一面;农村社会的经济没落与文化落后造成都市社会的经济恐慌和文化畸形,这是矛盾的另一面。

而对于都市社会问题,主要有人口问题、劳动问题、妇女问题、儿童问题、妓问题、犯罪问题、卫生问题等。这些社会问题是由社会内部矛盾所产生的,有着深刻的制度根源,因而解决都市社会问题就要找出并改革蕴藏在社会内部的制度性矛盾。最后,作者还从四个方面讨论了都市社会学史等,即美国芝加哥学派城市研究的产生背景、研究旨趣及主要的研究内容;都市社会学的雏形及其发展;都市社会学在中国的发展情况;都市社会学发展现状。

总的来讲,吴景超的《都市社会学》呈现了一些很有见地的新观点和较为科学的新方法,邱致中的《都市社会学原理》则在学科发展史、研究对象、理论、方法、发展趋势等方面有所建树。邱致中的《都市社会学原理》晚于吴景超的《都市社会学》(以下简称“吴文”)5年出版,期间并未出现中国学者撰写的城市社会学着作。因而邱致中编写《都市社会学原理》的时候,参考资料极为匮乏,必然会对吴过深入的研读和思考。于是,在《都市社会学原理》的最后一章里,邱致中结合孙本文对吴文的评价,进一步阐述了其贡献和不足。在贡献方面,主要表现为两点:一是注重社会学的观点,二是注意研究方法。在不足方面,吴氏仅仅介绍了都市研究的大体内容(都市的经济、人口、区域和控制),以及中国的都市研究,并没有在学科意义上探讨都市社会学之所以成为学的根据。

第2篇:农村社会学论文范文

论文关键词 农村 社会资本 社会结构

20世纪90年代以来,社会资本成为许多学科关注的焦点和分析范式,社会学、经济学、政治学、管理学乃至历史学等学科的专家、学者纷纷用社会资本概念来解释社会政治、经济现象。农村社会资本作为社会资本的一个重要分支,研究其现状、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问题的对策,对当前我国农村进步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社会资本的内涵

社会资本概念最早是由法国社会学家皮埃尔·布迪厄正式提出的,他把社会资本界定为“实际的或潜在的资源的集合体,那些资源是同某种持久性的网络的占有密不可分的,这一网络是大家共同熟悉的、得到公认的,而且是一种体制化关系的网络。”在此基础上,美国社会学家詹姆斯·科尔曼从功能角度将社会资本界定为:“包括社会结构的某些方面,而且有利于处于同一结构中的个人的某些行动;和其他形式的资本一样,社会资本也是生产性的,使某些目的的实现成为可能,而在缺少它的时候,这些目的不会实现”。目前学界基本上认同普特南的定义,他是将社会资本概念引入政治学研究的第一人,他认为:“社会组织的特征,例如信任、规范和网络,它们能够通过协调和行动来提供社会效率”。事实上,随着社会资本从经济领域向政治领域的转向,其内涵逐步趋于一致:社会资本是一个共同体之内的行为主体在长期交往、合作、互动过程中形成的一系列认同的关系网络,这些网络传承了共同体普遍的精神、思维意识和组织方式。具体来说,社会资本的内涵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价值体系。社会资本主要由公民的与信任、互惠和合作有关的一系列态度和价值观构成,信任是社会资本最重要的组成部分,社会资本把个体从缺乏社会良心和社会责任感的自利自我的算计者,转变成对社会关系有共同利益的共同体的一员,从而形成将社会捆绑在一起的粘合剂。信任能提高工作效率,获取更多的信息和资源。所以信任,蕴含着比物质和人力资本更大且更明显的价值。

其二,互惠网络。公民参与的互惠网络能够产生社会信任,信任水平越高,合作的可能性就越大,而且可以降低交易成本。科尔曼认为,互惠网络促进了各种行为规范的出现,提高了其他成员的可信度,因此也提高了社会资本。而在一个没有互惠网络的社会中,很可能无法察觉和惩罚违反规范的行为,人们由此会对他人产生不信任,这样也就削弱了社会资本。

其三,共同规范。共同规范把个体连接在一起,这种内在化的规范鼓励公民服从并能得到很高程度的遵守,可以节约社会成员之间的协调成本。“如果信任依赖于明晰的、相互的契约,而这种契约又必须依赖于协商和监督,那么与之相比,建立可信赖的内化规则也是节省成本的”。同时,包括法律法规在内的外在制度能够更直接地影响社会资本。

二、农村社会资本的现状

本文采用信任、互惠和合作这三个维度对农村社会资本进行测量。根据三个维度中村民的态度,分别从现状及问题两个方面对农村社会资本加以分析。调查问卷的设计采用里克特量表,每个测量指标都有“非常同意、同意、无所谓、不同意、很不同意”五个答案。

(一)信任状况

在社会科学中,信任被认为是一种依赖关系。值得信任的个人或团体意味着他们遵守政策、道德守则、法律和其先前的承诺。在农村村民之间彼此信任是有效获得社会资本的重要保障。

1.村民信任的现状

通过对农村的调查发现,绝大多数村民认为社会上的大多数人基本可信,大多数村民信任自己的家人和亲戚,多数村民对他人的信任感良好。但是有部分村民认为村领导、政府、警察、法官和商人等是不可信的,尤其是商人,有超过一半的村民认为是不可信的。

2.村民信任存在的问题

村民们对于自己的家庭成员和亲戚是信任的,但对他人均表示出不同程度的不信任。这说明现在村民对他人的信任出现了危机。

(二)互惠状况

互惠是指互相给对方恩惠或者好处,愿意帮助他人并相信他人在未来某一时刻也会帮助自己和他人,给对方带来便利的同时对自己也有利,达到双方的双赢效果。村民只有具有互惠意识才能维系彼此良好关系,创造更多的社会资本。

1.村民互惠的现状

通过调查从总体上看,村民们基本上都同意要互惠互利,没有人持反对意见,可见村民之间相互帮助、互惠互利情况良好。

2.村民互惠存在的问题

在少数方面村民互惠情况还是不稳定的,互惠态度还是有待增强的。村民之间的互惠行为是发生在双方良好的互动基础上的,别人对自己好,自己就会投桃报李,一旦良好的互动出现断裂,双方的互惠也会出现危机。

(三)合作状况

合作是个人与个人、群体与群体之间为达到共同目的,彼此相互配合的一种联合行动。豍村民合作是村民与村民间或村民与其他组织间为了共同的目标和利益而相互配合,为达到同一目的而共同努力的过程。

1.村民合作现状

通过分析调查数据我们发现,约有一半的村民与其他村民有生意上的往来,但有一半的人表示与各村委会、乡政府或县政府、企业、中介组织的合作不多,或根本没有合作。

2.村民合作存在的问题

大部分人与村委会没有合作,与乡政府或县政府没有经济上的往来,可见村民们的经济合作方式有待改进。

三、农村社会资本问题的原因分析

通过对信任、互惠和合作的现状分析,我们发现农村社会资本问题主要有以下原因造成:

(一)普遍信任社会资本相对短缺

农村社会资本总体构成中虽然含有现代社会资本的成分,但传统社会资本仍然占相当的比重。传统社会资本体现在以血缘、宗法关系为核心的各种关系网络中,具有同质性、封闭性的特征。在以家庭、宗族为单位的小规模、高同质的网络结构内,成员的公共精神和信任关系表现在对以宗族为边界的共同体的忠诚和维护上。这种传统社会资本所形成的是各自独立的闭锁性“小圈子”,具有很强的排他性,其所生成的是特殊信任,即只对小圈子内部的成员产生信任,而很难对“陌生人”产生普遍信任。特殊信任只能维系小圈子内部的人际和谐,其所产生的排他性反而更容易导致小圈子之间的隔离和冲突,使农村人之间缺乏持久的、稳定的人际互动。因此,普遍信任的相对短缺,导致农村社会资本不能得到合理利用。

(二)社会流动加速导致互惠程度降低

农村社会资本的互惠性主要体现在互换活路、盖房子、红白喜事、搬运大袋的粮食或货物等方面。

随着经济的发展,城乡户籍制度的取消,社会流动加速。村里的年轻人基本上都是以外出打工为主,尤其是三十岁以下的年轻人不再愿意干农活。二十六岁的小张告诉笔者:“在家种地不仅收入低而且干的活累,在外打工收入高,工作生活环境也好,将来混好了就在市里买房子,在市里定居,后代也能享受好的成长环境和接受更高水平的教育,我周围的朋友也都是这样的想法”。村里年轻的男人一般都在外打工、当司机、干建筑,年轻的女孩子也多是在县城找份服务员或售货员的工作,不愿意待在农村,年轻人一般把自己的地和房子交给了父母看管。中年村民基本上都是农闲时外去打工,农忙时节再回家照顾地里农活。如此一来,外出打工者增多,对农村中关于种植业方面的经济合作关心的就少了。

农村盖房子也不像以前,主要靠人力和水泥、搬砖头。现在机械化水平高了,盖房子有专业的队伍,他们带着需要用的各种设备。和水泥用搅拌机,只要把水泥和沙子按一定比例配好,搅拌机就会自动把水泥和好了。往高处运送材料也有吊车。所以,传统上靠人力搬运的时代过去了,盖房子不再需要更多的村民、朋友出时间帮忙,在建房子上的互惠性也降低。但当有村民建房子或是红白喜事,他们还是会送一些需要的烟酒或钱给当事人。

村民间良好的互惠情况多是发生在双方有良好互动或有深厚感情的基础上,一旦村民由于外出工作等原因与其他村民沟通较少,这种互惠情况就会减少,感情变淡,对互惠行为就出现了无所谓的态度。现在的农村社区中人际往来还算比较多,比如,同族、亲戚之间,有的自己的邻居就是自家的兄弟或亲戚,村民之间一般都比较熟悉,所以互惠行为还是比较多。

(三)传统观念导致合作水平较低

村民不愿与村委合作,与乡、镇政府或县政府没有经济上的往来,主要是受传统观念的影响。经济问题往往是很敏感的问题,村民与村委会、乡、镇政府或县政府合作,会引来其他村民的闲话,而且即使有一些合作,村民往往也不能得到很多利益。因此他们宁愿自己做一些小的生意,也不愿为了扩大自己的规模而与村委会、乡、镇政府或县政府合作。

四、提升农村社会资本的对策分析

针对农村社会资本短缺的原因,我们提出以下对策:

(一)提高村干部的整体素质

总体上讲多数村干部是好的,但也存在一些村干部不真心实意为位群众排忧解难、自理自我的行为,导致村民对干部有一种“排斥”心理。我认为要从以下三个方面提高村民对村干部的信任:第一,选人是前提,要切实把品质好,有能力的人选出来,真心实意解决群众的困难;第二,加强教育管理,不能胡乱作为,现在农村的建设项目多了也要加强管理,增加村民的监督渠道;第三,健全村干部服务群众的机制,牢固树立村干部是人民公仆的信念。如果这三件事情做好了,我们村干部的素质会有很大的提高。村民对干部的信任自然会提高,进而从总体上提高农村的社会资本。

(二)合理利用人际关系网络

社会流动的加快动摇了由血缘关系和地缘关系形成的人际关系网络,但是也慢慢形成了新的以业缘关系和趣缘关系为纽带建立起来的人际关系网络。合理利用这些新的人际关系网络促进村民的参与,又用社区参与维系旧的人际关系网络,增加互惠和共享行为,从而促使社区社会资本得到合理利用。

互惠能加深村民间的感情,增加他们之间的沟通机会,而感情的加深和人际往来的增多又使互惠行为增多,这样来往的良性循环有利于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村民从而可以获得更多的社会资本。我们要注意的是,使这种良性循环继续保持,营造农村和谐的人际关系网络。

我们还可以利用人际关系网络增加各种经济活动,使这种互惠行为能够得到保持,例如自己在经验中获得的好的致富方法,可以帮助邻里也从中获利,形成良好的经济合作关系,并相互帮助,实现整个村子能互惠互利的良好氛围,从而提升对村庄的归属感,促进社区参与,增加农村的社会资本。

(三)结合农村特点促进合作

第3篇:农村社会学论文范文

【关键词】农民工;两栖消费;补偿性

一、研究背景与问题的提出

当今中国正在经历从传统社会到现代社会的加速转型,伴随着这一进程,大量农民从农村进入城市,形成了当今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中一个重要的群体—农民工。作为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农民工既受到他们的来源地农村的消费模式和消费观念的影响又受到他们的打工地城市现代消费理念的影响,这构成本研究的起点和大的社会背景的支撑。

笔者是在春节回乡期间,观察到大量的炫耀性消费的现象,而这又在农村的婚俗嫁娶中表现得尤为突出。通过笔者的询问和初步接触,从中发现了一些值得去深入研究的问题,农民工在城市的消费以节俭为主,而回到农村他们遵从的却是另一个消费的逻辑,他们种种消费行为让我感到有些震惊,如笔者通过询问了解到有些人回乡后在麻将桌上的输赢动辄万元以上,而他们自己对这并不以为然“在外面挣钱就是回家来花的,要好好放松”是他们给出的回答。而又有一些是为了应付“面子”而不得采取的行为,“都是熟人,不好推辞,打个麻将都打不起,别人会觉得你在外面混得不好”;诸如此类的谈话让笔者不禁思考,到底是何种原因导致这样的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和问题,其背后的动因和运作逻辑到底是怎样的,值得去深入探究。

二、农民工群体的两栖消费

我国学者王宁通过研究发现消费行为具有场域性,在不同的场域遵从不同的逻辑。在一些场域,人们采取炫耀性消费的行为模式。在另外一些场域,人们则采取非炫耀性消费的行为模式。本研究把研究对象定为农民工群体,他们的两栖消费所体现的场域分别是在城市和农村,在城市他们奉行节俭主义,而回到农村他们的消费行为多呈现出炫耀性的成分。从现有研究来看,农民工群体在城市的消费能力很低而且消费结构单一,价格对农民工消费起着主导作用。而且农民工的消费研究正在经历从消费结构到消费文化的转变,农民工消费文化的解读是今后研究的重点。无疑,农民工回村后的炫耀性消费是消费文化的一个重要构成方面,媒体也多次报道了在农村消费中出现的铺张浪费现象,炫耀性的成分可见一斑。

三、动因探析

(一)两种消费观念的冲击

作为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农民工的消费行为受到农村和城市两个不同地域的文化观念以及生活方式的影响。这就使得他们的消费行为体现出以下特征:一方面原有农村地区的消费经验和消费习惯使得他们表现出保守和同质性的特点;另一方面收城市居民消费行为的影响,他们认同并模仿,从而体现出开放和异质性的特点。

但从另外一个方面看,城市居民消费行为对农民工消费的示范效应并不大。农民工进入城市之后,仍以老乡、 亲友为主要交往对象,他们很少融入当地社会,他们会将自己和城市居民区隔开来。从居住地域看,他们大多居住在城乡结合部地区,进一步加剧了他们与城市居民之间的隔阂。农民工市民化进程缓慢, 处于一种“半城市化” 状态。城市居民的现代消费观念和消费时尚对他们的影响是有限的。

(二)身份困境与社会认同

农民工群体是我国二元社会结构的特殊产物,从户籍制度上来讲他们是农民,然而他们都以到城市打工为主要收入和经济来源和传统农民已不同,另一方面他们和城市里的工人又不同,他们没有城市户口,不能享受城市的各项保险和福利政策。现代社会具有很大的流动性特征,加之城市生活需要高昂的生活成本和城市居民对其的社会排斥心理,农民工对自己的身份愈加困惑。他们在城市里被认为是“二等公民”,在记忆深处他们把农村作为自己的根,农村的乡土文化给他们打上了深深的烙印,进入城市,城市的现代性生活让他们不断迷失,他们不知道到底自己应该归属于和何种身份,当权利和利益受到损害的时候他们往往都成了牺牲的一方,社会没有提供一种正常的制度化的利益表达渠道。各种制度上的门槛将他们区隔在外,他们对未来感到茫然。

(三)参照群体和示范效应

除了工作上和城市人有必要的交往以外,通常情况下,他们和城市人的交集并不多,而更倾向于和自己有相似的文化背景和身份背景的老乡交往,不论是从生活条件还是个人经历以及在城市的工作环境来看,他们的同质性都较高,与老乡、亲戚的交往占据了他们闲暇活动的大多数时光。在行为选择上他们大多数是以自己的老乡和邻里作为参照群体,而不是以城市居民作为参照群体,当然这是在城市的情况,由于在城市里农民工群体都是消费水平比较低,能省则省,所以相对剥夺感也较低。然而回到农村后,则显示了完全不同的一面,那些在城市里打工挣钱相对较多的农民工会显示自己,为了提升自己的地位他们会进行炫耀性消费,此时他们所消费的商品不再是只有使用价值而更多的是具有“第三价值”—符号价值,商品作为一种符号,让他的社会身份得以大大提高。这样,农村社会变出现了明显的社会分层,消费行为的示差性开始不断显现出来。消费行为的示范效应在农村地区表现得尤为明显,“跟风”势头愈演愈烈,这在农村的嫁娶方面更为突出。

(四)作为一种补偿性的消费机制

由于城乡二元结构的阻隔,农民工群体虽然在城市工作和生活,但他们并没有享受到与城市居民一样的福利制度和各种社会保障,也没有取得社会认同,很多城市居民对农民工抱有偏见,认为他们素质低,城市诸多社会问题的出现是由于他们涌进城市所造成的。有些农民工尽管收入也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却依然没能将自己的经济优势转换成政治优势和文化优势,他们没能在城市赢得认同,没能建构起自己的社会关系网,城市居民的抵触情绪依然十分严重。这样,他们将自己的目光定格在自己所属群体当中,中国人自古就有衣锦还乡的说法,他们通过消费来显示自己的身份和地位,尽管有时候可能会是一种身份假象,他们通过人情消费来谋得他人的认同以及社会关系的发展。

补偿性的运作逻辑在这里就体现出来了,正是由于在城市地区他们无法取得应有的社会身份和社会认同,他们会缩减在城市的消费开支,大家都一样,来城市是来打工挣钱的不是来过好日子的,这是他们的普遍心理。然而回乡以后他们渴望能够得到认同,渴望能够提高自己的身份和地位,他们唯有借助消费这一手段来彰显自己的身份、地位,期望将自己在城市里失去的从农村得到补偿。通过消费他们对自己的关系网进行巩固和再造,能够消费高档商品能够彰显自己的面子。

四、总结与讨论

农民工群体反乡后的炫耀性消费是一种新兴的现象,现有的研究尚未能给出有效的解释,该种消费行为不仅仅社会中上层才有的,处在社会底层的农民工群体当中也在日益凸显。希望本研究能够唤起研究者以平等的姿态、以主体性的视角参与到农民工社会生活当中去,从他们的生活世界出发去研究行为的意义,而不仅仅是把它当作一个静态的研究对象,从结构层面和客体的角度加以研究。

出现这种两栖性消费行为,原因可以到城乡二元体制机制中进行寻找,农民工群体的两栖性消费行为遵从一种补偿性的逻辑(城市生活难以融入,边缘人的生存状态,在农村社会生活中找回自我认同和彰显社会身份地位),他们选择一种示范性的参照群体进行比较(与自己同属农村人群体进行比较),另外在大的社会转型的背景下,传统与现代两种截然不同的消费伦理的激烈碰撞也为后续研究提供了一个视角。

参考文献

[1] 王宁.“两栖”消费行为的社会学分析[J].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4期.

[2] 王宁.炫耀性消费:竞争策略还是规范遵从[J].广东社会科学,2011年第4期.

[3] 刘飞.农村婚假炫耀性消费研究——以鄂中A村的个案研究为例[D].中山大学社会学专业硕士论文,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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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周凤.城乡二元结构背景下进城农民工家庭消费研究——以浙江省长兴县的实证研究为例[D].南京师范大学社会学专业硕士论文,2012.

[6] 张晶.趋同与差异:合法性机制下的消费转变——基于北京地区青年女性农民工消费的实证研究[J].中国青年研究,2010年第6期.

[7] 王宁.消费与认同:对消费社会学的一个分析框架的探索[J].社会学研究,2001年第1期.

第4篇:农村社会学论文范文

高等农业院校中加强人文社科类青年教师培养的现实意义

(一)促进学科间交叉融合,实现学校健康良性发展的迫切需要

2006年,总书记在全国科学技术大会上曾经指出:“要大力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促进哲学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相互渗透,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更好的理论指导。”学校要实现创新发展也是如此。高等农业院校正处于一个由单科性大学向综合性大学过渡的阶段,必须要大力发展人文社会科学,促进人文社会科学与传统农业科学的交叉融合,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学校健康良性发展。而人文社会科学要发展,就要依靠本学科青年教师的成才成长。

(二)丰富校园文化,加强学校人文素质教育的迫切需要

无论是综合性大学还是单科性大学,在传授给学生知识的同时,应该更注重给学生提供一个可以磨炼性格,养成独立思考习惯,学会与他人和谐相处的人文环境,这必须依赖于人文社会科学的发展,依赖于人文社会科学专业教师的辛勤劳动。人文社会科学教师承担着人文素质类课程的教学任务,很多青年教师与学生年龄接近,他们的教学风格和一言一行直接影响着学校的人文素质教育水平。青年教师不仅要生动地将课堂教学内容传递给学生,更要深入“第二课堂”,结合自身研究领域,举办人文素质讲座,指导学生进行各种思维训练,关心学生的心理成长,丰富校园文化,进而营造和谐的人文素质教育环境。

高等农业院校中人文社会科学类青年教师群体现状分析

(一)人数比例占青年教师总数的主体,职称学历层次较低

农业院校中的人文社会科学专业发展由于起步晚,教师队伍主要以近几年引进的综合性大学应届毕业生为主,导致青年教师人数比例很高。同时,由于人文社会科学学科所处的弱势地位,很难引进高职称、高学历、高水平的教师,导致职称学历层次较低。在华中农业大学文法学院现有专职教师中,45岁以下教师占到94.29%;而具有博士学位的仅占18.57%,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占40%,其中正高职称仅为10%。

(二)教学任务重,教学经验欠缺

人文社会科学教师承担了全校的人文素质课程,甚至包括其他专业研究生的相关专业课程,教学任务重,教学压力大。人文社科类教师每人每年平均担任5-6门课程,工作量达400多标准学时,有的超过600多学时。在如此繁重的教学任务下,新引进的青年教师往往一进校,就要承担大量教学任务,天天忙于备课、讲课、批改作业等,有时陷入疲于应付的境地。在这种情况下很难保证教学质量。

(三)科研基础薄弱,科研意识淡薄

农科院校中人文社会科学学科的发展特点和人才引进标准往往是为了满足实际教学需要,导致青年教师从综合性大学毕业进入农科院校后,很难找到与自己原专业相关的科研课题。加之部分教师本来科研基础能力就相对薄弱,无心搞科学研究,科研意识逐渐淡薄,使得这些青年教师成了无项目、无经费、无论文的“三无”教师。

高等农业院校加强人文社科类青年教师培养的主要举措

如上所见,高等农业院校中人文社会科学类青年教师的现状不容乐观,迫切需要校方建立健全青年教师培养机制。华中农业大学在对人文社会科学类青年教师的培养实践中,通过转变思想,重视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水平,形成了一套帮助青年教师“过好教学关、走上科研路”的良性工作机制。

(一)转变思想,提高认识,充分认识到人文社科类青年教师培养的重要性

高等农业院校的人文社会科学学科不应仅仅具有辅助功能,也不能只定位为承担农科学生的思想政治理论教育与人文素质教育任务,而应当按照人文社会科学自身的规律来相对独立地加以建设,提高专业化水平。推进农科院校人文社会科学发展的关键在人才,因此要注重青年教师培养工作。

(二)科学评价,加强对青年教师的培训力度

在人文社会科学建设方面,学校要加大投入,注意政策倾斜,不能与传统优势的农科专业搞一刀切,要制定符合人文社会科学自身发展规律的独立标准。在教师的引进、培养、职称评审、岗位聘任等环节,要与综合性大学人文社会科学评价体系接轨。制订人才发展的中长期规划,鼓励和支持教师在职攻读人文社会科学硕士博士学位,积极选派青年骨干教师参加国内外进修、培训,支持他们参与高水平学术研讨会,扩大对外学术交流。

(三)充分发挥老教师的“传、帮、带”作用,帮助青年教师“过好教学关”

人文社会科学类教师承担着高等农业院校人文素质类课程的教学任务,保证他们“过好教学关”,既是对教师本人的培养提高,更是对学校的整体教学工作负责。在这种思想指导下,华中农业大学制定了一套帮助青年教师提升教学水平的工作机制。

1.青年教师导师制

被聘任的青年教师一入校报到,学校立即召开导师见面会,为每个青年教师安排一个德高望重、教学经验丰富的相关学科老教师作为导师,全方位帮助新教师适应工作岗位需要。青年教师要随堂听导师的每一节课,了解参与导师的教学进程和科研课题,通过参与导师精品课程建设、教学团队建设和科研课题等实践工作,迅速了解工作环境和工作内容。学校每年都要对青年教师导师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了解青年教师和导师双方的工作情况。

2.实行集体备课制和上公开课制

为青年教师所在教研室或课程组每周安排一次集体备课。参加集体备课的教师轮流进行说课,把自己下一周的教学计划、教学内容、教学重点和难点等讲解给大家,让同事提出建议,讨论本课时内容如何讲效果会更好。公开课制度常规化,指的是青年教师授课的对象为所在院系的全体教师,让其他教师在课后对其授课内容、授课方法、课堂气氛调动等情况进行点评指导。

3.开展教案展评和讲课竞赛活动

华中农业大学从1993年开始,每两年举行一次青年教师讲课竞赛,隔年举办青年教师教案展评活动。以此为契机,促进人文社会科学类青年教师之间相互交流,取长补短,激发他们的教学热情。对推动青年教师研究教学规律、钻研教

学艺术、探索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水平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

4.健全督促检查制度

实行院系领导听课制,可以帮助青年教师现场研究解决课堂教学中存在的问题;选派教学督导员通过听课、调查和座谈等方式,对教学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及时反映,有重点地监控和指导教学程序运行,提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而教学质量一票否决制则充分调动了教与学双方的能动性,在教学质量保障中切实发挥了导向和激励作用。这一系列督促检查制度,掌握了保证青年教师教学质量的关键环节,对教学计划、教学程序等实现了有效监控。

(四)强化科研能力,帮助青年教师“走上科研路”

高等农业院校人文社科类青年教师的科研能力培养工作,要紧紧依托农科优势,找准科研方向,通过多种科研鼓励资助计划,让青年教师“走上科研路”。

1.依托农科优势,找准科研方向

农科院校的人文社会科学受条件所限,很难与综合性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去争夺课题,只有选择有特色的科研方向才能生存发展。青年教师要根据自己的学科背景,与农业院校的优势学科项目相结合,走特色发展之路。以华中农业大学社会学系为例,本专业教师坚持以农村发展研究为中心,强化与凸显研究项目中的“三农”特色,逐渐形成了以农村社会发展为主的研究方向,在全国产生了较大影响。

2.让文科硬起来,走实证研究之路

农业院校人文社会科学要学习自然科学研究方法,走实证研究之路。华中农业大学的农村社会学项目之所以能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主要是找准了方向,注重实证研究。社会学系青年教师的研究工作必须围绕农村社会发展现状展开,研究者需要深入农户调查开展实证研究。

3.实行青年科研资助计划

青年教师面对的普遍困难是生活压力大,科研基础能力相对薄弱。实行青年科研资助计划可以为他们提供更实际的帮助。例如,华中农业大学文法学院自筹经费设立的青年科研资助计划,每年资助4个科研项目,每个项目经费为5000元。只要年龄在45周岁以下,未获得过学校或学院科技创新项目资助,未承担过任何科研项目,同时欠缺经费支持的在职教师均可申报。学院定期对项目申报进行阶段性考核,资助项目的主持人在结题时需在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不少于2篇相关专业论文。课题完成后,经费使用人应向学院办公室提交课题报告和经费使用总结报告。这一计划通过实施后。效果明显,文法学院青年教师获得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大部分都是在此基础上申报成功的。

第5篇:农村社会学论文范文

论文摘要:进入21世纪,中国老龄化速度加快,对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诸多层面带来巨大的冲击,农村空巢家庭将会面临更加严峻的老龄化形势。在人口老龄化的背景下,开展时农村空梁老人养老问题的研究是关系到国计民生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大问趣,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传统的家庭养老方式越来越显现其弊端,因此社区养老应当成为当前农村空巢老人养老的主导模式。

一、人口老龄化给农村空巢老人养老问题带来严峻挑战

老龄人口是我国人口中增长最快的群体之一。截止到2009年10月,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己达1.69亿,超过总人口的10%,且以每年近1000万的速度增加。我国农村人口约占全国人口的70%,由此推算,全国农村老人应该在1.2亿左右,农村老龄化问题尤为突出。南方网曾经对中国的老龄化问题进行相关报道,其中民政部中国社l:协会副会长赵鹏奇谈到,中国老龄化的速度、规模要大于一般国家,并已表现出”两高两大两低”特征,即高速、高龄;基数大、差异大;社区养老社会水平低、自我养老和社会意识低的现状。人口老龄化给老年人口,特别是农村老年空巢人口的养老问题带来了严峻的挑战。

空巢家庭是指身边没有子女和他人照料,只剩下老年人独自生活的家庭,包括独居空巢家庭和有伴侣的空巢家庭。这些家庭中的老人被称为空巢老人。本文所述农村空巢老人是指户口在农村且年龄超过60岁的老人。

二、农村空巢老人养老存在的主要问题

1.农村家庭养老观念弱化,养老危机加重

家庭养老直是农村养老的主导模式。中国传统文化中,“孝敬父毋”是最基本的传统美德,不仅要孝敬自己的父母,同时还要”老吾老,以及人之老”。但在当今社会转型中,出现了一些道德和信仰缺失的地带,传统的道德约束力逐渐变小,再加上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使得社会上形成了“重幼轻老”的现象,各种不善待老人的行为屡见不鲜,老年人承担子女不赡养的风险严重加大。

2.经济供养不足,劳动负担重

城市空巢家庭的老人大部分都享受退休金、养老保险、社会优抚和各种救助,但农村老年人绝大多数是不享有像城市老年人这样的保障和救助的。目前农村主要还是“经济养老”。在有劳动能力的情况下,他们通过劳动耕作来获取经济收入抚养自己;当丧失劳动能力时,他们唯一的祈求就是获得子女的资助。然而依靠子女供养具有很强的不可确定性,一方面与子女本身的经济收入有关,另一方面还要承担子女是否孝顺的风险。

3.子女不在身边,生活照料不足

随着城市化、工业化的推进,大量的农村青壮年都进城务工,形成一个新的“农民工群体”,留下了大批不能务工的老人和尚未成年的孩子。由于多年从事繁重的体力劳动并且一直过着质量较低的生活,加上农村医疗设施的不完善和保健的意识相对淡薄,农村空巢老人的身体素质较城市空巢老人差,经常同时患有多种疾病。

4.重老龄化发展更快,高龄空巢人日养老困难的问题突出

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老年人的寿命也在不断延一长,并呈现重老龄化趋势。同时,随着年龄增长,特别是超过75岁之后,老年人口健康状况有所恶化,患病率、伤残率会上升,自理能力卜降,将更多地需要日常护理、生活照料和社会服务。目前,我国80岁以卜的高龄老人己经超过2000万。到本世纪下半叶,将保持在8000-9000万,高龄化水平达到 25-30%。现在,空巢家庭有两种情况更值得关注:(1)自己年岁己老却还要抚养其更加年老的父母,(2)对于那些子女已经不在人世的高龄空巢老人来说,其孙辈往往认为不应承担赡养义务。处于这两种情况下的高龄空巢老人处境更加艰难,如何给这些高龄空巢老人提供帮助变得急迫而重要。

三、解决农村空巢老人养老问题的对策建议

1.创造尊老供老养老的舆论氛围,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

“百善孝为先”这是古人教导我们的传统美德,也是公民道德的基本要求,在农村我们应该大力营造尊敬长辈赡养老人的文化氛围,使孝敬的观念更加深入人心。农村基层组织要重视”空巢”老人与子女的亲情联系工作,使外出务工的子女认识到他们有义务为父母提供物质上和精神上的赡养扶助。

2.老年人发挥自身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升适应能力

首先,当子女到了“离巢”年龄,自己就要有充分的心理准备,逐步减少对子女的依赖。其次,农村空巢家庭的老人应发挥自身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老年人应调整好心态,在理解和支持子女工作的同时,自强自立,广泛地参与农村的各种活动,增强自己的适应能力。再次,增强心理上的自立程度。克服孤独感的有效途径就是寻找精神寄托,充实新的生活内容,提升生命的意义。

3.加强农村社区引导,积极发挥社区在养老保障方面的作用

目前城乡二元社会结构依然存在,政府对承担农村养老保障方面仍心有余而力不足,在农村家庭养老保障功能还不健全的情况下,社区养老服务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一种很好的过渡形式。正如我国著名社会学家先生所言,中国的农村社区是“一个,熟人,的社会,一个没有陌生人的社会”。同一村的人交往频繁,人际关系比较密切。老年人生活在社区,对社区具有地缘上的归属感和心理上的认同,这有利于养老工作的积极开展。

4.建立和完善农村老年社会保障体系

建立农村老年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应对农村人口老龄化问题和农村空巢家庭养老危机的迫切需要,因此我们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办法,加快建立和完善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的农村养老社会保障制度。现阶段我国农村养老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金积累模式,这样既可以避免国家过大的财政负担又可以通过统筹基金的调剂和再分配以体现一定程度的社会公平,同时充分调动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积极性。

第6篇:农村社会学论文范文

论文关键词:民间组织;农村社会救助;经济法;解读

1对相关基础概念的理性梳理

1.1民间组织非政府组织(NGO,No—governmentalOrgani—zations)在我国又被称为民间组织,同时还被称为“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性组织”“社会中间组织…中介组织”“第三部门”等。俞可平先生在《中国社会科学》上撰文对上述概念进行了比较梳理和辨别分析,最终认为,“民间组织”概念突出了公民社会组织的民间性,其外延可以涵盖上述各概念所要表达的主要含义,比较而言,这是一个表达公民社会组织的恰当概念。笔者建议,在谈及作为公民社会主体的组织或团体时,尽可能地一致使用“民间组织”的概念,以避免在概念术语上的不必要争议和混乱。

研究中笔者亦使用“民间组织”(英译仍为NGO)作为规范性用语,但并不试图对其进行界定,因为“理解非政府组织的社会作用比确定其概念的一致重要得多”。根据美国约翰·霍普金斯大学非营利比较研究中心的研究,民间组织应具备组织性、民间性、非营利性、自治性、志愿性5个特征。

1.2农村社会救助社会救助是指对社会上的老弱病残和生活困难的低收入者及遭受紧急患难或非常灾害的人员或者家庭,国家和社会所提供的各种救济和社会福利的总称。具体到该文的农村社会救助主要是指政府和社会力量为农村弱势群体提供的各种救助和福利服务的总称。具体而言,主要包括农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五保户制度、农村扶贫开发、农村急难救助、农村法律援助、农村危房改造、农村特殊人员救助等诸多方面。

农村社会救助的主要特征有:①救助对象具有选择性。古今中外,尤其是农村地区总会有缺乏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的孤、老、幼、残、病或因突发性灾难而陷入困境的人,国家和社会应给予相应的救助。②社会救助的标准较低。社会救助是国家和社会履行的最起码的社会保障职责,提供满足受助对象最低生活需求。③社会救助具有临时性。社会救助形式多种多样,除部分长期救助对象外,大部分的社会救助对象,是临时性的救助,一旦其困境解除,基本生活有了保障,对其社会救助就不再继续。

2民间组织经济法主体地位的确定

目前经济法学界对于经济法主体的构成还没有高度一致的认同和普遍的使用,与传统部门法的法律关系直观、明了相比,经济法法律关系比较复杂。而要对这种复杂、多维法律关系的主体进行抽象并类型化,极易出现概括不全和类型交叉的缺陷。这是经济法主体研究的现实情况。

客观的说,对于民间组织的研究,政治学、社会学领域的研究已颇具规模,相对封闭的法学对此的关注与探讨已大大滞后。近年来,经济法学界开始对民间组织进行研究:有的学者将社会组织列为与国家、国家机关、内部组织等并列的经济法主体;有的学者将社会经济团体明确为经济法主体;有的学者将社会中间层主体与市场主体、经济行政主体置于“政府一社会中间层一市场”3层框架中加以研究,明确了社会中间层的经济法主体地位;有的学者从“公共管理观点”对社会自治组织进行经济法审视;有的学者提出了市场、社会、国家三大经济法主体群的分类观点;还有的学者从经济法中法律机构的特点和第三部门的经济法功能分析,探讨第三部门的经济法意义。

以上学者的研究尽管在称谓或侧重点上不尽一致,但他.们研究的目的非常明确,就是重新设计经济法主体制度,确立第三类主体(民间组织)在经济法中的法律地位.该研究持同样的观点,并认为理解民间组织的经济法主体地位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认识和把握。①民间组织是独立于政府和市场主体特殊经济法主体。民间组织的出现既能克服“市场失灵”,又能克服“政府失灵”;既能规制私权滥用,又能遏制国家干预。民间组织的宗旨与经济法的价值追求契合,也可以说民间组织是为了实现经济法的日的而存在和活动的,其应当属于经济法主体。民间组织应该定位为独立于政府和一般市场主体自成一类的经济法主体。对于民间组织的地位和作用,既不能简单替代,也不能过度扩大,而应在经济法所建立的体系结构中,保持适当地位,发挥应有作用。②民问组织是经济法的特别调节机制。弗里德曼曾经指出:“法律与所有的有机体相同,必须随着环境之更易而变化,并在变化中求其生长,否则难免限于僵化,不能适应社会的需要’。当前法律体系已经从公私法二元结构向三元结构嬗蛮,经济法成为独立于公法与私法的第法域,面对政府和市场的“双重失灵”,民间组织成为介于政府与市场之间的特殊调节机制。一方面民间组织承担了越来越多原由政府部门履行的诸如消除贫困、环境保护等满足社会多元化需求的公共服务职能,弥补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不足和官僚化缺陷,制约政府权力。另一方面民间组织作为利益化的代表,通过自律协调以及与政府的沟通尽可能地维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克服市场之手在利益分配上的缺陷。正是在此意义上,民间组织显示了其存在的合理性,凸显了作为经济法特别调控机制的深刻价值。

3社会救助法的经济法体系范畴归属的确立

社会保障法可分为社会救助法、社会保险法、社会福利法3个相对独立的领域。结构上,现阶段的社会保障法是以劳动法为基础,社会救助法为底线,以社会保险法为核心,以社会福利法为辅助。社会救助法目的在于通过提供救济保障居民合乎人道的生活,使处于困境中的人能与社会发展相适应。一方面,社会救助立法是最早形成的社会保障制度,众多国家的社会保障法是在社会救助法的基础上逐步形成起来的;另一方面,社会救助是保障社会成员生存权利的最后一道防线。社会成员中总会有部分人因为收入低或者遇到重大患难而陷人生活困境,需要通过社会救助得到帮助。

社会救助法与经济法的关系,同样表现为社会保障法与经济法的关系。经济法学界对于市场秩序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是经济法体系组成部分方面基本达成共识,而在市场主体(或称经济法主体)规制法和社会保障法是否属于经济法体系观点则不统一,对于社会救助法的归属研究的代表性观点有以下几种。第1种认为社会保障法与经济法都是国家干预社会生活的法律形式。社会保障法为解决社会分配矛盾,满足社会成员生存需要;经济法则为排除经济发展之障碍,满足国民经济协调发展之要求。两者的基本价值不同,社会保障法侧重于谋求社会公平,经济法的基本价值则为经济效率。两者同为市场经济的双翼,相辅相成,同属社会法范畴。第2种认为社会保障法是以社会法属性为主,兼具经济法属性。此观点与上述第一种观点类似。第3种认为社会保障法中仅有社会保险法可以成为经济法的研究对象,并不能全部的构成经济法的有机组成部分。第4种认为社会保障法是经济法的有机组成部分,认为社会保障法是强制法,不是意思自治法。经济法是国家干预或协调经济之法,社会保障法体现了社会分配领域的国家干预或协调,因此从属于经济法”…。目前这种观点影响较大,许多高等院校法学院系都把社会保障法作为经济法系列课程开设。

具体到社会救助法与经济法的关系,笔者根据以上观点的梳理认为,社会救助法作为社会保障法的有机组成部分,其反映的也是一种国家对社会再分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制和调控。不仅仅追求社会稳定、社会公平和保障公民的基本生存权,而且能有效预防和控制市场机制对社会被救助对象的可能损害,弥补市场调控缺陷和市场失灵,维持市场经济的良性运作,追求经济效益当然为其应有之义。其中运用经济法理念实施的国家干预不仅以经济性为手段,而且也是以经济性为目的——即使这些接受社会救助的当事人尽快渡过难关,重新投入到市场经济活动中,为社会物质财富的增加继续付出自己的努力,同时也获得自己应得的财富分配额。因此,从社会分配法的角度和经济性的纬度分析,包括社会救助法律制度在内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作为经济法中强制性分配法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可以获得正当性理由和根据的。社会救助法律制度是国家干预社会分配法律制度的子系统,更是整个社会分配法律制度的最底防线,当然从属于经济法范畴体系。

4民间组织参与农村社会救助经济法解读的意义

4.1廓清认识误区,丰富经济法理论内容①进一步充实经济法学的理论研究内容。通过对民间组织和农村社会救助法律制度的理性考察,明确前者的经济法主体地位和后者的经济法体系归属,相信会对经济法基础理论的进一步充实丰富作出贡献。②进一步丰富农村社会救助法律制度理论研究成果。一般学界认为,社会保障体系包含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3个层次。其中社会救助为社会保障的底线,是最低层次的社会保障。它的对象往往是社会最弱势群体。社会救助法律制度的改革仍然在继续,统一的“社会救助法”迄今仍然没有出台。因此,梳理学界已有的研究成果,尽可能地挖掘探求新的理论解释,以期为农村社会救助法律制度乃至城乡一体化的社会救助法律制度提供新的理论支撑。

4.2提高重视程度,促进经济法良性发展①有利于确保经济法合理运行的方向。通过民间组织这种组织化的形式与国家干预机构进行交涉协商,可以有效避免单个预者势单力薄、信息不对称等弊端,使干预决策立法符合社会利益,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对于遏制“恶法”出台无疑具有现实意义,从而确保经济法运行的方向。②有利于监督、纠正不正当的干预行为,维护经济法的权威。民间组织由于自身资源优势,所以在行使监督职能,与干预机构的沟通、协商、谈判中效果会更好,纠正不当干预行为,维护经济法的有效运行和权威。③有利于降低经济法运行成本。民间组织积极参与立法过程,提高经济法的立法合理性和可接受性,进而使预者乐于遵守这种于己有利的法律规定,增强其合作意识,减少经济法执行阻力,降低经济法执法守法成本”。

第7篇:农村社会学论文范文

摘 要:基于传统的弱势地位、政治性敏感地位与旅居海外等原因,中国大陆学者对中国语境下的特殊基督徒群体如妇女基督徒、教职人员以及海外华人基督徒的现状研究或忽略、或顾忌,或鞭长莫及,出现研究单薄或者成果寥寥无几的情况。运用社会分层的理论与方法,侧重研究特殊基督徒群体的经济、政治生活以及与海外华人基督徒与中国内地的全方位联系与影响,应成为今后研究的基本方向。

关键词:妇女基督徒;教职人员;海外华人基督徒;现状研究;述评

在中国特殊的社会环境中,妇女基督徒、教职人员群体以及海外华人基督徒,或者处于传统的弱势地位而为人所忽略,或者处于政治性敏感地位而为人顾忌,或者居于海外而为人难以触及,他们成了一群特殊的基督徒群体。本文试图对此三类中国式特殊基督徒群体十年来的研究现状进行梳理评述,还望方家批评指正。

一、妇女基督徒现状研究

目前,中国大陆未见有妇女基督徒现状研究的专著。不过,相关的博士、硕士论文倒有数篇值得称道。陈玉英的博士论文《基督教信仰对妇女婚姻满意感之影响》(华东师范大学,2011)采用问卷调查的量化研究与深度访谈的质性研究方法,探讨了妇女基督徒的婚姻满意感,发现:基督徒妇女信教年数越长婚姻满意感越高,基督教妇女受教育程度越高婚姻满意感越低,基督徒妇女婚姻满意感显著高于非基督徒妇女,基督徒妇女婚姻满意感最低的相关因素是冲突处理、休闲娱乐和性关系。信教10年以上的基督徒妇女婚姻满意感却在六个维度上显著提高,包括男女角色、子女教养、姻亲关系、金钱管理、冲突处理和感受关爱,原因是妇女信教后在认知层面发生改变,或者深层心理需求得到满足,因此婚姻满意感提高。

王邦虎的硕士论文《乡村妇女的“天堂之路”》(安徽大学,2010)从文化人类学的视角对安徽怀远新河地区的妇女基督徒进行了田野调查,认为妇女归信的直接诱因是疾病与家庭苦难,信教妇女在仪式中释放压力得到解脱,同时在祖先崇拜、丧葬仪式中坚持不跪拜的基督教原则,但最后又不得不参与其中,表现了基督教文化与本土文化的冲突与折中。刘延飞的硕士论文《一个农村女性的基督教信仰研究》(中南大学,2011)通过对一个农村妇女基督徒的生活进行长期的参与观察与深度访谈,发现农村妇女选择基督信仰深受农村重男轻女的社会文化影响。同时,信教以后的农村妇女有着向亲戚、朋友、邻居甚至陌生人传教的相当热情,这成为农村基督教迅速传播的一个重要原因。李瑾瑾的硕士论文《女性宗教认同研究》(郑州大学,2007)对郑州市佛教女信徒与基督教女信徒在宗教认同方面进行了比较研究。许春燕的硕士论文《基督徒心理幸福感、宗教性、压力知觉及社会支持的研究》(西北师范大学,2011)通过心理学的专业测量,发现男女基督徒在心理幸福感、社会支持、压力知觉上存在显著差异:女性基督徒的心理幸福感、社会支持、内倾宗教性得分显著高于男性,而男性基督徒的压力知觉、外倾宗教性得分显著高于女性基督徒。常薇的硕士论文《中国基督教宗教性量表的编制及其相关研究》(上海师范大学,2008)发现在基督徒和慕道友中,女性的宗教性总分显著高于男性,且女性在宗教性上比较趋同,而男性的个体差异较大。另外,也有学者对农村妇女信徒总体情况、某一地区的妇女基督徒的调查、残疾妇女基督徒见证叙事以及基督教关于妇女的观点等方面进行了论述(花传国,易水霞,2011;赵银侠,2000;张蓬,尹宏,1988;林连华,2009;王晓春,1991;王美秀,1995)。

二、教职人员现状研究

李峰的《乡村基督教教职人员的社会阶层分析――以浙南Y县X镇基督教为个案》(晋阳学刊,2006年第3期)以浙南X镇为个案,参照陆学艺教授关于中国社会转型期乡村社会阶层划分的成果,考察并发现了该地教职人员的阶层分布:基本遍及乡村社会的各阶层,尤以家庭小工厂主和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农民知识分子、雇工以及私营企业管理者此五阶层为最,作者认为乡村教会存在着形式开放性和实质封闭性等特征。

刘建忠的硕士论文《论宗教教职人员在和谐社会建设中的地位、功能与作用》(新疆师范大学,2011)将教职人员与和谐社会建设联系起来,认为宗教教职人员是沟通人神及党和政府与信教群众关系的“双重桥梁”。他们不仅支撑着宗教的生存与发展,而且通过日常的讲解经活动和自身的一言一行影响着周围的信教群众,从而对信教群众的思想言行、各宗教间以及同一宗教内部不同教派的关系发生影响。宗教教职人员能够充分发挥他们的天然优势,协助党和政府开展基层工作、倡导并先行对陈旧落后的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教义教规进行改革,尤其是在协助解决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的问题时能够发挥独特的作用。同时宗教教职人员在带领信教群众发展经济、开展国际民间交往从而扩大我国国际影响力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三、海外华人基督徒现状研究

关于海外华人基督徒的现状研究,至今大陆还未见有专著出现,仅见美籍华人杨凤岗的《皈信・同化・叠合身份认同-北美华人基督徒研究》(民族出版社,2008)一书。该书通过对华盛顿特区的一个华人教堂的田野考察,发现,美国华人基督徒既没有放弃族群认同被动地接受同化,也没有拒绝融合而简单地固守其族群认同,而是同时圆润地建构和重构美国人认同、华人认同和宗教认同(叠合认同)。在叠合认同模式之外,杨凤岗还发现另外两种不成功的或适应不良的认同模式:碎片融和、融化融合。

此外一些期刊论文具有一定的影响,值得参考借鉴,如张云《北美华人基督徒影响力分析――基于“软权力”的视角》(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第5期)、万晓宏《美国华人基督教会研究:以大波士顿地区为例》(世界宗教研究,2010年第5期)、李爱慧《当代美国华人基督徒的构成》(世界民族2009年第4期)、方文《叠合认同:“多元一体”的生命逻辑――读杨凤岗《皈信、同化和叠合身份认同:北美华人基督徒研究》(社会学研究,2008年第6期)、曹云华《对东南亚华人文化适应的影响》(华侨华人历史研究,2002年第1期)、华桦《巴黎华人留学生信仰基督教特征研究――以巴黎部分华人基督教会中的留学生为例》(青年研究,2009年第6期)、新哲《旅美华人教会活动见闻》(世界宗教文化1996年第2期)。

第8篇:农村社会学论文范文

一、违规操作现象分析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同其他社会保险或社会保障一样,保险对象的界定、保险资金的筹集、管理与使用,是三个最基本最重要的问题。正是在这几个问题上,出现了诸多违规操作现象。所谓“违规操作”,是指突破了民政部关于《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的规定或与《基本方案》的规定明显不同乃至完全相反的情况。

1.保险对象中的违规操作

《基本方案》规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对象为具有农村常住户口,年龄在20~60周岁的农村居民”。但通过我们对山东省的胶南、聊城、莱洲、平阴等6县(市)15个乡镇、村的调查发现,各地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与《基本方案》不尽相符的违规操作现象,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

其一,保险对象的适用年龄出现较大偏差。《基本方案》规定:缴纳保险金的年龄为20~60岁,这一年龄规定无疑是正确的。该年龄段的人口基本处于劳动年龄中,正在从事社会劳动,把其收入的一部分用于未来的老年生活,是为社会倡导并为世界所通行的。然而,在有些地方的实际执行中却出现了较大偏差,一方面,存在着年龄越大参加保险越少的倾向;另一方面,大批在《基本方案》所规定的年龄段以下的人口成为主要的保险对象,出现了“保小”不“保老”的倾向。这从下表所反映的调查统计情况可见一斑。

表1部分村投保对象年龄构成状况

附图

注:(1)本文仅从研究的角度提出问题,隐去具体的村名是避免产生不必要的误解。(2)全为11岁

就我们所随机调查的A、B、C三个村而论,它们分属于两个市的三个不同乡(镇)。调查发现,投保者的年龄在19岁及以下者,占全部投保人口的90%以上,少数村、镇达到100%;其中又以0~10岁年龄组更为突出,平均占所在村、镇全部投保人口的70%以上,而36岁及以上的法定投保对象的参投率几近为零。

保险对象年龄的前一种偏差,使中年和快要进入老年的投保者减少;而后一种偏差,显然是与开展这项工作的初衷和养老保险的本意相悖的,属于违规操作之列。

其二,保险对象“名实”不符,集体或家庭投保帐户大量存在。《基本方案》规定;“个人的交费和集体的补助(含国家让利)应分别记在个人名下,”“按人立户记帐建档”。这是落实养老保险制度,保障投保对象届时足额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基本措施之一,具有较强的规范性和法制性要求。然而,在执行中,也出现了不同程度的违规操作现象。一方面,一些村、镇领导为了避开挨家逐户,按人记帐立档的繁琐和工作难度,又不致于在上级考核中使此项指标失分,便采取了“快速、便捷”的方法,以村或乡镇集体名义垫支了保费,从而出现了保险对象的“集体化”形式。如胶南市的王台镇,1997年1~7月份,全镇参加投保的34个村中即有15个村集体交纳保费254752元,均不在个人名下;该市隐珠镇北高家庄,1996年集体投入保费7000元,3年过去了,至今也未研究如何落实到个人;临清市尚店乡,1995年以乡的名义交纳保费14.3万元,至今同样没有落实到人。对此,该市民政局领导说:“也不知道从哪里弄的这些钱,但具体到投保人,作难了”。另一方面,在一些村、镇采取了收取保费与夏征提留同时进行,以家庭为单位,以工代险、以粮代险的办法,至于投保对象是家庭中的哪位成员却未落实,从而出现了大量的“家庭帐户”。表2即是我们调查情况的统计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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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量集体和家庭帐户的出现,固然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难度大且上级一度把此列为考核指标而强制推行有关,但其反映的问题是十分明显的,不仅造成了投保对象的“名实混乱”,增加了涉老部门的工作难度;而且为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挪用乃至侵占网开一面。

2.保险基金筹集与管理使用中的违规操作

农保是为保障农民年老丧失劳动能力后的基本生活而筹集的专款专用的社会养老基金,包括个人交纳、集体补助以及投入运营后的增值三部分。《基本方案》规定;“基金筹集坚持以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的原则”,“基金以县为单位统一管理,保值增殖主要是购买国家财政发行的高利率债券和存入银行”。然而,在一些地区的实际执行中,同样存在着与上述原则不尽相符,甚至相悖的违规操作现象。

其一,保险基金的筹集模式和原则被打破,出现了“个人全部交纳”和“集体补助为主”两种不规范的做法。我们调查的6市(县),投保人口约有40万人,占应投保人口的40%,累计收取保费达2亿元,其中95%以上的村、镇实行的是由农民个人全部承担的办法。如胶南市,自开展养老保险以来的近7年里,只有10个村(居)给762位农民给予过集体补助,累计补助金额约10838元;莱州是6市(县)中经济条件最好、集体补助最多的,但其受助对象也仅占其投保总人数的1/5左右。这种“全部个人交纳、集体不予补助”的现象,本方案》的原则相比,看起来仅是“字面”差异,但其执行结果,却在很大程度上低估了“集体补助”在推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中的诱导和催化作用。

其二,保险基金的管理混乱,违规投资和违规使用现象在一些地区大量存在。据南京大学社会学系(杜夏、1999)对江苏省7个市(地)25个县(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与使用情况的调查认为,当前农保基金违规投资和违规使用现象,主要表现为地方政府挤占、挪用、基金进入地方财政、存入非银行性金融机构和基金管理部门自身挤占挪用四种情况。1998年江苏25个县(区)历年累计保费总额为12.67亿元,当年违规投资和违规使用总额却达4.38亿元,占保费总额的34.5%。其中,因受地方政府行政干预而违规挪用、放贷的基金(即地方政府挤占挪用)占全部违规基金总额的30%以上,是所有违规操作行为中最为严重的一种;被地方财

政直接调用或以预算外资金名义划转财政帐户,专项储存的约占24.9%;存入非银行性金融机构的基金占全部违规基金总额的28%;被基金管理部门(民政系统)自身挤占挪用的占基金总额达1.16亿元,占全部违规基金总额的29%,主要被用于基本建设投资入股或炒房地产。

上述表明,当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中大量存在的违规操作现象,已成为困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进一步深入、完善的严重障碍,对整个社会经济的顺利发展也造成了极大的影响。

表3江苏省25个县、区保险基金违规操作情况单位:万元

附图

资料来源:杜夏,农村养老保险基金违规操作行为分析,首界全国青年学者老龄问题研讨会论文,北京,1999.10.

二、违规操作现象存在的原因分析

当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中,大量存在的违规操作现象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概括来说,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值得注意:

1.观念滞后、认识模糊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为保障农民年老丧失劳动能力以后的基本生活,而实行的一项带有全局性、长远性的社会保障制度,其主要目标人群应是农村20~60周岁,具有劳动能力,正在从事社会劳动的人口。但是,由于目前我国大部分农村的经济发展水平还不高,加之长期形成的通过“养儿”以“防老”的传统观念根深缔固。在此情况下,推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要求农民在较短的时间内抛弃“养儿防老”的旧观念,改为通过“投保”而“养老”,势必会产生理想与现实之间的矛盾,使农民的投保观念与养老保险工作的推行之间存在一定的距离,造成认识上的混乱。从而出现了成年父母为儿女投保、爷爷奶奶为孙子女投保,宁愿“保小”而不“保老”的倾向。与此同时,一部分部门和领导仍然没有把这项工作真正当作造福于八亿农民的长远工程来抓,总认为政府部门搞养老保险费力不讨好,临时观念、应付思想时有发生,至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执行中存在着诸多违规操作现象。

2.制度缺陷、立法滞后

从某种程度上说,现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制度安排上仍有一些缺陷,正是这些缺陷的存在,为大量违规操作活动的出现提供了条件。比如:

①《基本方案》规定的保险基金的筹集模式是;“坚持以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扶持的原则”“集体补助主要从乡镇企业利润和集体积累中支付;国家予以政策扶持,主要是通过对乡镇企业支付集体补助予以税前列支体现。”这里且不论“个人交纳要占一定比例”规定的现实条件,仅就集体补助和国家予以政策扶持而言,就决定了只有部分乃至少数有集体企业的村、镇,才有条件按照《基本方案》的要求开展这项工作。然而,事实是,农保工作曾一度被各级地方政府列为考核指标强制推行,故存在“投保帐户”名不符实,出现大量“家庭和集体帐户”等违规操作行为便不足为奇。

②《基本方案》规定:“基金以县为单位统一管理。保值增殖主要是购买国家财政发行的高利率债券和存入银行。”这种制度上的规定,一方面,对各种主观随意行为(如违规操作、平调、挪用和截留基金)的约束力和震慑力缺乏强度。另一方面,“以县为单位”作为基金运营单位,存在着基金运营范围小、出路少、难以保值增值等缺陷。这也会使大量违规行为的出现成为可能。

③《基本方案》规定:“多挡次,月交费标准设2、4、6…20元十个挡次。”但从执行情况看,绝大多数投保者投的是最低挡次。如果我们将150元作为“平均人”的购买水平,根据《基本方案》按12%的复利计算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一次费与60岁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关系,可以推算到:若某人今年40岁,一次了150元保险金,到他60岁(2020年)时可以领取养老金,此后每月可以领取的养老金数额为15元。15元钱对于现在的农村人口来说,已不足挂齿,试想到2020年以后,又能解决什么养老问题呢?由此可见,由于投保挡次低,中、老年投保者届时领取的养老金数额难以保障其“基本生活”。所以,年龄越大,买保险的人越少,也就在所必然了。

3.政事不分、监管不力

目前,无论就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运行机制,还是农保基金的管理运营方式来说,都存在着一个“政事不分、监管不力”的问题。突出表现为行政管理与基金运用不分,农保管理部门的内部控制与外部监管不分。一方面,县级农保机构几乎包揽了从政策制定、实施到农保基金的收、发、管、放以及行政监管等全方位的工作。这种“负全责”的管理方式,既没有部门间的横向监督,又没有上下级之间的有效制约,其结果很容易导致地方政府和经办机构失控;另一方面,由于法规制度不健全,再加上农保管理体系中业已存在的“条块分割”、上下“短路”的管理模式,不仅使有限的监管手段弱化,而且很容易造成地方行政干预,使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根本无法对违规操作行为加以制止甚至实行制裁。

4.机构不全、管理费提取不协调

《基本方案》规定:县(市)级以上的民政部门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指导和监督工作;民政局下设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公室,具体负责辖区内的养老保险业务;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设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所。其开展业务所需费用按3%的比例从保费中支付。但目前的现状是,大部分县(市)不仅没有设置专门的管理机构,甚至没有安排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由此导致农保基金管理、使用上的混乱则在所难免。另一方面,调查中普遍反映,3%的管理服务费提取比例难以支撑农保部门的各项业务支出。加之农保基金目前正处于积累阶段,各地兑付压力较小。在缺乏监管的情况下,受各自利益的驱动,轻而易举地挤占、挪用甚至贪污农保基金便成为可能。

三、强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制度性和法制性是解决诸多违规操作现象的根本

不可否认,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执行中出现的诸多违规操作现象,都是重要的带有全局性的问题。当然,这些问题不解决,农村社会养老工作就难以推行,更难以发展和完善。而认识并强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制度性和法制性,正是杜绝各种违规行为的根本所在。

1.加强法制建设,确保养老保险制度有法可依。经验证明,发达国家的养老保险制度之所以比较成熟,一方面有其较强的经济势力,另一方面是靠完备的法制体系强制推行的。目前我国农村养老保险中存在的基金来源不规范、投保帐户混乱以及挤占、挪用农保基金等违规现象,无不与缺乏一套行之有效的养老保险法规有很大关系。因此,为促进农村养老保险工作的有序进行和可持续发展,强化养老保险的法制性,尽快制定一套完备的养老保险法律则势在必行。

2.实行政事分开、监事分开的管理体制。将农保基金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逐步将保费的征缴、基金运营和养老金的发放业务分开。逐步建立起相对独立的社会保障金融机构,专事保险基金的管理和投资活动,使农保基金主要由行政事业机构经营逐步向依靠市场运营过渡。

3.调整现行农村养老保险机构的运行模式,变“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体制为以“条”为主,力争尽快形成体系。就基金的管理而言,统一管理的范围应由目前的县(市)一级扩大到省一级或全国,以确保“国家保障”、“政府行为”的制度性和权威性。

4.建议政府制定有关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补助、补偿制度。一方面,对那些经济欠发达地区或没有集体公共经济积累的乡镇、村的农民给以适当的政策倾斜和资金补助,以祢补现行政策的缺陷。另一方面,给那些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如按12%的复利率)投保,届时不足以保障“基本生活”的中老年农村人口给予一次性保险补偿也是应该的。

5.建议建立一个独立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管理一基金运营机构之外的、具有权威性和公正的社会监管机构(如社会保障委员会等)以协调、监管和制约相关农保管理部门的活动,规范部门行为,纠正管理偏差,以提高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规范化、程序化和法制化程度。

【参考文献】

[1]刘书鹤,万克德.当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调查[J].经济研究资料,1998(8).

第9篇:农村社会学论文范文

关键词:旅游影响;乡村旅游地;城市化;调控对策

一、引言

乡村城市化亦称乡村城镇化,体现的是农业人口转化为非农业人口并向城镇性质的居民点集聚。乡村地区转变为城市地区或在乡村地域中城市要素逐渐增长的过程。乡村城市化是一个复合的动力系统,工业化是城市化初始阶段的主导推力,随着我国农业经济向工业经济的结构转型和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体制转型的“双重转型”的不断推进。乡村城市化已经与市场化和国际化取向的改革紧密相关,超越了工业化的范畴。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的进程中,探索和优化乡村城市化的动力已经成为各界关注的重要命题。旅游开发是近些年来乡村地区加快发展的重要依托,深入分析乡村城市化进程中的旅游影响机制及动力系统,科学审视乡村旅游地的城市化效应及程度界定,进而提出相应的调控对策,不仅对于乡村旅游的可持续发展发挥积极的指导作用,同时对于优化农村产业结构,调控城市化动力机制,科学推进乡村城市化进程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旅游影响研究述略及效应评析

旅游活动对地区的影响研究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议题,旅游从本质上讲是旅游行为的空间移动,这一动态的移动过程带来的影响层面主要涉及经济发展、生态环境和社会文化三个方面,这也解释了现有相关成果的研究视角源于地理学、人类学和社会学等三个学科的原因。从地理学的视角来看,旅游本身由三个主要成分组成,即旅游客源地、旅游目的地和联系客源地与目的地之间的旅游通道。其中,旅游目的地研究是其中的主体,Smith(1978)认为不同类型的旅游者对旅游目的地的影响具有一定的规律;Doxey(1976)对目的地居民的态度进行了研究,并提出了著名的“愤怒指数”。而旅游影响机制的效应研究,则以Butler(1980)提出的旅游目的地生命周期理论为代表,他认为旅游者数量、类型和发展历史是影响旅游目的地不同发展阶段的决定因素,从而形成不同程度和形式的旅游影响,进而奠定了地理学视角的旅游影响研究的基本基调,即从旅游地主客关系的角度探讨旅游活动对旅游目的地的影响,辅之以生命周期的不同阶段的理论阐释,形成了日趋复杂的研究框架。这种倾向性对国内的相关研究产生了极强的示范效应和导向作用。1980年代以来,国内旅游地理学界关于旅游影响的研究全部集中在旅游者以及旅游(中国整理)地居民对旅游影响的感知与态度的分析方面,且这些研究基本上都是针对某一类型的案例地开展实证研究。

1963年,人类学学者努涅斯(Nunez)发表题为《一个墨西哥山村开展周末旅游带来的影响》的论文,标志着人类学学者开始关注旅游研究,并于20世纪70年代在西方全面兴起。人类学视角的研究重点主要从目的地居民、游客以及客源地社会三个不同视角进行深入探究,认为旅游过程是旅游者与东道主进行文化接触和碰撞的过程,其中包含着不同文化、亚文化之间的交流与融合。社会学的视角则主要从社会系统的整体角度来研究社会的结构、功能和现象的发生和发展规律。英国社会学家洱瑞(Urry,1990)提出,旅游社会学研究的意义在于:“通过对旅游现象和非旅游现象(即日常实践和‘正常社会’)的对比研究,来揭示本来不易为人发觉的‘正常社会’的问题和矛盾。”这是建构旅游社会学的基础素材之一,通过二三十年的持续关注,学术界对旅游社会学涉及的论题主要包括:旅游活动过程的特征、接待地社会压力的成因、旅游业发展对接待地社会的影响、旅游与风情民俗资源的关系及相互影响、旅游者群体及其与接待地关系、旅游的现代化和原始化以及旅游者群体、个体和旅游系统等等。

从旅游影响的三重学科剖面(图1)的研究态势上可以看出,旅游影响的空间概念体现在居民和旅游者对目的地旅游现象形成的空间感知和心理体验。旅游经营带来了目的地商业化和城市化现象的加剧,这显然给旅游目的地的社会结构带来了深度变革;在本地文化与旅游者带来的外来文化的机制耦合中,文化的交锋与碰撞、目的地文化的本真性特点与外来文化的多元性一直是难以化解的矛盾,这种交织的过程对旅游目的地的形象进行不断地调整与修正。

三、乡村城市化进程中的旅游影响机制

(一)旅游影响视角下的乡村城市化动力机制

在人类社会发展历程中,人口和经济活动逐步向城镇地区转移和集中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社会现象。18世纪中叶英国产业革命以来,工业化的兴起有力地推动了城市化进程。城市化表现了人类生产与生活方式的变化,在城市化进程中,农村人口转化为城市人口的趋势加快,各类城市形态不断出现并得以丰富和完善。从本质上讲,城市化体现了城市和乡村的双重视角,乡村地区的城市化处于城市化的末端,是城市化进程的基础层次。

乡村城市化的传统模式是农村社区、乡镇企业、农民家庭或个人等民间力量发动的一种由市场力量推动形成的诱致性制度变迁模式。推动城市化过程所需的动力的产生机制以及维持和改善这种机制的各种经济关系、组织制度等是一个综合体系。无论是学术界早期提出的二元城市化动力机制,还是自上而下的城市化发展机制等,乡村城市化都具有相同或相近的发生机理,都是在市场机制作用下,由农村经济利益主体在响应产业非农化获利机会时自发倡导和组织来促成的。乡村城市化的路径一般从乡村工业开始,通过发展乡村工业,让农民直接享受到工业、非农化的利益,进而逐步实现城镇化。在这一过程中,市场化始终是乡村城市化的基本准则,农业、农村、农民是乡村城市化的利益相关者。乡村城市化的动力机制总体上可以归纳为三个层次、八重动力(图2)。其中,宏观层次主要体现在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中观层次的动力集中体现在农村工业化进程的加快、第三产业的迅猛发展以及各个层面的政策与制度措施的推动。微观层次的动力相对复杂,可以概况为三个方面,即农民对生活质量需求的变化、农村地区劳动力、资本、技术等要素流动的加快,以及旅游影响带来的促动。这一动力体系在市场机制和城乡互动的交互作用下,乡村地区在产业结构、人口结构、经济结构、聚落结构以及制度结构等方面发生了深刻变化,即第

二、三产业的比重明显加大,剩余劳动力转移加快、非农人口比重增加,经济发展水平明显提升,人们聚居方式发生显著变化,乡村地区的社会关系面临新一轮的重构等。旅游影响对乡村城市化进程的推动,主要体现在乡村旅游的发展质量和综合效益上,旅游影响并非推动乡村城市化的主要动力,但其潜在的作用显然也不能低估,判定这种作用的程度,可从以下几方面加以理解:(1)乡村产业结构形态决定着旅游对城市化的贡献程度,依托旅游业发展地方经济的乡村地区,旅游影响显然是推动城市化的主导动力;(2)旅游影响的作用机理应从乡村作为旅游目的地和客源地的双重视角加以解读,以往的诸多研究多是从目的地的视角加以分析探讨,这显然是有失偏颇的,乡村地作为客源输出地,将会加速农民对旅游的认知,有助于城市化程度的逐步提升。(3)旅游影响对乡村地区而言,是一个复合的影响系统,将对旅游地的社会、文化、经济等形成多元化的推动力,由此形成的城市化效应是一个各种要素兼顾并能保持协同发展的良性格局,而单纯的工业化催生的城市化现象显然达不到这种效果。简而言之,旅游引发的城市化能够对其他产业形成的城市化发挥补充、提高和优化的作用。

(二)旅游影响下的乡村城市化动力构成

城镇的发展基于两种动力,一种是向心集聚的力量,另一种是离心扩散的力量。一般说来,城市发展的向心过程和离心过程贯穿于城市化的全过程,但是城市发展的初、中期以向心集聚的力量为主,中后期则以离心扩散的力量为主。自1990年代以来,城市化出现了新的趋势,即多元城市化动力替代以往一元或二元城市化动力。在乡村旅游开发由政府主导向市场主导的转变过程中,其中的形成机理愈发复杂,多元化和多层次性特点日趋明显。

1旅游消费观念的异化是乡村城市化的基础动力。旅游业和经济发展水平、国民可支配收入水平、生活方式的转变等因素休戚相关。闲暇时间、非必要性开支和旅游动力是产生旅游意愿的三个条件。旅游活动的初期形态多是以观光游览为主,之后开始向休闲、度假、体验、健身等方向转变。当城市旅游、知名景点景区成为旅游者旅游行为的普遍载体之后,旅游消费观念的转变促使旅游者关注新的旅游形式,乡村旅游迎合了这一市场需求,其独特性优势开始成为旅游业的新生力量,研究旅游引发的乡村城市化问题不能忽视这一前提条件。

2文化生态的异质性是乡村城市化的原发动力。旅游作为城市化的一种动力,既可以在城市化中后期发生作用,使城市经济转型或城市功能多元化,也可以作为城市化的原动力,使城市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使其发生质的飞跃[22J。旅游对乡村城市化的初始动力是乡村文化生态的异质性优势。乡村聚落景观的独特性、乡村消费文化的生态性、乡村自然和人文环境的本真性等优势已然成为吸引外来游客的重要引力,由之形成了旅游流的集聚,带动了乡村旅游目的地相关城市功能要素的聚集与完善。

3政策效应和开发成本是乡村城市化的诱导动力。自1992年以来,国家旅游局每年推出特定的旅游主题。其中,1995年的“民俗风情游”、1998年的“华夏城乡游”、2002年的“中国民间艺术游”、2006年的“中国乡村游”、2007年的“中国和谐城乡游”都对(中国整理)乡村旅游的发展发挥了直接的推动作用,结合近一段时期“扩内需、保增长”的经济发展要求,各地纷纷通过发放旅游消费券等形式加大对乡村旅游的宣传和推广。在政策效应和市场机制的层层推进下,乡村旅游呈现出迅猛的发展势头。比较而言,乡村旅游具有很强的开发优势,在规划要素、土地成本、劳动力、相关政策等方面容易获得额外的“关照”,开发成本的经济性也对乡村城市化产生了积极作用。

4乡村经济文化发展需要是城市化发展的根本动力。在乡村城市化发展的动力因素中,旅游是推动城市化发展的特殊因素。乡村地区为加快旅游开发而衍生出多种产业要素,这为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有效转移创设了新环境,相比较于进城务工等异地转移方式,乡村旅游对剩余劳动力的安置既是一种高效的就地转移,同时也是相对于农业生产周期的错峰式转移。农业人口向非农人口转移的结果是,以旅游业为载体的城市化现象开始成为当地经济发展的重要特征。乡村旅游的发展可以将现代服务业和现代管理的理念引入农村,有利于增强农民的主人翁意识,促进乡村的民主管理。同时,当传统的以工业化为主导的城市化驱动模式面临发展中的瓶颈时,旅游将成为乡村产业结构调整与产业水平提升的优势产业。

由旅游消费观念的转变、乡村文化生态的特征、乡村旅游的开发特点以及政策导向和基于乡村自身经济发展的需要四方面共同构成了乡村城市化的动力机制,彼此相互作用,形成了基于旅游影响的乡村城市

四、乡村旅游地的城市化效应及程度界定

乡村旅游以各种类型的乡村为背景,以能够吸引旅游者的旅游吸引物为载体,以满足旅游者观光、休闲、度假、健身、学习等各种旅游需求为目的的旅游活动。乡村性作为乡村旅游吸引物的主要特性,是界定乡村旅游的关键,也是研究旅游影响下乡村城市化的前提条件。

(一)乡村旅游地城市化的表现

旅游引发的乡村城市化主要表现在因旅游开发而引起的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农业人口向城镇人口转变、农村居民点形式向城镇居民点形式转化以及由此引发的乡村聚落生态变迁的动态过程。旅游开发给乡村城市化带来了三方面的变化,一是乡村人口由原来分散的农村居民点逐步向不同程度上相对集中的各类城镇集结,乡村空间格局发生显著改变。二是乡村地区土地利用方式发生转变,产业结构发生明显转变,旅游资源和项目的开发在吸引大量旅游者的同时,外来的定居人口也逐渐增多,城镇化程度不断得到加强。三是乡村聚落景观发生明显变化,各种旅游接待设施的建造与完善,在优化旅游服务环境的同时,也带来了乡村景观人工化、异域化、旅游地风格主题化和商业化等现象的加剧。

(二)乡村城市化效应的程度界定

旅游业“食、住、行、游、购、娱”的六大产业要素,在乡村旅游发展中同样有明确的体现,这种消费网络结构的形成是乡村城市化的重要推动力量。根据乡村旅游引发的城市化程度的不同,可以分为适度城市化、过度城市化和滞后城市化三种类型。适度城市化能有效促进乡村地区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全面和协调发展,过度城市化和滞后城市化都会对乡村地区的发展带来负面影响。对城市化程度的分析正是在这三种情况下寻求平衡。

(三)旅游开发引致的乡村城市化效应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