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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金融危机及气候能源双重压力持续影响的背景下,全球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面临着严重威胁,而以“低能耗、低排放、低污染”为特征的低碳经济发展模式,正成为当前各国应对危机战略的不二选择。低碳经济发展模式必将成为推动我国能源技术创新、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协调经济可持续发展与保护全球气候关系的核心战略选择。
一、主要发达国家的低碳税收政策分析
从发达国家促进经济低碳化的经验看,大多是在坚持宏观税负基本稳定及税收中性原则的基础上,通过实施正向激励或负向约束的税收政策,使企业及社会的利益或成本趋于一致。
(一)碳税或类似税收政策
1.碳税。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利用,20世纪90年代期间,芬兰在全球首开先河,根据含碳量对所有矿物燃料计征碳税,取得了二氧化碳排放总量下降7%(1990年~1998年)的良好效果。其后,瑞典、丹麦、荷兰、挪威、瑞典等北欧诸国纷纷参照芬兰模式相继开征碳税,并以碳税收入对国家降低所得税税率形成有力支撑。
2.温室气体排放税。当前,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发达国家已经开始实施控制和减少二氧化碳排放量的税收制度。根据《美国清洁能源安全法案》,美国将于2012年~2050年期间全力减排温室气体,其碳排放总量减排目标为:以2005年为基数,2020年实现减排25%,2050年实现减排85%。同时,美国制定了温室气体纳税标准,规定从2012年开始,其国内电力生产商必须为排放温室气体纳税(见表1),而二氧化碳年排放量超过25000百万吨的生产企业也将比照电力生产商纳税。2012年,该法案对全美温室气体排放量的覆盖面将达到72%,2015年,覆盖面将扩至78%,至2020年覆盖面扩至86%。
3.气候变化税(CCL)。2001年4月1日,英国开始根据能源品种按差异化税率征收气候变化税。根据2009年5月英国拟定的减排计划及《气候变化法案》,其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减排目标为:在1990年的基础上,2022年至少实现减排34%。同时,为了鼓励能源密集型产业积极从事技术研发及升级,政府可与企业签订协议,约定如企业达到预先定立的温室气体减排目标,政府则减征企业所应纳气候变化税税额的80%。气候变化税收入用于成立碳基金,资助企业和政府部门从事减排活动、低碳技术开发,并补贴企业交纳员工保险或研发、购买节能减排技术或设备。
4.能源消费税。除征收气候变化税之外,为引导终端的高碳消费企业完成节能减排目标,英国于2001年开征能源消费税,并将该项税收收入用于发起设立节能基金。企业只有在完成其与政府所签订的节能及减排目标后,方可获得20%的税收减免。节能基金主要用于政府对高碳企业自行投资研发节能减排技术项目给予低成本融资支持,以及对高碳企业采购节能减排设备或引入先进生产技术提供补贴,积极引导企业实施产业技术升级。
5.生态税。自1999年以来,德国选择以生态税来撬动低碳经济的发展杠杆,将油、气、电等作为征税对象,开始实施分阶段征税,并以该项税收收入用于补贴社会保险费支出,下调保费费率,改善社会福利。
(二)税收减免或返还优惠政策
为了加快高碳产业向低碳发展模式的转移,西方发达国家大多实施税收减免或返还优惠政策,促使企业加大技术研发力度,降低碳排放的增速和规模。如,对消费者购买使用节能型汽车与设备、新建节能建筑等行为实施减税;对企业投资研发节能技术及开发新能源等行为执行所得税减免或优惠等。
二、我国发展低碳经济的约束及现行税收政策
(一)面临的约束
1.发展阶段约束。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和城镇化加速发展阶段,国民经济支柱产业主要为高能耗工业部门(能耗占比约50%)的客观现实,导致了我国在未来相当长时期内仍将持续以高消耗和高排放发展模式。
2.资源禀赋约束。我国资源禀赋为典型的“富煤、贫油、少气”特征。根据从2005年~2011年能源消费结构统计数据,我国能源消费结构仍然以煤炭为主,显然短期内难以实现由高碳生产方式和产业向低碳技术、产业、区域等领域的调整。
3.能源技术约束。从近年的发展情况看,发展中国家向发达国家引进或受让先进技术仍要承担巨额资金成本和苛刻知识产权转让条件,难以真正实现大规模的低碳技术改造和产业转型升级,降低自身经济发展对化石能源的依赖。
(二)现行税制政策
1.税种协调配合不够。一是增值税税收优惠范围过窄,仅有少量产品能享受即征即退或先征后退的增值税税收优惠,不利于鼓励高能耗企业节能减排。二是资源税征税方式、计税依据及收入分配不尽合理,变相鼓励企业对资源的过度开采、积压和浪费。三是消费税征收导向作用不强,对于消费者购买和利用低碳产品未实行差别税率。
2.税收优惠形式单一。政府对企业从事低碳科技开发投入、新能源及新产品试制参与度不高,投资成本及风险几乎全部由企业承担,企业所得税优惠明显滞后,不利于产业升级。
三、路径选择
(一)开征发展低碳经济的新税种
1.适时推出碳税。借鉴芬兰等国经验,根据含碳比例设置差别税率,对燃煤和石油下游的汽油、航空燃油、天然气等化石燃料产品征税,加大高碳密度产业的税负成本,引导企业改进耗能技术,实现减少化石燃料消耗和二氧化碳排放,逐步实现低碳能源对高碳能源的替代。
2.择机开征气候变化税及能源消费税。借鉴英国经验,以气候变化税及能源消费税等税收杠杆工具,抬高高碳产业的经营成本,并设立减排目标,以税收减免或补贴等优惠措施,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和设备升级,降低碳排放,逐步实现低碳模式发展。
3.适时开征环境保护税。借鉴发达国家环境保护税征税经验,将对环境有危害的产品、行为及可开发利用的自然资源纳入征收范围,合理设置税种及税基,逐步扩大征税范围,进而实现从源头上控制环境污染的目的。
(二)逐步调整和完善低碳税收政策
1.支持低碳技术创新。充分发挥所得税的调节作用,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低碳技术创新给予大力扶持。对企业开发应用水电、风电、太阳能和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以及进行低碳技术投资、研发、设备购置等项目,实行税收减免,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升级;对企业从事低碳产品生产或服务技术转让、培训、咨询等所取得的收入,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
2.调整非清洁或不可再生能源税负水平。依据增值税的中性特点,采取有增有减的税收政策,提高煤炭、天然气、石油、火电等增值税税率,促进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适当降低风电、水电、核电等可再生清洁能源的增值税税率,体现对清洁能源的扶持,规范税收运行机制。
[关键词]“十五”时期;通货紧缩;中国;税收政策
我国在“九五”时期,经济出现了波动性的变化。“九五”初期,我们抑制了较高的通货膨胀,成功地实现了经济的“软着陆”,创造了中国经济的奇迹。可是从1997年下半年开始,由于受亚洲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国出现了前所未有的通货紧缩的趋势,一直到2000年经济才开始出现“拐点”或转机。但是2001年经济增长又出现减缓的趋势。认真分析和判断我国“十五”计划时期宏观经济的走势,相机地采取积极的政策进行必要的调控是十分必要的。
一、我国从1998年开始,实行扩张性的财政政策。主要是针对当时出现的通货紧缩的趋势而采取的积极对策。通货紧缩的主要表现是:投资不振,消费低迷,出口趋紧,物价下降,失业增加,经济增长下滑。到1999年底,我国社会商品零售价格数已连续27个月负增长,消费品价格指数连续21个月负增长,生产资料价格指数连续45个月负增长;绝大部分商品供过于求,库存积压大量增加,企业的生产能力利用率下降;银行信贷趋于紧缩存贷差急剧扩大;经济增长减缓,就业形势严峻。我国处于前所未有的通货紧缩趋势的巨大压力之中。
产生这次通货紧缩趋势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国际方面的原因,也有国内方面的原因。国际方面的原因主要是受亚洲金融危机的影响。而国内方面的原因是复杂的,是我国多年来经济生活中多种矛盾和问题积累的结果。这些矛盾和问题主要是:经济结构严重失衡,包括产业结构、地区结构、产品结构、城乡结构、分配结构等等;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缓慢,特别是农民增收更加困难,货币购买力严重不足;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消费者对预期收入信心不足,使得人们的即期消费动机减弱,而预期消费动机明显增强;消费环境不好,包括政策环境不适应,生活环境不配套,信贷环境不宽松,市场秩序不规范,信用严重缺失等等。
由于这些因素目前没有完全消失,问题尚未完全解决,况且解决这些问题还要有一个过程,因此,通货紧缩的阴影将继续存在,在几年之内,它都会成为制约中国经济发展的新的瓶颈,是中国经济发展面临的一个新的主要矛盾,扩大和培育内需是“十五”计划时期以至今后长期的任务,积极的财政政策淡出还需要几年的时间。
从目前的中国宏观经济形势来分析:2001年经济增长了7.3%,比上年下降了近1个百分点。国有企业在基本实现三年脱困目标之后,脱困的成本和代价尚未消化,又出现效益回落,利润增幅持续下滑,部分企业脱困后又返困,亏损企业亏损额上升。国有单位的投资依靠国债支持继续上升与非国有单位投资乏力形成反差,表明了除政府国债投资外,各类市场主体的投资机制依然乏力不振。资本收益率下降带来要素闲置与投资需求减缓,上市公司业绩普遍下滑反映了这一趋势。通货紧缩的基础就是社会普遍趋向于以“货”求“币”。当前居民储蓄的持续升温和银行大量存差的出现,说明了采取措施避免资本闲置与投资需求减缓非常必要。物价低速回升转为全面回落,2001年零售物价下降0.8%,工业生产资料出厂价下降1.2%,生活资料出厂价下降1.5%;2002年春节“黄金周”期间重点城市部分商业企业商品销售收入同比增长仅为1.4%,这比2001年同比增长50%以上的水平低得多。2002年头两个月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累计比2001年同期下降0.5%,整个一季度的价格指数比2001年同期都有所下降。
中国目前面临着严峻的就业形势。2000年城镇单位从业人员11613万,比上年减少518万人。根据国家统计局的统计,2001年第三季度城镇单位从业人员11367.6万人,比上年同期减少484.9万人,比上年末减少245万人,劳动力的供给远远大于劳动力的需求。更为严重的是,目前严峻的就业形势并不会在短期内得到缓解,而将会持续一个相当长的时期,解决失业问题是一个长期而艰难的问题。就业是消费需求扩张的根本物质基础,扩大就业是扩大内需的第一支点,直接影响到供求之间矛盾的变化,影响到国民收入分配的构成。因此,我们必须关注就业岗位增长持续放慢容易导致的需求增长趋势的逆转。
纵观世界经济,从1998年开始,全球性的通货紧缩的趋势逐步显现,各种能源产品与非能源产品的价格普遍下降。当前,国际市场价格仍在持续走低。世界经济放缓对我国的根本影响是国际市场的需求紧缩和与之相随的价格紧缩。我国1997~1999年的价格连续负增长和当时国际市场上的价格低迷有直接关系。目前,国际市场价格已经疲态尽显,国际石油的价格仅为1年前的一半。所以,我们必须密切关注价格紧缩对资产价格的负面影响,对企业负债水平的影响。
分析中国与世界经济的形势,可以看出许多企业支付能力下降,大量生产能力过剩,多数国有企业债务缠身,无力投资;国内民营企业因各种原因而使投资热情呈现出减退的趋势,外商直接投资增长速度曾一度出现下滑。从今后一段时期来看,城乡居民的消费支出出现大幅度增长的可能性不大。这些不利于有效需求扩张的因素,进一步说明结构性生产过剩和有效需求不足必然共同发生作用,其结果必然是在“十五”计划时期,通货紧缩趋势将是宏观经济的主要矛盾。
二、税收是国家调控经济的重要手段。根据宏观经济形势的“冷”和“热”的变化,相机调整税收政策是税收作为宏观调控杠杆的题中应有之意,也有其充分的理论依据。税收政策已经针对我国的通货紧缩做出了积极的和相应的调整,并且已起到了十分明显的作用。
——鼓励扩大国内投资。通过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已成为广泛的共识,我国政府从1998年开始,实施了一系列积极的财政政策,包括增加国债发行,扩大财政支出,但是这些措施还不能达到足以拉动社会投资的目的,难以全面启动经济。因此,必须通过税收政策的调整来体现国家对社会投资的支持与鼓励。1999年,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提出了《关于当前经济形势和对策建议》,其中提出:从1999年7月1日起,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减半征收,2000年暂停征收。从1999年7月1日起,各类企业用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国产设备投资,按40%的比例抵免企业所得税。这是一项含金量很高的政策,有力地推动了社会的投资。此外,为了激发房地产业对经济增长的推动力,盘活大量空置房屋所造成的沉淀资金,从1999年8月起对涉及房地产的营业税、契税和土地增值税等给予了一定的减免;为鼓励、促进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就增值税、营业税、进出口税收、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以及科研机构转制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鼓励扩大进出口。为了增加出口,我国加大了实行出口退税政策的力度。1998年以来,出口商品综合退税率由12.5%提高到15%.为了鼓励必要的进口和扩大出口,一方面于1999年初再次降低了部分进口产品的关税税率,并以适当的税收优惠鼓励引进先进技术、设备和国外投资;另一方面,采取多种退税形式退税,以促进国内产品的出口。在促进外贸出口回升的过程中起到了重要作用。
——鼓励扩大利用外资。为了鼓励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促进中国中西部地区的发展,从1999年7月开始,将过去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从事能源、交通、港口建设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规定,扩大到全国各地区执行。使我国实际利用外资金额不断增加。
——鼓励居民消费,缩小收入差距。对存款利息收入恢复开征个人所得税。开征利息税有利于调节个人收入差距,适当激活存款,刺激消费,引导消费的合理流向。有关资料表明,对利息收入恢复开征个人所得税以来,居民消费出现了活跃的势头。
几年来税收收入的持续高速增长,为中央财力的增加和积极财政政策的实施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九五”期间税收年均增长15%,年增加税收1200亿元。充分显示了税务机关税收征管水平和能力的不断提高。
从几年来的经济实践来看,这些税收政策的调整,对拉动投资、消费和出口需求的作用日益显现,税收作为应对通货紧缩趋势的强有力的政策手段,正在发挥越来越重要的宏观调控的作用。
三、根据以上分析和判断,“十五”计划期间,通货紧缩趋势将是宏观经济的主要特色。因此,我们必须采取更加积极的对策。特别是税收政策还要相机进行必要的调整,这是缓解中国通货紧缩趋势的重要途径。
税收政策的相机调整,要在这几年微调的基础上有实质性的动作。从税收总量来说,要通过税收政策的调整适度进行减税,培育企业和个人投资和消费的基础,推动或拉动失衡的经济,使其生成内在稳定发展的动力,走上良性循环的轨道。
减税是缓解通货紧缩趋势的一条途径。2000年以来,世界上有许多国家,尤其是一些经济发达的国家都纷纷采取了减税的财政政策,以应对全球性的通货紧缩的趋势。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要进一步对外开放,国内经济与世界经济的联系日益密切,目前,世界性的减税趋势对中国吸引外资、国内资金外流都可能产生重要的影响,同时也进一步加剧了中国税收政策选择上的挑战。
从总体评价中国企业的税费负担,毫无疑问,负担过重是社会广泛的共识。“费改税”已进行了几年,难度很大,还要有一个过程,在收费制度改革没有完全到位之前,税收总量如果不是合理地减少,而是在不断增加,远远超过GDP的增长,实际上是增加了企业与居民的税收负担,与培育和扩大内需是矛盾的。
税收政策的相机调整,可以是有增有减,但是,总体上应该是减税额度大于增税的额度,其结果体现为净减税。
1.增值税要及时转型。1994年的税制改革,增值税是我国的主体税种,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对企业购进固定资产中所含税金不予抵扣。其目的是为了保持财政收入的稳定,防止财政收入的下滑。同时也是为了抑制当时过热的投资膨胀行为,对经济过热有紧缩效应。应该说,生产型增值税确实发挥了这样的作用。但是从1998年以来,社会投资不振,需要从政策上鼓励投资,显然,生产型增值税是有悖于这种宏观经济背景的,应及时实现增值税的转型。而且,目前从各方面来分析,已具备了转型的条件,时机也是最好的,应通过增值税的转型,从根本上解决对投资征税过重的问题。
2.通过统一合并内外资企业所得税降低企业所得税负担,促进企业生成扩大积累和自主投资的机制与基础,使企业有持续的扩大再生产的积累能力。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的设计,可采用25%左右的比例税率,比现行的企业所得税和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的税率要低。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计税标准的有关内容和扣除范围要明确、规范、简便、易行,不断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法,要强化所得税的会计核算,明确企业所得税法的应税所得与财务会计所得之间的关系,使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法与国际惯例接轨。
3.减免农业税。目前,中国的二元结构的矛盾突出,13亿人口9亿农民。建国以来的经济发展,是在城乡隔离的状态下推进的。城市劳动生产率迅速提高,城市市场的产品大大超过了其自身的需要;而农民被禁闭在传统农业社会,生产方式落后,有效需求不足,城乡市场出现了明显的断裂。我国在工业化初期,农民通过工农业产品的“剪刀差”,为工业积累资金做出了巨大贡献。现在财政政策的目标应盯住通过城乡二元结构的变革促进经济的发展,这既是目前拉动内需的需要,也是经济长期发展的需要。人世以后,农民面临的困难会更多,为了提高农民的收入,增加农村市场的购买力,应考虑在2~3年内给农民减免农业税,给农民几年休养生息的时间,支持农民及时进行产业结构的调整,为今后农业的发展奠定良好的物质基础,这是当前解决中国“三农”问题和二元结构问题的重要环节。
4.进一步改革和完善个人所得税。通过改革与完善,使政策的着眼点放在提高广大工薪阶层的收入上,降低他们的税收负担,适当增加高收入者的税收负担,增强调节社会成员之间收入差距持续扩大的功能,进一步缩小收入差距,提高社会购买能力。现行税法规定的个人所得税每月扣除费用800元,是20年前的对外籍人员的标准,显然与今天的实际情况有很大的差别。近年来,增加个人支出的各项改革措施陆续出台,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价格也有很大的变化,这些都决定了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应该适当提高,使更多的中低收入阶层排除在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以外,以增加他们的收入。对中低收入阶层,最低边际税率还可适度降低;对高收入者通过调整应纳税所得额级距和税率适当增加其税收负担,以缓解社会分配不公的矛盾。
5.开征社会保障税,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保障制度。目前,在世界上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150多个国家和地区中,已有90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征了社会保障税或类似税种,社会保障税在不少国家已成为仅次于个人所得税的第二大税种,在一些国家甚至超过个人所得税而跃居第一位。社会保障制度是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市场机制发挥作用必要的制度保证。社会保障税是用于筹集社会保障体系所需资金的一种税收或税收形式的缴款。通过征收社会保障税,政府可以为社会保险制度筹集充足的资金,对老年人、失业者、疾病患者和其他低收入阶层提供生活和医疗保障。社会保障税在一个国家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中发挥着“安全阀”的作用。我国目前开征社会保障税,一方面可以弥补因其他税种的减税而导致的财政收入的减少;另一方面可以改变人们的消费预期,把预期消费转化为即期消费,引导消费者积极消费。我国虽然初步建立了社会保障体系的基本框架,但社会保险制度仍很不完善。开征社会保障税,已基本成为社会广泛共识,应尽快实施。
6.调整消费税、营业税的税目、税率,开征遗产税。消费税的征税范围,是对特殊的商品进行征税,有一部分是奢侈品和高档消费品。随着社会的发展,在当时是奢侈品和高档消费品的商品,现在未必再是奢侈品和高档消费品,而变成大众消费品;而现在成为奢侈品和高档消费品的商品,在当时又没有划在征税范围里,因此,对消费税的税目应进行有增有减的调整。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大都属于第三产业,税负要轻,体现鼓励发展的政策倾向。对娱乐业税目,税率明显偏高,应把其看成是一种大众的文化消费,税率应再调低一些。应尽快开征遗产税。我国居民收入差距不断扩大,不仅扭曲了消费行为,而且会引发社会不安定因素,因此,在加强个人所得税管理,征收利息所得税的同时,有必要加快开征遗产税的立法工作,尽快开征遗产税,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税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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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江苏加工贸易出口现状和出口退税政策情况分析
加工贸易出口相对于一般贸易的直接出口而言是一种间接出口,即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出口企业从境外进口料件,经加工生产后,将产品再出口国际市场的一种外贸出口方式。我省现行外贸出口享受退(免)税政策的外贸出口方式为加工贸易出口(包括来料加工贸易出口和进料加工贸易出口)、一般贸易出口、易货贸易、寄售代销贸易出口等,在各种外贸出口方式中,加工贸易出口和一般贸易出口方式占据主导地位,约占全部货物贸易出口的98%以上,以2007年省统计局网站数据为例,在全部外贸出口中加工贸易出口占64.08%,一般贸易出口占34.61%,我省的加工贸易出口比重高于全国加工贸易比重约10个百分点。国家近两年出口退税政策调整虽然主要针对一般贸易,但对加工贸易也有影响。
1、加工贸易出口在我省外贸出口中占据主导地位。江苏吸引外资多年来处于全国前列,大量外资又集中投向加工贸易,根据省统计局网站统计数据,多年来加工贸易发展一直快于一般贸易,近几年来,我省加工贸易出口比重基本保持在65%左右,一般贸易出口基本保持在34%左右。从2004年至2007年4年情况看起伏不大,加工贸易出口占全省外贸出口比重分别为65%、67%、66%、64.08%,大体占到外贸出口的三分之二,而一般贸易出口分别为34%、32%、33%、35%,约占全部外贸出口的三分之一。
2、加工贸易出口方式中又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为主。根据省统计局网站统计数据,从2004年至2007年,进料加工贸易占整个加工贸易的比重为82%、74%、73%、73.84%,大体占到加工贸易的近四分之三。而近三年进料加工贸易比重略有下降的主要原因还是国家出口退税政策的调整,退税率下调。由于进料加工实行免抵退税而来料加工贸易实行的是免税政策,受到的影响较小,一些加工企业将原来按进料加工方式的改为了来料加工贸易方式,以规避外贸成本上升,从而导致近几年进料加工贸易出口比重略有下降,但总体格局未变,来料加工贸易占加工贸易比重约四分之一左右。
3、加工贸易出口经营主体为外资企业。根据省统计局网站数据,在2007年外贸出口总值2036.72亿美元中,外资企业出口总值为1537.07亿美元,约占75.46%;国有企业出口175.8亿美元,约占8.63%;集体企业出口58.26亿美元,约占2.86%;私营企业出口265.09亿美元,约占13.01%。从中可以看到,我省外贸出口总值的75%为外资企业,而外资企业主要从事加工贸易,加工生产大量贴牌产品,一方面享受我国出口退(免)税政策,另一方面又纳入我国进出口统计范围,而加工出口的是其他国家的品牌产品,这也是形成贸易顺差的最重要因素。由于外资企业进出口需求不受国内市场影响,而更多的取决于国际市场,从而导致我国对外贸进出口的宏观调控难以施加影响,产生调控失效或缺位现象。所谓的“中国制造”其中很大一块是跨国公司在中国制造他们需要的产品。
4、加工贸易主要集中在我省苏南发达地区,产品种类也相对集中。从有关统计数据看,我省苏州、无锡、南京等市开展加工贸易出口比重较大。其中苏州占73%、无锡为10%、南京为8%,三市的比重约占全省加工贸易出口总额的90%以上。从采用料件看,三市的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占出口额的比重高达近80%,增值额20%剔除加工费实际使用国产料件的比重很低。从加工贸易出口产品种类看,主要为自动数据处理类产品、液晶装置和光学仪器以及IT产品的部件、配件等,以上三大类产品分别占加工贸易产品出口的22%、13%和10%,基本以散件进口、组装出口、全进全出的贴牌产品。
5、现行加工贸易出口的税收政策与一般贸易出口税收政策原本并无多大出入。但由于近几年国家较大范围调整出口退税和加工贸易出口税收政策,对东部沿海省市实行保证金空转改为实转等,并多次下调出口退税率,从而导致两种外贸出口方式税收负担发生改变,但总体上加工贸易出口退税政策还是优于一般贸易出口,主要问题在于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实行免税政策,出口时按进口料件金额乘以出口货物的征退税率之差部分准予从应纳税额中扣除,而一般贸易出口则没有相应的优惠政策,在连续数次较大范围下调出口退税率以后,出口退税平均退税率已从15%下降至10%左右,征退税率之差突显,大约占到已征税款的近三分之一,两种不同贸易出口方式税收负担差异明显,为出口企业选择不同贸易方式出口提供了机会,且加工贸易占得税收支出方面的优势。
6、加工贸易中深加工结转的税收政策不一致。一直以来,国家对加工贸易中深加工结转业务的国内环节的流转税政策未加以明确规定,造成各地在征税还是免税上存在两种不同的处理办法:一种是按一般贸易出口相关规定实行退(免)税管理,即道道结转,道道征税;另一种是按加工贸易相关规定进行退(免)税管理,道道结转,道道免税。我省目前也存在两种处理方式,一是结转料件开具出口发票,如本企业加工后再结转下游企业继续加工,本企业免税,如下游企业加工后直接出口,则按不同贸易方式处理,如系来料加工复出口实行免税,如系进料加工复出口则实行免抵退税;二是结转料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本企业加工后再结转下游企业继续加工,本企业征税。如下游企业加工后直接出口,按现行加工贸易来料加工复出口实行免税,进料加工复出口则实行免抵退税。在具体执行中,全省95%左右的深加工结转采取免税方式。
7、加工贸易形成的贸易顺差是全部贸易顺差的主要来源。根据国家统计局网站统计数据看,2005年全国贸易顺差为1020亿美元,其中加工贸易形成的顺差为1425亿美元;2006年贸易顺差为1775亿美元,其中加工贸易形成的顺差为1889亿美元;2007年贸易顺差为2622亿美元,其中加工贸易顺差为2492.6亿美元。如果不是外贸进口逆差的抵消,贸易顺差的总额还将扩大。而江苏加工贸易比重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十个百分点,近几年加工贸易形成的贸易顺差占全部贸易顺差的80%以上。
二、对现行加工贸易出口税收政策的改革思考
现行加工贸易出口税收政策优于一般贸易出口税收政策,造成不同贸易方式出口的税收负担产生差异,从而导致加工贸易比重过高,外贸结构不合理,还引发贸易顺差增长过快,出口商品比重失调等问题。加工贸易税收政策调整必须走出过去盲目“招商引资”怪圈向“选商择资”转变,税收政策扶持更多的要鼓励跨国公司将高技术含量的研发、生产等环节向我国转移,要从简单组装到复杂组装到零部件制造再到零部件研发到最终产品研发直到自有品牌产品研发、设计生产。加工贸易的发展方向是加快从贴牌加工(OEM)到委托设计生产(ODM)到自有品牌营销(OBM),税收政策导向上应逐步取消对一般性制造业特别是“两高一资”(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的加工贸易出口退税,使加工贸易出口规模逐步下降,结构不断优化。
1、必须进一步规范加工贸易出口税收政策,使加工贸易出口税收政策与一般贸易出口税收政策基本一致。这也是控制加工贸易顺差扩大的关键所在。在当前出口退税率下调较多造成征退税率不一致,产生征退税率之差问题,可以对加工贸易使用免税进口料件部分也按征退税率之差征税,就是不予计算进口料件部分的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这样可使两种不同外贸出口方式的税收负担基本一致,从而逐步扭转加工贸易发展过快的势头,推动一般贸易与加工贸易的协调发展。
2、尽快统一加工贸易中来料加工与进料加工贸易出口的税收政策。由于现行加工贸易税收政策中来料加工实行免税政策,而进料加工则实行免抵退税,在征退税率基本一致情况下原本税负差别不大,在近几年连续较大范围下调出口退税率之后,拉大了征退税之差额,带来税收负担明显不一致问题。建议适时取消来料加工免税政策,统一实行免抵退税政策,使加工贸易两种不同加工出口方式税收政策和税收负担基本一致,而且与一般贸易生产企业出口的免抵退税政策和负担也趋于一致。
3、尽早明确深加工结转税收政策。由于国家对深加工结转税收政策不明确,造成各地在税收管理上的不一致,也不利于增值税链条的完整性,随着深加工结转业务的不断扩大,结转环节的增多,这一问题应当引起高度重视。特别是转厂加工的上下游企业,都在我国境内,此种深加工结转完全符合增值税“境内销售货物行为”的定义,应当按内销征税。同时,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规定,在结转时可以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下游企业据此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抵扣,深加工结转的复出口货物,按一般贸易规定给予全额退(免)税,这样就保持了增值税征退税的衔接和链条的完整性。
中国自证券投资基金开始试点以来,已经在基金业实施了一些税收优惠,如投资者买卖基金暂免征印花税、基金分红收入暂免征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等。这些措施对引导储蓄资金流向基金市场、优化金融结构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在当前的市场环境下,中国的基金税收政策还有很大的改进空间。
基本特点
在基金运作中,税收优惠政策具体涉及到所得税、营业税和印花税等多个方面。
在所得税方面,相似于很多国家,为了避免造成重复征税现象,我国对基金也不征收所得税,而对投资者获得的收益征收所得税。
在营业税方面,《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55号)》(以下简称《通知》)指出:1.以发行基金方式募集资金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2.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在2000年底以前暂免征收营业税。3.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买卖基金的差价收入征收营业税。个人和非金融机构买卖基金单位的差价收入不征收营业税。2001年又专门下发通知,将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的优惠延长至2003年,反映了国家对基金行业发展的支持。
在印花税方面,通常认为征收一定的交易印花税会抑制频繁交易,但实际上股票交易印花税的调整对股票市场的影响是短期的,股市持续非理性上涨时,交易印花税并不能有效地抑制投机。
因此,尽管《通知》将印花税税率降至0.4%,双向税率调至0.8%,但是实际税率仍旧偏高,使基金的投资操作面临较大的成本压力。另外,对于投资者买卖基金份额时是否需要征收印花税也值得探讨,《通知》和后来的补充条例规定了税收暂免至2001年12月31日。
另外,2002年国家下发了《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明确了对开放式基金的四个优惠措施:1.对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在2003年底前暂免征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2.对个人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取得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3.对基金取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发行债券的企业和银行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对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4.对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暂不征收印花税。
一些缺陷
总的说来,为了扶持基金行业的发展,中国的税收政策对基金行业提供了一定的优惠,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税收优惠规则制定过于笼统和宽泛,对特定领域的引导性不强,特别是没有着眼于建立基金市场发展的稳定资金补充渠道这个大的方向,因而对特定资金引入的作用不明显。
具体来说,中国对社保基金、养老基金、企业年金等特定的资金缺乏明确的免税优惠,无法像美国等成熟市场上的个人退休投资基金或者教育储蓄投资基金那样投入于投资基金领域。
其次,税收政策的制定和执行都不规范,征税规则的解读不明确,优惠措施的更改不正规,各个地方执行的尺度不一致。在行业逐渐走向成熟时,税收会成为基金运作中的一项重要成本,系统规范、符合国际惯例并且相对稳定的征税规则是保证行业健康发展的基础。
再次,随着中国基金创新的加快,相应的税收政策往往难以及时跟上基金创新的进程,往往是在基金创新产品推出一两年后才出台相应的税收政策。税收政策的滞后性使得新产品在一开始面世时就面临税收上的不确定性。
最后,因为缺乏对私募基金的清晰监管框架,使得当前私募基金基本上在税收体制覆盖之外运作,显然会形成税收的流失。
完善基金税收制度的建议
一是合理界定中国基金税收政策的基本原则。要参照成熟市场基金税收政策的经验,制定我国基金行业合理的税收范围和比率,在金融市场开放环境下,不能以过高的税率阻碍自身发展,降低与外资基金的竞争力。
在征税环节和程序上,做到“使基金投资者通过基金形式买卖证券的实际税负不高于投资者直接投资于证券的税负”,以公允的税收水平提高行业竞争力。
二是要通过清晰的税收优惠政策,为基金市场形成稳定的资金补充渠道,也为投资者提供稳定的投资渠道。例如,对于社会保障资金、企业年金、个人退休投资计划等要制定清晰的免税政策。
三是在所得税方面,按照虚拟法人理论基础,避免重复课税,在纳税环节的选择上建议采用代扣制,实行源头控制;营业税方面,当前税率过高,可适当降低;对资本利得的征税应当加以研究,对长期和短期资本利得或资本亏损区别对待。
四是着手研究私募基金合法化的问题。
五是作为基金管理公司,应该重视税收在基金运作中的调节作用,关注其对成本和收益的影响。从目前的发展趋势看,税收会成为基金运作中的重要影响因素之一。
随着竞争的日趋激烈,一方面管理公司可以研究税收政策,采取合理方法降低税收成本,提高税收效率,另一方面也可以利用征税规则在某些领域的优惠而进行产品创新,以税收的减免作为吸引投资者的一种手段。
(作者系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专家委员会委员)
相关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55号)》关于所得税指出:
1.对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个人投资者买卖基金单位获得的差价收入,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企业投资者买卖基金单位获得的差价收入,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以及企业债券的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和发行债券的企业在向基金派发股息、红利、利息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基金向个人投资者分配股息、红利、利息时,不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0世纪90年代以来,发达国家尤其是经济合作与组织(OECD)成员国,广泛利用诸如税收、收费、排污权交易、押金等经济政策来保护环境。而经济政策的最新发展趋势就是利用财税政策作为解决环境问题的突破口。就财税政策角度而言,解决环境问题,实现可持续发展,必须建立和健全环境税,进而使整个税制体现环保要求。
一、西方环境保护税收政策的主要和特点
环境税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一种重要手段,其经济思想主要来源于庇古税。从国外环境税的具体来看,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1.20世纪70年代到80年代初。这个时期环境税主要体现为补偿成本的收费。其产生主要是基于“污染者负担”的原则,要求排污者承担监控排污行为的成本,种类主要包括用户费、特定用途收费等,尚不属典型的环境税,只能说是环境税的雏形。2.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中期。这个时期的环境税种类日益增多,如排污税、产品税、能源税、二氧化碳税和二氧化硫税等纷纷出现。功能上综合考虑了引导和财政功能。3.20世纪90年代中期至今。这个时期是环境税迅速发展的时期,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各国纷纷推行利于环保的财政、税收政策,许多国家还进行了综合的环境税制改革。总体来说,世界各国开征环境税愈加普遍,环境税费一体化进程也在不断加快,但由于各国国情、经济发展水平、面临的环境问题不同,环境保护政策以及反映环境管理思路的具体税费结构存在很大差别,开征的具体税种、开征五花八门。下面对几个较有代表性的国家进行简单介绍。
(一)美国
1971年,美国国会引入一个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对向环境排放硫化物征税的议案,并在1987年建议对一氧化硫和一氧化氮的排放征税。自此以后,美国政府逐步把税收手段引进环保领域,至今已形成了一套相对完善的环境税收制度,主要有对损害臭氧的化学品征收的消费税、汽油税、与汽车使用相关的税收和费用(如卡车、拖车消费税,轮胎税等)、开采税、固体废弃物处理税(费)、二氧化硫税、环境收入税等,还有较多的环境税收优惠政策。从征收管理看,美国对环境税的征收管理非常严格。它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缴入财政部,财政部将其分别纳入普通基金预算和信托基金,后者再转入下设的超级基金。由于征管部门集中,征管手段化水平高,因此,在美国,拖欠、逃漏环境税的现象很少,环境税征收额呈逐年上升趋势。该国环境税以重点突出、制度配套的特点在环境保护方面发挥了不可忽视的作用。
(二)荷兰
荷兰在世界上以环境优美著称,是OECD国家中环境税开征较早的一个国家。荷兰环境税大都属于特定目的的税收,特点是以小税种为主,各种环境税的税率规定得十分明确和详细,税种繁多并且深入到国民生活的方方面面。随着荷兰环境税制的完善和迅猛发展,环境税收收入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不断加大,从1996年的1.22%已上升到2004年的14%,占GDP的3.5%.同时。荷兰环境税大都是专门目的税,所以其税收收入大都作为专用基金,专款专用,全部用于环境保护方面的开支。另外,荷兰在制定环境税时充分考虑到对同一种产品的不同消费行为征税将对环境产生不同的,因而大都对影响环境不大的行为作出一些减免税的规定,较好地发挥了保护环境的功能。荷兰特别为环境保护目的而设计的税种主要包括:燃料税、能源调节税、铀税、水污染税、地下水税、废物税、垃圾税、噪音税、超额粪便税、狗税等。从实践看,该国基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征收目的和条件方面的不同,在环境税的征收管理上赋予了地方政府很大的灵活性,并充分协调了税务部门和各环境、资源部门的配合,保证了荷兰环境税征收的高效率。
(三)波兰
作为同我国一样处于转型时期的发展家。波兰从1970年开始设立环境税与资源税,当时的目的是为了激励污染者调整其行为。但由于开始时税率较低,特别是一直处于计划经济体制下,生产、消费对价格信号的反应都很微弱,环境税并不能通过价格机制有效地发挥作用,更多的是发挥了为环境投资和污染削减项目筹集资金的作用。其后,在1989年、1990年和1992年,又对环境税进行了改革,税率水平得到较大提高,征收系统也得到了加强。波兰主要依靠一套环境标准与环境税、()资源税相结合的混合系统来处理环境问题。一大特点在于其污染税与(自然)资源税征收的广泛性。,该国对几百种污染物征收污染税,最主要的是针对三类污染物:SO2、NOx和含盐的采煤用水。税率根据污染物有害性的大小制定,并按一定比例适时调增,同时参照已有污染物税率水平确定新的污染物税率。波兰环境税的主要污染税税率一直较高,如作为其最主要收入来源的二氧化硫税,从1991年以来,一直在70美元/吨SO2以上,这个税率与OECD大部分国家相比也是较高的。除了征收的广泛性外,另一大特点是通过特别环境基金将税收收入返还和市政当局的专款专用制度,且该制度的落实被认为是环境投资开支有大幅度增长的主要原因。波兰有三个层次的环境基金:国家环境保护基金和水资源管理基金(即国家基金),49个地区环境基金,2400多个市政环境基金。污染税、水抽取费、废物处理费、树木砍伐税、地质费等收入在不同层级的基金间均有明确的预算划分。
二、我国环境保护税收政策的不足
我国目前的税收体系中,一般只有资源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被认为是环境税,但设计初衷大都不是为了环境管理。可以说,我国的税制体系中还没有一个专门用于环境管理的税种,其他税收政策制定时的环境保护意识也较淡薄。
(一)缺少针对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或产品课征的专门性税种,即真正意义上的环境保护税
如国外普遍开征的汽车燃料税、能源税、噪音税等基本没有设立。而此类税种在环境税收制度中应处于主体地位,它们的缺位既限制了税收对污染、破坏环境行为的调控力度,也难以形成专门用于环境保护的税收收入来源,弱化了税收的环境保护作用。
(二)现有涉及环保的税收政策中,有关规定不合时宜,对环境保护的调节力度不够
如资源税纳税人缴纳的税额主要取决于资源的开采条件,而与资源开采的环境影响几乎无关,无法有效引导和监督开发者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同时,征税范围过窄、计税依据不合理等缺陷,都制约了其环境保护作用的有效发挥。消费税虽然在2006年4月进行了大规模调整,将石油制品和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纳入了征收范围,但没有把煤炭这一能源消费主体和主要大气污染源纳入征收范围,税率(税额)的确定还没有完全考虑这些消费产生的环境外部成本。城市维护建设税始终处于附加征收的地位,缺乏独立性、收入规模小,容易导致税负不均,使负担与受益脱节。虽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能通过调节投资变量对环境保护产生影响,发挥限制污染和低效使用能源的作用,但2000年始已暂停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比例极低,2005年城镇土地使用税收入为137.33亿元,仅占税收总收入的0.44%,而且该税的纳税义务人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人,又有许多免税规定,因此对城镇节约土地资源和合理使用土地基本上没有刺激作用,只不过是补充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一个小税种。耕地占用税也由于覆盖范围太窄(只涉及耕地占用,没有包括林地、草场等);税率明显偏低(目前执行的税率仍为1987年开征时确定的税率);优惠政策把关不严,偷逃税款严重:分成比例不合理。地方上解中央比例高达80%,导致征收不力,无法有效保护环境。
(三)在其他税种中的税收优惠政策数量较少且形式比较单一
在增值税方面,自1999年10月起,对使用列入《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节约用电技术和产品。享受免税优惠:自2001年起对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的电力等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实行即征即退;自2001年起,对利用煤矸石、煤泥、油母页岩和风力生产的电力等实行减半征收;自2001年5月1日起,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照普通发票上注明金额的10%抵扣进项税额:自2001年7月1日起,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予以免税;对部分有利于环境的产品,如暖气、煤气等实行13%的低税率。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对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5年内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为处理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列举的资源而新办的企业,经批准可减征或免征1年企业所得税;对专门生产《当前国家鼓励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简称《目录》)中的设备、产品的企业及其独立核算盈亏的分厂、车间,年度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使用《目录》中的国产设备,经批准可以采取加速折旧;对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线的企业取得的赠款免税……在外国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方面,对外商提供节约能源和防治污染方面专有技术而收取的特许权使用费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其中技术先进、条件优惠的,可给予免税。另外,在其他税种中还有一些优惠手段。但总体上看,主要局限于减税和免税,受益面比较窄,缺乏针对性和灵活性。同时,大多属于事后鼓励,对治理污染的效果并不明显。
当然,我国还有一部分环境管理的收费制度,如排污收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和矿区使用费等,但这些收费制度除了普遍存在刚性不足、征收范围偏窄、收费标准偏低、不能体现地区差异等外。还各有不同的缺陷。
三、国外环境保护税收政策的启示
(一)环境税改革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完善的市场体系是环境税发挥作用的先决条件。只有健全的市场,才能使税收的变化通过价格波动及时将信息传递给个体,然后经济个体再根据价格的变化调整经济决策,从而使政府能够利用税收实现对经济的调控。反之,如果市场不健全,传导机制中的任何一个环节出现了问题都会使政府的调控意图落空。发达国家的环境税较之发展家的环境税更有成效,市场机制的作用功不可没。
2.循序渐进是环境税改革成功的基本前提。一方面是指税种引入的顺序问题。每一税种实施的条件各具特色,推进的程度也各不相同。例如污染税中的二氧化硫税和二氧化碳税。前者的执行成本低,公众也比较容易接受,其对降低硫的排放量成效也较显著。而二氧化碳税要求的条件相对较高,要想有效就要制定较高的税率,但会削弱企业的竞争力。此外必须考虑污染的跨国性,需要国际协作。所以推行一般先从前者开始。另一方面是指税率的逐步提高。多数情况下,要取得显著的环境保护效果,税率必须确定在较高的水平上。但倘若让税率一步到位,公众可能会接受不了,还可能大大降低本国企业的竞争力,甚至整个经济的发展,形成上的危机。因此正确的策略应该是先选择低税率,然后随着治污技术的进步逐步提高,直至最佳水平。
3.从实际出发是环境税有效作用的根本前提。虽然许多国家都建立环境税收体系并将其作为保护环境的一项重要手段,但大多数国家的税收规定各不相同,甚至同一国的环境税在不同地区也有区别。例如同样对氮氧化物征税,瑞典的税率是意大利的43倍,法国的200倍。美国各州虽然都开征了汽油税,但各州的税率却是大相径庭。这说明不同时期不同情况下,人们对于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忍受程度也是各不相同的。因此,要从实际出发,制定出切实可行的生态税收政策,才能既符合效率原则又起到保护生态环境的作用。
4.保持税收中性是环境税顺利实施的重要前提。在大多数西方国家,一般的税收水平己经较高,推行一个新的税种,尤其是在公平和竞争力影响上有争议的环境税,可能遇到较多政治和阻力。所以,许多国家推行环境税时,都注意采取一些税收中性措施,使纳税人获得与其所支付环境税等值的利益,以保证不增加纳税人税收负担的总体水平,也使环境税的实施能顺利推进。常见的措施有直接返还给纳税人、返还于相关领域或减少收入税、劳动力税、资本税和消费税等其他税收。这一点,在我国将来整体推进的环境税改革中也应予以注意。
(二)环境税税制设计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税收措施的多样性。从环境税的定义看,环境税的表现形式具有多样性;从各国环境税的实施看,环境税也包括了多样性的税收措施。就税种而言,当前应以对破坏环境的行为的征税(也可称为直接税)为主,而非以对产品的征税(也可称为间接税)为主,这是因为不是所有污染物的投入都能被征税,而且也不适用增值税的征税原理。就税式支出而言,应综合运用直接税收优惠、加速折旧待遇、环保产业研发的税收优惠政策、投资税收抵免等方式,不同的税式支出方能对特定目标的环境问题起到有效作用。
2.税率的次优性。上说,为了使全社会成本内在化,环境税税率应该确定在污染削减的边际成本与边际收益的交界点上。实际操作中,政府不宜按“全成本”定价把税率定得太高,而应结合具体的目标影响和地区差异来定。因为税率定得太高,有可能造成生产抑制,导致社会为了实现“过分”清洁而付出过高代价。从对具体产品的控制目标出发也应设计差别税率,如普遍实行的对含铅汽油的较高税率和对无铅汽油的较低税率。同时,税率设计不必追求全国各地的高度统一,应该允许各地区从自身对环境质量的不同要求出发进行微调,形成一定的税率差异。
(三)环境税实施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环境税收入的使用。征收环境税的收入,一般来说有两个使用方式:一是指定用于特定的环境保护活动,即专款专用,二是纳入一般预算收入使用。前者的优点在于:首先,它具有较高的可接受性。告知纳税人所纳税款被全部用于与改善环境有关的活动,或运用到那些受新税种影响最大的群体身上,有助于新税种获得支持。其次,在环境税还处于起步阶段、税率较低、结果无法达到较为理想的环境目标的情况下,专款专用制度有利于改善环境。而纳入一般预算的环境税收一般用来制定补偿计划,以抵消环境税可能带有的累退性,实现公平。丹麦、瑞典、挪威等OECD国家的税收改革采用的就是这种做法,如征收二氧化碳税奉行税收中性的原则,收取的税款通过降低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税金额、资助企业进行污染治理或安装防治污染设施等方式返还给企业。但这主要源于这些高收入国家的总体税负较重,因此强调“收入中性”。而我国的国情与这些国家大相径庭,财政收入形式尚不规范,总体税负并未过重,因此这种收入中性化的做法在长远时期应予以考虑,短期内还应采用专款专用制度。
以民为本还是与民争利,靠的不是嘴皮上的功夫和动听的口号,税收、资本收益、百姓收入之间此消彼长的关系是最好的衡量标杆。最近新疆地方政府决定拿出几十亿元为新疆地区居民增厚腰包,似乎不应该被看作是一个来自更高层级的孤立安排,传达出的信号值得关注。
7月15日起部分商品出口退税归零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0年7月15日起取消下列商品的出口退税:部分钢材;部分有色金属加工材;银粉;酒精、玉米淀粉;部分农药、医药、化工产品;部分塑料及制品、橡胶及制品、玻璃及制品。
点评:这是我国自2008年多次上调出口退税政策以来,首次对出口退税政策进行逆向调节,旨在推动经济转型和节能减排。此次调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税,钢铁产业是重点,涉及到48种钢材产品9%的出口退税被取消。据称,此次出口退税政策调整将影响到我国钢铁业每年少挣10亿美元。
“公司+农户”模式可享受税收优惠
自2010年1月1日起,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点评:“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牲畜、家禽的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产权〉仍属于公司),农户将畜禽养大成为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牲畜、家禽的饲养属于我国关于农、林、牧、渔业项目中所得税法定免税项目。
对最不发达国家的部分商品实施零关税
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0年7月1日起,对原产于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等32个已完成换文手续的最不发达国家的部分商品实施零关税。
点评:上述措施是为落实在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高级别会议上关于给予最不发达国家95%的产品零关税待遇的承诺。上述商品涉及33个最不发达国家原产的4762个税目的输华商品,主要包括家禽家畜、水产品、未加工或初加工的农产品、矿产品、药材、生活日用品等类别。按照2008年贸易数据,上述4762个税目的零关税商品占最不发达国家对华出口额的98.2%。中国目前已成为最不发达国家第一大出口市场。
8月起个税完税证明按统一格式开具
税总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各地税务机关通过多种方式,保证纳税人尽可能方便地拿到完税证明。自8月1日起,税务机关直接征收税款的、纳税人申请开具完税凭证的,税务机关应当为纳税人开具通用完税证或缴款书、完税证明;凡是扣缴义务人已经实行扣缴明细申报,且具备条件的地区,2010年应直接为纳税人开具统一格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扣缴义务人未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和实行明细申报但不具备开具条件的地区,应积极创造条件,推广应用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扩大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覆盖面,尽快实现直接为纳税人开具完税证明。
点评:2004年,一位即将回国的美国人要求当地税务部门给他开具中国纳税完税证明,我自告奋勇,领着这位老外在北京某机关大楼里折腾了两个上午,最终在上级领导的通融下,领到了一张巴掌大、盖着公章的“已纳税公函”,这位老外嘟噜着“这是什么东西?”我无言以对。我国自1980年开征个税以来,今天总算有望(限于具备条件的地区)能领到自己的一纸完税证了。
8月起将个人完税凭证索取指引
税总日前发出通知,要求最迟于今年8月份各地税务机关应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索取指引,向纳税人告知如下事项(不限于):明确告知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的种类;具体说明纳税人在不同情形下,应取得完税凭证的种类;详尽描述开具不同完税凭证的时间、地点、流程及附送资料,保证纳税人按照索取指引,即可获取完税凭证。督促扣缴义务人履行告知义务。要督促扣缴义务人在发放工资扣缴个人所得税后,在工资单上注明个人已扣缴税款的金额。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扣缴义务人必须开具。
点评: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包括完税证、缴款书、代扣代收税款凭证,以及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按照要求,今后税务机关或将通过网站,由纳税人网络查询、打印纳税情况,并通过手机短信等方式告知纳税人纳税情况,明确告知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开具完税证明的方法和途径。
税总要求做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
中国居民公司境内外分公司要求开具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由其总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缔约国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对居民证明式样有特殊要求或其自行设计表格要给予签字盖章以证明纳税人是我国税收居民的,在完成对该居民填写的《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内容审核后,予以办理。
点评:此项服务主要为协助我国居民企业和个人在境外投资、经营和提供劳务等活动中享受我国政府对外签署的税收协定等各项待遇。外国企业或个人在我国从事经营活动构成我国税收居民并提出开具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以及内地居民纳税人享受内地政府与港、澳税收安排待遇时提出开具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也适用上述规定。
明确国际电信业务营业税征税范围
单位或个人出租境外的属于不动产的电信网络资源(包括境外电路、海缆、卫星转发器等)取得的收入,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国际通信服务(包括国际间通话服务、移动电话国际漫游服务、移动电话国际互联网服务、国际间短信互通服务、国际间彩信互通服务),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点评:按照现有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规定的劳务,不征收营业税。根据上述原则,对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娱乐业,服务业中的旅店业、饮食业、仓储业,以及其他服务业中的沐浴、理发、洗染、裱画、誊写、镌刻、复印、打包劳务,不征收营业税。
9月1日起个人邮寄进境物品税收政策调整
海关总署日前公告,9月1日起,个人邮寄进境物品,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予以免征。个人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寄自或寄往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公告称,个人邮寄进出境物品超出规定限值的,应办理退运手续或者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但邮包内仅有一件物品且不可分割的,虽超出规定限值,经海关审核确属个人自用的,可以按照个人物品规定办理通关手续。邮运进出口的商业性邮件,应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点评:上述新规对国际网购业务影响较大。我国此前实行的相关政策是,寄自或寄往港、澳地区的个人物品,每次限值800元人民币,免税额为400元;上述地区以外的个人物品,每次限值1000元,免税额为500元,超出的,仅就超出部分征税。
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
税总日前《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就居民企业以及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依照有关规定,应在其应纳税额中抵免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额作出具体安排,2008年和2009年度尚未进行境外税收抵免处理的,可按上述操作指南计算抵免。
点评:此次税总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共有16条,近2万字,详尽涵盖了我国税务管理部门对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处理办法和具体要求,值得企业关注。
税总要求做好“走出去”企业税收服务工作
移送至司法机关的涉税案件112件,查处50万元以上案件69件,其中查处100万元以上案件39件,比2003年同期增长了95%。仅南京华新瑞公司就虚开31份江苏省南京市工商企业通用发票,金额累计2847.9万元,非法抵扣进项税金284.79万元;另外,该公司还偷税、少交税款146.4万元[2]。
如何才能有效控制企业偷税漏税行为,能否通过建立一种统一的征税“制度”来有效遏制这种行为,使得既能刺激经济发展,又能使税务部门以最低的成本获得最大的税收收入?下面我们将运用新制度经济学与博弈论的相关知识分析企业偷税漏税的原因,最后建立一种适当的征税制度,利用这种制度,政府可以有效控制和约束企业的偷税漏税行为,并且使得税收收益最大。
一、制度分析什么是制度(institution)?新制度经济学的解释是:制度是由人制定的规则,它们抑制着人际交往中可能出现的任意行为和机会主意行为,制度为一个共同体所共有,并总是依靠某种惩罚而得以贯彻。[3](p32)为了更方便地分析企业税收政策,下面我们先举一个类似性质的例子,通过这个例子来分析论证制度运用于类似事例中的合理性,以及较之于一般法律的优越性,最后再运用制度来分析企业税收政策。
某城市交通要道甲(从A站到B站)经常发生堵车现象。市交通部门为了缓解交通压力,另外修了一条道路乙(从A站到B站),但平均而言,走乙道要比走甲道多花十分钟的时间。
可是经过一段时间的调查分析,交通部门发现甲道堵车现象并没有得到很大缓解,因为大多数人都不愿意多花十分钟的时间走弯路。于是,交通部门在甲道设置一个收费站,凡经过甲道的车辆必须交纳费用20元。此举执行之后,甲道交通压力得到明显缓解,堵车现象很少发生。很显然,交通部门此举并没有违反相关法律。通过在甲道设一个收费站,这样即能缓解交通压力,又能获得额外的收入。
反之,如果通过安排交通警察或沿路设栅栏等方式,则要增加投入,虚耗成本,并且也不见得有效;另一方面,通过收费这一方式来疏散交通,可以为不同的人提供不同的需要。有些人赶时间,他们宁愿缴20元钱以节省这十分钟的时间,而有些人不赶时间,则觉得与其缴20元钱不如多走十分钟。这样一来反而提高了整个社会的福利,因为人家觉得值才会愿意出这20元钱,即每个人的收益都大于成本。熊秉元先生也举过类似事例:“某知名企业家在往返台北和桃园机场之时,为了争取时间,所以一路都高速飞驰,而且专走高速公路的路肩。这么做虽然要缴‘超速’和‘行驶’路肩的罚款,但是对他而言,罚款和省下的时间相比,还是合算”[4](p197-198)。
比较上述两个事例,您会发现有什么不同吗?企业家的行为是守法还是违法?如果我们把第一个事例改叙为:交通部门规定车辆从A站到B站必须走乙道,如果走甲道的话,需先缴罚款20元。此时,如果车辆先缴20元罚金,然后再走甲道,是违法还是守法呢?熊秉元先生解释说:“在闯快车道这件事上,我的确是违反交通规则;但是,事后依法缴罚金,也当然是遵守法律。如果我拒缴罚金,甚至拿起武器来革命,那才是违反整个法律秩序。因此,如果闯快车道而愿意缴罚金,其实还是支持基本的秩序”[4](p197-198)。
可见,在当今社会的“有些”方面,政府通过制定适当合理的制度是可以做到效益与成本兼顾。通过用制度来约束各个行为主体,运用一定的惩罚手段,使其对所面临的成本与收益作比较分析,选择对自己利益最大的方案,从而使整个社会效用达到帕累托最优,这是制度在处理类似问题上较之于一般法律的优越性。上例中交通部门完全可以通过立法制定规则:“凡闯快车道均须缴纳金额x元”,使闯快车道“合法化”,来控制某一段时期内闯快车的车辆数。关键在于是如何设定x的大小,从而做到既能有效控制交通秩序,又能使交通部门成本降至最低或者说整体收益达到最高。
关键词:小微企业 税收政策
1 小微企业发展现状
小微企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在稳定增长、扩大就业、促进创新、繁荣市场和满足人民群众需求等方面,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的数据显示,小微企业创造的最终产品和服务价值相当于GDP总量的60%,纳税占国家税收总额的50%,吸纳了全国75%以上的就业。然而,自2008年经济危机以来,小微企业经营形势日益严峻。由于原材料成本、融资成本、人工成本、税费成本相对于大中型企业来说更高,企业产品不具备价格竞争力,利润空间有限。而且由于融资困难,财务风险高,财政支持少,造成企业的发展举步维艰,发展空间有限,发展速度缓慢。因此,小微企业的发展急需政府在财政、税收政策方面的大力支持。
2 小微企业在纳税主体中的地位
小微企业是纳税主体之一,但显然不应将其视为保证财政收入的主要纳税主体。从数量上看,占全国企业纳税人总数80%的小微企业,其缴纳的税收总额权占20%左右,因此,小微企业并不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对小微企业实行减税政策对国家收入的影响相对较小。而对于小微企业来说,适当的减税对于企业降低成本、增加市场竞争力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从长远来看,牺牲部分暂时的税收以扶持小微企业的发展,可以保证将来税收增加,对政府财政收入也是有长远利益的。而且,小微企业吸纳了75%以上的就业人口,在解决民生,维护社会稳定、保证社会和谐发展等方面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政府应从保障弱势社会成员生存发展权,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出发,制订相应的财税政策,支持小微企业的良性发展。
3 增值税方面对小微企业的扶持探讨
小型微利企业一直是国家税收政策扶持对象,截至目前,全国已有955.35万户小微企业享受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和营改增税收优惠政策。在增值税方面,经国务院批准,2013年7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通知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另外,可考虑提高增值税销售货物的月起征点,或将起征点改为免征额,并将增值税中关于起征点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小微企业。在出口退税方面,建议实行规范的出口退税政策,取消对新办企业、小型出口企业加强退税管理的政策。
4 营业税方面对小微企业的扶持探讨
根据国家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中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暂免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营改增”试点中对小规模纳税人按照3%的征收率计税,这部分纳税人原营业税税率为5%,相当于税负降低了40%。因此,建议可以从营改增入手,降低小微企业的税收负担。涉及营业税的行业恰恰是小微企业聚焦的行业,而我国现行的营业税实行的重复征税政策。这样,许多小微企业营业税税负明显偏高。虽然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文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起征点的要求有所提高,但其受惠范围主要是个体工商户,仍有许多小微企业不符合优惠条件。因此,营业税起征点可适当抬高,并且起征点仅针对个人的要求也可适当放宽。
5 所得税方面对小微企业的扶持研究
虽然自2010年以来,我国对小型微利企业的所得税实行了优惠政策,但实际效果并不明显。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要求,达到征税点的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可减按20%的税率征收。在基本税率为25%的情况下,20%的税率是偏高的。美国的基本税率为35%,法国的基本税率为33%,而这两个国家小企业的优惠税率为15%;加拿大的基本税率为19%,其优惠税率仅为11%。
我国规定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但一年所得额低于6万元的企业毕竟有限,而且其中有很大一部分由于账证不健全,税务机关往往对其采取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因而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因此,可考虑提高可享受优惠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标准,扩大可享受所得税优惠企业的范围。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投资者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等个人所得项目一律以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这使得有些中小企业主在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基础上,又再次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应考虑采取正确的核算方式,避免重复征税的现象。
通过采取以上建议,可以对支持小微企业的发展起到积极作用,稳定社会秩序,保障社会公平。而由于小微企业在税收主体中的次要地位,对税收收入的影响则非常有限,并且可以培育税源,为将来稳定的税收财政收入打下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李雅峰.我国税收征管改革浅析[J].企业家天地(理论版),2010(09).
一、逐步推行增值税由生产型改为消费型
从完善税制的角度看,必须将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我国1994年进行增值税改革时,从当时控制固定投资规模膨胀的宏观经济环境和保持税负基本稳定的需要出发,采用了国际上很少使用的生产型增值税制。这种税制只允许企业抵扣购进原材料所含进项税金,不允许抵扣购进固定资产所含进项税金,因而存在对资本品重复征税的问题,影响了企业投资的积极性,制约了资本有机构成高的企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实行消费型增值税是国际通行的做法,就是在对企业征收增值税时,允许企业抵扣购进固定资产所含税金,可避免重复征税,鼓励企业增加固定资产投资,特别是鼓励资本有机构成高的企业扩大投资,带动产业结构调整,促进企业技术进步,进而拉动经济增长。但是,在推行增值税转型时,要考虑到它对国民经济的影响和调节作用。
一是要考虑财政承受程度。由于增值税是我国最大的税种,2003年仅增值税收入就达7341亿元,占税收总收入的1/3以上。①增值税的转型,从根本上说,可以促进经济增长,进而带动税收的增加。但从近期看,由于抵扣进项税额较多,在保持税率不变的情况下,会减少一定数量的财政收入。静态估算,若全面抵扣固定资产投资所含进项税金,一年约减少增值税收入1500亿元;若只抵扣机器设备投资所含进项税金,一年约减少增值税收入1000亿元。所以抵扣种类只能先考虑机器设备,抵扣范围只能先在部分地区进行试点。中央决定,为了更好地实施振兴东北地区老工业基地战略,2004年将在东北地区8个行业(即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工业、船舶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军品工业和农产品加工业)率先实施增值税的转型,允许企业抵扣当年新增固定资产中机器设备部分所含的进项税金(机器设备存量和房屋、建筑物所含的进项税金不予抵扣),一年约减少收入150亿元。这样既能够有力扶持东北地区的工业发展,又能够为今后全面推行这项改革积累宝贵的试点经验。
二是要考虑宏观调控政策取向的需要。全面实行增值税转型相当于大规模的减税,有利于刺激企业投资。但在社会投资增长过快、投资规模过大的情况下,实行增值税转型的时机和条件就显得不够成熟,所以要在投资形势有利时才能考虑推出这项改革。此外,目前财政宏观调控仍以支出政策为主,加大对农业的投入,支持公共卫生、科技教育等社会事业的全面发展,加强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和振兴东北地区老工业基地战略等,都需要保持一定规模的财政支出。若全面推行增值税的转型,减少上千亿元的增值税收入,相当于较大规模的减税,这就使财政宏观调控政策取向面临两个抉择:要么减少同等规模的财政支出,使财政宏观调控政策的着力点从以财政支出为主转向以减税为主;要么在不减弱财政支出力度的前提下,通过减税,相应扩大财政赤字规模。所有这些,都需要结合当时的宏观经济形势和宏观调控需要来考虑确定,或采取逐步推行的方式,分若干年完成全面转型的改革。
二、落实出口退税机制的改革措施
原出口退税机制导致政府欠企业退税款,各方反映强烈。新一届政府非常重视解决这个问题,有关部门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于2003年10月,果断作出改革出口退税机制的决策,确定了“新账不欠,老账要还,完善机制,共同负担,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的改革原则。改革从2004年开始正式实施,主要包括5个方面的措施:一是对出口退税率进行结构性调整,将目前出口退税率平均下调3个百分点左右;二是改革后新增出口退税由中央和地方按75:25的比例分担,建立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的出口退税新机制;三是中央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收入增量首先用于出口退税;四是调整出口产品结构,推进外贸体制改革;五是累计欠退税款由中央财政负责偿还。
从“新账不欠”来看,中央财政没有问题,2004年中央财政已安排退税指标2108亿元,年中还可根据进口“两税”增收情况增加退税指标,保证全年退税需要。②现在企业主要担心的是地方政府能否保证及时足额退税。特别是收购出口比例较高的地方,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地方政府可能会干预收购外地产品或对外购产品不予退税,这些问题不解决,都会影响企业拿到退税款和影响出口。
从“老账要还”来看,主要是看中央财政的偿还方式。由于累计欠企业的退税款多达二三千亿元,从2004年开始,在未偿还退税本金之前,中央财政可采取全额贴息方式,使企业资金占压不受损失,同时也便于企业以退税凭证做抵押,获取银行贷款。对于偿还退税本金这一关键问题,目前舆论界有两种意见:一是采取发行专项国债方式,由中央财政一次性予以偿还;一是分年偿还,若干年内偿还完毕。无论采取哪种方式,都与宏观经济形势密切相关。
三、统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
一是要按照WTO的原则,统一内外资企业税收制度。我国加入WTO的过渡期已临近结束,金融、商贸等服务领域的市场正全面向外资开放,在外资企业享受国民待遇原则进入国内市场的同时,原来对外资企业采取的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要相应取消,这样才符合WTO关于公平竞争的原则。统一内外资企业税收制度包含许多方面,其中最主要的是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应按照扩大税基、降低税率的原则,减轻内资企业的税负,取消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进一步规范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促使实际税负与名义税负趋于一致。推进这项改革涉及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问题,要与人大立法进程相协调;同时还要考虑对外资的影响,以及周边国家和地区为吸收外资采取的税收政策。为减轻对外资企业的影响,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还可与增值税转型联动推进。
二是结合税费改革,统一内资企业的税收制度。要按照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非公有制企业在投融资、税收、土地使用和对外贸易等方面,与其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的要求,对现行税费政策进行调整,消除现行税费制度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歧视性待遇,促进各类所有制经济间的平等竞争,共同发展。
四、改革个人所得税制
现行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额为800元,是根据10年前的个人收入水平确定的,这就使广大工薪阶层成为纳税的主体,而对高收入者起不到应有的调节作用,个人收入差距继续呈扩大趋势。当然,合理调节个人收入差距,要多管齐下,但改革个人所得税是重要一环。要调高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额,适当调整级距和税率,加大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为严格征管,堵塞偷逃税,要相应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将工资薪金所得、生产经营所得等有较强连续性或经常性的收入列入综合所得的征收项目,实行统一的累进税率;对其他所得仍按比例税率分项征收。进一步规范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建立支付所得的单位与取得所得的个人双向申报的纳税制度,强化个人纳税意识。同时,按照公平税负、合理负担、鼓励引导个人投资公益事业的原则,适当提高个人捐赠支出的税前扣除标准,鼓励富裕阶层回报社会,促进社会捐助制度的建立。
改革个人所得税的同时,还可考虑开征遗产税。因为个人所得税调节力度不宜太大,还有组织收入的重要功能,应配合开征遗产税。应当指出,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没有讲到的税制改革,不等于完全不实行。开征遗产税已在党的十五大等一系列中央文件中提出,关键是要充分论证和把握好出台时机。开征遗产税,既要调节收入分配、防止贫富差距过分扩大,又要注意保护个人投资的积极性,避免资产向境外转移。只有建立遗产税,才有利于在一定程度上调整社会财富的分布,缓解贫富悬殊矛盾,体现社会公平;有利于提倡劳动致富,限制不劳而获;有利于完善我国调节个人收入的税制,贯彻国际间税收对等原则。
五、取消农业税,逐步实现城乡税制的统一
2004年《政府工作报告》指出:2004年除烟叶外,取消农业特产税。从2004年起,逐步降低农业税税率,平均每年降低1个百分点以上,5年内取消农业税。不久前,为了进一步增加农民收入和刺激农民种粮的积极性,中央又加快了农业税改革步伐,决定2004年对吉林、黑龙江取消农业税,对全国11个粮食主产区省份降低农业税税率3个百分点,加大对农业主产区的扶持力度,由此减少的收入通过精简乡镇机构、压缩人员、增强财政转移支付等渠道来解决。逐步取消农业税,让农民有个修养生息的时段,随着农业的不断发展和农民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创造条件逐步实现城乡统一税制。如,探索将农民出售的农产品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将农民从事农业生产活动取得的收入纳入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等。此外,国家正考虑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近年来,一些地方违法乱批滥占耕地现象比较严重,使耕地面积不断减少,严重侵害了农民利益,甚至影响国家粮食安全。在这种情况下,及时修订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扩大现行耕地占用税范围,适当提高税额标准,清理减免税政策,对切实依法保护耕地具有重要意义。
六、适时出台燃油税的改革
开征燃油税,就是以其取代长期以来实行的公路养路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公路运输管理费、航道养护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以及地方用于公路、水路、城市道路维护和建设方面的部分收费,意义十分重大。一是通过“费改税”,可以替代和取消一大批收费项目,从根本上治理公路“三乱”,减轻社会负担,促进汽车消费;二是机动车辆用油多少与其对道路的磨损程度基本相适应,可以体现“多用路多负担,少用路少负担”的原则,比较公平、合理;三是有利于汽车生产企业不断研制和开发新型节油车辆,加快淘汰耗油量大的老旧汽车,促进我国汽车产业更好的发展;四是可以促使机动车辆拥有者和使用者采取措施,降低油耗,节约能源,减少环境污染,促进环境保护;五是可以确保道路维护具有稳定的资金来源,撤销有关收费稽征机构,避免以费养人,保障资金专款专用,促进道路维护和建设事业健康发展。国家有关部门已做好燃油税的改革方案,目前要继续做好出台燃油税的各项准备工作,密切关注国际市场石油价格走势,建立和完善我国的石油价格形成机制,适时出台燃油税,确保这项改革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