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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法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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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法

第1篇:外商投资法范文

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管理办法最新版全文第一条 为促进外商投资租赁业的健康发展,规范外商投资租赁业的经营行为,防范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外国投资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以及外商独资的形式设立从事租赁业务、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开展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外商投资租赁业可以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

从事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为外商投资租赁公司;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为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

第四条 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及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其正当经营活动及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

商务部是外商投资租赁业的行业主管部门和审批管理部门。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租赁业务系指出租人将租赁财产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业务。

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业务系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财产,提供给承租人使用,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业务。

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可以采取直接租赁、转租赁、回租赁、杠杆租赁、委托租赁、联合租赁等不同形式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租赁财产包括:

(一)生产设备、通信设备、医疗设备、科研设备、检验检测设备、工程机械设备、办公设备等各类动产;

(二)飞机、汽车、船舶等各类交通工具;

(三)本条(一)、(二)项所述动产和交通工具附带的软件、技术等无形资产,但附带的无形资产价值不得超过租赁财产价值的二分之一。

第七条 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和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外国投资者的总资产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第八条 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二)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的有关规定;

(三)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

第九条 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美元;

(二)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

(三)拥有相应的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资质和不少于三年的从业经验。

第十条 设立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和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应向审批部门报送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投资各方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合同、章程(外资企业只报送章程);

(四)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五)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六)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

(七)高级管理人员的资历证明;

(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申请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还应提交有关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设立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和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应由投资者向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全部材料,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设立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应书面说明原因。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批准外商投资租赁公司设立后7个工作日内将批准文件报送商务部备案。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的设立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二)设立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应由投资者向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全部材料,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报送的申请文件进行初审后,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文件和初审意见上报商务部。商务部应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设立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应书面说明原因。

(三)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从事租赁业务的,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并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的程序,依法变更相应的经营范围。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和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在收到《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租赁业务;

(二)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

(三)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

(四)经审批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融资租赁业务;

(二)租赁业务;

(三)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

(四)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

(五)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

(六)经审批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十五条 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根据承租人的选择,进口租赁财产涉及配额、许可证等专项政策管理的,应由承租人或融资租赁公司按有关规定办理申领手续。

外商投资租赁公司进口租赁财产,应按现行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为防范风险,保障经营安全,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风险资产一般不得超过净资产总额的10倍。风险资产按企业的总资产减去现金、银行存款、国债和委托租赁资产后的剩余资产总额确定。

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应在每年3月31日之前向商务部报送上一年业务经营情况报告和上一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

第十八条 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租赁业委员会是对外商投资租赁业实行同业自律管理的行业性组织。鼓励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和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加入该委员会。

第十九条 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及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如有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内地设立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和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中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二五年三月五日起施行。原外经贸部20xx年第3号令《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外商投资企业组织形式根据《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第2篇:外商投资法范文

[关键词] 外商投资仲裁 法律适用

随着国际间经贸交往的日益频繁,跨国纠纷成为各仲裁机构所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近年来,发生在中外投资者之间的投资争议,尤其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争议逐渐增多,其中大多数通过仲裁加以解决。这类外商投资领域的仲裁亦称外商投资仲裁,是解决中外投资争议的法定形式之一。外商投资仲裁的法律适用,是指在外商投资仲裁中,适用何种法律来判定外商投资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外商投资仲裁的程序规则和仲裁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外商投资仲裁中,法律适用不仅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而且是一个很关键的问题,它直接关系到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程序所遵守的规则、仲裁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以及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及其承认和执行。就此,本文对外商投资仲裁中几个法律适用问题进行分析。

一、外商投资仲裁协议必须适用中国法问题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六的规定和有关外商投资企业专项法律的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争议的解决必须适用中国法,因此,国内学者大都认为这类问题争议的解决自然必须适用中国法律,并不产生外国法适用问题。然而,笔者认为,在国际商事仲裁中不适用《合同法》第126条第2款并不必然损害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强行法规则与公共政策密切相关,甚至被视为是公共政策的具体表现形式之一。在经济全球化浪潮的冲击下,各国外资立法的趋同化倾向日益明显。为适应加入WTO的需要,我国外资立法经过一系列的“废”、“改”、“留”、“立”的改造,与以WTO规则为基轴的多边贸易法律体制已融为一体,因此,在通常情况下无论适用中国法或非中国法,结果大致相同。换言之,不适用中国法并不必然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因此,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体制,促进三类利用外资的形式在中国进一步的发展,我国应该考虑三类合同适用中国法这条规定的存废问题。

二、对当事人选择适用法律的理解

在国际商事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上适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已经得到世界各国的公认。目前这一原则也被广泛地适用于解决各种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法律冲突问题。无论外商投资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还是争议发生后当事双方达成的仲裁协议书,就其本质上说,仲裁协议都是一项独立的契约或合同。根据各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一般都允许国际合同的当事人选择该合同应适用的法律。当然,此项选择也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如不得违反有关国家的强制性法律规定。但不管怎样,允许当事人选择仲裁协议应适用的法律,应该作为一条基本原则适用。

需要强调的是,仲裁条款适用的法律不一定就是主合同适用的法律。因为仲裁条款不同于合同中的其他条款,它是独立于主合同的一个单独合同,并且许多国家的法律和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也是这样认定的,主合同的无效并不自然导致仲裁条款的无效。因此,我们这里讲的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指的是外商投资仲裁协议当事人就该协议的内容、形式等选择适用的法律。1958年纽约公约第5条1款规定的由于仲裁协议无效而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理由中的法律标准之一,即为仲裁协议当事双方共同选择的该协议应适用的法律。

三、缺乏当事人选择时的法律适用

在仲裁当事人未选择应适用的法律时,仲裁员或仲裁庭如何确定案件应适用的实体法呢?对此在理论和实践中有许多不同主张和作法。这些不同主张和作法概括起来可分为两类。第一类主张和作法是由仲裁员先选择冲突规范,然后再根据冲突规范确定实体法。与此不同的另一类作法则是由仲裁员直接确定实体法而不再依据冲突规范。这就是所谓一步到位的办法。第一类主张和方法是较为传统的做法。这种作法实际上导致了双重的法律冲突和法律选择,这样增加了仲裁员的工作任务,不符合仲裁及时便捷的特点。笔者认为,在当事人未选择应适用的法律时,应适用仲裁员认为适当的实体法。由于仲裁协议就其本质属于合同的一种,因此这一规定也适用于涉外仲裁协议的适用法律。我国《合同法》第126条第1款也有相关的规定,即“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因此,在当事人未选择适用法律,又未约定仲裁地时,我国仲裁庭和法院也应按最密切联系的原则来考虑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此外,在当事人未作约定,又无法确定仲裁地的情况下,应当主要考虑仲裁协议当事人的国籍或营业地、仲裁协议的签订地、当事人选择适用合同法律所在地国的法律等,作为与仲裁协议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同时,还要考虑法院地国家的法律,因为以何种因素作为连结点确定仲裁协议的准据法,最终要由法院来决定,法院地法将会是本国法院较为容易和愿意适用的法律。

四、仲裁程序的法律适用

仲裁程序法通常被称为仲裁的“法庭法”或“仲裁法”,是指支配仲裁庭与仲裁程序的法律。仲裁程序法有别于仲裁程序规则,仲裁法不但调整仲裁机构或仲裁庭的内部程序,而且确立进行仲裁的外部标准,而仲裁程序规则只是调整仲裁内部程序的规则。当代国际仲裁立法与实践普遍承认仲裁程序法体系的独立性,即仲裁程序法所属的法律体系可以独立于实体法所属的体系。从仲裁程序法的发展来看,更是出现了强烈的“非国内化”或“非本地化”趋向。因此,笔者认为,我国外商投资仲裁程序法原则上适用仲裁地法,但也要根据国际经贸关系的最新发展作出适当的调整。

参考文献:

[1]周成新:外商投资合同争议若干问题初探.法学评论,2003,(3)

第3篇:外商投资法范文

第一条重点扶持电子信息、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现代生物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符合我县工业园区产业定位项目;高新技术企业项目和以文化、旅游为特色的现代服务业项目。

第二条外来投资者在我县投资兴办生产性企业,对符合产业导向,达到投资强度的,实行土地优先预审、优先供地。工业用地按全国同类区域工业用地最低价格作为起始价实行招拍挂。

第三条对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不含土地)的景区项目和文化项目(包含博物馆、艺术馆、科普场馆、文艺创作和艺术表演场馆、剧院、演出场所、体育竞技和训练场馆和其他符合我县文化产业发展方向的项目,下同),根据土地使用性质,给予相应财政扶持。

第四条对固定资产投资4000万元以上(集群式引进和补链型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按集群组团计)或年销售收入达2000万元以上的非矿产资源开发类和非化工类工业项目,从投产当月起,按投产年度,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两年全额奖励企业,后三年50%奖励企业;企业所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前三年50%奖励给企业。

第五条对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不含土地)的旅游景区项目,自营业当月起,按经营年度,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和营业税,前两年全额奖励企业,后三年50%奖励企业。

第六条对按四星级以上标准建设的酒店项目,自营业当月起,按经营年度,其缴纳的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前两年全额奖励企业,后三年50%奖励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两年全额奖励企业,后三年50%奖励企业。对新晋级为四星级酒店,一次性奖励20万元;新晋级为五星级酒店,一次性奖励80万元。

第七条对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不含土地)的文化项目,自营业当月起,按经营年度,其缴纳的营业税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两年全额奖励企业,后三年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企业。

第八条对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不含土地)的休闲娱乐项目,自营业当月起,按经营年度,其缴纳的营业税及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第一年全额奖励企业,后四年较上年增量部分50%奖励企业。

第九条对新引进的物流企业,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500万元以上的,自达标年度起,三年内按其缴纳的营业税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较上年增量部分50%奖励企业。

第十条对新建营业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商业设施,且建成后产权不分割出售的,自营业当月起,按经营年度,其自营和物业租赁所缴纳的营业税及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两年全额奖励企业,后三年50%奖励企业。

第十一条对新设立的金融后台服务中心、风险投资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三年内按其业务收入所缴纳的营业税及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0%奖励企业,作为企业一般风险准备金。

第十二条对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人民币或1亿美元以上的鼓励类项目和世界500强及其全资子公司、国内100强企业、国内行业前10名企业(由国家级权威机构评定)投资的项目可实行“一企一议”、“一事一议”。

第十三条固定资产投资4000万元以下的新办工业项目,县级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含部门内设事业单位的规费,下同)按标准下限的30%收取;固定资产投资4000万元(含4000万元)以上的新办工业项目、投资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景区建设项目、四星级以上酒店和投资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的文化项目,县级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全免;供水设施投资补助费一律按标准下限的30%收取。

第十四条上述项目涉及的行政服务性收费,一律按标准下限的50%收取。

第十五条鼓励企业通过兼并、合并、转让等方式取得园区工业存量土地和房屋资产,经园区管委会审核后,其在土地、房屋资产权属变更过户过程中发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部免交,营业税、契税全额扶持。

第十六条外来投资项目,从立项到投产运营涉及的行政审批手续,实行全程,限时办结。属于县内的有关审批手续,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涉及市以上的有关审批手续,由有关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帮助企业办结或获得答复。未按期办结且无答复的,视为许可,企业即可开工建设。

第十七条年缴税5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列为县重点服务企业,并予授牌奖励。

第十八条外来投资企业技术人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享受本县人员同等待遇,并优先推荐参加各级优秀专家和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评选。

第十九条凡外来投资商及其家属涉及户口、就业、入学、参军入伍等事项享受本地居民同等待遇。

第二十条我县民营企业投资新上符合产业导向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由县审计部门负责认定,工业企业销售收入由县经信委负责认定。

第4篇:外商投资法范文

一、双轨与并行:历史过程中的无奈与权益之计

外商投资企业法作为特别企业形式的立法,它本来应是在公司法颁布之后进行,应该在公司和有限公司等基本概念和法律制度完全统一和确定的基础上进行。然而,中国对外开放和体制改革的决定了企业立法不可能按一般的立法模式循序渐进地推进,相反,它是完全追随经济改革和对外开放的步伐而亦步亦趋地形成的。早在20世纪70年代末,即1979年,中国经济立法才刚刚起步,当时还没有任何其他企业立法,甚至连《民法通则》都还没有的时候,《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就颁布了。接着到80年代中期,即1986年又颁布了《外资企业法》,1988年颁布了《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而作为这三个外商投资企业法基础和前提的《公司法》,几经周折,到1993年才颁布。

外商投资企业法的自成体系及其与公司法的前后倒置,当然有其历史的客观原因。改革开放之初的中国,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经济成分比较单一,企业形式基本就是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为数不多的经济法律法规,也基本上是按企业的所有制性质制定的,不同所有制的企业适用不同的企业法。因而,作为新兴的外商投资企业,无法与既有的企业形式对号人座,一开始就不得已走上了一条独立于内资企业立法的路子,除了三部完整的外商投资企业法之外,还分别制定了涉外经济合同法、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财务、劳动、工资、保险、福利、工会、外汇收支管理等专门性法律、法规。由此可见,形成外商投资企业法与公司法并行的格局,并非企业法体系建构的要求,也非立法机构的刻意安排,而完全是顺应当时吸引外资和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法律调整的迫切需要,其根本的原因则在于:第一,在企业形态上,当时内资企业中尚无典型的、为外商投资企业所采用的有限责任公司形式,是三种外商投资企业形式催生了三部外商投资企业法;第二,为吸引外资,从公司的设立到公司的组织机构和管理,的确需要建立和实行一套外商投资企业特有的制度和规则,如可行性论证与合资合同、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出资的分期交纳、董事会的单一管理等。虽然这一立法的历史进程背离了按部就班的立法逻辑,但它又是无奈的权益安排,是不得已的立法选择,时势造法,是谓这一历史过程的真实写照。

其实,有违立法逻辑和顺序的又何止外商投资企业法,整个中国企业立法走过的都是一条崎岖、异常的道路。中国的企业立法从来就不是在明确界定企业法律形态和类型的基础上,沿着先普通法再特别法,先高位阶法再低位阶法,先法律、法规再规章、规则的立法轨迹推进。相反,由于追随经济改革和对外开放,应对急剧变革中的各种企业法律,中国企业立法在上个世纪的二十年间,曾一直处于概念和分类不明确、调整范围不全面、体系和不完备、性质和效力不统一以及相互之间不协调的混乱状态,企业立法的交叉与重复、缺陷与空白、矛盾与冲突同时并存。而导致此种状态的原因除缺乏通盘考虑的立法热情和唯领导意志是听的主观随意以及狭隘的部门意识和利益之外,根本的原因就是当时的企业立法一直未能确定中国自己的企业法律形态,并在此基础上建立起统一的企业分类标准和形成企业立法完整、科学的体系。在如此的立法背景之下,外商投资企业法先行于公司法并与之长期双轨并行的局面也就不足为怪。

第5篇:外商投资法范文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土地使用费,是指使用土地资源的费用,不含土地开发费,不含征地、拆迁费用和基础设施建设费用。

第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凡在福州市鼓楼、台江、仓山、郊区和马尾区的外商投资企业,除通过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转让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以外,均须按本办法缴纳土地使用费。

市辖八县的土地使用费收费办法,由县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自行确定,报市土地管理局备案。

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使用费标准与优惠办法按《福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场地使用费收取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土地使用费标准根据土地用途和土地等级确定。福州市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郊区和马尾区的收费标准见附表一。

第五条  经有权机关考核确认的产品出口企业与技术先进企业(以下简称两类企业),其土地使用费给予适当优惠,具体标准见附表二。经营期限在十年以上的两类企业,经企业申请,土地使用费征收部门与市经贸委核准,可免缴或减缴当年土地使用费。

第六条  福州市区土地等级划分见附件(三)。同土地等级的土地使用费根据等级内部差异,其收费标准可作上下20%的浮动。

当审定的建筑容积大于2.5时,容积率每增加一个单位,其土地使用费相应增加30%。

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建设期间的土地使用费,按规定标准的20%至30%缴纳,由市土地管理局核定,建设期限以施工建筑执照规定的期限为准。

第八条  土地使用费由外商投资企业缴纳,但土地使用权作为中国合营者、中国合作者投资或合作条件的,除企业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中国合营者、中国合作者缴纳;租用房屋或通用厂房的,除企业合同或租赁合同另有约定外,由房产出租者缴纳。

第九条  土地使用费缴纳日期从外商投资企业实际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计算,但第一个日历年用地时间超过半年的按半年计算,不足半年的免缴;以后按年缴纳,每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前交清,逾期缴纳的,按日加收应缴纳款额2‰的滞纳金。

第十条  土地使用费随经济发展,供需情况及投资环境的改善,可作相应调整,每次调整幅度不超过30%,调整间隔不少于三年,具体调整方案由市土地管理局会同同级财政、物价、经贸部门制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外商投资企业缴纳土地使用费在批准用地的五年内按原标准执行,以后改按调整后的新标准缴纳土地使用费。

以土地使用权作为中国合营者、中国合作者投资或合作条件的,土地使用费在合同期间不作调整。

开办教育、文化、科学技术、卫生和社会公益事业、基础设施建设等非盈利性项目的,经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由市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同级经贸、财政部门核准,予以减免。

外商投资企业因不可抗拒因素,缴纳土地使用费确有困难的,经申请,由市土地管理局会同同级财政、物价、经贸部门审批,可予以减免。具体审批办法由上述部门制定,按章办事。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费由土地管理局征收,上缴市财政,市财政部门设立土地使用费专户,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城市建设和土地开发。

财政部门按土地使用费入库总数的3%返回土地管理部门,用途同代征劳务费。

第十二条  华侨和港、澳、台的企业、经济组织或个人投资兴办企业缴纳土地使用费,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外资投资企业已征收土地使用费,不再征收土地使用税。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福州市区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标准

                                       单位:人民币?元/年?平方米

--------------------------------

|  \土地   \    土地   |商服旅|办  |住|工仓  |农    养|

|    \使用   \    用途 |  务游|公  |  |      |牧    殖|

|土地  \  费   \       |业业业|楼  |宅|业储  |渔    业|

|  等级  \       \     |      |    |  |      |        |

|------------|---|--|-|---|----|

|          一            |  15  |13  |7 |6     |        |

|------------|---|--|-|---|        |

|          二            |  14  |12  |6 |5     |按营业  |

|------------|---|--|-|---|        |

|          三            |  12  |10  |5 |4     |额  的  |

|------------|---|--|-|---|        |

|          四            |  10  |  9 |4 |3     |1-3%  |

|------------|---|--|-|---|        |

|          五            |    7 |  6 |3 |2     |收  取  |

|------------|---|--|-|---|        |

|          六            |    5 |  4 |2 |1.5  |        |

--------------------------------

注:其它地类参照本表执行。

     附件二:福州市区产品出口与技术先进企业土地使用费标准

                                单位:人民币?元/年?平方米

----------------------------------

|  \土地   \    土地   |  |      |  |      |      |      |

|    \使用   \    等级 |一|  二  |三|  四  |  五  |  六  |

|土地  \  费   \       |  |      |  |      |      |      |

|  用途  \       \     |  |      |  |      |      |      |

|------------|-|---|-|---|---|---|

|    两  类  企  业      |2 |1.5  |1 |0.8  |0.5  |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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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土地等级

一、鼓楼区、仓山区、台江区和郊区土地等级划分。

一级地段:系临近市级商业中心主干道两侧临街第一座建筑,第一座建筑进深一般以规划红线外50-100米为度。

一级地段含三个部分:

Ⅰ、东街口:东至旗讯口,西至杨桥路与南后街交叉口,南至南门兜往南50米,北至省府路口。

Ⅱ、五一广场:东至闽都大厦,西至南门兜向西50米,南至东西河,北至五一路购物中心。

Ⅲ、台江:东至立交桥东端,西至解放大桥北端西侧50米,南至江滨,北至小桥及玉环路。

二级地段:系指除一级地段外,三级地段中主干道两侧临街第一座建筑,其进深同一级地段。

三级地段:东至六一路以东一百米,西至白马路以西一百米,南至上山路以南一百米,北至北环路以北一百米(即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划区的一类区)。

四级地段:除以上三个级别的地段外,国务院一九八四年九月十八日关于福州城市总体规划批复中确定的五十五平方公里市区范围(即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收费中划区的二类区)。

五级地段:除以上四个级别的地段外,以修订的福州市城市总体规划140公里范围,大致范围东至摩泽河,西至乌龙江北岸,南至新店战坂。

六级地段:除以上五个级别的地段范围以外的福州市地区。

注:凡三级至六级地段中,属主干道两侧第一座建筑物均按所在地段上升一级。

第6篇:外商投资法范文

福建省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促进外向型经济发展,保障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的合法权益和国家利益,根据国家和我省地方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在福建省境内举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下统称外商投资企业)。

第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土地,应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和我省的有关规定,合理开发利用,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局负责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的统一管理和检查监督。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建设用地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

外商投资企业应尽量集中,利用非耕地进行综合开发建设,并按“项目牵头,统一规划,分期实施,依法审批”的原则办理用地手续。成片开发区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应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用地指标计入当地建设用地计划。

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所需土地,可以依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转让办法取得,也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申请用地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但按申请用地方式取得的使用权不得转让或抵押。

从事房地产开发、商业、旅游等经营性项目所需的土地,限按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办法取得。

第七条  举办外商投资企业建设用地,由中国合营者、中国合作者,外国投资者持有权机关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和中外投资者的合法证明,向所在地的县、市土地管理局提出预约用地登记,支付每亩不少于三千元的预约金;经土地、规划等有关部门确认选址定点后,核发土地使用预约证书。

预约用地的有效期限为一年。期满前十天可申请延长预约期,延长预约期不超过半年。在预约有效期内,正式办理申请用地手续的,预约金可冲抵应支付的款额;确因设立企业项目未能获得审批机构批准而辞去预约的,可退回预约金,除上述情况而辞约的或因逾期不办理申请延长手续,视为自动放弃预约的,已付预约金不予退还。

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经有权机关批准成立后,中外合营者、中国合作者、外国投资者应在一个月内,向原申请预约用地登记机关提出用地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比照《福建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和权限批准后,由县、市土地管理部门与外商投资企业签订土地使用合同。申请用地者按合同规定交付款额后,由县、市土地管理局提供土地,并发给《建设用地许可证》,建设完成后一个月内,经核查换发《土地使用证》。

申请用地应随同报送以下文件:

一、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二、中、外各方投资者的合法证明;

三、批准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初步设计批复文件、总平面布置图及规划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五、预约用地登记书;

六、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文件;

七、经批准的国家固定资产年度投资计划及资金安排证明文件(外资企业免交):

八、土地管理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认为必须报送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必须在领得《建设用地许可证》后,方可使用土地。

第十条  凡利用已拥有的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或合作条件与外国投资者举办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中国合营者或中国合作者必须依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由县、市土地管理部门与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签订土地使用合同,按规定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换发或更改土地使用证书。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依法缴纳土地开发费和土地使用费。

一、土地开发费。系征地拆迁费用和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其缴纳标准可根据征地拆迁费用、土地开发方式(自行开发或委托开发)及基础设施完善程度等因素,由市、县人民政府作出具体规定。

二、土地使用费。指的是使用土地资源的费用。

土地使用费标准根据地理环境条件和经济发展状况,全省九个地、市暂分为三类:

甲类区(福州市、厦门市):每平方米年费额五至十五元;

乙类区(泉州市、漳州市、莆田市):每平方米年费额三至十元;

丙类区(南平、宁德、龙岩地区,三明市):每平方米年费额一至八元。

各县、市的适用年费额由地区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在上述限额内自行确定,报省土地管理局备案。

从事农业、畜牧业、经营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改按营业额收入3~5%缴纳土地使用费。但须在签订土地使用合同书时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费从发给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证之日起计算。第一日历年用地时间超过半年的按半年计算,不足半年的免缴,以后按年缴纳,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交清。逾期缴纳的,按日加收应缴纳款额2‰的滞纳金。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费由县、市土地管理局负责代征金额上缴地方财政。

财政部门可按土地使用费入库总额的3%返回土地管理部门用于土地管理业务费用。其留用和上交比例办法同征地管理费。

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费由外商投资企业按期缴纳,但土地使用权作为中国合营者、中国合作者投资或合作条件的,由中方合营者、中方合作者缴纳;租赁房屋或通用厂房的,由出租者缴纳。

第十五条  土地使用费随经济发展、供需情况及投资环境的改善,应作相应调整。每次调整幅度不超过30%,调整间隔期不少于三年。具体方案由省土地管理局会同财政、物委部门制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各地执行。

外商投资企业在批准用地的五年内按原标准执行,以后改按调整后的新标准缴纳土地使用费。

以土地使用权作为中国合营者、合作者投资或合作条件的,土地使用费在合同期间不作调整。

第十六条  对开办教育、文化、科学技术、卫生和社会公益事业、基础设施建设等非盈利性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可提出减免土地使用费申请,经建设用地批准机关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核准,予以减免。

经营年限十年以上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土地使用费,除城市市区繁华地段外,自企业设立起三年内免缴;自第四年起再按当地标准减半缴纳三年。

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用地年限应与批准企业经营年限相同。土地使用期满或提前终止营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将土地使用权交回所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注销土地使用证,需续期使用土地的,应于期满前六个月重新申请办理续期使用土地手续。

第十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对获准使用的土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应按申请用地程序办理变更用地手续。如改用于房地产开发、商业、旅游等经营性项目的,要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方式,重新办理用地手续。

第十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向所在地的县、市土地管理部门提出临时用地数量、用途、期限的申请,经审查批准后签订临时用地合同书除交付补偿费用外,还应缴纳每亩不少于一万元的押金后核发临时用地许可证。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临时用地期满及时恢复地貌后,退回押金。

第二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按法定程序提出预约用地、建设用地、临时用地、变更土地用途的申请,省、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分别在收文后十天以内给予办理或作出不能办理的答复。

第二十一条  县、市土地管理部门要建立外商投资企业用地档案,逐年检查记载企业土地利用和缴纳土地使用费情况,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实施非法占地,非法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的,按照《福建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因土地使用合同发生的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当事人可提请中国涉外仲裁机构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四条  对已建项目或已签合同中土地使用费低于本办法规定标准的,按原合同执行;高于本办法规定标准的,改按现规定执行,但过去已收取的部分不退。

第二十五条  香港、澳门的企业、经济组织或个人投资兴办企业需要使用土地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规定如与国务院颁布的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的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务院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省土地管理局。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执行。

1998年5月30日福建省人民政府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规章和省政府规章性文件修订的决定》的有关条款:

第7篇:外商投资法范文

关键词:外商直接投资 西部地区 老工业基地

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大国,应当积极利用外国资源,调节引进外资的活动,制订相应的引进外资计划,调节外资的流向和结构,促进经济进一步稳定、持续、均衡地发展。而西部地区作为一个基本单位。在吸引外资的同时,也应着力吸引我国东、中部地区的投资,以便更好的利用资源,组织生产经营活动。

一、外商直接投资的作用

(一)外商直接投资对东道国的积极影响

1.外商直接投资对东道国总体经济增长的影响。在利用外资促进经济增长的举措中,外商直接投资是最主要的方式。外商直接投资通过增加东道国的资本投入、资本积累,从而加快其经济增长。

2.外商直接投资对东道国劳动力市场的影响。外资企业的建立可以直接扩大东道国的就业市场。尤其是外资企业中相当一部分为劳动密集型产业,对就业的影响更为明显。从整体上看,外商直接投资对劳动密集型工业部门所起的作用是正面的,尤其是纺织服装业、电子制造业和饮料加工业所吸纳劳动力的程度要高。

3.外商直接投资对东道国进出口贸易的影响。外商直接投资可以从多方面影响东道国的进出口贸易。就出口而言,外国厂商具有广泛的国际贸易渠道,由此可以减少东道国在国际市场竞争中的阻碍:同时外商所拥有的先进生产技术和工艺将进一步提高东道国的国际竞争力。

4.外商直接投资对东道国人力资本和技术、管理水平的提升。外商直接投资是东道国人力资本集聚和技术变迁的重要源泉,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生产技术比较落后,缺乏现代管理经验和营销技能,外资特别是大型跨国公司的进入,可以把先进的技术、管理和营销经验转移到东道国,从而改善东道国的生产效率和要素效率,推动东道国经济增长和技术进步。

(二)外商直接投资对东道国的负面影响

首先,跨国公司对东道国某些产业的股权和非股权控制,容易形成对这些产业部门的垄断,不利于民族工业的发展。

其次,跨国公司往往实力雄厚。拥有资金、技术与管理上的优势,为了确保自身这种“独占性的生产要素”垄断优势,跨国公司往往会对东道国相关产业,特别是高新技术行业进行产权控制。

最后,在外资技术的引进中也存在一些问题。有的外商为避免树立日后的竞争对手,不愿为培植技术创造和开发能力及技术转化和实现能力提供便利和机会。

二、外商直接投资在我国的实践

(一)我国吸引外商直接投资的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连续十几年成为吸引外资最多的发展中国家。经过20年的发展,外商直接投资已成为我国利用外资的主要形式。我国在吸引外商直接投资方面取得较大的成功,在投资的规模、结构、产业结构分布、来源等方面都有了较大的提高与改善。外商直接投资在我国各地区的经济发展过程中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东部沿海地区由于率先开放及其特殊的经济、地缘、政策和人才优势,首先成为直接投资溢出效应的最大受益地区,并导致东部地区与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差距迅速扩大。日前,各地区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差距已经成为地区固定资产投资差距日益重要的决定性因素,并对地区发展间的差异产生了不容忽视的影响。

(二)我国吸引外商直接投资的地区差异

我国利用外资的地区分布状况差异很大,吸收的外资主要投资于东部地区,并且对该地区的经济发展起到了较大的促进作用,但是外资对西部的投资绝对量和比重甚小,作用有限。这一问题的出现与地区发展的不平衡有关,反过来又加剧了地区经济发展的小平衡。

三、西部地区扩大吸引外商直接投资的战略思考

(一)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加强西部老工业基地的升级改造

西部地区投资环境的全面改善需要一个比较长的时期,因此,在西部大开发的初期阶段,我们应当选择一些重点开发地区和增长极,把主要精力和资源放在地区增长极上,使之成为带动相关地区发展的引擎。

以军工、电力、煤炭、冶金、普通机械、烟草加工、纺织和食品等传统产业为主的老工业基地,它们具有较好的工业基础和科研能力。从长期看,对西部老工业基地进行升级改造。发展研发机构。充分利用国有及军工等企业中大量的技术人员,是十分可行的。但是。由于历史、社会和自然等因素的共同制约,我国老工业基地在长达30年的计划经济体制和对外封闭、半封闭的条件下。无论在技术和产业上、体制和机制上都与国际水平形成强烈的反差,老工业基地实际上已开始出现衰退。但由于缺乏国内、国际市场的比较,特别是自恃已进入国际先进科技前列,因而看不到老工业基地的潜在危机。在实施沿海发展战略之后,中央又做出了西部大开发的重大战略决策,老工业基地的改造和建设,必须与西部大开发紧密结合。在为西部大开发服务中实现振兴老工业基地的目标。

(二)进一步扩大西部地区外商直接投资的战略思考

1.进一步加大西部地区吸引外商直接投资的政策力度。亚洲金融危机后,我国吸引外资呈下降趋势,为弥补传统引资方法的不足,我国采取了一系列新的优惠措施。1998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提高利用外资水平的若干意见》,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的(六点)意见》,2000年国家税务总局了《关于实施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3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的通知》。此外,还陆续出台了一些扩大利用外资的措施,如鼓励多种所有制形式共同引资。继续把引资作为国企改造的有效途径,允许私企吸收外资发展经济。在吸收外商投资的方式中,继续进行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试点;进一步增加外商投资特许权项目试点数量,按照规范、有序的原则推进转让项目运营权或收益权对外引资试点等。

2.进一步改善和建设投资环境。首先,要加强“硬环境”的建设。基础设施是吸引外资的重要物质基础。特别是交通运输、邮电通讯、供电设施系统,更是现代经济发展和发展外向型经济、吸收外商投资的必要条件。其次,要完善“软环境”的建设。要建立和完善市场体系,这包括健全的生产资料市场,消费品市场,资本市场,劳务市场,外汇市场等:在完善市场体系的同时,应在保护本国工商业的基础上,有计划、有步骤地开放一些国内市场,以吸引更多的外资。同时,保持稳定的投资条件,继续开放市场,完善涉外优惠政策,为投资者创造规范的法律环境,加强法制建设,都是非常重要的。

3.按照国有经济战略调整部署,积极引导跨国公司直接投资。我国国有经济战略调整的主要宗旨是使国有资产从部分行业退出和对部分产业集中进入。目前我国国有企

业资产重组约需2万亿至2.6万亿人民币,外商投资是很重要的现实来源,而西部地区传统产业的改造尤其需要引入外资。

4.结合加入WTO的进程,尽快向外资进一步开放市场。在西部地区,我们应当逐步扩大对外开放范围,在有条件的大城市进行服务贸易领域的开放试点,允许外资企业利用经营利润到西部地区进行再投资。投资比重超过一定水平的可以同样享受外资企业的优惠政策。在一些行业可向外资企业开放一部分内销市场。鼓励外商投资于基础设施建设和国有企业的嫁接和改造。

5.加强法律法制建设。健全保护投资的法律,是调整和改善投资环境,鼓励外商投资和引进技术的重要环节。我国宪法规定鼓励和保护外国投资,体现了我国政府和人民在平等互利基础上扩大国际经济技术合作的愿望。此外,我国还陆续颁布了《民法通则》、《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大量的涉外经济法律、法规,对外商投资经营企业的管理、税收、知识产权等问题做出了具体规定。

第8篇:外商投资法范文

关键词:外商投资 重庆 利益

中图分类号:F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925X(2012)O9-0098-01

1、加强利用外商投资促进重庆第一产业发展

(l)加强外资对农业的投入

外国注资商直接注资进入重庆农业的比例依还很低,与重庆农业产业的发展要求极不相称。加强使用外商投资促进重庆第一产业发展,主要是要吸外国投资注入到农业,促进农业发展。因此要充分吸收使用外国投资,需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就应从优化重庆农业注资环境入手,以达到引资的目的。重庆具有明显的地理位置优势和丰富的自然能源,具有广阔的农业市场化发展前景。外国注资商近年来对重庆农业的注资呈现出较快增长的趋势,通过国家企业法律导向以及农业市场化后所能带来的高额利润,是吸引外商投资进入农业市场的关键因素。但长期以来,由于受到各种原因素的制约,官方在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上面的财政注入都是相对有限的,不足以满足农业现代化发展的需要。因此,要更大幅度地提高重庆的农业产业对于外商投资的吸引力,改变长时期以来农业难以吸收到外国注资商直接注资的困境,就必须要不断强化农业基础条件建设,建立健全农业市场化的相关机制。

其次,对农业接收利用外商投资给予相应的法律支持。农业相对于工业和其他产业,有着其自身独特的优势:高度受制于自然条件。这就决定了农业市场的经济效益相对偏低,注资风险相对较大,资金的注资回笼期相对较长。正是由于农业市场自身存在的独特自然缺陷以及重庆农业市场发展的诸多限制,要求官方出台更多具有吸引力的市场优惠法律,改变现在农业现代化普及缓慢及两地间发展不平衡等状况,吸引许多的外商投资进入重庆的农业市场。

(2)充分利用外商投资调整重庆农业经济产业结构调整

从资金筹措的角度来说,可以利用外商投资开辟多类融资渠道,和多类方式筹措资金,克服单单依靠地方政府以及民间资本投入的资金来源单一的不足,进一步满足重庆农业发展与农业经济产业结构调整所需求的巨大资金;从先进农业发展的管理模式以及研发、生产方式来说,可以利用外商投资吸收学习外商所拥有的先进管理经验与研发模式,从而推动农业的产业化和高端化发展;以技术引进的角度来看,可以利用外商投资对外国先进农业科技的了解,依据“引进、吸收、推广”的循环发展思路,围绕现代农业以及新农村建设全新需要,大力支持引进推广适应重庆农业生产实际以及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同时对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以及生态安全有着显著效果的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等给予政策及资金支持。

2、高效利用外商投资推动重庆第二产业升级

重庆市传统产业面临的许多困难,存在工艺以及生产设备落后、资源利用效率过低、产业集中度低下、低价值生产能力剩余和高附加值端生产能力不足相互存在等现象。这就需要重庆市推进工业产业改革,提升技术装备水平,加大产品价值链中高附加值端的比重等等,从而提升重庆工业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可以利用外商投资带来的高新技术来改变重庆市传统产业,诸如化工业、建材业、造纸业、食品业等等。鼓励与支持外资凭借高新适用技术来参与改造传统产业,同时在引资环节中构筑竞争性的市场结构,进一步促使外资加速核心技术的转让和引导工业产业的革新与升级。

可以采用以下两种方式:一是市内企业利用外商投资的技术转让来引进各自企业所需要的高新技术,紧接着企业自身通过对引进相关技术的学习、吸收和创新等,不断增强高新技术的市场生存价值,同时提高高新技术产品的市场份额,渐渐的替代原有产品;二是通过外商投资合理兼并市内的工业企业,同时把自身拥有的先进管理经验以及高新技术引入企业,进一步扩大其高新技术产品的比例。可以采用外商投资参加改造对企业进行战略性重组,主要利用吸收跨国公司参股来达到改变企业股权结构的目标,或者形成跨国公司控股。

3、扩大利用外商投资拉动重庆第三产业飞跃

资本的逐利性使得近年来投入重庆市第三产业中外商直接投资,至少有80%都是流向与房地产业、公共服务业等关联的高利润产业,然则流向通一讯服务、交通运输服务和科教文卫部门以及其他基础设施所占份额极少。这也就使得重庆的第三产业中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内部结构严重比例失调,这对于重庆市第三产业的长期稳定发展是不利的,甚至可能会导致个别部门产生泡沫从而对整体经济产生一定的消极影响。

所以在吸引外资投资于第三产业的同时,要大力加强引导力度,理当根据不同行业的发展特性,积极采取制定差别税率、实行财政补贴以及收取差别利率等等措施,特别要留意并鼓励外资投向生产业以及现代服务业。生产业是指主要是为企业生产提供中间服务的服务业。按细的来区分,生产业包括例如产品分类、包装、仓储、运输、金融、保险、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勘探、技术研发等诸多领域,在此类方面,需要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主动汲取外商投资,竭力拓展产业规模和区域辐射功能,鼓励以及正确引导外商投资于现代物流配送和连锁经营;细致慎重的推进金融、保险、电信、证券业的对外开放。

4、结论

经济产业结构变动与经济增长一直是经济学界的热点问题,外商投资与经济产业结构的关系也越来越受到关注。我们应该继续的加大外商在重庆技术密集型产业的外资吸引,做到有劳动密集型产业居多慢慢地向技术密集型产业转变。不能盲目地淘汰,因为部分劳动密集型产业还是具有社会竞争,而且可以吸收部分社会剩余劳动力,维护社会的安定。对高效率、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生产项目要优先引进。

参考文献:

第9篇:外商投资法范文

[关键词]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决策企业物流建设

2008年5月1日,杭州湾跨海大桥正式开通,位于宁波市北仑区的梅山岛保税港区也已被国务院批准成立,进入建设阶段,这对宁波市招商引资工作有着巨大的促进作用。笔者在招商引资工作中接触过许多来宁波开发区投资的外商,通过与他们交流,了解了外商投资决策的程序和影响决策的因素,认识到外商在投资过程中,对物流的重视程度,同时也加深了对物流的理解,笔者认为在当前企业成本上升、美元持续贬值的经营环境下,只有提高物流管理水平,才可能增加企业竞争力,提高利润。本文拟结合宁波市招商引资重地——北仑区的实际情况谈谈加快企业物流建设的必要性以及提高企业物流管理水平的途径。

一、物流是第三利润源泉

1.物流的概念

物流(PhysicalDistribution)一词源于国外,最早出现于美国,1915年阿奇·萧在《市场流通中的若干问题》一书中就提到物流一词,并指出“物流是与创造需求不同的一个问题”。现在欧美国家把物流称作Logistics的多于称作PhysicalDistribution的。Logistics包含生产领域的原材料采购、生产过程中的物料搬运与厂内物流和流通过程中的物流或销售物流即PhysicalDistribution,可见其外延更为广泛。物流可以定义为“是指物质实体从供应者向需求者的物理移动,它由一系列创造时间价值和空间价值的经济活动组成,包括运输、保管、配送、包装、装卸、流通加工及物流信息处理等多项基本活动,是这些活动的统一”。

2.企业物流

物流的分类方法包括宏观物流和微观物流、社会物流和企业物流及国际物流和区域物流等。

企业物流是从企业角度上研究与之有关的物流活动,是具体的、微观的物流活动的典型领域。可以区分为以下具体的物流活动:

(1)企业生产物流:企业生产物流指企业在生产工艺中的物流活动,实际上已构成了生产工艺过程的一部分。企业生产过程的物流大体为:原料、零部件、燃料等辅助材料从企业仓库或企业的“门口”开始,进入到生产线的开始端,再进一步随生产加工过程一个一个环节地流,在流的过程中,本身被加工,同时产生一些废料、余料,直到生产加工终结,再流至产成品仓库,便终结了企业生产物流过程。

(2)企业供应物流

企业为保证本身生产的节奏,不断组织原材料、零部件、燃料、辅助材料供应的物流活动,这种物流活动对企业生产的正常、高效进行起着重大作用。

(3)企业销售物流

企业销售物流是企业为保证本身的经营效益,不断进行销售活动,将产品所有权转给顾客的物流活动。

(4)企业废弃物回收物流

企业在生产、供应、销售的活动中总会产生各种边角余料和废料,这些东西的回收是需要伴随物流活动的,回收物品处理不当,往往会影响整个生产环境,甚至影响产品质量,也会占用很大空间,造成浪费。

3.物流是“第三利润泉”

我们曾接触过这样一个项目,计划把位于加拿大和美国交界的阿拉斯加冰川水通过30万吨散装货轮运到中国,通过管道分装,再通过装瓶灌装送至市场。这个项目是否可行的关键就是物流,可以说,物流成本对这个项目具有“一票否决权”。许多投资项目能否在中国成功落户与这个例子一样,关键取决于物流效率。在今天的国际工商业界,降低物流供应链的成本已经成为经营管理的首选重点。物流领域已成为继降低资源(人工和材料)消耗,提高劳动生产率及通过扩大市场销售获取更多利润之后的“第三利润源泉”。

二、北仑区企业物流管理存在的一些问题

尽管我国物流业近几年有了较快发展,许多企业也对物流管理有了一些认识,但通过对北仑区内的内、外资企业的调查、了解,我们发现,一些外资企业,已经导入准时制生产方式,物流效率较高,对物流理念的理解比较深入,在仓库设置、物品存放、运输等各环节,都有具体设计规划、标识,实施也比较到位。而一些民营企业与这些外资企业相比,还有很大差距。主要表面在下面几个方面:

1.物流理念认识不足

企业经营者,重生产轻管理、重工艺轻物流,对现代物流对新经济时代中企业生产营销的巨大支撑作用和“第三利润源泉”的潜在能力缺乏应有的认识,墨守成规,缺乏物流革新精神。

2.企业的组织机构设计不合理、不科学

企业的计划、采购、供应、存储、运输等物流活动分属于各职能部门,各部门和各物流环节因没有统一管理,只对上级负责、容易强调部门利益而没有全局观念。

3.物料储放、运输混乱

企业总体布局一般没有进行物流的规划设计,企业现有的总体或局部的物流格局不清晰,物料流混乱,物料流转时间长,交货周期长,空间浪费大。

4.物流信息管理的基础工作薄弱、效率低

采购信息、供货信息、供货质量信息、库存中各种物资的历史分布等物流的基础数据没进行很好的归纳整理;没有利用看板管理、颜色管理等目视管理方法进行信息共享,信息网络没建立。

5.物流基础设施不完善

技术装备落后、机械化、自动化程度低。

6.物流成本方面管理滞后

相关物流系统一般没有采取总成本控制、物流成本模糊,分部门核算时总成本不清,各种物资、人员、设备设施和时间效率的浪费现象普遍存在,没有采用先进的物流比较成本。

三、如何提高企业物流管理水平

可以说我国的企业现在都在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因为即使在国内,也有众多外资企业同我们竞争。如果要在竞争中取得优势,必须降低物流总成本,提高物流管理水平。

1.物流管理的定义

物流管理是指在社会再生产过程中,根据物质资料实体流动的规律,应用管理的基本原理和科学方法,对物流活动进行计划、组织、指挥、协调、控制和监督,使各项物流活动实现最佳的协调与配合,以降低物流成本,提高物流效率和经济效益。

物流管理的内容包括:

(1)对物流活动诸要素的管理,包括运输、储存等环节的管理;

(2)对物流系统诸要素的管理,即对其中人、财、物、设备、方法和信息等六大要素的管理;

(3)对物流活动中具体职能的管理,主要包括物流计划、质量、技术、经济等职能的管理等。

2.物流系统化

物流系统就是指在企业活动中的各种物流功能,随着采购、生产、销售活动而发生,使物的流通效率提高的系统。这种系统大致可由作业系统和信息系统两个系统组成。

(1)作业系统就是在运输、保管、配送、装卸、包装等作业中,引入各种技术,以求自动化和效率化,同时,使各功能之间能完满地联接起来的系统。

(2)信息系统也称物流信息系统,在企业活动中和其他的功能——采购、生产、销售系统有机地联系起来从而使从定货到发货的信息活动更完满化,从而提高物流作业系统的效率。

3.提高物流管理水平的具体对策

(1)建立企业物流成本构成模式与物流管理会计制度

在很多企业中,物流成本在企业销售成本中占了很大的比例,企业物流总成本是企业产品在实物运作过程中,如包装、装卸、储存、流通加工、物流信息处理等各个环节所支出的人力、财力、物力的总和。企业要明确物流成本的构成,全面、正确的把握包括企业内外发生的所有物流成本在内的企业整体物流成本,以企业整体成本为对象削减物流成本,建立企业物流成本的构成模式,从原来财务成本费用中剥离出属于物流成本范畴的内容,能准确判断和计算企业现有物流成本及其构成情况。分析和比较物流成本与制造成本,物流费用与其他费用之间的关系,建立科学的物流管理会计制度,使物流成本管理与财务会计在系统上联结起来,切实掌握物流系统的成本。分领域全面清理物流系统的资源配置,建立物流成本数据库,建立物流成本科学的比较依据。

(2)在企业内部,充分利用7S、看板管理、颜色管理等手法,加快企业物流速度,提高资金利用效率

物流速度越快,所需流动资金越少,同时,尽可能减少流通环节和节约物流时间,尽可能直运输、减少物资集中和分散运输的次数,实现效率化的配送,从而加快企业物流速度,降低企业物流总成本。

(3)在企业外部,与上、下游企业配合,构建一体化物流战略

企业要努力与供应链上下游企业之间合作形成一体化供应链。实现由生产企业、销售企业、消费者组成的供应链的整体化和系统化,构筑一体化物流战略,使整个供应链利益最大化,从而有效降低企业物流成本和供应链成本。

(4)借助第三方物流公司或成立物流子公司降低企业物流成本

在控制物流成本方面,欧美国家采用较多的是物流的外包,或称第三方物流或合同制物流。它是利用企业外部的分销公司、储运公司或第三方货运人执行本企业的物流管理或产品分销职能的全部或部分。其范围可以是对传统运输或仓储服务的有限的简单购买,或者是广泛的,包括对整个供应链管理的复杂的合同。

除了通过将物流业务外包给第三方物流公司来削减物流成本外,建立企业物流子公司也是货主企业控制物流费用的一种方法,这种方法的特点是物流业务仍然处于货主企业的总体控制之下,与此同时,通过子公司的独立经营,来实现物流成本的下降。成立物流子公司后,一方面由于物流子公司是一个自负盈亏的独立经营实体,因而在内部费用管理上会更有效,可以更好地消除设施、设备的重复投资、人员费用过大等现象,遏制物流成本上升的一些主要因素;另一方面,从各经营公司来说,物流作业全部外包给物流子公司,物流费用支出将能在财务报表上明确地表示出来,进而有利于促进各经营公司销售上的成本效益管理,提高经济运行质量。

在北仑区的一些大型石化、钢铁企业,已经采取第三方物流的方法,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新晨

四、如何更好地通过招商工作提高北仑区企业物流管理水平

1.充分利用港口优势,引进高水平的物流企业,促进北仑区物流企业发展

宁波市北仑区“十一五”规划提出了奋斗目标:把北仑区域建设成为长三角南翼的国际航运中心和服务全省、辐射华东的区域性港口物流中心;2006年2月,宁波市“十一五”规划再次确定,北仑临港产业区是宁波市临港大工业基地、上海国际航运中心重要组成部分,要大力发展石化、能源、钢铁等临港工业和现代物流业。拥有天然深水良港的北仑区,区位优越,港口集疏运网络正在逐步建成,发展港口物流产业的条件得天独厚,世界港口发展的经验证明,要成为国际航运中心,首先要成为区域物流中心。因此,在今后招商工作中,我们要加强对国际知名物流公司的宣传,吸引这些高水平物流公司来北仑区投资。由世界500强企业马士基集团投资的宁波龙星物流有限公司,去年上半年落户北仑,该项目现已投产年可处理25万TEU。

引进第三方物流公司,为北仑区企业第三方物流提供良好的选择。初步调查预测,2007年区域内大中企业物流业外包达30多亿元,按照规划,北仑区2020年1000亿元的GDP,相应所产生的企业配送物流服务增加值将至少达100亿元,地方将增收至少5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