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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分级管理办法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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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分级管理办法

第1篇:保险公司分级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我国保险;保险会计制度;改革;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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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2001年11月27日,财政部颁布了《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于2002年1月1日起在股份制上市企业施行。2003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顺利地拉开了在海外股份上市的序幕,新《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正式开始实行。本文通过不同时期的不同会计制度的比较与分析,以求对我国的保险会计制度研究有所启示,进而为建立保险会计准则提供参考。

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会计制度》时期(1982~1993)

1978年以前,我国的金融体系基本上是中国人民银行一统天下的格局,1982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独立出来,相继在1984年2月颁布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会计制度》,由于当时我国的经济体制还是计划体制,而且保险公司发展还处于“拓荒”阶段,许多保险企业独有的特性尚未发挥出来,财会制度上缺乏相应细化的规定。因此,1989年12月中国人民保险总公司对此制度进行了修订,重新颁布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会计制度》,并于1990年1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会计制度,其实用性和规范性均增强了。从总的来看,这个时期的会计制度有以下几个特点:

1财务管理实行计划管理原则。由于计划经济的影响,保险公司在财务会计制度上实行统一计划、分户经营、以收抵支、按盈提奖的财务管理体制。突出财务计划的作用,利用定额进行财务计划的编制,用以评价企业财务活动;公司收人大部分上交国家财政,成本开支范围由国家规定,盈利全部上交国家,亏损由国家弥补;资金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制度,将资金划分为固定资金、流动资金和专项资金。资金主要由国家有计划地划拨,仅以专用基金形式给予企业一点财务权力。

2会计制度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为了保证会计制度的统一性,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会计制度由总公司统一制定,各级保险公司都必须严格遵照执行,各级公司不得自行变更或修订制度,但可将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映给总公司,由总公司负责修订。

3在核算体制上按照不同性质的保险业务,分别确定会计核算体制,如按国内财产险、涉外财产险、出口信用险和人寿保险业务分别单独核算。其中国内财产险业务、人寿保险业务一般由各级公司独立建帐、独立核算、分级管理、自计盈亏或自负盈亏;涉外财产险与出口信用险一般由总、分公司以下单独建帐、分级管理,总公司统一核算盈亏,分公司自计盈亏。

4会计恒等式采用“资金平衡理论”,即“资金占用总额=资金来源总额”。保险企业的资金,从占用的角度看可分为固定资金、流动资金。固定资金是指占用在企业固定资产上的资金,它包括办公用房、职工宿舍、机具设备、交通工具等,流动资金是指占用在流动资产上的资金,它包括货币资金、结算资金(如应收及暂付款、预付赔款等)、各项支出(如赔款支出、手续费支出、业务费等)。保险企业的资金来源,按不同渠道分为自有及内部形成的资金(比如国家拨给的资本金、固定基金、内部形成且有专门用途的准备金、专用基金)、借入资金、结算资金(如应付及暂收款、应付手续费等)、业务经营收入(如保费收入、利息收入、迫偿款收入及投资收入等)。

5会计科目分为资产类、负债类、资产负债共同类和损益类。另外,鉴于当时的核算体制是按四大险种分别核算,因此,设置国内、涉外、信用、寿险四套会计科目,分别核算不同险种的业务。由于四类业务的财务活动有很多共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因此四套科目中大部分科目是四类业务通用的,少部分是专用的。

6记帐方法允许从资金收付记帐法、借贷记帐法中任选一种。

7在货币计价上国内业务(包括财产险与寿险业务)以人民币为记帐符号;涉外财产险、信用险业务则采用外币分帐制,直接以原币入帐,年终时将外币业务损益按决算日牌价折算为人民币核算。

二、《保险企业会计制度》时期(1993~1998)

随着党的“十四大”召开,以上这种计划体制下会计制度已不能适应党的“十四大”报告中提出的“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新要求。因此,1993年,财政部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总体要求,对我国所有的会计制度进行了全面而彻底的改革,财务会计改革进行了模式性的转换。1993年2月24日,财政部结合保险行业经营特点及管理要求,在《企业会计准则》的基础上颁布了《保险企业会计制度》,于1993年7月1日起施行。这次改革是一项重大的举措,其重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首次确立了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会计要素体系,并对会计要素的记录和报告作出了基本规定,规范了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和基本原则,实行了权责发生制的核算原则,提高了企业财务核算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在核算体制上将非人身险业务与人身险业务分别进行会计核算,即分别建帐、分别核算损益。非人身险业务可分为财产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农村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人身险业务分为人寿保险、养老保险、健康保险等。

企业经营的再保险业务,可区别为分入业务与分出业务进行核算,也可将分出业务并入直接业务核算。信用险业务可实行三年结算损益的核算办法。

3建立了资本金核算体系。制度抛弃了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资金来源总额=资金占用总额”的平衡公式,采用了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会计恒等式,明确了产权关系,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了一套资本金核算体系。

4建立了资本金制度,实行资本保全原则。企业筹集的资本金,在企业经营期内,投资者除依法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按照资本保全原则,企业固定资产盘盈、盘亏、转让、报废、毁损发生的净损益以及计提折旧不再增减资本金,而是直接计人当期损益。这与以前企业收入中大部分上交国家财政、资金随意增减相比有利于企业的自我积累和发展壮大。另外,改革了资金管理办法,取消了专款专用制度。实行企业资金统一管理和统筹运用,以促进企业提高资金运用效益。

5会计科目分为资产类、负债类、所有者权益和损益类,并分别对保险企业会计科目及使用说明作出了明确规定,规范了各类科目的设计,并从保险企业“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角度出发,细化了资产流动程度、风险程度和财务损益的科目。

6扩大了保险企业使用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的自。制度规定“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会计报表格式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减、合并某些会计科目”。“企业向外报送的会计报表的具体格式和编制说明,由本制度规定,企业内部管理需要的会计报表由企业自行决定”。

7采用了国际通用的借贷记帐法和国际通行的会计报表体系。制度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规定保险企业对外报表为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和利润分配表,并对这些报表的作用、报表项目的内容和填列方法作了具体说明,使财务信息成为国际通用商业语言。

8规范了保险企业基本业务的会计核算标准和损益的计算。制度对资金的筹集与积累、非人身险业务、人身险业务、再保险业务、拆借、贷款和投资业务、固定资产、货币资金及结算款项、费用、营业外收支、利润及利润分配等业务的会计核算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9体现了一定程度的会计稳健原则。制度规定保险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计提坏帐准备、贷款呆账准备、投资风险准备,允许企业采用加速折旧法。

10对有外汇业务的企业规定即可采用外汇分帐制,也可采用外汇统帐制。采用外汇分帐制的企业,应设置“外币兑换”科目。各种货币之间的兑换及帐务间的联系均通过“外币兑换”科目。

三、《保险公司会计制度》时期(1998~2001)

1993年制定的《保险企业会计制度》执行了6年,它对于促进保险企业的发展,促进企业间有序竞争,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国内保险市场不断发展和壮大,保险行业发生了许多新变化,特别是1995年10月,我国颁布实施了《保险法》,国家加大了对保险行业的监管力度,并于1998年成立了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此后,保险监管部门出台了《保险管理暂行规定》等配套的政策法规,保险公司管理体制发生了重大变化,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由多业经营转向分业经营;另外,保险公司保险资金运用发生了重大转变,改变了过去放开经营的做法。这些新变化和新情况客观上要求会计制度与之相适应,作出新的规范。因此,1998年12月8日,财政部对原制度进行了修改,颁布了《保险公司会计制度》,于1999年1月1日起施行,这次改革的主要内容有:

1改变了会计制度名称。制度考虑到当时保险企业都已是公司制企业,因此将《保险企业会计制度》改名为《保险公司会计制度》,这样更加符合我国保险公司实际情况。

2完善了保险业务损益结算办法。制度规定除长期工程险、再保险业务按业务年度结算损益外,其他各类保险应按会计年度结算损益。与原制度比较,本制度作了如下调整:(1)原制度只明确了信用险按业务年度结算损益,本制度明确了长期工程险等长期性财产保险业务以及再保险业务按业务年度结算损益;(2)前者规定业务年度为三年,后者没有规定业务年度的具体年限,其具体年限由保险公司根据保险业务性质确定。

3重新确定了保险业务的分类,并实行按险种分类核算。制度根据保险分业经营的原则,对保险业务的分类进行了调整,将保险业务分为财产保险公司的业务、人寿保险公司的业务和再保险公司的业务三大类。财产保险公司的业务分为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等;人寿保险公司的业务分为普通人寿保险、年金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等;再保险公司的业务分为分入保险业务和分出保险业务。在具体业务分类上,修改了原制度在具体业务划分上存在的交叉情况,明确规定财产保险公司不得再经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划入人寿保险公司的业务。另外,公司可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的要求,对保险业务进一步分类核算。

4增加了确认保费收入的原则。关于保费收入的确认,我国原制度规定,非人身保险业务、人身保险业务和分保业务规定保费的收入入帐时点,确认原则不统一,也不尽合理。本制度对保险业务规定了统一的保费收入确认原则,明确规定应同时满足三个条件:第一,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保险责任;第二,与保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公司;第三,与保险合同相关的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5调整了贷款和股权投资业务的会计处理。按照《保险法》及其他有关保险监管法规规定,保险公司不得从事除保户质押贷款以外的其他贷款业务,不得买卖股票和进行股权投资。根据上述规定,新会计制度相应取消了除保户质押贷款以外的其他各类贷款业务的会计处理,取消了股票投资及其他股权投资业务的会计处理。

6增加了存出资本保证金和提取保险保障基金的会计处理。按《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成立后,应按其注册资本总额的20%提取保证金,存入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银行,除保险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根据该规定,本制度相应增加了存出资本保证金的会计处理;另外,《保险法》规定,为了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支持保险公司稳健经营,保险公司应当对财产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按当年自留保费的1%提取保险保障基金。根据该规定,本制度相应增加了提存保险保障基金的会计处理。

7增加了抵债物资的会计处理,修改了长期待摊费用的会计处理。制度将原“递延资产”科目改为“长期待摊费用”科目。这是因为“递延资产”实际上是不能全部计人当期损益而在以后会计年度分期摊销的待摊费用。它并不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不符合资产的定义,不能作为一项资产。

8规范了会计报表体系。本制度将原“损益表”名称改为“利润表”,将原按保险业务设置的损益表改为按保险公司设置利润表,并对各报表的指标项目作了相应调整;用现金流量表取代财务状况变动表,确立了现金流量表在保险财务报表中至尊的地位。

四、《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时期(2001至今)

2001年,继新《会计法》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颁布实施之后,财政部又了《企业会计制度》,保险公司又面临一次重大变革。因此,2001年11月27日,财政部颁布了《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于2002年1月1日起施行。该制度以《企业会计制度》为基础,借鉴国际会计惯例,充分考虑了股份制改革的必然趋势特别是上市企业的基本要求,集银行、证券、保险等会计制度于一体,分别对6个会计要素以及有关金融业务和财务会计报告作出全面系统的规定。这次改革是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又一重大举措,其主要内容有:

1实现了会计要素的重新界定以及相关的确认和计量。会计要素是企业对外提供财务信息的基本框架,虽然1993年会计制度改革对会计要素作出了基本规定,但是,仍然只规定会计记录和报告,并没有完全解决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问题,这种会计制度本质上是规范簿记的内容。这次新制度对6个会计要素进行了严格界定,并对其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全过程作出规定,和原制度相比较,更加全面、严谨、规范,使其反映的会计信息更加符合事实。

2在某些会计原则和会计处理方法上实现了与国际会计惯例相协调。随着我国加入WTO,外资保险公司纷纷进入中国保险市场,它要求国内保险公司的会计标准要与国际惯例相协调,采用国际保险业的通行做法。这次新制度所规定的会计政策和会计确认、计量标准,与国际会计准则中所规定的基本相同。比如,各项准备金的提取采取了国际通用的办法;短期投资期末计价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在固定资产折旧政策上,允许企业按照资产的使用情况计提折旧。

3首次将国际上普遍遵循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纳入新制度。实质重于形式是指经济实质重于具体表现形式,它要求“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例如,对于保费收入的确认,强调的是“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这一经济实质,并不以“保险合同成立”这一法律形式作为唯一标准。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体现了对经济实质的尊重,能够保证会计核算信息与客观经济事实相符。

4谨慎性原则体现更充分。保险公司是经营风险的特殊行业,它本身属于一种负债经营,其业务对象具有广泛的社会性,从而也就决定了保险行业在处理会计信息的方法上必须更加稳健保守。这次新制度无论是会计要素的确认,还是会计方法的处理以及会计信息的披露,可以说将谨慎性原则体现得淋漓尽致。比如,新制度将虚拟资产排除在资产负债表之外,明确规定开办费不得列入资产,待处理财产损溢在期末结帐前处理完毕;注重资产质量,要求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它包括坏帐准备、贷款损失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抵债资产减值准备等八项准备;此外,对利息收入明确规定了严格的确认条件,对于逾期贷款,缩短了应收利息转表外核算的天数,由一年缩短为90天。

5增加了对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完善了会计信息披露。新制度在原来提供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利润分配表的基础上增加了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充分考虑了上市公司投资者日益增长的信息需求。此外。对会计报表附注进行了详细、严密的规范,提高了财务会计报告的信息含量和可理解性。

6明确了新业务和疑难问题的处理方法。随着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分离,所得税会计的重要性日渐突出,过去保险公司会计制度很少涉及,在所得税的会计处理上,也只局限于应付税款法。而这次新制度在所得税的会计处理上分别确定可采用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并详细地列示了其计算方法。此外,新制度对于实务工作中新出现、以及在以往会计制度尚未规范的一些疑难业务比如或有事项、会计调整、关联方关系以及交易、证券投资基金等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7明确了会计政策的审批权限。新制度规定,在遵循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前提下,保险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财产损失处理的批准权限为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经理会议或类似机构。不再经过政府有关部门规定和批准,改变了过去会计政策和税收政策批准权限混淆不清的现象,赋予了保险公司更大的自。

综上所述,我国的保险会计制度随着保险业的发展,保险市场的开放以及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在不断完善,但是同时也要看到,任何一种建立完备制度的企业都是不可能存在的。因为基础的不严密性,其体系就不可能完备,加之外部环境的变化,会计制度本身当然也是不可能完全没有漏洞。虽然,新制度的颁布和旧制度相比,更加注重了保险企业的风险问题,谨慎性原则得到了较多的运用。但是,新制度只就保险公司财务会计事项做了原则性规定,财会制度相关内容不全并过于宽泛,而且,新制度集银行、证券、保险等会计制度于一体,没有体现保险行业的特色。此外,2002年,为了履行我国入市承诺,加强保险监管,新《保险法》又重新颁布,保险公司业务范围、保险资金运用形式、保险公司组织形式、保险条款费率监管等方面又发生新的变化,比如,在财寿险分业经营上新《保险法》规定,财产保险公司和人寿保险公司可以同时经营意外伤害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因而保险会计制度又面临新的调整。笔者认为,保险公司作为一个特殊的行业,需要单独有一个统一的、科学合理的会计准则,制定保险会计准则是符合保险会计规范的发展趋势,它不是保险企业会计制度细枝末节的修改,而是在系统地把握保险会计个性、保险会计规范发展与变革趋势以及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制定出来的。因此,当务之急,财政部应在现有的新制度基础上尽快出台保险行业会计准则。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保险企业会计制度[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3.

[2]财政部。保险公司会计制度[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

第2篇:保险公司分级管理办法范文

2005年8月27日至9月7日,我分会就科研项目《医疗保险筹资与医疗费用宏观影响因素分析及对策研究》组团赴德国、匈牙利进行考察。先后拜访了德国卫生和健康保险部,德国医院协会、德国保险认证医师协会、AOK保险公司以及匈牙利卫生部,了解了两国医疗保险制度现状,并就我国医疗保险基金征缴和支付存在的问题与两国进行比较和分析。

德国医疗保险制度的基本情况

德国是世界上第一个以立法实施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目前该国医疗保险由法定医疗保险和私人医疗保险两大运行系统组成。绝大部分德国人都有义务上保险,其中小部分人可以在私人或法定保险中进行选择。这主要是根据其工作性质和收入多少来决定:公职人员及自由职业者(包括私营业主),以及收入超过一定水平的雇员(2004年税前月收入超过3862.5欧元)可以在法定医疗保险和私人医疗保险之间进行选择,也可以同时参加两种保险。从目前来看,88%的人口(7200万)参加了法定医疗保险,其中有11%的人是在两种保险中自由选择了法定医疗保险,另外还有9%的人参加了私人医疗保险。

法定医疗保险保费由雇主和雇员共同负担,所有保险机构的平均缴纳数额大约为收入的14%,原则上劳资双方各负担一半,但近几年比例有所改变,实际上雇主承担少于雇员的费用。缴费基数设封顶线和保底线,2001年封顶线为3350欧元,2004年调整为3525欧元,保底线在2001年为325欧元,2004年调整为640欧元。对符合条件并参加了法定医疗保险的雇员,其家庭成员(包括无业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一起享受医疗保险的各种待遇。

在德国医疗保险管理职权从两个角度划分: 执行者及分级管理。从执行者角度来说,德国的医疗保险由政府部门和自治管理机构共同管理。国家政府部门为各级卫生和医疗保险部门,负责制定酬自己提供医疗服务的法律法规,并对医疗保险管理进行国家监督;自治管理机构为各级联邦共同委员会、法定保险机构协会、医院协会、保险认证医师协会,负责具体实施各项法律规定,制定和完善医疗服务项目目录,保险服务价格、数量和质量的协商、监管。立法者通常给予自治管理机构在法规实施方面较广阔的自行安排组织的空间,由卫生及医疗保险部门对其进行监督。从分级管理角度上说,联邦、州及区的政府部门和自治管理机构责任、权利也各不相同,国家级部门、机构制定政策和目录;各州也参与决策,并统一执行政策和主要管理制度(如医疗服务项目目录)。

在医疗保险管理中有很多技术性问题需要处理,如药品性能和价格比较,确定支付标准,审核诊疗规范,处理医疗纠纷等,为此,德国卫生与健康保险部设立了一个专门的研究机构,从事药品经济学、卫生经济学等方面的研究,为处理技术性问题提供学术依据。

保险机构的竞争异常激烈,其数量由于合并而一直在减少。1989年德国有超过12000家法定医疗保险机构,到2004年只剩下250余家,而且还在不断减少,预计到2015年将剩下不到50家。参加法定保险的人可在各保险机构间进行自由选择。主要在四个层面:价格(保险费),质量(医疗服务),保险程度(范围),服务(热线、分支机构、便捷程度等)。然而保险机构与医院不单独签订协议,而是与医院协会和保险认证医师协会签订协议,因此在医疗服务质量上差别不大;医疗服务项目目录涵盖范围很广,因此在保险程度(范围)上差别也不大。主要是在价格和服务上竞争。保险费根据个人收入进行计算——每个保险机构都有自己的缴费比例。

德国是世界上唯一一个把门诊和住院严格分开的国家。门诊基本是医生自己开设的诊所。医院则有国家、公共福利和私人性质的。在德国无论是门诊还是住院部门都有专科医生及专家,被称之为双重专科结构。比如在德国既有自己开诊所的心脏专科医生,也有在医院心脏科工作的心脏科专家,通常在医院工作的心脏科专家为被聘用的。目前德国卫生体制也正在进行改革,允许开诊所的医生去医院服务,医院的医生出门诊。医生必须在成为医疗保险认可医师协会的成员后,才能够救治医保患者并得到基金支付。

德国法定医疗保险基金征缴、支付

法定医疗保险保费由雇主和雇员共同负担,原则上劳资双方各负担一半,但为了减轻企业负担,有益投资环境,增强企业国际竞争力,近几年负担比例有所改变,实际上雇主承担少于雇员承担的费用,雇主平均约为6.6%,雇员为7.4%。

医保按照总额控制来支付门诊费用:一个地区所有的门诊医生有一个总额预算,但对每个诊所或医生不作具体限制。住院费用按照定额办法支付,每个医院根据住院病例数有单独的预算。

最初患者在看病过程中,只要在医疗服务项目目录范围内,就不需要掏一分钱。但近年来政策作了调整,德国开始尝试费用共担机制。患者每开一种药品,将会承担不同程度的费用。根据药品的单价和数量,每种药品个人负担在0至10欧元之间。

2004年医疗保险支出达到1311亿欧元,其中住院支出占最大比例,达到36.3%,

(Mrd为十亿欧元)

同世界其他发达国家一样,德国医疗保险同样面临着严峻的挑战,由于德国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广,保障范围大,导致医疗保险费用支出缺乏控制。同时,高科技医疗技术和新药品不断诞生和广泛使用,人口负增长和人口老龄化等,已使各大医疗保险机构每年收取医疗保险费的增长速度明显低于医疗保险支出的增长速度。1993年以前,医院所有支出都由疾病保险机构负担,93年以后,保险费收入增长低于支出增长,限制了医院费用报销的情况,医院也开始出现赤字。

为此,德国卫生和医疗保险部会同相关自治管理机构制定了一系列管理办法来扩展筹资渠道、紧缩基金支出。

退休人员缴费。德国是老龄化问题严重的国家,老龄人口的医疗费用也占了全部医疗费用的大部分,因此德国实行退休人员缴费制度。缴费比例为14%,基数为其养老保险金。费用的一半由老年人负担,另外一半直接从养老保险金中扣除。如果原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无业家庭成员,达到退休年龄后也必须要缴费才能够继续享受医疗保险;

加强对雇员收入的稽核力度。不仅将工资收入计入缴费基数,其他非工资性收入也同时一并计入;

适度提高筹资比例。根据医疗保险支出情况,适度调整筹资比例,最高时达到15.8%,2003年后逐步回落,目前稳定在14%;

结算方式逐步向DRGs过渡,以更科学、合理的结算方式控制医疗费用。1996年以前,保险机构与医院按照定额结算,确定每家医院的平均住院床日费用;1996年至2006年属于过渡阶段,75%的疾病患者采取定额结算,25%的疾病按病种付费,并辅以特殊补贴(急诊或重症的附加费用)。预计到2007-2008年将全面实施DRGs系统按病种付费。尽管病例数量增加,通过合理化改革还是取得了床位的减少和住院治疗时间的缩短。与1990年相比,病例数增加了27亿(18.5%),但平均住院天数缩短了5.8天(39.5%),床位数减少了144,000张(21%);

缩短专利药品的专利保护期。把原来的15年专利保护期缩短为10年,大大降低了药品费用支出。仅一种药品“利比多”,其节省的费用就高达近5千万欧元;

经过以上措施的实施,2002年以后,德国的医疗保险结余赤字情况才得以扭转。

德国的私人医疗保险

德国私人医疗保险作为法定医疗保险的有力补充,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保障了公职人员、私营业主和高收入人群的医疗需求。与法定医疗保险人人相同的缴费比例不同,私人医疗保险需要审核确认参保个人的疾病风险,从而确定缴费数额。而且权利与义务对等,缴一人,保一人。

私人医疗保险公司与法定医疗保险机构一样,通过医院协会与各家医院签订协议。但他们不能直接介入医生诊断过程中,为了防止医生的过渡医疗行为,保险公司行业协会成立了监管委员会,对签订协议医院的医疗行为进行监管、抽查,并对医生进行信用评估。

由于私人医疗保险公司风险很大,为了能够在保险公司之间形成一个互济制度,保险公司共同成立了一个行业风险评估组织——RSA,每年每个私人保险公司上交全年保费的13.8%给RSA作为保险公司的风险调剂金。如果哪家私人保险公司出现风险,RSA将会动用这笔风险调剂金来支援该公司。

匈牙利医疗保险基本情况

匈牙利在1990年以前实施基本国家医疗补贴,此后开始进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至今已经运行15年。

匈牙利实行法定医疗保险。通过法律规定公民要参加医疗保险。1990年起建立社会保险基金。1992年,社会保险基金明确分为两部分,即养老保险基金和医疗保险基金。医疗保险费用作为一个特殊税种,约占工资的11%左右,由税务部门进行征收,然后划拨至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无业人员的医疗费用,由政府预算另行列支。

参保人主要分三类:

1. 正常缴纳保险税的居民

2. 除保险税外,3. 还要购买商业保险的高收入人群

4. 不5. 缴纳保险税、由国家补贴的困难人群

目前,匈牙利医疗服务主要有3个层次,第一层次:全科医师与家庭医生;第二层次:综合性门诊和专科门诊;第三层次:住院医疗。每个医生都在卫生部和医师协会备案。家庭医生作为“守门人”的角色,发挥了重要作用。由家庭医生来决定患者是否应去门诊或住院。医院由国家、地区、教会和私人性质,医疗保险根据医院的治疗水平,与医院签订协议。

医疗保险对这三个层次的医疗服务,有着不同的支付手段。对于家庭医生,按照其负责的居民数量领取费用;门诊根据接诊量按病种付费;住院按病种付费,不同疾病有不同的难度系数,类似于点分制付费法。

匈牙利医疗保险基金征缴、支付情况

医疗保险筹资比例为15%,单位承担11%,个人承担4%,自由职业者参加医疗保险要个人全部负担15%的保费。目前全匈牙利约有1000万人,基本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但只有390万人缴费。18岁以下儿童、18岁以上大学生以及退休人员可以免费享受医保待遇。无业家属由亲属代替缴费。参保患者发生在医疗保险服务项目范围之内的就医行为不需要承担费用,但按照西方习俗,需要给医务人员小费。除了正常的医疗服务报销外,医疗保险基金还承担以下费用:

2. 14岁以下儿童生病,3. 父母有权利留一位在家照顾,4. 期间工资由基金支付;

5. 妇女怀孕期间,6. 前后半年由保险补贴个人收入的70%;

7. 妇女生育时如果已参保超过6个月,8. 等孩子两岁时可得到保险支付每月不9. 超过8.3万10. 福林(约合830美元)的儿童养育补贴;

11. 参保人病退又未达到62岁退休年龄,12. 其参保费用由医疗保险承担,13. 超过62岁后费用由养老保险部门负担;

由于缴费人少,享受人多,每年支出已达到150亿福林(约合1.5亿美元),单纯的依靠参保人缴费已经无法满足支出的需求。因此匈牙利采取了一些措施来开源节流。

1. 中央预算对医疗保险进行补贴。每年约40亿福林,2. 占到医疗保险支出的25%以上;

3. 制药企业的某一药品销售额和销售量达到一定程度后,4. 要返还一部分收入给医疗保险基金;

建议

医疗费用的控制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不仅取决于保险方、供方、需方内部及相互之间的协调,还需要来自政府的宏观调控机制。

国内在试点和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于1998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将我国的医疗保险制度纳入国家宏观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机制之中,并且制定具体政策付诸实践。但就我国国情而言,尤其在目前医疗服务市场由供方垄断、人口老龄化、经济水平差距明显等现实情况下,上述模式能在多大程度上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需要进一步研究。每年我国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增长速度都收入高于增长速度。这是否是规律,如果是,那么目前的筹资方式将不能使医疗保险做到收支平衡,必须要参考和借鉴国外的做法。

德国作为世界上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并有着较为完备的医疗保险体系,匈牙利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进程与我国较为接近,取得的经验和教训也有较大的参考价值。这些无疑会对我们进一步推动医疗保险事业发展、完善医疗保险体制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依法管理。两国均通过立法来确立主体医疗保险制度,因此在基金征缴、费用支付等有法律作为保障,有法可依,扩面、征缴力度也较大,能够真正做到应保尽保,应收尽收。

退休人员缴费。退休人员的人均医疗费用远远高于在职人员,且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生活水平提高,退休人员占全部人口比例越来越大,实行退休人员缴费大大缓解了基金的压力。

国家财政补贴。匈牙利的国家财政对没有能力参加保险的困难群体承担责任,同时对医疗保险费用支出给予补贴。既体现了政府责任,又保证了医疗保险基金持续稳定运转。

紧缩费用支出。如缩短专利药品保护期、逐步采取更科学合理的DRGs结算办法等,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专设机构从事卫生经济、药品经济的理论和技术研究。通过专门的研究机构评估药品性能、价格,研究征缴和支付等问题,为政府决策部门提供强有力的理论和技术支持。

充分发挥社区医生“守门人”的作用。充分利用卫生资源,兼顾社区和各级医院,有效分流病人,减少患者盲目就医和住院,同时加强了疾病预防,有效控制了费用。

鼓励竞争。德国对医疗保险管理实行统一制度,分散管理,鼓励竞争。无论是法定医疗保险和私人医疗保险,均由投保人自由选择,促使每个医疗保险机构搞好服务,提高效率,降低成本,促进医疗保险制度良性循环。

团长:郝春鹏(中国社会保险学会医疗保险分会 科研培训部副主任)

团员:高光明(卫生部医政司医疗机构管理处 副处长)

谢新儿(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副厅长)

曹慧昌(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助理巡视员)

黄志刚(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医疗保险处 副处长)

黄贵权(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副主任)

徐 玮(杭州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副主任)

第3篇:保险公司分级管理办法范文

一、创新财险市场营销机制的紧迫性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不断开放和日渐成熟,经营主体迅速增加,市场竞争也日益加剧。特别是实行分业经营后,寿险业率先引进了国际先进的营销理念与营销机制,使其业务经营日新月异,并很快成为保险业的主体。与此同时,财险业则抱残守缺,仍沿用传统的经营方式,导致公司竞争力下降,业务徘徊不前,经营陷入困境,行业地位下降。为了摆脱困境,寻找新的发展出路,一些有远见的财险公司也开始着手探索财险营销方式。但由于受主客观条件的制约,目前国内财险公司运作的营销机制很不完善。可以说仍停留在初级的、以“生产”和“产品”为中心的营销阶段,只重视保险产品的推销、促销、销售渠道及相关策略的运用,尚未真正建立起“立足顾客需求,实现各方共赢”的符合现代市场营销原理的财险市场营销机制。这种狭隘而残缺落后的营销机制,不仅妨碍了市场的拓展和财险业的健康发展,也影响了公司竞争力与自身效益的提高,因而亟待创新和完善。

其次,根据我国入世前的承诺,国内保险市场不仅要加快对内开放,尽快消除垄断,而且将从今年起逐步对外开放直到3、5年之后完全开放。针对这一紧迫形势,若不尽快更新观念,创新市场营销机制,迅速与国际营销机制接轨,那么,我们在同机制完善、实力雄厚、经验丰富的国外同行竞争中,必无招架之势及还手之力,只能坐等市场和人才不断流失。因此,要巩固市场,占胜竞争对手,就必须尽快行动起来,向国外同行及寿险同行学习,不断完善和创新财险市场营销机制。

再次,启动财险市场需求,向社会提供优质高效服务,也需要创新营销机制。随着市场的日益成熟和社会消费水平的普遍提高,顾客对保险产品及保险服务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只有通过创新财险营销机制,才可能以顾客作为经营核心,真正急顾客之所急,想顾客之所想。并通过市场调查、细分等,开发出顾客需要的保险优质产品和服务,最大限度地满足其需求,同时也促进财险业的更快发展。

二、现行财险市场营销机制的缺陷

现代保险市场营销是指保险公司为了充分满足顾客现实与潜在的经济保障等需求,实现自身经营及社会目标,而依法组织进行和市场有关的一系列经营销售活动过程。具体包括营销的理念与体制、营销活动的策划与管理,营销战略及策略的制订与实施,团队建设与管理,市场调研预测与供求关系分析、市场细分与目标市场选择及开发、保险产品的研制开发与推广、产品销售实务与促销策略、人员的培训与激励等内容。我国现行财险市场营销是不健全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六方面:

1认识片面,营销观念落后。在各财险公司,营销观念还普遍停留在以自我为中心的“产品观念”或“销售观念”阶段,一味强调自身经济效益,而忽视了顾客及社会的利益。有的认为营销就是把保险公司的险种想法卖给顾客;有的认为营销就是面向社会招聘人员,再经过短训后推销针对个人的分散性业务,发挥拾遗补缺作用;有的认为财险业务只宜于直销,而不应上营销;有的认为财险营销时机尚不成熟,应谨慎发展或等上级公司有了政策和办法后再说。总之,关于财险营销的认识可谓五花八门,众说纷纭;对财险营销的态度则既有大胆实践的,也有谨慎观望的,当然也有反对的。可以说,上述认识都有失偏颇,财险营销观念亟待改变。

2调研预测薄弱,市场定位残缺。市场调研和预测是现代营销的基础,市场定位则是营销的关键。但由于受错误观念及粗放经营方式的影响,各财险公司尤其是基层公司均不重视市场调研和预测工作。特别是分业经营以来,不仅未增加相关人力及资金,而且大多撤并了调研机构,减少了调研人员,使该项工作近乎停顿。受此影响,相应的市场细分、目标市场选择、产品研发等便无法开展,市场定位也无从谈起。目前,财险市场上的各家公司几乎未对公司自身及保险产品进行定位,没有明显的经营特色,而是相互模仿,盲目竞争。

3销售渠道单一,市场拓展乏力。国内财险业务自恢复以来,一直习惯于依靠公司外勤直接展业,并辅之以兼业等简单的销售方式,缺乏系统完善的营销体系。这种方式在业务恢复前期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保险市场的日益成熟及顾客需求的多样化,则不利于保险公司的业务拓展,也不利于公众保险意识的提高及保险商品的销售。

4保险产品单调老化,保险促销系统性差。多年来,顾客和市场发生了很大变化,但由于忽视市场调研和产品开发,目前市场上的财险产品不仅数量少,而且各公司的产品相互“克隆”、功能雷同。各公司虽开发了一些新产品,但仍缺乏系列性及差异性,从顾客的多样化需求来看,仍显得单调老化、层次少、创新不足。就保险促销系统来看,各公司大多采用保险广告、公共关系及销售推广等零星的、不连贯的促销方式,尚未形成一个完整系统的促销网络。

5培训与管理滞后,从业者素质较差。由于缺乏统一的领导与规范,各公司往往各自为政,随意试办财险营销。加之受专业人才及经验短缺的影响,基层公司普遍缺少组训讲师及营销主管,进而导致营销培训不足,营销管理滞后,从业人员素质较差的不良循环,制约了财险营销的发展。有的从业人员甚至用欺瞒顾客、贬损其它公司、回佣等不正当手段诱使顾客投保,这不仅违背了保险职业道德规范,也损害了保险公司以至整个保险行业的社会形象。

6营销大环境欠佳,服务机制尚不完善。就营销大环境而言,一是国家的相关政策不够宽松,约束较多,限制了财险营销机制的建立和发展。如分业经营的限制,经营地域的限制,中介机构较少,对营销员身份定位不明、税负重、手续费标准偏低等等。这些都影响了保险公司及人的营销积极性。二是各保险总、分公司对财险营销的看法不一,扶持力度不够,缺少相应的制度、办法和措施,也影响了基层公司投身财险营销的积极性。三是保险监管机构及行业组织的扶持服务力度不够。

从保险服务机制方面来看,也有待深化和完善。长期以来,各财险公司普遍忽视保险服务,大多把精力放在产品销售和保险理赔上,日常性的各种服务未受重视,服务机构及相关制度建设严重滞后。近年来不少公司推行“三个中心”建设,配备了一些专业设备和人员,开通了24小时服务热线,开发了一些延伸服务项目,受到了社会好评。但总的来说,我们的服务机制、服务项目、服务范围及品质等,仍同国外同行及社会要求相差较大。尤其是“顾客满意”的服务观念尚未深入员工之心,未能贯穿于保险服务活动的全过程,亟待予以落实。

三、创新财险市场营销机制的设想

1观念创新,建立科学的财险营销机制。现代市场营销观念的精髓是:以顾客为中心,为其提供满意的优质产品和服务,并在自觉维护顾客利益及社会利益的基础上,巩固与发展客户群,进而实现自身的良性循环和持续稳健的发展。建立财险市场营销机制,其主要内容是:通过科学的调研、预测及市场供求分析,细分和挑选适合本公司发展的目标市场,制定可行的发展战略、策略及科学的管理制度,研制开发顾客满意的保险产品和服务,建立便捷通畅的销售渠道及精干高效的销售团队,灵活运用激励手段及促销策略等,以创新的思维、周到的服务,实现顾客、社会及公司

的共赢。

2科学策划,准确定位。财险市场营销是一个事关公司未来发展、涉及方方面面的系统工程,事先的科学策划至关重要,可收到事半而功倍的效果。因此,各保险总、分公司皆应广招策划精英,组建企业的“智囊策划团”,专司市场宏观调研及预测,制定公司的营销战略、体制及策略,实施公司的市场定位,创建企业品牌,策划其它重要营销活动,并进行财险营销的宏观调控与推广,确保各项战略目标的如期实现。准确的定位是保险公司取得竞争优势的重要途径,也是顾客需求与公司资源能力的充分交融及相互满足,有利于公司的永续经营和发展。保险公司可根据自身实力及在市场竞争中的现实地位,准确选择定位策略。(1)市场主导者的定位策略。凡入市早、规模大、产品及服务数量多、质量优的保险公司多为市场主导者。其定位策略是:积极防御、巩固既有市场,不断创新产品和服务,努力提高市场份额及盈利能力,确保可持续发展。(2)市场挑战者的定位策略。市场挑战者多为与主导者实力不太悬殊,且处于迅速上升期的公司。其定位策略是:努力完善自己,积极寻找市场主导者的不足和缺陷,并通过低廉的成本,差异化的产品、科学的策划及优质的服务手段,争夺市场,发展壮大自己,尽早成为新的市场主导者。(3)市场追随者的定位策略。保险市场上的中小公司多为市场追随者,其定位方针是:仿效或迅速借鉴先进公司的畅销产品、服务或成功经验,尽快改进完善、转化为自己的竞争力,再采用灵活侧击战术抢占市场,实现盈利与发展。(4)市场补缺者的定位策略。对市场上竞争力较弱的中小公司,可避开强手,寻找空缺市场,开发专门的产品和服务去占领它,从而确保自身的生存与发展。

3创新营销管理体制,适应入世需要。财险营销管理具有自身的独特性,特别是在入世后外资公司大举进军的今天,必须尽快改革现行不规范的营销管理体制,积极引进并推出适合国情、司情的营销管理体制,实现与国际接轨。其一,应建立科学的“系统垂直领导,分级管理”的营销组织机构,专门负责营销建设与管理。在充分运用好各种营销资源的前提下,做好内设机构的整体协调及功能定位,在组织体系上逐步形成“大营销”格局。其二,同步改革现行的人事、用工及分配制度,形成“全员营销,人人参与”的氛围。其三,应建立健全与此配套的风险控制机制,确保公司能稳步发展,综合效益不断提高。针对新的营销组织机构、人事用工、管理模式及运行机制等方面的重大变化,应制定更严密的营销管理办法及各个业务环节、财务环节的管理制度和内控制度,防范和化解营销制度可能带来的潜在风险。

4整合销售渠道,创新分销体系。销售渠道是公司经营的重要环节,也是营销组合的重要因素,事关市场营销的成败。因此,在竞争激烈的市场形势下,亟待全面整合仅靠员工直销及机构兼业为主的财险销售方式,及时创新营销网络。网络创新的依据是市场需求、产品特点及自身的资源状况;创新的方式是完善直销及机构,增加营业网点,利用电子传媒销售,利用保险及经纪公司销售,发展个人人销售以及银行、邮政等网络销售;创新的目标是构建系统全面、多层次、方便快捷的销售系统;创新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方便顾客消费,节约他们的时间、精力和体力耗费,实现顾客满意的营销宗旨。

5创新产品研发机制,尽快建立保险超市。保险产品的研制和储备是营销战略中极其重要的一环,也是营销组合的基础。创新产品研发机制,尽快建立保险超市,既可最大限度地满足顾客需求,又能最大限度地拓展市场,推动企业的更快发展。因此,各保险总、分公司不仅要建立保险产品研发机构,还应建立产品的动态研发机制。既要做到“研究—储备—改造—开发—试验—推广”的动态良性循环,也要建立“研究一批,储备一批,开发一批、推广一批”的产品创新机制,为保险超市提供源源不断的优质产品。

第4篇:保险公司分级管理办法范文

一、建立应急资金保障体制

结合我国特色的政治制度以及经济状况,目前,我国自然灾害的应急资金保障应该由政府制定有效的公共政策,加上保险公司的广泛参与,同时采用市场化的运作方式,才能形成全国性或区域性的保障体系。

(一)构建公共财政应对机制

在自然灾害救助方面,特别是突发性特大灾害发生后,只有国家才能组织调动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有组织、有计划地实施救助。尤其在依靠群众、集体的力量,通过生产自救,仍无法解决困难时,国家要给予必要的救助和扶持,这是在救灾工作中发挥保障作用的具体体现。目前,我国财政支出主要通过抚恤支出、农业支出、科技支出、社会保障补助支出以及政策性补贴支出进行救助。另外在遇到紧急特殊的自然灾害时,还可以通过中央和地方专项储备基金进行补助。

(二)建立保险巨灾应急机制

在自然灾害面前,多层次的社会保障制度有助于灾后救助、救济和恢复重建,包括对人和对物的各种民间保险制度和政府的公共保障制度。

首先,建立农业保险和巨灾保险。对于一个拥有近9亿农村人口的大国,巨灾对于农业,乃至于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影响,是毋庸置疑的。我国实行农业保险政策对巨灾损失的分担作出了积极的贡献。通过巨灾保险机制,财政对保费、巨灾保险基金提供补贴,可以充分发挥财政投入的放大效应,从而满足快速恢复生产生活的资金需求。

其次,发行巨灾债券,给我国开展巨灾等大项目保险业务和开拓再保险市场提供了一条新途径,同时也是我国保险业在新形势下迎接国际挑战的需要。巨灾保险市场上有着远远超过目前保险业供给能力的巨大潜在需求和现实需求。

(三)开设社会公共救助渠道

我国是一个拥有13亿人口的超级大国,人口众多,资源短缺是我国目前的基本国情,但在巨大的灾难面前,每一个中国人都捐出自己的一份爱心,凝聚在一起的中国人自己的力量也是无穷的。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工作、广泛开展慈善事业和公益活动,培育发展民间组织,更多、更好地募集资金和物资,开展社会公益活动,共同发展新的历史时期的社会捐助和慈善事业,对社会救助体系的完善和救助水平的提高具有重要的支持作用。

二、加强灾后重建资金管理

(一)灾区生活资金的投放要求

首先,保障灾区生活物资必需品资金。重大自然灾害发生时,最重要的是保障灾区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确保困难灾民生活不发生问题,各级政府应根据财力增长,物价变动,居民生活水平实际状况等因素,逐步提高救灾资金的补助标准。另外还要增强紧急抢救类,如救生舟、救生船、救生衣等和安置灾民的生活用品类的物资供应。

其次,保障灾区基础建设资金。提高政府对灾后公共设施建设的分担比例,配合财政政策增加对三农、环境保护、中小企业、服务业等方面的资金投入。坚持先急后缓、先重后轻,确保重点,先抓恢复、后量力发展的原则,优先考虑民房重建,同时,安排好乡镇学校、卫生院(所)、市政基础和水利设施等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恢复重建项目。

(二)受灾企业资金的保障制度

首先,在企业所得税方面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因自然灾害造成的财产损失,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另外,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将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将其所得向灾区的捐赠,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其次,在贷款方面,灾后重建的资金缺口巨大,资金期限长,风险难测,由于突如其来的灾害已经造成了上一轮的资金链断裂,不少贷款者无法如约履行还款承诺,有些担保抵押物也已经因灾害损毁。面对这些困难,金融机构应该大有作为:向受灾地区倾斜的信贷政策,对重点基础设施、中小企业和“三农”发展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向地震灾区的房屋贷款和公共服务设施恢复重建贷款、工业和服务业恢复生产经营贷款、农业恢复生产贷款等提供财政贴息。

三、完善救灾资金监督管理体系

救灾专项资金,是受灾群众的“养命钱”,必须认真负责地管好用好,坚决不碰“高压线”,扎实构筑“防火墙”。在具体工作中,应该在以下几个方面上着力。

(一)加强救灾资金投放预算管理

制定符合实际的救灾体制和资金救助办法。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制定实施不同的分级管理救灾体制。在制定灾害补助标准时要综合考虑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以最大限度地实现救灾资金的社会效益。

(二)加强财政专户管理

健全和完善救灾资金管理办法,认真贯彻“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原则,由财政部统一拨款,实行专人负责,确保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截留、克扣、挪用,建立救灾资金分配、审批、拨付、发放四分开的管理制度。

第5篇:保险公司分级管理办法范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省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为加强和规范我市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征管工作,确保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及时、足额征缴,经市政府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主体

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的征收主体。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按年度将全市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委托市地税部门代征。委托代征办法另行制定。

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欠费追缴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和市属开发区范围内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的欠费追缴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县市行政区域内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的欠费追缴由辖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工业企业的欠费追缴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趸售型县级供电企业和金融机构的欠费追缴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征收范围和对象

市行政区域防洪排涝工程体系受益范围内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企业及其它经济组织(含有营业收入的事业单位),均应依法缴纳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按规定属于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范围的,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征收。趸售型县级供电企业和金融机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征收。

三、征收标准

各类企业及其它经济组织(含有营业收入的事业单位)按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计征。银行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6‰计征,保险公司按上年保费收入的0.6‰计征,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收入的1‰计征。对批发零售贸易企业、外贸出口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规模以下工业企业等四类企业按0.5‰计征。

四、数据提供及征收方式

国税、地税、统计部门于每年2月底前向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供应缴费单位上一年度的营业收入、利息收入、保费收入等相关数据。

征收时间为每年度3月1日至5月31日。征收时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按规定计征入库。逾期未缴纳的,按日加收应缴费额2‰的滞纳金。滞纳金计入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地税部门对应缴费单位履行告知义务。

五、收入管理及用途

除按规定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直接征收的对象外,市区和市属开发区范围内以及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直接征收和追缴的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全额纳入市级财政专户;各县市征收总额的40%纳入市级财政专户,60%纳入县市财政专户。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专项用于河道工程的运行、维护、管理等费用支出。

六、业务费用

根据市财政部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市地税部门协商制定的征收计划及地税部门全年的征收情况,核拨代征业务费用。代征业务费用原则上按实际入库额的5%核定,并实行超(短)收激励(约束)机制,用于完善征收设施、加强征收管理及奖励补助地税工作人员;欠费追缴业务费用由财政部门核定。业务费用实行分级管理,从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中列支,具体办法由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七、减免规定

缴费单位因遭受严重自然灾害、亏损严重以及其它原因确实无力缴纳的,按属地原则由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方可给予减免。其中,年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工业企业符合减免条件的,应当经辖区财政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审查后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政府批准。市区和市属开发区范围内以及趸售型县级供电企业和金融机构符合减免条件的,应当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政府批准。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批准的减免情况及时通知地税部门,地税部门应严格按照减免的范围和幅度执行。具体减免办法另行制定。

八、工作协调

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地税部门要加强征收工作的沟通协商,地税部门按半年度将征收情况进行汇总,于半年和年度终了后20日内送达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按年度对执收情况进行审核。缴费单位违反规定拒不缴纳或不足额缴纳的,地税部门应于年度结束后20日内,将上年度欠费情况书面送达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对应征未征或者不足额征收、随意减免的,除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直接征收,并纳入市级财政专户。

第6篇:保险公司分级管理办法范文

论文摘要:本文指出了地方社会保障制度在目前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特别强调了强化时政职能对建立地方社会保障体系运行新机制的作用。

以后,我国开始进人全面经济体制改革时期,在中央统一政策指导下,地方不断地对社会保障制度进行分项改革和重建,先后实行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业保险、医疗保险的社会统筹试点以及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改革试点,打破了社会保障由国家和企业包办的传统模式,初步建立了职工自我保障机制,社会保障资金来源也由过去的单一渠道发展成国家‘企业、个人共同负担的格局。据统计,到“八五”期末.全国已有R73R万职工、’241万离退休人员参加了地方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累计收缴养老保险基金2766亿元‘给付}}G3亿元、累计结余418亿元。实行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已有1?000户,补充金额12亿元。失业保险也在全面铺开,已有72.R%的职工参加了失业保险。尽管如此,由于体制缺陷和运作不当,地方社会保障事业发畏还不能完全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配套要求,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离退休职工养老金发放越来越难,妨碍了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的正常进行,财政承担的社会保障压力持续加大。社会发展的历史任务和经济战略的重新调整都对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地方社会保障运行新机制提出更加迫切的要求.

一、目前地方杜会保障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1、社会保障有关标准的确定缺乏法律规定,运营无序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尚未实现法制化,各地方社会保障资金管理五花}t门,中央政府和中央财政提出的政策和措施很难真正到位。主要表现在社会保障资金的统筹度参差不齐,有省级、市级、县级统筹的,还有行业统筹的,导致地区间、行业间、企业间社会保障负担的轻重不一,无法建立起有序的市场环境。其次社会保障的各项标准由地方自行确定.在利益机制驱动下,各地方社会保障资金的筹资办法、提取比例、支付标准差别较大。部分地区将社会保障费的收缴看做筹集建设资金的最佳途径,无视中央有关规定,争提收缴比例。有的地区三项保险综合缴费率甚至超过发达国家的缴费水平,这就明显脱离了我国国情,加重了企业负担,侵蚀了国家税基,无疑于拔苗助长。

2,社会保险援盖范围过窄,吸纳能力有限、社会保障负担日益财政化

经验表明,社会保险覆盖面越广,参保人数越多.统筹程度越高、其社会保障功能也就越强。现阶段大部分地区的社会保障却仅涵盖了全民所有制及区县以上大的集体企业卜绝大部分的集体企业、三资企业及近年来发展起来的城镇个体工商业者还一直游离在社会保险体系之外,社会保险筹资范围十分狭窄。在国有企业效益低迷,社会保险费率只能保持较低水平的条件下,养老、失业保险覆盖范围过小直接限制了各项保险对保险对象的吸纳能力。目前,国有企业改革面临的两大焦点—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险及再就业、离退休职工养老金不足都是由财政资金支撑着,并随改革步伐的加快、保险费欠缴状况日益严重有进一步扩大趋势,这一状况如不尽快解决,将会留有严重的后遗症:按照国际惯例,一个国家总人口中65岁以上的占7 96即为老年型国家,据预测,本世纪末我国65岁以上人口要占,4 96,开始进入老年型国家,到2040年前后将达到20%以上,这个速度远比那些市场经济较为发达,人均国民收入达到较高水平的国家快得多。老年型国家的逼近和人均寿命的延长,会给地方社会保障带来更加沉重的压力,国民收入分配中用于供养人口的支出比重要持续加大,各级财政的负担会大量增加,很多社会保障项目将难以为继,国民经济稳步协调发展要面对极大阻碍。

3、社会保险管理体制不健全,政出多门,保障资金使用效益低下,财政的社会保险职能严重弱化社会保障的本质是一种分配行为,直接涉及国民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与财政的职能范围休戚相关,保障资金的筹集和支付直接影响着各级财政的收支状况,因此,财政是社会保障分配的主体,社会保障是财政进行宏观调控的必要手段。1995年国务院6号文件明确规定社会保障资金要纳入财政专户,实行过渡期的.L专户存储,,管理,行使财政的社会保障职能,但执行结果并不尽如人惫,转人财政专户的资金规模远远不够。究其原因,既有条块分割由来已久,协调起来困难重重的原因,又有部分领导处于经济利益考虑不想让财政掌握这部分资金的原因,有的于脆就是地区内部各部门之间利益之争的结果。国家已成立了社会保障部,部分地区还未根本到位,社会保障还是分散在劳动,人事、卫生、民政、工会等多个部门管理,造成一种谁都插手管,谁都解决不了根本问题的散乱局面,最后还是要靠财政兜底,削弱了社会保险的严肃性、强制性、安全性。

二、地方杜会保呻制度运行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1、统一政策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中央的统一领导和全面规划是实现各项治国方针、保证各项事业顺肠发展的首要条件。建立地方社会保障制度体系是全面提高国家管理社会和发展经济能力的重要政策,必须由国家统一领导、全面规划。但我国疆域辽阔,地区间经济发展良芳不齐,相应的社会保障事业发展也是各具特色,很难一刀切齐。可以说我国社会保障事业的重点和都集中在地方,地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人、支出、结余要占全数的80--90 9b,单独的条条管理很难适应社会保障事业的地区性特点,必须依靠地方的行政和经济力量,实行分级管理,地方政府应在杜会保障事业中承担主要责任。

2、社会保障的规摸和标准与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经济发展制约社会保障,一国或地区的社会保障程度必须与其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如果超前发展了,会加重财政和企业负担,阻碍经济展。滞后了,则会挫伤劳动者积极性,引发社会不安定因素.最终还是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国际经验也证明了这一点。西方福利型国家推行的广福利、高标准的社会保障模式使这些国家面临越来越严重的社会保障支出压力,企业成本不断加大,削弱了国家的国际竞争力,陷入自制的高福利高负担的不良循环中。我国是一个入口众多、城市化水平较低的发展中国家.国民经济正处在起飞阶段,必须保持较高的积累水平,因此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社会保障目标只能界定为保证公民的基本生活需要。这就是说国家在制定统一的社会保障政策、制度和规划时,必须从生产力水平低、人口众多且老龄化速度加快的具体国情出发,妥善处理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的辩证关系,使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在经济实力可能的基础上二地方政府在制定具体的社会保障政策和收支计划时,也要充分考虑本地区财政和企业的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社会保障资金的缴费比例和支付标准,使之既能保证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要,又与生产力水平相适应避免社会保障摊子铺得过大,导致面面俱保,又无力全部保好的被动保障局面,在实现经济有效增长的同时,逐步提高社会保障的范围和程度。

3、兼顾公平与效率的原则

公平是社会保障的内在要求,即每卜社会成员在生活发生困难时.都有均等地获得社会保障的机会和权利。效率是公平得以持久存在的基础.合理的社会保障制度能使公平与效率相互统一,并得到适度发挥。由于资金来源、作用目标不同,社会保障的不同项目所体现公平与效率的程度也各不相同。社会福利、社会救济的资金由政府(财政)提供,实现的是全体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保障目标,强调要大体一致,在目标选择上要着重公平,凡符合条件的都可以无偿享用。但过分强调公平,实质上就变成福利型国家,在缩小社会成员生活差距的同时,会带来国家福利开支庞大,财政负担过重,经济增长速度放缓的弊端。社会保障实现的是产业者的养老、失业、医疗等方面的保障目标.其资金来源由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合理负担。职工享用的社会保险水平,既要保证职工的基本生活需要,又要与个人缴费比例挂钩,但缴费水平一致的职工享受保障的程度也要大体一致,以激励职工的劳动积极性,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地方社会保障体系构建必须协调好公平与效率的关系,以社会保险为主体,以社会福利和社会救挤为补充,合理布局,并针对社会保障的不同项目,采取可行的管理办法:

三、强化财政职能,建立地方社会保障体系运行新机制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总体目标是:彻底理顺管理体制,有效解决社会保障资金需求无限扩大与国家经济实力增长有限的矛盾,不断提高社会成员的自我保障能力,逐步使社会保障责任由国家载体转为单位和个人载体,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内在要求的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管理与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障运行新机制。

1、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理顺社会保障管理体制。

从理论上讲,生产的社会化要求社会保障的社会化,保障的社会化又要求保障资金管理的社会化.社会化是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重要目标从现实需要看,建立地方社会保障运行新机制的突破点就在于打破旧有的社会保障利益分配格局,理顺分配关系,实行社会化、系统化、专业化管理。使整个社会保障体系在规范的轨道上运行。国家已成立了社会保障部,职贵权限也已明确,地方应按国家政策要求,克服地方利益和部门利益,将原分散在劳动.人事、卫生、民政、工会等部门的社会保障职能集中起来,统一管理和运作。必要时可组建临时的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市长牵头。财政、银行、体改委、监察部门、保险公司等部门领导参加,协调各方面工作关系,彻底理顺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确保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管理及下一步编制社会保障预算工作的顺利进行。

按照政监分离的原则,地方成立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由人大牵头,吸收工会、企业代表、职工代表、有关专家参加,挂靠各级人大,定期检查和监督社会保障法规制度执行情况和社会保障资金的安全运营情况。

2、建立多渠道1多层次社会保障筹资机制,坚持国家、单位、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确定由单位承担主要责任.财政给以必要补助.逐步提高个人负担比例的资金筹集模式,不断扩大社会保障资金总体规模,强化地方政府的社会保障功能,提高广大社会成员的自我保障能力。

第一,开征社会保瘴税,建立个人社会保障专用帐户、经验数据表明,社会保障资金来源渠道越广,覆盖范围越大,统筹层次越高。社会保障功能也就越强,每个成员承担的风险就越小,这就要求社会保障资金来源必须具有强制性且达到一定规模,从国际惯例来看,具有这种特性的只有社会保障税。在世界上己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16I1个国家中,有90多个国家开征了社会保障税,社会保障税是这些国家社会保障资金的主要来源,并成为国家税收体系中的主体税种。我国国情特殊,经济发展速度不低,但工业化、城市化水平相对较低,造成大量剩余劳动力还囿于收人较低的农业部门.社会保障供给率f供养人口占纳税人数的比重)因此提高很大,社会保障税的税源明显不足,对开征社会保障税带来不利影响。但现有缴费方式带来的约束不强、标准不一、欠缴严重等弊端正严重阻碍着社会保障事业的正常发展,国家应在社会统筹的基础上,适时开征社会保障税,近期内可以先在经济发展较快、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较早、统筹程度较高的地区试征社会保障税,待条件成熟,再正式出台《社会保障税法》,全面开征社会保障税。个别不宜并人的保障项目仍实行统筹缴费方式,与居民储蓄性保险相结合,形成税、费、储蓄并举的社会保障筹资模式.社会保障税的纳税人包括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杜会团体以及上述单位的所有在职职工和城镇个体工商业户。课税对象以职工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及其他收仪)为依据、个体工商业户以所得税课税额为依据。

同时,正式建立个人社会保障专用帐户,下设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分户个人缴纳的全部社会保库税、企业缴纳的一部分(大体为Sil }6)记人个人帐户。给付保险费时,先由个人帐户支付,不足部分按照一定标准由社会统筹帐户解决、再不足则由地方财政予以补助。

第二,积极筹措资金、强化社会救济功能、弥补失业保险吸纳能力的不足。提高失业保险给付能力不外乎扩大覆盖面和提高缴费率两种途径,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法制司负责人透露。今年6月之前,失业保险将实现100 96菠盖。这当然有助于失业保险基金的增长,但工作难度很大、尤其是城镇个体工商业户,很难一下子拢起来。从国有企业经营现状看、养老保险应缴尽缴已很困难、再提高失业保险缴费率企业恐怕难以承受。看起来,现阶段解决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及再就业总是还得依靠财政支持。财政部门必须积极筹集、合理调度资金,不断增加对社会救济的资金投入,力争建立一种面向全体社会成员的制度化、社会化救济体系。资金来源包括:(1)增加财政预算的社会救济资金安排:预算外资金调人;(3)将公有住房出售额的一定比例(如19b )划人社会救济资金;(4)向国家申请开办社会救济有奖募捐,吸收杜会闲散资金。.

第三.建立中央对地方规范的杜会保障转移支付制度。财政体制改革以后.逐步提高中央财政收人占整个财政收人的比重成为分税体制的核心内容,中央政府有了实施转移支付制度的税制基础和财力基础。在初步实现均等化转换支付目标后.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应转移到社会福利、杜会救济、优抚安置等社会保库目标上来。实现中央政府的社会发展计划。

3,逐步推行社会保障预算,制定系统的社会保障财务会计制度,充分发挥财政对社会保障资金管理的主体作用,对社会保障资金实行由筹集‘给付到投资运营的全过程监督.

第7篇:保险公司分级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大数据;经济金融;理论研究

中图分类号:F830.3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0017-2015(9)-0089-05

IBM执行总裁罗睿兰认为,“数据将成为一切行业当中决定胜负的根本因素,最终数据将成为人类至关重要的自然资源。”麦肯锡给“大数据”的定义是:大小超出常规的数据库工具获取、存储、管理和分析能力的数据集;亚马逊的“大数据”定义:任何超过了一台计算机处理能力的数据量;维基百科的“大数据”定义:“无法在一定时间内用常规软件工具对其内容进行抓取、管理和处理的数据集合”;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NSF)的“大数据”定义:“由科学仪器、传感设备、互联网交易、电子邮件、音视频软件、网络点击流等多种数据源生成的大规模,多元化、复杂、长期的分布式数据集”。“大数据”的显著特点是大量化(Volume)、多样化(Variety)、快速化(Velocity)及由此产生的价值(Value)。“大数据”提供给人们新的观察世界方法,并用数据化思维和先进的处理技术去探索海量数据之间的关系。

一、构建“大数据”是人民银行经济预测和金融统计的现实需要

受“大数据”驱动,依托信息共享、高度集成的数据仓库、先进的数据挖掘分析模型,“大数据”将改变人民银行宏观调控、管理与决策的方式与方法。

(一)构建“大数据”,强化人民银行宏观调控管理的智能化。人民银行“大数据”实施后,人民银行业务将从传统的手工处理向全信息化处理转变,业务基础工作重心将从手工或半手工采集数据转换到灵活运用人民银行“大数据”,依托对结构化和非结构化数据的聚类和清洗,优化人民银行综合管理模块数据自动采集功能,实施宏观预测分析,对社会经济运行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价,实时掌控全国经济金融变化动态,实现人民银行宏观调控的智能化处理。

(二)构建“大数据”,夯实人民银行信息服务与决策支持的坚实基础。随着人民银行各类数据处理、管理和交换进一步集中,经济金融数据共享渠道的进一步畅通,“大数据”的统一性和完整度将出现质的变化,人民银行将成为国家调控、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等部门数据的枢纽。充分挖掘和运用人民银行“大数据”,为我国经济金融政策的制定、执行、监测、决策和实施,提供快捷、全面的数据支撑和信息支持。

(三)构建“大数据”,有利于人民银行及时掌控、跟踪金融风险。通过深度挖掘人民银行业务数据,建立和完善人民银行现场和非现场监管模型,实施人民银行调控手段的规范化管理,动态跟踪、管理资金流的异常监测,实现人民银行风险控制、内部业务风险控制、外部业务监督管理的智能化处理。

二、人民银行初步具备建立“大数据”的基本条件

人民银行数据是指人民银行在履职过程中所获取的具有分析、研究、决策等功用和价值的数据,包括调查统计、货币信贷、征信管理、财务会计、国库等结构化数据,以及人民银行经过积累的统计、货币分析资料库、图表、文字资料、影音视频文件等非结构化数据。

(一)建立了较为全面的金融业综合统计监测体系。经过多年探索,人民银行目前已构建了包括货币供应量统计、信贷收支统计、现金收支统计、对外金融统计、金融市场统计、人民银行专项调查统计(企业商品价格指数、景气调查指数)和资金流量统计等金融业综合统计监测体系,为人民银行宏观调控服务,着力提高货币政策针对性、灵活性,支持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奠定了坚实基础。2014年12月,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与环境保护部政策法规司、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国家外汇管理局管理检查司、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等8家单位签署信息采集合作文件,标志着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在信用信息交换共享方面迈出新步伐,将进一步推动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二)建立了规模较大的人民银行数据库。一是建立了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截至2013年末,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收录近8.4 亿自然人和1919.3 万户企业及其他组织的信息; 个人、企业信息全年查询量分别达3.5 亿次和1.04 亿次;全国累计补充完善小微企业信息近243 万户,累计已有35 万户小微企业获得银行贷款,贷款余额72318.90 亿元;全国共为1.51 亿农户建立了信用档案,对10143万农户进行了信用评定,贷款余额2万亿元。二是建立了国库数据库。国库数据汇集了各级政府财务数据和各级国库管理数据,包括各类结构化与非结构化数据。以“3T”系统[指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TCBS)、国库信息处理系统(TIPS)、国库管理信息系统(TMIS) 三大系统]为核心的现代化国库信息系统总体框架基本形成。2013年,全国通过TIPS成功处理各类业务20798.5万笔,金额136911.25亿元,通过TCBS办理收入业务38070万笔,金额109574亿元;办理实拨资金支出业务621万笔,金额118694亿元;办理退库业务153万笔。2013年国库系统共办理国库收支41.18 万亿元,2013年11 月,国库管理基础信息模块在全国正式上线,国债管理模块与38 家储蓄国债承销机构正式联通。

(三)金融标准化建设取得显著成效。2010年,人民银行推出《银行业标准体系框架》,《中国金融集成电路(IC)卡规范》(2 0 1 0版)等1 4项金融行业标准;《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规定》,建设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系统,构建中国首个金融机构名录库,囊括23万多家金融机构信息。2011年3月,人民银行颁布《关于推进金融IC卡应用工作的意见》,启动我国银行磁条卡向IC卡迁移战略。2012年《中国金融集成电路(IC)卡规范》(PBOC3.0),组织建设国家金融IC卡安全检测中心。先后《证券、期货、保险、印制、银行业标准体系》;修订《人民银行信息安全综合规范(2013 版)》,《金融机构代码证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8月,人民银行《统计数据与元数据交换(SDMX)》标准,规范了我国金融统计信息的处理、交换和对外流程等内容。2014年11月,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用户管理规范》和《征信机构信息安全规范》。

(四)人民银行数据具有较高的利用价值。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通过分析研究存贷款及其变动对货币政策产生的影响,对货币政策进行适时适度调整。财政部等部门从人民银行提取数据并加以利用,也会影响其宏观决策的变化。地方政府通过使用国库部门提供的预算收支数据,加强对预算收支情况、地方财政投入等各种管理工作。

三、制约人民银行“大数据”构建的主要因素

当前,存在一些技术、法规因素制约了人民银行“大数据”的建立、分析和利用。

(一)技术操作层面上,数据采集和挖掘仍较为落后。1、数据采集和挖掘较为落后。与阿里巴巴等电商动态的数据采集系统相比,人民银行数据挖掘和采集方式仍较为落后,数据录入处于原始状态。人民银行现在面临的最大问题是没有利用好系统数据,系统利用率大概不到20%。互联网、电子商务等新兴企业在“大数据”处理经验、产品创新能力、市场灵活度等方面都拥有明显的优势,在这种情况下,人民银行更应激活利用内部的“沉睡数据”。

2、数据整理缺乏标准化设计。人民银行数据交换过程中缺乏标准化数据模型,且存在语义区别和数据源的不一致问题,不少业务处理和管理系统缺乏标准化的统一设计,直接导致“大数据”二次开发难。

3、缺乏对非结构化数据利用。人民银行档案管理制度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完整和安全作出了具体要求,人民银行数据的利用仍以报表、报告等传统方式为主,对数据的分析仍集中在结构化数据,但对图片和影音视频文件等非结构化数据尚未统一进行数字化处理和规定,缺乏多维度智能分析、展示,缺乏对非结构化数据的处理能力。

(二)法律制度层面上缺乏明确的法规依据。人民银行进行“大数据”挖掘,涉及到法律制度建设、系统开发等多方面原因。

1、个人信息采集的合法性问题。《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采集个人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未经本人同意不得采集。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信息除外。因此,对信息主体的通话的语音信息、营业网点或ATM机的录像信息等,这些数据信息采集如未得到信息主体允许,进一步分析开发是否合法、侵犯个人隐私尚未定论,影响了人民银银行数据采集的拓展。

2、“大数据”的基础设施和安全管理亟待加强。由于“大数据”是伴随着互联网、云计算、移动互联网以及物联网等新技术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金融“大数据”的安全问题日益突出,进一步增加了“大数据”的风险隐患,若处理不当可能遭受重大损失。因此,信息安全体系建设、“大数据”安全技术研发、动态数据安全监控机制等亟待加强。

3、跨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尚未建立。如共享信息的名称、内容、质量、数量、更新频度、授权使用范围和使用方式、共享期限、共享依据、实现进度等事项,以及信息共享相关标准规范等尚未建立。

四、国外央行“大数据”运用比较分析及借鉴

以下主要介绍“定向算法文本分析”(简称DATA)、XBRL分析框架在国外央行的运用情况,以期对我国“大数据”利用提供借鉴。

(一)欧洲央行(ECB)和美联储运用“定向算法文本分析”(简称DATA)的新方法和统计手段。在2014年11月份的报告中,欧洲央行描述了基于“大数据”的经济预测方法。DATA是基于文本数据集内的特定术语搜索,该搜索是以信念叙述理论为指导。信念叙述理论不仅表面上关注人们对经济的感性预期,如“积极/消极”,“乐观/悲观”等,而且深入分析经济决策背后隐藏的人类情感,包括情感的性质及程度。通过采用DATA方法来直接地、透明地构造情感转移的相关性指标,评估这种相关性是否显著。如将相对情感指标(BROKER)定义为一个月之内兴奋类关键词和焦虑类关键词出现的频率之差,这个差值除以文本中的总字数即是标准化后的指标。密歇根信心指数(MCI)主要用于衡量消费者的购买能力和购买意愿。指数以至少500次电话采访,询问大约50个问题,为期两周的调查数据为基础构成。指数每月两次,其中初步数据在每月第二个周五,最终结果在每月第四个周五。研究表明,初步指数和最终指数间高度相关,因此,关键是预测T+1时点初步指数较T时点最终指数的变化,这个变化值用DIFFPRELIM来表示。

按照“大数据”预测方法,DIFFBROKER对DIFFPRELIM的回归。DIFFPRELIM=初步指数(T+1)-最终指数(T),DIFFBROKER=BROKER(T)-BROKER(T-1),T为2010年7月到2012年3月中的任意某月。将两者数据进行回归分析,可得到2012年5月的密歇根指数预测值,如此逐月推进重复此项运算,直到估计出2013年7月的指数。从2012年5月到2013年7月期间的预测结果看,运用基于“大数据”的DATA,对代表消费者信心减去其焦虑的净水平的时间序列数据进行文本分析,对这15个月的数据进行分析,其中预测准确的有12个月。继续用“大数据”方法来预测更远期的MCI值,结果显示即使预测4个月后的情况,BROKER数据仍然显示出预测功能。就预测的正确性而言,预测期为2期时,15个月中有11较准确;预测期为3期时,15个月中有8个较准确;而预测期为4期时,有7个月较准确。

(二)XBRL分析框架在国外央行运用概况。XBRL是“Extensible Business Reporting Language”的缩写,意为可扩展商业报告语言,主要用于商业和财务信息的定义和交换,让在不同系统间共享数据成为可能,被设计成能够适应最复杂的金融报告形式。

XBRL在日本央行的运用。日本央行从2003年中期起开展XBRL试验。2006年2月,日本的金融服务公司每月使用XBRL向日本央行报送数据。日本央行认为,每月使用XBRL报送资产负债表大大减轻数据验证等工作负担。XBRL简化了报送流程,特别是能够通过提交前的验证功能发现报告中的问题。

2、XBRL在南美央行的运用。巴西央行积极研究XBRL(巴西资产负债表注册项目的一部分)的应用。2008年10月,阿根廷央行担当建立XBRL阿根廷临时地区组织的组织者,并向XBRL国际组织申请直属成员资格。阿根廷央行实施资产负债表注册项目,该项目主要是根据公司规模、市场知名度等标准分阶段实现财务报送的XBRL化,主要目标是对阿根廷各类公司进行清晰的信用评级。

3、XBRL在西班牙央行的运用。西班牙政府了JUS/206/2009号法令后,XBRL已成为西班牙年度数字化财务报表编制的基础。每年,2,743个实体向西班牙央行报送109,554份XBRL报告,XBRL技术的引入实现了数据验证的自动化,提高了数据质量。同时,可以通过对内容严格定义来控制风险。西班牙央行的职责之一是收集、处理和保存西班牙非金融性公司的财务信息,增加对西班牙各分支行业的了解;收集本国金融机构信息,履行其监管国内银行业体系;收集统计数据,向欧洲央行(ECB)报送所有公司数据的职责。西班牙央行正在推进XBRL应用扩展计划,在偿付能力信息、财务报表、互保、外币兑换处和评估公司中增加运用这些公式。

(三)快速预判宏观经济形势。英国央行以前通过统计部门的房地产销售数据、就业数据等,判断房地产市场和劳动力市场变动趋势,但统计部门的数据一般有数日乃至数周的时滞,不利于对形势的快速判断。目前英国央行现已运用“大数据”对英国房地产市场和劳动力市场趋势作出快速判断,通过对一些网络搜索关键词的监控,如“按揭”“房价”“职位”等,获取最新的经济运行情况,分析预测客户及交易对手行为。加拿大央行利用“大数据”分析并跟踪宏观经济的变化。

五、相关建议

欧洲等国外央行的探索表明,“大数据”在经济预测和金融统计等领域的应用具有良好效果。应积极借鉴国外经验,探索人民银行利用“大数据”进行经济预测和金融统计。

(一)适应“大数据”要求,规划人民银行“大数据”战略的顶层设计。一是建立“大数据”研究机构。在总行层面设置专门研究“大数据”机构,建立数据管理决策机制和内部协调机制,制定“大数据”工作规划,形成管理数据、使用数据和推广数据的有效工作机制。二是明确“大数据”发展重点。规划明确“大数据”产业的发展重点、空间布局和保障措施,推动和改善与“大数据”相关的收集、储存和分析工具及技术,开展“大数据”应用示范,加大对基础研究的“大数据”获取方式、组织与管理、关联与发现、分析与可视化等方面的研究。三是以数据分析技术为核心。加快非结构化数据处理技术、非关系型数据库管理技术、可视化技术等基础技术研发,并推动与云计算、物联网、移动互联网等技术的融合。加强网页搜索技术、知识计算(搜索)技术、知识库技术等核心技术的研发,并与数据处理技术相结合,为提高人民银行金融调控能力提供技术支持。四是构建覆盖从数据访问、数据传输、数据存储、数据隔离到数据销毁各环节的云端数据安全框架。建立“大数据”隐私保护制度和信息安全保障体系,提高安全防范能力,严密维护信息安全(包括滥用、篡改、损坏、窃取、失泄密等)。

(二)结合人民银行履职特点,科学构建人民银行数据库。借鉴“大数据”理论,建立以总行为中心、分支机构为补充的分布式数据库(见图1),人民银行数据库实行总行统一规划建模,分级管理推进,上下协调一致;本级业务数据由中心统一分发,非业务数据逐级上传,借助人民银行内网“云计算”1技术,提升数据流转、计算分析能力;运用“雾计算”2技术,对人民银行敏感数据进行保护,甄别、控制窃取和滥用数据行为,确保人民银行数据安全。数据库系统的基本结构由经济金融数据库,分析、预测模型库和分析、预测体系三部分组成。运用统计学的理论和方法,对经济金融活动进行分类、量化、数据收集和整理及进行描述和分析,反映经济金融活动规律,为经济金融制度的设计和理论研究以及金融调控机制的实施提供客观和科学的依据。

(三)建立数据共享机制,构建人民银行“大数据”平台。建立与银行、保险、证券等监管机构以及国家统计局、电商、数据公司、互联网平台企业等合作机制,构建共享数据库和信息共享机制。同时,将金融宏观调控与移动网络、电子商务、社交网络等融合,提高内外部数据信息的整合能力。构建人民银行宏观审慎管理“大数据”平台,建立适应“大数据”时代要求的信息化基础架构,通过信息技术手段,采集金融经营管理数据,建立标准化、系统性的数据体系,搭建“大数据”平台,为金融业发展和监管提供基础性的网络支持和信息服务。

(四)借鉴欧洲等央行经验,构建人民银行“大数据”分析和预测模型。借鉴欧洲等央行经验,改进和优化统计范围、工具分类、部门分类、信息披露、数据质量控制等方面,进一步完善金融统计体系。尝试建立人民银行决策知识库和预测、分析模型。要运用“大数据”技术对数据进行采集、整理出的一些关键性指标,构建前瞻性的动态随机一般均衡模型(Dynamic Stochastic General Equilibrium,DSGE)的宏观计量模型,对未来一个时期可能发生的经济金融形势进行分析和预测,提升人民银行宏观预测能力和运作效率,为货币政策制定和执行提供决策参考。

(五)探索挖掘数据结构新方式,建立和完善人民银行“大数据”挖掘与应用体系。结合人民银行宏观审慎管理等职责需要,积极探索挖掘和利用数据结构新方式,如可将传统的银行家调查问卷改变为对银行家情绪的搜集,利用DATA预测银行业机构运营情况。围绕深化经济金融改革、金融宏观调控等需求,统筹好历史数据和当前采集数据的关系,充分挖掘历史数据的潜在价值,并运用“大数据”技术手段提升分析现实数据的能力,形成具有人民银行特色的数据挖掘与应用体系,推动人民银行数据利用向智能化迈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