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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秘书原理与实务;课程;教学;改革
中图分类号:G7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118(2013)02-0150-02
一、引言
根据国家教育部高教司的要求:高职院校所培养的人才应以“服务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为目标。高职院校应打破传统的以学科为中心进行专业设置,专业设置应考虑市场导向和产业定位。学校应加强与行业、企业的联系,确保专业的培养目标、教学内容与企业需求一致,形成学校与企业间互惠互利、良性循环的办学机制。
近年来,绍兴在长三角经济发展中占据举足轻重的地位,中小型企业数量很大且以轻纺业为主,这些企业中需要大量的行政助理、文员等秘书岗位工作人员,这为我涉外事务管理专业学生提供了更多的机会。然而,轻纺经济的发展也对人才的秘书技能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以秘书岗位为例,绍兴企业在选择秘书时,除了要求文秘人员具备最基本的日常办公事务外,还需要具扎实的办文、办会、办事能力。
面对外向型区域经济发展的良好势头,为使涉外事务管理专业毕业生更好地为绍兴外向型轻纺经济服务,同时满足绍兴企业对文秘人员的需求,帮助秘书岗位从业人员更好地胜任本职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高职高专教育人才培养工作的意见》中“按照突出应用性、实践性的原则重组课程结构,更新教学内容”和“教学内容要突出基础理论知识的应用和实践能力的培养,基础理论教学要以应用为目的,以必需、够用为度;专业课教学要加强针对性和实用性”的意见。《秘书原理与实务》课程经历了一个不断发展、完善的建设过程:2010年我们调整了《涉外文秘》和《涉外谈判与礼仪》两门课程的教学内容,合二为一,整合后的课程为《秘书原理与实务》。该课程是涉外事务管理专业的核心课程,学时为4。2011年涉外专业根据社会调研结果,将《秘书原理与实务》课程调整为2个学期,第一学期为4学时,第二学期为2学时。
二、基于“课证融通,理实一体”的高职《秘书原理与实务》课程特色
改革后的《秘书原理与实务》课程主要培养学生具备必要的秘书基本知识、秘书职业素质和较强的秘书实践能力。围绕“办会、办文、办事”,全面提高学生专业知识和技能。围绕“会服务、懂管理”,培养服务意识、有效沟通、团队协作、继续学习及创新应变等关键能力。通过文秘知识的掌握、能力的培养、素质的养成,课程实现“课证融通,理实一体”。此课程为学生成为“开口能讲,提笔能写,遇事能办,能谋善思”的涉外文秘人才奠定良好基础。本课程基于区域经济发展,坚持“课证融通”,突出“理实一体”,在教学目标、教学内容、教学模式、教学方法与手段和考核评价方式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创新并取得了明显效果。
(一)以学生为中心,循序渐进,模块化、项目化、本土化教学内容
根据绍兴产业规模大的实际,我们在课程开设之前就做了大量的企业调查。本课程基于对秘书工作岗位及其工作过程的分析,围绕职业岗位能力,优化整合教学内容,形成“秘书认知、办会、办文、办事”四个秘书模块,细分出秘书职业认识体验、工作环境管理、商务文书处理、会务工作安排、秘书接待与商务活动、沟通与协调实践八个贴近企业、贴近岗位、层层递进的项目模块。如在会务工作安排中,我们选择会前准备作为典型工作场景,要求学生制定会议通知、会议日程、议程、布置会场、准备会议物品,会人员的食宿和交通等。教学案例的编制上,尽量引用本地企业与企业家的真实事例,使得讲课时既讲授了理论的知识点,又使学生加深了对企业与企业文化的了解。
(二)第一和第二课堂紧密结合,提高实践教学效果
为拓展延伸本课程的第一课堂教学,开发检验课程实践教学的平台,《秘术原理与实务》课程组教师从2009年起开始申报大学生综合能力培养项目“办公室助理素质技能培养与实践”项目(即OA项目)。作为本课程的第二课堂,该项目培养了许多优秀的办公室助手,目前这些学生分别在在院办、院档案室、院团委、国际商务系、院申通快递中心、院商务中心系办实践实习。结合本课程特色,涉外事务管理专业特举办“‘携手OA,走进职场’秘书职业技能系列活动”,丰富学生课余生活,提高学生职场竞争力。
此外本课程还与浙江海虹印染有限公司、中国轻纺城展会有限公司、绍兴县涉外管理服务中心、绍兴县人才市场管理中心形成了较好的合作关系。在实践基地里,学生不仅能够熟悉企业办公室工作环境、了解办公室工作操作流程,参与档案整理及制作,参加纺博会的接待、掌握收发信件的程序和步骤,还能操作常见的办公设备等,有针对性地帮助使学生实实在在地、真实地感受企业秘书工作的具体状况,为将来的就业、工作打下基础,实现“毕业与上岗零过渡”。
本学期学校在文秘综合实训室安装了国家职业资格秘书实训系统,这既满足了环境模拟和过程模拟的要求,使学生通过模拟去体会职业角色的要求,又帮助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理论知识与技能,解决实际工作中办会、办事、办文遇到的各种问题。
(三)课证融通,提高课程的职业性
涉外事务管理专业学生的毕业条件之一就是“双证书”制度,即毕业证+职业资格证。“涉外秘书职业资格证(四级)”或“秘书职业资格证(四级)”是与专业贴合度最高的职业资格证书。《秘书原理与实务》课程是本专业的核心课程,其教学内容是国家秘书职业资格鉴定的核心内容。
本课程采用清华大学出版社出版的《秘书理论与实务》作为授课教材,为实现课证融通,我们同时采用《秘书国家职业资格培训教程》为教学参考资料。随着我们专业在2010年成为四级秘书、涉外秘书职业资格证的报名点和考点,本课程的课证融通逐渐成熟,极大提高了本课程的职业性。
(四)双线制、多元化的考核方式
本课程采用A、B双线制课程考核方法,从办文、办事、办会等多方面培养学生能力。A线由课堂表现、期末考试、课程任务、调查报告四部分组成,其中最突出的是课程任务和调查报告。
在课程任务上,本课程组结合秘书考证实操环节考题设置,本课程要求学生组队模拟秘书工作场景演示,从中发现秘书工作中应该注意的细节。课程任务既锻炼了学生的组织、团队协作能力,又能在轻松环境中理解、掌握相关文秘知识。
在调查报告撰写上,课程组要求学生了解绍兴企业中如前台接待、部门助理、经理秘书等文秘类岗位的工作内容及就业前景,围绕所了解到的内容和信息,写出调查报告。以此帮助学生理清课程和岗位之间的关系,激发学生学习本课程的动力,明确今后的就业方向。
B线是“以证带考”,学生参加秘书或涉外职业资格证考试合格,不仅能获得“涉外秘书或秘书职业资格证”,还能获得相应的奖励学分,冲抵相关课程的学分。
(五)优秀的教师队伍
建设一支既能胜任理论教学又能指导实习、实训操作的“双师型”教师队伍是实施“课证融通,理实一体”教学的关键。为此我们通过理论教师进合作企业实践、并聘请实践丰富的文秘人员为兼职、实习教师传帮带、鼓励教师参加职业资格证考试等多种途径,较好地解决实践性教学的师资问题。目前,在教学团队里,我们不仅拥有执全国高级秘书职业资格和高级秘书技能考试培训师资格证的教师,还有具备速录特长、担任市级精品课程负责人、多年来承担OA项目指导、担任办公室主任十年有余的校内外教师们。目前,结合课程需要,我们又聘请了学院办公室和和亚伟速录的老师作为我们OA项目的指导教师,加强对本课程实践教学的指导。这一支充满活力、知识和责任感的教师队伍为本课程的建设提供了人力保障。
三、结语
“课证融通,理实一体”的高职《秘书原理与实务》课程特色是我们多年来在实践中摸索总结出的一点做法,我们深知其中还有不足的地方,需要不断充实,不断完善。本课程组将进一步加强和提高专任教师的水平,提高“双师”素质教师比例;致力于“课证融通”,提高证书的通过率;不断完善网络教学平台,提高课程教学的延展性和有效性;继续开展第二课堂教学,不断丰富第二课堂的教学内容,不断提高第二课堂的社会服务效果,使《秘书原理与实务》课程更上一层楼。
参考文献:
[1]黄玉芬,段宏毅.高职速录专业“三个一”人才培养模式的研究与实践[J].教育与职业,2010,(8):95-97.
[2]刘伟,刘晓岚.秘书实务课程中的实训教学改革与研究[J].防灾科技学院学报,2007,(1):114-116.
一、检察建议的法律性质和作用
目前检察建议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条等原则性的规定,从其性质来说,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手段和形式之一,是人民检察院在行使各项检察职权的过程中,发现有关单位存在影响社会治安和综合治理的问题,向该单位提出的建议。检察机关除担负打击犯罪的职能外,还负有宣传法制、教育群众、预防犯罪等法律监督职能,而这些职能必须通过非诉讼活动来实现,检察建议书这一非诉讼法律文书也就成为行使这一职能的载体和形式之一。
二、检察建议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据调查,检察建议在实践中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对检察建议的重要性和针对性认识不足。有的为完成业务考核任务勉力为之,影响了检察建议的质量。由于没有明确的质量要求,一些办案人员在思想上对检察建议的针对性没有足够的重视。制作前不作认真调查,制作时也较轻率,问题把握不准,建议的改进措施不具体,检察建议的质量不高。不仅使检察建议流于形式,也使得被建议单位难以接受,影响其整改的积极性。
2.检察建议的发送对象不明。有关法规对检察建议明确规定,作为检察机关的非诉讼法律文书,适用的对象只能是除政法机关以外的企事业单位,但目前检察建议的发送对象已扩展到公安、法院,甚至还有越级发送的现象。
3.检察建议在制作、签发、审批环节存在不规范、不统一的情况,给成文、发送、管理、查阅、效果反馈等都带来不利影响。有的检察建议以院的名义发出,有的则以职能科室的名义发出;在审批制度上有的是检察长、部门领导(主诉、主办检察官)、办案人员三级审批,有的是二级审批。
4.对检察建议的跟踪落实不够。因没有制度规定,一些办案人员对检察建议的后续工作不重视。在检察建议发出后,对其执行情况不闻不问,漠不关心,也不主动向被建议单位征询意见,了解执行情况和整改中存在的困难。客观上不仅造成了有限的司法资源的浪费,也使检察建议失去了实际意义。同时,还会影响检察机关的形象。
三、检察建议书与纠正违法通知书的区别
为了明确界定检察建议的法律特征和适用范围,保证正确有效地发挥检察建议的积极作用,首先应当正确理解检察建议书与纠正违法通知书的关系。
1.两者的性质不同。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发挥法律监督职能的,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非诉讼法律文书。而纠正违法通知书则属于诉讼监督法律文书,是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行使法律监督职能,对立案、侦查、审判和执行中的违法行为提出纠正意见,依法制作的法律文书。
2.两者适用的对象不同。作为一种非诉讼法律文书,“检察建议的适用范围只是司法机关以外的社会上的单位”。“对公安、法院、监狱等机关,一般不使用建议书。”同样是非诉讼法律文书的纠正违法通知书,除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公安司法机关外,它的适用对象只能限定于同一诉讼过程中的同级公安、法院和刑罚执行机关,而不能扩大到社会上的企事业单位,不能适用于非同一审级的公安、法院和刑罚执行机关。
3.两者的法律效力不同。纠正违法通知书是检察机关对公安、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在立案、侦查、审判、刑罚执行等诉讼环节中是否合法行使检察监督权的文书,具有明确的法律效力;检察建议书则是体现检察机关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的延伸和辐射,是扩大办案效果的一种形式,但不是检察机关的法定职权,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和强制性。
四、检察建议书与检察意见书的区别
检察建议书和检察意见书也是两种不同的法律文书。检察建议书是针对社会治安和综合治理问题,向有关单位提出建议所制作和使用的检察工作文书,它是检察机关参加综合治理工作的有效手段之一;而检察意见书则是检察机关在办案中认为应对被不起诉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没收其违法所得,而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检察意见时所制作和使用的法律文书。
五、检察建议书的适用范围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检察建议适用范围的有关意见 ,检察建议主要适用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防范、减少犯罪工作等。因此在检察办案中,适用检察建议的范围应限定在以下几个方面:
1.单位安全保卫工作薄弱,治安问题突出,疏于防范,屡次出现违法犯罪活动的;
2.物资财务管理混乱,规章制度不健全或不落实,存在漏洞,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的;
3.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贪污、受贿,给违法犯罪分子提供了作案条件,造成后果的;
4.人民内部的纠纷问题突出,调节疏导不力,矛盾可能激化,或矛盾已经激化出现恶果的;
5.庇护犯罪分子、知情不举、通风报信或者以说情及其他手段干扰办案,尚未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
6.对积极协助检察机关同犯罪作斗争的人员,需建议单位予以表彰的;
7.对其他影响国家法制和社会治安的重要问题,需要提出检察建议的。
六、规范检察建议的制发程序和质量要求
1.检察建议书提出的形式。检察建议虽然可以用口头形式提出,但书面形式应是检察建议的主要形式,对于影响比较大的案件,更应用书面检察建议提出。
2.规范制作内容的要求。虽然高检院对检察建议的制作格式有了统一规定,但对具体的制作内容没有细化。因此,应将检察建议书具备的内容要素作为格式要求明确下来,如通过办理什么案件查证了被建议单位存在管理上的什么问题,经研究对此作出哪几项既有针对性又有可操作性的检察建议等,并提请受建议单位及时反馈落实检察建议的信息。
3.完善审批制度。必须先由办案人员结合案件情况,依照格式要求制作检察建议书,由部门负责人或主诉、主办检察官审核后,报分管检察长审批签发。必要时可经检委会讨论决定。主诉、主办检察官不应拥有检察建议的审批签发权。
(一)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素质。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加大监管力度,我局房产执法队伍组建以来,为确保房产执法工作的准确、到位,我处有针对性地开展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坚持周五下午培训日制度,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重点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使执法人员真正执法懂法、严格依法办事,提高了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自开展工作以来,没有出现过执法过错和管理相对人的投诉,受到群众好评。
(二)加强制度建设,规范执法行为。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结合省建设厅有关建设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要求,制定修改《行政执法调查通知书》、《现场检查笔录》、《行政执法调查笔录》、《行政案件调查报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陈述、申辩笔录》、《行政案件处罚审批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行政处罚执行完毕证明》、《行政案件结案审批表》等14个文书格式,进一步规范了房产行政处罚工作程序。明确了房产执法工作职责及内容、执法工作程序及流程、执法巡查规定、受理群众举报规定、执法人员勤政廉政十不准、执法人员道德规范、执法人员守则和执法人员规范用语等八项制度,规范了执法人员的行为,确保执法工作的公正、及时、准确,没有出现1起执法过错案件。
(三)多措并举,确保房产执法工作取得成效。
一是加强舆论宣传,营造执法氛围。根据国家建设部、发改委、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关于加强房产预售管理的通告》、《关于规范商品房销售管理的通告》和《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咨询市场秩序的通知》3个规范性文件,明确了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在商品房销售中应当遵守的10项规定及处罚措施,通过日报、晚报连续,动员全社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销售行为进行监督,建立公开电话,畅通投诉渠道,接受群众的投诉、举报。今年接到群众投诉、举报13人次,查处违规行为4起。
二是明确重点,建立商品房项目的动态监管档案。为确保对商品房预售监管无死角,执法人员针对商品房建设和预售工作的特点,结合市规划、建设等部门,对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施工许可证,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34个商品房项目建立了动态管理档案,全部纳入监管视线,进行重点监管,增强了执法工作的计划性和针对性,提高了监管效果和效率。
三是加强巡查,及时发现违规行为。制定巡回检查计划,对列入重点监控的34个开发项目定期巡查,建立执法人员巡查日志,及时发现房产销售中的违法行为、及时制止。
湖北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力度,规范监督检查行为,提高监督检查工作的科学性, 促进公路质量管理水平,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xx〕第279号)、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部令20xx年第4号)、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交质监发〔20xx〕52号)、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公路工程质量督查办法》(质监公字〔20xx〕5号)等法规文件,结合我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湖北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扩)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独立特大桥梁(隧道)等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检查,其它公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是指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公路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行为。
第四条 监督检查的目的:
掌握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从业单位在工程建设中的质量工作情况,纠正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管理问题、质量缺陷或隐患,评价建设工程质量状况。
第五条 监督检查的依据:
(一)公路建设的有关法规及技术标准;
(二)有关行业强制性技术标准;
(三)项目设计文件及合同文件。
第六条 工程质量监督期是指自申请办理监督手续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完成之日为止,为工程质量监督期。
第七条 监督检查实行项目检查人负责制。项目检查人须自觉遵守各项廉政规定,坚持科学、公正的原则,保证监督检查结果的真实、准确、客观。
第八条 检查人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和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检测、检查、拍照、录像;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缺陷,可以责令其改正;
(四)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有关情况,并取得证明材料。
第二章 监督检查程序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完成开工前各项准备工作之后,应当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三十日,向质监机构提交如下材料(格式见附件1)办理公路项目质量监督手续:
(一)《湖北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
(二) 公路工程项目审批文件;
(三) 公路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文件副本;
(四) 公路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从业单位的资质证明材料;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从业单位主要人员的资质、执业证明材料;
(五) 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条 质监机构自收到质量监督申请资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公路工程项目,成立项目监督工程师办公室,下达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格式见附件2),明确监督检查负责人,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对不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项目,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质量监督申请并告知原因,同时向本级交通主管部门报告。公路工程项目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后,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提出工程质量监督申请。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质监机构应以书面形式责令限期补办,并上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工程开工前,施工、监理单位建立的工地试验室,应向质监机构提出能力核验申请。施工、监理单位通过建设单位向质监机构提出能力核验申请,建设单位在受理申请材料后组织初步审查,通过初步审查后汇总申请材料上报质监机构。质监机构在申报材料通过审查后组织核验,只有通过核验的工地试验室才能开展试验检测工作。具体按照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20xx年第12号令)、《湖北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鄂交质监〔20xx〕23号)及《湖北省公路重点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暂行办法》(鄂交质监〔20xx〕19号)执行。
第十三条 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前,质监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意见。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前,质监机构应对工程质量进行质量鉴定并出具质量鉴定报告,具体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贯彻执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交公路发〔20xx〕446号)、《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20xx年第3号令)、《公路工程竣工质量鉴定工作规定(试行)》(部办公厅质监字〔20xx〕16号)和我省有关实施细则、办法及试验检测标准、规范、规程执行。
第三章 监督检查方式
第十四条 监督检查分为综合检查、专项检查和巡视检查三种方式,可采取现场查看、询问核实、查阅资料、对工程实体及原材料抽检等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 综合检查是为掌握项目整体质量状况,对质量管理行为、施工工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的全面检查。综合检查时,对质量管理行为的全部内容进行检查,对施工工艺和工程实体质量检查时,应结合工程进度确定检查内容。综合检查宜提前通知项目建设单位。
第十六条 专项检查是为深入掌握建设项目的特定环节、关键工序、重要部位质量状况,以及调查质量举报采取的有针对性检查。
第十七条 巡视检查是为及时了解工程质量动态,对施工现场管理、施工工艺、工程实体外观质量等进行的随机检查。
第十八条 质监机构应针对项目的执行情况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计划实施。每个在建公路建设项目综合性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专项检查每半年不少于1次,巡视检查视工程实际进展情况安排。
第四章 监督检查内容
第十九条 监督检查内容包括质量管理行为、施工工艺、工程实体质量三个方面,具体检查内容分别见附件3、附件4、附件5。
第二十条 监督检查的重点是检查质量管理的薄弱环节,涉及工程质量、安全的重要指标以及防治质量通病的情况,隐蔽工程或在竣(交)工验收时难以检测的项目。
第五章 监督检查结果处理
第二十一条 检查人应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提出整改要求和建议。对检查中发现的一般质量性问题,现场提出整改要求和建议,并及时反馈给有关单位;对检查中发现的较大质量问题,向有关单位下达《湖北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抽查意见通知书》(格式见附件7),要求相关单位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限期反馈;对检查中发现存在重大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时,下达《停工通知书》(格式见附件8)。检查完成后质监机构应向有关单位发送书面检查通报。
第二十二条 质监机构应对检查问题和检查通报落实情况进行追踪核查。对于下达了《停工通知书》的,经复查合格,应填发《复工通知书》(格式见附件9)。
第二十三条 工程实体质量抽查项目按单点合格率计算,每次抽查完成后按照建设项目分别填写《项目检查数据汇总表》(格式见附件6)。
第二十四条 对检查过程中的抽查数据应汇总、分析和归档,评估总体质量状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加强质量管理的措施和指导意见。对质量管理行为存在违规、工程质量存在严重缺陷或重大隐患的责任单位,质监机构应全省通报,并上报同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 质监机构应按工程项目建立监督检查档案,所有监督检查资料应及时收集、整理、归档,以便有关单位查阅。
监督检查资料包括监督检查工作计划、检查记录、检查通报、抽查检测报告、监督检查报告、检查数据汇总表及必要的声像资料等。
第六章 附 则
【关键词】安全监理;降低风险
建设工程项目是集技术、管理、经济、法律等各方面与一体的综合性社会活动,存在众多的风险因素。目前,安全监理已成为工程监理的重要组成部份,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一项实质性工作,因此要承担很大的风险。建设工程施工阶段安全监理的风险主要有监理人员自身的职业行为过失和施工单位从业人员素质不高,盲目指挥、违章作业、野蛮施工等原因造成的。
1 安全监理的现状
当前,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事故时有发生,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例如:2010年上海市静安区胶州路公寓大楼“11.15”特大火灾事故中的监理责任定性为监理机构工作失职。因此一旦发生事故,首先追查的是监理的安全责任,对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责任进行检查,如果没有做到位,监理企业和相关监理人员就会受到经济赔偿责任及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罚。因此,作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有责任也有义务,为防止和减少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尽心尽力。
下面根据***工程特点,结合监理规划中安全监理的要求,就如何降低监理工作自身安全风险进行阐述。
2 做好安全监理工作的实例
2.1 实例背景。***工程由浙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投资兴建,浙江**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设计,浙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监理,由2幢25层高层商住楼、2幢10层商住楼、12栋3层别墅及地下车库组成。建筑占地面积为7905 m2,总建筑面积80745m2。结构类型:多层为砖混结构,高层为框架结构,高层建筑高度78米,建筑类别为一类。
本工程安全监理重点有:基坑支护、土方开挖安全 、灌注桩安全、混凝土模板支撑安全、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安全、施工临时用电安全、高大支模架搭设安全、悬挑支模架安全、高空作业安全等等。
2.2 建立安全监理组织机构、明确安全岗位责任
2.2.1 “业主、监理、施工单位”三级安全管理模式,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和保证体系:
监理部建立以总监为第一责任人,下设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和各专业兼职安全监理工程师的安全监理组织机构和监理管理网络,包括总监1人,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1人,其他专业兼职安全监理工程员4人。
检查、督促施工单位建立以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下设专职安全员和各专业、班组兼职安全员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和施工管理网络。
2.2.2 监理工作责任制,明确总监、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各级监理人员安全管理职责
2.2.3 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针对本工程安全监理工作的实际情况,为了做好安全监理工作,使我们的监理工作坚持做到规范化、程序化、标准化和格式化,我们建立25项管理工作制度,并在施工监理过程中认真加以落实。
2.3 安全监理的主要措施
2.3.1 审查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监理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对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及其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工程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未经审查的不准施工。
2.3.2 安全监理预控交底
工程开工前总监理工程师主持安全监理预控交底,参加安全监理交底的人员应包括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负责人及有关的安全管理人员以及项目监理部专业监理工程师及有关的监理人员。并督促施工单位的交底工作的到位。
2.3.3 开工条件核查
项目监理部核查开工条件时,监理工程师应核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准备工作是否达到开工条件,并在《工程开工报审表》审查意见一栏中签署意见。
2.3.4 日常巡查
监理人员坚持每天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巡视、检查,检查各班组的班前交底记录,检查安全“三宝”发放记录和现场施工人员穿戴情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特别是“四口、五临边”的安全监管,坚决查处、纠正各种“三违”现象,发现问题时,通过下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严格认真落实整改措施,消除各种安全隐患,监理人员做好每天安全巡查记录,填报安全监理工作日志。
2.3.5 安全例行检查与专项检查工作
专业安全监理工程师负责组织每月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填写《月度安全检查评分表》,就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下达《安全检查整改通知书》,检查、督促施工单位限期进行整改、回复闭合。
2.3.6 检查、督促施工单位及时做好安全隐患整改
针对监理人员在日常巡查和安全检查中所发现的安全隐患,情节轻微的隐患,监理人员在现场口头通知、督促施工单位立即进行整改;情节比较严重的隐患,监理通过下达《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检查、督促施工单位限期进行整改、回复闭合;情节严重的隐患,监理认为有必要停工以消除隐患的,签发《工程停工令》,要求施工单位停工、限期整改,施工单位整改完毕、经监理检查验收,符合要求以后,签发《工程复工令》,恢复施工。
2.3.7 主持召开安全例会和安全分析专题会
在施工过程中,监理应坚持每周定期主持召开安全例会,总结上周安全工作考核结果,布置下周安全工作任务;每月定期组织安全分析会,分析现场安全状况,明确安全监控重点,提交安全监理工作月报。
2.3.8 定期组织施工单位进行安全应急预案演练
在施工过程中,监理定期组织施工单位加强的火灾事故、触电事故、高空坠落事故等紧急情况处理处置预案预演,熟悉预案启动程序,确保关键的时候能用的上。
2.3.9 认真落实做好防汛、防台风工作
施工单位建立防台防汛的预案制度和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在施工过程中,监理检查、督促承包单位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抗台防汛要求和标准,收集气象、天气预报,认真做好防汛、防台、防大风工作。
2.3.10 及时做好环境监测工作
在施工过程中,监理检查、督促施工单位加强环境监测,分类处理生产、生活垃圾,严格控制生活、生产污水排放,减少大气污染及扬尘污染,噪声排放和危险废弃物处理应符合法规要求,。
2.3.11 严格控制安全、环境和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出
在施工过程中,监理检查、督促施工单位按照要求配置必需的安全设施,据实审核支付安全措施费用。
2.4 安全监理风险防范的方法措施
第一条为促进依法行政,切实履行财政监督检查职能,规范财政监督检查工作行为,保证查处质量,根据财政部《财政检查工作规则》及《江苏省财政厅财政监督检查操作办法》的具体规则,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监督检查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客观、真实地反映检查结果,出具检查报告,依法作出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及意见。
第二章检查准备
第三条根据局年度财政监督检查计划,每项检查实施之前制定详细的检查工作方案,并报处(局、室)领导批准。检查工作方案包括:
(一)检查项目;
(二)被检查单位名称;
(三)检查依据、范围、内容和时限;
(四)检查的方式和办法;
(五)检查的时间安排;
(六)检查人员的抽调和分组;
(七)检查前的业务培训;
(八)检查中应注意的事项等。
第四条根据检查工作安排,实施财政检查应组织检查组,每组不得少于2人,并由具有财政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担任组长。
检查组组长应对本组的检查工作质量和提交的检查报告负责,检查组成员对其分工的具体检查内容负责。
第五条检查组成立后,检查组长应根据检查方案,收集有关情况,及时召集检查组成员学习检查中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制度和相关业务知识,研究拟订现场检查工作方案。
第六条财政监督检查一般应于检查组进点前3日,以局名义向被查单位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财政检查通知书的内容包括:
(一)被检查单位的名称;
(二)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三)对被查单位配合检查的具体要求;
(四)检查组组长及成员名单;
(五)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六)财政检查通知书日期及局印。
第七条向被查单位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时,
应取得被检查单位签章的回执,如遇被查单位拒绝签收的,送达人应作书面说明并有两人以上签名。
第三章检查实施
第八条检查人员进点实施检查时,应出示检查通知书及检查人员行政执法证件。
第九条检查组进点后,应及时向被查单位说明检查的目的、任务,通报检查内容、范围和时间安排,宣传有关政策,了解被检查单位基本情况,并按照检查方案明确的各自分工开展检查。
第十条检查人员必须根据检查内容,逐项逐事形成完整的工作底稿。工作底稿主要记录以下内容:
(一)检查项目编号;
(二)检查项目名称;
(三)违法违纪事项主要内容的摘录(包括违法
违纪事项发生的日期、凭证号、原会计分录、金额和文件号等);
(四)附件的主要内容及张数;
(五)被检查单位相关人员签名;
(六)检查组制单人签名及填制日期;
(七)检查组复核人签名及复核日期。
第十一条财政检查工作底稿的附件主要包括下列检查证明材料:
(一)与被检查事项有关的账簿、报表、凭证等
资料的复印件;
(二)与被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合同、协议、
会议记录、往来函件等资料的原件、复印件或摘录件;
(三)注册会计师签名提供的有关审计报告等资
料。
第十二条财政检查工作底稿应做到条理清楚、用词准确、字迹清楚、格式规范、结论明确。检查工作底稿中载明的事项、时间、地点、当事人、数据、计量、计量方法等必须准确、前后一致,相关的证明资料要充分完整,不互相矛盾。
相关的工作底稿之间的数据有钩稽关系的,相互引用时应注明底稿编号。
财政检查工作底稿所附的相关证明材料,应经被检查单位或其他资料提供者的签证认定。如有特殊情况,无法签证认定的,检查组应作书面说明。
第十三条财政检查工作底稿的所有权属组织检查的财政机关,未经批准,检查组不得对外提供。
第十四条检查组在实施财政监督检查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有关局领导请示汇报,不得隐瞒或擅自答复。
第十五条检查人员向有关当事人收集证言、证词的,应按照财政检查有关规定进行,认真做好财政监督检查询问记录单。
第十六条检查现场工作结束后,检查组应根据检查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在综合分析、归类、整理、核对的基础上,汇总填制《财政检查报告》。检查报告主要包括:
(一)财政机关、被检查单位名称,检查报告编
号,出具检查报告时间;
(二)检查的范围、内容、方式、时间;
(三)检查组的基本情况;
(四)被检查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会计人员配
备和银行开户情况);
(五)对检查事项的检查结论;
(六)对被检查单位提出的检查处理建议和意
见。
第十七条检查报告应当内容完整、语言简练、表达准确、结构合理、层次清晰、文字规范。检查报告经检查组集体讨论并由检查组长定稿,送达被检查单位征求意见。
第十八条被检查单位自收到检查报告之日起3日内提出书面意见,书面意见对检查结论有异议的,检查组应当进行核查、取证。如有必要,修改财政检查报告。
第十九条被检查单位自收到检查报告之日起3日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的,视同对报告无异议。
第二十条检查组应在检查结束后10日内,将财政检查报告、被检查单位的书面意见、检查工作底稿等资料提交财政局组织检查部门。
第四章检查审理
第二十一条财政机关在收到检查组的检查报告、被查单位的意见或说明、检查工作底稿等材料后,应组织专人成立审理小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本着“事实求是、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定性准确”的原则进行审理。
第二十二条审理小组对下列事项进行审理:
(一)查证的有关事项事实是否清楚;
(二)查证收集的证明材料是否客观、充分、合
法;
(三)检查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四)对违反财政法规问题的认定依据是否准
确,行政处罚建议是否恰当。
第二十三条审理小组根据不同情况对审理事项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检查材料不完整或不规范以及检查的有关
事项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的,终止审理。通知检查小组予以说明并负责核实、补充,必要时由牵头组织检查的有关处(室、局)另行组织调查、取证;
(二)认定依据不准确,拟作出的财政检查决定
不当的,予以指出并提出修正意见;
(三)检查未履行法定程序,不予审理,并要求
立即停止检查;
(四)审理认定检查报告及其拟作出的检查决定
或检查意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准确、程序合法的,签署意见,审理通过。
(五)对财政检查中发现数额大、情节严重或顶
风违纪的案件,审理小组可以提前介入,协同检查、核实、取证,查清案件。
第二十四条检查报告经审理小组审理通过后,应形成书面审理意见,并由审理人、审理小组组长署名,连同审理材料报局领导审批。依法下达《财政检查决定》或《财政检查意见》,并送达被检查单位。
审理小组对送达到被检查单位的文书需填写《文书送达回执》,并由被送达人签收。
第二十五条《财政检查决定》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文号;
(二)主送单位及抄送单位;
(三)检查的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四)被检查单位违反国家财政法规的事实;
(五)定性、处理、处罚决定及其依据;
(六)处理、处罚决定执行的期限和要求;
(七)被检查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
(八)被检查单位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和复
议机关。
第二十六条《财政检查意见》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编号;
(二)主送单位及抄送单位;
(三)检查的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四)被检查单位违反国家财政法规的事实;
(五)对被检查单位提出的检查意见和建议;
(六)整改的期限和要求。
第二十七条市财政局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对被查单位或个人作出暂停经营业务、执行业务,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处罚决定之前,应以《财政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形式,告知被检查单位及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和被查单位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被查单位及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市财政局应组织听证。
第二十八条对被检查单位违反财政法规的行为,应依法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党纪、政纪责任或刑事责任,取消会计技术职务资格或解聘会计职务的,应填写《财政检查移送单》,列明当事人的违纪事实、证据、处理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第五章结案归档
第二十九条每项检查的审理结束后,审理小组应将该项检查的全部材料交局有关部门专人归档备查,要求被检查单位落实整改的,应由组织检查的部门负责督促收集有关材料。
第三十条对检查档案应按照局机关档案管理要求,及时整理归档,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学分登记工作有个人申请、学校审查、登记建档、上报、初审、复审、归档、发放证书等诸多环节,我们认为要公正、规范、准确地进行登记,必须做到认识到位、思路明确。
学校审查是基础。为把学校审查的基础工作做好,我们重视宣传、认真试点,强化学分登记管理员培训。2013年3月25日,教师教育股在市教师进修学校召开了会议,确定培训工作较好的有一定代表性的范家园中心小学为试点单位。 2013年5月22日举办了全市学分登记管理员培训班,总结了试点工作经验,印发了《汨罗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管理资料汇编》,分发了5000多个教师学分登记档案袋。为便于学校审查有据可依,2013年5月30日前,教师教育股将2011年、2012年全市教师所有培训项目、学分用电子文档公文传输的形式下发到各学校。2013年6月28日,全市干部教师队伍建设半年度工作讲评会在进修学校举行,学分登记工作作为一项议程进行再次发动和强调。由于前期工作扎实,绝大部分单位认识到位,教师个人申请主动,资料收集较齐,乱填乱报现象比较少,登记建档也较为规范,为初审工作做好了必要准备。
局级初审是关键。这次初审,送审单位多,登记人数多,审核项目多,并且没有已有经验,教师教育股和教师进修学校十分谨慎,安排了7位同志进行了为期半个月的初审工作。教师教育股的一位同志负责组织,电子文档和归档验收各安排一人负责,另四人分成两组进行培训项目、证明材料、学时学分的审查,每天初审约300~400人。初审力争做到严格标准,统一尺度,尊重事实,以教育局教师教育股编印的学分登记通报以及教育局各股室下发的通知和通报为依据,逐人逐项地进行资料查实和学分学时审核,在定性和定量上比较客观。初审本着对教师负责,对工作负责的态度,做到了耐心和细致。在出现送审不及时、材料不详实、表格不规范、电子文档格式错误的情况下,审核小组采取现场培训,退回材料,多次审核,面批面改,签字确认等多种办法,保证了初审工作的展开。
在初审过程中,我们从登记人数、资料收集、文档格式、管理员业务水平、材料真实性等多方面作比较,并通过与管理员交流、了解等形式,对学分登记进行评价,纳入各单位队伍建设目标管理。对学时学分不依标准定性定量的;登记建档不规范,没有分年度装订的;年度登记表与附件材料脱钩的;格式不规范,档案袋填写漏项较多的;特别是电子文档格式错误多的;格式不准确,留有空格,前后矛盾的;姓名、身份证号、学分编号、项目名称、培训时间、培训单位、学时、培训层次等不准确的,《导入表》和《导出表》等上传成功率低的,下达整改意见通知书,限期改正。
公示并反馈是保证。为了确保学分登记的客观、公正、准确,也为了扩大学分登记对教师专业成长和对学校师资队伍建设的影响力,我们将两个年度的登记情况下发到各单位,要求在2013年8月26日至9月5日进行公示,核实无误,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学分登记管理员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然后再予以上传并打印证书。
这次学分登记对今后的工作有很好的促进。一是要开设更多的培训项目,给教师学习以机会;其次要建设一支稳定且素质较高的学分登记管理员队伍;第三是要重视学分运用,并合理设置学分登记在学校和教师目标管理中的目标层次和权植,作为教师队伍建设目标管理的一项内容;第四,教师教育股年底要将局各股室的教师学习情况装订成册,作为初审时的查证材料。
1监理组织机构
辽宁省第二次土地调查工程建立了科学严密的监理组织机构。三家监理公司在辽宁省国土资源厅二调办的直接领导下,通过专家技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实现对监理工作进行总体控制。本监理公司承担辽宁省5个地区第二次土地调查工程的监理工作,工程开展初期成立了监理项目部,确定了项目部经理和技术总监,5个地区成立5个监理组,确定监理组长,每个监理组由4~5名监理人员组成。
2监理职责
在辽宁省第二次土地调查工程的监理工作中,监理公司授予了监理项目部和监理组相应的职责,具体职责如下:
1)项目部的主要职责
①监理项目部严格按照监理合同规定,全面履行监理合同中规定的各项工作内容,组织管理整个监理工程,使监理工作按要求有序进行。②监理项目部根据阶段性检查工作的需要可以对各监理组的主要构成人员进行必要的调整,所有监理人员都要服从总监理工程师的安排。③领导协调各监理组工作,保证所负责的监理工作能够顺利实施,对监理组的监理工作实施有效监督。④每月组织监理工作会议,总结分析各监理组的工作近况,签发项目部的监理文件和指令。⑤根据项目承担单位生产的进展情况,监理项目部及时组织人员进行监理检查,保证工序成果质量。⑥每月向委托单位报告监理工作情况,主要包括质量情况、生产进度情况、生产中存在的主要质量问题和进行改进的建议等。及时向委托单位请示监理工作过程中遇到的疑难或重大技术问题。⑦组织编制监理月报和最终监理报告,对监理工作进行总结。在客观评价工序成果或最终成果的基础上,针对成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⑧对可能出现的监理组与项目承担单位之间各种冲突及时协调处理。当协商出现困难时,报请甲方进行处理。
2)监理组的主要职责
①负责本组的全部监理工作。协调与项目承担单位之间的工作关系,服从监理项目部的领导。②及时掌握项目承担单位工作的生产进度情况。根据项目承担单位编制的生产进度计划表定期对照检查实际生产进度,及时上报项目部并对其真实性负责。③严格履行监理项目部规定的各项职责,按照有关要求开展监理工作并认真填写各类监理表格。④监理工作中发现的质量问题、技术问题或不规范行为,应及时发出监理指令予以纠正,不能在作业现场解决的,应及时报告总监理工程师。⑤监理人员发现必须进行停工整顿的重大、普遍性质量问题或监理人员的指令不被项目承担单位所接受并对后续生产或成果质量有较大影响时,应及时提请项目部处理。⑥定期编写本地区的监理工作报告,监理工作阶段总结、专题报告。⑦负责组织完成本地区测绘成果的过程检查和最终成果的质量监理检查,编写监理报告,参与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⑧做好监理日记和有关的监理记录。
3建立施工监理的质量保证措施
1)编制《辽宁省第二次土地调查监理工作方案》监理项目部根据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制订的《辽宁省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方案》制定了《辽宁省第二次土地调查监理工作方案》。主要内容应包括:监理的目的、任务、原则、依据;监理的保障措施;监理的组织机构、职责及责任。
2)编制《辽宁省第二次土地调查监理实施细则》监理项目部根据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制订的《辽宁省第二次土地调查技术方案》和《辽宁省第二次土地调查实施细则》制定《辽宁省第二次土地调查监理实施细则》,明确监理工作的主要内容及方法。总之,监理工作是层层监控,职责明确、责任到组,形成了严格的内控机制,充分发挥监理在辽宁省第二次土地调查工程中的重要作用。
二第二次土地调查工程的进度控制监理
1监理工程师对施工进度计划进行审核
1)进度计划是否符合施工合同中的工期。
2)进度计划中的主要工序是否有遗漏,各工序的进度计划是否相互协调。
3)作业顺序的安排是否符合技术规定。
4)进度安排是否合理,进度计划是否符合实际。
2施工进度的检查方式
1)每月收集进度报表资料,施工单位定期真实填写进度报表,监理工程师通过施工单位的进度报表掌握工程进展情况。
2)现场监理人员根据施工单位的进度计划是否按计划施工,这样可以及时发现进度偏差。
3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
当进度出现偏差时,为了实现测绘工程竣工的时间目标,监理工程师应仔细分析存在偏差的原因,如果是作业单位造成的工程延误,及时向作业单位发出监理指令,要求作业单位调整进度计划,增加人员和仪器投入,加快工程进度。但如果不是作业单位造成的进度滞后,监理工程师要及时与委托单位进行沟通,按照工程延期的处理方式进行处理。
4现场进度的协调
组织监理工程师应当定期对工程中的各个工序进度进行协调,达到各工序进度的协调统一。组织解决施工单位和委托单位之间的协调配合问题。
三辽宁省第二次土地调查工程的质量控制监理
1辽宁省第二次土地调查工程的前期监理
1.1施工单位的组织监理
1)施工单位是否建立了比较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组织机构是否健全,各级各类人员的职责是否得到落实,奖罚制度是否建立并实施,体系运行情况是否正常。
2)对施工单位投入的人员配置情况进行监理。重点检查进场主要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与投标工作方案中拟订人员是否一致,组织能力、技术能力是否能满足正常生产需要,考察进场作业人员是否进行了辽宁省第二次土地调查知识的培训。
3)对施工单位的仪器设备检定情况进行监理,重点检查仪器设备的各项精度指标是否满足地籍测绘的精度要求。
4)对施工单位的工作环境进行监理,检查工作环境是否能够满足作业需要,数据处理的保密工作是否能够到位。
5)是否针对辽宁省第二次土地调查项目需要制订了必要的规章制度。
1.2基础资料分析
检测监理基础资料包括调查工作底图、各级行政区域界和土地权属界资料、已有土地详查土地变更调查和城镇地籍调查资料、基本农田划定和调整资料、调查区域内的控制测量资料等。项目实施单位对上述资料进行分析和检测,监理进行了跟踪检查。
1.3对技术方案的监理技术方案
内容的监理主要通过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来实现。审查项目施工单位编写的技术方案,包括:可利用资料的程度,主要技术指标是否符合有关作业依据和合同要求;技术要求、技术路线、技术措施是否符合委托单位的要求,是否先进可行,生产工艺流程是否具有可操作性;对施工单位提出的具体测绘技术方法、质量控制、安全措施、最后上交成果等内容进行评定。
2农村土地利用现状
调查的监理农村1∶10000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包括权属调查和地类调查,覆盖完整调查区域,其中城市、建制镇、村庄、采矿用地、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按单一地类图斑调查。土地权属调查就是确定土地权利归属,重点是调查程序的正确性及合法性,调查成果的正确性。地类调查包括线状地物、图斑、零星地类等内容,重点是线状地物、图斑、零星地类划分的正确性,地类认定的正确性。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是第二次土地调查监理工作的重点和难点之一。我们采取的监理方法是:①野外现场监理施工单位权属调查和地类调查作业过程的规范性和正确性,内业检查数据处理过程的正确性;②过程成果的质量控制和最终成果抽样检查。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主要内容包括:外业成果、图件成果、数据成果、文字成果。内业监理检查图斑划分的正确性,图斑地类与影像的一致性,数据成果的正确性,外业检查地类认定的正确性。本项工作的难点为图斑的划分和地类的认定,监理人员时刻把控各作业单位及各作业人员的工作状态,遇到困难及时跟进,进行监理和指导。
3城镇土地调查监理
3.1权属调查监理采用内外业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监理检查,检查内容如下:
1)外业检查权属调查程序的正确性、合法性,界址点设置的正确性。
2)内外业检查权属调查资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内业检查权属调查资料完整性和规范性,检查地籍调查表及其他表格的填写是否正确,宗地草图绘制是否规范正确,外业检查界标设置的合理性,地籍调查表填表内容的真实性,宗地草图与实地的一致性,相邻界址边长的准确性。
3.2地籍测量监理地籍测量工作监理包括:平面控制测量监理和界址点及地籍要素测量监理。
1)平面控制测量监理方法采用内外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旁站监理平面控制测量作业组的作业过程;内业检查控制点的精度指标和成果资料整理,重点检查控制网的平差计算;内业检查控制网布设图,检查控制点点之记的制作情况;外业检查控制点的布设和标志的埋设情况,采用全站仪(不低于原测精度)抽检相邻控制点间边长,将全站仪检测边长进行改正后与控制点坐标反算边长进行比较,以确定控制网相邻点之间边长的实际精度。
2)地籍要素测量监理是通过监理人员旁站监理作业过程和实地检查地籍要素测量的数学精度的方式进行。监理人员现场检查界址点及其他地籍要素的测量方法是否正确,操作是否规范。重点实地抽查界址点及地物点测量的数学精度,采用全站仪极坐标法外业采集界址点、地物点坐标,与地籍测量成果中同名点坐标相比较,分别评定界址点、地物点绝对位置精度;采用50m钢尺外业随机量取邻近界址点、地物点间距与地籍测量成果中同名点间距相比较,以评定界址点、地物点相对位置精度。
3.3地籍图编绘监理
1)分幅地籍图图面表示内业检查。结合调查底图、宗地图及宗地关系接合图对地籍图的图面整饰、地籍要素的表示和注记进行内业检查。重点检查地籍要素表示是否全面、合理,各种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交待是否清楚,内容取舍是否得当,图式符号运用是否得当,相邻图幅接边是否严密。
2)分幅地籍图的巡视检查。主要检查地籍要素测绘是否准确、齐全、细致,与实地一致,内容取舍是否得当,权利人名称注记是否正确,以评定分幅地籍图的地理精度。
3)检测分幅地籍图的数学精度。用检定合格的两秒级全站仪实地采集的界址点、地物点坐标与地籍图中同名点坐标进行比较;采用经检定合格的50m钢尺实地丈量相邻界址点、地物点间距与地籍图上同名点间距进行比较,进而评定分幅地籍图的数学精度。
4)宗地图检查。对宗地图的绘制及宗地界址点坐标表进行了内外业检查。对此主要检查宗地图的绘制的规范性,检查宗地图的权利人名称、地籍编号、地类号、宗地所在图幅号、宗地名称、界址边长、相邻宗地的地籍号、名称、与地籍调查成果资料的一致性、与实地的一致性。
3.4地籍图数据质量监理
根据有关技术规定,对数据格式进行全面检查,检查各种要素的分层、编码和属性。
4基本农田
成果监理监理内容包括:引用资料的检查,一致性的检查,基本农田数据的检查,基本农田表格的检查,基本农田图件的检查,基本农田调查报告的检查等内容。
5工程质量问题监理处理方法
第二次土地调查工程划分若干工序,进行阶段成果抽样检查。在某一个工序的检查中,若发现质量不合格,及时提出整改措施,签发监理质量问题处理意见或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书。要求施工单位全面整改,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的生产。把质量问题消灭在工作中,防止及减少测绘工程的经济损失。
1)质量问题处理意见最终成果的每一项监理检查,监理工程师必须及时出具质量问题处理意见,对存在的问题仔细分析,并提出整改措施。监理员对作业单位的整改过程进行监督和指导,对整改后成果再次进行抽查。
2)监理工程师通知书在施工单位的作业过程中,若存在违反技术设计及技术规范规定的作业行为,会造成严重质量问题;在最终成果质量检查中发现系统的严重质量缺陷,监理工程师必须及时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书,发出整改指令,责令作业单位进行修改或返工。监理员现场对质量问题的整改或工程返工进行监督。施工单位对所存在的质量事故进行分析和总结,提交质量问题整改报告。监理工程师组织再次对上述成果进行检查。对不进行整改的作业单位,监理单位发出停工指令,并通报委托单位,提出经济处罚等建议。
四最终成果监理
1最终成果的抽查和质量评定对辽宁省第二次土地调查工程的最终成果按规定比例进行抽查,对成果质量进行客观评定,并提交质量分析报告。
2技术总结报告初审对施工单位的质量检查报告和技术总结报告进行初审,并将审查意见报告委托单位。
3上交成果资料清单按照生产合同的规定,是否列出齐全的上交成果清单,各种成果资料是否与清单相符合。
4成果整饰和装订各种文本成果整饰和装订质量是否良好,数据光盘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5监理报告的编写监理报告的编写分为阶段性报告和监理总结报告。
5.1阶段性监理
报告每月向委托单位提交阶段性监理报告,遇到突发的特殊问题时,随时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近期工程进度情况和工程质量状况,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法,下一步工作重点及监理建议等。
5.2监理总结报告
在整个项目监理结束时,监理单位提交一份完整的项目监理报告,对项目监理过程进行总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项目开始日期和结束日期;生产单位工作进度一览表;生产单位提交成果资料一览表;监理检测数据精度统计一览表;所监理成果错漏情况及处理结果统计表;生产单位存在的问题一览表;质量评定等内容。
五结束语
《上海市科研计划专项经费巡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xx﹞11号),进一步加强上海市科研计划专项经费(以下简称“科研经费”)的管理,建立和完善科研经费管理与监督制度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国家科技计划和专项经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财字﹝20xx﹞393号)、《上海市科研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沪财教﹝20xx﹞67号)及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经费巡查是指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对归口管理的科研经费使用情况组织开展检查的工作。
第三条 科研经费巡查的主要对象是承担科研计划项目(课题)的单位(以下简称“承担单位”)。为了核实相关情况,巡查可延伸至其他相关单位。
第四条 科研经费巡查的主要任务是对巡查对象执行国家及本市有关财经法规和科研经费管理规定、管理和使用科研经费情况等进行指导督促;宣讲科研经费管理政策,为巡查对象提供政策咨询;围绕当年巡查工作关注的重点,深入了解情况,排查风险点,指导巡查对象规范使用科研经费;了解一线科研人员在实际工作中的困难和需求,为改进和完善科研经费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科研经费巡查工作在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相关部门的指导下,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按照依法、客观、公正、透明的原则组织开展。
第六条 市科委制定年度科研经费巡查工作方案,确定当年巡查的对象和重点内容,向巡查对象下达《科研经费巡查通知书》,明确巡查的时间、目的、范围、程序、需要协助的具体事项及注意事项等。
第七条 巡查对象应根据《科研经费巡查通知书》的要求,对本单位法人责任落实情况和科研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自查,按照规定格式编写自查报告,报送市科委。
第八条 市科委根据自查报告,选取部分项目(课题),组织巡查组进行现场检查,巡查组成员由财务、技术及科研管理等专家组成。巡查组通过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个别谈话、资料查验等多种方式,全面检查承担单位在贯彻科研经费管理制度、建立内部管理机制、执行科研经费预算等方面的情况。
第九条 巡查组开展现场检查之前应召开启动见面会,向巡查对象的相关人员通报巡查的内容、要求和工作纪律等,宣讲科研经费管理政策,听取相关人员对于科研经费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巡查对象分管科研、财务的领导以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有关科研人员应当参会。
巡查对象的相关负责人汇报自查情况和被抽查的科研项目(课题)实施和预算执行情况,提交单位内部科研经费管理相关制度文件以及被抽查的科研项目(课题)的财务资料等,并签订承诺书,对相关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巡查组开展现场检查工作期间应详细填写《巡查工作记录表》,作为出具《科研经费巡查监督意见书》的重要依据。现场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法人责任落实情况,包括内部管理制度建设与国家及本市科研经费管理政策的衔接情况,内部审核监督、信息公开等内控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等;
(二)贯彻落实有关间接费用、绩效支出的政策,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方面的情况;
(三)科研经费单独核算以及有关项目(课题)经费支出的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情况,重点关注预算调整及外拨经费、现金发放和大额采购、测试化验加工费管理使用、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发放等情况;
(四)科研经费购置固定资产的管理、使用和开放共享情况;
(五)核实巡查对象和被抽查项目(课题)的基本信息,查阅被抽查项目(课题)的财务支出明细帐、会计凭证、合同等资料,了解巡查对象的各项制度是否得到有效执行,被抽查项目(课题)的经费支出和会计核算是否规范、有效;
(六)以前年度科研经费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第十一条 巡查组在完成现场巡查工作程序和任务后,应将巡查的汇总情况与巡查对象进行当面沟通,并由巡查对象在《巡查工作记录表》上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 巡查组应根据《巡查工作记录表》记录的检查情况,向巡查对象出具《科研经费巡查监督意见书》,作为巡查对象进行整改的依据。
现场检查遇有重大或特殊情况时,巡查组可作出暂不向巡查对象出具《科研经费巡查监督意见书》的决定,但应向市科委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 巡查对象应在《科研经费巡查监督意见书》下达后30日内,向市科委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第十四条 巡查组应在规定时间内整理、分析和总结巡查对象的自查报告、《巡查工作记录表》、《科研经费巡查监督意见书》及整改落实的情况,上报市科委,并对需要另行处理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和依据。
第十五条 巡查组在巡查中发现下列违规行为的,应在《巡查工作记录表》中详细记录并收集相关证据,在总结中向市科委报告:
(一)利用虚假项目骗取专项经费;
(二)提供虚假财务资料、挪用专项经费;
(三)利用虚假或不实合同、协议套取专项经费;
(四)使用虚假不实票据骗取专项经费或以虚假不实票据列支专项经费;
(五)向其下属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或存在关联关系单位违规转拨专项经费;
(六)自行增加预算外单位、违规外拨专项经费;
(七)虚报冒领劳务费、专家咨询费或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发放不规范;
(八)使用现金大额采购或现金发放数额较大;
(九)列支与科研任务无关的个人消费性支出;
(十)不执行《科研经费巡查查监督意见书》,逾期不提交整改报告、整改落实不到位或虚假整改;
(十一)其他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 巡查组成员在巡查过程中应当客观、公正地发表意见,对现场检查过程中获得的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巡查组成员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一经发现,取消其参与科研计划专项经费巡查工作资格;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七条 对于现场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违纪疑点,巡查组因收集证据困难或不完整,暂时无法做出现场判断和结论的,应将客观情况在《巡查工作记录表》中如实记录,供市科委根据工作记录表及收集的相关材料进行分析、研究,确定是否组织力量进行深入核查。需要进行深入核查的,市科委按照科研经费违规违纪调查处理工作程序开展后续工作。
第十八条 对巡查中发现的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市科委依据有关管理规定,采取包括约谈单位法定代表人、通报批评、暂停项目(课题)拨款、不通过财务验收、终止项目(课题)执行、追回已拨项目(课题)经费、取消项目(课题)承担者一定期限内项目(课题)申报资格等处理措施,并可向社会公开处理结果。
对涉嫌违纪的行为,移送所在单位或主管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对涉嫌犯罪的行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市科委对在科研经费巡查工作中发现违规违纪的单位和个人,记入科研信用记录;严重不良信用记录者将记入“黑名单”,阶段性或永久取消其申请科研项目(课题)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