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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力调查报告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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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力调查报告

第1篇:视力调查报告范文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

第六条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第八条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事故报告

第九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第十二条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十三条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五条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第十六条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十七条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根据事故的情况,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追捕归案。

第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第三章事故调查

第十九条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条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一条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

第二十二条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第二十三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二十四条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第二十五条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六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第二十八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有关事故的信息。

第二十九条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第三十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三十一条事故调查报告报送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第四章事故处理

第三十二条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事故处理的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第三十七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四)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第四十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及其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二)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故意拖延或者拒绝落实经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的,由监察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2篇:视力调查报告范文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

第六条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第八条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事故报告

第九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第十二条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十三条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五条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第十六条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十七条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根据事故的情况,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追捕归案。

第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第三章事故调查

第十九条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条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一条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

第二十二条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第二十三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二十四条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第二十五条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六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第二十八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有关事故的信息。

第二十九条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第三十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三十一条事故调查报告报送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第四章事故处理

第三十二条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事故处理的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第三十七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四)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第四十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及其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二)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故意拖延或者拒绝落实经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的,由监察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3篇:视力调查报告范文

关键词:民办高校 教师利益诉求 现状分析

利益是一个历史唯物史观的重要范畴,是人类社会的本质,是人类永恒发展的问题。“人类的全部社会劳动都莫不与利益和对利益的追逐有关,人们之间的全部社会关系也都莫不是建立在利益关系之上的”。[1]对利益的研究总是与人的需要联系在一起。要研究人的利益问题,自然要讨论有关人的需要的理论。H.A.马斯洛的“五层次需要论”,可以归纳为两大层次,一个是生存的基本需要,包括生理需要、安全需要、爱的需要、尊重的需要,另一个是生长性和发展性需要,即自我实现的需要,包括自我满足、真实、正义、完善等需要。将此理论观点联系到民办高校教师利益诉求的现状分析中,笔者认为,在民办高校教学、科研管理中,应基本满足专兼职教师的生存需要,提高他们的发展性需求,并针对不同层次教师利益群体的多元化利益诉求进行制度设计。

民办高校教师作为我国民办高校最基层的社会群体,作为推动民办高校发展的动力,他们也有自己在政治、经济、教育、文化发展方面利益需求,而当他们的合理利益得不到有效保障时,他们可能会通过各种活动方式来使自己的利益愿望和利益要求得以表达,这也就是所谓的民办高校教师利益诉求。

“以人文本”的内涵是以人为中心,尊重人,信任人,关心人。把“以人为本”理念运用到民办高校教师管理中,就是“以教师为本”,尊重教师,关心教师,从教师的需求出发,关注教师的利益诉求,调动教师的教学和科研激情,为教师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最大限度的发挥教师的潜能和实现教师的个人和社会价值。在民办高校中,对专兼职教师进行“人性化管理”,充分尊重专兼职教师的诉求,采取务实的管理措施,完善专兼职教师的福利待遇,为专兼职教师的生存发展提供良好的条件。在为他们创造雄厚的物质生活环境的同时,也要为他们创造良好的精神文化环境,尊重他们的的工作成就,认可他们的工作价值,提供专业发展的机会,促进他们的全面发展。通过对民办专兼职教师的人性关怀,使他们的物质文化生活和精神文化生活得到保障,充分调动他们的教学科研激情和热情,增加他们的归宿感和满意度,在不断地满足中得到发展,这样他们也会真心实意地而不是阳奉阴违地应付日常教学工作,也就会殚精竭虑地而不是偷懒倦怠地敷衍学校科研发展工作。

一、调查对象与方法

本文系承担江西科技学院校级课题“民办高校教师利益诉求研究”而取得的成果。

为了解和把握民办高校教师利益诉求现状与问题,本研究通过自编问卷调查,主要调查对象为江西科技学院的专兼职教师。共发放问卷200份,回收200,回收率为100%。有效问卷为180效率为 90%,调查运用了数据归纳分析方法,使用Excel进行统计归纳分析。

(一)调查对象结构

本次受调查对象结构构成如下:(1)性别结构:男性占 52%,女性占48%;(2)年龄结构:20-30岁占51%,31-45岁占 39%,46-60岁占10%;(3)婚姻状况:已婚占68.5%,未婚占31.5%;(4)职称结构:助教占31.6%,讲师占67.4%,副教授占1%;(5)学历结构:本科占20.6%,硕士研究生占78.4%,博士研究生占1%;(6)年收入结构:30000以下占6.7%,30001-40000占36.8%,40001-50000占52.2%,50001-80000占3.3%,80001以上占1%。

(二)高校教师目前利益诉求的现状

课题组从收入满意度、晋升难易度、福利保障满意度、工作环境满意度、工作压力、教师职业发展满意度、归属感认同度、利益诉求表达机制等方面调查高校青年教师的利益诉求现状。不同年龄、性别、职称的民办高校教师的利益诉求现状不同。

1.性别与利益诉求。学校利益的关注度最高,其次是院系利益和个人利益,而学生利益的关注度较低。女性教师最关注学生利益,男性教师更关注学校利益和个人利益。

2.年龄与利益需求。青年民办高校教师最关注于学校利益,同时自身利益的关注度位居第二,而中老年民办高校教师对学校利益的关注度较低,自身利益的关注度占的最高。

3.职称与利益诉求。对于助教和讲师而言,教师职业发展利益排在第一位,这也与以后的职业生涯的升迁有关;而对于副教授和教授而言,家人的利益就相对重要些,这与教师的生活重心转移有关。

(三)高校教师利益诉求数据分析

1.学校利益。最关注校内管理的占30.3%,学术氛围占22.5%,科研管理制度占16.8%,教学水平占12.4%,尊师重教氛围占18.0%。由以上数据可知,整体来看,校内管理是大家最重视的。

2.个人利益。最关注学校福利待遇的占51.7%,职称评聘占11.2%,人文环境占14.6%,工作环境占5.6%,师生关系占 16.9%。

3.家庭利益。关注父母赡养压力的占6.7%,关注配偶前途的占6.7%,关注子女入学的占27.0%。

二、结论

本课题的调查对象涉及氛围较广泛,各类型的教师人数所占比例较均匀,所以这次调查数据和结果较有代表性。由上我们得出以下结论:(1)民办高校教师的利益诉求现状需引起重视,满意程度为一般;(2)福利待遇及校内管理是影响民办高校教师利益诉求的一个很重要的因素,绝大部分教师把福利待遇放在首位。(3)不同性别、年龄段、职称的专兼职教师的利益诉求状况不同,应采取不同的措施来分别改善他们的现状。

注释:

[1]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l卷.[l].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211.

参考文献:

[1]马晓娜. 高校青年教师生存状态的调查与分析―制度的视角[J].化工高等教育, 2010(1) : 1-4.

[2]曾五一,黄炳艺.调查问卷可信度和有效度分析[J].统计与信息论坛, 2005(11):11-15.

第4篇:视力调查报告范文

一、对幼儿园教师进行健康调查及结果

二、幼儿园教师心理健康的影响因素

调查表明,很多幼儿园教师存在不同程度的心理健康问题,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幼教改革中的现实压力

《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的颁布在当今幼教界掀起了教育改革的滚滚浪潮,《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对幼儿教师角色作了新的界定,同时提出了新的期望与挑战。而班级人数太多设备材料不足新旧观念制约等状况,还有面临的职评问题、考评问题以及来自自身的情感问题、家庭问题、子女问题等等,凡此种种,幼儿教师身上的压力远远超出其他职业者的压力。

2.生理症状

长期的心理困扰会使幼儿园教师产生一些生理上的疾患,常见的有厌食、失眠、头痛、恶心、心律失常等。

3.工作上不断磨难的困扰

幼儿教师其职业的特殊性在于她面对的是36岁的幼儿,由于年龄小,加之独生子女备受父母关注、疼爱,面对班级中30多名幼儿以及身后的家长,幼儿教师往往感到有很重要的社会责任赋予双肩,很多幼儿教师把幼儿能不能得到发展的责任归咎于自己,压得自己喘不过气来。而有些幼儿园为了满足家长的需要,开设各类兴趣班,周六班、加时班,使幼儿教师始终处于疲惫的状态。一些幼儿园园长,不仅要为教学质量的提升而烦恼,更要为幼儿园的生存问题、资金问题而苦恼。

4.不良情绪

幼儿园教师常见的不良情绪主要有抑郁、焦虑、人际关系敏感、敌对、偏执、强迫、躯体化、恐怖等。

5.工作倦怠

幼儿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量太多,节奏紧张。76.6%的教师认为,尽管很努力工作,却没有成就感;部分教师认为教师的付出与获得不均衡,幼儿园的奖励制度不太合理和公正等等。

6.家庭矛盾升级、个人问题受挫,使教师身心受到伤害

由于社会大环境的影响,部分教师家庭问题突出,主要有丈夫下岗失业;子女教育问题;夫妻矛盾大,时有吵闹;年轻教师个人问题得不到解决等等,这些都严重影响教师的心理状况,诱发心理问题。

除此之外,心理压力大、人际关系出现障碍等都是很多幼儿园教师存在的心理健康问题。

三、幼儿园教师心理健康的改进和建议

改进幼儿教师的心理健康是一项系统过程,需要从社会层面、组织层面和教师个体层面入手,综合各种因素,创设和谐发展的组织氛围,进而提高教师的适应能力,促进教师的心理健康。

1.注重引导,变压力为动力

时代的发展使教育的功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对教师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面对这些挑战,幼儿教师要积极应对。在注重业务提高的同时,更要重视教师的政治理论学习,加强教师的职业道德教育,使教师意识到,幼儿教育工作是一种承担着社会责任的专业性的职业,从而使其能自觉地提高自己的敬业精神和专业素质,并以自己职业的社会价值和专业独特性而自豪。

2.把做好教师心理疏导工作摆在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位置

心理疏导以平等对话、理解为先,尊重隐私,重在心灵启迪,通过热情的关怀、宽慰、理解和开导,帮助情绪受困扰的教师树立信心和勇气,引导他们开展自我心理调适。

3.开展对教师的心理辅导

在教师中普及有关心理健康知识,对教师进行心理保健的训练,可以请有关专业人员进行讲座,还可以建立教师的心理档案,由专业人员实施,专业人员有义务与教师沟通,发现问题应及时干预,使其得到矫治,并进行保密。

4.完善幼儿园管理,减轻教师的工作负荷

工作压力是影响教师健康的主要因素,适当减轻教师的工作量,提高其工作效率是很有必要的。要调整竞争机制,满足大多数教师的成就感,尽可能地关心每个教师。要建立宽松的幼儿园心理气氛,发展积极的人际关系。

第5篇:视力调查报告范文

所谓人力资源管理,是一个组织对人力资源的获取、维护、激励、运用与发展的全部管理过程与活动。一般来说,良好的人力资源管理,有助于为组织达到既定的目标,协助组织完成发展规划,有效地运用人员的能力与技术专才,促使组织成员的工作士气高昂且激发潜能,满足组织成员的自我实现感与增加成员的工作成就感,协助企业负责人做出正确决策。

二、我国国有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现状

现阶段,由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刚初步确立,所以国有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体制还十分的不完善,随着我国加入wto后,企业面临的国内和国际竞争更加激烈,在这种双重压力下,使得我国国有企业在人力管理方面存在的很多问题暴露无遗:

1、计划体制影响下,全国人事管理分割,制造人为的劳动力流动障碍

我国的人事管理由各级的人事部、劳动部、组织部来进行,三个部门管理的范围各有侧重,组织部门管干部,人事部门管一般国家工作人员,劳动部门管普通劳动者,各个部门为了各自的部门利益,对各自管理范围内人员的转出设置各种限制,这就造成了全国范围内的人事管理的部门分割。

由于三个部门的管理范围不是绝对界限分明,再加上随着市场经济改革的深入,人员的流动更频繁,这种人为的障碍,必然会增大企业的人力成本。

2、我国很多国有企业人才观念和人力管理观念落后,高级人才流失严重

由于我国企业的发展长期受到资金瓶颈的制约,我国绝大多数企业还处在以物为中心的发展阶段,领导层并没有重视人力资源管理的作用所在,企业人事管理的作用得不到充分发挥,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也受到极大的压抑。尤其是对一些高级人才,随着外资的大量进入,跨国公司优厚的待遇和企业环境吸引了很多高级知识分子,造成国有企业的人才流失。

3、政府与国有企业的权责不清,导致国有企业的人事管理权力不到位

企业与政府之间,一直都存在着很紧密的关系,国企改革的一个重点就在于,处理好企业与政府的关系问题,然而,虽然经过了20年的改革探索,但政府与企业的关系还是没有理清楚。国有企业虽然有制定企业内部人事管理政策的权力,但由于受国家人事管理政策的制约,人事政策的回旋余地很小,用人权得不到保障,政府有意无意的在不断干预着企业,致使国有企业在劳动力市场上逐渐丧失吸引力,国有企业人才大量外流。

4、人力资源使用不合理

当前的国有企业中,存在着高消费和低消费的现象。高消费是指企业用人的标准超过工作分析的要求,例如招硕士生去做高中生就能干的工作,原因是企业以招聘高学历人才为荣或为了达到上级设定的人才比例结构,而不考虑企业的实际用人需求。低消费是指企业用人达不到工作岗位的要求,原因是有的企业一味追求低成本,或有的企业搞裙带关系,不以能力为标准,任人为亲。高消费浪费人才,增加了成本,而且经常会有较高的离职率,低消费会影响企业的竞争力,限制企业的发展。

三、对策建议

首先,国有企业应该确立以人为本的经营管理理念。人力资源管理是企业管理的关键,任何一个企业的经济活动,都取决于人、财、物、信息等,其中,人是第一要素,其他要素均受制于人,都由人操纵,只有通过人的运用才能创造价值,产生利润。所以,人力资源是企业之本,人力资源管理是企业管理的核心,是企业诸项管理中的关键。科学的人力资源管理可以正确地处理分工与协作关系,调动人的积极性,创造良好的组织气氛,从而发挥群体的力量。

其次,要引人竞争机制和风险机制。在国有企业存在大量冗员、机构臃肿、效率不高的情况下,引人竞争机制和风险机制就显得尤为重要。所谓竞争机制,就是指企业内部的人力资源优化组合是通过竞争来完成和实现的,它包括了竞争上岗、竞争换岗、竞争培训这样一个广泛的范畴,这是一种业绩的竞争,但更是一种能力的竞争;而风险机制包括上岗风险、换岗风险、培训风险、短期风险和长期风险等等。

第6篇:视力调查报告范文

环境污染处理行业市场调查报告是运用科学的方法,有目的地、有系统地搜集、记录、整理有关环境污染处理行业市场信息和资料,分析环境污染处理行业市场情况,了解环境污染处理行业市场的现状及其发展趋势,为环境污染处理行业投资决策或营销决策提供客观的、正确的资料。

环境污染处理行业市场调查报告包含的内容有:环境污染处理行业市场环境调查,包括政策环境、经济环境、社会文化环境的调查;环境污染处理行业市场基本状况的调查,主要包括市场规范,总体需求量,市场的动向,同行业的市场分布占有率等;有销售可能性调查,包括现有和潜在用户的人数及需求量,市场需求变化趋势,本企业竞争对手的产品在市场上的占有率,扩大销售的可能性和具体途径等;还包括对环境污染处理行业消费者及消费需求、企业产品、产品价格、影响销售的社会和自然因素、销售渠道等开展调查。客户可根据自身要求研究最终的调研大纲。

环境污染处理行业市场调查报告采用直接调查与间接调查两种研究方法:

1)直接调查法。通过对主要区域的环境污染处理行业国内外主要厂商、贸易商、下游需求厂商以及相关机构进行直接的电话交流与深度访谈,获取环境污染处理行业相关产品市场中的原始数据与资料。

第7篇:视力调查报告范文

关键词:公共设施;座椅;遮阳挡雨设施

中图分类号: TU986.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0432(2013)-10-76-2

丽阳门公园地处丽阳街、中山街、城东路交汇处。其周围都是住宅区,人流量很大,土地利用率也很高。公共设施的设置,既可以改善人们的生活环境品质,也可以让人们体验到公共环境中的公共艺术魅力。换而言之,公共设施设计的好坏对人们评价公园的优次起了很重要的影响作用。

作者对丽阳门公园的公共设施(如:座椅、绿廊、垃圾桶、公共厕所、照明灯等)进行了调查,并询问了使用者的感受和意见。

1 座椅

整个丽阳门公园的座椅形式有四种,且以木质背靠座椅为主。其他3种分别为石质条凳、固定在花坛上的座椅、为保护树木而设置在树木周围的座椅。座椅的放置对私密性的考虑欠周到,一般都放置在园林两侧或在广场周围。虽然便利但缺乏独处空间。12%的使用者对其评价为:形式简单,没有美感,马马虎虎……一般木材的质感好,触感也较为舒适,基本不受气温影响。但是木材的耐久性较差,当表层因老化而脱离后,遇到雨雪天气,容易蓄水而潮湿。又因为后期管理没有到位,所以有33%的使用者抱怨下雨后需要晴天好长时间才能坐,因而更倾向于石质座椅。不仅干的快,而且还便于清洁。从其分布和数量上看,座椅的分布较均匀,可以满足游人的需要。由于丽阳门公园环境的特殊性――居民常常在公园里打牌,受访者反映桌子太少,因此现在出现了居民自己创造打牌的环境。有自带小桌子的,也有利用置石的(如将原本水景真的石头当桌子和座椅)。其实这就是生态知觉与环境设计中的潜在功能的发挥和利用,100%的居民们强烈要求增加可以打牌的桌子。 2 遮阳挡雨设施

公园里有3个这样的设施,2个靠近城东路(廊架和亭子),1个靠近丽阳街(亭子)。100%的居民指出廊架的设置不是很理想。第一有漏水现象,第二在蓝色棚顶下使用者极不舒服,感觉很晕很眩,气氛太压抑,第三暖色吸温导致晴天廊内比廊外的温度高,下雨天遮雨范围不够大。棚顶是蓝色塑料材质,高度为3m,宽度为3m。总之,现有的遮阳挡雨设施几乎没能发挥作用。使用者的建议是增加遮阳挡雨设施,且最好在四周都设置,分布均匀从而达到更好地服务百姓的效果。

3 垃圾桶

在整洁的环境中,垃圾桶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在路口放置木质的敞开式垃圾桶,在道路旁放置黄色的一般垃圾桶。木质的敞开式垃圾桶容量虽然较大,但因其是敞开式,垃圾能直接看到,气味易发散出来。此外,其实垃圾桶其实本身没那么脏,但因为使用者已经有了对其认知,从而也会影响了使用者的心情。使用者还提出黄色垃圾桶容量太小的问题,并且建议把颜色改成绿色。

4 公共厕所

公共厕所不论在规模上,还是在外型上,均会影响该风景区内的自然景观。100%的使用者都认为丽阳门公园中唯一还行的是厕所环境,女厕的蹲位容量足够满足居民的使用,不会出现长时间排队等候的现象。但公共厕所设有无障碍通道,洗手台的设置没有考虑到残疾人和儿童,没有设置残疾人或儿童的专用洗手台。

5 路灯

设计要求是在门柱、走廊、亭舍、水边、草地、花坛、塑像、道路的交叉点、阶梯段、丛林、以及主要建筑物及干路等处,均设置路灯。30%的使用者认为路灯分布不均匀,出现这边多,那边少的现象。40%的使用者表示路灯损坏有点严重,导致照明效果不是很好。30%的使用者则认为绿地灯设置的太少,只有少数的地方有,影响了晚上的景观观赏。

6 儿童游乐设施

现有的游乐设施还是比较完整和全面的。在地坪硬度方面应用了富有弹性的橡胶材料来避免儿童从器械上坠落跌伤。100%的家长对这个设施印象还是不错的。不但是因为其地理位置便利,而且周围还设置了一些让家长休息的场所。唯一的缺点是橡胶材料铺装范围不够广。由于秋千下地面呈凹势,易积水。儿童在下雨之后在此玩耍,常常将整个儿童游乐场所弄得脏脏的。很多家长觉得有必要在秋千下面铺设橡胶网垫等铺件从而达到防积水的目的,确保孩子们能够在雨后马上使用秋千。

7 小结

这些公共设施存在的问题虽然都在细节上,但多了也就存在着不可忽视的影响力。在景观布局设计中,不仅要根据婴幼儿、青少年、成年人的行为和心理特点,还要充分考虑到老人及残疾人对景观环境的特殊需求,从而落实在休息区、座椅尺度、专用人行道、坡道、盲文标识、专用公厕等细部设施的规划设计中,使小型公园真正成为大众所喜爱的休闲、游憩场所。所以我们在园林建设的时候,应该多从实际出发,以人为本,真正给老百姓提供便利。

第8篇:视力调查报告范文

公园旁边有座已经荒废了的祠堂,祠堂的广场全部用条形青石板铺就,一踏上麻石时,脚步声由地

小洲风貌

面往下传送,回音沉闷悠长,让人从心里油然生出虔诚来;祠堂里高高的柱梁,给人造成无形的心理暗示,不能不以一种朝圣的心情面对里面的事物;祠堂的石板缝里长满杂草,里面没有任何摆设,正堂上的雕花素雅自然,墙壁间仿佛写满了光阴的故事;祠堂高翘的屋檐,依稀可见当年雄伟俊俏的风采。这一切都引发着我们对先民们生活的想象,他们在重大的节日里聚集在祠堂中,或祭祀神明祖先,或商议村中事务。

村里最奇特的建筑是蚝壳屋,建筑材料主要是蚝壳,是从沙堤里就地取材的,以两两并排的组合方式,再拌上黄泥砌成,是岭南曾经“沧海桑田”的见证物。蚝壳屋至少已有五六百年的历史,证明小洲村所处的地方以前是一片。原来这里的蚝壳屋是有一百多间的。经长年累月的风雨侵蚀,蚝壳已全部外露,坑坑洼洼的,但是整座房屋给人特别的震撼感觉,能从中领悟到古村民的智慧。那时他们住在这样的房屋里,过着冬暖夏凉、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的农耕或渔民生活。

小洲村

本数据来源于百度地图,最终结果以百度地图数据为准。

小洲村河道环绕,巷巷相连,古木郁郁葱葱,河中停泊着小木船,河水经年累月拍打着古码头。只是在这代表岭南水乡特色的小桥流水、青砖青瓦的淡雅画卷里,却跳跃着众多新式艳丽的现代楼房。小洲位于广州市海珠区东南端,南临珠江南河道,隔江与番禺相望,东临牌坊河,峙对官洲岛和仑头,

小洲村礼堂

西北与土华村相接。小洲是珠江几千年来冲积形成的,面积达6013。8亩,境内河涌长达10公里。村民世代以种果为生,果树成片,瀛洲生态公园与附近的果林共约2万亩,素有广州“南肺”之称。

小洲村始建于元末明初,是目前为止广州城区内发现的最具岭南水乡特色的古村寨“小洲”,已被列为广州市首批14个历史文化保护区之一。并被评为广东省生态示范村。

第9篇:视力调查报告范文

一、存在的问题

作为一个新组建的部门,县局自组建以来,食品药品监管工作有了长足进步,但是仍有许多问题阻碍着食品药品监管事业的发展,主要表现在五重五轻:

重检查轻管理。主要表现为,热衷于开展各种专项检查活动,忽视加强单位管理制度建设,以建立长效机制,难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顾此失彼。

重监督轻服务。主要表现为,注重对违反行为的查处,忽视帮助企业查找原因,制定改进措施,服务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不积极,工作不主动。

重任务轻创新。主要表现为,机械地完成上级安排的工作和下达的任务,或因循守旧,或照抄照搬,忽视技术机构建设,快检水平原地踏步,监管能力和水平难以适应保障食品药品安全形势需要。

重改善轻发展。主要表现为,将可用资金用于办公条件改善和职工生活条件改善,忽视技术机构建设,快检水平原地踏步,监管能力和水平难以适保障食品药品安全形势需要。

重业务工作,轻作风建设。主要表现为,对于各项业务工作,抓得较紧,忽视干部的作风建设,工作不负责任,“懒、散、拖、浮”现象时有发生,干部的工作激情明显衰退。

二、采取的措施及对策

找出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难,难的是采取适当的措施和对策解决问题,结合县局实际,不断强化自身建设,打造和谐有为的基层药监形象。

抓管理,促政务规范。强化科学管理,实现管理制度化、政务程序化、责任明细化。促进政务规范,责任明确,是解决存在问题的重要前提。一是管理制度化,不论是对企业还是对药监部门,都要坚持制度公开,承诺执行,考核评定的原则,靠制度来规范企业和监管部门的行为,实行双向监督,促使企业和药监部门的管理制度化。例如,药监部门对企业的检查,力争通过一次性检查达到全面规范企业的目的,企业对药监部门的检查填写满意度调查表,提出意见和建议。二是政务程序化。药监部门要把企业现代的、先进的质量体系管理理念应用到政务规范化中,形成药监文化。三是建立“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体系,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责任网络,形成监管合力,消除监管盲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