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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力调查报告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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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力调查报告

第1篇:视力调查报告范文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

第六条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第八条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事故报告

第九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第十二条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十三条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五条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第十六条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十七条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根据事故的情况,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追捕归案。

第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第三章事故调查

第十九条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条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一条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

第二十二条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第二十三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二十四条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第二十五条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六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第二十八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有关事故的信息。

第二十九条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第三十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三十一条事故调查报告报送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第四章事故处理

第三十二条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事故处理的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第三十七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四)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第四十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及其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二)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故意拖延或者拒绝落实经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的,由监察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2篇:视力调查报告范文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

第六条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第八条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事故报告

第九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第十二条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十三条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五条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第十六条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十七条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根据事故的情况,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追捕归案。

第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第三章事故调查

第十九条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条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一条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

第二十二条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第二十三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二十四条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第二十五条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六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第二十八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有关事故的信息。

第二十九条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第三十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三十一条事故调查报告报送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第四章事故处理

第三十二条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事故处理的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第三十七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四)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第四十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及其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二)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故意拖延或者拒绝落实经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的,由监察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3篇:视力调查报告范文

关键词:民办高校 教师利益诉求 现状分析

利益是一个历史唯物史观的重要范畴,是人类社会的本质,是人类永恒发展的问题。“人类的全部社会劳动都莫不与利益和对利益的追逐有关,人们之间的全部社会关系也都莫不是建立在利益关系之上的”。[1]对利益的研究总是与人的需要联系在一起。要研究人的利益问题,自然要讨论有关人的需要的理论。H.A.马斯洛的“五层次需要论”,可以归纳为两大层次,一个是生存的基本需要,包括生理需要、安全需要、爱的需要、尊重的需要,另一个是生长性和发展性需要,即自我实现的需要,包括自我满足、真实、正义、完善等需要。将此理论观点联系到民办高校教师利益诉求的现状分析中,笔者认为,在民办高校教学、科研管理中,应基本满足专兼职教师的生存需要,提高他们的发展性需求,并针对不同层次教师利益群体的多元化利益诉求进行制度设计。

民办高校教师作为我国民办高校最基层的社会群体,作为推动民办高校发展的动力,他们也有自己在政治、经济、教育、文化发展方面利益需求,而当他们的合理利益得不到有效保障时,他们可能会通过各种活动方式来使自己的利益愿望和利益要求得以表达,这也就是所谓的民办高校教师利益诉求。

“以人文本”的内涵是以人为中心,尊重人,信任人,关心人。把“以人为本”理念运用到民办高校教师管理中,就是“以教师为本”,尊重教师,关心教师,从教师的需求出发,关注教师的利益诉求,调动教师的教学和科研激情,为教师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最大限度的发挥教师的潜能和实现教师的个人和社会价值。在民办高校中,对专兼职教师进行“人性化管理”,充分尊重专兼职教师的诉求,采取务实的管理措施,完善专兼职教师的福利待遇,为专兼职教师的生存发展提供良好的条件。在为他们创造雄厚的物质生活环境的同时,也要为他们创造良好的精神文化环境,尊重他们的的工作成就,认可他们的工作价值,提供专业发展的机会,促进他们的全面发展。通过对民办专兼职教师的人性关怀,使他们的物质文化生活和精神文化生活得到保障,充分调动他们的教学科研激情和热情,增加他们的归宿感和满意度,在不断地满足中得到发展,这样他们也会真心实意地而不是阳奉阴违地应付日常教学工作,也就会殚精竭虑地而不是偷懒倦怠地敷衍学校科研发展工作。

一、调查对象与方法

本文系承担江西科技学院校级课题“民办高校教师利益诉求研究”而取得的成果。

为了解和把握民办高校教师利益诉求现状与问题,本研究通过自编问卷调查,主要调查对象为江西科技学院的专兼职教师。共发放问卷200份,回收200,回收率为100%。有效问卷为180效率为 90%,调查运用了数据归纳分析方法,使用Excel进行统计归纳分析。

(一)调查对象结构

本次受调查对象结构构成如下:(1)性别结构:男性占 52%,女性占48%;(2)年龄结构:20-30岁占51%,31-45岁占 39%,46-60岁占10%;(3)婚姻状况:已婚占68.5%,未婚占31.5%;(4)职称结构:助教占31.6%,讲师占67.4%,副教授占1%;(5)学历结构:本科占20.6%,硕士研究生占78.4%,博士研究生占1%;(6)年收入结构:30000以下占6.7%,30001-40000占36.8%,40001-50000占52.2%,50001-80000占3.3%,80001以上占1%。

(二)高校教师目前利益诉求的现状

课题组从收入满意度、晋升难易度、福利保障满意度、工作环境满意度、工作压力、教师职业发展满意度、归属感认同度、利益诉求表达机制等方面调查高校青年教师的利益诉求现状。不同年龄、性别、职称的民办高校教师的利益诉求现状不同。

1.性别与利益诉求。学校利益的关注度最高,其次是院系利益和个人利益,而学生利益的关注度较低。女性教师最关注学生利益,男性教师更关注学校利益和个人利益。

2.年龄与利益需求。青年民办高校教师最关注于学校利益,同时自身利益的关注度位居第二,而中老年民办高校教师对学校利益的关注度较低,自身利益的关注度占的最高。

3.职称与利益诉求。对于助教和讲师而言,教师职业发展利益排在第一位,这也与以后的职业生涯的升迁有关;而对于副教授和教授而言,家人的利益就相对重要些,这与教师的生活重心转移有关。

(三)高校教师利益诉求数据分析

1.学校利益。最关注校内管理的占30.3%,学术氛围占22.5%,科研管理制度占16.8%,教学水平占12.4%,尊师重教氛围占18.0%。由以上数据可知,整体来看,校内管理是大家最重视的。

2.个人利益。最关注学校福利待遇的占51.7%,职称评聘占11.2%,人文环境占14.6%,工作环境占5.6%,师生关系占 16.9%。

3.家庭利益。关注父母赡养压力的占6.7%,关注配偶前途的占6.7%,关注子女入学的占27.0%。

二、结论

本课题的调查对象涉及氛围较广泛,各类型的教师人数所占比例较均匀,所以这次调查数据和结果较有代表性。由上我们得出以下结论:(1)民办高校教师的利益诉求现状需引起重视,满意程度为一般;(2)福利待遇及校内管理是影响民办高校教师利益诉求的一个很重要的因素,绝大部分教师把福利待遇放在首位。(3)不同性别、年龄段、职称的专兼职教师的利益诉求状况不同,应采取不同的措施来分别改善他们的现状。

注释:

[1]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l卷.[l].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211.

参考文献:

[1]马晓娜. 高校青年教师生存状态的调查与分析―制度的视角[J].化工高等教育, 2010(1) : 1-4.

[2]曾五一,黄炳艺.调查问卷可信度和有效度分析[J].统计与信息论坛, 2005(11):11-15.

第4篇:视力调查报告范文

在我看来,一个好的行业要做起来必须要有其自己的餐饮文化,这是最重要的,因为这关系到一个团队的信仰,以及对自己餐饮的定位,比如说是中餐还是西餐。此外还有就是企业要做好就要有一个好的管理,就算在小,都要由自己的规章制度,麻雀尚小,五脏都还俱全呢,再一个就是重点了:每个行业的特点。就比如我所在的是餐饮也,那么,食物就是这个重点了,做好这个了,就等于有了自己的口碑,就会有资格站在社会的同行的一角,有自己的地盘了

而就从我在的餐厅,我发现:

一:好的地段

一个绝佳的黄金地段真的可以让企业成功一半!真的,企业真的毋须用多大的宣传就可以轻而易举的为餐厅带来相当高的营业额。

二:适当的宣传

而我所在的餐厅地理位置不佳,本来是离火车站不远,可是却在一个停车场的转角处,一个小小的角落,很多人都看不到。所以说这家店开张时很多人都并不理解,我也是怀了这个疑问工作了几天后发现,我们店有经常有发那种传单,到附近有5、6栋写字楼,而我们旁边的一些小店不送外卖,我们店可以送外卖!这就神奇了,每天的外卖都可以上到两千,再加上店里的,每天的营业额可达四千多,好的时候可以上到五千,这对于一个只容的下40多个客人的小餐厅就很不棒了。所以说,适当的宣传是有效果的,我实践过的真理。

三:适时变换食物,但要有独家菜

一个餐厅做起来容易,可是要做好就难了,能继续保持很高的营业额,最终还是要看你的食物,能不能留得住客人的胃。很多的餐饮店一开始生意红火,越到后面就越做不下去了,关键还是自己的食物。很多人一开始觉得好吃,可是都会有吃腻的一天,这时如果还不换就太失败了。可是我发现很多餐饮厅菜单是换的挺快的,可是换来换去都没自己的特色了。就比如我所在的 餐厅虽然换菜单是跟着那些菜买的记录换的,可是这样一换很容易引起老客户的反感,接而他们投诉,然后口碑名誉的就慢慢下降了,明显感觉的到客流量减少了。

四:卫生环境

绝对的责任问题。一个干净的地方总是让人有好的心情,进而有食欲。这个会增加餐厅的好的名声,有回头客生意可做。

以下就是我对我们餐厅的建议:

一:不要总是换厨师,厨师是一个店的招牌,即不要总是随便换菜。

二:适时的发传单。就据我观察,我们隔天发一次,达到的效果是最好的,多关心一下我们的服务员。

三:我们店里的规章制度,刚来那几天我就发现很多上班期间不能做的事,我们的工作人员都在做。似乎没起什么作用,就是一张纸,贴在墙上,没有任何意义。这样觉得让人没有专心做事,或者心不在焉。对于任何一个工作人员来说,都没有达到最好的工作状态,这是不好的。

这是我个人做的小调查,肯定和社会有一定的不符,若有什么大的出入,欢迎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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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视力调查报告范文

所谓人力资源管理,是一个组织对人力资源的获取、维护、激励、运用与发展的全部管理过程与活动。一般来说,良好的人力资源管理,有助于为组织达到既定的目标,协助组织完成发展规划,有效地运用人员的能力与技术专才,促使组织成员的工作士气高昂且激发潜能,满足组织成员的自我实现感与增加成员的工作成就感,协助企业负责人做出正确决策。

二、我国国有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现状

现阶段,由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刚初步确立,所以国有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体制还十分的不完善,随着我国加入wto后,企业面临的国内和国际竞争更加激烈,在这种双重压力下,使得我国国有企业在人力管理方面存在的很多问题暴露无遗:

1、计划体制影响下,全国人事管理分割,制造人为的劳动力流动障碍

我国的人事管理由各级的人事部、劳动部、组织部来进行,三个部门管理的范围各有侧重,组织部门管干部,人事部门管一般国家工作人员,劳动部门管普通劳动者,各个部门为了各自的部门利益,对各自管理范围内人员的转出设置各种限制,这就造成了全国范围内的人事管理的部门分割。

由于三个部门的管理范围不是绝对界限分明,再加上随着市场经济改革的深入,人员的流动更频繁,这种人为的障碍,必然会增大企业的人力成本。

2、我国很多国有企业人才观念和人力管理观念落后,高级人才流失严重

由于我国企业的发展长期受到资金瓶颈的制约,我国绝大多数企业还处在以物为中心的发展阶段,领导层并没有重视人力资源管理的作用所在,企业人事管理的作用得不到充分发挥,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也受到极大的压抑。尤其是对一些高级人才,随着外资的大量进入,跨国公司优厚的待遇和企业环境吸引了很多高级知识分子,造成国有企业的人才流失。

3、政府与国有企业的权责不清,导致国有企业的人事管理权力不到位

企业与政府之间,一直都存在着很紧密的关系,国企改革的一个重点就在于,处理好企业与政府的关系问题,然而,虽然经过了20年的改革探索,但政府与企业的关系还是没有理清楚。国有企业虽然有制定企业内部人事管理政策的权力,但由于受国家人事管理政策的制约,人事政策的回旋余地很小,用人权得不到保障,政府有意无意的在不断干预着企业,致使国有企业在劳动力市场上逐渐丧失吸引力,国有企业人才大量外流。

4、人力资源使用不合理

当前的国有企业中,存在着高消费和低消费的现象。高消费是指企业用人的标准超过工作分析的要求,例如招硕士生去做高中生就能干的工作,原因是企业以招聘高学历人才为荣或为了达到上级设定的人才比例结构,而不考虑企业的实际用人需求。低消费是指企业用人达不到工作岗位的要求,原因是有的企业一味追求低成本,或有的企业搞裙带关系,不以能力为标准,任人为亲。高消费浪费人才,增加了成本,而且经常会有较高的离职率,低消费会影响企业的竞争力,限制企业的发展。

三、对策建议

首先,国有企业应该确立以人为本的经营管理理念。人力资源管理是企业管理的关键,任何一个企业的经济活动,都取决于人、财、物、信息等,其中,人是第一要素,其他要素均受制于人,都由人操纵,只有通过人的运用才能创造价值,产生利润。所以,人力资源是企业之本,人力资源管理是企业管理的核心,是企业诸项管理中的关键。科学的人力资源管理可以正确地处理分工与协作关系,调动人的积极性,创造良好的组织气氛,从而发挥群体的力量。

其次,要引人竞争机制和风险机制。在国有企业存在大量冗员、机构臃肿、效率不高的情况下,引人竞争机制和风险机制就显得尤为重要。所谓竞争机制,就是指企业内部的人力资源优化组合是通过竞争来完成和实现的,它包括了竞争上岗、竞争换岗、竞争培训这样一个广泛的范畴,这是一种业绩的竞争,但更是一种能力的竞争;而风险机制包括上岗风险、换岗风险、培训风险、短期风险和长期风险等等。

第6篇:视力调查报告范文

调查耗时长达半年,主要涉及毕业生就业起薪、择业规律、职业适应能力三方面内容。经过数据分析,报告总结出大学生初入职场状况。

1、毕业后,第一份工作起薪凭借什么来定位呢?

这份针对浙江大学XX届毕业生的调查结论显示,学历对起薪有较大影响,学历越高,起薪也越高。另外,性别、地域、行业、单位性质和工作岗位类型都是影响毕业生起薪的重要因素。

2、不同专业,起薪差距相当大。

3、从性别上看,男性与女性起薪差别不大。

本科毕业生男女起薪差距为520元,毕业研究生男女起薪差距为826元。在事业单位或者当公务员,男女工作收入差不多。但如果是在三资企业、民营企业就业,起薪差别会比较大。 受调查者中,本科毕业生平均起薪为2732元,毕业研究生中,硕士生为3721元,博士生为3765元。本科毕业生与毕业研究生相差1000元左右。但是,通过数据也发现,硕士生和博士生的差距不是很明显。

针对这种现象,浙江大学就业指导与服务中心主任金海燕分析认为,本科生阶段学生接受的一般都是通识教育,或者说是素质教育,针对社会上的产业或行业知识所学不多,入职后上手较慢,需要较长时间的培训,因此相应的薪酬会低一些。硕士研究生对一个行业算是已经入门了,而且去企业的多,薪酬比较高是可以理解的。博士研究生目前看来薪水不是很高,但可以预期的是,它今后的增长曲线会更陡。金海燕说,博士毕业生起薪不是很高的另一个原因是,他们毕业后进高校、研究单位工作的比例最大,这些单位起薪一般都不如企业高,但随着资历加深,博士的科研提成等收入进来后,其薪酬优势会逐渐体现出来。

4、期望与实际薪酬差最高达1393元。

求职前,你对月薪的期望值是多少?调查表明,大学生对薪酬期望还是偏高的。

记者从报告中发现,不同专业背景的毕业生,月薪期望值参差不齐。以本科毕业生为例,浙江大学材化学院和计算机学院的薪酬期望值较高,均值在4300元左右。信息学院、电气学院和外语学院次之;理学院和人文学院最低,均值在2900元以下。

月薪期望值与实际月薪(不包括年终奖)之间,材化学院、外语学院和教育学院的毕业生差距最大,期望值高于实际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材化学院的毕业生以1393元差值位居第一;理学院、信息学院、人文学院的毕业生较实际,月薪期望值和实际值之间差距在500元以下。

第7篇:视力调查报告范文

东港市公安交警大队按照部、省交管局《关于调查上报县乡道路交通管理有关情况的通知》要求,安排专门人员对我市县乡道路交通管理情况进行了认真调查,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东港市自然情况

东港市于1993年6月18日撤县建市。位于辽东半岛东部,地处黄海与鸭绿江入海口的交汇处,隔江隔海与朝鲜共和国相望,是一个沿海、沿江、沿边的新兴港口城市。东港市下辖3个街道办事处,16个乡镇,3个农场;17个社区居委会,245个村委会。人口总数65万,面积2495.78平方公里。境内有201国道一条,东起丹东市四道沟,西止与庄河市交界处,全长约88公里;省道大盘线一条,南起孤山镇与201国道交接处,北至岫岩县交界,全长约24公里;县级道路10条,全长约314公里;乡级公路53条,约540公里。

全市有机动车45000余辆。201国道是连接丹东市、大连市主要干道,平均日流量可达8000余辆。2003年至今由于沈大高速公路封路,车流量巨增,平均日流量可达10000余辆。县级公路日流量为3000余辆;乡级道路日流量达1500余辆。

二、东港市目前县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状况及存在主要问题:

1999年6月,东港市交警大队按照公安部和省厅交管局的统一要求,在国道201线东港段开展创建平安大道活动,在88公里的路段上组建了3个公路巡警中队,每个中队各配备10名民警和3台警用巡逻车辆。按201国道的里程划分了各中队职责范围,每个中队约30公里。但按区域划分,3个中队的管辖范围分别是919.44平方公里、662.91平方公里、669.32平方公里。按管辖范围计算,每位民警管辖区域范围约75平方公里。按国省道路、县乡道路里程算,全市共有道路966公里,按公路巡警中队30人毛算,平均每个人管辖32.2公里,按实际上路面每个中队8人计算(有两名民警专门处理事故),平均每人管辖40.25公里。鉴于上述分析,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1、警力不足。根据实际警力和道路里程情况看,每人平均管理30-40公里路段,很难做到管理到位。

2、无牌照车辆多。尤其是两轮摩托车无牌照占有较大比例,据不完全统计,无牌照摩托车将近1万台,约占摩托总数的1/3。

3、无证驾驶机动车人随处可见。由于警力不足,管理不到位,农村不少人购买摩托车后,不能及时考取驾驶证,无证到处乱骑。

4、农用车、两轮摩托车违章载人。尤其是农村集市,农用车、两轮摩托车载人现象比较严重。

5、交通安全意识差。由于交通安全宣传没有形成社会氛围,只限于交警自身,因此,覆盖面受到局限,交通安全宣传工作不到位。

6、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农村人不能自觉遵守交通法规,任意横穿道路、骑自行车突然猛拐等。

7、交通安全设施不足。县乡道路,尤其是乡级道路无交通标志、标线。

8、公交车辆少。有不少村无公共汽车,既使有的村通公共汽车,也只限于每天一个往返。

9、乡镇无交通安全委员会,交通安全无人问津。

10、科技管理手段差,缺乏先进设备,主要靠人管。

三、县乡道路交通违章和交通事故的特点分析

(一)交通违章:

在县乡道路交通管理中,违章现象较为突出的行为有:

1、无证驾驶;2、酒后驾驶;3、农用车载人;4、货车超载;5、拼装车、改型车上路;6、报废车上路;7、逆向行驶;8、超速行驶;9、不按规定超车;10、不按规定会车;11、夜间行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12、乘骑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

(二)交通事故特点分析:

2003年,我市县乡道路上共发生一般以上交通事故51起,死亡14人,受伤30人,直接经济损失在7.4万元。交通事故主要特点是:

1、从时间分布看,12时至24时为高发时段,共发生交通事故38起,占75%,零时至12时发生交通事故13起,占25%。

2、从路段分布看,乡路事故突出,共发生30起,占59%,县道发生21起,占41%。

3、从肇事车辆分布看,两轮摩托车21起,占41%,农用车15起,占29%,大小货车10起,占19.6%,出租轿车5起,占9.8%。

4、从事故发生形态看,正面相撞、侧面相撞、尾随相撞是全年交通事故形态的主要表现,以上三种形态共发生一般以上交通事故45起,死亡12人,分别占全部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的88.2%和85.7%。

5、以事故的性质分析,肇事后,不报案逃逸的占多数。

事故主要原因是:

1、无证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和两轮摩托车违章载人,是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之一。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两轮摩托车在农村发展较快。据统计,我市有两轮摩托车3万余台。不少农民因交通意识差,购买摩托车不上牌照,不考驾驶证就到处骑,加之不少农村不通公共汽车,两轮摩托车便承担起接送任务。在县乡道路的临时车站处,常常聚集了一些两轮摩托车搞出租。在21起两轮摩托车事故中,无证、无牌10起,占47.6%。

2、农用车违章是造成交通事故的另一个原因。由于农用车价格低廉,发展较快,一些农用车驾驶员缺乏交通安全常识,不能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加之车况差,导致发生交通事故比例高。

3、货车超载也是造成交通事故的一个原因。在10起货车事故中,因超载引发的交通事故6起,占60%。

另外,车辆超速、违章超车、违章会车、酒后驾车、不按规定让行、行人横穿车行道也是引发交通事故的重要原因。

四、意见和建议

为加强县乡道路的交通安全管理,我们认为:

1、增加警力。根据县乡道路情况看,我市县乡道路近900公里,应设置3个中队,每个中队设10人左右为宜,以强化县乡道路的管理能力。

2、户籍化管理。在乡镇、村设立交通管理警务室,交通民警实行驻村责任制,负责交通安全教育、车辆管理等,并进行跟踪考核。

3、建立群防制度。实行专门力量与群众力量相结合,乡镇、村都要建立由交警参加的专门组织,抓好群众的交通安全教育。

4、在乡镇成立交通安全管理机构,使乡镇政府把交通安全工作纳入日程,把交通安全工作纳入文明村、文明户评比中,作为一票否决内容。

5、县乡道路要增加交通安全设施。

6、发展公共交通事业,增加农村公交车线路和班次,解决农民乘车难问题,杜绝农用车、两轮摩托车违章载人问题。

7、增加科技管理投入,设置电子监控设备、电子提示设备和自动监测设备和无线电通讯设备。

五、几年来道路交通管理的具体做法

1、强化公路巡警中队建设。1999年6月,组建了3个公路巡警中队,每个中队10人,3台巡逻车,组建了中队党支部,每个中队配备3名领导,修建均为二层楼的办公用房1000余平方米,建立了食堂、浴池、小洗衣房等,实行了警营化管理。

2、强化了交通安全村、交通安全学校的建设。全市在201国道沿途建立交通安全村21个,交通安全学校14所,民警实行包村(校)责任制,做到了组织落实,活动时间落实,活动内容落实。2001年黄土坎中心小学被省公安厅、教育厅评为“交通安全文明学校”。

3、强化公路巡警中队值班备勤和事故处理工作。晚上和节假日、双休日,中队都有2人值班,其余警力备勤,对201国道进行24小时监管,做到了白天见警车,夜间见警灯。另外,我们在中队配备两名事故处理员,对发生在辖区内的交通事故,先期进行现场勘查。中队对一般以下事故直接进行处理,保证了快速、高效。

4、强化各种预案的演练和培训。大队制定了《群体性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恶劣气候条件下的处置预案》、《交通事故现场处置预案》、《交通事故快速救援预案》、《治安、刑事案件先期处置预案》、《各警种联系制度》等,并每年组织1-2次对相关预案进行演练和培训,提高公路巡警中队的实战能力。

5、强化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先导作用,在市电视台、电台设立专栏,以交通安全村、交通安全学校、交通安全社区为平台,利用典型事故案例图板、挂图、宣传单、宣传车、交通安全知识讲座、交警杯少儿书画展、交通安全知识竞赛、万人签名等形式,宣传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提高市民的交通安全意识、交通文明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达到自觉遵守交通法规的目的。

第8篇:视力调查报告范文

公园旁边有座已经荒废了的祠堂,祠堂的广场全部用条形青石板铺就,一踏上麻石时,脚步声由地

小洲风貌

面往下传送,回音沉闷悠长,让人从心里油然生出虔诚来;祠堂里高高的柱梁,给人造成无形的心理暗示,不能不以一种朝圣的心情面对里面的事物;祠堂的石板缝里长满杂草,里面没有任何摆设,正堂上的雕花素雅自然,墙壁间仿佛写满了光阴的故事;祠堂高翘的屋檐,依稀可见当年雄伟俊俏的风采。这一切都引发着我们对先民们生活的想象,他们在重大的节日里聚集在祠堂中,或祭祀神明祖先,或商议村中事务。

村里最奇特的建筑是蚝壳屋,建筑材料主要是蚝壳,是从沙堤里就地取材的,以两两并排的组合方式,再拌上黄泥砌成,是岭南曾经“沧海桑田”的见证物。蚝壳屋至少已有五六百年的历史,证明小洲村所处的地方以前是一片。原来这里的蚝壳屋是有一百多间的。经长年累月的风雨侵蚀,蚝壳已全部外露,坑坑洼洼的,但是整座房屋给人特别的震撼感觉,能从中领悟到古村民的智慧。那时他们住在这样的房屋里,过着冬暖夏凉、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的农耕或渔民生活。

小洲村

本数据来源于百度地图,最终结果以百度地图数据为准。

小洲村河道环绕,巷巷相连,古木郁郁葱葱,河中停泊着小木船,河水经年累月拍打着古码头。只是在这代表岭南水乡特色的小桥流水、青砖青瓦的淡雅画卷里,却跳跃着众多新式艳丽的现代楼房。小洲位于广州市海珠区东南端,南临珠江南河道,隔江与番禺相望,东临牌坊河,峙对官洲岛和仑头,

小洲村礼堂

西北与土华村相接。小洲是珠江几千年来冲积形成的,面积达6013。8亩,境内河涌长达10公里。村民世代以种果为生,果树成片,瀛洲生态公园与附近的果林共约2万亩,素有广州“南肺”之称。

小洲村始建于元末明初,是目前为止广州城区内发现的最具岭南水乡特色的古村寨“小洲”,已被列为广州市首批14个历史文化保护区之一。并被评为广东省生态示范村。

第9篇:视力调查报告范文

一、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几年,县里采取了一些行之有效的措施,加强县级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就目前而言,县级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工作开展不力

1、部分单位领导认识存在偏差。一是认为行政事业单位不同于企业,不搞经营,抓不抓财务管理无所谓。二是认为抓内部财务管理是“作茧自缚”,捆了自己手脚,开支卡严了,得罪干部职工。三是认为抓管理是单位领导的事情,会计人员只要把数字搞准就行了。这是导致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工作开展不力的关键所在。

2、审批控制制度存在缺陷。仍坚持财务审批“一支笔”制度,这项制度是对领导决策事项合理性的规范,但缺乏科学性。一是权力比较集中,开支不管是否合理,单位领导说了算。二是凡是领导签字就能开支,直接把财务人员排除在管理范围之外,不利于财务人员进行核算。三是单位领导对财务规定不一定熟悉,缺少专业财务人员的审核和把关,签批质量难以保证。

3、缺少真正的第三者监督。尽管有的单位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但落实明显不够到位。单位内部监督由于千丝万屡的利益关系,往往流于形式,而各类外部检查大多是事后监督,处罚的力度也不够,效果不佳,没有真正的第三者参与,仅靠自我监督,零星的检查,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很难落实到位。

(二)会计人员作用难以有效发挥

1、会计人员处境尴尬。会计人员是单位根据需要设定的,撤换是单位领导说了算。这就使财务人员处于比较尴尬的地步,违反法规,处罚的一般是单位;违抗领导,影响的一定是个人,权衡利弊,会计人员往往只能是倾向于领导。自身难保的境地,会计人员的作用确实难以发挥。

2、会计人员职责不明。很多单位的会计人员是兼职,会计人员可能是打字员,也可能是档案管理员,或是其他岗位,身兼数职,更有甚者身兼要职,会计业务成了附带工作。

3、外界的支持比较弱。业务管理和监督部门,与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之间,多是部署工作、监督检查,对于出现的问题,或批评、或通报、或处罚,真正深入单位帮助开展财务管理工作的少。

(三)会计人员业务素质偏低。

县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业务素质明显偏低。一是学历偏低。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中,第一学历为财会类院校毕业仅占总人数的十分之一;具有会计系列初级以上职称的仅占五分之一。二是知识水平明显偏低。部分单位会计人员对核算内容及会计科目的应用,模模糊糊,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单位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不高。素质问题成为制约会计作用发挥的内在原因。

二、改进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的对策建议

搞好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仅仅依靠单位本身是无法实现的,必须综合施策,多措并举。

(一)政府介入,财政部门负责,全力抓好单位内部财务管理

1、合理是界定单位财务管理内容。区分哪些是应该由政府管理的内容,哪些是单位财务管理的内容;哪些是单位有能力做好的,哪些是无能力管好,甚至是管不好的。区分责任,区别情况,有的放矢的开展管理。

2、制定监督考核机制,对单位负责人实行责任追究制度,以引起单位负责人的重视。把对单位财务管理的考核纳入县委、县府对单位的综合考核和单位领导的政绩考核。

3、认真修订和完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在学习借鉴外地先进管理经验,广泛听取各单位的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聘请专业人员进行科学论证,按照“统一尺度,统一要求,便于操作,便于考核”的要求,认真修订和完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真正实现有章可循。

(二)财政部门参与,支持会计人员作用的发挥

1、做好会计人员的保护者。《会计法》尽管对会计人员的保护做了明确规定,但仅限于受到打击报复的,对会计人员的撤换和任用没有明确规定。建议对于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的任用与撤换,要统一要求经过财政部门的审批,不能单位自己说了算。

2、做好会计人员的管理者。主要是抓好会计队伍的建设,保障会计队伍质量。必须坚持持证上岗的做法,同时严把会计证的发放关,不合格人员一律不能从事会计工作。

3、建立定期考核制度。对现有会计人员定期进行考核,建立会计人员档案,对于优劣情况进行评议和奖惩,对于不胜任人员进行撤换。

(三)加强继续教育,提高会计人员业务素质

1、抓好继续教育。通过一年一度的继续教育,帮助会计人员尽快提高个人业务素质和参与管理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