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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
第六条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第八条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事故报告
第九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第十二条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十三条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五条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第十六条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十七条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根据事故的情况,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追捕归案。
第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第三章事故调查
第十九条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条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一条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
第二十二条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第二十三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二十四条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第二十五条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六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第二十八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有关事故的信息。
第二十九条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第三十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三十一条事故调查报告报送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第四章事故处理
第三十二条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事故处理的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第三十七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四)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第四十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及其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二)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故意拖延或者拒绝落实经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的,由监察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
第六条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
第八条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事故报告
第九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第十二条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十三条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五条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第十六条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十七条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根据事故的情况,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追捕归案。
第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第三章事故调查
第十九条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条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一条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
第二十二条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第二十三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二十四条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第二十五条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六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第二十八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有关事故的信息。
第二十九条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第三十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三十一条事故调查报告报送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第四章事故处理
第三十二条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事故处理的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第三十七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四)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第四十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及其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一条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二)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故意拖延或者拒绝落实经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的,由监察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关键词:民办高校 教师利益诉求 现状分析
利益是一个历史唯物史观的重要范畴,是人类社会的本质,是人类永恒发展的问题。“人类的全部社会劳动都莫不与利益和对利益的追逐有关,人们之间的全部社会关系也都莫不是建立在利益关系之上的”。[1]对利益的研究总是与人的需要联系在一起。要研究人的利益问题,自然要讨论有关人的需要的理论。H.A.马斯洛的“五层次需要论”,可以归纳为两大层次,一个是生存的基本需要,包括生理需要、安全需要、爱的需要、尊重的需要,另一个是生长性和发展性需要,即自我实现的需要,包括自我满足、真实、正义、完善等需要。将此理论观点联系到民办高校教师利益诉求的现状分析中,笔者认为,在民办高校教学、科研管理中,应基本满足专兼职教师的生存需要,提高他们的发展性需求,并针对不同层次教师利益群体的多元化利益诉求进行制度设计。
民办高校教师作为我国民办高校最基层的社会群体,作为推动民办高校发展的动力,他们也有自己在政治、经济、教育、文化发展方面利益需求,而当他们的合理利益得不到有效保障时,他们可能会通过各种活动方式来使自己的利益愿望和利益要求得以表达,这也就是所谓的民办高校教师利益诉求。
“以人文本”的内涵是以人为中心,尊重人,信任人,关心人。把“以人为本”理念运用到民办高校教师管理中,就是“以教师为本”,尊重教师,关心教师,从教师的需求出发,关注教师的利益诉求,调动教师的教学和科研激情,为教师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最大限度的发挥教师的潜能和实现教师的个人和社会价值。在民办高校中,对专兼职教师进行“人性化管理”,充分尊重专兼职教师的诉求,采取务实的管理措施,完善专兼职教师的福利待遇,为专兼职教师的生存发展提供良好的条件。在为他们创造雄厚的物质生活环境的同时,也要为他们创造良好的精神文化环境,尊重他们的的工作成就,认可他们的工作价值,提供专业发展的机会,促进他们的全面发展。通过对民办专兼职教师的人性关怀,使他们的物质文化生活和精神文化生活得到保障,充分调动他们的教学科研激情和热情,增加他们的归宿感和满意度,在不断地满足中得到发展,这样他们也会真心实意地而不是阳奉阴违地应付日常教学工作,也就会殚精竭虑地而不是偷懒倦怠地敷衍学校科研发展工作。
一、调查对象与方法
本文系承担江西科技学院校级课题“民办高校教师利益诉求研究”而取得的成果。
为了解和把握民办高校教师利益诉求现状与问题,本研究通过自编问卷调查,主要调查对象为江西科技学院的专兼职教师。共发放问卷200份,回收200,回收率为100%。有效问卷为180效率为 90%,调查运用了数据归纳分析方法,使用Excel进行统计归纳分析。
(一)调查对象结构
本次受调查对象结构构成如下:(1)性别结构:男性占 52%,女性占48%;(2)年龄结构:20-30岁占51%,31-45岁占 39%,46-60岁占10%;(3)婚姻状况:已婚占68.5%,未婚占31.5%;(4)职称结构:助教占31.6%,讲师占67.4%,副教授占1%;(5)学历结构:本科占20.6%,硕士研究生占78.4%,博士研究生占1%;(6)年收入结构:30000以下占6.7%,30001-40000占36.8%,40001-50000占52.2%,50001-80000占3.3%,80001以上占1%。
(二)高校教师目前利益诉求的现状
课题组从收入满意度、晋升难易度、福利保障满意度、工作环境满意度、工作压力、教师职业发展满意度、归属感认同度、利益诉求表达机制等方面调查高校青年教师的利益诉求现状。不同年龄、性别、职称的民办高校教师的利益诉求现状不同。
1.性别与利益诉求。学校利益的关注度最高,其次是院系利益和个人利益,而学生利益的关注度较低。女性教师最关注学生利益,男性教师更关注学校利益和个人利益。
2.年龄与利益需求。青年民办高校教师最关注于学校利益,同时自身利益的关注度位居第二,而中老年民办高校教师对学校利益的关注度较低,自身利益的关注度占的最高。
3.职称与利益诉求。对于助教和讲师而言,教师职业发展利益排在第一位,这也与以后的职业生涯的升迁有关;而对于副教授和教授而言,家人的利益就相对重要些,这与教师的生活重心转移有关。
(三)高校教师利益诉求数据分析
1.学校利益。最关注校内管理的占30.3%,学术氛围占22.5%,科研管理制度占16.8%,教学水平占12.4%,尊师重教氛围占18.0%。由以上数据可知,整体来看,校内管理是大家最重视的。
2.个人利益。最关注学校福利待遇的占51.7%,职称评聘占11.2%,人文环境占14.6%,工作环境占5.6%,师生关系占 16.9%。
3.家庭利益。关注父母赡养压力的占6.7%,关注配偶前途的占6.7%,关注子女入学的占27.0%。
二、结论
本课题的调查对象涉及氛围较广泛,各类型的教师人数所占比例较均匀,所以这次调查数据和结果较有代表性。由上我们得出以下结论:(1)民办高校教师的利益诉求现状需引起重视,满意程度为一般;(2)福利待遇及校内管理是影响民办高校教师利益诉求的一个很重要的因素,绝大部分教师把福利待遇放在首位。(3)不同性别、年龄段、职称的专兼职教师的利益诉求状况不同,应采取不同的措施来分别改善他们的现状。
注释:
[1]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l卷.[l].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211.
参考文献:
[1]马晓娜. 高校青年教师生存状态的调查与分析―制度的视角[J].化工高等教育, 2010(1) : 1-4.
[2]曾五一,黄炳艺.调查问卷可信度和有效度分析[J].统计与信息论坛, 2005(11):11-15.
一、对幼儿园教师进行健康调查及结果
二、幼儿园教师心理健康的影响因素
调查表明,很多幼儿园教师存在不同程度的心理健康问题,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幼教改革中的现实压力
《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的颁布在当今幼教界掀起了教育改革的滚滚浪潮,《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对幼儿教师角色作了新的界定,同时提出了新的期望与挑战。而班级人数太多设备材料不足新旧观念制约等状况,还有面临的职评问题、考评问题以及来自自身的情感问题、家庭问题、子女问题等等,凡此种种,幼儿教师身上的压力远远超出其他职业者的压力。
2.生理症状
长期的心理困扰会使幼儿园教师产生一些生理上的疾患,常见的有厌食、失眠、头痛、恶心、心律失常等。
3.工作上不断磨难的困扰
幼儿教师其职业的特殊性在于她面对的是36岁的幼儿,由于年龄小,加之独生子女备受父母关注、疼爱,面对班级中30多名幼儿以及身后的家长,幼儿教师往往感到有很重要的社会责任赋予双肩,很多幼儿教师把幼儿能不能得到发展的责任归咎于自己,压得自己喘不过气来。而有些幼儿园为了满足家长的需要,开设各类兴趣班,周六班、加时班,使幼儿教师始终处于疲惫的状态。一些幼儿园园长,不仅要为教学质量的提升而烦恼,更要为幼儿园的生存问题、资金问题而苦恼。
4.不良情绪
幼儿园教师常见的不良情绪主要有抑郁、焦虑、人际关系敏感、敌对、偏执、强迫、躯体化、恐怖等。
5.工作倦怠
幼儿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量太多,节奏紧张。76.6%的教师认为,尽管很努力工作,却没有成就感;部分教师认为教师的付出与获得不均衡,幼儿园的奖励制度不太合理和公正等等。
6.家庭矛盾升级、个人问题受挫,使教师身心受到伤害
由于社会大环境的影响,部分教师家庭问题突出,主要有丈夫下岗失业;子女教育问题;夫妻矛盾大,时有吵闹;年轻教师个人问题得不到解决等等,这些都严重影响教师的心理状况,诱发心理问题。
除此之外,心理压力大、人际关系出现障碍等都是很多幼儿园教师存在的心理健康问题。
三、幼儿园教师心理健康的改进和建议
改进幼儿教师的心理健康是一项系统过程,需要从社会层面、组织层面和教师个体层面入手,综合各种因素,创设和谐发展的组织氛围,进而提高教师的适应能力,促进教师的心理健康。
1.注重引导,变压力为动力
时代的发展使教育的功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对教师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面对这些挑战,幼儿教师要积极应对。在注重业务提高的同时,更要重视教师的政治理论学习,加强教师的职业道德教育,使教师意识到,幼儿教育工作是一种承担着社会责任的专业性的职业,从而使其能自觉地提高自己的敬业精神和专业素质,并以自己职业的社会价值和专业独特性而自豪。
2.把做好教师心理疏导工作摆在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位置
心理疏导以平等对话、理解为先,尊重隐私,重在心灵启迪,通过热情的关怀、宽慰、理解和开导,帮助情绪受困扰的教师树立信心和勇气,引导他们开展自我心理调适。
3.开展对教师的心理辅导
在教师中普及有关心理健康知识,对教师进行心理保健的训练,可以请有关专业人员进行讲座,还可以建立教师的心理档案,由专业人员实施,专业人员有义务与教师沟通,发现问题应及时干预,使其得到矫治,并进行保密。
4.完善幼儿园管理,减轻教师的工作负荷
工作压力是影响教师健康的主要因素,适当减轻教师的工作量,提高其工作效率是很有必要的。要调整竞争机制,满足大多数教师的成就感,尽可能地关心每个教师。要建立宽松的幼儿园心理气氛,发展积极的人际关系。
二是搞活市经济开发区,培养骨干财源。我市经济开发区,经过上届市委、市政府的努力,已取得成效,目前已签约入园企业115家,开工建设85家,投产48家。由于体制欠缺、机制不活、环境欠优,园区干部“三求”(求外商进园、求部门服务、求农民划地),困难不少,园区效益不能如期发挥。建议:一是建立企业化的准政府。赋予县级政府权力,设财政机构,按公司模式运作。二是全市帮助园区“进商”。动员县、市支持,市直部门积极努力,同时要严格审查,挤干合同水分,为安商创造条件,防止外商虚报、多占土地。三是重在企业运行。园区效益关键在企业运行,对现有园区企业要分类指导搞活,走“进园-开工-投产-扩张”良性循环之路。四是建立部门服务园区的利益机制和责任机制。服务项目,服务企业,对创造出高于约定的效益,可从园区税收中给予文秘杂烩网奖励;制订部门服务园区的承诺书、服务记事表和考核表,重点对象是项目经办人和单位负责人。五是园区农民重在服务园区。今后要变园区农民为园区居民,退出一产,进入二产,主攻三产。
三是做大旅游产业。旅游产业既能创造无形资产,提高知名度,又能创造丰厚的税源。××的××和××的禅宗文化,在全省均有优势,要充分发挥这一优势,尽快融入省旅游业的大循环,使旅游业成为我市经济发展的新亮点。××风景管理区是市本级财政新的增长点,在打造知名品牌的同时,更要为本级财政增收作贡献。要配备管财政的专业人员,与袁州区之间的财政事项要给在明处、收在实处。
四是包装项目,向上争资。本级财政的潜力将来自新项目、新投入。相关部门要树立全新工作理念,以改革精神整合资源,挖掘项目,打捆包装,向上争资。第五届全国农运会期间,市直部门发挥了积极性,争资成效很大。当前,政府文秘杂烩网要继续调动部门的积极性,给政策,对争到的资金可以抵招商任务;给经费,没有一定的活动经费,办不成事,也办不好事;给奖励,重奖有贡献的办事人员和单位。
五是冲破定式屏障,大办第三产业。市直部门在中心城区办第三产业,潜力巨大。一是商业。我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速度,从2000年以来,在全省设区市排位一直比较靠后,居民储蓄额在全省是第三位,其原因之一就是缺乏大型品牌商场。××中心城区要做旺人气,扩大消费,袁州区财力有限,市直部门要发挥作用,建大型品牌商场,要引进像沃尔玛、家乐福类似的国际品牌,拉动中心城区的消费就会上升,促进财政增收。二是文化产业。前几年,省文明办第一次考核××申报国家文明城市,其中有两项指标是得分不够理想,一是没有够标准的电影院,二是没有两个及两个以上够标准的对市民开放的图书馆。做大文化产业,要从这两个项目入手。三是中介机构。要发挥市直部门人才优势,扶持兴办几个上档次、高水平的,在全省有影响的中介机构。四是物流。建赣西物流中心,向周边城市和农村发送货物,市工业园区企业大规模生产后,此事就显得尤其重要。
六是整合部门资源,挖掘增收潜力。挖掘潜力是本级财政增收最现实的措施,可分两条途经来实现:一是帮助中央、省属单位,比如石油、烟草、邮政、电信、移动、联通、铁通、金融等部门,解决一些实际困难,创造良好创税增收环境。二是整合市直部门资源。可分三种资源,一种是土地资源,利用建新行政中心的机会,把部门都搬进去,腾出来的土地由政府集中收缴使用;二是旧的办公大楼,由市国资委集中经营;三是各种宾馆和培训中心,考虑上级部门有投入,可以商讨经营分成办法。
调查耗时长达半年,主要涉及毕业生就业起薪、择业规律、职业适应能力三方面内容。经过数据分析,报告总结出大学生初入职场状况。
1、毕业后,第一份工作起薪凭借什么来定位呢?
这份针对浙江大学XX届毕业生的调查结论显示,学历对起薪有较大影响,学历越高,起薪也越高。另外,性别、地域、行业、单位性质和工作岗位类型都是影响毕业生起薪的重要因素。
2、不同专业,起薪差距相当大。
3、从性别上看,男性与女性起薪差别不大。
本科毕业生男女起薪差距为520元,毕业研究生男女起薪差距为826元。在事业单位或者当公务员,男女工作收入差不多。但如果是在三资企业、民营企业就业,起薪差别会比较大。 受调查者中,本科毕业生平均起薪为2732元,毕业研究生中,硕士生为3721元,博士生为3765元。本科毕业生与毕业研究生相差1000元左右。但是,通过数据也发现,硕士生和博士生的差距不是很明显。
针对这种现象,浙江大学就业指导与服务中心主任金海燕分析认为,本科生阶段学生接受的一般都是通识教育,或者说是素质教育,针对社会上的产业或行业知识所学不多,入职后上手较慢,需要较长时间的培训,因此相应的薪酬会低一些。硕士研究生对一个行业算是已经入门了,而且去企业的多,薪酬比较高是可以理解的。博士研究生目前看来薪水不是很高,但可以预期的是,它今后的增长曲线会更陡。金海燕说,博士毕业生起薪不是很高的另一个原因是,他们毕业后进高校、研究单位工作的比例最大,这些单位起薪一般都不如企业高,但随着资历加深,博士的科研提成等收入进来后,其薪酬优势会逐渐体现出来。
4、期望与实际薪酬差最高达1393元。
求职前,你对月薪的期望值是多少?调查表明,大学生对薪酬期望还是偏高的。
记者从报告中发现,不同专业背景的毕业生,月薪期望值参差不齐。以本科毕业生为例,浙江大学材化学院和计算机学院的薪酬期望值较高,均值在4300元左右。信息学院、电气学院和外语学院次之;理学院和人文学院最低,均值在2900元以下。
月薪期望值与实际月薪(不包括年终奖)之间,材化学院、外语学院和教育学院的毕业生差距最大,期望值高于实际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材化学院的毕业生以1393元差值位居第一;理学院、信息学院、人文学院的毕业生较实际,月薪期望值和实际值之间差距在500元以下。
东港市公安交警大队按照部、省交管局《关于调查上报县乡道路交通管理有关情况的通知》要求,安排专门人员对我市县乡道路交通管理情况进行了认真调查,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东港市自然情况
东港市于1993年6月18日撤县建市。位于辽东半岛东部,地处黄海与鸭绿江入海口的交汇处,隔江隔海与朝鲜共和国相望,是一个沿海、沿江、沿边的新兴港口城市。东港市下辖3个街道办事处,16个乡镇,3个农场;17个社区居委会,245个村委会。人口总数65万,面积2495.78平方公里。境内有201国道一条,东起丹东市四道沟,西止与庄河市交界处,全长约88公里;省道大盘线一条,南起孤山镇与201国道交接处,北至岫岩县交界,全长约24公里;县级道路10条,全长约314公里;乡级公路53条,约540公里。
全市有机动车45000余辆。201国道是连接丹东市、大连市主要干道,平均日流量可达8000余辆。2003年至今由于沈大高速公路封路,车流量巨增,平均日流量可达10000余辆。县级公路日流量为3000余辆;乡级道路日流量达1500余辆。
二、东港市目前县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状况及存在主要问题:
1999年6月,东港市交警大队按照公安部和省厅交管局的统一要求,在国道201线东港段开展创建平安大道活动,在88公里的路段上组建了3个公路巡警中队,每个中队各配备10名民警和3台警用巡逻车辆。按201国道的里程划分了各中队职责范围,每个中队约30公里。但按区域划分,3个中队的管辖范围分别是919.44平方公里、662.91平方公里、669.32平方公里。按管辖范围计算,每位民警管辖区域范围约75平方公里。按国省道路、县乡道路里程算,全市共有道路966公里,按公路巡警中队30人毛算,平均每个人管辖32.2公里,按实际上路面每个中队8人计算(有两名民警专门处理事故),平均每人管辖40.25公里。鉴于上述分析,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1、警力不足。根据实际警力和道路里程情况看,每人平均管理30-40公里路段,很难做到管理到位。
2、无牌照车辆多。尤其是两轮摩托车无牌照占有较大比例,据不完全统计,无牌照摩托车将近1万台,约占摩托总数的1/3。
3、无证驾驶机动车人随处可见。由于警力不足,管理不到位,农村不少人购买摩托车后,不能及时考取驾驶证,无证到处乱骑。
4、农用车、两轮摩托车违章载人。尤其是农村集市,农用车、两轮摩托车载人现象比较严重。
5、交通安全意识差。由于交通安全宣传没有形成社会氛围,只限于交警自身,因此,覆盖面受到局限,交通安全宣传工作不到位。
6、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农村人不能自觉遵守交通法规,任意横穿道路、骑自行车突然猛拐等。
7、交通安全设施不足。县乡道路,尤其是乡级道路无交通标志、标线。
8、公交车辆少。有不少村无公共汽车,既使有的村通公共汽车,也只限于每天一个往返。
9、乡镇无交通安全委员会,交通安全无人问津。
10、科技管理手段差,缺乏先进设备,主要靠人管。
三、县乡道路交通违章和交通事故的特点分析
(一)交通违章:
在县乡道路交通管理中,违章现象较为突出的行为有:
1、无证驾驶;2、酒后驾驶;3、农用车载人;4、货车超载;5、拼装车、改型车上路;6、报废车上路;7、逆向行驶;8、超速行驶;9、不按规定超车;10、不按规定会车;11、夜间行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12、乘骑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
(二)交通事故特点分析:
2003年,我市县乡道路上共发生一般以上交通事故51起,死亡14人,受伤30人,直接经济损失在7.4万元。交通事故主要特点是:
1、从时间分布看,12时至24时为高发时段,共发生交通事故38起,占75%,零时至12时发生交通事故13起,占25%。
2、从路段分布看,乡路事故突出,共发生30起,占59%,县道发生21起,占41%。
3、从肇事车辆分布看,两轮摩托车21起,占41%,农用车15起,占29%,大小货车10起,占19.6%,出租轿车5起,占9.8%。
4、从事故发生形态看,正面相撞、侧面相撞、尾随相撞是全年交通事故形态的主要表现,以上三种形态共发生一般以上交通事故45起,死亡12人,分别占全部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的88.2%和85.7%。
5、以事故的性质分析,肇事后,不报案逃逸的占多数。
事故主要原因是:
1、无证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和两轮摩托车违章载人,是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之一。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两轮摩托车在农村发展较快。据统计,我市有两轮摩托车3万余台。不少农民因交通意识差,购买摩托车不上牌照,不考驾驶证就到处骑,加之不少农村不通公共汽车,两轮摩托车便承担起接送任务。在县乡道路的临时车站处,常常聚集了一些两轮摩托车搞出租。在21起两轮摩托车事故中,无证、无牌10起,占47.6%。
2、农用车违章是造成交通事故的另一个原因。由于农用车价格低廉,发展较快,一些农用车驾驶员缺乏交通安全常识,不能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加之车况差,导致发生交通事故比例高。
3、货车超载也是造成交通事故的一个原因。在10起货车事故中,因超载引发的交通事故6起,占60%。
另外,车辆超速、违章超车、违章会车、酒后驾车、不按规定让行、行人横穿车行道也是引发交通事故的重要原因。
四、意见和建议
为加强县乡道路的交通安全管理,我们认为:
1、增加警力。根据县乡道路情况看,我市县乡道路近900公里,应设置3个中队,每个中队设10人左右为宜,以强化县乡道路的管理能力。
2、户籍化管理。在乡镇、村设立交通管理警务室,交通民警实行驻村责任制,负责交通安全教育、车辆管理等,并进行跟踪考核。
3、建立群防制度。实行专门力量与群众力量相结合,乡镇、村都要建立由交警参加的专门组织,抓好群众的交通安全教育。
4、在乡镇成立交通安全管理机构,使乡镇政府把交通安全工作纳入日程,把交通安全工作纳入文明村、文明户评比中,作为一票否决内容。
5、县乡道路要增加交通安全设施。
6、发展公共交通事业,增加农村公交车线路和班次,解决农民乘车难问题,杜绝农用车、两轮摩托车违章载人问题。
7、增加科技管理投入,设置电子监控设备、电子提示设备和自动监测设备和无线电通讯设备。
五、几年来道路交通管理的具体做法
1、强化公路巡警中队建设。1999年6月,组建了3个公路巡警中队,每个中队10人,3台巡逻车,组建了中队党支部,每个中队配备3名领导,修建均为二层楼的办公用房1000余平方米,建立了食堂、浴池、小洗衣房等,实行了警营化管理。
2、强化了交通安全村、交通安全学校的建设。全市在201国道沿途建立交通安全村21个,交通安全学校14所,民警实行包村(校)责任制,做到了组织落实,活动时间落实,活动内容落实。2001年黄土坎中心小学被省公安厅、教育厅评为“交通安全文明学校”。
3、强化公路巡警中队值班备勤和事故处理工作。晚上和节假日、双休日,中队都有2人值班,其余警力备勤,对201国道进行24小时监管,做到了白天见警车,夜间见警灯。另外,我们在中队配备两名事故处理员,对发生在辖区内的交通事故,先期进行现场勘查。中队对一般以下事故直接进行处理,保证了快速、高效。
4、强化各种预案的演练和培训。大队制定了《群体性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恶劣气候条件下的处置预案》、《交通事故现场处置预案》、《交通事故快速救援预案》、《治安、刑事案件先期处置预案》、《各警种联系制度》等,并每年组织1-2次对相关预案进行演练和培训,提高公路巡警中队的实战能力。
5、强化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先导作用,在市电视台、电台设立专栏,以交通安全村、交通安全学校、交通安全社区为平台,利用典型事故案例图板、挂图、宣传单、宣传车、交通安全知识讲座、交警杯少儿书画展、交通安全知识竞赛、万人签名等形式,宣传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提高市民的交通安全意识、交通文明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达到自觉遵守交通法规的目的。
公园旁边有座已经荒废了的祠堂,祠堂的广场全部用条形青石板铺就,一踏上麻石时,脚步声由地
小洲风貌
面往下传送,回音沉闷悠长,让人从心里油然生出虔诚来;祠堂里高高的柱梁,给人造成无形的心理暗示,不能不以一种朝圣的心情面对里面的事物;祠堂的石板缝里长满杂草,里面没有任何摆设,正堂上的雕花素雅自然,墙壁间仿佛写满了光阴的故事;祠堂高翘的屋檐,依稀可见当年雄伟俊俏的风采。这一切都引发着我们对先民们生活的想象,他们在重大的节日里聚集在祠堂中,或祭祀神明祖先,或商议村中事务。
村里最奇特的建筑是蚝壳屋,建筑材料主要是蚝壳,是从沙堤里就地取材的,以两两并排的组合方式,再拌上黄泥砌成,是岭南曾经“沧海桑田”的见证物。蚝壳屋至少已有五六百年的历史,证明小洲村所处的地方以前是一片。原来这里的蚝壳屋是有一百多间的。经长年累月的风雨侵蚀,蚝壳已全部外露,坑坑洼洼的,但是整座房屋给人特别的震撼感觉,能从中领悟到古村民的智慧。那时他们住在这样的房屋里,过着冬暖夏凉、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的农耕或渔民生活。
小洲村
本数据来源于百度地图,最终结果以百度地图数据为准。
小洲村河道环绕,巷巷相连,古木郁郁葱葱,河中停泊着小木船,河水经年累月拍打着古码头。只是在这代表岭南水乡特色的小桥流水、青砖青瓦的淡雅画卷里,却跳跃着众多新式艳丽的现代楼房。小洲位于广州市海珠区东南端,南临珠江南河道,隔江与番禺相望,东临牌坊河,峙对官洲岛和仑头,
小洲村礼堂
西北与土华村相接。小洲是珠江几千年来冲积形成的,面积达6013。8亩,境内河涌长达10公里。村民世代以种果为生,果树成片,瀛洲生态公园与附近的果林共约2万亩,素有广州“南肺”之称。
小洲村始建于元末明初,是目前为止广州城区内发现的最具岭南水乡特色的古村寨“小洲”,已被列为广州市首批14个历史文化保护区之一。并被评为广东省生态示范村。
一、存在的问题
作为一个新组建的部门,县局自组建以来,食品药品监管工作有了长足进步,但是仍有许多问题阻碍着食品药品监管事业的发展,主要表现在五重五轻:
重检查轻管理。主要表现为,热衷于开展各种专项检查活动,忽视加强单位管理制度建设,以建立长效机制,难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顾此失彼。
重监督轻服务。主要表现为,注重对违反行为的查处,忽视帮助企业查找原因,制定改进措施,服务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不积极,工作不主动。
重任务轻创新。主要表现为,机械地完成上级安排的工作和下达的任务,或因循守旧,或照抄照搬,忽视技术机构建设,快检水平原地踏步,监管能力和水平难以适应保障食品药品安全形势需要。
重改善轻发展。主要表现为,将可用资金用于办公条件改善和职工生活条件改善,忽视技术机构建设,快检水平原地踏步,监管能力和水平难以适保障食品药品安全形势需要。
重业务工作,轻作风建设。主要表现为,对于各项业务工作,抓得较紧,忽视干部的作风建设,工作不负责任,“懒、散、拖、浮”现象时有发生,干部的工作激情明显衰退。
二、采取的措施及对策
找出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难,难的是采取适当的措施和对策解决问题,结合县局实际,不断强化自身建设,打造和谐有为的基层药监形象。
抓管理,促政务规范。强化科学管理,实现管理制度化、政务程序化、责任明细化。促进政务规范,责任明确,是解决存在问题的重要前提。一是管理制度化,不论是对企业还是对药监部门,都要坚持制度公开,承诺执行,考核评定的原则,靠制度来规范企业和监管部门的行为,实行双向监督,促使企业和药监部门的管理制度化。例如,药监部门对企业的检查,力争通过一次性检查达到全面规范企业的目的,企业对药监部门的检查填写满意度调查表,提出意见和建议。二是政务程序化。药监部门要把企业现代的、先进的质量体系管理理念应用到政务规范化中,形成药监文化。三是建立“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体系,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责任网络,形成监管合力,消除监管盲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