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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 热工;分析;缺陷 ; 暖通空调;改进; 措施
[Abstract ]: Overview of the library construction project, have been built in the main building, through the thermal analysis proposed construction scheme in the flaw and the insufficiency, application of HVAC technology put forward the corresponding improvement measure. -
[ Key words ]: thermal; analysis; defect; HVAC system; improvement measures;
中图分类号:F407.9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1、前言:
安徽理工大学图书馆项目经设计、施工、初步装修,已于2004年3月份基本竣工,投入使用后将成为学校的主要学习场所。该建筑的某处大空间部分贯穿于底层和顶层,并连接各层的内走廊,形成一个类似于中庭的公共空间。此公共空间部分的护结构(西向)采用全玻璃窗设计(普通单层固定玻璃窗)。据调查,整个西向的玻璃窗面积约为27×12㎡,窗墙比达到90﹪以上。在炎热的夏季,通过西向玻璃窗的传热量将会大大增加建筑物内部的温度。而此工程又没有装设中央空调系统来降温,若不采取措施,严重者则会影响此部分的正常使用。以下将通过分析提出一点整改建议。
2、 整改建议:
方案一:将单层玻璃窗改为双层玻璃窗
下面我们要建立一个模型来描述热量通过玻璃窗的传导过程,并将双层玻璃窗与单层玻璃窗的热量传导进行对比。在相同的条件下,若使用双层玻璃窗能够减少多少传导传热量。假设:
热量的传播过程只有传导,没有对流,即假定窗户的密封性能很好,两层玻璃之间的空气是不流动的。
室内温度Tn和室外温度Tw保持不变,热传导过程已处于稳定状态,即沿热传导方向,单位时间通过单位面积的热量是常量。
玻璃材料均匀,热传导系数是常数。
模型构成:
厚度为d的介质,两侧温度差为T,则单位时间由温度高的一侧向温度低的一侧通过单位面积的热量Q与T成正比,与 d成反比,即
Q=К·T/d (1) К为热传导系数
记双层窗内层玻璃的外侧温度是Ta,外层玻璃的内侧温度是Tb,如图(一),玻璃的热传导系数为К1,空气的热传导系数为К2,由(1)式单位时间单位面积的热量传导为:
Q1=К1·(T1 -Ta)/d=К2·(Ta –Tb)/l=К1·(Tb –T2)/d(2)
从(2)式中消去Ta ,Tb可得:
Q1=К1·(T1 –T2)/d(s+2), s=h·К1/К2,h=l/d(3)
对于厚度为d的单层玻璃窗,其热量传导为:
Q2=К1·(T1 –T2)/d (4)
Q1/ Q2=1/(s+2)(5)
为了得到更具体的结果,我们需要К1和К2的数据。从有关资料可知,常用玻璃的热传导系数К1=4×10-3~8×10-3J/㎝·s·kw·h,不流通、干燥空气的热传导系数К2=2.5×10-4J/㎝·s·kw·h,于是К1/К2=16~32
在分析双层玻璃窗比单层玻璃窗可减少多少热量损失时,我们作最保守的估计,即取К1/К2=16,由(3),(5)式可得:
Q1/ Q2=1/16h+2,h=l/d,(6)
墙墙
图(二)
比值Q1/ Q2反映了双层玻璃窗在减少热量损失上的功效,它只与h=l/d有关,图(二)给出了Q1/ Q2~h的曲线,当h增加时,Q1/ Q2迅速下降,而当h超过一定值(比如h大于4)后,Q1/ Q2下降变缓,可见h不必选择过大。制作双层玻璃窗虽然工艺复杂会增加一些初投资费用,但它减少从室外向室内传导的热量是相当可观的。通常,建筑规范要求h=l/d≈4,则Q1/ Q2≈1.5﹪,既双层窗比单层窗减少传导热量98﹪左右。由于不可能达到假设条件下的要求,但在实际情况下减少传导传热量也能达到90﹪左右。对于像本工程这样如此大的建筑外玻璃窗,若将此大空间部分的单层玻璃窗改为双层玻璃窗,则由建筑方案所带来的缺陷会被大大改善。
方案二:在采用双层玻璃窗﹙反光﹚的同时设置外遮阳措施
在空调建筑设计要求和冷负荷计算的过程中,建筑外表应考虑有遮阳设施,且遮阳系数应小于0.6,并尽量采取外部遮阳措施。虽然本工程未装设中央空调系统,但分析太阳辐射通过玻璃窗所形成逐时冷负荷的计算过程,可得到采用外遮阳措施的必要性。
玻璃窗日射得热形成的逐时冷负荷可通过下式计算得:
CLQj·τ=Xg·Xd·Cn·Cs·F·Jj·τ
Xg——窗的有效面积系数; Xd——地点修正系数;
Cn——窗的遮阳系数;Cs——窗玻璃的遮挡系数;
Jj·τ——计算时刻太阳辐射负荷强度,W/m2;
Xg——0.85(单层钢窗), 0.75(双层钢窗);
Cn——1.0(无外遮阳),0.5(有外遮阳);
Cs——0.93(5㎜厚普通玻璃), 0.78(双层5㎜厚普通玻璃);
在建议采用双层玻璃窗和外遮阳措施的同时,其他参数相同的情况下,可得:
CLQj·τ2/ CLQj·τ1=0.75×0.5×0.78 Xd·F·Jj·τ/0.85×1.0×0.93 Xd·F·Jj·τ=0.37
根据分析结果,可知采取遮阳措施后,此项传热量可变为未采取遮阳措施时的37%。在不改变建筑方案立面效果的情况下,根据现代建筑的流行趋势和新型材料的发展,建议在西立面采用反光玻璃,并配以合适的外装修,以达到满足建筑热工性能的要求。建筑的目的,从古至今不外乎是取得一种人为的环境,为人服务,供人们从事各种活动。随着社会的发展,科技的进步,人们在满足建筑功能的同时,也在积极营造一个舒适的人工环境,形成人、建筑、自然相协调的新理念。根据此工程的实际情况,在此大空间的外部设立一个水幕自喷系统,形成一个人工的水幕喷泉,兼起到隔断室外热空气的人工屏障和美化建筑的外部环境。从一定程度上说也起到了外遮阳的作用。
方案三:从绿化建筑的角度采用自然通风的方法排除室内空间的余热量
绿化建筑(玻璃化)虽然能够改善建筑内部的环境质量,如增强建筑内部的采光效果,但有些负面效果不可忽视。极大玻璃面建筑在夏季可能发生温室效应,而在冬季发生来自冷玻璃面的低温辐射效应。这些效应的严重程度虽然要看当地的气候变化加上建筑本身的内部负荷情况,但常会产生使人觉得很不舒服的负面结果,也不容易完全依靠传统空调来解决。反过来说,积极利用自然通风可能带来可观的正面效果。在此高大空间的上部开设高侧窗或固定防雨百叶窗,夏季利用热压原理将热量从高窗带走。此时,从建筑物的下部入口或开口部位吸入温度相对较低的新风,在吸收室内空间的部分热量后,形成的热气流浮升能够带走一定热量。此方法也能极大地改善室内的空气品质。
3、结尾:
此工程经过上述措施的整改后,与2004年5月投入使用,建筑各部分的功能使用正常。
参考文献:
1、潘云钢. 高层民用建筑空调设计[M]. 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99.11
2、 陈义雄.浅说绿化建筑与绿化发展[J].暖通空调,2000,(2):27-29
关键词:双电源用户;电力调度部门;管理;安全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城市电网得到了不断完善,供电可靠性大大的提高。在用户管理中,为提高社会应对电力突发事件的应急能力,有效防止次生灾害发生,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一般由相应的地方政府对政府部门、医院、部队、人员聚集场所、煤炭化工等重要企业和部门进行重要电力用户的认定。这些重要用户往往有两条不同进线即所谓的双电源,以提高其供电可靠性。但是由于城市电网结构越来越复杂及用户自身用电形式的变化,双电源用户对电网的安全运行带来了一定的问题,如不加强管理防范,将会对电网的安全运行和人员造成危害。
如某制药企业,在体制改革中变成了两个企业,但共用一个厂址一个配电房,电气接线如图所示。由于两户企业没有及时在供电部门备案,当供电企业准备在出线甲上工作时,调度部门只通知到以前注册的甲用户。停电后乙用户的电工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未经调度许可私自倒换负荷,由于设备老化,DL3与DL4闭锁装置失效,加之电工缺乏电气操作基本知识,严重违反操作规程,未将DL3断开便将DL4合上,结果对出线1反送电,使出线甲变电站出线侧d1处接地三相刀闸短路崩裂,幸未造成人员伤亡。
双电源用户分为双回路供电和双电源供电两种形式。双回路供电一般是指某一负荷的电源有两回,此电源接自上级变电站(或开关站)不同的开关,正常运行时由其中一回电源供电,另一回处于备供状态;当一回电源停电时,由用户将电源人工或自动进行切换,保障负荷的供电。双电源供电一般特指两回电源来自不同的变电站(或开关站),这样就不会出现两回电源同时失压的情况。
双电源用户虽然能提高重要用户供电可靠性,但也增加了电网运行的风险,在管理应引起各级供电企业的重视,并积极采取措施。
1、重要用户在进行电网接入设计方案时,应积极与发策、营销等部门联系,参与工程项目的规划,根据电网运行情况和用户位置、报装容量等提出合理的电源接入点。在用户配电装置设计前根据用户负荷的重要程度提出双电源进线之间的切换方式,如医院等一级重要用户,可采用自动备自投装置,非特别重要用户可采用人工切换的方式。采用备自投的用户两路进线开关之间应有可靠的电气闭锁,采用人工切换方式的用户两路进线开关之间应有可靠的电气加机械闭锁。在图纸会审期间,电力调度应对闭锁情况进行审核。工程竣工验收时,电力调度需现场确认用户电源接入位置,并现场确认电气及机械闭锁是否正常。
2、电力调度部门应对所管辖范围内的全部双电源用户及时登记造册,将其两回进线所属的供电区段制成表格,并要专门制作双电源用户地理接线图,清楚地标出其两回电源进线在电网主线路的位置。将表格和接线图作为常备资料保存在配网调度室中,方便调度员工作,并根据即时情况将双电源用户所使用的一路电源进行记录,将其作为交接班的一项内容。
3、电力调度部门应联合安监、营销等部门对双电源用户进行不定期的走访,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做到互相沟通,加强协调。
4、电力调度部门应根据《电力法》、《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与双电源用户签署“双电源供电调度协议”,提供详细的资料,明确供用电双方的义务与权利。在签订双电源供电调度协议时,必须有供电企业与用户签订的供用电合同。在合同中应明确用户电源接入点、主供线路、备用线路、合同容量、闭锁形式等内容,随合同用户还需提电系统一次接线图和高压电缆走径图。调度协议的用电人应和供用电合同的用电人保持一致,由于目前很多开发商在小区建设初期作为用电人与供电企业签署了小区物业用电的供用电合同,而当小区建成后由物业公司接收小区物业用电,这时电力调度部门应根据供电合同用电人变化而重新签订调度协议。
在双电源供电调度协议中,应包括如下内容:
① 划分调度范围,明确调度与值班人员所管辖的设备。
②规定用户的运行方式,确定两回线路的主、备电源,根据负荷的重要程度和电网情况确定是并倒负荷还是切倒负荷。
③涉及电力部门调度的设备,严格按照检修工作的计划、申请、许可与终结制度进行。在用户高压侧无论以何种原因停电时,值班电工在检查确定其自身设备无故障的前提下,必须向调度汇报,经当值调度员许可后方可将负荷倒至另一回路供电(装有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的用户在备自投动作后,要及时汇报当值调度员)。并倒双电源用户在环网倒负荷前也要得到调度当值调度员的许可方可操作。
④双方值班电话和值班人员名单,以及由电力部门统一命名的设备编号。
⑤用户负荷生产性质、最高负荷、保安负荷、变压器容量、有无自备发电机及使用方案、高压电气一次系统图等。
⑥电力部门在电网正常情况下,保证对双电源用户提供一路电源。
5、电力调度部门应对双电源用户值班电工进行培训,让他们熟悉电网和倒闸操作的基本知识。只有通过电力管理部门的考试,领取电力管理部门颁发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后,方可持证上岗。
6、电力调度部门应联合安监、营销等部门对双电源用户高压进线设备进行检查,对于切倒用户要明确倒负荷时“先停后送”的原则,搞清两条进线开关是否有闭锁装置。由于很多用户对电气设备只进行一次建设投资,缺少有效的维护,使得设备老化,文章开头提到的事故就是由于闭锁失效引起的,所以电力部门要从安全的角度向用户解释闭锁装置的重要性,说服用户加装闭锁装置。
7、双电源用户要有完善的技术和组织措施保证任何情况下不向线路反送电, 电力调度部门要提前将停电情况通知用户,以便倒换负荷,并落实用户接在停电线路的进线开关在断开位置。
第一条为了保障电力安全运行,规范供用电秩序,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活动。
第三条依法保护电力设施和电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电力设施安全或者非法侵占、使用电能。
保护电力设施和电能,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及时协调、解决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规划、工商、质监、水利、林业、国土资源、安全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
第六条电力企业和其他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义务,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电力设施保护
第七条电力设施的保护范围、保护区按照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八条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保护电力设施:
(一)在架空电力线路穿越城镇、厂矿、学校、车站、码头、集贸市场等人口密集地段设立保护标志,并标明保护区的范围和保护规定;
(二)在架空电力线路跨越重要公路和航道等地段设立保护标志,并标明电力线路下穿越物体的限制高度;
(三)地下、水底电缆铺(敷)设后,应当设立永久性标志,并同时将电缆所在位置书面通知有关部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和擅自移动电力设施保护标志。
第九条电力企业和其他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应当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对所管理的电力设施进行维护、检修,落实技术防范措施,及时排除故障、消除危害,避免和减少损失。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或者故意延误电力企业对电力设施进行抢修。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
(一)移动、损坏发电厂、变电站的生产和安全设施、器材、标志;
(二)损坏、堵塞发电设施附属的输油、输水、供热、排灰、送汽等管道;
(三)损坏、封堵发电厂、变电站的专用铁路、公路、桥梁、码头;
(四)在发电厂冷却池、输水管道、沟渠的取水口100米水域范围内游泳、炸鱼;
(五)在距35千伏及以下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5米的区域和110千伏及以上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10米的区域内取土、开挖、打桩、钻探或者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六)截断、拆卸使用或者备用中的电力线路、变压器及其附属设施;
(七)擅自攀登电力杆塔或者在电力杆塔上架设通信线、广播线、电视接收线,安装广播喇叭;
(八)危害电力设施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兴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堆放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等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
(三)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
(四)导致导线对地距离减少的填埋、铺垫;
(五)在发电设施附属的管道保护区内取土、开挖、打桩、钻探等,或者倾倒酸、碱、盐等可能危害管道的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六)垂钓、放风筝等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休闲娱乐活动。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在电力设施周围500米的区域内进行爆破作业的,应当依照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爆破作业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害电力设施建设的行为:
(一)非法侵占电力设施建设项目依法征收或者征用的土地;
(二)损坏、擅自涂改、移动、拔除电力设施建设的测量标桩和标记;
(三)破坏、封堵施工道路,截断施工水源或者电源。
第十四条禁止非法出售、收购电力设施废旧器材。
出售电力设施废旧器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出具单位证明或者出示本人身份证件。
收购电力设施废旧器材的企业应当查验出售人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登记出售人身份证号码以及所售物品的名称、数量和规格,并保存一年。发现有赃物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第三章电力设施与其他设施相互妨碍的处理
第十五条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乡电力设施建设、改造规划和计划,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已批准的城乡电力设施建设、改造规划和计划应当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
第十六条在电力设施以及规划中预留的电力建设用地周围,建设可能影响电力设施安全的项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规划许可时,应当征求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第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电力设施,应当与周围已建其他设施保持符合规定的安全距离。需要迁移其他设施或者要求其他设施所有人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的,电力企业应当与其他设施所有人协商,就迁移、防护措施和补偿等问题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所需费用由电力企业承担。
铁路、公路、水利、电信、航运、城市道路、桥梁、涵洞、管线等设施后于电力设施建设(包括改建、扩建)的,不得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确需迁移电力设施或者采取必要保护措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电力企业达成协议,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八条新建架空电力线路不得跨越储存易燃、易爆物品仓库的区域;一般不得跨越房屋,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跨越时,电力建设企业应采取安全措施,并与房屋所有人达成有关安全和补偿的协议。
被跨越的房屋不得再行增加高度。超越房屋的物体高度或者房屋周边延伸出的物体长度应当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
第十九条电力设施与农作物、树木、竹子互相妨碍时,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电力设施作业中,损害农作物或者树木、竹子的,电力建设企业应当与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达成协议,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偿。砍伐树木需要办理采伐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二)新建架空电力线路建设项目需跨越林区的,电力建设企业应当依法办理采伐手续,按照国家有关电力设计规程砍伐出通道。对砍伐的树木,电力建设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树木所有人经济补偿,并与其签订不在通道内种植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的协议。
(三)根据城市绿化的要求,必须在已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种植树木的,园林部门在征得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种植低矮树种,并使树木生长高度和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要求。
第二十条遇自然灾害或者重大突发性紧急情况严重危及电力设施安全时,电力企业或者其他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可以先行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防止和减少电力事故危害,在24小时内告知有关利害关系人,并依法补办有关手续。
第四章电能保护
第二十一条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优化电能资源配置,防止电能资源浪费,协调供用电关系,维护安全有序的供用电秩序。
第二十二条供电企业应当加大对电能保护的资金投入,采用先进的技术、科学的管理措施,降低电能损耗,优化供电方式,提高服务质量,引导用户安全、合理使用电能。
第二十三条供电企业应当保障电能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运行的情况下,应当连续向用户供电,不得中断。因故需要停电的,供电企业应当按照下列要求事先通知用户或者进行公告:
(一)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需要停止供电时,应当提前7天通知用户或公告;
(二)因供电设施临时检修需要停止供电时,应当提前24小时公告并通知重要用户;
(三)因发电、供电系统发生故障需要停电、限电时,应当按照事先确定的限电序位进行停电或者限电。引起停电或限电的原因消除后,供电企业应当尽快恢复供电。
第二十四条供电企业安装在用户处的电能计量装置,应当经法定或者经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并加封。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其进行检查、校验或者更换。
用户发现电能计量装置失准、损坏、丢失或者发生其他故障的,应当及时告知供电企业,供电企业应当及时检查处理;因电能计量装置失准造成电费差错的,应当予以退、补。
因电能计量装置失准发生争议的,用户可以向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申请仲裁检定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二十五条禁止下列盗窃电能(以下简称窃电)行为:
(一)在供电设施或者其他用户的用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
(二)绕越电能计量装置用电;
(三)伪造、开启法定或者经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电能计量装置封印用电;
(四)故意损坏电能计量装置用电;
(五)故意使电能计量装置失准或者失效用电;
(六)故意不计量或者少计量用电的其他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胁迫、指使、协助他人窃电或者向他人传授窃电方法,不得制造、销售窃电装置。
第二十六条供电企业应当依法配备查电人员,对用电安全情况进行检查。
查电人员依法进行用电安全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并主动出示《用电检查证》,用户应当配合检查。
第二十七条供电企业查电人员对用电安全检查中发现的窃电行为,有权制止和保护现场;对现场的窃电装置及相关事实,可以录像、拍照,并立即向供电企业报告,由供电企业及时提请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或者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二十八条供电企业可以依法对窃电用户中断供电。中断供电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事先通知;
(二)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
(三)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用电。
窃电用户接到中断供电通知后,应当在通知限定时间内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发生重大损失和人身伤害。
窃电用户对供电企业中断供电有异议的,可以向所在地市、县(区)人民政府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投诉。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受理,并在3日内作出是否恢复供电的决定。
第二十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供电企业应当在24小时内恢复供电:
(一)被中断供电的用户停止窃电行为,并已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
(二)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已作出恢复供电决定的。
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恢复供电的,供电企业应当及时向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和用户说明原因。
第三十条窃电量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或者其他用户的用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的,所窃电量按照私接设备额定容量(千伏安视同千瓦)乘以实际窃电时间计算确定;
(二)以其他方式窃电的,所窃电量按照计费电能表标定电流值(对装有限流器的,按照限流器整定电流值)所指的容量(千伏安视同千瓦)乘以实际窃电时间计算确定。
窃电时间无法查明的,窃电日数以180日计算;对于用电时间不足180日的用户,其窃电日数按照实际用电日数计算。每日窃电时间:居民用户按照6小时计算,其他用户按照12小时计算。
第三十一条窃电金额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电价乘以窃电量计算。
执行分时电价的,窃电时间段无法查明时,居民用户按照平段的电价标准计算,其他用户按照高峰时段的电价标准计算。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的监督。
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素质。
第三十三条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破坏电力设施或者窃电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并依法调查处理。
电力企业和用户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反映有关情况。
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人员参加,并主动出示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
第三十四条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依法对违反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五条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号码、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件信箱。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调查处理。经查证举报属实的,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奖励。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危害电力设施的,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按照损失额的5%至10%处以罚款,罚款最高不得超过1万元。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物品、种植植物,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提请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清除或者砍伐。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危害电力设施建设的,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出售或者收购电力设施废旧器材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处理。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有窃电行为的,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应交电费5倍以下的罚款;使用的窃电装置,予以没收。
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胁迫、指使、协助他人窃电,向他人传授窃电方法,或者制造、销售窃电装置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第四十一条供电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擅自中断供电或者未按时恢复供电的,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用户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供电企业的职工在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中、、勒索用户的,用户有权向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投诉。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供电企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三条因窃电行为造成供用电设施损坏、停电事故或者导致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窃电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对窃电行为认定错误的,应当及时纠正,并向当事人赔礼道歉,为其恢复名誉;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五条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的条件、程序实施批准行为的;
(二)对危害电力设施和窃电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从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监督管理工作中谋取非法利益的;
关键词: 临时用电 营销管理 供电企业
中图分类号:TV 文献标识码: A
近几年,供电企业临时用电呈急剧上升趋势,并形成了一定的市场,基层营业单位要规范营业管理,就必然要解决好临时用电管理的问题,如何搞好临时用电的管理成为供电企业营销管理中的一个新命题、新问题。
1现状
1) 业扩报装方面:绝大多数临时用电客户对供电企业的报装流程及服务规范不了解,往往是上午报装,下午就要求送电,而供电企业按照正常流程办理需要至少3个工作日的时间,经常造成供用电双方的矛盾,甚至引起投诉事件的发生。
2) 装表接电方面:在夏、秋两季,农户急需浇灌、打稻场,经常出现私自搭火用电现象;还有少数临时用电用户由于其计量装置安装不规范、安装位置不当及用电负荷不配套等原因,造成了电能计量装置被烧毁的现象时有发生。
3) 电费核算及线损管理方面:有的抄收人员对部分临时用户在营销系统没有建立用户档案,造成用电不收费,电量流失,线损偏高;部分抄表管理员实行包户、包费的收费方式,造成用户当月电量不能当月开具发票、收缴电费,造成了月度线损的波动,增加了台区线损分析的难度;个别台区管理员私下进行电源转供、高价低接,影响了临时用电电价标准的执行,给供电企业造成了电费损失。
4) 安全管理方面:有的用户私自搭火用电或台区管理员不按规定流程给用户搭火用电,时常发生设备烧毁事故或人畜触电伤亡事故,引起法律纠纷,给供电企业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
2 问题分析
1) 由于临时用电期限短,而用电者嫌办理手续麻烦,周期长,且要花钱购买计量用电能表, 有的客户为图省事、省钱,私下与管片的电工交易,一方便利,一方得利。少数台区管理员不按报装流程规定办事,私自作主给临时用电客户装表接电,而将收取的临时用电电费挪作他用或者占为已有。个别营业管理人员在搭火送电时,接受临时用电客户的宴请或收受客户的礼品、礼金,借机搞关系电,送人情电,有的甚至乘机向客户索要物质,造成无表用电、高价低接的现象时有发生,给供电企业的优质服务带来很大的风险。
2) 在管理上,一些营业单位为疲于应付业扩报装的时限考核,就对临时用电报装户的现场勘查步骤省略,仓促应付、草率行事,凭空捏造材料计划,造成领去的材料不符合现场的安装要求、计量装置的安装不符合安全规程要求。
3) 临时用电报装用户多且分散、用电时间短且集中,加之大部分基层营业单位都是一人多岗,台区管理员既要完成抄表收费工作,又要承担低压装表接电任务,还要随时为客户用电提供故障报修服务,有的还有自己的农活要忙,在这种工作忙、头绪多、任务紧的情景下,经常会出现无票工作、无监护人工作的现象,这样一来,供电企业人员的安全难以有保证。
4) 临时用电客户的安全用电问题不容乐观。建筑类临时用电,主要是农民建房、农村“村村通”道路建设、乡镇村公共设施建设等等。这类工程建设规模一般较小,工程量不大,建筑队伍大多是由无建设资质的农民建筑工组成,他们为节省开支,其临时用电设备从不进行安全检查,临时架设的施工线路也达不到电力规程的要求,这种淡薄的安全意识,极易发生触电、倒杆事故。农业生产类临时用电,主要是农民在春、夏两季进行临时排灌育秧、育苗用电和秋季进行的电动脱粒用电。这类用户绝大多数是违章在田间地头私自增加用电设备,私自临时架设的线路,既不规范,也无安全措施,其安全隐患自不言而喻。加之春、夏为多雨季节,空气湿度较大,对于缺乏安全用电常识的用户,导致触电事故发生的频率相对较高。
3 解决方案
针对上述现状问题,我们做了以下五个方面的尝试来切实管理临时用电,做到既让用电客户快捷、方便、安全地使用临时电源,又让电量电费颗粒归仓。
1) 规范用电报装流程管理,为临时用电报装用户开辟绿色通道。严格按照《临时用电管理办法》办理临时用电业务,由客户提出临时用电申请,与营业单位签订临时用电合同和安全供用电协议,并由营业单位填写低压计量业务工作单,在营销管理系统中建立该客户的临时用电管理档案,并登记好纸质的临时用电管理台账。对履行完报装手续的临时用电客户,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对其供电。
2) 免费为临时用电户提供电能计量装置,解决临时用电户购买计量表的费用问题。积极向上级部门争取移动表计提供给临时用电客户,临时用电客户在办理用电手续时,只需交付一定(电表实际价值)的押金,就可以租赁公司的计量表使用,节省了购买计量表的费用,当客户临时用电完毕并缴清电费后,押金足额退还。对租赁公司计量装置的用户必须签定租赁协议并约定租赁时间,做到内容翔实、准确、完整,对于临时用电转为永久性用电(或称正式用电)的用户,则只须解除计量表租赁协议,并把用户先前交付的押金更改为正式购买表计的费用。在SG186电力营销信息系统的业务处理上,只需把上级配置来的移动表计做过户或迁址的业务即可解决电表反复被租赁的问题。
3) 强化内部管控,实行标准化流程管理。现场作业人员严格按照标准流程办事、按照标准化作业指导书工作,人员分工上强化了合作意识,现场工作采取互助结对子的方式进行,杜绝 了“现场勘查无人看,装表接电一人干”的不规范行为的发生。加强了对临时用电报装业务的稽查监控,实行了临时用电过程中的全过程管理。对临时用电户的用电申请、现场勘察、供电方案确定、业务审批、施工检查、竣工验收、签订供用电合同以及装表接电的流程全部进行不定期抽查或普查;在临时用电集中的季节,抽调不同片区的用电管理人员进行交叉检查。
4) 加强安全宣传与培训。在用户申请报装时,与客户签订安全供用电协议书;在用户装表接电后,一定要告知安全用电注意事项并办理签字确认手续。在对外宣传方面,公司通过实地放映安全纪录片、集中讲课、散发宣传单、刷写标语和电视广告等方式广泛普及安全用电常识,做到安全用电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对内织组各营业所职工,通过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安全知识培训等方式认真学习《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电力安全生产风险重点防范四个十条》、《安全生产稽查记分和违章处罚规定》等有关供电安全的法规及规章制度,做到了现场施工人员考试通过率达到100%。
5) 严格考核标准。认真执行国网公司《员工服务“十个不准”》和《供电服务“十项承诺”》,按照枝江公司年初制定的绩效考核管理办法和《员工奖惩规定》,将营销管理的量、价、费、损等指标、安全管理责任指标、临时用电稽查与检查指标、优质服务指标等全部纳入绩效考核的范筹,按月进行绩效业绩考核并严格奖金的兑现。
3 效果检验及总结
一、转变经营观念,是促进电力营销市场建立的思想方法和工作目标
电力市场的建立,从总体上说,是党的改革开放总方针的指引。在党的十五大政治报告中,江总书记精辟地阐述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总目标,是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围绕这个目标,我国各行各业都由传统的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渡。作为电力企业是国家的支柱产业之一,是国家资本占绝对控股的企业,在形势和市场的合力推动下,改革步子很快,国家电力公司的组建就充分标志了电力企业走向市场是必然之举。
作为基层供电企业,对市场机制建立的观念转变,也已宣传说教了数年,收到了一些成效,工作和管理目标也逐步向市场转轨和靠拢,对就目前的进展和趋势分析,仍不尽人意。因此,剖析一些问题,意在重视更新观念,改进我们的工作。
1、观念的转变仍不够深入和广泛,生产单位和供用电服务部门有脱节现象。重生产、轻营销的观念没有根本扭转,生产和营销没有有机地结合,在市场为先导的经营意识中,用户至上的观念仍确立得不够牢固。因此,在具体问题的处理和碰撞中,唯我独尊,用户第二的观念没有从根本上消除。例我局在2000年6月21日在负荷预测不够精确,运行方式安排欠妥的情况下,因为110KV张渚变T2主变过负荷,在与重要工业用户没有很好沟通,并未征得同意而临时限电的情况下,为保全自己的运行设备而拉闸限电,造成了厂方突然停电而损害用户的权益,从而引起了厂方极大的不满和反感。我们的工作也陷入了极大的被动,有关部门和当事者只认为是执行《电网调度管理条例》,而忽视了《电力法》和电力市场中重要的供需关系和权益关系。在市场售销中,不仅是推销已经生产出来的产品,重要的是根据客户的需要,在销售过程中由产品“自己推销自己”。而销售中的全过程工作是客户得到最大的方便。事实上,我们是反其道而行之了。
2、在职工中,广泛存在着电力市场的建立和电力营销是供用电部门或窗口服务部门的事,我们不与客户直面工作或接触,我所做的事与营销无关。现代市场营销是以确定目标市场需要和欲望为前提,提供最合适的产品,提供最好的销售服务和最佳的售后服务,给客户提供最方便使用的产品。对于电力生产是从发电––输变电––供电––用电,电力生产到销售是一瞬间完成,一条龙服务的过程,因此电力的营销工作更体现了市场营销的连续性。因此,供电企业的营销就不仅是一个用电部门的事了,而是一个企业生产、销售、服务的全过程。因此当市场需要,客户要连续不间断地需要电力产品时,我们的生产及生产管理部门又该如何研究提高供电设备的完好率,增加可利用小时,缩短检修时间,开展减少客户用电影响的深夜零点检修,这样不就是直接参加了方便客户、服务客户的电力营销活动吗?
3、部分职工缺乏思想上的危机感和工作中的责任感。“电衙门”作风仍未得到彻底的改观。造成这个思想观念上的误区有二个方面,一是目前的电力企业仍然带有明显的垄断性质,日子仍好过着;二是对电力市场研究不够,自我感觉良好。殊不知市场是瞬息万变的,电力企业昔日的辉煌替代不了今天和明天。首先电力企业是以国家为主体的国有资本,资本的运作没有人格化,吃惯了大锅饭的人们仍在按部就班地围着传统的计划经济转,碰撞着的惯性仍制约着前进的动力。个人没有风险,个人不承担风险。其次,我们的同志不睁眼看望变革中社会,电力作为商品已被许多开发商从青睐、妒嫉到竞争。新能源的开发大有在一定领域内与电力相争一席之地。原创:例如可用电饭锅烧饭也可用液化气、管道煤气替代;农村的小动力也有用柴油机替代电力的许多例证。供电企业原来的独占优势正在被市场经济的崛起而受到冲击。我们稍有不慎,在思想观念上不加以更新,不增强危机感和责任性,新一轮的竞争将更会增加我们工作中的难度,逼迫电力市场健康发展,打破垄断和优势也绝不是危言耸听。而“人民电业为人民”的服务宗旨也将成为空谈。
二、提高服务质量,是立足电力市场的基础
营销学的观点认为:“购置是一种理”。是顾客购置物品一种理过程,而且购置行为又并不是完全受理性控制,还被人的感情所左右,有时人的感情的购置因素还比较大。我们在商场中购物也许会有这些贴切的体会,服务小姐亲切的问候,热情地招揽,百问不厌地介绍商品,使你对犹豫中的购物增强欲望。因为在购物过程中,你享受到了服务,得到了需购的物品,并满足得到商品的同时获得了感情上的满足。现实中确实是有许多企业通过满足顾客的感情需求而取得了营销的成功。因此,电力作为商品,除了特有的质量要求,电压质量好、周波稳、供电可靠性高外,还必须有较高的服务质量。说白了,别人化钱买你的商品––电力,你就必须付出劳动成果和优质服务,总没有傻瓜花钱买气受吧。因此,当电力市场形成后,只有电力企业在保证优质低价、服务又好的条件下,用户才会选择你。因此从电力营销本质来说,就是要提高服务质量,只有在观念转到以服务质量来促销,电力消费者对电的使用欲望才能加大。这方面我们除了对硬件设施的投入改造外,更要注重软件的建设,服务功能的完善,我们强调营业窗口的规范设置,服务人员的文明礼貌,企业文化及知名度的宣传,就是基于这点。而全体电力职工营销观念的确立,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人人都学会做好电力促销员和服务员就尤为重要。这不仅树立企业的良好的社会形象,树立电力职工的公众风范,还会对职工素质和技能的提高,服务于社会,更有利于供电企业与电力用户之间纽带作用产生亲和力,使电力用户成为我们忠诚的、长期的合作伙伴和朋友。
三、研究电力市场,进一步解放思想,是更好地占领电力市场,开拓电力市场的关键
「关键词窃电犯罪,盗窃,反窃电
近年来,中央及地方各级电力管理部门多次开展声势浩大的反窃电斗争,惩处了一批“电耗子”,挽回了巨大的电力资源损失。然而,窃电之风仍在蔓延,且出现愈演愈烈之势:从一般方法的窃电到技术窃电;从一家一户的照明窃电到厂矿企业经营窃电;从窃电的普通用户到职业窃电者,传播窃电技术或装置……线损率居高不下,据估算全国年被窃电量竟达20亿千瓦时,日益严重的窃电现象,不仅干扰了广大遵纪守法用户和电力企业的供用电的秩序和安全,也直接危害电力系统经营机制深化改革等工作,因此电力部门理应借助法律尤其刑事法律的力量,给予窃电行为以重拳打击,但反窃电实际操作中存在不少值得进一步思考的法律问题。
一、国内外窃电犯罪立法
在各国的刑法典中,针对窃电犯罪的立法存在两种模式:一是采取增设新罪名的方式,例如德国刑法典第248条第C项,奥地利刑法典第132条以及俄罗斯联邦刑法典,我国香港盗窃罪条例也单独规定窃取电力罪,即“没有合理授权而不诚实地使用电力或者不诚实地浪费电力或将电力转输别处的行为”;二是进行扩大解释,将电规定在财物范围之内,视窃电为盗窃财物,例如日本刑法典第245条,明确规定电亦视为财物,法国刑法典第311—2条规定“损害他人利益、欺诈窃取能源视同盗窃”,我国台湾刑法(1935)将盗窃罪称为窃盗罪,补充规定窃用电气以普通窃盗罪论。
我国新旧刑法均未对窃电是否构成盗窃作出明文规定,然而早在1952年9月1日经政务院审核批准,燃料工业部公布《电力事业处理窃电暂行规定》中,就对盗窃电力的行为作出了具体的处理决定。1983年8月25日国家经委批准水电部《全国供电规则》第80条明文规定窃电系属盗窃国家财物的行为。1990年1月31日能源部、公安部联合《关于严禁窃电的通告》第2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即为窃电:(1)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2)绕越供电企业的计费计量装置用电;(3)包灯用户私自增加用电容量;(4)故意毁坏供电企业计费计量装置;(5)伪造或启封供电企业加封的表计封印;(6)致使供电企业计费计量不准或失效的其他行为。又规定,窃电数额较大,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992年两高《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4 项明确规定“盗窃公私财物,即指有形物,也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重要科技成果等无形财物”。而1995年月12日28日通过《电力法》第71条则首次以法律形式规定:“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应交电费5倍以上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1979年)第151条或者第152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1998年为适应刑法修改的要求,高法《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31项再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等”。由此可见,我国基本采用扩充解释的办法,将窃取电气、煤气、天然气等到无形财物的犯罪适用盗窃罪,可是立法上的过于简单且未考虑上述犯罪的特殊性,使法律中隐含不少先天性矛盾。
二、对窃电犯罪的法律适用的若干问题
(一)关于单位窃电犯罪的问题
新时期,窃电犯罪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犯罪主体中企事业单位呈上升趋势,且涉案金额巨大,毫无疑问,查禁单位窃电是反窃电斗争的关键环节。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我国刑法学界对单位能否成为犯罪主体进行激烈的争论,但针对“走私法人化”的1987年《海关法》首开规定单位犯罪的先河,陆陆续续在单行刑事法规中规定了近60多种单位犯罪。1997年刑法采用了总则与分则结合对单位犯罪重新作出规定,在总则中规定了单位犯罪的定义和处罚原则,在分则中规定了各种具体的单位犯罪的构成和刑罚,即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单位犯罪构成、除必须具备事实特征以外,还必须具备法律特征,即只有在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情况下,才能以单位犯罪论处。遗憾的是,在刑法分则明文规定的100余种单位犯罪罪名中不包括盗窃罪,那么,对于单位实施的窃电行为应如何定罪量刑呢?高检在1996年1月23日《关于单位盗窃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单位组织实施盗窃、获取财物归单位所有,数额巨大,影响恶劣的,应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主要的直接责任人员按盗窃罪依法批捕、起诉。该司法解释,通过采用处罚单位犯罪中较例外的单罚制,从而巧妙避开了对单位盗窃的认定,而被司法实践广泛适用。事实上在各地的对单位窃电犯罪的审判中,基本上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主要的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刑罚,但是单位窃电犯罪通常是出于降低生产成本或增加营业外收入的目的,由单位决策机构集体决定或者由负责人员决定,并将窃电所得归于单位的犯罪行为,适用上述处罚与新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以及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冲突,因此单位窃电的定罪量刑是一个颇值立法与司法界探讨的问题。
(二)关于窃电犯罪中的量化问题
1.依据我国新刑法264条规定,盗窃为典型数额犯,并以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作为区分不同量刑档次的标准,因此数额在盗窃罪的定罪量刑中具有重大意义。盗窃数额指犯罪人通过盗窃行为实际占有的货币及财物折算而成的货币数量,窃电量的认定由此成为窃电犯罪的定罪量刑的关键,但由于电能无形化的特点以及技术手段的局限,电力部门不能也不可能查明窃电的具体数量,所以在窃电犯罪的量上常援用1996年10月8日电力部《供电营业规则》第103条第2款的规定:“窃电时间无法查明时,窃电日数至少以180天计算,每日窃电时间:电力用户按12小时计算,照明用户按6小时计算。”有学者认为该规章不应成为窃电犯罪的审判参照。理由一,由于适用行政规章《供电营业规则》对窃电量的认定,涉及罪与非罪的界限,而与罪刑法定原则的只有法律才是刑法的渊源的精神相悖;理由二,对窃电量的推算违背了禁止不利于被告的类推原则,其对窃电数额的认定不准也有违反罪刑相适应的原则。笔者认为上述观点有一定道理,但是不切于打击犯罪的刑法目的以及电力管理部门取证不能的客观实际,况且1998年高法在对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话码号的盗窃数额认定的解释中也采用推算的方法。因此,现在工作是寻求更为科学的估测方法并提升其法律效力。
2.刑法修订中废止旧刑法152条惯窃罪的规定,但在新刑法第264条规定“多次盗窃”作为盗窃犯罪的构成要件之一,因此多次盗窃公私财物,即使未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也构成盗窃罪。1998年高法解释第4条:对于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之罪处罚。有学者因此认定“多次盗窃”仅指司法解释中的两种行为。笔者认为从立法背景与刑法目的角度认识,“多次盗窃”应作扩大理解,否则有轻纵犯罪之虞,在窃电犯罪中,特别是照明用户窃电时,常出现多次窃电,累计数额又达不到“较大数额”,或虽然屡次行政处罚仍屡犯不改的情况,应该从“多次盗窃”角度追究刑事责任。当然,窃电犯罪有与一般盗窃不同的持续犯的特征以及对行为区分因难的情况,所以应利用空间差别与行政处罚等来谨慎划分行为次数,例如规定一年以内针对不同供电计量装置或被依法行政处罚三次以上,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适用盗窃罪的刑罚。
(三)关于窃电犯罪的转化和数罪问题
1.各级电力部门在查禁窃电的过程中,屡屡遭受窃电者的暴力或威胁手段,从而取证不能,处罚不果,以致最后不了了之的结局。如何运用刑事手段来维护电力稽查人员的正常用电检查呢?1990年能源部、公安部《关于严禁窃电的通告》第6条:对持证查电的工作人员进行侮辱、殴打、非法拘禁或用其他方法威胁人身安全的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电力法》第70条,也规定殴打、公然侮辱履行职务的查电人员以及扣押、阻碍电力监督检查人员两种情况,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皆对适用何种罪名语焉不详,鉴于电力部门的“公司改组、商业化经营”的深入,妨害公务罪已不太适用,正因如此,有些法院对上述行为以漏判方式回避,例如无锡首例窃电犯罪审判中,犯罪嫌疑人任某在供电部门对其改装电表拍照取证时,使用暴力手段意图销毁证据。北塘区人民法院未考虑该犯罪事实,仅以盗窃罪宣判。笔者认为应适用刑法第269条的关于转化型抢劫罪或准抢劫罪的规定,即行为人犯盗窃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坏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以抢劫罪论处。如果使用暴力手段造成严重伤亡,同时应根据刑法第263条关于抢劫罪的加重情节的规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的重刑,反之若以故意伤害等罪名实施数罪并罚则人为割裂行为之间联系,不符合准确有力和适当惩处犯罪的要求。
2.窃电犯罪涉及较多数罪问题,诸如窃电犯罪并导致电力设施的毁损;窃电犯罪并引发电气火灾,甚至造成人员伤亡、财产重大损失的……笔者在此主要针对近年来日益凸现的窃电者与供电人员内外勾结中的数罪问题进行探讨。《电力供应与使用管理条例》和《电力法》都规定了对电力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以电谋私,循私舞弊的行为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因此电力管理部门的供电监督人员或供电企业用电检查人员在反窃电工作中,利用职务便利,索取、非法收取他人财物,为他人窃电提供便利情节严重,应依据刑法予以处罚。与之相对,窃电者通过给予有关人员财物,谋取不正当利益,应对之适用行贿罪或单位行贿罪与盗窃罪的数罪并罚,使刑法成为一把斩断内外勾结黑手的“利剑”。
三、预防窃电犯罪的思路与对策
综上所述,我国关于窃电犯罪适用盗窃的规定过于简单,而且存在立法缺陷,以致适格不能,法律武器在反窃电斗争中难以充分发挥作用。笔者认为较为理想的是取法于德、奥等国单独设立窃电罪的模式,将窃取电气、煤气、天然气等到无形财物犯罪单独设立罪名,并针对其特殊性作出科学的制度安排,但鉴于刑法修改不久,较为实际作法是通过司法解释或地方立法在盗窃罪框架内进行科学化和具体化的阐述。同时电力部门也应高度重视反窃电斗争:认真研究窃电行为的表象和特征,加速计量装置的改造,运用技术手段消灭窃电行为于萌芽;加大反窃电斗争的舆论宣传力度,形成打击窃电,威慑窃电分子的氛围;加强职工的爱岗敬业的教育,对违法乱纪职工严肃追究,不姑息养奸,在电力销售环节建立反窃电的常效管理机制;加强法律工作,与公安司法部门积极配合,提高反窃电取证的科学性和权威性,运用法律,尤其是刑法武器有效制止窃电浊流。
[参考文献]
赵秉志《香港刑法学》 [M].郑州:河南出版社,1997年。
陈兴良《盗窃罪研究》 [A] .刑事法判解[C].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
候国云、白岫之《新刑法疑难问题解析与适用》 [M] .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1998年。
魏兆卓、刘庆辉《张某的窃电时间是按1.5小时计算,还是按180天计算》 [J].经济与法。2000(1)。
关键词:电力市场营销;营销策略;优质服务
电力是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基础,任何企业或个人都离不开用电,学校需要、工厂需要、家庭需要、商场需要,可以说,如果没有电,人们的生活可能进入黑暗世界,怕是要回到远古时代。电力企业是我国的基础性产业,是其他工业产业发展的基础。电力营销是电力企业快速发展过程中很重要的一个环节,同其他企业的营销一样,没有销售,生产就没有意义了。在社会主义经济发展市场中,电力企业建立适合企业发展的营销体系,提高服务质量,从而更好的为客户服务。电力营销体系是一个系统的、复杂的体系,提高服务质量,更好地促进电力销售,提高企业与个人的电力消费水平,提高用电需求,对于提高电力企业的经济效益,促进电力企业的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1 供电企业提供优质服务的必要性
在过去,我国电力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有特殊重要的位置,享受着特殊的待遇和优惠政策,在我国政府的宏观调控下,电力企业一直稳步且顺利的发展着,经济效益也一直很好。但是现如今,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变化,及各项新兴能源的兴起,电力能源的地位不再像过去一样稳固,电力营销市场也需要有专业的营销人员进行开发,以确保电力能源在能源市场中占于不败之地。如今的电力企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也得到快速发展,且电力企业实现了厂网分开,在市场化发展的大局势下,努力开展电力营销,提高电力营销服务质量,开辟潜在的电力用户和新型的用电市场,保持老客户继续使用本企业的产品,同时吸引新客户购买本企业产品,能够有效促进电力企业的发展,提高电力企业的市场占有率。
2 优质服务工作在电力营销中的地位和作用
供电企业的服务是必不可少的,尤其在经济建设快速发展的时期,供电企业的服务对于各用电企业、单位、个人都很重要,服务做好了,对于提高电力企业营销能力有着重要作用。首先,为了方便客户,满足客户使用需求,定期的供电系统线路检修、变电站设备维护等为客户服务的工作就十分重要,服务做得好,客户反映好,对于扩大用户市场有一定的促进作用;其次,电力企业要主动寻找客户,并最大限度地满足客户需求。当主动寻找目标顾客有困难时,可以通过一些社会或广告等宣传,尽可能地改变用户的需求或创造用户对于电力的使用需求,从而开发市场,促进电力营销。例如,现如今,人们越来越重视环境保护问题,全世界都在努力的改善环境,尽量降低环境污染,电力能源就是一个洁净的能源,蓄热电锅炉的使用就可以降低大气污染。引导人们使用电力能源,对于降低环境污染,提高用电使用率都有很重要的意义。再次,电力企业营销要根据不同区域特点,不同客户需求进行调整或是采取适宜的对策。例如,在城乡电网建设中,要积极开拓商业用电和居民生活用电。通过家电下乡政策,积极开拓农村潜在的用电市场,鼓励居民购买电视、电锅、电豆浆机等各类居民日常用电设施,刺激居民用电,增加售电量。同时,还要稳定好用电大户,利用国家的相关电价优惠政策,支持用电大户在用电量少的时间大量用电,购电采用“峰谷”电价,既保证了企业生产的用电需求,又降低了用电成本,从而实现逐步提高用电量的目的。
3 电力企业电力营销面临的问题
3.1 服务质量要求高
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对于各行各业的服务质量要求都有所提高,对于电力企业也不例外。尤其我国颁《电力法》以来,法律条文中明确规定了供电、用电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且法律法规的公开,人们素质与知识技能的提高,对法规的认识也加强,再加上市场经济作用,新能源的出现,电力市场供需关系的细微变化,电力用户要求供电企业提高较高的服务,且对于供电企业不规范供电、售电等现象时有投诉,供电企业必须提高服务质量,依法经营,以优质的服务获得更多的营销,得到更高的效益,在市场竞争中占有不败之地。
3.2 市场价格竞争激烈
在我国现行的供电系统下,电力企业售电都是按国家要求售价,表面上看并不存在竞争差异,无论价格高或低,其市场占有率均为100%。但是,这只是就电力市场而言,实际上,现在兴起的很多能源设施的利用,有一部分完全可以取代电力能源,例如天然气的使用、煤气的使用等,就可以代替部门电力电器的使用。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新能源的使用性价比稍低,这部分能源的利用就会占有原有的电力市场,影响电力市场价格,给电力企业带来压力。
3.3 市场意识薄弱
在过去,电力企业无需营销,特有的中国特色经济就使得电力企业售电系统零障碍。现如今,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变化,供电企业也开始开展营销工作,同其他企业生产营销的特点一样,供电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也必须服从于市场营销的需求。电力产品销售困难、供电服务质量差、服务体系不健全这些都阻碍着电力营销的发展,使得产生一些问题,例如,供电企业生产量大但销售困难,或是电力用户需求量大但是供电企业生产困难等。这两种矛盾的产生,直接影响着电力市场的营销发展。
4 实行优质服务创新所面临营销环境分析
4.1 宏观环境分析
4.1.1 法律环境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发展,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电力企业的管理不断改革,电力企业行政职能的变更等,电力企业特权消失。《电力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实施,《经济合同法》等法规的完善,对于供电企业的权利、义务、责任等都做了明确规定,同时制定了相应的管理条例和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环境的变化,使得电力企业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企业。
4.1.2 电力供需形式
电力工业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产业,生产、生活都离不开它。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变化,电力市场不再是计划经济市场,而是转变为市场经济市场,且由原来的卖方市场转变为买方市场,这样,对于电力市场的营销就更为重要。供电企业若想在快速发展的社会中仍然占据行业主导地位,就必须以服务为宗旨,建立自己的市场。
现阶段,我国电力市场的主要特点有三个:一是供电潜力大,掌握潜在用户,提高供电量成为关键;二是用户对供电服务质量要求高;三是电力的变化与国民经济的发展有着密切关系。
4.2 面临的机遇和挑战
开展电力营销工作,首先要正确认识电力营销,认识整个社会经济发展的现状与特点,必须建立适应经济发展的营销机制。以市场为导向,将电力营销工作作为电力企业的核心重点工作来抓,领导要重视电力营销,对于电力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要以营销为导向进行布置。对于电力企业营销部门来说,要在电力企业整体的发展战略目标下,制定适宜的营销策略,同时,还要组织对于年度电力负荷情况进行预测,促进年度电力营销目标的实施,对于电力营业指标进行分析,并与用电大户做沟通,协调用电大户的用电量,指导企业开展用电调查工作,对客户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其次,开展电力营销工作要正确利用网络、计算机等先进技术,提高优质服务,同时,还要重视电网技术工作的开展,这是开展营销工作的基础,服务和管理是提高营销的重要措施。进行电力营销工作时,要加强对各项业务的监督管理,以达到实现企业营销目标。再次,电力企业由卖方市场转入买方市场,作为电力企业市场营销人员要正确认识这一变化过程,建立新型的电力营销理念,适应市场的需求,促进营销的发展。最后,对于电力营销工作实施商业化运营、法制化管理模式,严格按国家法规要求开展营销,防止违规现象的发生。
5 实行优质服务创新的建议
5.1 优质服务创新目标
5.1.1 以优质服务为宗旨。作为电力企业营销人员,要改变原有的观念,认识到电力营销对于电力企业发展的重要性,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增强电力企业员工的服务意识。电力企业若想在偌大的买方市场中占有不败的地位,首先要为客户提供满意的、快捷的服务,提高企业的信誉和竞争力,使消费者更信赖企业。其次,要善于抓住以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为目的,调整用电需求的发展契机,不断优化能源结构,逐步用电热水器代替燃气热水器,用电锅炉代替燃煤锅炉等,通过能源结构的变化,使得电力营销范围增大,用电量增加。
5.1.2 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做好市场需求的预测分析工作,积极进行市场调查,提供可靠的数据,为电力企业的发展提供数据支持,确保市场调研结果准确、真实、及时。市场调研对于市场营销工作的开展有着重要作用,对于进一步提高电力企业经济效益和市场占有率都有重要意义。
5.1.3 以需求侧管理为手段。在开展电力营销工作过程中,要注意借助外部力量的宣传来提高电力销售量。例如,可以通过广告、新闻媒体等手段进行宣传,引导客户合理用电,提高用电效率。同时,注意环境、能源等知识的宣传,引导客户爱惜环境,珍惜能源,提高对于电能的认识,倡导广大用户使用洁净的电能源,尽量减少易引起环境污染的其他能源的使用,最终达到杜绝的目的。合理用电,还人们一个洁净的生活空间,提供洁净的生活环境。
5.2 实行优质服务创新的建议
电力企业的优质服务对于提高电力企业竞争力,开拓电力市场都十分重要,如何做好电力企业优质服务,作者认为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5.2.1 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是做好优质服务的基础
不同的用电需求,对于电网的电压等级、用电设备的使用、变电器的选择等都有不同的要求。供电设施的安全可靠运行是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基础,电网的安全可靠才能确保服务质量的稳定提高。所以,在电力设备生产、安装、调试、维护各环节中,都要严格把关,确保设施安全稳定,防止违章作业等现象的发生。
5.2.2 转变思想观念,是强化优质服务的前提
随着我国加入WTO后,经济得到迅速发展,国有体制的改革,使得电力企业也不再有特权,由卖方市场转入了买方市场。在这种情况下,电力企业营销人员一定要从思想上转变观念,彻底认识企业发展的现状、国家现有的政策形势,从根本上转变观念,树立“客户至上”的理念,提高服务质量。
5.2.3 建立营销技术服务管理系统,完善优质服务
电力企业营销是电力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一项重要措施,因此要不断完善,规范优质服务,以满足不同用户的用电需求。在营销过程中,要重视服务与营销的结合,研究了解客户在用电方面的需求,尤其是遇到的困难、问题,针对客户提出的问题进行分析,制定解决方案,以最大限度地满足客户需求,提供高标准的服务。
6 提高电力优质服务的有效措施
提高优秀服务,增强员工服务意识,对于开展电力企业营销工作有很好的带动作用。关于提高电力优质服务的措施,作者就以下几方面做简单论述。
6.1 建设高素质员工队伍,提升服务品质
6.1.1 增强主动服务意识
通过开展有针对性的电力形势的宣传教育活动,使广大员工认识到电力市场发展趋势,了解企业战略目标和经营方针,增强员工对企业经营的意识,使员工正确识到主动服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6.1.2 注重提高员工技能
加强员工的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道德培训,提高员工的整体素质,从而提高服务质量。与此同时,加强对于员工技能的考核,定期组织考核,根据考核成绩发放奖金,以鼓励员工学习技能,有利于员工技能的提高。
6.2完善服务管理制度,优化服务流程
一、创新安全生产规划制定实施机制,切实提升规划引领、约束和服务安全生产大局能力
1?完善规划管理制度
一是制定《关于加强安全生产规划与城乡规划衔接的指导意见》,推动各地将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作为地方重点专项规划,以省级政府文件实施,强化与当地城乡规划的衔接。二是制定《安全生产专项规划管理办法》,统筹做好总局或总局和其他部门联合编制的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监管监察能力、道路交通安全、职业病危害治理、安全生产立法、科技、信息化、应急管理、安全文化、宣传教育培训、中央企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等13个专项规划工作。
2?强化规划执行引领
一是大力推动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指标、主要任务、重点工程落实,并对规划实施情况开展评估通报。二是全力做好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相关工作,深入研究安全生产重大项目、重大工程和重大政策,提出规划基本框架,编制完成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征求意见稿);推动国家发改委将安全生产重点任务和相关指标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争取将规划纳入国家专项规划范围,助推安全生产摆位。三是会同国家发改委启动《监管监察能力建设“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谋划监管监察能力建设中长期发展任务和重点工程,力争将开发区、工业园区、乡镇执法机构纳入能力建设规划实施范围。
3?实施规划考评约束
一是将亿元GDP事故死亡率和工矿商贸十万从业人员死亡率等指标纳入《纲要》指标体系和国家、地方业绩考核体系。二是将亿元GDP事故死亡率、工矿商贸十万从业人员死亡率、煤矿百万吨死亡率、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等4项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范围,定期向社会公布。三是将规划实施情况作为安监部门每季度向组织部门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实施更严格的安全生产规划指标政绩业绩考核。
二、创新监管监察执法保障能力建设发展机制,切实提升依法治安的执行能力
4?积极争取中央投资支持
一是落实总局2015年中央投资计划,重点加强省级煤矿安全技术中心支撑能力建设,提升事故调查、检测检验和职业危害专业能力。二是加强重点领域执法能力建设,争取2015年中央补助地方投资,突出加强50个煤矿、50个非煤矿山、60个危险化学品、22个烟花爆竹重点县的安监部门执法能力建设。三是注重薄弱地区监管监察基础能力建设,2015年争取落实中央补助地方投资5?18亿元,加强新疆、西藏、兵团和四省藏区执法能力建设。
5?大力加强执法条件标准化建设
制定《煤矿安全监察装备配备使用管理办法》,修订《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支撑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和装备配备标准》,实现装备的“高端化、智能化、集成化”和工作条件、现场执法、检验测试、监测监控、应急处置的“五位一体”发展。
6?有序推动重点项目建设
一是落实矿用新装备新材料安全准入分析验证中心实验室建设项目剩余投资4?9亿元,加快专业设备购置与研发工作,2015年底前建成煤矿高压供用电系统等13个安全准入分析实验室和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系统,实现矿用产品安全准入分析验证能力达到100%。二是争取落实2015年度中央投资2亿元,启动国家安全工程技术实验与研发基地建设,启动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及有毒物质泄漏、热防护和职业危害4个实验基地基础设施建设任务。三是争取落实2015年中央投资1?5亿元,开展华北、中南、西南3个国家安全监管监察执法综合实训基地建设,2015年完成实训楼主体工程建设。四是会同应急指挥中心做好国家矿山应急救援实训演练基地建设项目申报工作,会同河北省人民政府完成演练基地可研报告评审批复,联合向国家发改委报送资金申请报告,申请中央投资0?94亿元,尽快启动项目建设,完善国家和区域矿山应急救援体系和实训演练功能。五是向国家发改委报送矿山与职业危害事故分析鉴定实验室建设项目可研报告,会同国家发改委做好项目评估评审工作,争取项目早日批复,为相关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制修订、技术装备适应性分析提供技术支撑。
7?进一步深化项目投资审批改革
一是依据新颁发的《楼堂馆所管理条例》和《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制定《总局楼堂馆所建设管理规定》,严格控制楼堂馆所,规范办公业务用房标准。二是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研究制定《关于做好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细化竣工验收程序、强化项目建设全过程管控。
三、创新安全科技研发和推广应用机制,切实提升依靠科技进步推动安全生产治本攻坚能力
8?强化“科技强安”制度体系建设
制定《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科学执法能力的指导意见》、《安全产业示范园区(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安全生产科技技术服务信息管理办法》、《淘汰落后与强制推行安全生产技术装备管理办法》等;推动落实《安全科技项目管理办法》、《安全科技“四个一批”项目管理办法》、《同类多发事故技术原因分析及对策措施研究管理办法》、《安全科技支撑平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等,用制度规范项目研发、转化、推广、应用。
9?继续做大做强安全科技“四个一批”项目
积极推广已有项目中针对性、普适性强的成果,适时新一批安全科技“四个一批”项目;将第六届安全科技成果奖的先进项目择优纳入安全科技“四个一批”项目,创新丰富安全科技“四个一批”项目实施内容;2015年度安全科技攻关指南,研究制定好矿山物联网、金属非金属矿山灾害防治科技发展对策,引导社会优势资源参与安全科技“四个一批”项目等攻关。
10?建立科技项目滚动发展机制
组织凝练“十三五”安全重大科技需求,提前做好项目储备,积极协调科技、财政等部门,争取更多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立项;加强对已立项的“十二五”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的管理,及时验收,并强化成果评估,择优推广。
11?加强安全科技服务创新
积极促进安全科技服务业发展,探索安全生产重点县安全生产技术服务业的实现形式;结合安全生产科技支撑平台建设与布局,在高危行业重点地区建立一批安全生产技术服务中心试点示范,扶持创建政产学研用协同创新体系大力发展安全科技产业,服务安全生产大局。
四、创新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与应用机制,切实提升信息技术对安全监管监察执法的决策支撑能力
12?加强已建业务系统的整合与应用
一是组织协调各业务司局分别制定各司局已建和新建业务系统的应用整合方案,形成每个司局一个统一的安全生产基础信息采集平台,减少多头、重复采集报送,提高系统应用成效。二是配合办公厅加快推进总局综合政务办公平台使用,进一步修改完善业务流程、功能,确保2015年2月底前在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机关及应急指挥中心全面正常运行使用,实现全员网上无纸化办公。三是执行好《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建设与应用管理办法》,强化对系统应用情况的考核通报,推动系统应用,明确事故报送、行政执法等一批必须通过信息系统网上运行的业务目录,明确运行的时间和要求,切实加快推进网上办公。
13?完善顶层设计和标准规范体系
一是编制并印发《关于做好安全生产信息化平台建设的通知》,明确信息化建设的总体技术框架,指导各地区有序、高效开展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编制《信息资源规划报告》,启动安全生产信息化“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二是制定并安全生产监管信息化总体技术要求、网络基础环境技术要求、企业信息采集报送规范、元数据标准、数据字典标准、资源共享目录等10项与地方各级安全监管局和煤矿安监机构数据共享交换的标准规范;制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技术要求、接口规范、管理办法等6项与信息化工程各共建部门之间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的规范与制度;制定完善物联网远程监管监察系统及产品检测验证标准规范。
14?创新安全生产信息化发展机制
一是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信息化三年推进行动计划”,制定具体行动计划方案,2015年开展安全生产信息化“标准规范建设年”、2016年开展“系统整合应用年”、2017年开展“成果交流推广年”。二是选择信息化基础好的城市,开展“30个安全监管信息化示范城市”创建活动,以点带面、辐射全国;组织神华集团、中煤集团做好“矿井安全监管物联网示范工程”系统集成平台、物联网网络平台和7个示范矿井子系统建设;做好安全生产物联网检测认证平台建设。三是研究制定政府购买信息技术服务的制度和目录,建立安全生产信息化产业联盟,发挥科研院所和优质社会资源作用。
15?加大重点工程建设和争取国家政策资金支持力度
一是积极推进安全生产监管信息化工程项目可研、初步设计等工作,力争2015年下半年启动项目建设。二是继续协调国家发改委加大对总局信息化建设与应用的政策资金支持,配合办公厅(财务司)协调财政部将安全生产信息化资金列入年度专项资金,加大建设和运行维护投入力度。
五、创新专业机构规范发展机制,切实提升技术服务水平和防范事故支撑能力
16?改革完善专业机构监管制度
顺应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修订《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制定《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规定》,制修订《安全评价通则》、《安全预评价导则》、《安全验收评价导则》、《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能力的通用要求》和《在用矿用产品检测检验目录》等标准和目录。
17?编制评价与检测机构发展规划
按照“总量控制、宏观布局、结构调整、规范发展”的原则,结合各地经济总量、高危企业数量、现有机构数量、专业覆盖等情况,制定评价与检测机构区域发展规划,提高机构行业覆盖和地域布局的科学性。
18?开展诚信体系创建活动
建立专业机构诚信等级评价制度、不良信用记录制度、违法违规“黑名单”曝光制度,完善机构自我约束机制;建立评价与检测机构和从业人员服务信用记录,完善专业技术服务征信体系。
19?深化专业机构从业行为专项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