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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程合同管理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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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程合同管理

第1篇:监理工程合同管理范文

关键词:合同管理 工程监理 重要意义 主要内容

中图分类号:F293.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1)06-279-02

合同,又称契约,它是当事人双方或数方设立、变更和终止相互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协议应在平等互利的原则下签订。经济合同是法人与法人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这种协议以法律的形式确认和调整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工程合同属于经济合同的范畴,是指业主就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环节,与各经济人(承包人)为实现工程目标而以书面协议形式缔结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契约,工程监理合同就包含于其中,因此受经济合同基本规则的约束。

施工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参加监理投标、中标后与业主签订监理合同并依据合同要求在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及缺陷责任期阶段对工程质量、费用、进度和合同事宜进行全面的监督和管理。施工监理的依据是合同,监理工作实际上是合同管理工作,无论是进行质量监理,还是进行进度控制或计量支付,监理工程师都应按合同办事。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和权限一旦在监理合同和施工承包合同中予以明确,就变成了业主和承包商应遵守和执行的承包合同条款,监理工程师一方面要尽职尽责,不能越权;另一方面业主和承包商应服从监理工作,配合监理工作。监理工程师的独立地位和公正要求,决定了他在合同管理中,能督促合同双方全面地履行合同,公正地解决工程变更、延期、索赔等合同管理事宜,协调双方的合同关系,及时避免或减少合同产生的争议或纠纷,维护业主、承包商的合法权益。

我国实行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制度以来,国际惯例的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例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尤其在引入外资项目上更是如此。工程监理实践证明:公路工程施工监理的关键是熟悉合同,掌握合同,利用合同对工程施工过程的质量、进度、费用实施管理。在工程监理过程中合同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变更、工程延期、费用赔偿、争端与仲裁、违约、工程分包、工程保险等方面。理解和熟悉合同的主要内容,对监理工程师、业主、承包人都十分重要。

工程变更是合同变更的表现形式,按《合同法》规定,合同变更一般由一方当事人或第三方提出合同变更的建议,经合同双方或多方协商一致后生效。作为监理工程师,在处理工程变更问题时,应与业主和承包商协商,正确处理工程的变更工作。工程变更,不仅变更工作本身会产生额外工程成本,延长工期,还经常会影响其它相关工作,埋下索赔隐患,甚至会使业主对其工程投资失去控制。公路工程施工过程中,工程变更通常是不可预见的,但工程变更一般均对工程费用、工期产生影响,涉及业主和承包人的利益,因而监理工程师应谨慎的按合同条款实施工程变更管理。一般来讲,工程变更要求可以由业主、监理工程师、承包人提出,但必须经过监理工程师的批准才能生效。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根据合同有关规定变更工程时,应经业主同意;业主提出变更时,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合同有关规定办理;承包人请求变更时,监理工程师必须审查,必要时报业主同意后,根据合同有关规定办理。监理工程师应就颁布工程变更令而引起的费用增减,与业主和承包人协商,确定变更费用。

工程延期是合同管理的内容之一。按合同规定,由于非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的,经监理工程师书面批准的合理竣工期限的延长,它不包括由于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延期的原因主要有:额外的或附加的工作;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由业主造成的延误、妨碍、阻止;不是承包人的过失、违约或由其负责的其他特殊情况;合同中所规定的任何延误原因。监理工程师必须在确认下述条件满足后才受理工程延期:①由于非承包人的责任,工程不能按原定工期完成;②延期情况发生后,承包人在合同规定期限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工程延期意向;③承包人承诺继续按合同规定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有关延期的详细资料,并根据监理工程师需求随时提供有关证明;④延期时间终止后,承包人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正式的延期申请报告。

合同管理的费用索赔是指工程实施过程中,非承包人自身原因而造成的费用损失或增加,根据合同的有关规定,承包人通过合法的途径和程序,正式向业主提出认为应该得到的额外费用的一种手段。监理工程师根据合同规定处理费用索赔时,一般分两个步骤进行,即查证索赔原因、核实索赔费用。在收到承包人的正式索赔申请时,监理工程师首先应看到所要求的索赔是否有合同依据,然后将承包人所附的原始记录、帐目等与驻地监理工程师的记录核对,以弄清承包人声称的损失是否由于自身工作效率低或管理不善所致。如果经监理工程师查证,承包人所提供索赔理由成立,则应该核实承包人的计算是否正确。在允许索赔事件中,承包人常有意或无意的在计算上出差错,监理工程师必须严格审查计算过程,特别是承包人计算中所采取的合同条款依据、价格、费率标准和数量等方面。

在公路工程施工过程中以及合同中止前或以后,业主和承包人对合同以及工程施工中的很多问题将可能发生各种争端事宜,包括由于监理工程师对某一问题的决定使双方意见不一致而导致的争端事宜。对于争端的管理按照合同要求,无论是承包人还是业主,都应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并呈一副本给对方。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争议通知后,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完成对争议事件的全面调查与取证。同时对争议作出决定,并将决定书面通知业主和承包人。如果监理工程师发出通知后,业主或承包人未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要求仲裁,其决定则为最终决定,争端事宜处理完毕。只要合同未被放弃或终止,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包人继续精心施工。当合同一方提出仲裁要求时,监理工程师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对争议进行友好调解,同时督促业主和承包人继续遵守合同,执行监理工程师的决定。在合同规定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调查时监理工程师应以公正的态度提供证据和作证,监理工程师应在仲裁后执行裁决。一般而言,仲裁人的裁决是最终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再诉诸于法院或其他权利机构,以改变此裁决。

关于工程违约原因则是多方面的,既有业主的原因,又有承包人的原因。作为监理工程师应分清原因,及时协调、处理违约,避免违约现象发生,目前由于公路建设资金紧张,业主在资金支付上违约时有发生,这样监理工程师必须想法进行协调保证工程顺利进行。

按照惯例,获得整个工程的工程合同的承包商,可以将该工程专业性质或工程范围再分包给若干家分包商实施任务,业主也可将一些专业性强的部分工程或单项工程直接授予指定的分包商。分包商一般直接与承包商签订合同,监理工程师应兼顾业主和承包商的利益,加强组织、监督与管理承包商和分包商,处理好一般分包合同与指定分包合同,避免和禁止出现不必要的层层分包。合同规定合理的分包一般在30%以内,监理工程师必须掌握分包情况,切不可放松对分包人的管理,使质量出现漏洞,影响进度、质量、投资三大控制目标。

合同转让强调无业主同意,承包商不得将合同及合同名下的利益随意转让他人,工程分包须经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同意,承包商并不能解除合同中分包工程部分的责任与义务,仍要协调、督促、照管整个工程,承包商不能将全部工程分包出去,自己一定要执行主体工程合同。承包商并不因搞了部分工程分包,从而减少其对分包工程在承包合同中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指定的分包合同直接涉及到业主和监理工程师。业主或监理工程师指定的分包合同,最好得到业主和承包商的共同批准。在标书中,应明确写出指定分包的项目或指定分包商的名单。指定分包合同所用的指定金额应包括在合同的工程量清单之内,指定分包商应当向承包商承担如同承包商和业主所承担的同样的义务和责任,以保证承包商对指定分包商满意并合作共事。

土木工程实施阶段的保险,是指通过专门机构保险公司以收取保险费的方式建立保险基金,一旦发生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参加保险者的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时,即用保险金给以补偿的一种制度。它的好处是参加者付出一定的小量保险费,换得遭受大量损失时得到补偿的保障,从而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监理工程师应根据有关规定,督促承包人进行保险。

总之,合同管理在工程监理过程中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只有对合同进行科学管理,在工程监理过程中合理的运用和实践,才能做到精心组织,合理安排,优化施工监理,创造优质工程。同时合同管理不但使企业在建设市场有充分的自,还可预防和减少纠纷。因此,签订合同必须受法律、法规的约束,具有法律效力,才能为反对垄断、进行公平竞争提供保护。但目前合同管理在公路工程建设中的运用和实践还存在着较多的问题和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少数合同由于低价中标,有些合同条款明显对承包商不利,致使个别承包商在实施这样的工程合同时,为了使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失,就会采取偷工减料等手段,工程质量低劣,工程材料以次充好,给工程带来隐患。2、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造成承包商资金紧张,削弱企业竟争力,影响其经济效益,直接造成庞大的债务,危及社会稳定。3、施工单位非法转包现象时有发生,存在“高资质投标,低资质进场,无资质施工”的做法,直接影响施工质量和进度。4、承包商对有限的建设资金没有得到有效的利用,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挤占、挪用的现象,由于资金未能及时用于建设工程,影响施工进度,延误了工期,同时加大了工程费用。5、施工单位主要人员随意更换和私自离开施工现场,设备不能及时按合同到位,致使施工现场管理混乱。

针对以上公路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常见的问题,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就应该制定相应的工程合同管理制度,明确施工监理和合同管理的关系,严格监督检查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和监理服务合同执行情况,确保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费用三大指标的有效控制,因此,要保证合同的正常履行和工程的投资效益,必须理顺施工监理和合同管理的关系。

第2篇:监理工程合同管理范文

【关键词】施工;纠纷;合同;管理

1 合同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合同签订阶段的问题:(1)合同主体不当。合同当事人主体合格,是合同得以有效成立的前提条件。合格的主体,应当是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合同当事人。这里要防止两种合同主体不当:一是虽然具有上述两种能力,但不是合同当事人,即当事人错位;二是虽然是合同当事人,但却不具有上述两种能力。(2)合同文字不严谨。不严谨就是不准确,容易发生歧义和误解,导致合同难以履行或引起争议。依法订立的有效的合同,应当体现双方的真实意思。而这种体现只有靠准确明晰的合同文字。可以说,合同讲究的是咬文嚼字。(3)合同条款挂一漏万。就是说不全面、不完整,有缺陷、有漏洞。常见漏掉的往往是违约责任。有些合同只讲好话,不讲丑话;只讲正面的,不讲反面的,不懂得签合同应当“先小人后君子”,一旦发生违约,在合同中看不到违约如何处理的条款。(4)只有从合同而没有主合同。主合同是指能够独立存在的合同,如建筑工程总承包合同等。从合同是指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才能成立的合同,如建筑工程分承包合同及保证合同、抵押合同等。没有主合同的从合同是没有根据的合同,是“无源之水”。(5)违反法律法规签订无效合同。《合同法》第52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是不受法律保护的。目前不少建筑企业所签订的合同,有些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实质也是无效合同。

1.2 合同履约阶段的问题:(1)应变更合同的没有变更。在履约过程中,合同变更是正常的事情,合同变更包括合同内容变更和合同主体的变更两种情形。合同变更的目的是通过对原合同的修改,保障合同更好的履行。作为承包方的建筑施工企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于变更要及时。(2)应当发出的书函(会议纪要)没有发。在履约过程中及时地发出必要的书函,是合同动态管理的需要,是履约的一种手段,也是建筑企业自我保护的一种招数,可惜这一点往往遭到忽视,结果受到惩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把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因此必须给予足够的重视。(3)应签证确认的没有办理签证确认。履约过程中的签证是一种正常行为。但有些建筑公司的现场管理人员对此并不重视,当发生纠纷时,也因无法举证而败诉。(4)应当追究却过了诉讼时效。建筑行业被拖工程款的情况相当严重,有些拖欠没有诉诸法律,但当时才发现已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无法挽回损失。超过了诉讼时效等于放弃债权主张,等于权利人放弃了胜诉权。(5)应当行使的权力没有行使。《合同法》赋予了合同当事人的抗辩权,但多数建筑公司不会行使。发包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建筑公司可以行使抗辩权停工,但却没有行使,结果客观上造成了垫资施工,发包方的欠款数额愈来愈大,问题更难解决。

2 建设项目合同

建设项目合同必须采用《示范文本》,以保证合同的合法性、全面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使得工程项目承发包双方及有关第三方增强合同的法律意识,依法严格地履行合同,认真做好建设工程合同的管理工作。建设项目合同的种类包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工程材料及设备买卖合同、建设工程涉及的相关合同等。

3 加强合同管理是质量控制、进度控制和投资控制“三控”的重要依据

3.1合同管理中的质量控制:运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和质量保证措施,严格约束承包人按照图纸和技术规范中写明的试验项目、材料性能、施工要求和允许精度等有关规定进行施工。消除隐患,防止事故发生,严格把好质量关,依据合同条款的有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与控制。

3.2 合同管理中的进度控制:发包人接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后,将对进度计划进行认真的审核,检查承包人所制定的进度计划是否合理;审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施工总进度计划是否符合工程建设项目的合同工期规定。在施工过程中,对各分部、分项工程中的关键工序所用时间进行监督与控制。

3.3合同管理中的投资控制:发包人作为工程费用的监控主体,处于工程计划与支付环节的关键位置,除了加强对合同中所规定的工程量表,工程费用的计量与支付管理外,还将对合同中所规定的其他费用加强监督与管理。此外,还应根据合同条款、制定工程计量与支付程序,使工程费用监督与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工程款的支付必须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支付时间、支付范围、支付方法、支付程序进行。

4 推行合同管理控制目标制

合同管理控制目标制,是各项合同管理活动应达到的预期结果和最终目的。合同目标管理控制是一个动态过程,是合同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为实现预期的目标,运用管理职能和管理方法对工程合同的履行行为施行管理活动的过程。

4.1 合同履行中的管理控制:合同依法订立后,当事人应认真履行过程中的组织和管理工作,严格按照合同条款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4.2 合同发生纠纷时的管理控制:在合同履行中,当事人之间可能发生纠纷,当争议纠纷出现时,有关双方首先应从整体、全局利益的目标出发,做好有关的合同管理工作。此时合同资料是重要的、有效的法定证据,有利纠纷的解决。

5 加强工程建设合同管理控制的手段

工程建设项目的规范化和有序化必须依据合同加以约束,应做好

(1)普及合同法制教育,培训合同管理人才;(2)设立专门合同管理机构和配备合同管理人员;(3)积极推行合同示范文本制度;(4)积极开展“重合同、守信用”的活动;(5)建立合同管理的微机信息系统;(6)借鉴和采用国际通用规范和先进经验。

6结语

工程建设项目领域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程序比较复杂的系统工程,做好合同管理控制工作至关重要,是项目目标实现的重要保证。因此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的合同控制是非常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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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监理工程合同管理范文

关键词:建设项目;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监理工程师

中图分类号:TU7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374(2010)09-0134-02

通过实行建设监理制度,我国建设工程的管理体制开始向社会化、专业化、规范化的先进管理模式转变。这种管理模式,在项目法人与承包商之间引入了建设监理单位作为中介服务的第三方,进而在项目法人与承包商、项目法人与监理单位之间形成了以经济合同为纽带,以提高工程质量和建设水平为目的的相互制约、相互协作、相互促进的一种新的建设项目管理运行机制。这种机制为提高建设工程的质量、节约建筑工程的投资、缩短建筑工程的工期创造了有利条件。根据笔者在多年在监理工作的体会拟谈谈建筑工程项目中工程监理工作的合同管理。

一、合同管理在工程监理中的重要性

(一)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

工程监理是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业主委托或者由建设单位通过招标竞争方式择优委托监理单位,承担其项目管理工作。监理工程师的监理依据是监理委托合同和工程承包合同。委托是一种契约关系工程监理是管理性的经济法律关系政府监理和委托协作性的经济法律关系社会监理的集合,工程承包合同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

监理工作的依据是合同,合同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即可以说监理工作受到法律保护来自于合同,因此仅仅从这一点就足以说明合同管理在监理工作中的地位是至关重要的。

(二)加强合同管理有助于监理目标的实现

监理目标控制除了采取科学的和有效的方法和手段外,主要是取决于合同控制或管理好坏。满足合同要求的行为和过程是可行的,既满足合同要求的建设行为及施工过程是令监理工程师满意的,达到这样要求的监理工作又是令业主满意的,因此是理想的。合同管理与监理目标控制关系如图1所示:

(三)合同管理是监理工作的基础

在整个监理工作中费用控制是四项控制中的核心,是施行进度控制与质量控制的基本手段。而费用进度质量控制的目标值是事先经合同形式约定的。所以合同管理应该是整个监理工作的基础,监理工程师所进行的管理工作实质上就是合同管理工作。无论是进行质量监督还是费用支付或是进度控制都要依据施工承包合同办事,只有依照合同处理问题才能保证合同各方全面履行合同。因此从充分发挥监理的功能来说做好合同管理在监理施工过程中也是非常重要的。

监理行业作为市场主体直接参与建设工程管理,在整个建设项目的施工阶段要想把进度、质量、投资搞好和协调好各方关系,就必须要求所有参与建设项目管理的监理人员真正认识到合同管理在工程监理工作中的地位。

二、监理工作中合同管理的内容

合同管理的内容分为合同履约管理和合同文档管理。

合同履约管理亦称合同控制,就是根据合同条款的规定,工程施工过程中,对当事人的双方的建设行为和工程建设的过程进行有效的控制和监督,保证合同顺利执行。

合同文档管理亦称为合同档案管理,属监理档案管理的一部分,是对包括合同在内的,以及合同有关的文件、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各种记录、证明、录像、照片、纪要、报告、图纸以及说明等进行的归类、编码、整理、存放、保管、检索、分析和使用等系统管理工作。合同档案是工程技术档案的组成部分,是合同履行的真实记录和有效的法律证据,因此,合同档案管理非常重要。

监理工程师的合同管理工作主要在施工阶段。在此阶段中,合同管理的主要工作如下:(1)工程分包管理;(2)工程变更管理;(3)工程延期管理;(4)合同索赔管理;(5)合同纠纷的协调;(6)合同支付管理;(7)合同档案管理;(8)工程保险管理。

三、监理工作中合同管理的做法

由于我国国情和文化背景所致,许多情况下在合同谈判要约条件时比较重视,一旦合同签订后的执行过程中就重视程度不够,甚至将合同搁置一边;投标单位在思维逻辑上也存在较大落差,认为反正工程已拿到手,把任务完成即可。这种认识在承包人和监理人员中普遍存在,从而导致人们在工程管理中合同约束概念淡薄。为解决这个问题,监理单位接到中标通知后应及时组织派驻现场的监理工程师全面认真地阅读熟悉甲、乙双方和监理的招投标文件,全面掌握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内容。

从工程实践中看,要想在建设项目过程中把握监理工作的主动权,做到办事有根、表态有据,监理工程师应从始至终抓住合同这个牛鼻子不放,才能处于主动地位。目前许多工程不注重合同条款,盲目地干,直到竣工后对方按合同约定算帐时方如梦初醒,导致相互扯皮,给工程投入使用和投资控制带来不利影响,甚至诉诸法庭,这种教训实在太多太深刻了,施工各方应引以为戒。

(一)公平公正履行合同

“守法、诚信、公正、科学”是施工监理工作的基本准则。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程》“监理单位是建设单位在施工现场唯一的管理者”的规定,监理单位派驻现场的监理工程师既代表监理单位在现场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权力和义务,也代表甲方监控施工合同条款和招投标文件的落实。那么,如何履行好责任、权利和义务,就是要坚持公平公正地处理有违合同条款的各种矛盾。

现在建筑市场存在着诸多矛盾点,有相当一部分是由社会条件和商的选择等问题。这些都是当前建筑市场中建设单位司空见惯的违约现象。针对这些行为,监理工程师应当在监理合同约定条件范围内,以积极公正的态度加以处理,做到主动预控,及时书面提示建设单位防止违约,化解风险,一旦发生应及时召开专题会协调解决产生的矛盾。对产生的利益纠纷应明确责任,合理解决。一时解决不了的应各方书面备忘,待时机成熟再行公正处理。

一般来讲,在建筑市场的竞争中尤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总是处于弱势地位,鉴于此,作为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单位及其委派的监理工程师更应有根据地维护合同和招投标文件要约条件,正视矛盾、运用不同的合理手段和措施适时处理,做到不积压矛盾;既代表建设单位利益,又维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二)实事求是 科学管理

建筑工程产品与其他工业产品的最显著区别在于体量大、生产周期长和采用的产成品构配件上千上万种。在长时间的建设过程中,各参建方都可能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违约事件的发生。那么,要使各方做到在合同约定范围内规范性合作,就应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坚持实事求是。

首先建设工程参建各方在合同履约过程中应不断地进行目标一致性的协调。在协调问题上,施工监理工程师应当主动牵头进行组织。只有经常协调过程中发生或预测将要发生的违约风险点,本着风险共担、同舟共济的原则,及时化解或消除风险,才能大大降低合同管理中发生的违约现象。

坚持实事求是,就要求合同主体各方应敢于承担责任。建设单位不能一谈到有关自身工作不到位或者社会条件制约因素导致违约责任就如临大敌,视承包人在推卸责任和转嫁风险,甚至一提违约索赔就大为恼火,认为是有悖常理的不规范行为。笔者认为,具有真正市场经济头脑的建设单位应该正视和承认违约责任,将之看作是甲方与承包人在工程施工管理过程中的一种很正常的经常性经济活动,是工程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以积极合作的姿态来对待。

坚持实事求是,就是要求承包人加强合同管理,严肃认真地履行施工合同和抓好分包合同和采购加工定货合同的落实。建设工程承包人绝对不应当从中谋取不正当利益,要自觉地用合同约定去约束企业的施工行为,完成合同要求的任务。依据《经济合同法》的原则,履约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平等的。对于任何一方的违约行为,应是在履约双方之间进行的,如果不执行合同合约而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双方有依据合同约定提出合理的索赔要求的权利,要敢于依约据实提出索赔要求。

工程实践中往往会发生建设单位向承包人提出工期和质量问题的质疑,承包人往往会提出许多无证据的理由来回避自身的责任。针对这种矛盾,监理工程师应在监控承包人和建设单位履约过程中,切实加强数据证据和资料的收集整理,用确凿的数据证据来说服各方并做出合理准确的判断。

在施工过程中要切实做到收集各方违约资料,力求完整,手续齐全,及时准确。监理工程师要既有既成事实,又有责任归属证据,同时还要有判断违约的资料和数据。

在处理承包人向建设单位提出违约要因和索赔要求时,监理工程师应进行充分分析。首先要把握事件与合同对照是否出现费用增加或工期延长,是否会对质量和功能造成影响,排除虚拟臆造成分。同时要甄别分析费用增加和工期延长的因果关系,从而划清责任,在此基础上按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协调处理。

监理工程师在以下方面应特别给予重视:

1.向建设单位索要完整的建设工程招投标文件。

2.收集合同变更文件或补充协议,要求承包人和建设单位提供完整的分包合同、采购合同。监理工程师应主动及时收集官方的物价指数和国家法律法规及行政行规章等。

3.收集整理各种会议纪要和往来电函。

4.收集工程照片和音像资料。

5.收集工程进度计划包括被监理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6.积累工程计量和结算资料。

7.整理工程检验资料和各种试验数据。

8.收集设计变更和工程洽商,整理好工程图纸及其他设计文件,做好监理日志。

四、结语

第4篇:监理工程合同管理范文

关键词: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合同管理

中图分类号:K826.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建筑业获得了长足的发展,这与建筑法律制度的完整是密不可分的。到目前为止,我国已经形成了以《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为三大支柱,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查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及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为辅的建筑法律体系基本框架。但是由于建设工程施工过程本身错综复杂,涉及法律适用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层出不穷,承、发包双方在出现合同争议后有时还会迟到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各地法院因司法理念和对法律精神的理解差异及建筑行业专业性较强,在审判实践中司法标准不统一的现象也时有出现。为及时、公正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加强对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处理及合同管理研究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就此进行探讨。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特点

1. 建筑合同纠纷比较复杂

一项建筑工程的顺利进行,既离不开建设方、施工方、分包方等多方合同的顺利履行;也离不开农民工、政府和其他各方工作的顺利支持。在工程建筑领域内,由于法律的强制规定,比如建筑法禁止工程违法转包分包,禁止把工程发包给不具有资质的单位和个人的规定。与工程现实状况严重不符,由于利益的诱惑,存在大量的违法转包、分包、挂靠等事实,这些均加剧了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的复杂性。

2.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的有效解决,离不开律师的介入

合理合法维护当事人权益,有效解决建筑工程施工前后和施工中的纠纷,离不开律师扎实的法律知识。这也是优秀律师的必备,在为当事人处理建筑工程纠纷时,扎实的法律知识是问题最合理最有效解决的前提,也是赢得当事人信任的基础。

3. 建筑合同纠纷比较专业

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行政审批、环评,勘测设计、施工组织、建设方、施工方、监理方等各方的合同关系、工程关系均比较专业。在建设工程合同施工中,工程进度、工程预算与结算、工程责任、工程款支付等也都比较专业。还不包括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财务、税收等专业问题。所以处理建筑工程纠纷应具备一定的工程知识。

当前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存在的主要问题

1.施工企业合同意识淡薄,缺乏专业的合同管理人才。主要表现在:(1)不严格按合同办事。出现问题后不能按依照合同办事,而是习惯于找领导协调,即便是正当的索赔也不能理直气壮的提出。(2)不设立合同管理部门,缺乏专业的合同管理人才。大多数项目管理机构都未设立合同管理部门,缺乏可行的有效的动态合同管理制度和具体的操作流程,不能对工程进行及时的跟踪和有效的动态合同管理。合同管理是高智力型的,涉及全局的,又是专业性、技术性强、极为复杂的管理工作,对合同管理人员的素质要求很高。管理人才的缺乏极大的影响了我国的施工企业合同管理水平的提高。

2.“阴阳合同”充斥市场。“阴阳合同”是指发包人在有形建筑市场通过公开招标选择承包人,并按照招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要求,与中标承包人签订施工合同,俗称“阳合同”;在有形建筑市场以外,另行与承包人签订一份合同书或补充协议,该合同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但在实际施工活动中被双方认可,即所谓的“阴合同”。各种“阴阳合同”尽管表现形式各异,但归纳起来“阴合同”主要在以下几方面与“阳合同”存在明显差异:发包人利用自己在建设工程发包中的主导地位,将自身的一些风险转移到承包人身上。

3.如何处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及合同管理:

第一,结合实际,做实基础工作,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规范管理环节,实现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手续的档案化。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环节主要涉及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变更、续订、解除、终止等,因此,企业应当依法健全、完善各项手续,合理规避各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一些企业的管理人员总习惯于口头通知,而不采取书面方式,这样做确实比较省时、省力,甚至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工作效率,但也给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工作埋下了一些隐患,当出现建筑工程施工争议时,企业很难拿出对自己有利的实质凭证而陷入被动。因此,企业应当把完备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过程中的各项书面材料作为一项基础工作加以重点落实,提升企业管理的主动权。

第二,施工合同的管理。业主负责组织技术交底、提供施工图纸,并督促设计单位派驻设计代表,同时派驻相关人员与承包人协商并解决工程中出现的问题;并委托监理工程师对工程的质量、进度、费用进行控制和管理。承包人接收合同文本并检查、确认其完整性和有效性。承包人应熟悉和研究合同文本,全面了解和明确业主的要求。承包人根据工程的总体计划合理确定项目合同控制目标,制定实施计划和保证措施。业主严格依据合同变更程序对项目合同进行管理。依据合同约定程序或规定,对合同履行中发生的变更、违约、争端、索赔等事宜进行处理和(或)解决。对合同文件进行管理。进行合同收尾。

第三,建设期间施工合同的终止纠纷处理。因承包人违约,造成业主强行终止与承包人的施工合同时,承包人应承担因此而产生的额外增加费用和合同中列明的其他费用。业主可暂停向承包人支付任何款项,在本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再由监理工程师查清承包人实施和完成本工程与缺陷修复应结算的费用以及应扣除的完工拖延损失偿金(如有)和业主已实际支付给其的各项费用,并予以证实。因业主违约,造成承包人与业主终止施工合同时,业主应向承包人支付终止之日前已完成的全部工程的费用和其他应得费用,还应支付给承包人由于该项合同终止而引起的或涉及的对承包人的损失或损害的费用。新的施工单位(包括部分分割工程的承接单位)必须满足项目招标时的相应资质和强制性条件要求。业主与新的施工单位重新签订合同,合同价款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四,工程单价变更纠纷的处理,应遵循以下原则:其一,工程量清单中存在与变更工程细目相同细目的,其单价应按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的细目单价确定;其二,工程量清单中无相同细目但存在类似细目的,变更工程应参照类似细目单价,业主应积极组织监理工程师与承包人协商,及时确定变更单价;其三,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合或类似参考单价的,应由承包人依据合同单价分析表中的工、料、机单价和费率编制补充单价并考虑投标调价函的调价比例,报监理工程师和业主审查确定;若是新增材料或设备,则按市场价格编制清单单价报监理工程师和业主审查确定,业主应及时审查确定正式单价,尽量避免暂定单价进行计量。其四,如果变更工程单价一时不能议定,监理工程师可确定暂定单价报业主批准后,作为暂付账款计入期中支付证书中,并办理有关记录和手续。

参考文献:

[1]白向东.如何处理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中外企业家.2009(22).

第5篇:监理工程合同管理范文

 

委托人:文昌中油国泰燃气有限公司

监理人: 达华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本着自愿、平等、诚实信的原则,双方就文昌市2011年管道燃气工程建设项目监理事宜,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1.工程概况:

工程项目名称:文昌市2011年管道燃气工程  ;                              

工程施工地点:海南省文昌市                               

2.监理的范围和内容

2.1监理范围:   施工阶段监理。                                       

2.2监理内容:  负责“质量、进度、投资”控制、安全管理、合同管理及施工过程中的组织协调等监理任务  。 

3.监理服务时间

3.1监理服务:自  2011 年  3 月 1 日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

4. 监理工作要求

4.1监理人应组建项目监理机构,常驻监理人员不少于1名,监理员必须大专以上学历,城镇燃气或相关专业,具备有效的监理员资格证。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应以书面形式征得委托人同意;

4.2 监理工作应严格执行设计文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委托人制定的有关规定及相关行业标准,符合委托人规定的各项安全、环保、生产指标;

4.3监理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5日完成燃气管道工程项目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编制;

4.4监理人应按委托人书面同意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进行监理;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定期召开监理例会;及时向委托人提交监理工作周报、月报;

4.5监理人应按委托人的通知及时组织工程竣工预验收,签署监理意见,并于监理业务完成后  15   日内,向委托人提交单项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监理工作总结”等工程建设监理档案资料;

4.6委托人应当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人、监理的内容、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及所赋予的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单位;

4.7委托人应于 7日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监理事宜做出书面答复;

4.8委托人的常驻代表为       ;委托人更换常驻代表,要在  7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

4.9监理人必须自备摩托车或其它交通工具,食宿自理或由委托人有偿提供。

4.11其他约定:      无      。

5.监理费的计取与支付

5.1监理费的计取:

2011年监理费总额为壹拾柒万贰仟元整(172,000.00元)。

5.2支付方式:

2011年3月至12月,每月监理费为壹万陆仟柒佰元整(16,700.00元),每月10日前支付上月监理费。2011年底累计支付至壹拾陆万柒元整(167,000.00元),保留尾款伍仟元整(5,000.00元),待处理完2011年全部项目的监理工作后支付。

5.2.3其他约定:      无      。

5.3监理人应对其指定的下列账户信息真实性、安全性、准确性负责。

收款人:  达华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           

开户行: 农行海口市金宇路分理处        

账  号: 21202001040002093   

6.委托人权利和义务

6.1审查监理人及其监理工程师的监理资质;

6.2监督、检查监理人履行监理职责情况。

6.3认定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审批工程设计变更;

6.4组织有关单位对设计文件、施工方案、施工进度计划、施工项目预算、施工图预算、监理规划及细则等技术资料进行审定;

6.5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他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解除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6.6 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不按监理评议文件要求委派监理人员、或监理人员专业能力、服务质量等方面无法满足监理工作的要求时,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解除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6.7其他约定:    无        。

7. 监理人权利和义务

7.1审查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安全、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被监理单位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7.2检验工程材料和施工质量。对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被监理单位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被监理单位停工整改、返工;

7.3检查、监督工程施工进度,签认工程提前竣工日期或工程延期竣工日期;

7.4监理过程中如发现被监理单位人员工作不称职,监理人可要求被监理单位调换有关人员;

7.5对监理过程中发现的可能影响到安全生产、工程质量、工程造价以及工期的问题,应立即要求被监理单位采取措施,并及时向委托人报告;

7.6不得承包工程,不得经营建筑材料、构配件和建筑机械、设备;   

7.7所委派的监理工程师不得在政府机关或施工、设备制造、材料供应单位兼职,不得是施工、设备制造和材料、构配件供应单位的合伙经营者;

7.8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将本合同项下的监理业务转委托;

7.9其他约定:          无             。

8. 健康、安全及环境保护

双方有关健康、安全及环境保护的权利、义务,依照本合同附件《工程监理HSE合同》执行。

9. 保密

监理人因履行本合同所获得的一切原始资料、信息及相关工作成果属委托人所有,监理人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监理人不得在合同期内或合同履行完毕后以任何方式对外泄露或用于与本项目无关的其他任何事项。

10. 不可抗力

10.1不可抗力事件指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地震、水灾、雷击、雪灾等自然事件以及战争、罢工等社会事件;

10.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使双方或任何一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尽量避免或减少损失,将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并在不可抗力发生后 24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在其后 3   日内向对方提供有效证明文件;

10.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按期履行或不能履行所造成的损失由双方各自承担。一方未尽通知义务或未采取措施避免、减少损失的,应就扩大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1.违约责任

11.1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11.2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11.2.1监理人擅自将本合同项下的监理业务转委托的,承担   50,000.00元  的违约金;

11.2.2由于监理工作失误并直接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损失,监理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并根据损失程度向甲方偿付赔偿金,赔偿金为单项工程直接经济损失的10%。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监理酬金总额,赔偿金从监理酬金抵扣。

11.2.3监理任务完成后,未及时向委托人提交工程建设监理档案资料,每延迟一日,承担   50.00元     的违约金。;

11.2.4监理人根据本条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12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12.1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变更或解除协议应采用书面形式。

12.2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但应提前30天向对方发出书面解除通知,合同解除并不影响各方解除合同前依法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12.2.1监理人未按约定履行工作职责,在委托人限定期限内仍未整改的;

12.2.2监理人因自身工作失误给委托人造成损失拒不赔偿的;

12.2.3监理人擅自将本合同项下的监理业务转委托的;

12.2.4监理人或其委派的监理工程师与第三方串通,损害委托人权益的;

12.3其他约定:

无                         

13.争议的解决

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以下第 13.2 方式解决:

13.1提交    /        仲裁委员会仲裁。

13.2向   委托人所在地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3因关联交易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

14.合同效力及其它约定

14.1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之日起生效。

14.2双方就监理过程中健康、安全及环境保护签订的《委托监理HSE合同》,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4.3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内容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14.4本合同一式 5 份,甲方执 3 份,乙方执 2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5以下文件为本合同的附件:

14.5.1补充条款:无

 

15.组成本合同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5.1本合同

15.2《委托监理HSE合同》

15.3甲乙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委托人:                          或委托人:         

 

 

联系人:                                联系人:                                   

 

电话/传真:                                电话/传真:

 

第6篇:监理工程合同管理范文

关键词:铁路工程;工程监理;合同管理

Abstract: the current railway engineering supervision has a lot of problems, this paper introduces the definition of project contract management and function, and how well the railway engineering supervision contract management of a simple analysis and discussion.

Keywords: railway engineering; Project supervision; Contract 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F530.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引言

应我国建设迅速发展的需要,尤其是2009年国家投巨资应对世界经济危机决策实施以来,我国铁路交通工程中大批城际铁路、电气化高铁项目迅速立项开工,形成全国铁路线网全面铺开、扩展、延伸和提速改造的局面。其中,在以上海为中心的长江三角洲地区,2010年上海铁路局基建投资高达1000亿。作为工程建设的先行工作,工作量超乎寻常的铁路工程监理任务接踵而来。为确保监理工作的顺利进行,要求监理单位不断探索监理对策、改进监理方法、提高监理效率,摆脱被动局面,在服务好铁路工程建设同时,使我国铁路工程监理合同管理水平上一个台阶。

1 工程合同的定义和作用 工程合同是指发、承包双方为了完成商定的施工工程任务,明确相互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验收、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的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质量保证期、相互协作条款等等。工程合同的作用是:进行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进度、成本等方面控制的主要依据,对于工程,具有指导、监督和控制的作用。

2、做好铁路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的要点 2.1 做好工程合同签订前的准备工作 首先,签订合同前,应根据工程特点,选择恰当的发包方式和价款调整条件(指工程设计变更或工程签证导致工程增减的结算条件和结算方法),因为不同的发包方式和价款调整条件,直接关系到工程造价的控制效果。其次,应尽可能选用国家颁发的通用性合同文本,再根据拟建工程的特点、招标文件以及承发包双方谈判的结果来起草合同。合同文本必须准确表达双方真实的意思,做到条款不漏项,文字表达严谨。最后,在合同正式签订前,应严格审查:合同是否合法,是否需要公证和批准;是否完整无误,包括合同文件的完备和合同条款的完备;合同是否采取了示范文本,与其对照有无差异;合同双方责任和权利是否失衡,如何制约;合同实施会带来什么后果,完不成的法律责任以及如何补救;双方合同的理解是否一致,发生歧义应及时沟通等等。 2.2 严格管理工程合同的执行工作 合同一经签订,确定了合同价款和结算方式之后,要深入理解合同的条款,认真进行合同交底,使合同管理行为正规化、规范化。要做好处理合同纠纷的各种准备,特别是对索赔与反索赔条款的研究,是非常重要的。索赔与反索赔是合同管理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合同双方攻与守的关系,是矛与盾的关系。 2.3 加强合同履行管理,使合同索赔程序化 加强合同管理,分析不可避免的风险,如果不能及时、透彻地发现风险,就不可能对风险有充分的准备,则在合同履行中很难进行有效地控制,特别是对风险大的工程,更要强化合同风险分析工作。在合同履行中,推行索赔制度是相互转移风险的有效方法。我国工程承发包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对工程索赔认识普遍不足,缺乏推行工程索赔所需的意识和动力,因此,提高索赔意识是合同管理亟待解决的问题。合同是索赔的依据,索赔则是合同管理的延续。 2.4 重视工程合同管理的后评估和总结 合同后评估是合同管理的总结阶段,主要是总结合同执行情况,对好的合同管理经验加以总结推广,对过时的、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不严谨的、容易被对方索赔的条款要加以改正。合同后评估工作往往不为人所重视,事实上合同的后评估工作很重要,它既是对先期合同管理得失的评估,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又可为下一工程项目的合同管理和造价控制提供可借鉴的经验,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2.5 促进工程合同管理人员的专业化发展 设置专业的合同管理人员从事合同管理工作,并重视对合同管理人员的职业道德素养和专业技术素养的培训。要做到在合同管理工作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与教训,并据此提前预见未来工程建设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在合同的签订阶段就做出有利于工程造价控制的对策。

3加强和充分发挥铁路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的建议

建设工程指挥部是项目实施现场管理机构,主要职责是组织协调参建单位发挥各自职能和按合同完成各项任务。建设工程指挥部在铁路建设中处于主导地位,必须发挥主导性,加强组织协调力度,督促监理单位加强管理,为监理单位创造条件,激发监理人员极积性,充分发挥监理作用,确保建设项目又好又快完成。

3.1规范建设单位行为,加强合同管理

1)规范建设单位行为。规范监理招投标工作,规范建设单位行为。作为建设单位的领导和工程管理人员,应认真学习有关工程建设管理和招投标方面的法规,了解和掌握一些必要的工程建设知识和基本程序。认真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依法查处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的行为,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2)严格法定建设程序管理。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科学确定勘察、设计、施工等各环节的合理周期,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工程造价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和计价标准确定,工程招投标的中标价格要体现合理造价的要求,坚决制止不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做法,杜绝工程造价过低带来的质量和安全问题。3)加强合同管理。合同是建设单位和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建立法律关系的唯一纽带,也是明确各自职责、权限和义务的法律依据。订立合同前,合同双方应充分协商一致,将相关内容以合同条款的形式明确下来。合同签字生效后,合同双方应组织学习合同,明确各自的职责、权限和义务,认真履行合同。

3.2 强化合同管理,引导和督促监理单位内部管理

(1)加强对监理单位合同履行情况检查。要求监理单位上岗监理人员数量必须满足施工需要,人员资质条件、知识结构、年龄结构等必须符合合同要求和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2)监理单位人员应保持稳定,满足工程建设需求。监理单位的外聘人员应保持合适比例,以正式人员为主,外聘人员为辅。关键岗位由正式人员担任,辅助岗位适当吸收外聘人员补充。通过资金担保、正式员工担保等形式强化对外聘人员的约束力。监理单位应定期上报人员流失情况,对流失率较大的监理单位进行适当考核,以确保监理队伍稳定。

(3)加强教育培训,提高监理人员素质。指导监理单位进行理论学习和实践培训,通过以师带徒、以学促干、以干成学、经验交流、典型分析等形式,不断提高业务能力。

(4)强化专业管理,加强业务指导。监理工作是建设管理工作的延伸,应按照专业化和扁平化管理。建设指挥部安全质量管理部门协调与管理监理工作,加强业务指导,统一组织协调,加强现场安全质量监控。

结束语

综上所述,为加强铁路建设投资管理,一方面要认清建设投资是综合性很强的工作,要充分发挥建设、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的潜能,利用各种行之有效的手段,在保证工程质量、工期及使用功能的前提下用好管好每一分钱;另一方面要积极开拓新的铁路建设投资管理模式,探索适应我国铁路跨越式发展要求的建设投资管理体制,学习国际先进的投资管理经验和引进国际先进的投资管理制度,才能使我们的建设投资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参考文献

[2]陈昌礼.谈工程建设监理与工程项目管理[EB/0L].互联网。2009.01.08.

[3] 周黄清.建设单位强化管理的几点思考与探讨[EB/0I].中华硕博网,2008.08.06.

第7篇:监理工程合同管理范文

【关键词】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

1、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1. 1“标准条款”显失公平

目前建筑市场中合同的签订普遍采用FIDIC 的合同样本,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协商洽谈在对合同样本进行必要修改的基础上签订施工合同。然而,目前建筑市场面临着僧多粥少的问题,施工单位之间的竞争尤其激烈,一些工程建设单位利用这个趋势在签订合同条款的时候故意强调自身权利减少所承担的义务,给施工单位施压,承包商面临的竞争环境激烈,因此虽然知道条款存在漏洞,但是为了得到工程只能勉强接受发包人有失公平的条款。

1. 2“阴阳、黑白合同”充斥市场

建筑施工合同常常面临“阴阳、黑白”合同问题,即一份是按FIDIC 标准合同文本签订的并送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俗称“阳合同”;另一份根据实际履行情况签订“阴合同”。阳合同往往是迎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只用于报备之用;阴合同往往是在甲方要求之下降低工程款价款、改变计价方式、降低质量标准等,即“垫资”、“割肉”、“让利”合同。这种“阴阳、黑白”合同在很大程度上破坏了招投标及施工合同的严肃性,严重干扰了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并给双方履约留下隐患。建筑领域的质量问题、竣工结算纠纷、三角债等问题都与前期合同的签约不合法、不规范有直接关系,更与“阴阳、黑白”合同有直接关系。

1.3 合同实施不规范,随意性强

在合同实施中,签约的双方都不认真执行合同,随意修改合同,或违背合同规定,或对合同规定打折扣。如发包方不按合同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有的业主长期拖欠工程款,随意调整合同单价或提高工程验收标准,致使承包人要用建设合格工程的造价来建设优良工程。而承包方往往既不采取索赔措施,也不敢擅自停工,致使施工承包合同半用半废,对合同双方都不能起到约束的作用。

1.4 同索赔实现难度大

由于社会条件、自然环境的变化,工程建设是一个索赔多发的行业。索赔是合同和法律赋予受损者的权利,也是合同缺陷的补充,其实质是承发包双方承担工程风险比例的再分配。对于承包人来讲,工程索赔是一种保护自己正当权益、弥补工程损失的有效手段。而由于工程市场行政干预过多,给索赔工作造成了许多干扰因素,导致合同索赔难以进行,承包人往往是受损害者。

1.5 缺乏高素质的专业合同管理人才

由于我国的教育制度在早期过分地强调专业化,提倡在专业领域中具有高技术水准的专家。合同管理人员多是搞土木工程技术出身,太过于技术化,欠缺经济、商务、法律、综合协调管理能力,不能得心应手地进行合同管理工作。例如,不严格按合同办事,出现问题后不能依照合同办事,而是习惯于找领导协调,即便是正当的索赔也不能理直气壮地提出,不按规定的程序进行解决;还有大多数项目管理机构都未设立合同管理部门,缺乏可行的、有效的动态合同管理制度和具体的操作流程,不能对工程进行及时的跟踪和有效的动态合同管理。

2、强建筑施工合同管理的措施

2. 1 把合同管理真正纳入法制管理的轨道

市场经济首先是法制经济,加强施工合同管理,保证建筑市场正常健康发展,离不开有效的法律机制作后盾。作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完善合同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如最近最高人民法院拟出台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中倾向于确认" 阳合同" 的法律效力,进一步规范了合同双方行为。主管部门还要加大监管、处罚力度,增强发包人、承包人合同法律意识和合同管理意识,使得合同双方认真执行《招标投标法》和《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对违反合同的行为,不论是合同的哪一方,都应依法接受处罚,把合同管理纳入法制管理的轨道,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确保合同的严肃性,营造良好的合同管理法律氛围。

2. 2 设立专门的合同管理机构,培养专职合同管理人才

设立专门的合同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并且重点培养有应变能力、坚持原则、知识面宽广的工程师担任合同管理工作,使他们成为工程技术、工程经济、合同、法律、商务等复合型人才,以利于正确应付合同管理中的各种复杂问题,发挥合同管理的纽带作用,使得施工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等活动的结果,成为工程项目管理科学决策的依据。

2. 3 坚持合同评审制度,做好合同的谈判与签订

承发包双方应建立科学规范的合同管理工作程序,合同签订前进行严格、细致的合同评审,由专职合同管理人员、负责质量安全的总工程师、经济师、项目经理等成立合同评审小组,对合同条款进行分析、研究,确定能否满足项目的各项目标。并找出其中存在的缺陷和潜在风险,制定防范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合同漏洞。切记少用或不用口头协议、君子协定,防止引起合同争执。

2. 4 坚持合同交底制度

实行公司和项目部两级的合同交底制度,将招标文件、招标答疑资料、投标图纸、投标书和施工合同对项目部各管理人员进行交底,使其明确工程项目的特殊技术和商务要求,将合同责目标进行分解,落实到部门和责任人,形成全员的合同管理。

2. 5 对合同履行进行全过程的动态管理

合同签订后,合同双方就形成一定的经济关系和法律上的效力,合同规定了双方在合同实施过程中的经济责任、利益、权力和义务,双方就必须严格遵守,严格履行,不应违反。但从根本来说,合同双方的利益是不一致的,容易导致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利益冲突,造成在工程施工和管理中双方行为的不一致、不协调和矛盾。

2. 6充分发挥工程监理的第三方作用

工程项目实施中,有不少的业主认为委托监理只是找一个承担质量的责任者,出了质量问题可以推卸责任,责任是监理的,权利是业主的,不愿在选择承包商、资金支配管理、进度管理等方面放权,发包人把监理工程师视为监理员、质检员等,增加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管理工作的难度。

2. 7及时进行索赔和反索赔

在合同履行中,注重双方违约、合同缺陷、施工条件变化、工程变更、工期拖延、工程师指令、国家政策及法律、法令变更等,按规定的索赔程序,及时有效地进行索赔,以索赔促管理,促进建筑工程管理水平的提高。

2. 8建立合同管理的微机信息系统

合同管理在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随着工程建设项目规模扩大,合同标的日趋庞大,涉及合同的内容、条款日益复杂,采用传统合同管理手段和方法已经无法适应现代化大、中型工程项目动态管理的要求,借助于微机处理系统为合同管理人员提供支持,已经成为必然趋势。利用微机数据库系统,进行数据收集、整理、存贮、处理和分析,从而可以满足在合同管理方面的信息需要,提高管理水平。

3、结语

建筑施工合同管理是建筑工程项目管理的重要工作,只有增强法律意识,加强合同管理,搞好施工合同的事前、事中、事后管理和控制,才能在项目管理上不断创新,从而不断提高我国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水平。

第8篇:监理工程合同管理范文

关键词 :建筑工程 合同 造价

1.合同与工程造价相关概念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施工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投资控制是对项目的投资计划与实际投资情况进行的分析、对比,目的是给管理者提供有关数据。合理确定合同价款,做好工程结算,切实有效地抓好合同管理的每个环节,才能真正地、更有效地使工程投资得到控制,计划得以圆满实现。

工程造价广义地讲,是指工程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的全过程中建设中位所花费用的总和;狭义地讲,是指在施工中位进行工程建设所花费的成本以及在工程发包阶段其投标价格和在工程结算阶段从建设单位所得到的工程建设费用。

造价控制就是指把工程项目造价控制在批准概算内,这对建设、施工以及其他相关各方都非常重要。[2]控制造价应从多方面入手,如合理设置工程造价控制总目标,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等。其中合同管理是控制工程造价的重要手段之一。

2.合同管理与工程造价控制的关系

2.1 合同影响着工程造价的确定和控制

施工合同不仅明确了承发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也明确了监理工程师和造价工程师的权利和义务。发包商对工程项目建设的管理主要委托发包商代表、监理工程师和造价工程师对项目的建设进行管理,管理的过程也是以施工合同的基本内容为工作基础的,所以承包商、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及发包商代表无一不是依据施工合同来完成各自应该履行的职责、权利和义务。这此职责、权利和义务的履行都直接影响着工程造价的确定和控制。

2.2 合同是解决双方经济争议的重要依据

施工合同订立的作用之一是为了维护双方合法权益,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就会影响另一方的权益,按合同规定,就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违约责任及违约条件都以施工合同为依据,最终以经济来衡量,让违约者付出经济代价,受害方得到经济补偿,违约责任及违约条件是工程竣工结算的基本保证。

2.3 合同管理贯穿整个施工造价控制过程

从合同履行时间上看,工程实施阶段的合同管理就是将该工程由施工图变为建筑实体的完整施工管理过程,其内容主要包括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竣工阶段的合同管理。

(1)在施工准备阶段首先要进行施工合同、物资采购合同及其它与工程相关合同的订立。然后按照合同约定向相关的参建单位发放施工图纸,安排施工图会审及设计交底,进行施工组织设计审查,做好各项准备工作;随后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安排开工事宜,同时向施工单位支付工程预付款;(2)进入施工阶段后,合同管理的内容就更为复杂。主要是按照合同要求对施工质量、施工进度进行监督管理;按照合同要求严格管理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准确进行工程计量,及时支付工程款;按照合同约定公正处理索赔;按照委托监理合同要求对监理单位的工作和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等;(3)工程完工经初验合格并备齐所需的竣工验收技术资料、档案后,组织、安排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在竣工验收合格后,按照合同约定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工程保修,办理竣工结算并支付剩余工程款。

2.4 从控制工程造价的角度看,合同管理的内容涵盖了实施阶段与造价相关的所有方面

(1)在合同订立时的管理。包括合理确定合同价款,承包方式,工程款支付方式,调整合同价款的原则和方式,材料供应及价格,计价方式,计价依据,工期质量要求,奖罚条款等。[3]上述内容应围绕保证质量、工期前提下,降低工程造价,预防经济纠纷,防止索赔为中心进行。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管理。主要包括签证变更的管理,工程计量的管理,工程款支付的管理,工程结算的管理,索赔的管理等。

3. 如何做好合同管理,控制工程造价

在合同签订与管理环节控制工程造价,关键在于能否切实把握其中影响造价变化的各种主要因素,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

3.1 订立好合同

合同订立是合同管理的基础和依据。建设工程耗资巨大、涉及面广、个性差异大、履约时间长,客观上要求合同应内容完整、清楚,用词严谨、准确,条款细致、严密,尽可能做到面面俱到,才能保证合同履行、合同管理的顺利进行。合同订立应与招投标文件的要求保持高度的一致性和连续性;严密制定合同条款;仔细分析合同条款,认真区分条款的类型,是属于明显工程价款的条款、可转化为经济责任的条款还是隐含的经济责任条款。

3.2 加强工程变更的管理

发生变更是任何工程都无法避免的。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进度计划变更、施工条件变更,以及工程项目变更。变更常常直接导致成本费用的增加和工期调整。[5]如果我们对工程变更的管理与控制不力,引起费用增加的变更发生较多,必然会严重地影响工程造价的控制。对必须变更的内容,应先作工程量和造价的增减分析,准确掌握变更价款。

变更价款的确定应遵循下述原则:

(1)合同中有适用于变更项目的价格,按合同己有的价格计算变更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情况的价格,可以此为基础,参照确定变更价格;

(3)合同中没有相同或相似的价格,则由承包方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审核批准后执行。

3.3 加强现场签证的管理

现场签证是处理合同价款中未包含而施工过程中又发生了的特殊情况的书面依据,签证产生的费用也就成为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签证最终以价款的形式体现在工程结算中,签证失控工程将会导致结算造价失控,因此必须加强现场签证的管理和控制,严格按照签证的审核确认程序执行。

3.4 加强质量、工期的管理

合同纠纷常和工程质量有关,因此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工程质量应达到的标准,以及质量未达到验收标准的处理办法和造成损失的赔偿办法。[6]工期也是合同纠纷经常涉及的问题,工期的延长将直接导致费用的增加,间接地影响生产、销售等其他环节,造成经济损失。大型项目合同中应分阶段设置进度节点,制定从责令赶工直至更换施工单位的系列控制措施,对工程变更造成施工工期的延长应严格按照变更审核的程序和时效规定进行。如果由于承包商自身原因引起的工期拖延,应由承包商承担经济损失。

3.5 加强工程计量管理

工程计量是指根据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设计图、承包合同中关于工程量计算的规定等为依据,对施工单位申报的已完成工程的工程量进行的核验。由于签订合同时的工程量可能与实际施工有差异,因此应对施工单位完成的实际工程量予以严格核实和确认,作为合同价款支付或办理工程结算的依据。

4. 结语

随着我国基本建设制度的改变和完善,市场经济的不断健全和发展,建筑工程项目的造价控制与管理要规范化。[7]只有规范建筑工程项目造价控制的方法和措施,严格履行合同中规定的权力、责任、义务,公平、公正、合理地处理工程建设中出现的问题,工程建设才能按期、保质、保量建成,造价才能得到有效控制。

参考文献:

第9篇:监理工程合同管理范文

关键词:工程计量;合同管理;作用;高速公路

中图分类号:TU72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对于整个工程项目来说,工程计量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因为工程计量是施工单位向业主申请工程进度资金的方式,而及时并且正确的计量也是业主向施工单位拨款的重要依据之一。工程计量是依据设计的文件以及承包的合同里与工程计量计算有关的规定,项目总包单位对分包商汇报已经完成的工程进度进行核验。这是控制工程完成质量、进度与制约承包商履行施工合同义务的重要方式。

工程计量是一个非常复杂并且繁琐的工作,由于工程的施工项目众多,内业的工程工作量较大,工作中难免找不到头绪。尤其是在工程的尾声,由于需要做后期的工程预算,那么,前期的计量数据就会被反复调用,这样,假如前期对计量工作做得不够充分完整,就容易造成后期工作进展困难。

一、高速公路关于工程计量工作的分析

(一)工程计量的依据

(1)工程计量最主要的依据就是与承包商签订的合同、对技术的规范以及工程总量的清单。

(2)工程在变更和修改后的工作总量清单是变更后的工程计量依据。

(3)施工的设计图纸是工程计量计算中针对几何尺寸与工程整体数量的主要来源。

(4)施工进行到中间所需要提交的交工证书是检验工程质量是否合格的评定标准。

(5)其他补充协议是新增的工程计量依据。

(二)高速公路计量工作范围

由于高速公路在施工与生产中需要大量资金,而高速公路的业主没办法一次性支付这么多的资金,所以需要做好每月工程进度款项的预算与支付工作。在《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中明确说明了工程量的清单里列举的工程量,是依据高速公路工程所设计的预算工作量来制定的,不能作为业主在履行施工合同中,应当完成的准备与实际工程量。因此,工程计量范围应当是工程量的清单、修订后工程量清单及合同文件里规定的支付各种相关费用。

(三)工程计量的原则

(1)当工程施工无法达到合同文件里的要求时,不能进行工程计量。

(2)依据合同文件里规定的方式、范围以及内容、单位来进行工程计量。

(3)根据承包商的监理工程师所指定的计量方式进行工程计量。

(四)工程计量程序

(1)计量通知和计量申请

高速公路需要进行工程计量,工程师必须先对承包单位提出计量申请,或者向承包单位发出计量通知。

(2)审查计量相关文件与资料

施工监理工程师必须检查承包单位为计量所准备的材料,假如材料不够齐全或者其中存在问题,需要及时退还承包单位,并且暂停工程计量工作。

(3)填写中间计量表格

在计量工作完成后,必须准确填写工程计量工作的表格,做好记录工作,承包单位在合同规定时间内提出质疑,要深入检查计量记录,避免出现失误。

(五)工程计量的规则与计量的方法

高速公路计量的规则与方法,通常是在技术规范里有明确的说明和规定。在做工程计量时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要求来实行,同时,在不同的合同里,关于计量的方式和规定也都有差别。因此,在进行工程计量的时候,需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细则,不能依据以往经验和传统习惯来做计量工作。

二、高速公路施工工程合同管理

高速公路施工合同与其他建设合同理论相同,是承包单位、业主以及工程监理之间的纽带。目前来看,高速公路施工合同主要包含招标文件、标书以及在招标的过程当中双方来往信件。高速公路施工工程合同主要内容包含:工程变更、工程设计补充、工程延期、工程费用索赔以及工程的分包专访、承包商与业主违约、仲裁、保险等方面的管理。

(一)分析动员预付款

动员预付款即开工预付款项,是业主给承包单位开工费用,是没有利息的贷款。在国际上,开工预付款规定款项范围在0-20%之间。目前,我国部分省市都是采用合同价值10%的比例。监理工程师在确认承包单位已经签署合同,并且提供担保或者银行的保函后,向业主签发的合同里规定的金额付款证明。业主应当在收到支付书后14天内审批,并且支付开工预付款项的70%,在投标文件裁明施工主要入场设备后支付余下的30%。

(二)工程变更费用

每个工程项目在施工时,都会出现合同变更问题。造成变更的原因有很多,所以,对变更的款项支付就变得较为复杂。对于不同条件下产生的变更,有不同的支付方式。因为,在除了变更费用时,容易出现较大的争议,尤其是针对单价合理性,一般无法达成意见一致。所以,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合同变更条款,如果出现双方意见无法统一的情况,可以暂时停止费用支付。许多地区对工程合同变更制定了严格的审查制度,那么,相对的也提高了审查时间。

三、结束语

合同管理与工程计量两者之间是相互联系的,是施工方的重要工作内容,合同的管理应当引起施工方的重视,否则,在今后的施工过程中会遇到预料之外的问题。重视管理合同,加强计量工作,是施工单位必须密切注意的两个课题。而提高管理水平、加强内部管理对提高经济效益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随着高速公路建设步伐的加快,管理合同的工作也必须朝着科学化、程序化方面发展。我们必须充分发挥出网络计算机的作用,不断完善合同管理,不断提高自己,全面发展,真正做到掌握合同管理的重点,为我国高速公路建设事业获取更大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

参考文献:

[1]刘玉美.工程计量与合同管理[J].山西建筑,2009(17)

[2]冯珂.论工程计量在合同管理中的重要性[J].科技向导,20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