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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乙方(劳动者):姓 名 : 性别:
出生年月: 文化程度:
户籍所在地:
身份证号码:
现居住地:
通信地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
合同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试用期自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1、乙方同意根据甲方生产需要,从事 岗位工作,乙方工作地点在
。
2、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达到规定标准。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乙方所在的岗位实行 。
2、甲方因生产需要加班的,经与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时间由乙方根据自身健康条件自行安排。
3、甲方保证乙方在合同期内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带薪年休假。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为15天。
四、劳动报酬
1、甲方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根据本单位经济效益和生产经营特点等情况,制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甲方应按照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结合乙方所在岗位及技能水平、劳动成果等情况,确定乙方的工资水平。
2、乙方在试用期工资为 元/月。乙方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3、乙方在试用期满后,
4、甲方每月至少一次以货币的形式支付乙方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500元,并实行长效的工资增长机制。
5、甲方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乙方的劳动报酬,发放时间为每月的15日,如遇特殊情况,甲方和乙方协商顺延时间。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1、在合同期限内,甲方按照国家规定为乙方缴纳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其产生的费用由甲方以工资形式发放到乙方手中,由乙方自行购买,与甲方无关,此项费用将在工资表中体现。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及职业危害
1、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当向乙方履行如实告知和义务,并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在劳动过程中发生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2、甲方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小有关劳动安全、劳动保护、职业卫生等规定,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保障乙方的安全和健康。
3、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乙方对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
4、甲方按照国家关于女职工,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规定,对乙方提供保护。甲方安排乙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应定期对乙方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七、劳动合同的履行与变更
1、甲乙双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依法、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2、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的内容,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八、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1、甲乙双方解除、终止本合同及支付经济补偿金,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2、甲方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3、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甲方依照本劳动合同有关规定应当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的,在甲乙双方办理工作交接时支付。
九、争议处理
1、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合面履行,并严格依法执行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和给付经济补偿的规定。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十、其它事项
1、乙方在工作涉及甲方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的,甲方可以事前与乙方依法协商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或竞业限制的事项,并签订保守商业秘密协议或竞业限制协议。
2、由甲方出资对乙方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并要求乙方履行服务期的,应当事前征得乙方同意,并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3、具体约定事项:
4、本合同期内,乙方居住地址、联系电话及通信地址等事项发生变化应及时告知甲方。
5、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6、本合同是确立劳动关系及处理劳动争议的依据,甲乙双方妥善保管。
甲方(公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章)
一般说来,不同聘用期限的合同所追求的目标是不同的。
(i)短期合同:主要是为了提高人员的流动性,及时进行知识、技术的更新;
(ii)中期合同:主要是为了提高员工的合作性、创造性,最大限度地发挥员工的创造力;
(iii)长期合同:主要是为了保持用工单位工作稳定性,使用工单位能持续稳定发展。
一个理想的用工合同比例是同时达到上面的要求.而实际上,这 3个要求很难同时满足。一个优化的用工合同比例就是最大程度地满足这3个要求。为此,引入符号含义如下:
x= (x1,x2,x3):一个确定的用工比例;x1:短期合同的百分比;x2:中期合同的百分比;x3:长期合同的百分比;
f1(x1):短期合同工的百分比为x1时,能够满足人员的流动性、知识更新的程度;
f2(x2):中期合同工的百分比为x2时,能够满足发挥创造力的程度;
f3(x3):长期合同工的百分比为x3时,能够满足持续稳定性的程度。
其中, ,表示相应指标的满意程度越高,显然 是单调不减函数。
一、基于最大满意程度的数学模型
理想的用工合同比例,满足 ,即所有指标的满意程度都达到100%。如果不能达到理想情况,可以寻找一个用工合同比例,使上面的3个指标之和尽量大,以此作为最优聘用比例[1],这样建立的数学模型是(模型一)
现在的问题是如何求fi(xi),i=1,2,3。显然fi(xi),i= 1,2,3是xi的单调不减函数,当某种合同比例很低时,对应指标的满意度很低(为零),随着xi的增加满意程度也逐步增加,xi达到一定数值时,满意度为100%=1,就不再增加了。模糊数学里,这样的函数有两类:左半梯形分布和S形分布。左半梯形分布的非零部分是线性函数,易于计算,用于单个指标的描述是可以的。但在本问题中,由于模型的特点,最优解将优先满足斜率大的指标,造成较大的误差,不易应用。而S形分布相对比较适合,S形分布函数fi(xi), i=1,2,3的分析表达式为:
其中, 这个模型中有6个参数:a1,a2,a3,c1,c2,c3,这些参数确定后,就可以求出最优的用工比例。
2在模型(1)中,fi(xi)是一个分段函数,不便于求解,如果作如下假设即可将其简化
(1)限定每个指标的满意度大于50% =0.5;
(2)若fi(xi)=1,对任意;
(3)某一个指标的增加以其它指标的减少为代价。这样可以把模型一化简为下面的模型二
在模型二中,目标函数可以化简为
当参数给出时,就可以算出满足条件的最优用工合同比例。这个模型的优点是:参数比较小,决策者只要给出单因素的参数值,就可以得到整体的最优解;这个模型容易计算,如果对结果不满意时,还可以修正参数,得到新的结果,便于比较。另外,这个模型仅仅利用参数反映各指标的大小,而各个指标是视作同等重要的。如果决策者把各个指标的重要程度视为不同,则可以引入加权系数来反映各指标的重要程度。从而可得模型三
其中
二、基于价三个模型是基于满意程度最大化的数学模型,而满意程度最大化的目的是为了创造财富,即产生价值。不管知识、技术创新,还是保持用工单位的稳定性,都是为了最大限度地增加用工单位的收入。因此可以把模型三中的权重看作是各类指标可以产生的价值(大于1),这样的价值(收入)函数为 ,用工的费用支出为: 。这里把长期合同工的费用看做1,参数k1,k2,ω1,ω2,ω3都要参照长期合同工的费用确定。基于价值最大化的数学模型为模型四
也可以把模型四转化为形如三的模型,共有11个参数,决策者可以根据自己的侧重,按照可利用的资源情况,确定各参数的值,就能得出最优的用工合同比例[2]。
三、模型评价
企业类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劳动者)姓名:______________年龄: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民族:__________
现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原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协议期限
本协议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二条劳动岗位
甲方安排乙方从事__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乙方应完成甲方分配的生产任务。
第三条劳动报酬
甲方按照国家的规定和乙方的工作岗位,支付乙方劳动报酬,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天津市的最低工资标准。
具体支付办法和标准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工作时间和休假
(一)甲方实行每日工作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的工作制度。因生产经营的需要,双方协商可延长工作时间或加班,但不得违反《劳动法》有关规定,并支付加班费。
(二)根据行业特点,经批准实行___________工作制。
(三)甲方保证乙方按国家和天津市有关规定,享受各种休息休假。甲乙双方具体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甲方和乙方对缴纳社会保险的方式约定如下: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它福利待遇约定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一)甲方根据国家法律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给乙方提供安全卫生的劳动条件,发给乙方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二)甲方对乙方进行安全教育和必要的培训;乙方从事特种作业的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后持证上岗。
(三)乙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甲方按规定定期免费为乙方进行体检。
(四)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操作规程,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职工安全和健康的行为有权检举,控告。
第七条劳动纪律
(一)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在协议期内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
(二)甲方有权按国家和天津市的有关规定及企业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对乙方实行管理。
第八条本协议的解除、变更、终止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本协议的内容可以变更或解除。
(二)本协议到期,自行终止。
(三)双方就本协议解除条件的约定: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解除本协议有关补偿的约定: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违反本协议的责任及其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甲乙双方履行本协议发生劳动争议先经企业调解委员会调解,调解未成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办理。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
(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经审查,本协议符合国家法律和市政府规定,予以鉴证。
甲方:xx
乙方:xx 身份证号码:
甲方因工作需要,聘用李国民为本单位临时职工。双方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订立劳动合同,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共同遵守履行。
一、本合同由甲乙双方各存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1、工作任务
乙方完成甲方正常安排的工作任务。
2、工作时间
甲方实行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制度。甲方因工作需要可安排乙方加班加点,但每月累计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每个工作日连续加点不得超过三小时。
3、休假
乙方在合同期内享受国家规定的节日、公休假日等有薪假期待遇。
4、劳动报酬
甲方聘用乙方期间发放基本工资每月2000元(发放到中原银行卡上,卡号:6236600018877365),如期发放,不拖欠。无其他福利待遇。(根据单位实际情况法定节日给与适当的物资奖励)
5、续订、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由甲方决定。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解除劳动合同。
1)、乙方在试用期内,经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乙方经常无正当理由不能完成合同所规定的工作任务的。
3)、乙方因自身原因不能从事原工作,或安排单位之外工作的。
4)、其他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解除劳动合同。
1)、认为不适应在甲方工作的。
2)、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甲方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没有相应保护措施,严重危害乙方身体健康的。
四、其他
(二)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生效。
第一条 乙方在其《劳动合同》期内,甲方为乙方提供_________,建筑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的租用住房,地址为_________.
第二条 以上租房费、管理费等,按标准每月从工资中扣除。房租和管理费随物价上涨情况,作必要调整。
第三条 乙方应按照_________的有关规定,向当地水、电管理部门缴交水、电费其他有关费用。
第四条 乙方未征得甲方同意,不得擅自拆除、改动房屋结构、上下水管道和电器线路。如甲方批准乙方进行改造,改造费用由乙方自付。对擅自拆除、改动的租房者,除责令其修复外,将终止租用合同。
第五条 乙方租用的住房涉及原有设备的正常维修及公共卫生由甲方负责,住房内设备的非正常维修费由乙方自己负责。
第六条 乙方应遵守甲方住宅管理规定,应爱护住房,自觉保持楼梯、过道的清洁卫生,对门、窗、水电设备要爱护使用,不得损坏。如有损坏,由乙方按价给予赔偿。
第七条 本合同受劳动合同的约束。劳动合同终止,本合同自动终止。如乙方提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时,乙方应于解聘之日起60天内将住房及全部钥匙全部完好交回甲方;如甲方解聘或辞退乙方时,乙方应于被解聘之日起90天内将住房和钥匙完好交回甲方。若乙方被甲方除名,则应在60天内完好交回住房。
第八条 如发生第七条所列任何情况,甲方在劳动合同终止日起将乙方收取保证退回住房的住房押金_________元,如乙方按期交回住房及钥匙时,将押金如数退还本人。乙方不按时交回住房、过期仍不搬出的,甲方有权通过法律程序强制乙方搬出,并有权对乙方超期搬出造成的损失进行索赔。乙方过期居住的,甲方将每月征收_________元的住房租金。
第九条 本合同所提供的租房,其产权、使用转让权属甲方所有,乙方无权转卖、转租、或转让给他人使用,无权改变其居住用途,否则甲方将终止合同。
第十条 甲方将根据乙方职务等变化,有权调整向乙方提供的租房,乙方应无条件服从。甲方调整租房时,对未住满6年以上职工自己所付出的装修费用,视使用时间长短给予部分补偿。
第十一条 甲方对企业做出特殊贡献及服务时间长、表现优秀的员工,将提供充满永久性使用住房权利。永久使用权仅给予乙方及其配偶享用,他人不得继承,其产权仍归甲方所有,取得永久使用权的乙方不得转卖、出租及转让给他人使用。甲方提供永久使用权住房时另签新合同。
第十二条 随着国家房改工作的深入进行,甲方如按国家房改政策,采取必要的房改措施时,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租房使用的乙方要服从于甲方房改的规定。
第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并从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
(1)用人单位在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应当及时为其办理退工登记手续。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因各种原因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在7个工作日之内,由用人单位按现行劳动管理体制(市属或区属)到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办理退工登记手续。
(2)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用人单位递交材料3个工作日之内办妥退工登记手续,收下该职工的《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并在第8页上相应栏目内登记盖章,审核《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审核表》,并在表上确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和期限,在《就业登记证》第18页起的相关栏目内作记载盖章;收下该职工的人事档案,并在《职工退工(失业)后档案转移保管表》作记载盖章。
(3)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发给《职工失业证明书》和《苏州市市区失业人员职业指导教育通知书》两联单,并在下半联注明应参加市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定期组织的就业指导教育的时间和地点,委托用人单位转发失业人员本人。
(4)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将《职工失业证明书》两联单交给失业人员本人,并告知失业保险待遇审核结果,通知其按《苏州市市区失业人员职工指导教育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职业指导教育。
甲方(用人单位)
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经济类型:
联系电话:
乙方(职工)
姓名:
身份证号码:
现住址:
联系电话:
注:乙方保证以上信息真实有效,如有变更将及时通知甲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政府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合同所列条款。
甲乙双方均同意在本合同签订过程中,双方将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如实告知对方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甲方将在本合同中如实告知乙方工作内容、工作条件等情况。乙方保证在签署本合同后,已了解相关情况并无其他想要了解的情况。
同时,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所有信息及资料均为真实有效。
签订本合同前,乙方已阅读并理解甲方及用工单位所有规章制度,并承诺自觉遵守。
第一章 合同期限
第一条 本合同为 (固定期限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为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试用期 月。如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其中试用期 个月。
第二条 甲方派遣乙方至: (以下简称“用工单位”)工作。乙方在用工单位的派遣期限为 .派遣期限届满,如用工单位无异议派遣期限自动延长一个派遣期限,或依据用工单位的通知。如续延的派遣期限超过本合同期限,则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本合同自动续延至派遣期限届满。
第二章 工作内容
第三条 乙方的具体工作岗位及内容由用工单位决定。乙方了解并同意用工单位或甲方有权根据需要对乙方的工作岗位和职责进行合理调整。甲方有权将乙方派遣到其他用工单位工作,并约定相应的派遣期限或试用期。变更后的派遣期限或试用期另行通知。乙方确认并自愿接受甲方安排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地点工作:用工单位在国内各分支机构所在地;用工单位关联单位所在地;用工单位客户和供应商所在地;用工单位开展业务、从事活动在上海地区、江苏地区、浙江地区等多个区域的多个用工单位工作,乙方应当服从,乙方表示确认。
第四条 经甲方与用工单位协商,甲方可以将乙方撤回,乙方应当服从。
甲方撤回乙方,或用工单位将乙方退回甲方,甲方除可按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约定与乙方解除、终止合同外,亦可在合同期内重新将乙方派出或安排乙方在甲方待岗。
第三章 工作时间、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五条 甲方要求用工单位向乙方提供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工作场所和劳动条件。
第六条 乙方在用工单位的工作时间实行 工作制(标准工时或特殊工时)乙方服从用工单位工作时间的安排。乙方加班应取得用工单位的同意。具体按照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确定。
第四章 劳动报酬
第七条 甲乙双方就劳动报酬的约定如下:
(一) 乙方的工资 元,用工单位可以根据乙方的工作岗位、工作表现和经营状况对乙方工资进行调整。乙方了解并同意,乙方的工资中包含了法定应由用人单位为员工提供的福利,即使甲方或用工单位未在工资单中明确罗列该费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独生子女费、托儿补助费等。
(二) 并由甲方或用工单位为乙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及依法应由其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等费用。
(三)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乙方在无工作期间的劳动报酬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为准。乙方理解并接受本合同所指无工作期间包括但不限于因个人原因造成的无工作状态, 以及因乙方被用工单位退回由甲方安排待岗。
(四)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执行,病假工资不低于甲方所在地最低工资的80%.
第五章 社会保险与福利待遇
第八条 甲方按照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合同为乙方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和提供其他福利待遇。 乙方入职后应及时向甲方提供社保转移单。因乙方怠于提交相关资料造成甲方无法为乙方提供相关福利,由此产生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 乙方发生工伤事宜均由甲方负责办理理赔申报手续,但乙方应自该事实发生之时起二十四小时之内通报给甲方。
第十条 甲乙双方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5日内,乙方应按照相关规定向甲方提出失业申请或到相关机构直接办理。
第十一条 如乙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失业申请和有关材料,即乙方不需甲方为其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乙方须自行承担放弃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一切责任。
第六章 劳动纪律
第十二条 乙方应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自觉维护甲方的声誉和利益。
第十三条 乙方须遵守甲方及用工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积极参加甲方和用工单位的各项活动;维护甲方和用工单位的合法利益,保守用工单位的商业秘密。不得将用工单位的任何秘密资料和物品向外界泄漏或携走。如乙方与用工单位有其他特殊约定,如培训协议、保密协议、竞业限止协议等,乙方应严格遵守。
第十四条 乙方应:
(一) 如实向甲方提供乙方与原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及社会保险转移单;
(二) 如实向甲方提供乙方的真实身份证明,包括学历证、身份证、工作经历等;如乙方从事的岗位根据国家要求应持有职业资格证书,乙方须持有并向
甲方提供;
(三) 应遵守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用工单位的工作安排。
(四) 乙方如与用工单位另行签订本合同以外的其它协议,应在协议签订之日起15日内到甲方处备案,甲方保护乙方已备案的合法权益。
(五) 乙方如提出辞职,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甲方及用工单位,并按用工单位要求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六) 乙方因严重违反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或严重失职、违法行为等,被用工单位解聘时,不享有任何经济补偿,甲方及用工单位也无需提前30天书面通知乙方解聘。
(七) 乙方离职时,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属于用工单位的任何物品。
(八) 乙方离开用工单位时如领取了竞业禁止补偿金,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到与用工单位有直接竞争的单位工作。
(九) 乙方未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按时向甲方提交缴纳社会保险等所需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社保转移单、身份证、户口本、照片、医疗蓝本、学历证书和健康证明等),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和滞纳金全部由乙方承担。
(十) 乙方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如发生其合法权益受到用工单位侵害时,应自权益受侵害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并提供有关事实和证据。
(十一) 如果因乙方原因导致对用工单位及其他第三方的任何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违反合同的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对劳务用工单位及其他任何第三方造成的任何经济损失等)应由乙方承担。
(十二) 乙方需对与甲方签订劳动合同前的个人行为负全责。 如因乙方个人原因,导致甲方或用工单位受到其它第三方的索赔,乙方对此应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十三) 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十五日内办理离职手续(包括但不限于领取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等)
第十五条 如果乙方出现违反本章规定的行为,甲方可根据其情节给予各种处分(包括经济处罚),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并协助用工单位依法追偿相关损失。
第七章 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第十六条 在合同执行期内,如有下列情况发生,甲乙双方同意变更本合同:
(一)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本合同相关内容随之变更;
(二)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用工单位解除与甲方的派遣合同,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执行时,双方同意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变更并履行本合同;
(三) 甲乙双方中有一方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影响本合同执行时。
第十七条 经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解除。
第十八条 乙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立即解除本合同并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
(一) 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详见附件二);
(二) 严重违反甲方或用工单位的劳动纪律、规章制度或本合同规定的;或有以下严重违纪行为的:
ü 违反甲方或用工单位的劳动纪律受到一次书面警告后,再犯可受书面警告的错误的;
ü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乙方因行为不当而被行政拘留、劳教或触犯刑律免予刑事处分的;
ü 工作中,有暴力、恐吓、侮辱、诽谤、扰乱工作秩序以及性骚扰行为;
ü 乙方在与甲方维系劳动关系期间累计旷工2天(含2天)以上,或因旷工受到书面警告又犯同样错误;
ü 乙方与其它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建立劳动关系的;
ü 违反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培训、保密等协议的;
ü 乙方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三) 严重失职、,不服从管理,给用工单位或甲方造成严重损失的;使甲方或用工单位遭受经济损失在人民币伍佰元(或 元)以上或给甲方和用工单位名誉造成严重损害的;
(四) 乙方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的、或隐瞒重大疾病史、或隐瞒不适合到用工单位工作的背景及其他重要情况的;
(五) 乙方向甲方或用工单位隐瞒其与原单位尚未解除劳动关系或尚有其他未了结事宜的,按原单位劳动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不能与甲方签订劳动合同或在用工单位工作的;
(六) 有营私舞弊、贪污、盗窃、弄虚作假、欺骗、欺诈等行为;
(七) 劳动合同法三十九条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九条 依据劳动合同法四十条、四十一条的相关规定,甲方有权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条 因甲方撤回或被用工单位退回,乙方应在撤回或退回之日的次日起到甲方客户服务部门报到:
(一) 乙方不能准时报到的,视为旷工。甲方有权依据第十八条的规定对乙方进行处理。
(二) 甲方安排乙方待岗期间,如乙方不能从事甲方安排的工作,甲方有权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的规定解除本劳动合同。
(三) 甲方指定乙方到其他用工单位报到,乙方拒绝又不能提出合理理由的,自甲方指派乙方到用工单位报到之日起视为旷工。甲方有权依据第十八条的规定对乙方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乙方有权依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二条 除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情形,乙方解除本合同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及用工单位。
第二十三条 乙方解除本合同的书面通知应送达用工单位及甲方。如乙方已将书面通知送达用工单位而未及时送达甲方,则视为已向甲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四十四条规定终止。
第八章 经济补偿和赔偿
第二十五条 甲方按照本合同第十八条规定解除本合同的,甲方不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二十六条 甲方解除、终止本合同且乙方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符合经济补偿条件的,若乙方已在用工单位获得经济补偿金的,甲方不再额外支付。
第二十七条 乙方符合领取经济补偿金的,可自其与用工单位完成工作交接后到甲方领取。
第二十八条 因乙方的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效,给甲方或用工单位造成损失的,乙方除应支付甲方违约金外还应赔偿甲方和用工单位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九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本合同或违反约定的保守商业秘密规定,给甲方或用工单位造成损失的,乙方除应支付约定的违约金外,不足以弥补甲方和用工单位的损失时还应赔偿损失。
第三十条 乙方因任何原因离职时,如未能完成用工单位或乙方的工作交接,工作交接包括但不限于,归还公司资料、财物,配合财务核查,赔偿损失等。甲方有权暂停支付乙方工资或经济补偿金,以及暂停办理人事手续,在乙方完成以上工作交接后,甲方或用工单位再发放给乙方。
第三十一条 由于乙方未提前三十日通知甲方或用工单位解除本合同,造成甲方或用工单位的损失由乙方承担。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或用工单位的直接损失,以及甲方或乙方寻
找接替者的费用。
第九章 劳动争议处理与其它
第三十二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甲乙任何一方可自争议发生之日起60天内向甲方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三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用工单位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并另签补充协议。
第三十四条 甲方及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五条 通知:
甲乙双方同意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双方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向对方发出通知,并视为送达:
(一) 如为传真形式,则应以传送记录所显示之时间为准,除非传送之时间为该日下午五时之后,则送达日期应认定为在接收地的下一个营业日;
(二) 若为专人派送(包括特快专递方式派送),以收件之日期为准。如乙方地址变更必须及时通知甲方,否则甲方发送达至乙方登记地址后即为通知生效;
(三) 以挂号邮件递送时,按邮局出具收据之日起十(10)个工作日为准;
(四) 以电子邮件方式传送时,应以接受人收到邮件后系统显示的时间为准。
(五) 以短信方式传送时,应以短信发送成功后系统显示的时间为准。
第三十六条 其他约定: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人)
20 年 月 日 20 年 月 日
鉴证机构(盖章)
鉴证人:
关键词:非正式员工;劳动合同法
一、引言
在我国,很多企业在劳动合同的签订方面存在着不规范的行为,很少有企业和员工签订较长期的合同,《劳动合同法》从法律的角度,限制了劳动合同短期化。劳务派遣在我国已经有了一定的发展,现在我国的劳务派遣形式多样,但是仍然存在着种种不规范。《劳动合同法》首次从法律的角度对劳务派遣进行了规制。随着经济的多元化发展,非全日制用工成为当前一种灵活雇佣的形式,《劳动合同法》对非全日制用工做了明确定义和规范。
二、有关劳务派遣的规定
目前我国劳务派遣发展迅速,但侵害劳动者权益的情形较为普遍。考虑到劳务派遣涉及到三方的权利义务,《劳动合同法》设专节进行了规范。
第一,规定设立劳务派遣公司注册资金不得少于50万元,资金应当一次到位。同时明确劳务派遣单位必须与被派遣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并承担用人单位的义务,且必须签订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工作期间支付最低工资等,加大劳务派遣单位的责任,促使劳务派遣市场的合理化和规范化。
第二,针对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责任不清的问题,《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几项措施:一是规定用工单位必须履行的义务,包括提供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告知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福利待遇,进行岗位培训,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二是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应订立劳务派遣协议,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违约责任等。三是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四是规定了被派遣劳动者一些权利,包括要求同工同酬的权利、工资正常调整的权利、对劳务派遣协议的知情权、工资不被克扣的权利、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的权利等。
劳动合同法中规定了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的条款。这说明劳务派遣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的时候,应该在合同中写明工作地点工作内容等,那么就意味着劳务派遣单位应该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之前就与企业签订了协议。但是却没有指出现在存在的先招募大量的劳动者后,再与企业签订用工合同的劳务派遣单位的行为是不是属于劳务派遣。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在无工作期间需支付不得低于劳务派遣单位所在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也就是说劳务派遣单位很可能与企业签订的是一年的用工协议,但它却需要与劳动者签订为期两年的合同,当劳务派遣单位与企业的协议到期后,剩下一年的时间就需要劳务派遣单位向劳动者支付薪酬。可见国家出台劳动合同法的目的之一就是减少失业率,使得尽可能多的劳动者有最低工资。然而这有可能伤及劳务派遣单位的利益,所以其实施难度非常大。也许等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以后,劳务派遣单位就不复存在了。
同时劳动合同法还规定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续订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这就意味着,劳务派遣机构与劳动者签订两次两年期限的合同后,就需要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那么在劳动者的劳动生涯中,如果劳务派遣机构没有派遣任务,他就需要支付劳动者的薪酬。由于劳务派遣规模较大,巨额的薪酬它必然不会承担。也许将来劳务派遣单位会彻底的消失,但是非正式就业的普遍化需要中介机构,将来的劳务派遣将以外包机构等其他形式出现。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工企业需要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很多企业使用非正式员工的最大原因就是节约劳动力成本。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将促使企业雇佣正式员工以节约成本。这样非正式员工利益不仅得不到保护,反而会导致失业率上升。又或者,这一个规定最终成为一纸空文,得不到有效实施。
三、有关短期契约工的规定
现在的研究一般将非正式员工分为三类,合同在一年以内、劳务派遣工、非全日制用工。对于合同在一年以内的短期契约员工,《劳动合同法》并未有明确的规定。
在雇用短期契约形式的非正式员工方面最突出的一个问题时也经常采用劳动合同一年一签的旧观念,以往企业在管理中,为了实现劳动关系的短期效益,减少用人成本和避免用工管理的不便,在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上一般采取一年一签的方式。但《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生效执行后,企业要慎重使用一年一签的方式。
《劳动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用人单位初次施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可以被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所以,企业在延用一年一签劳动合同的管理方式,势必在平衡角度上将企业置于被动。因此,改变劳动合同一年一签的旧观念,探索中长期用工思路是企业当前的战略要求。
四、有关非全日制用工的规定
近年来,以小时工为主要形式的非全日制用工发展较快。这一用工形式突破了传统的全日制用工模式,适应了用人单位灵活用工和劳动者自主择业的需要,成为促进就业的重要途径。为了规范用人单位非全日制用工行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非全日制就业健康发展,劳动保障部于2003年了《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12号)。《劳动合同法》在总结这一政策执行情况的基础上,从法律层面上对非全日制用工做出特别规范。
(一)非全日制用工定义
所谓非全日制用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68条的规定,定义为: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这种方式主要是指钟点工以及一些兼职工作,非全日制用工方式也是很普遍的。
(二)非全日制用工签订书面合同情况
对于全日制用工的,用人单位必须和劳动者签署书面的劳动合同,否则,将会受到支付双倍工资等严厉的惩罚。对于非全日制用工方式,劳动合同法第69条明确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方式可以不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这也是与其短期性、即时结清性以及相对简单性的特点相符合的。在这种用工方式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主要是工资支付关系,权利义务较为简单,而且一般的履行期限可能只是几天的时间,因此,允许双方订立口头协议,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后,无须签署书面的劳动合同。从劳动者维权的角度讲,如果条件许可,应尽量签署书面的劳动合同。
(三)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在多家单位同时工作的情况
对于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在其和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未依法终止、解除之前,不得再和其他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这属于工作关系的排他性。
但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则与此相反,享有和多家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权利,这个规定也是和非全日制用工方式的特点相符合的。当然,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的上述权利也并非毫无限制的,其必须保证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四)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支付规定
非全日制用工的方式下,主要是按照小时数计算工资,当然双方也可以约定按周、按月或按工作量计算工资。不论是小时工资还是计件工资,具体数额双方协商确定,但按照劳动合同法第72条的规定,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非按小时计算工资,可以类推出相应的小时工资加以比较。工资结算可以每天即时结清,也可以约定每周一结,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这一规定的提出解决了现实生活中有关在校大学生、离退休人员的用工,是否受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的约束的问题。根据劳动部1995年制订的《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一直以来认为大学生兼职不受劳动法调整,对于其报酬可以双方约定,不受最低工资标准的约束。离退休人员在实践中,也一直是按劳务关系处理。在新法实施后,上述情形用工,也应受到本法的约束和保障。
(五)非全日制用工试用期的规定
非全日制用工由于履行期限相对较短,因此,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非全日制用工不存在试用期,即使双方做了试用期的约定,也是无效的,一律按照正常用工期看待。
劳动合同的试用期,是指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的,劳动关系还处于非正式状态,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适合自己的要求进行了解的期限。一般而言,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劳动报酬往往低于劳动合同中约定对同一岗位的工资,以致于很多单位把试用人员当成廉价劳动力,甚至利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相对容易的特点,频繁地更换试用人员,加重了劳动关系的不确定性,也增加了劳动者的经济负担。非全日制用工本来就属于灵活用工形式,劳动关系的不确定性比全日制用工要强,而且非全日制劳动者的收入也往往低于全日制职工,所以更应该严格控制试用期来加强对非全日制劳动者的保护。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约定了试用期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试用期的期限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六)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关系的终止情况
非全日制用工具有灵活性,这也是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相对简单的权利义务相对应的。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无需提前通知。而且在非全日制用工状态下用人单位提出终止的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这有别于全日制用工。
本法是第一次用法律形式确定非全日制用工,较其他国家的定义,本法界定标准较严。非全日制用工是与全日制用工相对的概念,在我国出现的时间不长,但呈现出较快增长的趋势,劳动合同法针对其特点设专节做了相应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提出终止用工,终止用工应该通知另一方。书面通知、口头通知均可。任何一方提出终止用工都不用向对方支付经济补偿。为了更好地利用非全日制用工的灵活性,从而促进就业,促进劳动力资源的优化配置,劳动合同法对非全日制用工的终止做出了比全日制用工更为宽松的规定。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本法所指的“终止用工”既包括因劳动合同期届满而导致的终止,也包括劳动合同期没有届满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五、结论
国家立法机构本着减少失业率,规范就业市场的目的,出台了《劳动合同法》,这是对我国立法制度的一个补充。但是国家立法机构还需要对其进行更好的补充解释,各地方政府也需要出台严密严格的实施细则来保证它的实施,执法机构应该进行严格的监管,同时这更离不开企业的配合。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正式开始实施,我们希望能够看到这部法律很好的实施,真正的解决了非正式员工雇用中的许多不合理的现象,规范非正规就业,更好的保护非正式员工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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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刘昕.正式组织与非正式组织对我国员工离职影响效用实证研究[D].天津财经大学,2006.
派遣单位(甲方):
法定代表人:
被派遣人(乙方):
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条款,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工作内容及工作地点
乙方接受甲方转移派遣(以下简称派遣),到________岗位工作。
派遣期限为24个月,从xx年 12月 1日起至 xx年11月31 日止。
第二条 合同期限及试用期
本合同期限为 二 年,从生效之日起计算。
试用期为 三 个月,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三条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由用工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工作需要决定。
第四条 劳动报酬
乙方的工资比照学校事业编制内人员的工资标准予以核定。由甲方在收到用工单位当月划拨的款项后十个工作日内(最迟不得超过当月最后一天)、通过邮局以工资卡的方式按月支付给乙方,并代缴个人所得税。试用期的工资为正常工资的80%。
第五条 社会保险及福利待遇
甲方负责为乙方依法办理社会统筹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住房公积金手续(“四险一金”费用由用工单位支付)。
乙方工伤、患职业病等待遇由用工单位支付给甲方,甲方收到款项后及时支付给乙方或家属。乙方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残死亡的,用工单位可依据《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在确定工伤残疾等级之日或死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相关工伤待遇拨付给甲方,甲方收到相关费用后负责及时支付给乙方或家属。
乙方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意外死亡的,用工单位可依据吉林省吉劳险字(91)6号文件等有关规定,在乙方死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相关待遇拨付给甲方,甲方收到费用后负责及时支付给乙方家属。
乙方因患职业病或工伤导致无法履行岗位职责、又不符合解除劳动合同条件所发生的赔偿、补偿、工资及其它费用均由用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的时间和数额承担。
第六条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由用工单位依法向乙方提供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及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用工单位不能依法履行义务时,由甲方向用工单位交涉,维护乙方合法权益。
第七条 劳动纪律
一、 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甲方和用工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乙方应服从甲方及用工单位的管理和教育。乙方同意用工单位对本合同约定的工作岗位按照工作需要进行适当调整。
第八条 保密和竞业限制
在本合同期限内,乙方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不得使用(或变相使用)或帮助他人使用甲方及用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乙方应将甲方和用工单位的技术资料、商业资料返还,不得保留。乙方若违反上述约定,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三万元,同时赔偿给甲方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的经济损失。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签
一、当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甲乙双方同意可以对合同条款进行适当变更。
二、合同的解除
(一)在本合同期限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不需对乙方支付经济补偿:
1、乙方经试用期或年度考核不胜任本职工作的;
2、乙方严重违反甲方或用工单位规章制度的;
3、乙方无故连续旷工15天或年旷工累计超过30天的;4、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或用工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5、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或用工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过甲方或用工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6、乙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本合同的;
7、乙方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8、在甲方依《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进行裁员时。
(二)在本合同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由用工单位支付给乙方一个月工资后,解除本合同,并不需对乙方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工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本合同签订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本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