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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属于保管合同的一种特殊类型,我国过去的有关合同法规将仓储合同归入保管合同中,统称仓储保管合同,但因其有别于一般保管合同的仓库营业性质,因而新的合同法中将其作为独立的有名合同固定下来。
签订仓储合同应当注意的问题有:
第一,要明确保管货物的品名、品类。由于仓储合同的标的物是委托储存保管的货物,对于存货人来说,无论其为特定物还是种类物,均具有特定的用途,保管人不但应妥善保管,以免发生损毁,而且在保管期满后应当按约定将原物及其孳息交还存货人或其委托的第三人。因此,必须在合同中对货物的品种或品名作出明确、详细的规定。
第二,要明确货物的数量、质量、包装。货物的数量依据保管人的存储能力由双方协商确定,并应以法定计量单位计算;货物的质量应使用国家或者有关部门规定的质量标准标明,如货物有保质期的,也应一并说明;货物的包装由存货人负责,有国家或者专业包装标准的,执行规定标准,没有有关标准的,在保证运输和储存安全的前提下,由合同当事人约定。
第三,货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验收由保管人负责。通常验收的内容、标准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无需开箱拆捆即直观可见的质量情况,项目主要有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外包装状况等;二是包装内的货物品名、规格、数量,以外包装或者货物上的标记为准,无标记的,以供货方提供的验收资料为准;三是散装货物按国家有关规定或合同的约定验收。验收方法有全验和按比例抽验两种,具体采用哪种方法,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验收的期限是自货物和验收资料全部送达保管人之日起,至验收报告送出之日止,日期以运输或邮电部门的戳记或直接送达的日期为准。
第四,货物保管和对保管的要求。存货人委托储存保管的货物种类繁多,性质各异,因而对保管的要求也各不相同,许多货物需要特殊的保管条件和保管方法。如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易变质物品,需要有专门的仓储设备及技术条件,应在合同中作相应的约定,存货人应向保管人说明该物的性质并提供有关资料,以免发生货、仓毁损或者人身伤亡。
第五,货物进出库手续、时间、地点、运输方式。货物进出库是仓储合同的重要环节,双方应当详细约定具体的交接事项,以便分清责任。对货物入库,应当明确规定是由存货人或运输部门、供货单位送货到库,还是由仓管人到供货单位、车站、码头等处提取货物;同样,对于货物出库,也应明确规定是由存货人、用户自提或是由保管人代送、代办发送手续。无论采用何种方式,都应按照货物验收规定当面交接清楚,分清责任。
第六,货物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货物损耗标准是指货物在储存、运输过程中,由于自然因素和货物本身的性质或度量衡的误差等原因,不可避免地要发生一定数量破损或计量误差。因此,合同双方有必要在合同条款中约定货物在储存保管和运输过程中的损耗标准和磅差标准,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采用国家或行业标准,无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双方协商确定标准。
要约要取得法律效力,应该具备如下条件:
(1)要约是由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3)要约必须是向相对人发出的意思表示;
(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法律依据】
根据《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关键词:高校音乐教育;中国传统音乐;传承
中华传统文化源远流长、博大精深,中华传统文化一个很重要的分支就是中国传统音乐,中国传统音乐具有丰富的内涵和雄厚的文化底蕴,在中国传统文化传承中具有重大的意义。在中国历史长河中,每一个朝代的兴衰都伴随着中国传统音乐的发展,都会出现很多代表时代意义的传统音乐形式。现如今,由于全球化的趋势,很多外来音乐文化开始冲击我国传统音乐的发展,很多传统音乐濒临消亡或者已经消亡,这一问题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如何继承中国传统音乐,找到中国传统音乐的定位,使其得到完善的发展,成为了音乐学术界研究的重点课题。无需置疑的是,在对中国传统音乐传承的过程中,高校音乐教育承担着不容小觑的重要责任。
一、 高校音乐教育与中国传统音乐的传承现状
1.教育内容相脱节
我国高校音乐教育指的是在音乐学院或者师范院校以及综合类大学进行的音乐教育,其教育的对象是本科生、大专生和研究生。这些学习音乐的人将来很多都成为了演出团队里的演艺人员或者是相关的工作人员,或者成为学校的音乐教师、研究人员等。这些音乐学习者的音乐理论和音乐修养很多都受到高校音乐教育理论和方式的影响,并且决定着我国音乐未来发展的方向。他们走向国际之后肩负着传承和传播中国传统音乐的重要任务,所以高校的音乐教育必须要以中国传统音乐为基础,深入研究和传承中国传统音乐的基本理论和模式。但是,自从西方音乐传入高校以来,很多的高校音乐教育都以西方音乐理论为基础,不管是基本乐理、和声,还是对位、作品的分析方式等;特别是一些学校将钢琴课定为学生的必修课,而中国任何一件传统乐器都没有过这个地位;在音乐界很多都将演唱俄语和意大利语的歌曲看做是音乐的高水平,这种形式的教育使很多学生对中国民族音乐产生了厌倦和自卑。这种高校音乐教育方式下,很大部分的学生都十分崇尚西方音乐,对中国传统音乐失去了兴趣。从根本上来看,一个国家的教育都应该以本国的文化为基础,但是我国的高校音乐教育却完全与之相反,中国高校音乐教育都不是以中国传统音乐为基础,教育内容与中国传统音乐严重脱节。
2.传统音乐教育存在的问题
我国传统音乐很多都是在民间兴起和衰退,很多比较有代表性的传统音乐都是由民间艺术家们传承下去的,并且自生自灭。中国传统音乐的传承者和研究者都是相分离的,总的来说,只有当那些研究者需要研究中国传统音乐的时候,才会以局外人的身份去民间向传承者去了解。即使很多的民间传统音乐被纳入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很多都还是缺乏继承人,最终还是会自生自灭。由于中国传统音乐继承者人数很少,并且高校音乐教育很多都是以西方音乐为主,使中国传统音乐的传承十分的困难,在加上很多有关部门并不重视中国传统音乐的教育,没有做好对传统音乐的保护和衔接工作,对中国传统音乐教育的发展造成了很大的冲击。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形式的变化,有关部门没有及时调整有关的政策和执行有效的措施,导致中国传统音乐的传承步履维艰。
二、高校音乐教育在中国传统音乐传承中的重要作用
现如今,我国很多的传统音乐由于缺少继承人,很多都濒临消亡或者已经消亡,中国传统音乐的传承面临着重大的危机,如何振兴中国传统音乐?如何传承中国传统音乐?这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笔者认为高校加强传统音乐的教育是中国传统音乐传承的关键。高校大学生是我们音乐教育的主体,是我国音乐教育的最高层次。1994年我国重新审视了中国传统音乐教育,对高校音乐教育提出了“文化意识、文化传承、文化教学和文化策略”的四点要求,高校不仅是学习文化知识的场所,也是一个社会化和文化传承的场所,高校以自身的独特性在中国传统音乐传承中具备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高校大学生正处于对新事物接受力和学习能力强的阶段,他们情感丰富并且对音乐怀有兴趣,所以,在高校中更加有利于展开中国传统音乐教学活动,实现对传统音乐的传承和弘扬。尤其,高校的大学生来自于中国的天南海北,这里有不同的语言、生活方式、风土人情,这些都是传统音乐的环境和背景,更加有利于对中华母语音乐和地域音
乐的弘扬和传承。 三、加强高校音乐教育与中国传统音乐传承的发展建议
1.思想观念重建
高校音乐教育的首要任务就是重建思想观念,改变对中国传统音乐狭义的看法,真正意义上实现对中国传统音乐的继承。中国教育者要充分重视传统音乐的地位,每一位中国人都不能否认中国传统音乐在历史上的作用。传统音乐教育要从小抓起,但是高校的传统音乐教育也同等重要。许多高校都以西方音乐为基础理论,教育和中国传统音乐严重脱节,很多学生只对流行音乐感兴趣,所以首先要对学生进行思想观念上的重建,重新审视中国传统音乐的重要性。其实很多传统音乐中并不缺乏明快的节奏,教师可以根据学生的兴趣开展教学,比如在《音乐鉴赏》中听《忐忑》来欣赏京剧,听《地图》来感受湘西土家苗族音乐等。
一、引导自由想象
想象是激发创造力最重要的手段。在音乐教学中,要努力创设儿童喜闻乐见的情景,激发其热烈的情绪,使他们伴随乐曲的情景,展开想象的翅膀。如:在教学《摘星星》一课时,先给学生创设一个夏日星空安静祥和的情境,让学生随着歌曲想象天空中的星星就像小朋友的眼睛一眨、一眨(一边想象一边让学生说说自己“看到”了些什么?并且还可以加以动作来表现这种情境)这样一来,学生不但注意力集中了,而且更调动了学生想象力的积极参与,培养了学生创造性的思维。再如欣赏《龟兔赛跑》时:让学生充分的发挥想象力,用他们自己的语言生动地描绘听后的感受;有的分角色进行表演;有的用自己的画笔描绘“龟兔赛跑”的情景。这样,即调动了学生学习音乐的积极性,又培养了他们的想象力和创造力。
二、强调主体参与
1、做音乐游戏。音乐游戏是音乐教学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教师可依据教科书上的方式进行编排,但是这未免太狭隘了。在教学中,我们可以让学生自编游戏,通过自编游戏,尽展学生天性,培养其创造意识。游戏要注重与音乐相结合,注重多变。如《接龙》游戏,就有多种玩法:可在座位上接;可将座位摆成圆圈来接;可在室外接。在游戏中,教师更多的应该是考虑怎样与孩子建立一种默契,顺着孩子的创造思路走,这样师生的身心均得到舒展。
同时在游戏中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团结协作能力。让他们在愉快的心态下学习,容易培养其创造的意识,我们可以通过游戏的形式来巩固各种节奏型,也培养了学生的创造性思维。例如:在教学切分节奏时,我在黑板上出示一条节奏题,
首先让小朋友们念一念这条节奏,然后由教师根据这条节奏编一些通俗易懂且富有童趣的语言将他念出来。而后由学生自己编词用这样的节奏来念,比如有的小朋友编了一句“小花猫睡着了,喵喵喵喵一”还有的小朋友编的是“我的呀家乡呀,真美丽呀一”等等之类的语言,通过类似于游戏的节奏练习不但让学生活跃了思维,同时也让学生在自己的“创作”中体验到了乐趣。
2、做简易乐器。农村小学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儿童乐器的种类并不多,教师自制乐器屡见不鲜,如果让学生与你一起动手,学生会很乐意接受自己的劳动成果。在易拉罐里装满沙子改做沙球,用竹筒做双响筒,用牛皮筋绑住金属片做竖琴,用塑料皮蒙住竹筒做鼓,用钢筋弯曲起来做三角铁……还有好多好多学生自己创造发明的乐器可以为你的课堂增色许多。(城市小学也可以利用自制乐器让学生体会创造的快乐。)通过这种教学,说不定以后我们的学生会成为新乐器的发明者。
三、设置情境创新
音乐作为富有情感的艺术,只有创设一种与音乐情境相和谐的氛围才能使学生很快的进入音乐,把自己的想法表达出来,创设情境的手段多种多样,如:布置富有音乐氛围的教室、即兴表演、绘画、运用多媒体等等,只要灵活的运用,就能激发学生的创新意识。例如:在学习《捉泥鳅》这一课时,先请学生认真聆听音乐,歌声将学生带入夏天的池塘边,我问:“小朋友们,听完这首歌曲,你有什么感受呢?愿意和大家一起分享吗?”学生回答说:“我很喜欢夏天,可以在池塘里玩水、捉泥鳅,真有趣!教师出示课件:池塘、一群捉泥鳅的孩子。伴随着歌曲轻快的旋律,让学生自由的想象美好的一切。在这种情境中,让学生自由编配歌词。创编的歌词真实而富有童趣,充分体现了学生的创造力以及合作能力,最后师生一起共同分析、评价。并让学生用心去唱自己创编的歌,让他们感受成功的喜悦。
三、我国《合同法》中的预期违约制度
1.我国合同法中现行的有关预期违约制度的相关规定解析
关于预期违约,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主要有第108条与第68条与第69条,我国《合同法》第10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69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王利明教授在《民法学》一书中明确的对合同法中的条款作出了界定,第108条是关于明示违约的规定,第68条与69条是对于默示毁约行为的构成要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也有学者认为《合同法》第108条、第94条规定了预期违约制度,其中“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为明示毁约,“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为默示毁约,认为《合同法》第68条是关于不安抗辩权的规定,第69条是关于默示毁约的规定,认为我国是在不安抗辩权制度的基础上规定的默示毁约,因此,确定对方是否构成默示毁约,必须以一方行使不安抗辩权为前提。也有学者对预期违约采取了与上述相同的分类方法,但将默示毁约界定为在履行期届满之前,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约定债务的行为。将预期违约区分为拒绝履行和预期履行不能,预期拒绝履行与预期履行不能这种分类是英美判例法系的典型分类方法,预期拒绝履行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的履行期届满前,一方当事人以言辞或行为向另一方当事人表明其将不履行合同义务。根据美国《统一商法典》的表述,预期拒绝履行,即“一种使得合同履行不能或者表明将不继续履行合同的清楚决定的公开的意思通知或者行为”。预期不能履行是指,一方当事人根据客观事实情况发现另一方当事人至合同履行期限届至时将不能按约履行合同义务。
2.我国合同法规定上的不足之处
暂且不对合同法的几条规定做太细致的分类与认定,仅仅对于大体上的规定来看,我认为,我国规定的预期违约的适用范围太过狭窄《合同法》第 108 条规定的预期违约的范围仅限于“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这一种,而英美法所规定的默示预期违约的适用范围,则既包括上述情况,也包括当事人经济状况不佳的客观情况。在这种规定下我国《合同法》实际上大大缩小了预期违约的适用范围,使预期违约在现实的操作中能够解决纠纷的范围有所缩小。而且我国的规定没有明确的判断标准,第 108 条关于何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没有具体规定,也没有一个明确的衡量标准,到底是以怎样的行为,什么样的行为才算是表明,到何种程度才为表明,都是模糊不清的。
我国《合同法》在规定预期违约的同时还规定了不安抗辩权制度,合同法上的规定也造成了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的重合,有学者就认为,合同法第68条就是对不安抗辩权的规定。这样的规定就使得这两个制度在适用时会发生竞合:如合同法第94,68条的规定,一方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属于不安抗辩权调整范围,但这些是否也能认定为“一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义务”呢?我们是应该适用第 68 条的不安抗辩权呢?还是应适用第 108 条的预期违约呢?《合同法》在这个问题上的规定是模糊而又不精准的。
再有,《合同法》中关于预期违约的救济方式的规定也不健全,依照《合同法》第 94 条的规定,在一个合同债务关系当中,只要一方当事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债务的,无过错的另一方当事人就可以直接解除合同,那么这一规定是否就赋予了非违约方过大的权利呢,而且一旦非违约方出现了权利的滥用,违约一方受到了不应遭受的利益损失,又该如何对非违约方的权利进行一个有效的约束呢?这些问题合同法都没有任何的规定。而且《合同法》没有明确规定预期违约行为发生后的责任承担方式,在《合同法》第 108 条中虽然指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但却并未明确说明应承担责任的方式。因为预期违约造成的损失与实际违约的损失并不一样,它只是一种期待利益的损失 ,而《合同法》的其他承担违约责任的条款如第 117 条的规定因其产生性质的原因并不适用于预期违约。那么,如何承担责任,承担责任的方式和限度问题又无从解决了。
笔者认为对于以上《合同法》中预期违约规定的种种问题,是需要适应我国的现实条件来作出一些具体的规定的,如果对这一舶来的制度不加以本土化,细致化,那么在现实的法律适用和法律解释的过程中会产生很大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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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的是教育问题,人力资源开发和促进地区经济发展的主要形式是发展正规教育。这种形式能够提高素质、技能和知识,能够提供新型人才给区域经济发展。发展正规教育,要从文化、经济、教育、卫生等方面综合培养,全面优化区域人力资源,从而很好的服务于区域经济发展。同时职业教育也是必不可少的,开发人力资源需根据区域人力资源的优势,成立管理和开发机构,这个机构的功能有管理机构、培训和教育,能提高区域人力资源的技术和知识。此外,将区域内的的职业教育机构优化整合,积极与区域之间的交流和合作。另外,为了培养出适应区域经济发展的高端人才,职业教育需要结合区域经济发展目标。
(二)开发农村人力资源,优化人力资源机构
我国有丰富的农村人力资源,但是农村人力资源的教育水平相对低下,当前我国对农村人力资源的开发力度还远远不足。为了区域经济的快速发展,开发农村人力资源很有重要的意义。首先可以成立就业信息网,将就业信息共享,给农民提供更多的工作机会。其次可以成立农民技术培训机构,将农村人力资源的整体技能和素质提高上来,以便获得更多的就业机会。当今社会,要适应产业结构调整的步伐,需要优化人力资源的主体结构。首先区域内发展第三产业用来吸引第三产业的人才,使得这些人才变成区域经济的主体。其次将主体人力资源的地位提升,给予他们相应的经济利益和精神鼓励。只有将社会、教育、经济、文化等事业全面大力的发展起来,实现科学技术水平达到发达国家先进水平,才能更好的吸纳全国乃至世界的顶尖人才。同时还需要国家关注人才分布区域问题,在经济不发达地区制定相关优惠政策,以此吸引发达地区的人才。而且还要加大投入不发达地区的教育事业的力度,只有教育事业做好了,人才资源就会滚滚自来,从而实现发达地区与落后地区的人才分布的平衡。
(三)完善人力资源经济利益和人力资源管理机制
区域经济与人力资源相互配合,共同发展才能促进经济的有效发展,所以人力资源是经济发展必不可少的因素。当今社会,人力资源能够创造经济利益,而经济利益也能吸引人力资源,只有保障了人力资源的经济利益,实行高效的激励制度,才能留住人才,并吸纳人才。另一方面,对于人力资源的管理也需要加强,将人力资源的组合适当调整、将人力资源的竞争意识提高、将人力资源的效率提升是管理人力资源的重点。将人力资源优化配置才能为区域经济的发展奠定基础,因此要适当调整就业政策,及时了解人力资源流动情况,同时还要不断提升人力资源技能和知识的进步。
(四)大力发展人力资源教育,强化区域间的联系
快速发展的经济急需高水平、高技术的高端人才,因此对于教育和科技的关注相当重要,只有具备了科技的先进和人才的优势,才能在经济发展中不断发展壮大。所以,当前的紧要任务是加大投入高等教育的力度,培养出更多新型人才。也许现在的投入在短期内还没看到成效,但是经济发展者要有长远的眼光,眼前的投入在未来将是一笔可观的资源收入。教育对于区域经济发展来说有重要的推动作用,这需要国家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更好的将教育事业发展起来。区域经济不能关起门来自己发展,要加强区域间的合作和交流,借鉴其他区域经济发展的优点,弥补自己的不足,相互交流才能共同进步。而且要与其他区域进行资源整合,并实现区域之间的整体规划。
五、结束语
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先进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作为发展经济的中流支柱和动力,人力资源也在当今社会中被确立了其重要的地位。文中简要分析了区域经济发展与人力资源的关系,并针对其存在的问题一一探讨,给出了相应的对策,希望对于区域经济乃至社会经济有相应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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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缔约过失责任与其他责任之区别
1.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缔约过失责任产生于合同订立阶段,当事人为了订立合同而形成了一定的接触和信赖关系,因一方的过错而使合同不能订立,使另一方遭受了损害,所以它与违约责任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它们都是因合同结果不能实现而产生的责任。但两者又存在明显的区别。缔约过失责任产生于合同订立阶段,而违约责任產生于合同成立生效以后,由此导致的其责任基础也不同,违约责任来源于对合同关系的破坏,前提条件是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而缔约过失责任来源于双方为缔结合同而进行磋商时的信赖关系。所以,区分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首先要以合同是否成立为标准。
再者,从责任形式上来看,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约定,如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后的损害赔偿数额以及计算方法,也可以约定违约金、免责条款和事由;而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不能由当事人自由约定。从责任形式上看,违约责任的形式涵括了实际履行、修补、替换、违约金、定金、损害赔偿等多种形式,而缔约过失责任只能以损害赔偿作为其责任形式。
最后从损害赔偿的范围来看,违约责任通常要求赔偿期待利益的损失,期待利益既包括了可得利益又包括合同履行。在违约的情形下,当事人若赔偿了期待利益也就相当于实际履行了合同,因此违约中通常用赔偿期待利益来替代实际履行。而在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下,当事人只能要求信赖利益的保护,这种信赖利益是当事人受害方为缔结合同所作出的付出和努力,是开始缔结合同之前至受损时的变化,对信赖利益的保护也就相当于将受害方当事人的状态恢复到开始缔约之前。
2.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
缔约过失责任和侵权责任都是非合同责任,其请求权大小也是以造成的实际损害为前提。但同时两者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首先,缔约过失责任有着特定的产生条件。它必然是当事人为了缔结合同,开始进行实际的磋商或者接触,同时一方基于磋商的进程对相对方产生了合理的信任,这种情况下对成立合同的信赖是构成缔约过失责任的事实基础。但侵权责任不需要以双方存在任何关系为前提,只有在侵权行为发生时当事人之间才产生了侵权责任的关系。所以,假如双方当事人在街道上发生交通事故而要求损害赔偿,其请求权基础应当是侵权责任,而非缔约过失责任。
其次,缔约过失责任赔偿的范围是信赖利益的损失,这种损失不是现实的财产损坏灭失,是因为相信合同会成立而产生的信赖利益的被损害。而侵权责任所保护的就不是信赖利益了,它所保护的是以物权、人格权等为典型的绝对权。信赖利益并非一种现有的财产,侵权行为是无法侵犯的,所以当事人违背先合同义务不能根据侵权责任来追究。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
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我国《合同法》第42、43条做出了较为具体的规定: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此类型是指当事人一方根本没有与对方订立合同的目的,而与对方进行谈判,其真正目的是借磋商损害相对方利益。最典型的例子是甲欲破坏乙与丙的交易机会,以优于丙的筹码与乙进行磋商,当乙放弃与丙进行交易以后,甲再推出与乙的磋商进程。这里提到的恶意谈判必须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订立合同的意图;二是行为人主观上要有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目的和动机。根据民法意思自治原则,任何适格民事主体都有与他人订立或者不订立合同的自由,也就是说双方当事人都有权在合同缔结之前停止磋商。但受诚实信用原则保护,一方对相对方主张缔约过失,只要有足够证据证明前面的两项要素即可成立,而成立与否要依赖于对缔约双方主观认识的认定。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该种情形下,构成缔约过失的要素主要有三个:第一,欺诈方故意陈述虚假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也就是说欺诈者主观上有欺骗对方的故意。第二,欺诈方客观上实施了欺诈行为,这种欺诈行为可以是多种形式的,其本质上就是欺诈方将欺骗相对方的主观故意的外化。第三,受害方基于欺诈方的欺诈行为,对所要订立的合同产生了错误的判断或预期。在确定一方是否成立欺诈,关键在于确定一方当事人是否有义务向另一方陈述某种事实,而此种事实的真假是否会给相对方带来缔约的错误预判和期待。
3.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
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商业秘密包括三个方面的构成要素:第一,当事人必须知道所披露的信息是商业秘密。第二,对所知信息进行泄露和不正当使用。第三,行为人的泄露或不正当使用给相对方造成损失。对此合同法明确规定责任承担的前提是对对方造成损失,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则直接用“负有保密义务”而确定了责任承担的条件,此处两者稍有不同。但通常来说,商业秘密的保密性是与经济利益直接联系在一起的,一旦商业秘密被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必然会给涉密主体带来直接和间接的利益损害,所以行为人在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商业秘密时,不以其主观故意为前提。
4.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除前面提到的三种典型的缔约过失类型之外,实务中还存在多种其他形式的缔约过失类型,这些形式的缔约过失也都是对正常缔结合存在同阻碍或者妨害的情形。例如,经营场所的保护、照顾等附随义务责任,缔约双方围巾通知、协助等义务所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无权等。
参考文献:
关键词:高中阅读;词汇量;课外阅读
英国教育家蔡尔德说过:“词汇是构成任何一门语言的基本材料。没有一定的词汇量,要进行听说读写,要学习语法、修辞,几乎是不可能的。”所以,没有一定的词汇量做基础,是无法进行有效阅读的。而要想提高阅读理解能力,扩大词汇量又是前提。因此,阅读和词汇是相辅相成的,高中生要在阅读训练中逐步扩大自身的词汇量,再通过积累的词汇提高阅读能力,加深阅读内容,这样才能使自己的英语水平逐步提高。
一、通过英语阅读课扩大词汇量
1.通过有效的课前预习,初识重点词汇
俗话说:“良好的开端是成功的一半。”高中生要想掌握好课内的重点新词,进行有效的课前预习是十分必要的,而且由于高中很多重点新词都是之前学生没有接触过的陌生词汇,若是能很好地掌握也意味着学生词汇量的扩大。所以,教师可以在英语阅读课前让学生通过自行查阅字典或小组学习的方式了解新词的意思、用法、词性等,然后在上课的时候通过有效导入引导学生运用本课新词。
2.强化阅读课后的练习巩固
单词的掌握并非一朝一夕就可以完成的,仅仅通过阅读课上的学习是不能牢固记忆所有新词的。根据遗忘规律,人经过一段时间后必然会忘却,而且很多学生在学完新n后不重视复习巩
固,学完就忘,随意的态度使之前的努力全部白费。所以,教师要重视课后复习,在早自习的时候将所学课文拿出来朗读、复述、缩写、扩写,让学生在课文语境中不断重复所学新词,达到彻底掌握的程度。这样学生就会逐步积累越来越多的词汇,新词变旧词,词汇量会逐渐增多。
二、通过有效的课外阅读扩大词汇量
1.进行大量的泛读训练,以扩大词汇积累
胡春洞在其《英语学习论》中说到:“大量阅读对于词汇的掌握非常重要,词汇量和阅读能力同步发展,互相推动,为在困难条件下学习英语的成功提供了切实可行的路线和扎扎实实的保证。”大量的课外阅读不但可以复习、重复已经学过的词汇,更重要的是能让学生接触到很多没见过的新词,而通过泛读不用熟记遇到的每一个新词,这样就减轻了学生的任务量,也达到了对陌生词汇的初步了解和识记,在今后的重点学习中再遇到这些新词就不会感觉完全陌生,学起来会更加容易。例如,高中英语教师可以经常从The New York Times,News Week及国内的21th Century、China Daily等报刊中选择与当前学生水平相符的文章以及风趣幽默的英文小故事、优美的英文经典句子,如Life was like a box of chocolates, you never know what you’re gonna get. (生命就像一盒巧克力,结果往往出人意料)Now is no time to think of what you do not have,think of what you can do with what there is.(现在不是去想缺少什么的时候,该想一想凭现有的东西你能做什么)
积少成多,量变引起质变。久而久之,当学生课外阅读量达到一定程度的时候,一些从没认真学过的新词也会无师自通,从而达到通过阅读扩大词汇量的目的。
2.采用相关的词汇学习法在精读中学习词汇
研究显示,以英语为母语的成年人正常的英语词汇量在2~
3.5万之间。由此可以看出,中学生的词汇量积累最少也要达到
1万以上才能基本符合正常的阅读、交流等需求,不然词汇量越少对英语学习产生的掣肘也就越大。而在课堂中的阅读学习,其词汇量远远达不到相关要求,所以必须通过精读学习实现词汇的扩大积累。同时掌握相关的词汇学习法可以有效地进行精读词汇学习,如通过语境猜测词义,通过近义词、反义词、同义词判断生词等,都可以更好地帮助学生扩展学习生词。
总之,随着社会的发展,用到英语的地方会越来越多,扩大学生的词汇量能很好地帮助学生学习英语,而人们普遍认为语境对词汇学习有着重大作用,所以通过阅读扩大高中生词汇量是一种有效途径。
参考文献:
不管是在香港还是上海,半岛酒店始终都保持了它做为一家老牌酒店应有的品质和气质,在酒店的中餐厅“逸龙阁”,你可以用舌头来尝到这种特有的品质和气质。“逸龙阁”的出品,以传统粤菜为基础,以上海菜(主要是冷盘)为搭配,偶有季节性创新菜为调剂,属于那种“未必每一道都会有惊喜但绝对保证每一道都不失水准、未必时时都会推出新菜但绝对保证每一道老菜都不会走样”的“经典酒店出品”。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同样一家餐厅,“逸龙阁”却用它的包房和Chef’s table让顾客体验到两种截然不同的情境:前者是一种家庭的(而且是旧时的上海大户人家)、私人以及温暖闲适氛围;后者则能让人迅速进入到一种“美食家的专业品尝工作”的微妙状态。
“食在广州”一说起源于清末民初,彼时广州是全国最重要的通商口岸之一,因此南北食货皆云集于此。进人20世纪二三十年代,广州食俗,南北兼容,中西并蓄,极富特色的美食、小吃,大批大批地涌现出来。漫长的岁月,使广州人既继承了中原饮食文化的传统,又博采外来及各方面的烹饪精华,再根据本地的口味、嗜好、习惯,不断吸收、积累、改良、创新,从而形成了菜式繁多、烹调艺巧、质优味美的饮食特色。
粤菜取百家之长,用料广博,选料珍奇,配料精巧,善于在模仿中创新,依食客喜好而烹制。烹调技艺多样善变,用料奇异广博。在烹调上以炒、爆为主,兼有烩、煎、烤,讲究清而不淡,鲜而不俗,嫩而不生,油而不腻,有“五滋”(香、松、软、肥、浓)、“六味”(酸、甜、苦、辣、咸、鲜)之说。时令性强,夏秋尚清淡,冬春求浓郁。
半岛酒店逸龙阁出品的经典粤菜始终保持着老香港的独特风味,不同于现代粤菜的清淡雅致,传统粤菜口味略重,那是因为旧时代的香港普通人家生活水平尚不富足,口味略重的菜可以下饭佐餐。从此,粤菜的经典口味被半岛酒店传承至今。
美食嘉宾
沈涛
美食评论家
花胶,素有“海八珍”之一美誉;松茸,则有“菌中之王”美称。将粤菜并不擅长的食材松茸,大胆地用来搭配名贵的花胶,当我先用蚝皇汁包裹吃完花胶,再一片片品尝松茸时,却惊喜地发现,松茸的清香正好恰当好处地中和了花胶的肥腻。
关键词:违约责任 合同 预期违约 免责条款
一、违约责任的内涵界定及其特点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应承担的责任。我国《合同法》第七章专设违约责任,规定了预期违约及实际违约等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约责任具有以下特点:第一,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所产生的责任。这里包含两层意思::其一,违约责任产生的基础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若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则无违约责任可言;其二,违约责任是以违反合同义务为前提,没有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便没有违约责任。第二,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违约责任的相对性,是指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不负违约责任。第三,违约责任具有补偿性。违约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目的在于补偿合同当事人因违约行为所遭受的损失。从合同法所确认的违约责任方式来看,无论是强制实际履行,还是支付违约赔偿金,或者采用其他补救措施,无不体现出补偿性,当然,在特定情况下并不排除处罚性。第四,违约责任的可约定性。根据合同自愿原则,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的方式,违约金的数额等,但这并不否定违约责任的强制性,因为这种约定应限制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
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综观各国立法实践,对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的规定主要有过错责任原则和严格责任原则。
我国《合同法》确定了严格责任原则。《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外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的责任。”这里所确定的即为严格责任原则。
所谓严格责任,又称无过错责任,是指违约发生以后,确定违约当事人的责任,应主要考虑违约的结果是否因违约方的行为造成,而不考虑违约方的故意或过失。《合同法》中把归责原则确定严格责任的理由主要有:第一,严格责任的确立并非自《合同法》开始,在《民法通则》以及《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中也有关于严格责任的规定。第二,严格责任具有方便裁判和增强合同责任感的优点。第三,严格责任原则符合违约责任的本质。因为违约责任在本质上是以合同义务转化而来的,是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在一方不履行合同时追究其违约责任,是在执行当事人的意愿和约定,因而应该实行严格责任原则。第四,确立严格责任,有助于更好地同国际间经贸交往的规则接轨。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商事合同通则》都确立了严格责任原则。
三、违约责任的样态
对于违约责任的样态,又称违约形态。综合我国《合同法》及各国实践,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预期违约。这是从英美法的概念。其可分为两种具体类型:其一、预期拒绝履行,指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届至前,一方当事人以言辞或行为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其将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有明示和默示两种表现形式。其二、预期不能履行,指在合同履行期届满前,有情况表明或一方当事人根据客观事实发现另一方当事人届时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其亦有明示和默示两种表现形式。我国《合同法》第108条对预期拒绝履行做了规定,而第68条关于不安抗辩权的规定,则兼含有以上两种类型的具体表现行为。笔者认为,我国的立法分类不明确,实践中的适用有一定困难。
第二,不履行。即完全不履行,指当事人根本未履行任何合同义务的违约情形。根据不履行的时间,有先期不履行(预期违约的一种)和实际违约两种;根据当事人的主观态度,又可分为拒绝履行和履行不能,拒绝履行的行为若发生在履行期届满前,则为预期违约,若发生在履行期届满后,则可能构成履行迟延或履行不能(根据债务的具体性质确定)。为避免重复,笔者认为此处不履行主要包括债务人届期不能履行债务和届期拒绝履行债务两种。
第三,迟延履行。即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而未履行债务。包括债务人迟延履行和债权人迟延履行。债务人迟延履行是指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或者在合同未定履行期限时,在债权人指定的合理期限届满,债务人能履行债务而未履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务人迟延履行的,应承担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承担对迟延后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害的赔偿责任。债权人迟延履行表现为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履行应当接受而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即迟延受领。若债权人迟延造成债务的损害,债权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第四,不适当履行。即指虽有履行但履行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违约情形。包括瑕疵履行和加害给付两种情形。瑕疵履行是指一般所谓的履行质量不合格的违约情形。债权人可依《合同法》第111条的规定,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加害给付,是指债务人因交付的标的物的缺陷而造成他人的人身、财产损害的行为。根据《合同法》第112条,债务人由于交付的标的物内在缺陷而给债权人造成人身或合同标的物以外的其他财产的损害时,债务人还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其它违约行为。指除瑕疵履行和加害给付之外的,债务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标的、数量、履行方式和地点而履行债务的行为。主要包括:(1)部分履行行为;(2)履行方式不适当;(3)履行地点不适当;(4)其他违反附随义务的行为。
四、免责事由
所谓免责事由,是指免除违反合同义务的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原因和理由。具体包括法定的免责事由和约定的免责事由。具体内容如下:
(一)不可抗力
根据我国《合同法》,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具体地说,不可抗力独立于人的意志和行为之外,且其影响到合同的正常履行。构成不可抗力的事件繁多,一般而言,包括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两种。其现实表现主要有过分强烈的自然灾难,例如严重的地震、水灾、雨灾、风灾、雪灾、高温、低温等人力所不能或很难抗拒的自然突况,而这些情况在订立合同时是不能预见或不能确定的。
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对于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不能履行,应当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部分或全部免除有关当事人的责任。但在
法律另有规定时,即使发生不可抗力也不能免除责任,主要有:其一、迟延履行后的责任。我国《合同法》第117条对此有所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其二、客运合同中承运人对旅客伤亡的责任。我国《合同法》第302条对承运人采取了特殊的严格责任原则。此外,对于不可抗力免责,还有一些必要条件,即发生不可抗力导致履行不能之时,债务人须及时通知债权人,还须将经有关机关证实的文书作为有效证明提交债权人。
(二)债权人过错
债权人的过错致使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债务人不负违约责任,我国法律对此有明文规定的有《合同法》第311条(货运合同)、第370条(保管合同)等。
(三)其他法定免责事由
主要有两类:第一,对于标的物的自然损耗,债务人可免责。这一情形多发生在运输合同中。第二,未违约一方未采取适当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债务人对扩大的损失部分免责,我国《合同法》第11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四)免责条款
免责条款,又称约定免责事由,是当事人以协议排除或限制其未来责任的合同条款。分解开说,其一,免责条款是合同的组成部分,是一种合同条款,具有约定性;其二,免责条款的提出必须是明示的,不允许以默示方式作出,也不允许法官推定免责条款的存在;其三,免责条款旨在排除或限制未来的民事责任,具有免责功能。我国《合同法》从反面对免责条款作了规定。《合同法》第53条规定了两种无效免责条款:第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第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此外,格式合同或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免除其责任的,该免责条款无效。
五、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的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和支付违约金。对这几种方式进一步推敲,不难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第一,继续履行与采取补救措施不属于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继续履行与采取补救措施是合同当事人的义务以及合同义务的延续,都是违反合同后的处理措施,但不是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违反合同的处理措施中可以包括支付违约金与违约损害赔偿。继续履行与采取补救措施是《合同法》规定的公平原则的体现,属于合同当事人的义务,不具有违约责任的作用。从性质上看,继续履行与采取补救措施只属于合同当事人的义务,其中的继续履行属于典型的合同义务,采取补救措施则是合同义务的继续。这两者无论从实际作用上,还是从性质上,都不属于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合同法》将继续履行与采取补救措施作为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规定下来,是不准确的,混淆了合同义务与违约责任。
第二,采取补救措施的规定也不恰当。“采取补救措施”是一个不具体的概念,含义不明确,到底什么样的措施属于补救措施,《合同法》并没有明确规定。继续履行是补救措施,修理、更换、重作也是补救措施。另外,《合同法》将继续履行与采取补救措施并列规定下来,则又犯了一个逻辑错误。这两个概念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不是并列关系,不能并列使用。
第三,支付价款或者酬金也不属于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我国《合同法》把“支付价款或者报酬”规定在违约责任一章(第109条)中,把支付价款或者酬金作为一种违约责任,笔者认为,这种立法安排不恰当。支付价款或者酬金,这是合同当事人的义务,根本不是违约责任。无论合同当事人是否违约,都应当履行其支付价款或者酬金的义务。支付价款或者酬金与支付赔偿金或者违约金的性质是不相同的,两者不能混淆。
因此,笔者认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支付违约金与违约损害赔偿两种。《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这款规定采取了《涉外经济合同法》关于对违约金使用的做法,即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的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合同法》第114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的减少”。这款规定突出了违约金具有一定的惩罚性,如果当事人违约没有给对方造成财产利益损失的,所支付的违约金就是惩罚性质;如果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所支付的违约金就具有明显的补偿性质。如果当事人认为惩罚性过高或者过低的,可以协商调整违约金率,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强制变更。《合同法》第114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简言之,违约金是指合同约定的,违约方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违约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就其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进行经济补偿。在数额的确定上,将完全赔偿原则和可预见规则相结合,从而兼顾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六、责任竞合和因第三人原因违约
责任竞合,是指某种行为同时具备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法律责任构成要件,从而使该行为人有可能承担两种以上的法律责任的现象。《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可见,我国《合同法》允许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违约责任和侵权是民事责任的两种主要方式,尽管二者存在着竞合的情况,但二者之间有着重要差异:第一,二者产生的前提不同。违约责任是基于合同而产生的违反合同的责任;而侵权责任是基于行为人没有履行法律上规定的或者认可的应尽的义务而产生的责任。第二,二者的归责原则不同。违约责任奉行严格责任原则即无过错责任原则;而侵权责任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主,只有在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情况才可以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或公平原则。第三,免责条件不同。在违约责任中,除了有法定的免责事由以外,还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免责事由;而在侵权责任中,其免责事由只能是法定的。第四,责任形式不同。违约金、定金等责任形式只能适用于违约责任;而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只能适用于侵权责任。第五,赔偿范围不同。违约责任是一种财产责任,因而主要是财产损失的赔偿;而侵权责任不仅包括财产损失的赔偿,还包括精神损害的赔偿。至于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原因违约,从我国《合同法》第121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这就将可能发生的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简单化了,明确了各方当事人应当承担的责任。一个合同关系中存在第三人的情况是经常出现的,生产合同和贸易合同往往需要上下家(企业或个人)的配合,上下家就是第三人,而第三人与合同的相对人没有合同上达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不能将第三人牵扯进合同争议中。当事人对自己的违约行为必须独立承担责任,不得将违约行为归责于第三人。可以看出,其坚持了合同的相当性。
参考文献:
1.《合同法学》赵旭东主编,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00年12月版。
2.《商法研究》(第四辑)徐学鹿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
3.赵旭东主编的《合同法学参考资料》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01年1月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