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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约合同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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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约合同

第1篇:签约合同范文

仓储合同属于保管合同的一种特殊类型,我国过去的有关合同法规将仓储合同归入保管合同中,统称仓储保管合同,但因其有别于一般保管合同的仓库营业性质,因而新的合同法中将其作为独立的有名合同固定下来。

签订仓储合同应当注意的问题有:

第一,要明确保管货物的品名、品类。由于仓储合同的标的物是委托储存保管的货物,对于存货人来说,无论其为特定物还是种类物,均具有特定的用途,保管人不但应妥善保管,以免发生损毁,而且在保管期满后应当按约定将原物及其孳息交还存货人或其委托的第三人。因此,必须在合同中对货物的品种或品名作出明确、详细的规定。

第二,要明确货物的数量、质量、包装。货物的数量依据保管人的存储能力由双方协商确定,并应以法定计量单位计算;货物的质量应使用国家或者有关部门规定的质量标准标明,如货物有保质期的,也应一并说明;货物的包装由存货人负责,有国家或者专业包装标准的,执行规定标准,没有有关标准的,在保证运输和储存安全的前提下,由合同当事人约定。

第三,货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验收由保管人负责。通常验收的内容、标准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无需开箱拆捆即直观可见的质量情况,项目主要有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外包装状况等;二是包装内的货物品名、规格、数量,以外包装或者货物上的标记为准,无标记的,以供货方提供的验收资料为准;三是散装货物按国家有关规定或合同的约定验收。验收方法有全验和按比例抽验两种,具体采用哪种方法,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验收的期限是自货物和验收资料全部送达保管人之日起,至验收报告送出之日止,日期以运输或邮电部门的戳记或直接送达的日期为准。

第四,货物保管和对保管的要求。存货人委托储存保管的货物种类繁多,性质各异,因而对保管的要求也各不相同,许多货物需要特殊的保管条件和保管方法。如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易变质物品,需要有专门的仓储设备及技术条件,应在合同中作相应的约定,存货人应向保管人说明该物的性质并提供有关资料,以免发生货、仓毁损或者人身伤亡。

第五,货物进出库手续、时间、地点、运输方式。货物进出库是仓储合同的重要环节,双方应当详细约定具体的交接事项,以便分清责任。对货物入库,应当明确规定是由存货人或运输部门、供货单位送货到库,还是由仓管人到供货单位、车站、码头等处提取货物;同样,对于货物出库,也应明确规定是由存货人、用户自提或是由保管人代送、代办发送手续。无论采用何种方式,都应按照货物验收规定当面交接清楚,分清责任。

第六,货物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货物损耗标准是指货物在储存、运输过程中,由于自然因素和货物本身的性质或度量衡的误差等原因,不可避免地要发生一定数量破损或计量误差。因此,合同双方有必要在合同条款中约定货物在储存保管和运输过程中的损耗标准和磅差标准,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采用国家或行业标准,无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双方协商确定标准。

第2篇:签约合同范文

要约要取得法律效力,应该具备如下条件:

(1)要约是由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3)要约必须是向相对人发出的意思表示;

(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法律依据】

根据《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第3篇:签约合同范文

关键词:高校音乐教育;中国传统音乐;传承

中华传统文化源远流长、博大精深,中华传统文化一个很重要的分支就是中国传统音乐,中国传统音乐具有丰富的内涵和雄厚的文化底蕴,在中国传统文化传承中具有重大的意义。在中国历史长河中,每一个朝代的兴衰都伴随着中国传统音乐的发展,都会出现很多代表时代意义的传统音乐形式。现如今,由于全球化的趋势,很多外来音乐文化开始冲击我国传统音乐的发展,很多传统音乐濒临消亡或者已经消亡,这一问题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如何继承中国传统音乐,找到中国传统音乐的定位,使其得到完善的发展,成为了音乐学术界研究的重点课题。无需置疑的是,在对中国传统音乐传承的过程中,高校音乐教育承担着不容小觑的重要责任。

一、 高校音乐教育与中国传统音乐的传承现状

1.教育内容相脱节

我国高校音乐教育指的是在音乐学院或者师范院校以及综合类大学进行的音乐教育,其教育的对象是本科生、大专生和研究生。这些学习音乐的人将来很多都成为了演出团队里的演艺人员或者是相关的工作人员,或者成为学校的音乐教师、研究人员等。这些音乐学习者的音乐理论和音乐修养很多都受到高校音乐教育理论和方式的影响,并且决定着我国音乐未来发展的方向。他们走向国际之后肩负着传承和传播中国传统音乐的重要任务,所以高校的音乐教育必须要以中国传统音乐为基础,深入研究和传承中国传统音乐的基本理论和模式。但是,自从西方音乐传入高校以来,很多的高校音乐教育都以西方音乐理论为基础,不管是基本乐理、和声,还是对位、作品的分析方式等;特别是一些学校将钢琴课定为学生的必修课,而中国任何一件传统乐器都没有过这个地位;在音乐界很多都将演唱俄语和意大利语的歌曲看做是音乐的高水平,这种形式的教育使很多学生对中国民族音乐产生了厌倦和自卑。这种高校音乐教育方式下,很大部分的学生都十分崇尚西方音乐,对中国传统音乐失去了兴趣。从根本上来看,一个国家的教育都应该以本国的文化为基础,但是我国的高校音乐教育却完全与之相反,中国高校音乐教育都不是以中国传统音乐为基础,教育内容与中国传统音乐严重脱节。

2.传统音乐教育存在的问题

我国传统音乐很多都是在民间兴起和衰退,很多比较有代表性的传统音乐都是由民间艺术家们传承下去的,并且自生自灭。中国传统音乐的传承者和研究者都是相分离的,总的来说,只有当那些研究者需要研究中国传统音乐的时候,才会以局外人的身份去民间向传承者去了解。即使很多的民间传统音乐被纳入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很多都还是缺乏继承人,最终还是会自生自灭。由于中国传统音乐继承者人数很少,并且高校音乐教育很多都是以西方音乐为主,使中国传统音乐的传承十分的困难,在加上很多有关部门并不重视中国传统音乐的教育,没有做好对传统音乐的保护和衔接工作,对中国传统音乐教育的发展造成了很大的冲击。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形式的变化,有关部门没有及时调整有关的政策和执行有效的措施,导致中国传统音乐的传承步履维艰。

二、高校音乐教育在中国传统音乐传承中的重要作用

现如今,我国很多的传统音乐由于缺少继承人,很多都濒临消亡或者已经消亡,中国传统音乐的传承面临着重大的危机,如何振兴中国传统音乐?如何传承中国传统音乐?这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笔者认为高校加强传统音乐的教育是中国传统音乐传承的关键。高校大学生是我们音乐教育的主体,是我国音乐教育的最高层次。1994年我国重新审视了中国传统音乐教育,对高校音乐教育提出了“文化意识、文化传承、文化教学和文化策略”的四点要求,高校不仅是学习文化知识的场所,也是一个社会化和文化传承的场所,高校以自身的独特性在中国传统音乐传承中具备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高校大学生正处于对新事物接受力和学习能力强的阶段,他们情感丰富并且对音乐怀有兴趣,所以,在高校中更加有利于展开中国传统音乐教学活动,实现对传统音乐的传承和弘扬。尤其,高校的大学生来自于中国的天南海北,这里有不同的语言、生活方式、风土人情,这些都是传统音乐的环境和背景,更加有利于对中华母语音乐和地域音

乐的弘扬和传承。 三、加强高校音乐教育与中国传统音乐传承的发展建议

1.思想观念重建

高校音乐教育的首要任务就是重建思想观念,改变对中国传统音乐狭义的看法,真正意义上实现对中国传统音乐的继承。中国教育者要充分重视传统音乐的地位,每一位中国人都不能否认中国传统音乐在历史上的作用。传统音乐教育要从小抓起,但是高校的传统音乐教育也同等重要。许多高校都以西方音乐为基础理论,教育和中国传统音乐严重脱节,很多学生只对流行音乐感兴趣,所以首先要对学生进行思想观念上的重建,重新审视中国传统音乐的重要性。其实很多传统音乐中并不缺乏明快的节奏,教师可以根据学生的兴趣开展教学,比如在《音乐鉴赏》中听《忐忑》来欣赏京剧,听《地图》来感受湘西土家苗族音乐等。

第4篇:签约合同范文

一、引导自由想象

想象是激发创造力最重要的手段。在音乐教学中,要努力创设儿童喜闻乐见的情景,激发其热烈的情绪,使他们伴随乐曲的情景,展开想象的翅膀。如:在教学《摘星星》一课时,先给学生创设一个夏日星空安静祥和的情境,让学生随着歌曲想象天空中的星星就像小朋友的眼睛一眨、一眨(一边想象一边让学生说说自己“看到”了些什么?并且还可以加以动作来表现这种情境)这样一来,学生不但注意力集中了,而且更调动了学生想象力的积极参与,培养了学生创造性的思维。再如欣赏《龟兔赛跑》时:让学生充分的发挥想象力,用他们自己的语言生动地描绘听后的感受;有的分角色进行表演;有的用自己的画笔描绘“龟兔赛跑”的情景。这样,即调动了学生学习音乐的积极性,又培养了他们的想象力和创造力。

二、强调主体参与

1、做音乐游戏。音乐游戏是音乐教学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教师可依据教科书上的方式进行编排,但是这未免太狭隘了。在教学中,我们可以让学生自编游戏,通过自编游戏,尽展学生天性,培养其创造意识。游戏要注重与音乐相结合,注重多变。如《接龙》游戏,就有多种玩法:可在座位上接;可将座位摆成圆圈来接;可在室外接。在游戏中,教师更多的应该是考虑怎样与孩子建立一种默契,顺着孩子的创造思路走,这样师生的身心均得到舒展。

同时在游戏中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团结协作能力。让他们在愉快的心态下学习,容易培养其创造的意识,我们可以通过游戏的形式来巩固各种节奏型,也培养了学生的创造性思维。例如:在教学切分节奏时,我在黑板上出示一条节奏题,

首先让小朋友们念一念这条节奏,然后由教师根据这条节奏编一些通俗易懂且富有童趣的语言将他念出来。而后由学生自己编词用这样的节奏来念,比如有的小朋友编了一句“小花猫睡着了,喵喵喵喵一”还有的小朋友编的是“我的呀家乡呀,真美丽呀一”等等之类的语言,通过类似于游戏的节奏练习不但让学生活跃了思维,同时也让学生在自己的“创作”中体验到了乐趣。

2、做简易乐器。农村小学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儿童乐器的种类并不多,教师自制乐器屡见不鲜,如果让学生与你一起动手,学生会很乐意接受自己的劳动成果。在易拉罐里装满沙子改做沙球,用竹筒做双响筒,用牛皮筋绑住金属片做竖琴,用塑料皮蒙住竹筒做鼓,用钢筋弯曲起来做三角铁……还有好多好多学生自己创造发明的乐器可以为你的课堂增色许多。(城市小学也可以利用自制乐器让学生体会创造的快乐。)通过这种教学,说不定以后我们的学生会成为新乐器的发明者。

三、设置情境创新

音乐作为富有情感的艺术,只有创设一种与音乐情境相和谐的氛围才能使学生很快的进入音乐,把自己的想法表达出来,创设情境的手段多种多样,如:布置富有音乐氛围的教室、即兴表演、绘画、运用多媒体等等,只要灵活的运用,就能激发学生的创新意识。例如:在学习《捉泥鳅》这一课时,先请学生认真聆听音乐,歌声将学生带入夏天的池塘边,我问:“小朋友们,听完这首歌曲,你有什么感受呢?愿意和大家一起分享吗?”学生回答说:“我很喜欢夏天,可以在池塘里玩水、捉泥鳅,真有趣!教师出示课件:池塘、一群捉泥鳅的孩子。伴随着歌曲轻快的旋律,让学生自由的想象美好的一切。在这种情境中,让学生自由编配歌词。创编的歌词真实而富有童趣,充分体现了学生的创造力以及合作能力,最后师生一起共同分析、评价。并让学生用心去唱自己创编的歌,让他们感受成功的喜悦。

第5篇:签约合同范文

关键词:合同签订违约 索赔原因

中图分类号:TU7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工程违约与索赔的概念正在逐步受到人们的重视,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是违约与索赔的法律依据。平等约定施工合同,细化合同条款约定,是顺利完成建设项目的重要环节。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发包商和承包商为了项目建设顺利完成,在平等公平的原则下做的约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时间长,涉及面广,不确定因素多,违反约定的潜在因素不可避免,违约和索赔双方都难免遇到;所以在合同签订时双方必须细化合同中违约索赔条款。

2、工程违约与索赔的含义

所谓工程违约,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双方因种种原因没能履行约定的行为。造成违约的原因很多,有不可抗力,有对方原因,有本方原因,有第三方原因。

所谓工程索赔,是指在建设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合同一方因另一方愿因造成本方经济损失,通过一定的程序和方式向对方索取费用的活动。索赔作为一种补偿要求,具有下列特征:第一、索赔发生在有实际经济损失的前提下;第二、当事人在合同中或根据法律及惯例,对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承担有约定;第三、经济损失的责任并非由于自己的过错,而是在合同中规定应由合同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第四、索赔按照一定程序进行,需通过一定的方式解决。

3、建设工程中引起违约索赔的原因

对施工合同的双方来说,索赔是维护双方合法利益的权利,他与合同条件规定的双方合同责任一样,构成严密的制约关系。业主可以向承包商提出索赔,承包商也可以向业主提出反索赔。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受到水文气象、地质条件、市场变化、政府的影响以及规划设计变更和人为干扰、在工程项目的工期、造价等方面都存在着变化的因素,潜在的、不确定违约因素很多。因此,施工违约索赔在所难免。合同双方自身必须避免因自身的原因发生违约,同事把握对方的违约事实,必须善于通过不断发生的工作状态,掌控索赔要求,识别索赔机会,获得应有的经济补偿。

(1)合同条款约定的违约索赔。

合同文件包括的范围很广,最主要的是合同条件、技术规范说明等。双方通常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按照项目的实际情况约定工期、质量、工程款支付、保修、工程量变化、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

(2)合同条款未约定潜在的索赔

合同条款规定用语含糊、不够准确;

合同条款存在漏洞,对实际可能发生的情况未能预料和规定,缺少某些必不可少的条款;

双方的某些条款中隐含着较大风险,对单方面要求过于苛刻,不平等条款的约定,甚至发现某些条文是一个圈套。

合同条款之间存在矛盾。

(3)因意外风险和不可预见因素引起索赔

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果发生意外风险和不可预见因素而引起的意外损失,停工、误工、工期、质量从而引起的费用和工期索赔。

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自然灾害的经济损失应向保险公司索赔,同时承包商还应向发包方要求顺延工期,也就是提出工期索赔要求。

特殊风险、合同中没有约定特殊风险索赔,如经济危机、政策规定引起的合同终止或暂停,承包商可以获得施工机具、设备的撤离费和合理的人员遣返费,相关的投入的损失费等。

发包方的要求缩短工期、提高质量标准。当发包方增加工作内容而必须延长工期时,发包方又坚持不予顺延工期,使承包方为了加快工期增加的经济投入;或者发包方为了获得建筑工程奖项而提高质量标准,为此承包商增加的经济投入,承包方应提出合理索赔。

现行的工程量清单报价风险存在的违规和索赔,在招标时由发包方委托招标人给出工程量清单,在招标时由于种种原因,工程量清单中缺项、漏项、少量等问题有发生,因此产生的工程造价损失非常大,现行的工程量清单规则中,原则对发包方给出的工程量风险由发包方承担,对于工程量清单报价的综合单价风险由承包方承担;但是,在合同法律实践过程中,法律执行往往以双方的合同约定为依据裁定,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必须对作出详细的约定。

(4)设计图纸或工作量表中的错误引起索赔

交给承包商的标书中,图纸或工作量表有时难免会出现错误,如果由于改正这些错误而使费用增加或工期

延长,承包商有权提出索赔。这种错误包括:

设计图纸与工作量表中的要求不符。例如设计图纸上某段混凝土的设计强度等级为C25,而工作量表中则为C20,工程报价是按工作量表计算的,如果按图纸施工就会导致成本增加。承包商在发现这个问题后应及时请监理工程师确认。

现场条件与设计图纸要求相差较大,大幅度地增加了工作量。如果这种情况使工作量增大很多,承包商也应提出来,并据此向业主提出索赔。

)纯粹的工作量错误。即使是固定总价式合同,如果工作量有较大出入,影响到整个施工计划,承包商也应获得偿。

(5)业主应负的责任引起索赔

项目实施过程中有时会出现业主违约或推定某一事件的发生他应承担部分责任,招致承包商提出索赔要求。

拖延提供施工场地。因自然灾害影响或业主方面的原因导致没能如期向承包商移交合格的、可以直接进行施工的现场,承包商可以提出将工期顺延的工期索赔或由于窝工而直接提出经济索赔。

拖延支付应付款。此时承包商不仅要求支付应得款项,而且还有权索赔利息,因为业主对应支付款的拖延将影响到承包商的资金周转。

指定分包商违约。指定分包商违约常常表现为未能按分包合同规定完成应承担的工作而影响了总承包商的工作。由于指定分包商不是由总承包商选择,而是按照合同规定归他统一协调管理的分包商,因此总承包商除了根据与指定分包商签订的合同索赔窝工损失外,还有权向业主提出延长工期的索赔要求。

业主提前占用部分永久工程引起的损失。工程实践中经常会出现业主从经济效益方面考虑不按合同中规定的时间,提前占用部分工程,而又对提前占用会产生的不良后果考虑不周,将会引起承包商提出索赔。

业主要求赶工。当项目遇到不属于承包商责任的事件发生,或改变了部分工作内容而必须展延工期时,业主基于某种考虑坚持不予延期,这就迫使承包商加班赶工。为此,承包商除可以要求索赔因延误造成的损失外,还可以提出赶工措施费、降效损失费、新增设备租赁费等方面的补偿要求。

4、施工违约索赔的计算方法

(1)实际费用法

实际费用法是工程索赔计算时最常用的一种方法。这种计算方法的计算原则是以建设单位在某项索赔事 项中实际增加的实际开支为依据。向施工单位要求费用补偿,这种方法主要适用于因施工单位原因修改进度计划导致建设单位增加投入、施工单位不履行的保险费用和建设单位合理中止合同或施工单位不正当放弃工程等方面的索赔。

(2)按合同约定计算法

当合同中明确了索赔的计算方法时,应按合同约定计算索赔值。这种方法主要适用于工期延误索赔。施工单位的误期损害赔偿费,通常是由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确定的,一般约定每延误一天需要赔偿一定的金额,但是累计赔偿额一般不超过合同总额的10%。计算公式如下:误期赔偿额=误期日历天数×合同总额×每天的赔偿比例。

(3)协商法

如果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但是经返修或加固后,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时,建设单位可以折价接收工程,折价的额度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协商确定。

(4)分析计算法

如果工程量增加很多,导致施工单位收入大幅增加时,应分析计算施工单位增加的利润与投人成本之间的关系,经与施工单位充分协商后适当核减超额利润。

5、工程索赔的意义

由于工程索赔是承包商向业主提出的经济索赔,对建筑企业来说,其意义体现在以下诸方面:

(1)工程索赔是承包商保障自身正当合法权益的手段。

(2)工程索赔是承包商保护自身利益维护自己名誉的措施。

(3)工程索赔有利于提高建筑企业的管理水平。

第6篇:签约合同范文

一、缔约过失责任与其他责任之区别 

1.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缔约过失责任产生于合同订立阶段,当事人为了订立合同而形成了一定的接触和信赖关系,因一方的过错而使合同不能订立,使另一方遭受了损害,所以它与违约责任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它们都是因合同结果不能实现而产生的责任。但两者又存在明显的区别。缔约过失责任产生于合同订立阶段,而违约责任產生于合同成立生效以后,由此导致的其责任基础也不同,违约责任来源于对合同关系的破坏,前提条件是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而缔约过失责任来源于双方为缔结合同而进行磋商时的信赖关系。所以,区分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首先要以合同是否成立为标准。 

再者,从责任形式上来看,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约定,如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后的损害赔偿数额以及计算方法,也可以约定违约金、免责条款和事由;而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不能由当事人自由约定。从责任形式上看,违约责任的形式涵括了实际履行、修补、替换、违约金、定金、损害赔偿等多种形式,而缔约过失责任只能以损害赔偿作为其责任形式。 

最后从损害赔偿的范围来看,违约责任通常要求赔偿期待利益的损失,期待利益既包括了可得利益又包括合同履行。在违约的情形下,当事人若赔偿了期待利益也就相当于实际履行了合同,因此违约中通常用赔偿期待利益来替代实际履行。而在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下,当事人只能要求信赖利益的保护,这种信赖利益是当事人受害方为缔结合同所作出的付出和努力,是开始缔结合同之前至受损时的变化,对信赖利益的保护也就相当于将受害方当事人的状态恢复到开始缔约之前。 

2.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 

缔约过失责任和侵权责任都是非合同责任,其请求权大小也是以造成的实际损害为前提。但同时两者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首先,缔约过失责任有着特定的产生条件。它必然是当事人为了缔结合同,开始进行实际的磋商或者接触,同时一方基于磋商的进程对相对方产生了合理的信任,这种情况下对成立合同的信赖是构成缔约过失责任的事实基础。但侵权责任不需要以双方存在任何关系为前提,只有在侵权行为发生时当事人之间才产生了侵权责任的关系。所以,假如双方当事人在街道上发生交通事故而要求损害赔偿,其请求权基础应当是侵权责任,而非缔约过失责任。 

其次,缔约过失责任赔偿的范围是信赖利益的损失,这种损失不是现实的财产损坏灭失,是因为相信合同会成立而产生的信赖利益的被损害。而侵权责任所保护的就不是信赖利益了,它所保护的是以物权、人格权等为典型的绝对权。信赖利益并非一种现有的财产,侵权行为是无法侵犯的,所以当事人违背先合同义务不能根据侵权责任来追究。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 

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我国《合同法》第42、43条做出了较为具体的规定: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此类型是指当事人一方根本没有与对方订立合同的目的,而与对方进行谈判,其真正目的是借磋商损害相对方利益。最典型的例子是甲欲破坏乙与丙的交易机会,以优于丙的筹码与乙进行磋商,当乙放弃与丙进行交易以后,甲再推出与乙的磋商进程。这里提到的恶意谈判必须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订立合同的意图;二是行为人主观上要有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目的和动机。根据民法意思自治原则,任何适格民事主体都有与他人订立或者不订立合同的自由,也就是说双方当事人都有权在合同缔结之前停止磋商。但受诚实信用原则保护,一方对相对方主张缔约过失,只要有足够证据证明前面的两项要素即可成立,而成立与否要依赖于对缔约双方主观认识的认定。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该种情形下,构成缔约过失的要素主要有三个:第一,欺诈方故意陈述虚假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也就是说欺诈者主观上有欺骗对方的故意。第二,欺诈方客观上实施了欺诈行为,这种欺诈行为可以是多种形式的,其本质上就是欺诈方将欺骗相对方的主观故意的外化。第三,受害方基于欺诈方的欺诈行为,对所要订立的合同产生了错误的判断或预期。在确定一方是否成立欺诈,关键在于确定一方当事人是否有义务向另一方陈述某种事实,而此种事实的真假是否会给相对方带来缔约的错误预判和期待。 

3.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 

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商业秘密包括三个方面的构成要素:第一,当事人必须知道所披露的信息是商业秘密。第二,对所知信息进行泄露和不正当使用。第三,行为人的泄露或不正当使用给相对方造成损失。对此合同法明确规定责任承担的前提是对对方造成损失,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则直接用“负有保密义务”而确定了责任承担的条件,此处两者稍有不同。但通常来说,商业秘密的保密性是与经济利益直接联系在一起的,一旦商业秘密被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必然会给涉密主体带来直接和间接的利益损害,所以行为人在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商业秘密时,不以其主观故意为前提。 

4.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除前面提到的三种典型的缔约过失类型之外,实务中还存在多种其他形式的缔约过失类型,这些形式的缔约过失也都是对正常缔结合存在同阻碍或者妨害的情形。例如,经营场所的保护、照顾等附随义务责任,缔约双方围巾通知、协助等义务所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无权等。 

参考文献: 

第7篇:签约合同范文

关键词:高中阅读;词汇量;课外阅读

英国教育家蔡尔德说过:“词汇是构成任何一门语言的基本材料。没有一定的词汇量,要进行听说读写,要学习语法、修辞,几乎是不可能的。”所以,没有一定的词汇量做基础,是无法进行有效阅读的。而要想提高阅读理解能力,扩大词汇量又是前提。因此,阅读和词汇是相辅相成的,高中生要在阅读训练中逐步扩大自身的词汇量,再通过积累的词汇提高阅读能力,加深阅读内容,这样才能使自己的英语水平逐步提高。

一、通过英语阅读课扩大词汇量

1.通过有效的课前预习,初识重点词汇

俗话说:“良好的开端是成功的一半。”高中生要想掌握好课内的重点新词,进行有效的课前预习是十分必要的,而且由于高中很多重点新词都是之前学生没有接触过的陌生词汇,若是能很好地掌握也意味着学生词汇量的扩大。所以,教师可以在英语阅读课前让学生通过自行查阅字典或小组学习的方式了解新词的意思、用法、词性等,然后在上课的时候通过有效导入引导学生运用本课新词。

2.强化阅读课后的练习巩固

单词的掌握并非一朝一夕就可以完成的,仅仅通过阅读课上的学习是不能牢固记忆所有新词的。根据遗忘规律,人经过一段时间后必然会忘却,而且很多学生在学完新n后不重视复习巩

固,学完就忘,随意的态度使之前的努力全部白费。所以,教师要重视课后复习,在早自习的时候将所学课文拿出来朗读、复述、缩写、扩写,让学生在课文语境中不断重复所学新词,达到彻底掌握的程度。这样学生就会逐步积累越来越多的词汇,新词变旧词,词汇量会逐渐增多。

二、通过有效的课外阅读扩大词汇量

1.进行大量的泛读训练,以扩大词汇积累

胡春洞在其《英语学习论》中说到:“大量阅读对于词汇的掌握非常重要,词汇量和阅读能力同步发展,互相推动,为在困难条件下学习英语的成功提供了切实可行的路线和扎扎实实的保证。”大量的课外阅读不但可以复习、重复已经学过的词汇,更重要的是能让学生接触到很多没见过的新词,而通过泛读不用熟记遇到的每一个新词,这样就减轻了学生的任务量,也达到了对陌生词汇的初步了解和识记,在今后的重点学习中再遇到这些新词就不会感觉完全陌生,学起来会更加容易。例如,高中英语教师可以经常从The New York Times,News Week及国内的21th Century、China Daily等报刊中选择与当前学生水平相符的文章以及风趣幽默的英文小故事、优美的英文经典句子,如Life was like a box of chocolates, you never know what you’re gonna get. (生命就像一盒巧克力,结果往往出人意料)Now is no time to think of what you do not have,think of what you can do with what there is.(现在不是去想缺少什么的时候,该想一想凭现有的东西你能做什么)

积少成多,量变引起质变。久而久之,当学生课外阅读量达到一定程度的时候,一些从没认真学过的新词也会无师自通,从而达到通过阅读扩大词汇量的目的。

2.采用相关的词汇学习法在精读中学习词汇

研究显示,以英语为母语的成年人正常的英语词汇量在2~

3.5万之间。由此可以看出,中学生的词汇量积累最少也要达到

1万以上才能基本符合正常的阅读、交流等需求,不然词汇量越少对英语学习产生的掣肘也就越大。而在课堂中的阅读学习,其词汇量远远达不到相关要求,所以必须通过精读学习实现词汇的扩大积累。同时掌握相关的词汇学习法可以有效地进行精读词汇学习,如通过语境猜测词义,通过近义词、反义词、同义词判断生词等,都可以更好地帮助学生扩展学习生词。

总之,随着社会的发展,用到英语的地方会越来越多,扩大学生的词汇量能很好地帮助学生学习英语,而人们普遍认为语境对词汇学习有着重大作用,所以通过阅读扩大高中生词汇量是一种有效途径。

参考文献:

第8篇:签约合同范文

【关键词】快乐阅读,早期教育,价值与意义

阅读是孩子了获取知识的主要方法。数据显示:学龄前的共同特点之一就是喜欢阅读,所以,较早开始阅读的孩子,能更早的锻炼出获取知识的本领,从而有助于孩子的成长,据美国心理学家推孟关于天才发生学的研究成果表明:40%左右的天才男童和36%的天才女童,在5岁之前就开始阅读了。且各项能力发展迅速,知识面广。适应能力强,早期阅读是“终身学习的基础、基础教育的灵魂”。那么如何培养儿童的阅读兴趣呢,答案很简单,让他们通过阅读收获快乐,快乐是人的一种最基本的的积极情感。快乐对于人的成长的初始阶段意义尤为重要,它能增强幼儿的自信,使幼儿乐观向上,促进幼儿健康成长。那么,何为“快乐阅读”呢?百度词条显示,“快乐阅读”,就是让孩子在轻松、愉悦、自主、开放的情境下进行阅读活动。在活动中体验到阅读的乐趣、掌握阅读的技能、养成阅读的习惯。在阅读中,体验到阅读的乐趣,更是我们进行快乐阅读的出发点和达到其他目的的基础。

作为一名从事幼儿教育工作的图书馆人,在组织幼儿“快乐阅读”时,我们必须十分关注幼儿学习的基本规律,把握幼儿快乐阅读学习的特别需求,将“快乐”、“阅读”、“活动”几个方面有机的结合起来。

一、创设丰富的阅读环境。

1、营造温馨舒适的快乐阅览室。

河南省图书馆精心打造的亲子阅读室拥有温馨输送的阅读环境,能为家长老师带领幼儿阅读,并且指导幼儿阅读提供了有利的条件。绘本故事、童话寓言、科普知识,通过工作人员的耐心工作被分门别类地摆放在红、黄、绿等色彩鲜艳的书架上,一目了然。在这里,幼儿仿佛是条条小鱼,徜徉在图书的海洋中。在家长的陪同下,他们亦站亦坐地在小桌前可爱的南瓜椅上,或是在宽大舒适的香蕉凳上,轻轻地、一页一页地翻阅自己喜爱的图书。在这种宽松的阅读氛围中,我们鼓励陪同的家长与幼儿一起阅读,及时指导,解答孩子们在阅读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并且指导幼儿将自己阅读获得的信息传递给同伴,使幼儿的理解、概括、倾听等方面的能力都得到提高,从而提高了幼儿的阅读能力。

2、轻松舒适、多维一体的阅读方式 我们从语言领域谈到阅读问题时是这样要求的:“引导幼儿接触优秀的儿童文学作品,使之感受语言的丰富和优美,并通过多种活动帮助幼儿加深对作品的体验和理解。”这里的“多种活动”就不仅是读,而且有讲、有画、有表演。由此笔者认为,阅读区不应该孤立与幼儿的多种活动之外,而是应和其它区域融为一体。

首先,我们体现的是“宽松和舒适”。在阅读区里,我们铺上了色彩鲜艳的泡沫板,摆放了造型可爱的小靠垫,还装上了温馨的门帘。这样,孩子们就可以享受到家庭化的宽松舒适的环境。在这里,孩子们可以畅所欲言,无所顾忌。

其次,我们还讲求“多维一体”。孩子的活动往往是综合性的,而且幼儿有了感知是需要表达的。所以,在我们的教育理念中,阅读区不只是读书区,还是应该一个阅读、书写、绘画……的区域。我们通过把复读机放在阅读区,除了可以播放故事,孩子还可以把自己讲的故事、朗诵的诗歌录下来,然后播放。这样,大大提高了幼儿阅读的兴趣。我们还提供了纸、旧图书、蜡笔、剪刀等,幼儿可以通过绘画、剪贴等不同手段来制作图书,创编故事。

总之,这里的阅读区绝不仅仅是一个读书的地方,而是一个引发幼儿一系列学习活动的地方,是幼儿愉快地自我表现的地方,当然还是一个培养幼儿多方面能力综合发展的地方。

二、提供丰富多彩的阅读材料。

1、制作形式多样的阅读材料。

“形式多样的阅读材料”,就是指通过各种不同种类、不同质地、不同形状的阅读载体。让孩子阅读起来比阅读普通的图书持久性更强。为此,我们和家长合作,取长补短,各显神通,制作了麻布书、洞洞书、布袋书……平面的、立体的、静止的、活动的,幼儿一拿到这些新颖的阅读材料,往往都爱不释手了。

2、适时调整阅读内容。

为了引发幼儿的阅读兴趣,河南省图书馆少儿部的工作人员巧妙地安排不同难易程度、不同类型的阅读材料,让儿歌、童话、看图讲述等的阅读材料轮流出现,使幼儿学习不同的语言表达方式,获得不同的语言经验,从而体验阅读的乐趣。

三、开展轻松整合的阅读活动。

1、在阅读中注重培养幼儿的想象创造力。幼儿在阅读时所知觉到的是一种平面的、由色彩线条构成的固定图象。但即使是极富感染力的画面所提供的信息也是有限的。我们可利用这些有限的信息,引导幼儿结合自己的生活经验进行想象,鼓励幼儿大胆创造出丰富、生动、有趣的故事情节。

2、在阅读中注意培养幼儿的艺术表现力。在工作实践中我还发现,幼儿在阅读活动中绝不仅仅满足与听、想、说,他们还有表演的欲望。而且通过表演,幼儿不但巩固了故事中的内容,还有了很多新的尝试,学会运用了很多新的词语和句子。在活动中,幼儿心情愉快,表演投入,同时碰撞出了许多创造的火花,个性得到了充分的张扬。

3、在阅读中注重培养幼儿的科学实践能力。在很多的阅读材料中,往往会涉及到科学常识。对于这些方面,幼儿也表现出了浓厚的兴趣,所以不妨让幼儿动手实践,既满足了他们的好奇心,又可以培养他们的探索精神。

前苏联教育家苏霍姆林斯基说:“只有让学生体验到快乐的情感,才能学的好。”在阅读过程中,我们努力为幼儿创设丰富的阅读环境,提供生动的阅读材料,注重整合的阅读活动,让幼儿与同伴一起分享阅读的快乐,从而提高他们参与阅读的积极性。让孩子在快乐中亲近书、了解书,在快乐中提高能力,在快乐中培养品行。即:在互动中享受快乐!在快乐中学习阅读!在阅读中悄悄成长!

参考文献:

[1]朱淑华.公共图书馆与儿童阅读推广[J].图书馆建设,2008(10):61.

第9篇:签约合同范文

关键词:违约责任    合同    预期违约    免责条款

一、违约责任的内涵界定及其特点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应承担的责任。我国《合同法》第七章专设违约责任,规定了预期违约及实际违约等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约责任具有以下特点:第一,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所产生的责任。这里包含两层意思::其一,违约责任产生的基础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若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则无违约责任可言;其二,违约责任是以违反合同义务为前提,没有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便没有违约责任。第二,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违约责任的相对性,是指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不负违约责任。第三,违约责任具有补偿性。违约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目的在于补偿合同当事人因违约行为所遭受的损失。从合同法所确认的违约责任方式来看,无论是强制实际履行,还是支付违约赔偿金,或者采用其他补救措施,无不体现出补偿性,当然,在特定情况下并不排除处罚性。第四,违约责任的可约定性。根据合同自愿原则,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的方式,违约金的数额等,但这并不否定违约责任的强制性,因为这种约定应限制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

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综观各国立法实践,对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的规定主要有过错责任原则和严格责任原则。

我国《合同法》确定了严格责任原则。《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外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的责任。”这里所确定的即为严格责任原则。

所谓严格责任,又称无过错责任,是指违约发生以后,确定违约当事人的责任,应主要考虑违约的结果是否因违约方的行为造成,而不考虑违约方的故意或过失。《合同法》中把归责原则确定严格责任的理由主要有:第一,严格责任的确立并非自《合同法》开始,在《民法通则》以及《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中也有关于严格责任的规定。第二,严格责任具有方便裁判和增强合同责任感的优点。第三,严格责任原则符合违约责任的本质。因为违约责任在本质上是以合同义务转化而来的,是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在一方不履行合同时追究其违约责任,是在执行当事人的意愿和约定,因而应该实行严格责任原则。第四,确立严格责任,有助于更好地同国际间经贸交往的规则接轨。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商事合同通则》都确立了严格责任原则。

三、违约责任的样态

对于违约责任的样态,又称违约形态。综合我国《合同法》及各国实践,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预期违约。这是从英美法的概念。其可分为两种具体类型:其一、预期拒绝履行,指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届至前,一方当事人以言辞或行为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其将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有明示和默示两种表现形式。其二、预期不能履行,指在合同履行期届满前,有情况表明或一方当事人根据客观事实发现另一方当事人届时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其亦有明示和默示两种表现形式。我国《合同法》第108条对预期拒绝履行做了规定,而第68条关于不安抗辩权的规定,则兼含有以上两种类型的具体表现行为。笔者认为,我国的立法分类不明确,实践中的适用有一定困难。

第二,不履行。即完全不履行,指当事人根本未履行任何合同义务的违约情形。根据不履行的时间,有先期不履行(预期违约的一种)和实际违约两种;根据当事人的主观态度,又可分为拒绝履行和履行不能,拒绝履行的行为若发生在履行期届满前,则为预期违约,若发生在履行期届满后,则可能构成履行迟延或履行不能(根据债务的具体性质确定)。为避免重复,笔者认为此处不履行主要包括债务人届期不能履行债务和届期拒绝履行债务两种。

第三,迟延履行。即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而未履行债务。包括债务人迟延履行和债权人迟延履行。债务人迟延履行是指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或者在合同未定履行期限时,在债权人指定的合理期限届满,债务人能履行债务而未履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务人迟延履行的,应承担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承担对迟延后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害的赔偿责任。债权人迟延履行表现为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履行应当接受而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即迟延受领。若债权人迟延造成债务的损害,债权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第四,不适当履行。即指虽有履行但履行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违约情形。包括瑕疵履行和加害给付两种情形。瑕疵履行是指一般所谓的履行质量不合格的违约情形。债权人可依《合同法》第111条的规定,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加害给付,是指债务人因交付的标的物的缺陷而造成他人的人身、财产损害的行为。根据《合同法》第112条,债务人由于交付的标的物内在缺陷而给债权人造成人身或合同标的物以外的其他财产的损害时,债务人还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其它违约行为。指除瑕疵履行和加害给付之外的,债务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标的、数量、履行方式和地点而履行债务的行为。主要包括:(1)部分履行行为;(2)履行方式不适当;(3)履行地点不适当;(4)其他违反附随义务的行为。

四、免责事由

所谓免责事由,是指免除违反合同义务的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原因和理由。具体包括法定的免责事由和约定的免责事由。具体内容如下:

(一)不可抗力

根据我国《合同法》,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具体地说,不可抗力独立于人的意志和行为之外,且其影响到合同的正常履行。构成不可抗力的事件繁多,一般而言,包括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两种。其现实表现主要有过分强烈的自然灾难,例如严重的地震、水灾、雨灾、风灾、雪灾、高温、低温等人力所不能或很难抗拒的自然突况,而这些情况在订立合同时是不能预见或不能确定的。

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对于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不能履行,应当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部分或全部免除有关当事人的责任。但在

法律另有规定时,即使发生不可抗力也不能免除责任,主要有:其一、迟延履行后的责任。我国《合同法》第117条对此有所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其二、客运合同中承运人对旅客伤亡的责任。我国《合同法》第302条对承运人采取了特殊的严格责任原则。此外,对于不可抗力免责,还有一些必要条件,即发生不可抗力导致履行不能之时,债务人须及时通知债权人,还须将经有关机关证实的文书作为有效证明提交债权人。

(二)债权人过错

债权人的过错致使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债务人不负违约责任,我国法律对此有明文规定的有《合同法》第311条(货运合同)、第370条(保管合同)等。

(三)其他法定免责事由

主要有两类:第一,对于标的物的自然损耗,债务人可免责。这一情形多发生在运输合同中。第二,未违约一方未采取适当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债务人对扩大的损失部分免责,我国《合同法》第11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四)免责条款

免责条款,又称约定免责事由,是当事人以协议排除或限制其未来责任的合同条款。分解开说,其一,免责条款是合同的组成部分,是一种合同条款,具有约定性;其二,免责条款的提出必须是明示的,不允许以默示方式作出,也不允许法官推定免责条款的存在;其三,免责条款旨在排除或限制未来的民事责任,具有免责功能。我国《合同法》从反面对免责条款作了规定。《合同法》第53条规定了两种无效免责条款:第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第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此外,格式合同或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免除其责任的,该免责条款无效。

五、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的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和支付违约金。对这几种方式进一步推敲,不难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第一,继续履行与采取补救措施不属于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继续履行与采取补救措施是合同当事人的义务以及合同义务的延续,都是违反合同后的处理措施,但不是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违反合同的处理措施中可以包括支付违约金与违约损害赔偿。继续履行与采取补救措施是《合同法》规定的公平原则的体现,属于合同当事人的义务,不具有违约责任的作用。从性质上看,继续履行与采取补救措施只属于合同当事人的义务,其中的继续履行属于典型的合同义务,采取补救措施则是合同义务的继续。这两者无论从实际作用上,还是从性质上,都不属于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合同法》将继续履行与采取补救措施作为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规定下来,是不准确的,混淆了合同义务与违约责任。

第二,采取补救措施的规定也不恰当。“采取补救措施”是一个不具体的概念,含义不明确,到底什么样的措施属于补救措施,《合同法》并没有明确规定。继续履行是补救措施,修理、更换、重作也是补救措施。另外,《合同法》将继续履行与采取补救措施并列规定下来,则又犯了一个逻辑错误。这两个概念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不是并列关系,不能并列使用。

第三,支付价款或者酬金也不属于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我国《合同法》把“支付价款或者报酬”规定在违约责任一章(第109条)中,把支付价款或者酬金作为一种违约责任,笔者认为,这种立法安排不恰当。支付价款或者酬金,这是合同当事人的义务,根本不是违约责任。无论合同当事人是否违约,都应当履行其支付价款或者酬金的义务。支付价款或者酬金与支付赔偿金或者违约金的性质是不相同的,两者不能混淆。

因此,笔者认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支付违约金与违约损害赔偿两种。《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这款规定采取了《涉外经济合同法》关于对违约金使用的做法,即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的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合同法》第114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的减少”。这款规定突出了违约金具有一定的惩罚性,如果当事人违约没有给对方造成财产利益损失的,所支付的违约金就是惩罚性质;如果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所支付的违约金就具有明显的补偿性质。如果当事人认为惩罚性过高或者过低的,可以协商调整违约金率,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强制变更。《合同法》第114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简言之,违约金是指合同约定的,违约方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违约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就其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进行经济补偿。在数额的确定上,将完全赔偿原则和可预见规则相结合,从而兼顾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六、责任竞合和因第三人原因违约

责任竞合,是指某种行为同时具备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法律责任构成要件,从而使该行为人有可能承担两种以上的法律责任的现象。《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可见,我国《合同法》允许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违约责任和侵权是民事责任的两种主要方式,尽管二者存在着竞合的情况,但二者之间有着重要差异:第一,二者产生的前提不同。违约责任是基于合同而产生的违反合同的责任;而侵权责任是基于行为人没有履行法律上规定的或者认可的应尽的义务而产生的责任。第二,二者的归责原则不同。违约责任奉行严格责任原则即无过错责任原则;而侵权责任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主,只有在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情况才可以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或公平原则。第三,免责条件不同。在违约责任中,除了有法定的免责事由以外,还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免责事由;而在侵权责任中,其免责事由只能是法定的。第四,责任形式不同。违约金、定金等责任形式只能适用于违约责任;而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只能适用于侵权责任。第五,赔偿范围不同。违约责任是一种财产责任,因而主要是财产损失的赔偿;而侵权责任不仅包括财产损失的赔偿,还包括精神损害的赔偿。至于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原因违约,从我国《合同法》第121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这就将可能发生的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简单化了,明确了各方当事人应当承担的责任。一个合同关系中存在第三人的情况是经常出现的,生产合同和贸易合同往往需要上下家(企业或个人)的配合,上下家就是第三人,而第三人与合同的相对人没有合同上达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不能将第三人牵扯进合同争议中。当事人对自己的违约行为必须独立承担责任,不得将违约行为归责于第三人。可以看出,其坚持了合同的相当性。  

参考文献:

1.《合同法学》赵旭东主编,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00年12月版。

2.《商法研究》(第四辑)徐学鹿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

3.赵旭东主编的《合同法学参考资料》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01年1月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