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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的建议和意见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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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的建议和意见

第1篇:安全管理的建议和意见范文

关键词 加油站 安全管理 永恒主题

什么是安全?无危则安,无损则全。安全就是人们在生活和生产过程中,生命得到保证,身体免于伤害财产免于损失。人人事事保安全,关键要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这就是安全。 因为加油站作为一个特殊行业,安全问题本来就非常突出。加油站由于车多人杂,部分加油站的规范管理和安全防范就成为了薄弱环节。忽视了安全就可能给加油站造成“天”大的损失。因为对于加油站来说,安全就是天,安全是我们中石油发展壮大的保障,安全就是我们加油站实现效益的根本保障。

一、思想重视构建安全文化

加油站是一个开放的加油空间,是一个车来车往的地方,大家给加油站带来了经济效益的同时,也带入了一些潜在的危险源,如习以为常的接打电话、吸烟……这些都给我们管理者提出了这样或者那样的问题。因此,在思想上要高度重视,每一个员工在思想上要形成我上岗就是安全员,就是加油员的思想意识。在办理结算业务时也要做到眼观六路、耳听八方,要有高度的责任心。要构建加油站的安全文化,在加油站的安全文化构建中,将控制人的不安全行为作为安全文化的注入点,建立起科学合理的激励机制,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培养良好的安全的行为习惯,由此才能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和秩序,达到安全文化的最高境界。

加油站安全文化的构建,应从员工的行为入手,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确立加油站的安全目标,倡导共同的安全价值观、思维方式和行为规范,营造员工心理认同和具有团体凝聚力的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和秩序,有效地调节和控制员工的行为,达到自律的最高境界。只有将安全文化注入加油站员工的心里,才能抓住安全文化构建的实质和根本内涵。控制人的不安全行为是注入安全文化的着手点。安全文化是指除了科技及法规制度之外的约束力和意识。只有正确的安全理念及安全文化引导,加油站的安全管理才有方向。

二、狠抓安全管理的三要素

加油站的安全因素主要是人、财、物的不安全因素,其中社会环境、人的缺点、人的不安全行为或物的不安全状态、事故、伤害。人员伤亡的发生是事故的结果,发生的原因是人的不安全行为或物的不安全状态,更确切地说是人的不安全行为,追根溯源还是人的安全意识淡薄、安全文化不高所至。在安全管理系统,人、财、物诸要素中,人是安全的主体,人是决定因素,而安全文化则是人的灵魂。个体的安全意识和技能的高低直接影响和决定了个体生命安全状况的好坏。因此,要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就必须研究人的行为规律,增强人的安全意识,激励人的安全行为,避免和克服不安全行为。只有勤奋的安全文化之实践,才能不断培育出有安全文化之魂的人,才能使安全主体适应现代安全生产的发展要求。每一天的安全培训和岗前教育是不可少的,每一日的巡检也是天天的必修课,发现隐患及时的排除,有了险情能及时地救助,安全管理的三要素是人、设备和环境。而人是安全管理三要素中最活跃、最关键、最复杂、变数最大、最随意和最难控制的因素。因为人可以改变设备、环境的主体。因而“三要素”中人是主要因素。纵观加油站各类安全事故,任何一个事故发生后,总能找到原因,绝大部分都是“人”的因素。主要就是责任心不强、责任制不落实、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等现象。试想,一个加油站,无论制度多细、责任多明确,奖罚力度多大,如果责任制不落实,员工不重视,仍旧会是废纸一张。因此,我们在强调对加油站安全管理的同时,要加强加油站安全管理责任制的落实,因为只有落实责任才是安全生产的保障,而落实责任的关键就是要加强对“人”的管理。正是基于此,笔者认为,加油站的安全工作应该从管理人的规范操作行为,做到防患于未然。决不能是有关部门来检查了,安全管理就做得严一点,等检查组一走就放松要求。这样做往往会酿成大祸。因此,要抓好加油站的安全工作就得让加油站的员工时时提高警惕、天天警钟长鸣,要像在战场上打仗一样保持高度警惕,因为也许一不小心,就会有血的代价。只有持之以恒,坚持不懈地抓好每个环节,做到不违章操作,才能真正确保加油站的长治久安,才能真正地做到警钟长鸣、事故为零。也只有这样,才能不断地提升我们企业的经济效益和安全效益。只有点点滴滴从细微之处入手,使加油站的人、财、物处于一个良性运转之中,加油站的安全工作才能有更好的保障。

三、科学合理的激励机制

安全是加油站的“天”字号大事。如何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理念,人的安全行为是由决策决定的,无论决策是有意识的还是受外界影响无意识做出的,都直接决定了个体行为的安全与不安全,而个体决策第一影响因素便是人的行为动机。

行为动机源于个体价值观,个体价值观是受社会地位、工资水平、福利待遇、工作条件、发展机会及岗位受尊重程度等影响的,即个人利益和社会认同。保健因素诸如规章制度、工资水平、福利待遇、工作条件等,对人的行为不起激励作用,但这些因素如果得不到保证,就会引起人们的不满情绪,从而降低工作效率、质量。激励因素诸如提升、加薪、工作上的成就感、个人潜力的发挥等,能唤起人们的进取心,对人的行为起激励作用。这两个因素影响个体对所从事的专业或将要从事的专业的价值观。当保健因素起作用时,人就减少牢骚和不满,激励因素起作用时,能调动起员工的不断进取和努力。所以确定加油站安全文化的核心价值观是非常必要的,可以促进和引导个体价值观与加油站价值观间差距的缩小。

安全管理决策指挥保证系统的重要组成,就是建立科学合理的安全管理激励机制,即考评与奖励制度,由此引导、督促员工的行为,最终实现加油站的安全管理目标。同时,它也是对个体的刺激最多的因素,它不断提醒员工什么行为得到奖励,什么行为得到处罚,什么行为是安全,什么行为是不安全的,促使个体纠正不自觉的行为,即习惯性违章和不良工作习惯。

第2篇:安全管理的建议和意见范文

为全面做好学校和幼儿园安全管理和防范工作,提高我市学校和幼儿园安全管理水平,防止发生危害学生人身安全的恶性案件,结合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学校和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预防和减少校园伤害事故的发生,维护师生合法权益和良好校园秩序,已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成为当前影响社会稳定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学校和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感,强化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进一步加强领导,把维护学校和幼儿园安全工作摆上重要日程,坚决消除侥幸心理和麻痹大意的思想,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校园及周边安全保卫工作,杜绝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努力为学生和幼儿学习生活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建立健全学校幼儿园安全管理机构。各级各类学校和幼儿园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实行校(园)长负责制的校内安全保卫组织,配备保卫人员,聘请专业保安人员,没有配备专职保安人员的学校和幼儿园,要统筹协调,迅速安排配备,尽快到位。每所学校和幼儿园至少配备2名以上专业保安(在校生在1000人以下配备2名,1001人以上配备3-4名)从事学校和幼儿园安全保卫工作,同时按照有关规定配备防卫器械。对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偏大、反映迟缓、责任心不强的门卫保卫人员要及时调整。

三、全面落实学校内部安全管理和防范措施。各级各类学校和幼儿园要严格校园门卫制度,上课时间实行校园封闭管理。要严格校外人员准入登记制度,对来访人员经被访人员许可后方可放行,对进出学校和幼儿园的车辆和物品要进行核对、检查,凭进出门条放行,禁止无关人员和校外机动车入内。要严格落实领导值班和带班制度,加强校园内部值班和治安巡逻。各学校和幼儿园要(来源:文秘站 )在学生儿童上学、放学期间安排专人值班,维护校园秩序,任何学校和幼儿园不得以任何借口将学生拒之门外。要尽快完善学校和幼儿园技防设施建设,重要场所、重点部位要安装视频监控和入侵报警等技术防范设施,并与公安机关联网,确保一旦发生警情,能够快速反应,迅速处置。要加强对学校食堂、小餐桌、教室、宿舍的安全管理,防止发生火灾、中毒、坍塌等安全事故。要加强学校和幼儿园特别是农村住宿生的管理,对学生外出要建立严格的请销假制度和住宿生晚间就寝点名登记制度,确保住宿学生安全。

四、大力提高师生安全防范能力和遵纪守法意识。各级各类学校和幼儿园要定期集中开展安全、法制专题教育。教育学生了解和掌握防暴力、防盗、防骗的知识和技能,提高自我保护能力。要充分发挥法制副校长、班主任的作用,建立健全学生心理辅导和矛盾排查调处机制,及时发现和化解矛盾,坚决防止矛盾激化。要严格落实包保责任,严防管制刀具等危险品进入校园。要教育学校和幼儿园教职工和安保人员,勇于同现行犯罪作斗争,采取一切有效措施,坚决制止犯罪,保护师生安全。

五、切实加强校园及周边治安秩序整治。各级综治、公安、教育等部门要紧密结合社会治安重点地区排查整治工作,对校园及周边的治安状况进行深入细致的排查,逐个学校和幼儿园进行安全评估,摸清防范漏洞和突出问题,迅速开展针对性整治,最大限度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对校园周边的治安巡逻和秩序维护,组织派出所、巡警、交警等警力,在中小学生和幼儿园儿童上学、放学期间安排专门警力疏导交通、维护秩序,及时化解和处置各类矛盾和问题。校园周边治安情况复杂的地区要设立治安岗亭,学校集中的重点地区要设立警务室。对侵害师生权益的违法犯罪案件,要及时受理、出警、处置,建立破案责任制,专人负责,一包到底。要结合打击“两抢一盗”和“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对校园周边地区存在的盗抢团伙、流氓地痞、黑恶势力,坚决依法严厉打击。对学校周边存在的精神病人、有暴力倾向及对社会有强烈不满情绪的特殊人群、高危人员要进行认真梳理,及时掌握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单位严格落实教育稳控措施,防止其危害学校和社会。

第3篇:安全管理的建议和意见范文

一、关于医疗事故的界定及立案

《条例》规定的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透过该规定,笔者想说明的是在医疗事故的处理过程中关于医患双方到底是医疗合同关系还是侵权关系的争议应当停止了。因为该规定已经明确了医疗事故争议为侵权争议。这一点在最高人民法院颁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也得到印证。但是《条例》又对医疗事故侵权的构成作了不同于《民法通则》所调整的人身侵权的一般规定。《民法通则》所调整的人身侵权的要求侵权人主观上必须有过错,表现为故意或者过失,侵权人客观行为具有必须违法性,指违反了保护受害人权利的法律规范的规定。但是根据《条例》规定,只有医方主观上具有过失方能构成医疗事故。这也就是说如果医院故意违反诊疗常规、非法行医等造成的损害不属于医疗事故。根据《条例》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不予赔偿。很明显《条例》主动放弃了对主观上故意而造成的医疗人身侵权的规范。

二、关于医疗事故纠纷的法院地域管辖

很多诉讼的当事人包括很在行的律师并不注重管辖,认为那是程序上的事,“既然国家法律只有一部,在哪儿判都是一样”。笔者认为包括管辖在内的所有程序都不能轻视,绝不仅仅是“程序错误,实体错误”那么简单,熟知程序的律师和轻视程序的律师办案结果往往大不一样,很多实体上占上风的案件最后都输在程序上。对于管辖法院的确定且不说各地法官水平参差不齐,也不论地方保护有多严重,单说诉讼成本就会让人瞠舌。笔者最近临时一起医疗事故争议,患者为某民族地区官员,在成都医疗后导致截瘫,患者为了维护其权益,专门在成都聘请请律师向成都某区法院起诉医院,经过医学会专家鉴定,医方“虽然有一定的过错,但并不是导致截瘫的直接原因”,因此鉴定为不构成医疗事故,我很庆幸我了医方,但我仍很同情患者,因为他请了个外行律师。根据侵权案件管辖的规定侵权结果地法院有权管辖,而患者的身体损害结果就在其居住地,试想如果患者在千里之外的民族地区法院起诉,结果何止是节约一大笔差旅费呢?再变换案由,直接以人身侵权起诉,向民族地区当地法院申请司法鉴定,后果怎么样不难想像。

笔者还做了一件让人叫绝的案件,通过管辖的规避达到了诉讼目的。这次我是患者,医方的态度一直很坚决,不得已进入了诉讼程序。通过先前的接触我们得知,医方所在的法院对医疗事故案件处理严重缺乏经验,而且法院的公正性也值得怀疑。所以我们决定不在被告也就是医方所在地法院起诉,我们选择向患者转院后的医院所在地法院起诉,好说歹说法院总算立了案。医方很快提出管辖异议,承办法官也一副不容质疑的口气说应当移送。我们在征求了患者的意见后于法院移送前突然向法院追加转院医院为本案第二被告。这样转院医院所在地法院当然具有管辖权,医院也只好撤回管辖异议,转而抛弃合作多年的法律顾问,另请了其他律师此案。叫绝的是,开庭那天我们当庭撤回对第二被告的起诉。因为根据规定,管辖异议的期限只是15天,过了15天再提异议法院不再审理,开庭时15天早就过了。就这样我们最终将案件“留”在了我们选择的法院。

三、关于争议双方的举证责任

民事诉讼关键是靠证据,举证不能即意味着败诉,所以举证就显得特别重要,在双方都举证不力的情况下,举证责任的分配就显得尤为重要。

客观地讲如果光有《条例》而没有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患者的维权积极性可能还没有现在这么高。因为从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该规定对医疗纠纷中的举证责任作了倒置的规定,即医院承担医疗行为合法合理性的举证责任,如果医院不能证明自己的医疗行为的正确性则法院推定医疗行为违法,医院就得承担败诉责任。

这里要说的是患者的举证责任和举证权利问题。不用多说,患者至少应就医患之间的关系、医疗行为的发生、损害赔偿的计算三方面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其中有一个方面的证据不足诉求就有可能被法院驳回。那么患者就医疗行为的违法性到底能否举证?这些证据在法律上应如何认定?笔记认为,法律和司法解释虽然规定医院承担医疗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但并没有限制患者就医疗行为违法性的举证权利,因此患者就医疗行为的违法性可以举证,只要证据符合“三性”原则法院应当予以认定。

四、关于医疗事故案件中的鉴定

在医疗事故纠纷案中,对鉴定的处理通常有三种方式,一是通过市以上医学会鉴定,二是由原法院系统的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三是由法院委托其他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规范第一种鉴定方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个通知而不是司法解释,这个通知中说如果不是医疗事故的就应当按照司法鉴定的司法解释办理。这样一个含糊的规定在实务中发生很多争议。一是通知不是司法解释,没有强制适用的法律效力。二是没有鉴定不可能确定是否医疗事故,以医疗事故作为医学会鉴定的前提条件自相矛盾,无法适用。争议归争议,还得尊重规定。所以原告选择案由就得非常谨慎,因为如果选择医疗事故争议则鉴定机构为医学会,选择一般人身侵权鉴定机构为医学会以外的其他机构。普遍来说医学会鉴定较为客观,而其他鉴定机构的专家有的不懂医学,也有的懂医学但不懂临床,鉴定结果往往五花八门。但深谙此道的律师却可从中利用,就拿前面提到截瘫的案例来说,如果变换案由,直接以医院人身侵权起诉,向民族地区当地法院申请司法鉴定,再利用原告本来的关系做一下“说服”工作,那对医院来说一路狂奔应诉就更未必能得到什么有利结果了。

这样,本是同样的侵权诉讼却因案由的不同法定具有不同的鉴定机构鉴定,此其一。

第4篇:安全管理的建议和意见范文

案例一

属主体执法还是非主体执法

【案情】

2007年4月某日,市监察支队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某楼顶一大型广告牌存在事故隐患。监察支队立即派员到现场,经检查发现举报属实,广告牌危及行人安全。监察支队确定立案调查取证。随后下达了责令改正文书,并要求进行安全评估。整改到期后,监察支队对事故隐患消除情况进行复查,发现既未采取任何措施,也未进行安全评估。经研究决定,监察支队下达了强制性拆除的执法文书。

在此案的办理过程中,存在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按照市政府的“三定方案”,广告牌的管理属市政部门,安监部门进行检查并下达改正文书的行为属于越权执法;另一种意见认为,广告牌的设立属于生产经营活动,按照《安全生产法》规定,安监部门对广告牌存在安全隐患情况进行查处是法定职权,不属于越权执法。

【评析】

该案件分歧的焦点是,该执法行为属于主体执法还是非主体执法?是否属于主体执法的关键是广告牌的设立是否属于生产经营活动。据调查,该广告牌设立的目的是用于出租,出租属于经营行为。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规定: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安全生产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某市监察支队依法查处广告牌事故隐患,属法定职权。

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监察支队查处出租广告牌存在的事故隐患,权责法定。因此,在执法监察工作中,要以单位从事活动的性质确定是否属执法检查的范围,不因单位管理机构的属性确定是否属执法检查的范围,是本案留下的启示。

案例二

再议越位处罚

【案情】

2006年11月,某市安监局监察支队,在对一化工企业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厂有一建筑施工工地,施工队伍的安全防护用具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随之,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建安条例》下达责令限期改正文书,之后进行复查时发现逾期未改,下达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款5万元处罚,建筑施工队伍不服处罚,申请听证。听证结果撤销该次行政处罚。

【评析】

施工队伍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建安条例》第六十八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所以安监部门依据《建安条例》给予施工队伍处罚不当。

实施处罚的安监局认为有三点依据可以给予处罚:

一、《建安条例》是《安全生产法》的配套法规,安监部门是该法规的执法主体之一。其总则第一条已经明确说明,“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可见。《建安条例》并没只根据《建筑法》制定,也未规定执法主体只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二、《建安条例》的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了安监部门的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三、《建安条例》的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八条规定了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权限属安监部门。 “施工单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与处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法定职权决定。”

依据《安全生产法》制定的有关行业的安全管理条例,安监部门不一定是必然的执法主体,主要是不能行使行政处罚权。例如《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在第一条中同样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但安监部门并不是《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的处罚主体。《煤矿安全监察条例》明确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制定本条例”,煤炭局却不是该条例的执法主体。也就是说我们可以适用《建安条例》中的某些条款(比如事故调查处理规定),但并不代表我们就是整部《建安条例》实施行政处罚的执法主体。

况且,我国在行政处罚中,根据国务院相关文件精神,实行一个监管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的原则,对同一环节不允许也不可能设置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有相同处罚权的执法主体,以避免职能交叉。

《建安条例》中对安监机关的职责规定是“依照《安全生产法》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依照《安全生产法》规定”是前置条件,限制了安监机关的职责权限。即《安全生产法》有条文规定的,我们可以实施行政处罚,《安全生产法》中没有规定的,我们不能执行实施行政处罚。我们安监部门能适用的条款主要体现在《安全生产法》及明确由安监部门行使监管权和处罚权的法律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就涉及安监、交通、质监、公安、环保等多个执法主体,而安监部门不可能适用该条例中所有处罚条款。

第5篇:安全管理的建议和意见范文

【关键词】煤矿;安全管理;存在问题;对策

煤矿安全管理是一个重要的管理环节与工作的综合需要,既要形成制度化的管理渠道,也要从标准化建设等角度出发,形成煤矿安全管理的制度建立、技术进度等多方面的综合管理因素,形成煤矿安全管理的综合标准,推动煤矿安全效能的整体提升。

1 分析当前煤矿安全管理存在的一些问题

1.1 安全责任意识不强

在一些煤矿企业中,由于受到多方面的影响,在追求市场效益的基础上,更多的侧重于在采煤量、开采技术等方面的整体功能,对于整个安全方面的管理,既没有宏观方面的责任细化,也没有微观领域的细节管理,因此,在整个管理过程中,出现煤矿安全管理中的“三违”现象,有些管理人员对于采煤技术不深入了解,不及时掌握煤矿企业在安全管理手段上的创新,安全责任意识不强,对于相关制度的建立、检查方面的综合规矩,没有形成长效化、科学化的发展方向,企业对于安全管理人员的综合管理还不够,也没有加强安全知识方面的整体培训,管理人员的整体责任心不强。

1.2 培训方式有些脱节

在安全意识的形成中,不是单纯的依靠一次或者两次的教训来实现的,更多的是要构建长效机制,防患于未然。这样才能形成煤矿安全管理的综合模式,在煤矿安全管理中,要形成科学有效的培训机制,采用现代化的网络技术,通过在网络上学习一些新的安全知识,更加全面的形成安全意识,在整个煤矿开采的过程中,建立常态化的培训机制,采用实践培训、现场培训等方式,进行安全知识方面的考虑,通过一些典型的安全事故案例,综合落到每一个环节之中,形成细化的管理措施,落到综合管理的责任意识中。但是当前的一些煤矿企业忽视安全培训方面的综合管理,只侧重于生产效能的建立,没有系统化的安全知识培训与技术创新等方面的培养机制。

1.3 技术创新还有待加强

在安全技术的构建中,每一个环节都是相当重要,因此,要针对煤矿企业安全管理的需要,进行技术创新的整体推进,追去设备技术的综合应用,形成全面的技术跟进方式,在加强现代化数控技术的基础上,对于煤矿巷道建设、支护方式、放顶方式等形成技术的整体创新,打破传统的一些老技术,结合煤矿地质的综合条件,从技术角度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率,这样,更加有利于整个技术创新的突破,增强煤矿安全管理的整体职能。

2 探讨加强煤矿安全管理的有效措施

2.1 创新安全管理理念

在煤矿的安全管理中,要突出先进、安全的综合管理理念,从多方面分析煤矿安全管理理念的运用方式,通过自上而下的安全管理观念创新,无论是管理者还是工作人员,要将安全意识放在第一位,增强安全管理的整体效能,形成良好的心态模式,将安全作为煤矿企业的生命线,煤矿企业的领导要时刻关注安全管理的每一个环节,加强责任心,对一些基础设备、技术管理等方面的影响因素进行及时的沟通与了解,对于一些不负责任、安全意识不强的要采取及时教育、一对一教育的方式,突出责任落实机制,对于懒散、责任心不强而且屡教不改的要采取相应的措施,将安全文化作为煤矿企业的文化机制,形成浓厚的安全管理文化氛围,增强对安全事故的查处力度,对于疏忽管理、安全责任不到位的要进行严格的惩处,发挥制度管理的综合效能。

2.2 发挥好宣传教育作用

宣传教育是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中一个必不可少的环节,尤其是要结合新时期的煤矿经营特点以及井下操作的实际情况,从多方面细化管理,做好宣传引导,将显得尤为重要。企业安全管理的落脚点在班组,防范事故工作的终端是每一位员工,目的就是要努力保证他们的人身安全。因此,如何认真地确立起每一位员工的安全意识,使之实现“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的根本性转变,是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的中心任务。坚持以人为本的安全方针,营造“人人关注安全”良好氛围,必须拓宽宣传教育形式,建立起整体性的,全方位,全过程,全员的安全环境。通过电视、报刊、板报、标语、读本等媒体和安全知识竞赛、演讲比赛、歌咏文艺演出等形式多样的活动,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攻势,做到寓教于乐,使安全生产意识深入人心,安全知识广为传播,潜移默化地规范人的安全行为,培养人的安全心态。

2.3 细化安全隐患的排查与整改

在安全管理过程中,要强调安全稳定因素的综合管理,形成责任细化的管理机制,尤其是加强煤矿安全生产过程中的隐患排查机制,随时检查设备的综合功能,对于出现异常现象的要采取技术的措施,在一些有可能出现安全事故的地段、设备等形成细化的管理渠道,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并且对煤矿开采中的每一个环节都能建立相应的责任区,每一个班组以及管理人员都要切实的履行好安全责任,构建层层分解的安全管理渠道,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形成煤矿企业认真负责、高效安全的管理机制,更好的营造踏实工作、安全有效的管理机制,有助于整个安全管理的整体作用发挥。

3 结语

煤矿安全管理容不得半点的疏忽,更是在综合技术的突破、规范化、制度化的管理中形成的一种综合模式,在安全管理中,通过构建以人为本的管理原则,将安全意识放在第一位,并全面发挥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的功能,为构建良好的安全环境做好整体的帮助。同时,围绕煤矿企业的安全管理需要,突出在安全机制、文化机制、技术机制等综合职能方面的进步,更好的降低事故的发生率。

参考文献:

[1]王彦涛.关于煤矿安全管理措施的几点思考[J].科技创新导报,2012(12).

[2]王军.我国现代煤矿安全管理分析与对策[J].中国安全生产科学技术,2006(01).

[3]余婷婷.刍议煤矿安全管理[J].淮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0(04).

[4]袁秋新.基于第二序改变理论的煤矿安全管理模式研究[D].中国矿业大学,2010.

第6篇:安全管理的建议和意见范文

一、暂列编外的老、弱、残职工,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作退休安置:

1.男女职工,凡是连续工龄和一般工龄符合一九五八年二月“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一、二两项(注一),只是年龄相差几个月到一年的。

2.男女职工,凡是年龄和连续工龄符合“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项(注二),只是一般工龄相差在五年以内,身体衰弱丧失劳动能力的。

符合上述条件的职工,其退休后的待遇,仍然分别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相应的条款处理。退休后的口粮、生活用工业品及副食品的供应,仍然按照暂列编外的办法办理。

二、暂列编外的体弱职工,在等待安置和处理期间,经过治疗和休养,已经恢复健康,经过劳动鉴定委员会或者医务部门鉴定合格的,由原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分配适当的工作。

三、不符合退休条件又不能恢复工作的老、弱、残职工,本人自愿退职的,可以按照一九五八年三月“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职处理的暂行规定(草案)”作退职处理。其中:(1)家庭生活有依靠的,发给退职补助费,另加发四至六个月本人标准工资,作为医疗补助费;(2)家庭生活无依靠的,不发给退职补助费和医疗补助费,改由当地民政部门按月发给救济费,救济费的标准为本人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四十(因病或者非因公残废,饮食起居需人扶助的,为本人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作为本人的生活费用,直到家庭生活有依靠(注三)的时候为止。过去按照本人工资标准百分之三十处理的,今后改按本人工资标准百分之四十发给。按月领取救济费的退职职工,本人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由当地民政部门指定就医的医疗单位,所需费用,由当地民政部门负责开支。退职职工的家属生活有困难的,另按照社会救济标准给予救济。

符合退职条件的职工,如果病情严重,应该暂缓处理。

四、暂列编外的老、弱、残职工,本人要求保留原来身份、不领工资、不办退职手续、回乡或者回家的,可以批准,并且发给证明。回乡或者回家以后,本人可以继续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由原单位负担其医疗费用。此后本人要求退职的,可以作退职处理;符合退休条件的,可以作退休处理。保留原来身份的体弱职工在恢复健康以后,如果本人要求工作,原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应该负责安排。

五、原来久居城市的老、弱、残职工,如果退休、退职后家庭生活有困难的,原单位可以在编制定员人数以内,吸收他们合乎条件的、居住城市的子女参加工作(矿山井下工人和森林采伐工人的子女,不论居住城市或者农村,在定员以内都可以吸收),动员本人退休、退职。

以上办法,不适用于继续留编制以内的老、弱、残职工。

(注一)“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第二条(一)项规定:“男工人、职员年满六十周岁,连续工龄满五年,一般工龄(包括连续工龄,下同)满二十年的;女工人年满五十周岁、女职员年满五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五年,一般工龄满十五年的。”

第二条第(二)项规定:“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损身体健康工作的工人、职员,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其连续工龄和一般工龄又符合本条(一)项条件的。”

(注二)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第二条(三)项规定:”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的工人、职员,连续工龄满五年,一般工龄满十五年,身体衰弱丧失劳动能力,经过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或者医生证明不能继续工作的。“

第7篇:安全管理的建议和意见范文

2016年7月29日,在川煤集团达竹煤电公司小河嘴煤矿掘进队早班班前会上,随着该矿安监处副处长朱强的点名声,几名职工相继走上前台,高高兴兴地领回了自己去年四季度的安全扣罚款返还金。

“没想到,安全扣罚款还可以返还,看来安全搞好了,好处还是蛮多的,这样的安全人性化管理我们喜欢。” “但是,你们领回了安全扣罚款返还金还要记住教训,千万不能再违章。”“那是必须的,再违章自己的脸都没地方搁了。”参加班前会的职工们议论纷纷。

让掘进队班前会职工议论纷纷的安全扣罚款返还制度,是川煤集团达竹煤电公司小河嘴煤矿今年初在安全管理上推出的一项新举措。只要职工在承担安全扣罚款后,实现企业规定的安全生产目标,其原来承担的安全扣罚款就可以分期分批返还,目的在于把制度的刚性与管理的柔性相结合,为安全管理注入更多的人本理念,引导职工养成良好的安全行为习惯。

该制度规定,职工因安全质量标准化、“三违”、隐患、事故(重伤及死亡事故除外)承担的安全扣罚款,自扣罚之日起,本人连续3个月达到无“三违”、无隐患、无事故目标和所在岗位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可返还安全扣罚款总额的20%;连续6个月达到目标,可返还安全扣罚款总额的30%;连续9个月达到目标,可返还安全扣罚款总额的30%;连续12个月达到目标,可返还剩下的20%安全扣罚款。

安全扣罚款还可以返还,这在小河嘴煤矿建矿以来还是第一次,该制度刚一出台,就在矿区引起了热议和争论。

反对的意见归纳起来主要有三种:其一是,违了章、出现了隐患或发生了事故,就要处罚得越重越好,越狠越好,这样才能使责任者对教训刻骨铭心;其二是,安全管理就该是刚性的,出现“三违”、隐患和事故就该受到处罚,所承担的安全扣罚款不该返还;其三是,返还安全扣罚款会让“三违”、隐患和事故的责任者产生安全管理可以打折扣的思维,会助长“三违”心理,放纵隐患的产生和事故的发生。

有些人持反对意见,但更多的人是赞成的。有人说,处罚不是目的,只是一种手段,返还安全扣罚款可减少职工对刚性管理的抵触情绪,进而转变态度养成规范作业习惯;也有人认为,返还安全扣罚款体现了惩戒和教育的有机结合,使当事人认识其不安全行为,提高安全责任心;还有人表示,实行安全扣罚款返还制度可以走出以罚代教、以罚代管的怪圈,更多地从人性化的角度强化安全管理,更能得到职工的响应和认可。

对这些不同的意见,特别是对这些反对意见,小河嘴煤矿党政领导没有强制性的硬压,而是通过个别沟通、疏导谈话等方式广泛征求意见,并通过安全办公会、安全政治学习会、班前会、区队和班组安全活动日组织宣讲,重点讲解推行安全扣罚款返还制度的理由及具体的做法,引导职工正确理解并积极支持企业推行此项制度。

“长期以来,部分管理干部把安全管理片面理解为严管重罚,查到隐患、‘三违’和事故不去分析背后的深层次原因,而是奉行‘以罚代教’或‘一罚就灵’,只处罚不教育,长此以往职工产生了消极、抵触、逆反心理,有时还产生了对立情绪,甚至罚出了违章的‘勇夫’,导致重复患频现和习惯性‘三违’频发。我们也在反思,职工不满情绪不断叠加,是不是管理的方式方法出了问题?对职工长期的感情投入出了问题?最终我们认为,单纯的以罚代教、以罚代管,折射出的却是管理无能,不利于职工良好安全行为的养成和企业良性安全环境的形成。”提到推行安全扣罚款返还制度的初衷,该矿党委书记陈朝义表示。

统一干部职工的思想认识后,小河嘴煤矿根据征集的意见和建议,对安全扣罚款返还制度的具体做法、适用范围、返还条件、返还标准、检查考核等细则进行了再次修订完善,确保公平公正,操作性更强。同时,该矿在安监处为每位职工建立了安全扣罚款台账,每季度对安全扣罚款情况进行清理,对返还人员、金额、比例进行审核,审核情况在矿安全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布。职工只要登录平台,就能实时查询、掌握安全扣罚款返还情况,职工参与安全管理的积极性大大加强。

按照该矿安全扣罚款返还制度规定,罚款并不是简单的返还,而是要通过返还安全扣罚款来转变职工的思想和行为,从此以后自觉遵守安全规章制度,并达到长期行为改变的目的。为此,该矿规定安全扣罚款要在区队队务公开专栏进行公示,并在班前会、安全政治学习会、区队和班组安全活动日上返还,接受返还金的职工还要在会上剖析自己被安全处罚后的心路历程,结合自身岗位和工作谈自己转变安全观念和安全行为的体会,还要面向全班职工宣誓自己今后不再违章,当好安全生产标兵,以此达到转变一个人,教育一大片的目的。

去年四季度,该矿机电队职工李晓伟因为穿戴劳防用品不规范被值班队长发现后,被处罚200元,但他心里不服。“没戴手套就处罚我200块钱,真倒霉。”李晓伟回忆说,自己被罚之后,内心很沮丧,好几天提不起精神,还在内心为自己找违章的理由。今年,矿上推行安全扣罚款返还制度,让他燃起“还能挣回安全罚款”的希望,平日里遵守安全规章制度,主动规范自己的安全行为,做到了连续两个季度无“三违”、无隐患和无事故。按照返还规定,他已经挣回了100元安全扣罚款,这让他非常高兴,下决心要继续搞好安全,力争把剩下的安全扣罚款全部“找回来”。

今年以来,和李晓伟一样,用后期良好安全效果“挣回”安全扣罚款的职工有53人。该矿采煤一队职工陈星宇去年12月在井下采煤工作面因为互助保安不到位,同号位的工友轻伤,他被连带处罚了800元,这让他难受了很久。今年矿上有了安全扣罚款返还制度,他除了自身做到无“三违”和无隐患外,还积极监督身边的工友按章作业,实现了连续7个月“三无”目标,顺利拿回了400元的安全扣罚款,这让他高兴极了,抓安全的劲头更足了。

第8篇:安全管理的建议和意见范文

关键词:基层工会;铁路施工;安全管理

中图分类号:F273.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9-9166(2011)023(C)-0017-02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化,铁路施工企业改革也在逐步的深化,安全生产管理不再是单纯的指事故处理,而是逐步发展成现代的事故分析和隐患预防管理等诸多工作。从原先被动的事故分析性发展成事前预防性,是铁路安全生产管理的一个重要进步。基层工会是联系广大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要努力把职工群众有效的组织到工会组织中来,尽可能地保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努力调动广大职工群众的积极性,这些工作都必须落实到基层来。原先基层工会始终把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的保护工作作为工作重点来抓,通过基层工会的作用不断发展和满足广大职工群众的物质需要和精神需要,而往往把铁路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疏于监督和参与。工会积极主动参与到企业的各项安全生产工作、确保职工身心健康,属于自己的基本职责。当前,市场经济市场化程度不断加深,伴随深化改革而来的是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的不断呈现,而体制改革创新又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职工群众的物质文化需要也处在不断上升的趋势,基层工会在新的历史阶段将承担更多的使命,面对更大的挑战。基层工会必须不断创新,改变旧的观念,积极投身到企业的施工安全管理中来,才能更大程度地保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一、不断学习铁路施工安全知识,提高理论水平

基层工会如何才能有效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工会的职能作用,无疑是基层工会首先需要不断学习施工安全知识,提高自身安全理论水平,以理论指导实践,实事求是,积极参与到铁路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中来,履行自身责任和义务,切实把职工群众的安全放在十分重要的位置上。一个工会组织是否具有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在很大程度上,都要看这个组织是否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和活力。严峻的实际为基层工会的管理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他们不仅要掌握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和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同时还需要对本单位从事的工作知识充分了解,把铁路施工安全知识作为一个重要内容来学习,并落实到日常的基层工会工作中去。充分发挥“群众安全监督员”的作用,始终监督检查施工现场安全健康设施是否到位,监督检点、特殊部位作业人员及各种设备、设施技术状况是否符合安全要求,监督检查班组作业环境及各种生产设备、设施是否安全,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解决或向上级报告。铁路施工是个系统工程,从铁路施工的管理者到具体的施工者,以及基层工会这类服务者都需要同心协力共同应对安全问题,才能建立起稳固的安全长城。

二、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加强防范能力

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认真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对班组(工点)的安全生产负监督检查责任;要加强职工的安全宣传教育,才能改变安全生产中的各种陋习,帮助职工提高安全意识,提升防范能力。紧密联系本单位的工作实际,选好切入点,采取各种形式,比如座谈讨论、演讲比赛、命题作文等,切实有效地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基层工会作为联系职工群众的组织,应该充分利用好自身紧密联系职工群众的优势,把安全宣传教育落实到实处,避免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形同虚设,帮助企业建立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宣传效果,切实提高全体干部职工的安全知识,帮助每个职工确立“我要安全,我必须安全”的理念,努力提高执行安全制度的工作能力。首先,要用科学的安全理念教育职工。科学的安全理念成为职工的工作习惯,才能从根本上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其次,采用浓浓的亲情来联系职工。安全教育作为非常重要的企业管理工作,需要做到人人懂安全,人人要安全的良好氛围,这就需要广大职工群众心甘情愿地接受科学的安全理念,自觉学习有关的安全知识,有效遵守安全制度和规定,从自身出发,做到预防为主。这就需要安全宣传教育必须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再次,需要选取触目惊心的安全事故作为案例警示广大职工群众。很多安全事故的发生都源自于思想的疏忽,防微杜渐至关重要,然而在实际工作中疏于观察,又缺少重视,往往会造成严重的安全事故。

三、关心职工生活,有效开展工会建家活动

基层工会是否能真正成为广大职工的“娘家”至关重要。在职工遇到困难的时候,工会能够给予及时的帮助,工会没有能力解决的也要积极协调,呈报给上级,切实把职工的需要放在心上,使职工群众感觉到“家”的温暖,让广大职工群众把工会当成属于自己的“娘家”,在工会组织面前能够畅所欲言,愿意找工会说心里话,愿意把自己和工会紧密联系在一起,把工会的事情当成自己的事情。比如当职工生病,工会要做到及时探望,职工家庭有困难,工会要及时救助,这样能够拉近工会和职工之间的关系,也能使基层工会深深扎根于广大职工群众的心中。经常收集作业人员对安全生产的意见和建议,参加项目部的安全生产会议,及时向项目经理汇报班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督促本单位按规定发放劳动保护用品,提出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的建议;工作中要十分重视调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提高他们的主人公意识,增强组织的凝聚力。工会在职工休假、劳动保护、工资分配和工作环境方面都应该加大工作力度,帮助困难职工解决实际困难,帮助他们能够全身心投入到安全生产建设中去。工会建家活动作为强化工会基层组织建设和活力的要求需要基层工会有效开展,基层工会组织的整体工作水平,只有靠广大职工群众参与才会提高,也才会有光明的前景和未来。良好的基础工会环境,高水平的职工安全素质,才能够为铁路施工安全工作提高有利支持。

四、基层工会积极建言献策,增强防范能力

安全生产工作没有休息日,广大安全管理工作者始终都要绷紧一根弦,不断提高防范能力。收集作业人员对安全生产的意见和建议,参加项目部的安全生产会议,及时向项目经理汇报班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制度建设作为任何领域和体系建设的根本性问题,需要稳妥有序的开展各种筹备工作。工会组织一方面需要履行好《工会法》和《安全生产法》等规定的各项权力,另一方面要把安全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工作放在重要位置,帮助企业加大对安全的各项投入。基层工会努力履行职工代表例行安全检查的责任,监督安全设施费用的开支情况,并且对企业的制度完善、职工安全、安全投入和健康等工作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和意见。基层工会需要充分发挥“群众安全监督员”的作用,吸取好的意见和建议,并能给予鼓励,形成良好的献计献策氛围。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和在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下,立即报告并组织职工采取必要的避险措施;有权制止违章指挥,违章指挥人员拒绝时,可建议工会发放“红、黄”通知书。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立即上报,并迅速参加抢险、救援工作,协助保护事故现场。积极开展各种安全预防的活动,保持职工群众的安全意识,提高整个铁路施工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结束语:安全管理是一项非常复杂而又长期的工作,需要企业高度重视,并能把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到实处,才能保障铁路施工质量和安全。建立切实可行的管理制度,为铁路施工安全做好必要准备。基层工会直接面对广大职工群众,充分体现并检验着工会作用的发挥和整体工作水平。增强基层工会的活力,是更好地为企业发展和职工利益服务的需要,也是构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重要抓手。同时科学的管理往往依靠先进的人才支撑,建立与之适应的考核管理体系,提高施工人员素质,推进安全管理的科学性进程。在整个安全管理过程,基层工会的监督管理作用不可忽视,必须加以充分利用,发挥好广大职工群众的聪明才智。

作者单位:中铁三局桥隧公司

参考文献:

[1]舒剑秋.完善铁路安全管理机制的探讨[J].铁道施工与经济,2009,(04).

[2]杨占虎.铁路安全管理综合评估分析系统的设计与实现[J].太原铁道科技,2008,(01).

第9篇:安全管理的建议和意见范文

关键词:监察效能;安全监察;煤矿安全

引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意见》([2004]79号)精神,目前我国实行“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煤矿安全生产格局。作为承担“国家监察”职责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自成立15年以来,在国家局、省局、分局三级机构的共同努力下,通过持续的煤矿安全整治活动,督促关闭和淘汰了大批不符合安全基本条件和产能落后的煤矿企业,规范了煤矿的安全生产秩序,有力推进了煤矿安全生产的不断发展。随着社会经济、煤炭产业的发展,煤矿安全监察工作也面临新的挑战和问题。如何在新的条件下抓住问题的关键,提高煤矿安全监察效能,是需要认真研究、深入思考的严肃问题。

1煤矿安全监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1自身定位不准与地方监管职能重叠

2004年国家进一步明确了“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煤矿安全生产格局,赋予了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行使“国家监察”的职责。但在实际的监察工作中,基层煤监机构仍把工作重点放在检查煤矿企业现场安全隐患上,很少对企业健全安全机构、完善安全制度以及落实人员岗位责任等安全基础工作进行监察。同时,弱化了对地方政府及监管部门工作效果的监督检查,工作重心偏下,监察效能低下,具体表现在“三偏重三轻视”。偏重检查,轻视监察:日常监察工作还没有摆脱“安全员”的影子,到矿就下井,多数以去某面、某头为主,未考虑各生产系统的完整性。对企业安全管理资料检查不规范,不深入,着重放在了有无上。忽视企业安全机构、管理制度、人员培训等基础工作的执行情况的检查。在督促企业夯实安全管理根基,建立安全长效机制方面仍很薄弱,未起到治本的效果。偏重提意见和建议,轻视工作效果的督查:监督检查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是煤监机构的重要职责之一。多年来煤监机构采取的多为座谈会的方式,内容仅限于制度建立、会议记录、监管计划、安全规划等书面资料的检查;检查结果也多以加强安全监管的意见书和建议书形式进行通报,在检查的高度、深度、强度等方面还做的不够;和地方政府之间的工作仍建立在沟通协调上,未起到监督落实的作用,没有引起地方监管部门的高度重视,监督检查工作效果不明显。偏重计划完成,轻视重大隐患的跟踪督办:目前煤监机构通过规范监察,已全面实施按监察计划开展监察。按照全年对辖区煤矿实施全覆盖监察的要求,年初制定全年每个月的监察计划,经由上级批准,中途如有变化,需要提前请示上级批准,否则必须按计划完成。在监察人员有限的情况下,除去行政许可、事故调查、上级临时安排的工作等,完成监察计划成了每月的头等事项,留给跟踪督办重大隐患的时间很少,影响了重大安全问题的及时处理。在完成监察计划和重大事项处理上没有安排好轻、重、缓、急。

1.2行政许可软化,准入标准过于宽松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行使“煤矿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核查”、“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延期”等行政许可行为。但在实际工作中,因各种原因,很多煤矿带着问题闯过一关又一关。一方面因地方政府追求经济指标,鼓励新建煤矿抓紧建设,尽早投产,催生了一批未批先建的非法项目;煤矿企业人为降低灾害等级,逃避监管,以减少投入;一些中介机构混淆概念,替煤矿企业出主意、想办法,应付安全监察。另一方面煤监队伍受监察力量、专业知识不足的限制,行政许可过程没有做到稳妥、精细、使一些潜在的问题溜了过去,同时行政许可制度和环节设计上还存在问题,过度依赖监察人员而忽视了专家组的作用。

1.3监察队伍各种能力有待加强

创新能力是一个集体向前发展的助推器,担当力是一个单位克服艰难困苦屹立不败的自信源泉,凝聚力是一个团队攻坚克难的强大力量。经过多年锻炼和成长,煤监队伍已经成熟。但受当前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对监察人员追责趋于常态,“尽职免责”难以实现,在煤矿安全监察队伍中造成不小的震动。部分监察人员产生了“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个人自扫门前雪”、“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思想,严重损害了队伍的创新力、担当力、凝聚力。致使队伍不主动开展工作,得过且过;不主动出主意想办法,满足于按部就班;不主动参加业务学习,提高自己,满足于过得去。

2解决问题的对策及建议

针对当前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存在的问题,按照安全管理体系的要求,提出以下建议和对策。

2.1转变思路解放监察力量提高监察层级

从繁重的监察计划中解脱出来,从现场安全检查的琐碎事务中抽出身来,把力量集中到抓重点、抓大事、抓基础、抓落实上。通过抓大放小,减少与监管部门业务上的交集,重点集中到督促地方政府及监管部门履行监管主体责任上,充分发挥地方政府人员多、手段多、信息多的特点,从而进一步加强对企业的监管,有效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监管监察效能,树立煤监机构的国家监察权威。监督检查地方监管工作没有起到预期效果的原因:①煤矿安全监察实行国家垂直管理,安全监管实行地方分块管理,两者没有隶属关系,煤监机构对地方监管部门的检查指导没有约束力;②煤监机构人员有限,辖区线长点广,监察任务繁重,检查指导工作从形式到内容都较肤浅,更无暇顾及地方监管部门对检查指导意见的落实情况。强化对地方政府及监管部门监督检查:①要通过制度建设强化对地方政府及监管部门检查制约力度,形成有效的制约机制,督促地方政府及监管部门落实监管主体责任,才能使国家监察回归本位;②监察机构应主动通过“三项监察”形式,以对煤矿抽查的方式,通过监察结果来反映地方行业监管状态和企业安全管理状态,适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监管部门提出安全监察意见和建议,并对监察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把现场安全管理的细节、小隐患的监督检查和隐患治理交给企业和地方监管部门,凸现煤监机构行使国家监察的层级;③在监督检查地方监管工作中,要把重点放在其监管工作的落实上,着重检查其监管实绩;④将煤监机构监督检查结果与地方政府考核其监管部门年度工作适当挂钩,对监管部门形成约束,推动监管部门对加强安全监管意见书及建议书的落实工作。削减监察计划,把监察的力量集中在解决重点难点问题上:建议通过矿井安全评估,对安全条件较好,安全放心的矿井适当延长监察周期,从而消减监察计划,减少监察频次,多留出时间和精力监察辖区的重点煤矿和解决煤矿重点问题,盯死看牢,不解决问题决不罢休。同时挤出时间加强监察员的业务培训,提高监察队伍的整体能力。突出重点、难点监察,落实“查大系统、除大隐患、防大事故”:煤监机构应在日常监察中改变以往“眉毛胡子一把抓”的监察方式,突出监察可能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环节和各生产系统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方面要把监察重点放在高瓦斯矿井的抽采系统、水害严重矿井的防治水措施、矿井各生产系统的可靠性、重大隐患的整改等方面。另一方面要加强煤矿安全机构健全、制度健全、人员配备、人员培训、对监管监察指令及其内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等方面。确保监察有效,提升监察效能。

2.2严格行政许可把好煤矿准入关

建议根据审查需求聘请安全技术业务专家,增强审查力量。同时完善行政许可环节设计及制度建设并严格落实。并在审查环节中重视专家组审查意见,减小对监察人员审查依赖。在具体许可中,要明确分工,对照规范标准,严格把关。进一步落实“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实行“问题倒查”追责制度,发现把关不严的情况,严肃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2.3强化煤矿安全监察队伍建设

建设高素质的监察执法队伍,是保障和促进煤矿安全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提高煤矿安全监察效能的必然要求。在队伍建设方面,要突出树立爱岗敬业的思想、提升队伍的综合业务能力。要建立完善业务培训、业务考核、诫勉谈话、争先评优等制度,完善执法队伍综合能力评价体系,同时提高相应待遇确保队伍稳定。在当前新的形式下,只有不断提升业务能力,才能保障煤矿按监察的有效有序运行,才能更好的保障煤矿安全生产。

3结语

煤矿安全监察工作面对新挑战,应转变思路,积极开创新局面。监察工作要准确定位国家监察和地方监管的职能,明确各自的权责;认真厉行行政许可,严格准入标准;强化监察队伍建设,创新监察工作,提高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的效能。

参考文献:

[1]郭刚.科学改进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工作机制和管理体制的研究[J].中国煤炭,2012,38(7):105-108,118.

[2]杜进栋.关于完善中国特色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思考[J].中国煤炭,2013,39(11):116-119.

[3]谭德平.煤矿安全生产生监督机构模式探讨[J].安全监督,2009,16(6).

[4]杨卫国.煤矿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建设现状分析及改革探讨[J].中国公共管理,2009,2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