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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源泉扣墩和纳税义务人自行申报纳税两种方法:
1.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包括现金支付、汇
拨支付、转帐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应
当依照税法规定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
2.自行申报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向取得所得的当地主管税务
机关申报纳税,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以及在中国境内二处或
二处以上取得所得的,可以由纳税义务人选择一地申报纳税,如
变更纳税地点,需经原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3.自行申报的纳税义务人,在申报纳税时,其/1;rf围境内已
扣缴的税款,准予技规定从应纳税额中扣除。
L纳税义务人兼有来源于境内二项或二项以1:所得的,应
按项汀洲汁算纳税.在中国境内二处或二处以亡取得上资、薪金
所得.*”[: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
承租经营所得的,齐同项所得合并计算纳税。
5.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
个人,从中回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应当分别计算应纳税额。
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一般采用查帐征收、查定
征收、定期定额征收等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杏帐征收是指税务
机关按照纳税人提供的帐表所反映的经营情况,依照适用税率
汁莫缴纳税款的方式。查定征收是由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从
业人员、生产设备、耗月原材料等因素,在正常生产经营条件下,
对其生产的应税产品查实核定产量、销售额并据以计征税款的
一种方式。定期定额征收,是对一些销售(营业)额和所得额难以
准确计算的纳税人,经过自报评议,由税务机关核定一定时期的
个人防得税的计贸、是停正确H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基础上
心if的由丁:个人所得税采取1;L1列税率似累进税率两种税率形
式。因此,不同税率迫月的所得,众计算方法1:是不同的。
危fn比例税率所得纳税额计算。税法规定、个人取得的公务
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利息、
股息、红利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均适用
:叭订叭L例税率。计算所得税税额时,只要将上述各项的应纳税
所得额乘以20%即可。且休LL算公式分别为:(1)劳务报酬所
得、特许仅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设所得:1.诲次收入在4帅o元以
下的,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一800元jx20%;2.每次收入额
在川oo元以上的.应纳税额=柜次收入额×(1—2f、%)×20%;
材—,j欠特务报测府纳税所得额超过200〔)o,i但石足50000元
的,其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30%一2000元;对一次劳务
报酬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0000元的,其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
额×40%一7000元。(2)稿酬所得:1.每次收入额在4000元以
下的,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一800元)×20%×(1—30%);
2.每次收入额在4000元以上的,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1—
20%)×20%×(1—30%);3l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额=(转让
财产的收入额一财产原值一合理费用)×20%;(4)利息、股息、
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领×
20%。
适用累进税率所得的税额计算。工资、薪金的每月所得适用
9级超额累进税率,应纳税额=(每月的工资、薪金收入领一费
用800元)×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上述计算公式中速算扣除
数是用速算法按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时需要扣除的常
数,即按全额累进税率计算税额减去按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的税
额后的差数。换算后的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税率表如下;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
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级超额累进税率(见木书附录的税目税率
表)。下面举例说明,适用累进税率的所得,如何计算应纳所得税
税额。
例一:某私营有限公司经理陈×,1994年1月份取得工资
收入3000元,月度奖金1000元,还取得上海市人民政府颁发的
科学技术发明奖3000元,陈×1月份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计算方法为;囤省级人民政府颁发的科学、技术方面的奖金是免
缴个人所得税的,所以不计入应缴税所得额。应纳税额=(3000
元十looo元一800元)×15%一125=355元,陈×1月份收入应
缴纳个人所得税355元。
例二,某个体工商户全年取得生产、经营所得为140000元.
假定税务机关核定其成本、费用、损失合计为50000元,则该个
体工商户全年应纳税所得额=140000一50肋o=90000元,其当
年应纳个人所得税=5000×5%十(10000—5000)×10%十
(30000一10000)×20%十(50000—30000)×30%十(90000—
50000)×35%=250十500十4000十6000十14000=24750元。为
了快速简便,也可用本书后面所附的个人所得税换算表(年换
月)进行计算,该个体工商户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年应纳税
所得额×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90000×35%一6750=24750
销售(营业)额和所得税附征率,实行增值税、营业税和所得税等
税种合并征收购一种征收方式。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期限。(1)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
自行申报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并
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2)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
月计征,6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
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
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所说的特定行
业,是指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以及时政部确定的其
他行业。所况的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计征方式,是指条例中所
列的特定行业职工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预缴,自
年度终了i日起30日内,合计其全年工资、薪金所得,再按12
个月平约并计算实际应纳的税款,多退少补。(3)个体工商户的
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义务人
在次月7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4)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
计算,由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
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纳税人在一年内分次取得承包、承租经营
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每次所得后的7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
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5)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义务
人,应当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将应纳的税款缴入国库,并向税
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6)纳税人需要出境的,应在未离开我
国7日以前,向当地税务机关缴清税款,方可办理出境手续。
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细则规定,凡办
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在申报期限内,无论有无应税收入和所得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纳税服务;纳税评估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3890(2012)06-0084-04
企业所得税是我国现行税收体系中的主体税种之一,自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所得税法)实施以来,有效地解决了原所得税法框架下税收优惠体系复杂以及两套“所得税法”税前扣除标准不统一等实际问题,为内外资企业营造了一个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与此同时,总局相继出台了一系列与之配套的制度、办法和标准,逐步完善了企业所得税法体系,增强了其可操作性,但是,在管理和制度层面依然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解决。
一、目前企业所得税征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税源监控不到位,税基侵蚀严重
1. 税务机关与工商等政府机关信息不能及时共享。企业所得税实行的是法人税制,及时掌握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等信息是税源监控的基础工作,《税收征管法》明确要求各级工商机关将办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的情况,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但未规定具体责任,使得基层税务机关和工商机关之间的信息交流缺乏约束,税务机关不能从源头上对税源进行监控。
2. 对企业收入难以准确核实。由于企业组织形式多样、经营方式多种多样,财务核算不规范、账面信息真实度低,且存在着大量的现金交易,在实际征管中缺乏有效的监控手段掌握企业的资金流、货物流等经营情况,对于做“假账”、“账外账”等行为税务机关很难在日常管理中获取证据,税务机关在与纳税人的信息博弈中处于绝对劣势地位,准确核实企业收入较为困难。
3. 企业虚列成本、扩大费用扣除范围等行为,严重侵蚀税基。一方面企业利用假发票、虚列工资等虚列成本;另一方面把个人和家庭费用混同生产经营费用扣除,扩大费用扣除范围,提高扣除标准。以安徽省国税系统为例,2005年全省所管内资企业实际申报4.6万户,其中申报应纳税所得额为零的有3.8万户,零申报率为82.5%;2006年实际申报6.3万户,其中申报应纳税所得额为零的有4.1万户,零申报率为65.3%。2007年企业所得税实际申报89 741户,其中申报应纳税所得额为零的有43 208户,零申报率为48.1%;2008年企业所得税实际申报80 141户,其中申报应纳税所得额为零的有42 413户,零申报率为52.9%,亏损面长期居高不下。
(二)纳税服务质量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1. 税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纳税服务意识亟待提高。企业所得税在整个税收体系中是最复杂的税种,涉及到的问题众多,要求税务人员具备良好的税收政策水平和会计水平,同时要求税务人员掌握相关法律知识。但目前税务人员年龄老化问题严重,知识更新缓慢,更为重要的是缺乏纳税服务意识,成为制约纳税服务质量提高的瓶颈。
2. 纳税服务渠道、形式单一,与企业之间缺乏互动,不能提供个性化优质服务。在纳税服务中,一些税务机关在硬件和软件建设方面投入大量人力和物力,但忽视与纳税人沟通渠道的建设,不能准确了解纳税人的需求,服务内容和手段离纳税人的要求还有距离,导致双方对企业所得税政策理解不同。
(三)汇算清缴制度不够完善
1. 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不够规范。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按月或按季预缴,造成纳税人和税务机关不重视预缴申报,只重视年度汇算清缴。但目前从整体上看,汇算清缴工作还停留在“账面审核,多退少补”阶段,管理的职能未得到充分发挥。
2. 纳税年度申报审核工作开展不够充分。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纳税人数量急剧增长,而目前年度申报表审核还是主要依靠人工来完成,导致不能及时、准确发现申报错误和疑点。
(四)企业所得税清算不规范
1. 企业清算程序不规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企业应在解散事由出现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并向税务机关报告,有未结清税款的,税务机关参加清算。实际中有部分企业没有成立清算组,不及时处理资产、清理有关债权和债务,清算前未向税务机关报告,注销时也不提供清算报告。
2. 税务机关对企业清算所得税重视不足。税务机关往往只重视正常经营的企业所得税管理,使很多企业清算不彻底,注销时仍然留有大量实物资产未处理,造成资产在注销后转移时,税务机关不能有效监控,造成税款流失。
3. 企业所得税清算政策缺乏操作性。税法规定,企业清算所得是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但资产可变现价值在现实中很难获得。
(五)纳税评估流于形式
1. 当前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在税收征管过程中所处的地位不明确,大部分税务部门并未设立专门的纳税评估机构,一般由税收管理员兼职。
2. 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和来自第三方的涉税信息采集不全面、准确,纳税评估指标体系不够完善,税务机关获取纳税人的外部信息少,无法对其申报数据做深入分析,对本地区的行业税负水平和各项财务指标预警值掌握不及时,难以进行交叉比对分析,评估人员责任心不强,选案随意性大,缺少统一标准等原因,造成当前纳税评估基本是就表到表,流于形式,走过场,纳税评估收效甚微。
二、企业所得税征管存在问题的成因分析
您好!
金牛辞旧岁,虎啸报新春。过去的一年,您以自己的智慧和辛勤劳动,创造了社会财富,增加了地方税源,也收获了属于自己的劳动果实,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在此谨向您致以崇高的敬意!
为更好地发挥个人所得税的职能作用,促进国家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按照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凡年所得达到12万元以上的个人,不论是否已足额缴纳了税款,均应在次年结束后3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在过去的一年中,我市共有454人进行了自行纳税申报,比上年增加了119人,应纳个人所得税1160万元,补缴税款25万元,为实现我市财政收入持续增长,构建和谐社会做出了突出贡献。
2010年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工作已经开始,在此,我们真诚地提醒您:
一、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依法进行纳税申报是纳税人最好的诚信证明。个人年所得达到12万元以上的必须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自行纳税申报,是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能否切实遵守这项规定,体现了一个纳税人的法制观念、诚信水平和素质高低。为了保障国家税法顺利实施,依据我国的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平时有应扣未扣税款的,在办理年度自行纳税申报时只要如实申报收入情况,税务机关只补征其应扣未扣的税款,不加收滞纳金,也不罚款,更不会作为偷税处理。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将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如果您2009年合计全年取得的各项所得达到了12万元,请您在3月31日前一定要向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以免发生违法行为。各项所得包括: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及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每项所得的具体计算方法,可向当地地方税务机关咨询或者索取有关资料。
三、请您在申报期内尽早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以免您在办理申报手续时占用更多的宝贵时间。由于各种原因,越临近申报截止的日期,申报的人数会越多,如果您赶在申报期将结束时才去申报,在网上申报的可能赶上网络拥堵,多次申报才能成功;到申报大厅申报的可能赶上排队申报,既花时间又非常拥挤;邮寄申报的可能由于人数剧增给邮政部门带来压力,不能及时投递。所以,及早申报是省时省力、利己利人的最好办法。
四、若您对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自行纳税申报政策、程序等方面还有疑问,可通过以下方法获得解决:
(一)拨打“12366”税收咨询电话进行咨询;
(二)直接向当地地方税务机关进行咨询;
(三)查阅当地地方税务机关在媒体上的关于自行纳税申报的辅导讲解;
(四)登录互联网(如国家税务总局等网站)查询或您认为有效的其他方法。
如果您对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的税收服务工作及其他税收工作有批评和意见、建议,可直接向当地税务机关或者上级税务机关反映,各级税务机关将认真听取批评并尽量采纳您的意见、建议,努力改进纳税服务工作。
所谓个人所得税零申报要么是没有工资、要么是工资达不到3500元的起征点,申报表填写完毕之后点击保存,然后再进入纳税申报平台,点击扣缴个人所得税模块,上传已填好的纳税申报表,点击填写申报表,再点击申报即可。
《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第三十五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的;(三)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四)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征管法》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帐簿,根据合法、有效的凭证记帐,进行核算。同时《征管法》第八条对纳税人的权利也作出了具体规定。因此,税务机关在使用核定征收方式时,既要保证国家税收及时足额入库,不造成税款流失,但同时也要充分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现就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中的相关问题谈几点粗浅的看法。
一、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问题
1、如何解决实际征管中事前核定与事后核定问题,以保证与税收征管法的有效衔接;原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第六、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时间为当年的1至3月底。新办企业应在领取税务登记证后3个月内鉴定完毕。且征收方式一经确定,如无特殊情况一般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同时还规定,对实行查帐征收的纳税人,如发生《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之一情形的,可随时变更为核定征收方式。我们认为这种事前鉴定的方式是欠妥的。主要理由是,事前鉴定证据不足。企业所得税是以一个经营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作为计税依据的,一般实行按季申报,按年汇算清缴。准确计算税基是纳税人的义务,也是税务机关的责任。首先,如果在年初3月内(新办企业登记后3个月内)鉴定,纳税人的第一次申报并未完成,难以界定申报是否准确、足额,也不存在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的可能。
其次,设置帐簿,准确核算收入、成本费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征管法》等相关法律对纳税人的要求,《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内,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帐簿。纳税人按规定设置账簿并正确核算应该是以一个经营年度为基期,三个月内并不能真实反映纳税人的核算状况。对前三月核算等不符合要求的,税务机关可以督促其改正并加以处罚,但并不能作为鉴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一个依据,也不符合法律规范人、引导人的根本立法宗旨。第三,在前三月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核算情况进行调查评估也与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的时间要求不符。新《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年汇算,年未四个月内汇算清缴,纳税人申报结束后,主管税务机关应纳税人申报情况进行全面纳税评估。如果仅仅是对当年情况评估,会造成多头检查,并且纳税人上年实绩不能作为参考依据,与税务机关应充分保护纳税人权益的要求不符合,也不适应新时期构建和谐征纳关系的要求。因此,我们认为企业所得税日管中,应采取按期预缴,事中鉴(初)定,事后认定,跟踪管理,汇查并重的模式。这样既有利于与《征管法》等相关法律的衔接,又能保证国家税收不受损失;也有利于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征纳关系。但对未设置账簿或无能力、不愿意设置账簿的,可实行年初核定,年未调查测算,按年递增定额税款的方式,以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2、从哪些方面界定和细化核定征收范围中收入、成本费用不能准确核算的具体标准;在现行企业所得税征管中,对纳税人的征收方式鉴定,主要是采用纳税人自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上级税务机关审批的模式。《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第四款规定,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可以采用核定征收。但就近几年实际情况来看,各地对什么是准确核算收入、成本费用的理解却不一致。理解的不一致也给同一地区不同主管机关或分属国地税管理的纳税人之间的税负带来了极大的不平衡。笔者认为,作为税务机关,在办理所得税资料界定时,应注重《征管法》在税收法律体系中的统驭地位。这主要限于基本按要求设置帐本并进行核算的,《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中规定的九项收入必须全部按期纳入核算,至于成本和费用的归集范围可以《财务通则》和《会计准则》为基础,结合会计制度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进行相关帐务处理,即可基本认定符合查帐征收条件,而不能武断理解为有一张发票未按规定取得(俗称的白条)就作为鉴定成核定征收的依据。也就是说只要不是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税务检查人员能根据税法通过相关科目进行准确调整的,都不应该认定为核定征收。在征收方式鉴定中,对收入总额核算的界定应该是全面,对成本费用核算的界定主要是凭证齐全,保存完整。这样做可以保证部分纳税人在实行06版《企业会计准则》后,因政策分离越来越大而相关权益不受损害。
3、哪些行业、哪类纳税人不宜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通过调查和近几年实绩,从行业来看,一般大中型国有企业、粮食收储行业,实行自开票纳税人认定的货物运输业不宜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从类型来看,一般纳税人不宜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小规模纳税人和商品零售业、零星加工制造以及建筑、房地产开发业、小型采掘行业适宜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4、哪类纳税人适合定率征收,哪类纳税人适合定额征收;我们认为对设置帐簿或收入、成本能够查实的纳税人,采用定率征收方式比较适宜。对未设置帐簿或虽设置账簿但收入、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发生纳税义务,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以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以及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纳税人,适宜采用定额核定的方式。
5、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是否也适用核定征收办法。从2008年1月1日起,我国已经对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进行了合并,新法实行后,从公平税负的角度出发,应该对内外资企业适用相同的税收政策和待遇,以杜绝因不同纳税人部分适用相关政策而造成的税收政策歧视。
二、关于核定征收企业应税所得率的确定问题
1、各地核定征收企业应税所得率的实际执行标准;我市统一执行滁地税[2005]110号文件规定的应税所得率。
2、近年来当地分行业利润率情况;⑴建筑行业利润率一般10-18%;⑵房地产开发行业利润率一般20-35%⑶化工行业7-10%⑷粮食购销企业0.3-.08%⑸塑料制品生产行业利润率6-13%⑹商品零售业5-9%⑺机械制造业4-7%⑻交通运输业6-11%。(以上数据来源于汇算清缴和税务重点稽查案例)
3、如何进行应税所得率的行业分类和细化行业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的细化必须根据行业、地点、企业规模和是否在本地具有垄断地位来进行。我们认为总局可以制定相应的幅度,具体标准可以由县一级税务机关在针对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的基础上进行调查测算后实施。行业分类可以参照国家统计局对国民经济分类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2002)来进行。
4、如何确定兼营多种行业的核定征收企业的应税所得率对兼营多种行业不能分开核算的,可以以主业为准进行核定,主业的营业(销售)收入必须超过50%;对按要求分别核算的,可以对照不同行业的标准进行界定。
三、关于核定征收方式鉴定问题
1、如何确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鉴定程序和时限问题可以采用纳税人申报,主管税务机关调查评估,县以上税务机关审批的程序,放在每年的五月至六月进行。2核定征收方式如何与所得税管理(纳税评估、汇算清缴、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和税务稽查等)有效衔接;对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应该分类管理。对没建帐的,可以通过稽查选案的办法,加大稽查力度,促进其建帐建制;对已经设置帐并进行核算的,可以在汇算清缴的基础上,开展纳税评估和日常检查。3如何细化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具体方式(定率或定额);对收入、成本费用通过调整后能够查实的,可以采用定率征收的方式;对未设立帐簿或发生纳税义务经税务机关责令申报仍拒不申报或申报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可以采用定额核定的办法。
四、关于应纳税额和应税所得率确定与调整问题
1、税基如何确定所谓税基,就是税务机关据以计算征收税款的依据。在实行核定征收的过程中,核定的税基越接近于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成果,也越有利于税收政策的贯彻执行。对收入、成本费用能够查实的纳税人,可以收入或成本费用,参加核定应税所得率进行确定;对无法查实的,可根据当地同行业,同规模企业的利润情况进行确实
2、什么情况下需要对核定征收企业应纳税额和应税所得率进行调整税务机关实行核定征收后,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如果纳税人能够提供相关的证据,税务机关认定后,应当及时调整应纳税额。这是《征管法》第八条和《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赋予纳税人的一项程序性权利,也是对税务机关执法过程中防止自由裁量权过大造成显失公正的一种限制,从税收行政争讼的角度说,也是对税务行政机关的保护。对纳税人发生重大经营情况变化的,我们认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应税所得率或应纳税额也应进行相应调整。重大经营情况变化不仅仅包括企业自身情况,还包括国家经济政策调整和国际市场原材料价格变化,市场供求关系的主要走向等。因为最终决定应税所得率的主要指标是纳税人盈利率,根据纳税人的市场平均盈利状况及时调整应税所率,是税收立法公平、公正原则在日管中的重要体现。
3、纳税人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是否需要明确纳税人的申报调整应纳税额和应税所得义务,以及未履行义务如何确定其法律责任;必须明确纳税人调整后的应纳税义务,并书面通知纳税人。《征管法》第八条规定,纳税人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征管法》第二十五规定纳税人必须如实申报,这是《征管法》对纳税人的保护,也是量能课税、依法征收原则的体现。对纳税人未按调整后应纳税额履行相关纳税义务的,可以依照《征管法》第62条、第68条进行处理,这是对税务机关依法征税过程中纳税人的违法行为和后果处罚,是保障国家税收刚性得以体现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只有这样才能充分保证国家税收征收权不受侵害,引导和规范纳税人主动申报纳税,不断提高全民对税法的遵从度。五、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问题是否享受,如何享受;核定征收是税务机关在无法实行查帐征收的情况下采用的一种比较有效征收模式,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纳税人已经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履行了纳税义务,那么,纳税人就有权享受国家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今后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主要是以产业为主,区域为辅的模式,优惠政策是从有利于促进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角度来鼓励纳税人加快发展,增强市场竞争力,最终实现提高综合国力的根本目的。因此,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后,应该享受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但考虑到核定税额与实际应纳所得税额之间的差异,建议采用定额享受的办法。
六、关于核定征收企业的申报管理问题
月度申报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水利建设专项基金、印花税等。季度申报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内资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纳税人范围比公司所得税大。企业所得税是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居民企业及非居民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其生产经营所得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所得税。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但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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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总额的比重过低
我国个人所得税占国家税收收入的比例,近几年一直徘徊在4.4%-6.8%,总量有增,比例却原地踏步,远远低于发达国家平均30%,发展中国家平均15%的比例,这与我国近年来经济总量和国民财富的快速增长极不适应。可以预见,个人所得税虽然是我国目前的第四大税种,但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收人要成为国家的主要收入来源还不现实。
(二)税收调节贫富差距的作用远远没有发挥出来
按理说,掌握社会较多财富的人,应为个人所得税的主力纳税人。而我国的现状是:处于中间的、收入来源主要依靠工资薪金的阶层缴纳的税收占全部个人所得税收人的46.4%,而高收入纳税人(包括民营老板、歌星、影星、球星及建筑承包商、房地产大亨等名副其实的富人群体)缴纳的税收只占个人所得税收人总量的5%左右。众所周知,个人所得税征管首要的问题是确定纳税人的收入,当前怎么确定纳税人全部收入是一件难事,至少有下列行为税务机关很难控制:一是收入渠道多元化,特别是从不同地区取得收入;二是公民收入以现金取得较多(劳动法规定工资薪金按月以现金支付);三是不合法收入往往不直接经银行发生:四是账外经营(俗称地下经济)大量存在等等。
(三)偷税现象严重、处罚力度不足
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不断推进和完善,国人的收入水平逐渐提高,取得收入的来源也更加多元化、隐蔽化,税务机关难以控制。公民纳税意识相对比较淡薄,富人逃税、明显偷税现象时有发生。更有甚者,一些私营企业主将应由个人负担的吃喝玩乐、衣食住行(汽车、住房)等费用全部算在企业账上,计入企业成本,这样将个人消费转为公司经营成本,他们可以不拿或少拿工资和分红,既逃避个人所得税也少缴了企业所得税。由于偷逃税现象十分严重,查到以后也由于方方面面的干预和压力,加上《税收征管法》规定,对偷税处罚可在5倍以下,下限仅50%,所以税务部门在自由裁量权方面往往只注重税款的查补而轻于处罚,纳税人的偷税成本很低,致使许多人认为偷税即使被查处了也有利可图,查不到更是无本万利,所有这些都客观上刺激了纳税人偷逃个人所得税的动机。
二、个人所得税征管现状的成因
(一)税制不合理不完善难以体现公平
个人所得税为实现公平而制定,设计中已包含调节收入的科学因子,如费用扣除、累进税率、税款减免。这些要素在收入再分配中原则上都能达到缩小收入差距的目的,但税制的不完善不合理,使个人所得税的调节作用被其内在不合理因素削弱甚至抵消,突出表现在分类征收制度上。我国目前单一的分类所得税税制,对于收入多、综合收入高的阶层,由于费用的多次扣除,实际承担的税负较轻,收入高却没有多缴税。现行个人所得税共有11个征税项目,费用扣除后按差别税率分类征收。与综合各项所得的征收模式比,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力度有很大局限性,不能体现公平税负、合理负担的原则。¨个征收项目分别规定了3种税率,即适用工资、薪金所得的9级超额累进税率,幅度为5%-45%,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幅度为5%-35%,以及适应于上述所得之外的其他所得(包括劳务报酬所得等)的20%比例税率。从现实看,个人所得税很难征收到富人的全部收入,因为个人所得税9级累进税率只适用于工资和薪金,而高收人人的主要收入来源并非工资和薪金。即使是其他所得,征税的税率是20%,同工资、薪金所得最高45%和税率相比显然太低了。
(二)征管制度不健全和征管不力使个人所得税流失严重
个人所得税是所有税种中纳税人数量最多的一个税种,征管工:作量相当大,必须有一整套严密的征管制度和体系来保证。而我国目前实行的征收方式有两种:一是代扣代缴,二是纳税人自行申报。目前,个人所得扣缴不足,而一些高收入者因其收人多元化、隐蔽化、分散化,更是游离在个人所得税调节之外,致使自行申报和代扣代缴的真实性难以落到实处。由于目前纳税人的信息资料不能跨征管区域顺利传递,税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缺乏实质性的配合措施(比如税银联网等),更有相关法律规定有关部门、机构必须履行的义务也不能落实到位,形成了外部信息来源不畅,税务部门无法判断税源而组织征管。
(三)社会评价体系的偏差和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不对等致使纳税人缺乏主动申报和自觉纳税的动力 现在个人所得税偷逃一个不可忽视的原因是社会评价体系存在一定的问题。有人一方面为社会捐款捐物,一方面又在偷逃税。因为社会和个人似乎都认为捐赠比纳税更有价值和意义,更容易取得赞誉和认可。而偷逃税并没有在经营上、诚信记录上受到很多损失。这就是我们目前社会评价体系偏差。在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不对等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纳税人中的工薪阶层与高收入阶层权利与义务的不对等现象。二是在纳税人与政府的关系上,同样存在着权力与义务不对等。公共财政中税收是个人分享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价格,经济学家把税收理解成“政府与纳税人之间的交易”,意思是政府收了税就必须为纳税人提供公共服务,缴的越多享受的服务也应该越多。如果缴完税以后对这些钱怎么花、是否合理毫无知情权、发言权,那么,不要说人们纳税的自觉性没有动力,连收税合理性都存在问题。公民有缴税的义务,同时也有监督政府如何使用这些钱的权利;国家有收税的特权,但也有为纳税人服务并接受监督的义务。只有当这两方面都规范的时候,社会机制才能正常运转。
三、强化个人所得税调节作用的几点想法
(一)逐步完善和改革现行个人所得税法
考虑到我国目前纳税人的纳税意识、税务机关的征管能力和征管手段等现状,首先拟采用综合所得为主、分类所得课税为辅的混合所得税模式,确立以主,适当分类征收的税制模式。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我们必须要融入到世界经济发展的大潮中来,必须要努力适应国际经济发展的趋势,仍然采用单纯的分类税制模式已经行不通了,必须要通过改革首先向混合制过渡,然后再向综合制发展。其次,分项税制模
式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缺乏公平,征管效率低下,不利于个人所得税职能作用的发挥。而以综合所得课税为主、分类所得课税为辅的混合制才是真正立足于我国国情,有利于体现量能纳税的原则,真正实现个人所得税调节个人收入、防止两极分化实现社会公平的目标。
(二)完善代扣、代缴和深化纳税申报制度,加大对偷逃税行为的打击力度
一是充分发挥代扣、代缴义务人的作用,实行源泉控制。由支付单位作为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收,这是我国现行税法的要求,这种做法既符合国际惯例,又适合我国现阶段税收征管的实际情况。为此,针对以往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收未能很好规范执行的现实,建立扣缴义务人档案,规范扣缴人扣缴税收和申报的程序,督促扣缴义务人正确使用扣税凭证,加大推进代扣代缴全员全额申报的力度,加强对扣缴义务人宣传其不履行税法规定的扣缴税收要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使代扣代缴税收工作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二是加强对以高收入者为重点的税收征管,使自行申报落到实处。建立健全高收入者自行纳税制度及其配套制度对个人所得税的调节作用已至关重要。目前,自行申报制度已有明确的规定,但还需要在实验过程中逐步完善。为了使自行申报制度得到真正实行并收到实效,必须建立健全相关的配套制度,诸如加快建立和普及全国联网的个人金融信用卡账号制度,增加收入的透明度,只有所有的收入往来都通过银行账户,才能可能真正掌握每个人的真实收入;建立具体的财产登记申报制度;严格企业财务管理制度,规范经营成本计算等等。同时要加强网上纳税申报的技术支持,以及时发现和查处申报及申报不实行为;建立健全税务制度及现代化征管手段,为个人自行申报纳税提供社会化和专业化服务。重视构建以个人所得税为主体,以财产税和社会保障税为两翼,以其他税为补充,多方面、多环节对个人收入予以调节的税收体系,全面地对个人收入分配进行调节。三是加强税务稽查并加大对偷逃个人所得税的惩处力度,以严重的后果约束逃税倾向。在全社会建立诚信记录和公示机制,将是否偷逃税作为一项重要内容。
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家给予利用粉煤灰、尾矿、三剩物等废弃资源的生产企业的扶持和激励。其中,增值税优惠包括免征、即征即退、先征后退等;企业所得税优惠体现为减计收入总额。纳税人在日常生产经营中,由于不了解优惠资格认定程序、优惠政策适用条件等,导致不能充分享受合法权益,甚至面临补税风险。本文建议纳税人从以下五方面入手,防范税收风险,保护合法权益。
一、初次认定时,及时与税务机关沟通,分清优惠类型,做好享受优惠准备工作
《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是纳税人到税务机关申请资源综合利用减免税的必要条件。凡未取得认定证书的企业,一律不得办理税收减免手续。增值税优惠属于报批类,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的起始时间自税务机关审批确定的日期起执行;所得税优惠属于备案类。
按照正常流程,纳税人先到行业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然后凭认定证书到税务机关申请税收优惠。实际工作中,企业取得认定证书往往滞后,认定证书批准有效期开始日与税收优惠资格申请日之间存在时间差。为了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税务机关审批确定的日期一般按照认定证书的有效期开始日,将认定证书批准有效期开始日与到税务机关申请日期间未享受的税收优惠进行补退税款。但如果是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货物已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就不会补退此期间该货物已纳增值税。
例如,某橡胶制品有限公司利用废旧轮胎生产胶粉,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有效期为2010年1月~2011年12月。该企业在2010年底取得认定证书后,即到税务机关申请税收优惠。因此,税务机关批准享受税收优惠开始时间是2011年1月,税务机关在审批时发现,该企业已将免征增值税货物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2010年已征增值税不退税。该纳税人在认定证书有效期内没有享受到全部税收优惠。
为防范缩短享受优惠政策时间的风险,建议纳税人:1.向有关部门申请认定证书时应同时与税务机关联系。向税务机关咨询税收政策时,也可以请税务机关通过各种渠道与发证部门沟通信息,提请其及时审批发证,减少认定证书批准有效期开始日与税收优惠资格申请日之间的时间差。2.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货物,在认定证书批准有效期开始日就严格按照税收政策要求核算,免征增值税货物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认定证书有效期2年,认定证书有效期到期前,提前办理重检手续。
二、分清不同税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用足用好优惠政策
享受增值税优惠和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各有对应的条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56号)和《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第47号)分别作了明确规定。但实际工作中,纳税人往往会根据能否享受增值税优惠类推能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扩大或缩小了优惠享受范围。
例如,某水泥有限公司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就减计收入,实际该企业生产掺废比例达不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要求,扩大了优惠政策享受范围。又如,某企业利用100%的废塑料生产塑料制品,不能享受增值税优惠,即类推也不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缩小了优惠政策享受范围。
为防范扩大或缩小享受税收优惠范围,纳税人应关注:1.综合利用的资源。所得税优惠的范围按资源分三类:共生、伴生矿产资源;废水(液)、废气、废渣;再生资源。增值税优惠的范围主要是废水(液)、废气、废渣;再生资源。2.生产产品的名称。应该是目录中列明的产品,其中有所得税与增值税优惠共同产品名称,也有适用所得税优惠特有的产品名称。3.产品达到的技术标准。两个税种的优惠都有严格的技术标准,由有权部门出具证明。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同时出现在所得税和增值税优惠目录中的产品掺废要求不一样,所得税优惠目录中产品掺废比例高。例如,利用粉煤灰生产的砌块,生产原料中粉煤灰比例不低于30%就能享受增值税优惠,而生产原料中粉煤灰比例达到70%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总体上,所得税优惠范围更广,但技术标准的要求高于增值税。
三、按规定取得发票,避免被税务协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无偿赠送粉煤灰征收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第32号)要求,自2011年6月1日起,纳税人将粉煤灰无偿提供给他人,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征收增值税,销售额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享受增值税优惠的利废企业因为可以免税或退税,在购进粉煤灰等废弃资源时,必须积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按规定取得普通发票,并建议将开票金额大的发票拿到税务机关协查其真实性。
四、正确填写申报表,减少查账风险
增值税申报表分为两大列,分别列明“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申报信息。兼营纳税人经常将即征即退货物与一般货物合并申报在“一般货物及劳务”内,税务机关在征、退税信息比对时,会因为“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栏空白而无法比对。同时,税务机关会认为该户存在一般货物进项税多抵扣、少缴税,而即征即退货物少抵扣、多缴税又全部退税的隐患,从而进行纳税检查,延迟退税。
为防范被查账或推迟退税,纳税人应分别核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货物的销售收入,正确填写增值税申报表。
五、申请合适的预缴申报方式,合法减少资金占用
由于符合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要求的减计收入,在汇算清缴时才能实现,纳税人进行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如果按月度或季度实际利润预缴,就会出现预缴税金大于汇算清缴应纳所得税,多占用的资金要到次年汇算清缴后才能无息退还。有的纳税人为避免资金被占用,在预缴时,通过预提费用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到汇算清缴时将虚假预提费用冲回,虚假预提费用与减计收入金额基本一致。但是,这样做的结果会使税务机关认为纳税人没有如实申报,进而要求其补缴所得税。
为防范资金被占用,纳税人可以采取的措施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企业所得税分月度或分季度预缴时,不按月度或季度实际利润预缴,按照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需要注意的是,预缴方法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
(文/蔡惠萍 乔 玲)
投资基础设施项目享受优惠政策应注意的问题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明确,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企业从事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简称“三免三减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对有关内容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投资基础设施项目享受所得税优惠,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优惠计算
税法规定,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成并投入运营(包括试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这里有两个要件,一是项目已建成并开始经营,二是取得第一笔收入且为主营业务收入。例,某桥梁公司从事公路、铁路桥梁建设、经营,2008年3月承建某市一贷款公路桥梁项目,该公司与当地政府签订协议,建成通车后公司在一定期限内收取过桥通行费。2010年5月桥梁建成通车,公司开始取得通行费收入。2010年公司取得营业收入3.6亿元,通行费收入3100万元,实现账面利润1200万元,通行项目利润870万元。根据税收政策规定,该公司2010年~2012年免征通行项目的企业所得税,2013年~2015年减半征收该项目的企业所得税。该公司2010年应纳税所得额=1200-870=330(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330×25%=82.5(万元)。通行项目投资经营所得直接从企业当年利润总额中抵减,当年免征企业所得税=870×25%=217.5(万元)。
核算要求
国税发〔2009〕80号文件明确,企业同时从事不在《目录》范围的生产经营项目取得的所得,应与享受优惠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经营所得分开核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共同费用;没有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期间共同费用的合理分摊比例可以按照投资额、销售收入、资产额、人员工资等参数确定。上述比例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凡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的,需报主管税务机关核准。例,某市政公司承建城市交通项目,项目在《目录》范围之内。该企业2010年实现营业收入2亿元、利润5600万元,共同项目费用9200万元,其中城市交通项目收入1.2亿元、成本和税金4180万元。如果城市交通项目与其他项目分开核算,且确定按销售收入比例分摊共同费用,则城市交通项目应分摊的共同费用=12000÷20000×9200=5520(万元), 该项目利润=12000-4180-
5520=2300(万元),2010年应纳企业所得税=(5600-2300)×25%=825(万元);如果没有分开核算,则2010年应纳企业所得税=5600×25%=1400(万元)。为此,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企业,在日常管理过程中要注意将《目录》内项目与《目录》外项目分开核算、分摊费用、分设账目,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以保证该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能落实到位。
资料报送
在符合政策规定的同时,企业能否享受税收优惠,资料的收集齐全、分类整理、报送及时也十分重要。国税发〔2009〕80号文件明确,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税收优惠实行备案类管理,纳税人应当从该项目取得的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后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要求,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企业提请备案要报送以下材料:有权部门对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立项批准文件;该项目竣工(验收)证明;该项目投资额验资报告复印件;该项目所得核算明细账、期间费用分摊表;企业经营该项目的第一笔收入证明(提供发票购领簿及该项目开出的第一张发票复印件);提供项目权属变动证明(优惠期转让的);《税收优惠事项备案报告表》;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等。纳税人要注意收集、归类相关资料,及时向税务机关报送备案。税务机关每年会定期对企业享受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款事项进行核查,主要核查企业是否继续符合减免所得税资格、证明材料是否真实、优惠条件发生变化时是否及时报告税务机关等。
注意事项
政策规定,企业因生产经营发生变化或因《目录》调整,不再符合规定减免税条件的,企业应当自发生变化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报告并停止享受优惠,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所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项目,受让方承续经营该项目的,可自受让之日起,在剩余优惠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企业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企业所得税减免税规定条件的或采取虚假申报等手段获取减免税的、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规定程序报送备案资料而自行减免税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政策还明确,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的项目,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承包经营,是指与从事该项目经营的法人主体相独立的另一法人经营主体,通过承包该项目的经营管理而取得劳务性收益的经营活动;承包建设,是指与从事该项目经营的法人主体相独立的另一法人经营主体,通过承包该项目的工程建设而取得建筑劳务收益的经营活动。例,某外资企业承包了一项国家重点扶持的水利建设项目,该项目属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但该企业将其中部分项目承包给其他企业建设,则承包项目不得享受“三免三减半”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文/钟美辉 方 健 永 红)
思考一:为什么外商投资房地产业一边大面积亏损,一边大规模资金投入
福州市城区现有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243户,1998年企业自报实现房产收入36763万元,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仅305万元,亏损企业220户,亏损面达90.5%。而与上述情形形成反差的是,1998年福州市房地产业呈现复苏回升趋势。中央取消福利分房政策、个人抵押购房贷款政策等相继出台,加上银行利率连续调低,这些因素共同造就了福州市1998年房地产交易量的大幅度上升。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由1997年的189户增至1998年的243户,投资总额由1997年的6.8亿元增至1998年
的18.5亿元,增幅达172%。
大面积亏损与大规模资金投入的矛盾,暴露出房地产业存在申报不实的普遍现象,对此,我们认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收入不实。据福州市房产交易所统计,1998年福州市区商品房交易金额为26.15亿元,以外商投资企业占全部房地产企业60%的比例,外资企业房地产交易额可达15.69亿元,而实际仅申报3.67亿元。主要原因是多数企业认为,经营项目利润尚未形成,或预计该项目由于未售出部分的影响,可能造成经营亏损,因此,尽可能少申报收入。其主要形式有:一是以新造房屋折价销售给拆迁户的,其所取得的收入不作“销售”收入,而是作为土地开发费用;二是售楼价格申报偏低。如福州市二环路一带民用住宅楼市面售价一般为2000~2500元/平方米,但其房地产企业只申报1500元/平方米,计少报收入近300万元。三是较多企业采用预收售房款的形式,因未开具正式发票,这部分予收款长期挂在账上,不作收入。
二、成本虚列。多数房地产企业由于工期长,与建安企业结算未了结,对成本采取支付多少,就列支多少,未按已售房面积、收入情况匹配列支成本;有的以预计数开具收款收据入账,往往造成成本虚增。同时存在大量的不合法的凭证或没有取得凭证。
三、费用列支不合理。我们发现,房地产开发企业普遍费用列支较高,尤其是交际应酬费,有的年高达数百万元;有的企业列支了高于国有商业银行同等利率水平的借款利息或向非金融机构的借款利息。
四、工程决算不及时。在调查中发现大部分开发项目已完工且也交付使用,除部分商场未出售外,住宅有的已全部销售,该项目利润理应得到体现,但目前多数项目工程均未办理决算,无法核实其真实成本,因而也就无法真实反映企业盈亏情况。
思考二:现行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政策和征管中存在问题
一、税收政策不能适应企业发展的现状和特点。福建省现有关于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的政策性文件是原福建省税务局于1993年5月制订的《关于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闽税外[1993]32号),该文规定:以同行业利润率水平核定预征企业所得税的作法仅限于中外合作房地产项目,其它期房项目一律要求根据企业收入、成本、费用情况计算其年度利润率,若出现亏损,则不能征税。由于目前企业申报多为亏损,在税务机关尚未做到查账落实的情况下,企业所得税的征收面势必狭窄,税款也不多。国家税务总局于1995年8月发出《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征收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53号),该文明确规定预售房地产所取得的预收款收入,当地税务机关可按预计利润率或其他合理办法预计应纳所得税额,按季预征,待该项房地产产权转移,销售收入实现后,再按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按预缴的所得税额计算应补、应退税额。该文同时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制定具体的预征实施办法及预计利润率的确定方法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但我省尚未出台这一实施办法和利润率确定方法。因此全省制定指导性文件,各地、市结合本地实际管征状况制定合理利润率报省局备案,这项工作已势在必行。
二、企业纳税意识淡薄,税务机关征管缺乏力度。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大、周期长、利润反映不实,欠缴企业所得税,是福州市外商投资企业普遍存在的问题。一方面是企业纳税意识淡薄,另一方面也暴露出税收管征上的不足。目前,税务机关对外商房地产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工作,主要在工程项目完工后汇算及一年一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进行。日常的季度申报基本上根据企业申报数录入电脑。而汇算期间由于时间紧,户数多,工作量较大,很少能到企业实地查看项目施工、销售状况,大部分以纳税人报送资料,税务机关案头逻辑审核为主,等项目结算后查账征收。这不利于税务机关及时掌握企业开发经营、亏盈状况等基本状况,缺乏有效的监控手段。
思考三:如何进一步加强对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的管征
由于房地产业具有开发投入大,建设周期长的特点,工程决算一般需跨好几个年度。根据现行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我们认为应结合福州市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实际状况,制定核定合理的利润率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管征措施,其所得额的计算可分别处理如下:
一、现房销售所得额的计算
1.根据成本费用与收入相匹配的原则,销售收入以当期实际收取数确定,销售成本费用按单位售房面积的成本和费用,乘以实际销售的房屋面积,计算企业当期所得额。另外,根据房地产业的特点,凡工程完工量90%的,税务机关可视其为现房。
2.现房销售并取得收入的,企业应及时结转销售成本,相应的成本和费用应取得合法凭证。凡因特殊原因未能按时结转收入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期房销售所得额的计算”办法计算所得额。
二、期房销售所得额的计算
1.开发经营高层(10层及10层以上)写字楼、住宅、商住楼并取得期房预收款收入的,由企业根据所得税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自查。凡企业自报销售利润高于4%的,按实际申报数缴纳企业所得税,自报销售利润低于4%的,一律按4%的销售利润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预征企业所得税。
2.开发经营9层及9层以下写字楼、住宅、商住楼并取得期房预收款收入的,由企业根据所得税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自查。凡企业自报销售利润高于6%的,按企业实际申报数缴纳企业所得税,自报销售利润低于6%的,一律按6%的销售利润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预征企业所得税。
3.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在商品房产权转移、销售收入实现后,应及时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依照税法规定计算企业实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税所得额,对已预缴的企业所得税进行结算,多退少补。
三、属下列情形,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经审核后确属亏损的,可暂缓预征企业所得税
1.取得的预收款占项目预计总收入50%以下,并且工程完成工作量在50%以下的,工程项目分期开发的,须以工期为计算单位;
2.开发经营高层写字楼滞销,预计属于亏损的;
3.建设周期过长,利息支出庞大,预计属于亏损的;
4.因收过桥费等原因导致楼价下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