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信贷资产证券化范文

信贷资产证券化精选(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信贷资产证券化

第1篇:信贷资产证券化范文

信贷资产证券化是将一系列用途、质量、偿还期限相同或相近,并可以产生大规模稳定现金流且将已经形成的信贷资产集合起来,经过一定的组合包装,以其为基础资产向投资者发行证券进行融资的过程。当前我国商业银行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的现实意义主要体现在:

1.增强商业银行资产的流动性,分散贷款的非系统风险。通过资产证券化,银行将缺乏流动性的资产转化为可以交易流通的证券,这就使得商业银行在不改变负债的情况下,提高了资产的流动性,从而有效改善了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结构,协调了传统银行盈利性、流动性和安全性之间的矛盾。通过资产证券化,银行则可以有效地分散资产组合,降低贷款的非系统性风险,同时也可以继续维持其原有的稳定的客户群。

2.有利于商业银行资本管理,改善资本充足率。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低于8%的标准,通过对贷款进行证券化可以降低资产风险度,改善资本充足率。开展低风险或无风险的中间业务,以最小的成本增强流动性和提高资本充足率,在有限的资本条件下实现收益与风险的匹配。

3.有利于增强盈利能力,改善商业银行收入结构。信贷资产证券化可将期限长、利润薄的贷款提前兑现,从而加快信贷资产周转速度,提高资产的收益率。另外,贷款银行在出售基础资产的同时还可以获得手续费、管理费等收入,也可以为其他银行资产证券化提供担保赚取收益,提高中间业务收入。

4.有利于化解不良资产,降低不良贷款率。虽然近几年通过努力,我国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率有所下降,但仍高于国际水平,且不良贷款绝对额巨大,对我国金融体系的稳定造成隐患。通过资产证券化将不良资产成批量、快速转换为可转让的资本市场产品,重新盘活部分资产的流动性,将银行资产潜在的风险转移、分散是化解不良资产的有效途径。

二、我国商业银行信贷资产现状及信贷资产证券化面临的障碍

(一)信贷资产结构不合理,流动性差

我国商业银行的负债以短期存款为主,而本应由资本市场承担的公路、电厂等大量基础设施项目却主要依靠银行贷款,商业银行中长期贷款比重逐年上升。银行资产(主要是信贷资产)长期化与负债短期化、贷款流动性降低与存款流动性增强两对矛盾并存,使银行“短借长用”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导致流动性风险不断加大。

(二)风险过度集中,不良资产比重高,运作效率低

由于创新工具的缺乏,商业银行只能被动持有中、长期信贷资产,现实或潜在风险不能及时、有效地分散、对冲和转移,风险更多的分置于银行体系中。众所周知,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较高,且不良贷款绝对额巨大。商业银行在处理不良资产时,只能在未来不定期的收回资金,具有很大的不可预测性和不稳定性,且需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以及时间和精力。

(三)商业银行资本金不足,盈利能力下降

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资产的快速扩张,商业银行普遍面临资本金不足的难题。商业银行收入的主要来源仍依靠传统的利差收入,中间业务收入比例很小,以及沉淀的巨额不良资产,导致商业银行盈利能力下降。

另外,我国对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无论是理论知识还是实际经验,无论是金融环境还是法律、会计、税收环境都还十分欠缺,存在许多障碍,制约着资产证券化的发展。突出表现为:资本市场规模小、结构不尽合理、产品单

一、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信用评级制度不完善、缺乏规范的金融中介机构、资本市场发育程度低、资产支持证券的需求不足等等。

三、实施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建议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推行资产证券化需要提供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度保障。我国政府应借鉴国外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在市场准入和退出,各类参与主体行为规范、风险控制、监管主体、会计准则、税收制度等方面制订完善的法律法规,并根据实际发展情况进行修改、补充与完善,为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并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完善资本市场建设,大力培育机构投资者。信贷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融资方式,它需要养老基金、商业银行、共同基金、保险公司等机构投资者提供稳定的资金。由于资产支撑证券的复杂性,个人投资者不能自觉地防范风险,也不能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难以及时科学的调整投资策略。因此,在推行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时,要完善资本市场建设,大力培育机构投资者,为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实施提供大量、持续、稳定的长期资金。

(三)规范信用评级制度,培育具有影响力的信用评级机构。资产支撑证券的顺利发行,关键在于能否被投资者所认可,而信用评级机构所出具的资信评级结果往往能左右投资者的选择。因此,必须建立一个独立、客观、公正、透明的信用评级体系,培育一批国内具有权威性的、在国际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信用评级机构。另外,要加强国内评级机构与国际著名评级机构的合作,引进先进的信用评级技术和经验,从而提高我国信用评级机构的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2篇:信贷资产证券化范文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中小企业融资

中图分类号:F830.5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6年3月9日

一、信贷资产证券化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制度滞后,有待进一步完善

1、资产证券化界定模糊,存在法律争议。在《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中,资产证券化的法律关系界定为一种特殊的信托形式。虽然国际上许多国家认可这种界定,可以将资产证券化“破产隔离”问题有效解决,但目前中国的《信托法》对信托能否发行证券或债券规定模糊,更是对该类证券或债券能否上市交易无明确规定。

2、信托税制欠完善,存在双重征税。在我国现阶段开展的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托关系只是资产证券化过程中标的资产的真实转移和破产隔离的导管,按照“导管理论”的要求在证券化资产的信托转让环节应免予征税。但我国信托税制尚不完善,存在着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业务中已有的税收政策与其他证券化资产的信托转移关系存在重复征税。

3、SPV受法律严格限定种类,创新受制约。目前,我国的《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明确把资产证券化的特殊目的载体形式限定为信托模式。这种限定存在正反两方面影响,有利方面是一定程度上这种限定可简化资产证券化的复杂程度,达到降低风险和减少成本的目的;不利方面是导致资产证券化特殊目的载体创新受到掣肘,对资产证券化其他模式的创新尝试受到阻碍,从国际经验看,这不利于我国资产证券化持续、健康、长久地发展。

4、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会计法律法规亟待完善。我国资产证券化业所涉及会计类问题的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完善,而这方面完善与否是决定证券化成功与否的关键环节,同时也直接h及到证券化资产的合法性、盈利性、流动性和参与者的切身利益。

5、监管机构审批程序复杂、周期长。区别于大型企业,中小企业信贷项目通常是滚动的,入池资产项目需要相应不断调整,涉及的监管程序复杂且审批时间长,导致产品发行的难度和成本加大。

(二)相关参与机构运行欠规范。当前我国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中介组织建设尚不规范,服务于中小企业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机构,诸如信贷服务机构、受托机构、信用评级机构、资金保管机构、承销机构及其他为该类证券化产品发行交易提供服务的中介服务机构建设相对滞后。缺乏统一的行业评估标准,机构的公信力较低,导致评估难以做到公正、独立、客观,结果是广大投资者的认可度差。而评级正是决定中小企业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能否顺利发行、流通的关键因素之一。

(三)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设计类别少,缺乏竞争力

1、产品设计类型少。目前,我国各银行金融机构普遍存在创新能力不足,同构化程度较高,反映在设计中小企业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时趋同化严重,产品类别较少且标准不统一,缺乏针对不同需求的机构投资者或投资人的产品设计,参与者的积极性不高。

2、产品价格低、缺乏竞争力。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处于试点阶段,银行机构作为发起人,为了吸引投资者,均是以中小企业的优质信贷资产来进行信贷资产证券化,自然在利率普遍较高的市场环境下,该类产品的市场回报率较低,产品主要是在银行机构之间相互持有,流动性不足进而导致更多的投资机构与个人投资者的观望。

(四)金融市场基础条件薄弱

1、监管机构严格限定投资主体,投资主体对产品的偏好集中度高。在试点阶段,只有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基金、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和各类工商企业等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资产支持证券的交易投资业务,不同的机构投资者自然面临多重监管问题,而且基本上是大型机构投资者,他们态度相对谨慎,对风险较高、规模偏小的产品兴趣有限,自然就出现一级市场需求疲软、二级市场的流动性不足的问题,也就直接导致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开展缓慢。

2、宏观经济下行压力加大致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动力不足。从试点开始到目前,我国经济多数时期处于下行期,银行存贷比压力比较大,信贷任务没有达到考核标准,银行总体上开展中小企业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动力不足。

3、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交易机制尚未合理设计。在试点阶段,对于发起机构持有次级资产支持证券的最低比例和单个银行机构持有某支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最高比例问题直到2012年第二次试点才做了规定,但市场的培育与交易机制设立需要时日,在这一过程中往往难以完全克服发起机构的道德风险,也较难破解银行机构垄断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局面,当市场交易达到一定规模时,存在着银行机构风险交叉感染的可能性。

4、缺乏公开、透明的产品信息机制。试点阶段银行机构没有做到充分披露产品隐含资产池构建风险、信贷资产风险、产品定价风险、流动性风险,尤其是银行机构作为发起机构、资金保管机构尚未建立后续服务性条款,难以吸引除银行机构之外的其他市场机构投资者参与交易,结果是投资者对中小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估值与定价方面持谨慎态度。

二、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推行缓慢的原因

(一)监管机构态度谨慎,多头监管制度阻碍业务开展。人民银行相关负责人表示,包括人民银行、银监会在内的监管机构要加强监管,要求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稳步推进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监管机构从防范风险的角度出发,对此持谨慎态度。同时,多头监管制度在对接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化产品方面也存在一定的障碍。例如,银行、信托公司的监管机构是银监会,产品发行市场是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而证券交易商的监管机构是证监会。因此,从市场发行到交易,其中涉及多个部门,多重监管不仅加大了成本,而且也降低了市场效率。

(二)法律制度体系建设欠完善,中介机构服务水平低。目前,我国尚未形成完善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法律法规体系,各类金融服务机构也不能有效提供相应支持。银行作为发起机构在选择目标企业的贷款资产构筑资产池时,对资产池的质量、风险分布比非银行金融机构投资者掌握着更多、更完善的信息,但银行机构在信贷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往往只从自身的利益最大化出发,一定程度上存在隐藏企业、产品部分风险的动机,难以完全做到披露产品设计、交易中可能存在的相关风险。

(三)金融改革进程缓慢,利率市场化引导作用尚不明显。虽然人民银行取消了利率市场化的相关限制,但在一定时期之内,利率市场化的引导作用还有待市场进程的推进,这使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资金收益率曲线很难清晰、准确的展现,这也是导致除银行机构外其他金融、非金融机构不持或少持有信贷资产证券产品的原因之一,使得该类产品的流动性不足。

(四)专业人才匮乏。信贷资产证券化专业人才匮乏制约着该类产品的市场发展。中国金融市场起步晚,基础薄弱,改革相对滞后,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产品结构又比较复杂,目前大部分机构投资者缺乏训练有素、专业素养高的从业人员,对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缺乏相关操作经验与认识,这些机构投资者的态度相对谨慎,资产证券化产品对他们的吸引力相对有限。

三、总结

(一)我国的信贷资产证券化处于发展的初期阶段,市场规模小,可供投资的产品种类少,二级市场流动性差;专业人才匮乏;相关的制度建设落后,亟待建设与完善。

(二)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与金融市场的不断开放,信贷资产证券化能够更好地服务于实体经济,特别是用以破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更多的投资者会认识进而接受该产品的投资市场。

(三)破解信贷资产证券化难题应当通过法律制度创新、参与者的组织创新并形成战略联盟、产品创新和市场交易结构模式创新四个方向上创新,规范并改善证券化发行、流通环境,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素养,增强各机构参与动力,提升证券化产品对投资者的吸引力。

主要参考文献:

[1]杨光.CRT视角下中小企业信贷资产证券化研究[D].天津:南开大学.

[2]蒋伟.我国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风险问题研究[D].安徽:安徽大学.

[3]董京波.资产证券化中资产转让法律问题研究[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

第3篇:信贷资产证券化范文

1资产证券化的概念。资产证券化(Asset-backedSecurities,ABS),是指将缺乏流动性但具有可预期的、稳定的未来现金流收入的资产组建资产池,并以资产池所产生的现金流为支撑发行证券的过程和技术。

2资产证券化的起源。资产证券化的起源可追溯到20世纪60年代末的美国。当时,由于通货膨胀加剧,利率攀升,使金融机构的固定资产收益率逐渐不能弥补短期负债成本。为了缓解金融机构资产流动性不足的问题,政府开始启动住房抵押贷款二级市场,为房地产业的发展和复兴开辟一条资金来源的新途径。1968年美国推出了最早的抵押贷款债券。1983年针对投资者对金融工具不同的期限要求,又设计发行了抵押保证债券。到1990年,美国3万多亿美元未偿还的住宅抵押贷款中,50%以上实现了证券化。当前,资产证券化已成为美国资本市场上最重要的融资工具之一,遍及应收账款、版权专利费、信用卡、汽车贷款、消费品分期付款等领域。金融管制的放松和《巴塞尔协议》的实施,也大大刺激了资产证券化在世界各国的发展。

3资产证券化出现的意义。资产证券化在很多国家都是政府为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发展而出现的,这宣告了一种全新融资技术和金融工具的诞生,它在一定程度上激活和丰富了国际金融市场,并且在现代经济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可能成为未来资本市场融资方式的主力军。

作为一种有效的结构融资方式,它通过对流程进行精妙的设计安排,使融资者和投资者等各利益参与方按照它们各自的承诺所确立的各种合约,能够相互支持、相互牵制,为发起人和投资者各自开辟了新的融资渠道和投资渠道,进而达到风险分担、互利共赢的目的。然而,由于收益和风险的伴生性,资产证券化业务在给融资者和投资者带来收益的同时,整个证券化业务过程每一业务环节均存在不同程度的风险。

4信贷资产证券化是狭义的资产证券化。广义的资产证券化包括以下四类:实体资产证券化、信贷资产证券化、证券资产证券化、现金资产证券化。狭义的资产证券化是指信贷资产证券化,即以信贷资产作为基础资产的证券化,包括住房抵押贷款、汽车贷款、消费信贷、信用卡账款、企业贷款等信贷资产的证券化。本文探讨的重点是信贷资产证券化,即狭义的资产证券化。

二、我国实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意义

1增强资产的流动性,提高银行总体盈利水平。资产证券化的初衷就是使缺乏流动性的资产组合起来变现和出售,以尽快收回资金,增大货币的扩张效应。在传统的信贷管理方法下,短期存款负债与长期贷款资产期限的不匹配,增加了商业银行的经营风险。如果将贷款证券化,使长期被占用的银行贷款转化为证券出售给投资者,则整个金融系统就有了一种新的流动性机制,银行就可较快地回收资金,扩大金融资金来源渠道。资产证券化本身并不意味着收入的增加,而在于释放资本,以获得更好的投资机会。把释放的资本用于其他较高边际收益的项目,将增加更多的潜在利润。此外,通过资产证券化,商业银行可以获得更多的收入途径:如利用收取本息与转交托管人的时间差可获得浮利收入、附加收入等。另外,银行可在降低风险的同时保持对地区和行业的相对优势,扩展其他业务,实现规模经济。

2增进银行资产的安全性。证券化的金融制度不但提供了高度的资产流动性,而且导致了大量替代品和投资机会的产生。通过证券化组合、出售、购入,商业银行的风险被分散给了其他投资机构和单个投资者,加强了银行系统的安全性。资产证券化也为处理银行不良资产提供了一个新的解决思路。

3改善信贷结构,优化商业银行的资源配置。通过建立资产证券化市场,实现贷款等资产的流通转移,回流资金,获得新的投资机会,可以在较大程度上盘活资产和转移信贷风险。同时还能够刺激居民住房贷款、汽车贷款及耐用消费品贷款,有效地解决消费信贷的资金约束问题。可见,信贷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典型的金融创新,为货币政策更好地发挥作用拓展了空间,为商业银行配合货币政策实施提供了更多的手段。

4开拓银行业与证券业合作的新领域。资产证券化的推出,改变了传统银行以“吸存放贷”为主的角色,使其同时具有“资本经营”的职能。首先,资产证券化带来了融资方式的创新,贷款资产组合多样化能满足不同投资者的要求,从而达到优化资源配置的目的。其次,证券化可以使商业银行通过在市场中较好地匹配长期和短期的投资者与融资者,真正发挥金融中介的作用。资产证券化同时也可以拓展证券公司的业务领域,在发达国家的证券市场上,已经有许多资产证券化所需的结构化工具被创造出来,如抵押担保债券,高级或附属证书结构及过手证书结构等都是最常用的资产证券化工具。这种多元化、合作化的发展趋势,将有助于国际金融业由分业到混业经营的实现。

三、我国实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存在的风险问题分析

可以把我国的信贷资产证券化简单地分为优良资产证券化和不良资产证券化。

1优良资产证券化不存在风险问题。商业银行的资产可分为优良资产和不良资产。优良资产是指资产按照协议使用,已经及时实现了到期的权益,并有充分的信心和能力保证未来权利和义务的实现,没有其他可能影响资产信用的情况出现。

优良资产本身意味着较高的信用和可预见的现金流,通过适当的组合和大量的资产,可以产生稳定的现金流。通过真实出售,可以获得外界高级别的信用支持,实现信用增级。可以认为,采取适当的营销策略,优良资产的证券化能够顺利进行。

2不良资产证券化存在的风险问题思考。自1999年4月以来我国相继成立的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将资产证券化作为处理不良资产的主要方法之一,标志着国家大规模处理不良资产的决心。但我国商业银行20%左右的不良资产率,隐藏着很大的风险。因此,不良资产证券化成为广泛关注的焦点。

按照人民银行2002年1月1日开始正式实行的贷款五级分类,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贷款中,次级、可疑和损失可以归于不良资产。损失是指义务主体不复存在或完全没有履行义务的可能。可疑和次级是指存在或明显将存在违约可能的资产,但未来仍有全部或部分收回权益的可能。次级相对可疑来说,流动性要好,保全的可能性大,违约程度轻。不良资产的证券化和优良资产证券化相比较,存在以下目前无法克服的困难:

(1)如何处理损失。资产证券化的核心在于解决资产的流动性问题,实质是对资产的收益、风险、流动性等的重新组合与分配,不会产生额外的收益,不能用来弥补损失或亏损,因此对于损失,资产证券化是无能为力的,损失必须通过核销或其他方法处理。

对于次级和可疑类,也存在同样的问题:在处理这两类贷款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存在损失。如果通过账面价值处理,谁将承担这种一定存在的损失?商业银行不会承担损失,因为资产证券化的核心是真实出售,证券对商业银行没有追索权。特设交易载体SPV作为一个特设机构,实际上相当于一个“空壳”公司,投有能力承担损失。外部担保机构对于这种损失更加没有动力承担。

另一种考虑是根据次级和可疑贷款的期望收益进行折价处理。但一方面,商业银行根本不愿意折价处理,因为次级和可疑贷款以账面价值挂在账上时,不必确认损失;但如果在他们在位时确认损失,他们就可能会承担部分责任,尽管最终总会追究责任,但只要不发生在他们任上就行了。另一方面,商业银行有动力掩盖不良资产的资信状况,通过一些处理减少账面上的不良资产,把损失转嫁出去,从一定意义上说存在道德风险。

(2)不良资产的稳定现金流问题。宜于证券化的资产最关键的条件或者最基本的条件,是该资产能够带来可预测的相对稳定的现金流,而银行不良资产能否产生未来现金流或者产生多大的现金流就是一个疑问。按照我国商业银行对不良贷款的认定方法,能够按期付息的贷款都是正常贷款,是银行主要的利润来源,自然不会被列入剥离范围。列入剥离范围的不良贷款中,损失贷款由于不可能产生现金流因而不可能证券化,有可能进行证券化的只是次级贷款和可疑贷款,但其中相当大的一部分因为体制方面的原因造成了长期“沉淀”。根本不可能产生现金流。可以说,不良资产本身就意味着存在极大的违约风险,现金流是极不稳定的,资产证券化其本质上只是一种交易手段而已,只能在一定程度上分散风险而不可能消除风险,更不能挽回实际上已经形成的损失。

(3)信用担保问题。资产证券化,尤其是不良资产的证券化,必须有信用担保才能使该证券为市场投资者接受。由于银行不良贷款已存在有明显风险,因此担保主体的寻找将极为困难,虽然国家财政在特定时期必须承担保证责任,但国家财政的承受能力毕竟是有限的。

(4)道德风险问题。不良资产的处理,需要高超的技巧,但SPV没有这种能力,也没有相应的信息;不良资产和商业银行有很大的关联,但真实出售后,变得与它无关,它将不会花精力去处理有关问题,有时甚至会损害投资者的利益,例如商业银行可能要求债务人将用于归还证券化资产的款项转移到非证券化的资产上;商业银行如果可以通过资产证券化处理不良资产,则对放贷质量也更加漠视,反而使不良资产有膨胀的危险;债务人原先可能为了不破坏与银行的信任关系,尽力履行义务,现在权利义务关系转到与之没有关系的SPV上,债务人更有动力赖账;如果投资者预期到这种情况,将不会购买这种证券,存在“逆选择”问题。

(5)商业银行的“旧车市场”效应。再考虑这样一种情况:市场上同时存在两种证券,一种为优良资产证券,一种为不良资产证券,因为信息是不对称的,信息的披露也是有限的,投资者不能充分了解证券所依附的资产的资信状况或者了解的成本很高,更重要的是可能存在虚假信息。在一个劣质品充斥的市场里,根据著名的“旧车市场模型”,劣质产品将把优质产品赶出市场,但根据上面的分析,只制造劣质产品对商业银行的意义不大,优质产品对商业银行更有意义,因此,商业银行为了树立只生产优质产品的声誉,必须放弃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想法。

四、我国不良信贷资产证券化的风险控制

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四家资产管理公司(AMC)可以综合运用催收、转让与出售、资产置换、债务重组及企业重组、债权转股权、租赁、资产证券化等多种手段处置接收的不良资产。为了提高回收率,已经开始运作的AMC把接收过来的企业债权大体上分三类处理:一是对既无还款意愿又无还款能力的企业(主要是中小客户),采取破产清算进而核销债权的方式一次性处理;二是对于有能力还款但不愿还款的企业,采取提起法律诉讼的方法,通过法律手段追回债权;三是对于愿意还款但目前没有能力还款的企业(大多数为这种企业),采取债转股、分拆重组、行业重组、资产置换、债务置换等方法处置,其中国家经贸委推荐的技术先进、制度不存在问题、产品有市场,只是财务成本高的该类企业,采取债权转股权的方法处理。

第4篇:信贷资产证券化范文

【关键词】汽车金融 资产证券化 运行模式

一、汽车金融的发展现状以及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优势

据统计,截至2004年,金融机构全部消费贷款余额为17952亿元,占金融机构各项贷款余额的10.6%,其中,汽车消费贷款余额为1833亿元,占金融机构全部消费贷款余额的10.2%。2009年,国内汽车的销量呈现全面上涨的状况,汽车贷款业务也一跃成为各银行的第二大零售业务。

在我国,目前汽车信贷有三种方式:信用卡分期(商业银行提供)、个人银行贷款、汽车金融公司贷款。但是汽车金融公司贷款具有其他两种所无法比拟的优势:(1)费用居中。汽车金融公司的利率一般在4.99%~11.38%,介于信用卡(3%~5%)与个人银行贷款(此前基准利率的1.1~1.2倍,5年期以下在6.33%左右)之间,同时汽车金融公司经常采用经销商贴息的方式降低贷款利率,甚至推出零利率等优惠政策。(2)审批时间最短。其审批流程是最简单的,最快当天就可以提车,但是用信用卡的话需要3个工作日来办理审批手续,银行贷款则往往需要一周时间。(3)其他优惠政策。除了上述优点,还可在经销商的协助下用贷款车辆换购新车,且还款灵活。

目前汽车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展不是很完善,但是笔者认为汽车金融中实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将是大势所趋。理由如下:

(1)风险隔离。在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由金融资产池中产生的现金流来支付债权本金和利息,这样的话,即使金融资产证券化的发起公司最终破产了也不会影响到资产抵押证券的投资者。因为,资产抵押证券允许公司以较低的利率借钱,但是必须以较高的信用评级发行债券,这也进一步降低了融资的风险。(2)优化银行资金配置。由于资金证券化是使用未来现金收入流,这样能大幅度减少信息成本、交易成本,增强资产流动性的同时也就提高了银行总体盈利水平及优化银行的资源配置,增进银行资产安全。

二、汽车金融资产证券化运作模式

我国汽车金融资产证券化的运作流程如图1所示,其中包括了全部参与主体以及它们的运作关系。

主要有以下环节:一是发起人银行进行资产重组,接着汽车金融公司会将资产真实出售给SPV。二是SPV的构建,这是资产证券化最重要的一环,也是决定资产证券化是否成功的关键,因为证券化资产设定,信用增级,信用评级以及寻找承销商等资产证券化的关键行动都是SPV直接发起的。三是投资信托公司(SPV)进行信用增级,SPV申请评级公司进行信用评级。信用增级可以采用内部信用增级与外部信用增级手段,根据我国目前的市场环境,内部增级可以采用优先/次级证券、现金储备账户或者保留发起人的追索权的增级方式;外部增级方式有政府机构提供担保、由经销商与大型汽车集团联合担保以及专业的外资抵押担保公司提供ABS担保。四是SPV向中国人民银行证券发行与销售。证券可采用协议承销和招标承销的方式,可在全国银行间的债权市场发行、交易。五是专门的金融机构进行现金流管理,偿付收益等。

三、汽车金融资产证券化存在的问题

(一) 个人信用评估体系的缺失

在目前的汽车消费信贷业务中,我国仍然没有一个权威性强、信息充分准确的汽车消费者信用评估体系,在对申请者提供信贷时审查的指标一般仅是借款人的收入、职业、住房、个人品行等,而且其真实性未经严格的考察,导致无从评估该项业务的风险,有时候违约后甚至找不到借款人本人和抵押汽车。据统计,我国汽车贷款违约率高达30%,个别地区甚至超过了50%。对比之下,美国等西方运转良好的市场上,其坏账率仅有3%左右。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有必要建立一个完整的个人信用评估体系,拥有良好个人条件的客户不仅能享受更优惠的交易条件,而且在办理信贷业务时有效简化手续,长久来看反而能降低信息的手机成本。

(二)证券市场规模较小

截止08年,我国汽车消费信贷余额为 1583亿元,而当年汽车销量938.05万辆。现阶段主要采用静态利差法对汽车金融资产支持证券进行定价,但随着汽车信贷的发展,中长期汽车信贷、浮动利率汽车信贷等必然出现,期权调整利差法等现代定价工具将会越来越多的引入。但目前我国对汽车金融的管制比较多,牵制了汽车金融行业信贷证券化的发展。我国规定,汽车金融公司发放汽车贷款利率只能在基准利率的基础上浮动10%~30%,提高了汽车金融公司的风险。同时,我国的汽车金融公司只能从事单一的汽车贷款业务以及转售、出售汽车贷款应收款业务,不能从事汽车租赁等营利性较高的中间业务,而且还不能成立子公司。

(三)保险公司的角色还很弱化

国外市场上,保险公司的角色很多,不仅包含汽车的商业财产保险、汽车折旧加速险种,还可以为承销进行再保险,提高资产评级,为证券化的成功坚定基础。而在我国,目前由于监管的要求,对保险资金投资范围有严格的限制。实践中,保险公司只承担为贷款担保,商业银行在发放汽车信贷时一般不对消费者的信用状况进行调查,只是联合保险公司制定一套保险方案。这导致我国车贷履约保证保险赔率非常高。

(四)汽车金融的相关法律不健全

尽管近年来,我国加快构建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法律框架,迅速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使之具备了基本的可操作性。而且,现有的法律规定对消费者的保护不足。例如,法律法规中没有规范汽车信贷中抵押登记和产权证制度的条款,消费者在申请信贷证券的时候,一般都是以不动产房屋作为抵押,其价值需要由专门的评估机构来评估,所花费用均是由消费者个人承担,这给消费者增加率负担。另一方面,由于未实施汽车产权证书,可能造成汽车重复抵押、转让,给银行带来较大的风险。汽车信贷大规模证券化需要处理的问题很复杂,因为其交易环节多、参与方多,所以还需要出台法律政策来规范征税环节以及对税收收入进行定性。

四、完善我国汽车金融资产证券化的建议

(一)健全相关法律环境、经济环境

2004年以来,我国先后颁布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暂时可以以《试点管理办法》为基础,以建行、国开行两个试点运转起来,对SPV的法律地位以及与证券化相关的会计、税务、披露等制度作出更加明确的规定,使信贷证券化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二)提高信用评级的科学性

我国要赶紧建立信用评级体系,建设全国性的信用担保和评级机构。严格限制评级人员的资格,要求评级人员评估的独立性以及评级机构的独立性,使之不受外界因素的影响,直接按照市场规则开展业务。但是,信用评级机构又不能不关注汽车贷款的年利率、违约率、车辆保险情况、发起人的授信标准和流程还有各种催收政策等。评级后,还需要对评估对象进行跟踪监督,及时作出评级调整,这样才能确保评级结果公正、有效。

(三)拓宽汽车消费市场

政府应逐步放松对汽车金融公司的限制,制定更宽松的汽车消费政策,鼓励汽车金融的信贷资产证券化发展。同时,科研机构可以和企业、政府相互协作,研发出高科技节能型汽车、汽车零件,政府在此基础上给予更多的推广优惠。

(四)加快证券市场的建设

资产证券化的大规模发展可以降低发行成本、减小集中性风险。因此,需要加快信托公司、投资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市场中介服务类机构发展,同时,与证券化产业紧密相连的保险业、基金业高速发展也能有效推动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前进。在这方面,可以考虑加强国际合作,以外国的人才增强我国该行业的发展活力,以外国的经验指导我国的发展方向,以外国的资金给我国注入新的动力。

参考文献

[1] 孙亚东.优先发展汽车消费信贷证券化.北方经贸,2003:74-77.

[2] 任国栋.中国汽车消费信贷证券化模式研究(D).上海:同济大学,2005:35-49.

第5篇:信贷资产证券化范文

【关键词】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定价机制;定价模型

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是较为复杂的信用衍生产品,其定价机制与债券有相似之处但又有极大的区别,一方面,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定价模型的构建涉及多方面的参数,通常需要使用静态现金流收益法和蒙特卡洛模拟法,计算量较大,另外,模型对资产池拟合的相似度受模型参数设计的影响较大。不同的机构在采取模型和选取参数上会有很大的不同。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定价模型上主要有三种模型:

一、收益率利差分析模型

在设定一个固定的提前清偿率下,整个加权平均期限内,当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在未来产生的现金流的现值等于其资产市场价格时,所得到的收益率与同期国债的收益率的差额被称为为收益率利差。收益率利差分析方法的前提是假定国债收益率及贴现率在各个时期都是一样的,该方法的缺陷是不能反映利率的期限结构,在实际中是实用性较差。

二、静态现金流收益模型

静态现金流收益模型是指在特定的提前清偿的情况下,静态利差分析假设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利率期限结构与国的利率期限结构之间的利差恒定不变,该固定利差即为静态利差。该模型设定初始的静态利差,然后通过将国债利率期限结构中每个即期利率加上初始静态利差来对未来预期的现金流进行折现,通过不断的试错调整,最后使未来现金流的现值等于市场价格,从而得到符合条件的静态利差。静态利差考虑了利率期限结构对定价的影响,但未曾考虑利率的波动对预期现金流的影响。

三、蒙特卡洛模型

由于提前偿还行为的存在,且提前偿还行为不易准确预测,借款人实际上拥有一个早偿期权,借款利率不同的借款人提前清偿的可能性、清偿额度均不同,提前清偿率的预测十分困难。期权调整利差分析根据实际情况,放弃了固定的提前还款率的假定,通过利率期限结构模型模拟不同的利率路径,预测不同利率环境下的提前还款行为,以消除早偿期权对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定价的影响。

通过不同利率不同路径还款速度的预测来判断现金流,并综合考虑利率期限结构,房价波动等诸多影响因素来确定现金流的分布,来最终确定经期权调整的利差。不同的模型都有利有弊,收益率利差分析模型操作简单,但不能反映利率期限理论;静态现金流收益模型不曾考虑到利率对现金流的影响,蒙特卡洛模型的因素选择带有较强的主观性且数据的相关性不能完全反应实际情况,但就模型的成熟度和认可度来说,蒙特卡洛模型在世界范围内的应用度更高一些,因为它模拟了利率等因素的变动对债务人行为的影响。在模型的选择上,应该更多考虑自身产品的因素,期限较短的产品用静态现金流模型模拟误差较小且操作方便,对于复杂产品蒙特卡洛模型的误差较小。但有一点必须指出的是两种常用的模型模拟出的价格往往与最终的发行价格都存在着差别,这是由于模拟完成后还需综合考虑市场的相关因素才能最终定价。

我国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定价合理性、准确性与国外先进市场还存在着不小的差距,由于我们利率还没完全放开,利率管制还比较严重,所以我国流动性溢价偏高,利率的灵敏度仍偏低。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仍然处于起步摸索阶段,产品的定价方法还在进一步探索和实践,目前还没有形成一套完全适合我国市场的定价方法,关于完善我国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定价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几点建议:首先,进一步推动利率市场化改革,使利率的变动可以更加有效地反映实际资金价格的变动,使市场利率与国债的利差在市场供求的作用下趋于稳健合理的水平。其次,建立完善的资产证券化产品交易机制,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规模和投资者范围,制定融资性质押支持政策,并出台配套的交易细则,提高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流动性。另外,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定价依赖于大量信贷数据及相关信用信息的支持。只有建立一个涵盖众多贷款信息的数据库,形成对贷款早偿、违约情况等贷款偿付行为的数据进行统计整理,并以此来分析贷款的提前偿付率、违约率等情况,才能对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进行合理定价。再次,银监会应进一步规范、引导发行者和市场定价行为。

从产品现金流考虑,采用真实有效的定价方法,努力使产品定价反映出资产证券化产品的真实价值。同时努力扭转发行机构和投资机构在对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定价时仅参考同期限信用债等产品定价的现状,引导投资者合理估价。我国资产证券化产品还是摸索中不断前进,定价问题也肯定会在机制不断改进,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情况下有所改善。

资产证券化产品是盘活资产流动性的金融产品,对于加强市场的流动性有着巨大的意义,相信我国未来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展空间和前景是很大,在金融市场不断完善和利率市场化不断推进的背景下,资产证券化产品必将发挥其更大的效用!

作者:罗旸 单位:首都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院

参考文献

[1]王俊.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提前偿付行为研究[J].市场周刊,2008(4):107-108.

第6篇:信贷资产证券化范文

【关键词】信贷资产 证券化 风险

一、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含义

商业银行信贷资产符合资产证券化对于资产的要求:即资产缺乏流动性,但未来还有稳定的现金流流入。商业银行为了进行资产负债管理,运用精巧的现金流的分割和组合技术,将商业银行信贷资产汇集成资产池,根据资产池内资产的期限和现金流的重新组合,以分类后的信贷贷款未来收益或变现收益为现金流支持,在资本市场上发行不同期限、不同回报率的有价证券的过程。

二、资产证券化的运行原理

资产证券化是以基础资产可预见的未来现金流为支撑在金融市场上发行证券的过程。同时,证券化还是通过资产的重组对收益和风险进行重新分配的过程。因此,资产重组原理、风险隔离原理和信用增级原理成为所有证券化运作的三大基本原理。

(一)利用“资产重组原理”组建资产池

资产的原始权益人在分析自身融资需求的基础上,根据需求确定资产证券化目标;然后对自己所拥有的能够产生未来现金流的信贷资产根据资产重组原理进行组合,形成一个资产池。

(二)利用“风险隔离原理”来设计破产隔离

设立特别目的机构后,原始权益人把基础资产出售给特别目的机构,这种出售必须是“真实出售”,即资产在出售以后原始权益人即使遭到破产清算,已出售资产也不会被列入清算资产的范围。通过这种安排,基础资产与原始权益人之间就实现了破产隔离。

(三)利用“信用增级原理”来提高资产支撑证券的信用等级

为了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并降低发行成本, 特别目的机构必须对整个资产证券化交易进行信用增级,以提高所发行证券的信用级别。信用增级的手段有很多种,主要可以分为内部增级和外部增级,事实上破产隔离就是内部增级方式之一。

三、我国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存在的问题及分析

资产证券化是金融市场的一种创新性产品,20世纪六十年代由美国率先创造并在世界上迅速发展起来。我国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从2005年的建元资产证券化为起点。发展多年来,我国的资产证券化运作机制中存在诸多问题,阻碍着我国证券化发展和资本运作效率的提高。

(一)资产池中信贷资产的选择和分布

1.信贷资产的标准化程度不高。我国信贷资产数额庞大,但是各个信贷资产的标准化程度不高,这使得资产证券化时可选择的基础资产的难度提高,进而限制了资产证券化的发展。

2.信贷资产的资产分布过于集中。首先对于中国现实发行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其信贷资产多集中于中国的经济发达地区,资产的地域分散化不高,容易积聚地域风险,如温州的民间借贷引发的地方风险。其次,信贷资产的债务人所属行业也过于集中。银行的信贷资产债权集中于某几种特殊行业,如房地产业在银行的信贷资产比例偏高。

(二)特殊目的载体的地位

1.信托资产的政府隐性担保。特殊目的公司的职责在于作为独立性机构,自行承担风险,自负盈亏。而中国信托公司往往具有政府背景,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托产品的发行与定价与政府联系密切,信用风险并未完全风险隔离,存在政府对信托公司及证券化产品的隐形担保问题。

2.资产证券化信托产品的法律问题。在我国现行的法律环境下,尽管与公司形式的特殊目的载体相比,以信托形式为载体的资产证券化方案较为可行,而且受到《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的强力支持,但也存在着一些法律障碍。

(三)资产证券化的相关服务体系的建立与完善问题

资产证券化操作过程涉及三类市场主体,即发起人、中介机构以及投资者,其中中介机构主要包括特殊目的载体、信用评级机构、信用增级机构、投资银行等一些为资产支持证券的顺利发行提供种种服务的机构,这一类主体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起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但是,在我国的金融市场上,这一类主体还很缺乏,还没有具备相应职能的机构,尽管有些中介机构如信用评级机构、证券公司具备了证券化要求的部分职能,但并不专业化,业务水准远远达不到资产证券化的要求,这是我国资产证券化面临的最大问题。其中主要体现在信用评级机构和信用增级机构的发展问题上

(四)投资主体缺失

目前我国的个人投资者并没有太多的资金投资于资本市场。因为资产证券化自身的复杂性,个人投资者很难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和把握,也很难进行有效地投资组合以回避非系统风险。再者,证券化的产品大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中发行,而且对于次级债券会对机构投资者定向发行,大大限制了个人投资者的参与力度。对于机构发行者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也设置了百万级的投资门槛,更令个人投资者望而却步。而且对于机构投资者来说,由于法律方面和银行间债券交易者的限制,社会养老基金、商业性保险机构等机构也无法参与到资产证券化的交易中来。

四、对策建议

(一)提高贷款产品的标准化程度和运作环节独立性

发起人在择取资产池的贷款时遇到困难,原因就在于贷款产品过于零散,标准化程度不高,对于证券化产品的设计造成很大的阻碍。所以,要在中国更好的发展资产证券化,关键是要提高贷款产品的标准化程度。再者信托制机构大多存在国有背景,风险并未完全隔离,特别目的机构的独立性和资产的真实出售受到很大挑战。所以,应该进一步提高信托公司在资产证券化运作机制中的独立地位,提高证券化的运行效率。

(二)完善信用评级制度和增级方式

我国的信用体系不完善,信用评级缺位,且评级公司过于单一,影响其评级的公正性。评级方式主要采用内部评级和外部评级两种。我国主要采用内部评级,优点是可以减少外部成本,但也提高了发起人自身的风险,风险管理缺位。外部评级主要采用担保或保险的金融手段,将风险转移,然而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不发达,外部评级的可用手段不多。所以,要进一步完善信用评级制度和增级方式。

(三)培育完善资本市场,放宽机构投资者入市限制

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和流通需要一个良性和规范的市场环境,需要一些有实力、有远见的机构投资者参与进来。要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中国的资本市场,政府应改革现有的政策规定,进一步放宽对机构资金包括保险资金、商业银行资金、外资等入市限制,以促进资本市场投资需求的充分发育,提高资本市场的运行效率,推动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开展。

(四)健全资产证券化的有关法律法规

资产证券化是一个相对复杂的过程。从资产的发起、特别目的机构的设立、结构性融资等等过程都需要相应的法律作为规范,而其所涉及的多个市场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要有相关的法律作为标准。现阶段我国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规则》、《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与国外成熟的资产证券化国家相比,都有着明显的不足。通过立法和试点并行的办法,制订了相应的规章制度来指导资产证券化的工作,才能使其在我国的资产证券化真正健康的高速发展。

(五)建立统一的资产证券化监管体系

首先需要明确监管的主体。资产证券化过程涉及多个部门,如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地方政府等等。众多的部门管理显然不利于提高监管效率,而新设一个专门监管机构又会加大经济负担。证监会拥有丰富的证券监管经验,并且在全国范围内又有比较完备的监管体系,因此对资产证券化的监管应以证监会为主导,各监管部门的权限要进行明确的划分,在履行职责时要加强协调和沟通。

参考文献

[1]李景欣.信贷资产证券化问题研究[M].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2008.

[2]耿军会,尹继志.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重启的意义及相关问题[J].企业经济,2013.

第7篇:信贷资产证券化范文

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内涵

信贷资产证券化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机构,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受益证券,以该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结构性融资活动。

信贷资产证券化主要参与机构包括发起人、特殊目的机构(SPV)、信用评级机构、信用增级机构、投资银行、托管人、投资者等。信贷资产证券化主要可以拆分为打包发行流程和偿付流程,其中的关键环节包括:基础资产、真实出售(出表)、信用级、合格投资者。

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发展历程

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发展历程大致可以分为试点、停滞、重启、推广几个阶段:第一,试点期:2005年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标志着信贷资产证券化正式开始试点;第二,停滞期:2009~2011年7月,由于金融危机影响,监管机构出于审慎性原则和对证券化风险的担忧,资产证券化进程基本停滞;第三,重启期:2011年8月,国务院批准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扩大试点,人民银行研究扩大中小企业信贷资产证券化实施方案;2012年5月人民银行、银监会、财政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试点额度500亿元,资产证券化破冰重启;第四,推广期:2013年7~8月,国务院和监管机构开始推进资产证券化业务,2014年11月底,银监会提出将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从审批制改为备案制。此次27家银行资格的确认,基本标志着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审批制的实质推进(详见表1)。

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现状

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行规模自2014年开始呈现加速局面。2005年至2013年,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累计发行规模896亿元;在政策推动之后,2014年全年发行规模就达到2000亿元,发行积极性最高的三家银行是国家开发银行(553亿元)、招商银行(245亿元)、浦发银行(144亿元)。

从世界各国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规模来看,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发展空间广阔,虽然业务规模大幅增长还需突破多重限制,但信贷ABS业务的整体供需格局良好,银行发行意愿是影响业务规模的关键因素:

首先,银行存在做大表内外资产规模的动机。银行表内资产增长受到显著的监管约束,直接融资市场持续冲击传统银行业务,而信贷资源并不能完全覆盖到信贷需求,因此通过表外资产的方式来满足客户需求成为一种现实选择。

其次,银行存在转移与自身风险收益不匹配的信贷资产(盘活存量资产)的动机。尽管目前试点项目主要是银行的优质贷款资源,但如果作为一种常规型业务,银行更倾向于将收益率偏低、风险稍高的业务转移到表外,比如制造业贷款、平台贷款和住房按揭贷款等资产。

再次,银行存在增加收入来源的动机。因为表内资产收益率趋于下行,而创造多元化的收入来源成为决定银行盈利能力的关键。

第8篇:信贷资产证券化范文

关键词: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

资产证券化最早于20世纪70年代初在美国住房抵押贷款领域创建和应用,随后很快在相近行业抵押贷款业务中展开,形成一种独具吸引力的全新投资产品,并迅速席卷国际资本市场,被称为近三十年来国际金融领域最重大的创新之一。

一、我国商业银行实施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意义

信贷资产证券化是将一系列用途、质量、偿还期限相同或相近,并可以产生大规模稳定现金流且将已经形成的信贷资产集合起来,经过一定的组合包装,以其为基础资产向投资者发行证券进行融资的过程。当前我国商业银行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的现实意义主要体现在:

1.增强商业银行资产的流动性,分散贷款的非系统风险。通过资产证券化,银行将缺乏流动性的资产转化为可以交易流通的证券,这就使得商业银行在不改变负债的情况下,提高了资产的流动性,从而有效改善了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结构,协调了传统银行盈利性、流动性和安全性之间的矛盾。通过资产证券化,银行则可以有效地分散资产组合,降低贷款的非系统性风险,同时也可以继续维持其原有的稳定的客户群。

2.有利于商业银行资本管理,改善资本充足率。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低于8%的标准,通过对贷款进行证券化可以降低资产风险度,改善资本充足率。开展低风险或无风险的中间业务,以最小的成本增强流动性和提高资本充足率,在有限的资本条件下实现收益与风险的匹配。

3.有利于增强盈利能力,改善商业银行收入结构。信贷资产证券化可将期限长、利润薄的贷款提前兑现,从而加快信贷资产周转速度,提高资产的收益率。另外,贷款银行在出售基础资产的同时还可以获得手续费、管理费等收入,也可以为其他银行资产证券化提供担保赚取收益,提高中间业务收入。

4.有利于化解不良资产,降低不良贷款率。虽然近几年通过努力,我国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率有所下降,但仍高于国际水平,且不良贷款绝对额巨大,对我国金融体系的稳定造成隐患。通过资产证券化将不良资产成批量、快速转换为可转让的资本市场产品,重新盘活部分资产的流动性,将银行资产潜在的风险转移、分散是化解不良资产的有效途径。

二、我国商业银行信贷资产现状及信贷资产证券化面临的障碍

(一)信贷资产结构不合理,流动性差

我国商业银行的负债以短期存款为主,而本应由资本市场承担的公路、电厂等大量基础设施项目却主要依靠银行贷款,商业银行中长期贷款比重逐年上升。银行资产(主要是信贷资产)长期化与负债短期化、贷款流动性降低与存款流动性增强两对矛盾并存,使银行“短借长用”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导致流动性风险不断加大。

(二)风险过度集中,不良资产比重高,运作效率低

由于创新工具的缺乏,商业银行只能被动持有中、长期信贷资产,现实或潜在风险不能及时、有效地分散、对冲和转移,风险更多的分置于银行体系中。众所周知,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较高,且不良贷款绝对额巨大。商业银行在处理不良资产时,只能在未来不定期的收回资金,具有很大的不可预测性和不稳定性,且需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以及时间和精力。

(三)商业银行资本金不足,盈利能力下降

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资产的快速扩张,商业银行普遍面临资本金不足的难题。商业银行收入的主要来源仍依靠传统的利差收入,中间业务收入比例很小,以及沉淀的巨额不良资产,导致商业银行盈利能力下降。

另外,我国对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无论是理论知识还是实际经验,无论是金融环境还是法律、会计、税收环境都还十分欠缺,存在许多障碍,制约着资产证券化的发展。突出表现为:资本市场规模小、结构不尽合理、产品单一、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信用评级制度不完善、缺乏规范的金融中介机构、资本市场发育程度低、资产支持证券的需求不足等等。

三、实施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建议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推行资产证券化需要提供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度保障。我国政府应借鉴国外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在市场准入和退出,各类参与主体行为规范、风险控制、监管主体、会计准则、税收制度等方面制订完善的法律法规,并根据实际发展情况进行修改、补充与完善,为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并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完善资本市场建设,大力培育机构投资者。信贷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融资方式,它需要养老基金、商业银行、共同基金、保险公司等机构投资者提供稳定的资金。由于资产支撑证券的复杂性,个人投资者不能自觉地防范风险,也不能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难以及时科学的调整投资策略。因此,在推行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时,要完善资本市场建设,大力培育机构投资者,为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实施提供大量、持续、稳定的长期资金。

(三)规范信用评级制度,培育具有影响力的信用评级机构。资产支撑证券的顺利发行,关键在于能否被投资者所认可,而信用评级机构所出具的资信评级结果往往能左右投资者的选择。因此,必须建立一个独立、客观、公正、透明的信用评级体系,培育一批国内具有权威性的、在国际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信用评级机构。另外,要加强国内评级机构与国际著名评级机构的合作,引进先进的信用评级技术和经验,从而提高我国信用评级机构的素质和业务水平。

(四)根据我国银行实际,选择适宜证券化的资产。国际资本市场的实践表明,并非所有的资产都适宜于证券化。信贷资产证券化必须具备以下条件:能在未来产生可预测的稳定的现金流;本息的偿还分摊于整个资产的存续期间,而且平均偿还期至少为一年;债务人应具有较好的资信,以保证资产支撑证券的未来现金流收益的稳定性;证券化的资产应具有一定的同质性,可使证券化所需的信息成本和交易成本降低;证券化资产的信息应具有一定的透明度。

(五)培养相关高素质人才。信贷资产证券化过程需要进行大量的资产评估、信用评级、发行、出售和管理工作,其中还涉及大量的法律、税收、会计等问题。因此,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推进需要大量既懂得法律、信用评级、会计、税收方面的知识,又掌握资产证券化专业知识,既有先进的理论和实践知识,又充分了解我国的金融市场情况、会计准则和财税制度的复合型人才。政府和各商业银行应加大对现有相关从业人员及未来人才的培养。

参考文献

第9篇:信贷资产证券化范文

信贷资产证券化是指把欠流动性但有未来现金流的信贷资产经过重组形成资产池,并以此为基础发行证券。作为解决储贷机构的流行性失衡问题的重要工具,信贷资产证券化在20世纪70年代的美国起源并得到快速发展。2007年之后,随着美国房地产市场二十多年牛市的终结,次级房地产抵押贷款的违约引发的次贷危机结束了资产证券化的高速发展。危机发生之后,很多人都把资产证券化作为引发危机的重要原因,但资产证券化在经历短暂的低潮之后继续保持稳定的增长。美国官方并没有禁止资产证券化,美国财政部在递交国会的《改革美国住房融资》一文中指出“作为与银行信贷的配套措施,资产证券化应当继续在住房融资中发挥其重要作用”充分肯定了资产证券化的正面作用。

一、中国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历史

中国的资产证券化最早可以追溯到1992年,为加速海南三亚的开发,实现地产的增值,三亚市开发建设总公司发行了三亚地产投资券,通过预售地产开发后的销售权益,集资开发三亚地产。这种形式没有特殊目的载体(SPV),也没有经过外部信用评级,但已经具备了资产证券化的雏形。2005年,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关于“积极探索并开发资产证券化品种”的要求,同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联合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管理办法》,标志着中国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开端。在2005―2008年中国信贷资产证券化的第一轮试点中,11家境内金融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发行了17单,总计667.8亿元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从2008―2011年,受美国次贷危机影响,中国的信贷资产证券化暂停了四年之久。正式的资产证券化业务虽然在2008年之后陷入停滞,但具有中国特色的“类资产证券化”创新却一直层出不穷。特别是2010年之后,随着宏观调控紧缩的力度逐步加大以及银行资本约束的趋紧,不同类型机构通过合作进行监管套利,将信贷资产移出银行资产负债表,借此规避信贷额度管控,发展到了相当的规模。在2012年中央重新启动信贷资产证券化第二轮500亿元额度的试点中,7家境内金融机构又发行了7单,总计241.3亿元,余下额度将在今后使用。2013年8月28日,国务院决定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新增发行额度3 000亿元。截至2014年2月,中国已发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34单,总额度1 368亿元。

通过连续试点,中国的信贷资产证券化基本制度已经建立,产品发行和交易运行稳健,并实现了几个多元化,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一是发起机构逐步多元化,政策性银行、国有控股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等均可以作为发起人;二是基础资产逐步多元化,已涵盖企业流动资金贷款、项目贷款、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不良贷款、汽车抵押贷款、信用卡贷款等各种类型;三是投资者范围逐步扩大化,目前各类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财务公司、外资银行、保险公司、基金公司、证券公司和信托公司均可以投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预计在三轮试点之后,主管部门将会根据试点情况,进一步完善发行机制,在严控风险的基础上将信贷资产证券化作为常态业务推向市场。在这种形势下,有必要深入分析中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设计对应的机制来更好的发挥作用并控制风险,避免一放就乱,一抓就死,使之成为银行业长期稳定健康发展的重要工具,避免走美国资产证券化老路,防范系统性风险的发生。

二、中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1.主管部门分割、发行市场割裂,登记结算机构分立

资产证券化业务在中国被人为分割成信贷资产证券化和企业资产证券化两类。前者的主管部门为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通常采用信托计划的方式在银行间交易市场发行。后者则是对非银行间的债务或未来现金流进行打包出售,又分为两种形式,一种主管部门为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采用资产支持票据的形式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另外一种其主管部门为证监会,采用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形式在交易所市场发行。主管部门不同,交易场所不同,人为的割裂了市场。假设将来信贷资产证券化通过资管计划在交易所市场交易就要同时由上述三个部门审批。另外仅就银行间市场而言,信贷资产证券化没有统一的登记结算机构,分散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和上海清算所,使原本统一的市场出现割裂,信息无法实现连通,降低了信息披露的效率,增加了监管难度,也影响了二级市场的培育。

2.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结构相对单一

一是目前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主要在银行间市场开展,交易所市场仍处于空白。银行间市场尽管有规模方面的优势,但由于该市场为银行所主导,这意味着,即使实现了信贷资产证券化,信用风险仍在银行体系内循环,尚未真正发挥资产支持证券分散转移信用风险的功能。二是银行间市场的交易,主要参与者都是银行业机构,对资金、风险等要素的偏好存在较高同质性,这使交易的活跃程度受到了一定的限制。三是基础资产类型相对单一,也影响了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到目前为止,为控制试点过程的风险,试点审批对基础资产的类型、行业、质量等做出了较多的限制性要求或窗口指导,影响了银行参与信贷资产证券化的积极性,导致基础资产供给相对不足。同时商业银行为避免复杂操作,并降低风险,自行设定的入池资产条件更加苛刻。首先是要求借款人信用等级一般为A-以上、资产质量为正常类贷款;二是为便于出售,合同剩余期限一般要求不超过三年;三是要求贷款已经发放完毕,并不涉及比如银团等其他表外业务品种;四是借款人不属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等;五是为分散风险单笔贷款要求合同金额大于1 000万元但不超过10亿元等。

3.信贷资产证券化法律制度不完善

作为一项涉及到众多主体参与的金融创新,信贷资产证券化涉及的环节众多,而每一个环节都可能会遇到一些制度和法律上的问题。从2005年试点开始,相关部门在法规建设上已做了不少努力。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随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了《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从业务监管角度对相关问题做出了要求。此外在《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确定的法律框架下,其他配套政策也相继颁布施行。这些法规为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提供了最基本的法律框架。但是不同部门从自身角度制定的部门规章,一是效力等级有限;二是存在分歧甚至冲突,给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的快速发展形成了障碍,亟需统筹和调整。比如银监发[2010]102号文《中国银监会关于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通知》中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转让信贷资产应当遵守整体性原则”,这与资产证券化转让信贷资产的业务实际存在冲突。

4.二级市场交易清淡、流动性差

中国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投资者主要以持有到期为主,目前持有期间发生的交易金额仅占发行量的4%,流动性不足产生的高溢价,增加了发起人的融资成本,不利于资产证券化产品扩大规模。而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在美国主要在OTC市场进行交易,通过发行竞价、价格配对、经纪人交易和集中交易等多种模式,提高了流动性,2013年上半年,美国MBS换手率约20%,远高于公司信用债券。

5.“一单一批”的审批制度降低了效率

监管部门出于谨慎性考虑一直对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采用“一单一批”的审批制,虽然严格控制了风险,但在客观上延长了产品的审批周期,导致资产池中基础资产到期,发起机构需要重新变更基础资产,更影响了发行时机的选择。发行机构为保证发行规模,筛选新贷款替换资产池中的贷款,反复耗费人力物力,同时影响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评级和信息披露,进一步延长了审批时间。最终影响了发起机构的积极性。

6.信用风险自留要求高,不利于商业银行释放资本

2013年底,人民银行、银监会公告规定: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应按以下要求保留基础资产信用风险:持有由其发起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一定比例,该比例不得低于该单证券化产品全部发行规模的5%;持有最低档次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低于该档次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规模的5%;若持有除最低档次之外的资产支持证券,各档次证券均应持有,且应以占各档次证券发行规模的相同比例持有;持有期限不低于各档次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限。现行的规定使得资产证券化释放资本、提升资本充足率的功能打大折扣。而资本压力将是今后很长一段时期内银行面临的主要经营压力,信用风险自留要求过高将大大减小银行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动力。

7.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规模仍然较小

九年来,中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快速发展,发起人从商业银行扩展至资产管理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等,基础资产种类不断增加。不过整体来看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市场规模仍然较小,交易品种相对单一。对比美国来看,2012年美国新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2.26万亿美元,品种上主要分为房屋抵押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和担保债务凭证三大类,发行金额占GDP总额的14.5%,存量规模达到9.86万亿美元,占债务市场总规模的25%,仅次于美国国债。

8.商业银行实施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内在动力不足

从国外发展经验看,银行贷款因其可以剥离,可以定价的特性,是最佳的证券化标的,理论上商业银行具有较强的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动力,但实际上意愿并不强烈,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是优质资产,违约率非常低,银行缺乏将其证券化出售的动力。在2008年之前,银行流动性充裕,贷存比和资本充足率压力较小,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主要是在监管部门推动下进行,而在2009年以后,随着银信、银证等通道的出现,银行直接通过这类隐蔽性更强、转移流程更灵活、融资成本更低的通道模式,就可以实现表内资产向表外的转移,资产证券化则相对不具有竞争力。

三、对中国信贷资产证券化未来发展的有关建议

(一)提高业务操作效率

1.理顺管理职能,简化审批流程,取消逐单审批,统一登记结算机构

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应就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建立统一的跨部门审批协调机构,理顺管理职能,简化审批流程,取消逐单审批,建议实行发起机构准入制,在总量控制,审慎推进的前提下,将现有的业务审批方式逐步调整为备案制,并给合格发起机构一定的发行额度,在额度内自主发行。统一的登记托管机构一是可以消除目前的市场割裂状况,二是可以满足银行业监管部门对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检测的要求,使得监管机构可以从单一机构获得准确的市场交易数据,及时了解发行规模和参与程度,评估隐含的风险。

2.努力提高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流动性

一是逐步扩大市场容量为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质押回购提供更便利的条件,在银行间市场适时引入做市商制度,提供给双边报价,提升产品流动性。2011年重庆金融资产交易所曾上线三家小贷公司的信贷资产受益凭证,在交易过程中就引入了做市商制度。二是探索在交易所市场(沪深两所)开展试点,允许发起机构自主选择发行场所,允许在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跨市场发行和交易,有效连接两个市场,满足不同类型投资者的资产配置需要。2014年初,东方证券和建设银行合作的“建元一号”产品已向证监会发起申报,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登陆交易所市场或将成行。目前交易所资管转让平台流动性正逐步提高。截至2014年2月24日,在上交所平台挂牌资管产品总数已达106只,挂牌产品数量呈现出稳步增长势头,平均每月有20只资管产品挂牌交易,累计成交金额6.7亿元。三是加强多层次投资人培育。正确引导投资人对证券化产品风险和收益的认识,鼓励保险资金、理财、资管计划等投资人参与,尊重市场规律,不人为设定投资人类型比例等门槛指标。

3.降低风险自留比例,增强资本释放效果

建议修改现行风险自留的相关规定,对风险自留要求灵活处理:一是适当降低5%的信用风险自留比例。目前各商业银行进行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都是正常类的优质资产,而且也不像美国采用多重的证券化,使得风险难以识别,5%的自留比例难以体现释放银行资本的优势;二是根据发起人信用等级和基础资产质量逐步建立起差异化的风险自留机制;三是根据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展程度,将硬性的风险自留规定取消,但可以设定一个风险自留的底线,再采用类似市场询价的方式由发行机构自行确定风险自留方案,特别是在银行间市场,投资人都是专业机构,有自行判断能力,不需要保护中小投资人,让市场决定价格是最有效率的。最新一轮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要求发起人必须持有5%的次级证券,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次级档若未评级,则风险权重为1250%,须全额从核心资本扣除,若再考虑其他档次自留证券的风险扣除因素,商业银行发起资产证券化对资本金的释放作用并不明显。

4.继续拓宽基础资产和投资者范围

制定企业抵质押贷款进入信贷资产证券化资产池的操作办法,增大可选资产的范围,逐步探索信用卡贷款、小额贷款、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等入池的可行性并开展相关产品试点。逐步探讨将贷款按金额拆分或按期限拆分进入基础资产池的操作办法及配套制度。放宽入池基础资产的贷款期限,目前国际上通行的资产证券化产品期限一般为三至十年,因而保险和养老基金是主要投资者,而中国目前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普遍期限为三年内,价值收益率无明显优势,使得投资者对其热情不高。在试点初期,简单的基础资产,较短的期限有利于减少风险,但应该进一步丰富品种,适应社保和保险公司等各类投资者的投资需求。

(二)提高风险管控能力

1.加强信贷资产证券化立法工作

抓紧推动立法程序,从法律角度提高支持力度,进一步明确信贷资产证券化各参与主体职责,完善会计处理,信息披露,中介机构管理等方面的规定。考虑建立统一的法律框架,根据中国实际制定一系列相关的法律制度,修订制约或与资产证券化相矛盾和冲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会计、税收政策。这不仅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也有利于整个资产证券化市场公平、合理、有序的竞争环境的形成。

2.有效实施资本计提,建立有效的内部风险隔离机制

对于信贷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已经部分或全部转移的风险,可以减免资本计提,但对于仍然保留在银行的风险,则应当严格计提资本,防止利用资产证券化进行资本套利。信贷资产出表是资产证券化的主要动因和必要条件。尽管国内外会计准则已经有原则性规定,但具体的会计操作标准并不统一。建议应由财政部门会同监管方,对中国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会计核算处理问题进行专门研究,制定兼顾最新国际会计准则并符合中国国情的核算标准和规范。

3.努力提高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信息透明度

优化改善信息披露机制,是推动信贷资产证券化发展,控制系统性风险的必备选择。完善的信息披露机制是决定市场有效性的前提,也是实行市场化运作、吸引更多类型投资者的基础。在信息披露规则制订方面,应结合证券化市场与产品的特点,制订合理有效的披露要求,涵盖深度、广度、标准统计口径,更新频率等各个方面。发起人在证券化首次发行和整个存续期间,需要定期披露整体和资产池中单笔资产的情况,投资机构持有该证券化资产的情况。为让投资人有足够时间进行独立分析,首次发行相关信息必须提前5个工作日对外披露。

4.加强信用评级机构管理,并降低其对投资者的误导

美国次贷危机的发生的原因之一是因为投资者受到评级机构对次级房地产抵押贷款虚高评级的蛊惑。为此,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常规化过程中,应充分借鉴国外的经验及教训,结合中国国情,加强外部信用评级体系的建设。具体内容包括:提高信用评级的独立性和公信力,建立适当的评级机构激励机制(如引入投资人付费评级机构),强化对评级机构的监管和过失处罚力度等等。比如在一段时间内评级失真严重的评级机构将被取消资质。此外,在相关体系建设逐步完善的基础上,可适时考虑取消目前强制推行的双评级制度,以降低交易成本,促进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发展。赋予投资者更多的权利:允许投资者以“故意或重大过失”为名控告信用评级公司,同时鼓励投资者自行判断风险。

5.严格控制SPV的形式,避免过度证券化

在国际市场上资产证券化饱受诟病的最主要原因就是产品结构过于复杂,导致投资者无法识别风险,某些证券化产品的说明书,数以万计的按揭贷款被组成一个CDO后边的资产池,如果想弄懂这个CDO产品,就要阅读超过几十万页的材料,这完全是不可想象的。中国目前资产证券化试点期间,证券化产品的结构相对简单,全部为一级证券化,且大多数产品划分为二或三层,包括优先档,中间档和次级档。三层结构的产品设计,已基本发挥出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的结构化优势。而多级证券化从结构设计、销售到交易、信用增级需要更高的成本,这些成本最终由基础资产的收益支付,因此总金融风险没有减少,反而增加了操作风险和信用增级风险,短期内应该避免二级(含)以上的证券化。

6.稳步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外部信用增级

相关热门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