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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荷理论论文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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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荷理论论文

第1篇:负荷理论论文范文

关键词:热负荷程序计算流程

1、引言

最近几年,由于受节能问题的推动,计算机技术应用于暖通空调工程领域中的首要问题是建筑物冷热负荷计算和建筑物能量分析。社会需求的驱使,要求把粗糙的稳态或准稳态计算方法向精确的动态计算方法过渡。在这个新兴的领域里,算法理论研究主要是对建筑热过程电算方法的研究,包括经典的稳定传热计算方法,有限差分法,谐波分析法,以及新出现的传递函数法等。其中古老的经典方法由于有了计算机做为工具,又产生了新的研究和应用动力。

在暖通空调专业所从事的设计工作中,要进行大量的重复的,繁杂的计算工作。特别是在最基本的冷热负荷计算中,需要查看大量的参数,处理大量的数据,而在不同的计算单元中又存在大量的重复性计算内容,这样就大大的降低了工作效率,同时由于计算工作的枯燥乏味,因而许多设计人员不愿详细进行计算,而采用了估算或简化计算的方法,这样就造成了负荷计算数据的不精确与不合理性。

2、开发工具的选择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普及,在各大高校计算机语言已成为我们暖通空调专业学生的必修课程,这样就为我们专业的电算化提供了契机。在这里,我以如今比较流行的计算机开发语言,微软公司的VisualBasic6.0为例(目前已成为大多数院校暖通空调专业的必修课程),来讲一下暖通专业中,有关计算程序设计的问题。MicrosoftVisualBasic开发语言是以BASIC语言为基础,可视化的、面向对象的、采用事件驱动方式的结构化高级程序设计语言,是一套完全独立的开发系统,它提供了开发MicrosoftWindows®应用程序的最迅速、最简捷的方法。VisualBasic最引入注目的特点就是它访问数据库的强大功能,而在我们的专业计算中这一点显得很重要,因为我们在计算中要进行大量的数据处理,并且在完整的系统计算中,数据结果能否充分共享是程序自动化程度、功能是否完善的重要因素。VisualBasic6.0不仅引入了功能强大的ADO作为存取数据的新标准,还提供了新的数据环境设计器,使得数据库编程更为灵活、简便。数据库表的索引是比表搜索更快的排序列表。每个索引输入项指向其相关的数据库行。

3、程序的实现流程

3.1控制中心设计

在进行程序设计之前,首先我们先要明确一下,我们要求程序能给我们提供什么样的功能,这样我们才能通过开发工具来实现我们的目的。我们知道程序的关键是计算的准确性问题,但同时也要保证她的易用性,在进行专业的计算之前,我们需要对整个程序作一个整体设计,如下图所示,我们对控制中心作以下功能设计:

能够进入各计算模块,并方便返回控制中心;

完成对用户参数的设置修改;

提供各计算模块的输出

软件系统流程图3-1

这样设计的目的在于各计算模块之间是相互独立的,设计是通过控制中心对各模块起到协调组织的作用,而同时,各个模块又是独立的,这样方便我们对各个模块分开设计。完成了计算中心的设计我们就可以分开进入各个计算模块的设计过程了,由于篇幅的限制,在这里我谨以供暖热负荷计算模块为例,向大家介绍一下程序的实现过程,希望能给同仁们共享。

3.2热负荷计算模块

供暖系统设计热负荷是供暖设计中最基本的数据。它直接影响供暖系统方案的选择、供暖管道管径和散热器等设备的确定、关系到供暖系统的使用和经济效果。与控制中心的设计思路相同,我们首先需要明确我们想要达到的目的,考虑热负荷计算的特点及程序使用的方便,我们对程序作以下功能设计:

为每一工程设置独立的存储空间;

能够对将要进行的工程计算项目进行管理,如新建、删除等;

能够重复进入已建立但未完成工程项目地继续计算过程;

计算用气象参数的自动调入;

各种规范规定的修正系数的自动选择或输入;

能够根据不同的已知条件选择正确的计算公式;

能够完成所有工程所需项目的计算;

能够对计算数据进行保存,修改,删除等操作;

完成计算最终数据的输出,打印等。

以上问题的解决,需要对软件进行整体的规划,才能满足各部分协调一致地为系统设计热负荷的计算顺利工作。采用如下计算流程,如图示:

热负荷计算模块流程图3-2

因为本系统可以进行工程的断点计算,所以需要对工程计算过程中的数据进行存储,故采用数据库系统来完成此项工作,首先在系统控制中心建立热负荷计算用数据库系统,而后以工程名称建立不同的数据表,每一个数据表代表一个独立计算单位,从而达到对数据随时保存的目的。

本过程为系统设计热负荷计算的核心部分,它需要完成房间9个部分的耗热量的计算过程,同时能随时存储每一部分的计算数据,对这一部分的计算程序需完成以下工作:

为每一房间建立独立的存储空间;

完成房间公用变量的存储过程;

计算包括所有可能引起房间耗热量的部分,每一部分互不影响,并能相应的存储到该房间的存储空间里;

能对各部分的计算数据进行汇总,最终得到该房间的设计热负荷;

能够对计算数据进行处理,如修改、删除、查找、打印等。对本计算部分的程序设计如下面的流程所示:

热负荷计算模块流程图3-3

以上各部分的计算原理大同小异,现以外墙耗热量计算为例,对软件的计算原理作一阐述:

a.点击外墙耗热量计算选项卡,进入外墙耗热量计算过程;

b.作为一个房间,可能不止有一面外墙,而对各面外墙来说,所使用的计算过程是相同的,这样就需要软件能重复地调用这一计算过程;

c.在计算的过程中需要对计算数据进行存储,并查看其范围是否合适,所以软件需要提供计算数据的查看功能;

d.计算过程中在调用外部计算工具时,需能提供传值功能,并对外门参数进行选择处理。

其计算原理流程图如下:

热负荷计算模块流程图3-4

软件需作如下处理:

外墙传热面积的自动计算;

外墙传热系数的计算或选择;

外墙朝向的选择;

计算数据的对应处理;

与计算模块的调用接口;

计算的连续性进行处理。

对于以上问题进行如下解决,输入外墙尺寸,软件自动计算其面积;传热系数通过选择窗口进行选择输入,对于不同的朝向分别进行计算;每一方向的外墙计算调用同一计算模块,最后对各方向计算结果进行叠加处理,得到外墙部分的总耗热量;将外墙部分耗热量添加到数据库中进行存储。其软件流程如下:

热负荷计算模块流程图3-5

其余各部分的计算原理与外墙耗热量计算原理基本相同,这里就不一一说明了,至此,供暖系统设计热负荷软件的计算流程已经全部完成。

4、结论

本文只是通过对程序流程的介绍来阐述一下专业程序开发的思路,其中的热负荷计算模块采用的是稳定传热计算方法,参见《供热工程》((第三版)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贺平孙刚编著)本文不再作详细介绍。作为具有专业特点的应用程序开发,每个人都可能有其独特的设计思路,无论采用何种设计流程,最终的目的都是一样的,提供精确的计算数据,满足专业设计的要求,同时能把设计人员从枯燥繁杂的计算中解脱出来,提高我们的工作效率。如今计算机技术的飞速发展也我们专业的计算机化程度提高提供了条件,作为开发工具而言,我们可以根据自身特点选用自己比较上手的语言。我们的专业知识如果能很好乘上计算机这个工具,一定会对我们专业的发展有极大的促进。在这里,希望大家多探讨,多交流,为我们专业的发展添砖加瓦。

参考资料:

1.《供热工程》(第三版)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贺平孙刚编著

2.《实用供热空调设计手册》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陆耀庆主编

3.《空调负荷实用计算法》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单寄平主编

第2篇:负荷理论论文范文

基于市场整体的调整。为了保持薪资的市场竞争力,公司的薪资范围会定期进行调整。随着市场的变化,公司的整体薪资水平也会相应跟着变化。同时,物价指数也是整体调薪的依据。

基于工作表现调薪。为了鼓励表现好的员工,公司一般会把调薪与员工的工作表现挂起钩来。对于表现差的员工,公司可能不调薪。

由于升职而调薪。职位的提升意味着更为重大的责任,“价值”也相应提升,较大幅度的调整成为可能。

第3篇:负荷理论论文范文

[关键词]:整合营销;信息服务;应用价值

整合营销传播是一种强调整合所带来的附加价值的营销传播理念。这种理念强调将广告、直接回应、促销和公关活动等各种战略营销技能整合在同一营销计划中,并且通过其组织保持传播信息清晰、持续和传播效果的最大化。整合营销传播理论是契合时代要求的,也是在特定的市场环境中提出的。整合营销传播模式的重点在于“由外而内”的思路:通过对消费者心理的研究,设定出以改变、修正、强化消费者行为为主导的传播目标,然后依循此目标综合运用各种形式的传播手段来完成它,并依据消费者的反馈不断修正,循环反复。在信息服务中引入整合营销传播理念,无论对信息有偿服务还是对信息无偿服务都有着积极的作用。

一、建立了先进的服务理念,保持信息服务的持续发展

在信息社会时代,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无论是政治关系、外交往来、科学研究、金融投资、企业发展,乃至个人的生活学习,无一不需要信息咨询。在信息社会,信息咨询影响着整个社会进步,信息服务也就越来越处于一个重要的地位。随着我国改革的不断深化,政府行为更多的从计划控制转向宏观指导。企业和其他组织机构决策自加大,其决策的风险也随之增大,因而社会各界需要更多的高质量、权威性的信息服务。而现代的信息服务不能只停留在用户的现实需求,而应将现实需求与潜在需求统一在一起,从产品的多元化的角度看,信息服务市场发展的关键在于提高信息产品质量,改进和延伸信息服务功能,不单单满足用户的需求和欲望,更重要的是增进用户的利益。而增进用户的利益一般有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信息服务机构必须认真分析用户的信息需求,帮助用户识别哪些需求是合理的,哪些需求是不合理的,甚至是不合法的。另一方面是增进信息产品或服务的效用,使用户以较少的代价获得更多的利益,也就是要求服务机构以较低的成本提供质量更高的产品或服务。单一、无序、零散的信息虽然也有使用价值,但很难被有效地使用,只有通过加工处理,整合方方面面的信息,才能产生更大的使用价值。因而,陈旧的服务观念已经远远不能适应信息市场的需要,只有改变传统的思维方式,解放思想,更新观念,与时俱进,树立新的服务理念,才能适应时代的需要。在信息服务中引入整合营销传播理论正是适应这一需要,建立一个先进的服务理念,也为信息服务机构探索新的服务形式做了尝试,使信息服务能够出现一个新的局面,保持信息行业的持续发展,发挥信息行业在我国经济发展中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使信息服务更具主动性和目的性

在社会信息化的今天,信息机构正处在一个信息业竞争空前激烈的时代,各种咨询机构和网络供应商的出现,将对传统的信息机构构成极大的威胁,作为传统的占有信息提供主导地位的信息机构正面临着越来越多竞争对手的挑战。面对信息经营的竞争,所提供信息服务的质量、充分满足用户需求恰恰将决定信息机构的命运。与之相适应的是信息的整合越来越重要,有效的整合将使信息机构在信息服务中处于一个有利的地位。因为作为信息用户他们总是力图以最小的努力,去获取最大的利益,为此表现出舍近求远,避繁就简,弃疏择熟的省力行为,一般地说,首先选择的是最方便的信息源,无论用户是否认为是最全面的最有权威的,或者在某种意义上说是最好的,可得性和易用性是影响用户选择的重要因素,随着信息源的不断增多和繁杂,这种趋向就更为明显。为此,我们就必须认真研究和探讨用户的需求行为,然后提供协同一致的服务,对这种行为的特征和规律把握的越准确,服务针对性越强,越能得到信息用户的认可。整合营销传播理论就是始终以消费者为轴心安排规划它的一切活动,对消费者的心理网络、购买行为等方面的研究是十分深刻的。理想的整合是把资源透明地无缝地连接在一起,让用户十分方便地使用这些资源而感觉不到他的每一步操作所调用的可能是不同的资源。信息的整合是一个寻求整体化的过程,目的是对分散的现有的信息或多种软件产品和技术以及相应的组织机构进行组织协调,形成一个协调的整体信息系统,提供全面的信息支持。信息的整合更能使信息服务机构全面地、科学地掌握信息资源,然后根据信息用户的需求提供信息服务,这样,使信息服务机构的服务更具有目的性和主动性。

三、更加体现了“以人为本”的人性化原则

最近,国外的一些学者就信息管理的定位问题,提出了以人为中心的思想。他们认为,技术只是一种获得信息的工具,不管其如何有价值,都只是工具,新技术不管如何先进如果没有人的介入,也不会改变人的行为。而通过最先进的技术,最有效地利用信息,由此改变人的行为,乃是一切信息活动的根本目的。因而信息服务业实施“以人为本”的服务新理念,是信息活动产出效益的重要途径。

“以人为本”的理念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体现在信息服务的从业人员身上。人本管理的最大特点就是它不重物轻人,把物当做中心。而是在深刻认识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作用的基础上,突出人的主导地位,实现以人为中心的管理。以开发员工的潜能,提高员工素质为最主要的管理任务,以重视员工的合理需要为管理宗旨,以凝聚力激励员工创造新机制为管理的基本手段。人本管理要求既注重人的物质需求,又注重人的精神需求,承认人们丰富的人性,各种需要的合理性,并千方百计创造条件予以满足。从而调动员工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信息的整合过程是一个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的智慧活动,它充分体现了人的个人价值。另一方面是体现在信息的用户身上,对信息用户的人文关怀主要体现在真正的用户中心理念。从现实的情况看,用户的需求和用户的利益并非总是一致的。满足了用户的要求,并不一定维护了用户的利益。作为信息服务机构不仅要了解用户的需求,而且还要设想用户的需求,挖掘用户的潜在需求,找到尚未被用户认识到的需求,使用户感到满意和惊喜,同时还要尽可能地超越用户的期望。信息的整合使信息服务机构延伸了自己的信息服务的服务层次,更好地满足了用户的潜在信息需求,在服务上充分地体现了人性化的特点。

四、有利于信息服务机构进行品牌建设

服务是一种品牌。如果一个信息服务机构能够通过自己的某种特性,或是某一信息产品,或是某一特色服务,在同一行业中形成差别优势,那么这种优势就是品牌。品牌实际上也是企业向社会传播的一种信息,承担着社会沟通的任务,是企业形象的组成部分。通过品牌体现着产品的个性、经营理念和产品特征。有了品牌才会有顾客的忠诚度,才会有购买主动性。当然,品牌光有知名度是不够的,还需要有美誉度。品牌是有价值的,并体现在整个市场营销中,品牌资产一般由品牌知名度、品牌认知度、品牌联想、品牌忠诚度构成,缺一不可。

整合营销传播理论在信息服务中的具体应用,使信息服务机构以特定的产品和服务去满足市场定用户的信息需求,并将现实需求和潜在需求统一在一起,提高产品质量,改进和延伸信息服务功能,开展特色服务,提供给用户一些完全出乎意料的产品属性或服务,从而达到主动创造市场的目的。保证用户通过充分的信息渠道来购买或定制自己满意的产品或服务,同时以最小的代价获得产品和服务。使用户的价值最大化,让用户以最小的成本从信息服务中获得最大的收益,以普及服务和社会满意作为最高层次的目标,从而将满足用户的信息需求扩大至社会和全体公众的层面。再加上这种新的服务机制充分体现了人性化的特点,使用户满意、高兴,就会促使他们把再次使用该信息服务系统视作一件快乐的事情来做。这样一来,信息服务机构就会逐渐形成自己的品牌优势。

参考文献:

[1]邓小昭.满足因特网用户信息需求的人文思考[J].图书情报知识,2002(5)

第4篇:负荷理论论文范文

    社区照顾及其目标和原则

    与各种正式的社会服务机构——医院、养老院、福利院、精神病院及各种康复中心等政府的和非政府的机构相配合,在社区内对需要照顾的人提供服务的过程。在完整的意义上,社区照顾是“社区内的照顾”(care in the community)和“由社区来照顾”(care by the communi-ty)两方面的结合。它既包括由政府、社区甚至市场化的企业等各种非营利和营利的社会服务机构提供的专业服务,也包括由社区内的居民提供的非正式服务。

    所谓“社区内的照顾”,就是指为了避免过去大型照顾机构那种冷漠、没有人情味和与世隔绝的程式化的专业照顾带来的负面效应,(注:台湾学者黄源协说:“机构几乎被视为即是建筑物(buildings)的同义词,例如,精神病医院、儿童之家、监狱等;机构化(institutionalisati-on)则往往被视为是一种令人感到不快的过程,且包括一些负面的现象,例如,冷漠、退缩、缺乏动机以及无助感,这主要是由于对其收容者之概括式的处遇(block treatment)、例行性,以及角色的剥夺。”)由政府及非政府的服务机构在社区里建立小型的、专业的服务机构,发展以社区为基础的治疗与服务设施、技术和计划,使所提供的服务更贴近人们的正常生活,如建立社区活动中心、老人之家、青少年之家、日间照顾中心等,为老人、残疾人、不需住院治疗的精神病、慢性病患者、有越轨行为的青少年及父母无法照顾的儿童提供照顾、治疗和教育等方面的服务。而“由社区来照顾”则是指由家庭成员、朋友、邻居和社区内的志愿人员所提供的照顾。

    社区照顾的目标是改善社会服务的质量,给予个人更多符合其需要的照顾服务,解除受照顾者生活的困难,以保证其基本生活的正常进行。

第5篇:负荷理论论文范文

在现阶段医疗过程中,医护人员与患者仅作为两个独立的群体而存在,期间缺乏必要的沟通,从而造成了在某些方面患者与医护人员的误解,从而使得医患关系不良。部分医疗单位仅以营利为目的,缺乏一定的公益心与同情心,致使在医疗过程开展中,没能切身体会到患者的感受,从而造成不良的医患关系。而就患者而言,当其需求无法得到满足或者与医护人员之间存在一定的误会时,其采用的方式不是合理地进行沟通,而是采用较为极端的方式进行解决,这一方面无法从根本上解决自身的困扰,还会对患者自身的病情造成影响。

2患者对医院信任程度的减弱

由于相关医疗单位自身行为的不规范以及舆论的过度描述,目前患者对于医院的信任程度直线下降。患者将去医院就医当作一种强迫性的行为进行实施,甚至有些患者不顾自身病情,也不愿前往医院就医。在医护过程中,正常的医护环节在患者眼里,也是医疗机构在想方设法赚取利益。这都是信任度不良的表现。

3和谐医患关系的构建要点

和谐医患关系的构建是医疗服务体系建立过程中的核心问题。在和谐医患关系的构建过程中,政策制定与实施部门、医院医护人员以及患者本身都应做出改变,为医患关系的改良做出应有的贡献。本文从医疗护理服务理念的转变、有效沟通体制的建立以及社会医疗体系的不断晚上等方面对和谐医患关系的构建要点做出了探讨分析。

3.1医疗护理服务理念的转变在医疗护理服务中,良好的、先进的服务理念是医患关系能够得到有效改善的保证。在护理服务中,工作人员应该切实从自身服务力度出发,改善对待患者的态度,真正将护理的过程当作为别人服务的过程,从而用自身的态度化解医疗过程中较为僵化的医患关系。另外,理念的转变也在于医院开设目的的转变。医院的目的不仅仅在于盈利,更在于救死扶伤。医疗单位切实改善自身的行为,也是医患关系得到提升的重要部分。

3.2有效沟通体制的建立医疗护理人员与患者之间的沟通缺乏是造成医患关系不良的重要原因。因此,在医疗护理服务过程中,有效的医患沟通体制应该得到建立,工作人员在医疗行为实施过程中,应积极地与患者进行沟通,向患者解释清楚自身行为的合理性与必要性,让患者真正感受到自身在服务过程中的用心,从而起到沟通的作用,以改善不良的医患关系。

3.3社会医疗体系的不断完善医患关系长期无法得到实质意义上的改良很大程度上在于社会医疗体系的不完善。因此,有必要对社会医疗体系进行改革,将更多的公益性质引入到医疗体系中来,从而代替其盈利性质。相关管理部门应对医院的医疗行为做出合理的管束与监控,防止以单纯盈利为目的的医疗行为的出现。"看病贵,看病难"问题是造成医患关系紧张的最为重要的问题,该问题的解决是一个长期性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政策制定部门应该切实制定合理有效的措施,改善医疗体制,从而使医患关系紧张问题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4结语

第6篇:负荷理论论文范文

人才培养课程体系有两种经典的组织管理模式:学科知识体系完整的学位教育模式;师傅带徒弟似的职业培训模式,即通过项目为导向的教学模式。第一种模式适于培养抽象思维能力,进行科学研究。第二种模式适合于学生模仿学习,提高学习兴趣和知识吸收效率。在实践中,更多是将这两种模式融合。一种是以学科导向为主,把项目穿插其中进行知识关联,如国际上流行的构思、设计、实现和运作(CDIO)工程教育理念,以产品研发到产品运行的生命周期为载体,让学生以主动、实践、课程之间联系的方式培养工程能力,构建系统化能力培养课程体系和教学大纲,包括专业技术知识和推理能力,个人素质和职业素养,个人交际和团队协作能力,在企业和社会环境下全面系统地应用知识能力等4类一级能力,17组二级能力以及73种具体能力,这是“做中学”和“基于项目教育和学习”等教学方法的集中概括和抽象表达。另一种是如当前的高职教育,以项目为主,把学科知识穿插其中,以典型工作过程来开发和建设课程体系。软件工程+冶金工程复合型专业要培养掌握计算机科学理论与技术方法,具备有色金属冶金的基础理论、生产工艺知识、科学管理和工业设计的基本理论知识,系统接受软件工程训练,能在企事业单位有关冶金工程领域的信息系统软件开发的应用型、复合型人才。其课程体系有两个重要特点:软件工程、冶金工程都是一门操作性、实践应用性极强的专业,其复合型知识结构也继承了这一特性,实践性教学内容应该成为该类复合型人才培养的重要环节;软件设计是一门艺术,没有固定的评价标准,在进行与冶金工程有关软件的设计过程中,必须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各种要素进行权衡与折衷,才能满足用户要求。学生要在软件开发过程中积累项目实践经验。课程体系贯彻软件工程、冶金工程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相结合原则,将冶金工程实践教学内容融入软件工程软件开发案例教学,提高学生复合型专业知识学以致用能力。制定的课程体系如表1所示,以培养CDIO四类一级能力为目标。在该课程体系中,为了实现复合知识融合,学生一方面为掌握冶金工程专业知识使用别人开发的虚拟实验平台做相关专业实验,通过基本素质课程、专业基础课程、主干专业课程培养专业技术知识和推理能力及个人素质和职业素养;另一方面,结合软件工程知识和冶金工程专业知识,开发具有自己特色功能的虚拟实验平台,既培养个人交际能力和团队协作能力,又培养知识全面系统应用能力。在整个课程体系中,有两条非常明确的软件工程+冶金工程复合型专业知识融合的教学内容主线。第一条主线是以融合冶金工程专业知识的仿真软件开发课程为主线,即高级语言程序设计(课程应用C语言开发数值计算仿真软件)、C#软件开发(开发钢铁冶炼虚拟实验软件为范例)。第二条主线是以软件工程和冶金工程理论知识和实践知识相互融合应用于分析解决实际问题为主线,如软件项目管理(应用冶金工程知识进行软件项目的进度控制)、计算机在冶金中的应用(从冶金工程、软件工程等角度建立数值仿真模型)、CAD辅助设计(利用计算工具软件辅助分析冶金过程自动检测与控制参数)。

二、课程教学改革

设计好软件工程+冶金工程复合型人才培养课程体系后,对每门课程必须按照CDIO标准进行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改革和实践。在课程体系中,实践性教学活动以培养学生成为软件工程师和冶金工程师为目标,分为认识实习、课程单项实训(高级语言程序设计实训、冶金原理课程实验)、虚拟实验平台模拟实验(钢铁冶炼过程综合模拟实训)、毕业实习(含顶岗实习)等环节,帮助学生从软件用户(冶金工程师)、软件开发者(软件工程师)等不同角度,理解软件工程、冶金工程等所传授的专业知识,提高学习专业理论知识的兴趣。为实现软件工程专业、冶金工程专业课程知识相互融合,需要进行复合型案例驱动教学。在理论授课过程中,选择软件工程、冶金工程复合型专业知识的项目如钢铁冶炼过程作为案例,利用虚拟实验平台进行实验教学。应用虚拟现实、多媒体、人机交互、数据库和网络通讯等技术,围绕冶金工业的整个工艺流程,研发了从采矿、烧结、焦化、炼铁、炼钢、热轧、冷轧等冶金工业过程关键工艺高度仿真的教学实验资源。例如,虚拟仿真钢铁冶金加工过程,展示炼铁-炼钢铸造、锻造、焊接、挤、压、拉、拔、热处理等环节,避免了高危险、资源消耗大的大型综合实验开设风险。基于虚拟现实的炼钢连铸仿真系统,将工艺复杂炼钢生产可视化,又不会产生废气、废水、噪音等各种污染,学生可在安全的仿真环境中熟悉炼钢连铸生产设备和工艺。热轧带钢虚拟仿真教学系统通过虚拟仿真技术让学生具有身临其境的现场实习感觉,理解复杂的工艺流程,提高对热轧工艺流程的兴趣和认识,掌握冶金工程、材料科学与工程专业知识。这些虚拟仿真实验教学资源,有效增强了实验教学的直观性、易重复性、综合性和创造性,学生能在虚拟环境中自主开展实验活动,加深对实验方法和学习内容的理解,更好地培养创新意识和实践动手能力,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在学生参与开发虚拟实验平台过程中,由软件工程专业教师和冶金工程专业教师组成导师组,指导学生团队,培养其协作与沟通能力,及全面系统应用知识能力。从大学三年级开始至毕业,采用师生双向选择的方式,为每名学生确定导师组,导师组完成对学生实践环节及毕业设计的指导工作。如表2所示,通过开发钢铁冶炼仿真为范例实现复合专业知识融合,开发出具有自己特色功能的虚拟实验软件。

三、结语

第7篇:负荷理论论文范文

论文摘要:新《婚姻法)规定的离婚制度和夫妻财产制度弥补了原婚姻法中的不足,更好地适应婚姻家庭关系的需要,与原婚姻法相比,更具科学性、系统性和可操作性。

我国原《婚姻法》对于稳定婚姻家庭关系、保障和发展家庭关系建设、促进社会发展曾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婚姻家庭关系呈现出新的特点,旧婚姻法的缺陷日益显露,已无法适应社会的需要。新婚姻法正是在这种情况下应运而出,它的出台较好地弥补了1日婚姻法中的不足之处,作出了一些符合杜会要求的新规定,可以说新婚姻法是一部更为科学、更为系统的法规,具有很强的操作性。本文主要就婚姻家庭关系中的离婚制度及夫妻财产制度的相关内容进行论述,提出拙议,以求教于大家

一、夫l的离婚制度

传统上我国的婚姻一直处于超稳定状态,但随着社会的发展,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离婚率呈上升趋势,对于婚姻的聚合与解体已经很难茼单地评判好或不好。因此,新《婚姻法》对离婚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是面向2l世纪的婚姻家庭法的重要内容之一。笔者首先就离婚的法定条件进行论述。

(一)修改前的离婚法定条件

1980年实施的婚姻法对离婚作了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进行调解;如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应予离婚也就是说,法院在对要求离婚的当事^进行判决时,是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准于离婚的唯一标准。这一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和一定程度上满足了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实际需要。因为它一方面沿用了I950年制订婚姻法中的“自由离婚”原则;另一方面又确立了“破裂主义”原则。同时,在教育人们树立正确的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观方面,也起到了推动和促进作用,这已为十几年来的实践所证明。

但是,髓着时间的推进和社会条件的改变,尤其是向社会主义市场经薪体制转轨以来发生的一系列的变化,这一规定的不完善之处就日益明显地暴露出来,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从婚姻的法律特征看,单以“感情破裂作为离婚的法定条件,不能体现婚姻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2)从立法形式上看,它是采取概括式规定,不利于法律的适用和遵守。(3)在内容上单以“感情破裂作为准予离婚的唯一标准,具有超前性.不能真实反映我国当前的婚蛔状况。

(二)修改后我国的离婚形式和离婚法定条件

为了适应当今社会条件的变化和发展,保障公民婚姻家庭权益的需要,新《婚姻法》本着保障离婚自由,但又反对轻率离婚的指导思想,总结了20年来的实践经验,对我国离婚制度从立法上加以确认和补充。

1.关于协议离婚制度

我国修改前的《婚姻法》第24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于离婚。双方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的应即发给离婚证”但由于此条规定中的……双方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须到”二字力度不够;另则“适当处理的古义摸糊不清,不利于实践中正确适用法律,也不利于督促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履行监督职责因此,为维护协议离婚的严肃性,保护当事^的合法权益修改后的《婚姻法》在原《婚姻法》的基础上,针对以上两点作如下规定:(I)进一步规定协议离婚的实质要件。重申双方当事人同意离婚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自愿;双方就离婚后对子女的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要达成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双方就离婚后有关共同财产的分割,共屙债务的清偿,一方是否需要另一方予以经济帮助等事项要达成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2)强调了协议离婚的形式要件。修改后的《婚姻法》将原规定中的…-双方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改为“……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其中强调必须”二字,有其一定古义:申请离婚登记,不适用有关的规定。申请离婚登记,夫妻双方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如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都不适用协议离婚。以上有关协议离婚的重申与补充,有利于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便于双方当事人较自觉遵守和履行。

2.关于判决离婚制度

修改前的《婚姻法》第25条第2款规定“^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蛔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从这一规定中不难看出,破裂主义在诉讼离婚的法定条件中只有原则性的概括,没有具体的列举,给执法带来困难和主观随意性,“感情破裂”在理论上的局限性和实践中的不足之处也显露出来。对此新《婚姻法》在原基础上作如下补充:(I)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男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于离婚。

笔者认为,修改后的《婚姻法》使离婚条件具体化这不仅在立法技巧上,采取概括性规定

与具体倒示相结合的办法,而且使判决离婚的条款更科学、更规范、更具有操作性。其理由有:(1)采取概括性原则规定与列举离婚理由相结音,是离婚立法的发展趋势,儿国外离婚立法看.有许多国家都采取了这一方法,在实际运用中,起着相辅相成的作用(2)从婚姻的本质来看,婚姻是男女两性精神生活、性生活与物质生活的共同体,感情的交流只是夫妻精神生括的一部分并不等于也不能代替掏成婚姻本质的另外两方面。婚姻的破裂并不只是感情的消失,只有上述三方面的内容都遭到了破坏,才意哮着婚姻的崩溃和死亡。(3)感情作为人们的一种心理状态,属于精神生话的范畴,不是法律调整的对象,将“夫妻感情破裂”与具体理由相结合,我们就不再是用主观标准评价婚姻关系,而是用客观标准来认定它的现状,从而对应否准予离婚作出正确的判断。(4)将概括性原则规定与列举离婚理由结合起来,可减少审判人员判案的随意性,更好地维护公民合法的婚姻权益由此可见耐离婚制度进一步的确认和补充.填补了过去立法中的空白,提高了《婚姻法》的可操作性。

二、夫妻时产制

夫妻财产制是婚姻家庭关系的一项重要内容,修改后的《婚姻法》儿不同的角度对夫妻财产制的构建怍出了很多增补规定。笔者针对修改前后的我国夫妻财产制谈几点看法。

(一)修改前的夫妻财产制

修改前的夫妻财产制是杜会主义计划经蒋背景下的产物,反映了当时的经济体制和城乡家庭时产关系的实际状况。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孕育和发展我国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有了很大的发展,出现了以公有制为主的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新局面。198o年颁布的婚姻法,一方面继承了195o年婚姻法中贯穿的男女平等原则,另一方面又突破了原有法律的局限性应当指出,经过20年的社会变迁和经济结构的转型,原《婚姻法》中所规定的夫妻财产制潜在的不足和不适应性已经逐一显现出来。

(二)修改后我国的夫妻财产制

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新《婚姻法''''从我国具体国情出发.总结历来实践经验,借鉴国外夫妻财产制的立法经验,对我国夫妻财产制度作了许多补充规定,笔者在此就修改后夫妻财产制的立法宗旨、夫妻法定财产制夫妻约定财产制、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四十方面进行说明。

1.明确了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立法宗旨

保护婚姻和家庭、保障公民在婚姻家庭中的合法权益,是我国宪法所规定的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在步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夸天,新《婚姻法''''根据宪法的规定更加明确了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立法宗旨:(I)修改后的夫妻财产制紧紧地同我国的社会经济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相联系。修改后的夫妻财产制一方面强调了法律规范的强制性;另一方面,在当代社会经济关系多元化的情况下.采取了尊重当事人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意思自诒。(2)坚持男女平等原则与婚姻家庭观念现代化的结合。在婚姻家庭领域中,修改后的夫妻财产制要求我们一方面必须遵循男女平等原则,另一方面为了适应杜会的进步,用现代化的婚姻家庭观念引导人们建立互爱平等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同时.它鼓励婚姻家庭成员从事刨造性的劳动,否定不劳而获的观念。承认家务劳动在夫妻财产价值构成中的贡献,这是与劳动创造财富的时代精神相配套的一十价值观念

2.关于夫妻法定财产制

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为实现婚姻家庭生活的基本物质需要,修改后夫妻法定财产制即夫妻共有财产制已成为夫妻财产制的主导制度,具体而言:

第一,准确地规定婚后夫妻共有财产的范围

婚姻法在修改夫妻法定财产时,已将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问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除特有财产外):(1)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2)一方或双方因继承、受赠、受遗赠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面的财产除外。(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获得的财产。(4)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5)其他应当共同所有的财产。从以上5条规定可看出,修改后的夫妻法定财产制范围与修改前的相比较,缩小了规定范围.相对延长了夫妻婚前个人财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时问,尊重了被继承人赠与人对十人所有财产的处分权,从而与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相一致,这是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注重十人权利的社会价值观念。

第二.明确夫妻对共有财产的权利和义务。

修改后的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有平等地享有共同管理、利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这一规定的确认可禁止夫妻一方擅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防止因夫妻一方擅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给另一方造成财产损失。

3.关于夫妻约定财产制

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法律允许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协议的方式.将某项财产或收人,确定归一方所有的或双方分别所有的制度。但是由于我国现行法律仅以“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的规范方式对约定财产制作了原则规定.尚无可具体操作的条款,所以,实践中真正适用约定财产制的并不多即使有的夫妻对财产进行过约定,但一旦面临财产分割,双方往往因约定的有效性难以璃认而发生纠纷。为改变上述状况,以适应商品经济社会中人们处理夫妻财产关系的不同需求,修改后的婚姻法对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要件作了以下明确规定:(1)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问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2)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3)投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夫妻法定财产制或夫妻十人财产制。(4)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5)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新婚姻法对夫妻约定财产制进行明确规定,有其客观的必要性和越来越重要的现实意义:

第一,适应我国家庭财产状况日益复杂多样化的趋势.使婚姻当事人在处理财产时有更大的灵活性。

随着改革开放和杜会经济的迅速发展,我国婚姻家庭领域里的财产状况也有了很大变化。在财产构成上出现了股票、债券、彩票和外币等;而个体工商户、承包经营户和私营企业主还拥有相当数量的生产资料和经营用资金,其价值已远远超出通常的夫妻财产;夫妻财产客体上的变化,仅依靠笼统的另有约的除外”,已不足以反映和调整夫妻在财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为明确责任,切实保障各方的财产权益,对夫妻约定财产制进行明确规定显得更重要。

第二,尊重公民处理财产问题的自利,维护夫妻尤其是再婚夫妻和分居两地夫妻各方的财产利益。

对夫妻约定财产作明确规定,可使当事人在结婚后仍能保持经济上的自和相对独立性,有助于实现男女平等和妇女的自强自立尤其是再婚家庭中,夫妻在对前婚所保留的财产以及对各方父母和子女承担经济义务等问题上,容易引起矛盾和纠纷,由此引发夫妻双方和继父母子女问的感情冲突和财产纷争,希在再婚前“约法三章”。对那些长期分居两地的夫妻来说、无形之中形成了两个相对独立的生活消费单位更需要通过明确约定,从而相对独立地行使自己的财产权利。:

第三,适应现阶段社会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客观情况,保护和促进个体与私营经济的健康发展。

通过耐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明确规定,可避免因夫妻感情危机或财产纠纷而危及个体和私营经济实体的生存和发展。

第四,满足涉外婚姻家庭的特殊需要,维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有助于减少与相关国家在迭一领域的法律冲突。

4.美于夫妻个人特有财产

个人财产(即特有财产)是指夫或妻一方单独所有的财产。世界上不少国家的婚姻家庭立法对此都有较明确的规定。我国原婚姻珐对夫妻个人财产未作规定,因此.在这次新婚娲法的修改过程中设立了夫妻个人财产制度,井作以下规定:(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园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其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8篇:负荷理论论文范文

从专业内部来看,尽管专业名称统一,但各院校教学特色和方向不尽相同,各院校的专业教学依据自身的历史传统、办学特色、师资配备、院校背景,侧重于不同的演剧艺术领域。如,北京电影学院侧重电影美术设计的教学;中央戏剧学院、上海戏剧学院偏向话剧美术设计的教学;中国戏曲学院强调戏曲舞台美术设计的教学;而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则在教学中尤其注重当代舞台科技发展对舞台美术专业的影响和渗透。尽管源于不同传统,各院校的专业教学表现出不同特色,但它们本质上都属于广义的演剧艺术设计教学领域,其核心的教学单元和课程设置基本相近或相同。从专业外部来看,戏剧影视美术设计专业在技术层面的核心是构思与表达——设计。在基础课程的教学方法与理念上与通常的设计类专业,如艺术设计、展示设计、视觉设计有诸多共通之处:在基础美术课程训练阶段,强化素描、色彩;在基础设计课程训练阶段,受近代西方包豪斯设计理念的影响,强调平面构成、色彩构成、立体构成三大设计构成板块;计算机辅助设计软件都使用3dsMax、AutoCAD、Photoshop等,凡此种种,不一而足。但一般设计教育的普遍性不能掩盖戏剧影视美术设计专业教学的特殊性。戏剧影视美术设计的本质由位于上位的演剧艺术学科性质所决定。如果将当代艺术的种种形态概括为偏向商业性和偏向艺术性的两极,那么演剧艺术表现出强烈的艺术性特质。因此,戏剧影视美术设计专业在设计创作的构思、表现和执行环节所展现的个性非常明显,即设计过程通常要求设计师独立完成。换句话说,一般设计类专业在当代表现出集体合作、分工完成的趋势;而戏剧影视美术设计专业则内在地对设计者提出了集中、独立、统一的要求。目前,国内戏剧影视美术设计专业的主要培养目标是将学生培养成适应数字时代需求的跨领域、复合型戏剧影视视觉艺术设计人才。学生大学四年主要学习戏剧影视美术设计、戏剧史、电影史、舞台美术史、中外美术史等方面的基础理论和基本知识;接受绘画、设计技巧训练;掌握戏剧影视场景设计、服装设计、道具设计、人物造型设计等方面的基本技能。据此,对应的教学课程体系主要包含专业理论课程群、基础美术设计课程群、专业设计核心课程群三大板块。在这样的课程体系下,有一门似乎隐形的课程串接着创作构思、表现与实现——计算机辅助设计课程。计算机辅助设计课程的发展大致可归纳为三个阶段:早期的手绘加实体模型加计算机辅助表现阶段;中期的实体模型加计算机表现、实现阶段;如今的完全的计算机构思、表现、实现阶段。我们暂且不论手绘表达和计算机表达在设计美学上的意义和价值的争论,不可否认计算机辅助设计是戏剧影视美术设计专业教育中保证创作与实现之间贯通的核心枢纽。但从教育教学现状来看,该课程的教学方法和教学内容却远落后于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和实际学习与就业情况,“究其根源是专业教学计划内容还停留在几年甚至十几年前的状态不变”。

二、南航大CAD课程教学改革与实践——从“按图索骥”到“实战演习”

基于上述的基本考察和分析,我们进一步延伸到实际教学中,会发现在计算机辅助设计教学现状中普遍存在两种教学模式,笔者把它们归纳为“按图索骥”式的教材化教学模式和单元型个案化教学模式。第一种模式通常依据一本教材,逐条讲述软件命令。教师教得简单,学生学得也简单,但是教学效果极不理想,实践与理论完全脱节。第二种模式部分解决了第一种模式中存在的不足,它将计算机软件命令组合成团块,教师围绕一些单元案例进行教学。然而,这些团块结构的单元个案彼此缺乏有机的联系,学生无法全面整合计算机操作能力运用到实践中,此模式也许适合上文所述的要求分工合作、集体完成的一般性设计类专业,但是不适合戏剧影视美术设计专业。因此,笔者根据戏剧影视美术设计专业属性和特点在这里提出第三种教学模式:即“实战演习”式的复合案例化教学——设定专业创作情境,假定创作任务,完全依照实际创作及执行节奏,限时、限人,完成方案从构思到实现的全过程。复合案例化教学模式充分结合戏剧影视美术设计专业的实际工作特点,训练学生“多软件整合”“个人独自”“在限定时间内”完成创作任务,着重强调设计和创作的首尾一致,保证艺术的统一性,避免了教材化教学模式和单元型个案化教学模式内在的实践与技巧的断裂,学生在课程结束后基本可以运用计算机独立完成设计创作任务。以下是笔者在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对戏剧影视美术设计专业计算机辅助设计课程所进行的教学改革与实践计划概要,与同行共享。教学安排依照创作实际流程进行,戏剧影视美术设计的一般创作流程是:第一,接到演剧创作任务。第二,制订工作时间及小结表,汇总有关信息,如人员、合作班底、甲方情况等,制订通讯录。第三,分析剧本,收集整理资料,消化剧本,细化确认统计、影像、大小道具、音效等细节。以上阶段涉及Excel等文字处理软件的专业运用。第四,勘测场地、外环境,了解技术细节,绘制基本平面图。此阶段涉及CAD软件、文字软件和平面设计软件的综合运用。第五,构思初步方案,推敲方案的同时整理文字设计构思阐述。此阶段涉及Sketchup、Photoshop等多软件的综合运用。第六,深化方案。此阶段涉及CAD软件运用和Sketchup软件的综合运用。第七,效果图、制作图计算机表达。此阶段涉及3dsMax、AutoCAD软件的综合运用。第八,制订预算。此阶段涉及Excel、Word、Acrobat软件的综合运用。第九,方案汇报与图册制作展示。此阶段涉及Powerpoint、Acrobat、Illustrator、Corel、Photoshop软件的综合运用。对应的课程学时安排也参照这样的实际流程和时间进行,同时以一套教师实际创作工作中完成的完整方案图纸为参照。第一教学单元,8课时。教学内容是设定课程整体完成目标;勘测场地(在笔者实际教学中是勘测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剧场);深化学习和使用CAD软件完成场地平面图绘制;使用Excel及Photoshop软件完成资料收集、整理和修改,编制模拟工作计划。该教学单元教学内容一天内限时完成,模拟实际工作中的前期准备阶段。第二教学单元,8课时。教学内容是深入学习使用Sketchup软件,完成方案基本草图构思,推敲设计空间与体量。该单元教学内容一天内限时完成,模拟实际工作中方案集中构思阶段。第三教学单元,8课时。教学内容是强化学习使用三维软件,完成方案效果图表现。该单元教学内容一天内限时完成,模拟实际工作中方案表现阶段。第四教学单元,8课时。进一步强化Autocad软件的学习与运用,完成方案分场平面图。该单元教学内容一天内限时完成,模拟实际工作中方案细化阶段。第五教学单元,8课时。教学内容是整合、贯通、综合学习及运用AutoCAD、Photoshop、3dsMax、Excel等软件,完成方案制作图及预算表。该单元教学内容一天内限时完成,模拟实际工作中方案执行阶段。第六教学单元,8课时。教学内容是综合运用Illustrator、Corel、Powerpoint、AutoCAD、Photoshop、3dsMax、Excel等各类软件,完成方案汇报总结ppt、设计方案图册平面版式设计、教师进行课程总结。该教学单元内容一天内限时完成,模拟实际工作中方案汇报总结阶段。从笔者近两年来在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戏剧影视美术设计本科专业的计算机辅助设计课程的教学改革和实践来看,教学效果显著。学生在心理上克服了根源于技巧不能有效对应实际创作任务而产生的对计算机软件的恐惧感和距离感;绝大多数学生表现出充沛的创作欲望以及有能力在技术上实现创作构思的强大信心。尤其重要的是,他们对多软件的综合运用表现出强烈的兴趣和能够完全驾驭的潜力,“从课堂教学中获取了较大的教与学的空间。”另外,在计算机实际参与创作工作的现实中,往往是30%的少数重要核心命令就可以完成90%的实际工作要求。单元型个案化教学和“按图索骥”式的教材化教学这两种模式由于全部或部分与工作实际脱节,由此在教学中会表现出重点不突出,学生的学与教师的教往往不分权重,平均用力,消耗大量时间和精力在非核心命令上,在教与学两方面都展现出“好钢没有用在刀刃上”的弊端。复合案例化教学模式由于实践与理论结合紧密,教与学都表现出软件命令学习集中化的趋势。这种集中化趋势剔除所有不重要的或在现实工作中很少使用的软件命令。学生强化学命令,而对于那些偶尔碰到的非核心命令的学习,教师则指明方向和学习方法,同时学生由于计算机软件学习内在信心的建立而自然获得了一种自我“主动更新、主动升级”的学习能力,这种能力的激发是课程设计之初没有预计到的“意外收获”。基于该课程已取得的良好效果,笔者将着手该课程下一阶段的改革与实践升级:继续增加教学强度;有意识强化学生“自我更新”学习能力的培养;将该课程的授课时间充分集中,浓缩成一周左右的实践周教学课程,在时空上完全对应实际创作工作,进一步“使教师的主导作用和学生的主体作用在教学过程中达到和谐统一”。

三、总结与思考

第9篇:负荷理论论文范文

关键词:附随义务合同责任诚信原则合同责任

一、附随义务的概念和特点

(一)附随义务的概念

附随义务是在法律无明文规定,当事人之间亦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为了确保合同目的的实现并维护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主要是人身和财产利益,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所承担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这表明附随义务以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为前提,以诚实信用原则为依据,其目的在于确保合同目的的实现,并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其内容也并非自合同关系之始就已确定,而是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随着合同关系的进展逐步得以确立的。

(二)附随义务的特点

附随义务具有以下特征:(1)附随义务具有从属性。由于附随义务的存在价值主要是使债权人的利益得到更好的实现,所以,在合同关系中附随义务居于从属地位。(2)附随义务具有不确定性。一般而言,合同义务分为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两种,而且这些义务在合同成立之初就已经被确定。但是,附随义务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它并非自始确定,而是随着合同关系的进行,视具体情况要求当事人遵守一定的义务,以维护对方当事人的利益。换言之,附随义务不受合同种类和性质的限制,即无论任何类型的合同均可发生附随义务。此外,附随义务也不受合同是否有效存在的制约,在签约前、签约中和履约后的所有阶段都可能发生。(3)附随义务具有法定性。合同法属于私法范畴,合同法中的大多数条款均属于任意性规范,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可以在契约自由原则的框架内自主决定合同内容,合同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设定具有任意性;而附随义务则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即使当事人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没有约定,也不影响该种义务的存在,而且,此类义务一般情况下当事人也无权废止。

(三)附随义务与相关义务的区别

界定附随义务,须明确其与合同法上的其他义务之区别,这些义务主要是先合同义务和后合同义务,给付义务,不真正义务。附随义务的真正含义需与其相近的概念中比较,方得获知。

1、与给付义务的区别

给付义务分为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所谓主给付义务是指债之关系上固有、必备,并用以决定债之关系类型的基本义务。例如,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应交付其物及移转其所有权之义务,买受人应支付价金之义务,均属主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是不具有独立的意义,仅具有补助主给付义务义务的功能,其存在目的,不在于决定合同的类型,而在于确保债权人的利益能够获得最大的满足的义务。

附随义务与主给付义务的区别有三:(1)、主给付义务自始确定,并决定合同类型。附随义务则是随着合同关系的发展而不断形成的。它在任何合同关系中均可发生,不受特定合同类型的限制。(2)主给付义务构成双务合同的对待给付,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得拒绝自己的给付,附随义务原则上不属于对待给付,不能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3)不履行给付义务,债权人得解除合同。反之,不履行附随义务,债权人原则上不得解除合同,但可就其所受损害,依不完全履行的规定请求损害赔偿。当然,有些合同上的义务,究竟属于给付义务还是附随义务尚有争论。

附随义务与从给付义务存在争论,德国通说认为,应以可否独立以诉请求履行为判断标准加以区别。可以独立以诉请求的义务为从给付义务。有人称之为独立的附随义务。不得独立以诉请求的义务而附随义务,有人称这为不独立的附随义务。如,甲卖车给乙,甲交付车辆并办理过户手续为主给付义务,提交必要文件(如行驶证、保险书等)为从给付义务,告之该车的特殊危险性为附随义务。但有时判断某义务为从给付义务或附随义务并不容易,如,出卖人对物品的使用说明是从给付义务还是附随义务,货物需方受领货物是从给付义务还是附随义务就存在争论。一般认为前例义务人所负义务为附随义务,后例为从给付义务。

2、附随义务与先合同义务、后合同义务的区别

《合同法》第42、43条规定了先合同义务,第92条规定了后合同义务,第60条规定了合同履行过程的附随义务,法条的详细规定为准确区分三者,提供了条件。虽然先合同义务、后合同义务和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皆派生于诚实信用原则,抽象出合同缔结、履行、消灭三个阶段当事人始终应当照顾、保护相对方人身、财产利益的共性,但是三者之间的差异仍很明显。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义务的功能不同。先合同义务、后合同义务的功能主要在于保护相对人的人身财产上的利益。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除了承担这一功能,还具有辅助实现债权人的给付利益的功能。第二,义务违反后的责任类型不同。违反先合同义务,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该责任已成为不同于侵权责任、也区别于违约责任的一种独立责任。违反后合同义务,与违反合同义务后果相同,当事人依据合同法原则,承担债务不履行的责任。《合同法》第107条的对“合同义务”违反而承担违约责任的规定,亦适用于对合同履行中附随义务的违反,所以对附随义务的违反承担责任的性质应为违约责任。

3、附随义务与不真正义务

所谓不真正合同义务是指合同相对人虽不得请求义务人履行,义务人违反也不会发生损害赔偿责任,而仅使负担此义务者遭受权利减损或丧失后果的义务,理论上也称间接义务。《合同法》上为受害人规定的不真正义务主要就是减轻损害的义务,简称减损义务。减损义务所指的损害是指受害人自己的损害,对这种义务的违反不得让义务人赔偿他人损害,而是使其自负损害,与一般法定义务违反的后果颇不相同,所以才称为“不真正义务”。如《合同法》第119条,p;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附随义务是向对方所承担的义务,违反该义务应向对方承担责任;而不真正义务并非是向对方承担的义务,违反该义务亦不会产生向对方担责的情况,只是自我遭受不利益。

二、附随义务的法理基础和法律依据

附随义务的形成,是基于诚实信用基本原则的要求。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讲求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在传统民法理论上,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当事人有约定才能产生合同义务,当事人没有约定就没有合同义务。合同的附随义务,就是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形成的合同义务扩张。随合同关系的发展而不断发生,附随义务不是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事先明确约定的,也不是法律上明文规定的,而是随着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要求当事人负担的诚信义务。这种义务在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是否发生不确定,在合同履行中出现情况时如果当事人不履行这种义务相对方就会受到损害。在现实生活中大多数附随义务游离于法律和合同规定之外,这就需要当事人依诚信原则去实践它。所以诚信原则是附随义务的理论基础,附随义务是诚原则在合同法领域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

三、附随义务的种类及适用

我国《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从这一条可以看出,附随义务至少具有三个方面的内容,即通知义务、协助义务与保密义务。下面将分别阐述这三种义务以及其他附随义务。

1、通知义务通知义务一般又称之为告知义务,它是指债务人负有对有关债权人利益的事项的通告使其知晓的义务。合同的履行及合同目的的实现,需要当事人通力配合,其中需要双方互通信息的情形,多有所在。如果依据诚信原则,当事人应当主动地通知对方,此时便可认为有通知义务存在。合同法中关于通知义务有很多明确的规定,例如: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等等。综合起来说,通知义务包括:说明义务,如出卖人在交付标地物时,应如实向买受人说明有关标的物的使用、维修及保养方法等;忠实报告义务,如人应及时向被人报告被事务的情况;瑕疵告之义务,如赠与有瑕疵物品时,应将标的物的瑕疵如实告之受赠与人;此外还有迟到告之义务、提存地点及其方式的通知等。

2、协助义务协助义务又称为协作义务,指合同当事人应互为对方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提供照顾和便利,促使合同目的圆满实现。它要求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承担协力义务;在履约中,当事人应当顾及另一方及其标的物的状况,最大限度地运用其能力和一切可以运用的手段实现对方的正当愿望,以利于合同的适当履行。合同关系终止后,当事人应当协助对方处理与合同相关的事务。例如: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的,出租人应当协助;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

3、保密义务保密义务是指当事人一方对于知晓的对方的商业秘密或要求保密的信息、事项不得对第三人泄露。《合同法》第43条对此作了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例如:受雇人在雇佣合同终止后,应当对雇佣人的商业秘密等情况负有保密义务;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保密义务在技术合同中的地位显得尤为重要。保密义务是一种消极义务,只要义务人消极的不作为,而不要求义务人积极的作为。因此保密义务的履行通常不会给义务人带来额外的负担。

4、其他附随义务

(1)注意义务注意义务是对债务人在履行债务时的一般要求,即债务人应尽到如同管理自己事务的注意。债务人的注意程度因其地位、职业、判断能力及债务的性质而有所不同。一般而言,当事人应作一个善良管理人并像管理自己事务那样做到尽职尽责,以尽保护对方合法权益的义务。

(2)保护义务保护义务是指在由于合同接触(准备交涉、履行、受领等)而有发生侵害对方生命、身体、财产的可能性的场合,对于诸此法益不予侵害的义务。附随义务中的保护义务,论其性质,实相当于侵权行为法上的社会安全义务,与给付义务的关系较远。就此类义务的定位,涉及民事责任制度的变革及发展,学者间素有争论。德国学者认为在债之关系上保护义务是一种应当与给付义务相对置的概括性的义务。从这种立场出发,将以保护给付以外法益(对方的财产、人身)免受损害的一系列附随义务(照顾、保护、指示、说明等义务)为内容的总括的义务,统称为保护义务。应该看到,保护义务与给付义务确实有着相当的独立性,例如: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护义务在合同缔结阶段就可能既已发生,其违反可能构成缔约上的过失,而在合同存续和履行阶段,保护义务依然存在,且与合同缔结阶段的保护义务可以认定为具有连续性。其所要保护的法益,不是给付利益,而是相对人的维持利益或者固有利益。我国《合同法》第301条规定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并且在审判实务中,也肯定了保护义务作为一种附随义务的存在。

四、违反附随义务的法律责任

违反附随义务,适用《合同法》第107条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有的学者认为:“附随义务与给付义务同为合同义务,应采严格责任原则即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违反附随义务,不问其有无过错,均应承担违约责任。”我认为这种观点难以成立。

首先,附随义务与给付义务相比,具有天生的局限性:附随义务法定性并未改变其“附随性”。附随义务为合同法确认之后,成为合同当事人的法定义务,无疑提高了附随义务的法律地位;但是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其附随性:(1)合同法对附随义务的关注程度远远不及对约定义务及与约定义务相关的法定义务的关注程度。例如,我国《合同法》共428条,但对附随义务的规范从总则到分则不过40余条。(2)从实际的合同关系看,附随义务一般是依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而产生的,通知、说明、照顾、保密、保护等义务均是根据合同事项和现实情况确定的,故附随义务从属于约定义务。这也说明了现代合同法中社会权利之于个人权利、社会利益之于个人利益亦具有附随性,其保障社会权利、维护社会利益的程度和范围与个人权利和个人利益相比,不可同日而语。其原因在于,“在合同法的视角里,合同依然是以意思自治为主的民事关系,契约自由原则尽管受到一定限制,但此限制与其作用的空间相比,微不足道。因为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是市场之手调节经济的微观基础,扼杀自由意志,便会窒息市场生气。”所以本身具有很大局限性的附随义务,归责原则采取严格责任原则显然不妥。

其次,由于受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制约,附随义务采用无过错原则的主张与我国现有经济基础不相适应。“我国仍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仍不发达,市场经济仍待完善。而合同法是以“法律形式”表现“社会的经济生活条件”的,如果对合同一方课以过重的责任,比如依无过错责任原则,消费服务合同中的经营者一方面要保证顾客吃好、玩好(这是履行给付义务内容的要求),另一方面,不论经营者本身有无过错,一旦造成顾客人身财产损害即应无条件赔偿,必将不利于我国第三产业乃至社会经济的繁荣发展。”

第三,违反附随义务采无过错责任原则有悖于法律公正和等价有偿原则,因为这样可能会刺激消费者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经营者利益,滋生社会不稳定因素;此外,还易导致诉讼浪潮高涨。

第四,附随义务基于交易习惯,依诚实信用原则产生,其内容不是当事人事先约定的,而是伦理道德在法律上的体现,具有抽象性、不确定性和模糊性,在一个合同关系中,何种程度才能称为附随义务的完全履行,何种程度为不适当履行,仍缺依据之标准。

第五,过错责任原则已经能够达到制裁和教育违约当事人的目的,能有效防止类似违约现象再次发生,并避免了当事人间互相推诿责任的现象,有助于惩恶扬善,所以没有必要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总之,合同附随义务既是履行合同的必要,又为我国合同法所认可。我们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不能眼睛只盯着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也要做到为实现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而尽所应该做到的,本着诚信的原则,为合同的顺利履行创造必要的条件。

参考文献:

[1]霍阳、王全兴:“从民法的附随义务到经济法的基本义务”,

[2]蓝蓝:“对缔约几个基本理论问题的探讨”,载于《南开学报》2000年第6期

[3]道文著:《试析合同法上的附随义务》,载于《法学》1999年第10期,第2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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