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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户申请书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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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户申请书

第1篇:销户申请书范文

1、职工持相关提取凭证原件,向单位提出提取申请;

2、经单位核实后,由单位的住房公积金专管员完整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并加盖印鉴;

3、职工(或者专管员)持提取申请书及相关提取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到与单位相应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分理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4、分理处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核,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

5、如经审核准予提取,那么职工就可以凭准予提取的申请书,到受委托银行办理提取手续了,受委托银行依照管理中心核定的提取额度以入卡(折)方式支付;

第2篇:销户申请书范文

2、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要到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注销户籍,办理死亡证明。

3、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要到区或市公证处(原外销商品房到市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房产继承分两种: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

4、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申请人是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身份证明(复印件)、房地产权证书(原件)、继承权公证文书或者遗嘱公证书和接受遗赠公证书(原件)、契税完税凭证(原件)。

第3篇:销户申请书范文

甲方(网上银行客户):________________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____________分行

甲方自愿申请使用乙方网上银行服务,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协议。

一、甲方申请使用乙方网上银行服务,必须拥有乙方的牡丹卡信用卡、贷记卡或灵通卡。

二、乙方网上银行为甲方提供查询,转账、btoc在线支付,外汇买卖,代缴学费、贷款等服务。

以上服务仅限于甲方本人的注册卡和账户。

三、甲方申请使用乙方网上银行服务,必须填写《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业务个人客户注册申请表》并签名确认,同意遵守《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章程》和《中国工商银行个人网上银行交易规则》。同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的卡,经乙方查验无误后,方可开通使用。注册牡丹商务卡的,需提供单位授权书。

甲方须在注册申请表上填明注册的卡号/账号。

注册后下一工作日甲方可以使用网上银行服务。

四、甲方在使用乙方网上银行服务时,应按照乙方的规定正确操作。因操作不当而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甲方必须妥善保管本人网上银行登录密码和支付密码,所有使用上述密码进行的操作均视为甲方本人所为。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办理的各类结算交易所发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

六、甲方遗忘或泄露上述密码,必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的卡,到乙方营业网点填写'网上银行个人客户变更事项申请书',办理密码重置手续,办妥手续之前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七、甲方b2c在线支付的全部款项,均授权乙方记入甲方所注册的支付卡账户。

八、甲方通过乙方网上银行办理挂失手续视同临时挂失,乙方只协助防范,不承担任何责任。甲方在临时挂失后需在五日内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正式书面挂失手续。网上挂失5日后自动失效。

九、甲方不得以与特约网站或其他第三人发生纠纷为理由拒绝支付应付乙方的款项

十、乙方因以下情况没有正确执行甲方指令的,乙方可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乙方接收到的指令信息不明、存在乱码、不完整等;

(二)甲方账户存款余额不足或信用额度不足;

(三)甲方账户内资金被依法冻结或扣划;

(四)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因于乙方的情况。

十一、甲方要求解冻注册卡、增加注册卡,必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的卡,到乙方营业网点填写'网上银行个人客户变更事项申请书',办理有关手续后于乙方下一工作日生效。甲方办理销户手续也可委托他人代办,但应向被委托人出具书面委托书。

十二、甲方不得诋毁、损害乙方声誉或利用各种手段蓄意诈骗银行资金,否则乙方有权单方终止对甲方提供的网上银行服务,并可追究由此造成的损失。

十三、乙方可根据技术进步和业务发展的具体情况改进有关网上银行的服务项目,但乙方在作出改进之前应以适当的方式通知甲方。

第4篇:销户申请书范文

甲方(申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发卡机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基于知悉并理解《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和本合约文本,自愿申领牡丹信用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约

一、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真实、可靠,并愿意配合乙方向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甲方有关资信、财产和其他有关方面的情况。

二、乙方给予甲方牡丹信用卡账户金卡为10000元、普通卡为5000元的信用额度,透支期限自银行记账日起60日。

三、甲方应承担因牡丹信用卡而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信用额度内及超信用额度透支的本息、年费及追索费用等)。

甲方还款顺序依次为利息、费用和本金。

四、甲方应在规定透支期限内偿还全部债务,否则,乙方有权按约定采取依法处分抵押物/质物/质押权利、向保证人追索等措施

五、甲方用牡丹信用卡购物、消费或支取现金、转账的金额在一万元(含)以上时,甲方同意乙方按该金额将资金从其牡丹信用卡账户转入牡丹卡保证金专户,停止计算利息,并根据有关单据从专户中付款。

六、甲方应遵守《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履行本合约有关条款,并亲笔在所领用的牡丹信用卡片背面签名栏内签上与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相同的姓名(应易于辨认),熟记并妥善保管密码,否则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七、除使用密码和彩照卡外,甲方使用牡丹信用卡消费、转账或支取现金均须同时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甲方本人所为。

八、甲方不得以与特约单位发生纠纷为由拒绝支付所欠乙方的款项。

九、乙方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提供牡丹信用卡章程、使用说明及收费标准等有关资料;

(二)建立投诉制度,公开投诉程序和投诉电话;

(三)提供对账服务;

(四)提供书面挂失和电话挂失服务。书面挂失为正式挂失。发卡机构对电话挂失只协助防范,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对甲方关于账务情况的查询和改正要求应当在30日内给予答复;

(六)除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乙方应对甲方的资信情况保密。

十、甲方有权享受乙方提供的各项服务,有权监督和投诉乙方的服务质量,有权向乙方索取最近3个月的对账单。

十一、甲方应及时对账,对不符账务须在索取对账单之日起10日内向乙方查询或提出改正。

甲方在对账单发出日后10日内仍未收到对账单的,应及时向乙方索要对账单,否则视同甲方已收到。

十二、甲方在申请表中所填内容有所变更时,须立即书面通知乙方。甲方未履行上述义务的,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十三、甲方出租或转借牡丹卡及其账户的,视为违约。除限期改正外,还应向乙方支付1000元违约金,并同意乙方从其账户中划收

十四、甲方遗失牡丹信用卡应及时就近向发卡机构申请书面挂失。甲方牡丹信用卡遗失后发生经济损失的,如有下列情况之一,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凡书面挂失前及发卡机构受理书面挂失起至次日24时(含)内的经济损失;

(二)甲方与他人共谋欺诈或有其他不诚实行为;

(三)乙方调查情况,遭甲方拒绝的。

十五、牡丹信用卡有效期最长为两年。甲方使用的牡丹信用卡有效期满,如不换领新卡,应于期满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否则,乙方视为甲方自愿更换新卡。到期时甲方未及时办理换卡手续的,则已过期的卡片不能继续使用,但本合约继续有效。甲方不更换新卡或中途停止使用牡丹信用卡的,须还清债务,并将所领用的牡丹信用卡交回乙方,按规定办理销户手续,销户后合约解除。

十六、牡丹信用卡的所有权属于乙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无需通知甲方即可停止卡片的使用,同时可自行或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其牡丹信用卡,并对甲方未清偿款项进行追索:

(一)甲方违反章程、本合约及有关规定;

(二)甲方资信状况恶化;

(三)本合约项下的担保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而甲方又未能提供令乙方认可的担保的:

1.担保合约中途解除;

2.保证人丧失保证能力;

3.抵押物/质物/质押权利毁损、灭失、价值明显下降、权属发生争议。

十七、乙方受理甲方销户申请30日后按有关业务规定为甲方办理销户。销户时,商务卡账户的资金应当转回其基本存款账户。

十八、本合约规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牡丹信用卡章程所依附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修改、章程的修改、收费项目或标准的变化、利率的调整、甲方中途换领新卡、甲方持卡人人数的变化等情形而改变。

十九、本合约所依据的章程修改、收费项目或标准变化、利率调整等一经公布,不论甲方是否得到通知,即为有效。

二十、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约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起诉讼的,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十一、本合约自乙方批准之日起生效,至甲方销户之次日起失效。

甲方(申领人):____________乙方(发卡机构):__________

有权签字人:________________有权签字人: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为商务卡申领人填写: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批准日期: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5篇:销户申请书范文

第一条为规范外汇登记、账户的开设和使用,加强外汇登记、外汇账户管理,根据国家外汇管理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投资者(含港、澳、台地区,下同)和存款人在大余境内办理外汇登记证、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账户适应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者、存款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有外经贸部门的批准文件、批准证书、批准生效的企业合同、章程、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的企业法人或非法人。

本办法所称外汇指定银行,是指在大余境内经国家外汇管理局赣州中心支局批准经营结、售汇等外汇业务的商业银行。

本办法所称账户是指企业开设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和外汇资本金账户。

“经常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经常发生的交易项目,包括贸易收支、劳务收支、单方面转移等。

“资本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因资本输出和输入而产生的资产与负债的增减项目,包括直接投资、各类贷款、证券投资等。

第三条存款人应在注册地开设账户,符合规定的经批准后可在异地开设账户。

第四条存款人开设外汇账户实行核准制度,经国家外汇管理局赣州中心支局授权县人民银行核准后由开户银行开设。

第五条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银行开设外汇账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存款人到指定银行开立银行外汇账户。

第六条银行外汇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利用银行账户进行套、逃外汇,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七条外汇指定银行应依法为存款人的银行账户信息保密,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外汇指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

第八条县人民银行是辖内银行外汇账户的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章外汇登记证的办理

第九条《外汇登记证》是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颁发给外商投资企业的以反映该企业基本情况、注册资本到位情况、外汇帐户开户记录、利润再投资记录、利润汇出记录、年检记录和其它特别记录事项的重要凭证,外商投资企业凭证到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外汇指定银行申请开设外汇帐户,办理外汇业务。

第十条《外汇登记证》的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30天内,向县人民银行提交下列资料后可办理《外汇登记证》:

①加盖单位公章的申请书;

②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副本,非法人中外合作企业提供营业执照(验原件,留复印件);

③外经贸部门批准企业成立的批准文件,颁发的批准证书(验原件,留复印件);

④企业批准生效的合同、章程;

⑤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对符合条件的,县人民银行予以当即办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县人民银行予以当场指出,并应企业要求出具《审核材料补正通知书》。

第三章银行外汇账户的开立

第十一条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账户,按用途分为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和外汇资本金账户。

第十二条下列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境内机构经有权管理部门核准具有进出口经营权或有经常项目外汇收入,以及有捐赠、援助、国际邮政汇兑等特殊来源和指定用途等外汇收入的单位、企业。

第十三条存款人申请开设经常项目账户,应当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①开户书面申请(企业基本情况、开户原因、开户币种、开户银行);

②批准有进出口权的资格证书(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③工商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有效证明(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④组织机构代码证(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⑤外商投资企业开户还须提供《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对提交材料齐全或补正材料齐全的,凡当场能办结的,县人民银行按内部审核程序审签后当即办理;当场不能办结的,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提交不齐的,由县人民银行当场或五日内一次说清需补正的全部材料,并应企业要求出具《审核材料补正通知书》,人行审核批准期限为20天。

第十四条经常项目的收支范围。经常项目外汇帐户的使用范围:收入范围为经常项目的外汇收入;支出范围为经常项目支出和经外汇局批准的资本项目支出。

第十五条账户最高限额的核定。新开户的经常项目外汇帐户最高限额核定不能超过10万美元,如收到企业超过最高金额的经常项目外汇,可以暂时予以入账,但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结汇,逾期不办理,开户金融机构应报县人民银行由其责令强制结汇。捐赠、援助、国际邮政的汇兑等特殊来源和指定用途的经常项目外汇帐户,其限额按特殊来源收入的100%核定。以后经申请,县人民银行视企业收入每年调整一次企业外汇帐户最高限额。

第十六条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以现汇出资的企业可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

第十七条开设外汇资本金账户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①加盖单位公章的申请书(企业基本情况、开户原因、拟开户银行);

②《外商投资企业登记证》原件(验后返还)。

对提交材料齐全或补正材料齐全的,凡当场能办结的,县人民银行按内部审核程序审签后当即办理;当场不能办结的,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提交不齐的,由县人民银行当场或五日内一次说清需补正的全部材料,并应企业要求出具《审核材料补正通知书》,人行审核批准期限为20天。

第十八条外汇资本金账户的最高限额。资本金帐户的最高限额为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注册资本金中规定的外方以现汇出资额。注册资本金现汇出资1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原则上开立一个资本金帐户,注册资本现汇出资1000万美元之以上的,可根据外经贸部门核定的投资进度及验资报告开立两个资本金帐户。

第十九条外汇资本金账户收支范围使用范围:收入范围为投资者投入的外汇现汇资本金;支出范围为企业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和外汇局批准的资本支出。

第四章银行外汇账户的关闭

第二十条企业自身需要或一年内没有任何外汇收支的企业应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赣州中心支局提交下列资料关闭经常项目账户:

1、加盖单位公章的关户申请书;

2、原开户核准件的单位留存联;

3、《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

4、银行对账单。

第二十一条企业外汇资本金账户注销所需材料:

1、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申请;

2、原开户核准企业联、银行联(如银行已收档则应当出具账户注销证明);

3、《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

第五章银行外汇账户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国家外汇管理局赣州中心支局授权县人民银行负责监督、检查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对存款人、银行违反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银行负责所属营业机构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其执行本办法的情况,纠正违规开立和使用银行结算账户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银行应明确专人负责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和撤销的审查和管理,负责对存款人开户申请资料的审查,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报送存款人开销户信息资料,建立健全开销户登记制度,建立银行账户管理档案,按会计档案进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银行对经核实的各类银行账户的资料变动情况,应及时报告县人民银行。

银行应对存款人使用银行账户的情况进行监督,对存款人的可疑支付应按照反洗钱有关规定的程序及时报告。

第二十六条存款人应加强对预留银行签章的管理。单位遗失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书面申请、开户登记证、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文件;更换预留公章或财务用章时,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书面申请、原预留签章的式样等相关证明文件。个人遗失或更换预留个人印章或更换签字人时,应向开户银行出具签名确认的书面申请,以及原预留印章或签字人的个人身份证件。银行应留存相应的复印件,并凭以办理预留银行签章的变更。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外汇登记证、外汇业务核准件由国家外汇管理机构统一式样。

第6篇:销户申请书范文

【关键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 久悬账户 账户年检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实施以及配套的银行账户管理系统上线运行以来,有效地规范了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和使用,规范了账户操作,提高了账户管理水平,维护了金融秩序,但基层各商业银行为争夺市场份额,拉客户保存款,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的审查义务未能真正有效履行,给基层人民银行的账户管理工作带来诸多难题,亟需加以改善。

一、账户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开户银行对开户资料审核不够严格

一是由于开户企业和单位向人民银行提供的是复印件,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没有与工商、税务、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的信息系统实现联网,人民银行账户办理人员无法查实存款人提供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证的真实性,而商业银行仅仅也是与原件比对的形式审核,很少采用回访客户、实地查访等实质性审核措施,实名制要求落实的保障性不够。二是开户银行向当地人民银行提供的开户资料申请表填写不规范、内容不全,如对于上级单位栏有的单位无就不需要填写而该单位填充成自己的名称。三是提供的资料不全缺少开户的相关证明、文件的。还有资料过期或作废的,如存款人提供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过期未按规定进行检验的,按照《行政许可法》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不在有效使用期或未按国家规定检验的,不属有效证件,不得办理人民币结算账户的开户申请。

(二)“久悬账户”销户操作难,不利于账户管理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银行对一年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开户银行债务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通知单位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在实际操作中,账户销户必须向当地人民银行提供“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及原开户许可证正副本,该户才能在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系统中撤销。但现实中由于企业的倒闭、单位的合并而不再使用该户进而联系不上存款人或是外地企业由于工作需要在当地开立的账户已过有效期还在继续使用不愿意销户的,都已自动进入商业银行不动户登记薄,进而进入人民币银行账户管理系统中的久悬账户管理登记薄,给开户银行账户年检、账务核对、账户管理带来诸多不便。据统计,截止到2012年9月末,彭阳县辖区开立各种账户共1024户,其中久悬银行结算账户43户,占账户总数的4.2%。

(三)账户年检工作未落到实处

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银行应对已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实行年检制度,检查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合规性,核实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予以撤销。”账户年检作为账户核准后续管理的一个有效手段,但在实际的操作中,商业银行对于有的账户出于利益和人情的考虑未能严格按照要求对开户资料进行管理。例如:一些企业和单位的组织结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已过期而未进行年检的;开户许可证账户名称与开户企业或单位所提供的印鉴不一致的而未变更或撤销的;开户单位出具的相关不符合开户条件的文件、证明等材料未进行更换的;个人身份未按照规定进行在人民银行联网核查系统中核查的。人民银行也无法主动进行核准类账户的销户处理,最终导致大量“超期”账户及“休眠”账户的存在,既浪费银行资源,又给予利用银行结算账户逃废债务、洗钱等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致使账户年检的约束力得不到保证。

二、相关建议

(一)强化内部管理,规范操作

组织辖内商业银行账户管理人员认真学习《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管理文件,认真做好账户管理工作,照章办事,依法开户。严格按照申请表填写要求完整认真的填充内容,把好审核关,仔细核对资料,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二)简化“久悬户”销户手续

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制度的规定,存款人撤销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时应交回原开户许可证,若存款人遗失开户许可证,应在报刊媒体上进行遗失公告,宣布该开户许可证作废。根据上述规定,开户银行可将一年内未发生收付业务,且未办理销户手续的备案类账户直接进行销户处理,对于可以联系到存款人的单位和企业开户银行可要求其提供开户许可证原件进行销户,对于联系不上存款人的开户银行可在相关公开发行的报纸上登遗失公告,一方面是开户银行规避法律责任,另一方面是作为开户银行销户的遗失证明。销户余额按存款人姓名转入开户银行收益性账户,存款人超过两年未支取该款项的,开户银行可将该款项作为银行收益。

(三)加强银行账户年检工作

第7篇:销户申请书范文

第一条为适应全省农村信用社(包括合作银行,以下简称信用社)业务发展需要,大力组织各项存款,加强存款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信用社的存款是存款人存入信用社账户上的货币,是以支付一定利息为条件的货币信用形式,是信用社主要的资金来源。信用社的存款业务是指信用社组织和管理存款的活动。

第三条信用社存款业务管理坚持“统一规范、分级管理、分工协作”的原则。

“统一规范”指全省信用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业务管理制度、服务标准和指导性工作目标开展存款业务活动。

“分级管理”指省联社计划信贷部、县级联社负债业务部门(或负债业务岗)依据本级职能承担相应的存款业务管理工作。

“分工协作”指各级信用社负债、信贷、结算等部门(或岗位)应根据各自的专业性质和特点,按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做好组织资金工作。

第二章存款管理机构的职责

第四条省联社负债业务部是全省农村信用社存款业务的管理部门,负有以下职能:

(一)负责制定、修改本系统存款业务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二)组织建立大客户信息网络,抓好系统行业资金的牵头营销工作;

(三)开展存款工作的调查分析,预测变化趋势,制定存款工作发展目标,对网点规范和规划提出具体方案并督促实施;

(四)负责制定并下达年度存款计划,并对全省存款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和统计分析;

(五)负责存款客户体系的建立和人员管理;

(六)组织存款及中间业务新品种的开发和推广。

第五条昆明、曲靖联社,州、市办事处负责督促辖内信用社贯彻落实省联社的存款工作部署,负责存款的统计、稽核工作。

第六条县级联社必须明确负债业务的管理部门,并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根据省联社的统一管理办法和存款目标,制定本级存款等综合业务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二)建立健全辖区内客户信息网络,抓好大客户的营销与维护工作;

(三)开展辖内存款工作的调查分析,预测变化趋势,制定存款工作计划和目标,拟定阶段性存款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按照省联社的统一部署规范储蓄网点,指导辖内网点的布局并强化管理;

(五)负责所辖客户经理的管理考核;

(六)组织中间业务新产品的推广和营销;

(七)省联社下达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七条信用社储蓄门柜等基层网点负责为存款客户办理开户、存款及结算等具体操作业务。

第三章个人存款业务管理

第八条个人存款账户分为个人结算账户和个人储蓄存款账户。

第九条信用社的个人储蓄存款账户是指个人将属于其所有的人民币或外币存入信用社储蓄机构,储蓄机构开具的作为存款凭证的存折或者存单。个人凭存折或存单可以支取本金和利息,但不能办理支付结算。

第十条信用社个人结算账户是指自然人因投资、消费、结算等而开立的可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存款账户。

有下列情况的,可以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一)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的;

(二)办理汇兑等结算业务的。

自然人可根据需要申请开立个人结算账户,也可以在已开立的储蓄账户中选择并向开户银行申请确认为个人结算账户。

第十一条储蓄存款的种类。信用社人民币储蓄存款主要按存期长短划分,可分为活期储蓄存款、整存整取储蓄存款、零存整取储蓄存款、存本取息定期储蓄存款、教育储蓄、通知存款和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开办的其他种类的储蓄存款。

第十二条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符合条件的储蓄机构可以办理下列外币储蓄业务:

(一)活期储蓄存款;

(二)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

(三)经批准开办的其他种类的外币储蓄业务。

个人外币存款的利率、档次及其利息支付办法,按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统一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信用社办理储蓄业务必须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

第十四条储蓄网点的设置,要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群众、讲求实效、确保安全”的原则。储蓄网点的设置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一)有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营业场所;

(二)熟悉储蓄业务的工作人员不少于四人,保证营业时间内双人临柜;

(三)逐步达到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储蓄代办网点是信用社委托企事业、机关、学校等单位办理储蓄业务的机构,代办业务的开办、管理等必须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信用社储蓄机构(以下简称储蓄机构)应按照规定时间营业并公示,不得擅自停业或缩短营业时间。

第十六条储蓄机构应当保证储蓄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出,不得违反规定拒绝支付储蓄存款本金和利息。

第十七条储蓄机构办理定期储蓄存款时,根据储户的意愿,可以同时为储户办理到期自动转存业务。

第十八条经有关部门批准,储蓄机构可以办理下列金融业务:

(一)发售和兑付以居民个人为发行对象的国库券、金融债券(建议删除)、企业债券等有价证券;

(二)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小额质押贷款业务;

(三)其他金融业务。

第十九条储蓄机构可以办理工资、代售保险和代收房租、水电费等中间业务。

第二十条储蓄机构在为客户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时,应当要求客户出示本人身份证件,使用实名。不允许办理他人开户的业务。

下列身份证件为实名证件:

(一)居住在境内的中国公民,为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

(二)居住在境内的16周岁以下和60周岁以上的中国公民,为户口簿;

(三)中国人民军人,为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为武装警察身份证件;

(四)香港、澳门居民,为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五)外国公民,为护照。

以上未作规定的人员,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储蓄机构必须挂牌公告经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储蓄存款利率,不得擅自变动。

未到期的定期储蓄存款,全部提前支取的,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部分提前支取的,提前支取的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其余部分到期时按存单开户日挂牌公告的定期储蓄存款利率支付利息。

逾期支取的定期储蓄存款,其超过原定存期的部分,除约定自动转存的外,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定期储蓄存款在存期内遇有利率调整,按存单开户日挂牌公告的相应的定期储蓄存款利率支付利息。

活期储蓄存款在存入期间遇有利率调整,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全部支取活期储蓄存款,按清户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第二十二条储户认为储蓄存款利息支付有错误时,有权向经办的储蓄机构申请复核;经办的储蓄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复核。

第二十三条取得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个人,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20%的比例税率。

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专项储蓄存款或储蓄专项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按照每次取得的利息所得额计征个人所得税。并以结付利息的储蓄机构为扣缴义务人,实行代扣代缴。扣缴义务人代扣税款,应当在给储户的利息结付单上注明。

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7日内缴入中央国库,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

第二十四条未到期的定期储蓄存款,储户提前支取的,必须持存单和存款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办理;代储户支取的,代支取人需持身份证明(原件)和持储户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审查无误后复印存档。证件不完整的,储蓄机构不能受理。

第二十五条储户遗失存单、存折或者预留印鉴、印章的,必须立即持本人身份证明,并提供储户的姓名、开户时间、储蓄种类、金额、账号及住址等有关情况,向其开户的储蓄机构书面申请挂失。在特殊情况下,储户可以用口头或者电函形式申请挂失,但必须在三天内补办书面申请挂失手续。

储蓄机构受理挂失后,必须立即停止支付该储蓄存款;受理挂失前该储蓄存款已被他人按规定手续支取的,储蓄机构不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储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储户的储蓄情况负有保密责任。开户时应督促储户设置账户密码并由本人妥善保管。

储蓄机构不得代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冻结或者划拨储蓄存款,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储蓄存款的所有权发生争议,涉及办理过户的,储蓄机构依据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办理过户手续。

第四章单位存款业务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信用社的单位存款是指企业、事业、机关、部队和社会团体在信用社办理的人民币存款。

第二十九条单位存款的种类。

(一)单位存款通常按用途可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

(二)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的工资、奖金等现金的支取,只能通过本账户办理。信用社可以为下列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1.企业法人;

2.非企业法人;

3.机关、事业法人;

4.团级(含)以上军队、武警部队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

5.社会团体;

6.民办非企业组织;

7.异地常设机构;

8.外国驻华机构;

9.个体工商户;

10.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

11.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

12.其他组织。

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对下列资金的管理与使用,信用社可以为其开立专用存款账户:

1.基本建设资金;

2.更新改造资金;

3.财政预算外资金;

4.粮、棉、油收购资金;

5.证券交易结算资金;

6.期货交易保证金;

7.信托基金;

8.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

9.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

10.单位银行卡备用金;

11.住房基金;

12.社会保障基金;

13.收入汇缴资金业务支出资金;

14.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

15.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

临时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有下列情况的,信用社可以为其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2.异地临时经营活动;

(二)单位存款按存期划分,还可分为单位活期存款、单位定期存款、专户存款、通知存款和协定存款等。

第三十条单位存款账户的开立。

(一)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填制开户申请书,提供相关证件,送交盖有存款人印章的印鉴卡片,经信用社审核同意,并凭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开立账户。

(二)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应填制开户申请书,提供相关证件,并交盖有存款人印章的印鉴卡片,经信用社审核同意后开立账户。

第三十一条存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用社可以为其开立异地结算账户:

1.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跨省、市、县)需要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

2.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

3.存款人因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汇缴或业务支出需要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

第三十二条单位存款的变更与挂失。

(一)因存款单位人动,需要更换单位法定代表人章(或单位负责人章)或财会人员印章时,必须持单位公函及经办人身份证件向存款所在金融机构办理更换印鉴手续,如为单位定期存款,应同时出示金融机构为其开具的证实书。

(二)存款单位机构合并或分立,其定期存款需要过户或分户,必须持原单位公函、工商部门的变更、注销或设立登记证明及新印鉴等有关证件向存款所在信用社办理过户或分户手续,由信用社换发新证实书。

(三)存款单位的密码失密或印鉴遗失、损毁,必须持单位公函(具有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可向信用社申请挂失。信用社受理挂失后,挂失生效。如存款在挂失生效前已被人按规定手续支取,信用社不负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账户的撤销。

存款人撤销账户,必须与开户信用社核对账户余额,经开户信用社审阅同意后,办理销户手续。存款人销户时,应交回各种重要空白凭证和开户许可证。

开户信用社对一年(按对月对日计算)未发生收付活动的账户,应通知存款人自发出通知起30日内来信用社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

开户信用社对基本存款账户的撤销,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的开立或撤销,应于开立或撤销之日起7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申报。

第三十四条开户信用社负责对开立、撤销的账户进行审查,正确办理开户和销户,建立、健全开销户登记制度,建立账户管理档案,定期与存款人对账。

第三十五条信用社不得对未持有开户许可证或已开立基本账户的存款人开立基本账户,不得强拉客户在本信用社开立账户,不得超出规定的业务范围,为存款人开立账户。

第三十六条单位定期存款的期限分三个月、半年、一年三个档次。起存金额为1万元,多存不限。

存款单位支取定期存款只能以转账方式将存款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不得将定期存款用于结算或从定期存款账户中提取现金。支取定期存款时,须出具证实书并提供预留印鉴,存款所在信用社审核无误后为其办理支取手续,同时收回证实书。

第三十七条单位定期存款在存期内按存款存入日挂牌公告的定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

单位定期存款可以全部或部分提前支取,但只能提前支取一次。全部提前支取的,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部分提前支取的,提前支取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其余部分如不低于起存金额由信用社按原存期开具新的证实书,按原存款开户日挂牌公告的同档次定期存款利率计息;不足起存金额的予以销户。

单位定期存款到期不取,逾期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第三十八条单位活期存款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

第三十九条信用社开办单位通知存款须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遵守通知存款章程。通知存款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同期同档次通知存款利率计息。

第四十条信用社开办协定存款须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遵守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的通知存款章程。协定存款利率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利率。

第四十一条信用社应依法为存款人保密,维护存款人资金自主支配权,不代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冻结、扣划存款人账户内的存款。国家法律规定和国务院授权监督的项目除外。

第五章存款目标管理

第四十二条省联社负债业务管理部根据各县级联社存款现状及发展目标,结合宏观经济形势和各地经济发展趋势等情况,于每年1月底前编制好本年度存款计划,报经分管主任审阅,经理事长办公会审定后,下达执行。

第四十三条年度存款指标下达后,省联社负债业务管理部应督促各县级联社根据年度计划目标和工作方案,抓好组织落实,加大存款尤其是机构存款的营销力度,确保年度工作目标的完成。

第四十四条县级联社应按规定时间向省联社负债业务管理部定期报送存款计划执行情况报表及分析材料,总结经验教训,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新情况新问题。

第四十五条省联社负债业务管理部应定期汇总全省存款统计数据,分析存款结构变化情况,预测存款变化趋势,提出改进工作的措施并及时向省联社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汇报。

第四十六条存款目标考核。省联社对全省农村信用社存款完成情况纳入省联社“绩效考核考评”范围。负债业务管理部设计考核方案,经分管主任审阅,理事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六章事后监督与检查

第四十七条信用社应建立健全事后监督工作体系,对所有前台发生的会计、出纳、储蓄业务进行逐笔监督管理,严格防范案件和差错的发生。

第四十八条各级联社(合作银行)应定期或不定期对下级存款业务进行检查,对违规行为,严格按《z省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进行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8篇:销户申请书范文

仪陇农商银行:

为确保我行20**年上半年存款风险滚动式排查工作的顺利实施,切实维护客户存款资金安全,排查可能存在的案件风险隐患,确保资金用途及去向与客户真实意愿一致,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存款风险滚动式排查制度的指导意见》、《仪陇农商银行存款风险滚动式检查制度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支行实际,对我支行20**年12月1日至20**年5月31日的单位账户的开销户资料、账户信息变更资料、账户使用情况、账户对账情况、大额资金热线查证记录、反洗钱系统数据的提交及《可疑预警交易甄别情况》的记录、敏感交易系统监测的业务进行了重点排查,现将排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

根据此次存款风险滚动式排查工作要求,我支行明确由负责人李波牵头,会计李婷负责,其他员工配合,结合实际对存款相关业务进行了全面排查。

二、认真开展自查。

本次共有5人参加了风险排查,共核实开户单位16户,查阅各类凭证、账户资料;查阅大额资金交易及查证登记簿。

(一)内控制度执行情况。

按照人民银行和总行的要求,我支行安装了公民身份核查系统、反洗钱系统、风险预警系统等防控系统,加强了客户身份核查工作,加大了对大额和可疑交易进行登记、监测、分析的力度,进一步提高了我支行存款风险排查的工作质量。

(二)账户管理情况。

我支行严格按照《仪陇农商银行关于开展人民币单位结算账户年检的通知》要求,在组织认真员工学习《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反洗钱法》等制度办法的基础上,循序渐进对所有账户进行全面、彻底的清理,对我支行SC6000Z系统中客户信息及预留印鉴卡信息进行核对、维护更新,与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中相关信息和留存账户资料中的客户信息核对一致,确保了我行开立的账户合规合法,保存的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信息准确、连续、有效和完整。20**年12月1日至20**年5月31日我支行新增单位客户3户,变更账户信息3户,撤销账户0户。截止20**年5月31日,我行对公存款共16户,其中基本账户12户,专用账户3户,一般账户1户,所有账户开户资料齐全,按规定频率进行对账且对账范围全面。在为单位开立账户时均进行了企业身份认证和法人身份认证,办理的结算业务逐笔对客户预留印鉴的真实性进行了验证,没有发现违规办理业务的问题;我行按月与开户企业核对账户余额、资金往来情况,并由开户单位在对账回执上盖章确认,收回率达到了100%。

(三)大额存款进出情况。

我行在20**年12月1日至20**年5月31日期间单笔20万元以上存款3笔,金额126.20万元,单笔金额20万元以上取款5笔,金额304.86万元,单笔50万元以上转账支付6笔,金额482.14万元,经自查,以上业务资料齐全,没有为不明身份的人办理业务。通过电话和实地走访部分客户核对余额和发生额,未发现有客户资金用途及去向与客户真实意愿不一致的情况。未发现账户所有者与无业务往来者划转大额款项问题,未发现他行汇入资金用途缺失问题。

第9篇:销户申请书范文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岗位职能

为了进一步强化反洗钱工作力度,全面推进反洗钱工作,实行领导总负责,岗位人员具体工作的指导方针,特成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联络员:×××、×××、×××、×××

二、加强学习,认真履职,将反洗钱工作落到实处

根据《城郊联社××××年反洗钱工作安排》(呼城郊信联发[××××]69号),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无误地收集交易信息,并按照可疑交易相关规定进行分析和报送。

3月26日联社举办了反洗钱培训班,讲授了当前国内反洗钱形势和任务,传授了反洗钱工作的操作技术和方法,并从理论上讲解了反洗钱工作的必要性。参加培训人员要继续学习,深刻领会,并将培训内容、操作技术和方法传授给其他职工,共同提高、掌握反洗钱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提高识别可疑交易的能力,履行好这一项重要职责。

三、规范业务,严把责任关

(一)认真执行《人民币银行结算帐户管理规定》,以“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开立各类银行结算帐户,并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和办理结算业务。对于已经开立的未在人民银行办理开户手续的结算帐户,必须于4月底前补办开户手续,收集开户信息资料上交总社统一办理。对不能提供开户信息资料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销户手续,填写“销户申请书”并加盖单位公章(以前在人民银行办理过开户手续,由于营业执照等原因无法重新办理开户手续的单位,还必须将已作废的开户许可证收回,无法收回的,由单位出具证明)。对于无法联系的或长期不动的帐户,各分社也要于4月底前进行清理注销,统一进入不动户(集中户)管理,清理时各分社要将清理帐户的单位名称、帐号结余金额填列名单,一份留存备查,一份上交总社管理。

(二)按照《个人银行结算帐户管理办法》为个人开立银行结算帐户,并办理结算业务。对已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帐户限4月底前补办相关开户手续,签订协议书,做到一户一档管理。对在4月底前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个人银行结算帐户一律转为一般储蓄存款帐户管理,并停止办理转帐业务。

(三)按照《储蓄管理条例》为居民开立储蓄存款帐户,严格执行“实名制”的有关规定,并按要求将存款人的身份证号码、电话等个人信息记录在传票上面。储蓄帐户只能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帐结算业务。对个人当时存入的储蓄存款24小时之内办理支取的新开户,必须到原存入网点办理,不得通兑。

(四)建立客户身份登记制度,在为客户办理开户时要严格审查客户提供的证明材料、证明文件等,做到信息的真实、完整、可靠。

(五)对于单位和个人银行结算帐户的有关信息、审批手续及开户申请、协议书等要一户一档进行保管,并保证帐户管理资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

(六)大额现金按规定审批报备,按照《信用社现金管理办法》中的审批权限执行,不得有漏审批或无审批现象发生。对于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现金支取必须认真登记并完整记录身份证信息,月末随月计表一并报回总社,总社汇总后于月后5日前上报联社财务计划部,报备的大额现金业务要及时、完整、不得出现漏报或误报。

(七)大额现金交易按时上报:

1.对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存款帐户一次性提取现金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对该笔存款的支取时间、单位名称、支取金额、用途、审批人等信息要进行详细记载,并于月末随月计表报回总社,总社汇总后于月后8日前上报联社财务计划部(该笔现金业务支取时必须提前向“人民银行金银货币处”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办理现金支付手续)。

2.对于个人存入金额单笔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存款业务,对存入时间、存款人姓名、金额、身份证号码等要进行记载,并于月末随月计表上报总社,总社汇总后于8日前上报联社财务计划部。

3.对个人一次性支取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大额现金或一日数次累计支取超过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各分社、柜组要单独登记,并于晚上随款车报回总社,总社汇集后于次日上午上报联社财务计划部。

(八)对于临时存款帐户和专用存款帐户在使用现金时,必须提前向人民银行金银货币处报批,严禁随意为临时存款户、专用存款户和一般存款户提取现金。

四、切实做好反洗钱的宣传工作

每年5月、11月是人民银行规定的反洗钱宣传月,届时我社将统一悬挂反洗钱横幅和张贴宣传标语,柜台一线人员要做好发放宣传资料工作和向社会宣传反洗钱工作,使大家认识反洗钱对社会的危害性,自觉遵守和配合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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