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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改革论文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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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改革论文

第1篇:增值税改革论文范文

[关键词]增值税固定资产

一、增值税转型背景

为进一步完善税制,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的影响,国务院决定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11月10以国务院令第538号公布,2009年1月1日施行。

在此次转型中,我们通过新老条例的对比可以发现,其中最大的变更莫过于其第十条关于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规定,规定中取消了第一项购进固定资产,这意味着固定资产长达十多年重复征收增值税的情况就将成为历史,令企业经营者欢欣鼓舞。

此次转型给我们带来了思考,作为会计从业人员,我们有必要对此次转型进行深入的学习和探讨,我们更应该深入地探讨增值税转型给我们带来了什么。

二、增值税征收类型

依据增值税允许抵扣已纳税款的扣除项目范围的大小,增值税可以分为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和消费型增值税三种类型,这三种类型的增值税区别在于对购入固定资产价值转移进入生产经营成本的考虑不同,由此带来生产经营过程中增值价值的不同。

(一)生产型增值税,既不允许扣除购入固定资产的价值,也不考虑生产经营过程中固定资产磨损的那部分转移价值(即折旧);

(二)收入型增值税,对于购置用于生产、经营用的固定资产,允许将已提折旧的价值额予以扣除;

(三)消费型增值税,允许将用于生产经营的固定资产价值中所含的税款,在购置当期全部一次扣除。新条例中我国增值税的转型即为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的转变。

三、增值税转型给企业带来的影响

新条例的施行,是什么让企业经营者如此的欢欣鼓舞?让我们对新条例施行前后的会计处理作出比较就可见一斑。

增值税是以商品(或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按流转环节就增值额征税。即对于每个征收环节,应交纳增值税额=(该环节销售价格—该环节商品(或应税劳务)成本)×增值税税率=该环节增值额×增值税税率。从理论上讲,增值额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新创造的价值额。增值额相当于商品价值C+V+M中的V+M部分。C即商品生产过程中所消耗的生产资料转移价值,即成本;V即工资,是劳动者为自己创造的价值;M即剩余价值或盈利,是劳动者为社会创造的价值。

自1994年1月1日起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施行以来,我国实行了生产型增值税,在条例第十条中规定购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就意味着,C中所包含的固定资产损耗转移价值将不得作为成本抵扣,这样增值额为V+M+折旧,当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结束时,增值额即为V+M+固定资产买价。而企业在购入固定资产时已经交纳了增值税,销售环节再次被征收增值税,企业被重复征税,由此可以推断,固定资产比重越大的企业实际税赋将越高。一些高新技术产业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高新技术设备所占资本比重较大,折旧成本较高,而一些传统的劳动密集型企业机器设备较少,折旧成本较低,相比之下,先进技术产业得不到国家在税收上的支持,严重阻碍了社会先进生产力的发展。

考虑上述原因,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关于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规定中,取消了第一项,即购进固定资产。这一项变革经过了东北三省的试点,于2009年1月1日在全国推行,并明确了采用消费型增值税。这一变革极大地鼓舞了企业经营者,特别是高新技术产业企业经营者。原因在于,消费型增值税允许将用于生产经营的固定资产价值中所含的税款,在购置当期全部一次扣除。这样一来,固定资产购置当期即可实现全额增值税款的补偿,虽然固定资产价值不曾完全转移进入商品成本。消费型增值税的实施,从长期来看,当固定资产折旧完毕时,折旧期企业平均增值额为V+M,但购置当期增值额为V+M—(固定资产买价—当期折旧)(固定资产买价—当期折旧>0)。这样就避免了重复征税,并可以一定程度上缓解企业在资金上的压力。但是,这种增值税的征收方式在理论上也有一定的缺陷。本来应分期摊入的固定资产成本在计算增值税过程种被一次性地摊入了购置当期,这样必然造成会计信息失真,应纳增值税额失去了其原有的意义,金额上表现为下降,甚至大幅下降或出现倒挂现象,虽然这样的误差会随着固定资产的损耗增加而逐渐抵消,但是免不了让信息使用者费解。

综上所述,我国原增值税与现行增值税在固定资产增值税的处理上走向了两个极端。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要求,收入型增值税征收方式比较合理,但是这种方式在会计处理上比较麻烦,我们可以予以探讨。

四、对施行收入型增值税的一点看法

收入型增值税只将固定资产已提折旧的价值额予以扣除,真实地反映了商品的成本及增值情况,并使计税依据在税收与会计处理上保持高度的一致成为可能。其会计处理我们可以这样,购入固定资产当期,购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得全额抵扣,每一期允许抵扣金额必然与固定资产损耗价值转移金额保持固定比率。因此,购置当期对进项税额可以作为递延税款借项记录,然后在各期根据固定资产当期折旧金额计算并结转记入进项税额予以抵扣。国家可依据企业折旧情况计算企业固定资产各期允许抵扣增值税额,实行税控。然而,具体实施较为复杂,尚待探讨,其实施还需经过一段时间的摸索与努力。

参考文献:

[1]税法.经济科学出版社,2009.

第2篇:增值税改革论文范文

【关键词】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会计事务所;账务处理;税负;对策

营改增试点工作开展以后,一定程度上实现了以服务经济为主产业的结构性减税,那么营改增后对会计事务所有什么影响呢?结合XX会计事务所的具体案例,本文从以下方面进行具体分析。

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会计事务所账务处理的影响

2012年,XX会计事务所原属营业税纳税人,适用税率为5%,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6%的低税率。发生以下经济业务。

2012年12月份向客户收取共1000000元的财务及税收咨询服务费。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之前,按照营业税制度的规定,该项业务的账务处理为:

业务发生时:

借:银行存款 1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200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 200000

计提营业税及各种地税时: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56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50000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3500

其他应交款—教育费附加 1500

—地方教育费附加 1000

计提堤围防护费时:

借:管理费用—堤围防护费 1000

贷:其他应交款—堤围防护费 1000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之后,按照增值税制度的规定,该项业务的账务处理为:

业务发生时:

借:银行存款 1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943396.23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6603.77

借:主营业务成本 200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 200000

该项业务主要成本包括纸张、人力及电脑,该会计事务所购入的纸张计入到管理费用,人力成本计入到职工薪酬,不涉及增值税进项发票,而电脑是在“营改增”之前购入的,能抵扣的增值税进项发票已过期,因此,这笔业务应交纳的增值税为56603.77元。

计提各种地税时: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6792.45

贷:应交税金—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3962.26

其他应交款—教育费附加 1698.11

—地方教育费附加 1132.08

计提堤围防护费时:

借:管理费用—堤围防护费 943.4

贷:其他应交款—堤围防护费 943.4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会计事务所税负的影响

表中列示的为XX会计事务所2012年“营改增”前后对利润表中重点项目影响较大的数据。

通过对比改革前后的财务报表的数据,我们可以很直观地看出,在服务项目收费不变的情况下,“营改增”这一措施降低了XX事务所的营业收入,降幅为2.14%,对净利润的影响,降幅为4.63%。另外,在表格中可以看到,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营业税金及附加的金额降低了49207.55元,但是,未交增值税却增加了155133.74元,两者相差105926.19元,“营改增”后还要多缴纳105926.19元的税款,增幅达到66.55%。

根据以上分析可知,对于会计事务所一般纳税人而言,在短期内如果不能取得足够的可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就会导致税负不减反增的结果。

三、营改增下会计事务所的应对措施

营业税改增值税实施过程中可能由于某些客观原因,如没有足够的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使得试点会计师事务所在税改过程中税负不减反增,违背了此次税改的原意,面对此种情形,会计事务所应当克服困难,迎难而上,积极采取有效措施。

(1)积极争取税收优惠政策以达到解决税负增减变动问题,在税改过程中,部分会计事务所税负可能不减反增,这时政府有关部门可能会依据会计事务所实际情形进行相应的税改补贴。(2)适当提高审计收费。如前所述,在不考虑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前提下,会计事务所取得1000000元收入,原税制下税负为5.7%,增值税制度下税负为6.82%,为了消除营改增多出的税负影响,事务所应适当提高审计收费,当然,实际会计事务所是否要提高审计收费还需考虑多种因素,比如其在行业中竞争地位,价格制定策略等。(3)营改增后,会计事务所的往来单位尤其是供应商,比如固定资产与软件供应商、物流公司等也将逐步纳入到税改范畴之内,届时会计事务所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增加,有可能消除营改增对会计事务所的不利影响。

参考文献:

[1]吴敏.浅谈营改增对会计事务所的税负影响[J].财经论坛,2012(11).

[2]吴丹彤.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企业的影响[J].会计之友,2012(22).

[3]陶丹丹.现代服务业的税法问题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

[4]邸光才.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意义及相关措施[J].财会天地,2012(5)

第3篇:增值税改革论文范文

【论文关键词】营业税;增值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 

 

2011年11月16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提出先在上海地区的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等生产业开展试点,逐步推广至其他行业,其中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如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鉴证咨询服务等行业)适用6%税率。 

一、对交通运输业的影响分析 

继国务院通过《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11月16日公布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和《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明确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地区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试点地区的纳税人原享受的技术转让等营业税减免税政策,调整为增值税免税或即征即退;现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试点纳税人购买服务,可抵扣进项税额;试点纳税人原适用的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试点期间可以延续;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仍归属试点地区。本试点方案改革的目的是降低交通运输行业企业的税负,具体分析如下: 

试点地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的纳税人原计算应缴纳营业税=收入总额×3%,属于价外税,不允许抵扣。《试点方案》中对交通运输业改征增值税适用11%的税率,即提供交通运输服务的纳税人需要交纳销项税,销项税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税率,实际增值税占含税收入的10%[11%/(1+11%)]。假设一般公路运输的油料消耗约占1/3,过路费约占1/3,另1/3是日常修理、人工、折旧、利润。如果加油和修理都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抵扣的进项税约占收入的5.67%[17%×(1/3)],则运输业实际应付增值税为5.33%[11%-5.67%],看起来计征11%的增值税似乎比原业计征3%的营业税的税率高,好像加重了纳税人负担,但我国2009年实施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允许纳税人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交通运输业购买的车辆等运输工具可以作为固定资产进行进项税的抵扣,估计在运输工具新购进后的两年内不需要交纳增值税,因此实际上降低了税收负担。 

作为购买运输劳务的一方,如果也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则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也可降低纳税成本。原规定购买运输劳务的一方可以抵扣运费的7%作为进项税,现在按《试点方案》中规定进项税=含税运费/(1+11%)×11%=含税运费×10%,明显增加了企业进项税额(含税运费的3%),对纳税人来说是利好消息。 

适用11%税率的交通运输业,主要利好表现在物流运输业方面,而客运业则因为不改征增值税对之无影响。《试点方案》中说以后要逐步推广至其他行业,若推广至其他行业,则对建筑业和销售不动产的影响最大。 

二、预计对建筑业的影响 

建筑业作为国家的支柱企业,每年可创造大量的产值和收入。然而,由于建筑行业的特殊性,许多企业既是产品的生产企业,又是产品的安装企业。建筑业原来排除在征收增值税之外,人为地扭断了以增值税发票管理为环节的管理链条,给偷税、逃税者以可乘之机。如:建筑业建筑安装所需机械设备、建筑材料等,它们都属于应征增值税的范围,可由于不属增值税管理范围,专用发票至此为止,给关联企业转移收入逃避纳税提供了机会。 

建筑工程耗用的建筑材料如钢材,水泥、预制构件等,约占建筑业工程成本的65%~70%,它们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在流转环节已经按流转额缴纳了增值税。由于施工企业不属于增值税纳税人,购进建筑材料及其他物资所负担的进项税额是不能抵扣的。相反,在计算营业税时,外购的建筑材料和其他物资又是营业税的计税依据,还要负担营业税,从而造成了严重的重复征税问题。 

我国2009年实施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允许纳税人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可以大大降低资本密集型行业的税负,同时可以促进企业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因此,改征增值税,不仅有利于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同时可以减少能源消耗、降低环境污染,提高我国建筑业的国际竞争力。建筑业改征增值税的前提条件是先将交通运输业改征增值税,其购买的原材料就可以从销售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而作为进项税额来抵扣。因此,要将建筑业改征增值税,必须实行收入型或消费型增值税。在本次《试点方案》中,建筑业由原适用3%的营业税改为征收11%的增值税,可以减轻建筑业的税收负担。具体分析如下: 

若对建筑业纳税人由原来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就可以对原材料进行增值税的进项税抵扣,通常一般的包工包料合同中,原材料约占总合同额的40~60%,即进项税约占收入额的6.8~10.2%(17%×40%=6.8%,17%×60%=10.2%),再加上零星配件和修理抵扣的进项税,以及转场运费的进项税,可以抵扣的进项税接近或者超过需要缴纳的11%的销项税,可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实际税使负减轻了。但若是纯包工的合同,因为可抵扣的进项税的项目很少,在销项税仍为11%的情况下,则实际税负比原来缴纳3%的营业税却增加很多。 

对于总承包方来说,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也是一个福音。在现行营业税法中虽明确指出,总包方仅就扣除分包款后的余额缴纳营业税,但在实际操作中根本不可能做到,往往造成重复纳税。例如a公司承担甲企业的厂房建设任务,总合同款100万元,把其中40万元的地基处理部分分包给了b公司。b公司向a公司开出地基处理发票,交营业税1.2万元(40万元×3%);a公司向甲企业收取工程款100万元,向甲企业出具了100万元发票,按税法规定应纳交营业税1.8万元(60万元×3%),但实际工作中税务局采取的是“以票控税、网络比对、税源监控、综合管理”的治税方针,实现对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的精细化管理的政策,最后结果是a公司应交营业税额3万元(100万元×3%),导致重复纳税1.2万元(3万元-1.8万元)。有一个变通的办法是a、b两公司分别向甲企业开据40万元和60万元发票,但因出票方的名称、金额与合同中签的不一致,往往甲企业是不接受这一方法的。若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则a公司虽然开出100万元的票,但实际仅负担60万收入的销项税,另外40万元则可以进行项抵扣,避免了重复纳税。 

在对建筑业改征增值税的同时,需要对原有税法进行一定修改。比如原税法规定企业购入建厂房的物资应该入在建工程,属于非应税项目,涉及的劳务,材料的进项税均不得抵扣,若建筑业改征增值税后,这一政策是否应该改变,值得商榷。同样这也牵到出售不动产,关系最大的是房地产企业。 

第4篇:增值税改革论文范文

【关键词】营改增;机场;建议;影响

1.引言

增值税从计税原理方面来讲,是对产品从生产、销售、服务等各个环节增值部分所征收的一种流转税,该税种是对产品增值环节进行征税,因此其具有抵扣进项税额的特点。因此可以根据商品的销售额乘以相应的税率得出销项税,同时抵扣相应的进行税额,差额部分作为应缴纳的增值税。目前增值税是我国最大的税收来源,占我国税收总收入60%以上。

2012年1月1日以上海作为试点对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始进行营改增试点改革,试点成功后,从2013年8月1日开始,进行全国范围的营改增工作。辽宁某机场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照现代服务业标准进行营改增,按照经营业务的不同,分别使用6%销项税和17%的销项税。

2.营改增改革对辽宁某机场的影响实践分析

2012年1月1日实施营改增以来,机场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税率由营业税5%变更为6%的增值税,并且对于机场来说营业总成本中,工资、固定资产折旧、财务费用和其他运营成本比重所占较大,新增固定资产较少,原材料和存货的采购比重少,可取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较少,对于机场的来说,整体税负增加,降低了盈利能力。

2.1营改增以前机场的营业税税负

该机场应缴纳的营业税为:航空性收入:49512*0.03=1485.36万元;非航空性收入中地面服务收入按照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其余按照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应缴纳营业税4318*0.03=129.54万元,合计1485.36+129.54=1614.90万元。

2.2营改增以后机场的营业税税负

营改增后有形动产的增值税税率为3%,除餐饮特许经营收入、停车场服务收入以外的收入的增值税税率为6%,该机场应缴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合计为:航空性收入:49512/(1+0.06)*0.06=2802.56万元;非航空性收入:536/(1+0.03)*0.03+1350/(1+0.03)*0.03+2432*0.05=15.61+39.32+121.60=298.13万元。合计2802.56+298.13=3100.69万元。

通过以上分析,营改增后该机场的税负明显增加,降低了该机场的盈利能力。

3.营改增对机场行业的影响分析

3.1对机场行业有利影响分析

(1)从根本上消除重复征税问题,减轻企业税收负担

机场主要对候机楼资产、飞行区资产和停车楼的资产进行运营和管理,对航空公司提供保障和对旅客提供服务。营业税改增值税以前,机场发生的增值税业务其进项税税额不允许被抵扣,销项税正常缴纳,从这个角度来说,机场运营所缴纳的税费存在多个环节缴纳的问题,营改增后,会从根本上消除重复征税的影响,有利于服务业和制造业的融合,从而减轻机场业税收的负担。

(2)有利于民航机场企业完善运营模式和组织机构改革与创新

营业税改增值税后,民航机场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大大减少,增值税有所增加,但是总体上来说,有利于机场梳理企业的组织结构,完善运营模式,可以将其从生产型向管理型机场转变。对于机场的一些特许经营管理模式和资源管理等专业性强的业务在市场的竞争中不断优化,有利于机场做强做大,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3)有利于充分利用市场专业化服务,促使机场集中核心业务发展

上海营改增改革试点,对现代服务业进行推广,有效地将各个行业之间发生的税务交叉问题很好的解决。对于民航机场来说,营改增后,机场内部的一些生产经营活动可以进行外包,发挥市场化的作用,使得机场将更多的精力转移到生产运营中去,机场的核心主业会得到更大的发展和发挥。从宏观角度来说,机场服务外包后,产业链不断细化,可以演化成不同类型的服务业,加快服务业的发展。

3.2对机场行业不利影响分析

(1)机场行业特点带来的局限性影响

根据增值税的特点来说,增值税的税务是一层一层向下推移的,不同的生产环节都会产生税务的积累,不同生产经营环节都是对上一环节接受了相应的税负,如生产者生产产品时候,其购买的原材料中已包含上一环节缴纳的增值税,生产者销售其产品时,其销售价格中也包含了相应的税负,这些税务随着商品的流通,最后还是由消费者来买单。

就目前机场的营业总成本来说,其负担比较重的主要包括人工成本、财务费用、维修成本和运行成本,这些成本占机场营业总成本的90%左右,其中人工成本主要发生在宝洁或者绿化等劳动密集型的工作中,这些费用的支出并未真正实现营改增,对于国内大部分机场来说,尤其是财务费用可能会占营业总成本的40%,很大的一块比重,由于金融业并实行营改增,机场的销项税大大超过了可以抵扣的进项税,短期来说,对于机场行业会有相应的税收负担,如果营改增涉及到金融业,机场的税负可以大大的降低。

(2)增值税税收征管环节复杂性带来的影响

营改增后,对于机场来说可能会加大其经营管理的难度。对于机场来说税法上明确规定可以的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情形只有两种,即凭票抵扣和计算抵扣两种,同时增值税的征收管理环节上相对比营业税要复杂和规范,对于机场来说具有一定的税务风险。

(3)行业指导价格限制带来的影响

民航局159号文件明确规定了机场营业收入的范围和收费标准,因此,营业税改增值税的范围就会依据现有的民航总局文件来执行。但是随着税收政策的调整,行业的相关政策并没有发生根本性的改变,导致机场范围内的上游和下游企业的歧义发生。对于民航总局的159号文件来说,文件中并没有明确说明其制定的收费标准是否是含税价格,就这一方面来说,机场和航空公司对这一问题就产生了争议。所以,对于机场行业来说,应该及早或者更多的与行业主管机构和政府部门沟通和协调,争取新的行业支持政策或者配套政策的出台,利用增值税税作为价外税的特点和转嫁的特性,适当推行价格机制的调整,经过一段时期的优惠期调整,把机场服务价格调整到位,将增加的税负适时向下一环节推进转移,最终与国外接轨。

4.建议

4.1推进内部机制改革,完善抵扣链条

机场行业实行营业税改增值税,营业税双重环节重复征税的弊端得以消除,不仅机场外购产品和外购服务发生的增值税可以进行抵扣,而且机场相关特色专业服务的市场化,也可以为增值税抵扣提供了可能性。因此,机场企业必须推进内部机制改革进一步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一方面,整合机场行业的业务资源,做强做大具有机场特色的专业化服务并使其走向市场;另一方面,进一步界定核心业务与非核心业务,将机场行业更多的内部生产活动或业务转移为外部提供,发挥市场上专业化服务单位的作用,完善服务外包形式。

4.2 完善税收管理制度,加强企业规范化管理

由于增值税与营业税的征收方式是截然不同的,必须完善机场企业相关管理制度,加强企业规范化管理,并加大宣传、培训以及人工投入,以防范改革带来的税务风险。一般而言,机场各运营单位对项目进行具体管理,通过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从各个环节加深对增值税的理解,合理增加增值税可抵扣额,并顺利完成增值税认证与抵扣工作。

参考文献:

[1]胡怡建.我国增值税“扩围”改革面临挑战[J].涉外税务,2011.7;

第5篇:增值税改革论文范文

关键词:“营改增” 财务报表 可比性 影响

自2016年5月1日起,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营改增”全面收官,营业税正式告别历史舞台,而增值税又不列入费用、不纳入利润表,这样是否会影响财务报表前后的可比性及决策有用性?本文在已有文献基础上,就“营改增”前后报表可比性问题进行分析。

一、文献回顾

首先,关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问题,法国、新西兰、加拿大、日本等一些发达国家,增值税基本上覆盖了经济活动的各个环节,这样既有利于实现税负均衡,又能保持增值税征收链条的完整。借鉴发达国家做法,我国也在逐步向国际规范化做法靠拢,并开始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的理论研究与实践。理论研究以2009年、2013年为分水岭,09年之前发文量很少,2009年至2013年基本处于萌芽状态,13年之后论文数量呈爆发式增长,据知网数据统计,仅2014年一年相关已达1839篇。袁长明和孟长安(2000),刘汉屏、陈国富(2001),王金霞(2009)等学者均认为应逐步扩大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实行“全面型增值税”。杨默如(2010)利用CGE模型,通过两套方案来计算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及仓储业改征增值税后的经济影响。平新乔(2010)等针对中小企业增值税税负过重以及营业税重复征税问题,提出了彻底免征“小规模企业”增值税以及将增值税原则推广至所有产业的政策建议。以上研究主要关注“营改增”对实现纳税公平、减轻纳税人负担等方面的影响,对于“营改增”的财务影响分析相对较少。

其次,关于将增值税费用化处理问题,1997年以来虽然不断有学者提出,但发文数量不多,根据知网数据统计分析看,最多的年份也仅有24篇,见图1所示。曹欲晓(1997)提出,增值税由价内税改为价外税,主要是从税收征管角度考虑,并不能改变增值税的会计内涵,即:增值税依然是企业的一项费用。然而现行会计制度遵从税收原则,丧失了应有的独立性。梁伟样(2006)认为,现行会计处理将增值税排除在利润表之外,割裂了增值税与利润之间的联系,并提出增值税费用化的理论基础――“费用说”,论证了增值税作为费用列入利润表的合理性。孙晓妍、盖地(2015) 建议将增值税费用化处理并纳入利润表,既有利于“营改增”后的税收监管,又能约束企业管理层的税务筹划,更真实地反映企业盈余。综上,在增值税的会计处理问题上,以上学者均支持财税适度分离,即不论增值税在税法中定义如何,对于会计核算而言,应将增值税费用化,并纳入利润表反映。

二、“营改增”对财务报表可比性影响

(一)受“营改增”影响的报表项目

我国于2012年1月开始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2016年全面收官。“营改增”之后,原营业税纳税人转型成为增值税纳税人,会计处理也发生相应变化。首先,营业税作为价内税,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在企业利润表中反映;增值税作为价外税,依照税法原理,属于企业代征,不纳入利润表。其次,“营改增”之前,作为营业税的纳税人,由于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企业外购存货、机器设备等以含增值税成本入账,期末资产负债表中“存货”“固定资产――机器设备”为含税金额;“营改增”之后,如企业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用扣税法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购入同样的存货、机器设备等以不含增值税成本计价,期末资产负债表中“存货”“固定资产――机器设备”为不含税金额。再次,作为营业税纳税人,转入主营业务成本的已耗用存货成本及机器设备累计折旧,依然是含增值税金额,主营业务收入是含营业税的营业收入。“营改增”之后,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转入主营业务成本的已耗用存货成本及机器设备累计折旧,依然为不含税金额,主营业务收入是不含增值税收入。如企业被认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营改增”之后,虽然存货、机器设备等外购货物成本依然是含增值税税金额,主营业务成本也是含税金额,但是主营业务收入是不含增值税收入,增值税作为价外税单独反映。

由上述分析可见,“营改增”之前,财务报表中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存货以及固定资产(主要是机器设备)项目的数额均为含税金额;“营改增”之后,财务报表中上述项目的数额却为不含税金额,核算口径的不同直接影响财务报表前后的可比性。

(二)案例分析

1、假O“营改增”前,企业营业税税率为Tb%;“营改增”后转型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率Tvat2%,增值税进项税额可抵扣。“营改增”前后财务报表相关项目变化如下

案例1:假设甲公司被纳入“营改增”范畴,年营业收入为A万元,营业成本中可抵扣金额为不含增值税价B万元。另假设全部为存货,存货当月购入当月消耗,增值税综合税率Tvat1%,人员工资等不得抵扣进项税的费用C万元。

“营改增”之前,甲公司缴纳营业税,应纳营业税额=营业额×营业税税率=A×Tb%= Tb%A万元;存货为(1+ Tvat1%)B万元;营业收入A万元,营业成本(1+ Tvat1%)B+C万元,营业税金及附加Tb%A万元。

“营改增”之后,假设增值税含税收入=原营业收入,则应纳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A×Tvat2%/(1+ Tvat2%)-B×Tvat1%;存货为B万元;营业收入A/(1+ Tvat2%)万元,营业成本B+C万元,营业税金及附加0万元。

基于案例假设,“营改增”后,报表中存货成本是“营改增”前的1/(1+ Tvat1%),应纳流转税税额的增减变化取决于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大小,营业收入是“营改增”前的1/(1+ Tvat1%),营业成本中可抵扣增值税的部分是“营改增”前的1/(1+ Tvat2%),营业税金及附加降低为0(不考虑其他税种影响)。

2、“营改增”前,企业营业税税率为Tb%;”“营改增”后转型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3%,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可抵扣。沿用案例1,“营改增”前后财务报表相关项目变化如下

“营改增”之前,甲公司按现行政策缴纳营业税,资产负债表中,应纳营业税额=营业额×营业税税率=A×Tb%= Tb%A万元;存货为(1+ Tvat1%)B万元;营业收入A万元,营业成本(1+ Tvat1%)B+C万元,营业税金及附加Tb%A万元。

“营改增”之后,假设增值税含税收入=原营业收入,甲公司按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应纳增值税额=不含税营业收入×3%=(A×3%)/1.03=2.91%A;存货为(1+ Tvat1%)B万元;营业收入为A/1.03万元,营业成本(1+ Tvat1%)B+C万元,营业税金及附加0万元。

基于案例假设,“营改增”后,报表中存货成本保持不变,在营业税全额征收的情况下应纳流转税税额降低,营业收入是“营改增”前的97.08%,营业成本不变,营业税金及附加降低为0(不考虑其他税种影响)。

(三)财务报表项目对比

通过案例分析,我们发现:仅仅因为纳税人身份转变,相同的报表项目在“营改增”前后发生了很大变化。如某企业在税改前后分别属于营业税纳税人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同样一批存货,价款10万元,增值税税率17%。“营改增”之前存货成本计价11.7万元,“营改增”之后存货成本计价10万元,违背了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可比性原则;企业耗用存货,不论存货发出采用哪种计价方法,由于“营改增”前遗留存货的存在,“营改增”后结转的成本费用(全部或部分含增值税)与确认的收入(不含增值税)也不符合配比原则。如企业在“营改增”之后转变为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实行简易征收方式,进项税额不能抵扣,相比之前缴纳营业税时并未发生实质性变化,会计核算却将增值税排除在财务报表之外,影响了报表的可比性和决策相关性。增值税会计核算完全依照税法规定的局限性,在“营改增”后更加凸显。

此外,站在供应链角度看,某一企业“营改增”之后,其购入上游企业商品或服务的进项税额可抵扣,销售给下游客户的商品或服务的销项税额对方可抵扣,可能会造成供应链中经济利益的重新分配,从而影响商品和服务的定价。这也从另一个角度说明,增值税虽然是价外税,但是并不能完全转嫁,上下游企业对于增值税负担的博弈取决于商品或服务的供求弹性,把增值税完全排除在财务报表之外是不恰当的。

三、研究结论及建议

基于上述分析,本文认为:在我国全面实现“营改增”之后,财务报表相关项目前后各期缺乏可比性,而增值税作为价外税在“营改增”后又不纳入财务报表反映,这样的财务信息对于利益相关者来说是不全面的,不仅影响了财务报表信息的决策有用性,也不能全面完整地反映管理者的受托责任履行情况。

文本认同将增值税费用化的观点,并据此提出以下建议: 首先,在“营改增”完成后,逐步建立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适度分离的增值税会计处理模式。不论税法基于税收征管对增值税做怎样规定,对于企业而言增值税并不能完全转嫁,实质构成企业费用,建议计入 “营业税金及附加”,纳入利润表反映;其次,如果短期内对外报送的财务报表不能充分反映增值税信息,至少可以考虑在企业内部管理会计报表中提供相应信息,以提高企业财务报表在“营改增”前后的可比性和决策有用性;最后,将增值税界定为费用,计入利润表,不仅有利于企业提升财务会计信息质量,也有利于税务机关加强对企业增值税的监管,遏制企业管理层对增值税进行过度税收筹划的动机,降低企业增值税纳税风险,真正实现企业与税务机关的“双赢”。

参考文献:

[1]汤贡亮.2009-2010中国税收发展报告――经济与社会转型中的税收改革[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10: 343-357

[2]袁长明,孟长安.我国增值税征收范围的扩大及其影响[N].内蒙古财经学院学报,2000,(2):73-77

[3]⒑浩粒陈国富.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的思考[J].税务研究,2001,(11):69-71

[4]王金霞.扩大增值税征税范围的思考[J].税务研究,2009,(8):48-50

[5]杨默如.中国增值税扩大征收范围改革研究――基于营业税若干税目改征增值税的测算[M].中国税务出版社,2010:1-25

[6]平新乔,张海洋,梁爽等.增值税与营业税的税负[J].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10,(3): 6-12

[7]曹欲晓.关于增值税的费用化及其在财务报表中的揭示[J].会计研究,1997,(8): 29

第6篇:增值税改革论文范文

关键词:“营改增”;铁路运输业;影响;应对措施

2011年中国启动了税制改革,将原有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即为“营改增”。针对增值税的运行,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相应的配套政策,以保证“营改增”能够在应用领域中不断地完善。随着中国执行分税制,企业税负因“营改增”的启动而有所降低,将“营业税”所存在的弊端进行了有效的弥补。铁路运输业在运营中,由于“营改增”税制的应用虽然对企业的发展带来了各种利好,但是也由于各种不确定性因素的存在而导致实际运行中与预期存在着较大的差距。

一、铁路运输业的运行特点

现代运输体系中,铁路发挥着重要的支撑作用。铁路属于是被人们所广泛接受的交通工具,对于交通运输领域所发挥的作用是不容忽视的。与其他的运输业相比,铁路所发挥的优势在于,其对自然环境条件的要求并不高,受到气候条件的影响也非常小。从目前的铁路运输业运行情况来看,采用了集中调度的方式,在铁路运行的指挥上实施了统一的管理办法,实现了各个环节都相互协同。近年来,中国的铁路运输业在管理体制上实施了改革,但是,受到国情的影响,铁路在运行上依然采用了集中的管理方式,各个铁路线都是由中国铁路总公司统一调度、指挥。

与其他的行业相比,铁路运输业在财务核算上具有较高的复杂性。铁路在运行中所获得的营业收入都是由铁路总公司专门的部门统一清算。另外,铁路运输业还存在着重复征税的现象,对企业内部管理造成了不良影响,主要体现为分工没有细化。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是由于铁路运输业本身的特殊性所决定的。铁路运输业的中间环节会因此而导致投资上的不利。比如,在新科技公司的开发以及咨询鉴定行业都需要加大管理力度,这就需要铁路运输业加大人力资源管理上的投入成本;“营改增”后,由于铁路企业“点多线长”的特点,造成即便纳入抵扣范围的相关成本费用,因为远离城市、交通不便等因素影响,也很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进行相应抵扣,一定程度上会增加运输成本,从而降低企业利润空间。但是,原有的征税方式所带来的惯性会随着时间推移而逐渐消失。从铁路运输业的长远发展情况来看,“营改增”对于企业的运行会产生积极效应。

二、铁路运输业的运行中“营改增”带来的影响

(一)“营改增”对铁路运输业的影响

企业缴纳营业税期间,铁路运输业的税率仅为3%,营业税改为增值税之后,铁路运输业就需要交纳增值税,需要交纳的税率就会提升到11%。随着税负的大幅度提升,就必然会给铁路运输业带来很大的经济负担,随着铁路运输业的运行成本的提高,企业所获得的利润就会下降[1]。铁路运输业属于是国家基础设施单位,承担着全国的运输任务,是人们生产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如果基础设施的投入很高的成本,当营业税改为增值税之后,铁路运输业在交税上就可以相应地减少税额。

在铁路运输业税收的计算方法上,与原有的营业税的计算方法存在着很大的差异。铁路运输业采用增值税,就是意味着纳税要以销售税额作为基本标准,税率水平与铁路运输业的销售额存在着正相关性。铁路运输业的利润增值空间会对进项税产生影响,其中的主要原因是营业成本在可抵扣项目中会所占有一定的比例,而这正决定了铁路运输业的利润。营业税的税率以及铁路运输业的利润的盈利情况都会影响到营业税的税额。“营改增”税制改革的不断深入,铁路运输业的利润的运行成本以及所能够获得的利润,都会对企业的税负造成不良影响,其中的税率水平是决定性的因素。可以明确,铁路运输业施行税负改革之后,“营改增”对铁路运输业的运行时非常有利的,企业的运行成本也会有所降低。

(二)“营改增”对铁路运输业的利润的经营方式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铁路运输业要能够提高自身对税收制度改革的适应度,就需要不断地调整经营方式,使得企业的运营能够符合增值税的税收制度。以铁路运输业的利润的定价管理为例,处于营业税收的环境下,制定出经营管理模式,应用增值税的税收制度,就要对原有的定价策略作出调整,以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而不会由于受到税收制度改革而造成负面影响[2]。相比较于营业税的管理模式,增值税无论是管理模式还是运行方式上都较为复杂,如果不对原有的营业税经营方式进行改变,就会对铁路运输业的经济效益造成影响。特别是铁路运输业的进项税管理中,企业的运行成本提升,相应就会影响到经济利益。

三、铁路运输业需要采取的应对措施探讨

从铁路运输业的角度而言,由于增值税的使用而改变了财务记账方法,铁路运输业的资产价值也发生了变化。相应地,铁路运输业的财务报表数据结构也会发生改变,导致企业财务分析和计算中都很难获得准确的结果[3]。铁路运输业运行中采用“营改增”,使得铁路运输业能够对经营管理策略进行调整,使得铁路运输业的管理水平有所提高。

(一)调整铁路运输业的经营管理模式

受到营改增的影响,就要调整铁路运输业的经营管理模式。铁路运输业的各个地区的企业在纳税级次上都存在着差异。为了使各个企业之间能够实现进销互抵,为了能够实施一体化管理,就需要采取合并法人体制方式。铁路运输业要确保在营改增环境下保证运行,就需要调整组织结构,并建立交易模式,以使铁路运输业的成本降低并提高经济利润[4]。由于铁路运输业属于是跨地域性运行,为了抵消额外的税负,就要优化资金结构,还要对投入的成本与所获得的利润之间做出调整,在税负的影响下能够对铁路运输业运行中所投入成本和所获得的利润所产生的变化进行调整,以制定出有效的技术处理措施。

(二)铁路运输业要对财务管理人员进行相关的业务知识培训

营改增对铁路运输业的未来发展影响深远。为了确保铁路运输业能够稳定运行,就要将“营改增”渗入到企业运行的各个环节,让所有的工作人员都能够了解到增值税的相关知识,做到知识普及,提高监督力。特别是铁路运输业的财务人员、基层单位业务经办人员在财务行为上包括申报增值税知识、增值税发票知识等等,都要定期地开展培训[5]。在具体执行中,特别要结合铁路运输业行业的运行特点以及增值税所发挥的作用开展培训,以使得铁路运输业能够很快地适应“营改增”环境。铁路运输业要从增值税特点出发,调整企业的运行模式,并对成本结构进行完善,并将内部控制模式建立起来,以使得铁路运输业能够更好地获得营改增所带来的利好。

四、总结

综上所述,中国税制的进一步改革,且随着近年来经济结构不断地调整,为铁路运输业提出了各种新要求。虽然营改增的实施给铁路运输也带来了利好,但是,由于营业税改为增值税的过程中,铁路运输业需要经历一个适应和转变的过程,这就需要针对“营改增”对铁路运输业的影响进行研究,并提出有效对策,以确保“营改增”税制在铁路运输业中顺利实施,以使铁路运输业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黄玉光.营改增对铁路运输企业的影响及应对策略探讨[J].财经界(学术版),2014(15):262C262.

[2]任洁.浅议“营改增”对铁路运输业的影响[J].山东工业技术,2014(14):157C158.

[3]邓相超.“营改增”对铁路运输企业财务管理的影响之我见[J].财经界(学术版),2014(12):264C264.

[4]周宏瑾.浅谈“营改增”对铁路企业的影响[J].商,2013(21):133C133.

第7篇:增值税改革论文范文

1、小微企业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2、小微企业财务风险防范研究

3、小微企业融资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4、市场实力、产品差异化与公司盈余管理

5、市场实力、产品差异化与企业社会责任

6、文化差异、财务背景与公司盈余管理

7、会计人员终身学习能力研究

8、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识别和披露问题研究

本科毕业论文设计题目以下限选6题

9、低碳经济视角下环境会计的研究

10、我国增值税会计问题研究

11、我国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研究

12、碳排放权及其交易会计问题研究

13、可持续发展战略背景下建立我国绿色会计体系的研究

14、资产减值准备对会计谨慎性影响的研究

15、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会计问题研究

16、智力资本会计的研究与分析

本科毕业论文设计题目以下限选6题

17、××行业上市公司获利能力比较分析

18、XXX(存货、应收账款等)审计程序研究

19、公允价值计量与上市公司盈余管理问题研究

20、关于其他综合收益列报与披露的探讨

21、环境会计的XXXX问题研究

22、基于新修订的长期股权投资核算变化对企业的财务影响

23、新合并财务报表准则解读与准则经济后果分析

24、职工薪酬会计准则的变化及对企业的影响分析

本科毕业论文设计题目以下限选6题

25、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现状及建议

26、内部控制审计——基于XX上市公司的实证分析

27、中小企业内部控制建设的几点思考

28、新三板与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研究

29、浅析新三板的现状及发展

30、关于我国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思考

31、关于我国上市公司审计风险的研究

32、试论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风险的防范与控制

本科毕业论文设计题目以下限选5题

33、北京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现状分析及对策研究;

34、北京市高校管理现状分析及对策研究

35、企业首次执行《会计准则》的调整事项以及工作流程研究;

36、新闻出版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工作流程研究;

37、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实施状况调查分析;

38、企业会计制度体系构成以及应用分析研究;

39、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后企业所得税调整事项以及筹划对策研究;

40、北京市进出口行业外资企业税收构成以及筹划对策研究;

本科毕业论文设计题目以下限选6题

41、民营企业内部控制环境的探讨

42、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探讨

43、企业内部审计的增值性的探讨

44、不同企业主要财务指标的分析探讨

45、财务共享服务的探讨

46、创业板上市前后盈利能力差异探讨

47、上市公司**行业盈余管理的分析

48、非营利组织会计改革的探讨

本科毕业论文设计题目以下限选4题

49、工业企业资金收支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50、某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分析

51、集团公司全面预算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52、工业企业作业成本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53、工业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本科毕业论文设计题目以下限选6题

54、上市公司财务评价指标体系研究

55、我国券商类上市公司经营业绩评价研究

56、企业竞争力财务评价指标体系研究

57、我国输变电设备制造业上市公司经营业绩评价研究

58、我国上市公司盈余管理手段的研究

59、上市公司资产减值计提问题研究

60、关于或有事项相关问题的研究

61、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应用问题分析

本科毕业论文设计题目以下限选6题

62、我国上市公司财务舞弊手段分析

63、小微企业财务风险分析及其防范

64、企业现金流与利润协调增长的方式探析

65、关于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

66、我国银行业上市公司财务能力的分析

67、我国乳业上市公司财务能力的分析

68、浅谈企业产品成本计算法中的思想方法

69、企业产品的全部成本法与变动成本法的比较分析

本科毕业论文设计题目以下限选6题

70、企业并购重组的财务分析

71、新版COSO报告的解析与启示

72、公允价值与其他计量属性的关系研究

73、我国政府会计改革的路径选择研究

74、我国城市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研究

75、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实施效果研究

76、上市公司年报评比与评级的思考与建议

77、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披露现状与启示

本科毕业论文设计题目以下限选6题

78、中小企业筹资方式的比较与选择

79、 企业资产管理效率分析

80、中小企业财务杠杆应用状况分析

81、 财务管理目标与资本结构优化实证研究

82、EVA最大化对企业财务管理的影响

83、民间非营利企业的财务管理对策研究

第8篇:增值税改革论文范文

关键词:增值税分享制度;财政公平;区域税收协调

中图分类号:F812.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4161(2008)04-0151-05

1.引言

增值税制度的改革是1994年全面税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这次改革,克服了以往全值型流转税的缺陷,代之以增值额为征税对象的增值税,较好地贯彻了税收中性原则,客观上促进了专业化分工协作的发展,体现了市场经济导向。但是,与分税制改革着重理顺中央地方财政关系、着眼于提高中央"两个比重"(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以及中央财政收入占总财政收入的比重)目标相一致,增值税分享体制沿袭了承认地方(尤其是发达地区)既得利益,重点考虑调动地方政府积极性的分享路径①,却忽视了地方政府间②的税收利益分配关系问题,现行分成与返还的分享体制客观上起着扩大区域经济差距的作用,此外,随着经济发展中新特点、新形式的出现和现行区域税收协调机制的空白,不同区域间的增值税税收利益冲突明显化频繁化。

当前经济发展中的一个重要特点是企业的集团化管理趋势和总部经济的兴起。随着经济全球化、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市场化程度的加深,企业的组织结构形式发生了质的变化,大量企业从战略角度出发,选择了企业总部和生产制造在空间地理上的分离。总部企业往往掌握公司的管理控制权,是公司的战略决策、资源配置、资本经营、业绩管理和公共关系中心。公司总部在特定区域上的聚集形成了我们通常所说的总部经济。通过集团化管理,企业实现了规模经济、资源获得最优配置、企业整体利润最大化和成本包括税收成本最小化。为了避免政府征税行为干扰企业的生产经营决策,各国税法往往本着税收中性的原则,对跨区经营企业提供税收征收管理上的便利,很多国家实行总机构汇总与合并纳税的税收管理制度,而这必然蕴涵着不同地区财政税收利益关系的协调问题。在汇总(合并)纳税制度下,分支机构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流转税有可能被转移到公司总部所在地政府,造成税收收入上缴与公共产品成本分担在地区间的不对称分布。

2.现行税制下企业跨区域经营与总部经济中的增值税区域分配格局

当前由总部经济和汇总纳税所引起的税收区域分配冲突主要表现在企业所得税领域。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来,不同区域间的所得税税收收入分配冲突更加频繁和普遍化,迫切需要解决③。可以想象,企业所得税区域冲突只是税收区域分配冲突普遍化的一个开始,随着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推进和企业跨地区经营趋势的加深,增值税等流转税冲突问题也会逐渐引起各区域政府的重视。由于在总部经济的角逐中,东部地区的大中城市往往居于优势地位,按照汇总与合并纳税的管理制度趋势,如果不采取有效的税收协调措施,未来的增值税税收收入分配格局将很不利于中西部欠发达地区。

跨地区经营所引起的增值税税收收入的不恰当转移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从长远趋势看,总分公司汇总纳税、母子公司、集团公司合并纳税正日益成为共同的税收管理规则,如果不能合理解决区域间税收分割问题,就意味着获得了当地公共产品的分支机构本应向当地政府缴纳的税收被转移到总机构所在地政府;另一方面,即使不存在汇总(合并)纳税,总公司也能通过转移定价的方式,使分支机构的销售行为很少发生增值额,使增值额归集到总机构所在地,这事实上也是税收收入的不恰当转移。关于纳税地点,我国增值税税法规定:"固定业户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分别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纳税;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分支机构的应纳税款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在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目前我国税法中具体涉及到的增值税税收收入地区间划分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三方面④:一是跨地区经营的直营连锁企业,二是有关跨省区的发电、供电企业的规定,三是有关油气田企业的规定。对于跨地区经营的直营连锁企业,如果符合一定条件,可以由总店向所在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由财政部门来调整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财政利益,即总机构所在地政府单独行使征税权;对跨地区经营的电力产品企业,实行分支机构预缴和总机构统一清算的方法;对跨地区经营的油气田企业,采用总机构集中计算应纳税额按一定比例分配给分支机构并由分支机构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方法。不同的方法和规则对欠发达地区的税收利益影响也会有所不同,总体而言,在增值税税收区域分配当中欠发达地区处于被动地位,随着企业跨区域经营日益普遍、规模日益巨大以及汇总(合并)纳税的税务管理制度的推广,如何合理维护自身的财政税收利益成为欠发达地区在发展经济过程中所必须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3.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办法的适用性及其局限

从现有的研究成果来看,一些学者认为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办法若能有效解决地方政府间的企业所得税分配纠纷,这将对于增值税等流转税的地区税收分配问题的解决具有重要参照意义。当前,通过税款分配的办法对跨省区的总分机构所得税实施管理,是一项新生事物,可能面临很多新的情况,存在不确定因素。如果现行方案能比较有效地解决跨区经营企业的税收收入地区归属问题,那么这对未来可能普遍出现的由企业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所引起的增值税、营业税等流转税的地区税收收入分配问题的解决产生示范作用,事实上现行税法中所涉及到的增值税地区分配条款,在一定程度上参考了新的办法出台之前的企业所得税分配的一些做法。由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都是中央地方共享税,而税收区域冲突产生的原因又在于企业跨地区经营的普遍性、总分机构汇总(合并)纳税的趋势性与当前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和税法对地方政府间税收分配缺乏规范化处理,因而,二者确实有相似点,采用类似于企业所得税的处理办法来处理流转税的跨地区分配问题可能具有一定的操作意义⑤。

从两个“办法”的具体规定来看,跨省区的总分机构所得税税收分配管理具有如下几个特点:

第一,税收分配办法体现了中央财政主导下的地方政府间税收分配处理特征。我国历史上长期属于中央集权制国家,地方政府主要和中央政府打交道,多个地方政府之间的纠纷主要通过中央政府的协调来解决,这形成了我国主要由中央政府来负责协调地方政府间关系的传统。1994年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主要关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的财政税收关系,对地方政府间财政税收分配关系缺乏重视。由于政治体制、历史和文化传统等原因,我国目前并不具备像美国这样的管理权限分散的联邦制国家建立州间税收协调组织的方式来处理州际间税收分配问题的条件,因此,地区间税收纠纷问题也应主要通过中央政府主导下建立科学合理的地区间税收分配方案来处理。

第二,税收分配的相关参与方政府的征税和管理权利得以考虑,分配公式具有一定合理性和规范性。"办法"规定,企业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实行就地预缴方式,总机构所在地、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均行使征税权。对于分支机构所在地政府的税收分配,按照为三因素(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分别赋予权重(依次为0.35、0.35和0.30)的方式来分摊各分支机构所在地应预缴的所得税税款,。

第三,中央政府的税收收入利益得以保障,税收分配办法向总机构所在地政府的税收利益倾斜,继续维护了既得利益,相对而言,分支机构地政府在税收收入分配格局中总体上仍然比较被动,处于劣势。根据"办法",对于总预缴的应纳所得税税款的地方分享部分,总机构所在地政府享有25%的税收收入;总应纳税额地方分享部分的50%按照为三因素分别赋予权重的方式在各分支机构所在地政府之间分摊,总机构所在地设有分支机构的相应参与分配;总应纳税额中地方分享部分的剩余25%,由财政部按照2004年至2006年各省市三年实际分享企业所得税占地方分享总额的比例定期向各省市分配。

参照类似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方式,对增值税由于企业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所可能产生的地区税收利益纠纷,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例如,如果增值税采用总机构汇总纳税方式,可以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应纳增值税额,再按照关键因素,科学确定权重,分配给各分支机构,由分支机构就地申报缴纳的方法来分配税款。假定生产地课税原则合理,那么按各分支机构对税收的贡献来划分区域间的增值税是可行的合适的。但这种办法不能根本解决增值税的跨地区税收转移问题。从根本上来说,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税种本身的特点,决定了二者的税收地区转移问题具有不同的性质。企业往往获得了所在地政府所提供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通过这种方式分支机构所在地政府为企业的生产经营提供了便利,因此,应该以企业所得税的形式缴纳给当地政府用以弥补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提供成本,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汇总或者合并纳税并不能消除总机构、分支机构对当地政府所负有的所得税纳税义务。

但增值税是间接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具有易转嫁的特征。纳税人和负税人是相分离的,纳税地和负税地相脱离,税负最终主要由消费者来承担。如果A地的居民以购买B地产品的方式承担了B地大部分税负,又没有其他机制纠正,则A地的公共产品成本补偿存在缺口,B地的部分公共产品供给却由A地居民负担,其结果必将导致A地公共产品提供不足和A地居民的福利损失问题,两地公共产品提供水平的差异作用于资本、土地、劳动力等经济要素,将导致两地经济差距的拉大、公共产品提供差距的拉大和居民福利差距的拉大。按照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我国对产品的生产和流通的每个环节的增值额都要征税,但零售环节只是产品生产流通诸多环节中的一个,零售环节税负在总税负中所占比重很小,因此增值税是一种生产地课税的税种。由于最终消费品的消费者大部分集中于人口占绝大多数的中西部地区,而加工制造业和商贸企业主要分布于经济发达的东部地区,因此,中西部地区作为消费者的居民在购买产品时,除了零售环节部分缴纳的税收成为当地政府的税收收入组成部分,承担的其他环节税收负担均流入东部发达省份政府手中。真正的负税人没有享受到相应的公共产品利益,这就形成集中纳税和分散负担的非对称性⑥,增值税制度成为财富流动的逆向调节机制。杨纯华等(2007)发现,2003年,东部地区、中部地区、西部地区的增值税税收收入占全国的比重分别为73.5%、14.6%、11.9%,而最终消费总额占全国的比重分别为53.6%、27.1%、19.3%。我们可以看到,东部地区所占的最终消费额为53.6%,却获取了73.5%的增值税收入。

此外,市场价格体制不完善使增值税的税收分配格局更不利于欠发达的中西部地区。中西部地区是我国原煤、原油、天然气等矿产、能源资源主要来源地,在计划经济时期,为了推行重工业优先发展的战略,国家对自然资源实行集中的计划配置的价格体系,中西部地区以极其低廉的价格为全国提供矿产、能源和其他原材料,为我国的工业化进程和东部地区的经济发展作出巨大贡献。进入市场经济以来,绝大部分产品的价格由市场来决定,但某些初级资源产品例如原煤、原油、天然气等还未能实现完全的市场定价,它们的定价仍然过低,在加工以后的形成产成品环节和最终销售价格却由市场来决定。东部地区往往是资源的主要使用地和产成品的生产地。从初级产品环节到市场环节,其价格变化可能高出几倍甚至十几倍⑦。在此过程中,应在中西部地区实现的收入、利润以及附带的增值税收入转移到以东部地区为主的资源使用地手中,中西部地区的资源优势未能完全转化为经济优势和税收优势。具体有以下三个方面:第一,税收收入由资源提供地转移到资源使用地,这部分税收资源本应用于当地的公共产品的提供;第二,通过税收返还机制,资源使用地和资源提供地的政府的税收收入分配差距进一步拉大;第三,资源开发给当地带来的环境成本难以用税收资源加以补偿。

显然,增值税的跨区域税收的不恰当转移问题与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税收收入地区分配问题有相似的地方,也有很多差异。因此,我国的增值税区域分配制度必须考虑税负转嫁等问题,而不能简单地在承认产地原则合理的情况下,按照贡献大小对相关总分支机构所在地税收进行分配,增值税的处理方法也不能参照维护既得利益和发达地区大中城市利益的基本原则来进行。增值税区域分配问题的合理解决,有利于提高欠发达地区提供公共产品的能力,缓解地区间财政收入水平的不平衡,消除地方政府基于最大化增值税份额目的保护主义行为,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形成。

4.政策构想

4.1 实行消费地课税办法

理想的方法是按消费地课税原则对增值额征税,但现实生活中很难做到完全的消费地课税,"最终消费地"往往演变成"最终消费的购买地"。实际的制度设计中,往往需要结合本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国家的规模、国家体制和经济体制、历史传统、现实文化等因素⑧,实现制度的重新安排。

4.2 增值税由共享税变为中央税

理论上讲,增值税作为一种多环节课征、无法确定其归宿的税种,应划归中央税来管理。将增值税划为中央税,并与其他中央税收入一起,进入到整个的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财力分配系统,可以跨过增值税的地区初始收入分配环节,区域间增值税收入分配不合理的前提不复存在,直接进入财政分配。财政分配阶段不再单独考虑增值税的地区间分配,而是将增值税收入纳入整个财力分配机制,由中央财政统一分配来协调区域间的经济发展。假定其他税种分享制度不变,意味着财权向中央的进一步集中,此时财力分配机制的设计非常重要,如果设计得不规范不合理,将助长“跑步(部)前(钱)进”势头,这不仅无助于解决增值税的横向分配问题,反而导致财政分配格局的无序,加剧地方财力的不均衡,产生很大的效率损失。一个次优选择是,将增值税纳入中央税管理,但仍需要就增值税收入的一定比例对各地区进行分配,即建立基于增值税收入本身的地区间分配制度。此分配制度的设计应着眼于解决区域间增值税税负转移等问题,改变目前的税收返还制度所具有的进一步扩大地区财政差距的内在特征。增值税的地区间收入分配制度应将各地最终消费额、自然资源、外部性等因素考虑在内,遵循财政公平原则,使负税人所付出的税收与所获得的公共产品的利益相当。增值税分配中完全不考虑产地政府的税收利益,也会带来一定的消极影响,如增加改革的难度和不利于调动地方政府培植税源的积极性,因此在具体的税收分配制度设计中可能还要保留承认既得利益和增量调整的办法,那么,建立于增值税基础上的税收分配制度成功与否关键在于财政公平原则与既得利益维护之间的平衡,但毫无疑问,由于当前区域经济不平衡已经日益制约着我国经济的整体发展,我们应当将财政公平原则置于非常重要的地位来考虑。

4.3 增值税继续作为中央地方共享税来管理,但须改变分享机制

将增值税作为中央税来管理,在增值税地方政府间税收分配制度中考虑不同因素、并对不同因素赋予不同权重的标准化的分配体系是一种可行的方法,这是一种自上而下的财力分配机制,这种机制将对各地方政府的横向税收分配置于财政分配流程当中。另外一种可供选择的模式是仍然保留增值税作为中央地方共享税的管理方式,取消现行的税收返还制度,并且对地方分享部分分成两部分两阶段式进行分配。第一阶段不考虑纳税人和负税人的异地分布可能性,仍按产地原则分配增值税,这个阶段的分配并不影响地方政府(主要是发达地区政府)的培植税源的积极性,对跨省区经营的需要汇总纳税的企业增值税可以借鉴企业所得税利用关键因素确定分配比例的做法在区域间合理分配;但在第二阶段应采用横向的税收调节方法,这个阶段充分考虑税负转嫁问题,主要依据各地最终消费额或者居民人口以及资源外部性等因素来对这部分税收在各地方政府之间进行分配,并且地方分享部分的较大比重应用于第二阶段的分配。这种分配模式思路源于德国所采取的以增值税为基础的财政平衡制度。德国将增值税列为联邦与州共享税,它不是简单地按比例在各州之间平均分配,而是作为德国税收收入分配体系中唯一能调整联邦与州之间以及州与地方之间收入关系的税种。如1995~1997年三个财政年度,联邦与州的增值税分享比例为联邦得50.5%,其余49.5%又分为两个部分在各州之间进行分配,其中的75%按州的居民人口进行再分配,即用这部分增值税除以各州居民总人数,得出全国统一的人均增值税收入的份额,然后用某州的居民人数乘以人均增值税分配份额,即得出某州按居民人数分配得到的增值税份额。其基本依据是与消费支出有关的税收最终是由消费者支付的,人口多,总消费就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就多,按照最终消费地原则,这部分增值税应该按人口分配。另外的25%进行一种平衡性非对称分配,作为富裕州对贫困州的横向转移支付,只有贫困州才有资格参加分配,分配目标是使这些贫困州的财政能力达到全国平均水平的92%⑨。因此,德国的增值税分配制度担负了双重功能,既突出了消费地原则的分配理念,同时又为增值税赋予了"劫富济贫"的功能,不仅可以达到使区域间税收贡献与税收实际所得基本对称的目的,而且财政利益在后期分配中进一步对贫困地区倾斜,致力于地区间财政能力差异的缩小。完全以消费地原则为基础的增值税横向分享办法也可以较好地缓解由于纳税人和负税人分离所造成的财富逆向转移问题,但我们作为发展中国家的社会经济背景等方面与德国仍存在很多差异。在增值税的初始收入分配环节,我们尚不能实现各地税收收入与当地税收负担的基本对称,更遑论利用增值税“劫富济贫”缩小地区间财政差距的目标,当前的税收分配格局的现实矛盾决定了我们应首先致力于解决地方政府间增值税税收分配的公平性问题。此外,正如前文所述,既得利益的存在会对实行分享制度的变革构成障碍,而且,我国客观上存在着调动地方政府包括欠发达地区政府的税源培植积极性的需要。从减少改革阻力的角度来考虑,我们在贯彻财政公平原则的同时,又不得不考虑既得利益问题和调动地方政府积极性问题。因此,采用对地方分享部分实行两部分两阶段式处理是次优选择。需要强调的一点是,无论是将增值税分配蕴于财政分配流程的中央税做法,还是对地方分享部分的两步骤分配法,在这个分配过程中所体现的公平原则,是在矫正了税负的不公正转移基础上的公平,仍以各地对税收的贡献大小为依据。我们上面所谈到的两种分配模式并不旨在彻底解决政府之间提供公共服务的差距,而是为了较好地解决区域之间所获得的税收收入与所承担的税负不相符问题,以解决区域间公共服务差距为目的的财政分配功能应在中央税部分中予以体现。

将增值税作为中央税来管理,并对其中一定比例的收入进行地区间的分配;以及仍以增值税作为共享税来管理,并对地方分享部分实行两部分两阶段式分配方法各有利弊。在第一种模式下,企业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所可能导致的欠发达增值税税收分配弱势地位问题无需考虑,但需要解决如何合理设计地区间增值税税收分配制度以充分纠正税收与税负的地区不均衡分布问题,为了顺利推进改革,既得利益恐怕还要适当保留。在第二种模式下,需要解决两个问题,第一,企业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引起的增值税地区分配矛盾;第二,横向税收调节的制度设计。这种模式实质上是当前税收分享制度的边际调整。两种模式都必须考虑如何在使改革顺利推进的前提下,最大程度地贯彻财政公平原则。

注 释:

①现行增值税收入的分享机制实质为分成与返还相结合的机制,中央与地方共享增值税收入,中央获得75%的增值税收入,各省获得25%的增值税收入;为调动地方政府增加财政收入的积极性,对增量税收收入实行返还制度,以1993 年地方上解收入为基数, 以后每年按地方增值税和消费税总额每增加1%, 税收返还就增加0.3%。

② 地方政府是一个容易引人困惑的字眼,就本文中,除非特别指出,均指省级人民政府,而区域除非特别指明,均指省级人民政府管辖区域。

③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第七章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事实上,在国务院决定于2002年对企业所得税实行中央与地方共享后,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明电〔2001〕3号)中已涉及到跨省市经营企业所得税的管理规定,后财政部制定了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企业所得地税地区间分配暂行办法(财预[2002]5号),2003年经修改后出台《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企业所得税地区间分配办法〉的通知》(财预[2003]452号),表明国家在跨地区经营企业汇总(合并)纳税带来的地方政府间税收问题上的不断尝试。

④见:税收与税源问题研究课题组编.区域税收转移调查[M].中国税务出版社,2007:68-69。

⑤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的通知》(财预[2008]1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以下简称两个“办法”),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企业实行所得税“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形成了调整区域间企业所得税分配的初步框架,但对母子公司组织形式是否允许实行汇总纳税目前仍未有规定。

⑥杨斌.返还间接税:形成城乡统一的公共财政体制的必要步骤[J].税务研究,2005,(6):7-10。

⑦靳万军.关于区域税收与税源背离问题的初步思考[J].税务研究,2007(1):30。

⑧杨斌.中国税改论辩[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7:175.

⑨财政部国际合作司.国外考察与借鉴(1996年集)[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7:59-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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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张军.城乡统一税制设计[D].2005年厦门大学博士论文:120-133.

第9篇:增值税改革论文范文

【关键词】房产税 英国 启示

房产税是指以房产为征税对象,依据房产价格或房产租金收入向房产所有人或经营人征收的一种税。近些年来,我国的房价一直居高不下,政府也在不断颁布新的文件以期达到控制房价、调节贫富差距、增加地方财政收入的政策目标。有关房价的各种信息也备受关注,目前沪渝两地已全面开展了房产税改革的试点工作,但是我国的房产税改革要想达到预期的目标,还需要借鉴先进经验,不断改进目前存在的弊端。

一、英国现行市政税税制特点

英国的市政税就相当于我国的房产税,其历史悠久,源于十七世纪中期英格兰的“炉灶税”,即以一户所拥有的炉灶数量作为征税对象的税种。可以说英国几乎是最早出现房产税的国家,因此英国房产税制度的经验也十分丰富,值得我们研究和借鉴。

(一)分级计量体现税收公平

在英国,地方政府会定期对住宅进行重新估价和分级。英国的分级计量住宅价值体系将房屋按价值分为八个级别:A-H,级别按房屋价值从低到高排列。以D级为基准税收乘数设定为一,其他级次分别为D级的倍数。D级的确定采用量出为入的方式:英国各地每年都会编制全年财政支出额的预算,这一数目扣除中央政府对地方的转移支付、当年应返还的营业房产税额和其他地方政府收入后的金额,即为该年应收房产税额。最后按这一税额确定当年该地D级基准房产的应纳税额。实行量出为入的税收机制可以有效地将房产税额限制在居民可接受的范围之内,并且在财政富裕的年度可以少缴纳房产税,减轻税收负担。不过这种先进的理念必须以精确及时的政府预算为基础。英国的政府预算制度十分严格准确,这使得量出为入的房产税制度以控制政府预算的方式,有效的维持了政府财政需要和纳税人税负的平衡,十分科学高效。

(二)对第二套房产征收高额的空置税

英国的空置税是针对第二套房产设立的税种,对于居民购买后空置的第二套房产征税。在过去,英国政府为鼓励人们购买房产曾对二套房提供50%的税收优惠。但随着近些年房地产行业的持续升温,多地政府都对第二套房产(除了因工作需要而必须持有两套房产)开征房屋空置税。因为空置房在占用大量土地和资源的同时也会影响到当地的经济的正常发展。当然这一税种的开征必须建立在先进的个人登记系统之上。任何居民都应在这个系统中存入具体的个人信息以及购买房屋的信息,便于税务人员查找该居民是否有二套住房,这样空置税就得到了真正落实。

(三)全民的税收优惠

英国的市政税有许多福利政策,从而减轻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避免了对当地经济和普通居民生活的影响。主要的福利政策包括房屋福利、住宅税福利和地方房屋保障金。对未成年人,老人以及低收入人群和残疾人都有一定的福利措施,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政策观念。

分级计量的房产税征收方法符合地方税的性质,强调对享受当地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的常住居民征税。体现了税收的横向公平与纵向公平,不同的纳税主体根据其评估分级的不同,缴纳不同级别的房产税,占用越高价值的住宅,承担越高额的税负。开征空置税,可以促进地方经济和房地产业的正常发展。而全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充分的考虑了不同纳税人的税负状况,起到了调节贫富差距和优化资源配置的效果。

二、我国目前房产税的现状

目前我国的涉及房地产的税种较多,存在着重复征税的现象,违背了税收的公平原则。例如转让不动产既要缴纳营业税还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并且房产税的征收面窄,目前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都只针对城市、工矿区和县城,不包括农村的集体土地;对个人房产征收房产税仅限于经营用房而不包括非经营用房。这导致了税负的不公平和资源的浪费。

三、对我国房产税改革的启示

(一)明确主体税种

将我国目前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等涉及房地产的税收进行简化和合并。明确房地产应涉及的主体税种,做到有主有次,避免重复征税,简化房地产方面的税制结构,让纳税人能够明晰自己应缴纳的税费。同时也减少了征管成本并且可以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

(二)实现税种的全覆盖

在明确主体税种,拥有统一税制之后,渐进性的扩大房产税的征收范围,做到税种的全覆盖。科学全面的设置房产税的纳税人、征税范围、税率以及税收优惠。循序渐进的扩大房产税的征收范围,将目前未涉及的房产也考虑进来。真对我国拥有二套住房的现状,可以对符合条件的二套房开征空置税。在营业税(地方税)改征增值税(中央税)后,地方政府财政收入减少了,全面开征房产税有利于增加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逐渐使房产税成为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支柱。

(三)税收负担合理化并实行全面税收优惠

借鉴英国的经验将房产按地区和价值等依据进行分级,不同级别的房产根据不同级次的税率缴纳房产税的经验,做到税负的纵向公平,即不同经济条件、收入水平不同的人享受不同的税收政策。并且对于老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实行税收优惠,体现以人为本的政策导向,同时使得房产税的征收更能为人们所接受。

参考文献:

[1]郑超.关于房产税国际经验的思考与借鉴[J].会计师,2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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