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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证券组合投资交易费用买进卖出交易
一、引言
由Markowitz首先提出的证券组合组合投资理论是现代证券投理论的基石。它解决了持有一定资本的资者如何在证券市场众多的证券品种当中做出投资选择,适当的分配自己的资本,以得到最大的收益,并且收益发现最小。这种投资决策问题已经被广大学者所研究,也得出了一些非常由价值的结论,文[1]从安全投资的角度进行了研究,把概率引入了决策模型;文[2]也在概率原则下对投资组合进行研究,并用遗传算法进行模型求解;文[5]从效用最大化的角度对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了求解这一模型的旋转算法;文[7]研究了不相关资产的投资组合理论;在文[3,8]中,分别从不同的角度对含有交易费用的投资组合模型进行研究。
然而在上述众多研究成果中,没有考虑证券组合投资中存在买进和卖出时交易费用问题,显然交易费用的多少肯定会影响到原来模型的可行域,即最优投资组合,因此在证券投资组合当中考虑买进卖出操作的交易费用就显得十分重要。否则,可能会得到非有效的证券投资组合。因此,本文基于以上的考虑,把证券投资中的交易费用考虑进去,更加符合投资者的需要和实际投资情况。
二、含交易费用和无风险证券的投资组合模型
设一个投资者在最初投资于种股票,同时也有一种无风险的证券供选择(本文只考虑一种无风险证券事合理的,因若在几种无风险证券当中有一种的无风险证券的收益是最好的,则投资者为了获得最大收益,必然会只投资于这一种无风险证券;若有几种证券的最优收益一样,在不考虑外因扰动的情况下,它们的投资组合也可以看做是投资于一种证券)。
不妨设第种证券的单位交易额的交易费用为(包含所有的交易费用,手续费及缴纳的税金等等),有买进与卖出时交易费用相同,投资于第i中股票的投资额为表示无风险证券的收益率,为证券组合的净收益,表示第种股票的期望收益率,为无风险证券的收益率,为投资者的投资金额总和,则证券投资组合的交易总成本是
三、在有追加投资下的投资组合选择模型
一般情况下,投资者不是首次投资证券,而是手里已经拥有一定数量的证券,在特定的时期需要追加投资来调整已有是证券结构,这个时候以往的投资组合决策理论模型和上述的模型就显得无能为力了,必须对模型加以调整。
我们假设投资者卖出第种证券后不再买进该证券。从收益最大化的角度考虑,投资者会把因卖出某些证券得到的金额用于投资其他收益比较大的股票上面,使得手中没有太多空闲资本,这一假设也是符合实际的;假设投资者手中已拥有第种证券的数额为,追加投资金额为,仍用表示投资于证券i的投资数额,则有:
,则表示买进第i种证券,其下标集用J表示;
,则表示卖出第i种证券,其下标集用I表示;
,表示对第i种证券不买不卖,即保持原来的投资数量,其下标集用K表示;
三种情况下对证券组合来讲其交易费用,,故我们可以建立以下模型:
其中为无风险的投资比例。
四、结束语
本文对含有买进,卖出交易费用的投资组合决策理论进行了研究,更加符合市场交易实际情况,与以前的理论模型相比,其具有更大的实际价值。有追加投资的理论决策模型,为投资者进一步投资提供了理论依据,根据市场情况适时的调整自己的投资,更好的反应了证券市场上动态投资过程,也对证券投资理论研究做了必要补充。因此,本文理论模型也同样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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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张鹏张忠桢岳超源:基于效用最大化的投资组合旋转算法研究[J].财经研究.20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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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美国对权益性证券投资的会计处理
美国会计准则规定公司在进行证券投资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决策,以确定投资所使用的核算方法(假定甲公司购入乙公司的股票):第一,甲公司购入乙公司证券是否为了对其实施重大影响?如果是,则采用权益法核算;如果否,则考虑此证券是否有容易确定的公允价值吗?第二,如果没有确定的公允价值,则采用成本法核算;如果有确定的公允价值,则考虑购入的证券是否可以划分为可供销售的证券和交易性证券?第三,如果能够划分,则采用公允价值法;如果不能划分,则需要对证券重新分类后采用公允价值核算。以举例的形式阐述上述投资决策中所使用的核算方法:
例:甲公司2002年1月5日以现金50万元购入乙公司10万股普通股,每股5元,占乙公司总股份的20%.乙公司2002年初的净资产200万元,乙公司2002年净收益40万元,2002年12月31日支付现金股利60万元(每股1.2元)。2002年——2003年累计净收益150万元。
1、公允价值法
(1)若甲公司将购入乙公司股票划分为交易性证券,则使用公允价值法。一般说来,证券划分为交易性证券的前提是有容易确定的公允价值,因而假定2002年12月31日、2003年12月31日乙公司股票市价分别是每股8元、6元。2004年1月20日出售此证券,收到现金60万元。则账务处理如下:
①2002年1月5日,取得投资时,借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500000,贷记:现金500000.
②2002年12月31日,收到股利时,借记:现金120000,贷记:股利收入120000.
③2002年12月31日,记录公允价值变化,公允价值的变化额为100000×(8-5)=300000元。账务处理为:借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300000,贷记:未实现的持有利得300000.
④2002年12月31日记录公允价值变化,公允价值的变化额为100000×(8-6)=200000元。借记:未实现的持有损失200000,贷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200000.
每期末未实现的持有利得或损失账户是虚账户,其余额反映在损益表中。
⑤2004年1月20日出售证券时:借记:现金600000,贷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500000,贷记:证券销售已实现利得100000.
(2)若甲公司将购入乙公司股票划分为可供销售的证券,则甲公司使用公允价值法
取得投资时会计分录同①2002年12月31日,取得股利时会计分录同②。
⑥2002年12月31日记录公允价值变化,借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300000,贷记:未实现的持有利得/损失300000.
⑦2003年12月31日记录公允价值变化,借记:未实现的持有损失/损失200000,贷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200000.
每期末未实现的持有利得/损失,在资产负债表股东权益的累计其他综合收益中反映。
⑧2003年1月20日出售证券时,借记:现金600000,借记:未实现持有利得/损失100000,贷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借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300000,贷记:未实现的持有利得/损失300000.
⑦2003年12月31日记录公允价值变化,借记:未实现的持有损失/损失200000,贷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200000.
每期末未实现的持有利得/损失,在资产负债表股东权益的累计其他综合收益中反映。
⑧2003年1月20日出售证券时,借记:现金600000,借记:未实现持有利得/损失100000,贷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500000,贷记:证券销售已实现利得200000.
(3)若美国公司购买证券后未进行分类,SFASNO.115规定每期末需对投资证券重新分类。若交易行证券转为可供销售的证券,则损益表中已确认的未实现持有利得/损失不再调整,只是变更年度证券的公允价值变化时变换账户名称。
⑨记录变更当年公允价值变化时,借记:未实现的持有损失/损失200000,贷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200000.
⑩若可供销售证券划为交易性证券,则在变更年度应将已记录在其他综合收益中的未实现持有利得/损失通过下列分录转记到损益表中,并记录公允价值变化。借记:未实现的持有损失/损失300000,贷记:重新划分权益性证券已实现利得300000.
2、若美国公司运用成本法,则对投资的核算如下:
2002年1月5日,取得投资时会计分录同①
2002年12月31日,取得股利时,因为2001年度乙公司的净收益400000元小于支付得股利600000元,所以甲公司应确认的股利收入为400000×20%=80000元,借记:现金120000,贷记:股利收入80000,贷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40000.
2003年乙公司未分配股利,甲公司不做帐务处理。
3、若美国公司选用权益法,则进行如下的投资核算:
2002年1月5日取得投资时会计分录同①
2002年12月31日实现投资收益,借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80000,贷记:投资收益80000.
2002年12月31日取得股利时,借记:现金20000,贷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120000.
期末,由于取得投资的成本高于在乙公司净资产中所占份额,应将此差额(50万-200万×20%=10万)分配给资产及商誉。假定8万分配给未记录商誉,摊销期限20年;2万元分配给低估的固定资产,摊销期限5年,会计分录为:借记:投资收益8000,贷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8000.
2003年12月31日应确认投资收益为(1500000-400000)×20%=220000,账务处理为
借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220000,贷记:投资收益220000.
二、中国上市公司对权益性证券投资的会计处理
我国上市公司对购入的权益性证券,按照下列投资决策选择投资核算方法:第一,投资权益性证券是否作为剩余资金存放形式,不以控制被投资单位为目的?如果是,则按短期投资核算,取得时按成本计价,期末按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计价;如果否,则考虑投资是否是为了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有重大影响?第二,如果是为了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则采用权益法;如果不是为了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则采用成本法核算。
1、购入的证券作为短期投资时,初始价值按成本计价,每期末对短期投资按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计价。
①2002年1月5日取得投资时,借记:短期投资500000,贷记:现金500000.
②2001年12月31日收到股利时,借记:现金120000,贷记:短期投资120000.2002年12月31日成本(每股5元)低于市价(每股8元),不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2003年12月31日成本(每股5元)低于市价(每股6元),不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③2004年处置此投资时借记:现金600000,贷记:短期投资380000,贷记:投资收益220000.
2、若选用成本法,则进行下列核算:
2002年1月5日取得投资时,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500000,贷记:现金500000.
2002年12月31日,因为2002年度乙公司的净收益400000元小于支付得股利600000元,所以甲公司应确认的投资收益为400000×20%=80000元,收到的股利小于确认的投资收益的差额(120000-80000=40000)冲减甲公司的初始投资成本。账务处理为:借记:现金120000,贷记:投资收益80000,贷记: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40000.
3、若选用权益法,则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如下:
①2002年1月5日取得投资时借记: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投资成本)500000,贷记:现金500000.
②2002年1月5日记录股权投资差额时,借记: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股权投资差额)100000,贷记: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投资成本)100000.
③2002年12月31日确认实现的投资收益,借记: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损益调整)80000贷记:投资收益80000.
④2002年12月31日,股权投资差额按10年摊销,每年摊销100000/10=10000元,借记:投资收益—股权投资差额摊销10000,贷记: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股权投资差额)10000.
⑤2003年12月31日应确认投资收益为(1500000-400000)×20%=220000,账务处理为:借记: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220000,贷记:投资收益220000.
三、中美对权益性证券会计处理的异同
从以上实例分析中可得出:除了所使用的账户名称不同外,美国和中国运用成本法和权益法对于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的会计处理相同,并且成本法和权益法之间相互转换的会计处理也相同。下面比较两国对权益性证券投资的差异:
1、美国和中国对权益性投资的分类不同。我国将普通股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短期投资取得时按成本计价,期末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若对被投资单位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有重大影响,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若不存在对被投资单位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美国未进行长短期投资分类,而将权益证券分为交易性证券和可供销售的证券。若对被投资单位存在重大影响,采用权益法;若不存在重大影响且购入证券的公允价值很难确定,采用成本法;若不存在重大影响且公允价值容易确定,采用公允价值法。
2、权益性投资在会计报表上的列示不同。我国将短期投资列示于资产负债表的流动资产中,短期投资跌价损失列入利润表中;长期股权投资在长期投资中列示。美国将交易性证券列入资产负债表的流动资产,未实现的持有利得或损失在损益表中列示;若可供销售的证券期望在一年或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期内变现,则将其列入流动资产,否则列入非流动资产,可供销售证券未实现的持有利得/损失在资产负债表的股东权益中列示。
3、长期投资与短期投资之间相互转换的会计处理不同。对长期股权投资变更为短期投资或短期投资变更为长期股权投资,我国会计制度没有规定。而美国SFASNO.115要求在每期末对投资进行重新分类,可供销售的证券可变更为交易性证券或相反,并规定了相应会计处理。
4、股权投资差额的摊销不同。在使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时,我国对低估被投资单位资产或未计的商以及高估被投资单位资产所产生的股权投资差额,采用统一的摊销期限摊销于每期的投资收益账户。而美国将股权投资差额分配于资产和商誉或都分配商誉中。
5、非现金方式取得权益性投资,其初始成本确定不同。我国对以非现金资产抵债或以应收账款换入长期股权投资以及以非货币易换入长期股权投资,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成本是以账面价值作为计价基础。而美国对非现金补偿方式取得投资,投资成本的计量基础是公允价值。
论文摘要:主要讲述各种证券投资理论和其随市场变化的必要性。
证券投资的理论往往都是在特定的市场所总结的规律,目前最多应用的投资的理念大致有以下四种:价值投资;获得分红;趋势技术投资;博弈投资。
1四种投资理念如何战胜市场
价值投资:不论是广义或狭义的价值投资,它们的概念都很容易被人理解和接受,因此有广泛的簇拥,当公司盈利提升时会吸引投资者以更高的价格交易公司股票,当这种投资方法成为一种共识时,它就成为股市的规则。运用这种理念的关键在于相对于其他投资者提前精确的预测公司盈利,从而找到相对的价值低洼并从中盈利。
获得分红:这是种相较价值投资更为原始和单纯的理念,相对更容易操作和接受。国内很多投资者都是这种投资理念的支持者,策略的认同度较高所以其表现就相当不错。
趋势技术投资:这种方法成功的原因在于金融市场中的羊群效应和投资者的心理,造成的结果就是不论涨跌,趋势延续概率永远高过趋势改变的概率,用这种方法交易将像是在用自己动过手脚的筛子赌博,掷出自己需要的点数的概率要高过其它的可能,长期来看肯定是获利的。
博弈投资:是指散户、“庄”、大股东,政策这四种力量互相间的博弈。它是种完全忽略股票投资价值的方法,也是行为金融学最明显的体现,出现博弈获利空间通常的前提是强势力量发生违规,证券监管体制越薄弱,博弈行为可能的机会就越大。
在这四种理念的指导下,各自又衍生出无数的投资策略。我的理解是:这四种理念并没有对错好坏之分,基于这四种理念所衍生出的无数投资策略也是一样,投资要参考多方面的因素,这四种因素都要参考。
2关于系统的两个结论
(1)系统必须有一定的漏洞可钻,可以让投资者以某种投资方法获利,这是吸引外部资源不断流入的前提,这是证券市场生存的基础。
(2)这些漏洞有自然修补性,即不可能有大量的投资者能长期从这些漏洞中获取大量的超额利润,否则证券市场便会灭亡。这使得大多数投资者不能够获取超额利润,作为整体,投资者是向证券市场输送资源而不是获取资源,这是证券市场发展的基础。
3巴菲特的价值投资方法与趋势投资
格雷厄姆之后,分析当前价值方法的失效导致了对成长概念的追逐,这是广义的价值投资。其中最为人所津津乐道的便是巴菲特。巴菲特采用的是对企业未来长期价值的判断方法,与格雷厄姆的方法有了相当的不同,即加入了自己对未来的判断。很多人把巴菲特的成功归结于纯粹价值投资理念的胜利,得出结论说只有价值投资才是投资正道。但事实恰恰相反。以价值投资长期取胜的著名投资家寥寥无几。
巴菲特的价值投资方法在流传了这么多年以后仍然能够获得超额利润,说明一点,就是他的方法具有不可复制性,否则大量类似方法的采用就会导致该种方法的失效。在我看来,巴菲特的投资天才和超前判断力是其成功的根本因素。实际上,对真正成功的价值投资起作用的是个人的战略视角和超强判断力,这是极少数天才投资家才具有的,因此,也仅有极少数天才投资家才能够稳定的用价值投资获利。这就说明,要么大多数职业投资人和普通人理解的价值投资离真正的价值投资相去甚远,要么价值投资方法本身是个伪概念。
趋势投资也是一样,国外的期货外汇基金对自己的技术模型都是保密的,因为模型在预测走势时忽略了自身预测对于走势的影响,技术模型被更多的投资者运用之后会改变股票原有的走势,造成依靠此模型的判断越来越不准确。
4总结
关键词:证券投资基金犯罪违法行为
1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概念
证券投资基金犯罪亦应有立法概念与司法概念之分(有学者又把它表述为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实质概念和形式概念,其实意思一样)。
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立法概念可界定为:证券投资基金是指严重危害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利益和国家对证券投资基金业的监管理制度,严重危害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秩序的行为。在立法意义上存在的证券投资基金犯罪存在于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各个阶段,不以证券投资基金刑事法律是否规定为转移。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立法概念表示的是那些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规的行为应该犯罪化,其标准首先是社会危害性。
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司法概念则可界定为:证券投资基金犯罪,是指证券投资基金刑事法律规范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即凡是证券投资基金刑事法律规范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都是证券投资基金犯罪。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司法概念的唯一标准是刑事违法性,但它并不是完全不考虑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2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构成要件
2.1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客体要件
根据刑法理论的传统定义,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或者威胁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近年来,学者们开始从全局上思考刑法中犯罪客体问题,主要是将刑法目的贯穿于整个刑法理论,提出了一种新的犯罪客体论,即“法益说”,认为用“法益”来代替传统定义中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更为妥贴,笔者亦表示赞同。
就证券投资基金犯罪而言,在现实生活中它所侵害的法益客观上也存在许多种情况,但是构成证券投资基金犯罪行为的客体要件必须是证券投资基金犯罪所侵害的最根本的法益。这种法益通常易受到证券投资基金操作中的违规、违法行为的侵害或威胁,因而刑法特别予以保护,同时也受到证券投资基金方面法律、法规的保护。有学者指出,证券投资基金法虽然有一定的社会本位性,但本质上都是一部“投资者权益保护法”,因而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主要客体应是投资者的财产权利,笔者虽对观点表示赞同,但是考虑到我国的立法体例,证券投资基金犯罪是规定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之中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因此可能在立法者看来,证券投资基金的正常管理秩序才是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主要客体。
2.2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客观方面要件
犯罪客观要件,是刑法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侵犯性,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客观事实特征。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客观方面,必须是说明此行为的危害性,并为该行为构成证券投资基金犯罪所必须具备的,此外,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客观方面必须是相关刑事法律所明确规定的,这也是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客观方面在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构成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它的特点是外在性,直观性和客观性,不仅直接体现了证券投资基金犯罪行为对期货管理秩序的严重危害性,从而可以决定证券投资基金犯罪客体的存在,而且还是认定证券投资基金犯罪人主观方面的客观依据。
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客观方面要件具体表现为行为人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律法规,在从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经纪或其他相关活动中,破坏证券投资基金的正常管理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2.3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主体要件
对于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主体,概括来讲就是与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的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其为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就自然人而言,按其在犯罪活动中是否具有特殊身份,可以分为一般个人主体和特殊个人主体两类。一般个人主体指不具有特殊身份,而实施了严重危害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秩序行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这类主体在证券投资基金犯罪领域中并不多,一般指利用证券投资基金这种方式进行贪污、诈骗等犯罪行为的人。证券投资基金犯罪中的个人主体主要是特殊个人主体,即实施了严重危害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秩序,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且具有特殊身份的自然人,在证券投资基金犯罪中主要指的是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金融机构中从业人员。
单位犯罪多是经济犯罪的一大特点,证券投资基金犯罪亦不例外。在证券投资基金的实际操作运行中,由于单位比个人具有更强的经济实力,在人才储备、技术占有、信息渠道、公关手段等各方面都占有优势,其实施证券投资基金犯罪应该说隐蔽性更大,其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往往也比自然人犯罪造成的后果更为严重,所以单位犯罪应该是我们在证券投资基金犯罪预防方面所要针对的重点。要强调的是,证券投资基金犯罪中的单位主体必须是合法成立的,其宗旨、目的与法律是相符的,如果是为了实施犯罪而成立,依相关的司法解释只能认定为自然人犯罪,而谈不上单位犯罪主体。具体而言,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单位犯罪主体包括:
(1)商业银行;
(2)证券交易所;
(3)证券公司;
(4)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5)其他金融机构。
2.4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主观方面要件
理论界的一般观点是,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而且主要表现为直接故意。笔者认为,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主观形态只能是故意,过失不可能构成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理由如下:
(1)在我国刑法体系中,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皆属于财产型犯罪,也就是有的学者所指的“贪利性犯罪”,这种犯罪类型是不可能存在过失的心理状态的,因为这类犯罪有其明确的目的,或是为了非法谋取经济利益,或是为了减少自身的损失。例如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其犯罪行为的实质就是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
(2)我国刑法明确规定:“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这体现了刑法以处罚故意犯罪为原则,以处罚过失犯罪为特殊的精神,说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罪过形式的犯罪只能由故意构成。考察有关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刑法条文,可以发现并未规定过失可以构成相关证券投资基金犯罪,所以笔者认为,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主观形态只能是故意,而不存在过失。[]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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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证券投资;理财;股指
2013年7月19日央行宣布从7月20日开始全面放开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管制,与此同时,周小川在2013年8月19日的新闻焦点访谈中提到人民币存款利率也将市场化,只是待时机与技术成熟问题。在此种背景下普通投资者如何实现自己财富增值的目标,成为困扰投资者的一个难题。
据中国人民银行相关数据统计,2010、2011、2012年末全国居民储蓄存款分别达307166.39亿元、357901.58亿元、415549.87亿元。如何将居民储蓄转化为内需或者盘活此部分存量资产成为热点;与此同时,随着个人财富的增长,如何将存量资金引入投资市场也成为政府与投资者关心的议题。文章就证券市场投资机会展开探讨。
理财即对于财产(包含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知识产权)的经营。多用于个人对于个人财产或家庭财产的经营,是指个人或机构根据个人或机构当前的实际经济状况,设定想要达成的经济目标,在限定的时限内采用一类或多类金融投资工具,通过一种或多种途径达成其经济目标的计划、规划或解决方案。个人理财是指根据财务状况,建立合理的个人财务规划,并适当参与投资活动。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与规范,投资者面临选择越来越广,同时操作难度越来越大的局面;由于证券投资的资金可大可小,且不影响正常的职业生涯,逐渐成为投资者喜爱的投资活动。
从上图的数据中可以看出国内银行存款利率(目前三个月存款利率为2.6%)在高通胀情况下已为负利率,特别是在2011年间通胀率在5%上方运行时,投资者更加需要一种能使财富保值增值的途径和产品。
根据美林投资时钟理论,在经济复苏时选择证券投资的收益是最大的,而2008年经济危机使国内经济进入了调整轨道,与此同时,我国的证券市场从2007年10月指数从进入下降趋势,至2012年底已经过了五年的调整,这中间孕育着投资机会与时机的来临。
而2010、2011、2012年全国股票交易市场数据显示上海成交304312.00亿元、237555.30亿元、164460.85亿元,深圳为241321.52亿元、184089.26亿元、150122.42亿元。从近三年的情况看由于市场的不景气,市场成交额呈逐年下降趋势,从2012年12月至2013年2月初的行情中(以指数的上涨为例),市场热点多集中在频繁的转换当中。作为普通投资者如何把握证券市场中的机会与风险,无论是谁都不可能让投资者在短期内找到一个可行的操作方法与实战方法,市场每天都在发生变化。通常用在股市中的分析方法有基本面分析、技术分析、数据挖掘。而2013年股息红利所得税收政策改革,使证券市场进入理性繁荣期,投资者持股时间越长税负越低。再依据中国证券市场22年的发展情况,得出证券投资理财的易用规律原则如下:
首先,把握大势。即上证指数与深圳成指的涨跌规律,逆市上涨的个股也有,但要花太多时间去寻找投资机会,而在指数涨跌过程大部分个股都将随势(指数)一起涨跌。而股指的涨跌可以通过移动平均线与成交量一起进行分析,一种是移动平均线形成金叉向上,另一种是K线远离移动平均线时常有反弹机会。且通常大涨后必有大跌,而在牛市中获利的机会与概率要比平常高很多。
第二,个股选择。普通投资者的资金是有限的,重点在于股票品种的选择,此时即可以是基本面选股也可以是技术面选股,还可以是通过数据挖掘技术找到股票与板块间的关联与异动性。进行个股选择时可以从资金面、市场供求、信息面、财务分析、公司价值等方面选择个股。在资金宽裕、市场活跃时可选择流通盘大的个股,在资金趋紧、市场人气、交投清淡时选择流通盘较小的个股进行投资。另外每年的1月证券市场较为活跃。
第三,时机把握。即买入与卖出点位的选择。对于短线投资者来说重在市场的敏锐、热点的捕捉,而对于长线投资者来说重在对于算出一个合理价位区间买入个股,这需要综合基本面与技术面的知识去挖掘上市证券的投资价值机会。通常这时会通过技术指标值把握买入与卖出的点位。
第四,对信息的收集能力。投资者平常需要关注财经资讯同时还要留意上市公司的公告与企业的活动,并形成积累与记忆,因为公司的投入有时在短期内不会见效,但长期公司的收益肯定会上去。公司独特的研发与产品,这些都是构成选择个股的关键信息之一,所以作为证券市场的投资者必须对信息有收集、分析、储存能力,并关注全球市场的动态和国家财经资讯对行业、个股将会产生的影响,这样在投资买卖时才能做到心中有数。个股的上涨与下跌均需要时间,真正的获益者往往是持股期在一年或者更长时间的波段内。
参考文献:
该理财产品成立于2007年12月28日,投资期限为2年,招商银行当初宣传的预期年化收益率为8%―40%。该产品是一款证券投资类理财产品,投资对象为招商银行委托中原信托设立的单一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所募集的资金主要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另外也可能投资于债券及用于新股申购。
该理财产品每个自然季度的第五个工作日为赎回登记日,投资者可以提前赎回。合同中约定,在2008年12月29日,如果信托实际收益率大于业绩比较基准,同时也大于5.00%,则投资者可以获得分红。其中,业绩比较基准 = (40%×晨星开放式基金指数年化收益率 )+ (40%×晨星封闭式基金指数年化收益率) +( 20%×一年期国债收益率)。
在该理财产品运行的前3个月里,产品表现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资产表现。2008年3月31日公布的该理财产品累计收益率为-12.99%,而业绩比较基准当时为-15.44%;但是从2008年4月中下旬开始,该理财产品的表现开始下降,并在之后始终弱于业绩比较基准资产的表现。2008年4月30日公布的该理财产品累计收益率为-12.54%,当时的业绩比较基准为-11.10%。由此可以看出,在一个月的时间里,业绩比较基准回升较为明显,并且幅度明显大于理财产品表现。
而到了2008年5月31日,该理财产品的累计收益率已经降到-21.14%,当时的业绩比较基准为-18.29%;2008年6月30日,该理财产品累计收益率进一步降到-36.28%,而业绩比较基准为-28.80%。可以看出,理财产品的表现下降较快,且快于业绩比较基准。
进入2008年第二季度,该理财产品表现越来越糟糕,除了国内证券市场的表现不佳等因素外,主要还在于该理财产品的管理团队操作失败。该理财产品管理团队认为二季度市场不会继续下跌,主要以震荡行情为主,从而加大了封闭式基金的持有,对指数型基金进行波段操作。以至于到了4月末,其基金占总资产的比重达到了59.68%,其中指数型基金占总资产的比重已经达到了44.13%。4月初至4月末,该理财产品净值略微增加,这加大了管理团队的自信,并且认为中国经济长期向好,通胀压力将回落,牛市基础没有改变,并且结合市场动态估值处于合理区间以及印花税等政策的出台,判断市场将出现震荡上行的行情,从而管理团队自称凭借其信息优势和市场经验,继续加大了封闭式基金和指数型基金的持仓比例。到2008年5月31日,其基金占总资产的比重已经高达98.94%,指数型基金占比也超过了47%。这是该理财产品收益如此之差的主要原因。然而管理团队却将理财产品亏损的主要原因归结为“5.12汶川地震”这一偶然性事件。
进入6月份,该理财产品的管理团队认为国际国内经济环境出现回暖,因此继续看好市场中长期表现,但是较之前谨慎,判断市场为震荡,从而进行结构性投资,将封闭式基金作为主要建仓对象。 但是这一判断似乎过晚,最终造成了该理财产品亏损超过三分之一的局面。
加入WTO后,祖国大陆新兴的证券市场面临扩大开放、实现国际化的急迫任务。祖国大陆的证券市场与推行QFII前期的台湾证券市场相比,存在许多相似之处,如股市低迷、股票市盈率过高、证券市场投资主体结构不尽合理等诸多弊端。而QFII制度在台湾的实施过程中,克服了上述弊端,并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功,其经验值得我们加以认真研究并予以借鉴。
一、台湾的QFII制度
所谓QFII(QualifiedForeignInstitutionalInvestors)制度,即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制度,是指允许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在一定条件限制下汇入一定额度的外汇资金,并转换为当地货币,通过严格监管的专门账户投资当地证券市场,其资本利得、股息等经审核可转为外汇汇出的一种市场开放模式。它作为一种过渡性制度安排,成为那些货币没有自由兑换、资本项目未完全开放的新兴国家或地区实现有序、稳步开放的特殊通道。推行QFII制度的国家对于外国机构投资者,往往会限定一定的条件和程序,包括资格条件、持股比例、投资额度、资金的汇出入、投资登记(托管)及范围等等,并可以灵活地根据具体实施情况对开放的程度进行微调,达到减少开放对经济冲击的目的,而在这方面台湾的成功经验可为祖国大陆提供有益的借鉴。
1、台湾推行QFII制度的措施及其演变
台湾自1991年1月起正式实施QFII制度,允许QFII直接投资证券市场,但通过多方面的措施对其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并在该制度的实施过程中不断进行微调,对各种限制条件逐步放宽直至取消部分限制。台湾对QFII制度的限制措施及其演变如下:
(1)对资格条件的限定;
(2)持股比例的限定;
(3)对投资额度的限定;
(4)对资金汇出入的限定:1991年1月,台湾监管当局规定,QFII须在核准后3个月内汇入本金,汇入本金后满3个月方可汇出本金,并将QFII资金的汇入汇出控制在一年内不超过4个来回。1996年,取消本金、利得汇出期限限制,1997年更是允许QFII汇入台湾市场的金额在不超过5000万美元的情况下可以免经台湾外汇局的同意。投资者汇出资金时,需通过“中央银行”进行兑换,同时交纳20%的利息和股息税。到2001年,将本金汇入限制放宽至两年。
(5)对资金运用范围的限定:1991年1月,台湾监管当局规定QFII需将汇入资金的10%开设3个月定期存款账户,而到1992年则放宽为可将其汇入资金的10%投资90天以内货币市场工具,到了1995年将投资货币市场工具的限额从10%提高到30%.在1998年开始允许QFII投资期货市场,到2000年则允许其投资可转换证券和金融证券。
自1991年开放外国专业投资机构投资台湾证券市场,至2001年11月23日止,台湾监管当局共核准QFII投资台湾证券市场申请(包括首次及再次申请)1958件,共核准596家QFII首次投资台湾股市,核准金额约2300亿美元。QFII的成交金额和持股比例不断上升,截至2002年9月持股比例占同期市场总市值的9.49%,交易金额占总成交值的比例也在8%上下波动,已经成为台湾资本市场的重要力量。
2、台湾推行QFII制度的绩效评析
在稳定和完善台湾证券市场、促进其对外开放及国际化的进程中,QFII制度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其具体绩效如下:
(1)激发投资者信心,稳定了台湾证券市场
除发生亚洲金融危机的1997年,QFII历年对台股都是买超,因其被认为是理性且投资经验丰富的投资者,其买入的股票常常受到其他投资者的追捧,故而激励了岛内外投资者投资台湾股市的信心。而在1997-1998年亚洲金融危机中,正是因为大部分QFII坚持了长期投资的理性观念,在危机中不曾有大的买卖动作,才使台湾证券市场保持了大体的稳定,躲过了几乎席间整个东南亚的这场金融风暴。2000年以来,台湾股市熊市绵绵,QFII资金流出很少,而且持续买入,对市场稳定也起到了积极作用。
(2)提高了台湾证券市场机构投资者比重
QFII的引入给台湾证券市场的投资者结构带来了可喜的变化。1991年,96.9%的成交金额是由台湾地区自然人所带来的,台湾地区的法人只占3.1%,也就是说当时台湾证券市场是一个典型的散户市场。而随着QFII的引入,10年间台湾证券市场投资者结构大大改善,台湾证券市场投资者中自然人的比重下降到84.4%,而与此同时法人的比例提高到了9.7%,QFH的比例则为5.9%,后两者的合计比重为15.6%,在这10年间台湾证券市场上机构投资者所占的比重提高了4倍多。
(3)降低了上市公司市盈率
在台湾证券市场实施QFII的过程中,其股票的市盈率也逐步与国际接轨。1991年台湾证券市场的股票市盈率为32.05,高于同期纽约市场15.08与伦敦市场14.20的市盈率水平。而到了2001年10月,台湾与纽约和伦敦市场的市盈率水平已经非常接近。
(4)活跃了市场交易
QFII的介入,不仅直接带动国际投资者在台湾证券市场的交易,而且也激发了岛内投资者的交易。如1996年4月的“摩根效应”后首个交易日成交金额达到770亿元新台币,当月总成交金额达到2万亿元新台币,刷新了1995年2月以来的纪录。
(5)提高了与国际市场的关联性,推进其证券市场国际化进程
在台湾引入QFII的初期,即1991-1995年,台湾证券市场与纽约、伦敦市场的相关性较小;到了第二阶段,即1996-1999年,相关性有所提高;而使用2001年各月数据计算,台湾与纽约市场的相关系数达到了0.682,与伦敦市场的相关系数更达到了0.785.这表明台湾股市越来越受到纽约和伦敦市场的影响,市场有一定程度的连动,其证券市场的国际化程度加深。
二、祖国大陆现行QFII制度的特点
2002年11月8日中国证监会与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此后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并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为《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随后于12月1日同时了各自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交易实施细则》,这些标志着QFII制度在祖国大陆的正式推行。但在有关政策出台后的首个交易日,沪深股市却跌幅双双超过2%,此后股市持续低迷,表明了市场对祖国大陆现行QFII制度的看法。与1991年台湾推出的QFII制度相比,祖国大陆的QFII制度存在如下的特点:
1、资格条件要求相当苛刻
《办法》中对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和商业银行的经营时间、实收资本、管理证券资产的规模或者排名都提出了具体标准,几乎所有的标准都远远超过了台湾地区当时的标准。所有类型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管理证券资产的规模均不小于100亿美元,而台湾地区对此的限制在3-5亿美元;经营时间除基金管理机构与台湾地区一样是5年以外,保险公司和证券公司均要求30年以上,而台湾地区仅要求保险公司从事10年以上保险业务。
2、投资额度要求十分严格
《规定》明确限定单个合格投资者申请的投资金额不得低于等值5000万美元的人民币,不得高于等值8亿美元的人民币。而台湾地区规定单个QFII投资额度上下限分别为500万美元和5000万美元,只有祖国大陆相应额度的1/10和1/16.
3.资金管理政策严格,本金汇出的门槛较高
由于祖国大陆人民币资本项目下尚未自由兑换,而QFII涉及境外机构投资者的本金和利得的汇入汇出问题,从《办法》中的具体条款来看,资金汇出方面的管理也是较为严格的。在本金汇出的时间要求上,封闭式基金要求汇入满三年后方能汇出,其他境外投资者则须满一年方能汇出。而台湾地区只要求本金汇入满3个月即可汇出。
虽然这些限定有利于国内市场投资者素质的提高以及市场的稳定,但同时也把很多已专门致力于投资祖国大陆境内股市多年和欲投资中国股市的境外小型专业投资公司排除在外,而这其中不乏资信状况良好、对祖国大陆证券市场持有长期投资理念的公司。同时,相当一部分全球著名的外资保险公司、商业银行和基金管理公司及证券公司的高级管理层都表示由于祖国大陆QFII的进入门槛较高,公司将对申请QFII投资祖国大陆股市持谨慎态度,并希望祖国大陆监管机构完善其QFII制度。这些都从一定程度上解释了祖国大陆QFII制度推出后市场反应冷淡的原因。
三、台湾经验对祖国大陆的启示
虽然祖国大陆出台QFII制度后股市持续低迷,同时在其促进证券市场国际化的进程中会带来一定的国际金融风险。但是我们也要注意到台湾QFII的大量流入也是在其推行QFII制度之后的两三年后,即QFII制度的效果具有一定的滞后性,而且QFII在帮助台湾避免陷入亚洲金融危机上也发挥了巨大作用。因而我们不能因为短期的市场冷淡而怀疑QFII制度的效果,不能因为QFII可能带来的国际金融风险而否定QFII.相反,祖国大陆应该借鉴台湾的经验,坚定不移地推行QFII制度。而对于QFII制度带来的国际金融风险,可以通过祖国大陆证券市场规模的不断壮大、抗风险能力的逐渐提高与有关监管当局的有效监管而得到有效防范与化解。
目前祖国大陆有关监管当局通过对进入的QFII的资产托管人、交易委托人和资金汇出入限定等诸多要求,构建了证监会、外汇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全面审慎监管,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结算机构的交易、结算监管和托管商业银行、受托证券公司协助监督的全方位、多层次、分工合作的监管格局,同时《办法》中第四条“合格投资者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也将QFII纳入了中国全部法律法规的监管之下,综合形成了对QFII的有效监管体系。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参照台湾的经验,并结合祖国大陆证券市场的实际发展情况,适时地、循序渐渐地调整祖国大陆的QFII制度:
1、逐渐放宽对QFII的资格要求
当今国际金融市场上存在大量新兴的机构投资者,尤其是在香港、新加坡、韩国等地,他们熟悉QFII的运作机制,同时比较了解及看好祖国大陆市场,有投资祖国大陆市场的期望,但因为中国QFII对资产规模、经营年限、世界排名等资格条件方面存在的较高门槛而止步于中国市场之外。笔者认为应参照台湾的经验,放宽对QFII的资格要求,但在审核QFII申请时着重资信状况与其投资经营理念,并择优通过。
2、逐渐放宽对单个QFII的投资额度的限制,但对所有QFII总的资金流入进行比例管理。
可根据证券市场总市值确定QFII资金进入总规模。当初台湾市场QFII占总市值的2%,但考虑到祖国大陆的证券市场和外汇规模与当初台湾相比所具有的巨大优势,这个比例大致可以取3-4%,并可根据证券市场发展状况提高该比例,直至最后取消总的额度限制。
3、逐步放宽对QFII汇出入资金的限制
祖国大陆对QFII汇出入资金的严格管理固然能避免国际游资对祖国大陆证券市场的投机行为,但同时降低了QFII资金的流动性,使相当一部分极为追求资金流动性与全球配置效率的机构投资者被拒之门外。祖国大陆可以参照台湾的经验,采取在资金的汇入时间、数量以及汇出期间、汇出方式上设置相对较多的限制,并在实施中逐步放宽,但在本金汇出期间上降低期限限制这一对投资者较为有利的安排,并采用征收一定的利息股息税的税收政策。
[关键词]自由现金流;公司治理;投资者情绪;证券投资
基金项目:本文为广东省教育厅、广东高校优秀青年创新人才培育计划项目“上市公司证券投资的盈余管理与信息披露研究" 的阶段性研究成果(主持人:吴战篪,编号:wym09050),并获“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暨南大学创新基金:A股市场估值的心理因素研究,课题编号:wym09050)”以及“暨南大学优秀本科推免研究生科研创新培育计划项目”的资助。
作者简介:吴战篪(1975―),男,暨南大学会计系(广州,510632),副教授。研究方向:公司投融资与盈余管理。
李晓龙(1987―),男,暨南大学会计系(广州,510632),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财务管理与证券投资。
一、引 言
我国上市公司普遍参与证券投资,就非金融类公司而言,2007年参与证券投资的有706家,2008年虽有金融危机,但参与的仍有697家,2009年为731家,2010年多达757家,近一半的非金融类上市公司参与了短期证券投资。上市公司对证券市场的投资如果出于资金管理或战略并购的需要,则是一种正常的投资理财,但过度投资于证券市场,则是一种非效率投资。因为从公司自身来看,非金融类上市司并不具备基金、证券等专业机构投资者所具有的资源优势。从市场总体来看,如果非金融类公司将从证券市场取得的资金再重复运用于证券投资,很可能导致虚拟经济膨胀而实体经济不足,不利于证券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和发挥其资源优化配置功能。
监管机构一直高度重视上市公司对证券市场的投资,并从公司治理的角度设计了一系列控制措施遏制上市公司的过度证券投资。2007年,深圳证券交易所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4号――证券投资》(以下简称“指引”)。该“指引”规定了上市公司不得利用新股募集资金或者银行信贷资金进入股市。明确“上市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或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在投资之前除按照前款规定及时披露外,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外,公司还应向投资者提供网络投票渠道进行投票”。
基于上述背景,本文首先检验了非金融类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过度证券投资现象,发现在2007年至2010年间每年均存在100到200多家上市公司存在过度证券投资现象。其次为解释其形成原因,本文对公司治理结构变量与过度证券投资量之间进行相关性检验,发现二者并无显著相关性;最后通过对投资者情绪与过度证券投资量的检验,发现过度证券投资与投资者情绪存在显著的正相关性。研究结果表明我国上市公司过度证券投资的成因并非由于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而是投资者情绪的高涨。
二、理论分析与假设提出
由于有价证券可以转化为现金,詹姆斯(1971)[1]将企业短期有价证券组合分为备用现金、可控现金和自由现金三部分。若企业期初自由现金较多,企业在下一会计年度内会增加有价证券从而提高资金管理的收益。由于企业对其负债具有还本付息的压力,当企业负债较高时,证券投资的自由现金部分较少,而公司规模较大的企业,更有能力对证券投资进行专业化经营。Myers(1977)[2](147-175)认为低成长性企业由于缺乏投资机会则拥有大量自由现金流,而投资一些短期高风险项目,因此当公司的销售增长率和资产收益率较低时,上市公司会选择证券投资来提高收益率。上述分析表明企业正常的证券投资量由公司的自由现金、资产负债率、公司规模和公司的主业投资机会决定,为此本文借鉴Richardson( 2006)[3](159-189)对过度投资的判定方法以及“指引”对过度证券投资的判断,认为若公司的实际投资量超过正常投资量,且达到“指引”提出的需进行信息披露的第一项标准,即证券投资总量超过1000万,则为过度证券投资。
由于“指引”试图通过公司治理机制来遏制过度证券投资,因此本文首先研究过度证券投资是否源于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Jensen 和Meckling 指出股东与经理之间存在着利益冲突,[4](305-360)主要体现在管理层对待项目风险的态度和方式可能与股东不同。这种冲突反映在企业投资领域就是各种非效率投资行为,而过度证券投资显然是一种非效率的短期投资行为。管理者为什么会选择短期投资呢?Narayanan(1985)[5](1469-1484)指出当职业经理人市场不能完全确定其价值前,管理者会选择次优的短期项目,增长公司当前业绩,使自身获得更高薪酬。Lundstrum(2002)[6](353-371)认为在经理人市场和股东根据投资项目的业绩推断经理能力的情况下,经理人为了提高自己的职业声望和将来的报酬,就可能过分追求短期结果。
依据上述研究,本文认为管理者可能从自身利益(提高薪酬,保留职位)的角度选择过度短期证券投资从而提高短期业绩、有损公司的长期价值。较好的公司治理则有助于抑制管理者“投资短视”。在公司治理激励机制中,较高的管理层持股有助于管理者的利益与公司的长远利益挂钩,从而减少其对短期薪酬的关注;在公司约束机制中,公司实际控制人持股比率和独立董事的数量越大,则对管理者的监督越强,降低了管理者和股东的信息不对称,有助于抑制管理者的短期投机动机;另外公司过高的管理费用意味着公司管理者的在职消费较多,公司治理机制的效果存在问题。为此,本文提出假设1:
上市公司的过度证券投资量与管理者持股、公司实际控制者持股比率、独立董事的数量、管理费用呈负相关关系。
传统财务理论假定企业的经理人与投资者都是追求效用最大化的理性决策者, 尝试通过激励约束机制, 完善公司治理,使得公司管理人员按照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行事。实际上,公司的投资者与管理者并不总是理性,“指引”寄望于通过公司治理机制遏制上市公司过度证券投资可能难以发挥有效作用。行为财务理论从投资者非理性的角度出发研究了投资者情绪对公司投资决策的影响。“股权融资渠道模型”认为投资者情绪会影响企业的股权融资数量和成本,从而影响投资行为。Stein( 1996)[7](429-455)的“市场时机选择模型”认为理性的管理者会通过选择市场时机来发行或回购股票,进而影响投资项目。Baker、Stein and Wurgler (2003)[8](203-218)的研究表明投资水平与股价之间存在正向关系, 股权融资依赖程度越高, 企业投资对股价波动就越敏感。Polk and Sapienza(2009)[9](187-217)认为在不存在融资约束的情况下,管理者可能增加(减少)投资以主动迎合投资者高涨(悲观)的情绪, 而迎合程度取决于股东的预期与企业的不透明程度。花贵如等(2010)[10](49-55)以中国市场的经验数据研究表明,投资者情绪与企业过度投资正相关, 而与投资不足负相关。上述研究表明在投资者情绪高涨而管理者理性的假定下,管理者可能因股价高涨、融资成本较低而融入资金,这可能导致企业的过度投资,即使管理者不融入股权资金,也可能出于迎合投资者非理性的需求来过度投资。由于短期证券投资对企业资金的敏感性,即使“指引”限制了利用募集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管理者也可能因为资金总量充足来加大投资证券市场。从迎合角度来看,由于我国证券市场的非理性,管理者可能因市场投资者情绪的高涨加大证券投资来提升短期业绩从而迎合短视的股东,这样的行为源于管理者可以利用现行会计准则对证券投资收益进行盈余管理(吴战篪、罗绍德、王伟,2009)。[11](42-49)如果放松管理者理性的假定,则结果更为确定,在投资者情绪高涨时,非理性的管理者会受到市场投资情绪的感染,表现出类似基金经理的“羊群行为”。为此本文提出假设2:
上市公司过度证券投资量与投资者情绪呈正相关关系。
三、研究设计
论文首先借鉴Richardson (2006)研究企业过度投资的模型,依据模型(1)估算出上市公司正常证券投资水平,若模型的残差项为正,则表明过度投资,为负则投资不足。由于按该方法不存在投资正常的公司,为此本文认为若残差项为正的公司同时达到“指引”提出的证券投资总量超过1000万,才成为过度证券投资的公司。随后,用过度证券投资公司的回归残差(上市公司实际的证券投资减去估算的证券投资)作为因变量来考察过度证券投资。
ASItAssett-1=β0+β1Casht-1Assett-1+β2Levt-1+β31Assett-1+β4Inst-1〖〗Assett-1+β5Growtht-1+β6Roat-1+β7∑Industry+β8∑Year+ε(1)
其中:ASIt为t年的平均证券投资量,Casht-1、Levt-1、Assett-1、Inst-1、Growtht-1、Roat-1分别为上期年末的自有现金、资产负债率、总资产、证券投资量、销售增长率、资产收益率,Industry 、Year为行业和年份变量。
其次,本文采用模型2检验假说1,考察公司治理机制是否对上市公司过度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抑制作用。具体模型如式(2)所示:
Overt(Undert)=β0+β1SR_SMt+β2SR_Accontrolt+β3RAEt+β4IdRt+β5Casht-1Assett-1+β6Levt-1+β7Inst-1Assett-1+β8Roat-1+β9∑Industry+β10∑Year+ε(2)
其中:Overt和Undert分别指代公司证券投资量过度和不足;SR_SMt为高管持股比率;SR_Accontrolt为实际控制者所占股权比例;RAEt为管理费用和营业总收入的比值;IdRt为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总人数的比例。根据模型(1)的研究,拟采用期初现金持有比率、资产负债率、上年证券投资量、资产收益率、行业和年份作为控制变量。
最后,本文采用模型3检验假说2,以考察投资者情绪对过度证券投资量的影响。本文借鉴Polk 和 Sapienza (2009)、花贵如(2010)等的研究,选用动量指标上市公司年累积收益率(CUReturn)、股票的市盈率(PE)和年份变量(Year)作为投资者情绪的指标。具体模型如(3)所示:
Overt(Undert)=β0+β1PEt+β2CUReturnt+β3∑Year+β4Casht-1Assett-1+β5Levt-1+β6Inst-1Assett-1+β7Roat-1+β8∑Industry+ε(3)
其中:Overt和Undert分别指代公司证券投资量过度和不足;PEt为市盈率,CUReturnt为股票的累积年收益率,Year为年份变量,用来衡量市场整体情绪对证券投资的影响,其他控制变量与模型(2)类似。
四、检验结果和分析
(一)样本与数据来源
本文的数据全部来自CSMAR数据库、RESSET数据库,数据处理使用SAS 91和Excel 2007。在数据选取上,考虑到金融保险类行业特殊性,本文拟采用2007-2010年间在我国A股市场上的非金融保险类上市公司的年报数据。关于证券投资量的计算,采用“交易性金融资产”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到期投资”三个科目数据之和。对于尚未使用新准则的2006年,采用“短期投资”科目的数据替代。在样本选取上,首先根据《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将金融类行业的样本剔除。其次,剔除ST和PT等存在特殊交易和变量缺失的数据,总共得到2666个样本。
(二)上市公司过度证券投资检验
本文用模型(1)检验了是否存在过度证券投资,如表1所示,我国有接近50%的非金融类A股上市公司参与证券投资,且存在一定程度的过度证券投资。研究发现,公司证券投资量与公司期初现金显著正相关,而与资产负债率、资产收益率显著负相关,而公司资产规模、营业收入增长率对公司证券投资影响不明显。此外,信息技术业、房地产业等主业迅速增长的企业证券投资量较少;2007年的系数显著正相关,说明证券投资受到市场整体情况的影响。
(三)公司治理机制与公司证券投资的实证检验结果与分析
表2列示了模型(2)的检验结果。本文除检验过度证券投资公司的过度证券投资量与公司治理结构变量的关系外,还以非过度证券投资公司为参照。结果发现,过度证券投资量(Over)与所有公司治理结构变量均不存在相关性,表明公司治理结构的好坏不是过度证券投资的成因。非过度证券投资量(Under,残差的绝对值)仅与管理费用负相关,这表明公司治理结构并不能有效遏制上市公司过度证券投资。
(四)投资者情绪与公司证券投资的实证检验结果与分析
表3列示了模型(3)的检验结果。本文除检验过度证券投资公司的过度证券投资量与投资者情绪的关系外,还以非过度证券投资公司为参照。结果发现,在过度投资样本中,公司的估值水平(PE)与上市公司过度证券投资量不存在相关性,这表明“股权融资渠道”并不构成过度证券投资的动因,这可能是因为深交所的“指引”对募集资金用于证券投资进行了较严格地限制。而公司年累积收益率(CUReturn)与上市公司过度证券投资量(Over)呈显著地正相关,这说明“迎合渠道”构成了过度证券投资的动因,管理者因公司投资者情绪的高涨进行短期证券投机以迎合部分投资者需求,而该项收益在现有会计准则下可以通过盈余管理的方式提高公司的短期业绩,这满足了短视性股东的要求。而衡量市场整体投资者情绪的年份变量Year中2007年(Yearl)的系数与过度投资量显著正相关,由于2007年是公认的大牛市,这表明上市公司管理者在市场整体投资者情绪高涨时受到投资者情绪的感染,加大对证券市场的投资,管理者如同普通中小散户一样具有“羊群效应”。与之对应的是,在非过度投资样本中,公司投资者情绪的指标(CUReturn)与投资不足量(Under,残差的绝对值)负相关,说明公司投资者情绪越高,证券投资不足越少,投资者情绪对证券投资不足具有抑制作用;而市场整体投资者情绪指标与投资不足呈正相关关系,这表明在非过度证券投资公司中的管理者是理性的,恰好说明过度证券投资公司的管理者和投资者都存在非理性因素。
(五)稳健性检验
为了检验上述结论的稳健性,本文仿效辛清泉等( 2007)[12](110-122)的稳健性测试, 将模型的残差按大小等分成三组,残差最大的一组为投资过度组,残差最小的一组为投资不足组,回归分析发现,过度证券投资的公司有889家,与投资者情绪、期初现金等显著正相关;而证券投资不足的公司有1103家,与期初现金、年份变量显著相关,而与投资者情绪不相关,支持前文论述。
五、研究结论与启示
本文的研究结果表明:(1)我国上市公司普遍参与证券投资,且存在一定的过度证券投资现象;(2)我国上市公司过度证券投资的动因并非基于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下管理者对股东利益的侵犯;(3)在公司投资者情绪高涨时,上市公司的管理者存在对投资者情绪的“理性迎合”动机,这是过度证券投资的重要原因之一;(4)在市场整体投资者情绪高涨时,管理者会受到投资者情绪的感染从而加大对证券市场的投资,是过度证券投资现象的另一重要成因。
过度证券投资是一种非效率性投资,不利于公司价值最大化和市场整体资源优化配置。正如Richardson(2006)所认为的那样,①本文的研究结果也表明公司治理同过度证券投资的关系很小,而同投资者情绪的关系很大,这涉及到投资者和管理者非理性的问题。在管理者并非出于侵犯公司股东利益,而是迎合投资者情绪或受投资者情绪感染的情况下,仅通过公司治理机制来规范上市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是远远不够的,所以“指引”通过信息披露或者表决机制难以改变管理者的非理。必须加强投资者和管理者教育,使其认识到过度证券投资行为的危害或许是更有效的途径。
注 释:
①Richardson(2006)认为,同众多研究者的结论一样,公司治理结构同公司价值或公司决策的制定相关性较弱,在大样本的背景下,仅仅有一些公司的治理措施同过度投资相关,例如拥有较积极的股东和一定反收购条款的公司,其过度投资的可能性很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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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rporate Governance, Investor Emotion and Over-investment on Securities
Wu Zhanchi1 Li Xiaolong2Abstract:According to the data of listed firms from 2007- 2010 in Chinese capital market after the implementation of new accounting standards, this paper empirically analyzes the deep-seated motivations of Chinese listed companies securities investment. The results show that Chinese listed companies generally invest in securities, and there is a certain degree of over-investment in securities. Single corporate governance measures are not effective; investor sentiment has a significant impact on securities investment of listed companies. The results also suggest that corporate governance should consider investor sentiment.
如下图所示,2012年12月4日和2013年5月2日均出现早晨之星,之后山西焦化均出现了一波上涨行情。2013年1月7日,在上涨过程中出现了一个长十字星,说明股价可能见顶,由升转跌。虽然之后股价不断上涨至10.08元的高位,但是最终出现了下跌的态势。
2013年3月15日和3月18日出现了跳低缺口,说明空方占优,后市还有下跌空间。4月9日在下跌过程中出现短十字星,投资者不可急于买入,这样的K线只是“下跌中继”,股价回抽之后还会继续下跌,投资者应加以观望。6月3日到13日出现了连续的两个“三白兵”形态,出现了一波强劲的上涨趋势。6月14日,市场一直处于多头行情时出现顶部螺旋桨K线,说明可能会变盘,股价由涨转跌。6月17日和18日出现的断头铡刀也印证了14日的判断。
二、指标分析
(1)移动平均线(MA)
移动平均线用来显示股价的历史波动情况。上升初期,短期移动平均线从下向上突破中长期移动平均线,形成的交叉叫黄金交叉,预示股价将上涨。
如上图2013年6月3日形成黄金交叉,股市上涨且涨幅为3.29%。移动平均线由上升转为下降出现最高点,和由下降转为上升出现最低点时,是移动平均线的转折点,预示股价走势将发生反转。如图MA5走势可见,2月8日移动平均线达到最高点后下跌,股价也随之下行。5月6日,移动平均线形成最低点后开始上涨,股价也随之走高。
(2)随机指标(KDJ)
随机指标在计算中考虑了计算周期内的最高随机指标价、最低价,兼顾了股价波动中的随机振幅。随机指标KD线的意义:KD线称之为随机指标,K为快速指标,D为慢速指标。
当K线向上突破D线时,表示为上升趋势,可以买进,如上图的2013年4月8日;当K线向下突破D线时,可以卖出,如上图的2013年3月8日。又当KD值升到90以上时表示偏高,如2013年6月5日至14日;跌到20以下时表示偏低,如2013年4月23日至5月3日。
(3)相对强弱指标(RSI)
RSI指标是目前股市技术分析中比较常用的中短线指标。一般,RSI数值在80以上就可以称为超买区,20以下就可以称为超卖区。
如上图所示,2013年3月8日到3月14日,呈M型,RSI在50—80之间,为卖出时机。2013年2月20日到2月27日,呈W型,RSI在20—50之间,为买进时机。前者为股市超买现象,后者为股市超卖现象。
三、形态分析
(1)V型底
由于市场中卖方的力量很大,令股价稳定而又持续地挫落,当这股抛售力量消失之后,买方的力量完全控制整个市场,使得股价出现戏剧性的回升,几乎以下跌时同样的速度收复所有失地。
山西焦化在经历了一波大幅下跌之后,在2012年12月4日下跌至最低点6.29元,并且触底反弹。配合交易量逐渐放大,出现了一波上涨行情,最高股价达到10.08元,形成了一个V型底形态。
(2)M头
如图所示,山西焦化在股价持续上涨至B点位置后形成高点回落,在C点起稳反弹,至D点附近反弹无力掉头向下,随后下跌至E点,在短暂反弹之后最终跌破F点位置颈线支撑,双重顶形态形成。说明山西焦化股价在第二次反弹过程中资金追涨力度越来越弱,股价上涨已到尽头,下跌趋势形成。投资者在此时应该要选择减持股份或清仓。
四、对山西焦化的投资建议
短期内该股票有一定的风险。从从该公司股票分析,无论是从K线分析、指标分析还是形态分析,股价近期都属于下调整理阶段,后市仍需持谨慎态度。因此建议已经获利较多的短期投资者考虑抛售股票,或者保持观望态度。不建议投资者此时购买该股。
从长远投资的角度考虑,汾西矿业与山西焦化的联合重组是对资源的重新整合,有利于山西焦化的长远发展,对公司的主营业务盈利能力起到促进作用,是利好消息。因此认为该股票长期有上涨的趋势,值得投资者关注并长期持有。
参考文献:
[1]杨丽萍.证券投资学.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12.
[2]于江勇.山西焦化投资分析[J].中国石油和化工,200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