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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The new version of "Travel Regulations" has been issued, how to survive in the new regulations for small and middle sized travel agencies can not be ignored, a small travel agency could specialized in both directions from one of the specialized products and services, and second, marketing professional.
关键词:新条例;专业化;发展;产品;营销
Key words: new regulations;professional;development;product;marketing
中图分类号:F5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0)30-0103-01
0引言
由国务院的新版《旅行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9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从多方面体现了“入门从宽,处罚从严”的理念,即降低了旅游行业准入门槛,同时也明确了旅行社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加大了对旅行社的管理力度。首先,“宽进”体现在《条例》中对设立旅行社注册资金的要求统一至30万元,且不再区分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准入条件,注册资本比原来的150万元降低了120万元。而对出境游市场;《条例》还规定“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便可以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大量的中小旅行社因而有机会参与出境游(这部分业务是目前旅行社业务中利润相对较高的部分)的竞争。
1 产品及服务的专业化
产品专业化要求旅行社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发掘自身潜力,审时度势,充分利用现有的资源,在旅游市场的众多产品中选择一种或两种最适合自身生存和发展的产品,将选择出来的产品做精、做细、做出特色,服务专业化要求在好的产品的基础上,通过耐心、细致、高水平的专业服务使旅游者能感受到产品的精、产品的好,服务是产品与旅游者的桥梁,缺乏专业化的服务我们的旅游产品就是无本之木,无源之水,无法生存下去,好产品与好服务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因此,专业化的产品及服务是我们赢得广大旅游者,赢得重点市场的关键,国外已有这方面值得我们借鉴的成功经验,在德国旅行社比银行还多,虽然有不少大旅行社,中小旅行社也仍然有较大的生存空间。这些旅行社往往专注于某些旅游产品,比如有些公司主要组织土耳其游,有些公司则以希腊游见长,有的专门开办豪华游轮游,有的则擅长组织各种探险游。由此可见,规模并不是竞争中获胜的关键,旅游业现在及将来比拼的实质还是产品和服务。
2营销专业化
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小旅行社在产品设计及开发上不占优势,表现在缺乏资金、缺乏产品制作专门人才等许多方面,这使得现实中一些中小旅行社乐于接受大社的产品,充分利用自身现有的营销优势,通过媒体广告等渠道帮助推销大社的产品,收客后往往交大社运作,这样既可专心做事,又可节省成本,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这种中小社本身虽为独立法人、独立经营的企业,但事实上已成为大型旅行社的产品,社会分工已很明显,具有行业网络化经营的特征。这种行业网络化经营主要体现在收客网络及运作网络的建立及使用上。
2.1 收客网络可分为传统收客网络和互联网收客网络。旅行社的客源来自于境外、省外、省内各地旅行社组织的客源,以及自身组织的客源。联系的地区越广泛,客户越多,客源就会越多,组团的网络也就逐步形成。但应注意的是,这只表现为企业(机构)之间的经营行为。
由于互联网的广泛应用,游客上网查询、参团或单项预定,以及网上结算(电子商务),从根本上打破了地域和时空的界限,目的地旅行社利用互联网的平台直接面对世界各地的用户。
但是互联网的功能还需要不断完善,网上经营的各类产品,还不能完全满足游客的需求。因此,目前一些传统的产品以及特殊的产品,提供服务还必须用传统的方式来完成。可以肯定,在一定时期内,传统收客网络与互联网络会并存而互为补充,不过,网络旅游的份量会越来越大。
2.2 运作网络主要指安排游客的旅游全过程的运作网络。分为进入游即外地客源进入本地的运作,和出去游即本地客源去外地的运作。
理论上,应做到无所不能,除了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去的地方,其余地区都能提供及时、周到的服务,那怕去南极也不是很困难的事,公民的太空旅游已成为现实。只要有需求,就有能力满足这些需求。
现实上,旅行社的运作能力主要看其网络化的范围有多大,网络化运作的能力有多强。网络的形成规模有多大,各中小旅行社在这个网络中的地位及角色是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而不断变化的,存在很多变数。不过,可以预见的是在未来若干年里,绝大多数旅行社在主导业务中,将不可避免的成为大型旅行社网络化体系中的一员。旅行社只有参与到了这个社会网络化的过程中,也可能提高运作能力,扩大客源。
2.3 重整组织机构,打造学习型、专业化团队企业内部网络化是非常重要的。内部形成网络化,会大大提高工作效率,降低内部协调上对时间及经济上的消耗,保持相当的竞争力以及抗风险的能力。旅行社应该通过营造良好的学习型企业氛围培养出更多的团队优秀人才。更应高度重视的是,现在有网站的旅行社一般只有极少网络维护员在维护日常的网站运行,似乎旅游电子商务就是“网管+网站”就可以实现。多数旅行社的其他部门甚至连最基本的上网知识都没有。网络化联盟要求旅行社全员都必须具备互联网知识,尤其是管理人员必须能熟练使用电脑和网络并养成习惯,从而带领全员打造出具有战斗力的团队以适应网络化联盟的需要。
从一定意义上看《条例》中对旅行社门市部设立的限制,将很大程度上改变旅行社网络化形成的格局,中小旅行社充当大旅行社的,可以大大降低大旅行社的收客风险,也可为中小旅行社摸索出一条适应其发展需要的生存之路。
总之,《条例》通过细化条款,明确细则等办法,加强对旅游企业经营行为的管理,客观上将会起到规范市场的作用,对于旅游行业内占多数的中小旅行社来说,这恰恰是转变经营思路,明确今后发展方向及目标的最好契机,作为中小旅行社要迎接挑战、抓住契机、深刻反思,积极探索出一条适合自身特点的发展之路,为我国旅游市场的规范、旅游业的健康快速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法律依据:
l、《旅行社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受理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投诉,经调查情况属实的,应当根据旅游者的实际损失,责令旅行社予以赔偿;旅行社拒不承担或者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从该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中划拨。”
第二十三条因下列情形之一,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旅游者有权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一)旅行社因自身过错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的;”
2、《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旅行社因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原因而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损失时,旅游者有权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旅游质量监督机构投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旅游质量监督机构在接受旅游者投诉后,应及时查明事实,确因旅行社过错而致使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根据旅游者的损失程度,责令旅行社给予赔偿。旅行社拒不承担或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从该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中划拨赔偿费用。”
二、强制划拨旅行社因服务未达到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赔偿费用
法律依据:
1、《旅行征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受理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投诉,经调查情况属实的,应当根据旅游者的实际损失,责令旅行社予以赔偿;旅行社拒不承担或者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从该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中划拨。”
第二十三条“因下列情形之一,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旅游者有权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二)旅行社服务未达到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2.《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旅行社因《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原因而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损失时,旅游者有权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旅游质量监督机构投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旅游质量监督机构在接受旅游者。投诉后。应及时查明事实,确因旅行社过错而致使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根据旅游者的损失程度,责令旅行社给予赔偿。旅行社拒不承担或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从该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中划拨赔偿费用。”
三、强制划拨旅行社破产造成旅游者预支旅行费损失的赔偿费用
法律依据:
l、《旅行社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旅游行政管理部受理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投诉,经调查情况属实的,应当根据旅游者的实际损失,责令旅行社予以赔偿;旅行社拒不承担或者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从该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中划拨。”
第二十三条“因下列情形之一,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旅游者有权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三)旅行社破产造成旅游者预交旅行费损失的。
2.《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旅行社因《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原因而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损失时,旅游者有权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旅游质量监督机构投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旅游质量监督机构在接受旅游者投诉后,应及时查明事实,确因旅行社过错而致使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根据旅游者的损失程度,责令旅行社给予赔偿。旅行社拒不承担或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从该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中划拨赔偿费用。”
市旅游局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登记、备案等)(共5项)
一、旅行社变更登记备案
法律依据: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旅行社需要改变登记注册地的,应当征得原负责主管该旅行社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改变后的负责主管该旅行社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旅行社变更登记住所地的,应当在办理完变更登记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报原审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二、旅行社设立门市部备案
法律依据;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旅行社设立门市部,应征得拟设地的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同意,领取《旅行社门市部登记证》,并在办理完工商登记注册手续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报原审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主管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门市部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三、旅游企事业单位统计登记
法律依据:
《旅游统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凡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或纳入旅游行业管理的旅游企事业单位,应当到相关的旅游统计机构办理统计登记,并建立统计台帐和核算制度,按规定报送统计资料。”
四、旅行社责任保险理赔情况备案
法律依据:
《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第十九条“旅行社应当妥善保管旅行社责任保险投保和理赔的相关资料,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检查;在理赔案件发生后,应及时将理赔情况报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五、旅游社年检
法律依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行社每年进行一次年度检查。旅行社应当按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提交年检报告书、资产状况表、财务报表以及其他有关文件、材料”。
六、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
法律依据:《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第七条“国家旅游局组织设立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各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设立本地区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并报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备案。根据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的委托,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进行相应的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七、举办旅游展销、项目推介活动备案
根据国家旅游局《关于暂退部分保证金支持旅行社度过金融危机冲击难关的紧急通知》文件精神,国家关于暂退旅行社部分质量保证金支持度过国际金融危机的政策已于年12月31日结束,按照市旅游局的部署,各旅行社应当按照《旅行社条例》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及时补足质量保证金。为做好我区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增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需补足质量保证金旅行社的范围
所有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质量保证金金额未达到《旅行社条例》要求的旅行社。
二、质量保证金缴存标准
1、按照《旅行社条例》规定,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存入质量保证金20万元;经营出境旅游业务、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存入质量保证金140万元.
2、旅行社每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5万元;每设立一个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30万元;每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和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35万元。
三、具体工作安排
1、根据省市关于暂退旅行社部分质量保证金支持旅行社度过国际金融危机的政策,我区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此前已存缴质量保证金10万元,应再补缴10万元。各旅行社及分社务必于年3月18日前及时与原保证金存款银行联系,按规定和要求及时完成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补存工作。并于年3月22日前向城区旅游局提交补足质量保证金的证明文件。
2、各旅行社有名称、法人及地址等变更事项的,同时按照银行要求做好变更。
权益受损先行赔偿
《条例》的目的是确保旅游者的权益。因此,规定“因其它旅游经营者过错造成旅游者损失的,旅游经营者须先行赔偿”,“旅游经营者未按旅游合同标准提供相关服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旅游经营者应当依法赔偿。由于其他旅游经营者全部或者部分不履行合同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可以由与之签约的旅游经营者先行赔偿。旅游者在旅行社安排的旅游购物场所中购买旅游商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旅游者可以要求旅行社赔偿。”
该条例在全国率先明确了“旅游经营者”的范围是:旅行社、导游服务公司、旅馆、旅游集散站、网络旅游、旅游线路经营者等。
实行假日旅游预报
借鉴国家旅游委在黄金周长假期间实行的重要旅游景区旅游接待情况预报这一做法,《条例》规定,市旅游委应当在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的前一周及节假日期间,通过公共媒体每日向社会主要景区点、住宿、交通等旅游设施的接待状况信息。另外,相关旅游区域发生自然灾害、疾病流行或者其他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和财产安全情形的,市旅游委应当依据相关部门的通告,及时向旅游企业和旅游者旅游警示信息。
旅行社办公务旅行
根据惯例,出差不能凭旅行社的发票报销,目的是防止公款旅游。但事实上,通过旅行社安排公务活动,是国际通行惯例。由于旅行社的业务具有一定的规模性,其价格往往比自行组织出行更加经济和便捷。为此,《条例》强调,“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进行公务活动,可以通过旅行社安排交通、食宿、会务等。”
关键词:旅游法;变化;问题
焦点一:景区门票随意涨价
条例:严格控制价格上涨、公益性景区逐步免费开放、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当提前六个月公布、旅游者有权选择购买合并景区单项票、涨价应举行听证会(出席人员须含旅游者)。在新旅游法未颁布之前,旅游景点的价格上涨问题一直是老百姓关心的敏感问题。因为一些旅游景点随意提高门票价格,很少举行听证会,这样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一方面会导致游客的减少,另一方面也不利于景点的长远发展。新旅游法规定的景区门票涨价必须通过听证会的形式这样就有利于保障游客的利益。
焦点二:“零负团费”,强迫购物、参加自费项目
条例: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当前的旅游市场中旅行社通常以不合理的低价招揽游客,团费通常是低于正常标准的价格的,这样就造成了旅游市场的混乱。也会导致旅行社之间不公平的竞争,最终损害的是游客的利益。
焦点三:旅游开发对资源环境造成破坏
条例: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对跨行政区域旅游资源进行利用时应统一编制;对特定区域内的旅游项目、设施和服务功能配套提出专门要求;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以及其他自然资源和文物等人文资源的保护和利用规划相衔接。这项条款的规定有利于保护环境,为旅游事业的长远发展奠定基础。
焦点四:旅游旺季部分景区人满为患
条例:核心游览项目因故暂停应公示并减少收费、景区接待旅游者不超过最大承载量、制定和实施旅游者流量控制方案(可采取门票预约等方式)。每逢假期旅游景点为了获得利益通常超承载量,导致景点人流拥堵,游客无法正常游玩,损害了游客的利益。
焦点五:导游无薪酬收回扣
条例:不得索要小费,不得以任何方式欺骗、诱导、强迫或变相强迫旅游者消费,被吊销导游证三年不得重新申请;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订立劳动合同支付报酬,对临时聘用的导游,应当全额支付导游服务费用,不得要求导游垫付费用。在新旅游法颁布之前,导游通常采用各类方式所要小费,变相的增加旅游者的消费。旅行社通常不支付导游费用而是允许导游所要小费或者增加购物景点。
焦点六:旅游者“投诉无门”
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或者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受理机构接到投诉,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者)。旅游者在自身权益受到损害时通常不知道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导致旅游者投诉无门。新旅游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或者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这样就全面的保护了旅游者的利益。
焦点七:旅游途中的不文明行为
条例: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选择旅行的游客越来越多,这样也导致了对于生态环境的破坏。如果不严格要求旅行社的行为规范,那么必然会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此条例进一步规范了旅游者的行为,对于发展文明旅游具有重要的作用。
焦点八:各地一日游乱象
条例:无偿向旅游者提供旅游景区、线路、交通、气象、住宿、安全、医疗急救等必要信息和咨询服务。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在交通枢纽、商业中心和旅游者集中场所设置旅游咨询中心,在景区和通往主要景区的道路设置旅游指示标识。目前的一日游市场非常混乱,没有资质的旅行社和个人扰乱了一日行的旅游市场。因此各地需要进一步规范当地的一日游市场,严格要求承办一日游的旅行社或者个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
焦点九:旅游安全及救援。
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旅游安全工作;突发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旅游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权救助(旅游者接受相关组织或者机构的救助后,应当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这样有利于保证旅游者在受到人身危害时能在第一时间获得救助。
焦点十:不可抗力责任分担
一是要抓住国家扩大内需及国家发改委批准实施《*旅游产业发展和改革规划纲要》的时机,将*旅游产业综合改革纳入到国家发展战略层面,积极探索更有利于科学发展的宏观调控手段和方式,率先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旅游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在促进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同时,为全省旅游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加快产业发展扩大招商引资积累新的经验,探索新的做法;二是要抓住旅游经济运行的主要矛盾,即国民不断增长且日渐变化的旅游休闲需求,与结构供给不足且商业模式相对滞后之间的矛盾。坚定不移的培育旅游市场主体,着力解决传统旅游产业中业态和模式落后的问题,优化产业结构,持续提升旅游产业的运行绩效,坚定不移地创新旅游产品,面向新需求,依托科技、教育与人才资源,着力解决旅游产品开发和组织创新问题,为我市旅游经济平稳较快增长提供有力保证。
(二)加强投资引导,争取重大项目取得突破性进展
今年是“十一五”的冲刺之年,我们将进一步用好产业支持政策和产业促进政策,加大引导性投资力度,争取一批重大项目年内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其中,“*老街”一期项目、北大营生态旅游一期项目、星河温泉旅游小镇一期、安宁世纪天乐一期等项目要力争年内建成并接待游客;推动环滇池生态旅游项目、石林“狂欢之都”、阳宗海华侨城生态旅游小镇、阳宗海凹子山等项目建设取得重要进展;做好郑和故里文化旅游项目、安宁玉龙湾运动休闲主题社区等项目的前期报批工作,力争尽快完善手续开工建设。
(三)积极进行宣传促销,促进入境旅游恢复与提升
把握后奥运和2009中国*国际旅游交易会的重要时机,强化对外形象宣传,组织开展有声势、有特色、有成效的旅游促销活动。加强马来西亚、日本、韩国等国家和台湾地区传统海外客源市场的宣传促销力度,同时着力印度新兴市场的开拓。从国内旅游市场来看,仍需抓好珠三角、长三角、华北和东北的市场营销工作。
为此,我们将开展以下宣传促销工作:一是在上半年成功举办中国*国际文化旅游节*狂欢节各项活动的基础上,下半年我们将重点抓好中国国际旅游交易会宣传布展工作。在参展规模、布展水平、活动策划、商务洽谈等方面都要实现提升和突破。二是进一步加大*旅游广告投放力度。计划重新拍摄制作一部新的*旅游现象宣传片在国家级或海外电视媒体上进行播放;编制一本新的《*旅游》导图或宣传册为游客提供最新的旅游信息;继续在国家级或海外媒体投放一批*旅游平面广告。三是积极组织海外目标市场营销活动。下半年,将组团分别赴东南亚、澳大利亚、日本等国进行旅游促销,并计划邀请不少于3批的海内外旅行商、媒体记者来昆进行考察宣传;计划组织国内目标市场营销活动3次;参加区域性旅游协作会议及展览2次;四是继续加强互联网宣传力度。*旅游网全年添加内容15万字左右;英、日、韩三个外文网站将计划增加不少于3万字的信息内容。
(四)加大旅游执法力度,做好《旅行社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
随着新修订的《旅行社条例》开始实施,旅行社从事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准入标准大大降低。有利于旅行社通过增加接待能力或开展新兴旅游项目增加收入。同时,也会吸引外资旅行社进一步开发国内市场,促使小而零散、“小作坊式”的国内旅行社不断整合与调整,促使我市旅行社公司做大做强。
随着《旅行社条例》的实施和省级管理权限的下放,我市旅行社从数量上预计将会出现明显增长,管理工作覆盖面和管理难度将会加大,这对我市的旅游市场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因此,2009年我们将加大我市旅游市场管理力度:一是用好省级下放的审批权限,配合《条例》的实施做好国内旅行社的审批工作,为旅行社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为旅行社分支机构的管理和旅行社的做大作强打下良好基础;二是继续推行“旅行社行业建设指导员”制度,抓好《旅行社条例》和《*市旅游业监察条例》的宣传贯彻和执行,加大对旅游市场的检查力度,加强对涉旅案件的查处,净化旅游秩序;三是继续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全面开展整治“零负团费”的专项行动,重点加强对“一日游”市场的规范治理,维护旅游市场秩序,做好旅游投诉的受理和处理工作;四是指导各旅游行业协会实施旅游安全风险基金机制,指导各类旅游企业购买保险,做好突发旅游公共安全紧急事件应急保障工作。启动旅游安全风险金救助机制,排查安全生产隐患和火灾隐患督查工作,确保万无一失;四是配合《旅行社条例》的贯彻,做好旅行社经营部门和从业人员的备案登记工作。启动*旅游网络监察系统的建设工作,提高旅游市场信息化监管水平。
[关键词]旅游诚信;旅游社诚信;诚信危机。
旅行社是旅游业发展中最活跃、最积极和最核心的要素,其诚信建设不仅是旅行社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前提和基础,更关系到我国旅游战略性支柱产业和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的现代服务业的培育和建设。《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明确要求“加强旅游诚信建设”、“建立旅行社信用等级制度”。加强旅行社诚信建设已经成为旅游业发展的首要任务之一。
1、旅行社诚信危机的根源。
旅行社遭投诉的原因不仅有旅行社经营者自身管理因素,也有旅行社合作者的利益追求关系因素,还有旅行社整个行业的制度关联因素。旅行社自身经营管理的原因是旅行社自己能够控制并进行改善的因素,而旅行社与旅行社之间以及整个旅行社行业的制度、利益追求关系等原因却不是某个旅行社能左右并改善的,这是导致整个旅行社行业诚信问题的深层次原因,也是解决整个行业诚信危机的关键。
旅行社失信的主要表现形式。一是旅行社与旅行社之间的失信表现。我国的旅行社之间失信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的表现:
随意选择合作旅行社,如选择“黑社”或委托不具备经营出境旅游业务资质的旅行社进行出境旅游业务合作等;合同失信,旅行社与旅行社之间不注重合同的签订,不签合同或者签订的合同不规范,因此出现欠账等违约的情况;不正当竞争,如进行恶性价格竞争、超范围经营、冒用知名旅行社、商业贿赂、采取不正当手段进行垄断等不正当的业务操作,违规宣传等。二是旅行社对旅游供应商的失信表现。旅行社的旅游供应商包括运输、酒店、餐饮、景区、游乐场所、购物店等多个方面。旅行社对旅游供应商的失信主要体现在随意选择旅游供应商、合同失信等。三是旅行社对旅游者的失信表现。旅行社与消费者之间的诚信是旅行社诚信状况最为直观的表现。旅行社失信于旅游者的现象比较常见,主要表现在合同失信、虚假宣传、售后服务差等。四是旅行社对政府主管部门的失信表现。如在旅行社申请设立、进行变更、注销或者是设立分社或者委托业务时,弄虚作假或不及时主动进行备案登记等;逃避行业主管部门检查,处理游客投诉问题时对主管部门敷衍塞责;不按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整改,出现重大事故时,试图隐瞒问题,回避责任等;偷税漏税;骗取政府的相关荣誉和奖励补助等。
旅行社失信的主要原因分析。一是失信的经济成本过低。
目前旅行社的失信行为多数没有受到严厉惩罚,还在行业内形成“扩张效应”,相反,旅行社在市场上的诚信行为并不一定受到褒奖并因此带来相应的收益,甚至会因为诚信行为的履行而增加成本、减少收益,诚信行为受到抑制,产生“收缩效应”。二是信息不对称。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存在,具有信息优势的一方就可能欺骗另一方,导致另一方决策失误,损害另一方的经济利益。
旅游市场中的信息不对称主要有旅行社与旅游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旅游供应商与旅行社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旅行社与其人的信息不对称等。三是单次或有限次博弈。在有限次的博弈中,如果一方或双方认定合作是最后一次,违约或欺骗行为不会得到惩罚。对多数旅行社而言,与旅游者、旅游供应商、政府主管部门之间的交易属于单次交易或者有限次交易,容易诱发旅行社的诚信缺失行为。四是法律体制不健全。主要表现在旅游法律地位较低,没有一部旅游专门法;现有法律有缺陷,对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旅游执法队伍力量弱小、执法不到位;普法教育不足等。五是社会诚信环境整体较差。
转贴于
2、旅行社诚信危机的化解。
2.1健全旅行社管理制度。任何问题的产生归根于制度是否完善。,制度的缺失恰恰表现为管理的不到位,面对旅行社行业发展的不成熟,各项管理制度也不健全。目前来说,国家旅游避制定的旅行社管理制度只有《旅行社管理条例》,条例中所规定的部分内容也随着旅行社发展的深入而日益显得过时,不能很好发满足实践中的管理需要,机时且还存在大大小小的漏洞。
健全旅行社管理制度,就是要不断完善现有旅行社管理条例中的不足,弥补旅行社管理漏洞。具体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首先,要提高旅行社市场准入的壁垒,增加旅行社行业进入和资金、技术和制度难度。在现有的旅行社行业规模基础能够满足旅游业发展需要的基础上,我们要通过建立科学的制度来进一步限制投资者对旅行社行业的任意进出,这样就能够加强对旅行社的行业管理;其次,针对我国现阶段旅行社诚信问题的实际,要进一步完善旅行社合同法,明确旅游者所应该享有的旅游权利;再次,建立旅行社经营失信的惩罚机制,使得旅行社失信成本远大于其所带来的收益,用高额经济惩罚去杜绝旅行社的侥幸心理;最后,要进一步明确旅游失信的关联责任,缩小旅行社诚信责任承担范围,实事求是地将旅游诚信问题明确到其他旅游企业身上。
2.2要加大监管力度,严惩失信市场主体:(1)要加强法律监督。旅游、工商、物价、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应加大对旅游市场管理和旅游服务质量、旅游安全的监督检查力度,依法加强对旅行社的监督管理,严惩旅行社的各种失信行为,使守信成为习惯和自然;(2)要加强社会监督。要通过旅行社公开服务承诺、发放“信用监督卡”、聘任诚信监督员、设立举报电话等形式,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3)要加强新闻监督。通过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正面引导旅行社诚信建设。同时,对旅行社和从业人员的失信行为及时进行披露、曝光;(4)要加强市场监督。要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培育和发展旅行社信用服务机构,满足旅游市场多层次、多样化、专业化的诚信服务需求。
2.3建立诚信经营机制,培育品牌旅行社:(1)要加强诚信教育,培育诚信文化。要通过开展诚信教育,牢固树立“诚信是金”
的企业理念,倡导“诚信”的企业文化。同时,通过典型示范,榜样引路,用身边的诚信事例教育鼓励大家,建设企业自身的诚信文化;(2)要建立诚信制度,规范经营行为。旅行社要完善社务公开制度、诚信教育制度、关键岗位监控制度、外部诚信风险责任制度、信用考核制度、激励约束制度等各项诚信制度;(3)要保障从业人员待遇,加强队伍素质建设;(4)出台政策扶持旅行社做大做强。通过政策扶持,做大做强一批诚信经营的品牌旅行社,引领和带动旅行社行业的诚信建设。
品牌塑造也是解决旅行社行业诚信危机的一个重要方法,现今社会处于一个品牌消费时代,消费者对品牌的信赖来源于品牌商品良好的质量、便捷周详的售后服务及生产厂商的诚信水平。旅行社行业诚信危机的化解,不但要杜绝自身经营管理上的失信行为,更要使得消费者认可并接受旅行社在改正、改善、改进后的全新形象,因此,旅行社要以品牌经营作为改善与消费者非诚信关系的一个着力点,始终要以塑造自我品牌作为自身经营的座右铭,树立宏观远大的经营战略目标。
2.4完善失约归责制度,提高惩罚成本。针对旅行社契约的不稳定性而导致的失信现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旅游契约责任制度建设。针对非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撕毁契约的情况,一定要追究出最终违约经济主体。针对不可抗力因素所导致的契约不能履行的问题,要尽量以说明的形式提前宣传告知旅游者并帮助旅行社解释和协调。
旅游行政部门应该建立“旅游归责制度”,做到违约责任明确。要把旅行社外部了原因所引起的投诉责任进行合理的责任剥离,剥离到追究最终责任者的经济主体,并由最终责任主体来承担所有的经济赔偿。对旅行社的投诉要实事求是地进行追因分析,避免旅行社来承担所有的契约责任,转移旅游者的归责视线,逐步消除旅游者对旅行社的陈见。
责任明确后,还要健全现有的惩罚机制,提高失信的惩罚成本。为了避免旅行社失信现象的产生,要从经济手段上加以制裁,国家旅游局应修改《旅行社管理条例》,旅行社违规经营的处罚金在原来的基础上提高10到100倍,并加大整改、歇业的期限,甚至制定永久停业的制度。让失信的旅行社真正感受到“一次失信,终生失利”的惨痛代价。
参考文献
[1]王丽华,张宏胜。旅行社诚信体系构建研究[J].中国软科学,2004.4.
[2]王良健。建立健全的旅游诚信服务评价体系[J].旅游学刊,2004.5.
[3]范中启。旅游企业诚信他律机制初探[J].中国矿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1.
第一条为加强旅游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旅游资源,进行旅游活动,从事旅游经营和管理,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发展旅游业应当坚持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突出地方特色,发挥本市旅游资源优势,营造文明、有序、整洁、优美的旅游环境。
第四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把旅游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旅游环境,鼓励和支持旅游业发展。
第五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旅游信息化建设,发展旅游电子商务,健全旅游统计体系和假日旅游预报制度,向社会提供旅游市场信息服务。
第六条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县(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旅游业管理工作。
市、区、县(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和本条例的规定,配合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旅游业管理工作。
第二章旅游资源的开发与保护
第七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破坏旅游资源。
第八条市、区、县(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本地区旅游发展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旅游景区的管理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旅游发展规划编制旅游景区发展规划,经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有关部门批准实施。
第九条鼓励和支持单位、个人及境外投资者依法开发利用本市旅游资源。对开发利用旅游资源成绩显著的,由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或者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在旅游景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必须符合旅游发展规划要求,建设规模不准超过旅游景区的环境容量,不准破坏旅游资源和污染环境。
禁止兴建宣扬封建迷信和有害身心健康的旅游景区、景点。
第十一条禁止在旅游景区进行任何损害旅游资源和擅自改变旅游景区地形、地貌的活动。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旅游景区内从事开山、采石、挖沙、采矿、建造墓地和采伐林木等活动。
第十二条旅游景区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旅游发展规划的要求,有计划地配套建设旅游基础设施和安全保护设施,保持设施完好。
第三章旅游经营管理
第十三条从事旅游经营活动,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旅游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五条旅游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报送有关信息资料,接受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六条旅游经营者对从业人员应当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并按规定组织其参加专业技术培训,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七条旅游经营者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者停业、歇业的,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30日内报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旅游经营者应当按照经营范围依法广告。
第十九条设立旅行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二)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
(三)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四)有经培训并持有省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的经营人员;
(五)按国家规定标准向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交纳旅行社质量保证金。
第二十条设立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旅游经营活动。
第二十一条旅行社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从事旅游业务。
外地旅行社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交纳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并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从事旅游业务。
第二十二条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属交纳的旅行社所有,其使用和管理按国家规定执行。
财政、审计部门对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设立外商投资旅行社,按照《旅行社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外国旅行社经批准在本市设立的常驻机构,只能从事旅游咨询、联络、宣传活动,不准经营旅游业务。
第二十五条旅行社从事旅游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
(二)向旅游者提供真实的旅游服务信息;
(三)按旅游合同或者与旅游者的约定提供服务,因正当理由不能兑现合同或者约定服务的,提供相应的补偿服务或者减免、退还相应的服务费用;
(四)对旅游者提供的旅游服务项目,按照国家规定收费,并明码标价。
第二十六条旅行社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假冒其他旅行社注册商标或者擅自使用其他旅行社名称从事旅游业务;
(二)诋毁其他旅行社名誉;
(三)委托非旅行社的单位和个人经营旅游业务;
(四)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七条旅行社应当聘用取得国家导游资格证书的导游人员;聘用的旅游车辆驾驶员,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旅行社接待旅游团队的住宿、用餐、购物等,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安排。
旅行社接待散客时,应当尊重旅游者的意愿,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
第二十九条导游人员应当取得国家导游资格证书,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导游服务公司登记,申请领取导游证后,佩戴导游证上岗。
第三十条导游人员应当向旅游者提供规范化的服务,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额外收费;
(二)收受回扣;
(三)超出合同约定强行安排有偿服务活动;
(四)擅自变更住宿、用餐、购物计划;
(五)其他损害旅游者利益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导游人员应当自觉接受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宾馆(饭店)申请评定星级,应当向所在地市、区、县(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逐级审查后,报省或者国家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三条星级宾馆(饭店)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超范围经营旅游业务;
(二)销售假冒伪劣旅游商品;
(三)用欺骗或者强迫手段兜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四)擅自降低服务质量标准。
第三十四条旅游景区、景点管理单位应当设置中英文对照说明牌和指示牌,并使用国际通用的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四章旅游者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五条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旅游商品及旅游服务质量的真实情况;
(二)自主选择旅游经营者及服务方式,决定接受或者不接受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
(三)按照合同约定获得质价相称的旅游服务;
(四)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受到尊重;
(五)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
第三十六条旅游者进行旅游活动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尊重旅游地的民族风俗习惯和;
(二)自觉地保护旅游资源和环境,爱护旅游设施;
(三)遵守安全规定,维护旅游秩序;
(四)履行旅游合同或者约定。
第三十七条旅行社组织旅游,应当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
第三十八条旅游经营者应当配备相应的旅游安全设施和负责安全的人员,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并接受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
旅游经营者对旅游设施和游览地可能出现危险的情况,应当采取安全措施,设置警示标志,向旅游者宣传安全常识。
在发生突发事故危及旅游者安全时,旅游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措施,保护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
第三十九条市、区、县(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旅游投诉制度,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理赔和相应的旅游投诉处理工作。
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投诉。
市、区、县(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条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投诉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区、县(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权限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从事旅行社业务或者外国旅游常驻机构经营旅游业务的,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二)旅行社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责令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三)旅行社未按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15日至30日,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并通知企业登记部门;
(四)旅行社聘用未取得国家导游资格证书的导游人员或者不符合规定的驾驶人员上岗服务的,责令改正,并按每一人次200元以上500元以下处以罚款;
(五)旅行社接待旅游团队的住宿、用餐、购物等,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安排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六)星级宾馆(饭店)超范围经营旅游业务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七)星级宾馆(饭店)用欺骗或者胁迫手段兜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八)星级宾馆(饭店)降低旅游服务质量标准的,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九)导游人员未取得国家导游资格证书或者取得国家导游资格证书未经旅行社聘用从事导游业务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十)导游人员向旅游者额外收费、收受回扣或者超出合同约定强行安排有偿服务活动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十一)导游人员擅自变更住宿、用餐、购物计划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十二)旅游经营者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者停业、歇业未报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十三)未按规定设置中英文对照说明牌、指示牌或者未使用国际通用的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改正,可以并处旅游景区、景点管理单位每块牌100元罚款。
第四十二条对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的,由规划、环保、物价、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三条对违反本条例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机关作出相应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家、省有关听证程序的规定,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听证。
第四十五条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因、,使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总揽,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旅游局、省人民政府关于整顿和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的总体要求,坚决遏制旅游市场的违法违章违纪经营,维护旅游者权益,净化旅游市场,营造旅游良好环境。
工作目标:与旅游行风建设相结合,通过明查暗访,加大旅游市场监管力度,使全省旅游企业的管理有序化、规范化、制度化,使整顿与规范取得实效,促进我省旅游市场形象进一步提升。
二、明查暗访重点内容
(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是否齐全完备、提供的服务项目是否明码标价且质价相符、广告宣传是否存在低报价、隐瞒真实情况误导旅游者、是否有零负团费和价格欺诈行为、与游客是否签订书面合同并使用旅游示范合同。
(二)检查非法经营、超范围经营旅行社业务行为。严格按照国家规定,依法坚决打击不法经营行为,采取明查暗访方式对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的主体资格抽样进行清理检查,查处的具体内容是:是否采取违法、违规手段经营旅行社业务;是否超范围经营,包括:国内旅行社经营国际旅游业务,国际旅行社未经批准经营出境旅游业务;法人或其他组织超范围经营出国旅游业务;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挂靠旅行社从事旅游业务,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承包或变相承包旅行社从事经营活动;非法转让旅行社经营权等行为。
(三)检查不规范导游服务行为,坚决治理无证从事导游业务的情形。明查暗访是否全面推行导游IC卡计分管理制度,利用计算机网络等高科技手段强化导游市场管理。对于社会导游人员,导游公司要进行统一管理。要建章立制,建立导游人员档案,开展经常性的教育培训,切实提高导游队伍职业道德水平和服务质量。同时检查导游员是否有殴打、谩骂或其他不尊重旅游者的行为,是否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是否私自向旅游者兜售物品等其他违反法规行为。
(四)检查无合法经营资格从事旅游客运业务的行为。各类旅游客运企业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强化内部管理,坚决杜绝违章驾驶、疲劳驾驶、带“病”运营。严厉查处旅行社租用无合法营运资格车辆、聘用(包括临时聘用)无证驾驶人员的行为。
(五)检查旅行社虚假旅游广告的行为,加强对旅行社广告的监管力度;检查旅行社门市部的经营管理情况,严禁旅行社门市部违规开展经营活动。
(六)检查旅游企业间佣金不规范收授行为。旅行社与购物商店、餐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单位间一律实行“公对公”的佣金制度,提高佣金收授的透明度。旅行社必须与导游人员签定劳动合同,明确劳动报酬和佣金返还比例,导游人员不得私拿回扣、索要小费。
(七)检查旅游商品市场强买强卖、敲诈、欺诈旅游者以及尾随兜售等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制售假冒伪劣旅游商品的违法违规行为。
(八)检查A级旅游景区、星级宾馆旅游设施和旅游服务是否符合标准。
上述八项作为重点检查内容,凡查处违法违规属实的,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旅行社管理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以及《省旅游条例》、《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旅行社质保金赔偿试行标准》等法律、法规及规章进行处罚(或联合工商、物价部门进行处罚)。
三、工作方法
(一)成立明查暗访领导小组。由局主要领导任组长,由局分管领导、局纪检组长任副组长,由省旅游质监所、监察室及有关处室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省旅游质监所。明查暗访人员构成:委托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省旅游行风监督员、省直有关部门人员、有关新闻媒体记者为名誉检查人员,抽调省、市、县旅游质监部门工作人员、省旅游局机关工作人员、省旅游协会工作人员为专门检查人员。
(二)检查工作方式。一是管理考核检查。以明查的形式对旅行社、星级宾馆饭店、旅游景区(点)的相关旅游业务资料及对外的旅游信息、服务现状进行检查考核。二是跟踪暗访。以暗访的形式即有关人员以普通消费者身份对旅行社等各类旅游企业进行全过程跟踪检查。
(三)采取定期与不定期、随机抽查与集中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明查暗访。
四、明查暗访的工作要求
(一)明查暗访工作可根据需要随时委托或指派有关人员进行暗访,由两名以上同志共同执行,暗访者须以普通游客身份随团、入住饭店,暗访检查工作结束前不得公开身份,检查人员要实事求是地反映情况,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结果。
(二)明查暗访的时间,除规定的时间外,日常根据工作需要随时明查暗访。
(三)明查暗访进行时,制作一式两份的《省旅游市场明查暗访检查表》,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人员以及所在单位领导或见证人在上面签字确认。该检查表一份由被检查单位留存,一份由检查部门备查并登入明查暗访记录簿,登记检查时间、人员、内容、存在问题、整改要求等情况并写出客观评价。
五、结果反馈与运用
各旅游企业对明查暗访中发现的问题要在规定时间内整改,有关检查部门对其进行指导督促。
对发现的先进典型,通过旅游资讯网、*旅游诚信网及新闻媒体进行表扬、通报表彰;对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检查人员要向被检查单位反馈,并经明查暗访工作组和被检查单位核实后,根据有关旅游法规进行处罚。明查暗访的结果及其评价纳入各旅游企业的星级评定(复核)、年终考核(年审、年检)、诚信动态管理中。
六、经费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