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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管理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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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管理

第1篇:药品管理范文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飞速发展,医院信息系统(HospitalInformationSystem)的开发和应用也日趋广泛,从2002年底起,全武警的医院系统推行[1]军队医院信息管理系统工程,即“军卫一号工程”。现将药局网络系统概述如下。

1药局网络系统概述

该工程的药品管理分系统包括药库管理模块,药房库存管理模块,科室小药柜模块,中心摆药模块,处方录入模块,处方发药模块,处方打印模块,综合查寻模块,以及自己开发供静脉输液配制中心使用的输液标签打印模块。根据我院及药局的实际情况和网络布线情况,药局工作站的分布为:药库2台,门急诊药房2台,中药房1台,住院药房2台,静脉输液配制中心2台。

药局各部门的模块配制根据实际的工作性质而定,药库的配置为:药库管理模块,综合查寻模块。住院药房的配置为:药房库存管理模块,科室小药柜模块,中心摆药模块,处方录入模块。门诊药房的配制为:药房库存管理模块,处方录入模块,处方发药模块,处方打印模块。中药房的配置为:药房库存管理模块,处方录入模块,处方发药模块,处方打印模块。静脉输液配制中心的配置为:中心摆药模块,输液标签打印模块。各模块功能上相互独立,各工作部门间可以相互组合以适应自己的要求。各部门以不同的部门代码使用相同的模块就可区分各自的操作,如药房库存管理模块在门诊药房,中药房,住院药房都有,它们可以各自向药库申请领药,便于工作。

采用计算机管理系统有十分明显的优点,在药品管理方面,如采用人工管理药库,往往不能准确知道各种药品的库存数量、各个科室的消耗量,难以制定出合理的采购计划,造成供应不及时,同时无法对药品的有效期进行严格管理,从而造成过期浪费;采用计算机管理药品后,由于数量完全在控制之下,为加强内部职员管理提供了有力的工具,不仅可以减少无意的浪费,还可以杜绝工作人员的私用和盗用。在住院部收费方面,由于采用“交押金-记帐-结算”的工作方式,在没有采用计算机时,不能及时统计出每个病人所用的费用是否已经超过所交押金,会造成许多欠款,给医院的财务管理带来麻烦;同时,由于帐单明细汇总后才能记帐,常常造成漏记和错记,不仅给医院带来损失,而且造成医院同病人之间不必要的矛盾。采用计算机管理住院收费后,每一笔费用的使用,均及时记入电脑系统中,从根本上杜绝了漏帐;同时,可立即查出病人所交押金和所用的费用,及时催交押金,防止欠款。在提高服务质量方面,计算机应用于门诊和住院管理系统,医院各个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在网络中完成,不再需要依靠病人来回走动来传递信息,减少了病人看病的环节,方便了病人;同时,整个管理更加规范化、科学化,能够提高工作效率,提高医疗水平,从而整体提高全院的服务质量。

2药品管理系统的主要模块

2.1药库库存管理模块

2.1.1建立药品字典如药品名称、规格,医疗保险信息中的医疗保险类别、报销标志等。

2.1.2建帐入库主要是录入或自动获取药品名称、规格、批号、价格、生产厂家、供货商、包装单位、发药单位等。

2.1.3药品的出入库管理可随时生成各种药品的入库明细、出库明细、盘点明细、调拨明细、报损明细、退药明细以及上面各项的汇总数据。可追踪各个药品的明细流水账,可随时查验任何一品种的库存变化入、出、存明细信息,并支持药品批次管理。可以自动接收科室领药单功能,实行网上领药。对毒麻药品、精神种类药品等特殊药品药均有特定的判断识别处理。具有自动生成采购计划及采购单功能。

2.1.4药品的调价及时调整药品的价格,对不用的药品实行停价。

2.1.5查询统计可统计分析各药房药品消耗库存,提供药品的有效期管理、可自动报警和统计过期药品的品种种数和金额,并有库存量提示功能,提供的核算功能。

2.2药房库存管理模块

2.2.1入库管理门诊药房、中药房、住院药房可向药库申领药品,并入库生成单据。

2.2.2出库管理门诊药房、中药房、住院药房分别通过处方出库,摆药出库,领药出库,各部门之间还可以通过领药出库相互领药,解决了各部门间的借药问题。

2.2.3查询统计可对药品出入库数量、药品的去向、药品的库存等进行查询统计。

2.3处方发药模块主要功能包括:处方确认发药,处方查询,处方退药,工作量统计等功能。

2.4处方录入模块主要功能包括:处方录入并计价。

2.5处方打印模块在后台打印处方,适用于不同的发药模式。

2.6中心摆药模块

2.6.1自动获取药品基本信息可自动获取药品名称、规格、价格、生产厂家、药品剂型、住院患者的医嘱、药品基本信息等。

2.6.2中药摆药模块功能具有分别按患者的临时医嘱和长期医嘱执行确认上帐功能,并自动生成针剂、片剂、输液、毒麻和其它等类型的摆药单,同时追踪各药品的库存及患者的押金等。可进行单日或多日摆药。

2.6.3查询统计对患者的医嘱和摆药情况进行查询统计。

2.7科室小药柜模块用于病区科室急救用药或住院药房夜间无值班时的用药。

2.8输液标签打印模块主要用于静脉输液配制中心输液标签的打印。

2.9综合查寻模块主要用于药品的综合查询,包括各药房的库存,单个药品的去向,查询有关调价后的所有信息,包括现价、原价及增值情况。查询有关调价后的所有信息,包括现价、原价及增值情况。

3药品系统模块应用的体会

3.1药品字典在药品管理系统中,药品字典是医院所使用的所有药品品种目录的总称,是极为重要的公用信息表,它包含了药品的名称、规格、单位、剂量、剂型、毒理分类、药品价格、生产厂商等基本信息。它是药品管理的基础,也是临床和收费的重要依据。药品字典的内容越标准、越规范越好。药品的正名应以通用名为主,同时也可以引入别名,别名可以是药品的商品名,便于医生用药,药品的正、别名应有编码的对应关系。药品的规格应反映药品的含量信息,规格是描述所用,如25mg,规格一定要准确,它涉及医生的医嘱。药品的单位要对应剂型及规格的最小单位。药品的最小单位剂量应是最小的不可分包装单位所含剂量。药品的剂量单位应对应最小单位剂量的单位,如mg、ml、g等,最小单位剂量及剂量单位用于摆药时计算摆药量所用。药品字典要有专人维护,要有延续性。

3.2药品的库存管理库存管理是药局的重要工作,药库要遵循药品先入库后出库的原则,即使遇到科室急需的药品,也必须根据发票入库后才可发出,若不入库,药房领不到药,临床医生下不了医嘱,而无法用药。门诊药房或住院药房的申请的领药单须经药库确认后,才可转化为出库单,同时减少药库库存;药库的出库单也须经门诊药房或住院药房确认后才会转化为入库单。药房领药时片剂、胶囊可以以盒、瓶领取,有利于药库做帐及盘点;药房入库时以最小单位入库,有利于住院药房摆药。

3.3中心摆药摆药中心人员从患者的临时医嘱和长期医嘱信息从系统中提取摆药信息,准确计算出每个病人每日每餐的药量,并且可按剂型分类,生成摆药单,经人工审核后,最后有打印机打出,摆药人员按摆药单将药品摆出,由科室护士校对确认后取走。摆药单的人工审核除审查医疗合理性外,还要对计算出的数量进行审核,看是否有误。另外,对一些情况需人工干预,如不能自动计算的药品。原因包括:医嘱药名不规范,药品无库存,医嘱频次信息不能自动处理(如每周1次)等。遇到这些情况往往需手工录入名称或指定数量。还有计算出的药量与实际不符。如儿童用药每次半片,计算机不能确定其实际消耗数量,如遇到外用药,滴鼻、滴眼药时,其剂量难以准确计算,需手工纠正或录入实际消耗量。对于特殊药品、毒麻药品等仍需凭特定的处方,从处方录入模块输入相应的数量。中心摆药室是临床科室所有药品的总出口,也是临床合理用药的监控站。新的摆药模式充分发挥了摆药人员的主观能动性,确保更准确无误的摆药,为临床科室提供更全面更优质科学的摆药方法和规范、合理的操作程序,减轻了摆药人员的劳动强度,提高了工作效率。

第2篇:药品管理范文

【关键词】药品会计;药品管理;作用

任何一个医院开展正常性的业务,和病人进行打交道,都离不开药品的管理工作,而药品的管理是医院开展正常的医疗业务的范围,药品也是用于诊断和治疗疾病的特殊性药品,而且药品的种类比较繁多,不同药品具有不同的价格,它的领用性也比较频繁,属于医院流动资金占用性较大的地方。医院的医疗服务过程中,药品的消耗在医院各种物资消耗中占有非常大的比重,医疗资金的重要组成部分就是药品的储备和周转,对于药品管理的这部分流动资产进行有效性地管理,直接和医院的社会效益以及经济效益相挂钩。所以,对于医院药品进行强化管理,保证药品的质量,避免药品的积压和浪费,提高药品管理资金的使用率,对于药品管理过程中的进货、销货以及存货进行严格把关,建立科学有效的药品管理制度,对于医院进行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一、医院内部控制现状分析

1.医院管理对药品内部控制制度的认识不够。医院进行合理有效管理的重要部分,就是医院自身进行内部控制,它可以对医院内部的各种资源进行合理有效的规划和统筹安排药品资源,将成本进行降低化,实现经济效益。就目前而言,大多数的医院只是对医院的医疗机构、奖金、服务态度以及科研机构比较重视,而忽略了药品的管理和控制工作。而保证医院诊疗服务顺利进行,必须保证药品的供应、发放以及回收工作,这所有的工作必须依靠医药管理的内部控制,假如离开了药品管理的内部控制,将会严重影响医院的内部管理,并且增加医院的各项风险。

2.忽略了药物管理部门在医院内部控制中的地位和作

用。作为医院后勤保卫者的药物管理部门,它保证着医院的各项服务顺利进行展开,所以说,药品管理部门对于医院内部控制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而一些医院却常常视药品管理为次要环节,在没有进行严格审查的前提下进行盲目性购买,这些鲁莽手段通常会导致药品的积压、过期,甚至是浪费,期间的药品购买账目也没有做好清晰记录,审查起来非常麻烦,也就使得药品的成本有所增加,从而降低医院经济效益。

3.内部审计部门的防护性差。作为医院药品控制而言,必须发挥医院内部审计的重要作用,并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提出一系列关于药品管理的合理化建议。但是,大多数医院的内部审计设置都过于从简化,只有一两个审计工作人员,这充分看出医院对于内部审计的不重视,而且在职的审计人员也是没有药品管理的专业技术,根本就谈不上对药品的评价和防护。

4.医院的药物控制薄弱。作为医院进行内部重要控制之一的药品管理,医院必须结合实际采取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以此来保证药品的安全和完整性,避免药品资金的流失。对于药品采购而言,一些医院持有盲目态度,没有经过层层的审查,只是根据内部的申请进行采购。因此,必须组织药品管理的专业采购小组进行采购,而且必须保证审查合格性,那些没有计划而盲目采购的药品势必会造成医院整体资金的闲置与浪费。

二、会计在医院药品管理中的设计原则

(1)预防为主。内部会计在医院药品管理中要以预防为主,所以这也就明确规定医院必须将财务所要的药品进行规范化管理,同时根据验收等一系列规范化的操作,保证过程的可实施性,避免出现一些漏点。(2)注重选择关键控制点。选对关键性的控制点是医院内部会计控制在医院药品管理的重中之重,特别要对于容易发生相关违纪的环节进行加大性控制。(3)加强相互牵制。横向策略和纵向策略是医院内部控制在医院药品管理中的分类,如果两者一起作用的话,就能够形成互相监督和互相检查,从而相互牵制。(4)设置补救措施。对于一系列的不规范操作,有了内部会计的作用的高效性控制,就可以进行提前性预测,以此保证药品管理的正确运作。

三、药品会计在医院药品管理中的职能

医院必须按照内部的严格规定进行药品的管理,才能够确保药品账目明确和安全无误。我国的《内部会计控制基本规范》有着明确的规定,规定内部控制的实施是为了确保正确可靠的经济以及会计信息,同时也是为了它的经济安全方面保护。利用医院内部管理进行分工,形成相互制约和相互联系的内部管理体系。通过加强药品会计系统的控制,能够对于药品的各项内容进行识别,如对药品的分类、凭证、账簿记录和会计报表等进行识别。在药品的各个环节如购进、销售以及库存,进行内部相关体系的建立,并设置与之对应的内部控制程序,对于会计核算要进行规范化管理,进行医院药品管理,必须完善医院药品管理的会计核算体系。

四、药品会计基础工作要规范化

依据《会计法》的相关规定,企业负责人必须对本企业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完整性的负责。所以,医院和财务责任人应该共同承担起对于药品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管理。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主要内容为:一是会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会计从业资格、会计负责人任职资格、会计岗位职责,会计人员职业道德,会计工作交接。二是会计核算,依法进行建账,设置符合规定性的账簿设置、启用、登记、原始凭证的格式、内容、填制方法、更正错误方法以及结账等,要保证账证、账账以及账实的符合性。要按照规定进行财务报告,对于诸如会计档案归档、调阅以及销毁等腰符合规定。三是会计监督,要将医院内部控制系统作为重点项目来抓,特别对于一些诸如单据、发票的领取与使用等要实行分开管理的措施,印鉴和支票也要进行分开管理的措施,相互监督相互制约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本着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不受损失为目标。对于医院管理药品的会计而言,要从医院立场出发,努力钻研药品知识,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

五、如何建立具有内部控制制度的医院药品核算管理

1.建立医院药品核算管理的内部控制环境和内部控制程序,把药品核算工作当作药品管理内部控制工作来做。对于医院药品的各项规范管理,明确药品管理人员的各项职责,使得药品内部管理制度化和日常化,这些制度的建立,都离不开药品核算制度的建立健全化。由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会计人员担任药品会计一职,从权限、时间上保证药品会计的核算工作顺利进行。采用计算机网络技术进行药品核算管理,使药房药品请领数与药库药品发出数保持一致,避免手工核算重复做账的弊端。在计算机网络管理中,设置药房发药处方在收费计价后,由药房窗口药剂人员复核并确认,使处方药品消耗数与医院药品收入相符。确保药品明细账的准确性。使药品管理有数可依、有账可查。

2.根据医院药品管理制度,建立一系列适应其核算管理的会计系统,并由此建立相关的药品会计核算体系。药品管理不是单靠自身就可以完成的,它必须在财务部门的配合下完成,即完成一系列药品的收发和管理工作,对于一系列药品的购置让价问题所引发的一系列有关债权债务与结算等此类经济行为,必须由会计部门进行准确性的核算,并设置相关的会计账簿,同时分类进行登记,保证医院药品收入的准确性,实现药品管理的标准化。

综上所述,药品会计对于药品管理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作为药品会计而言,必须将药品进行规范化和合理化管理,保证其药品核算的工作核心,才能充分发挥药品会计的重要作用,才能为医院的药品管理提供真实可靠的账目细则,发挥自己的应有的义务性。由此,医院才可以在今后不断发展的医疗体系中对于药品管理进行掌控,才能保证其在医院中的重要作用。

参 考 文 献

第3篇:药品管理范文

关键词:医院药品;规范化管理;经济效益;保障

药品是医院为开展正常医疗业务工作,用于诊断、治疗疾病的特殊商品,具有品种多、数量大、价格零散、经常变动、领用频繁,在医院库存中占有较大比例,是医疗业务工作中必不可少的物质保证和重要手段,是医院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加强医院药品管理严格控制药品消耗,对提高医院经济效益起着重要作用。

医院药房是集管理、技术、经营、服务等于一体的综合性部门。药房不仅要保证提供给患者准确、质量合格的药品,而且要保证患者安全有效地使用药品,确保医疗费用更为经济合理。药房管理机制必须由原来的封闭式经验管理逐步过渡到开放式科学化管理理念并贯彻到药房工作的各个环节中去,促进管理模式的革新。

加强药品管理必须注重采购管理

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药品采购管理制度,明确采购计划,确定采购方式。药品采购应由医疗机构具有请购权的部门统一采购,按计划并严格执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制度》和《新药引进工作制度》。采购最优价格,合理确定不同药品的采购量、供应商,依据本院基本用药目录、库存情况、临床需要等制定采购计划。通过预算计划,能使采购活动的控制具有可操作性,既要考虑药品的保险储备,防止缺货药品的发生;又要考虑药品的积压,防止储备成本过高。对药品采购实行内部控制制度,提高药品价格的透明度,降低药品费用及采购成本。纳入政府采购和药品集中招标范围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新品种采购,应有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由归口管理部门集中报本单位药品审批机构审核,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办理请购手续。同时,医疗机构应当制定紧急情况下,特殊药品的采购流程,以满足临床需要。

一些不法经销商会进一些假劣药品,并且以次充好,通过各种关系和手段使假劣药品进入医院,其中大部分都是通过商业贿赂或者变相的商业贿赂手段进行操作的。这样就会提高药品的价格,坑害患者,不能保证医院的医疗质量,延误病情,更有甚者会导致患者死亡,给患者家属和医院、医生带来极其严重的后果。所以加强对药品的采购管理,杜绝假劣药品进入医院成了药剂科工作的头等大事。

加强内部控制,建立健全药品采购制度。通常由药库或药房、病房等部门对所需购买的药品填写申请单,注明所需药品名称、数量、价格、交货时间,由独立于请购单位之外的其他部门检查订购单的合理性。药品采购回后,要及时验收、入库。验收人员应独立于药库保管员。

盘存管理是加强药品管理的重要环节

加强药品物资核对管理,建立定期盘点制度。药剂科应每月对药品进行一次全面盘点。由药品会计月末对药品出、入、存进行结账,并据以编制月末结账信息查询表。药品保管员要根据药品会计提供的月末盘点表逐一盘点药品库存,做到账物相符。对盘盈、盘亏的药品要如实填写盘盈盘亏表,并对盈亏原因做出书面说明,由药剂科主任签字报请院长核准后,财务依据审批后的盘点报告进行账务处理,以确保账账相符、账物相符。药品的缺损、报废失效药品需及时分析原因,专职药品管理人员对医疗机构的药品保管负全责。

药品的期末数量是否正确,取决于药品数量的确定是否准确和药品计量方法的选择是否得当。而药品的数量要靠盘存来确定,常用的盘存方法主要有定期盘存法和永续盘存法两种。定期盘存法(定期盘存制),是指会计期末通过对全部药品进行实地盘点确定期末存货的数量,再乘以各项药品的单价,计算出期末药品的成本,并据以计算出本期已销药品成本的一种药品盘点方法。通常称“以存计销”或“以存计耗”。永续盘存法(永续盘存制)也称为账面盘存法(账面盘存制),是通过设置详细的药品明细账,逐笔或逐日记录并计算金额的一种药品盘点方法。医院应对药品进行不定期的盘点,每年至少应全面盘存1—2次。随着医疗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进行,医院按规定要实行“金额管理,数量统计,实耗实销”以代替以往的“以存计耗”,从而真实反映药品进、销、存情况。

明细化、信息化管理是药品管理的重要手段

大型综合医院不仅要实行制度化管理,关键要将制度明细化。要建立健全药房的各项规章制度,从人员、设施到药品,所有的管理都必须有章可循。特别是药品的采购、中西药调剂、制剂、中药材炮制、药品标准、药品质量检验等的管理以及药房管理的评估,都必须制度化、明细化。医院还应建立药事管理委员会,可由药剂科、财务科、住院部、门诊部、医教科的负责人参加,定期对药品供应工作进行研究,提出关于药房药品指导性建议,对药品的供应单位要严格筛选,以确保药品质量价位合理,能及时提供药品为前提,采取招标、择优定点,合同订购等方式。

医院药房还要实行信息化管理。要想提高药房管理服务质量,医院药房业务流程管理必须实现信息化,利用现代计算机信息技术,根据医院经济效益的实际情况,建立起医院信息化系统的体系结构。应该建立医院管理系统(HIS),以实现药房资源共享,使药房的流程更加科学化,以不断提高医院的管理水平与效率。如实现门诊就医患者医疗信息资源共享,包括患者主诉信息、过敏史、用药史、影像学分析、理化检验数据等辅助诊断结果及医师诊断结论等资料,药师据此为患者提供个体化的良好服务。 (下转第104页)(上接第92页)

充分利用药品电脑网络化管理

根据管理模块的功能,进行药品请领。首先根据每周常用药品的消耗量计算出每种药品的高低限量并设定,然后每次领药就可根据高低限量或根据上周用药量自动生成入库申请单,对一些用量变化较大的品种可在此基础上进行加减,通过网络传输到药库,申请领药。药库接受请领单后,根据确认后的实发数生成出库单,发送到门诊药房。门诊药房对实物核对后便可上架入帐,实现了帐目数据的自动管理。对一些积压药品,系统可显示现阶段用量很少的记录,采取一些必要措施来避免不必要的积压。对告急药品,管理人员也可按系统提示及时领取,这样就可保证门诊药房药品流动的合理性从而压缩门诊库存。按《药品管理法》规定,凡药品均应标明有效期,未标明效期的药品禁止流入患者手中。对效期药品进行列表管理,每月定期进行检查,对效期较近的及时通知有关医生,或与相关科室进行协调使用,减少浪费。发放时依效期的远近依次发出。对已失效的药品及时报废处理,杜绝流入患者手中。

加速资金周转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4篇:药品管理范文

【摘要】目的:通过改进抢救车药品管理,既确保抢救药品齐备完好,又大大节约时间。结合本科室工作实际,改革了抢救车的管理方法,试行2年来,收到较好效果,特别适用于二级科室及社区医疗服务站,现介绍如下。

【关键词】: 抢救药品管理

【正文】方法:

1.每一种药放在统一规格盒内,可采用存放品的半透明塑料盒[1](如盐酸哌替啶、枸橼酸芬太尼等),先弃去原有标签 ,在开口对侧处贴上标有序号、药名、剂量、支数、等统一规格的醒目标识,并把贴有标识的一面朝上放置。这样既整齐美观,又方便好用。

2 .每种药品备用5支(根据专科备数),同种药品在补充过程中出现不同生产批号及有效期时,将不同批号及效期的药以空格相隔(盒子可装10支药品),这样可杜绝同一时间用到不同批号的药品。放置药品时将标有药名、剂量、批号、效期的那一面朝上(刚好显示完)。每次取药检查时拿着安瓿易摘处,这样药品呈固定状态及标识统一朝外,可杜绝每次接班摩擦而导致针剂的标识摸掉,难以辨认,造成浪费。

3.使用封条[2],将A4纸等分2份,每份包括封存日期、开启日期、负责人和护士长两人签名、最近失效的药名及失效期。在未使用情况下,护士长和负责人每15日开启封条全面检查一次,在接班本上登记药品数量,两人签全名。平时交接班时,护士只需查看最近失效的药品是否在效期内和封条是否完整,无须清点车内物品,在交接本上写“封条完好”,这样大大节约时间。

【结论 】

改革抢救车管理办法,不仅非常省时,由原来10分钟减到现在5秒钟,大大提高了护士的工作效率,而且明显提高了抢救车的管理质量,护理部对该病区急救用品的多次抽查中,抢救车的完好率达到100%。

参考文献

第5篇:药品管理范文

关键词:药品 药品管理 风险 建议

药品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医疗业务工作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物资保证。医院药品具有品种繁多、数量较大、价格经常变动、领用次数多等特点。因此,加强对医院的药品管理,保证药品的质量,减少积压、浪费,提高药品资金的使用效率,建立和健全科学的药品管理制度,是加强医院财务管理的重要工作。

一、医院药品管理存在的风险

医院药品管理至少应当关注下列风险:

(一)药品业务违反国家相关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可能遭受来至外部的处罚、经济损失和医疗信誉损失。

(二)药品业务未经适当审批或越权审批,可能因重大错误、舞弊而导致药品资产的损失。

(三)药品请购依据不充分,采购批量、采购时间点不合理、请购审批程序不规范,可能导致医院药品资产损失、药品资源浪费或发生相关舞弊。

(四)药品验收程序不规范,可能导致药品资产账实不符和药品资产损失。

(五)药品保管不善,可能导致药品损坏、过期变质、丢失等。

(六)药品盘点工作不规范,不能发现账实不符现象,导致财务信息不准确。

二、医院药品管理存在风险的原因分析

药品在医院的经济发展中占有很重要的位置,但目前有相当一部分医院的单位领导、部门负责人不够重视药品管理,使得药品管理存在风险,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重钱轻物。重视货币资金的管理,忽视药品的管理。

(二)没有建立完全的药品管理责任制,药品管理责任不够清晰和明确。

(三)药品的请购、采购、验收及保管环节的管理制度不系统,难以形成有效的控制。

(四)药品的领用及发出环节管理不力,具有一定的随意性。

(五)财务部门监管不到位。过多的注重账账是否相符,而对于账实不符不够关注,账实不符情况不作深层次的反馈与查实。

(六)药品的管理方法不科学。药品管理不分主次,对于重点药品管理不够,对于一般药品管理过细。另外,药品会计信息的管理不系统,难以提供及时、准确的药品会计信息。

三、加强医院药品管理的建议

加强和创新药品管理,是摆在医院管理中的重要课题。针对医院药品管理中客观存在的上述风险,如何总结医院已有的有效做法,不断设计执行更有效的药品管理制度,变得尤为重要。

(一)加强医院的文化建设

医院院长应当注重文化建设,其中包含药品的文化建设,应当建立一种全员重视药品管理的文化,医院领导还应当重视宣传药品管理文化。

(二)医院应当建立药品业务的岗位责任制

药品业务各项职责分工、权限范围设置和审批程序应当明确规范,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应当科学合理。确保办理药品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药品业务的不相容岗位至少包括:药品的请购、审批与执行;药品的采购、验收与付款;药品的保管与相关记录;药品发出的申请、审批与记录;药品处置的申请、审批与记录。

(三)医院应当对药品的请购与采购进行控制

1、医院应当建立药品采购申请管理制度,明确请购相关部门或人员的职责权限及相应的请购程序。

2、医院自行生产的药品应当按照成本费用有关规定,合理计算药品成本。

3、医院应当根据仓储计划、资金筹措计划、药品生产计划、销售计划等制定采购计划,对药品的采购实行预算管理。

4、医院药品要制定科学的储备定额,这是按照计划采购的基础,当达到订货点后,才向供应商提交订单,使药品的采购按照计划、最佳订购量来执行,既能使药品供应满足实际需要,又能节约药品占用的资金,提高药品资金的使用效率。

(四)医院应当对药品的验收与保管进行控制

1、医院应当对入库药品的质量、数量、效期等方面进行检查与验收,保证药品符合采购要求。

2、外购药品入库前一般应经过下列验收程序:检查订货合同、入库通知单、供货药品经销商提供的药品质检合格证等原始单据与待检验药品之间是否相符;对拟入库药品的交货期进行检验,确定外购药品的实际交货期与订购单中的交货期是否一致;对待验药品进行数量复核和质量检验;对验收后数量相符、质量合格的药品办理相关入库手续,对经验收不符合要求的药品,应及时办理退货、换货手续;拟入库的自制药品,药剂科应组织专人对其进行检验,只有检验合格的药品才可以办理入库手续。

3、医院应当对入库药品妥善保管,仓储部门应当定期对药品进行检查,加强药品的日常保管工作,并注意药品的效期。

4、因业务需要分设药库的情形,应当对不同药库之间的药品流动办理出入库手续。

5、应当按仓储药品所要求的储存条件贮存,并建立和健全防火、防潮、防鼠、防盗和防变质等措施。

6、药品管理部门对入库的药品应当建立药品辅助账,详细登记药品类别、编号、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计量单位等内容,并定期与财会部门就药品品种、数量、金额等进行核对,入库记录不得随意修改,如确需修改入库记录,应当经有效授权批准。

7、药品的存放和管理应指定专人负责,严格限制其他无关人员接触药品。

8、对毒、麻、及毒性中药应当实行更加严格的保管制度,建卡建册,并实行“四专”:即专人保管、专柜加锁、专用处方、专册登记管理。

(五)医院应当对药品的领用与发出进行控制

1、药库应当根据经审批的各科室请药单发出药品,并定期将发药记录同各个请药科室和财会部门核对。

2、药品发出的责任人应当及时核对有关票据凭证,确保其与药品品名、规格、数量及价格一致。

3、医院财会部门应当针对药品种类繁多、出入库发生频率高等特点,加强与药库经常性账实核对工作,避免出现已入库药品不入账或已发出药品不销账的情形。

4、毒、麻、在标签显著位置上分别注明“毒”或“麻”的字样,定期检查以防失效、过期,其用量必须严格按处方限量执行,外出执行临时任务,确需携带毒、麻、时,需经医务处同意,可预领一定基数,并填写登记清楚,完成任务后,凭处方报销。

(六)医院应当对药品的盘点与处置进行控制

1、医院应当制定并选择适当的药品盘点制度,明确盘点范围、方法、人员、频率、时间等,保证账实相符。

2、医院应当制定详细的盘点计划,合理安排人员、有序摆放药品、保持盘点记录的完整,及时处理盘盈、盘亏,对于特殊药品,可以聘请专家采用特定方法进行盘点。

3、药品盘点应当及时编制盘点表,盘盈、盘亏情况要分析原因,提出处理意见,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

(七)医院应当对药品建立ABC分类管理方法

医院药品品种多、价格高低差距大、存量不一,使用ABC分类管理方法可以使医院对重点药品进行重点管理,对于其他药品可以适当简化管理。ABC分类管理方法实施步骤如下:

1、为医院的药品编制余额明细表。表中应设置药品名称、实物数量、单价、总价及分类级别等专栏。填表时,应将医院的所有药品列入,每种药品填写一行。

2、确定分类级别。A类是指药品品种少、实物数量也少,但是价格较高的药品,其总价金额约占全部药品总价金额的70%,而实物数量不超过全部药品实物数量的20%(例如:人体血制品);C类是指药品品种多、实物数量也多,但是价格较低的药品,其总价金额约占全部药品总价金额的10%,而实物数量不低于全部药品实物数量的50%(例如:普通药品);B类是指介于A类药品和C类药品之间,其总价金额约占全部药品总价金额的20%,而实物数量不超过全部药品实物数量的30%。

3、分类管理。采用ABC分类管理方法就是要对A类药品重点管理,C类药品充分考虑成本效益原则,适当简化管理,B类药品的管理介于A类药品和C类药品之间。

(八)加强药品会计信息的系统化管理

药品会计信息是重要的经济来源,没有药品会计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医院管理的现代化、科学化就无法落实。目前电子计算机的应用,已经广泛渗透到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电子计算机也引入了医院药品会计工作中,利用电子计算机对医院的药品流动中产生的数据进行收集、储存、加工处理、传输、汇总等生成各种信息。运用电子计算机,我们对药品的采购、调价、日常存储、收发等操作随时都可以进行,从而对药品实行实时、准确的动态管理,增加了药品管理的精细度和透明度,有利于实现药品管理的科学化。

四、结语

目前,随着我国医疗制度的不断完善,医院财务管理制度也日趋规范,药品作为医疗服务过程中的重要物资,其有效管理也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要适应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药品管理要时刻关注国家医疗制度改革的相关政策、药品管理的相关规范等,跟紧时代的步伐,在医院的不断发展中占据更加主动的地位。

参考文献:

[1]郭智冲.《医院会计制度( 征求意见稿)》中关于药品成本结转的核算[J].现代医院,2010;10

[2]郭成杰,吴新勇,王 立.我国医院药品核算管理方法的回顾与探讨[J].卫生经济研究,2010;10

第6篇:药品管理范文

关键词:药品管理;C/S;Delphi;模块结构

中图分类号:TP31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3044(2008)20-30287-02

Medication Mmanagement System Applying Delphi

WANG Zhao-hui1,LIANG Chang-qing2

(1.Qingdao Hismile College,Qingdao 266100,China;2.Qingdao Ethernet Technology Co., Ltd. ,Qingdao 266071,China)

Abstract:This is a management system of purchasing,selling and storing medication for drug stores.Adopting C/S system,it takes Delphi as its development platform.In support of Access Database,this system designs four modules which include basic information logging, business bill processing, all kinds of search and statistics and systematical normal protection. This sytem is complete, friendly and convenient and thus solves current problems in medication sales management in many drug stores.

Key words: medication Mmanagement;C/S; Delphi;module structure

1 引言

随着医药市场的改革,身边大大小小的药店几乎随处可见。常见的处方药或者非处方药都可以在这里买到,并且这里的价格一般低于医院,差价从几角、几元到几十元不等,这也是导致越来越多的顾客选择光临药店,而不是在医院买药的一个原因。另外,多数药店都可以使用医疗保健卡,这也为病人买药提供了更大的方便。

据考察绝大多数中小型药店在采购、售货、结算时,都是使用人工记录、人工计算的方法。这种方法增加了工作的强度,浪费了人力资源,最重要的是很难保证工作的速度和质量。特别是每次进货、出货,都要花费很长的时间来整理库存,令药剂师们很头疼,这也正是开发药品进销存系统的目的DD解决药品销售管理难题。

开发的药品进销存系统,是一个用于药品销售管理的系统,主要适用于中小型药店。用软件操作解决了人工操作中存在的速度慢、效率低的缺点。从采购到售出的整个过程,药品信息都保存在数据库中,确保了数据的安全。

2 系统分析

2.1 系统需求分析

开发的药品进销存系统,是一个用于药店的管理系统,应该具备药品管理方面的功能。开发的目标是设计一个为方便药品管理、简化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的应用型软件,所以在开发之前应该充分了解药店的进货、存货和销售流程。

2.2 系统流程分析

药品进销存系统的数据流程图如图1所示。

2.3 系统结构分析

药品进销存系统的结构图如图2所示。

该软件主要具有四大功能:基础信息录入、业务单据处理、各种查询统计及软件系统维护。

1)基本信息录入

该功能主要包括:人员信息、药品信息、客户信息。考虑到药剂师应拥有不同权限使用该软件,所以在设计时应设置不同的用户。药品信息和客户信息都为空,使用者可根据业务的需要自行添加。

2)业务单据处理

主要包括购进记录和销售记录的功能。在药品进销存系统中,购进和销售记录是该软件的主要功能之一,它可以使用户清楚的看到每次入库和出库明细,在这一功能中详细记录了购进(或者销售)的日期、操作人员、批次、药品信息等,直观明了。

3)查询统计

这里可完成当前库存查询、缺货提示、过期报警、销售汇总四项操作。在作市场调查中发现,每次进货前清点库存是药剂师最头疼的事,所以在设计该软件时,应添加上库存查询的功能。缺货提示和过期警报用户可以自己设置最小单位或者最长时间,前者的功能是为了防止药店出现缺货的情况,后者主要是为了在药品到期前提示,好使药剂师早日对药品采取措施。

4)系统维护

主要完成用户管理、修改密码、数据恢复/备份、参数设置四个功能。用户管理中可以添加新用户或者删除已有用户;在修改密码中,用户先输入原密码,再输入两次新密码,原输入正确时新密码才能生效;数据恢复/备份可帮助用户完成某个时间段内数据的恢复和备份;参数设置中提供一些复选项,用户根据自己的需要进行选择。

2.4 系统性能要求分析

运用所学的软件工程和程序设计等方面的知识,合理设计结构,使该软件:①运行稳定。该软件支持win98及win98 以上运行环境;②操作简单。操过程只需用鼠标点击即可实现;③功能全面。具备药品字典管理、药品基本信息管理功能,可完成药品的采购、入库、出库、销售、核算、查询、多种报表输出等各种事务,以达到更好的为用户服务的目的。

3 系统数据库设计

3.1 数据库的选择

药品进销存系统,是为了提高药店管理质量、弥补人工管理中存在的不足而开发的,使用对象主要针对与中小型药店。虽然需要存放大量的药品信息,但是大部分信息操作频度和安全性要求不是很高,Access数据库的性能对该网站来说已经足够了。根据以上原因,设计时选择了Access数据库。

Access是Office的组件之一――关系数据库管理系统软件,它不仅具有众多简单的传统数据库管理工具,同时还进一步增强了同Web的集成,以便能更方便地共享跨越各种平台和不同用户级别的数据。它集成在Office中,不仅价格低廉,而且操作简单。

3.2 数据库的逻辑设计

数据库中存放的是需要及时更新的信息,设计软件时分别建立了不同的表,在这里只将部分数据库表的逻辑结构列举如表1。

4 结束语

使用基于C/S结构的药品进销存管理系统,大大提高了药店的运行效率和管理水平,本系统成功解决了药店中存在的采购、库存和销售中存在的问题。药店管理人员使用后,普遍认为使用该软件比手工操作提高了效率、减少了强度,为药店更好的适应市场运作提供了方便。

参考文献:

[1] 郭庚麒.软件工程基础教程[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4.

[2] 杨学全.Delphi7.0程序设计[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4.

[3] 赛奎春.Delphi数据库开发实例解析[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

第7篇:药品管理范文

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人体用药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国家发展现代药和传统药,充分发挥其在预防、医疗和保健中的作用。

国家保护野生药材资源,鼓励培育中药材。

第四条国家鼓励研究和创制新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研究、开发新药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执行国家制定的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第六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承担依法实施药品审批和药品质量监督检查所需的药品检验工作。

第二章药品生产企业管理

第七条开办药品生产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生产许可证》,凭《药品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无《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生产药品。

《药品生产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生产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开办药品生产企业,除依据本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制定的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防止重复建设。

第八条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及相应的技术工人;

(二)具有与其药品生产相适应的厂房、设施和卫生环境;

(三)具有能对所生产药品进行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机构、人员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

(四)具有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第九条药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对药品生产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认证;对认证合格的,发给认证证书。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具体实施办法、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第十条除中药饮片的炮制外,药品必须按照国家药品标准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生产工艺进行生产,生产记录必须完整准确。药品生产企业改变影响药品质量的生产工艺的,必须报原批准部门审核批准。

中药饮片必须按照国家药品标准炮制;国家药品标准没有规定的,必须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炮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应当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生产药品所需的原料、辅料,必须符合药用要求。

第十二条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对其生产的药品进行质量检验;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或者不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炮制的,不得出厂。

第十三条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药品生产企业可以接受委托生产药品。

第三章药品经营企业管理

第十四条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凭《药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经营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开办药品经营企业,除依据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遵循合理布局和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

第十五条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二)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卫生环境;

(三)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四)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第十六条药品经营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对药品经营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认证;对认证合格的,发给认证证书。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具体实施办法、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第十七条药品经营企业购进药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

第十八条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必须有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购销记录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购(销)货单位、购(销)货数量、购销价格、购(销)货日期及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药品经营企业销售药品必须准确无误,并正确说明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调配处方必须经过核对,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

药品经营企业销售中药材,必须标明产地。

第二十条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制定和执行药品保管制度,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保证药品质量。

药品入库和出库必须执行检查制度。

第二十一条城乡集市贸易市场可以出售中药材,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城乡集市贸易市场不得出售中药材以外的药品,但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零售企业在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在城乡集市贸易市场设点出售中药材以外的药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章医疗机构的药剂管理

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必须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非药学技术人员不得直接从事药剂技术工作。

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配制制剂,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发给《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不得配制制剂。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必须具有能够保证制剂质量的设施、管理制度、检验仪器和卫生条件。

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当是本单位临床需要而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并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配制。配制的制剂必须按照规定进行质量检验;合格的,凭医师处方在本医疗机构使用。特殊情况下,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可以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不得在市场销售。

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和使用。

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的药剂人员调配处方,必须经过核对,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

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必须制定和执行药品保管制度,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保证药品质量。

第五章药品管理

第二十九条研制新药,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如实报送研制方法、质量指标、药理及毒理试验结果等有关资料和样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临床试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的认定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制定。

完成临床试验并通过审批的新药,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发给新药证书。

第三十条药物的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和临床试验机构必须分别执行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由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

第三十一条生产新药或者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的,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批准文号;但是,生产没有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和中药饮片除外。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中药饮片品种目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中医药管理部门制定。

药品生产企业在取得药品批准文号后,方可生产该药品。

第三十二条药品必须符合国家药品标准。中药饮片依照本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和药品标准为国家药品标准。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药典委员会,负责国家药品标准的制定和修订。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药品检验机构负责标定国家药品标准品、对照品。

第三十三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药学、医学和其他技术人员,对新药进行审评,对已经批准生产的药品进行再评价。

第三十四条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没有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除外。

第三十五条国家对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实行特殊管理。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中药品种保护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三十七条国家对药品实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三十八条禁止进口疗效不确、不良反应大或者其他原因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

第三十九条药品进口,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审查,经审查确认符合质量标准、安全有效的,方可批准进口,并发给进口药品注册证书。

医疗单位临床急需或者个人自用进口的少量药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第四十条药品必须从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进口,并由进口药品的企业向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海关凭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进口药品通关单》放行。无《进口药品通关单》的,海关不得放行。

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知药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对进口药品进行抽查检验,并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收取检验费。

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海关总署提出,报国务院批准。

第四十一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下列药品在销售前或者进口时,指定药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销售或者进口:

(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生物制品;

(二)首次在中国销售的药品;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药品。

前款所列药品的检验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并公告。检验费收缴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四十二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已经批准生产或者进口的药品,应当组织调查;对疗效不确、不良反应大或者其他原因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应当撤销批准文号或者进口药品注册证书。

已被撤销批准文号或者进口药品注册证书的药品,不得生产或者进口、销售和使用;已经生产或者进口的,由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销毁或者处理。

第四十三条国家实行药品储备制度。

国内发生重大灾情、疫情及其他突发事件时,国务院规定的部门可以紧急调用企业药品。

第四十四条对国内供应不足的药品,国务院有权限制或者禁止出口。

第四十五条进口、出口品和国家规定范围内的,必须持有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给的《进口准许证》、《出口准许证》。

第四十六条新发现和从国外引种的药材,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销售。

第四十七条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中医药管理部门制定。

第四十八条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三)变质的;

(四)被污染的;

(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第四十九条禁止生产、销售劣药。

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

(一)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二)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

(三)超过有效期的;

(四)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

(五)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

(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第五十条列入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名称为药品通用名称。已经作为药品通用名称的,该名称不得作为药品商标使用。

第五十一条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第六章药品包装的管理

第五十二条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必须符合药用要求,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安全的标准,并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审批药品时一并审批。

药品生产企业不得使用未经批准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

对不合格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

第五十三条药品包装必须适合药品质量的要求,方便储存、运输和医疗使用。

发运中药材必须有包装。在每件包装上,必须注明品名、产地、日期、调出单位,并附有质量合格的标志。

第五十四条药品包装必须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并附有说明书。

标签或者说明书上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成份、规格、生产企业、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

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外用药品和非处方药的标签,必须印有规定的标志。

第七章药品价格和广告的管理

第五十五条依法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药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的定价原则,依据社会平均成本、市场供求状况和社会承受能力合理制定和调整价格,做到质价相符,消除虚高价格,保护用药者的正当利益。

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必须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提高价格。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如实提供药品的生产经营成本,不得拒报、虚报、瞒报。

第五十六条依法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药品,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公平、合理和诚实信用、质价相符的原则制定价格,为用药者提供价格合理的药品。

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遵守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关于药价管理的规定,制定和标明药品零售价格,禁止暴利和损害用药者利益的价格欺诈行为。

第五十七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供其药品的实际购销价格和购销数量等资料。

第五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向患者提供所用药品的价格清单;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还应当按照规定的办法如实公布其常用药品的价格,加强合理用药的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五十九条禁止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帐外暗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禁止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人以任何名义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禁止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以任何名义收受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第六十条药品广告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广告批准文号;未取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不得。

处方药可以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介绍,但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

第六十一条药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

药品广告不得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利用国家机关、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或者专家、学者、医师、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

非药品广告不得有涉及药品的宣传。

第六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批准的药品广告进行检查,对于违反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广告,应当向广告监督管理机关通报并提出处理建议,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第六十三条药品价格和广告,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

第八章药品监督

第六十四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报经其审批的药品研制和药品的生产、经营以及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的事项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必须出示证明文件,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人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保密。

第六十五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可以对药品质量进行抽查检验。抽查检验应当按照规定抽样,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在七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药品需要检验的,必须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第六十六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公告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的结果;公告不当的,必须在原公告范围内予以更正。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药品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药品检验结果之日起七日内向原药品检验机构或者上一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申请复验,也可以直接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申请复验。受理复验的药品检验机构必须在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复验结论。

第六十八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依据《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经其认证合格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进行认证后的跟踪检查。

第六十九条地方人民政府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得以要求实施药品检验、审批等手段限制或者排斥非本地区药品生产企业依照本法规定生产的药品进入本地区。

第七十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设置的药品检验机构和确定的专业从事药品检验的机构不得参与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药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设置的药品检验机构和确定的专业从事药品检验的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七十一条国家实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必须经常考察本单位所生产、经营、使用的药品质量、疗效和反应。发现可能与用药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必须及时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对已确认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停止生产、销售、使用的紧急控制措施,并应当在五日内组织鉴定,自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第七十二条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的药品检验机构或者人员,应当接受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的药品检验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

第七十七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假劣药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对假药、劣药的处罚通知,必须载明药品检验机构的质量检验结果;但是,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一)、(二)、(五)、(六)项和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七十九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资格。

第八十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

第八十一条进口已获得药品进口注册证书的药品,未按照本法规定向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所在地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撤销进口药品注册证书。

第八十二条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吊销卖方、出租方、出借方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五年内不受理其申请,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四条医疗机构将其配制的制剂在市场销售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销售的制剂,并处违法销售制剂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八十五条药品经营企业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第八十六条药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除依法应当按照假药、劣药论处的外,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撤销该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

第八十七条药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资格。药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不实,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八十八条本法第七十三条至第八十七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职责分工决定;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批准的部门决定。

第八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关于药品价格管理的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处罚。

第九十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暗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人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并通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的负责人、采购人员等有关人员在药品购销中收受其他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依法给予处分,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收受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其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处分,没收违法所得;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执业医师,由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二条违反本法有关药品广告的管理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并由发给广告批准文号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广告批准文号,一年内不受理该品种的广告审批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广告不依法履行审查职责,批准的广告有虚假或者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三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给药品使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四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收回违法发给的证书、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企业发给符合有关规范的认证证书的,或者对取得认证证书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履行跟踪检查的职责,对不符合认证条件的企业未依法责令其改正或者撤销其认证证书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发给《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

(三)对不符合进口条件的药品发给进口药品注册证书的;

(四)对不具备临床试验条件或者生产条件而批准进行临床试验、发给新药证书、发给药品批准文号的。

第九十五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药品检验机构或者其确定的专业从事药品检验的机构参与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药品检验机构或者其确定的专业从事药品检验的机构的工作人员参与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十六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设置、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在药品监督检验中违法收取检验费用的,由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退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违法收取检验费用情节严重的药品检验机构,撤销其检验资格。

第九十七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监督已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依照本法规定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已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除依法追究该企业的法律责任外,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八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下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违反本法的行政行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有权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第九十九条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一百条依照本法被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第一百零一条本章规定的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药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药品的市场价格计算。

第十章附则

第一百零二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

辅料,是指生产药品和调配处方时所用的赋形剂和附加剂。

药品生产企业,是指生产药品的专营企业或者兼营企业。

药品经营企业,是指经营药品的专营企业或者兼营企业。

第一百零三条中药材的种植、采集和饲养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第一百零四条国家对预防性生物制品的流通实行特殊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8篇:药品管理范文

【关键词】品管圈;高危药品管理

品管圈(quality control circle,Qcc)是指工作性质相同、相近或互补性质的基层工作人员本着自动自发的精神组圈,按照一定的活动程序,运用科学统计及品管手法,启发个人潜能,通过团队力量.结合群体智慧,持续改进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改善品质,。①

2000年,美国医疗安全协会(institute forsafemedication practices,ISMP) 将可造成病人伤害的最高风险药品列为高危药品,并正式提出高危药品(high―alert medication)概念。 ②定义为:是出现差错的情况可能不常见,若使用不当会对患者造成严重伤害或死亡。WHO 对高危药品的管理视为医疗风险管理的重要内容。 ③2008年公布的高危药品目录有19类。④而临床上的护理人员是用药发生差错的高危人群,是各种药物治疗的直接执行者。怎样进行高危药品的管理、发挥高危药品有效、安全的临床作用、保障用药安全,是优质护理服务中不可或缺的部分。针对神经内科高危药品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我们于2012年10月-2013年5月成立品管圈,运用品管理论及方法对高危药品进行规范化管理,经过一段时间的验证,初见成效,现将具体做法与体会介绍如下。

1 一般资料

1.1 成立品管圈 神经内科共有护理人员19名,年龄23~52岁,平均年龄31岁;工作年限:5年内9名,5~10年4名.11―20年3名,20年以上3名;学历:中专2名,大专7名,本科10名;职称:护士8名,护师6名,主管护师4名,副主任护师1名。全科人员均为Qcc成员,选出圈长(由责任组长担任)、辅导员(由护士长担任)各1名。

1.2 确定本圈主题:高危药品在神经内科的规范化管理与应用。

选题原因:神经内科重病者多,大,用药种类复杂,高危药品使用频繁。如使用失误轻则影响治疗.耽误病情.重则造成病人生命危险,严重影响医疗护理安全。

1.3 明确品管圈成员责任

圈长负责对品管圈的活动统筹安排;辅导员负责对品管圈活动的指导与监督;圈员参与活动中每个步骤的实施。

2 活动步骤:

运用PDCA品管模式对高危药品进行管理。

2.1 P(Paly)计划阶段:

2.1.1 现状调查 自行设计了高危药品认知度问卷,对本科室成员进行调查,调查内容包括:对高危药品概念、目录、储存条件、适应症、不良反应、常用剂量、使用途径、护理注意事项的认知。

2.1.2 明确高危药品目录 对神经内科现行用药进行筛选,参考ISMP公布的高危药物目录,最终确定本科室的11种高危药品,主要有:肾上腺素受体激动剂,肾上腺素受体拮抗剂,高浓度电解质制剂,肌肉松弛剂,抗凝药,胰岛素,抗心律失常及改变心肌力药物,造影剂,全静脉营养液,镇静药。

2.1.3 通过全体圈员集思广益,从人员因素、设备因素、管理因素三方面找出高危药品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见表1所示:

2.2 D(do)执行阶段:

2.2.1 进行科内药品知识培训,培训内容包括:高危药品概念、种类、常用剂量、极量、用法、禁忌、注意事项、严重不良反应等相关药理知识。

2.2.2 通过品管活动,成立科室高危药品管理小组,设立专人负责(高年资主管护师),全体圈员参与管理。

2.2.3 规范化放置:1、设置高危药品专用存放柜,不得与其他药品混放,必要时可以加锁;2、专柜外贴有醒目标识,用黑色警示牌提醒;外观相似度高的药品分开标识,如10%的氯化钾(10mL)、10%氯化钠(10mL)和硫酸镁注射液(10ml),氯化钾用红色,浓氯化钠用黄色,硫酸镁用蓝色,放专柜阴凉处,控制温度0-30度,湿度45%-75%,干燥通风,避免阳光直射。

2.2.4 高危药品配置、使用时实行双人核对,严格执行给药原则,保证患者姓名、药品名称、剂量、用药途径、时间准确无误,做好风险防范和差错预防。

2.2.5 加强高危药品效期的管理,按照失效期的先后顺序放置,做到药品先进先出。

2.2.6 固定高危药品储备基数,随用随补充,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2.2.7 提高处理问题医嘱的能力。对有疑问的医嘱及时与医生核对并修改。

2.2.8 患者在使用高危药品时,在输液架上悬挂醒目标志,按医嘱要求严格控制输液速度,加强巡视,床头交接班,严密观察用药反应。

2.2.9 制定高危药品风险告知流程,对患者实施安全用药的健康宣教。

2.3.10 强高危药品的不良反应监测。

C(check) 检查阶段:

品管圈圈长每月全面检查高危药品专柜一次,同时进行不定期抽查。分层对圈员进行相关知识的考核。

A(action) 处理阶段:

建立高危药品管理组织及制度,设置质控人员,将高危药品管理纳入本科室护理质量控制管理中,高危药品规范化存放率要达到100%、护士对高危药品相关知识掌握,查对制度执行率100%。

3 评价方法

①将品管活动前后高危药品管理质量考核成绩进行对比。考核内容包括:高危药品管理质量、数量、存放状况、药品保管环境、药品效期管理、交接本登记情况及抢救车、毒麻限剧药品管理等,总分100分。

3.1 统计学方法

数值采用t检验,组间比较采用Y2检验,P

4 结果

4.1 实施前后高危药品管理质量考核评分比较

实施前药品管理质量考核评分为(85.07士4.95),实施后为(92.59±2.65),两者比较,t=4.35,P

5.讨论

通过品管圈活动对本科室高危药品的安全管理.不但提高了高危药品管理质量,同时也提高了医务人员的工作责任心。护理工作的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益也带来了增长,有效降低了由于高危药品使用不当而带来的严重医疗事故。增加了患者的用药安全性。通过高危药品管理制度的实施.护理人员对高危药品的认识有了明显提高,为防止严重的药物不良事件的发生打下了良好的基础。相信在全科护理人员的共同努力下,我们肯定会把这项工作做得更完美,把病人的用药风险降低到最小。

参考文献:

[1] 卢芳燕,江南,赵锐神.推行护理品管圈活动的困难因素调查及对策[J].护理与康复,201l,10(8):664―666.

[2] 张幸国,吴永佩.高危药品安全管理的实践与对策[J].中华医院管理杂志,2009,25(9):600-602.

第9篇:药品管理范文

20xx年辽宁麻醉药品管理条例全文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麻醉药品管理范围系指:阿片类、可卡因类、大麻类、合成麻醉药品类及卫生部指定的其他易成瘾癖的药品、药用原植物及其制剂。

第三条 凡在我省境内生产、经营、使用麻醉药品和种植麻醉药品原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麻醉药品管理办法》和本办法。

第四条 麻醉药品原植物的种植单位,必须按《麻醉药品管理办法》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种植麻醉药品原植物。

第五条 麻醉药品经营单位的设置:

(一)省、省辖市麻醉药品经营单位的设置由省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省医药管理部门提出,报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局审核批准;

(二)县(含县级市、区,下同)麻醉药品经营单位的设置由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市医药管理部门提出,报省卫生行政部门、省医药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第六条 麻醉药品经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麻醉药品经营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加强各项安全防范措施,严防被盗、丢失事件发生。

第七条 凡使用麻醉药品的医疗、教学、科研单位(以简称使用单位),必须向市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对符合使用条件的核发《麻醉药品购用印鉴卡》(以下简称《印鉴卡》)。

《印鉴卡》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印制。

第八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审核限量级别。《印鉴卡》限量级别由核发单位用红色中文大写数字填写并加盖印章。使用单位应当在《印鉴卡》栏内分别加盖本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药剂负责人印章。

第九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每年应当对供应单位检审一次,重点审查购用麻醉药品品种范围及每季度限量,并将结果报省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条 使用单位购买麻醉药品应当凭《印鉴卡》和盖有与《印鉴卡》相符印鉴章的《麻醉药品申购单》(以下简称《申购单》)一式三份,按季度到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供应单位办理采购业务。边远地区、交通不便的使用单位,经市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可跨一季度购买。

使用单位更换单位及个人印鉴时,按前款规定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第十一条 供应单位应当按限量供应麻醉药品,并在《申购单》上注明供应数量,加盖供应单位会章及核售人员章,《申购单》一份留存备查,一份由供应单位按季度报市卫生行政部门,一份退回使用单位。

第十二条 供应单位必须保证使用单位正常的麻醉药品供应,发现使用单位违反规定采购麻醉药品,应当及时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对不符合规定手续的,供应单位应当拒绝供应。

第十三条 使用单位对麻醉药品必须严加管理,建立严格的保管、领用制度。麻醉药品实行专人保管,必须使用防撬保险柜储存,开具麻醉药品应当用专用处方笺,注明病情诊断、单位或家庭住址,并应当按处方笺的内容造册登记,保存三年备查。

第十四条 各级医疗单位必须根据本单位的技术条件控制麻醉药品处方权的医务人员数量。医疗单位开具麻醉药品处方的医务人员必须具备一定专业技术职称,并经单位领导考核能正确使用麻醉药品,由医疗单位法定代表人授予麻醉药品处方权并报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麻醉药品处方必须使用钢笔或毛笔书写,字迹清楚,医务人员印章清晰,麻醉药品的数量必须使用中文大写数字,门诊医生开具的麻醉药品处方,必须经门诊部审核批准,加盖公章。

第十六条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非法使用、储存、转让或借用麻醉药品。医药人员不得利用职权,营私舞弊或滥用麻醉药品。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使用麻醉药品的,属滥用麻醉药品:

(一)未明确诊断的急腹症及疼痛;

(二)对一个病人(晚期癌症患者除外)同时使用两种以上麻醉药品、一种麻醉药品连续使用超过七日或者连续使用间隔不足十日以上的;

(三)其他非医疗使用。

第十八条 医务人员对住院或者手术患者(晚期癌症除外)应当根据病情需要合理使用麻醉药品,所开麻醉药品必须在病志和麻醉药品医嘱上记载。

第十九条 晚期癌症患者(包括住院患者)确需使用麻醉药品镇痛,必须凭户口簿及县以上医疗单位的诊断书,按户口所在地市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申领《镇痛专用麻醉药品供应卡》(以下简称《供应卡》)。承办单位在户口簿上注明办理时间,加盖麻醉药品供应专用章,可收取五

十至一百元的押金。

晚期癌症患者易地治疗需办理《供应卡》手续的,还须提供患者户口所在地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中断或未供应麻醉药品的证明。

第二十条 《供应卡》的使用期限为十五日。期满后确需继续使用的,应由负责开麻醉药品的临床医生察看核实病情,并重新出具证明,患者凭证明、户口簿到发卡单位办理换卡手续。

使用麻醉药品镇痛的患者死亡后,其亲属不得持《供应卡》再冒购麻醉药品,并在十五日内凭死亡证明或户口簿办理退卡手续,同时领回押金,逾期不再返还押金。

第二十一条 医疗单位供应晚期癌症患者麻醉药品应当在《供应卡》上详细记录发药数量及时间。

第二十二条 医疗单位对麻醉药品的管理和使用,应当做到日清月结、帐物相符,并做好麻醉药品废瓶回收、登记、销毁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医疗单位药剂人员调配麻醉药品处方,必须实行双人核对、签章制度。对违反本规定滥用麻醉药品的,药剂人员有权拒绝发药,并及时向所在单位或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 医疗单位确属急需,市场又无供应的麻醉药品制剂,经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可在本单位制剂室配制。

第二十五条 使用单位撤销后剩余的麻醉药品,应当在十五日内上交市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因管理不善造成麻醉药品丢失或被盗的单位,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处以五百至一千元罚款,对法定代表人及直接责任人分别处以五十至五百元罚款。

第二十七条 对非法使用、储存、转让或借用麻醉药品的单位或者个人,以及利用职权、营私舞弊,出具假诊断书或者以非医疗目的使用麻醉药品的直接责任人,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处以一百至一千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医疗单位发现持已死亡患者的《供应卡》冒购麻醉药品的,应当追回冒购药品,并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冒购者处以五十至一千元罚款。

第二十九条 罚款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票据。罚款一律上缴同级财政部门。

第三十条 对于用威胁、恐吓、欺骗等手段,强迫医务人员开取麻醉品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