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社区矫正工作汇报材料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一)筹备阶段(20*年7月—8月)
按照上级要求完成对我乡社区矫正对象的排摸、实施方案的拟定和开展宣传活动等工作。
(二)启动阶段(20*年9月—10月)
建立乡社区矫正组织;制定我乡社区矫正工作意见和实施方案;召开乡社区矫正工作动员大会,组织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到其他乡镇参观学习。
(三)全面实施阶段(20*年11月—20*年5月)
建立健全和不断完善工作程序和各项工作制度;指导、督促全乡各村遵守有关部门工作程序和制度,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保证社区矫正工作顺利进行。
(四)总体提高阶段(20*年6月)
总结一年来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情况;分析具体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探索社区矫正工作的有效途径和方法,为全市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经验和做法。
二、社区矫正工作基本流程
(一)社区矫正的衔接。
1、市公安局应当分别于今年10月底前,对已经在社区服刑的社区矫正对象的相关法律文书和监督考察档案等有关材料的副本,按照要求统一集中向市司法局提供。相关材料不齐全的,市公安局应当设法予以补齐,市司法局应当积极予以配合。市司法局在接收相关材料时,应认真核对、签收,并及时送达各乡镇司法所,司法所在收到上述法律文书后,要及时建立社区矫正对象监督管理和考察档案。
2、市人民法院对执行地在本市的刑事被告人,判处管制、单独判剥夺政治权利或宣告缓刑、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接受社区矫正相关教育,并责令其填写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同时应当在宣判、宣告之日起7日内,将生效的相关法律文书及材料抄送执行地的社区矫正组织。其中判决书、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分别抄送市公安局和市司法局,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抄送市公安局。
3、市人民法院收到关于社区矫正对象的减刑、假释、撤消缓刑收监执行、撤消假释收监执行、撤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的建议书后,应当及时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在做出裁(决)定之日起7日内,将裁(决)定书抄送提请机关。对社区矫正组织提请的延长矫正对象监外执行期限的建议书后,也应当及时进行核查、作出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将决定书抄送提请机关。
4、对于市人民法院单独抄送市公安局的社区矫正对象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和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市公安局应当在收到上述相关法律文书之日起5日内,将社区矫正对象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和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的复印件抄送市司法局。
5、市司法局、市公安局收到市人民法院、监狱管理机关和市看守所相关社区矫正对象的法律文书、执行通知书后,应在3日内分别转送给相关司法所、公安派出所。
6、社区矫正对象回社区报到时,应当先到司法所办理社区矫正登记手续,并持司法所出具的报到登记等相关证明材料到公安派出所办理相关手续。司法所工作人员和公安派出所民警应立即对回社区报到的矫正对象进行谈话教育,并邀请其家属参加。同时,告知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其间必须遵守的相关规定。对未到司法所办理社区矫正登记手续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其及时到司法所办理社区矫正登记手续,并在3日内将有关情况通报司法所。
(二)社区矫正的执行
1、司法所应当对社区矫正对象的个人基本情况、所犯罪行及所处刑罚、改造表现、思想动态、家庭成员及社会关系等基本情况和矫正情况建立档案,并会同公安派出所根据其特点制定相应的矫正方案,建立监督考察小组,落实日常监督管理和考察措施。
2、司法所应当及时与有监督管理能力的社区矫正对象直系亲属签定监督管理协议,明确其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监督管理和教育责任。社区矫正对象没有直系亲属的,可与其所在单位、村委会或愿意承担监督管理和教育责任的近亲属签定监督管理协议。
3、司法所应当本着符合公共利益、社区矫正对象力所能及、可操作性强、易于监督检查的原则,组织、督促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对象参加社会公益劳动。社区矫正对象参加社会公益劳动的时间,每月累计不少于2个工作日。
4、司法所应当按照集中教育与个别教育相结合,以个别教育为住的原则,定期安排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参加形式多样的学习教育活动,充分运用社会资源,配合、参与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活动。学习教育活动的内容包括法律法规、政策、道德规范、行为规范、时事形式等方面。社区矫正对象集中学习教育的时间不少于每月1次,每次不少于2小时。乡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学习教育场所和设施。市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可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社区矫正对象集中学习教育活动。
5、司法所可以根据矫正工作的需要和可能,组织有关人员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心理矫正等活动。结合社区矫正对象犯罪原因、心理类型、现实表现等制定心理矫正方案,进行心理咨询辅导,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
6、市司法局应当协调教育部门并督促未成年人且没有完成国家规定义务教育的社区矫正对象的法定监护人,为该社区矫正对象安排适当的学校完成国家规定义务教育内容。
7、司法所应当会同公安派出所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表现、遵纪守法、参加学习教育和参加劳动改造等情况,每季对其进行一次考评,每年进行一次年度综合考评,有关情况填入《社区矫正对象年(季)度考核表》,存入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档案。
8、司法所应当根据社区矫正对象在接受社区矫正其间的改造表现,按照《浙江省社区矫正对象奖惩考核办法》的规定,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情况呈报和实施奖惩,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分类管理和分级处遇。
(三)社区矫正的解除
1、在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期满30日前,司法所应督促其作出书面总结,并召开由相关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社区矫正志愿者、社区矫正对象等相关人员参加的评议会,对其社区矫正情况进行评议,根据评议结果作出书面鉴定,并将有关材料上报户籍地司法局和市公安局审核。市司法局和市公安局审核无误的,由市公安局签发《缓刑期满通知书》,《解除管制通知书》并通报原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原执行的监狱、看守所、拘役所。
2、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期满,司法所应会同公安派出所向其本人宣布,并发给《缓刑期满通知书》、《假释考验期满通知书》、《恢复政治权利通知书》、《解除管制通知书》。同时,向其所在地的村组织和单位通报有关情况。
3、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服刑期满时,由原批准(执行)机关办理释放手续。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后,司法所应当会同公安机关及时通报原批准(执行)机关,以及同级人民检察院。刑期未满的,按规定予以收监。
4、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被收监执行或在社区矫正其间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对象,自羁押之日起自然解除社区矫正。
三、社区矫正工作制度
(一)组织制度。乡司法所建立以政法分管领导为组长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对本辖区社区矫正日常工作进行指导;全乡各村居建立以村双委负责人为站长的社区矫正工作站,协助乡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对本村居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管理。
(二)例会制度。乡社区矫正组织应当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例会,传达上级社区矫正工作的指示精神,研究、制定本地区社区矫正工作的规划和实施方案,听取有关部门的工作汇报,交流工作情况和工作信息,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三)请示报告制度。乡社区矫正组织要建立请示报告制度,加强组织观念,对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逐级上报,不得隐瞒不报,紧急情况要边处置边报告。同时,对本地区社区矫正工作的经验、做法、重要活动及典型案例等各种社区矫正工作信息,也应及时逐级报送。
(四)建档统计制度。司法所对社区矫正对象要逐人建档。社区矫正对象的犯罪情况、改造表现、家庭成员、社会关系、接受教育、参加公益劳动、考察鉴定等情况要记入档案。司法所要和市司法局建立起社区矫正工作情况统计报表制度。统计报表和统计数据分析,要保证真实、准确,不得拒报、错报、漏报、虚报和瞒报。
(五)业务培训制度。乡社区矫正组织要建立社区矫正工作者的学习培训制度,采取多种形式对专业社区矫正工作者和志愿者进行业务培训,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质量。
(六)奖惩考核制度。社区矫正工作将列入市政府对乡社区矫正组织和部门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对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先进事迹及时予以表彰奖励,对因工作失职或失误而引起重大事件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督
(一)社区矫正工作接受人民检察院的监督。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应当为检查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提供便利,加强与检察机关沟通、联系和相互配合。
(二)纪检监察部门发现有关部单位或者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疏于职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违反规定侵犯社区矫正对象合法权益的,可以建议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该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以行政或纪律处分,也可以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根据区人大常委会20*年工作要点安排,经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对“两院”一年多来开展刑事检察、刑事审判工作情况进行调查。8日4日一8月6日区人大常委会调查组邀请3名人大代表在常委会副主任聂小祥同志的带领下,就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工作、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情况进行了一次全面调查。调查组采取“听工作汇报、走访座谈、案卷抽查”的方式进行。调查组在听取区人民检察院、区人民法院工作汇报的基础上,先后在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区公安分局召开了座谈会,向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律师了解了相关情况,查阅了相关案件材料。现将调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两院”刑事检察、刑事审判工作开展情况及其主要成效
区检察院、法院一年多来能按照上级院工作的总体要求,以“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司法理念,紧紧围绕“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
的工作主题,以实现我区综合实力领跑张家界为目标,以营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为重点,坚持以维护社会稳定、打造“平安xx”为己任,注重打击与预防相结合,刑事惩罚与保障人权相结合,不断加强和改进了刑事检察和刑事审判工作。为我区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创造了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良好的法制环境。
(一)领导重视确保刑事检察和刑事审判工作顺利进行。
刑事检察和刑事审判是人民民主的强有力的武器,体现了国家司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两院”领导班子历来十分重视刑事检察和刑事审判工作,把这一工作列入了“两院”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两院”党组每年都认真研究刑事检察和刑事审判工作,定期听取刑事工作专题汇报,对刑事工作的重大问题、重要情况以及刑事检察和刑事审判形势进行分析研究,制定相应措施,指导批捕、和审判工作。针对刑事案件特点,“两院”充分发挥检委会和审判委员会的职能作用,对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不捕、不诉和宣告缓刑案件由检委会和审委会具体讨论决定,严把刑事案件质量关。
同时“两院”还十分注重加强刑事检察和刑事审判力量,抽调责任心强和业务素质高的检察官和法官调整充实队伍。由于领导重视,措施得当,人员得力,近一年多来,“两院”刑事检察和刑事审判工作健康发展,刑事案件质量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
(二)突出重点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
我区检察院、法院在刑事检察、刑事审判工作中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在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的同时,按照“稳、准、狠”的原则突出打击重点,先后依法严厉惩处了一批盗窃、抢劫、抢夺、故意杀人,聚众斗殴和寻衅滋事等案件的犯罪分子,对严重暴力犯罪在符合“两个基本”的前提下,依法从重从快地加大打击力度,有力地打击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维护了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和我区社会的和谐稳定。一年多来,区检察院共批准逮捕此类案件57件101人;区人民法院共审理此类刑事案件239件399人,其中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31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42人。
(三)从严把握依法惩处经济犯罪
“两院”在依法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的同时,不断加大了对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区检察院刑检部门与自侦部门密切配合,形成打击合力,保持了对职务犯罪的高压态势,效果明显。如在办理祟文派出所副科级侦查员陈光英徇私枉法一案中刑检部门提前介入,为案件的重大突破和快速批捕发挥了重要作用。去年以来,区法院共审理各类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犯罪案件14件27人,审理贪污贿赂和渎职犯罪案件8件9人,维护了我区经济发展和市场秩序,促进了党风廉政建设,推动了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社会反响较好。
(四)标本兼治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一是“两院”充分利用刑事检察和刑事审判的岗位优势,把严格执法与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相结合,
对未成年人犯罪,初犯、偶犯、过失犯罪、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的,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做到当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适度,全力预防和减少犯罪。区检察院共对68名涉嫌犯罪但情节轻微、无逮捕必要的犯罪嫌疑人不批准逮捕,对23名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小的犯罪嫌疑人依法不。区法院依法对33名未成年人宣判了缓刑切实做到审判一个、挽救一个、教育一批,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二是注重疏导,努力化解自诉案件及附带民事案件。此类案件大部分是因邻里之间、熟人之间因琐事发生的伤害案件,两院在公诉和审理此类案件时,坚持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注重疏导,化解矛盾,减少对立,大量案件最终以调解方式结案,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今年以来,区法院共审结此类案件23件,附带民事部分调解结案14件,调解率达60%,调解金额达68万元。三是“贯彻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两院”结合我区严峻的社会治安形势,灵活公诉庭审方式,选择一些典型案例到案发地适时召开公审公判大会,进行公开宣判,达到办理一案、警示一片、教育一方的目的。今年以来区法院针对破坏监管秩序、盗窃和非法开采镍钼矿的犯罪行为,先后在张家界监狱、南庄坪办事处邢家巷社区、三岔乡进行开庭审理,社会反响好,效果明显。
(五)公正司法全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区法院在刑事审判过程中,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一是继续坚持公开审判原则。除法律规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外,一律进行公开审理。二是实行普通程序简化审。对一些案情较为简单,被告人认罪的案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简化审理,从而大大缩短了办案周期。三是提高案件的当庭宣判率。对于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和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尽量当庭宣判,不给案外因素干扰法院审理留下可乘之机。四是理顺审判长、合议庭、分管院长和审判委员会之间的关系,制定了《刑事案件程序操作规范》,由庭长、主管副院长层层把关,实现了刑事审判工作“零”超审限目标。
区检察院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不断加大监督力度。去年以来,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刑事犯罪案件32件68人不予批捕,不构罪不捕20件49人,共追捕追诉3人,向法院提请抗诉4件5人,向公安机关发出书面纠正违法通知书2份,检察建议7份,纠正监外罪犯脱管、漏管37名。使有罪的人受到法律的惩罚,无罪的人不受法律追究,有力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法律法规得到正确执行。
二、“两院”刑事检察、刑事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不足
(一)办案质量和效率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从调查情况看,刑检工作的办案质量和效率比过去有了很大的提高,但离上级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期望还有一定差距。具体表现为:一是在应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方面出现了尺度把握不准、不严、不一致,
另外受检察院系统内部考核机制的影响,对检察院决定逮捕的案件,法院一律要判实刑,判缓刑、管制、拘役和免予刑事处罚的就认为是逮捕质量不高、是有瑕疵的案件。因此,检察院在决定逮捕时就格外慎重,在一些案件捕与不捕的问题上争议较大,致使一些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得不到及时查处,不利于打击犯罪。如沅古坪镇犯罪嫌疑人李英雄、龚仙婵等四人聚众赌博一案,仅逮捕1人。二是审查案件的业务能力和出庭公诉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向法院提起公诉撤回的案件还有一定的数量。
(二)监督力度还有待进一步加大
受各种因素的制约,侦查监督和审判监督工作相对比较薄弱。立案监督仅限于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理由,对公安机关立而不侦、查而不细的案件缺乏有效监督办法;监督手段匮乏、监督效果不佳。如犯罪嫌疑人楚某等四人一案,公安机关没有将犯罪嫌疑人楚某一并报捕,检察机关通过审查认为楚某构成犯罪,而且多次参与抢劫,运用法律监督程序进行了追捕,并多次建议公安抓捕,但效果不佳,致使犯罪嫌疑人一直逍遥法外。又如犯罪嫌疑人敬某、陈某等8人重大抢劫一案,6人在逃,检察发了建议,但追捕不力。诉讼监督考虑关系的多,制约的少,提起抗诉的案子较少,监督力度不大。
(三)定性不准量刑不当的现象依然存在
区法院比较重视把握自由裁量权和量刑平衡的关系,强调刑法的惩罚功能,要求法官在刑事审判中慎重适用从轻、减轻情节,但在一些同种类犯罪的量刑原则、量刑情节、量刑幅度上把握仍不够一致。去年以来中级法院改变一审定性的1件,改判3件,发回重审的两件。如胡某某聚众斗殴一案,区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定性而中院以聚众斗殴进行判决;杨某某、李某某、覃某某非法买卖爆炸物一案一审分别判处三人4年半、4年半的4年,此案中院发回重审后分别判处三人10年、10年的7年。同时在“两抢一盗”、“地下”等群众普遍关注的案件,适用缓刑,社会反响较大,群众认为不利于我区严峻的社会治安形势。而且少数缓刑案件在判处罚金上,还存在审前商议、判前缴纳的现象。
(四)队伍建设还有待进一步加强
“两院”组织的专门培训相对比较少,而刑事检察部门和刑事审判部门工作任务重,人手少,工学矛盾突出,刑事检察和刑事审判人员常常忙于个案的审理,未能静下心来对案件进行总结,对刑事检察刑事审判形势进行分析的时间不够,法学理论水平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少数法官检察官的司法能力和业务水平还不能够完全适应刑事检察和刑事审判工作的需要,与职业化、专业化、精英化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面对新形势、新问题,局限于传统和惯例,创新意识不强;对刑事检察官,法官队伍的业务培训尚未形成制度化、规范化的机制。
三、几点建议
(一)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全力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要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突出重点,依法严惩各类严重刑事犯罪。依法打击危害国家安全、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活动,依法加大惩治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的力度。当前要重点加大对“两抢一盗”、赌博、“地下”、非法开采镍钼矿等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加大对破坏经济发展环境案件的查办力度,全力维护我区的政治和经济安全,为我区经济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二)突出“公正与效率”主题,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努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要不断更新司法理念,进一步提高审判效率,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院有关规定,进一步强化审限意识,加强审判流程管理,不断提高办案效率,防止超审限办案,杜绝超期羁押。
(三)贯彻“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要结合刑事案件开展法制宣传,对一些社会影响大的刑事案件,选择典型,适时召开公判大会,进行公开宣判,达到办理一案,警示一片、教育一方的目的。要着眼于减少、预防犯罪,结合对各类案件的公诉、审判,认真分析犯罪的原因、规律和特点,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司法建议;积极参与各种专项斗争,支持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基层平安创建活动以及社区矫正工作。
(四)严格管理,进一步抓好刑事检察、刑事审判队伍建设。
要大力提高刑事检察刑事审判人员的业务素质,优化检察官法官的知识结构和年龄结构,提高专业化水平,努力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刑事检察刑事审判队伍,为刑事工作的优质高效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持。
(五)积极探索,不断深化刑事检察刑事审判制度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