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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民法方法论中案例分析方法主要包括两种,即法律关系分析的方法和请求权基础分析的方法。
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又称为归入法、是指通过寻求请求权基础,将小前提归入大前提,从而确定请求权是否能够得到支持的一种案例分析方法。运用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来分析案例,其构造为“谁得向谁,依据何种法律规范,主张何种权利”。依此,解题的主要工作在于探寻得支持一方当事人向他方当事人有所主张的法律规范和依据。有学者将请求权基础的运用称为“找法”,即寻找该请求权的实体法依据,尤其是现行法律依据。该方法通过考察当事人的请求权主张,寻求该请求权的规范基础,从而将小前提归入大前提,最终确定请求权是否能够得到支持的裁判结论。其考察以当事人的请求权为基础展开,因此首先探讨请求权的基础理论,再探讨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在分析案例中的具体运用。采取请求权检索方法的好处在于:因该方法逐一检索,因此很少会遗漏请求权;也不会遗漏法律条文的适用;因为在讨论请求权能否成立的时候必然要检索积极要件与消极要件,所以可以发现抗辩权是否存在。
二、请求权思维方式与其发展
请求权方法产生于19世纪中后期,因德国法学家温德沙伊德请求权概念的“发明”而形成,并在《德国民法典》中确立。但其抽象概括式的特征被揭示则于19世纪上半期,肇始于萨维尼。因此其最终源头当是萨维尼一再推崇的罗马法形式理性特征。
萨维尼曾谓“解释法律,系法律学的开端,并为其基础,系一项科学性的工作,但又为一种艺术。”思想及现实的变化直接使法学方法论发生了变化。变化之一是法源。按照当时的观点,法官一方面受法律的约束,而另一方面在欠缺法律的情形下受法学家创制的中性概念构成的逻辑结果的约束,有人将其称为概念拘束,最为明显的就是温德沙伊德的《学说汇纂教科书》甚至被视为具有与法律相同的效力,成为法官裁判的方案。变化之二是根据实践的需要对罗马法重新解释和建构,请求权概念及其体系就是其中之一。请求权方法也由此具备了完整形态。
研习民法的人,要想正确完成请求权基础的理解,不仅需要丰富的民法学知识的积累,必不可少的还有另外两个方面:一是完成法律思维能力的训练,即遵循法律逻辑,以合理的价值取向为参照目标,合理的解释、论证和适用法律。二是完成对法律应用能力的训练,即运用掌握的法律知识,以独特的法律思维方法,分析和解决现实社会生活中所发生的各种实际问题。请求权思维方式,即以请求权为核心,分析其法律关系,并寻找其法律基础。
请求权思维方式的内容模式可表述如下:
1、谁(诉讼程序中的原告,仲裁程序中的申请人)?
2、可以向谁(诉讼程序中的被告,仲裁程序中的被申请人)?
3、提出何种请求(请求权,包括请求权的种类、内容、救济方法等)?
4、其法律依据是什么(即请求权的法律基础)?
仔细斟酌,我们可以发现,请求权思维方式的基本特征是:一方面要依据案件事实去寻找法律依据,即请求权法律基础;另一方面又必须将抽象的法律规范适用于具体案件事实。即是一个双向互逆,互相说明的思维过程。即学者们所称的“上位规范与生活事实间来回穿梭的观察”,或是“事实认定行为与其法律定性之间的相互渗透”。这种“案件事实”与“法律规范”之间来回互逆的穿梭思考,就是从“具体事实”到“抽象规范”,从“抽象规范”到“具体事实”的思维过程。他是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起点,也是法律解释、论证和适用的核心。
三、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
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就是通过考察当事人的请求权主张,寻求该请求权的规范基础,从而将小前提归入大前提,最终确定请求权是否能够得到支持的裁判结论。
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在适用中通常分为如下几个步骤:
1、判断请求权的性质。判断是确认之诉、形成之诉还是给付之诉。
2、请求权基础检索。请求权基础种类繁多,应遵从请求权分析的逻辑顺序:即合同上的请求权缔约过失请求权无因管理请求权物权请求权不当得利请求权侵权的请求权。
3、请求权的初步锁定。排除一些对案件不符合的请求权,确定一种对原告最有利的请求权。
4、请求权基础的分析。找出该请求权的具体法律规定,将该规范要件进行具体的分解。
5、归入和涵摄。归入指把具体的案件事实分解后归入到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中去,以获得一定结论的思维过程。
四、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的优越性
民法是一个重要的部门法,是法律专业的核心课程之一。它的很多概念、原理被其他部门法所运用和借鉴,法理学的很多理论也源于此,因此,民法乃万法之母。民法教学法的研究,对其他部门法的教学也具有重要的方法论意义。为此,我们首先应了解民法的特点。
民法的理论性非常强。民法是调整市民社会基本关系的法律,其内容涉及市民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被誉为“生活的百科全书”。社会生活错综复杂、变动不居,民法要对其进行规制,必须具有非常强的抽象性和概括性。民法的实践性也非常强。它是一门深深植根于现实生活的社会科学,或曰实践技艺———有限的、相对稳定的民法规范要适用于纷繁复杂、变动不居的社会生活,无疑比立法更具有复杂性和挑战性。
由于上述原因,如何让学生既掌握民法的基本理论,又具有良好的实践技能,乃公认之难题。除了专业实习,教学目标的落实主要依靠理论教学和案例教学。那么如何处理好理论教学和案例教学的关系呢?对此颇有争议的问题,笔者不揣浅陋,抛出几块引玉之砖,期对此问题的研究能起到点滴的作用。
二、民法理论教学和案例教学的基本理论
1.域外理论和实践的考察
大陆法国家的民法源于罗马法。罗马法本身就具有系统性、逻辑性很强,法理精深的特点。[1]后来,被后世视之为大学法学教育开端的意大利波伦亚大学,进一步把罗马法的概念主义传统发扬光大。这种教育并不是诠释具体的法条和判例,而是系统地讲授法的概念和原理,这种讲授式法学教育方法也成为近代各国尤其是大陆法国家教育效法的典范。[2]大陆法系是典型的成文法,其法学教育强调法学的系统性、抽象性、理论性、概念化和科学性,是一种典型的人文科学教育,而非法律职业性训练。“法学教育不在于提供解决问题的技术,而在于对基本概念和原理的教导。法学教育所要求的内容并不是对实际情况的分析而是对法律组成部分的分析”[3]这种教育模式能够让学生较快地、系统地掌握法的概念、规则和原则,但学生的实践能力较弱。因此,许多大陆法国家顺应时代需要,积极进行法学教育改革,把人文科学教育和职业教育结合起来,在民法教学中注意对实务的训练,广泛地采用案例教学法。
英美法乃导源于12世纪开始出现的普通法,是典型的判例法。其法律思维不同于大陆法的一般到特殊的演绎推理,而是由特殊到一般的归纳法。判例法对律师尤其是法官的从业资格要求非常高:他们必须具有深厚的理论功底、丰富的生活阅历和法律实践经验,否则,根本无法从多如牛毛的判例中抽象出适用于某个案件的一般规则和原理。因此,英美法系的法学教育非常重视实用性、操作性,是典型的职业教育。英国采用学徒制培养学生的执业技能,美国则首创了案例教学法(casemethod)。案例教学法就是通过师生对话,在老师的问题启发下,共同探讨法律世界的各种现实问题,通过案例与问题的研讨,促进学生学习法律知识、接受法律的系统熏陶。[4]33上世纪60年代,美国又在吸收案例教学法精髓的基础上,借鉴医学临床教学模式,创立了诊所式教学(clinicallegaleducation)模式。案例教学法的优势与影响不容小觑,但也有其固有的缺点,比如:过分重视逻辑推理而忽视了生活的真实经验;缺乏人文与科学知识的训练,致使学生基础不够厚实,思维不够活跃;归纳推理效率低下,难以穷尽全部法律知识与法律原理等等。[4]34英美法国家也在进行法学教学改革,与大陆法系相映成趣的是,它们在坚持案例教学法的基础上,注重理论教学的作用,连一直以案例教学为最大特色的哈佛大学法学院也“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原来从具体个案中推导抽象的一般法律规则和原理的思维方式,代之以大陆法系从现存的法律原理和法律原则出发来研究与分析具体个案的教育路径”。[4]37
2.我国理论和实践的考察
民法对我国而言乃西学。清末至民国,我国民法以欧陆国家(尤其是德国)为师,建国后大陆又全面学习具有大陆法传统的苏联。我国继承了大陆法的传统,也继受了大陆法的教育模式。在民法教学中,理论讲授占有支配性地位,教学实践中存在着概念化、教条化色彩太浓厚的现象,很多教师在民法教学中主要是解释概念、规则,阐述原理,抽象议论。[5]案例在教学中也偶被使用,但大多是作为理论的例证甚至是作为点缀或“兴奋剂”来使用。理论教学模式虽然有利于学生在较短的时间内形成较为系统的知识体系,但影响了其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的发挥,在培养法律思维、法律推理和实践能力等方面难以获得理想的效果。近些年来,案例教学法受到高度重视,模拟法庭、诊所式教学等教改措施纷纷登场。值得注意的是,在批评传统教育模式,主张加强案例教学法的思想风行的同时,有一种思潮也在潜滋暗长甚至有蔓延之势:以理论教学为主导的民法教学模式已经过时,应该对教学体系和教学方法进行重构,以案例教学法和诊所式教学为主导进行颠覆式的教学改革。
3.检讨与评析
综上,法学教育模式是在特定历史文化环境中形成的,具有一定的必然性。英美法系重视案例教学法与其判例法不太注重概念、逻辑、体系而注重经验、实用的传统相适应;而大陆法系强调理论教学的重要性显然与其成文法讲求概念化、逻辑性、抽象性、系统性、理论性的传统有关。两大法系的教学模式各有千秋、互有短长,但没有优劣之分。根据路径依赖(pathdependence)理论,人类社会中的技术演进或制度变迁有类似于物理学中的惯性,即一旦进入某一路径就可能对这种路径产生依赖。我国民法教学已经走上了理论演绎的路径,必将影响我国民法教学的现在和未来。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我国民法尚处于半成熟状态,在此情况下如果抛开法学教育的传统,全盘采用案例教学法或将案例教学法泛化,不但不能收取长补短之利,反而可能生邯郸学步之弊。毋庸讳言,我国民法教学确实存在着过于重理论轻案例的弊端,应该进行改革,但决不能矫枉过正。应该看到,司法实践本身须臾离不开民法理论的指导———它并不像炒菜、抻面、钣金、烤漆之类的几乎纯技术性的活,可以通过反复操练而熟能生巧,它更像医学临床实践,如果不熟悉病理、药理,不了解患者的体质、心理等情况,轻率处方,后果不堪设想。司法实践者必须谙熟民法概念、规则、原则,并能利用法律推理技术结合价值判断,才能正确地处理各类错综复杂的民事案件。民法理论教学与案例教学是辨证统一关系,应该彼此协调、互相促进,共同服务于培养应用型法学人才的目标。
三、民法理论教学与案例教学结合的具体路径
1.坚持以理论讲授为主,改革理论教学模式
民法理论教学的优势不容忽视,理论讲授仍应是民法教学的基础和核心。但应对传统的学院式教学进行改革。首先,对民法的内容从总体上进行梳理、分析,找出重点和难点。重、难点问题要精讲,难度较小的部分,则可少讲或不讲;其次,教学方法应多样化,注重师生互动。传统教学模式遏制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进行改革:(1)提问或答疑式。比较简单的理论,可让学生自学,教师提问检查或者让学生提问,教师答疑。这样既可节约时间,为案例教学让路,还可以调动学生积极性,避免单向输入式教学的枯燥与单调,同时又避免了教学中的“放羊”。(2)讨论或辩论式。对于一些重要、疑难、有一定争议的问题,除了讲授式教学法外,还可以采讨论教学法,在学生预习准备的前提下,分组讨论,然后让学生发言。或者让学生分组辩论,教师进行评议。(3)小论文式。对重要的、有较大理论价值的问题,可以布置学生撰写学术论文。对资料搜集、论证方法和学术规范等,教师要给予指导,并对论文及时进行批改、讲评。这些教学形式可以根据教学需要,相机利用,灵活实施。
这样能够实现学生积极参与和师生互动,使理论教学成为生动活泼、启迪心智的双边活动。再次,考试考核方式应做相应的改革。应把学生参加讨论、辩论的表现和论文成绩纳入平时考核中去,笔试的理论部分应多考察学生对知识的活学活用,应允许学生阐发与课本和教师不一致的观点。这样才能真正考察出学生的民法理论水平,也能对学习产生良好的导向作用。
2.案例教学作为理论教学的辅助和补充,须体现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与统一
在坚持理论教学基础和核心地位的前提下,应强化案例教学法,实现理与例的结合,例与理的统一。笔者从两个方面论述之。
(1)案例的选择与案例教学的实施方式应体现理与例的结合。民法案例浩如烟海,如何选择取舍?首先,案例应具有典型性和系统性。典型,即案件不在于大小和繁简,关键在于能反映相关法律关系的内容和形式,有助于学生举一反三、触类旁通,从而掌握民法基本原理、法律适用的方法和技巧等;系统,即案例的编排能够在总体上系统阐述民法的规则体系。其次,案例应具有一定疑难性。过于繁难,会使学生望而却步,过于简单,又起不到通过实践深化理论学习,锻炼法律思维的作用。再次,案例应虚实结合,以实为主。鉴于初学者基础较差,教师刚开始可以对真实案例进行删减、加工,甚至虚构案例,但必须注意准确、严密。随着教学进程的推进,后期主要以真实案例为主,以使案例教学接近于实战。
案例教学可以采用的实施方式有:其一,讨论式。教师事先布置案例,要求学生做好准备。然后学生分组讨论,展开辩论。教师要注意促使学生养成主动学习和批判思考的能力。教师评述时应当注重分析方法、推理方法的讲解,注重对学生分析思路进行评价与校正。其二,角色扮演式。让学生分别扮演原告、被告、法官,训练学生用律师或法官的方式去思考。这种模式既可以搞成正规的模拟法庭,也可搞成简化版的模拟法庭。
(2)案例教学的实施过程应体现例与理的统一。根据多年教学经验,笔者认为,在案例教学中,运用法律关系分析法和请求权基础分析法,是实现案例教学和理论教学的有机结合,锻炼学生法律思维能力的有效方法和途径。
民法有四大板块:主体、行为、权利和责任。主体,就是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行为包括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是法律事实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法律事实是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民法乃权利法,义务决定并服务于权利;责任是侵犯民事权利或违反民事义务应当承担的后果(民事责任从权利人的角度而言就是请求权)。根据对民法整体结构和基本内容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贯穿于民法始终的有两个非常重要的理论———法律关系和请求权,由此可导出两个非常重要的案例分析法———法律关系分析法和请求权基础分析法。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调整的权利义务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乃是民法学之纲。只有领会了民事法律关系的精髓,才能把握民法及民法学的精要,起到纲举目张的效果。”[6]在案例教学中如何适用民事法律关系分析法呢?作业步骤如下:[7]第一,明确案件争点,检索与之相关的法律关系。比如一儿童甲在街上踢足球,一个大脚把球踢到二楼妇女乙的玻璃窗上,玻璃碎,球掉入室内。甲叩门道歉并说:“一会儿我爸爸来修窗户。”后甲果然带一男子丙至乙家中,乙以为丙系甲父,便将球交还甲。甲道谢后跑开。修窗毕,丙向乙要修理费,乙惊问:“你不是小孩的爸爸?”丙亦惊问:“你不是小孩的妈妈?”现乙丙为此发生争执。此案应如何解决?此案的争点:修窗子的费用,应由谁负担。第二,明确是否产生了法律关系。有些社会关系由道德、风俗、习惯、宗教等社会规范调整,民法并不介入。本案显然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第三,分析法律关系的性质。
这是非常关键的一步,若误判,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处理结果。本案就要分析,案件性质到底是侵权、合同、不当得利抑或物权请求权。第四,考察法律关系的要素———主体、内容、客体。主体即谁是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谁可以向谁主张权利。本案中甲已逃走,且不知其姓名,乙无法向甲行使权利。那么丙应向谁主张权利?向甲主张不可能,是否可向乙主张?内容,就是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本案中,丙向乙主张权利,乙是否有义务履行?这种权利义务关系是何种权利义务关系?客体,即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本案中客体到底是窗子上的玻璃还是玻璃的价值及修理的费用?第五,考察法律关系的变动。其中包括变动的原因和后果。变动的原因,即法律事实。就本案来讲,乙和丙之间并无合意,双方之间的纠纷不属于合同纠纷,而应属于物权中的添附问题。法律关系变动的后果就是权利的得、丧,权利内容或效力的变更等。在本案中就是根据添附的原理,乙方取得玻璃的所有权,但丙有权要求乙给予相应的补偿(包括玻璃的价值和修理费用)。
问:1.王某能否向认领汽车的李某主张的汽车的权利?为什么?
2.王某向刘某提起了诉讼要求返还相应的价款后,王某能否再次向刘某提起撤销经诉讼?
3.王某提起撤销权诉讼应当以谁为被告?
4.郑某撤销权诉讼中处于什么样的地位?
5.何某在撤销权诉讼中处于什么样的诉讼地位?
6.如果王某在撤销权诉讼中胜诉,是否可以根据该胜诉裁判对被撤销的法律行为涉及的相关财产进行强中制执行?
【参考答案】
1.王某不能向认领汽车的李某主张所有权。首先,汽车的所有权的转移是需要履行相关的手续的,本案件中王某并没有完成相关的手续。其次,王某也不可能根据善意取胜得来主张权利,虽然王某支付了相应的价款,并且他也是善意的,但是由于本案的汽车是盗窃物,盗窃物不能适用善意取得。
2.王某可以向刘某再次提起撤销权诉讼,因为刘某在此之前的一个月时将自己的财产赠送给了郑某,这使得刘的财产减少,因而无法清偿王某的债权,损害了王某的合法权益,符合了撤销权产生的条件。同时,王某和刘某之间的基于合同纠纷而产生的诉讼和撤销权诉讼是相对独立的。后者并不依赖于前者,同时前者也不排斥后者。
3.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王某提起撤销权诉讼,应当以刘某为被告。
4.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如果王某在撤销权诉讼中没有将郑某列为第三人,则法院可以追加郑某为第三人。
一
判例教学法对于英国、关国、法国等以判例为法的国家来说,具有极为重要的法学教学意义。同时,案例教学法在这些国家的法学教学中得到了广泛的效仿与运用。虽然案例教学起源于克里斯托弗哥伦姆布斯朗道尔创立的判例教学法,但并不等同于判例教学法。由于我国的法律特点并非以判例为法,因此判例在我国不具备相应的法律渊源的地位。在我国法学教学之中,运用案例教学法是先由教师对成文法进行相应的讲解,然后学生对教师所提供的真实的或者教师编撰的案例进行探讨、分析以及研究,进而针对案例进行相应的评述并提出解决方案,其主要教学目的在于对学生的知识能力进行提高与培养。
案例教学法的特点集中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1)教学过程中师生具有较强的互动性。在传统民商法的教学中,通常都是以教师为单一的主体,而案例教学法与传统的案例教学法不同,极为注重学生之间与教师之间的双向互动。教学过程中通常都是以学生为主体,教师的任务是对法条进行相应的讲解,对课堂进行组织管理,引导学生对案例进行讨论,创造教学所需的场景,以及提高学生对法学学习的积极性,主要充当协助者的角色。(2)教学内容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在传统的民商法的教学中,教学内容通常只局限于传统的教材,教学内容过于刻板,针对性不强。在案例教学法中,由教师根据教学的需要,选择合适的教学案例进行教学,充分发挥案例在民商法教学过程中的不可替代的作用。(3)教学过程具有较强的灵活相互动性。传统的民商法教学常常是单纯地对正确答案进行追求,而忽略了对问题进行分析与探讨,教学过程中的灵活机动性不足。案例教学法则不像传统的教学一般只注重结果,而是对得出结论的思考过程予以充分重视。在教学的过程中,对于教师所提供的教学案例所涉及各方面的问题,学生都需要自己进行分析、解释以及讨论。(4)案例教学法具有较强的实用性。传统的民商法的教学通常对理论知识较为重视,而缺乏对学生实际操作能力的培养。案例教学法在教学的过程之中,充分重视理论与社会实践之间的联系,对实用性、可操作性的教学非常重视。
与法律相关的职业都是专业性极强的职业,在进行法学教育的过程之中,要求注重对学员人文方面以及职业方面的教育,重视对学员职业能力的培养。我国的法学教育主要培养有关法学理论方面的研究者人员与法律方面的实践性人才,如律师、法官、检察官等。培养法学理论方面的研究人员主要集中在研究生教育阶段,而律师、法官的培养则主要集中在本科教育阶段。就目前而言,我国的法学教育主要是培养法律方面的实践性人才。但是,学校对学生的实际实践能力的培养不重视,而是重点集中于对法学理论的教学,使培养目标与培养的结果之间没有得到充分的衔接。因此,学生无法很好地适应社会对法律人才能力的需求。将充分重视实际问题解决的案例教学法引入我国的法学教学之中,能够很好解决目前法学教学中理论、实践脱节的问题,对我国的法学教学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
在我国的法学教育中,往往重视对学生法律素质方面的培养,而对学生法律职业能力的培养重视不够。民商法在生活中的涉及而极为广泛,对法律实践性人员的职业能力的要求较高。按以往的教学方法所培养出的法律方面的人员,无法很好地把所学的理论知识运用于对现实问题的解决。由此,就必须引入案例教学法。民商法具有内容多而杂、适用性极强的特点。民商法的课程学习不仅需要学生充分掌握相关的理论知识,更需要学会灵活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由于我国的法律与欧关等国家的法律在适用上有所不同,甚至相互冲突,在进行民商法的学习过程中需要学习者学会随机应变,懂得针对不同的案件进行针对性的分析与处理。
(一)案例教学法在民商法教学过程中的具体实施
在运用案例教学法进行教学的过程中,关键在于典型案例的选取,教师应引导、启发学生对案例进行分析、理解、辩论和推理。要求学生在教师的帮助指导之下,对所要学习的知识点形成相应的知识网络,对问题进行独立自主的解决。
运用列举法对法律概念、规范进行讲解。在教学的过程中,可通过列举一个或者多个案例,对法学的相关理论知识、相关法律制度以及实践过程中的一些问题进行解释说明。在对民商法中的概念、规范进行讲解时,可充分运用列举法进行教学。在列举案例时,教师可以根据教学需要选择案例,也可以选择实际发生过的案例或者教师个人撰写的案例,对案例的选择在细节方面没有严格的要求。
运用分组讨论法对典型案例进行分析、探讨。教师在讲完相关的理论知识点之后,可根据教学需要选择相应的案例,并针对案例提出相应的问题。之后,教师根据现实情况进行分组,并公推一组作为评委会,每组各推举一个代表发言。教师组织学生对所提出的问题进行讨论、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方式。学生在对问题进行分析探讨的过程中,可以自由查阅相关资料。当每组都分析讨论之后,由代表向全班陈述该组对于问题的处理措施,然后评委会对各组的陈述进行评分,再交给教师评点与归纳总结。通过分组讨论的方法,不仅可以帮助学生对所学的理论知识点进行巩固,还可以在实际运用中提升解决问题的能力。同时,可以充分提高团队合作精神。
运用模拟教学法对典型案例进行模拟审判。在教学的过程中,教师为达到更好的教学效果,让学生充当现实生活中的相应的角色,对现实生活中的某种场景进行模拟。当完成相关的理论知识学习之后,教师可选取或者编撰一个合适的案例,让学生充当案例中的角色进行法庭模拟。学生可充当审判人员、原告、被告、证人等角色,充分根据自己所扮演的角色对案子进行模拟演绎,运用合适的法律知识进行分析、思考。模拟教学法很好地将理论、实际进行联系,不仅帮助学生对已学的知识点进行巩固与加强,还提高了学生分析与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案例教学法对于民商法教学的意义
在进行民商法的教学过程中,最为基本的是使学生充分掌握有关民商法的相关规章制度,最为关键的是要充分培养以及塑造学生的人格,使其能够树立起科学的人生观与价值观。在传统的讲授式的教学中,往往是教师在讲台上讲,学生在下而听,而对乏味枯燥的教学,学生很难产生学习的兴趣。这样的教学模式很难使学生把民商法与现实生活相互联系,其实用性没有得到很好体现。通过案例教学,学生可以充分参与到教学中,由传统的被动接受者转变成了主动学习者。学生通过对相关案例的分析、研究,大大地提高了对民商法的实际运用能力。
传统的教授法对理论知识的重视程度有余,而对实际运用的重视明显不足,通过案例教学法能很好地改变这种现状。教师在民商法教学时,通过由学生自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等,把理论知识点与实际运用加以结合,学生在学习的过程中,对问题进行独立思考,并运用所学的理论知识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同时,在运用案例教学法的过程中,运用模拟教学法进行教学,能够较好地提高学生的社会适应力。
在传统的教学中,教师为保证自己的威严,往往与学生保持着距离,学生与教师之间很难平等相处。在这种教学模式之下,学生往往不敢提出自己独特的观点。通过案例教学法,充分促进了教师与学生之间的相互沟通,学生在教学过程中可以畅所欲言,自由地提出自己的观点,教师与学生处于平等的地位,能够很好地促进师生之间的交流。
三
运用案例教学法进行教学的第一要务,便是要选择恰当的案例,没有典型的案例就无法展开案例教学。在民商法的教学中,应选择典型、时效、难易适中的案例。首先,应该充分根据教学目的的需要,选择与教学内容相符、能够满足具体教学环节的案例。比如符合民商法的某项法律原则的具有深远影响的典型案例,或者是当下社会中发生的一些典型案例。其次,教师在选择案例的过程中,应对案例进行相应的研究,选择具有时代特色的案例,而不要选那些已经过时的、与现实生活脱节较为严重的案例。再次,教师在进行案例的选择时,应该参照学生的知识水平进行选取。如果所选的案例太简单,学生不用经过思考就能理解,便失去了案件的教学价值。如果所选案例太难,学生运用现有知识无法理解,则同样无法发挥案例所应有的教学价值。在进行案例选取时,教师应该充分考虑学生的接受能力,把握好案例的难易度。选取之后,应该建立起相应的民商法的案例库,通过不断地更新完善案例库,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才能做到有案可教。
【摘要】教学模式的选择在教学质量的提高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我国普通高等教育的教学方法已由传统的理论灌输向理论与实务技术并重的案例教学法转变。图书馆应紧跟形势,建立相应的教学案例数据库,提升图书馆文献信息服务水平。文章对民办高校基于案例教学法的案例数据库建设提出了一些初步设想。
【关键词】民办高校;案例教学法;案例数据旖ㄉ瑁恢傅荚则
高校作为人才的主要供方市场之一,应该顺应社会的发展需求,准确定位,培养出更多更好的合格人才。按照人们在一个完整的生产过程中所发挥作用的性质不同,可以将高校培养的人才划分为应用型和理论型两大类。理论型人才主要致力于认识世界,发现客观规律,建立科学原理,通常表现为与社会实践、实际应用的关系不直接,不紧密;应用型人才主要是利用科学理论建设和改造世界,通过社会实践创造性地解决实际问题,为人类社会提供物质和精神财富。
一、什么是案例教学法
所谓案例教学法,就是教师根据教学大纲和教学目标的实际情况,选用社会或者身边发生的典型案例,组织、引导学生分析案例,进行学习、研究,用原理说明道理,让学生在具体的问题情境中积极思考,主动探索,从而获得启发,以提高学生综合能力的教学方法。
二、案例教学法的实施意义
案例教学法较好地将理论知识和实践活动结合在一起,加深了学生对所学知识的理解,有效地促进了理论向实践的转化,既可以传授知识,又可以在潜移默化中发展学生潜能,提高了学生适应社会的能力,改变了传统的教学模式,特别是改变了民办高校学生学习主动性与能动性较差,课堂气氛比较沉闷的现状,提高了学生的从业能力。
(一)有利于贴近现实生活
传统教学模式忽视了学生对社会现实问题的关注,理论往往与实践脱节,未能深入开发学生应对复杂社会政治、道德问题的潜能,导致学生进入社会后困惑,无所适从,甚至误入歧途。而案例教学则非常注重学生的主体性、主动性、自主性的发挥,注重引导学生通过现实生活案例的分析、推导,以运用相应的政治、道德概念解决实际问题,拉近政治课堂与现实生活的距离[1]。
(二)有利于提高学生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案例教学是一种动态的、开放式的教学方式,从对一个现实中的问题寻找解答的过程中,形成创造性思维。通过案例教学获得的知识,不再像传统注入式教学方式下所获得的过度概括化、抽象化、生硬的知识,而是可以内化的、形象化的知识,并且可以运用类似教学实践情境,处理和解决类似的现实社会疑难问题,做到学以致用。
三、案例教学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案例的选择、剖析与拓展
案例的选择既要有典型性,又要符合课程及学生的实际情况。而在实际的案例教学中,教师往往忽视了学生的实际情况,生搬硬套地将教学中的案例搬到课堂上,不但引不起学生的学习兴趣,在某种程度上反而挫伤了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使得本应该掌握的知识得不到很好的内化与拓展。
(二)缺乏合适的案例素材
案例教学在我国还没有得到最广泛的应用,案例教学相关的专门素材少之又少,特别是民办高校中,很多专业为新专业,案例教学的素材几乎没有,使得部分课程的教师往往因为缺乏相关的案例而改用传统的教学方式,无法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削弱了教学效果。
四、完善的对策与建议
(一)针对学生特点,选取恰当案例
案例的选择既要有典型性又要具有现实性,既要具有热点性又要具有生活性,除此之外还要具有综合性、直观性、可判定性等。这就要求教师做到课前精心选择,收集相关的资料,并对资料进行深加工,根据不同的学生及课程选取不同的案例,课堂教学过程中周密安排各教学环节,积极创造各种教学环境,课后及时进行反思与自我评价,帮助学生在已掌握知识的前提下进一步拓展新知识。
(二)编写案例教材及建设案例数据库
案例是实施案例教学法的基本素材。在教学过程中选择恰当的案例对教学效果至关重要。而各种各样的案例浩如烟海,教师很难从中快速地找到合适的案例,会导致不必要的重复劳动,造成效率低下,浪费宝贵的时间。
五、案例数据库建立的必要性和指导原则
近年来,数字化图书馆建设成为我国图书馆界的热门话题,各级各类公立高等学校都把数字化图书馆建设列入学校的发展规划。许多高等学校已经开始着手进行数字化图书馆建设,在资金、设备、人力、技术等方面都加大了投入力度,大大加快了图书馆数字化建设的进程。
(一)案例数据库建设的必要性与迫切性
1.专业化信息检索的需要
专业化信息需求的无限性、多样性和个性化,使得目前开发的综合性文献数据库不能很好地满足某一学科或某一领域人员检索文献的需要,而案例数据库可较好地满足用户在浩瀚的知识海洋里及时、准确地获取所需特定专业范围的信息资源。
2.图书馆事业发展的需要
随着图书馆数字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和信息网络化与自动化的飞速发展,以及信息产业、情报业、信息咨询业的异军突起,传统图书馆的服务方式、服务内容、服务效率以及自身的生存空间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从图书馆的发展、教育职能与情报职能作用的发挥等方面考虑,必须开发案例数据库等能够高效地满足特定信息需求的基本信息资源。
3.数字化图书馆建设的需要
数据库是数字化图书馆文献信息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案例数据库是综合数据库的基础。高质量的案例数据库的建立,可为综合性数据库的建立、更新与发展提供良好的条件,而综合性数据库的交叉性、前瞻性又可为案例数据库的建立与发展起到助推作用,两者是相辅相成的。
4.地域性差异和条件的需要
文献收藏的有限性与地区不平衡性是案例数据库建立与发展的现实条件之一。高等学校所处的地理位置和图书馆的办馆条件对图书馆的文献信息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具有相当大的影响。因此,需要建立充分体现自身特点与应用价值的特色数据库,以使大量的资源得到共享。
(二)案例数据库建设的总体目标
搜集具有典型意义的教学案例,开发案例数据库,建成案例应用平台。案例数据库不但有案例存储和知识管理功能,还能为读者提供快捷的案例查询、案例分析、在线案例学习、开放式探究、交互式论和多角度解读等多种功能和服务。
(三)数据库建立的指导原则
1.科学性原则
规范化和标准化是案例数据库建设成功与否的标志,它不仅直接影响数据库的使用效果,更决定其发展前景。数据库建设的关键是做好任务分工与协作、规范标准等方面的工作,严格把好质量关。为此,我馆项目组成员实行分工责任制。其中一名自动化人员懂得图书馆现代化技术,掌握有关软件应用技术,负责配置硬件、编写软件及系统维护,数据采编。
2.实用性原则
案例数据库的建立应紧密结合学校的教学和科研的信息需求,并可根据社会需求的发展变化进行修改和补充。在建库时,不仅要揭示文献的基本信息,还要标记出信息的特点,包含的信息要具有一定的精度和深度。要根据文献信息的形式和内容,选取最有可能被利用、最能反映其特征的检索途径,提高检索效率。设置丰富有效的检索途径与检索点,以保证能快速查询到存储在数据库中的信息。数据库最大的功用就在于检索,所以数据库检索方式应灵活多样,注重实用性[2]。
3.针对性原则
数据库的建立牢牢抓住案例库的专业范围特色选择收集的文献信息内容。案例数据库设计首先要弄清案例文献情报服务的对象及对案例文献的需要和利用情况,广辟文献源,扩大文献收集范围,不失时机地收集更新文献,尽量提供专题情报以满足用户需要。
4.阶段性原则
案例数据库建设是一项长期性工作,在取得经验与阶段性成果基础之上,分步发展和扩大专业范围,逐渐完善。总之,在图书馆数字化建设飞速发展的今天,各类图书馆在完善馆藏书目数据库建设的基础上,应将数据库建设重点转向开发特色和专题数据库上,突出科研方向和馆藏特色,为科研和教学提供高层次、高效率的信息服务。这是我们的奋斗目标,也是信息社会对图书馆工作者提出的更高的要求。
5.开放性原则
开放性是资源共建共享的基础和首要条件。它既要保证资源的共享,得到授权的用户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通过网络可得到各种服务,又要保证资源的统一,各个资源建设单位必须服从整体协议。
案例文献资源数据库建设是高校图书馆信息化、数字化、网络化建设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也是一项难度大、投入多、需要深入而持续研究的复杂系统工程。民办高校图书馆在馆藏建设过程中要根据自身的性质、任务、学科设置、科研方向等来确定资源建设重点和方向,从而形成自己的核心学科结构体系和馆藏资源特色。建设案例文献资源数据库,是图书馆深层次、大范围开发文献资源,将自身具有的特色文献资源与区域内用户的特定需求很好地结合起来,为读者提供了更广范围的特色信息资源,推动了图书馆建设从资源组织到资源服务上的转变,为实现大读者观、大信息观、大图书馆起到强有力的推动与促进作用。
【参考文献】
一、要做好民生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基础业务
国家档案局下发《关于加强民生档案工作的意见》通知后,是对民生档案工作做出的指导意见,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民生档案的形成积累及档案的收集是档案工作的起点,要围绕服务民生制定发展目标,积极了解民生工作对档案信息的需求,高度重视民生档案资源管理,巩固三农、重大活动项目、林权改革、计划生育、婚姻档案、城镇建设等领域的档案工作,积极开展信用建档、民营企业建档、家庭建档等,不断加强民生档案制度建设,持续推进民生档案开发利用。
要管好用好收好民生档案。管理用好民生档案有利于维护公民权益;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在党委、政府为改善民生出台的一系列政策措施过程中,收集好民生档案有利于丰富馆藏资源。管好用好收好民生档案能提供重要信息保障,确保党和国家的惠民政策得到具体落实,使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与帮助,进一步提高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档案馆应接收具有可被社会利用、科学研究和历史研究价值的民生档案进馆,如婚姻档案、低保档案、土地承包档案、农业科技档案、出生证明档案、学籍档案、公证档案、养老保险档案等,收集的民生档案要准确、完整,确保进馆档案质量。民生档案的整理、分类、鉴定和著录等工作,是档案业务基础工作。民生档案的归档立卷是根据系统之间的历史联系及自然形成规律和特点进行组卷的,立卷的目的不仅是方便保管,更重要的是便于为利用者提供相关信息。在民生档案管理过程中,是以归档目录为线索,制作检索目录及进行案卷质量检查的。每个卷内都有相当数量的信息,这些案卷是按系统化,科学化原则进行分类。如果我们对进馆的民生档案不进行科学的分类,保管的档案便没有次序,将直接影响档案的日常管理和利用工作,这样保存的民生档案便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价值。民生档案的分类是档案保管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没有民生档案的科学分类作为前提保障,档案的快捷利用便无从谈起。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是整个档案工作中必须始终遵循的基本要求,是每一个档案工作者的职责和愿望,更是档案保管工作的核心任务。档案人员要做到对所保管档案的了解,掌握档案损坏的原因和规律,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和方法,最大限度地消除各种可能损坏、遗失和泄密的不利因素,把档案的自然损坏率降到最小范围之内,延长档案的寿命,这就要求我们寻求科学的方法保管档案,保管工作趋于制度化和程序化,确保档案资料的齐全、完整,为案卷质量提供基础保障。档案是国家信息资源的宝库,档案历史资料的价值将会随着时间的流逝显现出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而变得更加珍贵。这就需要档案工作者在业务技能上提高鉴别能力、管理上掌握科学的技术和方法,使保存的民生档案既能反映和维护历史面貌,又便于保管开发和利用。
二、要创新民生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服务方式
民生档案要在不断创新服务方式上下功夫。加强民生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一是要不断优化融合资源,将关系民生,群众利用率较高的档案优先进行整理、编目、数字化,逐步形成婚姻档案、名人档案、公证档案、知青档案、土地房产档案等专门数据库,面向社会提供信息查询,方便群众利用;二是不断创新服务方式,在做好日常服务的基础上,逐步实行函电代查、网上查询、QQ热线服务、远程查询出证等人性化的服务方式;三是围绕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专题,开展民生档案信息的深度加工和专题编研工作,开发出一批直接针对公众服务的重要专题;四是增强现行文件查阅中心的服务功能,将各部门公开信息全部纳入民生服务内容。通过这些措施,使民生档案服务工作更加方便快捷。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档案工作面广量大、触角深,要不断创新,把档案工作伸向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妥善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为正确处理各方面社会矛盾服务。做好社会保障方面的档案开发利用,为构建社会保障体系服务,保护弱势群体就业再就业、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维护弱势群众的生存权,保障他们的尊严和合法权益,为促进社会和谐服务。
香港稳坐离岸人民币市场中心地位
去年年中香港金管局与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离岸中心建设的相关文件,为香港迅速确立其人民币离岸中心地位,提供了便利条件。
目前在香港的人民币相关业务中,即期汇率、远期汇率以及NDF是主要交易产品,而很多企业和金融机构也从各种交易品种当中的差价获得无风险套利收益。与此同时,由于香港人民币利率水平相对较低,很多境内企业也选择在香港发行以人民币计价的债券,以获得与境内相比更加便宜的融资成本。
事实上,这正是离岸市场在香港稳步发展的根本因素。从本质上来说,离岸人民币与在岸人民币没有任何区别,但不同市场的利差和汇差的存在,是因为不同的监管环境、不同的市场预期以及不一样的使用范围。当然,如果市场足够有效,利差和汇差也将很快消失,从而达到通过市场配置资源的目的。
与去年相比,从2012年前几个月交易情况看,在岸与离岸市场交易机会已开始明显减少。同时,香港市场上人民币利率水平也开始明显提高,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交易套利盘和对境外人民币需求的增加。未来,一旦中国内地能够真正放开资本账户,那么相信两地市场之间的差距将可忽略不计。
这也是长远离岸市场的发展结果,即离岸市场除了监管环境、市场环境和市场偏好有所区别,不应该存在过多价格差异。如能实现,那么我们将最终看到离岸市场与在岸市场的功能将分别有效发挥。
在人民币QFII和人民币直接投资业务逐步开放后,笔者预期,香港人民币相关业务将快速发展,在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开启了离岸人民币市场的大幕后,人民币在跨市场流通中将增加资本项下的运作。这对于推进人民币国际化,并帮助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市场化,都将有着积极作用。
这样的一套政策组合拳,加上中央政府对香港相对青睐,表明香港仍将牢牢掌握离岸人民币市场中心地位,而其他市场的存在,则只能担当香港市场的“补充”,笔者认为,以香港为核心、向外进行辐射化发展,是人民币离岸市场发展的大致逻辑。
“上海价格”如何主导全球定价
在香港人民币市场高速发展的同时,中国境内的人民币市场也需要同步发展,否则将可能出现严重的“错配问题”。
建设离岸市场不能脱离国内市场的发展,这在亚洲金融危机期间马来西亚的案例中可见教训,当年马来西亚任由离岸市场在新加坡发展,最终导致了境内市场被离岸市场操控,并最终引发马哈蒂尔政府强硬关闭资本账户的政策。
在多年的各地竞争后,上海基本上确立了在岸人民币交易中心地位,该地位也将因“十二五”规划的提出得以明确——按照国家发改委的部署,上海意图在2015年成为人民币清算、交易以及产品中心。某种程度上,正因香港人民币离岸市场的高速发展,才使上海的这一构想显得更有现实和国际意义。
目前来看,上海的人民币交易量已出现了几何级数的增长,其主要交易品种仍是即期汇率、远期汇率以及外汇掉期,交易规模也远远大于香港人民币市场的交易量。与此同时,更多大型金融机构开始将交易中心搬到上海,上海的人民币中心地位将更加稳固。
在外汇交易之外,人民币利率产品的发展,也将至关重要。因为汇率的远期和掉期,事实上是利率水平的表现,而非很多人认为的“市场预期”。人民币远期价格大幅偏离利率平价原理,是因为人民币在很长一段时间内被过度低估造成的,而如果人民币汇率如总理所说“已经逐步接近均衡水平”,那么利率与汇率之间的互动将更加密切,远期汇率也应该能够完全反映利率变动,而利率变动也将受制于远期汇率价格变化。
在上海人民币中心的规划中,让境内人民币中间价成为人民币定价基准,同时让上海银行间市场同业拆借利率(SHIBOR)成为人民币全球利率基准,是一个颇有意思的表述,因为这意味着中国官方仍希主导对人民币的定价权,也是一个“懂行”的表述,因为利率与汇率之间,丧失了其中一个的控制权,那么对另外一个的控制力也将变得毫无意义。
这种政策导向,事实上具有多重意义,掌握定价权,将有利于国内金融机构的国际化和向外扩张,也意味着即使在人民币“走出去”过程中,中国官方仍需对其定价进行有效控制,而非完全交给市场,避免被市场操控引发系统性金融危机的可能。
鉴此,上海未来的任务和挑战可想而知,而如何让“上海价格”能够主导全球定价,不仅要求上海必须拓展市场的深度和广度,也要求在定价中必须遵循让国际投资者能够信服的交易机制和模式,其博弈过程,需要的不是强势和强硬,而是与市场的充分沟通和与市场的有效互相反馈。
逐步放开上海市场与外部离岸市场的资本流动,让各市场之间的价差和汇差能够迅速和有效被抹平,也是重要且必需的步骤。开放到底应该遵循怎样的速度和节奏,更需要中国官方的智慧。
境内市场和监管者面临压力与挑战
在香港人民币市场高速发展之时,其他国际金融中心也开始对引进人民币业务跃跃欲试,其中,新加坡和伦敦无疑成为竞争力较强的候选者。
新加坡目前是亚洲第二大的外汇交易中心,但其地位正受到香港的挑战,其根本原因是缺乏人民币业务。从此前的发展路径看,新加坡的人民币 NDF交易也相当活跃,这与很多东南亚企业与中国内地存在着贸易往来有着重要的关系,出于对冲风险和交易便利的需要,这些企业倾向于在新进行人民币相关的交易。
尽管与中国官方存在着比较良好的长期合作关系,但新加坡仍然难以撼动香港的人民币离岸交易中心地位。笔者相信,未来即使人民币交易能够进一步在新展开,也将因为相关监管规则限制,存在发展受限的问题。
作为全球最大的外汇交易中心,伦敦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伦敦横跨亚洲和美洲两大时区,当亚洲闭市而美国尚未开市时,大量的外汇交易盘只能选择在欧洲时区进行挂单交易,而LIBOR价格也主要在伦敦市场进行撮合。伦敦力图成为人民币离岸交易中心的渴求相当迫切,从官方密切交流和沟通中可见一斑。与此同时,人民币如果未来成为重要的国际货币甚至储备货币之一,伦敦这个全球外汇交易枢纽,似乎是一个不可绕过的节点。因为如果需要24小时交易,人民币必须在欧洲市区内找到一个落脚点。当然,伦敦之外,法兰克福和苏黎世也可能成为备选的金融中心。
当然,如果更多的离岸市场引进人民币交易以及相关产品,对于上海的压力和挑战也将显而易见,在跨境流动相对自由的情况下,上海价格和产品如果没有任何竞争力、灵活度和透明度,那么“上海价格”很可能变得没有指导意义。
目前,大连共有农民工56万人,占全市职工总数一半以上,主要分布在建筑业、修造船业、机械加工行业等,仅建筑行业就有农民工30余万。这支新型劳动大军在为农村发展、城市繁荣和现代化建设作出重要贡献的同时,也对安全生产和社会保障治理带来新的问题。农民工文化程度普遍偏低,缺乏安全常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伤亡比例大,是制约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的重要因素,近几年大连市工矿商贸企业发生的安全生产伤亡事故,80%以上发生在农民工身上。同时,农民工职业危害严重、缺乏社会保障,相对于城市职工,其劳动安全卫生权益难以保障。据有关部门统计,大连每年职业病伤害、职业病新发病例和死亡人员中,半数以上是农民工。农民工的社会保障也存在缺陷,大量农民工只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由于劳动用工制度障碍,造成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等不能有效落实。即使参加了社会保险,由于农民工流动性很大,社会保险又没有在全国联网,因此很难受益。这些问题表明,农民工在为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现代化建设作出重要贡献的同时,作为社会弱势群体,又成为游离于社会保障之外的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的重灾区。解决好农民工群体的劳动安全卫生和社会保障问题事关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大局。
大连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农民工问题,采取一系列政策措施,着力解决农民工劳动工资、安全卫生及社会保障问题,取得了很好效果。农民工劳动安全卫生与社会保障问题,不仅仅是经济问题,也是事关社会和谐稳定的政治问题,必须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坚持以人为本、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高度,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进和谐大连建设的现实需要出发,高度重视、妥善解决农民工劳动安全卫生与社会保障问题,加快构建农民工安全保障体系,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创新工作机制推进农民工安全保障体系建设近年来,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管局认真贯彻落实大连市委、市政府的部署,会同各有关部门,努力创新工作机制,不断探索解决农民工劳动安全卫生的突出问题。
一是从规范外来施工队伍和外来劳务人员治理入手,探索农民工安全保障新模式。我们针对新时期企业劳务合作关系、生产组织方式的新变化,安全生产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保障农民工安全的方法和途径。一方面是政府出台政策规章,规范劳务派遣、外来务工人员安全治理,从宏观上、制度上为农民工提供安全保障。另一方面,加强监管,从前置条件入手,严把安全准入关。实行劳务公司、外协队伍审查、备案制度,对劳务公司、外协队伍的企业资质、人员安全资格与培训,以及缴纳工伤保险情况等进行审查备案。同时,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保障农民工劳动安全与职业卫生权益。非凡是针对一些大型装备制造、修造船等企业使用农民工比例较高的实际,采取强化外来施工队伍安全资质审核、人员安全培训,建立与项目承包额挂钩的安全业绩考核机制,实行安全风险保证金制度等措施,不断完善农民工安全保障体系。
二是建立完善农民工培训考核机制,大规模、全方位实施农民工安全教育培训工程。一方面,从普及安全基础知识入手,抓好农民工日常宣传教育工作。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治理局组织编辑出版了《安全常识读本》,采用通俗的语言、有趣的漫画、生动的事故案例,让农民工把握最基本的安全常识和操作规程;另一方面,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集中教育培训工作,力争用3年时间,全市90%以上农民工接受正规安全培训,到2010年,初步形成一个符合安全保障要求、富有地方特色的农民工安全培训体系和培训机制,预计到今年年底农民工培训率将达到30%。在不断扩大农民工培训覆盖面的同时,我们将逐步实行限制录用制度,强制用人单位对农民工进行培训。计划到2008年上半年,高危行业农民工必须持有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签发的《安全培训合格证书》方可上岗;到2009年底前,全市所有行业农民工必须持证上岗。为确保这一强制性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将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活动,发现未经培训上岗或培训不符合要求的,强制用人单位限期整改、停产整顿,直至依法关闭。
三是推动构建适合农民工特点的社会保障机制,全力维护农民工劳动安全卫生权益。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与劳动安全卫生息息相关,社会保障是劳动安全卫生保障系统的重要支撑。目前大连市陆续制定出台了农民工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按照这一办法,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更加方便,待遇支付更加灵活,在外地注册、大连进行生产经营的用人单位,可在大连市参保,因工伤亡或致残的农民工,可自主选择一次性和定期待遇支付方式等,既方便了农民工参保,又尽可能地保障了农民工的权益。同时,劳动保障部门大力实施“平安计划”,确定用3年时间,把来连务工的农民工全部纳入工伤保险覆盖的总体目标。目前,通过积极努力,全市共有22万农民工参加了工伤保险,占全市有相对稳定劳动关系农民工的60%以上,远远高于全国的平均水平。在推进农民工社会保障机制建设的同时,大连市各级工会组织高度重视,针对农民工劳动安全卫生权益保护热点问题,全力构建农民工维权体系。大连市总工会通过组织推行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制度、劳动安全卫生和伤亡补偿接待制度,采取设立农民工维权窗口,开展包括送安全在内的“五送”系列活动等有效措施,有效地维护了农民工的劳动安全卫生权益。
从深层次解决农民工劳动安全卫生权益问题
通过强化政策引导、制度落实、加强监管等有效措施,探索解决农民工劳动安全保障问题,取得了初步的成效,但制约农民工劳动安全卫生保障的深层次问题尚未解决,假如长期以来城乡分割的二元结构体制不打破,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政策、法制不完善,农民工劳动安全卫生权益缺失的问题就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必须不断通过改革发展的途径,采取综合措施,系统解决这一问题。
1.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确保农民工包括劳动安全卫生在内的各项权益的完整性。积极推动劳动就业制度、户籍制度、社会保障制度三项制度改革的步伐,建立城乡统一、平等竞争的劳动力市场和就业服务体系,实行适合农民工特点,符合国情的农民工社会保障办法,完善全国社会保险网络和机制,尽快实行城乡一体的全国社会养老保险“一卡通”制度,使其更好地适应农民工正常流动的需要。要按照市委十届三次全会的部署,积极探索构建缴费低、广覆盖、可转移、能衔接的农民工养老保险新模式,为保障大连市农民工劳动安全卫生权益提供更有力的支撑。
2.在继续扩大农民工工伤保险覆盖面的同时,全面推行高风险作业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大力推进风险抵押金、雇主责任险等有利于保护农民工劳动安全与职业健康权益的经济政策。目前,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出台了《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暂行治理办法》、《大连市实施雇主责任险暂行治理办法》等政策措施,通过实施安全生产经济政策,强化安全生产工作,构筑企业员工尤其是农民工安全保障体系。
Dang Xing
(延安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延安 716000)
(School of History and Culture,Yan'an University,Yan'an 716000,China)
摘要: 本文结合民俗旅游的基本理论,对延安民俗旅游资源进行分类归纳和价值评价,指出了延安民俗旅游资源的特点和开发优势,并且对延安民俗旅游的开发现状中存在的不足提出了相应的调整方案和建议。
Abstract: Based folk tourism basic theory, Yan'an folk tourism resources grouped together and value evaluation that the Yan'an folk characteristics of tourism resources and development advantages, and folk tourism in Yan'an status of the development of the existing shortcomings, a corresponding adjustment programs and proposals.
关键词: 延安 民俗旅游资源 开发利用 对策
Key words: Yan'an;folk tourism resources;exploitation;measures
中图分类号:F5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1)15-0157-02
0引言
民俗是民间风俗习惯的简称,随着旅游业的进一步发展,民俗旅游将以其独特的文化内涵和鲜明的民族风格对旅游者产生巨大的诱惑力和感召力。调查显示,民俗旅游已与自然风光游、名胜古迹游一起构成了各具特色的旅游业三大支柱产品[1]。延安特殊的地理环境造就了独特的黄土民俗风情文化,为延安民俗文化旅游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舞台。
1延安民俗资源的特点
1.1 延安民俗资源的概况①特色的民居――窑洞。延安深厚的黄土层,为建造窑洞提供了得天独厚的自然条件。其建筑就地取材,依山傍势,冬暖夏凉,充分显示出人与自然、周围环境的和谐、统一,体现了陕北民众平和、宁静、现实的审美心态。它作为一种载体,传承了千百年来人与环境的协调观,并由此产生出极具特色的民俗风情。②服饰。在上世纪六十年代以前,陕北乡民的基本服饰是头扎白羊肚手巾,身着光板老羊皮袄和大裆裤,内着白褂子、红裹肚,脚蹬千层底布鞋,这些均反映了在陕北较为寒冷的气候条件下,人们为了从事农耕、游牧等不同生计活动的需要,以及历史上各游牧民族、农耕民族服饰文化的相互影响与继承。③独树一帜的延安饮食。由于黄土高原土地宽广,日照充足,昼夜温差大,生长周期长,所以农、林、土特产品丰富多样,营养积累丰富,口味甚佳。经过千百年来劳动人民的积累和创新,便形成了延安独具特色的饮食文化。④民间艺术。由于地处黄土高原腹地,生存环境比较恶劣,使得陕北人在与天抗争的过程中形成了豪放、乐观的性格,出于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能干的陕北人在长期的生活实践中创造出了许多优秀的民间艺术。陕北民歌、延安剪纸、安塞腰鼓、农民画等都是陕北劳动人民精神、思想、感情的结晶,也是陕北人民生活最直接的反映,具有非常高的艺术性和价值。
1.2 延安民俗旅游资源的特点①浓郁的地方特色。延安自古属于多民族交往和杂居的地区。历史上北方的匈奴、羌、氏、党项、女真、蒙古等少数民族都曾在陕北地区活动过、生活过[2],它曾是一个多民族杂居和交往频繁的地带,随着民族间的相互交流和融合逐渐形成了陕北独有的民俗文化风情。②丰富多样性。延安从衣、食、住、行的物质文化到生产交易的经济文化以及人生礼仪和民间艺术的精神文化,内容丰富、门类齐全,为开发利用并转化为民俗旅游产品,提供了极其丰富的原始素材。③可参与性强。延安的民俗文化来自民间,流行于民间,有深厚的群众基础,其表演可以在室内进行,也可以在院子里、山坡上进行,这样就不用特意搭建舞台,随时随地都可供旅游者观赏、参与,体验民俗文化带来的乐趣。④风格古朴原始。延安在历史上地处边塞要地,自古有“上郡咽喉,北门锁匙”之称。明代以后由于天灾人祸,生态平衡遭到破坏,形成了历史上的交通封闭和文化封闭,使得在其他地域早已失传的古老民俗文化传统得以在这里较完善的保存下来,逐步形成了延安的腰鼓、民歌、农民画、剪纸等民间艺术奇葩。
2延安民俗旅游资源开发的原则
2.1 本真性原则旅游者选择民俗旅游的动机是体验原汁原味的民俗风情。民俗旅游产品本真度的保证也就是民俗旅游产品质量的保证[4]。所以,在开发延安民俗风情旅游资源时,应该展现延安的历史和现状特色,不仅内容而且格调、造型、色彩都要真实,给人以亲切、淳朴、乡土、怀古幽思的心理感受,保持民俗旅游资源的原汁原味。[2]
2.2 特色性原则延安民俗旅游资源不仅数量丰富,而且品位较高,特色性极强。开发时应大力挖掘的“人无我有”的特色民俗旅游资源。
2.3 综合开发原则延安是中国革命圣地,是红色旅游资源遗存最多的地区,也是发展红色旅游最好的地区之一。依托这种得天独厚的人文历史资源条件,借助红色旅游的强劲势头,延安应该大力发展黄土文化风情旅游,使民俗旅游资源与自然景观,历史文物古迹旅游资源结合起来,对旅游者产生更大的吸引力。
2.4 参与性原则参与性原则又称为旅游资源的动态开发原则,即旅游者不仅观光,而且直接参与体验,使游客身临其境,提高游客的旅游满足度[7]。如参加当地婚礼、住农家房、吃农家饭、干农家活等田园生活。
2.5 文化性原则文化是民俗旅游资源的灵魂。人们到自己居住地以外的异地旅游,便会感到一种与自己居住地不同的风土人情,给人一种完全不同的文化生态环境[3]。延安民俗文化旅游资源的开发,要注重挖掘延安民俗文化中“憨厚、朴实、直率、豪迈”的情感资源,以“憨厚、朴实”感人,以“直率、豪迈”吸引人,从而把延安人热情好客、豪放不羁的优秀品质和战天斗地创造人类文明的悠久历史以及浓浓的民族性、重重的乡土情等延安文化的精华充分展现在游客面前,使游客真正体会到“面朝黄土,背朝天”的黄土人在几千年的历史长河中积淀起来的黄土文化。
3延安民俗旅游资源开发的对策
近几年来,延安已开始积极恢复传统的民俗活动,某些旅游景区、景点也在搞民俗旅游项目,但在开发中存在的问题较多:在空间布局上过于分散;在时间安排上与旅游季节不协调;在开发规模上过小、对游客的吸引力不强,旅游经济效益不高。在当前的民俗旅游资源开发中,旅游部门应抓紧制定全市民俗旅游资源开发的规划,同时加强统一的管理和指导。
3.1 选择科学的开发形式民俗旅游资源的开发一般可以分为静态开发、动态开发和商品开发三种模式。静态开发主要指旅游者有意识地静观或仅在于走走看看各种民俗事象,并从中获取知识和享受的开发模式,它多以民俗设施,民俗陈列为主要形式。洛川民俗博物馆就属此类。动态开发模式,如游艺竞技项目、地方婚礼和住农家房、吃农家饭、干农家活等田园式生活等[9]。这类民俗活动的开发利用,可以使旅游者身临其境,增加观感丰度和参与体验性,从而获得较高程度的旅游满足感。延安的剪纸制作、腰鼓、秧歌等都可以让游客参与,提高旅游者的旅游兴趣,满足他们的猎奇愿望。积极开发具有延安特色的民俗旅游商品,如白羊肚手巾等,还可以将民俗商品开发成为一种装饰物,提升物品的档次和价值。在开发过程中一定要坚持特色原则、文化内涵原则、便于携带及档次兼顾的原则。
3.2 开发时应该由点到线,由线到圈首先要集中开发,建立民俗旅游点。一般选在民俗旅游资源比较丰富集中的地区,充分发挥本地区的民俗优势。它是民俗旅游资源的依托点,是旅游供给和需求的集中场所。其次是联合开发,开辟民俗旅游线。把延安最具特色的民俗旅游地和自然旅游资源与人文旅游资源,旅游热点和冷温点连成一线,形成一个有机整体,有开始,有,有结尾的展示延安的民俗风情。最后是系列的开发,建立民俗旅游圈。指各级旅游中心点,各类旅游交通线及各级旅游地区共同组成的具有向心性和层次性的旅游区域[4]。把延安市区作为一个中心点,通过旅游通道将城乡的各层次民俗旅游点和景点联系起来,利用延安的自然、人文景观优势和较完善的旅游基础设施,向四周辐射,在黄陵,壶口等著名景区建立分点,形成一个民俗旅游圈。
3.3 保护与开发并重应该对现存民间艺人进行挖掘和保护,使他们在经济生活上有保障,将更多的心思投放到民间艺术创造上,或者是对下一代民间艺人的培养上。为了避免“发展性破坏”[5],拥有民俗旅游资源的各级地方政府,在积极保护现有传统民俗的同时,还应恢复一些失传的古老民俗,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系统研究、宣传优秀的民俗文化,从而形成积极的保护现存民俗资源、挖掘失传已久的民俗资源的社会风气。
3.4 景区景点建设的特色化现在的景区景点在开发上存在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就是项目雷同,缺乏特色,尤其是同一类型的旅游项目出现在同一市场范围内,导致其结果必然是恶性竞争,互相分流,互相削弱,最终导致效益低下,两败俱伤。这不仅使旅游景区得不到预期的经济效益,还会造成资金和资源的极大浪费[6]。为此景点应提供不同的陕北民俗旅游产品,满足游客的不同需要,体现自身的特色。
参考文献:
[1]杨梅.论玉林民俗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J].广西民族学院学报,2004,(04):112-115.
[2]李正欢.黄远水.解读民俗旅游本真性与商品化的内在张力[J].哈尔滨学院学报,2002,(11):25-28.
[3]温锦英.文化,民俗旅游开发的灵魂[J].广东民族学院学报,1997,(3):94-96.
[4]马耀峰,李旭,梁雪松等.陕西红色旅游发展战略研究[J].西北大学学报,2005,(04):2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