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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考常识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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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考常识

第1篇:公考常识范文

第一节犯罪构成概述

一、犯罪构成的概念:是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的有机整体。特点1、犯罪构成的法定性;2、犯罪构成的主客观统一性;3、犯罪构成与社会危害性的统一性:犯罪构成是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法律标志。4、犯罪构成的重要性:特点:是法定的;是主客观要件的有面整体;是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法律标志;是认定犯罪的惟一法律标准;是罪刑法定主义的产物。作用: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标准;是区分一罪与数罪的依据;是区分重罪与轻罪的依据。

二、犯罪的构成的分类:1、基本的犯罪构成与修下的犯罪成:基本的是指分则性条文就单独的既遂犯所规定的犯罪构成。修正的是指总由性条文以基本的犯罪构成为基础并对之加以修正而就共犯、未遂犯等所规定的犯罪构成。2、完结的犯罪构成与待补充的犯罪构成:完结是也叫关闭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完整地规定了所有要件的犯罪构成。待补充的是指刑法仅规定了部分要件,其它要件需要司法机关适用时进行补充的犯罪构成。3、单一的犯罪构成和复杂的犯罪构成:单一的是指刑法规定的各个要件均属单一的犯罪构成。复杂的是指刑法规定的要内容可供选择或互有重叠的犯罪构成。

三、犯罪构成要件:客体、客观要件、主体、主观要件。

第二节犯罪客体

一、犯罪客体的概念:是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特点:是社会关系;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是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侵犯指造成了实际侵害事实或造成了威胁)。

1、一般客体:指一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整体。

2、同类客体:指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某一类社会关系。分为十类。

3、直接客体:是指具体犯罪所直接侵犯的具体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可分为单一客体和复杂客体。

三、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关系:1、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所作用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主体或者物质表现。特定的犯罪对象是构成犯罪的要件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依据。2、关系:犯罪对象是反映犯罪客体,犯罪客体制约犯罪对象。3、区别:对象是事物的外部特征,客体是内在的本质决定着犯罪的性质;特定犯罪对象只是某犯罪的构成要件,面犯罪客体是一切犯罪的共同构成要件;犯罪对并非在任何犯罪中都受到侵寄存器,而犯罪客体在一切犯罪中都受到侵害或者威胁;对象不是分类的根据,相同的的对象不意味阗犯罪性质相同。

第三节犯罪客观要件

一、犯罪客观要件概述:是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具体是拽说明某种犯罪是通过什么样的行为、在什么样的条件下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即犯罪客体进行侵犯,以及这种侵犯千百万了什么样的后果的事实特征。主要是指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也是重要内容,但不是一切犯罪的共同要件。

二、危害行为:是指在人的意识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活动。特点:1、是人的身体活动或者动作;2、是人的意识支配的产物;3、是客观上侵害或者威胁了社会关系的行为。(一)作为:是指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活动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二)不作为:是指行为人在能够履行自忆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构成条件:1、行为人负有实施特定积极行为的法律性质的义务(法律、法规的义务,职务或者业务要求的义务,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先前行为引起的义务);2、行为人能够履行特定义务;3、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结果(分为纯正不作为和不纯正不作为)。

三、危害结果:是危害行为给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所造成的具体侵害事实。1、危害结果的特征:因果性、侵害性、现实性、多样性。2、危害结果的种类: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与不属于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物质性危害结果与非物质性危害结果;直接危害结果与间接危害结果。3、危害结果的意义:当是犯罪构成要件时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是区分犯罪形态的标准之一(只有发生了危害结果时,才能成立犯罪既遂);是影响量刑轻重的因素之一(是选择法定刑的根据;法定量刑的情节;酌定量刑情节);影响诉讼程序的因素之一。

四、刑法上的因果关系:1、刑法上因果关系的概念: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2、刑法上因果关系的特点:客观性、顺序性、相对性、规律性、复杂性。本身特性:范围的特定性、内容的特定性。3、刑法上因果关系的认定:必然因果关系说、偶然因果关系说条件说。我们要注意的是:不能以因果关系的认定取代对危害行为本身的认定;是客观的不以人的意志转移;一个危害结果完全可能由数个危害行为造成;第三因素介入要考虑成份大小。4、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不履行义国务而使法律关系受到破坏;如履行义务则不会民发生危害结果。5、刑法上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认定因果关系不等于认定刑事责任。

五、行为的时间、地点与方法:1、有的条文明文要求行为必须在特定的时间、地点或以特定的方江实施;2、有的第文明确将特定的时间、地点、方法作为法定刑升格的条件或从重处罚的情节;3、会影响行为本身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因而成为量刑的酌定情节。

第四节犯罪主体

一、犯罪主体概述:是指刑法规定的实施犯罪并且承担刑事责任的人(自然人和单位)。

二、自然人犯罪主体:(一)刑事责任年龄:<14、14-16、>16。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抢劫、贩卖、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认定应当以行为之是为准而不是结果之日。(二)刑事责任能力:1、概念:是指行为人对自已行为的辩认能力与控制能力。2、种类:完全责任能力(16)、相对责任能力(14-16)、减轻责任能力(14-18)、限制责任能力(未完全丧失辨认能力的精神病人)、无责任能力(一是没有达到责任年龄,二是精神病人。3、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对于无责任能力的判断就同时采用医学标准与心理学标准;第十八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特殊身份:是指行为人在身份上的特殊资格,以及其他与一定的犯罪行为有关的行为人在社会关系上的特殊地或者状态。必须是行为人在开始实施犯罪行为时就已具有的。有以下几种:1、特定公职人员;2、特定职业;3、特定法律义务人;4、特定法律地位;5、以持有特定物吕为内容的特殊身份;6、以参与某种活动为内容的特殊身份;7、以特定疾病为内容的特殊身份;8、以居住地和特定组织成员为内容的特殊身份。

三、单位犯罪主体:1、单位犯罪概述:特点: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犯罪;是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由负责人员决定,由直接责任人员实施,并且与其经营、管理活动具有密切关系的犯罪;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一般是以单位名义实施的。刑事责任的特点:整体性(是单位整体的责任,不是成员的责任)、双重性(单位与直接负责人员的双罚)、局限性(只有刑法规定的才可能成为主体,只能适用罚金,不能适用其他刑罚)。2、单位犯罪主体的认定:必须是依法成立并有合法经营、管理范围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个人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个人私分的不是单位犯罪。

一、犯罪主观要件概述:是刑法规定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心理态度包括:故意与过失(合称罪过)、目的和动机。罪过的有无以及罪过形式与内容都应以行为时为准。罪过含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构成。罪过是对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的故意与过失。

二、犯罪故意:(一)故意的概念: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认识因素),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意志因素),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第14条)。(二)故意的种类:1、直接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认识因素: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明知自已行为的内容与危害性质、明知会发生某种危害结果、某些犯罪还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刑法规定的特定事实);意志因素:希望这种结果发生。2、间接故意:放任。3、间接故意与直接故意的区别:两者的认识因素相同。意志因素不同:直接故意明知的可以是行为必然发生的危害结果也可以是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而间接的只能是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4、间接故意的发生:一是行为人为了实现某种非犯罪的意图而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二是行为人为了实现某种犯罪意图而放任另一危害结果的发生。(三)故意的认定:1、要将犯罪故意与一般生活意义上的故意区别;2、要将犯罪故意与单纯的认识或者单纯的目的相区别;3、要将总同与分则的明知相区别;4、要将俣理推定与主观臆断相区别。

三、犯罪过失:(一)过失的概念: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状态。1、过失与故意的区另:相同:都是罪过的形态;都是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统一,都说明行为人对社会关系的保护持背反态度。不同: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内容不同,过失所反映的主观恶性小;过失犯罪均以发生危害结果为要件;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过失犯罪的刑罚较故意轻。(二)过失的种类:1、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前提是行为人能够(应当)预见。应当预见的内容是:法定的危害结果。2、过于自信的过失:已经预见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的心理状态。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有认识的过失,而疏忽大意是无认识的过失。3、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区别:相同:两者都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都不希望危害结果发生。区别:(意志上)间接故意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结果的发生符合行为人的意志,过于自信的过失是不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结果的发生违背了行为人的意志;(认识上)间的主观上考虑避免结果的发生,客观上也没采取的措施;过于自信过失则考虑到可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用语上),一个是明知,一个是预见。(三)过失的认定:1、认定疏忽大褐的过失应当从分析行为入手,根据行为本身的危险程度。行为的客观环境以及行为人的知能水平,判断行为人在当时的情况下能否预见结果的发生。2、认定过于自信的过失:不能将合理的信赖认定为轻信能够避免;不能将遵循了行为规则的行为认定为过于自信的过失。

四、无罪过事件:1、不可抗力: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原因所引起的。2、意外事件: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3、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的区别:相同:主观上都没有预见自已行为的结果,客观上都发生了结果;不同:意外事件是不能够预见,不应当预见,而后者是能够预见,应当预见而疏忽大意没有预见。

五、犯罪的目的与动机:1、犯罪目的:是指犯罪人主观上通过犯罪行为所希望达到的结果。意义:在某些犯罪中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目的犯);在某些犯罪中区分此罪与彼罪的标准之一;影响量刑。2、犯罪动机:是指刺激、促使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或思想活动,它是行为人革于何种心理原因实施犯罪行为。作用:在以情节严重、情节恶劣为构成要件的犯罪中影响定罪;主要作用是影响量刑。

第2篇:公考常识范文

关键词:施工技术管理;施工技术保证;技术资料管理;工程协调管理

技术管理是工程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按国家现行标准、规范和合同要求顺利进行施工的技术保障。为了工程项目安全、顺利、经济的完成,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做好施工技术管理工作尤其重要。下面就本人对施工技术管理的认识总结如下。

一、现场施工技术保证

1、现场技术管理体系的建立

为了保证拟定的技术方案、作业指导书等在施工过程中得以有效地贯彻执行,应建立以项目总工程师为首的四级技术管理体系,制定和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体系中的各级机构和人员必须严格履行各自的职责,接受业主项目总工程师、工程部门的指导,使体系正常有效运转。

2、技术准备

(1)技术培训: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对进入现场的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培训采取四种方式:外出培训,选派技术骨干到相同或类似的兄弟单位学习、取经;请设计院和主要设备制造厂的专家授课,增进对设计和设备的了解,有利于制定正确的施工技术方案;有针对性地进行模拟练习,提高专业技能,保证在实际施工中运用自如;特种作业、质检人员取证培训。

(2)收集资料:收集资料是工程开工前和开工后必须进行的一项重要而且必须的工作,是为施工做技术准备,包括标准、规范的收集和购买,勘察资料、设计图纸、设备资料的收集,同类工程的成熟的技术资料的收集等。

(3)计算机管理网络的建立:在施工现场建立计算机网络,并与建设工程参与各方建立起有效的联系,使技术信息能够快速地传递,实现信息共享。

3、开工报告的管理

在认真做好各项施工准备的基础上,按开工报告规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因某种原因,暂停施工后,在得到书面复工允许后继续施工。

4、施工图纸会审

施工图纸是施工和验收的主要依据,为使施工人员充分领会设计意图,熟悉设计内容,正确地按图纸施工,确保工程质量,施工前工程技术人员应参加由业主组织的施工图纸会审,对于施工图纸中存在的差错和不合理部分,提出自己的意见,请设计单位解决。

根据工程情况,自行组织部分图纸会审,审查内容包括如下方面:图纸表达深度能否满足施工需要;施工图之间和总分图之间、总分尺寸之间有无矛盾;施工图与设备、特殊材料的技术要求是否一致;各专业之间设计是否协调;图纸能否满足安全、环保、经济施工的需要;施工主要技术方案与设计是否相适应;特别是设备吊装、运输方式等是否可行和安全可靠。

图纸会审应作好详细文字记录,对发现的设计方面的问题,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提交业主方和设计院,在得到设计院的书面答复后,按新的设计施工。

5、作业文件编制

作业文包括专业施工组织设计,重大、关键、特殊项目施工技术方案、作业指导书,单体和分系统调试方案等。专业施工组织设计是施工的指导性文件,在工程正式开工前由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按设计所确定的原则组织编制。专业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应遵循的原则:执行公司的有关程序文件,结合工程实际,具有针对性、先进性和可操作性。技术方案、作业指导书,在工程开工前,按设计确定的技术方案、作业指导书目录组织编写,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补充。重大、关键、特殊施工项目应编制技术方案,分部工程编制作业指导书,并确保可操作性。技术方案、作业指导书的编制依据主要是:施工组织设计,合同规定的标准、规程、规范,制造厂提供的技术文件,设计图纸、设计变更通知单等。

6、施工技术交底

单项工程开工前必须进行施工技术交底,未经技术交底的项目不得开工。通过技术交底,使施工人员了解工程特点,明确施工任务、操作方法、质量标准和安全措施,做到心中有数。技术交底可按公司、工地、班组三级进行,各级技术交底由各级生产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主持,重要施工项目的技术交底工作可邀请业主代表参加。全部技术交底应形成记录,主持人、交底人、接受交底人分别签字。记录分别保存在公司、工地、班组,随时接受检查。

7、设计变更管理

设计变更分小型、普通、重大三种。小型设计变更,设计单位的设计修改通知单,经业主方工程质保科相应专业工程师审核签发后实施。普通设计变更,须经业主方工程质保科负责人签发后实施。重大设计变更,经业主方项目总工程师签发后实施。设计变更通知单应及时签发至相关施工工地,作为施工和验收的依据,原件应存档。

二、工程技术资料管理

工程的技术资料管理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工程技术资料的收集、归档、保管与使用,保证反映工程质量活动的技术资料完整、全面、有效。

1、工程技术资料的分类和存放

工程技术资料分为设计文件、施工管理文件、施工验收资料、设备图纸及资料、施工材料资料、质量监督记录等。其中设计文件包括施工图纸、设计变更、设计联系单;施工管理文件包括质量管理文件、标准、规程、施工组织设计、专业技术方案、作业指导书、工程项目开工报告、重要会议记录、技术会议记要、图纸会审纪要、施工方案会审记录等。

收集后的技术资料由单位资料室统一整理、分类保管,并有明确标识。资料室应做好资料台帐,留存的、供借阅的、供发放的技术资料有不同的表示方式办理领取或借阅手续。资料存放点应采取防火、防强光、防潮、防盗、防蛀、防有害气体的措施。

2、管理职责

设立各级工程技术资料管理责任制,对资料进行接收、确认、登记、标识、借阅、发放、回收及归档管理。各领用部门、专业工地负责正确使用、保管相关资料。

三、工程协调管理

工程施工协调的职能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来确定承担部门,协调管理主要包括施工部署、施工技术、施工进度、质量检查验收四个方面的内容。应深入一线,了解、掌握整个施工现场的实际施工情况,对技术人员、机械设备、仪器仪表、施工材料进行调配,使各专业工地、部门合理利用有限的资源;对施工过程进行协调,使各项工作能够衔接,交叉施工时尽量减少相互间的制约;当需要几个专业同时进行某一项工作时,由专职部门来组织、协调;专职部门还负责与兄弟单位、业主方、监理方在现场施工方面的联系。协调管理的最终目的是使现场施工能有条不紊地持续开展,满足业主方对工期进度的要求。

1、建立、完善各种现场管理制度,各施工单位严格执行。

2、设置专门的施工调度人员,负责现场的协调工作,调度人员应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能力。

3、现场部署、施工按确定的《施工组织设计》、《进度计划》执行,因某种原因需变动时,在争得主管部门同意或确认后作适当调整。

4、提高施工人员的作业水平,采用新技术、工艺,保证每道工序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

5、需要几个专业合作编制技术方案、具体施工措施时,施工项目部应对人员和工作进行协调,特别是应掌握大型项目施工的特点,抓住重要和关键环节,制定协调对策。

6、在对外联系时,应积极主动,尽早完成协调工作,保证现场施工顺利进行。

第3篇:公考常识范文

考试时间:2016年3月5日—6日

考试地点:长春理工大学南区研究生教学楼

复试及录取

我校复试采取面试的形式,与初试同期进行。初试外语成绩达到我校合格线后方可参加复试。复试成绩满分(机电工程学院除外)100分,60分为合格。机电工程学院复试成绩满分为300分,180分为合格。

1、除机电工程学院外,其他各专业由导师按招生名额在成绩合格(初试各科目及复试成绩达到我校合格线)考生中确定录取名单。

第4篇:公考常识范文

一、专升本考试科目

专升本考试科目:政治、英语、专业基础。

其中专业基础包括:大学语文、艺术概论、高等数学一、高等数学二、民法、教育理论、生态学基础、医学综合。考生根据报考类别只考一门。

二、高中起点升本科考试科目

高起本考生分文理科报考,考试科目分别是:

文科:语文、数学(文)、外语、史地

理科:语文、数学(理)、外语、理化。

三、高中起点升专科考试科目

高起专考生分文理科报考,考试科目分别是:

文科:语文、数学(文)、外语。

理科:语文、数学(理)、外语。

四、其它

第5篇:公考常识范文

公务员考试模拟试题

三、判断题(正确的在题后括号内划“√”,错误的划“╳”。每题0.5分,共10分。)

1.权利能力是法律关系参加者以自己的行为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能力。()

2.行为能力是法律关系参加者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

3.公有制经济仅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

4.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私营经济具有资本主义性质,因此要加以限制。()

5.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不同,不以盈利为目的。()

6.决定可以用来规范人们的行为,具有法定的强制力。()

7.对于上级的指示,只需参考执行。()

8.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发展状况的主要标志是科学技术。()

9.社会再生产过程的起点是产品消费过程。()

10.人们认识经济规律的目的在于利用经济规律能动地改造世界。()

11.市场调节的核心是市场价格调节。()

12.公有制经济不仅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还包括混合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

13.市场经济不具有社会制度的属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市场经济的简称。()

14.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集体所有制、混合所有制、个体所有制乃至私营经济,都可以作为公有制的实现形式。()

15.收文处理程序一般包括:签收、登记分发、拟办、批办、承办、催办、查办、立卷、归档、销毁等。()

16.在市场经济中,生产经营者进行生产经营的目的是为了盈利。()

17.科学文化素质是一个民族文明素质的核心,是精神文明的灵魂。()

18.真理标准既是确定的,又是不确定的。()

19.历史唯心主义的根本缺陷在于肯定了人的意志和思想动机的作用。()

20.感性认识向理性认识飞跃的条件是具有天赋的聪明才智。()

四、案例分析题(每小题5分,共10分。)

1.小王曾是某部委的一名公务员,因种种原因而辞职下海,奋斗几载后,觉得还是部委机关工作条件好并且适合自己,于是他又准备报考公务员。而小李目前是一名公务员,从事机要工作,长期以来想到某企业任职,但是受到有关机构和人员的阻挠,一直未成功。请问他们各自能否成功?需要什么条件?

2.孙某与他人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后,法院经审理作出裁决,要求孙某赔偿对方当事人经济损失。孙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孙认为法院处理有错误,拒不履行法院的判决,被法院拘留15日。

问:孙某是否可以对法院或其审判人员提起行政诉讼?并说明理由。

五、公文改错题(找出下列公文中的错误并说明理由,本题10分。)

××学院:

首先让我们以全县人民的名义,对贵校表示万分的感激。最近几年贵校为我县代培大批干部,为提高我县干部素质作出了巨大的贡献。

我们是新建县,干部不仅素质方面离党的要求很远,数量上也严重不足。要把我县的改革开放各项工作搞上去,使人民尽快脱贫致富,建设好干部队伍是一个关键。为此,我们决定再请贵校在近两年内为我县代培财经干部25名、人事组织干部15名、农业技术干部20名、林业技术干部10名、制糖工业技术干部5名,共75名。不知贵校能否答应我们的要求?如果没有太大的困难,就答应我们的请求吧;如果有困难请不客气地提出来,我们帮贵校解决。我县人民会永远记住贵校为我县的振兴作出的极其伟大的贡献。

致以崇高的敬礼

××县人民政府

2014年3月6日

第6篇:公考常识范文

关键词:建筑工程 施工管理 安全管理

中图分类号:TU7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4)11(c)-0152-01

建筑施工现场实际作业人员大部分为农民工,其整体安全意识和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水平也参差不齐,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是建筑工程建设中必须面对的一项重要工作。

1 施工现场的主要安全隐患

建筑工程施工作业现场属具有较高危险的区域,也是较高事故发生源,就常规建筑工程施工而言,其施工特点与安全隐患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设施防护能力弱。据相关数据统计,建筑施工露天作业约占整个施工作业工作量的70%以上,作业时常受到不同恶劣气候以及阳光、风雨、冰雪、雷电等自然条件的影响,而针对性的防护措施一般为临时措施,防护安全持续保障性差、防护能力弱。

(2)高空作业影响大。现有工程施工90%以上属高空作业,而绝大多数工种仍属手工作业,且多为繁重体力劳动,长期高空重体力作业,作业人员反应能力、注意力易下降,误操作机率上升。

(3)工种交叉作业多。建筑施工涉及工序多,多为立体交叉作业,施工班组人员多,且一部分为临时人员,各工种配合不当易造成相互伤害。

2 施工安全事故的主要类型

据相关数据统计,我国建筑工程施工安全事故主要集中在高空坠落、坍塌、物体打击伤害、施工机具伤害以及触电事故等5类[1],以高处坠落和施工坍塌事故最为频发,约占事故总数的70%[1-2]。其中,高处坠落事故约占整个安全事故的55%,主要在脚手架上施工、拆除井字架、临边及平台作业处以及拆除塔吊时发生,以脚手架上施工坠落最为常见。施工坍塌事故约占安全事故的15%,主要表现为现浇混凝土梁、板的模板支撑失稳、土石方坍塌、在建工程楼屋面坍塌以及拆除中的坍塌等形式,以模板支撑失稳比例最高,约占各类施工坍塌事故的45%[1-2]。

分析上述各类型事故发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安全管理不到位。一是部分施工单位采取以包代管的方式,对施工的各个环节缺乏监督和管理,不注重安全教育;二是为工期和进度需要,招募无安全防护知识的民工参与施工;三是施工现场管理不到位,工地安全检查及班组作业前作业环境检查不仔细、走过场;四是对出现安全违规行为惩罚教育力度不够,起不到有效警示作用。

(2)安全意识淡薄。一方面主要体现在思想有麻痹松懈,工作中存在图省事冒险作业、侥幸作业的现象;另一方面表现为部分作业人员特别是新作业人员缺乏安全知识,不了解相关安全防护措施,未经过正规培训就直接上岗等。

(3)安全措施不达标。主要表现在施工安全防护设施不足、陈旧,工人安全防护装备落后、质量低劣,现场应急安全处理设备配备几乎空白等方面。

3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主要对策与思考

施工过程中安全管理混乱、工作不到位,轻则造成人员伤害、机具损坏,重则可能造成人员死亡、工程垮塌等恶性事故。为此,在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上必须目标明确,措施到位,及时督促施工企业消除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隐患,确保不出安全事故。

施工安全管理主要包含安全事故预防措施与事故抑制措施两项主要内容,其中事故预防主要是指在安全事故发生前,通过采取各种措施和手段,消除事故隐患,降低事故发生概率,事故抑制主要是事故发生后,如何有效控制事故扩展,抑制事故进一步蔓延,并采取相应的应急救助与处理措施。

施工安全管理中,事故预防是重点,根据建筑施工现场事故的发生特点和规律,建筑工程施工安全事故预防应采取的措施和对策主要有以下几点。

(1)安全资质把关。在进行施工招标及合同签订时,应将施工方的施工安全组织设计方案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加以考虑,注重安全管理制度和方案外,同时还应重点把关施工单位的安全施工历史以及各类特种施工安全资质许可,对不可预见的施工过程中的不安全施工行为应明确责任划分以及合同惩罚措施,通过事先合同约定来约束施工方的施工行为,使其真正重视现场施工安全管理,促使其规范安全制度,做好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安全管理仅停留在文字中,落实不到行动上等情况的出现。

(2)安全检查与评价。为保证施工安全管理始终贯穿施工全过程,确保施工单位安全工作不松懈。作为建设方,在合同约定的基础上,应定期对施工单位的安全施工情况、防范措施、警示标志、安全日志记录等进行检查与评价,重点对现场施工是否按规范操作、安全员是否履行职责、是否有违规动火、动电现象、警示标志与安全职责是否齐全醒目、易发生坠落事故的脚手架、临空平台位置受否有足够的防范措施、操作人员个人防护装备质量是否达到安全要求、是否具备特种作业操作资质、工人是否未经安全培训就上岗等方面进行综合检查评价,每次检查评价须对检查结果进行量化打分,并及时通报施工方进行整改强化,对屡次不纠正不安全行为的,应按合同约定进行相应处罚。同时在配合定期检查的基础上,还要明确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和季节性检查的内容和要求。

(3)监督安全技术管理。安全技术管理主要是指脚手架、施工用电、起重吊装、施工机具塔吊、物料提升机和外用电梯、基坑和模板工程、基础工程、钢筋工程、特殊作业、高处作业等工种的技术管理。国家、部门和行业对上述的各项工程、作业己经制定了比较完善的安全技术规范。例如对脚手架工程就可以依照《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28-2000)和《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01)等实施安全技术管理,建设方应配合好监理方,依据已制定的技术规范对施工企业的安全技术进行有效监督。具体到监督内容就是要求所有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都必须有安全技术措施,对大型特殊工程要编列单项安全技术方案,针对季节性施工的特点也要制定相应的技术方案,同时要求要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实行逐级安全技术交底。

(4)基于“戴明环”模式的安全管理。“戴明环”的概念最早是由美国质量管理专家戴明提出来的 [4]。戴明认为:一个完整的安全管理循环一般都要经历4个阶段,即计划、实施、检查、处理。成功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运行模式都是以“戴明环”概念为基础,其核心都是为每个施工环节建立一个动态循环的过程,以持续改进的思想指导施工单位系统地实现其目标,其具体实施步骤是:①分析现状,发现问题;②分析安全管理问题中各种影响因素;③分析影响安全管理问题的主要原因;④针对主要原因,采取解决的措施;⑤按措施计划的要求执行;⑥通过检查将执行结果与要求达到的目标进行对比;⑦把成功的经验总结出来,制定相应的标准;⑧把没有解决或新出现的问题转入下一个循环中去解决。在施工安全管理方式上应充分利用“戴明环”周而复始、环环相套、阶梯式上升的特点,从查找问题、制定计划等一系列程序上严格把关,形成各级安全管理相互制约、相互补充的安全管理有机整体。

参考文献

[1] 吴慧娟,张强.当前我国建筑安全生产形

势、原因及其对策[J].建筑安全,2003,18

第7篇:公考常识范文

【关键词】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现状;原则;策略

0.前言

近年来,国内的建筑市场发展速度非常快,并且建筑行业的繁荣发展,从而使得建筑市场发展极其激烈。因此,建筑施工单位必须不断提升整体竞争能力,确定自身企业在整个建筑市场中的地位,从而不断使企业发展更加强大。事实上,施工现场管理为建筑工程管理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内容,而且项目建设与管理始终都是将施工现场管理作为主要参考依据,将建设重点放在施工现场管理当中。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建筑项目顺利进行,同时又能提升企业整体竞争力。

1.当前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基本现状

建筑工程质量将直接影响到建筑企业的发展,而关键是还会对人民生命以及国家发展有着紧密的关联。但是,从当前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基本现状分析,还存在着大量的问题,这必然会对工程建设质量产生一定的影响,以下是对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存在的问题予以详细阐述。

1.1建筑法人行为不够规范

现如今,在建设阶段,法人行为极其不规范,如:不按照建设流程施工、擅自更改施工合同等,这些都难以确保建筑工程整体质量,甚至还会直接影响到工程建设的施工进度问题;建筑法人对自身所担负的法律责任不够明确,而且管理意识不高,这很难提高管理水平;在工厂运行阶段,存在明显的压价现象,并且资金支持未及时落实到位,这样很难降低项目成本与管理成本投入;招投标过程存在严重的弄虚作假现象,违规操作行为也偏多,这样将直接对建筑工程项目建设带来巨大的影响。

1.2施工工序不合理

建筑工程项目的管理着为获得更大的经济利益,极有可能将功成进行多次分包,偷工减料现象十分严重,这样会流失大量的资金;施工人员整体素质水平偏低,而且施工技能水平也难以提高,这些都将对建筑工程项目建设产生较大的影响。由此看来,当前建筑工程项目的施工工序还不是非常的科学、合理。

1.3质量监管的执行力度偏差

当前,建筑工程施工管理法律法规还不是非常的完善,因而导致质量监督执行力度以及处罚力度等都不强;对建筑工程质量的判定,缺乏权威性;质量检查人员的水平偏低,不能达到既定的规范要求;质量管理的权利与责任不是十分的明显,从而难以将质量检测部门作用充分发挥出来。

2.提高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所要遵循的几项原则

2.1经济性原则

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过程中,摒弃传统只抓施工进度与施工质量,却完全忽略成本与市场管理观念,所以,项目管理部门应该在打造精品、降低生产成本以及扩宽市场方面多作出一些努力。同时在诸多生产经营要素当中,做到精打细算,利用最少的资金投入而获得更多产出,减少资金浪费,这样才能不断提升建筑施工企业的整体经济效益。

2.2合理性原则

在建筑施工项目建设阶段,必须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计划予以施工,确保建筑施工现场管理要十分的科学、合理,进而制定出较为科学合理的方案,细化到作业流程与操作方法都十分的合理。此外,还要将施工现场的各种资源予以充分、合理的使用,不断挖掘施工人员的潜能。

2.3标准化原则

在建筑工程建设阶段,对施工现场所提出的一个基本要求即使标准化。实际上,为确保施工活动顺利进行,施工现场所有各个要素都必须为统一意志所服务,完全克服自身的主观、臆断性。这样一来,才可以彻底提升施工现场生产与管理效率,使施工现场的秩序更加科学和规范。

2.4诚实性原则

诚信为我国的优秀的传统美德。特别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诚信在道德规范中更是占据着极其重要地位。然而,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中,包含多个施工环节,而且工程质量还会影响到企业在建筑市场中的信誉问题与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所以,除了要进一步增强建筑项目的施工现场管理和制定一些相关的规范自读之外,诚信也是确保建筑工程项目质量的一个重点要求。

3.提高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有效对策

3.1制定高效的施工组织计划

在建设工程项目前,必须做好充足准备,尤其是对施工的重难点环节要予以深入的探究与分析,这样一来,无论是技术人员还是施工管理人员对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质量控制点有一个全面的了解。另外,施工现场管理者也要对管理工作十分的熟悉,及时找出施工阶段存在的不足问题,并且及时采取有效的对策予以解决。

作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者来说,还应对施工图纸予以深入分析,加强对施工重点环节的管理,这样才能确保整个施工环节都在较为严格的管理中完成的。但是,在正式施工前,必须制定出一套完善的组织计划。除此之外,施工必须结合建设具体情况予以改进与创新,进而不断优化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认真将组织方案予以落实。

3.2加大对施工现场材料的管理

对建筑工程施工材料管理主要涉及到三方面工作,即采购、供给以及发放。其中,在采购阶段:要事先做好调查工作,对市场中不同生产厂家的材料予以对比和分析,拓宽进货渠道。另外,作为材料管理部门来说,要尽可能简化材料进货环节,从而不断降低材料的生产成本,提升资金使用效率,便于施工计划的制定。材料供给:要结合建筑市场变化情况,适当调整材料供需关系。严格按照施工设计图纸予以配制,这样才可以使施工材料有序进入施工场地,确保施工的正常运行。材料发放:结合施工具体情况来分发材料,同时对材料的发放情况予以跟踪,从而减少材料与资金浪费。

3.3增强施工人员安全管理意识

事实上,建筑工程安全和企业生存与发展联系十分紧密,所以,安全施工也成为企业获得巨大经济利益的一个前提条件。所以,必须要全面提升施工人员安全意识,主要做到以下几点:第一,建立一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并且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把责任落实到具体的个人;第二,定期组织管理者参加培训工作,减少各种安全事故的发生;第三,正确评价施工安全管理。无论是采用定性评价还是定量评价,都可以找出施工阶段所存在的问题,同时及时采取相应的防范对策,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3.4引入更多先进的信息技术管理手段

身为建筑工程的施工部门,必须结合具体情况,使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制定出相对完善的管理系统。从当前情况分析,在建筑工程项目施工阶段,常会用到计算机技术,集中对各种信息予以搜集、加工和处理,全面提升管理质量与管理效率。

4.结束语

总体来说,建筑施工现场管理为建筑项目管理一不可缺少的部分,并且对工程顺利进行起到极其重要的作用。因此,身为施工管理者,必须要全面认识到施工管理重要性问题,这样便会不断优化施工现场内部管理机制,加快施工现场管理顺利开展。只有这样,才能全面提升施工单位的管理水平,为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与此同时,还会提高施工单位的整体竞争力,进而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站稳发展脚步。

【参考文献】

[1]张志英.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几点思考[J].山西建筑,2009,11(19):26-27.

[2]李江.探析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优化方案[J].科学时代,2013,7(18):78-80.

第8篇:公考常识范文

关键词:建筑施工;现场监督;管理

中图分类号:TU71 文献标识码:A

建筑市场的进步发展使建筑投资业越来越大,很多建筑都要求使用新的工艺和技术,这样在新技术新设备的使用过程中危险性也在增大,要顺利的规避施工危险,将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就要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的监督和指导,以最大限度的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提升建筑施工质量。

一、建筑施工现场存在的特点分析

(一)建筑施工难度比较大,危险性比较高

工程建筑施工涉及到多方面的工作,建筑规模的加大使建筑周期也变得更长,现场施工人员和物资材料更多,一般的建筑工程施工时间都会持续半年或一年的时间。最近几年,因为建筑行业的发展,施工过程中采用新技术新手段所以施工进度也在缩短,即使这样在施工现场,狭窄的空间内,会堆积大量的板材,吊装量也随之增多,工作所涉及到的危险程度和施工难度加大。

(二)建筑投资主体多元化发展,施工管理多向性使管理难度增大

建筑行业随着高速的发展,使投资主体从传统的单一集团投资以及国有经济投资逐步的转变为私营和股份制以及外商投资的各种形式。这样的投资多元化使施工单位经常出现躲避政府监督的情况。工程建设在更加专业化的发展中,这种情况使工程建设分工更加具体而详细,因此施工过程和管理程序比较复杂,一些人员对自己的工作责任不明确,出现问题相互推诿,给管理质量带来了问题。

(三)从业人员的素质不统一,人员流动性大

建筑种类的繁多使建筑规模不断扩大,这样所需要的劳动人员也越来越多,很多施工人员都来自农村富余劳动力,一些农民工在农闲时节外出务工,农忙时节回乡收地,这样就增加了人员的流动性。另外,农民工都是短期就业,所以在知识和专业技能上有所欠缺,并且对安全生产和防护技能的认识能力比较差。建筑行业本身也因为人员流动性大的原因把一些专业技术培训和安全常识培训止于形式,更不愿对此种培训投入太多资金,所以在真正施工过程中,建筑施工方法缺乏科学性和规范性,这样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更处于难以开展的境地。

二、建筑施工安全监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工程建设的各方主体没能履行相应职责

很多建筑单位对施工所设计的法律法规不清楚,这样在工程建筑施工阶段就不能按照相关程序进行施工。例如,一些建筑公司与劳动者签订的是霸王合同,经常出现工作延时,工资拖欠的情况,这样安全生产在投资方面经费也受到阻碍,这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也发生了阻碍。另外,一些建筑公司经常自行强制的压缩合同的工期,因此导致交叉施工的发生,施工人员经常处于疲劳工作的状态,最后引发安全事故。还有一些监理单位只是按照工程建筑方的要求进行施工作业,对安全的监理并不到位,一些监理人员甚至缺乏安全生产的基本知识,对于工程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根本发现不到,于是很难提出相应的整改意见。

(二)建筑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完善

随着建筑行业的发展,虽然一些法律法规已经形成,但是还存在制度体系不完善的问题,因此在可操作性和有效性方面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工程种类繁多使工程复杂性越来越高,在一个工程项目中可能存在多个工种多个分包商,这样给现场安全管理提出了挑战。很多专业承包和劳务派遣公司的员工素质偏低,因此分包商的社会信誉和施工技术水平也很难得到保证,经常出现的问题是安全意识薄弱,并且在施工中经常出现偷工减料和违章作业的情况,这给安全生产带来了极大的安全隐患。另外,一些施工人员来自不同的外包公司,所以在管理上很难统一。

(三)建筑安全监管体系不健全,建筑队伍缺乏现代性

一些建筑企业因为存在经费不足的问题,所以技术装备和一些检测仪器比较落后,安全监督工作人员对施工现场的检查不到位,检查过程中使用的方法也过于陈旧,只是简单的眼看耳听,并没有深入的参加到建筑施工中去检查作业的安全性和科学性。另外,安全监理人员因为存在无编制的现状,所以在队伍扩大方面出现了矛盾,工作量的增加,监督人员的减少,这无疑给建筑行业的安全质量带来极大的问题。

三、加强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监督管理的有效策略

(一)建立起安全施工管理平台,建立起多方联合监督的安全生产体系

在施工过程中,施工企业要对安全管理章程进行严格落实,在施工现场组建起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并且对具体的施工工作进行划分,把具体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具体人员身上,强化安全监督管理人员的责任心,让其能够对建筑施工的情况进行彻底了解,在生产中敢于管理,并且逐步增加自己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让一些有资质的有经验、有丰富专业管理知识的人员担任安全生产管理员。各级人员经常召开安全会议,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进行层层管理,另外施工组织还要对施工技术和施工中容易出现的问题进行归纳总结,针对已经发生的隐患和可能存在的隐患进行处理手段和预防手段的应用。在技术上,要利用现代化的科学技术消除施工中存在的不安全易怒,以防止事故的发生,给施工人员带来危险。

(二)规范制度,完善法规对分包商进行资质认定及管理

第9篇:公考常识范文

关键词:竞合问题;公平原则;有限制性的双重赔付模式

工伤保险补偿与民事侵权赔偿相竞合如何处理的问题,理论界与实务界一直众说纷纭,没有形成统一。从性质上来看,工伤保险属于社会法范畴,旨在保护劳动者的生存权。而民事侵权赔偿属于私法领域,其目的在于使受害人能够恢复到损害发生之前的状态。二者发生竞合时,究竟应该适用工伤保险补偿还是民事侵权赔偿,抑或两者同时适用还是其他,法律在此问题上属于空白。

一、我国现行相关规定及其争议

(一)《安全生产法》及《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从该条可以看出,受到工伤损害的劳动者获得工伤补偿后,依然可以享有获得民事赔偿的权利。同样的,《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九条也有类似的规定。上述两个法条均对受伤劳动者享受工伤补偿的同时获得侵权民事赔偿的权利予以了肯定,可是却留下了许多模棱两可不明确的地方。比如,为什么只是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而不是向侵权人提出索赔请求?这是否就隐含着只能是本单位人员侵权才能同时主张工伤补偿和民事侵权赔偿,间接性的将第三人侵权的情形排除在外呢?另外,民事赔偿的范围也没有进一步明确,到底是填平受伤劳动者的损失,抑或是其他?两部法律均没有对这一问题予以明确规定,使得法律在实际适用过程中出现很多疑惑。

(二)《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

对于工伤保险补偿与民事侵权赔偿相竞合应如何处理的问题,《工伤保险条例》并没有提供明确的答案,其对该问题避而不谈。《社会保险法》对此问题也是让人如丈二的和尚,摸不着头脑,其在第四十二条中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该规定似乎是对受伤劳动者同时获得工伤补偿和民事侵权赔偿予以否定。但仔细琢磨,里面也存在着许多匪夷所思的地方,比如其并没有明确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范围,是只限于工伤医疗费用还是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如果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部分仅为工伤医疗费用,其后法律赋予社保经办机构向侵权第三人行使追偿权,那《社会保险法》主张单赔是显而易见,反之则不然。

(三)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第三人侵权的情形,该司法解释没有明确。既可以理解为受伤劳动者能够同时获得工伤补偿与侵权赔偿,又可以理解为受伤劳动者有权选择工伤补偿或者侵权赔偿。前者明显违背了公平原则,会出现同一损害后果因为有无第三人的介入而获得不同的赔偿。后者显然更为符合公平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处理结果也是因人而异,没有形成一致。

二、国外关于工伤保险补偿与侵权损害赔偿相竞合的立法模式

在国外,工伤保险补偿与民事侵权赔偿相竞合时有四种处理模式,分别为选择模式、兼得模式、替代模式及补充模式。选择模式是指工伤事故发生之后,工伤劳动者必须在工伤保险补偿与民事侵权赔偿之间做出选择,两者择其一,不能兼得。该模式表面上看充分尊重了受伤劳动者的意思自治,但在实践中大多受伤劳动者都倾向于选择工伤补偿。因为侵权赔偿虽然数额较工伤补偿多,但耗时较长,且存在举证难、执行难等问题,而工伤保险补偿更加快速、便捷,能够及时保障受伤劳动者权利。为了能够及时得到救治,受伤者有时不得已而选择赔付水平较低的工伤保险补偿。兼得模式是指工伤事故发生之后,工伤劳动者有权利同时享受工伤保险补偿及民事侵权赔偿。此种模式最大限度的保护了工伤劳动者利益,但也存在会引发道德风险的弊端。替代模式指的是工伤事故发生后,工伤劳动者只能请求工伤保险补偿,而不能向侵权行为人主张民事侵权赔偿。此时,工伤保险补偿替代了民事侵权赔偿。该模式可以帮助受害人快速有效的获得补偿,免于承受诉讼的痛苦,节约了社会成本。但也存在着弊端,雇主缴纳保费就能够免于承担侵权责任,一方面对雇主就丧失了制裁的功能,另一方面也降低了雇主主动采取措施预防工伤事故发生的积极性。补充模式指的是工伤事故发生之后,劳动者可以同时主张工伤保险补偿及侵权损害赔偿,但其最终所获得的补偿或赔偿,以实际遭受的损失为限,不能超过实际遭受的损失。该模式保证受害人获得完全赔偿的同时,又能够有效的避免受害人获得双份利益。但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实际所受损失难以衡量,实践中操作起来较麻烦。

三、我国关于竞合处理模式的探索

在探索我国如何解决工伤保险与民事侵权相竞合这一问题时,首先应该考虑的是我国的实际情况,必须与当前我国的经济基础相适应。现目前,我国的工伤保险补偿标准较其他国家相比较低,仅能保障受伤劳动者的基本生存权,尚不能填平受伤劳动者的实际损失。为了能使受伤劳动者恢复到损害发生之前的状态,同时又不会因此而获得额外的收益,基于公平原则及维护工伤劳动者利益考虑,我国可借鉴国外的经验,结合兼得模式和吸收模式的优势,选择有限制性的双重赔付模式,即对于可以用金钱衡量的部分,受伤劳动者可以选择工伤保险补偿或者民事侵权赔偿,此时采用的是选择模式。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等是受伤劳动者实际产生的费用或者因受伤而遭受的财产损失,这些损失是可以量化的,根据公平原则,只能等价补偿来填平受伤劳动者的损失,其不能因此而获益。受伤劳动者有权利在工伤保险补偿与民事侵权赔偿之间作选择,但最终这部分费用应该由侵权人来支付。社保经办机构在完成支付以后可以获得向侵权人追偿的权利;而对于不能用金钱来衡量的那部分,受伤劳动者可以同时主张工伤保险补偿与民事侵权赔偿,此时采用的是兼得模式。因为如果出现死亡、残疾等情况,就涉及到死亡赔偿金以及残疾补助金的支付,基于人的生命是无价的,残疾、死亡给受伤劳动者本人及他们的家庭带来的痛苦是无法估价的,即使获得双份赔偿也不为过。对于这部分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损失,就应该允许受伤劳动者同时获得工伤保险补偿与侵权损害赔偿,以对他们的内心予以慰藉。

[参考文献]

[1]林嘉.工伤保险与民事损害赔偿竞合问题之检讨[J].中国医疗保险,2016.10.

[2]张军.工伤保险待遇赔偿与民事侵权赔偿问题的思考[J].中国医疗保险,201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