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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确保全市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和《*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平政发〔2008〕185号)精神,现就我市2009年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认真实施《*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采取污染防治工程和非工程措施,切实整治水源核心保护区内(包括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主河道两侧200米陆域范围)工业、农业和生活污染源,初步建立良好的水源保护生态屏障,进一步完善水源监测、管理和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等制度,2009年底前基本完成*水厂和*水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努力改善水源水质,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
二、重点工作
(一)水源保护区污染源整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禁止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禁止在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等规定,开展水源保护区的污染源整治工作。
1.一级保护区内工业企业的拆除或关闭。*水厂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市鸿联滴塑厂、胜利拉丝厂、万盛针织厂等3家企业年内实施搬迁或关闭。
2.一级保护区内农户的搬迁。*水厂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及相邻农户共36户,*水厂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有农户12户,年内制定搬迁计划,实施搬迁。
3.*大桥港航管理检查站(海事码头)的搬迁。位于杭平申线和乍嘉苏线交汇处的*大桥港航管理检查站是我市最主要的省干线航道监控点。抓紧研究*大桥港航管理检查站搬迁问题,并在乍浦塘口建锚泊服务区,以解决目前乍浦港待装船舶临时停泊在水源保护区内的问题。同时,加强对船舶的管理,严格控制船舶污染。
4.二级保护区内水上加油站的拆除或关闭。目前*水厂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共有4个水上加油站,年内实施拆除或关闭。拆除或关闭前,落实含油污水和生活污水排放综合治理方案,采用先进的油水分离处理系统和隔离系统等新技术,严格杜绝废水排放;要配置围油栏等应急设施并制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5.强化水源保护区内畜禽养殖污染整治。进一步摸清水源核心保护区域内畜禽养殖场情况,年内实施拆除或关闭。对水源核心保护区域以外的畜禽养殖户,削减养殖总量并落实污染治理设施。常年生猪存栏50头以上养殖场落实“两分离三配套”污染治理要求,并加强治理设施的长效管理,确保正常运行;小规模畜禽散养户开展“生态养殖模式”试点,进一步减轻畜禽养殖对水源的影响。
(二)水源保护区河道整治
1.河道疏浚。实施盐平塘支流南市河、施家木桥港、金钱河、北河溇、春泉河、黑鱼漾港,以及*塘支流丰收河、大寨河、红庙港、前港河、前港东河、西塘港、盐船河的生态疏浚工程,对每条支流与主河道连接口起向内1公里范围进行疏浚,疏浚河道总长度13公里。
2.河道保洁。落实河道保洁长效管理机制,将河道保洁范围扩大到整个水源保护区,不留死角。
3.水源地生态修复。开展水源地生态修复试点工作,在水厂取水口附近水体,采用生物修复技术控制藻类及氮、磷污染。同时,创造条件在水源地建设一定范围的生态湿地,配合水生高等植物群落进一步提高水源地生态自净功能。在一级保护区两侧陆域建设生态防护带,起到保护水体、美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景观等作用。
(三)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
在开展水源地污染源整治和生态修复试点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的规定,加强水源保护管理,并开展水源保护区划界工作,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433-2008)设置水源保护区标志,切实做好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工作,年内基本完成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任务。
(四)水源保护区监控和应急预警体系建设
1.水源地水质监控。在水源保护区合理布设监控断面,监视水源地水质变化,每月监测一次,一月份和七月份监测29项指标,其余月份监测13项指标。年内对*水厂、*水厂两个取水口水质开展一次全分析(包括地表水基本项目24项,水源地补充项目5个,水源地特定项目80个)。强化饮用水源地水质预警监测,进一步完善上游来水水质预警监测机制。
2.提高环境应急预警能力。从环境污染、自然灾害和其它因素等方面入手,详细摸清盐平塘、*塘流域各类污染源的事故隐患点,掌握穿越水源保护区道路、桥梁等事故敏感地点,加强水源地污染事故防范。开展应急预案培训和演习,检验反应速度,提高反应质量,保证应急预案的落实,并根据演练的实际情况修订应急预案,以保证其有效性。加强应急设备的检修和维护,确保应急设备处于良好备用状态。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相关部门和镇、街道要把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列入重点工作日程,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全面建立工作责任制,明确职责,抓好各项措施的落实,有序推进水源保护工作。
一、及时传达会议精神
全县召开安委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后,我局于2月9日上午召开了全局职工会议,会上,分管安全副局长何志安同志首先对县领导在安委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精神向参会人员认真学习传达,同时结合我局实际,部署了2015年环境安全工作,并对当前的环境安全工作做了安排,要求各股室认真贯彻落实此次会议精神,强调按县委政府要求做好环境安全工作。
二、全力推进重点工作
(一)加强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及放射性废物监管
通过加强日常环境监管和专项执法,对县内医院及医疗机构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及放射性废物进行严格监管,确保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我县主要是X射线)装置使用过程中符合规定,不污染环境,不发生辐射安全事件。
(二)加大危险废物环境监管力度
对县内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业和产生医疗废物的医疗机构进行严格监管,督促县内企业和医疗机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规范处置危险废物,不发生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事件。
(三)加大对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处置力度
加强日常环境监管和专项执法工作,对群众反映强烈、造成环境污染和破坏生态的企业进行严厉查处,维护了群众环境权益和县内环境安全。
(四)逐步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及处置能力
按照上级要求制定全县的突发环境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预案。督促辖区内重点涉污企业、水电站编制《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开展评估和备案工作;严格按照《突发环境事件预案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县内涉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的企业加强环境应急队伍和装备建设,落实应急物资储备,强化人员培训和演练,不断提升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能力,确保我县环境安全。
(五)全力保证集中式饮用水安全
采取多项措施对全县集中式饮用水源进行保护,确保全县人民的饮用水安全:一是对新上项目的选址严格把关,对涉及集中式水源保护区的项目一律不予审批,从源头上保证饮用水安全;二是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多部门联合执法,关停取缔了对集中式饮用水源有影响的畜禽养殖场等排污企业;三是实行规范化管理,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设置了界桩和取水口的标识牌、告示牌和警示牌,提醒群众保护饮用水水源;四是加大了对饮用水水源的水质监测力度,每季度定期对全县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进行例行监测,及时掌握饮用水水源情况;五是部门联动,共同做好饮用水源地的生活垃圾等固体废物的清运工作,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饮用水源地的退耕还林还草及水土治理工作,确保饮用水安全;六是加强对饮用水源保护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6.5世界环境日、12.4法制宣传日等节点广泛宣传《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普及饮用水源保护知识,提高了群众的饮用水源保护意识。
饮用水是人类的基本需求。确保城乡饮用水安全,让人民群众喝上放心水,是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和生命健康的必然要求,是各级政府必须履行好的重要职能。
近些年来,我省深入推进生态省建设,全面开展水污染防治,加强城乡供水设施和供水工程建设,加强供水调度和水质监管,城乡饮用水得到较好的保障。但是,局部地区仍然存在水源短缺、水污染加重、水质不达标等问题,存在发生饮用水污染事件的隐患,特别是一些农村地区的饮用水安全问题比较突出,亟需采取措施加以解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4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目标,统筹规划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
“十一五”期间我省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的基本目标。到2010年,全面完成城乡合格、规范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创建工作,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基本达标率大于85%;加快建设城乡一体的区域集中供水工程,每年新增城镇集中供水覆盖农村人口100万人;加快实施“千万农民饮用水工程”,基本解决农村人口饮水困难问题,全面改善农村饮水条件,农村合格自来水普及率达到80%以上;城乡饮用水供给水量满足生活需要,水质达到国家标准,实现安全保障。
组织编制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按照城乡统筹、合理布局、防治并重、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的原则,由水利部门牵头,会同发展改革、建设、环保、国土资源、卫生等部门,抓紧编制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或实施方案,明确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的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2006年各市、县(市、区)要完成当地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或实施方案的编制工作。2007年完成全省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编制工作。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或实施方案由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
深化落实各专项规划。环保部门要牵头编制饮用水源地保护规划,合理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地,界定保护区域。建设部门要牵头编制城乡给排水专项规划,综合布局城乡给排水系统,统筹安排供水设施和服务设施建设,合理规划建设供水管网。水利部门要牵头编制农村饮用水工程建设规划。卫生部门要做好相关规划的卫生学评价及水
质卫生监督监测方案。编制实施各种涉水规划,必须坚持把保障饮用水安全摆在第一位,加强相关规划的衔接。
二、严格保护饮用水水源,综合防治水污染
认真实施水(环境)功能区划,切实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严格执行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落实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的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在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一切排污行为和可能污染水体的行为。在二级保护区内,禁止超标排放污染物,禁止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禁止设立装卸垃圾、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改建项目必须削减污染物排放量。加大合格、规范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创建力度。2006年完成中心镇以上合格、规范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创建任务。与此同时,加快推进其他乡镇和农村地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创建工作。各级环保等部门要定期开展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要进行专项整治并挂牌督办。对违法违规建设的项目,要责令停建并限期治理整顿或拆除。对排污超标的企业和单位,要责令限期达标排放或搬迁。
全面加强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工作。加快实施水源安全防护、生态修复和水源涵养等工程建设,依法及时查处破坏生态涵养林和水资源保护设施的行为。全面推进水系、主要湖库、河网以及地下水水源地的水污染防治工作。积极推进循环经济,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加快发展生态环保型产业。大力推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严格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实行跨行政区河流交界断面水质管理制度,落实各地、各部门、各单位的水环境保护责任。继续加大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污染整治力度,限期实现整治目标,对不达标排放、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一律实行停产治理,达标无望的要坚决予以关闭。加大环保执法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各种违法排污行为。
严防城乡饮用水有机物污染,饮用水源上游不得建设生产和使用高毒高危原料和产品的项目,现有的相关企业要限期关停搬迁。加快推进农业农村面源污染防治。2007年前,畜禽禁养区内现有养殖场全面完成关停转迁;限养区内猪存栏300头以上、牛存栏30头以上规模化养殖场完成治理任务,畜禽存栏量削减到控制范围以内,同时加快建设一批生态畜禽养殖小区,全面实施其他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污染治理。加快现有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无害化改造,加快形成农村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处理机制,因地制宜处理农村生活污水。加快实施种植业化肥、农药“减量增效控污”工程,积极推广测土配方施肥,全面禁用高毒高残留农药。严格实施水产养殖证制度,积极开展无公害水产养殖基地建设,加强水产养殖污染防治,严禁施肥养鱼。在一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严禁投饲养鱼,在二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严格控制投饲养鱼,鼓励发展保水渔业。加快实施“万里清水河道”工程,加强农村小流域综合整治。
三、加快城乡供水工程和设施建设,不断提高城乡供水保障水平
继续提高城市供水能力和供水质量。适应城市化发展和城市人口增加的需要,按照多库串联、水系联网、地表水与地下水联调、优化配置水资源的原则,加强城市供水水源建设。加快综合利用水库、供水水库建设和已建水库的供水配套,发挥水库在城市供水中的积极作用,宁波、温州等以水库为主要饮用水源的大中城市要积极研究和实施联库、多管联网供水,嘉兴等平原城市要加快研究中远期引水水源方案。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加快供水水厂、管网的建设和改造,完善配水系统,减少供水漏损和管网二次污染,增强集中供水的稳定性。加强制水工艺改造,提高常规处理能效,推广深度处理和膜处理技术,提高供水水质。凡饮用水水源水质不符合标准的,应当提出强制性的技术措施,制定水厂技术改造规划,采用先进适用技术,改进水处理工艺。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试点推进分质供水。水源建设和引水有困难的海岛及沿海地区,要积极推进海水淡化工程建设。
加快实施区域集中供水,以城带乡扩大农村受益范围。经济比较发达、城镇化程度比较高、具备相应地理条件的地区,要制定并实施城乡一体的给排水规划,结合实施“千万农民饮用水工程”,加快区域集中供水设施和管网建设,不断提高区域集中供水的人口覆盖面。城镇集中供水企业要在提高供水能力的基础上,积极扩大供应半
径,通过延伸供水管网将自来水直接输送到周边农村。要加强城乡供水设施建设的统一规划,注重提高集中供水设施运营的规模经济水平。要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实现区域集中供水同网同质同价。
加快建设农村分片、分散式供水工程,因地制宜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加强农村现有简易水厂和供水设施的改造,提高规范管理水平,落实各项净水措施,确保供水水质。有条件的丘陵、山区和海岛地区,在人口集中的单个或多个乡村要加快建设小型水源工程、配套净水和消毒设施,建成一批独立的供水体系,并尽可能实现供水网络的互联互通。要优先解决资源性缺水、取水难度大等地区的供水问题和高氟水、高污染、介水性传染病高发地区农村的饮用水安全问题。饮用水困难的边远山区和小岛地区,要积极通过下山脱贫和“大岛建、小岛迁”等办法,彻底解决饮用水问题。对人口相对集中、短期内无法迁移的地区,要通过雨水集蓄等供水设施建设,解决饮用水
困难问题。
四、加强监管,确保城乡饮用水水质安全
对饮用水取水、制水、供水水质实施全过程监管。加强对饮用水水源、水厂供水和城乡各类用水点的水质监测,并建立定期报告和城乡集中式供水出厂水水质公告制度。环保、水利部门要按照水(环境)功能区划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的要求,优化监测站网设置,加强饮用水源地和具有饮用水功能水库的水质监测。建设部门要加
强对城镇和区域集中供水的监督管理,督促指导供水经营单位建立以水质保障为核心的质量管理体系,依据国家标准,建立严格的取样、监测和化验制度,落实保障水质的各项技术、工艺和管理措施。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地下水水源地的水环境监测。卫生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严格实施对集中式供水单位和涉及饮
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卫生许可,加强对集中式供水单位和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监测。各级都要抓紧建立农村饮用水安全监测网络,加强对农村饮用水水质的定期抽测。对城乡饮用水日常监测和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查处,督促有关单位限期整改。
五、进一步健全水价形成机制,广泛开展节约用水
在全社会广泛开展节水工作。保障城乡饮用水供给,必须坚持开源、节流并重。要进一步理顺节水管理体制,完善节约用水各项制度。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节水意识,大力倡导节约用水的生产生活方式。积极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扶持发展节水型产业。积极推广农业节水灌溉技术、废水资源化和零排放技术、中水回用和海
水利用技术,鼓励生产和使用各种节水设备和节水产品,强化节水技术服务体系建设。加强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在水资源严重不足地区严禁建设高耗水项目。
加快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积极推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非居民用户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和高耗水行业的差别水价政策。加强水资源费征收管理,确保应收尽收,适时提高征收标准,尽快将集中供水覆盖范围内地下水的水资源费调整至高于供水价格。加快落实城镇污水处理收费制度,促进水环境保护和水污染防治,促进
企业中水回用和再生水利用。2006年,全省所有市、县(市、区)都必须开征城镇污水处理费,并尽快将收费标准调整到合理水平,确保城镇污水处理厂保本微利、正常运营。加快建立按企业排污浓度实行分档计价的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办法。
六、加强储备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应急机制
加强城乡饮用水储备体系建设。全省水资源及饮用水战略储备体系建设由省水利厅牵头负责。要合理选择部分大型水库和江河作为区域性战略储备水源,并制定特殊情况下的区域水资源配置和供水联合调度方案。县以上城市要建立特枯年或连续干旱年的供水安全储备,规划建设备用水源。沿海平原地区要结合承压地下水禁采限采工
作,保留和改造一批应急开采井,作为饮用水应急水源。具有供水功能的水库和河网地区,应制订枯水季节的用水方案,优先安排饮用水,限制其他用水。
建立健全饮用水安全保障应急机制。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水资源条件,制定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的应急预案,落实应急指挥机构,建立健全技术、物资、人员保障系统和值班、报告、处理制度,形成有效的预警和应急救援机制。水域周边的化工、医药等重点企业,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的企业,要严
格防范水污染事故的发生,并制定专门的应急预案,确保一旦发生水污染事件能够及时有效处置,把危害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供水单位应当摸清取水口上游及周边地区存在的污染隐患情况,针对不同的污染源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当原水、供水水质发生重大变化或供水水量严重不足时,供水单位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报请当地人民政
府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七、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完善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的政策体系
一、工作目标
在巩固*年清查整治取得成果的基础上,通过此次整治:一是彻底取缔、搬迁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排污口;二是做到各现有自来水厂均落实备用水源;三是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确保饮用水源安全。
二、时间安排
(一)准备阶段(*年8上旬)。
(二)自查核查阶段(*年8月中旬-9月上旬)。
(三)整改验收阶段(*年9月中旬日-12月上旬)。
三、各阶段工作内容
(一)准备阶段:制定整治工作实施方案,部署整治工作。
(二)自查核查阶段:各镇建立主要领导负责制的管理体系,认真开展对自来水厂的自查工作,自查情况总结由各镇主要领导审核后、以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随同《*区饮用水源基本情况调查表》于8月底前上报区环境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镇自查情况,区整治办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到各镇进行核查。
(三)整改验收阶段:通过核查,在摸清现状的基础上,针对存在问题,各镇按照饮用水源地保护的有关要求,制定具体整改措施,明确责任人和整改时间,确保整改工作到位。整改到位后,由区环境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考核验收。区整治办及时对*区饮用水源保护区整治工作进行总结。
四、工作要求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范围和要求
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包括一定的水域和陆域。一般情况为:一级保护区水域,取水口上游1000米下游500米河道为一级保护区范围;一级保护区陆域,河段沿岸纵深40米区域为一级保护区范围。一级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2.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已设置的排污口必须拆除;
3.不得设置与供水需要无关的码头,禁止停靠船舶;
4.禁止堆置和存放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
5.禁止设置油库;
6.禁止从事种植、放养禽畜,严格控制网箱养殖活动;
7.禁止可能污染水源的旅游活动和其他活动。
二级保护区(水域):一级保护区范围外上游1000米,下游1500米河道为二级保护区范围。二级保护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不准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必须削减污染物排放量;
2.原有排污口必须削减污水排放量,保证保护区内水质满足规定的水质标准;
3.禁止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
(二)自查核查阶段工作要求
1.各镇应明确分管领导,落实专人开展自查工作;
2.按《*区饮用水源基本情况调查表》要求进行摸底调查,并如实填报,具体为:
(1)饮用水源地的水质情况,是否达到水环境保护的要求;
(2)饮用水源地的建设管理情况,是否设立护栏、界桩、警示牌等;
(3)饮用水安全应急预案的制定情况;
(4)自来水厂的各项操作规程落实、处理设施运转记录、进出水质检验报告归档等情况;
(5)各自来水厂是否建有备用水源地;
(6)调查影响饮用水源地水质安全的排污企业情况:
①*年已彻底取缔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排污口,此次整治工作重点检查有无新设排污口;
②重点检查企业环保审批情况、现状是否与审批情况相符、“三同时”验收情况、污染物排放达标情况;
③二级饮用水源保护区内企业排污口的搬迁情况、能否稳定达标排放、是否削减污染物排放量、区内是否有新建、扩建向水
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④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威胁饮用水源保护区水质的排污企业环境污染整治、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情况、应急处理设施的建设情况;
⑤破坏饮用水源地上游的生态环境,影响饮用水源水质的资源开发活动。
3.核查组须到各饮用水源地现场对自查内容进行逐一核查,并如实纪录。
(三)整改验收阶段工作要求
1.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各镇须按《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整改;
2.*、练市、菱湖、双林、善琏、和孚等镇自来水厂结合此次整治工作,按《关于创建合格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的通知》(浙环管〔*〕72号)文件的要求,于11月上旬提供验收资料;
3.通过整改,各镇应建立起以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的管理机制,落实备用水源,制定饮用水源安全应急方案,进一步加强对饮用水源地的巡查与督查,切实承担起饮用水源安全责任主体的职责;
各乡(场、区)镇对本辖区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负总责;县环保、水利、卫生、建设、农业、公安、安监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共同做好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
1、各乡(场、区)镇作为各水源地保护的主体,对水源地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要全面落实饮用水源保护方面的法规政策,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组织机构,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长效管理机制,制定《乡镇饮用水源地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对水源保护区内存在的问题进行梳理整治,确保饮用水安全;强化宣传教育,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使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成为民众的自觉行为;督促辖区水厂加强水源保护区内水体清理和保洁工作,加强水厂内部管理。
2、县环保部门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协调各有关部门做好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负责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工作;加强水源地工业污染防治,查处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事故和环境违法行为。同时,会同县水利局、各乡镇拟定饮用水源保护区区划方案。
3、县水利部门负责对全县水资源实施统一规划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饮用水源地的水土保持工作,在开发利用水资源时,应充分注意饮用水源的水质要求;会同县环保等部门积极做好水源保护区划分工作,并对各水源保护区建立碑牌。
4、县卫生部门负责饮用水源地水体卫生质量的监督管理,及时掌握源水、管网水、入户水水质情况,切实加大监测频率。
5、县建设部门负责城镇生活垃圾的收集、清运和无害化处理;负责城镇排污管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管理;配合县环保部门监控饮用水源地水质状况;发生水污染事故时,启动供水安全预案,确保居民饮水安全。
6、县农业部门负责控制农药、化肥、农膜、禽畜粪便对饮用水源的污染;做好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农业面源、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等工作。
关键词: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
1、城市供用水概况
(1)城市用水
2004年,德宏州全州城市用水人口为27.1万人,居民生活用水量为1222.9万m3/年,居民生活人均用水量为120升/人•天;第二产业用水量为1460.6万m3/年;第三产业用水量为576.6万m3/年;生态用水量为148.7万m3/年;城市用水总量为3408.8万m3/年;综合生活人均用水量为182升/人•天。
(2)城市供水
2004年,德宏州城市供水中,地表水供水量为2780.8万m3/年,其中水库供水量为1017万m3/年,河道供水量为1352.8万m3/年;地下水供水量为764.7万m3/年,其中浅层地下水供水量为603.9万m3/年,深层承压水供水量为160.8万m3/年;全州城市供水总量为3545.5万m3/年。
2、城市水源地安全综合评价
(1)潞西市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安全状况综合评价
潞西市目前有勐板河水库、芒究水库、一水厂及居民自备水源(分散式地下水)4个水源点。
(2)梁河县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安全状况综合评价
梁河县现有水源地勐科河及居民自备水源2个。
(3)盈江县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安全状况综合评价
盈江县现有水源地木乃河及居民自备水源2个。
(4)陇川县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安全状况综合评价
陇川县现有水源地章凤水库、南伞河及居民自备水源3个。
(5)瑞丽市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安全状况综合评价
瑞丽市现有水源地姐勒水库、勐卯水库、南毛河、法坡水库、畹町河(拱董取水口)及居民自备水源6个。
德宏州饮用水水源地安全状况总体评价结果表
3、城市饮用水需水量预测
2004年末,全州城市人口27.10万人,居民生活需水量为1250.5万m3,城市综合生活需水量为1778.5万m3。根据城市发展规划,预测到2010年,全州城市人口36.67万人,居民生活需水量为1954.1万m3,城市综合生活需水量为2941.8万m3;到2020年,全州城市人口56.15万人,居民生活需水量为3279.1万m3,城市综合生活需水量为5271.4万m3。
德宏州城市饮用水需水量成果表
4、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思路
(1)划分城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
德宏州城市水源地可分为河流型、水库型2类。
河流型保护区划分:取水口以上饮用水功能区全部水域划为水源保护区,保护范围为取水口以下100m至河源头(包括其支流),河道保护区宽度按河流10年一遇洪水位划定;按照有关技术大纲的要求,划定取水口以上径流面积除保护区以外的面积为准保护区。
水库型保护区划分:保护区,水库库区居民迁移线以下的区域(校核洪水位线以下的区域);准保护区,水库周边山脊线以下(保护区外)的区域。
(2)城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程
以小流域为单元实施水土保持和水源涵养措施,构建生态修复、综合治理、生态缓冲三道防线恢复植被、控制水土流失、涵养水源。
自然修复防线:在中低山、人烟稀少及植被较好的地区采取封育管护、疏林补植,并辅以舍饲养畜、以节柴灶、沼气池等措施。
综合治理防线:在人口相对密集的浅山、山麓、坡脚等农业生产区以小流域为单元,因地制宜地布设工程、植物、保土耕作等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措施。
生态缓冲防线:结合湖库周边的水源地保护工程,修建拦沙坝、谷坊等,建立环库周防护林带和生物过滤带,减少进入湖库的泥沙,净化水质。
(3)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工程建设
现有饮用水水源地改、扩建工程。全州共有5处河道水源地由于取水设置不合理或取水口功能设施不完善,需对取水工程进行改、扩建。5处水源地分别是梁河县的勐科河,盈江县的木乃河,陇川县的南伞河,瑞丽市的南毛河、畹町河。另瑞丽市法坡水库由于没达到设计高程需进行加高扩建。
新建饮用水水源工程。根据调查评价结果,全州5个建制县(市)中,除潞西市外,其余县(市)都必须新建水源地才能满足城市在各个规划水平年的需水要求。2010水平年须完成的水源工程建设规划为:梁河县丛干水库、瑞丽市芒另水库。梁河县丛干水库工程规划建设。为弥补勐科河枯期及汛期水量供水不足或无供水的情况,需新建设丛干水库及供水配套设施;瑞丽市芒另水库工程建设规划。为增加畹町经济开发区城区供水水量,满足畹町经济开发区2010年的需水要求,需新建设芒另水库及供水配套设施。2020水平年须完成的水源工程建设规划为:盈江县木乃河水库、陇川县弄回水库及瑞丽市帕色河水库。盈江县木乃河水库工程规划建设。针对木乃河枯期来水量不足及汛期取水保证率低的特点,需新建设木乃河水库。陇川县弄回水库工程规划建设。至2020年,南伞河向陇川县城市可供水水量已不满足城市需水要求,需新建设弄回水库。瑞丽市帕色河水库工程规划建设。随着瑞丽市城市人口的增加及经济的发展,需新建设帕色河水库。
应急饮用水水源和储备工程建设。潞西市应急饮用水水源为已经建设的芒究水库。芒究水库坝址多年平均径流量3219万m3,为II类水质,设计总库容1861万m3,兴利库容1751万m3,2010后,兼做备用水源,兼逐年向城市供水,供水管网现已经配套。梁河县规划于2010年前建设的丛干水库,除了对勐科河95%保证率情况下的枯期及汛期供水外,也可满足勐科河连续两个干旱年的应急预案供水,故可以作为梁河县的供水兼应急备用水源。盈江县应急饮用水水源为水槽河河水。陇川县应急饮用水水源为章凤水库。水库坝址多年平均径流量390万m3,为II类水质,设计总库容185万m3,兴利库容61万m3,供水管网现已经配套。瑞丽市应急饮用水水源已建设的为勐卯水库及法坡水库。
(4)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监控体系建设
为实时监测、控制水源地的水质、水量安全状况,提高风险预警预报能力,在已有监测系统基础上,完善现有水源地的监测体系。对突发性污染事故、水质水量变化和水源工程安全等情况进行监控和预报。
目前,州内所有城市水源地中,均无水质站,水量站也仅仅有勐板河水库、姐勒水库、章凤水库、姐勒水库和勐卯水库5个水源地具备。
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监测站不健全;二是一些控制性断面水文站不具备水质监测条件;三是监测站基础设施较差,监测设备老化陈旧;四是信息采集、处理、传输等方面手段和设备落后,不能满足信息化的需要;五是监测频次、内容偏少。
至2010年,州内城市水源地基本建成水量站及水质站。
至2020年,为更全面更及时地掌握水源地水体水质的动态变化,尤其对于突发性污染事故起到预警作用,对事后进行追踪调查和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为提高城市供水水源地的供水安全,各水源地有必要建设水量及水质自动监测站,并完善其系统。
(5)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综合管理
饮用水水源地综合管理问题分析。水源地管理体制不健全,无有效机制与制度,监督管理机制缺乏,大部分城市水源地无安全应急预案。水源地信息管理滞后,水源地保护薄弱,水土流失及农村面源污染逐年增加,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法规有待出台。
饮用水水源地管理体制、机制与制度建设。目前,德宏州在水源地水资源管理体制上还有诸多方面需要完善。如水规划计划不统一,水政策法规不统一,水资料信息不统一。管水部门间缺乏有机配合与协调,政事不分、政企不分的运行机制导致政府管理职能弱化。这种管理体制严重影响了水资源供需平衡和水环境改善,不利于取水许可制度的实施,不利于节约用水,也不利于各水源地水量联调等措施的落实。为提供州内各城市可持续发展的水资源保障,亟需加强对水资源的集中统一管理。建立新的水资源管理体制必须坚持有利于对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统一管理;坚持有利于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坚持有利于政府对水资源进行宏观调控。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监督管理。定期城市饮用水水源水质公报;加强饮用水水源地水资源保护监督与管理,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库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依法实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污染物总量控制方案;制定饮水水源保护区外入河排污总量控制和排放总量控制方案,以便于有关部门进行相应陆域污染的治理和控制。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法规及技术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应尽快制定《德宏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条例》。在政策方面应制订有利于节约用水、雨洪利用、污水处理及其回用、地表水地下水联调与地下水回灌养蓄等方面的政策。
5、结语
1、幼儿园饮用水为统一供应的自来水或桶装水,幼儿园安排专人负责定期检测,以保证水质符合国家饮用水标准。
2、幼儿园安排专人对饮水设施及饮用水进行管理。做到专人专管、定期清洗、消毒。经常观察饮水设施内外部的卫生和水质情况,及时清除污垢,保证师生饮用水的干净和卫生。
3、 对幼儿园饮用水设施进行必要的保养,以确保供水设施的完好正常使用。
4、定时对饮水设施进行卫生清理和消毒。每半个月一次,要有定期清洗消毒饮水机记录5、从事饮水机清洗消毒人员应有有效健康体检证明,并按清洗消毒规程操作。
6、装饮用水的保温桶,每学期进行消毒不少于五次。所用的净水剂和消毒剂必须符合卫生要求和有关规定。
7、使用的饮水设施和桶装水应有有效的食品卫生许可证或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8、饮水机应远离黑板,防止二次污染9、幼儿园制定了饮水突发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理办法,遵照"食品卫生安全应急预案"进行处置。一旦发现生活饮用水水质污染或不明原因水质突然恶化及水源性疾病暴发事件时,幼儿园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卫生及教育主管部门。
10、在园内定期利用周计划进行饮用水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包括不宜饮用生水、提倡喝开水,喝矿泉水,纯净水。
11、经常宣传相关饮用水卫生安全常识。在园内醒目位置设置饮水卫生公告栏,告知幼儿饮水安全须知,包括不宜饮用生水、提倡喝开水。
12、饮水设施及饮水桶必须无毒无害。
(二)为进一步加强幼儿园幼儿饮用水卫生,保障幼儿的饮水安全,依据《生活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中小学(幼儿园)食品卫生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管理制度。
1、明确专人为学生饮用水管理员
2、教育幼儿养成不喝生水的良好习惯,坚持喝开水或矿泉水
3、幼儿园、班级要经常检查学生的饮用水情况,并随时教育幼儿不喝生水。
4、使用的饮水机有有效的食品卫生许可证或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有定期对饮水机清洗消毒的制度,定期对饮水机进行清洗、消毒,夏季每月一次,冬季每两月一次,要有定期清洗消毒饮水机记录
5、从事饮水机清洗消毒人员应有有效健康体检证明,并按清洗消毒规程操作,清洗消毒使用的消毒剂有有效的卫生许可批件
6、饮水机应远离黑板,防止二次污染
7、幼儿园制定饮水突发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理办法;
8、在园内醒目位置设置饮水卫生公告栏,告知学生饮水安全须知,包括不宜饮用生水、提倡喝开水,一旦发现生活饮用水水质污染或不明原因水质突然恶化及水源性疾病暴发事件时,幼儿园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卫生及教育主管部门。
9、幼儿园幼儿生活饮用水及其自备水源,应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水源水质监测合格后,方可作为供水水源。加强对水源的防护,落实相应的水源保护措施,水源50米以内不许存在污染源。水井要设有井盖,加固上锁,设专人定时供水。
(三)一、加强对学校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管理
学校要高度重视学生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工作,建立和完善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
开展爱国卫生和卫生知识宣传教育活动,使广大学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学校必须保证开水的供应,严禁幼儿直接饮用自备生水。
二、认真做好学校的改水工作
自备水水质的好坏很大程度取决于自备水水源的选择和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根据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要求自备水水源尽可能选择深层地下水,凡选择地面水或浅层地下水的必须保证在水源周围30米以内无生活性或工业性污染源;
加强水源卫生安全管理,设置警示标志,井水加盖封闭,并及时清洗淤泥;
对于经卫生部门监测不合格的自备水,必须限期完成改造工作,并经监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三、及时清洗消毒供水设施
配置高位蓄水池以满足供水需求的学校,必须指定专人负责自备水管网及蓄水池的清洗消毒工作,坚持每学期开学之前和开学期间定期进行冲洗和消毒,在夏、秋季节台风或暴风雨过后要及时增加清洗消毒频次,并做好冲洗消毒登记工作。
四、定期开展水质监测工作
学校饮用水的水质监测,水质监测如不合格应及时告知学校和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确保学校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
一、工作重点
(一)持续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后督察,集中整治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
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集中整治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跟踪。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和调整不到位,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各类排污口取缔措施不落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边界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设立不规范,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或周边化工企业没有防止事故状态下污染物通过“清净下水”渠道污染环境的措施的,一律挂牌督办。
2.重点整治垃圾填埋场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已投入运行但未通过“三同时”验收,直排渗滤液和渗滤液超标排放对周围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等问题。
3.行业重污染企业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查处不符合产业政策、准入条件、未经审批擅自开工或建成投产的企业和不符合有关环保规定、超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及拒不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设备的企业。严厉打击已被取缔关闭后死灰复燃的企业。
(二)扎实开展环境安全百日督查行动
结合全区安全生产百日督查行动,落实环境安全风险排查工作,防范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
1.加强对非煤矿山、危险废物、养殖等重点行业领域的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2.严格检查危险废物非法倾倒、流散、泄漏等行为。
3.检查企业环境应急预案落实、应对突发环境事件能力建设和处置演练等情况,确保环境安全事件得到有效、快速、妥善的处置。
(三)着力解决群众反复投诉的环境热点、难点问题
加强投诉案件受理与处理,结合干部大下访工作,着力解决群众反复投诉的环境热点难点问题,维护社会稳定,确保群众环境权益。
二﹑工作措施
1、成立机构,分解任务。镇政府成立了以镇长为组长,分管副镇长为副组长,村镇建设环保管理所、党政办、经济发、司法所、农业服务中心、综治办六个部门为成员的镇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明确了各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村镇建设环保管理所。镇环保专项领导小组负责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全镇环保专项行动工作。
2、突出重点,目标明确。结合我镇实际情况,我镇明确了今年环保专项行动的重点和范围:一是继续开展全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环境综合整治;二是开展非矿山和煤矿污染专项整治工作;三是加快垃圾场建设,集中处理垃圾,改变脏、乱、差环境;四是做好生态旅游景点的保护和开发。
3、加强执法,遏制污染反弹。在加大重点污染源企业环境监管的同时,对全镇污染企业的监管实行定期或不定期巡查,对检查发现有污染物超标排放企业没有安装污染治理设施等违法行为,进行了严厉查处。有力打击违法排污行为,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环境。
三、明确职责分工
经济发展办负责对“十五小”、“新五小”企业、国家规定应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设备和产品的清查,并依法提请区政府予以取缔、关闭。监督电力企业按照政府决定,对违法排污企业采取停电、限电措施,并协同环保部门加强对发电企业环境行为的监督管理。
村镇建设环保管理所负责对本辖区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督促企业制订、完善环境污染应急预案,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并组织清查已建成镇乡生活垃圾填埋场的运行情况。加强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的监督管理,提高其收集率和处理率。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生活排污口予以取缔。
党政办负责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政府任命的企业负责人执行环保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察,依法依纪追究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司法所负责环保法制宣传教育、依法开展法律服务和实施法律援助,对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为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综治办要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严格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及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督促企业制订、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落实应急措施,并切实提高预案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管,继续开展化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防止或减少危化生产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及因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可能导致环境污染的各类化工企业坚决整顿或依法提请区政府予以关闭。
农业服务中心要加强技术指导,防止畜禽养殖污染,积极配合取缔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养殖业。
四、搞好综合整治
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强化环境综合整治。有关部门要加强配合,搞好协调,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在产业政策、金融信贷、产品运输、流通和消费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遏制有法不依的行为,严肃查处严重危害群众健康、危害环境安全、影响社会稳定的环境违法案件。合理开发和节约使用能源资源,从源头上控制环境污染,确保实现污染减排目标任务的完成。对违法排污屡禁不止、屡查屡犯,群众反复投诉长期得不到解决、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达不到重点流域控制断面水质标准、未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严重违反《环评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发生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引发重特大要严肃查。
一、工作重点及要求
根据国家七部委和省八部门专项行动要求,在对前四年专项行动进行“回头看”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深入开展以下集中整治行动:
(一)集中开展围绕国控、省控重点污染企业及污水处理厂减排工作的“红五月”专项执法检查
按照省环境污染整治领导小组《关于开展“红五月”环保专项执法检查行动的通知》(浙环治办发[**]4号)的要求,着力强化对国控、省控重点火电、热电企业及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的环境监管。一是对全市火电、热电及有单机规模60t/h以上锅炉的企业开展专项检查,重点检查企业SO2减排工作落实情况及环保审批手续、在线监控系统、废气处理设施主要是脱硫设施使用情况及处理效果等。二是对列入2006年城建统计年报与环境统计年报的污水处理厂CODcr减排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检查企业排污总量控制情况、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重点检查企业废水处理设施是否正常运行、进出水浓度是否达标、是否配套脱氮除磷设施及污泥无害化处理设施、在线监控及台账记录情况、中水回用和有关CODcr减排计划与落实情况等。三是对省人大历年生态环保执法检查发现的5个突出环境问题开展跟踪检查,重点检查已完成整改的企业有无存在反弹现象,是否建立长效管理措施,尚未完成整改的企业目前整治的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下步整改计划及拟完成时间。四是加快污染减排监测体系的建设,根据《浙江省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建设工作**年度责任书》的要求,各县(区)必须在10月底之前完成101家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建设、改造任务,其中6月底之前必须完成42家国控污染源及集中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控系统建设、改造任务,8月底之前必须完成47家省控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建设、改造任务。
各县(区)要结合本地实际,以此为契机,加强对重点源特别是国控、省控及市控重点企业现场检查,落实长效管理机制,将各类重点监控企业纳入日常监管重点,加强环境统计及排污申报工作,建立健全企业环境管理制度。
(二)深入开展饮用水源保护区整治
各县(区)要在2006年取缔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工业排污口工作的基础上,根据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6〕11号)要求,7月底前对饮用水源保护区进行全面清查,保障群众饮水安全。一是要制定并实施饮用水源环境保护规划,科学划分饮用水源保护区,设立规范化的保护区标志。二是严格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的规定,对2000年以来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扩建的建设项目实行停业(产)或关闭;对超标排放污染物的单位责令其限期治理、停业(产)或关闭;对装卸垃圾、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进行全面清理。三是对影响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水质的环境污染和安全隐患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完善饮用水源污染事故应急预案,重点排污单位要根据《浙江省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的要求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重点对河流沿岸和城市居民集中区周边的化工园区及企业进行全面检查,特别是要对最近环境安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隐患进行彻底整改,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完善应急措施,对不符合整治要求,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关停。对未建设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收集、处置设施的,要停产整治。四是结合生态市建设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加大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农村饮用水污染问题的整治力度,切实保障群众饮用水安全。
(三)深入开展工业园区环境违法问题整治
各县(区)要在2006年工业园区全面清查的基础上,8月底前集中解决工业园区内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执行问题。一是对环境质量未达到要求的工业园区、环保重点监管区和未完成污染物减排任务地区实行“区域限批”,不得批准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已开工建设的必须停止建设。继续严格执行新上项目增加排污量必须相应削减同类污染物原排放量的政策。二是对污染治理设施未建成,擅自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一律停止生产,并给予高限处罚。对未按规定申请环保“三同时”验收,长期以试生产名义违法排污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三是对园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而没有建设污水处理厂,擅自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一律停止生产。对园区内依法配套建设的集中式污水治理设施不能稳定达标的,要限期治理,并要责令入网企业限产限排,逾期不能达标的停产整治。四是对废弃危险化学品随意弃置或不处置的企业,责令改正并处罚金;对造成环境污染的,依法停产治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四)开展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重点行业整治
一是对涉铅的冶炼、加工和回收企业进行全面检查清理。对没有治理设施,污染物超标排放的涉铅企业,一律停产整治;对采用直接燃煤反射炉工艺进行铅再生回收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审批,已建设的一律予以关闭。二是对造纸及纸制品加工企业进行全面检查清理。严格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防止在我市已经彻底淘汰的化学制浆生产线死灰复燃。对造纸企业特别是废纸造纸企业,治污设施不完善,不能稳定达标排放,严重污染环境的,一律停产整治。对现有的造纸企业进行单位产能、能耗、物耗、水耗及排污强度跟踪分析,为下一步造纸行业的产业结构调整提供依据。三是全面关闭“十五小”企业。各县(区)要在取缔无证无照非法经营、污染严重的“低、小、散”企业行动的基础上,再加大执法力度,关闭小电镀、小冶炼、小褪色、小炼油、小化工、小制革等“十五小”、“新五小”企业,坚决淘汰落后工艺和产能。四是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进行集中排查化解。
各县(区)要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要求,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进行集中排查化解。一是做到“排查到位”。对管辖区内各类环境突出问题、矛盾纠纷进行全方位排查,做到全面梳理并记录在案。二是做到“调处到位”。对排查出的问题,应抓紧逐一进行调处化解。并制定化解工作方案,明确化解期限,落实化解措施。三是做到“防控到位”。建立健全排调、防控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尤其要认真制定好有效的应急预案,以防止群体性上访事件的发生。四是做到“宣教到位”。加强《条例》等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群众通过正当渠道反映诉求。
请各县(区)于10月20日前将环境污染纠纷和重点件的排查化解工作情况报市整治办。
二、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5月)
各县(区)要根据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本县(区)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以省整治办“红五月”环保专项执法检查作为开局,打好今年年环保专项行动第一仗。各县(区)动员部署情况和实施方案于5月25日前报市环境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调查摸底和集中整治阶段(6月-10月)
各县(区)要按照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组织有关部门对重点行业、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工业园区进行全面调查摸底,集中力量进行专项整治,严厉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严肃追究一批责任人。各县(区)环境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重点行业、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工业园区整治情况分别于7月5日、8月5日和9月5日前报送市整治办。
(三)总结阶段(11月)
各县(区)要认真总结专项行动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提交《**年专项行动工作总结》,于11月5日前报送市整治办。
(四)考核阶段(12月)
11月下旬,市政府将组织对各县(区)的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省整治办。
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联动
市环境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日常工作由市环境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以下简称“市整治办”)负责。各有关部门要严格履行监管职责,切实加大联合监管力度。
环保部门负责对企业环境行为的统一监督管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查处环境违法问题。
经济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应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并依法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登记,对未取得法定许可或审批的不予登记;政府或相关部门对违法企业作出取缔关闭决定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发现未取得法定许可或审批的违法企业及时抄告相关职能部门,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牵头组织无照经营违法企业的查处取缔。
监察部门会同环保部门认真执行《环境保护违法违纪处分暂行规定》和《浙江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负责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察,直接查办一批典型违法案件,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对基层人民政府出台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政策、规定、办法和做法,依法提出予以纠正或撤销的监察建议。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环保法制的宣传与教育活动,为开展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对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
城市规划与建设部门负责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做好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营的监管,加强对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污水处理厂监管制度和目标考核制度,保证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转;做好饮用水源保护区建设与保护及其他饮用水源地的规划管理工作,建立饮用水源污染预警机制,在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故时,启动应急预案;做好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无害化处理的管理工作;对取缔关停企业采取停止供水措施。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的监管,促使企业完善安全生产条件,以防止或减少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要解决好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城市环境污染问题,特别是严重危害群众身心健康和正常生活的餐饮油烟污染、社会生活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城市噪声超标以及其他集体投诉、上访反映的环境污染问题。
电力部门要按照政府决定,在技术上依法做好对违法企业采取停电、限电措施。
各级环保部门发现有构成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案件,及时移送公安、检察机关。
(二)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惩治力度
要切实加大对违法排污企业的惩治力度。对存在严重破坏环境,涉嫌构成犯罪的,要严肃追究刑事责任。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企业有关负责人员,应当追究责任,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和《浙江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严肃处理。对明知故犯、阳奉阴违、多次被查处仍未整改到位的企业,一律停产整顿,给予高限处罚,依法追缴排污费。对于违法排污的企业,各级环保部门要坚决行使评优创先的一票否决权,向相关评选机构通报,取消其资格;对企业法人担任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及时向相关单位做出通报。
(三)严肃行政责任,加大责任追究
监察和环保部门要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依照规定客观公正地做出处理决定。凡是地方各级政府制定或者采取与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环境保护政策相抵触的规定或者措施,经指出仍不改正的,或各级职能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一律按照《浙江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四)挂牌重点案件,实行区域限批
各县(区)要将群众反映强烈、污染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典型环境污染问题作为重点,分批进行挂牌督办,落实相关责任,做到处理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拒不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企业违法排污屡禁不止、屡查屡犯,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要进行挂牌督办和实行区域限批。各县(区)要加强挂牌督办案件落实情况的检查,并明确挂牌督办要求和解决时限,并将挂牌督办结果向社会公布。凡是逾期未完成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五)加大督查力度,确保行动成效
全国环保专项行动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将于7月、9月、10月分别组织对全国1/3的地区重点行业、饮用水源地和工业园区整治情况集中督查。省、市也将对环保专项行动的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各县(区)也要层层落实督查督办工作,要通过督查将专项行动的各项要求切实落实到基层,杜绝专项行动出现死角。
(六)加强宣传报道,曝光典型案件
各县(区)要根据专项行动各阶段内容,制订周密的宣传计划,确定宣传重点,积极组织新闻媒体做好专项行动和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报道。各县(区)要在9月10日前将本级查处的10起典型环境违法案件上报市整治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