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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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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

第1篇:特种设备安全范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

前款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条例,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以下统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条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第六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检验检测工作,对其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支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察职责,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第八条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管理方法,采用先进技术,提高特种设备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增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防范事故的能力,对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举报。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和检验检测违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处理。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特种设备的生产

第十条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以及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并公布的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生产活动。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负责。

第十一条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压力容器的设计活动。

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设计人员、设计审核人员;

(二)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第十二条锅炉、压力容器中的气瓶(以下简称气瓶)、氧舱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文件,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

第十三条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必须进行整机或者部件的型式试验。

第十四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以及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以下简称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

前款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二)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

(三)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第十五条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第十六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维修单位,应当有与特种设备维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以及必要的检测手段,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维修活动。

第十七条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

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通过合同委托、同意的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质量以及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

第十八条电梯井道的土建工程必须符合建筑工程质量要求。电梯安装施工过程中,电梯安装单位应当遵守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要求,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电梯安装施工过程中,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监督,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电梯安装施工过程中,电梯安装单位应当服从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并订立合同,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

第十九条电梯的制造、安装、改造和维修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电梯制造单位委托或者同意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活动的,应当对其安装、改造、维修活动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活动结束后,电梯制造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和调试,并对校验和调试的结果负责。

第二十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竣工后,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30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第二十一条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第二十二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气瓶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二)有与气瓶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器具、安全设施和一定的气体储存能力,并能够向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

(三)有健全的充装安全管理制度、责任制度、紧急处理措施。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对气瓶使用者安全使用气瓶进行指导,提供服务。

第三章特种设备的使用

第二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第二十四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核对其是否附有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相关文件。

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二十六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五)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第二十七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第二十八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检验。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第二十九条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三十条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第三十一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第三十二条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必须由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或者电梯制造单位进行。

电梯应当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清洁、、调整和检查。

第三十三条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技术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接到故障通知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

第三十四条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运营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其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的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第三十五条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在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应当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

第三十六条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熟悉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相关安全知识,并全面负责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至少应当每月召开一次会议,督促、检查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工作。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配备相应数量的营救装备和急救物品。

第三十七条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乘客应当遵守使用安全注意事项的要求,服从有关工作人员的指挥。

第三十八条电梯投入使用后,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对其制造的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对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或者电梯的使用单位在安全运行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并提供必要的技术帮助。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电梯制造单位对调查和了解的情况,应当作出记录。

第三十九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第四十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第四十一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第四章检验检测

第四十二条从事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检验检测工作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设立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负责本单位一定范围内的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型式试验工作。

第四十三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所从事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人员;

(二)有与所从事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仪器和设备;

(三)有健全的检验检测管理制度、检验检测责任制度。

第四十四条特种设备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和型式试验应当由依照本条例经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四十五条从事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和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证书,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

检验检测人员从事检验检测工作,必须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执业,但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

第四十六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和方便企业的原则,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提供可靠、便捷的检验检测服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涉及的被检验检测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七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经检验检测人员签字后,由检验检测机构负责人签署。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负责。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进行监督抽查。县以上地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但是要防止重复抽查。监督抽查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八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不得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销售,不得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

第四十九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发现严重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告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五十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利用检验检测工作故意刁难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五十一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

对学校、幼儿园以及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实施重点安全监察。

第五十二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对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从事违反本条例的生产、使用、检验检测有关的情况;

(二)查阅、复制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或者有其他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第五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许可、核准、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严格依照本条例规定条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有关事项进行审查;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不得许可、核准、登记。

未依法取得许可、核准、登记的单位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取缔或者依法予以处理。

已经取得许可、核准、登记的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其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应当依法撤销原许可、核准、登记。

第五十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办理本条例规定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时,其受理、审查、许可、核准的程序必须公开,并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许可、核准或者不予许可、核准的决定;不予许可、核准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五十五条地方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地方保护和地区封锁,不得对已经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进行许可,也不得要求对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检测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验检测。

第五十六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监察人员(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并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证书。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第五十七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证件。

第五十八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应当对每次安全监察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记录,并由参加安全监察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后归档。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第五十九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监察时,发现有违反本条例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行为或者在用的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紧急情况下需要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的,应当随后补发书面通知。

第六十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监察,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在采取必要措施的同时,及时向上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对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事故隐患的处理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通知其他有关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第六十一条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特种设备安全状况。

公布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在用的特种设备数量;

(二)特种设备事故的情况、特点、原因分析、防范对策;

(三)其他需要公布的情况。

第六十二条特种设备发生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第六十三条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事故调查,追究责任。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压力容器设计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锅炉、气瓶、氧舱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文件,未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擅自用于制造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非法制造的产品,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未进行整机或者部件型式试验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以及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非法制造的产品,已经实施安装、改造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八条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附有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处违法生产、销售货值金额3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六十九条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30日内未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使用单位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一条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未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出厂或者交付使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已经实施安装、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的,责令限期进行监督检验,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制造、安装、改造或者维修单位已经取得的许可,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气瓶充装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电梯制造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

(一)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对电梯进行校验、调试的;

(二)对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时,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

第七十四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一)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未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擅自将其投入使用的;

(二)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的,或者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

(四)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的;

(五)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

(六)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投入使用的;

(七)未制定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的;

(八)未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电梯进行清洁、、调整和检查的。

第七十五条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予以报废,并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六条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的;

(二)未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的。

第七十七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的;

(二)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证书,上岗作业的;

(三)未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的。

第七十八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特种设备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七十九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的,由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条未经核准,擅自从事本条例所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等检验检测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一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

(一)检验检测工作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二)聘用未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并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证书的人员,从事相关检验检测工作的;

(三)在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中,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

第八十二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检验检测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对检验检测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严重失实,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三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或者检验检测人员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销售,或者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撤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的资格,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八十四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利用检验检测工作故意刁难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

第八十五条检验检测人员,从事检验检测工作,不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6个月以上2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八十六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罪、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实施许可、核准、登记的;

(二)发现未经许可、核准、登记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发现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其原许可,或者发现特种设备生产、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发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其原核准,或者对其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对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进行许可,或者对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检测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验检测的;

(六)发现有违反本条例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行为或者在用的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不立即处理的;

(七)发现重大的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向上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或者接到报告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立即处理的。

第八十七条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安全监察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妨害公务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八十八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

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客运索道,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柔性绳索牵引箱体等运载工具运送人员的机电设备,包括客运架空索道、客运缆车、客运拖牵索道等。

大型游乐设施,是指用于经营目的,承载乘客游乐的设施,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最大运行线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m/s,或者运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2m的载人大型游乐设施。

特种设备包括其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第八十九条压力管道设计、安装、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第2篇:特种设备安全范文

【关键词】 特种设备 安全管理 几点做法

“6.23事故”:2011年6月23日,我公司设备租赁站2号库北侧仓库现场使用海虹20吨吊车装卸液压支架,在吊卸第16号支架放至第二层时,碰到邻近的第二层的第15号支架,致使15号支架下滑,15号支架的尾梁将站在支架与吊车之间的用长柄工具给支架摆向的工人***挤压在吊车后保险杆上,致使***胸部挤压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直接原因:由于15号支架下层支架的前立柱未收缩到位,造成顶梁前高后低,顶梁形成斜坡,且当时正在下雨,支架之间的摩擦力减小,致使15号支架受碰撞下滑。

事故间接原因:

(1)当班工人***站位不当,站在支架尾梁与汽车吊保险杠之间,两者间距仅为1.35m,工作时人与支架距离太近。(2)现场作业时,缺乏统一指挥,对吊卸作业人员站位不当没有及时纠正;现场缺少监护人员。(3)现场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未预知到存在的潜在危险。(4)起吊司机在起吊臂下有人的情况下继续作业。(5)缺少起重作业的操作规程、措施、安全管理规定。

因使用管理不善、人员素质不高、责任心不强,容易发生一些意外事故,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人身事故及财产损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不容忽视。我矿特种设备主要包括场内机动车辆和起重机械,根据我们在安全监察中掌握的情况,认为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 落实安全管理机构、人员

特种设备使用部门要提高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指定特种设备管理职能部门,如:使用、管理、安全监察部门等。同是配备了专职或兼职的特种设备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特种设备管理工作,分工明确,职责清晰。各职能部门对特种设备日常管理和作业进行安全管理和监督。

2 制定特种设备操作规程,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特种设备只有在其设计的运行环境和操作条件下,按照正确的操作规程操作才能安全运行。因此,应根据特种设备各自使用特点,逐步了解和适应其运行规律,建立、完善特种设备使用操作规程。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加强安全管理的重要途径,把“安全生产,人人有责”从制度上固定下来,并把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的责任落实到每个环节、每个岗位、每个人,并增强各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心,使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既做到责任明确,又互相协调配合,共同努力把特种设备安全生产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企业对特种设备安全使用负主体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对特种设备安全全面负责,安全管理人员应该熟知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基本知识,负责监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操作,监控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操作人员应该严格遵守特种设备技术规范,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特种设备,严禁违章作业,违反操作规程作业,只有通过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才能真正保障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减少和避免人为影响因素,消除企业内部之间、上下之间、管理与生产之间的不协调因素,有效的克服不讲责任、职责的混乱状况。

3 规范技术资料管理

按照传统惯例,人们比较重视设备现场操作忽视设备技术资料的管理,造成设备资料残缺不全。这不仅给设备管理和维检修带来很大困难,而且因资料缺乏详细记录,容易疏漏某些不安全环节,增加特种设备的危险性。为此,所有特种设备台账、档案、运行日志、维修保养记录等都要进行规范管理。技术人员可以随时清楚掌握每台设备的技术状况,及时处理潜在隐患,提高设备运行的可靠性和安全性,降低事故率。

4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持证上岗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的原因表现为人的不安全行为或者设备的不安全状态。在特种设备的使用过程中,由于违章操作引起的安全事故屡屡发生,对人为因素,应通过培训教育来纠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必须经过业务培训、考核合格,获得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未取得上岗资格证人员不得上岗操作。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必须熟悉设备的基本工作原理,了解其结构特点、性能和用途,认真理解其设备的注意事项。作业人员熟练掌握操作方法和安全操作规程,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提高了,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才会有保证。

5 加大安全监察力度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要加大安全监察执法力度,加强现场监察,对发现非法操作、非法上岗等现象坚决进行查处。对特种设备事故,坚决做到“事故原因没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没处理不放过,职工没受到教育不放过”,以达到通过事故处理起到警示教育的目的。

6 加强日常使用检查、维护保养和定期检验,提高设备完好率,降低设备故障率

特种设备如起重设备在运行过程中往往处于高温、露天环境中,恶劣的天气易造成设备的锈蚀、损坏,使用过程中易造成磨损、电气装置失效等。作业人员每天作业前应对特种设备及作业环境进行检查,及时避免事故发生。日常精心的维护保养,可有效改善设备的技术状况,提高设备安全性能。与此同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强制性检验,因此,使用单位应定期联系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对特种设备运行状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防止事故的发生,也可延长设备的使用寿命。

7 结语

安全为天,生命至尊,要进一步提高防范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采取有力措施,抓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防止发生各类安全事故。

参考文献:

[1]《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0年.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草案)》.2012年.

第3篇:特种设备安全范文

一、组建特种设备安全协管队伍的目的

组建特种设备安全协管队伍对加强在用特种设备的巡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将起到积极作用。同时,为本区“4050”人员提供相对稳定的就业岗位,以促进就业和维护社会稳定。

二、特种设备安全协管队伍的任务

特种设备安全协管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延伸,特种设备安全协管队伍的组建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实施属地化管理提供了组织保证。协管队伍应充分利用贴近社区的优势,实现网格式区域覆盖,分级负责,落实责任,实现长效管理。其基本任务是:

(一)宣传国家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的法律法规;

(二)督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安全法规,制定特种设备管理制度,落实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工作;

(三)认真做好特种设备安全协管工作,做到定期巡查、抽查、专项检查相结合,实现全方位区域覆盖,不留死角;

(四)定期向所在镇、街道以及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汇报巡查区域内特种设备的安全状况;

(五)发现安全隐患或者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告知使用单位纠正并报告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查处。

三、项目组织形式

特种设备安全协管队伍实行属地化管理。按照“两级政府、三级管理”的要求,以非正规就业组织形式,在区组建特种设备安全协管服务社。我区共配备33名特种设备协管员,目前暂安排31名,除朱泾镇配备3名外,其余镇、街道各配备2名。

四、人员招聘和培训

(一)招聘工作按照“公开条件、自愿报名、统一考试、择优录取”的原则,由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招聘工作。招聘对象为:具有本区户籍,高中以上学历,身体健康,工作责任心强的失业人员、下岗协保人员以及农村富余劳动力。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具有特种设备安装维修、使用操作工作经历的人员。特种设备安全协管服务社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务合同或上岗协议,并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

(二)特种设备安全协管员的上岗培训纳入政府补贴培训项目的范围,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培训实施方案的制定,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培训与管理。经考核合格后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发放“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并持证上岗。

五、特种设备安全协管队伍的管理

按照“统一管理、统一纪律”的原则对特种设备安全协管队伍实施管理。

(一)业务管理与协调。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对特种设备安全协管队伍的业务管理,及时协调、处理特种设备安全协管员在巡查中发现的问题。

(二)日常管理。镇、街道负责特种设备安全协管队伍的日常管理工作,为其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对协管员的工作进行考核和内部监督。建议纳入各镇、街道安全办工作。

六、经费标准与来源

参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万人就业项目的试行办法》(号)的规定,特种设备安全协管项目的经费标准和来源:

(一)特种设备安全协管项目的经费标准

1、协管员每人每月收入一般为1000元(包含交通、误餐费补贴),每月固定发放800元,另每月200元作为奖金,经考核后按季发放;

2、招用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费按照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缴费标准或小城镇保险的缴费标准予以缴纳;

3、劳动防护及识别用品费用为每人每年不超过500元;

4、必需的日常办公管理经费。

(二)特种设备安全协管项目经费按以下渠道和比例列支

1、市财政按照每人每月400元的标准予以补贴;

2、区县促进就业专项资金按照每人每月200元予以交通、误餐费补贴;

3、各镇、街道按照每人每月400元的标准予以补贴;

4、不足部分由区财政予以解决;

5、今后如有收入调整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4篇:特种设备安全范文

一、监督检查依据

(一)《特种设备安全法》;

(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三)《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

(四)《省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及检验检测机构事

中事后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试行)》;

(五)相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二、监督检查对象及方式

(一)对生产单位(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下同)气瓶及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

我辖区内共有14家气瓶充装单位、4家气瓶检测机构、2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均列入检查计划,实现区域监管全覆盖。(责任部门:各市监所)

对省、市局检查名单之外的生产单位、鉴定评审机构的日常监督检查(不包括上述18家单位)实现监管全覆盖。(责任部门:质监科)

(二)对使用单位及经营单位(含销售、出租、进口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责任部门:各市监所)

1.公众聚集场所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含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车站、客运码头、机场、商场、宾馆、酒店、体育场馆、展览馆、市民服务中心、公园以及图书馆、影剧院、活动中心、养老院、公共浴室等单位),作为重点单位列入计划,按日常监督检查方式,每半年检查至少1次,对被查单位每类设备抽查检查至少1台。

2.高风险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含使用快开门压力容器、盛装或输送易燃易爆及有毒有害物质的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涉氨制冷设备、熔融金属起重设备、高压氧舱、锅炉及主蒸汽管道、大型游乐设施、“三无”电梯等单位),作为重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列入计划(市局直管的除外),按日常监督检查方式,每半年检查至少1次,对被查单位高风险设备进行逐台检查。

3.一般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上述使用单位以外的单位),按不低于本辖区总数5%的比例抽取单位列入计划,按日常监督检查方式,对每个单位每年检查一次,每类设备抽查检查1台。

三、监督检查的项目和内容

监督检查的项目和内容按《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附表)、《省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及检验检测机构事中事后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项目和内容结合监管方式确定。

四、监督检查的组织实施

(一)区局负责制定区级监督检查计划及被检查单位名单目录并组织实施,同时上报区安委会和市局。

(二)各所负责制定并实施本辖区日常监督检查计划及被检查单位名单目录,于4月15日前将计划和名单目录上报至区局备案。

(三)区局及各所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加强沟通协调,力求避免对同一企业进行重复检查。同时要集中各方面专家力量,参与到各类监督检查中。

(四)各所要将日常监督检查和全年各类专项监督检查结合起来,做到工作有序、取得实效。专项监督检查由区局根据有关要求另行部署实施。

(五)区局将组成督查组,对各市监所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督查,并将督查结果纳入全年目标考核。

五、监督检查要求

(一)各市监所应动态建立本辖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以及重点监管单位(包括公众聚集场所和高风险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台账,作为执行日常监督检查计划的基础支撑,做到重点单位基础信息清楚,重点设备使用状况明了。

(二)监督检查人员在开展监督检查时,应按相关要求认真填写相关记录。

(三)各市监所检查中发现存在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应按程序予以立案查处。发现安全隐患的,要建立“隐患清单”台账逐一消除,实现闭环管理。对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要按照“一单四制”的要求进行重点整治,并立即报告区局,由区局报给区安委办和市局。

(四)检查人员应认真履职,遵守工作纪律: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秉公执法、认真履职、不徇私情,保守被抽查企业的商业秘密;

2.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检查工作,保证检查工作科学、客观、公正、准确;

第5篇:特种设备安全范文

(一)事故概况

2012年1月3日上午7时20分,湖北省随州市随县均川镇,李庭树胶合板厂发生一起锅炉爆炸事故,造成3人死亡。

事故锅炉型号为LSH0.5-0.4-II。额定蒸发量为0.5t/h。额定蒸汽压力为0.4MPa,额定蒸汽温度为151℃。该锅炉为河南某公司于2011年1月21日制造,于2011年2月私自安装,2月14日开始使用,安装时未办理告知手续,未进行安装监检,未办理使用登记。事故发生时当班锅炉操作工未经培训,无特种设备作业操作证。事故现场如图I所示。

(二)事故原因分析

1.蒸汽出口阀和排污阀均处于关闭状态。安全阀阀瓣锈死,失去正常保护作用,见图2。锅炉超压运行,导致炉胆失稳变形,拉开了炉门圈与锅壳连接焊缝,见图3和图4。冲天管与锅壳封头搭接焊缝,锅炉结构发生破坏,导致爆炸事故发生。

2.锅炉使用单位未建立安全培训教育制度,对作业人员未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岗前教育培训,锅炉操作人员无证上岗。

3.事故锅炉属于非法安装,没有履行安装告知和报检手续,未经质监部门注册登记擅自投入使用,无管理制度,无操作规程,无运行记录。

(三)预防同类事故的措施

1.锅炉使用单位要严格按照锅炉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建立锅炉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锅炉安装必须请有合法资质的单位和人员进行,严格履行安装告知和报检手续,及时办理使用登记。

2.加强锅炉管理和操作人员的安全技术教育培训,提高管理、操作水平和应急处理能力,确保锅炉操作人员严格按照规程操作并持证上岗。

案例三十二 2011年7月16日广西桂林灵川古东景区“滑道”被抛出死亡事故

(一)事故概况

2011年7月16日19时10分左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灵川县大圩镇古东景区,桂林古东旅游有限公司滑道项目。工作人员白某和秦某分别上两台滑道车,白某在前、秦某在后(两车之间有一定距离),白某先开动滑道车下去,在距离站台约60m时,白某突然被后面的车撞了一下,后头发现后面是空车,他立即感觉秦某可能出事了,马上停车并通知在下站台等待他们的工作人员。最后,他们在距白某下车点约240m的弯道出发现秦某,当时秦某脉搏已比较弱,头部出血、竖躺在滑道护栏的走道上。秦某随即被送往最近的卫生院进行抢救,但终因颅脑损伤严重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原因分析

事发滑道为管轨滑道,滑道落差为45m、最大坡度9°、最小转弯半径9m。据现场勘察,死者秦某被摔出滑道车的地点为弯道处,转弯半径为9m、坡度为7.5°,距滑道下站约300m左右,事故现场的滑道护栏已被变形,走道的铁丝网上留有血迹。

白某为该滑道站的滑车员兼检修员,死者秦某为滑道站当日的安全检查人员,事发前白某为系好安全带后再下滑,但并没看到秦某是否系好安全带;而根据事发后对秦某当时乘坐滑车的检查结果,并未发现该滑车的安全带有任何破损,坚固螺钉也没有任何松动,车辆四周也没有任何异常和特殊痕迹。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秦某身为安全员却违反规定,乘滑车回下站时未系好安全带,导致在下滑途中通过最小弯道时,身体受离心力作用被抛出轨道、头部撞击滑道护栏导致颅脑严重损伤而死亡。

据了解,相关检查机构在2011年6月17日层对事发设备进行过年度定期检验,发现了四个问题并要求运营单位6月24日前完成整改,其中一个问题是刹车片磨损严重,但直至事发时运营单位也未向检验机构提交整改情况回复。据此,不能排除秦某在进入弯道前是否有过刹车却无法正常减速的情况,这也可能是导致秦某被抛出弯道的另一个重要原因。

令据核实,秦某再事发前未取得过特种设备上岗作业证书,也属违规。

(三)预防同类事故的措施

1.运营使用单位应严格履行安全管理义务,建立健全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完善操作规程,强化对作业人员、维护保养人员的基本安全技能培训,切实提高其安全意识教育,并严格做到持证上岗。

2.运营使用单位应按照相关法规的要求,完善企业组织机构,对相关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全面的培训考核,杜绝违章指挥、违章冒险作业行为。

3.运营单位应加强对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必须保证正常维护所需的经费投入,杜绝设备带病运行状况的情况。

第6篇:特种设备安全范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力保障质量安全,为全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作新贡献。以抓好使用环节安全监管为重点,全面推进落实安全责任,深入开展特种设备隐患治理工作,杜绝重特大事故,遏制较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保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态势。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2010年我区特种设备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经研究决定成立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局长任副组长,安全监察、稽查、办公室等科室、队工作人员为成员的“*区特种设备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三、整治重点

特种设备专项整治以事故易发、后果严重的化工、冶金、气瓶充装等为重点行业;以安全责任意识淡薄、安全管理薄弱的小浴室、小作坊为重点单位;以小型锅炉、冶金起重机械、省运会举办场所以及人员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和重点监控设备为重点设备,检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管理状况和设备安全使用状况。

四、工作目标

1、落实特种设备管理“三落实、两有证、一应急”的要求,严格监督执法,严格督促整改,不留安全隐患。

2、对照全年现场检查计划,确保完成对100%重点监控设备、100%气体充装站和气瓶检测站、7家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和200家以上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检查的工作任务。

3、在整治过程中加强特种设备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积极依靠各类媒介营造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的氛围。

五、时间安排

第一时段(3月至4月)

1、组织发动开展特种设备专项整治工作,建立健全各项组织和完善各项制度。

2、提高动态监管能力,抓紧做好特种设备数据清理工作,提高数据及时性、准确性。

3、加大气瓶充装单位监管力度,对全区范围内气瓶充装单位进行年度检查审核,全面落实安全制度规范,消除隐患,确保气瓶安全。

4、认真做好“五一”节前人员密集场所的电梯,旅游景点的游乐设施安全检查工作。保障春季旅游高峰期间的相关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第二时段(5月至9月)

1、省运会比赛活动场馆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检查。在省运会召开前夕,对我区内场馆的特种设备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不留安全隐患,要求制定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进行演练。在比赛期间安排专门人员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确保省运会期间比赛活动场馆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2、巩固压力管道元件专项整治成果,坚决查处非法生产压力管道元件行为。

3、认真做好“中秋”、“十一”等节假日前人员密集场所的锅炉、电梯,旅游景点的游乐设施安全检查工作。

第三时段(10月至12月)

1、元旦、春节前夕,开展超市、商场、饭店等人员聚集场所特种设备安全检查。

第7篇:特种设备安全范文

一、特种设备档案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管理意识较为淡薄。单位领导对特种设备档案管理不重视,没有意识到档案管理在安全生产中的重要作用。部分技术人员档案管理的意识较为淡薄,随用随取,甚至没有专人负责保管。特种设备档案管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不到位,思想认识方面不足,企业员工不知道档案管理与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的关系紧密,不清楚开展特种设备档案管理工作的意义所在。(二)档案管理力量不足。档案管理人员配备不足,部分单位未设立特种设备档案管理专(兼)职岗位,有的单位档案管理人员退休后,没有及时补充,在工作需要时临时指定人员管理档案;人员不固定,岗位变动较快,做不到特种设备档案管理专人负责的规范要求。在档案管理专业方面,很大一部分人员不具备档案管理专业水平,单位长期不安排学习和培训,档案管理人员工作缺乏主动,工作中还存在着不懂不问、不会不学现象。进而导致单位特种设备档案管理十分混乱,特种设备检测到期不申请,原始档案遗漏,检测报告丢失的现象时常发生。给企业的安全生产造成了严重影响。(三)档案归档不完整。由于特种设备档案管理人员责任心较弱,档案归档不及时不完整,甚至有些没有收集或者是收集后丢失的现象普遍存在。有些刚上岗的管理人员业务不熟练,不知及时整理档案,或是整理出来档案不能统一归类,一方面导致许多技术档案积压严重,另一方面档案归档混乱,给档案的查找带来困难。还有一些单位由于历史档案管理不到位,存在着档案断代和断层的情况。个别档案管理人员私自保管档案,不愿意上交集中管理,进而造成档案资料丢失和毁坏。

二、管理特种设备档案的对策

(一)加强培养员工的责任心。首先要提高员工的认识,档案管理属于对人类活动进行记录,从而使人们能够正确地认识并且把握一些客观定律的主要依据。通过管理档案,可以使人们更加清楚自己的过去,并且还能更好地把握现在,最主要的是能够预见未来。因此,必须要认识到档案工作所具有的重要意义。对其始终要紧抓,不能懈怠,将档案管理这项工作直接列入日程当中。(二)加大培养人员业务素质的力度。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属于档案和其使用者之间的连接纽带。因此档案管理工作人员素质的高低将会对档案管理的水平造成直接的影响,甚至有时会对单位的形象以及安全生产造成极大的影响。所以说,必须要进一步提升相关管理人员的素质,对于档案管理采取科学的方式,并且对档案服务及其安全生产方面进行充分的利用。同时还需进一步提升档案管理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可以采取选送档案管理员工去参加档案部门所开展的业务培训,同时还要对其自主学习档案管理方面的知识给予鼓励,并且给其充分的学习时间以及经济方面的补助,使档案管理者实际操作的能力得到进一步的提升。(三)做好档案监交工作。不管是对特种设备档案单位管理者交接,还是具体负责档案人员进行交接,都必须要指派专门的负责人进行监交。并且要求负责档案监交的人员必须要做好其自身的工作,遵循其工作原则,按照规定的程序执行。管理档案者在交接时,需要由档案机构的相关人员进行监交。而大机构的管理者在进行交接时,可以由分管档案工作管理者或者是行政部门安排人员进行监交。并且要求交接的双方必须要在监交人员监督的过程当中去移交以及接收工作,尽量做到账务统一,且手续齐全。

三、结束语

第8篇:特种设备安全范文

中图分类号:TH69

引言:国家质检总局统计数据:2010年共发生特种设备事故296起,死亡310人,万台死亡人数为0.67;2011年全国共发生各类特种设备事故275起,死亡300人,万台设备死亡人数为0.595。2012年全国共发生各类特种设备事故228起,死亡292人,万台死亡率为0.517。事故原因主要是安全意识不强、管理制度不落实和违章作业。由此可见,加强对特种设备使用过程的管理,是避免和减少特种设备的生产安全事故的重点。

关键词:企业 特种设备 安全管理

一、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其中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为承压类特种设备;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为机电类特种设备。

据国家质检总局统计:2009年,全国特种设备582.56万台;2010年,全国特种设备647.65万台,设备总量比2010年增加11.2%;2011年,全国在用特种设备729.15万台,设备总量比2010年增加12.3%;截至2012年底,全国在用特种设备总量已达788万台。最近10年来,我国特种设备平均增速达到10%以上。

二、安全管理

所谓安全管理,是为实现安全目标而进行的有关决策、计划、组织和控制等方面的活动;主要运用现代安全管理原理、方法和手段,分析和研究各种不安全因素,从技术上、组织上和管理上采取有力的措施,解决和消除各种不安全因素,防止事故的发生。

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必要手段

1.采购与安装

特种设备采购时,必须审查设备生产(销售)单位的相关法律文件、生产条件、设计制造许可证,不得采购不具备生产(销售)条件和资质的单位提供的特种设备。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规范。特种设备需要安装调试的,应聘请具有国家相应资质的单位负责,采购单位要协助在开工前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办理开工告知手续,在相关手续尚未办理并获得开工批准前,不得擅自组织安装。

2. 设置管理机构及人员

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及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并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有关规定配备足够的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操作人员及安全管理人员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企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还要与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监察人员及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检人员保持沟通联系,配合安全监察人员及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检人员做好安全监察及定期检验工作,当设备有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发生特种设备事故要立即报告。

3.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包括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岗位培训教育部门、安全生产负责人、特种设备管理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岗位安全责任制,特种设备维护保养、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特种设备自查及隐患整改、特种设备报检、特种设备安全培训等安全规章制度;根据特种设备种类以及法规、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编制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根据本单位特种设备使用情况,制定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4.办理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及定期检验

一是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停用、注销、过户、迁移、重新启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到质监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二是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在特种设备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5.安全培训。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落实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包括管理人员)持证上岗的基础上,必须对特种设备作业进行业务培训和安全教育。要有安全培训计划,培训记录、培训考核。

6.特种设备相关记录

包括特种设备日常使用状态记录、特种设备维护保养记录(包括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保养记录)、特种设备检查记录、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定期检验整改记录。

7. 建立特种设备档案管理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2)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3)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4)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5)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6)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

8.特种设备使用现场

(1)悬挂副证、喷涂证号。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副证(可使用副证复印件)应悬挂于特种设备旁边,在特种设备显眼的地方喷涂特种设备使用证号。

(2)张贴安全标志、标识。

机电类特种设备,应包括检验合格标志、警示标志、安全注意事项、禁用标志。

压力容器,必须在设备的显眼位置喷涂“压力容器”的字样,并将特种设备监检报告复印件悬挂在设备的旁边;在压力管道显眼地方,应标明管道的介质名称及介质流向。

重点监控特种设备,必须在设备显眼地方,悬挂“重点监控特种设备标示牌”。

(3)张贴特种设备管理制度、责任制、操作规程。

将特种设备管理制度、责任制、操作规程张贴到相应的部门、工作岗位、特种设备使用场所。

(4)检查设备安全运行情况。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做出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

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在校验有效期内,并灵敏可靠;特种设备在许可条件下使用,无异常情况出现。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随身携带有效证件副证以备检查。

第9篇:特种设备安全范文

1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现状

根据系统安全理论和公共危机理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的重点应该是尽早发现其潜在的危险因素,消除设备的隐患。据此,分析我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的现状,可以发现以下一些问题。

1.1管理制度不够完善

政府部门要想做好特种设备的管理工作,一套内容完整、职责明确、层次清晰的管理制度是必不可少的。在我国,国务院的相关文件中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的职能做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在实际的管理过程中,由于特种设备的种类多、分布广,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往往需要与多个部门相互沟通与协作。江苏省作为重要的石油化工基地,特种设备数量众多,重大危险源也比较多,虽然在国务院颁布《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之前,已经制定并颁布了《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但是体制不顺、职能不清、责任不明的现象仍是普遍存在的。并且针对同一类型的特种设备,不同行业的法规、标准中也存在不一致甚至是相互矛盾的地方。因此,若想管好特种设备的安全,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法规、规范,健全法制监管体制,明确各部门的权力与义务。

1.2管理队伍整体水平有待提高

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队伍是执行安全管理行为的主体,他们自身的能力和水平以及对特种设备危险性的重视程度直接决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是否能够得到有效的执行。江苏省目前共有97个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在岗持证人员336人。与江苏省目前拥有的特种设备数量相比较,这远远不能满足目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需要。而且每年特种设备的数量以约10%的速度在增长,相关管理人员数量的增长更是无法与之相匹配。特种设备管理的特点是点多、线长、面广,如果是仅仅依靠各级质量技术监督机构、安全管理机构和检验机构是远远不够的,首先人力、物力、财力上都不能满足安全管理的要求,更不能有充足的精力来预测和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

1.3管理手段不尽合理

特种设备系统安全理论中的风险预测是指运用各种知识和科学手段,分析相关研究中的历史资料和调研事项,对设备运行的发展趋势或者可能的结果进行事前的预测和估计,以期制定出科学的风险控制方案,提高特种设备运行过程中的安全性。

我省目前采取的主要的事前预测和危险分析手段,是定期对特种设备进行检验和不定期的开展各项隐患治理活动。这两种管理手段就目前的使用情况来看,都或多或少的存在一些不尽如人意的方面,受到一定的不合理因素的制约。

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是依据不同类型设备各自的特点,按照相关的法规、规范的要求,对在用的设备进行的周期性的检验。但是,由于不少法规、规范制定的时间比较早,其具体的内容已不能完全适应当今飞速发展的特种设备设计、制造、使用技术。常常会导致检验过程中存在大量的检验过度或者是检验不足的情况。

2009年是国务院确定的“隐患治理年”,江苏省各级政府和质监部门对特种设备的专项整治和隐患治理活动都给予高度的重视,并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效果,积累了比较丰富的管理经验。但是隐患治理更多的仍是依靠人的作用。需要集中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在短时间内对特定区域内的某种特种设备或者某些隐患进行大规模的普查。因此存在诸多缺陷,例如:进行检查时需要的大量人员更多来源于非特种设备安全部门,这些人的专业能力有很大的局限性,不能及时、准确、全面的发现事故隐患;隐患治理活动大多集中于某一个特定的时间段进行检查,由于活动缺乏持久性,造成监督检查的缺失,很可能导致已经消除的事故隐患死灰复燃,重新威胁设备的安全性;隐患治理活动中很大一部分是专项治理活动,这些活动仅仅是针对某种设备或者是某些类型的事故隐患,尽管这种方式更有针对性,更易于发现问题,但是相对于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全局来说,这些活动仅仅是消除了很小一部分的隐患,并不利于了解特种设备整体的安全状况,不利于提高整体的安全管理水平。

2 提高特种设备安全性管理的对策

影响特种设备安全性的风险是多方面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针对这个特点,我们应该从落实管理责任、完善法律法规、合理利用资源、提高设备管理水平等多个方面着手,提高特种设备抵御风险的能力,降低发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可能性。结合江苏省特种设备的实际状况,我们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开展工作。

2.1落实管理责任 完善法律法规

管理因素对特种设备的风险等级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明确管理责任,完善法律法规是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的前提条件。在以法律法规的形式明确了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以及其需要履行的管理义务以后,有利于特种设备的相关管理人员更加清醒地认识到自己所承担的责任,更有利于发挥他们的主观能动性,促进他们做好各自的安全管理工作。

近几年,随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颁布实施,以及特种设备愈发受到政府和百姓的关注,各个特种设备安全监督部门的职责也应该更加清晰、明确。我们可以做好以下几点。首先,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由国家质检总局全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并不取代国家质检总局的具体管理工作,其作为综合管理部门,应从全国安全生产的大局出发,发挥指导、监督和协调的作用。其次,既要发挥综合管理部门的作用,也要发挥其它安全主管部门的作用,这样才能更好的协调一致,优势互补,形成合力。第三,实行综合管理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管理制度,这样既可以面面俱到,又可以重点突出,集中解决反响最强烈的问题。第四,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应发挥自身特有的专业技术优势,依法对特种设备进行全过程的检验检测,努力提高制造和使用单位的管理质量和水平。

2.2 运用风险评价来提高管理水平

治理事故隐患是减少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重要手段,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并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消除或者加以控制,可以有效地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并且是成本最低、最经济的管理方式。要想克服隐患治理活动中的诸多缺点,保持其持久性是主要方法之一。使用风险评价的方法将有助于隐患治理活动的持续进行,这是因为:使用风险评价的方法,可以充分发挥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人员优势和专业优势;可以明确需要重点检验的设备和部位,从而可以节省隐患治理所需要的时间;可以了解设备整体的风险状况,有助于对发现的隐患进行持续的追踪和整治,有助于监督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完善其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