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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准政策性;贷款;调研报告
中图分类号:F832.4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0)20-0115-05
准政策性贷款业务是由农业发展银行(简称农发行)自行承担贷款风险的粮棉油收购贷款,是现有信贷产品中一类特殊信贷业务,介于政策性贷款业务和商业性贷款业务之间,既具有政策性贷款刚性需求特征,又具有商业性贷款自担风险特征。在现阶段,开展准政策性贷款业务主要是为防止出现区域性农民卖粮难的问题。多年的实践表明,准政策性贷款业务以其特有的职能和优势,在履行支农职能、实现有效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而特殊的作用。在当前粮棉油市场形势不断变化、信贷环境日趋复杂的背景下,重视和研究准政策性贷款业务的发展问题,对于做好农发行信贷支农工作,推动全行业务健康较快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准政策性贷款的基本特点
由于兼具政策性和商业性贷款的特征,准政策性贷款具有自身的一些特点:
1.信贷计划优先安排,信贷资金足额供应,实行基准利率。
2.承贷主体多元化,包括购销企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加工企业和集团客户等。
3.对借款人要求具备相应的风险承受能力和贷款偿还能力。
4.实行封闭管理和风险管理的统一,把风险控制放在突出位置。
5.财政不兜底,自负盈亏。
二、准政策性贷款的作用与成效
(一)鸡西市2006―2008粮食年度粮食生产情况与总体趋势
由表1数据可以看出,鸡西市粮食种植面积、总产和商品量呈逐年增加趋势,详见图1。
(二)近几年准政策性粮食收购情况
2006粮食年度收购准政策性粮食72万吨,占商品量的28.57%;2007粮食年度收购44万吨,占14.33%;2008粮食年度收购16万吨,占5%;虽然受2007粮食年度国家启动最低收购价敞开收购,2008粮食年度国家全面启动托市收购等因素的影响,准政策性贷款发放逐年减少,但其产生的作用不可小视。
1.政治作用巨大
前几年粮食丰收,物价连续上涨,粮食销售市场价格低迷,受产业政策、出口退税等因素影响,外地粮商少,市场销售不畅,企业利润空间狭窄,局部地区出现卖粮难的现象。针对这一情况,鸡西市分行迅速确认辖区内收储企业的贷款资格,核定最高额度,及时发放准政策性贷款,解决了农民卖粮难的问题,保证了农民利益,保持了社会稳定。正如虎林市市长所说:“农发行的信贷支持使广大农民可以坐在家中甚至田间地头有选择性地售粮,并能卖上好价钱,从中获得了实惠,尝到了甜头,为农村稳定做出了巨大贡献,也带动了整个社会的稳定,使政府可以腾出更多的精力抓好地方经济建设工作”。
2.社会作用突出
粮食企业季节性收购明显,融资量大,有效资产少,融资困难,不采用全额抵押担保的方式,很难在商业银行获得贷款。农发行顺应粮改的需要,在推动收购资金封闭运行管理的基础上,适时启动了准政策性这一贷款品种,填补了“政府想办的、农民所需的、商业银行不想涉足的”特殊领域的需求。仅鸡西地区2004―2006粮食年度在国家没有启动政策性收购的情况下,累计发放准政策性贷款22.31亿元,共支持43户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加工企业收购粮食145.77万吨,收购辐射46个乡镇、459个村屯和11个国营农场,受益农户19.3万户。2006 年以来累计为地方增加税收达1.2亿元,提供就业岗位5 000余个。农发行也是当地各金融机构贷款增幅最高的银行,充分发挥了支农领域的骨干作用和不可替代的作用。
3.经济效益显著
2006―2008年鸡西市发放准政策性贷款20.23亿元,支持收购粮食131.62万吨,帮助企业实现收入22.28亿元,获利1.05亿元,达到企业增效、农民增收的目的。同时,农发行也实现收息7 459万元,间接带动了存款、中间业务等全面发展,为完成全行利润计划等各项经营指标奠定了基础,实现了三赢。
(三)准政策性贷款对象呈现多元化趋势,非传统购销企业所占的比重稳步提升
2006年,将收购贷款的对象明确界定为在农发行开户并具备粮食收购资格的企业,首次打破了所有制的界限,将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加工和转化企业以及其他具有相应资格的企业纳入了准政策性贷款支持范围,实现了不同所有制企业公平享受准政策性贷款政策的多元化局面。
从以上数据看,随着粮改的进一步深入,准政策性贷款支持的行业覆盖面有较大的拓展。
(四)准政策性贷款效率较高,杠杆作用明显
从鸡西市情况看,准政策性贷款占全口径贷款比的7.27%,虽然占比不高,但是其作用是高效的,特别是对农业产业化龙头、加工企业的作用尤为突出。加工企业经营严格遵循市场规律,以质论价。有的还采用订单方式收购,如鸡西市兴达、海泰及农垦爱邦等公司均与农民签订种植协议,从选种、播种、田间管理直至收购粮食全程参与,这样就保证了粮食的产量和质量,直接增加了农民收入,企业也获得更高收益。企业效益提高,带动了地方税收的增长,企业规模扩大,创造了更多的就业机会。仅鸡西兴达制米有限公司一家,在2004年接收鸡西市第一粮库下岗工人就达110余人,同时,对农发行经营也起到了促进作用。三年来,鸡西市分行此项贷款累计获得利息收入4 000多万元,中间业务收入50余万元。
本次调研重点针对连续三年得到鸡西分行信贷支持的5户企业进行对比分析:资产总额保持增长的有4户企业,占比80%;所有者权益保持增长的有5户,占比100%;实收资本增长的有1户,占比20%;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的有4户,占比80%;利润总额增长的有3户,占比60%。可以看出,通过对加工企业给予信贷支持,有效地促进了企业的持续发展,企业的经营能力和获利空间得到稳步提升。如鸡西市兴达制米有限公司,在农发行信贷支持初期,是单一的粮食加工产业化龙头企业,几年来,通过农发行信贷支持,成为了以种植、加工、销售、仓储为一体的中型粮食加工企业,是省产业化龙头企业和省重点出口企业,企业经营和抗风险能力显著增强;再如,黑龙江农垦爱邦实业有限公司,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发行支持初期是年加工原粮3万~5万吨的小型加工企业,通过几年投放准政策性贷款的支持,现已成为年加工原粮近15万吨,集粮食加工、麦芽发酵、稻壳发电、城镇供热于一体的综合性企业,资产也由原来不足5 000万元增加到现在的亿元以上,由过去抗风险能力较低转化成现在的经济实力雄厚、物资保证充足的优质企业。
三、准政策性贷款是政策性贷款的有益补充和必要延续
政策性粮食收购贷款主要特点体现为:政策性强、制度规范、管理成本低、贷款份额高。
(一)目前政策性收购存在局限性
1.保底收购只能在特定条件下使用
政策性收购是为了维护国家粮食安全、调控市场等需要,而实行的国家及地方各项储备的粮食收购,也是为了保护农民利益,具有保底收购属性的最低价收购、托市收购和国家临时储备粮食收购,是政府在特定时期所采取的必要手段。2006至2008粮食年度,为加强国家宏观调控,鸡西市收购中央储备粮共46.36万吨。2007粮食年度,鸡西市启动了水稻最低收购价政策,收购水稻42万吨,启动的主要原因是当年市场价格比国家制定价格(0.82元/斤,国标三等)低,而玉米未启动最低价预案,原因是当年玉米市场购销活跃,市场价格高。2008粮食年度,鸡西市启动国家粮食调控政策,指标218.4万吨(含佳木斯桦南县、七台河市),在鸡西地区实际收购160.8万吨。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引起了经济动荡,粮食市场价格起伏较大,国家推出临储粮收购政策,有效缓解了农民卖粮难问题,确保了农民利益。从几年来的粮食购销实际情况看,政策性贷款应对粮食市场特殊情况具有明显优势,而在市场的常态下,发挥的作用受自身先天特性的制约,满足市场需求的能力有限。
2.严格的质价政策性有其局限性
一是质价政策性强。2008年度粮食质量较好,2009年度粮食质量较差,等外粮多,农民如何销售手中的等外粮将是农民增收的一大障碍。二是国家临时储备收购定价限量存在片面性。2008年末,在水稻市场形成稻强米弱的格局,加工企业不敢轻易入市收购,国家及时出台了临时储备收购政策。但计划指标分批下达和政策宣传不到位,既给相关部门协调运作增加了难度,又引起了大量农民恐慌性卖粮,使本来能保护农民利益的、较为合理的定价,却没有让农民得到实惠,大部分利润被粮食经纪人等中间环节侵占了,国家的好政策没有真正起到作用。三是扭曲市场价格。当政策性粮食收购价高于市场价格较多时,指导价格占据了主导地位,价格信号不能真实地反映市场供求关系,市场丧失调节和引导种植结构的能力,会使某一品种产量居高不下,收储压力增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加大力度,对各粮食品种价格定位的合理性进行调研,以达到通过利益驱动来引导农民调整种植结构的目的。
3.代储企业的被动投入容易转化成农发行贷款的隐性风险
有些企业原有条件差,为了达到临储库点的标准,前期投入大量资金,但临时储存时间的不确定性,极易造成入不敷出的现象,最后形成新的亏损或外欠债务的增加,直接给农发行贷款造成隐性风险。
4.实行政策性收购对加工企业乃至下游产品的冲击
一是政策性粮食大量收购后,对加工企业和相关的农副产品冲击加大。政策性收购启动后,市场粮食价格会被硬性提高,增加了加工企业的收购成本。同时,由于市场竞争激烈,成品价格无法相应提高,形成了不收购、不生产、不亏损,收购越多、生产量越大、亏损越严重的怪圈。以2008粮食年度大豆收购为例,国家收购临储大豆的价格为3 700元/吨(三等),而进口大豆到港价格为3 300元/吨左右,差价400元。为了减少亏损,有的油脂加工企业被迫采购进口大豆进行加工,这对我国的大豆产业造成了严重的冲击。二是“国进民退”的情况更加严重,不利于企业间的竞争和粮食市场经济的长远发展。由于政策性收购价高于市场价格,而指定的收购企业基本上都是国有粮食企业。因此,其他企业低于政策价格入市收购,根本收不到,高价收购又要亏损,由此,导致粮食大部分都流向了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这也是造成2008粮食年度准政策性贷款投放减少的主要原因。
(二)发放准政策性贷款是完善政策性收购的必要手段
1.农发行投放准政策性贷款是履行自身社会职责的需要
一是受政府财力的限制,以增加政策性储备规模来保障收购的可能性不大;二是国际国内粮食起价较高,粮食最低收购价预案启动的可能性较小,即便能够启动,客观上存在着时间、地域和品种的限制;三是粮食产业属弱势产业,利润率低,季节性收购明显,资金需求量大,商业性贷款业务受到资金和计划的双重约束,难以对粮食收购提供有效的支持。总之,在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业务都难以有效解决收购问题的现实情况下,准政策性贷款是农发行承担社会责任的主要手段。
2.发放准政策性贷款是支持民族粮食加工业发展的需要
随着我国粮食市场与国际市场对接,粮食价格也形成对接机制,国际粮商和跨国公司正陆续进入中国粮食市场,对我国民营粮食加工企业造成极大冲击。如在“2004年大豆危机”之后,国内近70%的大豆压榨企业停产,大量企业倒闭,国际粮商趁机低价收购和参股。目前,我国80%左右的小包装食用油控制在国际大粮商手中,而且还有继续向其他品种扩张的趋势。跨国企业已掌控我国植物油定价权,如果进一步取得粮食流通的控制权,将会造成我国粮食定价权旁落,给我国粮食宏观调控和粮食安全造成极大影响。隶属世界四大粮商之一ADM公司的益海嘉里集团,已经在山东、河南、河北、黑龙江、湖南等粮食主产区建立或并购多家粮食加工企业,2009年在鸡西市也进行了相关布局的调研和运作。在这种形势下,我们必须加大对国有或民营粮食加工企业准政策性贷款支持,使其迅速发展壮大,对保证国家粮食安全,增强我国粮食产业在国际市场上的话语权,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3.投放准政策性贷款是农发行自身发展的需要
一是多年来农发行对准政策性贷款的投放和管理已经形成了贷款投向的清晰化、业务操作的规范化和风险控制的程序化。我们认为,这项业务已进入良性发展阶段。二是随着粮改深入,粮食市场流通体系将逐步健全,粮食物流将会逐步顺畅,国家除掌握必要的储备外,市场流通将成为主导,这是准政策性贷款快速发展的有利契机。三是通过多年来的信贷支持,已发展了一批有实力、有规模和抗风险能力强的客户群体,继续支持,可把他们打造成大型的粮食骨干和支柱企业,实现农发行贷款业务持续有效的发展。四是通过准政策性贷款的投放,对农发行产生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应。
4.投放准政策性贷款是促进加工企业发展的需要
对粮食加工企业投放准政策性粮食收购贷款,是农发行拓宽粮食收购渠道,积极支持多种形式收购的重要手段。鸡西市分行2006―2008三个粮食年度累计对16户加工企业投放准政策性粮食收购贷款7.72亿元,收购粮食46万吨。
在实际操作中,加工企业真正能够提供优质资产进行抵押的并不多,为方便粮食收购,企业多建于县(市)郊区,部分经营用地的取得方式为租赁或占用农村集体土地。按农发行现行规定,设定不了抵押价值或抵押价值较低,直接影响到地上建筑物的价值。受此限制,农发行投放抵押贷款的额度也较低,职能占到企业贷款总需求的10%~30%,个别甚至连10%都达不到。同时,加工企业自身流动资金不足,原因为:一是大部分自有资金投入到固定资产;二是粮食原料收购季节性强,短期内需要大量资金;三是粮食产业利润率较低,完全是靠量的积累才能实现企业的盈利;四是企业多采取先货后款的经营方式,这样就形成一部分结算资金占用,影响了资金的周转。通过分析,可以看出,商业性贷款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加工企业流动资金不足的问题,这是因为:①商业性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准入门槛较高,信用等级需达到A-级以上,一般要采取担保的贷款方式;②加工企业可办理有效抵押的资产较少,以全额抵押方式投放商业性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无法满足企业收购资金在量上的需求;③找专业担保机构担保,增加了企业的成本,原本利润率就较低的加工企业获利能力将更加有限;④商业性短期流动资金贷款用于收购粮食的,农发行仍采取封闭运行的管理方式,必须做到购贷销还,不能周转使用,这与加工企业的经营方式存在着明显矛盾。所以说,加工企业迫切需要准政策性贷款支持。
四、当前准政策性贷款业务面临的形势和问题
(一)准政策性贷款的社会敏感度提高,政策刚性增强
2010年以来,受物价上涨过快、自然灾害频发、国际粮食供求紧张等因素的影响,农业和粮食生产面临着比较严峻的形势。在这种背景下,支持粮食收购已不仅仅是个简单的经济问题,更是一个高度敏感的政治问题,关系到粮食安全、社会稳定和经济全局,关系到保证农民利益、促进农民增收,是国家宏观调控、长远规划的重要一环,政策性十分突出。
(二)准政策性贷款的市场环境复杂,风险防控难度加大
一是粮食市场化程度提高。市场化程度的提高也意味着竞争的加剧和风险的加大。从近年来的情况看,市场放开后,各类市场主体为争夺粮食资源而展开的“收购大战”频频发生,导致市场供求扭曲、价格波动频繁。二是部分农产品的国际化程度提高,突出表现在大豆市场受国际市场的影响较大。三是企业经营的一体化程度提高。目前,大部分市场主体实行“购加销”一体化经营。生产经营环节增多,市场风险点也在增加,只要其中一个环节出现问题就有可能影响到整个企业的经营。四是市场经营方式的多元化程度提高。从市场交易的方式看,目前,除了现货交易之外,还出现了期货交易、电子撮合交易等新型的交易方式和手段。这在规避传统风险的同时,也容易产生新的风险。
(三)准政策性贷款的对象基础薄弱,倒逼贷款现象使农发行监管责任加重
目前,一方面,由于市场主体发育缓慢,导致准政策性贷款投放缺乏足够的市场载体。几年来,受应急、应季缓解局部性农民卖粮难问题的制约,择优投放贷款的空间非常有限。截至2009年末,鸡西地区全辖42户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加工企业中,A级以上客户13户,只占31%。全市16%的国有粮食企业的贷款资格是由地方政府推荐取得的,实际达不到农发行的认定条件,因而贷款的发放存在着风险隐患。另一方面,国有粮食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还不彻底、不到位,企业风险承受能力较弱,其贷款主要用于委托粮食收购,导致贷款的使用权发生了分离。如果市场价差超出风险保证金,委托客户续存难度大,就会将风险直接转嫁给企业和农发行。粮食企业与其他行业相比有很大的区别,一年一度集中收购,分期销售,光靠对报表、现金流、产成品的监督远远不够,第二还款来源较弱,因此,只能靠加强粮食库存监管来保证贷款安全,农发行监管责任日益加重。
(四)准政策性贷款的第二还款来源较弱,安全措施无法覆盖风险全部
粮食购销类企业一般以贸易为主,流动资金多,固定资产较少,因此,企业第二还款来源较弱。截至目前,占用农发行贷款的粮食企业有效资产值仅为3.7亿元,其中,粮食购销企业2.82亿元,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加工企业0.88亿元,有效资产抵押值为1.85亿元。而鸡西地区年均粮食收购贷款需求量为30亿元左右,有效资产抵押值仅占贷款需求的6%,而且变现难度较大。大量的信用放款仅靠10%~20%的风险保证金来覆盖,贷款风险难以防控,一旦发生风险,安全措施无法到位。如果要求企业实行抵押担保的方式,一是抵押率不足,难以满足贷款需求;二是贷款费用支出较大,企业难以承担,并且个别企业也难以落实担保公司的条件。
(五)准政策性贷款的发展定位尚不够清晰,在操作中存在两难选择
随着粮食市场的逐步放开以及国家宏观调控的加强,作为农发行收购信贷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准政策性贷款与政策性贷款之间,客观上存在着既相互补充,又相互排斥的关系。对准政策性贷款业务来讲,如果采取积极的信贷政策,增加准政策性贷款的投放量,就会使企业自主收购能力增强,市场价格上扬,导致国家启动最低收购价预案的可能性下降,政策性贷款的需求减少,市场风险增加,并通过准政策性贷款向农发行集中。相反,如果采取从紧的信贷政策,压缩准政策性贷款的投放量,则可能会导致企业自主收购能力削弱,市场价格下降,国家最低收购价预案启动的可能性上升,政策性贷款的需求增加,但同时政策风险增加。
(六)准政策性贷款承贷主体的多元化,使信贷服务与管理的难度加大
一是客户结构复杂。目前的贷款客户,既有购销流通企业,也有产业化加工企业;既有国有企业,也有民营企业;既有股份企业,也有上市企业。不同类型的企业有不同的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需要农发行提供更加个性化的金融服务,实行更加具有针对性的信贷管理。二是客户贷款种类复杂。有的企业在农发行既有准政策性贷款,又有政策性贷款,有的还有商业性贷款,各种信贷资金相互交织,分类监管难度较大。三是客户市场复杂。目前,不少商业银行也在逐步向涉农优质客户渗透,客户竞争日趋激烈。同时,新型市场主体增多,但发育不完善。不少中小型粮食加工企业、粮食经纪人或合作组织通过自身积累、民间借贷等方式逐步成长为不可忽视的市场力量,但普遍存在内部管理体制不健全、财务信息不透明、经营不规范等问题,需要在客户营销与培育方面有所突破。
(七)准政策性贷款性质界定的不足,限制其发挥更大作用
一是现行准政策性贷款的范围界定偏窄,与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不相适应。目前,农发行把准政策性贷款仅仅局限于粮棉油收购贷款领域。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以及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同样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农副产品收购也需要准政策性贷款支持。二是现行准政策性贷款的业务范围与个别商业性贷款业务存在交叉。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直接收购粮食所需的资金,目前,既可使用准政策性贷款,即收购贷款,也可使用商业性贷款,即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三是准政策性贷款业务缺乏合理的补偿机制。由于对准政策性贷款允许存在一定的风险敞口,使得准政策性贷款所承担的风险要高于政策性贷款和商业性贷款。综上所述,准政策性贷款在制度设计上需更加完善。
五、结合鸡西地区实际,提出推动准政策性贷款业务可持续发展的几点建议
(一)从全局的高度,明晰准政策性贷款业务的战略定位
一是准政策性贷款业务应当服从和服务于整个收购信贷业务的发展战略,应该围绕“因地制宜、防控风险、力争多投”的指导思想,来确定可持续发展的路径。二是准政策性贷款业务的发展应有助于政策性贷款业务的发展。从综合效益来讲,政策性贷款要优于准政策性贷款。对于粮食收购应尽可能地促成国家启动最低收购价预案,以提高调控贷款在支持收购中的比重。三是准政策性贷款业务应为商业性贷款业务的发展提供支持。对既符合准政策性贷款条件,又符合商业性贷款条件的,应尽可能地选择使用准政策性贷款,如加工企业就更适合使用准政策性贷款。
(二)强化管理,准确把握准政策性贷款业务的中心环节
在经营管理中,鸡西市分行始终严格执行“钱随粮走、购贷销还、专款专用、库贷挂钩、封闭运行”的要求,抓好贷款发放、贷款使用和收贷收息三个重点环节,明确工作职责:客户经理负责贷后管理,行长、主管副行长承担相应管理和监督责任,层层签订库存监管责任状。按程序操作,依制度管理,规定动作不得简化或省略,关键环节的制度执行必须有据可查,杜绝在坚持基本制度上走过场。支行承担贷款发放并按进度供应资金,监督收购,市行抽调力量监督库存和法人代表,并严格执行库存动态监管、企业法人离城报告制度。
2008粮食年度,为加强对粮食库存的监管力度,鸡西市分行创新了检查方式,成立了贷后督查大队,重点履行粮食库存督查职能。2009年1至8月份,督查大队对全辖13个新粮库点进行每月两次巡回检查,采取倒查法,直接深入到企业专职检查库存,如发现问题一查到底,直接追责到基层行行长、主管副行长、驻库信贷员,有力地保证了收购资金封闭运行,为全市粮食贷款筑起了一道坚固的安全防线。如虎林市农垦庆丰粮油加工厂异地储粮,督查大队发现后,及时采取措施,追回了1 000多万元粮款,避免了贷款风险的升级。截至2009年10月末,鸡西市2008粮食年度准政策性贷款实现本息“双结清”。2010年,为加强对2009年度收购的新粮管理,在各基层营业机构正常监管库存的前提下,市分行组建了三个库存监管小组,配备专车,坚持每月50%的时间深入到基层检查库存。粮食库存是企业的第一还款来源,库存有保证,准政策性贷款的风险就可规避。
(三)通过信贷手段创新,破解准政策性贷款业务“两难”的问题
1.监管手段的创新
在加大库存监管的同时,鸡西市分行还加强对企业法人进行全方位的道德风险监管。一是在资格认定时,对企业法人代表进行全面的调查了解,通过查看法人代表出差票据,根据出差日期看前后有无可疑资金流出或流入,通过企业纳税情况来判断企业法人代表是否真正遵章守纪。如法人代表道德不过关,实行一票否决。二是在日常库存监管时,定期对企业法人代表的道德行为进行跟踪监管,并由支行行长最后做出判断,出现问题及时向上级行报告。如2009年,在对某企业监管时,发现一户重点贷款企业法人有做期货交易的传闻,市行立即组织人员进行全面调查,最后发现是竞争对手制造的传闻。三是在贷款全过程中,重视并建立与“法人代表面谈”制度。四是在贷后期间,通过在粮食企业中开展“信用企业”和“信用法人代表”活动,形成讲究诚信经营、防范法人道德风险的良好氛围。
2.贷款方式的创新
发放准政策性贷款时,鸡西市分行在实行有效资产抵押和风险准备金制度的基础上,还采取了浮动资产抵押、保险和与法人代表签订无限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等方式,尽可能地降低风险敞口。目前,鸡西市分行正在探索加工企业联保制,这是一种区域内加工企业联合会的形式,是在企业内部规范行为,形成互为制约的一种模式。
(四)引入准入与退出机制,净化信贷整体环境和提升客户竞争力
鸡西市分行采取“有保有压、有进有退”的营销原则,根据客户的资信状况、发展潜力以及对农发行经营发展的影响程度,进行分类排队。在逐步收回存量贷款的前提下,稳步实施客户退出机制,对市场竞争力差、经营效益较低、风险承受能力弱、资信不好的企业逐步使其退出鸡西市分行的支持范围。2009年1至8月份,累计强行退出7户规模较小、经营管理差、抗风险能较弱的粮食加工企业;逐步退出6户基础条件差、交通不便、历史包袱重、内部管理混乱、不配合信贷监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在确定准政策性贷款支持对象时,始终坚持区别对待,不搞一刀切或遍地开花。特别是经过2008、2009两个粮食年度的审慎经营,明确重点支持:一是大中型加工企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收购原料;二是有常年固定合同的军供粮加工、外省地储粮收购等粮食企业;三是大型集团客户进行委托收购。禁止:一是对纯贸易类企业收购贸易粮赌后市的企业发放贷款;二是对国有购销企业自营收购发放贷款;三是对政策性与准政策性混收的企业发放贷款。通过实施分类排队和客户退出机制引入,进一步优化了客户和贷款结构,使鸡西市分行掌握了客户结构和信贷结构调整的主动权,有效的预防和化解了信贷风险。
(五)立足可持续发展,着力构建更加有效的准政策性贷款业务,发展保障机制
一是继续拓宽准政策性贷款的支持范围。准政策性贷款具有一定程度的社会公共产品特性,体现的是国家政策和公共利益,受惠的应当是整个农村社会经济,因而不能把准政策性贷款简单等同于粮食收购贷款。建议根据农发行支农职能的调整,以及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不断拓宽准政策性贷款的内涵和外延。二是争取政策支持,加快健全自我补偿机制。鉴于准政策性贷款的特殊性,应该建立比其他贷款业务更有效的风险补偿机制。建议积极争取国家有关部门对农发行准政策性贷款业务的认同和认可,在财政不承担补贴责任的情况下,允许农发行提高对准政策性贷款呆账准备金的比例,以区别其他商业性贷款业务。三是建立有效的考核评价机制。重点从执行政策和防范风险两个方面来综合衡量准政策性贷款业务的运作成效,要将考核结果纳入到经营绩效考核体系中,与工资、费用以及其他资源分配挂钩。
参考文献:
[1] 董小君.金融风险预警机制研究[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4.
第一条为切实防范风险,促进商业银行加强对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风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中资、中外合资、外商独资商业银行和外国商业银行分行等。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集团客户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商业银行的企事业法人授信对象:
(一)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
(二)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
(三)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
(四)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商业银行认为应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
前款所指企事业法人包括除商业银行外的其他金融机构。
商业银行可根据上述四个特征结合本行授信业务风险管理的实际需要确定单一集团客户的范围。
第四条本指引所称授信业务包括:贷款、拆借、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保理、担保、贷款承诺、开立信用证等。
第五条本指引所称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是指由于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多头授信、过度授信和不适当分配授信额度,或集团客户经营不善以及集团客户通过关联交易、资产重组等手段在内部关联方之间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或利润等情况,导致商业银行不能按时收回由于授信产生的贷款本金及利息,或给商业银行带来其他损失的可能性。
第六条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授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原则。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授信实行统一管理,集中对集团客户授信进行风险控制。
(二)适度原则。商业银行应根据授信客体风险大小和自身风险承担能力,合理确定对集团客户的总体授信额度,防止过度集中风险。
(三)预警原则。商业银行应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防范和化解集团客户授信风险。
第二章授信业务风险管理
第七条商业银行应根据本指引的规定,结合自身的经营管理水平和信贷管理信息系统的状况,制定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制度,其内容应包括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的组织建设、风险管理与防范的具体措施、确定单一集团客户的范围所依据的准则、对单一集团客户的授信限额标准、内部报告程序以及内部责任分配等。
商业银行制定的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制度应报银监会备案。
第八条商业银行应建立与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特点相适应的管理机制,各级行应指定部门负责全行集团客户授信活动的组织管理,负责组织对集团客户授信的信息收集、信息服务和信息管理。
第九条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授信,应由集团客户总部(或核心企业)所在地的分支机构或总行指定机构为主管机构。主管机构应负责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的限额设定和调整或提出相应方案,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执行,同时应负责集团客户经营管理信息的跟踪收集和风险预警通报等工作。
第十条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授信应实行客户经理制。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授信的主管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集团客户授信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内各个授信对象核定最高授信额度时,在充分考虑各个授信对象自身的信用状况、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同时,还应充分考虑集团客户的整体信用状况、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最高授信额度应根据集团客户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变化及时做出调整。
第十二条当一个集团客户授信需求超过一家银行风险的承受能力时,商业银行应采取组织银团贷款、联合贷款和贷款转让等措施分散风险。
本指引所指的超过风险承受能力是指一家商业银行对单一集团客户授信总额超过商业银行资本余额15%以上或商业银行视为超过其风险承受能力的其他情况。
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银监会可以调低单个商业银行单一集团客户授信与资本余额的比例。
第十三条商业银行在对集团客户授信时,应当要求集团客户提供真实、完整的信息资料,包括集团客户各成员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注册地、注册资本、主营业务、股权结构、高级管理人员情况、财务状况、重大资产项目、担保情况和重要诉讼情况等。
必要时,商业银行可要求集团客户聘请独立的具有公证效应的第三方出具资料真实性证明。
第十四条商业银行在给集团客户授信时,应进行充分的资信尽职调查,要对照授信对象提供的资料,对重点内容或存在疑问的内容进行实地核查,并在授信调查报告中反映出来。调查人员应对调查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商业银行对跨国集团客户在境内机构授信时,除了要对其境内机构进行调查外,还要关注其境外公司的背景、信用评级、经营和财务、担保和重大诉讼等情况,并在调查报告中记录相关情况。
第十六条商业银行在给集团客户授信时,应当注意防范集团客户内部关联方之间互相担保的风险。对于集团客户内部直接控股或间接控股关联方之间互相担保,商业银行应严格审核其资信情况,并严格控制。
第十七条商业银行在对集团客户授信时,应在授信协议中约定,要求集团客户及时报告授信人净资产10%以上关联交易的情况,包括:
(一)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
(二)交易项目和交易性质;
(三)交易的金额或相应的比例;
(四)定价政策(包括没有金额或只有象征性金额的交易)。
第十八条商业银行给集团客户贷款时,应在贷款合同中约定,贷款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贷款人有权单方决定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
(一)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经营财务事实的;
(二)未经贷款人同意擅自改变贷款原定用途,挪用贷款或用银行贷款从事非法、违规交易的;
(三)利用与关联方之间的虚假合同,以无实际贸易背景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等债权到银行贴现或质押,套取银行资金或授信的;
(四)拒绝接受贷款人对其信贷资金使用情况和有关经营财务活动监督和检查的;
(五)出现重大兼并、收购重组等情况,贷款人认为可能影响到贷款安全的;
(六)通过关联交易,有意逃废银行债权的。
第十九条商业银行应加强对集团客户授信后的风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针对整个集团客户的联合调查,掌握其整体经营和财务变化情况,并把重大变化的情况登录到全行的信贷管理信息系统中。
第二十条集团客户授信风险暴露后,商业银行在对授信对象采取清收措施的同时,应特别关注集团客户内部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有多家商业银行贷款的,商业银行之间可采取行动联合清收,必要时可组织联合清收小组,统一清收贷款。
第二十一条商业银行总行每年应对全行集团客户授信风险作一次综合评估,同时应检查分支机构对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应严肃查处。商业银行每年应至少向银行业监管部门提交一次相关风险评估报告。
第二十二条银监会按本指引的要求加强对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监管,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授信管理制度的建设、执行情况和信贷信息系统的建设。
第三章信息管理和风险预警
第二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信贷管理信息系统,为对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管理提供有效的信息支持。商业银行通过信贷管理信息系统应能够有效识别集团客户的各关联方,能够使商业银行各个机构共享集团客户的信息,能够支持商业银行全系统的集团客户贷款风险预警。
第二十四条商业银行在给集团客户授信前,应通过查询贷款卡信息及其他合法途径,充分掌握集团客户的负债信息、关联方信息、对外对内担保信息和诉讼情况等重大事项,防止对集团客户过度授信。
第二十五条商业银行给集团客户授信后,应及时把授信总额、期限和受信人的法定代表人、关联方等信息登录到银行业监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的信贷登记系统,同时应作好集团客户授信后信息收集与整理工作,集团客户贷款的变化、经营财务状况的异常变化、关键管理人员的变动以及集团客户的违规经营、被、欠息、逃废债、提供虚假资料等重大事项必须及时登录到本行信贷信息管理系统。
第二十六条商业银行应根据集团客户所处的行业和经营能力,对集团客户的授信总额、资产负债指标、盈利指标、流动性指标、贷款本息偿还情况和关键管理人员的信用状况等,设置授信风险预警线。
第二十七条银监会建立大额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统计和风险分析制度,并视个别集团客户风险状况进行通报。
第二十八条商业银行之间应加强合作,相互征询集团客户的资信时,应按商业原则依法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查询协助。
第二十九条商业银行应与信誉好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建立稳定的业务合作关系,必要时应要求授信对象出具经商业银行认可的中介机构的相关意见。
第四章附则
关键词:贷后管理 内部控制 专职贷后客户经理岗位
一、企业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是指一个单位的各级管理层,为了保护其经济资源的安全、完整,确保经济会计信息的正确可靠,协调经济行为,控制经济活动,利用单位内部分工而产生的相互制约、相互联系的关系,形成一系列具有控制职能的方法、措施、程序,并予以规范化,系统化,使之成为一个严密的、较为完整的体系。
根据内部控制的要求,单位在确定和完善组织结构的过程中,应当遵循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原则。所谓不相容职务,是指那些如果由一个人或一个部门担任,既可能弄虚作假,又能够自己掩盖其舞弊行为的职务。单位的经济活动通常可以划分五个步骤,即:授权、签发、核准、执行和记录。一般情况下,如果上述每一步骤均由相对独立的人员或部门实施操作,就能够保证不相容职务的分离,便于内部控制作用的发挥。
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可分为内部管理控制制度与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两大类。内部管理控制制度是指那些对会计业务、会计记录和会计报表的可靠性没有直接影响的内部控制。例如,单位的内部人事管理。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是指那些对会计业务、会计记录和会计报表的可靠性有直接影响的内部控制。例如,现金收付的复核制,物资收发的复秤制、复点制等,一个岗位人员完成清点工作,必须由另一个岗位人员进行复核后,才作出收付的动作,两个以上独立的岗位合作参与才能完成,就是一种内部控制,通过这种控制,可提高货物、现金交易的会计业务、会计记录和会计报表的可靠性,维护企业资产的安全完整。内部控制要贯穿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的各个方面,只要企业存在经济活动和经营管理,就需要建立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内部控制。
二、商业银行贷后管理的现状及原因
1.定义:商业银行贷后管理,是指从客户实际使用商业银行贷款到该信贷业务完全终止前,信贷人员对客户及项目可能影响信贷资产安全的有关因素进行跟踪和分析,及时发现预警信号,并采取相应措施的信贷管理过程,包括贷后检查、风险监管与预警、贷款本息收回、贷款展期、借新还旧、不良贷款管理、信贷业务档案管理等内容,是信贷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和重要的一环。
2.贷后管理的现状及成因:
目前,贷后管理工作从上到下的不重视,非常薄弱,薄弱到似有若无的程度,好像是有,但是具体管理了什么,管理的成效在哪里,显现不出来。因此每一次摸底检查,都会突然冒出来一大块的不良资产,潜在威胁银行生存,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或最终导致跨掉。
(1)从做贷后管理工作的人员客户经理的心态、工作过程,能够剖析出贷后工作的薄弱的原因。客户经理既要做贷前、贷中工作,又要做贷后工作,任务繁多,对于他来说,工作是要分清主次,掂量轻重的。对贷前、贷中工作竭尽全力,不惜一切甚至制造虚假,帮助客户成功做成贷款业务,因为成功完成一笔贷款业务能够带来相当大的业绩和经济利益。对贷前的调查包括对客户的企业的组织机构、财务分析、经营情况、高管的情况、行业分析等的调查到最后形成贷款调查报告的过程中,客户经理发现企业存在一些问题时,受到业绩甚至升迁的利益驱动,一般情况下会和企业一起想方设法掩盖瑕疵,弄虚作假,做出所谓的调整,进行粉饰,把企业做秀成一朵花,达到风险部的合规控制要求,最终能够放款。只要款放出去了,业绩经济利益全有了。
贷款发放过程中,就单看银监会2010年出台的《三法一指引》文件指示,要求贷款必须发放到企业的交易对手帐户上,力求达到监管贷款的用途目的,执行过程中,对监管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里面不乏客户经理对企业的帮助,在制作贷款的《调查报告》前期就已经安排好款项出来打到哪些帐户上, 在与该企业相关联的企业转一圈,然后再回到该企业的帐户上,这些违规行为都是在客户经理的手笔下运做完成的。客户经理是这样对待贷前、贷中工作。
客户经理在时间、精力分配上是不可能对贷后工作给予重视的,因为业绩经济利益的驱动下,贷前贷中的工作比做贷后检查管理要实惠得多,再者认为贷前进行过深入细致的调查、分析、论证,切实落实了第二还款来源,万无一失,无形之中产生不重视贷后管理工作,对贷后管理工作敷衍了事,认为只要平时按时交付利息,贷款到期时,一般从小额贷款企业借高利贷把贷款回收,就完成贷后的实质性的工作。一年最多去企业两三次,按照企业送来报表,在贷前《调查报告》基础上进行复制、粘贴,改动报表的数字,对自己贷前、贷中的种种弄虚作假,守口如瓶,不可能泄露给行里一点风声的,必须努力维护好自己,继续涂脂抹粉,好上加好,报喜不报忧,完成《贷后报告》上交风险部。至于上级风险管理部门要求的贷款真正做什么用途,贷款的效果如何,贷款的风险、贷款客户资产负债、现金流量等重要财务指标的异常变动,工商、税务、公安法院对贷款客户的动态信息,只要不是骇人听闻的大案要案,根本不会占用时间和精力去关注跟踪,更谈不上采取监管措施,进行风险揭示、预警控制,客户经理就是这样对待贷后管理工作的,造成对贷款风险监管不力。
(2)银行虽然重视建立前、中、后台垂直的三道防线的风险防范控制机制建设,但是不重视平行岗位的内部风险防范控制机制建设,从岗位分工制度设计来看,表现出对贷后管理工作的不重视,把贷后工作的和贷前、贷中工作放在一起,由同一个前台客户经理岗位独自承担,粗放式的管理方式,对银行百害而无一利,造成客户经理思想上不重视贷后管理工作 ,行动上不能认真履行贷后检查职责、操作上不全面监管贷后与不能做出预警提示,能力上不匹配贷后管理工作。
贷前、贷中和贷后一体化的管理,不仅带来很多弊病,更为严重的后果是贷后工作本来是对贷前、贷中业务进行有效的审核、制约,必须与贷前、贷中相分离的前台岗位的工作,但是,实践中,仍由他自己承担,恰恰给了他一个对贷前贷中制造虚假、贷后进行掩盖的大好机会,在业务上客户经理,实际上失去了监控,为其制造虚假、掩盖虚假提供出足够大的自由偏离空间;自己给自己做贷后工作不但没有对其贷前、贷中的工作实施有效的复核,反而助长了做下一笔业务弄虚作假的胆量,更加肆无忌惮,造成恶性循环,胆子越来越大,给银行提供企业虚假的经营信息和财务报告,大开方便之门;贷前、贷中和贷后一体化的管理,客户经理的业务操作流程线过于狭长,在行内,上通行长,下达客户,瞒天过海,虽然是提高了工作效率,但是权利高度集中到客户经理手中;在行外,尤其是小企业几乎能够决定企业的生死存亡的命运。自己给自己做贷后工作造成偏离空间很大,造假胆子很大,业务权利很大,操作过程中的垂直的监管容易蒙混过关,最有力的岗位平行的不相容职务分工的内部制约、监管缺失,内部控制作用没有发挥,给信贷资产的安全造成极大威胁,不难理解,这就是为什么每一次摸底检查都会突然冒出来一大块的不良资产和客户经理队伍为什么经常会有人出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
总之,我们进行岗位设计时,违背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原则,忽视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岗位设置的弊病造成的对贷后管理工作的薄弱的现状。因此,我们一定要纠偏,遵循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原则, 进行科学合理的岗位分工设计,切实落实内部控制制度。
三、设立独立的专职贷后客户经理
现阶段真正威胁银行的生存甚至是跨掉的,一定是信贷的质量的问题。我们应该充分认识贷后管理工作的重要性,绝不能坐等不良资产暴露甚至成为损失,一定要做到先下手为强,为确保银行信贷资产的质量,提高贷后检查工作的质量,积极推进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风险关口前移,加强前台第一道防线的内部控制建设,按照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原则,在前台客户经理岗位内部工作内容之间进行科学细化分工,贷后管理工作从客户经理岗位独立分化出来,设立独立的专职贷后客户经理岗位,进行合理的职责分工,实施精细化管理,组建贷后风险管理部门,进一步发挥内部控制制度对银行的信贷资产的管理作用,编织平行的内控机制与垂直的控制机制相结合的风险防范网,确保信贷资产的安全。
1.必须建立相对独立于贷款审批风险部门的贷后风险管理部门
健全和强化内部组织机构,是银行经济活动进行计划、指挥和控制的组织基础,其核心问题是合理的职责分工。在一般情况下,处理每项经济业务的全过程,或者在全过程的某几个重要环节都规定要由两个部门或两个以上部门、两名或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分工负责,起到相互控制的作用,在经济领域我们必须遵循客观规律办事情,遵照内部牵制制度,组建专门的贷后风险管理部门,相对独立于贷款审批风险管理最高管理层的,作为全行执行层的风险管理最高管理层,形成贷前、贷中、贷后各层级独立向风险管理委员会报告的工作制度,改变目前一笔业务的贷前、贷中、贷后一体化管理的现状,设立专职的贷后经理岗位,按照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原则,将贷后管理职能从客户经理处剥离出来,把放贷款的岗位和检查放贷的贷后岗位分割开来,把放贷款的客户经理和检查贷后的客户经理分别设置成为两个相对独立的岗位,形成内部相互合作、相互制约、相互牵制、相互监督机制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2. 明确规定贷后经理的职责分工
贷后经理对贷款发放后进行全过程管理。贷后管理部门负责贷后检查、抵押管理,授信档案和客户的工商、税务、法院等相关信息的及时收集维护、贷款回收等贷后管理职责。
明确贷后管理考核目标。把贷款从发放到回收前的每一个工作环节标定出来,并把客户检查、账户监管、风险预警、贷款档案管理、资产保全、贷款清理回收等大项进行细化,建立明确的管理标准,形成全程管理路标,并依标施管。
3. 建立横向约束机制。
切实实行“双人经办”的贷后现场检查制度,实行以专职贷后经理为主、前端客户经理为辅的双人贷后检查制,对所有的贷款都进行实地检查,确保贷后检查的真实性。贷后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检查小组提交的调查报告,并有权决定对相关贷款的处置。
其次,员工的观念在转变,他们已经成为企业发展的中坚力量。改制前的国营企业是职工的铁饭碗,职工工作的积极性不高因而极大地影响了企业的效率和效益;改制后,员工是以打工者的身份与企业建立合同关系,企业的绩效与员工的工作挂钩,并且对技术骨干和优秀管理人员进行各种方式的奖励,极大地调动了员工的创造性和积极性。人是企业中最重要的资源,在新的体制和优秀的企业家的带领下,企业的员工正在以积极的心态为企业创造越来越多的效益。
在对企业的发展状况进行了解的同时,我们还以调查报告以及座谈会的方式与企业直接接触,对企业的中小企业融资状况进行了深入的调查。
(一)中小企业融资贷款现状
赣州市虽然是全国第二大设区市,但城市规模比较小,招商银行、光大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等股份制商业银行在赣州市没有设立办事机构,主要的金融机构有工农中建四大银行、地方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从访谈中,我们对中小企业在中小企业融资过程中对这些金融机构的选择情况做了了解。
一般情况下,工农中建四大银行仍然是民营企业贷款的主要来源之一。然而, 虽然大多数民营企业仍然将四大国有银行做为贷款的选择之一,但是被调查的民营企业对从四大银行进行贷款的前景仍然不太乐观。此次调研的民营企业普遍认为,就四大国有银行而言,随着银行的改制和银行业风险的加大, 四大银行受地方政府的行政影响将会越来越少, 虽然国家积极提倡和鼓励银行加大对中小企业的贷款,然而,从一系列的财务指标要求到抵押品等等严格的条件,民营企业仍然感到从四大国有银行贷款的门槛过高。
从调查中我们发现,商业银行在中小企业贷款中同样占很大的比重,这说明商业银行在扶持中小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发展中将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与四大国有银行相比,虽然其贷款利率较高,但被调查的企业普遍认为商业银行贷款方式更加灵活、贷款手续更加简便,对于中小企业贷款的门槛较低;此外,地方政府对于地方商业银行仍然有较大的影响,如果企业贷不到款,由政府出面,还是能起到一定的作用。然而,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是 商业银行是以盈利为目的的 ,对于机械加工等微利经营的传统制造业而言,从商业银行获得贷款仍然存在一定的困难。
农村信用社是最容易获得贷款的机构,由于信贷员扎根于民间,对贷款者比较了解,所以一般的小额贷款比如 5 - 10 万元,只要贷款者出示身份证就能获得信用贷款。由于从农村信用社获得的贷款一般都为短期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一年,因此稀土的采矿主(多为个体经营者)常常用此方式获得贷款。虽然其贷款年利率高达 10 %左右,但是其简便、快捷,在赣州网点相对也较多,仍为多数中小企业主所青睐。
由于赣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建立的时间还不长,我们所调查的企业大部分对信用担保机构的作用持保留态度,认为它的建立不能很好地缓解企业贷款难的问题。首先,通过信用担保机构需要付出一定的成本,比如提供反担保等,其费用不会比向银行提供抵押品获得抵押贷款低;其次,企业还存在着要贷款就要提供超额的抵押品的意识,认为只有通过手续齐全、超额的抵押品才能获得贷款,没有想到利用资产的杠杆作用——通过信用担保机构提供的担保,放大抵押品,获得比抵押品价值大得多的贷款。由于以上原因加上信用担保机构运行时间较短,在被调查的企业中只有一家通过信用担保机构获得了贷款, 其他 均通过其他方式获得贷款,并且对于以后是否通过信用担保机构进行贷款持保留态 度。 但信用担保机构对处于扩张期的企业的中小企业融资却有着很大的作用,处于此阶段的企业,其资金需求量大,但能提供的抵押品有限,通过其提供的担保,对抵押品有放大作用,一般为 1 : 5 ——即 100 万的抵押品能获得 500 万的贷款,而据调查,信用担保机构仅收取 5 %左右的担保费,这与企业抵押品的评估、抵押登记手续等的费用差不多。由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宣传力度不够以及企业对其认识存在的误区,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其作用的发挥。
关于对企业发展情况的实践调研报告
私营企业发展情况调研报告
税务系统调研报告:发挥税收职能扶持企业发展调研报告
对县民营企业发展状况的调查与思考
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情况调查研究
第一条为进一步发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简称农发行,下同)在实施粮食宏观调控,保护农民利益,促进粮食产业化发展中的作用,规范和加强农发行对粮食加工企业的收购资金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保证信贷资金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有关精神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粮食加工企业收购资金贷款,是指农发行依据国家政策规定,提供给粮食加工企业(简称借款人,下同)自主购进(含收购和调入)粮食,因其自有资金不足所需要的收购资金贷款。
第三条粮食加工企业收购资金贷款的发放和管理应坚持“政策导向,严格准人;控制风险,择优扶持;全面监控,按期收回”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对象、用途和条件
第四条贷款对象。粮食加工企业收购资金贷款的对象包括:经省级及省级以上政府确认的以粮食为主要加工原料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地市级政府确认的地方粮食加工骨干企业。
第五条贷款用途和种类。粮食加工企业收购资金贷款专门用于借款人依据市场状况自主购进粮食原料的资金需要。贷款种类分为以下几种:
(一)为解决借款人直接从粮食收购市场收购粮食而发放的粮食收购贷款;
(二)为解决借款人从异地购人或国外进口粮食而发放的粮食调销贷款;
(三)为解决借款人与粮食生产者签订粮食收购合同(或定单)需要预付定金而发放的粮食合同收购贷款。
第六条贷款条件。借款人申请粮食加工企业收购资金贷款,除具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粮食收购、加工和经营资格;
(二)在农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粮食收购资金存款专户,并接受农发行的信贷监督;
(三)按农发行关于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标准,其信用等级达到A级(含A级)以上;
(四)资产负债率在80%以下,具有规定比例的自有资金参与粮食购销经营,具体标准由省级分行确定;
(五)近两年经营及财务状况良好,无经营亏损。
第三章贷款期限、利率及方式
第七条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粮食加工经营周期、还款能力和农发行的资金供应能力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最长不超过1年。
第八条贷款展期。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应在贷款到期10个工作日前向开户行书面申请贷款展期,并提出展期理由、期限和还款计划。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借款合同确定的贷款期限。担保贷款申请展期的,应由保证人、抵押人、或出质人出具同意担保展期的书面证明。已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由上级行审批的贷款,开户行办理贷款展期后,应报贷款审批行备案,备案要说明展期理由、展期期限、展期人及展期贷款的风险情况等。对借款人未申请展期或展期理由不充分的贷款,开户行不得办理贷款展期,贷款从到期次日起,按照合同约定加收逾期贷款利息。
第九条贷款利率。粮食加工企业收购资金贷款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相关利率。已办理展期的贷款,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达到新的贷款利率期限档次时,从展期之日起,执行新的期限档次利率。
第十条贷款方式。粮食加工企业收购资金贷款一般采用担保贷款方式。对信用状况良好、贷款风险较低,或者落实了相应的贷款风险防范措施的借款人,可以采取信用贷款方式。
第四章贷款程序
第十一条建立信贷关系。农发行和粮食加工企业应本着双方自愿的原则建立信贷关系。粮食加工企业初次向农发行相关营业机构提出借款意向后,农发行相关营业机构应按照《贷款通则》有关规定,对借款人的贷款资格进行初步认定,对其是否具有农发行贷款资格提出意见和建议,经二级分行审查后,报省级分行进行确认。省级分行要及时将确认结果通知呈报行。对经确认具备农发行收购资金贷款资格的粮食加工企业,由所在地农发行营业机构(简称开户行,下同)对其办理基本存款账户或收购资金存款专户开户手续,并按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信用等级评定。
对已经与农发行建立了信贷关系的粮食加工企业,省级分行应掌握其必要的基础资料,并每半年一次报总行备案。备案内容包括企业的仓储能力、加工能力、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信用等级、财务状况,以及经营管理等情况。
第十二条对与农发行建立了信贷关系的粮食加工企业,办理粮食加工企业收购资金贷款应依次经过贷款申请、贷款受理及调查、贷款审查、贷款审批、贷款发放、贷款使用和收回等程序。
第十三条贷款申请。借款人申请粮食加工企业收购资金贷款时,应按规定填写农发行统一制定的《借款申请书》,开户行应对借款申请人填写《借款申请书》给予必要的指导。借款申请书要重点写明借款的用途、拟借金额、期限、还款方式及来源等。借款人要向开户行提供其已经在其他金融机构借款的使用和偿还情况、近期财务统计相关报表以及与表明借款申请人风险承受能力方面的情况和资料。开户行需要借款申请人提供上述详细内容并作必要的证明和解释的,应要求借款申请人另附借款申请报告。
第十四条贷款受理与调查。开户行收到借款申请人的《借款申请书》及相关资料后,应审查借款申请人是否符合粮食加工企业收购资金贷款对象范围,以及所申请贷款使用意向是否符合粮食加工企业收购资金贷款的用途规定,并根据审查情况及时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对同意受理的借款申请,应及时确定贷款调查人。贷款调查人应首先审核借款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明其具备贷款条件的各项资料是否真实、完整。对资料不完整或存在疑义的,应要求借款申请人补充或说明。并对以下内容进行重点调查:
(一)借款申请人法人代表及主要管理人员的素质和诚信情况、主要投资者的资信情况、关联企业的经营情况;
(二)借款申请人在其他金融机构的借款情况以及其他金融机构对其确定的信用等级和授信额度及其变化情况;
(三)借款申请人的偿债能力、获利能力和经营管理能力;
(四)借款申请人所有参与粮食原材料收购的资金总量和来源;
(五)借款申请人主要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和未来发展前景;
(六)借款申请人本笔借款计划购进粮食的货源、价格、质量、结算方式等情况,有无粮食采购合同,本笔借款所带来的预期经济效益,以及借款人对粮食价格变化的风险承受能力;
(七)借款申请人的粮食收购和经营对解决当地农民“卖粮难”问题和增加农民收入的影响,以及对政府调控当地粮食市场所发挥的作用如何;
(八)申请保证担保贷款的,调查保证人是否具备法律规定的担保资格,是否具备相应的担保能力;申请抵(质)押担保贷款的,调查抵(质)押物的权属、变现价值及实现抵(质)押权的可行性。调查人员要写出贷款调查报告,对上述重点调查内容作出具体说明和客观分析判断,并对是否贷款、贷款金额、期限、用途、利率、贷款方式、还款来源与方式等提出明确意见,指出借款人存在的影响贷款风险的现实及潜在因素,提出相关避险措施。贷款调查报告连同调查资料一并递交贷款审查人进行审查。贷款调查人员应对贷款资料和有关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贷款审查。贷款审查一般由开户行信贷部负责人负责。对按规定由上级行审批的贷款,审批行以下分支行要履行贷款审查职责。贷款审查人应对借款申请人的借款申请和贷款调查人的调查意见进行审查,并对调查人所提供资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借款申请人与贷款调查人提交的有关原始资料和调查材料是否真实、完整;
(二)调查报告对贷款的合规性、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认定意见是否准确;
(三)调查报告提出的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和贷款方式等意见是否符合有关贷款管理规定;
(四)调查报告的取值和测算参数是否符合有关标准;
(五)贷款的风险认定是否准确、避险措施是否切实可行。
贷款审查应提出明确的审查结论,包括贷与不贷,贷款金额、期限、用途、利率等,并及时提交贷款审批人。
第十六条贷款审批。粮食加工企业收购资金贷款审批权限由省级分行确定,省级分行可对所辖分支机构授予一定的审批权限。贷款审批人由行长(或经授权的副行长)担任,承担贷款审批决策的责任。各分支行成立贷款评审委员会(小组),负责对贷款合规性、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的审核。贷款审批人收到贷款审批委员会(小组)的审查资料及意见后,应在授权的范围内决定是否贷款、贷款额度、贷款期限、利率、方式及批次等。
第十七条贷款发放和使用。
(一)签订《借款合同》。对批准发放的贷款,开户行要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应当使用总行统一制定的文本。提供担保的,还应同时签订担保合同。其中,需要登记的,应依法办理有关登记手续;用于质押的动产和权利凭证还应及时交付开户行保管。凡本办法有关规定在《借款合同》文本有关条款未提及或不一致的,签订《借款合同》时,借贷双方应按照本办法规定予以补充约定或变更有关条款。
(二)填写《借款借据》。开户行要根据《借款合同》填写《借款借据》。对同一借款人一次性审批、分批次发放的贷款,应分批次签订《借款合同》,填写《借款借据》。
(三)贷款使用。借款人要按照本办法规定和借款合同约定使用贷款,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八条贷款的收回。开户行应按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督促借款人归还贷款。贷款到期10个工作日之前,开户行应通知借款人筹措资金,按期归还贷款。贷款到期或虽未到期,但借款人自愿提前归还贷款或按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贷款管理有关规定可以提前收回的,开户行应及时从回笼货款或其它资金中收回。
第五章贷款使用监督
第十九条贷款发放后,开户行应加强贷款使用的监督,确保贷款符合规定用途并按期收回。
第二十条贷款发放环节的监督。农发行对粮食加工企业收购资金贷款使用实行报账制。
(一)借款人应根据拟购进的粮食数量和价格,结合自有资金和其他借款额度,向开户行提出用款计划。
(二)借款人参与粮食收购、调入的资金使用顺序应按照“先自有资金和其他借款,后农发行贷款”的原则。
(三)借款人在粮食收购初期,开户行首先要核查借款人粮食购进和资金支出凭证,并与借款人参与粮食收购的自有资金和其他借款核对,经核对与购进粮食价值相符后,再按收购进度向借款人支取后续收购资金贷款。对借款人的自有资金全部用于农发行贷款风险保证金,风险保证金已按规定存人农发行有关账户,并且没有其他借款参与粮食收购的,开户行可根据借款人的用款计划,按粮食购进进度,向借款人支付收购资金。开户行发放的贷款必须与借款人实际购入粮食的价值保持一致。
(四)借款人将借款用于调入粮食,并且调出方是在农发行开户的企业,借款人的结算货款原则上实行转账结算。
第二十一条贷款占用环节的监督。借款人用于购买粮食原材料的货币资金、预付账款、合理结算期的应收账款、粮食原材料和库存的在产品、产成品、各类副产品所消耗的粮食原材料价值,在剔除用于购买粮食原材料的自有资金和其他借款后,应与农发行贷款相匹配。
(一)粮食原材料库存的监督。开户行要将借款人所有资金形成的粮食库存全部纳入农发行信贷监管范围,并掌握借款人粮食加工进度和原材料的加工转化率,监督借款人所消耗的粮食原材料与产出的产成品保持对应。
(二)产成品及副产品销售的监督。开户行应定期掌握借款人产成品及副产品的库存、销售变化情况;借款人应定期向开户行通报产成品及副产品的出库销售情况,对大宗产品销售应接受开户行的跟踪监督。
(三)货币资金和应收账款的监督。开户行应定期检查借款人的货币资金、预付账款和应收账款等变化情况,对影响收购资金安全的各种异常变化,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二十二条货款回笼环节的监督。
(一)对借款人在农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主要使用农发行借款从事粮食原材料收购的,开户行应要求借款人的销售货款全部回笼到农发行账户。对未能全部回笼到农发行账户的销售货款,借款人要定期向开户行报告回笼到其他金融机构销售货款的情况。
(二)对借款人在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使用农发行借款占其全部用于粮食原材料收购流动资金比例较小的,开户行应要求借款人定期内有一定量的销售货款回笼到农发行账户,回笼到农发行账户的销售货款与借款人定期内全部回笼货款的比例,应不低于农发行贷款占其他所有金融机构用于粮食原材料收购流动资金贷款的比例。
(三)在农发行贷款到期前30天内,借款人回笼到农发行账户的销售货款,应不低于到期应收贷款。当月销售货款较少的,借款人应及时追加存款,保证到期贷款按期收回。
在距贷款到期日30天前,回笼货款除按规定收取利息外,按照合同约定,可由借款人周转使用或经借款人同意由开户行收回贷款。
第二十三条实行台账管理制度。开户行要将粮食收购资金贷款从贷款的发放环节开始,经过粮食收购、储存、产成品的销售,直至销售货款的回笼,全部纳入信贷管理台账进行监测和反映。
(一)定期登记信贷管理台账。除对借款人发放贷款和收回贷款及时登记台账外,开户行还要结合企业的经营实际,定期对企业的库存和资金情况进行核查,核查结果及时登记台账。定期核查周期由省级分行自行确定,每月至少一次。
(二)开户行要按借款人实际收购粮食原材料的数量、价值登记台账;对以粮食初级产品(含面粉、大米等)为主要原材料的,应按照有关标准(出粉率、出米率等),将粮食初级产品折算成原粮登记数量,按借款人的原材料采购价登记价值;库存产成品及各类副产品折算成实际消耗的粮食原材料的数量和价值登记。
(三)开户行应根据信贷管理实际需要建立必要的辅助台账,定期登记原材料、产成品及各类副产品的名称、数量、价值、库存地点等的变化情况。
第二十四条借款人经营情况的监督。开户行应定期对借款人的经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借款人的主要财务指标:包括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存货周转率、应收账款收回率和现金流量等的变化情况;
(二)借款入主要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包括价格、市场占有率、有效需求、竞争对手,以及近期销售合同的签订和履约情况等;
(三)是否出现贷款抵押品价值下降、农发行对抵押是否出现失去控制或抵押无效的情况;
(四)关联企业的财务状况以及对借款人的影响;
(五)能够影响借款人经营状况发生重大改变的其他情况。开户行要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和及时反映,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规避贷款风险。检查报告及相关资料要存人贷款档案。检查人对检查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对借款人实行派驻信贷员制度。开户行要对大型粮食加工企业派驻信贷员(组),实行专人监管。派驻信贷人员要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必要的金融服务和全面监督,参与企业有关粮食收购资金运用的重大决策,对粮食原材料和产成品购销活动进行适时监控和监督借款人与贷款相关的有效资产的处置行为。
第二十六条对借款人违反本办法和借款合同约定的,开户行应当按规定给予相应的信贷制裁。
第二十七条农发行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办法,视情节轻重及对贷款质量的影响大小给予批评、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制定和解释。
第二十九条油脂加工企业申请贷款用于自主购进油脂原料的,比照此办法进行。
关键词:贷款风险五级分类信贷风险客户评级
一、贷款风险分类的目标
1.Zeta分析法是“贷与不贷”的贷前审查管理,而贷款风险分类是则是贷后管理的有机组成部分,其目的在于揭示贷款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掌握资产质量状况,对不同类型的资产分门别类的采取相应的处置手段,提高信贷风险的管理与控制水平,为信贷风险的量化打下基础。
2.发现贷款发放、管理、监控、催收以及不良贷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加强贷款管理。
3.判断贷款损失准备金是否充足,从而判断资本是否充足,为监管部门提供最低资本要求监管依据。
二、贷款分类的标准
五级分类是国际金融业对银行贷款质量的公认的标准,这种方法是建立在动态监测的基础上,通过对借款人现金流量、财务实力、抵押品价值等因素的连续监测和分析,判断贷款的实际损失程度。也就是说,五级分类不再依据贷款期限来判断贷款质量,能更准确地反映不良贷款的真实情况,从而提高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
评估银行贷款质量,采用以风险为基础的分类方法,从还款的可能性出发。我国《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第三条规定:“评估银行贷款质量,采用以风险为基础的分类方法(简称贷款风险分类法),即把贷款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贷款”。
使用贷款风险分类法对贷款质量进行分类,实际上是判断借款人及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的可能性,考虑的主要因素包括: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借款人的还款纪录;借款人的还款意愿;贷款的担保;贷款偿还的法律责任;银行的信贷管理。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包括借款人现金流量、财务状况、影响还款能力的非财务因素等。
贷款风险程度与企业信用等级有较强的内在联系,即信用等级越高,贷款风险越小,分类等级越高。
客户评级虽然在很多情况下与还款能力有正相关关系,但就一笔贷款而言,影响本息归还的因素往往超过借款人信用评级所包含的内容。从实际情况来看,目前AAA、AA级企业中仍然存在大量不良贷款。究其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借款企业提供虚拟的报表和资料,使信用评级失准。二是一些评估机构对国有、股份制大中企业评级偏高、偏松。所以,有的时候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虽好,但还款能力不一定很强,因此,不能用客户的信用等级代替对贷款的分类,否则就会掩盖影响贷款归还的本质因素,最终影响贷款分类结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三、贷款五级分类在信贷风险中的作用
1.促使商业银行加强对信贷资产的关注
由于五级分类较为准确地反映了各类贷款的风险真实状况,为各行采取针对性的、切实可行的风险化解措施提供了依据,一是通过五级分类揭示出贷款的风险程度,对尚未到期但风险度较高的贷款予以关注,发挥了风险预警作用;二是在加强对不良贷款管理的同时,还加强了正常贷款的管理,特别是对关注贷款加强了信贷监督。银行对关注以下贷款形态的客户必须制定风险处置预案,对于在期限内不能解除风险预警信号的,要根据预案实施贷款的主动性和预见性退出,切实掌握风险客户有效退出的主动权。
2.促使商业银行完善内部控制和稽核机制
一是对贷款的发放、管理和信贷资产的保全等分别设置不同的职能部门,对信贷业务的发展以及风险的控制与化解起到了良好作用。二是完善了贷款审批、发放与管理的授权授信等方面的内部控制制度。三是建立、健全了贷款台账管理系统。四是制定了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和追究的相关制度;五是根据五级分类结果,改进授信工作,对于次级以上贷款客户进行重新评级、授信,并且把授信作为强化内部控制风险的手段,而不是给予企业的优惠措施。
3.为不良贷款的管理提供了依据
贷款质量五级分类在一定程度上真实的界定了资产质量,有利于银行根据不同风险类别的贷款进行有针对性的风险控制,为银行及时发现不良贷款,采取有力措施收回资本以尽量减少损失提供了可靠的依据。同时贷款五级分类还可以通过对行业和地区的不良贷款的考查,修订评级指标体系,为银行的风险控制和合理分配资源提供了依据。
四、对于贷款五级分类的几点建议
1.对贷款分类层次更进一步细化
完善的贷款分类体系应该对五级分类进一步细化,并从风险管理的角度采取不同的管理方法。商业银行应认真研究与分析发达国家现有较成熟的贷款细分标准和原则,并结合我国银行业的具体情况,研制出更加合理与更具可操作性的贷款细分标准,以进一步完善现有的较为粗放的分类体系。同时,各行还应在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损失计提比例的上下浮动幅度内合理确定细分后应提取的损失准备金,以便更加科学地测算贷款风险度,计算贷款的合理价格,进而判定本行的市场定位。新晨
2.加强培训,提高分类者的综合素质,让分类者成为“专业的把关人和独立的判断者”。
五级分类制度是由专业人员在收集和分析借款人的经营、财务等多方面信息的基础上,对风险影响贷款偿还的程度做出估计,判定贷款的分类级别。要胜任这种重要而复杂的判断,需要具备丰富的经济、金融知识,需要了解借款人所属行业的专业运作规律及其动态行情,还需要积累风险管理实践经验。因此,当务之急是要加强对实务操作人员分类技能和方法的培训力度,通过专业化促进分类工作质量的提高。
3.强化贷后管理工作
各行要根据现有的客户情况,合理配置客户经理,并实行科学的量化考核,使客户经理在必要的压力下有较充足的时间对所分管的客户及其担保单位进行日常的、定期的走访与检查,及时地了解相关客户的经营状况及其它非财务因素的变化情况,并根据该变化实时地调整贷款形态,将分类结果的监测、调整与运用工作日常化,以避免季末短时间内集中分类所造成的形式化。
参考文献:
[1]潘文波.商业银行贷款风险分类实证研究报告.投资研究,2001,(1):22-26.
根据商业银行信贷风险产生的因素是来自于银行内部还是银行外部划分为内源性风险和外源性风险。
(一)内源性信贷风险成因
对银行来说,内源性信贷风险产生的直接原因来自于银行信贷管理体制不健全,内部控制存在较多漏洞等方面,这对银行来说是可以通过制度的完善,管理水平的提高得到改进的,具有一定的可控性的,因此从银行内部分析信贷风险的成因非常必要。一是存在商业银行的信贷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不够完善;在同一个银行中,各个部门还没有有机地融合在一起;在银行之间存在拉客户拉贷款等不当竞争的现象。二是银行员工在贷款管理工作中没有把相关文件吃透;没有很好的按照规章制度执行;在发放贷款时重贷款数量轻贷款管理、贷款审查制度流于形式。贷前调查不细,贷时审查不严,贷后检查不力,以致难以控制贷款的全过程,使他们难以控制的贷款,不能及时发现和解决贷款问题。三是从贷款的结构上看,中长期贷款占比太高,容易引发流动性危机;从贷款的产业结构看,过分地集中于少数几个产业,造成银行信贷风险过于集中,当相关行业出现问题时,银行的贷款资金将遭受大额损失。
(二)外源性信贷风险成因
一是宏观经济环境和政策原因。宏观经济的发展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很难对未来的走势做出准确的判断,而政府又会根据经济的发展变化做出相应的经济政策,但市场反应又往往变幻莫测。所以正常情况下,银行很难对经济政策做出全面的研究和分析,预测市场的能力不强,因此不能及时、准确地把握市场动态和经济政策趋势,因此,银行贷款出现风险的可能性就加大了。二是由于政府干预产生的信贷风险。按照经济发展规律,商业银行应该是市场参与的主体,是资金配置的主体,政府的职能应局限于宏观调控,但实际的情况是政府特别是地方政府并没有完全退出的行政干预,往往会对一些特定项目做出指定投资要求,出现特定项目效益不高,甚至亏损,给银行造成了不良贷款。
二、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管控的对策建议
(一)加强贷款的内部控制,健全银行内部贷款管理制度
通过设立贷款调查岗位,负责对贷款项目进行信用分析,调查贷款申请人情况是否真实,借款人的合法性,预测贷款还款的可能性,对贷款申请的贷与不贷、贷多贷少等提出初步审查意见;设立贷款审查岗位,对贷款调查报告进一步审核,看是否符合本行的贷款政策,审查本行的资金头寸是否充足,能否满足贷款需求;设立贷款决策岗位,成立贷款审批委员会,按照分级负责、集体审定、一人审批的原则对贷款申请作出决策;设立贷款检查岗位,在贷款发放后,负责对贷款进行跟踪检查,监督贷款人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并及时发现贷款的风险信号,做出相应措施防范风险扩大和进行补救;设立贷款稽核岗位,负责检查贷款是否符合有关法规法律,检查信贷人员有无遵循贷款制度,有无“”等现象。
(二)建立信贷风险责任考核机制
就目前来看,我国商业银行的业绩考核体系主要以员工完成的业务量为考核指标,但对发放信贷的相关风险考核指标并不充分,应该加大对信贷风险因素的考核指标建设。首先,建立以行长负责制为中心内容的贷款管理责任制度;其次,将贷款管理的权限与相应的责任分级落实到部门、岗位和个人,严格划定各个部门和工作人员的管理权限和责任;第三,明确奖惩条件和标准,并规定未履行相应职责应该承受的经济和行政处罚,确定合理的业绩考核指标,将贷款管理工作人员的业绩与利益挂钩;最后,建立信贷人员离职审计制度。
(三)培养浓厚的信贷风险文化
【关键词】温州 高利贷崩盘 民间借贷
从今年3月份到现在,一直被冠以民间资本“晴雨表”的温州,正经历着一场罕见的民间金融风暴。《第一财经日报》从温州市金融办获悉,截至27日,已经有26家企业的企业主“跑路”,涉及金额正在调查之中。仅9月22日一天就有9家企业主“跑路”,加剧趋势明显,“中小企业倒闭企业主“跑路”出现较为集中现象。”当地政府的一份工作文件注意到,“企业关停倒闭由规模较小企业向大企业蔓延,眼镜行业龙头企业浙江信泰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福林跑路,影响巨大并带来了连锁反应。”“温州现在碰到的困难甚于2008年金融危机。”温州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会会长周德文直言。然而,温州小企业高利贷崩盘只是全国民间借贷市场这一金融灰色地带危机的一个缩影,就目前了解的情况看,借贷风险高危区除了浙江省之外,还有江苏、河南以及内蒙古等省区。有专家认为,若无严格监管,恐酿成中国式信贷危机。
所谓民间借贷,简单来说,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民间借贷作为正规金融的有益补充,当前已成为中小企业及“三农”经济获得资金支持的重要渠道,成为我国经济发展中不可或缺的因素。此外,民间借贷同时也扮演着当前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的一条重要通道。银监会主席刘明康近日指出,有3万亿信贷资金流入民间借贷市场。
当前我国民间借贷市场现状:
一、我国民间借贷发展迅猛,民间借贷疯狂扩张,市场初具规模
据调查,今年全国的中小企业都面临着劳动力价格上涨、原材料价格上涨、人民币升值、税负过重等不利因素的冲击,一些小企业由于自身经营不佳导致资金链出现问题,另外大多数小企业还正处于萌芽期和成长期,资金周转问题迫切待解。“以前,小企业向银行贷款就非常难了,今年银根紧缩,银行额度受限,小企业涌向民间借贷势头爆发。民间借贷市场早已是温州众多小企业最主要的资金来源。”温州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会会长周德文如是分析道。尽管此前监管部门早已出台了《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等一系列支持办法,并且放宽对小企业不良贷款的容忍度,但目前,银行依然对小企业贷款热情不高。据了解,大部分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利率是在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30%至40%,年化利率在8.13%至9.18%之间,不少商业银行对缺乏房产等抵押物的中小企业贷款依然避之不及。①日前,央行研究局的一份调查报告指出,在去年我国民间借贷市场开始抬头之时,这一市场的资金存量就已超过2.4万亿元,占当时借贷市场比重已达到5%以上。而近两年来,我国民间借贷资金量逐年增长,存量资金增长超过28%。
二、民间借贷利率飙升
随着企业的需求旺盛,今年以来民间借贷利率飙升,有的甚至为5分至1毛,利率诱惑又反过来促使民间高利贷市场疯狂扩张。据前不久央行温州市中心支行《温州民间借贷市场报告》显示,温州民间资本超过6000亿元,每年以14%的速度增长,温州民间借贷市场规模约1100亿元,占全市银行贷款的20%左右。借贷利率也处于阶段性高位,年综合利率水平为24.4%,9月,这一数据已升至25.44%,并且,温州市大约有89%的家庭个人和59%的企业都参与了民间借贷活动。目前,银行贷款利率跟民间借贷利率的差距太大,民间借贷(利率)最高可能达到100%以上,普通的年利率在60%左右。与银行利率相比,民间贷款利率有巨大的套利空间。②
三、对民间借贷中介机构外部监管的缺位
借贷资金用途违规,出现一些资金由银行流向民间借贷市场的现象。多数小企业都将资金用于补充短期用于生产的流动资金缺口。但央行研究局也在报告中指出,在民间借贷市场的资金流向方面,不能排除一部分民间借贷资金用于炒股、炒房。而据观察,目前,高利贷用于炒房的危机已经开始显现。内蒙古鄂尔多斯民间借贷的规模在2000亿元以上,且最高年利率普遍在60%以上,这笔资金流入房地产市场的额度相当可观,分析人士表示,由于今年房企资金链断裂,导致鄂尔多斯的烂尾楼已呈现遍地开花之势。同样,被外界戏称为“宝马乡”的江苏省泗洪县中小企业众多,特别是地产企业,据当地不完全统计,该地资金需求量的激增导致高利贷民间融资占全县民间融资规模的85%以上,约20亿元,而其中也有相当一部分流入了楼市。还有部分借贷资金在最终用途上并未完全流入生产领域,有一些地下钱庄或专业从事民间借贷的个人,将资金拆借到赌博等非法活动中,从中收取高额利息。
四、民间借贷资金来源以个人为主
融资渠道及形式多元化。除个人和企业间直接借贷、企业集资(集股)、私募基金、合会或抬会、资金中介以及地下钱庄外,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担保公司、自发性金融与产业协作组织等机构大量参与民间借贷,组织化程度有所提高。但借贷行为缺少正规合同,往往以借条协议、口头协议为主。民间借贷活动不规范,带来经济社会的不稳定风险导致纠纷时有发生。
五、民间借贷区域发展不平衡
民间借贷的活跃程度与各地经济总量、民营经济发达程度以及区域金融生态发展水平相关。北京、上海、天津等正规金融机构多、金融生态环境好的大城市,中小企业民间借贷相对不活跃;西部欠发达地区的民间借贷规模相对较小,利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一些民营经济较为发达地区,民间借贷规模居全国前列,利率水平大多数超过全国平均水平。目前我国民间借贷多集中在江浙地区以及内蒙古、山西等省份。
根据我国金融法规的规定,企业之间禁止私相借贷,公民参与的借款最高利率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超过者不予保护。但是,对高利贷的认定标准,我国法律却无规定。在其他国家法律中,至今也难找到一个明确的法定标准。长期游走于法律边缘的民间借贷进入了一个危机集中爆发期。而连日来,各大网站相继爆出民间借贷崩盘的消息――作为经济发展中一种必然产生的现象,缺少明确的法律规范,是民间借贷危机产生的根源。对于当前民间借贷危机的集中爆发,经济学家马光远分析说,民间借贷的风险最终是否爆发,要看是否有产业支撑。比如,很多民间借贷将资金贷向中小企业、房地产、矿产等,这些产业如果没有正常的现金流,投资回报比较低,那么最终有一天可能还不上钱。一旦民间借贷的钱无法偿还,肯定会引发严重的金融风险。而且民间借贷这种游离于银行监管体系以外的融资方式,一旦出现市场风险,肯定会传导到银行体系。
注释
①让民间借贷监管处于阳光下东南早报(泉州)2011-09
②温州高利贷屡现崩盘灰色金融酝酿中国式危机地产中国网.2011-9-30
参考文献
[1]让民间借贷监管处于阳光下[N]东南早报(泉州)2011-09
(河北银行天津分行风险管理部,中国 天津 300000)
在我国,中小微企业占全国企业总数的99.7%,其中小微企业占97.3%,提供城镇就业岗位超过80%,创造的最终产品和服务相当于国内生产总值的60%,上缴利税占50%。由此看来小微企业不仅是市场经济主题中最具活力的参与主体,也是提供就业岗位的生力军。但是我国目前传统的融资模式,尤其是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体系和风险容忍度,很多发展势头良好的小微企业往往受困于融资渠道问题而裹足不前。
1我国小微企业融资的现状
1.1我国中小企业目前的融资来源
当前我国资本市场发达程度欠佳,上市融资门槛很高,而小额贷款公司、社区银行等新兴的金融企业刚刚起步,因此商业银行仍处于金融市场的垄断地位。在这种市场格局下,小微企业缺乏直接融资渠道、间接融资又只能依赖商业银行,这就形成了资金借贷市场的卖方市场,我们都知道卖方市场中需求方是缺乏话语权的。就当前商业银行的成本目标、风控目标,小微企业获批银行贷款的概率比较低,大量有真正资金需求的小微企业只能依靠自有资本的投入谋求发展,部分企业主还在在资金需求“旺季”拆入民间借贷资金应急。
1.2中小企业融资需求状况
根据2014年3季度中国人民银行的银行家问卷调查结果,近三年小微企业的贷款需求指数平均为75.37,大型企业、中型企业贷款需求指数平均值分别为57.59和66.60,其差距显而易见。但是银行贷款审批指数显示商业银行贷款审批率2012年和2013年稳定在47.6%的水平,进入2014年下降至44.6%。此外,小微企业“小、快、灵”的特点使得其对资金具有季节性、快捷性的需求特点,而商业银行繁琐的申报、审查、审批流程,往往贷款批下来也是“为时已晚”。由此看来,无论是额度还是效率,小微企业融资需求远远没有得到满足。
2小微企业融资难的原因
2.1小微企业自身素质因素
2.1.1资产规模小,抗风险能力差
大多数小微企业由于成立时间短、自有资金少、自主知识产权少,自身积累无论在速度上还是质量上都难以和大中型规模企业相比。弱经济周期时,面对产能过剩、成本上涨,小微企业的倒闭率和关停率大幅度上升。据统计,我国小企业平均生存年限仅为3.7年,美国的小企业60%存活不超过4年,40%的小企业存活不超过2年。商业银行作为金融市场上最重要的金融媒介,其放贷资本主要是以固定成本的存款构成的,这就要求所投放的项目要有非常高的还本付息能力,而小微企业生命周期短、抗风险能力差,恰恰做不到这点。
2.1.2信用意识淡薄,道德风险大
商业银行贷前调查一般需要搜集企业的验资报告、财务报表等若干资料,但在实地核查企业后又会发现大多存在账实不符、虚增资产等情形。有关机构调研数据显示,小微企业的贷款需求和自身盈利能力呈负相关,其原因在于小微企业主对于越是亏损的企业就越是倾向于从外部融资,而“不忍心”投入自己的财产。这其中所隐藏的小微企业及实际控制人的道德风险是目前商业银行在发展小微金融时最为困惑的一个问题。
2.1.3参与民间借贷,违约风险高
汇付天下与西南财经大学中国家庭金融与研究中心的调查数据显示,盈利能力最好的小微企业没有银行贷款,有银行贷款又有民间借款的企业是盈利能力最差的。在商业银行里也普遍都有这样的共识,那就是,越是乐于接受奇高利率的企业,越是要审慎投放的企业。这类不太计较融资成本的企业,一般都是投资高收益的项目后,资金回收期长于预期,而碍于小微企业的还款能力和项目的合规性,小微企业一般只能找商业银行融到短期的流动资金贷款,商业银行贷款到期前以民间借贷归还银行贷款,然后再通过另一家商业银行融资偿还高息的民间借贷,这种银行体系内和体系外资金的频繁交错的链条一旦断裂,无论是对小微企业还是对商业银行,都将形成连锁的不良反应。
2.2外部环境因素
2.2.1信用公示体系不健全
当前我们国家的信用记录公示体系尚不十分健全,虽然人民银行、银监会等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在此方面已经做了大量工作,但我国的信用体系以及制度建设还有待进一步整合与规范。目前,官方信息公示机构众多却未实现查询信息的汇总和查询功能的互通,如环保违约、诉讼执行、税务罚款、资质合规、贷款记录等等,而且这些信息往往存在被处罚单位不具名、公示时间严重滞后等问题。此外大量小额贷款公司、部分信托机构未接入人民银行系统,使得企业隐瞒其负债水平非常的容易。公示体系的落后降低了小微企业的违约成本。
2.2.2缺乏小微金融服务专门机构
国内外经验表明,社区银行、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小微金融服务机构,是解决小微企业融资的重要渠道。而我国恰恰缺乏规范的小微金融专门机构,大量机构可以说刚刚起步发展,自身尚不成熟。国内小贷公司、村镇银行虽数量不少,但“外源融资限制”、“经营范围狭窄”大大限制了其发展;融资担保公司在国内发展时间较长,却由于担保放大倍数过大,担保能力令人堪忧;而国内商业银行虽大多设立了小微服务中心,但其有对运营成本、存贷比、不良率等等硬性的考核指标,使得大量的商业银行营销方向和信贷资金投向大中型企业的关联公司,变相给大中型企业融资,而不是投放给真正有资金需求的小微企业。
2.2.3资本市场直融门槛过高
在国内,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门槛可以说是相当高的,甚至远远高于商业银行的小微企业授信准入政策,一方面保证了投资者的权益,但同时也关上了小微企业直融的“大门”。从小微企业自身来看,由于其普遍管理不规范,经营决策随意性较大,没有完整的业绩记录,财务报表真实性不确定且不愿意公布财产状况等,自身便缺乏上市的条件和政策环境的支持。因此,小微企业难以直接通过资本市场融资。
2.2.4小微企业生存发展环境亟待改善
小微企业虽然是市场的参与主体,但市场环境显然并未给予小微企业应有的主体地位,尤其是在要素市场上他们所获得的资源配置不均衡、不平等,难以在国企占主导的市场环境中寻求突破。这直接导致小微企业在迈入市场伊始,便未能获得与其他市场参与主体等同的起跑线,这当然也包括银行融资。
3小微企业融资问题解决的建议
尽管目前小微企业的生存和发展问题被多方关注,国家也不断出台各项扶持小微企业的税收政策、放宽一些行业准入门槛,理论上大大减轻小微企业负担。但要想从根本上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我认为如何为小微企业营造一个公平公正、利于其发展的市场环境是解决小微企业诸多问题中的首要问题,只有让小微企业修炼好“内功”,资金持有者才会“心甘情愿”的把资金借给小微企业使用。
3.1创造公平市场环境
1984年十二届三中全会标志我国开启了商品市场改革,目前商品市场改革基本完成,双轨制价格已经基本并轨,但要素市场改革一直比较滞后,尤其是资本市场和资源市场的管制政策的存在,不能充分发挥市场的价格配置功能。如:利率管制降低了低效率项目融资成本,出现了大量重复建设或产能过剩行业;石油开采被国有企业垄断,可由于历史包袱、机构冗余、缺乏创新等因素国有企业比民营企业运营成本更高,他们不得不放弃开采难度大的贫油田,造成资源浪费。因此改善现有市场经济体制当中不利于小微企业发展的掣肘因素,在市场准入和政策审批等方面,还小微企业一个相对自由的空间,这样才能充分调动小微企业长久发展、坚定创业的积极性,从而也为当下中国经济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3.2强化国家信用系统建设
近期被大家热议的阿里小贷主要是通过其大量的企业数据及支付宝流水等对企业进行资格审核,极大的降低了前端(下转第375页)(上接第366页)的审查成本,也提高了精准度。这种模式归根结底是抓住了小微企业信用问题。我本人作为一名金融企业从业人员,是非常期盼国家有关管理部门能够建立一个全国统一的类似阿里的信用查询系统的,通过这个系统我们不仅能查询到企业的借还款记录、还能查询到企业的经营流水、纳税记录、工商法院等部门的纠纷记录等,以此判断企业的经营充分性和诚实守信程度,提高了企业违约成本,同时还能极大的降低审查的成本并且提高审查效率。
3.3提高企业诚信度
小微企业主及其企业则应当着重提升自身素质,苦练内功,创新经营,打造自身的核心竞争力,以真实情况和自身实力展现企业的价值和未来的发展空间,同时珍惜企业和个人的信用记录,诚实守信,以此吸引投资者和金融机构。
应该说,在扶植、鼓励、引导中小微企业发展方面,国家始终在不遗余力推进改革。据统计,小微企业获得的每1亿元贷款中,就能产生0.43亿元的净利润,是上市公司的2.4倍,由此来看小微企业贷款投资回报率不容小觑。当前国家层面更是将如何有效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摆到了一个相当重要的位置,致力于营造良好、有序、公平、高效的市场环境。特别是新一届政府上任以来,国家通过稳步的财税改革,逐步降低小微企业税负,鼓励创业、引导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加大小微企业信贷投放等一系列举措,正在为小微企业培育适合其发展的沃土,让小微企业不再“先天不足”,这无疑是解决小微企业发展困境的根本措施。而国家诚信体系建设,也在逐步帮助和引导小微企业重视并维护自身的社会诚信度。因此,我们有理由相信,尽管小微企业融资受到内部、外部两方面的多重因素的制约,但在国家的积极倡导下、在改革不断深化的过程当中,小微企业融资将不再是经济社会的难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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