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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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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

第1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范文

目前已有多个省份完成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轨,合并后各地缴费档次有所调整,有些地方还提高了基础养老金水平。江西省新余市作为试点市,在2012年实施城市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时,就开始将其与新农保并轨,实现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全履盖。2012年参保率为全省最高,达到98.8%,由于缴费标准较低,特别是对较高档次的缴费,政府补贴力度不够,2013年参合率有所下降,但仍然保持在95%以上。2014年11月24日起,江西省在国务院《意见》的指导下,新农保和城居保两项制度并轨,统一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省人保厅开始印制并下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卡。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行一卡通。个人缴费在新农保、城居保原来分别设置的每年缴费5个档次和10个档次的基础上,统一归并为100元至2000元12个档次,增设了1500元、2000元两个档次,让城乡居民拥有更多选择权。

二、江西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合一的意义

1.是实现城乡统筹发展的重要举措。实现城乡统筹,加快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还农民一个平等的社会地位、解决农民“国民待遇”问题,是解决“三农”问题的关键所在。江西是农民工等劳务输出大省,面对农村青壮年劳动力不断向城市转移,农村老龄化现象加剧的情况下,只有实现城乡统筹,才能应对这些挑战。要实现城乡统筹发展,就要求建立起城乡合一的社会保障制度。而已经建立起来的城乡居民合一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就是使农村居民和城市居民一样享受同等待遇,最终实现全民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它的建立不仅是解决农村居民老有所养的问题,也不仅仅是应对农村人口老龄化和我国快速发展城镇化的挑战,更为重要的是为建立起城市反哺农村、工业反哺农业的投入机制,真正实现统筹城乡和经济社会发展。

2.切实实现养老公平,推进社会公平化进程。新农保与城居保的并轨,使得城乡居民皆可一视同仁地参加同一种养老保险制度,而不再受户籍限制,这一举措无疑消除了城乡之间的歧视性标签,也取消了附在户籍上象征身份与利益的观念,从而真正体现出养老保险制度的公平性。使农村居民和城市居民享受一致的养老保险待遇,切实维护了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力,践行了十提出的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力推进了社会公平化进程。

3.有利于打破城乡二元结构,实现城乡劳动力自由流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合一意味着加速消除户籍和“身份”带来的养老保障差异的进程,有利于城乡劳动力自由流动,据人社部统计,2012年全国农民工总量达到2.62亿人,同期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农民工人数仅为4543万。换言之,绝大部分农民工都游离在这一制度之外。其原因之一是之前的新农保和城居保给在城农民工养老保险带来制度上的不便。因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合并,使广大农民工和城镇非从业居民进可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并享受相应的待遇,退可由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兜底”,以此达到可进可退,三方共赢的局面,并不断深化和完善城镇化的发展进程,打破城乡二元结构,实现跨地区流动就业、往返城乡就业便捷。

三、江西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1.保障水平偏低,难以真正起到养老保障的作用。第一,江西经济发展水平决定政府了政府补贴水平低。江西是一个经济欠发达的中部省份,经济水平决定了社会保障的水平,由于江西经济总量不大,政府可用财力有限,在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补贴上,也就决定了只能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补贴标准进行补贴。而一些发达省份则可以拿出更多的资金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或在基础养老金上给予补贴,或是参保农民给予更高补贴。如浙江省2013年基础养老金为80元,2014年提高到100元.而江西只能按中央政府设定的100至2000元12个档次,政府补贴基础为30元,每缴费上一个档次则政府多补贴5元。政府的补贴标准低,就决定了保障水平低。第二,农村居民按最低档次缴费视为首选。由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采取自愿参保,参保人自愿选择保障档次,加上农民收入增长不快,个人缴费每上一个档次才增加5元钱的补贴,而缴费多上一个档次,所得政府补贴少,导致今后所得的待遇也只不过一个月多领取不到1元钱,因此,觉得还是按最低档次缴费划算。如此低的保障水平显然无法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要。即使中央政府基础养老金从现在的标准提高到100元,其保障水平也远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无法满足10几年以后的基本生活需要。故而农民选择最低缴费档次的原因之一是政府补贴少。

2.统筹层次过低,难以保证基金的监管及保值增值,易造成基金的安全风险。目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行的是县级统筹,一方面造成资金分散,投资渠道少,保值增值困难;另一方面会造成监管分散,江西省有100余个县级单位,这种分散管理社保基金的情况,势必造成监管上的困难,容易导致基金的安全性受到威胁,江西省J市老农保基金就曾被违规挪用,造成2000万农保基金损失,后来虽然相关责任人受到责任追究,但2000万元的资金损失已经造成,其缺口只能由政府买单。其次以县级为单位管理这些基金,由于管理层级低,为了保证基金的安全性,目前只允许将基金存银行或者购买国债以获取利息。由于银行利息较低,一旦遇上经济周期性波动,银行利息会低于物价上涨指数,必然会造成基金的贬值;国债利息相应较高,但是数量有限,据峡江县人保局长介绍,每年分给县的国债指标只有不到百万元,这对于一个拥有10多个亿养老保险基金的县来说,只能是杯水车薪,根本起不到什么作用。

3.机构人员工作经费紧缺、编制偏紧,致使服务水平不高。在调查中,县乡社保机构工作人员普遍反映人员编制偏紧,在实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前,县乡社保机构人员编制与实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之后基本没有增加。据新余市反映,机构与人员编制还是1993年的编制,但工作量却大大增加。省政府也在口头承诺要增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编制和人员,但至今没有能够落实。人员编制少,工作量大,其结果势必造成服务质量与服务效率不高。一项新的社会保障项目的实施,必然要求要有相应的工作经费为保障,由于工作经费主要由县级财政解决,,每一个新的社会保障项目都要有相应的工作经费作保障,但是在现行财政体制下,县乡财政大都是吃饭财政,使得县级财政所能给予实施新的社会保障项目的工作经费十分有限。据调研得到的情况,每一个参保农民的工作经费不到0.3元,这样低的工作经费如何保证这一项目的宣传到位、工作到位,乡镇从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不固定。参保人员基本信息的录入、比对时断时续,基本材料的上报无法按时完成,且错误较多,这将会给现今的管理工作和今后的待遇支付造成严重问题。

四、江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可持续发展的建议

1.加大政府补贴力度,提高缴费标准,使其真正起到养老保障的作用。从目前农村居民实际缴费档次来看,大多农村居民都是选择最低档次100元缴费。据测算这样的缴费标准根本起不到养老保险的作用。养老保险政府补贴按最低档补贴只有个人缴费的30%,缴费档次越高,政府补贴的比例越低,基础养老金要到60岁以后才能享受,对于农村居民来说吸引力也不大。不少从事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的部门、经办人员和村民,普遍认为政府应该加大养老保险的补贴力度,同时随经济发展逐年取消100元、200元、300元的缴费档次,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真正起到养老保障的作用,以应对我国快速老龄化的趋势。为此,建议江西省每年提高一个档次的最低缴费标准,并加大政府财政补贴力度,每年增加10元的财政补贴,同时建议中央政府基础养老金也能同步增长,这样才能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真正起到养老保险的作用。

2.实行省级统筹,确保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为了确保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和保值增值,建议将现有的县级统筹提高至省级统筹。第一,实行省级统筹在技术上有其可行性。在这方面江西省是有条件的,社会养老保险的”金保工程”一期建设已经完成,二期建设正在进行之中。所有信息都要通过这一信息平台上报到省级,而且城乡居民的缴费档次和财政补贴标准是全省统一的,将统筹层次提高至省级在技术上是可行的。第二,实行省级统筹有其必要性。实行省级统筹可以确保基金的保值增值,江西省有100多个县(区、市、开发区等),将县级统筹提高到省级统筹。发挥基金的规模经济作用,实现保值增值的可能性会比县级统筹要高得多。第三,有利于强化基金的监管。现在的县级统筹存在着基金管理和监管不到位的情况。实行省级统筹,一方面监管对象大幅减少,可以极大降低监管成本;另一方面也可以强化监管力度,监管部门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有效地进行监管,确保基金的安全运行。

3.落实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提高服务水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展开,是一项极为复杂的工作,不仅工作量大,而且是一个长期的工作,从事这一工作的基层人员直接面对广大城乡居民,其服务质量的高低、态度的好坏,直接影响到政府的声誉。因此,提高基层工作人员的积极性,提高服务水平,将好事办好是一项十分重要的事情。为此提出如下建议:

3.1在乡镇、街办设立统一的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专门机构,建议由省政府统一规定,进行定编、定员、定工作经费,其职责就是专门从事城乡居民社会保障工作,每一个社会保障项目的工作由1-2个人主办,其它人协办,使其工作既分工明确,又相互配合,既能做到彼此工作相对独立,又能做到基本信息共享。同时要规定每一个岗位工作人员必须工作满3年后才能调动,以确保工作人员稳定,其工作态度、服务水平,定期由乡镇、街办组织考核,实行绩效管理。

3.2在村(居)设立社会保障公益性岗位,提高村(居)委会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设立公益性工作岗位,给予一定的报酬,是对这些基层工作的一种认可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提高其工作的责任感。同时,也要加强对这些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其工作技能,解决现在基本信息失真的问题。

第2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范文

关键词: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不足;对策

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中的不足

(一)城乡居民参保积极性不高

在新形势下,我国人口老龄化速度日渐加快。但在多方面因素影响下,城乡居民参加养老保险的积极性、主动性并不高。究其原因,一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的宣传工作并不到位,部分农民对这方面缺乏全面、深入的了解,尤其是对享受的优惠和到龄后待遇等方面缺乏正确的认识。二是由于长期受到传统思想观念影响,一贯以子女为其养老送终为传统,而不注重自身积累。三是部分农民特别是年纪轻的居民更加注重眼前利益,对未来的风险认识不足,对养老保险需求并不迫切,导致城乡居民参保率较低。

(二)城居保与企业保制度衔接不畅

随着城乡居民流动的日益频繁,外出务工的人员参加企业保和离职后返乡务农的现象在所难免,然而两种保险制度的经办机构、缴费标准、待遇计发办法不尽相同,使其相互之间转移缺乏可行的实施原则。

(三)养老保险资金筹集难度较大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但由于目前村集体创收能力极为有限,尤其是某些贫困村,更是根本没有所谓的集体补助,这些都使得集体补助成为空话,使得城乡居保的基金来源仅限于财政补贴和个人缴费。对于那些以农业经营为主的农村居民来说,增收困难,在缴费方面有着较大的压力,使其参保的程度也不高,就是参保了的也是按最低标准缴费。另一方面,目前基金为县级统筹,在资金运营政策方面有严格的限定,只能通过银行存款的方式实现保值、增值,投资渠道单一,增值极为有限,从长远来看将影响到基金的支付能力,从而导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四)养老保险制度法律法规有待完善

目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还存在较多问题,尤其是基金的管理方面,相关法律法规还需要进一步细化,缺乏科学的规范细则,导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在资金筹集、管理等方面不合理,影响了其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时,在基层的乡镇政府,从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均为兼职人员,不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个别地方还存在违规操作现象,出现一系列问题,比如,直接收取保费,私自挪用、滥用资金,政府补贴形式化,影响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地顺利实施。

二、解决对策

(一)强化农民参保意识

在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过程中,做好宣传工作至关重要,要利用多样化的宣传形式,比如电视广告、广播、短信,确保农村地区居民全方位正确认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一系列惠农政策,逐渐强化他们的参保意识,有效转变传统观念,积极、主动参与到投保中,促使村民更好地了解这一制度。经办部门也要多下村入户向当地村民讲解参保相关政策等,发放宣传资料,使其全方位正确认识参保,消除他们心中的疑问,大力营造良好的参保环境氛围,潜移默化地强化农村居民参保意识。

(二)完善养老保险衔接机制

若想保证城居保与企业保衔接工作的顺利进行,政府制定相应衔接政策是必要条件。具体而言,政府应根据两种制度之间存在的不同,制定出相应的年限折算和保费补差办法。目前的规定是,只有企业保转入城居保的,参加企业保的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为城居保的缴费年限。这样对城居保对象有失公平,虽然存在城居保十几年的缴费额可能还不足企业保一年的缴费额的现象,但也可探索缴费年限的互认制度。即城居保参保对象可依个人经济能力,按其在城居保的参保年份,按企业保各当年的缴费标准进行补缴差额后,对缴费年限给予认可;不补缴的,则只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不予折算缴费年限。只有在城居保与企业保衔接时妥善处理两种制度之间的缴费金额差和年限的认可,才能更为有效地推进衔接工作的顺畅实施,为我国城乡一体化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三)注重保险资金筹集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离不开充足的资金,必须做好资金筹集工作,确保其更顺畅地实施。目前为基金县级统辞。我国要根据资金筹集方面存在的问题,强化由县级统筹向全国统筹过渡,构建专门的基金管理机构,对全国养老基金进行统一化管理,要充分发挥地方政府部门多方面职能,将资金筹集工作落到实处,借助养老基金管理法规,科学约束政府行为,规范使用养老保险基金。我国要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出台相关的政策,科学权衡资金筹集方面的收益、风险,科学选择资金筹集途径,不断拓展养老保险资金筹集、增值渠道,探索委托专业管理机构进行入市操作管控与投资运作模式,参考社保基金入市经验做法,加快城乡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各项工作的开展有充足的资金。

(四)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和城乡居民缴费激励机制

我国要全方位客观分析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出台相关的政策,优化完善对应的法律法规体系,明确养老保险主体的“权、责、利”,科学管理养老保险基金。在此基础上,我国要明确基层政府部门在这方面的职责,具备较强的服务意识,构建服务型政府,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全方位系统培训,不断提高其综合素质,科学开展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工作。农村基层政府部门要构建科学的监督机制,借助全新的监督渠道,比如,上下级监督、社会大众监督,加大监督力度,随时“检举、控告”违纪行为,避免滥用资金等现象频繁出现,科学实施养老保险制度。此外,我国要优化已构建的城乡居民缴费保障机制,科学减少对1500元、2000元缴费档次补贴,避免城乡养老金存在较大差距,合理拉大15年缴费年限以上的基础养老金补贴标准或增加对缴费超过15年的对象进行每增加一年缴费增加一定养老金来鼓励城乡居民长期缴费,尤其是农村居民。

三、结语

总而言之,在新形势下,我国必须全方位正确认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客观分析存在的问题,城居保与企业保制度衔接不畅,养老保险资金筹集难度较大等,采用多样化方法,强化农民参保意识,优化法律法规体系,不断拓展资金筹集渠道,优化城乡居民缴费激励机制等。以此,进一步完善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加快我国统筹城乡发展步伐。

参考文献:

[1]李春根,包叠.新形势下基本养老保险城乡一体化路径初探[J].社会保障研究,2013,03:29-35.

第3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范文

[关键词]缴费负担 激励机制 待遇水平 管理服务平台建设

一. 缴费负担机制的优化

(1)根据制度合并实施《通知》的要求,河北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档次统一设为每人每年100—1000元10个档次,由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这将有利于适应不同收入水平居民的缴费需求。但值得我们注意的是目前河北省城乡居民的人均年收入和人均可支配收入差距较大,《2011年河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中的数据显示,2011年河北省农民人均纯收入7119.7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8292.2元,城乡发展中的二元结构和差距在短期内很难消除,城镇居民选择的缴费档次将普遍高于农村居民,因此要实现社会保障制度由“普惠”到“实质公平”的转变,就要从根本上建立促进农民增收的长效机制,提高农村居民的缴费能力。同时,将目前实行的自主选择缴费档次的缴费机制逐步过渡为按照人均收入一定比例缴纳并适时调整,实现城乡居民养老待遇的实质公平。

(2)在河北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政府补贴的部分除了由中央政府承担的50%基础养老金外,参保人缴费补贴和为重度残疾人代缴所需资金,由省、市、县(市、区)按1∶1∶1的比例分担。河北省虽属东部地区,但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水平有限,贫困人口数量相对较多,根据测算,在新农保实施期间,河北省对新农保的财政补贴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为2.85%,远远高于全国0.86%的水平,从各级政府责任分担的角度来看,现行的补贴政策严重缺乏地区公平性。因此,在制度并轨的过程中,应注意优化财政负担分担机制,中央与地方的责任划分不应只以东、中西部地区为唯一依据,还应兼顾河北省的财政收入和人口构成情况,通过增加中央财政补贴的方式使河北省的社会保障财政支出负担接近全国正常水平。

二. 激励机制的优化

(1)制度合并之前实施的新农保和城居保地方政府缴费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大部分地区并没有按照制度要求实行“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性补贴。如果居民选择任何一个缴费档次所获得的政府补贴数额总是相同的话,那么其个人账户的收益百分比(政府补贴与当年个人账户总额之比)将会随着缴费档次的提高而下降,这将对居民增加缴费产生逆向激励的作用。因此,在制度并轨的过程中要真正落实和优化激励机制,使居民在选择不同缴费档次时获得的补贴有所区别,从而激发居民参保的积极性,提高参保率。

(2)社保基金的筹集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但在实际的筹资过程中,仍然以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为主,可以利用的其他资金来源非常有限,并没有形成鼓励外来资金进入社保基金的激励机制。针对这种情况,应考虑制度合并实施的同时完善财政补贴政策和相关税制,对给予资助的组织和企业实行税收减免等优惠,引导社会资金发挥其对社保基金的补充作用。

三. 提高待遇水平机制的优化

(1)当前制约城乡居民养老待遇水平的关键因素是基础养老金的水平过低,并且没有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水平做出相应的调整。例如,自2009年新农保试点以来,农村居民的年人均纯收入的平均增长率是17.6%,而基础养老金却未做调整,导致居民享受的养老待遇水平相对下降,这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可持续发展目标背道而驰。因此在制度并轨的过程中要建立基础养老金的动态调整机制,随着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水平和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长不断提高基础养老金的标准,真正做到提高居民养老待遇水平。

(2)参保居民个人账户基金的收益率目前按一年期银行存款利率计算,而相对于我国CPI的上涨指数和通货膨胀率,实帐运行的个人账户基金根本无法实现保值增值,存在未来支付风险,可能降低参保人预期待遇水平。因此要拓宽基金的投资渠道,采用多种投资组合分担基金潜在的贬值风险,可以将用于积累的基金委托给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或专门的投资公司运营,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确保参保人待遇水平的提高。

四、管理机制的优化

现有的社保经办管理服务平台建设不能满足城乡统筹的需要。在县、乡等基层经办管理服务当中存在很多制约城乡统筹的因素,一是信息系统不完善,缺乏针对社会保障信息管理专门的网络和系统,难以实现参保人信息高效、精确的管理,经常出现重复参保的现象;二是由于基层地区管理机构人员编制和财力有限,很多经办人员都是临时的,又缺乏专门的社会保险经办知识和经验,导致工作效率低下。在实现制度合并的过程中要加强经办管理服务平台的建设,健全信息网络和发展信息化办公,确保参保人信息的准确,增强办事效率。同时,要通过培训提升社保经办人员的技能水平,增强其服务意识。

参考文献:

[1]胡晓义.统筹城乡进入更公平的社会保障[J].社会保障制度,2012(7).

第4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范文

[关键词]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

中图分类号:F84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48-0285-01

2009 年 9 月1 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标志着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进入了一个崭新时期。在我国社会保障事业快速发展转变时期,如何正确认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安排,正确认知其在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并着力从制度层面推进和完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制度在大规模推广前亟待解决的问题,同时也期待着为其他地方城乡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统筹提供理论和实践上的参考。

1.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制度特征

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的基础上,北京市、天津市、重庆市、浙江省、河南省等地出台了全省(市)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纵观各省(市)出台的制度可以发现,其在制度设计上与“新农保”有很多共同之处,都是由政府主导建立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综合部分省(市)的制度发展历程及政策内容,现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呈现出以下几个特征。

1.1 制度发展超前,整合度高

从制度发展进程上看,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地区均是在国务院出台“新农保”试点指导意见之前就已经在探索实施“新农保”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此基础上结合国务院“新农保”试点指导意见对正在实施的政策进行调整,最终出台了与国家指导方针相一致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比 2011 年 7 月颁布实施的《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在时间节点上提前 2 年以上,较早实现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的目标。由此可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制度发展超前,制度基础牢靠,已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

从制度体系上看,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地区制度整合程度较高,体现出城乡统筹的特色,既避免了部分群体在城乡间的转移问题,又有部分省(市)在政策中提出了解决不同群体转移接续问题的方案。以郑州市为例,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社会养老保险从一开始就实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一体化,这避免了分别建立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农民工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等“碎片式”养老保险制度,人人平等地享有社会保险权利。

1.2 应保尽保,坚持广覆盖原则

公平是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核心理念,要求所有国民的养老保障权益都能得以实现,以维护起点公平。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于参保对象的规定体现了公平性理念,最大限度地扩大了制度的覆盖面。各地制度仅以参保对象的户籍、年龄和未参加其他形式的基本养老保险为限制条件,适应了人口“城―乡”、“乡―城”大规模流动和部分群体就业状态难以明确界定的局面,从而真正覆盖到农村居民、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城镇退休但没有基本养老保险等许多被忽视的群体。

1.3 普惠性和保险性相结合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社会统筹部分主要由基础养老金支付,基础养老金体现了政府对公民养老保障权益的承担,完全由国家财政全部保证支付,参保对象在年龄达到 60 周岁以后,即使不缴费,也可享受到国家普惠式的养老金。个人账户部分主要强调个人的缴费义务,同时政府也进行缴费补贴,在符合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享受条件后,与基础养老金一同发放给参保对象,体现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保险性质。由此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普惠性与保险性结合的制度设计内涵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比有很大的不同。

1.4 结合实际,制度设计弹性化。

弹性化的制度设计能够确保制度的有效性。通过比较各地的实施办法可以发现,各地均是结合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以及城乡居民的收入等多种因素,对缴费、财政补贴、待遇调整机制等实行差别化设计,从而最大程度地实现在居民自愿参保前提下制度的广覆盖,保证制度的可持续发展。譬如,在缴费标准方面,北京市、天津市等少数几个地区根据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及(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平均值或其一定比例作为缴费基数,而现在更为普遍的做法是直接确定不同档次的缴费金额,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增设或调整。如郑州市将其缴费基数由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算术平均值调整为固定金额的缴费档次。浙江省规定缴费标准设为每年 100 元、200 元、300 元、400 元、500 元五个档次,按不低于地方上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或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5%的标准,增加和调整若干绝对额缴费档次。各地实施办法鼓励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并根据财力状况给予不同程度的补助。

2.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我国部分地区刚刚建立起来,制度本身及在运行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值得我们深入思考具体如下:

政策宣传不到位。由于基层政府对制度开展的重视程度不够,在国务院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各省、市、区(县)也会多次根据自身状况对原有制度加以调整或出台新的办法,群众接收信息的渠道单一,导致对制度缺乏足够的了解甚至误读。

保障水平偏低,逆向选择现象明显。从各地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情况看,保障水平偏低,不能满足基本生活需求是各地普遍存在的问题。 制度的相关规定不尽合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中的一些规定不尽合理,导致制度实施偏离预定目标。

制度的转移衔接问题。为满足不同群体的养老需求,我国建立起形式多样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解决部分群体的养老问题上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碎片化的制度安排严重阻碍着制度间的相互衔接。

3.完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议

3.1 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对制度实施的重视程度

作为一项意义重大的制度安排,各级政府和基层组织要落实并加大宣传解释的力度,必须使广大城乡居民从传统的家庭保障意识向现代保障意识转变。充分运用电视、广播、网络、报刊等各种手段定期对本地社会保险执行情况向居民公示,鼓励广大居民对本人在参保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咨询和投诉。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增强群众参保积极性,实现应保尽保。

3.2 加大财政投入,适当提高保障水平

坚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家庭养老、补充保障等其他模式相结合,形成以社会养老为核心、家庭养老和其他形式养老保障为补充的多层次养老模式,以真正解决广大城乡居民老有所养的问题。

第5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范文

关键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全国统筹;法人受托模式

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运行管理体制现状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运行管理体制是在“新农保”和“城居保”管理体制基础上建立并施行的。2009 年国家建立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新农保”采用县级统筹管理模式,在“新农保”试点县采用统一制度设计、统一缴费标准与财政补贴水平以及统一的基金管理和使用等管理制度安排。2011 年国务院颁布《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试点县为管理单位进行基金收支管理。随着城镇化水平不断提高,城乡养老保险制度整合需求愈发凸显,2014 年国家推进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统一,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新农保基金和城居保基金构成,实行市县级统筹管理,设置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管理服务和经办机构,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基金进行监管。

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运行管理制度存在问题

(一)监管办不分离容易导致政府寻租

在新农保制度和城居保制度运行初期阶段,集监管办于一体的县级管理模式容易诱发基金挪用、虚报瞒报等问题。2013年调查结果显示各地区新农保和城居保虚报、瞒报参保人数问题严重。2011 年全国约有 2.2 万人重复参保,导致国家财政支出额外增加约 290 万元。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给付完全由国家财政负担,各地区参保人员越多获得的财政补贴越多,由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由市县自行管理,市县政府为获得更多的财政补贴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数,特别是参保老年人口进行虚报。同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经办和监管均由市县政府完成,市县政府或为了完成基金保值增值目标,或负责机构、负责人员为谋取私利容易产生基金挪用的问题。

(二)贫困地区不具备财政负担能力

市县财政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给付的主要来源,特别是在东部地区,国家财政部分负担基金筹集的情况下,贫困地区市县财政将难以负担城乡居民养老金给付,导致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难以提高,不能满足其养老保障需求。产生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是管理层级过低,各地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未能实现统筹使用,低收入地区在财政能力约束下容易出现财政缺口。

(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管理效率有待提高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中提出“各级人力资源部门履行监管职责,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负担基金监管,地方政府为经办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场地、设施设备、经费保障,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可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采用完全依托政府的管理模式。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运行过程中,政府设立经办机构,对经办人员进行定期培训,将耗费大量政府资源,而且“花别人钱、办别人事”的管理模式将导致制度运行效率损失,可引入“第三方力量”提高管理效率。

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全国统筹法人受托管理体制

(一)全国统筹法人受托管理

法人受托管理最早应用于企业年金之中,是指企业年金委托人将年金的运作管理等事务交由具有相关资质的法人受托机构代为执行,法人受托管理具有充分竞争、基金安全性高等优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可采用全国统筹法人受托管理体制,以省级为单位开展国家的各项治理工作,结合中央、地方财政分权改革,进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全国统筹管理。同时,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运营和投资等经营管理权由政府剥离出来,交由充分竞争的基金管理公司,不仅能够提高管理效率,而且能够降低政府管理成本。

(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全国统筹法人受托管理体制优势

1、全国统筹法人受托管理体制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

针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市县管理存在的弊端,采用全国统筹法人受托管理体制将有利于改变政府包办的管理格局,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运营、投资等事务在政府职能中分离出来。只需要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运行提供完善全面的法律体系和制度框架,发挥养老保险收入再分配功能,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行的良好经济环境和金融环境,促进形成有效的监管机制,而不再直接参与基金运营管理。国家建立全国和省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委员会,委员会将基金投资运营权委托专业的基金管理企业,基金管理企业通过竞标方式获得管理权,基金管理企业直接面向金融市场将更加有效的实现基金保值增值。同时,委员会将基金支付事务交由银行系统和商业保险公司,利用其已经十分发达的经营网络,最大程度方便城乡居民领取养老金,提高支付效率。政府负担基金投资、运营监管,明确了政府的职能定位,在保证基金运营安全的前提下提高管理效率。

2、全国统筹法人受托模式有利于降低管理成本和交易成本

在全国统筹法人受托模式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交由专业基金管理企业,这些企业通过相互竞争获取管理权,可降低基金运营管理费用,这种模式也避免了政府建立基金投资运营管理机构带来的资本投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发放交由银行和商业保险公司,可充分利用其分布广泛的营业网点,形成全覆盖的管理服务网,方便城乡居民的同时还能够避免政府设立专门待遇发放机构所带来的高昂成本。

3、全国统筹法人受托模式有利于构建高效的监督机制

全国统筹法人受托模式提高了管理层级,并引进了管理机构和经办机构相互制衡的监督模式,提高了基金管理的安全性,避免市县统筹管理模式下存在的基金挪用、虚报和瞒报等问题。同时,全国统筹管理模式扩大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规模,能够起到降低投资风险的作用,大规模养老保险基金能够影响金融市场,提高基金收益能力。在全国与省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委员会监督管理下,可以最大程度地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监管效率,并从法律的高度规范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管理运行。

参考文献

第6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范文

但是,随着新型城镇化的不断推进和社会保障改革顶层设计的实际要求,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也暴露一些问题,应尽快采取措施,完善制度设计。“新农保”和“城居保”在合二为一时,应注意这样4个问题。

第一,个人账户应再定位。合并之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个人账户养老金运行模式基本上是模仿“城职保”的个人账户制度,其发放标准是账户储存额除以139,由此成为一个定额式养老金,储存额发放完毕之后由地方政府负责继续发放,一直到参保人死亡;如果参保人员提前死亡,除政府补贴外,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可依法继承,剩余的政府补贴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中国养老保险(包括“城职保”、“新农保”、“城居保”和现在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这个“保输不保赢”的设计特征注定不能维持账户基金的自我平衡,账户基金必将处于不可持续状态。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要“完善个人账户制度”和“坚持精算平衡原则”。这意味着,“城职保”的个人账户制度可能将有较大调整。鉴于此,城乡居民养老的个人账户制度设计原则和理念也应与“城职保”改革保持同步为宜,这样,既有利于提高居民制度的财务可持续性,也有利于居民制度与职工“城职保”之间的衔接。

第二,一步到位实现全国统筹。虽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只有两年,但基金规模增长迅速,截至2013年底已达2800亿元,在银行存款利息低于CPI增长率的情况下,基金贬值风险逐年增大。虽然基金统筹管理层次低下,但目前还未形成地方利益,应一步到位,实现全国统筹,建立统一的基金投资管理体制,实现多元化投资,旨在提高收益率和制度的支付能力。《社会保险法》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否则,统筹层次难以提高,投资体制就难以建立。

第三,事权与财权应统一。养老保险制度的事权财权均应统一起来归中央政府,这是城乡居民制度建立全国统筹和实行制度统一的前提条件。地方财政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有一定的投入,将来则很难实现全国统筹层次。包括“城职保”在内,中国基本养老保险多年来始终存在诸多问题,其症结之一就在于其事权和财权的分离和不匹配。

第四,长期转移支付规模应有测算。与“城职保”不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其说是保险制度,不如说是救助制度,保险因素较少,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几乎完露在人口老龄化面前。应根据人口结构的发展趋势,对未来几十年财政转移支付规模做一个模拟测算,对中央财政包袱和地方债务压力做到胸中有数。

第7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范文

关键词:城乡居民 养老保险 社会保障 问题

一、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1 外出务工人员征收保费难,个人档案建立难。近年来农村经济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农村产生了一大批富余劳动力,外出务工人员逐年增加。同时,随着近几年竹山县水电产业迅猛发展,移民搬迁户数量急剧增加,以及人多地少等因素,导致该县外出务工人员较其他县市要多。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必须要个人缴费,个人资料齐全才能参保,而这类群体远在他乡是无法保障的,难免影响此项工作全面开展。

2 部分农户缴费困难。虽然国家实施了扶贫攻坚计划,但仍然有不少困难户、低保户。城乡居民养老保费按政策规定一年最低缴纳100元就可以参入,但部分农户仍然感到交费困难。

3 年轻人参保积极性不高。按照政策,年满16-59周岁,均由本人在户籍所在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得低于15年。许多年轻人认为自己还年轻,早参保晚参保一个样,等到年岁大了再参保也不迟;有的人甚至认为,自己即使不参保,到了60周岁,国家发给的基础养老金也少不了;有的年轻小姑娘认为,自己将来到了婆家所在地再参加,现在参保了将来转接手续麻烦。

4 部分人员持观望态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是一项新型的惠农政策,政府虽然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就有关政策和养老保险业务知识进行了广泛深入的宣传,但依然有部分人对政策持怀疑态度,认为将来政策变了,不仅享受不到国家发给的基础养老待遇,甚至连自己的“老本”也会“石沉大海”,导致他们参保积极性差。

5 村干部工作精力不足和综合素质低。村干部是处于基层的行政管理末梢。近年来,随着农村综合配套改革的深入推进,村干部人数在逐步精简,相反随着国家强农惠农政策的不断出台,工作头绪越来越多,工作任务有增无减,造成村干部精力多方分散,往往是顾此失彼。另外,个别村干部素质低,工作方法简单粗暴,少数农户因此对村干部产生抵触情绪而不愿参保。

6 部分政策规定有待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规定政府组织引导,鼓励农户积极自愿参保,缴费年限不低于15年,同时也可以补缴等一系列政策,这样就有人钻国家政策空子,影响了参保率。政策还规定,只能补缴,不得提前缴费,有的人因工作忙或远在外地,为了方便自己想一次足15年,而根据政策规定不得提前缴纳,只能补缴,这样也导致部分人认为政策制定得过于机械,影响了参保积极性。

二、在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过程中措施

1 以至少能够满足参保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为目标,加快完善各项政策制度。妥善做好各项养老保险制度的有效衔接,极大地调动农村居民参加养老保险的积极性。就成都而言,建议通过制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转接办法,来打消部分城乡居民为等待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而不愿意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想法。

2 努力提升政策的吸引力。在财力允许的情况下适当提高养老保险待遇补贴标准,以满足参保人员基本生活需求。

3 强化政策宣传。鉴于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工作平台是广大城乡居民,尤其是农村居民获取社会保障政策信息的最主要渠道,也是解决就业社保矛盾和问题的前沿。要顺直基层工作模式,充分发挥一线基层干部在政策宣传工作中的突出作用,重点把握好城乡居民年终手中相对宽裕、“闲”钱多和春节外出务工人员返乡的关键时间点,不断丰富宣传渠道,让广大城乡居民深入了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

4 不断提升社保经办服务水平。一是结合参保群众的意愿积极改进服务方式,可借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缴费方式,开展上门服务,“服务到家”。二是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交流沟通,尤其是代收养老保险费的金融机构。同时,根据服务对象的诉求,不断优化经办工作流程,改善服务态度,做到缴费、领取待遇方便、及时,让群众得到高效、便捷的服务

总之,城多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一方面完善了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方面的缺失;另一方面,实现了我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全覆盖。不仅可以有力地保障低收入人群的基本生活,还可以缩小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对于维护社会安定团结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推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进程中要切实关注其存在的问题,及早解决,这样才能使党的惠民政策深入人心,更好地保障和改善民生。

参考文献

[l]谭中和,尽快建立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J]中国组织人事报,2011(2)

[2]尹蔚民,统筹城乡完善制度努力实现中国社会保障的科学发展[J],中国人才,2008(12)

第8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范文

关键词:统筹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研究综述

基金项目:内蒙古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课题《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视角下内蒙古农村牧区养老保障制度研究》(课题号:2013C096)阶段性研究成果;内蒙古社情民意课题项目《内蒙古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试点运行情况的调研》(课题号:SQ1203)部分研究成果

2007年之前学术界还在为统筹城乡的必要性做争论,宋晓悟、胡鞍钢、郑功成、刘福垣等主张建立城乡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陈平则认为建立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短视国策。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提出要“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人民基本生活”。之后学术界研究的重点开始发生了转变,研究更多的集中于如何构建城乡统筹的养老保险制度。

一、统筹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由于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在制度设计、实施时间、覆盖范围、待遇水平、筹资标准、资金来源等方面存在巨大差距,直接导致了受益群体享受待遇水平的差异性,一定程度上也引发了社会矛盾。因此,从长远来看,必须缩小城乡间享受基本公共服务的差距,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

(一)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需要

我国在未富先老的情况下已步入人口老龄化社会,且呈现基数大、数量多、高龄化、快速化等特征,其中,农村人口的老龄化程度同城市人口老龄化的程度相比较为严重,农村面临的养老问题压力更为严峻。然而,由于农村长期以来一直缺乏正规的、稳定的社会化的养老保险制度,因此,有必要迅速建立一项稳定的社会保障机制维护农民的权益,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弥补了这一空缺。但是,制度间的差异和待遇的差距是现存的影响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公平性的基本因素。为了缩小不同人群间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差距,切实解决农民的养老问题,统筹城乡养老保险制度是应对农村人口老龄化的明智之举。

(二)传统养老方式功能的弱化

千百年来农民依靠传统的家庭和土地作为养老的主要方式,然而,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农村家庭结构也逐渐发生了变化,家庭规模的缩小和子女数量的减少直接影响了农村老年人的养老质量。与此同时,随着大量农村劳动力的转移,老人对子女的可依赖度也日益减少。此外,土地收益率的下降、收益的不稳定性也降低了农民养老的安全性,越来越多的农民期盼能够享受到制度化的养老保障措施。

(三)实现社会公平的必然举措

社会保障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公平性,作为社会保障制度中的重要险种养老保险必须体现社会公平,尽管每个国家不能保证社会保障待遇享受的绝对公平,但是有必要努力去实现人人享有社会保障的目标,尽量让全体的社会成员都可以享受到制度的覆盖。因此,建立健全城乡统筹的养老保险制度,为城乡居民提供均等化的养老保障及服务,使他们老有所养是实现我国社会公平与正义的重要手段,也是我国政府不可推卸的重大责任。

二、建立城乡统筹养老保险制度的模式研究

建立覆盖全体居民的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是我国城乡统筹养老保险制度的目标,无论是让全体居民都能够享受到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还是公平的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缩小差距,这都是我国建立公平可持续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步骤。受特殊国情和历史遗留问题的影响,实现养老保险的统筹显然不能一蹴而就,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具体考虑。学界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类学者认为“分类管理”更适合我国国情,即在现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基础上,再为农民工和农民分别配套建立单独的养老保险制度;另一类学者认为“统一管理”更适合我国国情,即重构当前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打破城乡、职业与户籍界限,建立单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即全国一个制度,一种规则,建立“大一统”模式。

(一)分类管理

吴湘玲等(2006)、杨宜勇(2007)、杨翠迎、黄祖辉(2007)、徐秋花(2009)提倡建立多元化、多支柱发展模式。章剑谷(2004)、尹洁(2006)、高君(2005)、卢海元(2006)则提出农民工过渡模式,即通过建立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逐步实现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统筹。

(二)统一管理

郑秉文认为:二元结构不是阻碍“大一统”的障碍,现有条件下,仍然可以实施“大一统”,并提出了实施“大一统”的九大优势,同时,郑秉文还明确指出“大一统”是中国社保改革的未来方向。牛桂敏建议未来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凡年满16周岁以上没有参加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都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打破以往城镇、农村居民各自参加养老保险的二元障碍,即将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无论户籍在城镇还是农村,都纳入统一的养老保障制度,缴费、待遇等城乡标准相同,从而在保险制度上没有遗漏人群,真正实现城乡居民全覆盖。

三、建立城乡统筹养老保险制度的方案研究

受我国人口众多,制度间差异较大及历史遗留问题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统筹,是一项巨大和复杂的工程,短时间之内不可能有明显的突破,需要按照具体情况稳扎稳打、逐步推进。

(一)养老保险制度统筹的思路

杨宜勇指出统筹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要考虑城乡差别和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现实,遵循由低水平到高水平的发展规律,并逐步将二元养老保险方案统一于城乡一体化的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险方案。牛桂敏认为统筹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思路是:建立低水平、广覆盖、多层次、可持续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体系,构筑由国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框架,实现从现收现付制向统账结合的模式转变,各级政府承担相应责任,企业(集体)承担相应义务,个人承担相应风险,坚持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的筹资方式,健全向农民转移支付机制,将国家控制和稳定机制延伸到农村,形成城乡、地区、代际互济的保障模式,提高制度的公平性和有效性,使之成为提高农民收入、缩小社会差距、实现社会公平最有效的制度保障。袁文全[5]则从参保主体的转换、缴费义务的转换、保险待遇的转换几个角度出发设计了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城乡一体化的路径。

(二)养老保险制度统筹的路径

1.两步走战略

刘昌平(2008)运用历史学和经济学交叉分析的方法分析了在当前中国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还不完善,农村正式养老保险制度又缺失的状况下,要想实现制度的整合必须要完善原有制度和建构新制度。2009年在此基础上,刘昌平提出通过两步走的路径实现城乡统筹的养老保险制度,第一步是实现城乡两类制度之间有效衔接,第二步是通过城乡两类制度合并实现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城乡统筹。袁彦东等提出“两步走”战略,首先用“过渡方案”起步,等财力水平达到实际需求后,再逐步过渡到“目标方案”。他们方案的相同点是涵盖范围、基本原则、待遇支付、个人账户管理、管理服务等内容完全相同;区别在于采用不同的统筹基金筹集方式和渠道,并规定不同的享受养老金的条件。童广印认为统筹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路径是:城乡分割到统一筹划、制度有别到制度统一、标准有别到城乡一体化,到2030年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覆盖全面、标准适当的城乡一体化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具体可以分两个战略阶段进行。第一阶段(2008~2015年),用7-8 年左右的时间,实现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由“相互分离”向“制度统一、标准有别”过程的转变;第二阶段(2015~2030年),用15年左右的时间,实现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由“制度统一、标准有别”向“城乡一体化”的转变,最终以产业为界将全体劳动者划分为农业劳动者和非农业劳动者来实施新的养老保险制度。

2 .三步走战略

郑功成认为,我国养老保障体系的建设目标需三步完成。第一步(2008年—2012年):通过建立多元化的养老保障制度体系,实现制度层面上全覆盖;第二步(2013年—2020年):将养老保障体系进行全面定型、稳定,进而实现人人较公平地享有养老保障及相关服务;第三步(2021年—2049年):进一步推进制度整合与改进,确保人人享有较好的老年生活。戴卫东的三步走战略是:第一步(2009—2012年):建立多层次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体系,与其他养老保障制度一起,共同构筑覆盖全体国民的养老“安全网”;第二步(2013—2020年):逐步衔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整合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主体的具有养老性质的保障体系,实施城乡老年津贴制度;第三步 (2021—2050年):统筹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形成国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扩大城乡老年津贴制度覆盖面并提高其待遇水平。

四、评述与展望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国内学者对于社会养老保险城乡统筹发展问题的研究以定性描述为主,关注的重点大多集中在对现有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如何进行有效的路径设计和具体实施的步骤规划上,其中大部分的研究给出的建议多是从宏观角度进行的论述,而对于待遇水平、缴费率等细节问题则没有进行深入分析,即使有个别学者提到,但是由于缺乏定量分析与可行性论证,从而显得研究结果苍白无力。另外,从文章的内容来看,大多数文章是2009年前的研究成果,所以对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出台后如何实现统筹的研究较少,时效性较差。

参考文献:

[1]刘军伟.二元经济理论视角下的城乡养老保险统筹发展路径研究[J].经济问题探索,2011(5)

[2]郑秉文,齐传君.“大一统”社保改革的未来方向[J].宁波经济,2009(6)

[3]牛桂敏.建立城乡统筹养老保险制度的分析与思考[J].天津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2010(1)

[4]杨宜勇,顾加佳,顾严.统筹城乡养老保险体系问题研究[J].经济与管理研究,2007(4)

[5]袁文全,邵海.社会养老保险城乡一体化的理论基础与制度设计[J].社会科学辑刊,2009(6)

[6]刘昌平.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养老社会保障体系的战略思考[J].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4)

[7]刘昌平.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城乡统筹之路探索[J].社会保障研究,2009(2)

[8]袁彦东,张军田.构建城乡一体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研究[J].社会科学论坛,2007(6)

[9]童广印.统筹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研究[D].山东农业大学,2007

[10]郑功成.中国社会保障改革与发展战略——理念、目标与行动方案[M].人民出版社,2008(10)

[11]戴卫东.统筹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步骤规划[J].经济研究参考,2009(60)

第9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范文

【关键词】养老保险;转移接续

一、国内研究现状

1.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的必要性研究

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是缓解不断加剧的养老压力、促进制度公平、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举措(颜令帅等,2012)。[1]而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险制度是一个呈自我封闭并缺乏协调性的残缺体系,转移衔接机制尚未形成(吴君槐,2011),[2]特别是在项目设置、指导思想、项目的具体设立(包括选择模式、覆盖对象、缴费标准、支付水平)方面(刘苓玲,2008)。[3]这种城乡断裂的保障状况,一方面损害了农民的利益,侵蚀农民的社会保障权益,社会保障资金大量涌向城市,广大农民无缘分享经济发展成果,城乡差距进一步拉大,影响农村的发展和稳定(黄英君、郑军,2010);[4]另一方面,影响了劳动力流动,特别是跨区域就业群体的流动,造成人为的不公(何文炯,2010)。[5]而近年来城乡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农村居民的相对地位进一步弱化,反映了农村居民生活风险的累积。因此,检讨目前城乡二元社会保障体系的制度缺失,寻求实现城乡社会保障转移接续的模式和路径,对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很有必要的(樊小钢,2004)。[6]

2.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的方案及路径研究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新农保”将走向合并,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成为必然趋势。潘怀明,谢娟娟对城乡社会保险制度的对接提出了见解,认为包含平行对接和纵向对接两个方面的含义。他们认为平行对接就是城乡分制的相同项目的制度对接问题,即指在同一统筹范围内,城乡分别实行的相同社会保险制度(项目)之间在资金筹集、账户转移、待遇给付以及管理等方面转接、对接直至统一的过程(潘怀明、谢娟娟,2011)。[7]

至于如何实现转移接续,徐旭提出了衔接的两种方案,一是两个养老保险制度的双向衔接转换,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为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时,将参加城保人员的个人缴费及其利息(不含企业缴费划转部分),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并按当地相对应的新农保缴费标准(档次)折算成缴费年限,时间序列自后往前折算,折算年限最长不超过15年,同时应按新农保的规定和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新农保待遇;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转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时,将参加新农保人员的个人账户全部的本息总额,并按当地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最低缴费标准折算成缴费年限,时间序列自后往前折算,折算年限最长不超过15年,按照城保的规定重新建立个人账户,同时按城保的规定和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城保待遇;二是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的计发算法,这需要用城保的统筹养老金的算法替换新农保的基础养老金算法(徐旭,2011)。[8]何文炯则提出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统一后的模式:国民年金制度(制度 A)+个人账户式养老保险制度(制度 B),即建立覆盖城乡居民、保障基本生活的国民基础养老保险制度(或国民年金制度),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其中工薪劳动者强制缴纳,其他人员自愿缴纳,可以自由转移(何文炯,2010)。[9]

3.实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的障碍性因素

利益冲突影响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现行制度之下,缺乏一个利益协调机制,从而导致地区之间的利益矛盾(何文炯,2010)。各地市财政“分灶吃饭”,独立核算基本养老保险金的发放数额并由各自地方政府最终承担养老金的发放义务,再加之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的不一致以及统筹账户基金的不能“自由流动”,导致各地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入设置户籍等种种门槛,并引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难的问题;另一方面,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经济发达地区所需支付的养老保险金额相比要高,为避免支付较高水平养老金,部分地区出于“地方利益保护”动机也设置了种种限制以减少劳动者养老保险关系的转入。

二、国外研究现状

依据萨缪尔森的公共产品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定义,社会养老保险可以界定为具有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准公共产品。因为在养老保险制度中,受保人要缴纳一定的费用,但是这些费用相比此后所能享有的收益来说是要小的多,这也就表明养老保险制度在经济上排他是可能的。另外,在竞争性方面,只要受保人满足年龄及缴费等方面的法定条件,就可享受到养老保险的收益,一个人参加养老保险并不会减少其他人的参与,而且受保人的受益水平是根据缴费水平等来确定,并不会因为参加的人多了收益就会受到影响,每个受保人无法调节社会养老保险的参加数量和质量,所以,从这个角度来看,社会养老保险具有非竞争性。因而养老保险作为一种准公共产品的公共服务,实现其均等化提供是对公共服务的公共性程度提出的要求,即覆盖社会所有成员都能够享有基本均等的公共服务,从而保证社会的公平。也就是说,城市和农村具有同样的资格享受均等化的公共服务,这也是城乡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的根本缘由所在。

罗尔斯在他1971年发表的《正义论》中阐述了自己的公平观,提出了两个原则:平等自由原则和机会的公平原则与差别原则。机会公平原则要求国家设计一种保障公平的制度,以使人们不因某种特权而得益或受害,不因社会分工所形成的社会地位不同而变得高贵或卑贱,不因先天素质或后天能力的差异而导致富有或贫穷。社会保障正是国家所设计的一种通过国民收入再分配体现社会公平的保障公平基本制度。在养老保障领域,其公平性就表现为:无论城市的公民还是农村的公民都应该平等享受同样水平的养老保障,不应出现城乡差距。

参考文献:

[1]颜令帅,吴忠,向甜,职韵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探究[J].劳动保障世界,2012(11).

[2]吴君槐.构建长江三角洲地区城乡统筹医疗保障体系的思考[J].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11(4).

[3]刘苓玲.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城乡衔接理论与政策研究[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8.

[4]黄英君,郑军.我国二元化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反思与重构:基于城乡统筹的视角分析[J].保险研究,2010(4).

[5]何文炯.劳动力自由流动与社会保险一体化[J].中国社会保障,2010(12).

[6]樊小钢.城乡社会保障制度衔接模式探讨[J].浙江社会科学,2004(4).

[7]潘怀明,谢娟娟.贵阳市社会保障制度城乡一体化的平行对接问题研究[J].贵州财经学院学报,2011(4).

[8]徐旭.各种养老保险制度衔接之探讨[J].中国劳动,2011(11).

[9]何文炯.劳动力自由流动与社会保险一体化[J].中国社会保障,20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