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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公证书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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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公证书

第1篇:财产公证书范文

【关键词】老年人;再婚;财产公证;家庭关系

婚姻财产公证是老年再婚的必要前提,再婚前如果夫妻双方进行了婚姻的财产公证,当地公证机关就会出具婚姻财产公证书以及公证记录,这些材料都可以有效保障当事人的财产权益,是一种重要的法律途径。

一、老年再婚中婚姻财产公证的必要性

首先,老年再婚中婚姻财产公证可以让子女有一种安全感,进而减少对父母再婚的阻力,使得老人可以顺利再婚。许多子女反对父母再婚最主要的原因是担心父母的财产通过再婚而“落入虎口”,怕属于自己的财产或者资助得不到“回应”,所以阻止自己的父母再婚。但是如果老人在再婚时进行了婚姻财产公证,对婚前的财产以及婚后财产的继承权、拥有权进行划分公证,这样可以很好地解决子女对财产安全的顾虑,减少老人再婚的阻力,为老人再婚创造可行性的条件。

其次,婚姻财产公证对再婚家庭关系的稳定提供了最基础的保障。不同于第一次结婚的夫妻,老年再婚中双方老人的财产及其复杂多样,既有房产产权财产,也有个人财产,有些还包括与子女共有的财产,或者还未分割的财产。如何对这些财产进行处理,不仅关系到再婚的老人,还关系到子女。所以,再婚老人通过婚前财产公证来确定老人双方婚前以及婚后的财产继承权、可使用权、所有权等是十分必要的,这样既可以减少老人再婚后关系到财产纠纷的问题,也可以稳定老年再婚家庭的关系。

再次,老年再婚中婚姻财产公证可以有效避免老人离婚过程中有关婚姻财产的纠纷问题。据统计,老年再婚成功率并不高,多数再婚老人由于受到来自于子女、财产等方面的压力,很容易再一次离婚。许多老人再婚时未进行婚前的财产公证,双方子女往往会因为财产问题发生争吵,严重的还会打官司解决,这样不利于老年双方的和谐相处,再婚家庭关系矛盾会越来越激化。所以,在老年再婚中对婚姻财产进行公证,对双方婚前和婚后的财产进行明确的划分规定,在离婚时就可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的财产纠纷,使得老人顺利离婚。根据四川某市一个“离婚调查机构”的调查统计表明:在对5000对离婚夫妇进行离婚原因调查时发现,没有进行婚姻财产公证或者协议的离婚夫妻,在离婚时发生财产分割纠纷问题的竟然高达60%;在结婚时有过婚姻财产公证或者协议而发生离异的夫妻,在离婚时对财产分割这一项进行的比较顺利,发生的争论也很少,仅仅只有9%的离婚夫妻存在财产分割纠纷。

最后,老年再婚中的婚姻财产公证可以有效保障老人双方的个人合法财产权益。由于老人再婚不同于初婚者那么简单,情况相对来说复杂多样。大多数老人选择再婚是为了生活和精神上有个寄托,但不排除个别人有个别的企图,为了金钱或者享受选择再婚,等成婚后选择离婚来分割对方的财产。所以,老人再婚中必须进行婚前的财产公证,这样才能防止或者避免某些有企图心的人进行财产的分割或者夺取,有效保障老年人的个人财产权益。

二、老年再婚时如何做好婚姻的财产公证

第一,老人再婚时进行婚姻的财产公证,必须基于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上,对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进行明确的规定或者划分。在此公证约定中,不仅需要对财产进行明确规定和划分,还需要明确和约定财产的划分范围、形式和主体等,除了这些还需要明确以下的问题:

其一,房产产权财产问题。房产财产问题主要包括继承权、使用权以及管理权。住房关系到家庭的日常生活,对于我国的家庭来说,房屋是一般家庭的最主要的财产,价值意义较大,是家庭成员所关注的主要财产。再婚的老人一般都有自己的一套房产或者多套房产,所以,在老人再婚时对房产财产必须进行明确的约定。如果是私房,需要明确其使用的人、管理者以及继承的子女;如果是公房,需要明确其承租权。若老人在再婚后还有购置其他房屋,也需要在婚姻财产公证时约定好继承者和管理者,避免发生不必要的财产纠纷。

其二,婚前财产的继承。我国现行的婚姻法中对婚前财产进行明确的规定,婚前的财产仅属于个人财产,夫妻双方不可侵犯婚前的个人财产,但不可避免的是有些个人财产很难进行明确划分,比如个人存款等。所以,老年再婚时需要在婚前财产约定上将个人财产的数量、种类明确标明,并且需要约定好其继承人。

其三,婚后财产的继承。老年人在婚后,还会形成一定的新的财产。包括购置新的家电、家具和一定的存款等,或者是双方子女为父母购置的首饰财产。为防止在离婚中对这些财产发生纠纷或者矛盾,在婚前约定财产协议时也需要对这部分的财产进行继承权和拥有权的明确。

其四,婚后费用的明确。大部分的再婚老人经济条件都不是很好,加上老人双方都会有子女,所以在婚后的费用分担上可能会产生矛盾。为有效的减少这些不必要的问题发生,在老人再婚时的婚姻财产公证中需要协议明确好婚后夫妻双方生活费用、医疗费用等,稳定老人再婚家庭关系。

第二,为顺利的进行婚姻财产的公证,再婚老人双方都需要带上相关办理资料和文件,并且本人亲自到公证部门申请公证,不可申请。相关办理资料和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其一,双方老人的身份证、户口簿、丧偶证明、未结婚或者离婚的人员还需要到所住社区开具未婚证明、离婚证等;

其二,婚前财产约定的草稿、财产证明、财产清单;

其三,当地公证处认为应当提供审核的材料等。

三、结束语

婚姻的财产公证一方面可以保护夫妻双方的个人权益,另一方面可以更好的减少家庭财产纠纷问题。特别是再婚老人的家庭,他们的财产复杂多样,所以正确的处理这些财产,在再婚时对这些财产进行公证,才能稳定婚后的家庭关系,促进再婚家庭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1]周思.我国老年人再婚问题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5,04:236-237.

[2]本报记者刘建.老人再婚遇遗产分割障碍[J].法制日报,2011-05-21004.

[3]张兆利.婚前财产公证:为老人再婚清障[J].长寿,2015,01:66.

[4]王景龙 张洪军 冯石亮.老人再婚应对财产赡养作出安排[J].经济参考报,2014-08-20006.

第2篇:财产公证书范文

关键词:正宁县;无公害蔬菜;生产现状;对策

中图分类号:S-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6997(2012)13-17-02

正宁县位于甘肃省东部,庆阳市东南部,地处陇东黄土高塬沟壑区,是我国古老的农业发源区域之一。全县辖4镇6乡、94个行政村、677个村民小组,总人口23.56万,其中农业人口21.20万人,总面积1 319.50 km2。蔬菜种植历史悠久,源远流长。土地面积大,光、热、水、气资源丰富,无“三废”污染,自然条件适宜发展无公害蔬菜生产。

1 无公害蔬菜生产现状

由于农民在蔬菜生产过程中,缺乏无公害蔬菜生产意识,只注重产量的提高,过量施用化肥,再加上病虫害发生严重,又没掌握防治技术,过于追求防效,大剂量、高毒性、多次数用药等,造成蔬菜产品污染严重,品质下降,给人民的身体健康造成了极大的损害,也给农业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的破坏。就我国蔬菜副食品供求形势来看,国内市场对蔬菜产品的质量要求也愈来愈高。北京、深圳、上海等部分城市还开始蔬菜副食品市场准入制度,严禁非无公害蔬菜产品入市销售,并逐步在全国各大中城市推行。因此,发展无公害生产势在必行。

2 无公害蔬菜生产存在的问题

2.1 农药浓度过高

一般日光温室条件下蔬菜病虫害发生严重,用药频率高,是露地蔬菜的2~3倍。

2.1.1 不注意农药安全间隔期 有些菜农不注意农药安全间隔期,还有少部分菜农前一天喷药,第二天就拿到市场上去卖。

2.1.2 农药使用浓度普遍偏高 病虫产生抗药性,用药量越来越大,比规定浓度偏高1.5~3倍,病虫害越来越重。蔬菜中农药残留量超标,使蔬菜产生药害。

2.2 化肥用量普遍过大

2.2.1 大量施用化肥 据调查,日光温室棚内施化肥量一般是大田的4.40倍,最高地块是大田的6.20倍。

2.2.2 化肥施用搭配不合理 普遍存在尿素和硝酸铵等氮素化肥施用过多的现象,氮、磷、钾搭配不合理,从而导致蔬菜体内硝酸盐大量积累而超标,造成土壤板结、破坏土壤结构;再就是滥用生长调节剂,造成农产品品质下降。

3 检测管理体系滞后

正宁县无公害蔬菜生产无检测手段,又无具体生产流通管理办法,是否无公害难以定论。若不加强对无公害蔬菜生产的管理研究,以及检测、执法体系的建立健全,将严重影响正宁县蔬菜产业的发展。

4 无公害蔬菜生产发展对策

发展无公害蔬菜生产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是一项政策性、群众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包括生产、流通、加工、贸易等环节,涉及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利益分配与协调的关系。所以,需要农牧、科技、质监、工商、卫生、环保、公安等部门的大力协作和密切配合才能顺利完成。

4.1 制定标准,规范行为

应结合实际,制定出无公害蔬菜产品标准,以及无公害蔬菜生产技术规程,使无公害蔬菜生产有章可循,以规范生产者的操作行为和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力为抓手。

4.2 组建机构,全程检测

建议组建“农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配置先进的检测设备,建立一支技术精、业务熟的监督和检测队伍,实行全程质量监控,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抽样检测。抽样结果符合了无公害蔬菜产品标准方可上市。

4.3 依靠科技,加强指导

要加强对无公害蔬菜生产的技术研究,加强技术培训,加快科技推广,提高技术到位率。要重点推广以抗病品种,高效低毒农药,生物防治为主的综合防治技术;规定无公害蔬菜生产上使用的农药品种、用药量、施药次数、施药间隔期等,严禁使用剧毒、高残留农药,推广有机肥料和生物肥料,严格控制氮肥施用量,平衡施肥比例。

4.4 建好基地,办好龙头企业

要采取行政推动、典型带动、政策鼓动、示范引导等方式,加大投入统筹安排,建好无公害蔬菜生产基地,实行重点开发。安排专业技术人员驻点指导生产,检查监督无公害生产技术标准的执行情况。对生产过程实行全程监控,达到建好基地、带动示范的目的。要进一步扩大生产规模,发挥龙头辐射带动作用,发展订单农业、走龙头带基地、基地连农户、产、供、销一条龙的经营模式。争创名牌,占领国内市场,开拓国际市场,调动广大菜农生产积极性,促进无公害蔬菜生产健康持续地发展。

第3篇:财产公证书范文

打上法庭:5兄妹争遗产

2001年9月,小妹余午容以重新分配母亲谭少文的遗产为由,将保管房产的二姐余伍英告上法庭。庭审中法官提出,其母亲的遗产已分割给她以及其哥余川东、余川广和其姐姐余兰、余伍英,按法律程序应追加其两个哥哥和余兰为第三人。随后,余午容将两个哥哥和姐姐余兰也追加为被告。

庭审时,余午容出示了其母的房产证(位于成都市一环路,面积70余平方米的精装房)。此时,这套房子的产权所有人名字已变成“余午容”。两个哥哥和两个姐姐当即提出异议,小妹余午容则当庭出示了四川省公证处于2001年8月由公证员李某出具的遗嘱继承权公证书,以此证明母亲谭少文早已立下公证遗嘱,将该房指定由她一人继承。

公证作证:小妹独享遗产

随后,4兄妹聘请的律师调查发现,公证员李某出具的那份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是根据其母于2001年7月因病死亡和第2416号公证遗嘱作出的。4兄妹的律师通过进一步调查还发现,四川省公证处在1998年7月出具的这份遗嘱公证书,由于在公证过程中违反了继承法中有关规定,遂以书面形式向四川省公证处递交了“撤消公证申请书”。但四川省公证处随后以复函书面告知,对于原告的撤消请求不予受理,不予复查。

公证违法:4兄妹状告公证处

经数次协商未果,4兄妹随后向金牛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第2416号遗嘱公证书无效。经法院审理查明,确认此遗嘱公证书违反我国相关法律强制性规定,不具有公证书应当具备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因此不具有公证遗嘱效力,该公证书被法院撤消。

事情到此似乎告一段落,然而4兄妹认为,四川省公证处公证员李某出具的公证书中“遗嘱全部有效”的公证内容,不仅对其违法无效的公证文书审查不严,而且其行为直接导致小妹余午容长达两年“无效”取得母亲谭少文的财产。而4兄妹在请求四川省公证处撤消而拒不撤消时,进一步使小妹在两年时间里“无效”取得的财产“合法化”,以至4兄妹对财产的占有权、收益权暂时丧失,时至2003年8月才被恢复。四川省公证处拒不撤消的行为使得他们兄妹“不得不打一场完全可以避免的官司”。因此,4兄妹决定状告四川省公证处,并于近日向青羊区法院递交《民事起诉状》。

第4篇:财产公证书范文

    论文关键词 公证主体 公证程序 公证内容 公证书格式

    公证书是公证活动的载体,是公证效力和作用的集中体现,如何出具有效的公证书是各国公证立法与实践的首要任务。在我国,公证书指的是由公证机构对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事项,经过审查核实,认为符合公证受理条件,按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具有特殊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书,用以保护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身份上、财产上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是否有效,关键在于公证书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否违反了有关的禁止性规定,结合我国的公证立法和实践,笔者认为一份有效的公证书应当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一、公证主体适格

    我国的公证书是由受公证机构指派的公证员具体承办,再以公证机构的名义出具的,因此我国的公证文书必须同时具备公证员个人的签名(或签名章)和公证处的公章。公证主体适格应同时满足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双重主体的要求。

    (一)公证员具备任职资格

    在我国,一名适格的公证员必须持有执业证书,并且在公证机构履行职务。我国对公证员规定了较高的执业准入门槛,要求从业人员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这就使得公证员与法官、检察官、律师具有同等的法律专业水平,实现公证员的专业化和高素质。构实习一年以上的人员。此外,《公证法》和司法部《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对公证从业人员的法律执业经历也做了特殊规定,确保公证员拥有较丰富的公证实践经验和社会阅历。满足上述公证员任职资格的人员在提出申请后,经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任命,并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只有取得公证员执业资格的公证员才能出具公证书,并在公证书上署名。

    (二)公证机构具有管辖权

    由于我国的公证员只有在某一公证机构中才能从事公证活动,因此公证机构的管辖范围就成了公证机构出证资格的限制条件,成为判断公证机构是否适格的因素之一。

    首先,公证事项必须属于公证机构的业务范围。《公证法》在第11条非穷尽式地列举了我国公证机构的可以办理的公证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继承、委托、声明、赠与、遗嘱、财产分割、招标投标、拍卖、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公司章程、保全证据、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如果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必须公证事项,则当事人必须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如外国人在我国收养子女、资助出国留学协议等。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公证的业务范围将日益扩大,同时法律、法规的变化也会导致某些公证事项的增减变动,因此公证的业务活动范围始终处于动态发展中。

    其次,当事人申请的公证事项属于公证机构的地域管辖范围。我国为了贯彻便民原则,提高公证机构的工作效率,避免公证机构之间的不正当竞争,对公证机构之间受理公证业务的地域范围进行了划分,设立了公证执业区域制度。根据《公证法》第25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办理公证的,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三)满足回避原则

    公证机构是国家的专门证明机构,行使的是法律赋予的证明权,为了确保公证员处理公证事务时能够客观公正,大陆法系国家立法中一般都规定了公证员回避的原则。《公证法》在第23条规定:“公证员不得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如果所办理的公证事项的结果会对自己或前述近亲属的利益产生影响的,也应当回避。

    二、出证程序合法

    程序正义是实质正义的保证,公证本身就是为保证实体法正确实施的程序性法律制度。只有严格遵守公证程序,才能够保证公证机构正确执行国家法律,依法行使公证职权,确保公证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从而保障公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公证机构违反法定程序进行的证明活动不具有公证的效力。因此,一份有效的公证书必定是经过了法定的公证程序,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程序性权利的公证活动成果。

    我国对公证的办证程序非常重视,不仅在《公证法》中专章规定了“公证程序”,而且司法部还专门制定了《公证程序规则》,努力使办证程序做到客观、公正,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在程序方面的合法权益。应当注意到的是,上述法律和部门规章主要规定了公证机构在办理各类公证事项时所必须遵守和执行的一般性程序,对某些特殊的公证事项如现场监督、遗嘱、保全证据和出具执行证书等还有特别规定,在办理这些特殊事项时必须严格遵守。下面仅从公证程序的一般规定入手论述出具公证书的程序性有效要件。

    (一)申请与受理环节

    公证程序的启动必须由当事人申请开始,不存在公证机构或公证员依职权启动的情形。申请主体为向公证机构提出办理公证请求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10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办公证,应当由其监护人。法人申办公证,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代表。其他组织申办公证,应当由其负责人代表。”二是当事人与该公证事项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即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法律上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申请人因此享有独立的公证请求权。

    申请公证的事项必须是当事人之间无争议的事项,这是法定的公证受理条件之一。由于我国公证制度的定位是一种非诉讼法律制度,宗旨在于预防纠纷,减少诉讼,因此公证活动多数发生在纠纷发生前,不以解决争讼为目的。如果当事人之间或者当事人与其他利害关系人之间对公证事项有争议的,只能通过其他法律途径加以解决,公证机构不予受理。

    申请人既可以自己亲自向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办。但法律、法规对几类涉及人身关系的重要公证事项要求只能由申请人本人亲自申办,这几类事项是:遗嘱、遗赠抚养协议、赠与、认领亲子、收养关系、解除收养、生存状况、委托、声明、保证。由于这几类公证关系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只有申请人亲自在公证员面前作出意思表示,公证员才能确认事实的存在和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对这几类公证事项,若申请人没有亲自申请,公证机构不会启动公证程序。

    有效的公证申请必须是向有管辖权的公证机构提出的,符合公证业务范围和执业区域的要求,前文已做阐释,这里不再赘述。申请人提出公证申请后,若公证机构接受申请,同意给予办证,说明公证机构受理了此项申请,此后才能具体实施办理公证的活动,因此受理是公证机构公证行为开始的标志,是公证程序的必经环节。

    (二)审查环节公证机构受理当事人的公证申请后,要对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事项及所提供的证明材料从法律和事实两方面审核其是否真实、合法,因此审查环节是公证程序的核心环节,是公证机构公证职能的集中体现。

    我国对公证事项审查的内容非常宽泛,主要有以下几项:(1)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是否违背社会公德,是否属于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2)当事人的人数、身份、申请办理该项公证的资格、相应的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3)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4)申请公证的文书的内容是否完备,含义是否清晰,文字是否准确,签名、印鉴是否齐全;(5)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其中的任何一项如果没有审查清楚,都可能造成公证书有错误,直至最终被撤销。

    (三)出证环节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的,就应当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出具公证书是公证机构活动的结果,是受理、审查等公证程序工作的归宿,是公证程序中最重要的环节。

    《公证程序规则》详细列举了各项公证的出证条件,第36条规定对民事法律行为的公证应满足:(1)当事人具有从事该行为的资格和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3)该行为的内容和形式合法,不违背社会公德。第37条规定对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或者文书的公证,应符合下列条件:(1)该事实或者文书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2)事实或者文书真实无误;(3)事实或者文书的内容和形式合法,不违背社会公德。第38条还特别指出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的公证,其签名、印鉴、日期应当准确、属实;文书的副本、影印本等文书的公证,其文本内容应当与原本相符。这些都为公证员审查公证事项、出具公证书提供了重要依据,也是判断公证书有效性的指标。

    出证程序本身也有一套程序规则,首先由承办公证员在完成公证事项的审查后,根据公证事项的类别、内容、查明的事实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按照司法部要求的格式草拟公证书,再由公证机构负责人或其指定的公证员进行审批,最后要按照司法部规定的格式制作公证书,完成后将公证书发送给当事人或其人。办证期限(一般)为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

    三、公证书实体内容真实、合法公证书的内容记载了公证证明的对象,体现着公证的基本原则,公证书的有效性主要体现在公证书的实体内容上。

    (一)公证对象属于法定范围公证虽然在我国社会中的作用越来越大,但公证并非无所不包。我国公证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5篇:财产公证书范文

    关键词:公证;公证行为;行政行为;法院;撤销

    近年来,在银川地区已有多起当事人通过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公证的案件,有的公证已被法院判决撤销。笔者认为,法院判决撤销公证的做法不妥,一己之见愿求赐教。

    为了便于说明问题,现举一例。甲公司有一处平房因城市建设需拆除(土地使用证、房产证齐全),其中部分房屋由于历史原因被乙占用(未建立租赁关系)。在周围房屋均已被拆而乙不同意交出房屋的情况下,甲公司向丙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丙公证处审查了甲公司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后,对乙房屋内的财产逐一清点登记,随后出了(98)X证字第 886 号公证书。房屋被拆,乙的财产由甲公司保管。后乙向丁区法院起诉了丙公证处,请求法院判决撤销(98)X证字第 886 号公证,并由丙公证处为其解决住房和赔偿经济、精神损失。丁区法院对该案审理后认为,丙公证处在未通知乙的情况下任由甲公司“采取破门入室的非法手段”,将乙所有的财产搬出室外,属滥用职权,违反法律规定。故判决撤销了丙公证处(98)X证字第 886 号公证书,并判令丙公证处向乙返还公证书中“财产清单”所列的财产,乙的经济和精神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一、公证行为不具有行政可诉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 2 条规定:“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以保护公共财产,保护公民身份上、财产上的权利和合法利益。”公证机关的业务范围可归纳为五个方面:一是证明法律行为,如证明合同、委托、遗嘱、继承、赠与、分割财产、收养;二是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如证明身份、学历、经历、出身、婚姻状况、生存、死亡及亲属关系;三是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如证明文件上的签名、印鉴属实,文件的副本、节本、译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四是证明债权文书的执行效力,即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认为无疑议的,在该文书上证明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五是其他业务,如保全证据、保管遗嘱或其他文件等。

    公证机关的职能是依法行使国家证明权。公证必须由当事人申请才能作出。公证的作用是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公证本身并不直接给当事人及他人设定或消灭权利义务。

    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中所作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行政行为必须同时具备三个基本要素:一是行政行为须是行政机关的行为。这是行政行为的主体要素,不是国家行政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行为不能被认定为行政行为。二是行政行为是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行为。这是行政行为的职能要素,不是依据行政职权进行行政管理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行为。三是行政行为是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这是行政行为的法律要素,不发生法律效果的事实行为也不是行政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早在 1991 年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就对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作过司法解释: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公证行为不具备行政行为的三要素,特别是不直接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定、变更或消灭具体权利义务,所以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行政可诉性。

    二、公证不应由法院判决撤销

    对于丁区法院有关前案的判决结果,笔者持否定态度。主要理由是,乙没有对涉证房屋的合法使用权,其不予搬出阻碍拆除的行为,影响了甲公司对该房屋行使合法的所有权和处分权,进而影响了城市建设的正常进行,故丙公证处所作的保全证据公证尽管在具体做法上有欠妥之处,但并没有损害乙的任何合法权益,是合法正确的。

    从丁区法院的判决结果看,除撤销了丙公证处的(98)X 证字第 886 号公证外,没有支持乙关于解决其住房和赔偿其经济、精神损失的任何请求。判定丙公证处向乙返还公证书中“财产清单”所列财产,更是对判决自身的否定,因为丙公证处的(98)X 证字第 886 号公证是一例保全证据公证,其目的就是证明乙所使用的房屋被拆时,屋内的财产品种数量等状况,丁区法院的判决使用了该公证中的“财产清单”,说明该公证已起到了证明作用,丁区法院撤销该公证的判决,既没推翻“财产清单”,也没给乙解决实质性的问题,没有任何现实意义,而乙与甲公司的民事纠纷仍需另案解决。

    不真实、不合法的公证为假证或错证,假证、错证的直接法律后果是不具有证据效力。现实中经常有发往国外使用的公证文书被拒绝认证、使用而退回的现象。在国内民事诉讼中,也有公证被相反证据推翻的。出现这种情况,人民法院应当按照 1984 年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联合发出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中涉及公证条款的几个问题的通知》来办,即“人民法院认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可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处或者有关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撤销公证书的建议……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可分别向其上级主管机关请示共同协商解决”。在人民法院经过以上程序的工作后,如果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处和有关司法行政机关仍拒不撤销公证书,根据民诉法第 67 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有权不予认定公证的证据效力,而没有必要判决撤销公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和司法部的《公证程序规则(试行)》是解决公证争议的基本法规。《条例》和《规则》只规定了当事人对公证处作出的不予受理、拒绝公证和撤销公证的决定不服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程序来解决,但并没有规定当事人以及关系人对公证处作出的不予撤销公证的决定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条例》第 25 条规定,当事人对公证处拒绝公证不服,可以向公证处所在地的市、县司法行政机关或者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诉,由受理机关作出决定。第 26 条又规定,公证处或者它的同级司法行政机关、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如发现已经发出的公证文书有不当或者错误,应当撤销。《规则》进一步具体规定了当事人对公证处作出的不予受理、拒绝公证、撤销公证书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并且在对复议决定不服时,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可见,有权撤销公证的主体是作出该公证的公证处或者它的同级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而通过行政诉讼由法院判决撤销公证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

第6篇:财产公证书范文

1、申请人向公证处提出,并填写公证申请表;

2、申请受理后,进行公证审查;

3、审查完成后,批准出证,公证书生效;

4、到规定地点领取公证书。

遗嘱公证提交需要的材料有:

1、遗嘱人的身份证件;

2、遗嘱人婚姻状况证明;

3、遗嘱所处分的财产凭证,如房地产权证等;

4、遗嘱人本人草拟的遗嘱;

5、与申请公证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法律依据】

第7篇:财产公证书范文

1、应先由第一程序继承人(包括父母、子女、配偶)去当地公证处办理公证继承证明书,确定老人的财产分配。然后,由获得银行存款继承权的当事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公证书,到银行办理支取事宜。

2、公证收费的依据是2008年1月安徽省物价局、司法厅《关于公布我省公证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皖价服(2008)5号]和2013年9月安徽省物价局、司法厅《关于降低部分公证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2013)132号],根据以上两个文件,继承公证按标的额(继承金额)收取费用。

3、符合出证条件的,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公证书,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调查核实的,可以延期出证,但最长不超过六个月。继承公证就是属于需要调查核实的公证事项。

(来源:文章屋网 )

第8篇:财产公证书范文

)××字第××号

兹证明×××(应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和现住址)于×年×月×日在

×××(地点或者公证处),在我和×××(可以是其他公证员,也可以是见证人)

的面前,立下了前面的遗嘱,并在遗嘱上签名(或者盖章)。

经查,遗嘱人的行为和遗嘱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6条的

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年×月×日

2.说明

遗嘱是公民生前处理自己所有的财产及其他事务,并在其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

行为。遗嘱公证是公证机关根据遗嘱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其立遗嘱的行为真实、合

法的行为。经过公证的遗嘱一般不得变更或者撤销。如果有几份遗嘱同时存在,以

最后的公证遗嘱为准。办理遗嘱公证应当注意的问题:

(1)遗嘱是立遗嘱人单方的法律行为,因此,必须由立遗嘱人亲自到公证处

办理。无行为能力人不能立遗嘱;限制行为能力人必须经法定人同意并与其能

力相适应的情况下所做出的遗嘱行为才是有效的。

(2)立遗嘱人应当到遗嘱行为发生地或者遗嘱人住所地的公证处办理公证。

遗嘱人所处分的财产必须为遗嘱人所有,其财产的范围包括动产、不动产和其他有

价证券。立遗嘱人可以要求见证人在场见证。

(3)申请遗嘱公证人应当提交的文件包括:①立遗嘱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

证、户口簿等;②立遗嘱人处分的财产所有权的证明;③遗嘱的草稿等。

第9篇:财产公证书范文

为加强房地产交易中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的税收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加强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问题

(一)关于加强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营业税税收管理问题

1.个人向他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包括继承、遗产处分及其他无偿赠与不动产等三种情况,在办理营业税免税申请手续时,纳税人应区分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1)属于继承不动产的,继承人应当提交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房产所有权证和《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见附件);

(2)属于遗嘱人处分不动产的,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须提交公证机关出具的“遗嘱公证书”和“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书”、房产所有权证以及《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

(3)属于其它情况无偿赠与不动产的,受赠人应当提交房产所有人“赠与公证书”和受赠与“接受赠与公证书”,或持双方共同办理的“赠与合同公证书”,以及房产所有权证和《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

上述证明材料必须提交原件。

税务机关应当认真审核上述材料,资料齐全并且填写正确规范的,在提交的《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上签字盖章后退提交人,将有关公证证书复印件留存,同时办理营业税免税手续。

2.对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的,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售发票或者代为开具发票。

(二)关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契税、印花税税收管理问题

对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应对受赠人全额征收契税,在缴纳契税和印花税时,纳税人须提交经税务机关审核并签字盖章的《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税务机关(或其他征收机关)应在纳税人的契税和印花税完税凭证上加盖“个人无偿赠与”印章,在《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中签字并将该表格留存。税务机关应积极与房管部门沟通协调,争取房管部门对持有加盖“个人无偿赠与”印章契税完税凭证的个人,办理赠与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对未持有加盖“个人无偿赠与”印章契税完税凭证的个人,不予办理赠与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二、关于加强个人将受赠不动产对外销售税收管理问题

(一)关于加强个人将受赠不动产对外销售营业税税收管理问题

个人将通过无偿受赠方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征收营业税时,对通过继承、遗嘱、离婚、赡养关系、直系亲属赠与方式取得的住房,该住房的购房时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中第四条有关购房时间的规定执行;对通过其他无偿赠与方式取得的住房,该住房的购房时间按照发生受赠行为后新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确定,不再执行国税发[2005]172号中第四条有关购房时间的规定。

(二)关于加强个人将受赠不动产对外销售个人所得税税收管理问题

受赠人取得赠与人无偿赠与的不动产后,再次转让该项不动产的,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以财产转让收入减附受赠、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计征个人受赠不动产个人所得税时,不得核定征收,必须严格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征收。

三、关于加强对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后续管理的问题

(一)税务机关应对无偿赠与不动产的纳税人分户归档管理,定期将留存的公证证书复印件有关信息与公证机关核对,保证公证证书的真实、合法性。

(二)税务机关应加强与房管部门的合作,定期将《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中的有关信息与房管部门的赠与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信息进行核对,强化对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的后续管理。

(三)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的营业税纳税评估,将本期无偿赠与不动产的有关数据与历史数据(如上年同期)进行比较,出现异常情况的,要做进一步检查和核对,对确有问题的赠与行为,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