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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忍不发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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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隐忍不发范文

【关键词】空管人因不安全事件影响因素控制方法

一、空管人因不安全事件影响因素

空中交通管制系统的组成主要包含三个部分,即人(管制员)、机(管制设备)以及环境(外部环境和微环境),这三个方面的存在既相对独立,同时相互之间又相互交叉。三者对于空管系统的运行有着不同程度的影响,正确认识这三个部分对空管安全的影响,改善这三个方面的弊端,对于提高空管系统的安全性具有致关重要的作用。作者根据空管系统运行的特点,对空管系统组成的各个环节对空管工作的影响进行了深入的剖析。

1.1管制员的因素

1.思想素质。坚定明确的政治方向,较强的职业道德观念和严格的工作作风,是保障空管安全的重要思想保证。民航无小事,空管工作更无小事,事事都直接关系到飞行安全,如果思想稍微麻痹,工作中略微大意,没有政治责任心,随时都可能导致重大安全事故,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

2.生理素质。生理素质:简单的说包括:身体素质和情绪波动。管制员应该有一个健康的体魄,身体是革命的本钱,只有有了健康的身体才能更好地从事管制工作。管制员的特点之一是24小时不间断工作制,长时间在紧张的状态下工作,大脑和身心容易疲惫,就象汽车驾驶员一样,在疲劳开车时很容易发生交通事故。管制工作更不能疲劳上岗,管制员上岗前要保证自己身体健康,精神饱满。特别是在夜间,飞行活动量相对较少,飞行的时间间隔很长,很容易使管制员出现困倦,注意力不集中,精神恍惚的情况。因此,健康的身体是从事管制工作的前提。情绪,通俗的说就是上岗前管制员的心态和所处的精神状态。管制工作的特殊性要求管制员在工作中必须高度集中精力,不去想与管制工作无关的任何事情,严禁带着情绪上岗。随着飞行流量的日渐增大,飞行情况瞬息万变,再加上社会环境也在影响着管制员,左右着管制员的思想,从而使管制员在心理上不自觉地对这些外界影响产生一种心理体验与之相符或与之抗衡,使其达到心理平衡。

3.心理素质。心理素质属于非智力因素,注重培养和提高心理素质对于空管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随着高新技术设备在空管领域内的广泛应用和空管技术的日渐复杂化,除了具有较高的政治责任感和熟练的业务技能作为保障外,心理素质的培养也是空管人员必不可少的环节。在平时工作中有意识的对心理素质进行锻炼,会对管制员整体素质的提高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掌握自我心理调空方法,保持心理平衡,会对自身责任心的提高以及知识更新起到促进作用。

4.管制技能。管制员的管制技能所包含的内容比较广泛,是一管制员综合管制能力的主要体现。重要包括反应能力、陆空通话能力、冲突的预测及处理能力、注意力的分配以及管制协调能力等等。在空管系统中,空管员要面对大量的视觉信息和听觉信息。人在注意方面表现出的局限性,比知觉表现出的局限性对系统功能的影响要大。当接收的信息量远远超出我们能够注意的范围时,管制员往往只能注意其中一部分而忽略其它部份。如在雷达管制中,当飞行流量较大时,一些不熟练的管制员将注意力分配到进港飞机上,并力图安排最合理的进场次序,这时较容易忽视出港飞机的飞行动态,并造成潜在冲突。在这种情况下,具有了良好的心理素质就能沉着冷静,临危不乱。这不仅可以给飞行机组以好的情绪影响,而且能实施正确有效的指挥,确保飞行安全。

5.管制员的工作负荷。在当前的安全工作中,寻找安全工作的薄弱环节,研究隐患最最容易发生的时段及安全生产中的高危人群,己经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什么时候最危险,什么样的人最危险,什么样的人工作风险最大,危害怎样产生的等等,都是安全管理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1.2设备因素

随着航空事业的飞速发展和科学技术领域的不断创新,空中交通管制自动化程度也在随着飞行流量的增大而不断提高。

1.管制员对设备的依赖性增强,主动管制意识下降。管制意识的培养可以说是贯穿于一个管制员的整个管制生涯的,一名成熟的管制员在实施管制时,应对所管制空域有一个立体的印象,同时对空域中运行的飞机的动态和位置有明确的掌握,这就要求管制员应该具备很强的空间想象能力。即便是面对雷达实施管制时,管制员在头脑中仍对运行中的航空器在空中的飞行位置有明确的掌握。但是,随着雷达设备先进程度的逐渐提高,目前管制员普遍表现为对设备的依赖性也逐渐增加,从而管制的敏感性有所减弱,表现为对空中飞机的高度、飞行动态等掌握不够及时准确。履行常规管制任务能帮助记忆,而当一些任务在自动化系统中完全自动完成,管制员将失去对管制下的交通状况的了解和记忆。对交通状况失去了解和记忆,一旦系统失效,管制员将无法接替系统工作。这对于空管安全而言都是极大的隐患。

2.对空管自动化的认识存在片面性。空管系统的构成主要包含三个方面,即:人―机―环,且三个方面相互制约,缺一不可,目前我国的自动化所提高的方面主要是机这一个环节,而对于空管系统的主体之一,管制员管制能力的提高却之后于空管自动化程度的发展。要提高空管系统的安全性,不仅仅需要提高设备的自动化程度,更重要的是需要管制员能力的提高与自动化程度的提高进行匹配,使空管这一系统达到最佳的运行状态。

1.3环境因素

影响空管系统安全的环境因素主要包含两个方面,一是航空器的运行环境即空域环境;二是管制员进行工作时所处的环境,即管制室的微环境。在二者中最主要的环境因素是航空器运行的环境,即空域。我国民航根据管制特点将空域划分为A,B,C,D四类,军用航空器同样在这样的空域中实施飞行,而它的安全由独立于民航的军航空管系统来保障。

管制室的微环境影响。管制员的工作是在不同的管制室进行的,管制室的微环境同样对管制员的工作有着特定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不合理的照明造成视觉疲劳。(2)噪声及声音的影响。

二、控制方法探析

世界各国民航管理当局对人员年龄、健康、工作技能、培训等方面的标准控制,对飞机、通讯导航、空管系统等设备的技术革新,严密的生产管理,采取的种种措施,都旨在尽可能的防止和减少人为失误。根据对国内外民航飞行事故的原因和成功的管理经验分析,一般认为减少和控制空管工作中的不安全事件应从空管系统的组成即:人、机、环以及管理的角度入手。

2.1管制员现状的改善

(1)人员选择与培训。民航运输业的快速发展,引起对空管人员需求的增加。挑选和培养空中交通管理人员不仅对思想品德、身体健康、文化知识、综合素质等方面有极其严格的要求,更重要的是对他们进行综合的、科学的和有效的各种技能培训。(2)技能与经验。培养一个优秀的空中交通管制人员一般需要数年时间。这不仅要求空中交通管制人员必须具备娴熟的技术,而且要求具备一定的经验和经历。

2.2设备条件的改善

消除空管自动化程度的提高对飞行安全带来的负面效应,必须将空管自动化系统的自身功能加以完善,首先应该保证管制员在使用空管自动化系统进行管制工作时,能够保持足够的工作刺激量。除改善设备和提高教员素质外,在现有条件下,训练后由教员组织讨论,对学员的沟通技巧、介绍方法、演习效果、应变能力及业务知识等进行衡量与评价,学员可能受到十分尖锐的批评,但却因此得到提高。

中国民航一贯的原则是:安全第一,正常飞行,优质服务。作为保证飞行安全的空中交通管理部门,只有在安全管理的基础上构造企业安全文化,形成一种安全文化氛围,才能长期保障飞行安全。

参考文献

[1]张金是.空中交通管制决策过程与特点. [J].空中交通管理,2002. 11

第2篇:隐忍不发范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条第1款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也就是说,中国不承认“同性婚姻”的法律效力。我们似可从中外领事实践的角度,做些解读和说明。

外国领事办理“同性结婚”登记在华不具法律效力

领事结婚登记,通常是指一国驻外国的外交、领事机构在不违反接受国法律规章的前提下,应双方当事人的申请,依派遣国法律规章为其办理结婚登记并颁发相应证书的活动。由此,从理论上讲,外国驻华使领馆主管官员(简称外国领事)与中国驻外使领馆主管官员(简称中国领事)一样,可应双方当事人的申请为其办理结婚登记并颁发相应证书。但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和中外双边领事条约(协定),领事婚姻登记的基本原则是“以接受国法律规章无禁止之规定为限”。

案例:2014年9月6日,一些媒体以《英国驻上海总领事与其同人在北京登记结婚》为题报道:当天上午,33岁的美国公民张志鹄与50岁的英国驻上海总领事戴维绅,在英国驻华大使的见证下缔结了婚姻,他们是在英驻华使馆第二对登记注册结婚的同。此做法的派遣国英国,其法律依据是同年3月英国新修订并生效的《婚姻法案》,其中规定“同性结婚合法,并与异性结婚享有同等权益”。自此,英国成为世界上第16个正式承认“同性婚姻”的国家。从同年6月起,英国在24个国家的使领馆开始办理“同性结婚”登记,英驻华使馆是其中之一。

但是,根据领事婚姻登记的基本原则和中国法律规章,上述“同性婚姻”在中国境内不具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由此产生的所谓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既得不到中国法律的承认和保护,也得不到中国主管机关的相应服务。如外国“同性婚姻”文书欲送至中国境内使用,中国领事亦不宜为其办理领事认证手续。

中国领事不宜为外国“同性婚姻”文书办理领事认证

尽管《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没有规定“领事认证”的条款,但公约第5条“领事职务”第13款规定:领事职务包括“执行派遣国责成领馆办理而不为接受国法律规章所禁止、或不为接受国所反对、或派遣国与接受国间现行国际协定所订明之其他职务。”由此,并依中外双边领事条约(协定)、中国国内法律规章以及现行做法,中国领事可应任何国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为其欲在中国境内使用的外国文书办理领事认证。其核心条件是:有关文书内容必须符合中国法律规章。

案例:2014年,一位定居在美国旧金山的中国男性公民,依当地法律与一位美籍男性公民在加利福尼亚州办理了“同性结婚”手续。之后,为了在中国内地办理购买房产手续,双方当事人要求中国领事为其“结婚文书”办理领事认证,其结果可想而知。由于中国不承认“同性婚姻”的法律效力,中国领事无法为其办理领事认证手续。

同样道理,即使2015年6月26日美国最高法院裁定“同性婚姻”在美国全国合法,但因为“同性婚姻”在中国境内不具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由此产生的所谓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依然得不到中国法律的承认和保护。

第3篇:隐忍不发范文

曹丽芸原在广州市荔湾区一家社区老人服务中心做服务员。一次,她和同事去参加了附近小区的章奶奶的婚礼。婚礼是老人儿女特意给老两口补办的。酒席上,章奶奶和老伴胸戴大红花,高兴得合不拢嘴。人们纷纷夸赞老人的儿女有孝心。

此后,曹丽芸多次听到中心的老人们谈论章奶奶的那场婚礼,流露出羡慕的神情。曹丽芸觉得章奶奶的婚礼不够“专业”,想着想着,她突发灵感:我能不能专门做这件事:帮城里老人补办婚礼呢?

没多久,在她的倡议下,老人服务中心就成立了“补办婚礼”业务部,由曹丽芸任业务经理。并特意印制了一批宣传单。

一天,梅州的马先生收到了曹丽芸的宣传单。马先生是一家公司的老板,父母种田养猪供他上完了大学,前几年他才把父母接到身边。他仔细看了看宣传单后,决定为自己的父母补办一次婚礼。

为了办好这场婚礼,曹丽芸详细地了解了马先生父母的喜好和老家的风俗习惯,还特地请来了一个粤剧班子助兴。当曹丽芸为马先生的父母操办的婚礼在广州东山一家酒楼隆重而热烈地举行时,两位从来没有见过这种场面的乡下老人,激动得在婚礼现场流下了幸福的眼泪……

第一次成功的经历,让曹丽芸信心大增。于是,她与人共同出资成立了婚庆礼仪服务公司。

2007年9月,曹丽芸接到了一个“大单”。有位段先生找到她,要求为他60多岁的父母完成三大心愿―举办婚礼、拍婚纱照和省内2日游。10月1日,在广州市某酒店,曹丽芸为段先生的父母补办了一场婚礼。晚上8点整,曹丽芸作为婚礼司仪,落落大方地上台致词。曹丽芸刚说完,台下锣鼓响起,空中纷纷扬扬地飘下玫瑰花瓣,只见两位老人缓缓地从幕后走来,“新娘”身上穿着时髦的婚纱,却又盖着古老的红盖头,“新郎”则穿着一套很绅士的礼服。“新郎”和“新娘”完成拜天地、夫妻对拜的程序后,“新郎”从口袋里掏出一个红宝盒,然后慢慢打开,取出一个漂亮的红宝石戒指,戴在“新娘”的手指上,接着夫妻紧紧地相拥。顿时,掌声雷动,全场沸腾,两位老人的儿孙们在台下欢呼雀跃!

第4篇:隐忍不发范文

1586年,一个孩子在江阴出生,他就是日后成为日后名贯中国大江南北的旅行家——徐霞客。

徐霞客出生在江苏江阴一个有名的富庶之家。祖上都是读书人,称得上是书香门第。他的父亲徐有勉一生不愿为官,也不愿同权势交往,喜欢到处游览欣赏山水景观。徐霞客幼年受父亲影响,喜爱读历史、地理和探险、游记之类的书籍。这些书籍使他从小就热爱祖国的壮丽河山,立志要遍游名山大川。

徐霞客这种精神就值得我们学习。一个人从小就应该有一个远大的理想,并且要向理想不断努力,不断奋斗,才有可能获得成功。许多成功的名人都说过,理想对于一个人的影响是非同小可的。

文明中外的大画家徐悲鸿就是一个形象生动的例子:徐悲鸿生活的那个年代,中国十分落后。徐悲鸿来到巴黎学画时,遭到了外国人的嘲笑和讥讽。他立下壮志,要用子的努力成果向外国人证明中国人并不是他们眼里那么得一无是处,最终,凭着这份信念和自己持之以恒的努力,他终于成为了震惊中外的大画家。我们现在真是人生最美好的黄金时间,我们应该早早在心中立下志向,并且付之于努力,想自己的理想前进,就一定能取得成功。

十九岁那年,他的父亲去世了。他很想外出去寻访名山大川,但是按照封建社会的道德规范“父母在,不远游”,徐霞客因有老母在堂,所以没有准备马上出游。他的母亲是个读书识字、明白事理的女人,她鼓励儿子说:

“身为男子汉大丈夫,应当志在四方。你出外游历去吧!到天地间去舒展胸怀,广增见识。怎么能因为我在,就象篱笆里的小鸡,套在车辕上的小马,留在家园,无所作为呢?”徐霞客听了这番话,非常激动,决心去远游。临行前,他头戴母亲为他做的远游冠,肩挑简单的行李,就离开了家乡。这一年,他二十二岁。从此,直到五十六岁逝世,他绝大部分时间都是在旅行考察中度过的。

徐霞客在完全没有政府资助的情况下,先后游历了江苏、安徽、浙江、山东、河北、河南、山西、陕西、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东、广西、贵州、云南等十六个省。东到浙江的普陀山,西到云南的腾冲,南到广西南宁一带,北至河北蓟县的盘山,足迹遍及大半个中国。更可贵的是,在三十多年的旅行考察中,他主要是靠徒步跋涉,连骑马乘船都很少,还经常自己背着行李赶路。他寻访的地方,多是荒凉的穷乡僻壤,或是人迹罕见的边疆地区。他不避风雨,不怕虎狼,与长风为伍,与云雾为伴,以野果充饥,以清泉解渴。他几次遇到生命危险,出生入死,尝尽了旅途的艰辛。

徐霞客二十八岁那年,来到温州攀登雁荡山。他想起古书上说的雁荡山顶有个大湖,就决定爬到山顶去看看。当他艰难地爬到山顶时,只见山脊笔直,简直无处下脚,怎么能有湖呢?可是,徐霞客仍不肯罢休,继续前行到一个大悬崖,路没有了。他仔细观察悬崖,发现下面有个小小的平台,就用一条长长的布带子系在悬崖顶上的一块岩石上,然后抓住布带子悬空而下,到了小平台上才发现下面斗深百丈,无法下去。他只好抓住布带,脚蹬悬崖,吃力地往上爬,准备爬回崖顶。爬着爬着,带子断了,幸好他机敏地抓住了一块突出的岩石,不然就会掉下深渊,粉身碎骨。徐霞客把断了的带子结起来,又费力地向上攀援,终于爬上了崖顶。以自己的机智保住了自己的性命。

徐霞客的事例还揭示了一个道理:一个人的努力还是最重要的。有了理想,就应该付之于百分之百的努力,面对困难,我们就应该努力去克服它。只有以这种水滴石穿、锲而不舍的精神,才能在这条崎岖的人生道路上开辟出一条捷径。

还有一位江阴名人也是如此,他就是刘氏三兄弟之一—刘天华。

第5篇:隐忍不发范文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受贿罪),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这是渎职罪中惟一以立法方式,对牵连犯以一罪定罪处罚的规定。笔者认为,此规定欠妥。

    1.在渎职罪中,除了第三百九十九条,对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型渎职犯罪并未作出相同的规定,且同样是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徇私型渎职犯罪的规定也不一致,如刑法第四百条私放在押人员罪,第四百零一条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就没有这一规定。可见,这一规定与其他条文的规定不相一致。

    2.对牵连犯的处罚,理论界很多人认为,应当实行从一重处断的处罚原则,但在罚不当罪时,也可实行数罪并罚。按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因牵连关系构成徇私枉法和受贿两罪时只能以一罪定罪处罚。但该款规定仅适用本条之罪,不适用其他相同类型的犯罪。所以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牵连关系同时构成两罪的,则有可能被数罪并罚。因此这一规定失之公平。

    3.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的社会危害后果,要比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的危害后果更加严重。危害后果严重的犯罪只以一罪定罪处罚,而危害后果较轻的却可能被数罪并罚或从重处罚,显然这种规定是不公平、不合理的。

    基于上述理由,笔者认为应当取消该款的规定。

第6篇:隐忍不发范文

关键词:无因管理,不当无因管理;损害赔偿

一、概念的界

(一)无因管理

1.无因管理的含义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如收留他人离家迷路的儿童,雨夜为出门的邻居抢修房屋,岁末为外出的邻居代缴水电费等都是无因管理。为他人进行管理或服务的人称为管理人,受管理事务之他人称为本人。因管理人之进行管理或提供服务而在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是无因管理之债。无因管理上的“无因”是指没有法律上的义务,包括约定义务和法定义务。如前述事例中,假设房屋主人与邻居曾有过约定,要求邻居在自己外出时帮助照看房屋,并承诺给予一定报偿,那么邻居为其加固、修缮房屋是为尽义务,并非无因管理;而如果房屋主人与邻居事先并无任何约定,则此时其行为属于无因管理。无因管理起源于罗马法,彼得罗•彭梵得在他的《罗马法教科书》中写道:“在主人或被经管人不知的情况下经管他人事务,在专业术语中被称为无因管理。”拉丁语中,指管理他人事务,最早适用于为不在之人(尤指远征在外得军人)管理事务。德语中指无委任之事务管理,英语中称为managementofaffairswithoutmandate,所不同的是,德瑞民法均将无因管理视为无委任之事务管理,认为无因管理系由本人与管理人之间的事实关系,而形成类似委任契约的效果,故将其规定于委任契约之下;而台湾地区民法则同于日本民法,认为无因管理系债之发生原因之一,与契约、不当得利及侵权行为并列,但又规定管理事务经本人承认者,适用关于委任之规定,故又与德瑞民法有相似之处。

2.无因管理的成立条件

无因管理从正面价值看,体现社会互助的道德理念,但从负面价值看,则系对他人事务的干预,但是从中性的社会连带立场看,对他人事务的适当千预则是必要的。综观人陆法系各国民法,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包括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两个方面

(1)客观要件

第一、管理他人事务

所谓“事务”,是指为足以满足人们生活需要的一切事项。凡任何适于为债之客体的一切事项均属之,但单纯的不作为,则不包括在内。凡不适于为债之客体的事项则不适合为管理的事务,包括宗教、道德或习俗的事项、例如为他人祈祷,为他人荐言等违法行为,例如为保护行窃之人,而藏匿赃物等;须经本人授权方可实施的行为,如公司股东投票等。

所谓他人的事务,是指无因管理的事务须是他人的事务,而非管理人的事物。他人的事务,包括客观的他人事务和主观的他人事务。客观的他人事务,是指依事务的性质,当然属于他人的事务,如为他人所负债务而为清偿。主观的他人事务是指事务在性质上与特定人无当然的结合关系,须依管理人的意思以决定是否属于他人事务,或称中性事务,例如购买物品系为他人利益之意思而为,则为他人事务

所谓管理他人事务是指实现他人事务的内容的行为,这种行为,不限于管理行为,如保存行为、改良行为、利用行为等,还可以是处分行为。

(2)无法律上的义务

管理人依法定或约定义务而管理他人事务是有法律上义务管理他人事务,不成立无因管理。

第一、依法律自接规定对本人负有义务,不成立无因管理。私法上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则产,监护人被监护人的财产,遗嘱执行人对于遗产等均有法定的管理义务,不成立无因管理公法上如警察的救助行为,消防队员的救火行为,为其公法上的义务不成立无因管理。

第二、依合同对本人负有义务,不成立无因管理例如因委托、雇佣、承揽等合同,管理人为本人管理事务乃基于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成立无因管理。

管理人虽负有法律上的义务,如超过其义务范围而处理事务时,就其超过部分,仍属于无义务,构成无因管理例如共有人中之一人,超过自己之负担部分,为他共有人支付费用时,就超过其义务范围之限度,为无因管理。

(3)主观要件

无因管理的构成在主观上须管理人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管理人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思即管理意思是指以其管理行为所生的事实上的利益,归属于他人的意思。

客观管理他人事务与主观管理他人事务在管理意思方面不在于有无的区别,而在于举证难易上的差异。管理意思是管理人的主观心理状态,欲判明其存在必须确实一定的标准。关于依何种标淮确定有两种学说:其一为动机和后果说,该说主张确定管理人是否为他人利益管理,应当从动机和后果两方面看,从动机上说,管理人须是出于为了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主观动机而实施管理行为;从后果上说,由管理行为所取得的利益最终归本人所有,而不是为管理人所享有;其二为综合说,该说认为管理意思的判断标准应是本人对其事务的管理要求、事务管理的社会常识、管理人所具备的知识水平三种因素的有机结合体。

3.无因管理的类型

无因管理的类型是依据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理论对无因管理这一现象作的理论上的分类。根据管理人实施的管理事务行为是否完全符合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可将无因管理这类行为分为真正的无因管理与不真正的无因管理。真正的无因管理又可以以管理结果是否符合本人的利益或公益而分为适当的无因管理和不适当的无因管理,也就是说如果行为人是为他人管理事务,则成立无因管理。这时候,就需要考虑管理人对管理事务的承担是否利于本人,是否违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如果管理人对管理事务的承担不利于本人,违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则属于不正当的无因管理;而如果管理人对管理事务的承担利于本人,不违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则为正当的无因管理。不真正的无因管理则可以依管理人主观上的过错程度而区分为误信管理与不法管理。

(二)不当的无因管理

1.不当的无因管理含义

不当的无因管理,是指无法律上义务而管理他人事务,其管理事务不利于本人或违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又无客观适法事由的无因管理。

2.不当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不当无因管理的成立须具备以下两个构成要件:其一,无法定或约定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也就是说,不当无因管理首先必须成立无因管理;其二,管理事务不利于本人或违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

(二)无因管理不当损害赔偿

无因管理损害赔偿的范围比较广泛,无因管理当事人之间的损害赔偿内容不仅包括管理.人因管理事务所受的损害,也包括管理人不当的管理行为对本人造成的损害。这两种损害只要符合法律规定,都应该予以支持。此外,当事人的损害还包括因为第三人或意外事件而造成的损害。不过,当事人损害赔偿请求是否合理、是否应予支持以及如何予以落实,在司法实际中对其进行甄别、判断确是一桩难事。本文主要探讨管理人不当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的赔偿。

无因管理中也存在管理人是否存在过错、管理事务和方法是否妥当的问题。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是否存在过错,应以一般人的标准和具体的情况进行判断。依一般分析,管理人在管理事务中必须以合理的、有利于本人的方式进行,承担着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如果违反这种义务而损害本人利益的,必须向本人进行赔偿;违反这种义务导致管理人自己受到损害的,不能向本人主张赔偿。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减轻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即管理人为避免本人的身体、名誉或者财产所遭受的紧急损害,而进行事务管理的,对于因此而对本人所产生的损害,除非其有恶意或重大过失,不负赔偿责任。

无因管理中不当损害的起因,在实践中除了管理人的疏忽大意外,还表现为管理人不当的管理方法。评判方法是否妥当的一个重要标准,是管理人的付出与本人利益的比例关系。本文认为除非存在生命、公共安全等人身性的和不可预期的威胁,如管理事务为救火、救死扶伤等情况,管理人所主张的损害赔偿不能超出本人在管理事务中可预期的物质利益。中国古代有“隋珠弹雀”的典故,用现代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来说就是“不可用大炮去打小鸟”,一般情况下管理人的损害赔偿请求必须与本人的利益存在适当的比例,这个比值原则上不能大于1,超过部分,即为不当。

(三)无因管理不当损害赔偿的意义

要分析讨论无因管理不当损害赔偿的意义,首先必须分析无因管理制度设立的意义。无因管理制度的设立即在于平衡、规范个人利益(本人之利益)与社会利益(管理人之利益)这二者之间的矛盾冲突,从法律的层面上,创设一定的限制条件,恰当地规范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我国《民法通则》基于同样的理由也确立了无因管理制度(即第93条之规定)。民法设立无因管理制度,主要是基于道德、经济及法律诸方的衡量。因此,法律确立无因管理制度也主要具有这三方面的意思:第一,有利于弘扬互济互助、助人为乐的道德风尚。无因管理是管理人出于为他人利益之目的而自愿实施的合法行为,符合中华民族的传统道德美德。此制度的设立对于鼓励人们见义勇为,促进社会中助人为乐道德观念的形成与发扬有着重大意义。第二,防止他人利益损害或增进社会利益。日常生活中,人们往往由于各种原因而无法及时、直接地管理自己的财产与事务,在面临危难境地时又迫切需要此种照料与管理。无因管理制度的设立恰好适应此种情况,鼓励人们恰当地管理他人事务,既避免了他人人身、财产损失,同时也增进了社会的共同利益。第三,有利于形成良好、稳定的财产秩序和维护交易安全。无因管理制度的设立,通过其阻却违法性,既保障了特定情形下管理人干预他人事务的合法性,同时也确定了判断该行为合法性的标准。只有在符合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时,干涉他人事务的行为才得以成立无因管理。相反,若欠缺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不当地干预他人事务或借管理之名行侵权之实,则不仅不能阻却其行为之违法性,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时,通过将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侵权行为一起规定为产生法定之债的原因,明确了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起到了定纷止争的作用,从而维护了交易的秩序与安全,这也是无因管理的债法功能之所在。

无因管理不当损害赔偿就是为在充分发挥无因管理制度作用和功能的基础之上,正确处理无因管理制度实际适用中存在的问题。无因管理中管理人管理事务是指处理事务的行为,它既包括处理、管领、保存、利用、改良,也包括提供各种帮助、服务,凡是能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或为他人谋得利益的行为都是管理行为。所说的事务是指有关人们生活利益的一切事项,它可以是有关财产的事务,也可以是非财产性的事务;可以是一次性事务,也可以是继续性的事务;可以是事实行为,也可以是民事法律行为,无因管理中的“管理”从行为的性质上来说,属于一种事实行为,而非法律行为。就管理的内容来讲,既可以是法律行为,也可以是事实行为,但就管理这一行为来说,并不属于法律行为。管理人所管理的事务必须范围十分广泛,其过程和结果既可能对本人有利或者能够为本人所接受,也可能会违背本人意志和利益,造成本人的损害。在这种情况,就需要考量管理人、本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平衡二者之间的关系,由管理人向本人承担赔偿的责任。可以说,无因管理不当的损害赔偿是公平原则在无因管理制度中的具体应用,也是对无因管理制度发生变形的矫正。

二、无因管理不当损害赔偿的适用

(一)向被管理人承担的责任的性质

要弄清楚不当无因管理中管理人向本人承担责任的性质,要具体分析不当无因管理的具体情形。如前所述,不当的无因管理,是指无法律上义务而管理他人事务,其管理事务不利于本人或违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又无客观适法事由的无因管理。它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管理行为利于本人,但违反本人意思的无因管理

对这一类型还可以作进一步分析:

第7篇:隐忍不发范文

美国《纽约时报》等媒体报道称,一项最新研究显示,居住在淮河以北的五亿中国人由于室外空气污染将总共丧失25亿年的预期寿命,即中国北方人的预期寿命平均比南方人少5.5年,原因是北方普遍使用煤炭取暖导致空气污染,对人体心肺功能造成破坏性影响。研究报告是由来自美国、中国和以色列的学者共同完成的。

报道称,研究报告的作者之一、美国麻省理工学院环境经济学教授格林斯通说,在中国淮河以北的北方地区1980年前数十年实行冬季居民取暖用煤分配政策。这项政策虽然在1980年后不再继续,但中国北方大量烧煤的状况仍在持续。

格林斯通在《美国国家科学院院刊》发表的这一研究中说,此种长期做法导致中国北方比南方空气污染程度高55%,而居民寿命缩短的幅度超过5.5年。对此,刘志全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虽然煤烟污染所排放的重金属、细粒子、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等物质一定会影响人体健康,但至于对寿命时间的影响,目前还没有充分证据,国际上就该数值算法存在较大争议,且需要长期观察。

“这项结论有失偏颇,没有大量的样本得出这个结论不可信”,刘志权说,该研究需要长期实地调查取证,结合大量样本进行。目前环保部正在会同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开展调查研究,建立暴露影响评估体系以准确界定污染的损害。 文/中国新闻社

“神十”航天员结束医学隔离亮相、

神舟十号飞行乘组3名航天员聂海胜、张晓光、王亚平11日结束了医学隔离,各方面状态良好。他们当天身穿蓝色航天员训练服在北京航天城中国航天员公寓亮相,并接受媒体集体采访。

中国载人航天工程航天员系统总指挥邓一兵介绍说,“神十”航天员在隔离恢复期内身体重力再适应进展顺利,身体恢复符合预期目标。这3名航天员精神状态良好,各项生理指标正常,体重已恢复到飞行前水平,静态心功能恢复正常,立位耐力恢复较快。同时,他们生理储备功能仍在恢复期当中,还需进一步的康复疗养。

在与媒体的互动交流中,“神十”任务指令长聂海胜表示,随着国家的发展,中国载人航天发展的步伐一定会迈得更加从容、更加坚定。“神十”航天员张晓光说:“为祖国争光,为军旗增辉,是我的理想和信念,我的飞天梦将永不停歇。”中国首位“太空老师”、“神十”女航天员王亚平回忆太空授课经历称,“那是我第一次与同学们进行直接交流,第一次听到他们的声音、他们提出的问题,让我感到既激动又幸福”。

文/人民日报

广西贺江发生

水污染事件

7月6日6时许,广西贺江上游发生铊、镉污染事件。后经调查,贺江水污染事件主要肇事企业是贺州市汇威选矿厂,这一工厂涉嫌私自改变生产工艺并偷排含镉、铊废水。目前,5名事件相关责任人被停职。

7月1日至5日,贺江贺街至合面狮水域陆续出现死鱼现象。经广西环保厅检测,在贺州市与广东省交界断面扶隆监测点水质镉超标1.9倍,铊超标2.14倍。导致西江水质受到威胁,下游贺州市信都镇、广东肇庆等地存在饮用水安全隐患。

7月7日,广西贺江水污染事件发生后,广西壮族自治区于6日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全力确保沿江及下游地区群众饮用水安全。

环保部华南督查中心副主任虢清伟表示,已在该河段附近进行投药,絮凝河水中的重金属。并通过从下游爽岛水库调水稀释,力求在广西境内解决污染峰团,减少对下游广东的影响。

文/新京报

“蛟龙”号

招募“准科学家”潜航员

7月初,国家海洋局国家深海基地管理中心启动了中国第二批深海载人潜水器潜航员学员选拔工作,面向全社会公开选拔招聘包括2名女性在内的6名潜航员学员,为“蛟龙”号深海载人潜水器由试验转入应用储备潜航员人才。

国家深海基地管理中心网站列出的报名基本条件显示,潜航员学员不仅要有良好的身体和心理素质,而且必须来自机械工程、电气工程、电子科学与技术、信息与通信工程、控制科学与工程、船舶与海洋工程这6类专业,并具有大学本科或以上学历以及大学英语六级或同等的外语能力。

国家深海基地管理中心潜航员学员招募工作负责人对此解读说:“潜航员不仅仅是潜水器的驾驶员,对潜水器进行保养、维护和技术升级的工作,也需要由潜航员来承担。另一方面,潜航员也需要具备海洋地质、海洋生物等方面的知识。可以说,潜航员是一个具有‘准科学家’素质的群体。”文/记者 马之恒

2013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初评结果公示

2013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初评工作已经结束,初评通过国家自然科学奖项目55项,国家技术发明奖项目73项(通用项目57项,专用项目16项),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191项(通用项目139项,专用项目52项)。

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将初评通过的国家自然科学奖项目55项、国家技术发明奖通用项目57项以及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通用项目139项在科技部网站和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上公布。同时公布的另有2012年度初评通过的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通用项目1项(因异议处理推迟至2013年提交评审),专用项目在适当范围内公布。

记者在科技部网站上发现,包括“中国西北干旱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减灾技术”、“重症肝病诊治的理论创新与技术突破”、“城市交通智能路网的关键技术及应用”等课题项目已经通过2013年度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初评。文/科技部、

国产奶粉

反式脂肪酸含量符合国标

就有香港媒体称内地婴儿奶粉含反式脂肪酸引起消费者关注一事,日前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主任助理王竹天称,香港检测的内地婴幼儿奶粉反式脂肪酸含量,完全符合国家标准中反式脂肪酸不超过总脂肪的3%的要求。同时,王竹天介绍,为严格控制反式脂肪酸含量,防止外源性带入,目前我国配方奶粉中不得使用可能产生反式脂肪酸的氢化植物油。

针对此前有香港媒体报道称内地三款国产配方奶粉被检出反式脂肪酸,含量每百克是0.4至0.6克之间的问题,王竹天解释,内地的奶粉被检出含有反式脂肪酸是很正常的情况,对于一些反刍类动物,特别是牛,反式脂肪酸是天然产生的,但根据新的国家标准,每100克婴儿配方奶粉中反式脂肪酸含量不得超过总脂肪的3%,因此香港媒体检出的含量完全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此外,为防止人工添加反式脂肪酸,目前在配方奶粉中不得使用氢化植物油,因此可以阻绝外源性带入。

文/北京青年报

卫计委将强制使用

捐献器官分配系统

日前,有报道指深圳红会作为器官捐献的第三方机构,掌握捐献者资源,移植医院如果想要通过其获取该资源,就必须进行相应的捐款。一石激起千层浪,不少网友在表达震惊之余,更对捐献器官的去向以及医院“捐款”的用途提出了质疑。

面对媒体质疑,卫计委新闻发言人邓海华承认,自2010年3月至今年7月8日,全国共有公民器官捐献918例,获取大器官2495个,其中进入中国器官分配与共享系统执行自动分配的捐献器官为720个。

第8篇:隐忍不发范文

1、因接受不到信息提示没有声音,说明设置有问题。

2、使用钉钉来消息之后会有提示音,这个是可以设置修改的。可以设置自己喜欢的提示音,也可以关闭提示音。那么,钉钉消息通知提示音怎么设置。在钉钉主界面点击头像。选择打开设置选项。在设置界面点击打开新消息通知。在打开的界面按照需要设置即可。界面下方可以设置消息提示铃声。

(来源:文章屋网 )

第9篇:隐忍不发范文

因在华星国际影城看电影时自带饮料被拒绝入内,观众李冰以侵权为由将华星国际影城起诉至法院。昨天,海淀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该影城阻止李冰携带外购饮料入场观看电影的行为不构成对消费者权利的侵害。

消费者李冰:

影院禁止外带饮料侵权

去年12月21日,李冰在华星国际影城花112元买了两张《手机》影票。当他持票欲进入放映现场时,检票人员拦住他,认为他携带的饮料不是该影院卖品部出售的饮料,所以拒绝他自带饮料入场。双方发生争执后,民警前来调解,但检票人员仍坚持拒绝李冰携带饮料入场。

李冰认为,华星国际影城的规定属于霸王条款,严重侵犯了他的权利。同时,该影院卖品部出售的饮料和食品的价格高昂,作为一家电影院却在非主营消费项目上排斥消费者的正当选择权,使人无法接受。故起诉要求华星国际影城赔偿其购票款和交通费共计145元,并向其赔礼道歉并且撤销影城关于禁止食用非影城出售的饮料和食品的店堂告示。

华星影城:

这是影院行业的国际惯例

面对侵权指控,华星国际影城认为,李冰属自愿购买电影票,他在购买电影票之前已经明知“请勿携带非本院卖品部出售的食品饮料入场”的合同预设条款,法律上也没有相关禁止性规定,所以不存在误解和被欺骗的可能。

影院认为,看电影是一种集体消费,影院的预设条款的内容符合大多数观众的要求,同时该项预设条款也是影院行业的国际惯例,影院必须避免易燃易爆、闪光、带味、出响、冒烟等行业禁忌食品进入放映场,以保证观众的人身安全,以使观众得到高质量、高品位的艺术消费。

因此,影院认为,李冰负气自愿放弃观看电影,其所谓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所以,他们不同意李冰的诉讼请求。

法院:

企业有权制定经营规则

法院审理认为,作为消费者,李冰携带物美价廉的外购饮品欲进入华星国际影城观看电影时遭到拦阻而请求司法救济,是其寻求民事权利得到法律保护的途径。但是任何民事权利的行使都不是没有限制的,都应限定在合法与适度的范围之内。况且任何一个商业服务者都有着也必定享有根据自身经营特点、行业惯例而制定经营规则与管理秩序的权利,只要该规则与秩序不为法律所禁止。

最终,法院驳回了李冰的诉讼请求。

消协律师:

禁止外带饮料做法欠妥

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资深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邱宝昌认为,无论从《合同法》还是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角度解释,影院的做法都欠妥当。

首先,消费者去影院看电影,其义务就是支付票款,影院的义务是提供放映服务,其他诸如限制自带饮料等事项,跟该合同没有关系,影院无权作出这样的限制规定。但是,如果影院在售票窗口张贴相关告示,或者在售票时明确告诉消费者这样的规定,影院就可以不承担责任。相反,如果影院没有作出这样的提示,影院就有侵权之嫌。

另外,作出这样限制条款的影院,其饮料、食品价格多属于自行定价,而且价格普遍高于市场价,这是他们利用了特定的垄断、独占地位,违背了市场定价原则,因此,影院做法欠妥。

北京市德权律师事务所房德权律师认为,从一般观众角度考虑,影院的做法可能不尽合理,但法律又没有对此作出禁止性规定,就应视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就应按合同约定继续履行。

其他影院:

考虑降低自销食品价格

北京东方新世纪影城经理谢松柏说,确实有许多观众不理解“禁止外带食品饮料入场”这个惯例规矩,许多观众因此和影院产生摩擦。

其实,这是影院的无奈之举,影院必须为观众提供安静、安全舒适的消费环境,如果允许观众随便携带食品、饮料进入放映现场,势必有许多可能遗留过多垃圾的食品被带进来。

至于影院提供的食品、饮料价格偏高,谢松柏表示,他和其他影院都在寻找一种折中、能让观众接受的方式,比如将影院卖品部办成超市式的,既让观众有更多的选择权利,也可以把所销食品、饮料的价格降低下来。

相关链接

禁止顾客自带酒水饭店输官司

2001年10月16日,哈尔滨消费者韩伟生到一家饭店用餐时,把在一平价超市里购买的白酒、饮料等带到了饭店。结账时,被该饭店罚款200元。服务员解释罚款理由是本店有告示“禁止顾客自备酒水,违者视情节罚款”。韩伟生被迫交了罚款。事后,韩伟生诉至法院。

法院依据《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出判决,自制合同不得对消费者有不利规定的内容,如含有不利规定,其内容无效。酒店业主当庭退还罚款,并向原告口头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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