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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价格法有关规定,
《办法》将银行服务价格分为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实施分类管理。对于银行客户普遍使用、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银行基础服务,纳入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范畴,由主管部门根据商业银行服务成本、服务价格对个人或单位的影响程度、市场竞争状况等制定和调整。
针对群众反映较多的代缴代扣代收代付业务手续费问题,《办法》要求按照“谁委托、谁付费”原则收取委托业务相关手续费,不得向委托方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收取委托业务相关手续费。
针对银行终止服务机制缺失导致有客户非自愿被扣费的现象,《办法》规定银行应根据客户要求,采取合法有效措施,及时终止相关服务。对强制客户接受服务并强制扣费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基本覆盖了目前投诉反映较多的问题。
在规范价格信息披露方面,《办法》严格了商业银行服务价格信息披露的要求。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在其各类营业场所、网站主页的醒目位置,及时、准确公示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价格、适用对象等信息。同时,要求商业银行制定和提高实行市场调节服务价格,应当至少于执行前3个月按规定方式进行公示。
此外,国家发改委、银监会还公布了《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服务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目录的通知》,商业银行为银行客户提供的基础金融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包括部分转账汇款、现金汇款、取现和票据等服务项目,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按《商业银行服务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目录》执行。
通知明确,商业银行免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本行签约开立的个人基本养老金(含退休金)账户,每月前2笔且每笔不超过2500元(含2500元)的本行异地(含本行柜台和ATM)取现手续费。
【关键词】皮肤扩张术;皮肤瘢痕;护理
皮肤扩张器是一种硅胶制品,是通过皮肤软组织扩张术[1],将皮肤扩张器植于正常皮肤软组织下,通过定期向扩张器内注入生理盐水,增加扩张器内的容量,对表面皮肤软组织产生压力使其扩张,而产生“额外”的皮肤软组织,利用新增的皮肤覆盖修复瘢痕性秃发或面颈部瘢痕,特点是修复后的肤色、质地、厚薄均匀,与周围正常皮肤接近,目前已成为整形外科一项重要治疗手段。我科自2007年开始使用41例皮肤扩张器修复瘢痕性秃发或面颈部瘢痕取得了良好效果,现将护理体会报告如下:
1临床资料
1.1一般资料:本组患者41例,男35例,女6例,年龄12-40岁,其缺损原因:头部秃发16例,面部疤痕15例,颈部疤痕10例。
1.2手术方法:手术分两期进行。Ⅰ期手术埋植扩张器,埋植术后5-7天,可开始每隔4-7天向扩张囊内注无菌生理水,注射量为注水壶额定量的1/10约为20-50毫升。逐渐增加至达到额定量为止,当皮肤软组织扩张大于要修复区域面积的130%时,即可行Ⅱ期手术取出扩张器。用扩张后的皮肤设计皮瓣修复整形[2]。
2结果
本组资料表明:41例患者共植入扩张器56个,最大扩张容量850ml,扩张时间6-8周。术后发生颈部扩张囊外漏1例,头部扩张器渗漏1例,其余病例无并发症发生,皮肤扩张顺利完成,Ⅱ期修复手术效果满意。
3护理
3.1术前准备
3.1.1心理护理:了解患者的知识水平,职业,爱好等,选择适当的谈话内容,缩短护患间的距理,减少患者不安心理,给患者介绍治疗过程,讲明皮肤软组织扩张器的治疗原理,使其对漫长的注水过程有所认识,密切配合治疗。
3.1.2生活护理:全麻患者术前6小时禁食,12小时禁水,并讲明禁止饮食的重要性,使其协助做好禁食工作;术前1日测生命体征4次,术晨测血压。
3.1.3术前检查:协助完成实验室检查。如血常规,心电图,出凝血时间等;仔细检查手术区的皮肤有无感染及其他皮肤疾病及时处理,做好常规皮肤准备;检查扩张器有无破裂和渗漏情况。
3.2皮瓣的观察及护理
3.2.1创面渗出情况的观察:注意切口有无渗血,保持引流管通畅;颜色暗红为动脉性出血,颜色鲜红为静脉性出血,如果创面渗血及时加压包扎,如果小动脉静脉出血,及时清除血肿止血。
3.2.2皮瓣血运的观察:良好的血流循环是手术成功的关键。术后1-2天最易发生血运障碍,可用远红外线照射局部,改善局部血液循环。临床上应密切观察皮瓣的颜色,肿胀程度及皮瓣远端的血运及温度,如发现皮瓣缺血变紫,及时通知医生处理。
3.2.3术区有效制动:限制患者活动,保持皮瓣无张力或承受力最小,避免创口裂开皮瓣坏死,必要时用石膏固定。
3.2.4保护皮肤:防止冻伤,烫伤,防止感染;后期要避免阳光直射,防止色素沉着。
3.2.5加强营养:给予高蛋白,高脂肪,高维生素等营养饮食,促进伤口愈合,保持局部清洁。
3.3并发症的观察及护理
3.3.1扩张器外露:扩张器外露多发生在晚期,如发生外露应立即减压,对外露的扩张囊以抗生素生理盐水纱布外露包扎,同时提前Ⅱ期手术。
3.3.2感染:感染是造成扩张术失败的原因之一。一旦发生感染就无法及时进行Ⅱ期手术,因此应在术前、术中及注水等各个环节严格遵守操作过程及无菌技术操作。
3.3.3皮瓣挛缩:除在术中取出扩张器皮瓣有一定挛缩外,伤口愈合后仍有一定的挛缩,要指导患者经常局部按摩和提拉周围皮肤,应用抑制疤痕增长的药物或敷料3-12月,防止疤痕挛缩。
4小结
皮肤扩张器在整形外科中的运用较为广泛,尤其是烧伤后瘢痕性秃头、面颈部瘢痕的修复,因此医务人员要有精湛的医术,精心的护理,还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并且要不断更新知识,只有这样才能使皮肤扩张器临床应用的效果最佳,患者满意度最高。总之,通过本组41例的护理实践和随访观察,达到了预期的效果,为秃发、瘢痕患者的治疗护理开辟了新途径。
参考文献
关键词:人民币;支付结算;账户管理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是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有效的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可以为中央银行实施稳健的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秩序提供有力的支持。银行结算账户作为集中反映整个社会经济活动资金收付结算的起点与终点,也是一切经济活动资金往来的基础。
为进一步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中国人民银行于2003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此办法的出台,为有效保证支付结算工作的正常进行,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促进经济金融的改革和发展,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1、《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以来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1.1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中存在的问题
(1)《办法》对一般存款账户放开,使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不同的银行。但同时《办法》规定存款人因向银行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可开立一般结算账户,没有对“其他结算需要”的内容进行明确,因此,存款人会以“其他结算需要”为名将其他款项以现金或转账形式转入一般存款账户,再以“其他结算需要”名义转出。上述行为可能会有以下弊端:
①易将有借款的基本存款账户架空,只办理现金支取而逃避银行债务。
②银行为扩大存款余额为存款人开立多个一般存款账户,势必造成一般存款账户过多过乱。
③资金频繁转入转出,为洗钱犯罪活动打开方便之门,容易将资金转为己有。
④一些地市为防范上述现象产生,至今未放开一般账户,仍采取取得借款后方予开立一般。
(2)《办法》与相关法律法规缺乏关联性,实施存在梗阻。一是与《行政许可法》不符,如,规定商业银行可对睡眠户(包括核准类)进行强制销户,与“谁许可,谁撤销”的原则不符;同时,《办法》赋予开户银行账户年检权,造成行政许可机关“实施许可”与履行“监督检查”义务相分离,影响了账户管理的有效性。二是人行对账户的监管和处罚权缺乏法律依据。新金融三法规定支付结算检查、处罚权属于银监部门,而《办法》及相关规定却明确由人民银行负责监督管理银行账户,结算账户而其他情况不予开立的做法,此类做法又严重违背了新《办法》的立法原则。由于“法大优先”,除核准类账户的审批外,人行只能借助反洗钱检查对账户进行监管,客观上形成监管缺位。
1.2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地方财政部门实行集中核算以后开立专用账户增多。究其原因:一是银行机构为了拉存款;二是银行账户管理与财政管理脱节,财政预算账户管理松懈;三是预算单位巧立名目开立其他专用账户。
(2)部分账户管理人员对结算账户认识不够,未能按《人民币银行结算管理办法》要求存款人出具规定证件,放松对存款人的要求,开立结算户时出具单位副本、或无效过期证件。
(3)《办法》规定专用账户(预算单位专用账户除外)只需报备无需核准,因此,从一个地区来讲,储源不可能无限增加,存款任务却年年加码,银行工作人员要完成存款任务,就会搞不正当竞争,受利益驱使或信贷资金吸引,客户将其整体资金按用途分解到各家银行。银行为留住客户可能会提供不真实的开户资料,由于各种因素限制,人民银行无法对其开户资料的真实、完整、合规性进行监督,给银行账户管理带来一定难度。
(4)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执行层面的难点。一是账户生效日制度执行不到位。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但开户银行为协调客户关系或经办人员对账户管理办法学习不透,新开立账户在未经当地人行账户管理部门核准前,就擅自办理对外支付业务,账户生效日控制制度执行不到位。二是大额公转私款项提供付款依据监控难。目前对单位账户支付给个人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规定的付款依据。但开户银行为处理好银企关系,放松对该项规定的执行,如建议单位签发规定限额以下的多笔转账支付凭证逃避监测,或不要求单位存款人提供相关付款依据。三是账户实名制未能得到有效执行。目前账户管理员只能凭肉眼对单位和个人申报的开户资料和证件的真伪进行审核,缺乏不能有效监控匿名开户、虚假开户等行为,为公款私存、逃避债务、逃税漏税等提供滋生的土壤。
1.3人民币结算账户系统运行存在的问题
(1)账户开立及使用的实时监督难度较大。部分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对账户的开立,对各类账户的性质、使用缺乏了解,为了保客户,拉存款,变相违规开立账户或将存款人“睡眠户”账户不做销户,也不做“久悬”,一直留存,占用账户系统资查核对才能发现金融机构是否违规给企业或预算单位开立结算账户。现场检查有一定的间歇性,给企业逃废债务等不法行为留下可乘之机。
(2)系统的功能不完善,如系统提供的查询权有限,查询、公告提示等功能不是很尽如人意,修改删除功能也不是很完善。
(3)系统未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全国联网,跨地区的异地非临时机构临时户难以开立异地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号码确定后,系统发出异地征询,过了数分钟,系统提示发出征询失败,或信息发送成功,但没有回复,使异地存款账户开立受到系统障碍限制,特别是专户和临时户的开立无法正常核准。
2、对人民币银行账户结算管理的建议
2.1对账户管理的建议
(1)建议财政部门与人民银行积极协调配合,对所辖财政预算单位的银行账户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防止开户银行与预算单位共同蒙混过关办理开户。对于开户资料不全不真实,骗取银行开户许可证的预算单位、金融机构进行通报处罚。并制定切实可行撤销户制度,加强对撤销户管理,严格撤销户原因审核,防止恶意竞争。
(2)财政、工商、税务、技术监督等各部门业务系统在办理业务时,应以个人身份证姓名,企业单位公章名称为主,避免汉字、名称、地区简写,确保存款人账户资料真实性。
(3)加强对支付结算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业务人员综合素质。账户管理作为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反洗钱、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监测以及现金管理有着必然的联系。因此,央行和金融机构应设立专门的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岗位,配备专人对银行结算账户进行管理,并加大对相关人员的综合业务培训,使相关人员在熟悉掌握《办法》的同时,了解掌握《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及税法的相关规定,强化综合业务素质,提高依法管理银行结算账户、防范风险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的能力,同时通过加强联动网络的防范功能,确保账户管理富有成效并积极推动金融安全区和金融信用区建设。
2.2对完善人民币银行账户管理工作的对策建议
(1)金融机构应在《办法》规定的框架内,满足不同客户群体需求采取开发多样化的支付结算工具来吸收客户资金。
(2)商业银行经办人员要严格依照《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管理账户。人民银行要严把账户开设的审核关,并加大对银行存款账户的监管力度,强化内部账户管理部门和现金管理部门之间的配合,对违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等规定的行为,按《办法》规定严查严管违规操作。
(3)完善现行账户管理办法,堵塞制度上的漏洞。尽快出台《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对在账户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加以明确。依法确立和强化央行对支付结算的监督检查职能,提高央行执法权威。由于金融监管职能的分离,调整后的央行职能更加凸显了央行的货币政策制定、实施和金融服务等职能,同时强化了央行对支付结算工作的管理职能,由此应从法律上对等地赋予央行为保证自身法定职能正常履行的结算监督检查权,特别是对存款人违规行为的监督检查权。通过法定程序检查、规范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督促金融机构加强账户管理,有效地防范和打击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套取现金和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持经济金融秩序稳定。
2.3对账户管理系统管理的建议
(1)加强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尽快实现账户管理系统与工商、税务、公安、技术监督等部门的联网,提高开户信息录入的准确性,杜绝违规开户行为的发生,维护系统在账户管理中的权威性。新晨
(2)在账户管理系统中完善各项功能。①增加开户银行的查询、修改功能。金融机构通过账户管理系统对录人存款人开户相关资料及信息提交到人民银行待核准数据库后,可进行一定范围内的信息查询、修改、变更、删除,如发现录人有误时可在本机构三级别的授权下进行查询、修改,确保为人民银行提供一个资料齐全、核实一致的待核准数据。②对于核准类账户可设定为在人民银行中心支行高级主管审批授权的情况下,能对客观因素引起的账户变更进行修改。③完善系统公告提示功能。当上级行向下级行公告时应在系统任意操作界面弹出提示;金融机构发出存款账户信息公告时,任意操作界面“公告”菜单作闪动提示或“公告”弹出。
(3)从实际出发补充完善账户管理办法的不足。结合实际,针对性的制定《实施细则》或补充说明,进一步完善法规,以利于实际操作。同时应该尽快升级账户管理系统,解决账户管理系统在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将人民币账户系统设置可在盟市(地区)级所在地的金融机构办理辖区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也就是小异地),使国家的专项资金真正落实到实处,有利于专项资金管理,防止专用资金挪用。
关键词:人民币;支付结算;账户管理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是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有效的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可以为中央银行实施稳健的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秩序提供有力的支持。银行结算账户作为集中反映整个社会经济活动资金收付结算的起点与终点,也是一切经济活动资金往来的基础。
为进一步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中国人民银行于2003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此办法的出台,为有效保证支付结算工作的正常进行,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促进经济金融的改革和发展,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1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以来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1.1 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中存在的问题
(1)《办法》对一般存款账户放开,使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不同的银行。但同时《办法》规定存款人因向银行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可开立一般结算账户,没有对“其他结算需要”的内容进行明确,因此,存款人会以“其他结算需要”为名将其他款项以现金或转账形式转入一般存款账户,再以“其他结算需要”名义转出。上述行为可能会有以下弊端:
①易将有借款的基本存款账户架空,只办理现金支取而逃避银行债务。
②银行为扩大存款余额为存款人开立多个一般存款账户,势必造成一般存款账户过多过乱。
③资金频繁转入转出,为洗钱犯罪活动打开方便之门,容易将资金转为己有。
④一些地市为防范上述现象产生,至今未放开一般账户,仍采取取得借款后方予开立一般。
(2)《办法》与相关法律法规缺乏关联性,实施存在梗阻。一是与《行政许可法》不符,如,规定商业银行可对睡眠户(包括核准类)进行强制销户,与“谁许可,谁撤销”的原则不符;同时,《办法》赋予开户银行账户年检权,造成行政许可机关“实施许可”与履行“监督检查”义务相分离,影响了账户管理的有效性。二是人行对账户的监管和处罚权缺乏法律依据。新金融三法规定支付结算检查、处罚权属于银监部门,而《办法》及相关规定却明确由人民银行负责监督管理银行账户,结算账户而其他情况不予开立的做法,此类做法又严重违背了新《办法》的立法原则。由于“法大优先”,除核准类账户的审批外,人行只能借助反洗钱检查对账户进行监管,客观上形成监管缺位。
1.2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地方财政部门实行集中核算以后开立专用账户增多。究其原因:一是银行机构为了拉存款;二是银行账户管理与财政管理脱节,财政预算账户管理松懈;三是预算单位巧立名目开立其他专用账户。
(2)部分账户管理人员对结算账户认识不够,未能按《人民币银行结算管理办法》要求存款人出具规定证件,放松对存款人的要求,开立结算户时出具单位副本、或无效过期证件。
(3)《办法》规定专用账户(预算单位专用账户除外)只需报备无需核准,因此,从一个地区来讲,储源不可能无限增加,存款任务却年年加码,银行工作人员要完成存款任务,就会搞不正当竞争,受利益驱使或信贷资金吸引,客户将其整体资金按用途分解到各家银行。银行为留住客户可能会提供不真实的开户资料,由于各种因素限制,人民银行无法对其开户资料的真实、完整、合规性进行监督,给银行账户管理带来一定难度。
(4)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执行层面的难点。一是账户生效日制度执行不到位。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但开户银行为协调客户关系或经办人员对账户管理办法学习不透,新开立账户在未经当地人行账户管理部门核准前,就擅自办理对外支付业务,账户生效日控制制度执行不到位。二是大额公转私款项提供付款依据监控难。目前对单位账户支付给个人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 万元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规定的付款依据。但开户银行为处理好银企关系,放松对该项规定的执行,如建议单位签发规定限额以下的多笔转账支付凭证逃避监测,或不要求单位存款人提供相关付款依据。三是账户实名制未能得到有效执行。目前账户管理员只能凭肉眼对单位和个人申报的开户资料和证件的真伪进行审核,缺乏不能有效监控匿名开户、虚假开户等行为,为公款私存、逃避债务、逃税漏税等提供滋生的土壤。
1.3 人民币结算账户系统运行存在的问题
(1)账户开立及使用的实时监督难度较大。部分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对账户的开立,对各类账户的性质、使用缺乏了解,为了保客户,拉存款,变相违规开立账户或将存款人“睡眠户”账户不做销户,也不做“久悬”,一直留存,占用账户系统资查核对才能发现金融机构是否违规给企业或预算单位开立结算账户。现场检查有一定的间歇性,给企业逃废债务等不法行为留下可乘之机。
(2)系统的功能不完善,如系统提供的查询权有限,查询、公告提示等功能不是很尽如人意,修改删除功能也不是很完善。
(3)系统未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全国联网,跨地区的异地非临时机构临时户难以开立异地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号码确定后,系统发出异地征询,过了数分钟,系统提示发出征询失败,或信息发送成功,但没有回复,使异地存款账户开立受到系统障碍限制,特别是专户和临时户的开立无法正常核准。
2 对人民币银行账户结算管理的建议
2.1 对账户管理的建议
(1)建议财政部门与人民银行积极协调配合,对所辖财政预算单位的银行账户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防止开户银行与预算单位共同蒙混过关办理开户。对于开户资料不全不真实,骗取银行开户许可证的预算单位、金融机构进行通报处罚。并制定切实可行撤销户制度,加强对撤销户管理,严格撤销户原因审核,防止恶意竞争。
为规范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OFII)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工作,5月2日,中国人民银行了《关于实施(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就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等问题给予进一步明确,自之日起实施。
外汇局通知要求简化外债登记管理
为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简化行政审批程序,强化外债统计监测,5月2日,国家外汇管理局了《外债登记管理办法》,自2013年5月13日起实施。
在积极防范外债风险的基础上,《通知》对现行外债登记管理流程进行优化,简化了外债登记管理环节。取消了部分外债管理审批事项,除外债签约登记外,外债账户开立、资金结汇和还本付息等均由外汇指定银行直接审核办理。同时,《通知》进一步完善了外债的登记和统计监测。
外汇局废止24项管理法规促进外商投资便利化
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下发《关于印发(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配套文件的通知》,进一步规范和明确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并废止了一批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规定》自2013年5月13日起实施。
《规定》进一步简化并整合了外商直接投资所涉及的外汇登记、账户开立与使用、资金收付及结售汇等环节和政策。同时,借助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强化了直接投资项下资金流出入的统计监测。《规定》加大了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清理力度,废止了24项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法规,使得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法规更加简明、规范和系统化。
外汇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
为完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科学发展。5月4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办法》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包括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跨境工业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等海关实行封闭监管的特定区域。区内机构包括区内行政管理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等。《办法》规定,区内与境内区外之间货物贸易项下交易,可以人民币或外币计价结算;服务贸易项下交易应当以人民币计价结算。区内机构之间的交易,可以以人民币或外币计价结算:区内行政管理机构的各项规费应当以人民币计价结算。
保监会《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关键词:网络支付;反洗钱;监管
中图分类号:TP3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3044(2014)34-8343-02
1 网络支付业务发展现状
自2011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首发第三方支付牌照,截至2013年7月,共发放7批、250张第三方支付牌照,其中网络支付①业务牌照企业共138家②。
据艾瑞咨询数据统计,2012年我第三方支付行业交易规模突破十万亿大关,达12.9万亿元。其中,线下收单市场占比最高,为68.8%;其次为互联网支付,占比28.3%;移动支付市场尚处于起步阶段,占比1.2%。互联网支付市场中,支付宝、财付通、银联网上支付、快钱、汇付天下、易宝支付、环迅支付7家企业市场份额占比98%;2012年在移动互联网③市场整体爆发的情况下,移动远程支付正快速进入高速成长期,占比达97.4%。
与此同时,第三方支付平台业务种类持续创新,从单纯的网购逐步融合提供多种支付结算工具,线上支付(网上支付)、O2O支付(条码收银、二维码扫描),移动支付(支付宝钱包AA收款、微信摇摇支付)等支付结算模式取得突破性发展。2013年,“支付+金融”成为亮眼的新模式,互联网企业不断向金融进军。此外,第三方支付机构跨境支付也已开闸,跨境支付成为支付宝、财付通、快钱等第三方企业新的发力点。
2 网络支付业务洗钱风险及案例
伴随着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发展,平台交易的匿名性、隐蔽性以及信息的不完备性,也为非法转移、洗钱、套现、贿赂、诈骗、赌博以及逃税漏税等活动有了可乘之机。如,2013年,我省监测到多起与第三方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相关涉嫌洗钱活动的案例:淮北罗某涉嫌或境外走私,涉及金额17,136,280元,其中通过某第三方支付平台交易资金2,196,000元;马鞍山姚某等涉嫌网络赌博或非法结算可疑交易,其中通过某第三方支付平台交易金额1,058,000元等等。由此可见,在积极鼓励第三方支付企业迅猛发展的同时,其可能引发的洗钱风险值得深度思考。
文献[4]已针对网络支付业务的洗钱风险进行了详细分析,如为资金的非法转移提供隐蔽的渠道,为信用卡套现提供便利的渠道,为非法资金注入金融体系提供潜在的渠道,为巨额沉淀资金的非法使用提供可能,该文不再赘述,而是从网络支付业务的反洗钱监管层面阐述其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3 网络支付业务监管存在的问题
1) 支付机构重市场占有,反洗钱基础较差
支付机构普遍重市场占有、轻风险管控:反洗钱内控制度不健全或内控制度与业务操作规程不配套,造成反洗钱监管要求无法落实;提供网络支付服务时,简化识别与登记客户及商户有效身份,未采取有效措施核对身份信息;未建立同一客户多个支付账户间的关联,交易可追朔性较差;反洗钱数据报送工作更是处于起步阶段。根据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数据统计,截至2013年2月,仅有4家支付机构已开始正式报送可疑交易报告。可疑交易监测多以人工监测为主,而人工投入不足、无法覆盖全面业务使得可疑交易监测工作有效性严重不足。涉黄、涉毒、涉毒等违法分子利用网络支付平台从事非法活动,甚至为境外分子所觊觎,多次被公安部门通报。
2) 监管办法出台滞后,存量客户管理难度大
2010年人民银行2号令颁布,2011年《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简称《办法》)才相应出台,而第三方支付机构业务自2003年发展已趋于成熟,2011年互联网支付业务交易规模达到22038亿元,网上支付用户近2亿,其中匿名账户、假名账户普遍存在。虽然《办法》对客户实名制做了明确要求,但对存量客户实名制工作执行难度大,而第三方支付机构出于追逐利益的目的,并未对此类客户交易作出限制。因此,此类客户群体基本游离于反洗钱监管措施以外,风险隐患较大。
3) 网络支付业务模式,不利于监测可疑交易
目前支付机构的网络支付业务采用银行账户模式(付款人银行账户向收款人银行账户或支付账户转出)或支付账户模式(付款人支付账户向收款人银行账户或支付账户转出)。以银行账户模式为例,在该模式下,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从付款人账户至收款人账户的单笔交易在银行端被分割为付款人账户至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和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至收款人账户两笔交易。虽然《互联网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规定互联网支付指令应包括付款人和收款人名称和银行账户等,但分割后的交易却无法看到真正的交易对手信息(收款人和付款人,而非第三方支付机构),而交易对手信息对于银行监测和分析可疑交易至关重要。因此,第三方支付机构在现有交易模式下的交易指令对于可疑交易资金监测造成了阻碍。
4) 支付机构属地监管,案件追朔难度大
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和《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第三方支付机构监管依据属地监管的原则,规定支付机构的分公司从事支付业务的,支付机构及其分公司应当分别到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网络支付业务依托互联网或通信网络,属于全国性业务,区别于预付卡和银行卡收单,一般无需设立分公司。因此,除第三方支付机构法人所在地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其他分支机构均无监管权限。而《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实施细则》(试行)也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涉及全国范围内或跨省的可疑交易活动,因此,一旦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发现涉及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可疑交易,只能通过层层的上报和审批方能开展调查,其时效性远远不能满足对网络支付交易监管和调查的要求。
5) 监管部门重业务指导,监管力度薄弱
支付机构自纳入反洗钱监管至今,人民银行对支付机构仍以政策辅导、业务指导为主,且规定反洗钱专项现场检查由反洗钱局统一组织,反洗钱专项检查应以支付机构反洗钱内控体系和客户身份识别为重点。其中,作为反洗钱三大基础义务核心的客户身份识别工作,人民银行并未对网络支付机构存量账户的客户身份识别工作未给出明确的整改限期。2012年,反洗钱局组织了对部分支付机构的反洗钱现场检查。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已于2013年6月按照反洗钱局部署组织辖区支付机构对照反洗钱法规要求进行自查和整改,针对拒不自查、自查工作走过场、整改措施不到位的支付机构,应组织开展现场检查,并对违规机构依法进行处理,但截止目前,全国尚无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组织开展检查并处罚的首例。
4 政策建议
1) 支付机构提高洗钱风险防范意识
支付机构应准确把握人民银行监管思路,提升风险防范的意识。应转变以往“无规则、无监管”的思路,不断强化风险意识重于市场意识,责任意识重于投机意识的发展思路。在开发新产品和服务时,应对其性质、风险进行自评估,并建立风险预防和监测的内控制度体系和具体措施。
2) 支付机构严格执行法律法规
支付机构严格执行《反洗钱法》、2号令、细分业务领域的管理办法和《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确保业务开展符合人民银行有关制度办法的规定。严把风险防范的首要环节,包括实名制要求、用户身份信息审核、用户申请资料保存等,采取技术手段强化用户身份认证,防止用户信息被冒用、盗用。以“客户为中心”对同一用户开立的所有支付账户进行关联、统一管理。特别要在梳理业务特点的基础上,完善风险监控模型和可疑交易监测指标体系,建立有效的可疑交易报告工作流程,确保可疑交易向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的报送。
3) 支付机构加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配合协作
针对提供的支付结算服务,支付机构应加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合作,充分利用银行业金融机构现有的客户身份识别成果,强化通过验证银行卡基础信息(卡号、有效期、手机号等),并发挥自身大数据的优势,通过客户交易明细、发(收)货地址、消费(交易)习惯、交易对手信息强化客户身份识别基础工作。此外,针对现行的业务模式,支付机构应加强与银行的协作,提供完整的交易双方账户和基本信息,便于追踪客户完整的资金交易过程。
4) 人民银行加强沟通和协作
鉴于网络支付业务的特征,人民银行系统在属地监管的基础上应加强沟通和协作:对于开展全国性业务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应将相关企业的基本信息在申请支付业务许可时在人民银行系统内共享;对于在自查和现场检查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应进行通报,以便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及时开展风险提示和对风险进行防范和监测;对于区域内监测的可疑交易,应及时加强沟通和协调,缩短协查进程,提高协查效率;对于由反洗钱局统一组织的现场检查,应在系统内提高第三方支付机构检查方法和方案的培训和共享。
5) 人民银行强化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监管力度
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创新业务应加强跟踪监测,尽快出台相应监管办法,明确监管责任;组织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第三方支付机构开展普查,对于未能按照人民银行要求建立反洗钱内控制度,履行反洗钱基础义务的支付机构应加强监管力度,通过约见谈话、现场检查等多种监管手段督促限期整改;对于存在高风险隐患且在限期内未落实整改的机构应暂停其业务开展。
注释:
① 依据2号令,网络支付是指依托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在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
② 其中互联网支付牌照85家,移动电话支付35家、固定电话支付13家、数字电视支付5家。
③ 移动互联网支付包括短信支付、移动互联网支付和近端支付,其中短信支付和移动互联网支付合称为移动远程支付。
参考文献:
[1]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2010年第2号令)[Z].
[2] 支付清算协会支付机构互联网支付业务风险防范指引[Z].
一、加强领导,齐抓共管。各类社会团体,教育、卫生、文化、科技、劳动、体育、民政、社会中介、法律等事业主管部门要履行自己职责,督促其社会组织依法到民政部门进行登记,确保社会组织合规、合法。
二、各金融机构要严格执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银行结算账户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办事,做到依法行政,合法经营。
三、社会组织的对象和范围包括:
1.各类社会团体;
2.教育事业,如民办的幼儿园,民办小学、中学、学校、学院、大学,民办专修(进修)学院或学校,民办培训(补习)学校或中心等;
3.卫生事业,如民办门诊部(所)、医院,民办康复、保健、卫生、疗养院(所)等;
4.文化事业,如民办艺术表演团体、文化馆(活动中心)、图书馆(室)、博物馆(院)、美术馆、画院、名人纪念馆、收藏馆、艺术研究院(所)等;
5.科技事业,如民办的科学研究院(所、中心)、民办科技传播或普及中心、科技服务中心、技术评估所(中心)等;
6.劳动事业,如民办的职业培训学校或中心,民办职业介绍所等;
7.体育事业,如民办体育俱乐部,民办体育场、馆、院、社、学校等;
8.民政事业,如民办的福利院、敬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及民办婚姻介绍所、民办社区服务中心(站)等;
9.社会中介服务业,如民办评估咨询服务中心(所)、民办住处咨询调查中心(所)、民办人才交流中心等;
10.法律服务业,如民办法律援助中心等;
四、新成立的各类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持有民政部门颁发的《登记证书》方可在银行开立账户。无民政部门颁发的《登记证书》,各金融机构不得开立各类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银行账户。禁止各金融机构以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颁发的《执业许可证》和相关材料为依据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开立银行账户。
五、对于撤销和注销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民政部门应将相关文件或材料抄送人民银行,人民银行应通知各金融机构及时撤销账户。
2005年6月30日,全国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正式上线运行,从账户管理系统运行来看,形成了多层次的账户监管模式。但在近一年的运行中,系统还存在一些问题,应加以改进。
一、存在的问题
(一)部分账户开立有困难。一是基层有些地区的预算单位账户清理核实有困难。目前一些地方财政部门成立会计核算中心,将预算类的行政事业单位基本存款账户统一上收,实行集中管理,只允许其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等其他账户,不允许开立基本户,所以无法为该单位开立专用户,只能以会计核算中心为基本户开立专户。而历来财政部门及各预算单位开立的各类专用存款账户名目繁多,数量较大,这就加大了基层人民银行账户管理部门的难度。另外,一些预算单位账户余额较大,而财政部门又不允许开立基本户,预算单位和专业银行都不愿销户,使得一些预算单位的账户到目前还没有清理核实。二是财务核算体制改革所造成的开户问题。由于与国际惯例的接轨,以及企业财务管理体制的变化,一些跨地区集团企业采用多级财务集中核算体制,下属公司不设基本账户,只设一些日常使用的专用存款账户或其他存款账户,但系统是以基本存款账户为“龙头账户”进行其他各类存款账户的开户业务处理,凡没有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一律无法开立其他类存款账户,给基层操作带来难度。三是国库单一账户的开设缺乏依据。随着财税体制改革,强化预算约束机制,实行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涉及到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财政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和特设专户的开设问题没有相应的规定,特别是财政零余额账户要求撤消存款人的基本账户,日常资金收付只使用财政零余额账户,与《办法》基本账户为存款人的主办账户不符,且该系统无法执行。
〈二)系统功能设计存在一些缺陷。一是系统不允许对账号进行变更。但是在实际工作中账号有规律大批量变更是客观存在的,误操作造成个别账号录入有误也是不可避免的。二是开户许可证的打印号码不能重复使用,开户许可证副本为一张a4白纸,如打印时或打印机控件尚未安装或网络等原因引起出错,而许可证又没有使用,此许可证只有作废,造成风险隐患和资源浪费。三是系统对行业归属菜单选项不明确,操作中缺乏具体执行标准,随意性较大,操作难。四是选择存款人类别时,仅凭存款人提供的证明文件和批文对实行预算与非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实难区别,给核准此类账户带来存在诸多不便。另外存款人类别又不准变更,如输入有误,我们只能作销户处理,既加大了账户管理人员的工作量,又给企业和个人造成了不必要的麻烦。
(三)违规账户得不到有效控制。目前账户管理系统并未与支付系统、同城清算系统连接,银行账户的开立使用依旧自成体系,违规账户得不到有效控制,各金融机构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未经人行核准仍然可以发生支付结算业务。同时个别金融机构对账户管理工作还是认识不足,直接影响到账户管理工作的质量。
(四)账户管理人员的业务素不高。由于过去开立任何账户都由人民银行审核把关,长期以来给商业银行业务人员养成了依赖人民银行的思想,对《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了解甚少,对账户的开立条件、使用范围、变更撤销处理流程等不清楚,对于客户提出的一些问题无法做出解答,既降低了商业银行服务水平,又对账户管理工作带来了一定困难。
二、几点建议
(一)应加强宣传培训的力度。商业银行由于利益的驱动容易忽视对《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宣传培训工作。因此人民银行要积极督促和引导商业银行加大学习宣传力度。首先,各行应加强人员的业务培训,要认真学习《办法》及实施细则,吃透《办法》精神,全面细致的理解《办法》中的每一个条款,特别是对存款账户的分类、账户的开户条件及管理手续、账户属地管理原则及账户变更、违规行为处罚等方面的内容,应做到管理人员、操作人员、营销人员都能熟练掌握运用,规范人民币结算账户的管理。其次,必须加大宣传力度,各级政府职能部门、人民银行各分支行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各商业银行、信用社等营业机构要利用各营业网点和客户经理优势,全面进行宣传,使广大客户充分了解人民币结算账户开销户条件和管理手续,理解并配合商业银行的结算账户管理行为,自觉遵守《办法》规定,维护社会经济金融秩序。
(二)建议继续完善《办法》。《办法》应对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二级事业单位、财政单一账户、预算外资金专户、公共事业单位收费专户的开设总行应制定相关的制度规范此类账户的开设。明确变更账户信息所须提供的材料,以便此项业务的开展。
《办法》对个人外汇收支活动按交易主体区分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按交易性质区分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进行管理。对个人经常项下外汇收支贯彻可兑换原则,对资本项下外汇收支进行必要的管理。此次政策调整的重点包括:一是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内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直接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下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证明等材料在银行审核后办理,资本项下需经必要的核准。二是对个人贸易外汇收支给予充分便利。从事货物进出口的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可开立外汇结算账户办理外汇资金收付。其中,进行对外贸易经营权登记备案后,可按机构的外汇收支进行管理;进行工商登记或者办理其他执业手续后,可委托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部分贸易项下外汇资金收付、划转及结汇。三是明确个人可进行的资本项目交易,规范了相关外汇收支活动。四是不再区分现钞和现汇账户,对个人非经营性外汇收付统一通过外汇储蓄账户进行管理,对外币现钞存取和携带的管理进行了规范。同时,《办法》对现行个人外汇管理相关规定进行了梳理,废止了原来有关个人外汇的16个管理规定。这将进一步提高个人外汇管理的透明度和操作的便利,更加方便银行和个人办理外汇业务。
为进一步贯彻、宣传《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对银行、个人在实际业务办理过程中反映的问题进行了回答。
问:个人外币买卖,如个人将持有的美元兑换为欧元,是否应通过个人结售汇系统办理?
答:个人外币买卖不需通过个人结售汇系统办理。个人结售汇系统主要统计的是个人本币与外币的兑换。个人外币买卖只涉及一种外币与另一种外币的兑换,故不需通过个人结售汇系统办理。
问:个人所购外汇是否都可以存入本人外汇储蓄账户?
答:境内个人年度总额内外所购外汇、境外个人经常项目合法人民币收入购汇均可以存入本人外汇储蓄账户。
问:境外个人合法人民币收入购汇及境内个人移居出境后离休金、离职金、退休金、退职金、抚恤金的购汇可在哪些银行办理?
答:具备个人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的银行网点均可办理。
问:境外个人旅游购物项下外汇收支应通过哪种账户办理?
答:旅游购物贸易是海关监管下的一种货物贸易方式。境外个人办理旅游购物贸易方式项下的外汇收支应通过本人的外汇储蓄账户办理。
问:个人在同一银行柜台提取A账户资金,并转存到本人或直系亲属的B账户,账户资金没有离开柜台的,单次转存资金超过等值1万美元是否需到外汇局报备?
答:该种情况下,单次转存资金超过等值1万美元不需到外汇局事前报备。
问: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号码中最后一位顺序码是否录入?
答: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最后一位如为顺序码,即仅用以表示该人通行证换领次数的话,银行证件号码录入时不需录入该顺序码。
问:个人委托外贸公司出口,是否必须通过个人外汇结算账户收汇及结汇?
答:个人委托外贸公司出口时,可以由外贸公司代为收汇,也可以本人收汇。本人收汇、结汇的,应通过其开立的个人外汇结算账户办理。
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个体工商户的范围是什么?
答:《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个体工商户的概念严格依据《民法通则》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即“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问:境外个人凭2007年2月1日之前的兑换水单是否可以办理人民币兑回业务?
答:对于原兑换日在2007年2月1日前的兑换水单,在其办理兑换时,距原兑换日在24个月内的,可以作为兑回的有效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