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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农村;农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性质
Abstract:Inrurallandexpropriation,thecharacterofcompensationandthecharacterofcollectivecollectionaretwodefinitionswhicharebothrelatedanddifferent.Thecharacteroflandcollectiondecidesthecharacteroflandexpropriationcompensation,andtheexpropriationcharacterdecidesitsstanderanddistributionrange、methodandproportion.Asthecharacterofthecompensationisnotclear,itbringsaboutmanyproblemsatwork.Underthepresentlegalsystem,landexpropriationcompensationhassomecharacters,i.e.thecharacterswithlegality,non-marketorientation,imperfection,communionofmembers,non-statepayment,regionaldifferenceandpriorpayment,etc.
Keywords:country;farmer;collectiveownedland;landexpropriationcompensation;character.
农村征地补偿的性质不明,在现实中产生了很多问题。据某基层法院统计,该院每年3000件执行案件中,近15%的案件涉及农村土地征用补偿费的执行,而执行中由于土地补偿费的性质不明,致使法院在能否扣留和提取该补偿费的做法上产生较大分歧,严重影响了执行工作的开展,影响了申请人权益的实现[1],也导致征地补偿的费用往往不能落实到每一个农民,既引发了大量的纠纷,也很不公平[2]。因此,探究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的性质具有现实意义。农村征地补偿的性质取决于农村土地的所有权性质,鉴于征收和征用对于农村土地的所有者来说都是失去土地,都应获得相应补偿,在这一方面,两者基本相同,故如无特别说明,本文所指农村土地征地补偿性质包含征收补偿的性质和征用补偿的性质两个方面。笔者认为对农村的征地补偿主要有以下特性:
一、土地补偿的法定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年修正,以下简称《宪法》)第十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以下简称《土地法》)第二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土地征收的法定补偿范围,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社会保障费用”。可见,我国目前实行的是法定补偿,补偿依据、补偿范围、补偿项目和补偿标准均由法律条文直接规定,刚性较强,弹性较差,可调空间较小。
二、补偿依据的非市场性
补偿依据(或补偿基础)的非市场性是指主观上不以土地的市场价值为依据进行补偿,或者客观上不存在确定土地补偿价格的土地市场,土地补偿的依据只能由国家确定,具体补偿执行的是一种非市场性标准。
在西方国家,土地是“私有财产”(当然政府也有强制征收的权利),客观上存在着土地交易市场,这就使政府对土地的征收或征用能以市场价格为依据进行测定并补偿。这种以“公平的市场价值”为依据的补偿对买卖双方来说都是公平的。从理论上说,这种“公平补偿”的价格只能在充分发达的土地交易市场上才能体现出来,城市化发展较早的国家,像美国、日本、英国、法国、荷兰等国,由于其土地大多数属于个人或企业所有,土地市场机制比较健全,征用农民土地一般按市场价格对失地农民进行补偿,农民基本上都能得到较为满意的补偿[4],如英国以征用者实际占有该土地的当日市价计算补偿[5],就是以市场为依据的补偿。
但在我国,农村土地具有与其他国家不一样的独特性,这种独特性主要是农村的土地从来没有被当做商品来看待,严格意义上的土地市场并不存在。即不存在一个融入市场经济的“土地交易市场”,也没有一个客观公正的土地买卖价格。再者,进入土地市场交易的土地,应该来源于市场,但我国农民的集体土地是国家按照农村社区人口平均分配的,而不是农民以市场价格从土地市场购得的,其分配方式是非市场化的[6]。既然不是从市场上以市场价“购入”的,也就不能从市场上以市场价“售出”。因此,我国的土地无论是国家所有还是集体所有,在现行体制和法律框架下都不能真正地进入市场,不可能根据土地的供求关系或商品的价值规律来确定土地的价格和补偿标准,只能由国家根据土地的总体状况和基本国情予以“规定”,补偿的依据不是客观的“市场”,而是法定的“年产值”。
三、补偿金额的非完全性
土地补偿金额的非完全性,也可称之为补偿的适度性或补偿的非等价性,是指土地补偿的金额不能完全体现土地价值的补偿。征地补偿依据的非市场性,必然会产生土地补偿范围或项目的不全面和土地补偿标准的较低或过低,最终导致补偿金额的非完全性。其中征地补偿标准的高低对补偿金额的影响最大。
从各国(地区)情况来看,征地补偿标准与土地制度和经济发达程度有密切的关系。国际上对于征地补偿标准的理论主要有完全补偿论、不完全补偿论、相当补偿论[7],正当补偿论(日本、韩国)、合理补偿论(美国、加拿大、马来西亚和中国香港)、充分补偿论(荷兰)、公平补偿论(法国、瑞典、中国台湾、菲律宾和巴西)[8],日本当代也有一种“生活权补偿”的新的补偿理论[9]。尽管各国或不同的学者对补偿标准理论的表述是不尽相同的,含义也略有不同,但西方国家所普遍确立的补偿原则是“公平补偿”或“正当补偿”原则。只是“公平补偿”(JustCompensation)是一个抽象的、内涵极不确定的概念,不同的国家可能有不同的界定,在不同的政治法律实践中也有着不同认识。总的来说,依据公平的市场价值对财产所有者的损失进行评估被认为是确立补偿标准的最佳选择[10]。
对于我国目前的征地补偿,有人认为是“适当补偿”[11](所谓适当补偿就是严格依据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补偿,征地补偿以使被征用土地的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为原则),也有“合理补偿”[12]、“相当补偿”[13](土地补偿数额与土地实际价值不相等,偏重于国家利益而忽视对农民合法权益的保护)、“超低价补偿”[14]等不同的观点,甚至有人认为我国对农村土地的补偿仅是“生存权利”补偿[15](征地补偿制度核心并不在于保障集体土地的财产性权利,而在于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存权利)。综合起来看,上述不管是哪一种观点,均认为我国的征地补偿是一种非完全补偿,补偿金额并不能完全弥补被征地方的损失。因此,从总体上说,我国对农村的征地补偿,存在着随意性大、安抚色彩浓的非完全性补偿的特点,不能为被征地农民的正当权益提供有力充分的保护。
四、补偿分配的成员共有性
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性质决定了征地补偿的性质,也决定着征地补偿的分配原则、权利的实现形式、补偿范围和补偿的分配方法。在土地所有权归“集体公有”的观点下,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法与比例由“集体”决定,土地补偿费属集体公有,理论上是不能进行分配的;就是进行分配,集体也是得大头,失地农民只能获得少量的土地补偿。在土地所有权归“集体成员共有”的观点下,“集体成员”对被征土地的补偿分配就有最终的决定权,农民个人就有可能直接得到绝大部分的征地补偿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可见根据“集体公有”和法律规定,土地补偿是禁止用于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的,但这些规定与现实差距太大。笔者曾认为农村集体土地归以村为一个区域范围的全体成员平均共有[16]。在此前提下,这个“农民集体”中的每个成员对土地及土地补偿拥有平等的权利,即拥有平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收益权、宅基地分配权和征地补偿分配权,集体的权利表现为成员个人权利的集合,属集体共有。换言之,土地补偿费的受益主体是该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全体成员,而不是空泛的集体。土地补偿费是因集体土地的被征收或征用导致土地的流逝而取得的,其归集体成员共有的性质,构成土地补偿费分配的基础。
农村土地的集体成员共有性,对土地补偿分配的影响主要表现在:
1.决定着土地补偿分配的原则。对于征地补偿款,全体成员享有平等的权利,即平均分配土地补偿款。
2.决定着土地补偿的分配范围。土地补偿归“本集体”全体成员平均共有,即应该在失去土地所有权及使用权的产权主体之间进行分配,也就是在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个人之间进行合理的分配。“本集体”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占土地补偿,否则就是侵权。然而在实际中,只要存在土地利益收入,乡政府、村委会和乡村集体经济组织都争当土地所有权主体,一些地方的市级和县级政府甚至也参与了土地补偿的分配。土地补偿费经层层克扣或被少数干部侵吞,使本来就较低的土地补偿真正落实到失地农民头上的就更少了。
3.决定了个人权利的实现形式。(1)全体成员大会是该集体的最高决策机构,任何一个集体成员(包括该机构的负责人)不能以个人身份决定集体财产(土地)的用途、使用方向和收益分配。(2)任何成员不能独立享有特定指向的土地所有权。因为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无偿取得的,且具有社会保障性质,所以,成员个人虽对土地享有使用权、收益权、转包(让)权等,但不能享有按份分割的特定土地份额,即不能要求该集体将某一具体地块分归自己独立所有。(3)任何成员不能单独行使土地处分权。(4)有权单独享有属于个人的土地补偿。对土地的收益根据成员大会的意见可以获得独立的份额补偿。如果成员大会需要留存收益,成员个人应该服从。
4.决定了补偿的分配方法。根据集体财产的特点,土地补偿费具有集体财产性质,它既有别于公有财产,也有别于私有财产,其分配既要考虑集体利益,也要考虑农民个人利益;既要照顾到目前利益,也要考虑到长远利益。因此,其分配程序与方法应为:(1)由集体成员大会确定集体与个人的分配比例,集体留存主要用于集体经济发展、集体福利和农民社会保障;(2)确定集体留存资金各部分的比例;(3)确定集体留存资金的用途;(4)在成员之间平均分配剩余补偿。这部分补偿是被征地农民个人所有,从理论上说法院是可以执行的。
五、补偿支付的非国家性
在关于征地补偿理论中,有一种理论叫“特别牺牲论”[17]。特别牺牲论认为,被征收人所受的不可预期的损失即为特别牺牲,理论上应该由受益者即公众承担补偿义务,但由公众承担补偿义务是无法执行的,因此就由公众的合法代表——政府承担补偿责任。这种理论在德国的研究最为深入。根据该理论,国家在征收或征用农村土地将其变为国有土地时,支付给农民的土地补偿费应该由政府支付。但这个理论要求政府有充足的财力,否则执行起来难度较大。我国目前的征地补偿名义上是由国家支付的。《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规定中,不管是“征收或者征用”均由国家予以补偿。但实际上,我国执行的却是“谁使用土地谁补偿”[18]或“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国家在将农村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时,征地补偿费并不由国家支付,而是由用地单位支付。笔者认为,对征地补偿应该分别情况予以处理:对用于公益事业的“土地征收”,应该由国家对失地农民予以土地补偿;对非公益性的“土地征用”,则由用地单位进行土地补偿。这是因为,公益用地,直接体现的是国家利益,公益用地的单位也是国家财政预算单位,由国家直接征地转供用地单位,可减轻用地单位的财政负担,减少用地单位与农民因土地补偿问题的直接对抗。对于非公益用地,体现的是用地单位的经济利益,是经济利益在不同的经济利益体之间的分配,由用地单位支付征用土地补偿不仅是合理的,也是用地单位的一项法定义务,承担此项义务是使用被征土地的必要条件,用地单位必须按法定的标准或市场标准,向被征用土地的集体组织给予补偿。补偿支付的非国家性可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土地的使用者特别是非公益用地者廉价“圈地”,但同时却给政府“经营土地”,从中获取高额土地价差提供了条件。
六、土地补偿的地域差别性
我国幅员辽阔,东西部之间、不同省份和不同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如实行全国统一的补偿标准,既不能体现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别,也不能体现土地作为特殊资源的区位价值。因此,我国在统一规定了补偿项目的基础上,在征地补偿标准上适用了地域差异原则。《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当然这种地域差别是比较有限的。
七、土地补偿的先付性
征地补偿与民法上基于侵权行为的赔偿在性质上是不同的。征地补偿不是由于违法行为所引起的,而是基于合法的公法上的原因所致[19]。民法上的损害赔偿是损害在先,赔偿在后;而征地补偿是赔偿(或补偿)在先,损害在后。这种对损失的补偿不是以实际发生额为基础,而是一种以法定标准或市场标准为依据的预付性赔偿,并且要在实际使用土地前一次付清,是土地使用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按照法定标准或市场标准预先支付给土地所有权人的一次性补偿。
综上所述,我国目前的征地补偿具有法定性、非市场性、非完全性、成员共有性、非国家支付性、地域差别性和先付性的特点。对征地补偿性质的探讨,有利于规范征地补偿的分配方法,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明确各方的责任,也有利于我国土地制度的根本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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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参与型政治文化;新农村建设;村民自治
[基金项目] 本文为甘肃政法学院2012年度校青年科研资助项目《新农村建设中参与型政治文化的培育》(项目编号GZF2012XQNLW32)的阶段性成果。
【中图分类号】 G64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4244(2013)11-045-2
参与型政治文化是现代民主政治体制下公民积极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并对自身的权利、责任和能力有明确认知的一种政治文化。参与型政治文化的理性构建对于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当前,在我国开展新农村建设的时代背景下,在农村社会培育和构建参与型政治文化,不仅有利于农村基层民主制度的完善,还将对我国农村社会未来各方面的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因此,构建参与型政治文化,是我国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任务之一。
一、构建参与型政治文化是我国新农村建设的基本内涵之一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历史任务,并明确了“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基本要求。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提出农村改革发展的基本目标任务,其中涉及经济建设、政治建设、社会建设、文化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各个方面,而健全农村民主管理制度、繁荣发展农村文化等也被列入基本任务之中。可见,新农村建设是一项全面而综合的伟大战略工程,其目标是要推动我国农村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在这一过程中,政治文化的建设不仅是战略本身的构成内容,同时还为其它目标的实现发挥建设性的推动作用。
首先,“管理民主”、“健全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意味着农村公民必须能够积极参与社会政治生活,在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问题领域发挥平等而有效的影响力,在民主的氛围下共同管理乡村事务。这就要求农村公民必须具有较强的权利意识、参与意识,对国家政治生活的基本内容要有明确的认知,而这些正是参与型政治文化的基本涵义所在。只有在农村社会培育和构建起一种适应中国国情的参与型政治文化,才能使农村基层民主体制有效和稳定地运行下去,才能够实现我国新农村政治建设的基本目标要求。其次,参与型政治文化在推动农村民主政治建设的同时,也会影响和促进农村社会各方面的发展进步。参与型政治文化要求公民必须具有较高的政治文化素质、较强的规则意识和平等协作的民主精神,这将有利于在农村事务的管理中实现科学决策和制度化运作,从而保证经济、社会、文化、生态等各领域的全面、科学、可持续发展。
二、构建参与型政治文化是完善我国村民自治制度的必然要求
村民自治制度是我国农村基层民主制度的主要内容。我国自80年代初实行村民自治制度以来,在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民主选举、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经过80年代初的萌芽阶段、90年代的试验阶段和1998年以后的普及阶段,现已基本完成制度建设并逐渐发展成熟,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村民自治制度的实施,使世世代代习惯于服从权力安排的中国农民,逐渐认识到自身权利的重要性,并逐渐学会如何在民主政治安排下参与村级事务,实现自己的利益。农民在政治认知上这一转变,为我国农村基层民主政治的发展提供了精神支撑,农村社会首次迎来了参与型政治文化的发展。同时,制度上的不断成熟和完善,又为农民民主习惯的养成和农村民主氛围的形成提供了保障。因此,村民自治对于农村政治民主化水平的提升,是在制度与文化的相互促进中实现的,参与型政治文化在这一过程中发挥了软环境的重要作用。
当前,村民自治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仍然面临着许多问题,如对基层干部的监督不力、制度和规则不能真正发挥作用等,这些都是我们在新农村建设中需要努力解决的问题。新的形势要求我们在发展经济、加强法律和制度建设的同时,必须在农村社会营造出更为浓厚的民主氛围,通过宣传教育等方式进一步提升农村公民的权利和责任意识,在农村社会培育一种适应我国农村实际情况的民主精神,构建农村参与型政治文化,使村民自治制度真正成为农村公民政治参与的制度依托,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贡献力量。
三、构建参与型政治文化是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基础
首先,参与性政治文化的构建能够促进社会矛盾以合理和制度化的方式解决,从而有助于农村和谐社会的建设。参与型政治文化强调理性的政治参与,而非盲目的和狂热的政治参与。这种政治文化不仅意味着公民对自身的权利和能力有明确的认知,还意味着公民必须接受和承认现有的政治规则,以制度化的方式来解决问题,协调各自之间的利益关系。当前我国农村正处于快速发展和社会转型的敏感时期,同时也处于各种社会矛盾和问题的多发期,农村社会各阶层、各群体之间面临着利益关系的重新调整,这一过程不可避免地伴随着各种利益纷争甚至的发生。如果处理不好,将严重影响到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利益冲突事件不仅仅涉及物质资源的分配,从更长远的角度看,还涉及农村社会从干部到群众的普遍民主意识的形成,以及制度化的政治参与习惯的养成。因此,从这一角度来看,参与型政治文化的构建对于维护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其次,参与型政治文化在提升农村公民政治参与水平的同时,也会进一步促进农村民主制度的建设和民主规则的完善,从而为农村社会的稳定提供保障。在参与型政治文化下,公民对于现有的社会秩序是负有责任的。这不仅意味着公民尊重并懂得使用现有的制度和规则,而且意味着,当现有的制度和规则不能适应现实发展的需要时,能够以建设性的姿态、通过制度化的方式来表达他们的不满,从而促成制度的进一步完善,进而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当前我国农村民主建设中仍然存在许多制度性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必须依靠政府和社会的共同努力,而农村公民更积极的政治参与和更多的利益表达,将是促民主进制度进一步完善的重要推动力。参与型政治文化在这一过程中发挥着基础性的作用。
四、构建参与型政治文化是推进我国城乡协调发展的重要途径
长期以来,我国城乡社会发展的二元结构,不仅表现在经济制度和社会制度方面,还集中地体现在政治参与领域。总体来看,农村公民的政治参与水平明显低于城市公民,这一方面是由制度本身所造成的,另一方面则跟农村公民的政治素质较低不无关系。至今,我国农村社会的政治文化依然带有浓厚的依附―臣属色彩,农民思想中根深蒂固的权力服从意识,使他们不愿意更多地了解和参与政治生活,加之农村教育水平的落后,都造成了农村公民政治素质与城市公民存在很大差距。当前,在我国大部分农村,农民虽然对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有一定的认识,但其认识基本停留在对一般性政治符号的了解上,对制度具体内容的了解非常匮乏,更谈不上深层次的理解和认识了。在这一基础上,城市和农村在政治发展上的差距就出现了。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新农村建设必须要注重城乡协调发展,政治、经济、文化各方面协调发展,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最终缩小城乡差距,实现人的全面发展。按照这一要求,我国农村在政治发展上必须要追赶城市,实现城乡之间的平等发展。在这方面,首先需要加强制度和法律建设,实现城乡公民在政治权利上的无差别,这方面我们已经取得了一定的进展。其次,需要通过宣传教育等手段,进一步提高农村公民的政治素质,特别是通过学校教育加强青少年的政治素养,提高他们政治参与的意识和能力。再次,还需要政府相关部门和社会各方面共同努力,创造良好的政治参与环境,维护制度和规则的权威性,在农村社会营造一种民主政治氛围,促进农村传统政治文化的现代转型,使参与型政治文化成为农村政治文化的主要表现形式。只有这样,才能促进农村民主政治的真正发展,才能实现城乡之间在政治发展上的正真平等。因此可以说,构建参与性政治文化,不仅是推进我国城乡协调发展的重要途径,也是我国新农村政治建设本身要实现的重要目标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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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选调(考聘)职位、职数
党政直属事业单位文秘6名,计算机管理人员1名;农村小学语文、数学教师各4名,农村小学英语教师2名。以上人员均为全额事业编制。
二、选调(考聘)对象及条件
1、政治合格,品行端正;
2、年龄、学历及工作年限等要求:①报考文秘人员条件:年龄要求在30岁以下(1979年1月1日后出生),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较强的文字综合能力。硕士研究生年龄放宽至32岁(1977年1月1日后出生);②报考计算机管理人员条件:年龄要求在30岁以下(1979年1月1日后出生),具有计算机专业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工作经历2年以上(20*年7月前参加工作);③报考教师条件:年龄要求在35岁以下(1974年1月1日后出生),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和教师资格证书;
3、身体健康,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4、凡因犯罪被刑事处罚或开除公职的人员,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均不能报名。
三、选调(考聘)程序
按照简章、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考核等程序招考聘用。
(一)简章
招考简章通过*日报、*晚报、*党建网、*市人事人才网、雁峰组工网等媒体、网站向社会。
(二)报名
1、报名时间:2009年2月23日至27日,上午8:30至下午17:30。
2、报名地点:雁峰区政府机关大院B栋7楼702。
3、报名要求:每名报考人员只能报考一个职位,统一采取现场报名。报名时,报考人员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学历证书、资格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和一寸免冠近照2张。有工作经历要求的职位须提供单位出具的证明。2009年全日制应届毕业生须提供由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部门签署意见的《毕业生就业推荐表》。报考人员报名与参考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资格初审合格后进行现场数码照相(准考证等统一采用现场拍摄的数码照片)。每人收取考务费200元(含数码照相费)。
每个职位招考计划数与报名人数的比例原则上不小于1:5,达不到比例的,相应调整招考计划数。
(三)资格审查
报名时,由区招考办对报名者进行资格初审,初审合格的,准予报名。报名工作结束后,进行资格复查,合格者发给准考证。2009年3月4日,考生到报名点领取准考证。
报考者必须如实填写《报名登记表》,提供真实有效的证件及复印件。如有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即取消考试、体检、考核或聘用资格。
(四)笔试
1、笔试范围和内容:报考文秘职位的考生,需参加政论文写作和《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两科考试,每科满分100分。政论文写作主要是测查考生综合分析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主要测查考生数量关系、判断推理、言语理解与表达、常识判断、资料分析等能力。报考计算机管理职位的,需参加《申论》和《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两科考试,每科满分100分。《申论》主要测查考生阅读理解、综合分析、概括能力,以及运用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等。报考教师职位的,需参加《综合知识》(语文、数学、英语基础知识)和《教育理论》(教育学、心理学及相关教育法律法规)两科考试,每科满分100分。
2、笔试成绩合成方法:笔试成绩实行百分制。其中,报考文秘职位的考生,笔试成绩按政论文写作占80%、《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占20%的比例合成;报考计算机管理职位的考生,笔试成绩按《申论》占60%、《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占40%的比例合成;报考教师职位的考生,笔试成绩按《综合知识》占60%、《教育理论》占40%的比例合成。笔试成绩相同的,按政论文写作、《申论》或《综合知识》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名。
3、笔试时间、地点:2009年3月7日上午,具体地点见准考证。
①文秘职位
8:00—10:00政论文写作
10:30—12:00《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②计算机管理职位
8:00—10:00《申论》
10:30—12:00《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③教师职位
8:00—10:00《综合知识》
10:30—12:00《教育理论》
4、笔试工作的组织:所有的笔试由区招考办统一命题制卷,统一阅卷评分。笔试成绩将于2009年3月13日至15日在*党建网、*市人事人才网、雁峰组工网等网站公布。
(五)面试
参加面试的人选,在报考同一职位人员中根据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按招考计划人数1:3的比例确定。
文秘人员、计算机管理人员面试采用结构化面谈的方法进行,时间15分钟,满分为100分。面试具体按《湖南省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试行办法》实施。
教师面试以说课的方式、分报考科目(小学语文、小学数学、小学英语)进行,时间15分钟,满分100分。
面试时间、面试地点另行通知。
(六)体检
按照笔试成绩占60%、面试成绩占40%的比例合成考试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考计划数依次等额确定参加体检人选。考试综合成绩相同的,以笔试成绩高的优先参加体检。体检时间另行通知。
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规定执行。体检费用自理。体检不合格或弃权导致空缺的,在报考同一职位参加面试的考生中按考试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七)考核
经体检合格的人员确定为考察对象。主要考察现实表现和实际工作能力。如被考察对象不合格或弃权导致空缺的,可在报考同一职位的面试合格人选中按考试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经体检合格后再组织考核。
(八)公示
笔试、面试、体检、考核等环节工作完成后,都要将结果进行公示,公布相应的合格人员名单,并接受考生的咨询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九)办理手续
公示合格的,按规定程序办理调入手续或编内聘用手续,签订《聘用合同》。2009年全日制应届毕业生暂未取得毕业文凭和教师资格证者,适当推迟办理手续,但不能超过2009年6月底。新聘人员须参加上岗前培训,培训合格后上岗。试用期一年。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办理转正手续;考核不合格者,予以解聘。
四、组织实施
为加强对选调(考聘)工作的组织领导,决定成立区选调(考聘)工作领导小组。整个招考工作由区选调(考聘)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安排部署,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详情可咨询招考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