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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查的法规依据
(一)对招标机构或业主自行编制的招标文件和评分办法的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和省、市有关法规。
(二)合同的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和省、市建设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
(三)竣工决算审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和《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审投发〔2006〕11号)等法规。
二、审查的重点
(一)对招标文件、评分办法的审查。审查人员应当对建设项目前期准备工作进行了解,审查建设项目是否具备招标条件,招标文件和评分办法是否符合规定,招标文件应包括的内容、相关资料是否齐全。
(二)对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合同的审查。结合招标文件,审查合同主要条款与招投标文件内容是否衔接、一致;工程的计量计价及支付办法,审核和确认程序是否规范;材料、物资、设备的质量、价格的认证和确认程序是否规范;项目监理职责是否明确;我县规定的招标采购范围内的材料、物资、设备是否经招标采购。
三、审查方式
送达审查与就地审查相结合。
四、工作程序和办理方式
(一)对招标文件、评分办法和合同的审查。先由承办的审查人员(一般为2人),对所审事项提出意见,经复核,报重点项目审计监督办审批后,制作“审查意见书”印发相关单位。
(二)针对不同行业建设项目具有不同特点和专业的管理法规,为保证审查工作的质量和效果,对招投标文件、合同(协议)的审查,根据现有审查人员临时组合安排。
五、审查监督要求
(一)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具审查意见。因有关人员外出,对审查意见的讨论、签发手续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履行的,可先告知,按时出具审查意见,事后补办相关手续。审查期限内因故难于完成审查任务的,要向重点项目审计监督办汇报。
(二)对不具备招标条件、合同(协议)条款违背投标承诺、合同有重大瑕疵,审查中争议较大、各方难以统一意见、审查意见执行情况较差等重大问题,及时向重点项目审计监督办汇报。
六、责任追究措施
关键词:内部审计 制度 工作
电力企业多经公司对内部审计的重要性的认识逐年加深,各项投入保障力度逐渐加大,审计工作方法不断探索改进,人员培训教育力度不断增强,内部审计体制继续深化完善,各项审计工作日益规范。但是由于惯性思维框架的束缚和工作人员的主客观能动性与先进的审计理念和做法之间仍存在较大差距。
一、内部审计在电力企业管理中的作用
内部审计是一种建立在组织内部的独立的评价职能,该职能作为对组织的一种服务,目的是检查和评价组织控制以防止潜在的风险,为组织成员提供与检查活动有关的分析、评价建议、忠告和信息,并对组织的内部控制系统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以及完成工作效果所进行的审查和评价。内部审计的主要职责是监督组织的控制结构,它的作用是:
第一,保证信息的可靠性和完整性。当今信息时代,信息系统变得越来越重要,信息系统本身也日趋复杂。信息系统分为会计信息系统和经营信息系统。会计信息系统生成包括管理人员使用的预算报告和成本报告在内的一系列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目标之一就是保证信息系统产生的信息的可靠性和完整性,这对于管理层制定决策是非常重要的。
第二,保证政策、计划、程序、法规的遵循性执行和落实。
第三,保证资产的安全性。为了保护组织的资产的安全所设计的内部控制措施往往可以通过观察来了解,必要时,内审人员要进行实物与资产的对照清查。
第四,提高经营的经济性和有效性。有限资源指用于满足人们需要的资源是有限的,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应尽可能减少有限资源的耗费来实现理想的成本水平和效益水平。除此之外还存在着非生产性开支大、费用不核算以及工作人员过多或不足的情况,都是对组织的危害。
第五,保证完成所制定的经营或项目的任务和目标组织的一切经营活动,一切控制措施都是为了实现目标。
二、电力多经集团企业内部审计存在的问题
(一)电力多经企业内部审计思想观念依然受传统观念的束缚
省电力多经公司内部审计大多是差错防弊型审计。审计的对象主要是会计报表、账本、凭证及其相关资料,工作大都集中在财务领域的表面层次;审计方法也采用传统方法,基本上是对会计科目进行逐笔审查,局限于“就帐查帐”,审计效率低;在审计内容及范围上对经济责任审计、内部控制审计不重视;审计手段还主要停留在手工收集资料,审计效率低。近年来,随着信息化的高速发展,电力多经企业的财务管控、物资管控等相应的管控体系相应配套使用,但由于受到传统思想观念的影响,企业内部审计存在思想观念问题。
(二)内部审计机构缺乏独立性,限制了审计工作的有效开展
省电力多经公司设置的审计机构在本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在审计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受到本单位利益的限制,面临着单位领导层和各部门之间的关系,审计过程及结论必然涉及到具体部门和个人利益,难以客观公正、公允独立地开展评价工作。这种内部审计管理模式难以保证内部审计的主体地位和独立性,内部审计部门发表的审计意见首先要考虑企业的经济利益,服从企业大局,一定程度影响了其客观性,无法为外部所认同,减弱了内部审计在省电力多经公司经营管理中的作用。
(三)固定资产审计类型单一,覆盖不全面
电力企业固定资产内部审计的主要类型有工程造价审计、竣工工程财务决算审计、工程管理审计、其他专项审计。其中工程造价审计和竣工工程财务决算审计开展的较为普遍,工程管理审计仅在部分电力企业得到开展。省电力多经公司固定资产审计中,对于工程建设阶段的关注度较高,对资产运行阶段的关注度不够;对资产管理合法合规性问题揭示较多,对资产管理机制、运营效益等方面所存在的深层次、系统性问题揭示较少。
通过电力多经集团企业内部审计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以下将结合实践工作提出构建电力多经企业的内部审计制度。
三、构建电力多经企业的内部审计制度
(一)确保内部审计职能的合理化
随着现代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外部约束机制的不断强化,内部管理体制的逐步完善,电算化会计的普及和运用,内部审计在审计理念上要从监督导向型向监督服务型转换,现代企业制度下内部审计除了具有经济监督、经济评价三大基本职能外,还有管理控制和内部服务职能,内部审计主要提供两种服务即保证与咨询服务,既要对机构的风险管理、控制或治理结构进行独立评价而客观地审查证据,也要提供建议以及相关的客户服务活动。内部审计应改变其传统的财务审计模式,向经济效益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审计领域延伸。
(二)进一步完善内部审计监督制度和质量评价体系
提高审计质量,不仅要建立相关的工作保障制度和规定,还必须建立相关的工作监督制度,通过建立《内部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审计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内部审计人员培训制度》、《月度审计工作例会制度》、《监督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等以及向审计委员会、职代会定期报告机制等内部审计业务控制制度,约束审计行为,规范审计程序。此外,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质量考核评价体系,对审计管理和审计业务质量进行综合考核评价,是提升审计质量的有效工具。建立审计质量内部自我评价体系应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评估方式,首先对内部审计机构质量、审计项目质量、被审计单位和其他部门对审计工作的意见及利用外部专家服务方面的内容制定科学的评估标准。而且,对需要评价的各个项目分别以百分制评分,按照制定的评估标准确定每一项目具体内容所得分数,汇总得出每个项目的分数,按照重要性原则,分别赋予每个项目权重,用各项目所得分值分别乘以该项目所赋予的权重,即可得到质量考核应得分数,最后根据考核标准认定审计质量的高低。
(三)勇于创新,提高内审人员素质
面对新的形势和发展趋势,企业内部审计必须加强内审人员队伍的建设,不断提高内审人员的素质。内部审计人员素质是决定内部审计工作成败的关键因素。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素质对于保证内部审计工作的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作用至关重要。
1.要改善内审人员的结构
由于内审领域的扩展和审计层次的提升,原来单纯的财会人员结构已不能适应内审工作的需要,需要配备懂生产经营、工程技术、企业管理、法律以及计算机等方面知识的复合型审计人才。这就需要审计人员不断学习提高自身业务素质。
2.加强内部审计人员的培训和交流
一方面企业要为内审人员知识结构多元化发展提供条件,促使内审人员不仅要精通财会、审计,还要具有企业管理、工程技术、法律和计算机等多方面的专业知识;另一方面内审人员要增强使命感、紧迫感、危机感,增强竞争意识,以适应现代企业内部审计对从业人员素质的要求。
3.创造性的思维模式
内部审计人员要成为风险管理的专家,就应有创造性的思维模式。内部审计人员应该意识到,企业经营的成功不是依赖一成不变的公式,相反,成功的关键在于不断改善企业的经营机制,使之适应千变万化的市场需求。内部审计人员通过调查和测试,应了解影响本企业主要经营活动的内部、外部环境的变化,不断地总结与发展创造性思维模式,帮助企业识别风险。
四、结论
以上是笔者在省电力多经公司从事财务会计工作和监察审计部工作多年以来,结合学习国外的审计理念对电力企业的内部工程审计工作,在公司管理控制中一些思考和浅显的认识,提供给相关部门,通过加强审计工作,在管理控制薄弱、资金流失等重大问题的解决与控制上能有所裨益。
参考文献:
关键词:内部控制审计 运行制度体系
运行监管体系
随着内部控制在企业管理中关于加强管理水平、减少舞弊和提升业绩等方面不断地发挥积极作用,信息使用者也更加关注企业内部控制信息,并希望能获得更加可靠的信息进行决策。由此,与财务报表审计并行的内部控制审计就成为一项新的审计业务。2010年4月26日,我国财政部会同五部委联合了《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该配套指引连同2008年5月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共同构建了中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指引》要求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自2011年1月1日起首先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施行,2012年1月1日起扩大到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公司,并择机拓展到在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的公司,也鼓励非上市大中型企业提前执行;同时,政府监管部门也将对相关企业执行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以上规范和举措是全面提升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大中型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重要举措,也是我国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重要制度安排。虽然我国已初步建立与内部控制审计相关的制度、规范,但是内部控制审计发展白热化的程度仅仅是刚刚开始,政府对于内部控制审计的监管环境的建设显得更加紧迫和重要。
内部控制审计运行监管环境是监管部门在内部控制审计运行制度体系基础上建立监管体系,以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作为监管对象,监督管理企业的内部控制建设及信息披露和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内部控制审计业务,并针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做出相应的处罚。内部控制审计运行监管环境重点包括运行制度体系以及在此基础上监管体系的建设。内部控制审计运行监管环境的建设有助于企业从内部设计、运行和外部监督、修正两方面来完善内部控制,使它发挥最大效用;同时促使注册会计师更好地认识、开展企业内部控制审计工作,从而提高内部控制审计质量。
内部控制审计运行的制度体系建设
内部控制审计的制度体系建设能够加强内部控制发挥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加强对企业内部控制外部监督,为监管部门监管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执法依据、为企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提供执行标准和为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内部控制审计标准。内部控制审计运行制度体系应由法律、部门规章、行业自律法规三个层次的制度构成。
(一)法律层面
法律层面主要是为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内部控制审计业务起到指导性作用。从表1可知,目前我国法律层次制度没有明确要求企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各项法律只有部分内容涉及到内部控制要素,对企业内部控制进行审计的要求更少。比如:《会计法》要求:“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这仅仅体现了会计监督职能的发挥;《公司法》中通过完善公司治理来帮助企业建立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公司治理体现为内部控制的基础与依据;《证券法》规定“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该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审计法》规定对于“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其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法》是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法规,但并没有关于内部控制审计的相关规定。
所以,我国应尽快修订和完善法律层面关于加强国家对内部控制及其审计方面的立法。关于法律层面的建设问题有一定的研究,如黄新銮、梁步腾等学者2008年曾提出建立以《公司法》为主导,以《证券法》、《会计法》和《审计法》等为支撑的内部控制法律体系,本文在此基础上对以上各法律之间进行协调安排。由于公司制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代表,所以应将关于内部控制相关法律的规定反映在《公司法》这个基本法律中,即要求所有的公司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并对内部控制进行评价、披露及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而《证券法》、《会计法》、《审计法》和《注册会计师法》应分别从上市公司角度、企业财务控制、内部审计、外部审计,从内到外来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内部控制的相关法律,同时保证对内部控制相关法律间的协调,以形成我国内部控制监管规范体系(见图1)。
(二) 部门规章层面
部门规章层面是监管部门根据内部控制审计实际情况制定相关规章。我国自2001年以来各部门陆续颁布了有关内部控制及其审计方面的规章(见表2),发现有以下几个变化:第一,内部控制经历了从内部会计控制到内部控制的过程;第二,内部控制评价经历了从自愿评价并披露到强制评价并披露;第三,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内部控制审核先后经历了评价、审计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
现行关于内部控制的部门规章,财政部会同五部委联合的《规范》和《指引》强制要求企业进行自我评价、披露年度自我评价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但是,我国还需与《规范》和《指引》相配套的应用指南,指导企业对《规范》和《指引》的具体应用,使企业明确内部控制执行标准,促进了企业内部控制的建设和完善,这样给注册会计师开展内部控制审计业务也提供了参考价值和借鉴依据。同时应分行业制定《规范》和《指引》实施细则,提高行业整体的内部控制水平,例如我国监管部门针对证券公司和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制定了指引和信息披露规则,使得我国金融、保险业整体的内部控制水平最高。
(三) 行业自律法规层面
行业自律法规层面是行业协会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内部控制审计业务。2002年2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推出了《内部控制审核指导意见》来规范独立审计人员执行内部控制审核业务,提出了注册会计师就被审计客户治理当局在特定日期对与会计报表相关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认定进行审核并发表审核意见的要求。2006年《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质量控制》明确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的质量控制责任。但是,目前我国仍然没有具体的内部控制审计执业准则,仅有2006年《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1211号――关于了解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及其重大错报风险》第四章中对内部控制审计作了有限的规范,且主要针对的是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
从我国行业自律法规来看,应进一步结合《规范》和《指引》加快对内部控制审计准则的制定,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法规的建设。在内部控制审计过程中,注册会计师应清楚自己的审计责任和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尽可能保持职业谨慎,严格按准则要求实施,以收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提高审计效率效果。内部控制审计准则的制定有助于公司管理层和注册会计师关注内部控制,防止或及时发现导致财务报告重大错报的重要或重大缺陷,保证财务报告的编报质量,提高财务信息透明度,使投资者做出合理的经济决策。
内部控制审计运行监管体系建设
企业内部控制情况关系着企业的经营和发展的各个方面,企业内部控制作为内部控制审计的审计对象,影响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审计业务的审计质量。因此,监管部门为了确保内部控制审计效率效果,应按照内部控制审计运行的制度体系建立完善的监管体系,有必要对内部控制和内部控制审计一并监管,发挥监管效用,树立监管权威性,提高管理水平(见图2)。
(一)对企业内部控制建设和披露的监管
对企业内部控制建设和披露的监管的重点是通过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建设,保证信息真实披露。首先,合理配置监管资源,在《规范》出台之前,各个监管部门对企业内部控制提出要求,造成的重复监管与监管的权威性削弱并存的局面;虽然《规范》及《指引》是财政部会同证监会、审计署、国资委、银监会、保监会等部委联合的,能够改变监管部门“多头监管”的状况,但是仍然没有明确内部控制具体的监管部门。
本文认为对于企业内部控制的监管,可以分企业自身监管、行业监管和政府监管三个层面。其中:企业自身监管就是由企业组织成立的内部审计机构或审计委员会来执行,重点通过“过程控制”、“系统控制”的方式监管企业内部控制从设计到运行的合理性、有效性;行业监管应由专门的行业监管部门在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框架下组织制定相关的内部控制的操作指引和配套措施,并负责检查、监督执行,对本行业成功的内部控制经验和做法予以总结和推广,并对本行业存在的新风险及需要控制的方面及时提供指导,最终提高整个行业的内部控制水平;政府监管就是发挥证监会、交易所外部监管作用,对于上市公司不按规定披露有关内部控制情况,包括不披露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不真实的信息或者隐瞒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等,通过加大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的力度来提高违约成本。最后,监管部门还应从保护投资者的角度出发,保证关于控制评估及其审计信息披露的质量,应强制要求上市公司披露内部控制信息,规定披露内部控制的具体格式和实质内容,同时明确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责任主体,强化责任主体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意识,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
(二) 对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审计业务的监管
强化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管不仅能够促使事务所提升内部控制审计质量,还有利于会计师事务所规避审计风险。因为目前我国内部控制审计还没有完全展开。所以,政府和行业协会监管部门首先应该借鉴国外内部控制审计的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如何确定内部控制审计业务的审计范围、如何审计、如何取得证据、如何界定发现问题的性质等,促进会计师事务所自身加强关于内部控制审计质量的控制;其次,行业协会监管部门应该着重于指导事务所质量控制体制建设,重点检查事务所质量控制体系的完善、健全;第三,事务所自监部门应重点检查会计师事务所人员构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对注册会计师进行新法律法规及新业务的培训,提高注册会计师的内部控制审计业务能力,有效预防执行内部控制审计业务时可能发生的问题,降低承接业务带来的审计风险,以提高会计师事务所整体的内部控制审计质量。
(三)建立监管信息的公告体系
监管部门对内部控制和内部控制审计进行监管时,还要提高工作的透明度,目前我国还没有完整地针对企业内部控制及其审计监管的信息披露制度和监管结果的适时公告制度。所以,关于内部控制运行、审计的外部监管部门在完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体系的同时,还需要建立与信息使用者互动的监管结果公告体系。可以通过一定渠道和方式,比如媒体、固定刊物或互联网等来公告对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管结果,尤其是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要使案件的审理、听证和处罚公开化,使违规成本远远高于收益,将处罚措施切实到位,促使广大投资者做出合理的抉择。除此之外,监管部门在处罚之后还应该进行跟踪检查,检查企业内部控制完善情况,并检查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内部控制审计业务的整改情况,增加监管的实效性。
结论
内部控制审计运行制度体系、监管体系的建设研究在当前企业内部控制得到广泛重视和完善的条件下十分重要,该研究有利于内部控制审计的有章有序的顺利开展。就目前我国关于内部控制审计的相关法规来看,一是法规之间有一定的重复性和牵制性,二是法规间的界定不太清晰,三是现有法规、制度主要针对于上市公司,以上问题都会对内部控制审计的实施带来一定的难度。内部控制审计的实施除专门的内部控制建立、运行的体系之外,内部控制审计的执行还重在审计制度、体系的完善,以及掌握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技术的审计人员。但就目前情况来看,注册会计师对于内部控制审计仅仅限于了解和初步评估的阶段,大多数注册会计师关于内部控制的学科基础知识较为薄弱。鉴于以上现实和问题,本文在对已有内部控制法规、制度的整理基础上,结合2010年关于内部控制审计规范的要求,首先提出关于内部控制审计的制度建设,要从法律层面、部门规章层面和行业自律法规层面三个角度来进行,其中在法律层面,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的法规首当其冲是《公司法》,《证券法》、《会计法》、《审计法》和《注册会计师法》应分别从上市公司角度、企业财务控制、内部审计、外部审计的角度形成从内到外、各规其范的法律规范体系;在部门规章层面主要是联合的《规范》和《指引》的财政部及其他部委应及时制定出操作性较强的关于内部控制审计的指南或出台《内部控制审计准则》,便于该业务的开展;在行业自律法规层面主要是注册会计师行业协会从审计的角度来规范从事内部控制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保证内部控制审计业务的实施。为了保证内部控制审计的顺利实施,还需建立相应的监管体系,本文重点强调建立由内部审计委员会牵头实施的企业自身监管体系,以及扩大对内部控制建设和运行的信息披露,以便于接受政府、行业协会和信息使用者等方面的外部监控。以上内部控制审计的运行制度和监督体系的建立,不仅是用来保障上市公司的,重点是通过对上市公司的运行来逐步推广应用到占据企业总数80%以上的小规模企业或公司。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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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深圳市迪博企业风险管理技术有限公司.中国上市公司2009年内部控制白皮书[N].上海证券报,2009-7-16(B8)
5.缪艳娟.英美内部控制监管制度差异探缘及其启示[J].商业经济与管理,2008(12)
根据《*省扶持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规定,为加强对省扶持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规范专项资金运用,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发挥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经与省财政厅商量决定,拟于4月上中旬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对*年度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计监督对象
*年度省扶持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都为本次审计监督的对象。具体审计项目采取随机抽样的办法产生。
二、审计监督内容
1、项目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包括:(1)市级财政部门下达专项资金拨款文号、日期、额度等情况;(2)项目单位收到专项资金拨款的日期、额度情况;(3)项目单位是否将专项资金设立专门账户;(4)项目单位已投入的自有资金、银行贷款和其它资金到位情况。
2、项目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及解决措施。
3、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
4、项目实施后对促进企业发展的作用以及所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包括新增销售收入、利润、税金等,新增就业人数,服务机构所服务的企业数,培训、创业辅导机构所培训的企业人员数量和创业人员数量等,引导社会资金投入的情况等。
5、进一步做好专项资金工作、发挥资金效果的意见和建议。
三、审计机构及地区分工
本次审计监督委托的审计机构分别是*天业会计师事务所、*天华大彭会计师事务所和*天舜会计师事务所。
*天业会计师事务所:*市。
*天华大彭会计师事务所:*。
*天舜会计师事务所:*。
四、有关工作要求
1、请各市局高度重视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积极配合审计机构到各地的工作,协调审计机构与审计项目单位的关系,做好有关接待和安排事项。
2、审计项目单位要主动提供相应的文件和资料,明确专人配合审计机构工作。
Abstract: The final trial of China's implementation of two-level system of the civil trial, based on actual conditions and characteristics of development when, after 10 years of development and change, is increasingly show its social and legal development incompatible with the negative, yet to be reformed and improved. I intended to proceed from China's actual conditions, by analyzing the domestic and foreign civil trial-level similarities and differences in systems and regulations made in China a system of conditional final three trial advocate, and the allocation of jurisdiction in civil cases of first instance, the three final conditions for the trial etc. concept in order to attract valuable comments.
关键词: 民事审级制度改革
Key word: Civil Examines the level System Reform
前言
审级制度包括两层含义,一方面指法院组织体系层次设置,一方面指案件经过几级法院审理方告终结。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实行两审终审制,在美国等西方国家,较多的是采取三审终审制,但即便同是采取三审终审制.笔者试图通过分析比较中外民事诉讼中关于审级制度的规定,从中吸取精华,探讨以及改革和完善我国的民事审级制度。
一、两审终审制的概念及内容
对于两审终审制的概念,学术界虽有不同陈述,但大同小异。有的称之为,两审终审制度,就是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的审判以后,即告终结的诉讼制度。1有的称之为,两审终审制度,是指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个审级法院运用一审和二审程序进行了审判,即宣告审判终结的制度。2笔者认为可以这样陈述:两审终审制,是指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级法院的审判,案件的审判即宣告终结的制度。根据两审终审制,一个民事案件经第一审人民法院审判后,当事人如果不服,有权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由其进行第二审。二审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为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再行上诉。
两审终审制度的内容,是指两审终审制构成的内容。其主要内容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两个审级不同的程序;二是两个审级不同的裁判;三是两个审级之间的衔接。两个审级不同的程序,不仅是指有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而是两个审级不同程序的不同作用。两个审级的裁判,即包括不同审级可以作不同的裁决,又包括不同审级裁决的效力。两个审级的衔接,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裁决的上诉期间及提出上诉的方式,二是一、二审法院之间诉讼文书的移交和诉讼案卷的移送,三是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审判上的监督。
如果行政机关是以下级服从上级的话,法院则无所谓上级,每一级法院都应当是独立的。法院之所以设置不同的审级,并不是要建立一种上级控制下级的机制。固然,上级法院可以改变下级法院的判决,但这只是为司法判决增加一道审核程序,使得相关决策更加审慎,减少错误。上级法院有权改变下级法院的判决并不意味着后者成为前者的下属。
另一方面,正是由于上级法院有权改变下级法院的判决,使得上诉法院的审查成为当事人所享有的一种权利。实现这种权利的重要前提之一便是上下级法院互相独立,作出决定的过程是分离的。否则,如果下级法院成了上级法院在行政意义上的下属,如同实际中经常发生的那样,下级经常就案件的判决要请示上级,或者上级对下级进行监督(所谓“提前介入”),就判决的结果作出指示,甚至下级在某些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直接请示最高法院,后者直接作出有拘束力的答复,这样的做法必然导致法院上下级的设置变得毫无意义。
二、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的原因及其利弊
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两审终审制,是在总结我国半个多世纪的民事审判实践经验,借鉴一些国家实行三审终审的利弊,从中国的人口众多、地域广阔、交通不便、经济文化落后、民事案件多、审判力量薄弱、案件要求迅速及时审结等实际情况出发的,在一定的时间范围内具有积极的意义。许多学者认为,两审终审制适应我国地域辽阔、某些地区交通不便的需要,符合便民利民和诉讼经济的要求,而且根据实事求是的原则指导审判工作,案件经过两个审级就可以保证审判质量。3还有学者对实行三审终审制的说法给予了严厉批评,认为多一道控制环节便更有助于决策质量的改进的观念也是大可质疑的。多一道控制也可能意味着增加一次犯错误的机会,因为没有人能证明或者确保监督者一定比被监督者更高明、更富有道德感。而且,监督环节的增多必然带来这样的需求,即需要设置为数更多的对监督者进行监督的机制,因为监督者本身也可能犯错误,也是不可靠的,谁来监督监督者便成为一个难以解决的问题。
笔者认为,两审终审制确实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具有积极意义,符合一定时期的国情,为加快办案流程、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相当重要的作用。但事物是在不断发展变化的,作为时代产物的两审终审制,正逐渐与发展不相适应。综观我国司法实践,两审终审制与级别管辖制度结合一起,其弊端及负面影响日趋明显:
1、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的确定标准很不明确、不具体,过于含糊,难以操作。由于案件只经过两级法院审理即告终结,为得到较高级别法院更高水平的审理,当事人拉关系、走后门,以期案件由较高级别法院进行初审,这样无疑助长了司法腐败,造成了管辖上的混乱。
2、终审法院的审判水平相对较低,致使第一审法院不公正的裁决难以通过上诉审得以矫正。由于终审法院多为中级人民法院,级别较低,相对于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在办案水平上也有差异而且在适用法律上也容易造成因地而异,不利于全国法律的统一适用,从而导致地方保护主义等不正之风难以遏制。
3、第一审法院与第二审法院之间通过经常的业务联络,不可避免地造成两级法院之间情感上的亲近,上级法院有可能在第二审程序中从感情出发,先入为主地轻信原审法院的处理,而对于某些非原则性的错误容易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4、终审法院所在地靠近案发地,法院与当事人之间存在各种联系,使诉讼难以避免诸多人情因素,影响司法的公正性。
三、我国民事审级制度改革的构想
通过比较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民事审级制度,可以看出其审级制度各有利弊,并不存在完美无缺的审级制度,但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有益经验是应当借鉴的。笔者认为,这一制度是颇具合理性的,立足国情,实行有条件的三审终审制,无疑明显地具有优于两审终审制的必要性及合适的环境:
1、二十一世纪的今天,我国国民生产总值大幅度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有了极大改善,交通设施发展迅猛,随着民事诉讼从以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为基本目的发展到以维护当事人权益为基本目的,那种从维护社会治安和秩序稳定为出发点而认为三审终审制会使民事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的观点已站不住脚,而今的民事诉讼,应更注重权利的保护,应赋予当事人最大限度的权利救济机会和手段。实行有条件的三审终审制,则无疑使当事人增加了一次权利救济的机会,而且只要制度设计合理,就不会造成诉讼拖延及当事人人力、物力、时间上的浪费。
2、在肯定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导职能的同时,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其指导与监督能力必须通过自身审判实践的不断积累才能得以形成和提高,而三审终审制才会切合实际地为之创造有利的条件。
3、由于审判监督程序只是对已生效裁决进行的纠错程度,它根本无法取代上诉审程度。裁判一旦生效便具有强制执行力,而一旦执行完毕,试图通过执行回转恢复到原状只是美好的不切实际的幻想,而且执行回转的成本更高,又有损法律的尊严、法院的权威。
笔者认为,第三审程序的设置其必要性是无可置疑的。三审终审制度使初审法院与终审法院之间保持一定距离,使最初的审判者顾及后面的两个审级而谨慎从事,又使终审法院在诉讼中避免因审级之间距离太近所形成的法官之间的情感亲近之弊;三审使终审法院的级别得以提高,使终审法院的专业水平容易得到保证,终审法院与当事人之间千丝万缕的人情因素的干扰得到抑制,地方保护主义的顽症得以缓解,保证法律的统一适用,也使较高级别的法院有更多的机会实际接触具体的案件,保证其在具有丰富的“临床”经验的基础上正确指导和监督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
在民事诉讼中虽然强调赋予当事人最大限度的救济机会和手段,但事无具细都实行三审终审,势必会造成诉讼的不经济,而无效率的诉讼程序绝不是公正的诉讼程序。因此,笔者主张根据我国的国情和历史传统,针对原有两审终审制的弊端进行改革,实行以两审终审制为原则,在特定情况下实行三审终审制。即根据案件性质、特点、诉讼标的额的大小以及审理过程中的某些影响公正审理的特殊情况确定实行三审制的原则界限。在具体内容上,可进行以下的改革:
1、适当缩小基层人民法院的一审民事案件管辖权,相应扩大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民事案件管辖权。由于基层人民法院与当事人之间有较多联系,包含更多的人情因素,因而基层人民法院往往难以公正在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在裁判。但是正因为这种人情因素的存在,使基层人民法院与当事人更亲近,那么,基层人民法院在当事人之间进行调解的难度相对于上级法院较小,基层人民法院在化解纠纷、促成和解方面有更大的优势。
2、对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所作的终局判决不服,当事人可以分别向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在上诉审中作出的终局判决原则上不允许当事人再向高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虽然在原则上仍实行二审终审,但这种改良后的二审终审是合理的、可行的。
3、借鉴外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将第三审的审查范围规定为法律审。
4、借鉴外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滥用二次上诉权者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不可否认,三审终审比二审终审增加了一个审级,相对于二审终审来说,它就给当事人多提供了一次上诉的机会。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应立足于国情,借鉴外国的民事审级制度中科学、合理的规定,在我国建立以两审终审为主、在特定情况下实行三审终审的审级制度,这样不仅有利于更好地维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科学地在法院系统内分配审判工作职能,真正实现公平与效益并举的程序价值。
注释:
[1] 李春霖、潘永隆主编:《中国新民事诉讼法学通论》,北京出版社1991年版,第94页
[2] 柴发邦主编:《民事诉讼法学》(修订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91页
[3] 谭兵主编:《民事诉讼法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16--117页
参考文献:
[1]张品泽、汪大宝著:《论民事审判中审级制度改革》,载《社会科学家》1999年第4期
[2]中村英郎著,陈刚、林剑峰、郭美松译:《新民事诉讼法讲义》,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62-282页
[3]宋冰著:《读本:美国与德国的司法制度及司法程序》,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25-127页
一、审前调查内容
1、机构设置和职能情况。部门机构设置、具体职能、人员编制,领导干部的职责分工和各自的分管单位,以及内部控制制度,下属单位的分布结构;
2、财务管理体制和会计核算体制情况;
3、重大经济决策和投资项目情况;
4、上级部门对其制定的各项经济考核指标和执行、完成情况;
5、以往审计工作开展情况;
6、其他需了解的情况,包括走访区纪检、组织、等部门,了解与被审计对象有关的情况。
根据审前调查情况,由审计组长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并起草、送达审计通知书。部门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计划时间,一般为2个月。
审计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审计工作目标、审计方式、审计范围、审计对象、审计内容与重点、审计组织与分工、审计工作要求等。
二、审计范围
(一)审计的时间范围
经济责任审计,凡任期超过二年的,均以最近二年为重点。
(二)审计的对象范围
按照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环节和方式以及担负的直接经济责任和间接经济责任的相关程度划分为必审、抽审和延伸审计调查三个层次。部门职能机构、职能单位、下属一级单位、全资投资单位、重大投资项目、重点拨款单位以及担任法人单位为必审单位;一级以下单位和控股、参股等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抽审和延伸审计调查。
1、部门职能机构、职能单位必须由区审计局实施审计,其他可由区审计局与内部审计部门共同操作实施,企业审计可由部门委托区审计中心或社会中介机构实施;
2、抽审单位的面,不得少于30%。
(三)审计的内容范围
1.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1)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经济责任目标(相关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主要包括:本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各项经济指标和各项财政财务指标。
(2)预算执行及其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情况。主要审计:执行政府财政预算和国家财政法规情况;资产、负债、净资产的真实、合法、完整性;预算外资金及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效益情况;财政资金拨付和缴纳情况;内控制度的建立、健全与落实情况等。
(3)重大经济决策情况。包括重大的对外投资、基本建设、招商引资、企、事业改革、改组、改制,有关经济管理措施及制度建设等。
(4)被审计领导干部遵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有关廉洁自律规定情况。
2.审计的具体内容是:
(1)主要经济和业务指标完成情况;
(2)预算(包括财务计划)执行情况;
(3)预算外资金收支和管理情况;
(4)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是否专项专用,有无挤占、挪用和转移,使用效果如何;
(5)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及保值增值情况;
(6)债权债务情况;
(7)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性。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等制度是否执行到位,对重大的经济活动和大额资金的使用是否经过集体讨论决定;银行开户情况,有无多头开户逃避财政监控现象,是否认真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各项收入是否按规定和标准,及时足额解缴,有无截留挪用、设置账外账和小金库;是否按规定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收据,有无使用自制自购发票进行收费;各项支出是否按预算进行安排和管理,有无乱支滥用、虚列支出、转移资金、私设账外账;
(8)重大经济决策、实施和效益情况;
(9)领导干部个人廉洁自律情况;
(10)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三、审计实施要求
(一)审计实施阶段
1、召开审计进点会。
2、现场审计。按审计实施方案制定的审计目标和要求实施审计。
3、收集、整理审计证据,完成审计取证,撰写审计日记。
4、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5、与被审计单位沟通、核实审计情况。
(二)审计报告阶段
1、审计组成员按审计分工对相关审计事项提出评价意见(或单篇审计报告),对查出的重大问题须明确领导干部应负有的经济责任。审计组组长对照审计工作方案,在进行复核和综合审计证据的基础上形成审计报告(初稿),经审计组集体讨论后,提交所在科室负责人审核,然后提交局法规信息科和局分管领导审核。
2、经局法规信息科和局分管领导审核后的审计报告(初稿),应根据其审计事项重要性程度,确定是否提交局重大审计事项审定会议审议。审计组组长在完成以上程序后,形成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并及时征求被领导干部的意见。
3、被审计领导干部应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将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的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或审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4、审计组在认真研究、核实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是否采纳回复意见的书面说明,并完成审计报告(修改稿)。
5、审计组应当将审计报告(修改稿)、被审计领导干部的意见、审计组的书面说明、审计实施方案、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以及其他有关材料,一并报送审计组所在科室负责人审核。
6、审计组长在对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后,代拟审计机关审计报告、审计结果报告、审计决定(涉及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经审计组所在科室负责人审核后,报局法规信息科复核。
7、审计机关领导审定鉴发审计报告等审计文书。
(三)审计结束阶段
1、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单位及领导干部。审计结果报告报送区人民政府,抄送区委组织部、区纪监委等有关部门。
2、审计组应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有关审计整改情况的回复材料。
3、审计组将全部审计资料按照有关规定整理归档。
四、审计评价
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是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核心。审计评价应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采取描述审计结果、写实的方式进行;既要大胆披露被审计单位出现的违纪问题,阐明被审计对象应负的责任,又要全面客观地评价被审计对象所在单位的业绩。具体来讲,一是审计评价要在审计的事项范围内,围绕与被审计领导干部相关的重要经济事项来进行评价,以审计认定的具体的事实和数据进行评价;二是在综合看待整体工作情况的基础上,如实指出工作中存在的违纪违规问题和需要改进的地方,从而使审计评价既反映审计的总体面貌,又容易使被审计对象接受,也便于审计成果的运用,使组织部门尽可能全面的了解干部;三是审什么评什么,对未经审计和审计证据不充分的事项不予评价,规避审计风险。具体评价内容:
1、经济责任范围内各项经济指标(责任目标)完成的真实性评价;
2、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的评价;选用定量法和定性法,运用账内审查、账外调查结果进行评价;
3、重大经济决策的程序性、民主性、效益性的评价;选用定性法和测试法,通过鉴定和效益分析进行评价;
4、遵守财经法规和有关廉政规定情况的评价,将定量法和定性法结合起来,运用计算分析进行评价。此项评价内容不作必须评价的内容,但若审计发现问题,则应如实评价(但如果有举报,而经审计核实并未发现问题的,也应根据审计核实结果如实评价);
5、履行经济责任的综合评价。通过综合具体审计事项的评价,得出结论性的评价。
五、审计公文及要求
1、公文形式:分为审前调查通知书、审计通知书、审计报告、审计结果报告。另可根据需要,出具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等审计公文。
2、审计报告必须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
3、审计报告格式要求:
(1)基本情况:被审计对象任职期,主管和分管工作;部门机构设置、下属单位分布结构;审计方式方法,已审计单位,包括委托审计单位、抽审单位和审计调查单位;
(2)审计结果:审计期限内的财政预算执行和财务收支情况,资产负债损益情况,国有及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等情况;
(3)审计评价:(详见第四部分内容);
(4)审计发现的问题、处理意见和责任界定:对问题定性要准确,表达要清晰,运用法规要正确,并提出有针对性的处理意见;
(5)审计建议: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审计建议。所提建议要避免格式化、类同式,力求有深度,立意要高,具有可操作性。
六、有关注意事项
1、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是一项政治任务,层次高、难度大,审计人员需认真对待。
2、经济责任审计范围广,要把重点放在审计操作阶段,尽量减少前后准备阶段和后期资料整理、拟写报告、征求意见的时间。
3、经济责任审计以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为基础,以审计调查等方法为补充,注重审计资料的积累,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领导请示汇报。
实事求是地讲,TCL2006年亏损在我意料之中,但是,2006年一下子亏损19.32亿元,仍然出乎我的意料,我原来预测亏损额度应该在12亿元左右,不成想会这么多!
2006亏损之觞
为什么2006年会亏损这么多?TCL的解释是:多媒体欧洲区亏损高达25.96亿元,集团按股权比例分摊10.06亿元,除多媒体之外,集团还亏损了9.26亿元。
我觉得TCL的解释值得玩味。
首先,欧洲亏损怎么带来的?说明了什么?
TCL的解释是:欧洲市场向平板电视过渡快得超乎预期,而TTE欧洲老的系统、团队不能适应这一变化。
应该说这话说对了一半。
从CRT向平板电视转型是大势所趋,作为一个以电视起家的企业,TCL竟然未能对产业发展方向做出准确的判断,这几乎是一个不可原谅的错误。
实际上,在产业观察人士看来,未能把准产业转型的脉搏,固然是TCL的重大过失,欧洲市场高昂的营销成本,恐怕才是其亏损的最大症结。一个靠廉价劳动力生存的企业,怎么可能靠欧洲高昂的人力成本来生存?这,正是TCL2006年下半年痛下决心重组欧洲市场的原因。这种重组,实际上让TCL回到了2004年收购汤姆逊之前的原点上。换句话说,收购汤姆逊已经变得没有意义。
其次,集团其他产业亏损9.26亿元是怎么回事?
这说明一个问题:TCL集团除了彩电在欧洲、美洲,乃至新兴市场形成严重亏损之外,其他产业如电脑、白电、文化产业也已陷入困境之中,并在迅速成为集团第二个大的亏损源。而此前我们一般认为,TCL集团的亏损主要来自彩电的海外市场,现在看,情况并非我们想象的那么简单。这种情况表明,TCL彩电产业的困境,已经蔓延到其他产业上。
这是相当要命的。也就是说,即使TCL彩电通过努力在海外市场实现了扭亏转盈,其他产业仍然可能对TCL集团带来巨大亏损,从而造成整个集团难以在短时间内走出困境。
做出来的盈利
按正常人的思维,2006年如此巨额亏损,2007年是不可能实现盈利的,最好的状况也只能是逐步减亏。但是,TCL现在展示给我们的是:2006年巨亏19.32亿元,2007年第一季度一下子赢利了1387万元。这是相当滑稽的事情。怎么理解呢?我们只能理解为这是一种财务处理技巧,把2006年的亏损尽可能放大,为2007年撇出一个相对干净的TCL。
实际上,这种把戏早就有人用过。赵勇二次执政长虹的时候,也是这么干的,把倪润峰执政最后一年的亏损做到37亿元之巨,为自己撇一个相对干净的长虹。
为什么这么干呢?很简单,反正2006年亏定了,干脆就让企业多亏一些,好让2007年盈利来得容易一些。对于现在的TCL来说,盈利比什么都重要,盈利能让股民重新建立信心,盈利能保住不退市,盈利甚至能稳定军心。这几年,TCL天天喊扭亏转盈,再不盈利已经无法向股民、向员工交代。
问题在于:这种做出来的扭亏,到底有多大意义?
真正的扭亏,应该是企业发展带来的经营性扭亏,是企业利润值增加的结果。曾经有资深财务人士就说过这样的话:给一个亏损不太多的企业做出几百万、上千万的盈利,是一件很容易的事情。
做出来的盈利,不仅无益,反而有害。TCL和长虹情况不同,赵勇可以把老帐撇给倪润峰,李东生把老帐撇给谁?不还得自己扛着吗?
实际上扭亏并不难,裁员、减薪就是了,TCL在过往二年里也一直是这么干的。该投的广告不投了,该招的人不招了,海外市场营销人员大批撤回国内,墨西哥、波兰等海外工厂或停工或半停工。这样做带来两个结果:一个是经营成本的降低,另一个是产品市场份额急速下滑。TCL手机表现得最典型,因为大量裁撤销售人员,导致市场一落千丈,国内市场份额不足1%,被彻底挤出前10名之外,境况相当凄惨。
众多从汤姆逊那里继承来的CRT电视工厂,成为目前TCL最大的负担,将来仍然可能是TCL最大的负担。现在,这些工厂基本上处于停产状态,但是,停产不等于甩掉包袱,更不等于解决问题。在CRT快速没落的今天,这些老工厂直接面临关闭或转产的抉择。但是,无论关闭还是转产,都不容易。关闭,损失太大,TCL根本负担不起;转产平板电视,TCL国内生产能力已经足够,有必要在海外生产吗?
所以,海外工厂才是TCL未来几年发展面临的最大问题,这就是我为什么反复说TCL三年内不可能实现真正盈利的主要原因。
当然,TCL要做到短期盈利是完全可能的,把该计入的成本不计入就行了,就这么简单。问题是,把包袱甩给明天,只能让明天更难过,丢下的包袱最终还得自己拣起来。
目前,TCL实施的扭亏之道,基本上可以归结为“节流型”减亏,就是一再压缩经营成本。但我们知道,成本是不可能一直削减下去的,实际上,到今天,TCL能削减的成本已经非常有限。而且,削减成本还必须付出市场急速萎缩的巨大代价。实际上,这种“减亏也减市场”的情况已经出现:2006年,TCL集团的营业收入比2005年减少了48.2亿元,下降幅度达到9.33%。预计2007年这种情况还会发生。
但我认为这是一件好事,对于TCL来说,一个健康的企业比一个浮肿的企业更有价值。只要瘦身能让TCL成为健康的企业,付出这样的代价也是值得的。过去那种贪大求多的思维,该扔到太平洋里去了。
国际化的责任
一个好端端的企业,几乎是一夜之间就陷入了巨大困境之中,TCL的国际化战略负有重要责任。但是,李东生不愿意承认TCL国际化战略已经失败。我们也认为TCL国际化只是遭遇暂时挫折而非彻底失败,国际化的道路永远不可能是一帆风顺的,轻言失败还为时尚早。
中国企业必须国际化,这几乎是一个共识。在全球市场越来越一体化的今天,中国市场已经成为全球市场的一部分,我们怎么能继续蜷缩在中国市场不出去呢?但是,国际化就一定要在海外设厂吗?一定要以收购的方式进行吗?一定要“现在就出发”吗?
问题没有那么简单。
目前,国际化的几个典型企业如海尔、联想、TCL,情况都不怎么理想,甚至可以说遭遇了很大困难。惟有华为是个例外。为什么中国优秀企业,做国内市场叱咤风云,做国际市场就困难重重?我认为,这和中国企业没有准备好就匆忙出发有很大关系。
国际市场是一个什么样的市场?是一个典型的“技术+品牌双竞争”型市场,恰恰大多数中国企业在技术和品牌准备上都非常不足,基本上是两手空空。你想想,你赤手空拳,人家坚船利炮,怎么和人家较量?
就TCL而言,除了技术和品牌积累不足,还多背了一个包袱――汤姆逊,走起路来当然更艰难。我们不妨做个假设:如果不收购汤姆逊和阿尔卡特,TCL会是什么样子?我相信,TCL的情况会比现在好很多。
因此,国际化是要讲究策略的,适时国际化,适当国际化,是准备走出去的中国企业必须要牢记的。
未来之路
那么,2007年TCL会是什么样子?2007年之后又会是什么样子?
从前面的分析我们已经看出来,TCL的问题是一个“综合症”,不是单纯的头痛或发烧。既然是“综合症”,解决起来自然比较棘手。因此,我们基本上可以判断,2007年的TCL在经营上不会出现大的起色,新的利润增长点暂时难以形成。但是,因为已经预提了2007年的亏损,所以,经营会出现一定的盈利。不过,盈利额度不会很大,能做到1个亿已经非常了不起。
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2007年TCL企业规模将进一步缩小,预计2007年集团营业收入会继续降到400亿元左右,比2006年大约减少10%。
不排除2007年TCL变卖白电产业的可能。这块产业对于TCL来说属于典型的“鸡肋”,扔掉更有利于集团的发展。因为TCL集团几乎所有的精力都放在了减亏上,无暇顾及新利润增长点的培育,因此,未来三年TCL将表现出后劲乏力的特征。2008年最理想的情况是:在不亏损的前提下,企业规模保持稳定。
研究了众多企业案例之后,我们发现,国际企业有一个共同的属性,那就是:品牌与技术,构成企业最大竞争力要素。
技术的取得,尤其是核心技术、关键技术、专利技术的取得,没有几年的积累不可能实现。在这方面,我基本上可以断言,TCL三年内不可能有实质性突破。实际上不仅TCL,大多数中国企业都是这样。
那么品牌呢?
为什么中国企业制造的产品就是比外资企业卖得便宜?因为我们的品质比人家差很多吗?非也。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我们的产品缺乏品牌支持。
目前,TCL的品牌战略是“借船出海”,用人家的品牌(汤姆逊、阿尔卡特、施耐德等)打国际市场,TCL自主品牌的产品在国际市场很少能看到。“借船出海”的品牌战略,表面上看起来是条捷径,实际上隐患重重,属于典型的短期行为。中国企业谨记一句话:只要品牌是人家的,市场就不可能是你的。
正是认识到了这一点,自2006年起,联想从“IBM”向“联想”品牌战略明显提速。但是我们看到,TCL目前仍然一味依赖他人品牌,对推行自主品牌战略基本上无所作为。
(作者系夸父企业管理咨询机构首席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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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农业部管理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申报、评估、审批与计划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农业部发展计划司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固定资产投资和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法规、政策,起草农业基本建设计划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提出年度农业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总体方案和项目前期工作计划,统一审批基本建设项目,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归口管理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工程监理、监督检查及竣工验收等工作。
农业部财务司负责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基建财务管理,监督检查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审核、审批直属单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农业部行业司局负责提出本行业投资计划建议,初选本行业基本建设项目,根据授权审批初步设计概算,组织本行业项目的实施,管理本行业项目的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工程监理、日常监督检查及竣工验收等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包括统一规划布局,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组织项目申报,根据委托审批项目初步设计与概算,组织项目实施和竣工验收,落实地方配套资金,监督检查项目资金使用、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施工建设等。
第四条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申报、审批与投资计划下达,坚持先开展前期研究、后申报项目,先专家评估论证、后进行决策,先审批项目、后下达投资计划的原则。
第五条农业部发展计划司根据国家关于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规定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等国家投资主管部门的具体要求,结合农业行业发展的需要和农业部的中心工作,在综合部内行业司局意见的基础上,编制年度项目投资指南,报部常务会议或部领导审定后。
项目投资指南应主要包括年度投资方向和项目重点领域,目标任务和区域布局原则,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以及投资控制规模等。
项目投资指南于每年第四季度由农业部发展计划司统一印发各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直属直供垦区,指导相关单位开展项目前期工作。
第六条地方及直属直供垦区申报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项目文件,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直属直供垦区以计字号文报农业部,分送农业部发展计划司和有关行业司局。
农业部直属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项目文件,由各单位内的投资计划管理机构会同业务管理机构组织编制和审查,以计字号文报农业部,分送农业部发展计划司和有关行业司局。
第七条立项评估和初步设计评审原则上应委托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承担。评估(评审)机构组织专家按类别对项目进行评审。每个项目应由工程、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提出独立审查意见,评估(评审)机构综合专家意见后形成对项目的评审意见。
农业部发展计划司制定项目立项评估办法和评估标准,会同行业司局统一组织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估工作。包括统一从农业部基本建设项目专家库中抽取并确定评估专家,统一评估细则、时间和地点等。
中央投资600万元以上(含600万元)的地方和直属直供垦区承担项目的初步设计,由农业部行业司局负责评审;中央投资6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评审。农业部直属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与概算由农业部发展计划司负责评审。
项目评估(评审)费用根据实际支出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担。
第八条经专家评估通过的行业项目,由农业部行业司局进行初选,向农业部发展计划司提出年度项目总体安排意见及初选项目(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建设地点、详细建设内容与规模、投资估算与来源、建设期限、新增能力及其他有关内容)。
第九条农业部发展计划司根据投资可能、项目评估结果和行业司局的初选意见,对项目进行审查和综合平衡。对限额以上或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审定同意后再由我部审批的限额以下项目,按程序报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审批或审定;对由农业部审批的中央投资600万元以上(含600万元)的项目,经部常务会议审定后,报主管部长审批立项;对中央投资600万元以下的项目,报主管部长审批立项。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由农业部发展计划司主办,有关行业司局会签,报部领导签发,以农业部文件下达。
第十条地方及直属直供垦区承担项目的初步设计,中央投资600万元以上(含600万元)的,由农业部行业司局根据项目评估意见,办理批复文件;中央投资在600万元以下的,由各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时抄报农业部发展计划司和行业司局。农业部直属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由发展计划司或委托相关部门根据项目评审意见办理批复文件。
农业部初步设计批复文件以办公厅文件下达。
第十一条基本建设项目一经农业部批准,必须严格按照审批文件执行,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地点、建设性质、建设单位、建设内容、降低工程(货物)质量、压缩投资规模等。
第十二条确因客观原因需进行重大变更的项目,应当重新向农业部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重大变更:
(一)变更建设地点的;
(二)变更建设性质的;
(三)变更建设单位的;
(四)变更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建设规模导致项目主要使用(服务)功能发生变化的;
(五)初步设计概算的总投资变更超过立项批复总投资10%以上(含10%)的,或者实施过程中投资变动超过批准的项目总投资10%以上(含10%)的。
第十三条施工图预算总投资变更超过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总投资5%以上的,须向原审批部门重新报批初步设计。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向原审批部门申请批准:
(一)变更建设期限;
(二)变更招标方案;
(三)变更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建设规模,但不属于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四项情形的;
(四)变更初步设计概算的总投资超过立项批复总投资10%以下的,或者实施过程中投资变动超过批准的项目总投资10%以下的;
(五)其它变更。
第十五条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审批的项目,可列入农业部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按项目建设进度下达年度投资。
关键词:检察机关;自身监督;检察改革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949X(2010)-09-0030-02
一、树立正确的司法理念是强化监督、推进检察改革的思想前提
思想是行动的指南,理念是思想的精髓,树立正确的司法理念是一切检察工作的先行条件,没有正确的司法理念,就无法从检察机关自身开始监督自我、发展自我,无法推进检察改革的顺利进行。
首先,树立"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服务意识。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但归根结底是为人民群众服务,为保障人民群众利益而设置的国家机器,在现代社会,任何国家机器都应该以人为本,以民为天,检察机关不是人民群众的对立面,而是站在群众的位置,为人民服务。这就是服务意识。但在实践中有少数人民检察院建立制度、制定规定常常把方便自己执法甚至是自身经济利益放在第一位,例如,据高检院此次通报,2010年元旦前陕西省某县反贪局以发放反腐台历的名义按每本20-30元的价格进行摊派,经媒体曝光后引起舆论高度关注。这些做法影响了检察机关在社会上的影响力与公信力,违背了"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服务理念,所以必须得到必要的重视和修正。
其次,树立内部程序意识,破除"惯例"思维。程序意识是检察机关公正司法的必然要求,是检察机关进行自身监督的前提基础。"惯例"思维则是检察机关进行自身监督的"拦路虎",是进行检察改革的天然阻碍。"正常情况是,法的制度并非由于存在着强制的保障才在现实中在经验'适用',而是它的适用作为'习俗'已经扎了根,'约定俗成',而惯例又往往对公然偏离它的举止表示不造成。"[1]现阶段,在检察机关的工作中往往存在按"惯例"办事的做法,并无法律的明文依据。但作为司法机关的检察机关任何行为都应该是有章可循的,有法可依的,这样的"惯例"既然没有法律依据,就不符合严格现代法治精神,所以必须摒弃,要树立现代司法理念,严格按法律规定去办案、按制度规范去执法,用规范保证公正。只有树立了内部规范意识,才能更加便利的做好自身监督,只有破除了"惯例"思维,才能更加顺利的推进检察事业的改革与前进。
最后,强化检察机关自身监督意识,破除消极不作为观念。司法机关具有被动性,但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却具有相对的独特性。检察机关的内部职能部门必须主动了解情况、发现线索,从自身开始确立"主动"意识,不能被动地等待移送线索和案件,甚至不认真履行法定职责,该立不立、该捕不捕、该诉不诉、该抗不抗,这些都是违背检察机关职责的,必须破除和改正。我们应该树立不作为也是违法的意识,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综合运用各种法律手段和措施,加大内部监督力度。
二、建立良效的考核体系是强化自身监督,推进检察改革的创新举措
考核不是目的,只是一种手段。建立有效的考核体系其本身就是一种自我监督和约束的制度,在考核中自我监督,在监督中自我考核,两者良性互动。
考核是指对各种案件的审理按照一定标准进行严格的审查考评,由负责案件质量管理工作的综合部门,对各部门考核的优秀、合格、不合格的结果作出综合分析报告,总结经验,找出差距,确定下一年度的质量目标[2]。
在现有检察体制不变的前提下,办案考核体系应严格按照《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有关办案规则,在现有制度的基础上,确定检察机关办案考核体系的框架。笔者认为可以考虑设置一个专门负责案件质量考核的机构,[3]从案件数量、办案效率、程序遵守、案件效果等多个角度制定严格的案件考评标准,由该业务机构按照统一标准对案件质量定期考核,同时对业务部门的办案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这样就可以不断促进业务部门确保案件质量的自觉性,使办案人员内心形成明确的质量尺度,内部形成相对统一的办案标准,不断提升业务部门规范化执法水平。
其实,考核作为一种强化自身监督的手段与方式,是值得探索和推广的,在实践中建立和完善考核机制,是不断加强检察机关自身内部监督的一种有效形式,是推进检察改革的创新举措。
三、提高队伍的综合素质是强化自身监督,推进检察改革的后备源泉
任何一个集体的成长与发展都是由其每一个个体本身的素质所综合决定的。但要提高整个队伍的素质,一直以来是一个非常艰巨而繁重的任务。检察机关作为司法机关,对人员的要求更为严格,提升其队伍综合素质更是一个庞大的、长期的而且细致的系统工程。
首先,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教育检察干警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引导检察人员正确看待手中的权力,增强公正执法、廉洁从检的意识,然而据最高人民检察院通报,贵州某县院反贪局长为其朋友竞争一个重要岗位竟然出策找理由查办竞争对手,从而使其友得以顺利上岗,该反贪局长因此受贿17余万,从中可见增强干警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是何等重要与紧迫,检察机关应该教育广大干警在履行检察职能活动中,自觉地将自己的行为纳入以忠诚、公正、清廉、严明为核心的职业道德中来。自觉接受各个层面的监督制约,维护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的权威和公信力。
其次,要从加强整顿和规范检察执法活动、统一执法思想,预防和减少检察人员违法办案违法乱纪,健全职业道德、执法纪律规范,约束检察人员滥用检察权出发,制定职业道德规范、工作纪律,不断地完善和健全执法责任制度、错案责任追究制度、行政管理制度、办案纪律、廉洁从检纪律、包括检容风纪在内的各项制度和规范。
四、完善纪律督察队伍是强化自身监督,推进检察改革的组织保证
要强化自身监督,推进检察事业改革,就必须要有一支专门化的督察、评查队伍。首先,笔者建议将检务督察与纪检监察的事后监督进行有机结合,以取得更加良好的自身监督效果,并且由两者分别向检察长、检察院党组负责报告工作。对于那些没有专门纪检监督机构的检察院,可以发挥已设置的专职委员的作用,由专职委员承担纪律监督者的职能,向检察委员会负责和报告评查工作情况。另外,纪检监察和检委会之间应该建立协调联系制度,前者在发现因为违法乱纪有可能导致错案的,可以向检委会通报,便于审查和纠正,后者在对办案流程、办案质量监督中发现人员违法乱纪的应向纪检监察部门通报。
其次,积极探索建立检务督察制度体系。检务督察是指"检务督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律和规定对督察对象履行职责、行使职权、遵章守纪、检风检容等方面进行的监督检查和督促落实"。强化对检察权行使的内外部监督制约是法治社会的必然趋势。实践证明,检务督察是加强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机制建设的有效途径,是推进检察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科学化的重要力量。当前形势下,应该配强检务督察队伍,建立了以专兼职督察员并存、兼职为主的混合型督察队伍,为检务督察配备专职督察员,并从业务骨干和兼职纪检监察员中选任兼职督察员若干名,在督察员力量和质量上予以确保 [4]。可以说,检务督察制度是解决检察权运行中的事前、事中动态监督相对薄弱状况的有效制度,是检察机关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完善对检察权行使的监督制约的一项重要举措。
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是强化自身监督,推进检察改革的实现形式
时代是发展的,法律是时代的一部分。法律必然要进行不断的修正以适应新的形势和新的要求。
法治社会最主要的特征是机制的法律化和条文化进而制度化。强化自身监督不仅仅需要检察机关建立相关机构和配置相关人员,更需要制定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和约束,以便形成制度。
我们认为为了强化检察机关的自身监督,在修改相关法规时,应该考虑到以下几个方面:充分发挥内部业务职能部门监督职能;充分实现内部纪检、财务部门监督作用;有效发挥工作机制监督职能;加强上级检察机关的纵向监督。笔者建议,适时对1983年修订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1998年制定的《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侦查工作内部制约机制的若干规定》进行适当修改,细化内部监督主体、方式和法律责任等,切实执行内部监督制约各项规定,完善相关配套规范文件。
毫无疑问,法律法规的建立与完善是一种制度的确立或发展,强化检察机关自身监督,同样也需要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正与完善,这些工作的进行,实际也是推进检察事业改革的一种实现形式。
在当代中国司法体制改革中,强化检察机关自身监督,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必然要求,是推进检察机关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必由之路,是推进检察事业改革的必然选择。因为我们知道,检察机关肩负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服务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大局的重大责任和神圣使命,要履行好国家法律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在实施对外法律监督的同时,必须加强和完善检察权运行的自身内部监督与制约机制,做到自身监督的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5],只有这样才能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浪潮中,更好推进检察改革的新发展。
参考文献:
[1][德]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上卷)[M].林荣远译,商务印书馆出版社,1997:369-370.
[2]李永善,浅谈基层检察机关自身监督制约机制的健全和完善[N]湖南检察网,hnjcy.省略/newsShow.aspx?newsTypeId=23&newsId=11358
[3]杨平.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机制的理性思考及制度完善[J].西部法律评论,200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