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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房转租的前提是必须经原出租人同意,其具体表现形式可以是房屋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承租人可以转租房屋,如房屋出租合同未明确这一点,承租人必须在转租房屋前以书面形式征得出租人同意,或者与出租人协商签订一份同意承租人转租房屋的补充合同。否则,属于承租人违约,不仅转租关系不能成立,而且出租人据此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并可追究承租人的违约责任。
下列情况不得转租:一是承租人拖欠租金的;二是承租人在承租房屋内擅自搭建的。为了保护出租人的利益,即使租赁合同就转租事项作了约定,上述第一、第二种情况发生时,出租人仍可以收回同意房屋转租的意思表示,拒绝同意房屋转租,并按合同约定追究承租人的违约责任。当然,如果原租赁关系当事人之间就拖欠租金和擅自搭建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也可以不受上述禁止转租条款的制约,但在违反行政法的情况下除外,例如,当擅自搭建违反房屋规划管理规范时。
此外,还应注意两点:(1)非独立成套房屋承租人转租房屋后,增加了合用部位的使用人,将可能影响相邻使用人对合用部位的正常使用,因此承租人对合用部位的使用应当维持原来的状况,不得随意扩大合用使用部位而影响相邻使用人。承租人要改变合用部位的使用状况需征得原出租人和相邻使用人的同意。(2)房屋转租合同约定租期的最后时限不能超过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最后租日。
私房转租当事人应在签订房屋转租合同后的15日内持下列材料向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登记备案,上海国营农场范围内房屋租赁向市房地资源局在农场系统设置的房地产交易登记受理处办理登记备案:
(1)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2)转租合同;
(3)转租的承租人的个人身份证明或企业、其他组织的登记注册证明。
乙方(承租方)身份证号码
现经甲乙双方充分了解、协商,一致达成如下个人租房协议书:
一、 房屋的坐落、面积、装修及设施、设备:
二、租赁期限:,即年月日至年月日。
三、租金及交纳时间:每月元,乙方应每月付一次,先付后住。第一次乙方应于甲方将房屋交付同时,将房租付给甲方;第二次及以后付租金,乙方应提前一个月付清。
四、租房押金:乙方应于签约同时付给甲方押金元,到期结算,多余归还。
五、租赁期间的其他约定事项:
1、甲乙双方应提供真实有效的房产证、身份证等证件。
2、甲方提供完好的房屋、设施、设备,乙方应注意爱护,不得破坏房屋装修、结构及设施、设备,否则应按价赔偿。如使用中有非人为损坏,应由甲方修理。
3、 水、电、煤气、电话、网络、有线电视等的使用费及物业、电梯、卫生费等所有费用都由乙方支付。入住日抄见:水度,电度,煤气度。所有费用乙方应按时付清。
4、 房屋只限乙方使用,乙方不得私自转租、改变使用性质或供非法用途。租下本房后,乙方应立即办好租赁登记、暂住人口登记等手续。若发生非法事件,乙方自负后果。在租赁期限内,甲方确需提前收回房屋时,应当事先商得乙方同意,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5、合同一经签订,双方都不得提前解除。租赁期内,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的,本合同自然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6、 甲乙双方约定,乙方如需开具房租发票,因此产生的税费由乙方支付。
7、 此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解决,并作出补充条款,补充条款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双方如果出现纠纷,先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8、 本个人租房协议书经签字(盖章)生效。
9、其他约定事项:
六、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中任一方有违约情况发生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元,损失超过违约金时,须另行追加赔偿。
七、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两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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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签订注意事项: 租赁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一项法律活动,为了尽可能避免在租用过程中产生不必要争议,所以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注意相关事项。
一、承租方需要了解出租人和出租物的基本情况
1、作为承租方,应先审查租赁物是否存在法律法规禁止出租的情形,包括以下情形等:(1)未依法取得租赁物的相关证件; (2)共有租赁物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3)权属有争议的。
2、作为承租方,为了预防欺诈,在合同中约定,如果承租方是租赁物的所有人,必须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如果承租方不是租赁物的所有人,必须具有转租权。
3、为了避免争议,在合同中对租赁物的基本信息应进行明确约定,如租赁物的规格、质量、数量等。
二、租赁合同之租期条款
在合同中,约定租赁物的租赁期限,明确租赁的具体起止日期,如承租方超过租赁期使用租赁物,应支付给出租方超时使用的租金。
三、租赁合同之租金条款
1、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租金的支付方式,以现金支付或是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采用银行转账需写上户名、银行账号),实行按月支付、按季还是年支付等。
2、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租金支付时间,应于每月的具体日期支付租金。如果承租方在一定宽限期内没有按期支付,应支付迟延租金或违约金或出租方可解除合同。
四、租赁合同之保证金条款
在租赁物租赁合同订立时,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尽量避免风险,预防欺诈,承租方应在合同订立前交给出租方一定的保证金或押金,应根据实际情况在租赁物价值范围内决定押金的数额。同时对于保证金退还的条件,应进行明确约定。
五、租赁合同之转租条款
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承租方是否可以转租。
1、作为承租方,经过出租方的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出租方和承租方原有的租赁关系不因转租而影响。
2、承租方未经出租方同意,擅自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的,出租方可以解除租赁合同,因转租造成租赁物损坏的,承租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六、租赁合同之妥善保管责任条款
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承租方在租赁期间,应妥善保管租赁物,如果未尽妥善保管义务,造成租赁物及配套设施损毁、灭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如,应爱护并合理使用租赁物,造成损坏的还应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
七、租赁合同之维修责任条款
在合同中,对维修责任进行明确约定,出租方应确保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但也可以约定由承租方承担维修义务。
您好!我大学毕业后留在当地工作,因为单位不提供宿舍,我只能自己租房子住。我每月工资只有2000多元,一套住房的租金却也要1000多元才行。无奈,我把租来的房子中的一间转租给了同事小刘。这样,我们两个人分担房租倒也相处和睦。不想,房子转租的事情被房东知道了,他提出要么增加租金,要么解除合同。我不明白,房子我已经租下来了,只要不违法,怎么用是我自己的事情,房东不应该干涉。我想请问,房东这样擅自要求解除合同的行为合法吗?
青岛 张心欣
张心欣:
您好!我国《合同法》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出租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从上述法规可以看出,您转租房子必须要得到房东的同意,如果未取得房东的同意而自行转租的话,房东的确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子。您为了减轻房租把房子租给他人的行为是可以理解的,建议您耐心与房东沟通一下,取得他的谅解。而且,即使取得了房东的同意,转租时,也要注意转租合同的期限一定要在原租赁合同的期限内。转租期间,原合同因各种原因变更、解除、终止等,转租合同也随之相应的变更、解除、终止。总之,转租合同的期限、权利范围都应该小于原合同。转租合同也最好采取书面形式,详细地约定好房租水电等费用的承担,以及一旦房屋及装修有损坏时您与您的租客之间的责任承担问题。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房屋的损坏,无论您在转租合同里如何约定,都不影响您必须对房东承担责任。
同父异母的哥哥去世 留下的古玩我是否可以继承
律师:
您好!我的父亲在解放前有过一段包办婚姻,并生了一个儿子。解放后,父亲和母亲相识并结婚,只育有我一个女儿。70年代初,父亲把老家的哥哥,带进了城安排了工作。父亲觉得对哥哥有所亏欠,所以经常叫他到家里来,我也就和哥哥熟悉了。我的这位同父异母的哥哥,性格比较孤僻,平日里独来独往,只喜欢收藏些古玩玉器之类的东西,结过一次婚也没有孩子,离婚后就一直自己过。前不久,哥哥突然去世,也没留下遗嘱。哥哥生前收藏的古玩玉器等东西,都放在他借住的朋友家,这位朋友一直不情愿交给我。我想请问,我作为同父异母的妹妹在法律对哥哥的遗产有继承权吗?
泰安 王晓虹
王晓红:
您好!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兄弟姐妹是第二顺序继承人。只有当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即父母、配偶、子女的时候,才可能由第二顺序的继承人来继承遗产。您哥哥正是属于这种情况,所以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的妹妹是可以继承他的财产的。问题在于,兄弟姐妹之间关系的具体情形是不同的,其享有继承权的情形也是不同的,这几种兄弟姐妹关系可以分为:1、全血缘的兄弟姐妹,即同父同母,相互之间享有继承权。2、半血缘的兄弟姐妹,即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对此我国法律规定和全血缘兄弟姐妹一样,享有完全平等的继承权。3、拟制血缘的兄弟姐妹,即因收养而形成的亲属关系,其地位与亲兄弟姐妹一样,相互享有继承权。但是,如果收养关系解除,这种拟制的关系也跟随消除,不再具有继承权。4、继兄弟姐妹,因父母再婚而形成的兄弟姐妹关系,必须存在扶养关系才能继承遗产,一般来说是相互没有继承权的。
您与您的哥哥属于半血缘关系的兄妹,在法律上视同为全血缘的兄妹,所以您是完全合格的第二顺序继承人,可以继承您哥哥留下的财产。
受遗赠人在受遗赠后未表示接受又未表示放弃的该怎么办
律师:
您好!我母亲2009年立有一份公证遗嘱,要在百年之后将所居住的一处老房子遗赠给她的外孙赵宏。立遗嘱时,我们家人都在场,也都没有异议。今年初,我母亲因病离世,我们立即电话通知了远在国外工作的赵宏,让他回国继承遗产。可是,转眼半年过去了,他既不回国参与继承,也不表示放弃,甚至都没明确表态接受我母亲的遗赠。如果他不需要这份遗产,我们愿意接受,可是他却也不说放弃。我们一时不知该怎么处理了。我想请问,这样的情况在法律上有什么解决的方法吗?
临沂 陈立刚
出租方: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农业科学技术的推广,改变传统陈旧的农业耕作形式,甲方将各人所有的农用耕地租给乙方,用于农业科技的开发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一、土地的面积、位置
甲方自愿将位于_______________乡____________村面积_________亩(具体面积、位置以合同附图为准)农用耕地承租给乙方使用。土地方位东起_______________,西至_______________,北至_________,南至_______________.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____________
二、土地用途及承租形式
1、土地用途为农业科技园艺开发、推广、培训、服务及农业种植和养殖。 2、承租形式:个人承租经营。
三、土地的承租经营期限
该地承租经营期限为__________年,自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至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四、地上物的处置
该地上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在合同有效期内,由乙方无偿使用并加以维护;待合同期满或解除时,按使用的实际状况与所承租的土地一并归还甲方。
五、 承租金及交付方式
1、该土地的承租金为每亩每年人民币__________元,承租金每年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_元。
2、每年_____月___日前,乙方向甲方全额交纳本年度的承租金。
六、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土地开发利用进行监督,保证土地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 2.按照合同约定收取承租金;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提高承租金。 3.保障乙方自主经营,不侵犯乙方的合法权益。
4.协助乙方进行农业高新技术的开发、宣传、褒奖、应用。
5.按照合同约定,保证水、电畅通,并无偿提供通往承租地的道路。 6.按本村村民用电价格收取乙方电费。
7.为乙方提供自来水,并给予乙方以甲方村民的同等待遇。
8.在合同履行期内,甲方不得重复发包该地块。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和期限,有权依法利用和经营所承租的土地。 2.享有承租土地上的收益权和按照合同约定兴建、购置财产的所有权。 3.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 4.享有对公共设施的使用权。
5.乙方可在承租的土地上建设与约定用途有关的生产、生活设施。 6.乙方不得用取得承租经营权的土地抵偿债务。 7.保护自然资源,搞好水土保持,合理利用土地。
七、合同的转租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经过甲方同意,遵照自愿、互利的原则,可以将承租的土地全部或部分转包给第三方。
2.转包时要签订转包合同,不得擅自改变原来承租合同的内容。 3.本合同转租后,甲方与乙方之间仍应按原承租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乙方与第三方按转租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
八、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或者解除。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协议方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法定代表人或人员的变更,都不得因此而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3.本合同履行中,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难以履行时,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4.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建设征用该土地,甲方应支付乙方在承租土地上各种建筑设施的费用,并根据乙方承租经营的年限和开发利用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5.如甲方重复发包该地块或擅自断电、断水、断路,致使乙方无法经营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其违约责任由甲方承担。
6.本合同期满,如继续承包,乙方享有优先权,双方应于本合同期满前半年签订未来承租合同。
九、违约责任
1.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按土地利用的实际总投资额和合同未到期的承租金额的20% 支付对方违约金,并赔偿对方因违约而造成的实际损失。
2.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足额支付租金。如乙方逾期30日未支付租金,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3.本合同转租后,因甲方的原因致使转租合同不能履行,给转租后的承租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合同纠纷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履行中如发生纠纷,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_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请求裁决。
十一、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
十二、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经公证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三、本合同一式_____份,甲乙双方各_____份。
出租方:(签字)_____________
承租方:(签字)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年___月___日
(一)企业概况
广西某市矿山机械制造公司(简称A 公司)是一家历史悠久的国有企业,主要生产矿山机械设备产品,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然而在市场经济大潮浪击下,国有企业固有的痼疾显现出来,经营难以为继,经济状况日益恶化,在长期亏损的泥沼中,难于有足够的实力和基础完成企业生产经营与市场经济的对接。公司决策团队经过慎重考虑,决定将企业对外租赁经营,期望此举能吸引优势企业的到来,给奄奄一息的A公司带来一线生机。
(二)问题提出
某大型机器制造公司(简称B公司)实力雄厚、声誉良好,为了扩大经营规模,拟对A公司的资产进行租赁经营。双方进行了磋商,按照A公司的最初商业计划是实行整体租赁经营(包括机加工和铸造两大车间资产),整体年租为2000万元,租赁期限为十年。B公司原则上接受A公司的商业计划提出的相关条件,双方同意签订资产租赁合同。合同内容大致是:A公司将主体资产(厂房及机器设备)租赁给B公司,主体资产所涉及的合同价款为租赁收入,A公司按照租赁业务开具发票给B公司,B公司支付厂房及机器设备租金一年2000万元,租赁期限为十年;B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经营。签订合同后,B公司先支付第一年的一半租金,年底再付另一半租金。
铸造业务本不是B公司的专长,合同履行一年后,B公司欲把利用率不高的铸造车间的资产转租给某铸造专业厂家冶炼公司(简称C公司),拟定租金为一年500万元。然而,转租就要重复纳营业税,必然加重租赁税负。根据《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76号)规定:单位和个人将承租的场地、物品、设备等再转租给他人的行为也是属于租赁行为,应按照“服务业”税目中的“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就本案而言,如果采用转租形式,由B公司向C公司收取年租金500万元,则需向C公司开具发票,发生的营业税及附加28万多元,而该笔年租金最终仍是A公司收取的,B公司只是转付。因而B公司提出这笔税款应由A公司承担。但A公司认为,其收取B公司的租金,本身就要开具发票,如果再承担B公司的营业税额,等于变相降低了租金,而C公司介入租赁经营,A公司不仅未能受益,反而受损。A公司表示坚持按照合同办事,至于C公司打算承租铸造车间,只要自身的利益不遭受损害,A公司都愿意尽己所能提供方便。
为此,三方进行了磋商,并重新设计了三套备选方案:
方案一:修订A公司与B公司的资产租赁合同,由B公司承租A公司机加工车间的资产,年租金为1500万元,C公司直接与A公司承租铸造这一块的资产,年租金为500万元,A公司与C公司签租约,A公司按照租赁业务分别开具发票给B公司与C公司。租赁期限均为九年。这个方案均为“一对一”的主体间的合约关系,不存在转租行为,转租环节的营业税自然就不存在了。
方案二:按照转租形式签订合同,即由B公司将铸造车间的资产转租给C公司,年租金为500万元,B公司与C公司直接签转租合同,租赁期限为九年。双方约定在付款方式上灵活安排,即由C公司直接将年租金500万元付给A公司,由A公司直接开具发票给C公司,省去B公司的转付环节,也就省去了B公司因而转租环节承担的营业税额。为保障C公司的权益,避免C公司因不向B公司支付租金而构成单方违约行为,C公司可以要求B公司对每一笔转付A公司款项的行为进行书面确认,避免违约风险。
方案三:B公司在前期运作的基础上,对铸造车间的不动产进行剥离,与C公司联营注册成立一家独立运作的铸造厂,实行独立核算,B公司一方不参与共同经营,不承担经营风险,但每年收取固定利润(保底条款)500万元,以保证B公司的应得利益(在这里是指B公司放弃铸造车间资产转租业务而丧失的机会成本即转租租金收入)。这样运作既不用修订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资产租赁合同,也不存在转租环节,自然就不会涉及到转租营业税。
对于方案一,A公司就直接“枪毙”了,理由是,A公司对C公司的资信状况并不十分了解,担心C公司的偿付能力不足,而B公司实力雄厚,具有良好的声誉,同这类公司合作安全系数大,而且切块租赁不易管理。而对于方案二、方案三是否可行,是否具有操作性,大家心里感到不踏实,故聘请纳税筹划专业人员“把脉问诊”,对方案进行全面分析评价。
(三)法理分析
笔者作为主要筹划人参与了此案的税收筹划工作,经过仔细分析和实地调研,对于租赁资产项目的第二套方案,提出了看法。从法理上分析,存在偷税嫌疑。众所周知,在经济合同中,合同的权利、义务应当发生于合同主体之间,因而基于合同权利义务的履行而开具发票的行为也只能发生在合同主体之间,若跳过中间环节而直接在非合同主体之间开具发票,可能涉嫌偷税。本案中,B公司与C公司是转租合同的权利、义务主体,C公司付款义务的履行对象应当是也必须是B公司;同理,A公司与B公司是租赁合同的权利、义务主体,A公司接受付款义务的履行主体应当是也必须是B公司而不是C公司。如果跳过中间环节,对B公司而言,该笔租金收入应当反映而未予反映,就是偷税。因此,我们得出的结论是,租赁资产项目的第二套方案不具有操作性,显然是不可行的。
对于第三套方案,这是现实经济生活中不少企业在出租资产时所采用一种形式,这种变相出租资产形式既能保障资产的租金收入,又能“合法”规避租赁业务所涉及的相关税款。然而,这是一种偷逃税行为。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的有关规定,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入股,与投资方不共同承担风险,收取固定利润的行为,应区别以下两种情况征收营业税;以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入股,收取固定利润的,属于将场地、房屋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以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权、著作权、商誉等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的,属于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的行为,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联营经营的前提是共同经营,也就是说联营体的经营应是公平享有的,这不仅是权利,也是义务。当联营一方不参与共同经营、不共同承担风险,但收取固定利润(保底条款),这对于另一方来说极不公平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若干问题的解答》(法(经)发【1990】27号)就明确把联营合同中的保底条款的约定界定为无效条款。由此可见,方案三也是不可行的。
二、筹划基本思路与方法
我们经过认真仔细分析,发现在这条资产租赁经营的合同链中,反映出来的问题不仅仅表现为由于C公司的介入而涉及转租营业税的问题,原租约中还存在着缴纳了不该缴纳房产税的问题。纳税筹划就是为了避免企业缴纳了不该缴纳的税款,防范税收风险。为此,我们的筹划工作分两步走。
(一)A公司与B公司资产租赁项目的房产税问题
A公司与B公司资产租赁合同没有考虑税法的规定,合同中的税收缺陷表现为机器设备也随同厂房租赁缴纳房产税。按照原合同的规定,A公司将厂房连同机器设备一起出租给B公司,B公司支付厂房及设备租金一年2000万元给A公司。这一合同涉及房屋出租,房屋作为不动产,按规定出租就要缴纳12%的房产税。但合同内容不仅仅是房屋,还有房屋内部或外部的一些机器设备及办公家具、附属用品等,这些设施不是不动产,税法对这些设施是不征收房产税的。但是,如果这些设施与房屋不加区别地同时签在一份租赁合同上,那么,这些设施就要缴纳房产税。
1.筹划的思路。将统一的租赁合同改为两个合同签订,即厂房租赁合同及机器设备租赁合同。内容大致是:A公司以每年1000万元的租金出租厂房,以每年1000万元的租金出租机器设备。虽然两项租金合计仍为2000万元,缴纳的营业税不变,但最终因机器设备出租不涉及12%的房产税,显然,纳税总额因合同改变相应地随之发生很大的变化,起到节税效果。
2.节税效果分析。统一签订资产租赁合同A公司要缴纳的税金如下:
应缴纳的房产税=2000×12%=240(万元)
应缴纳的营业税=2000×5%=100(万元)
合计纳税为:240+100=340(万元)
分别签订资产租赁合同A公司要缴纳的税金如下:
应缴纳的房产税=1000×12%=120(万元)
应缴纳的营业税=2000×5%=100(万元)
合计纳税为:120+100=220(万元)
方案通过不动产出租向机器设备出租的转变,房屋和机器设备相分割,而机器设备出租不涉及房产税即节约了120万元/年;总体纳税就从340万元减少到220万元,税负减轻了35.29%。本方案虽然看似简单的文字游戏,但对纳税而言却有天壤之别。因此,企业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应当充分了解税收政策的规定,采取最佳的纳税筹划,达到最大限度的节税目的。
(二)转租承担的营业税负问题
在C公司拟介入A公司的资产租赁经营项目后,使A公司与B公司之间出现了一定的矛盾。从表象来看,A公司与B公司分歧的焦点是转租行为而附带产生的营业税28万元,果真如此的话,最简单的解决办法莫过于C公司直接与A公司签订铸造这块资产的租赁合同,问题便迎刃而解了。但A公司基于对C公司履约能力缺乏信心,早就否决这一方案。我们通过与各方多次接触,了解到B公司与C公司为业务协作伙伴,具有良好的商业基础,而A公司又对B公司的良好资信状况深信不疑,基于这一客观事实的存在,一套两全齐美的方案跃然纸上。
我们建议由C公司直接与A公司签订铸造这一块资产的租赁合同,年租金为500万元,A公司与C公司签订租赁合同,考虑到A公司对C公司的资信状况不放心,B公司为C公司履行合同义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原A公司与B公司的租赁范围修订为机加工车间的资产,年租金修订为1500万元。操作要点如下:①A公司与B公司重新签署资产租赁合同,租赁资产范围是机加工车间的资产,(分为厂房和机器设备两个合同),年租金为1500万元。A公司与C公司签署资产租赁合同,租赁资产范围是铸造车间的资产,(亦分为厂房和机器设备两个合同),年租金为500万元。②B公司为C公司履行合同义务提供责任担保,担保形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当C公司欠付租金时,B公司有义务履行合同项下的义务。③A公司与B公司资产租赁业务由B公司向A公司支付租金,A公司按租赁业务开具发票给B公司。A公司与C公司资产租赁业务由C公司向A公司支付租金,A公司按租赁业务开具发票给C公司。④按照税务管理的相关要求规范运作。相关要求包括:厂房与机器设备的分割以A公司的账面固定资产的记载为参考依据,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的规定进行划分。⑤承租方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经营,由承租方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该方案由于直接设定A公司与C公司签订租约,没有转租环节,因此C公司应当直接向A公司支付租金,省去了B公司的纳税环节。同时,由于有B公司为C公司履约能力进行担保,A公司不必担心C公司的支付能力,反而增强了支付能力。因为,A公司可以就欠付租金向B公司与C公司任何一家公司追索,支付主体由一家变成两家。对于B公司而言,采用担保方式省去了28万元的营业税负。对于C公司而言,其所付款项不发生变化,但由租赁资产权属人与其直接签约,则合约另一方发生违约风险的可能性亦相对减少。这样,既减少了转租环节,转租税负自然免除,合约违约风险的可能性亦相应减少,而A公司也免去了对C公司资信状况持怀疑态度的忧虑,促进合约三方关系和谐,促使出租方A公司的租金收入有了可靠的保障。
(三)案例点评
转租业务在日常经营中经常发生,但签署转租合同就不可避免的涉及到重复缴纳营业税的问题。我们知道,营业税实行多环节纳税,每流转一次就要缴一道营业税,存在重复纳税的可能。而本案例中所设计的方案就能较有效地解决了重复缴纳营业税的问题。值得一提的是,资产租赁业务操作要点的第④、⑤的要求是十分必要的、也是不容忽视的。根据国税发【2005】173号文第一条的规定:“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此外,国税发【1997】008号文规定:“企业全部或部分被个人、其他企业、单位承租经营,但未改变承租企业的名称,未变更工商登记,并以被承租企业的名义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论被承租企业与承租方如何分配经营成果,均以承租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就其全部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这两个文件对企业资产租赁经营中纳税筹划的成败是至关重要的。
诚然,本方案实行提供担保的资产租赁还是有瑕疵的:若C公司发生欠付租金的情形,根据方案A公司有权要求B公司承担连带担保的责任,如数支付租金。但是B公司实际支付A公司的租金后,B公司则不能直接将该笔租金作为成本进账处理,因为B公司代C公司支付的租金款项的发生是因担保事项而发生的,B公司应当行使追索权,已付的款项属于其他应收款项,不能直接进入成本。B公司支付的款项能否进成本,将对B公司的所得税发生影响。这一影响既可能表现为税负的高低,也可能表现为纳税时间的推移。因此,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避免由于C公司出现拖欠租金等现象引起的负效应,应成为B公司不容回避的、而且必须重视的一个问题。
合同中应写明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姓名及住址等个人情况。
2、住房具体情况住房的具置,写明住房的确切位置,如位于某路某号某室;住房面积;住房装修情况,简要说明住房的墙壁、门窗、地板、天花板、厨房和卫生间的装修情况;配备设施和设备,简要列举住房内出租人为承租人准备的家具、家用电器、厨房设备和卫生间设备等;住房的产权及产权人,写明这套住房为何种产权,产权人是谁,出租人与产权人的关系及是否得到产权人的委托出租住房。
3、住房用途主要说明以下两点:住房是用于承租人自住、承租人一家居住、还是允许承租人或其家庭与其他人合住;住房是仅能用于居住,还是同时可以有其他用途,如办公等。
4、租赁期限
由于承租人不希望频繁搬家,而出租人也不希望在短时间内又要寻找新的房客,双方都需要有一段比较稳定的时间,所以需要在合同中约定一个期限。在这个期限内,如果没有特殊情况,出租人不得收回住房,承租人也不得放弃这一住房而租赁别的住房。期限到了之后,承租人将住房退还给出租人。如果承租人要继续租赁这套住房,则要提前通知出租人。经协商,出租人同意后,承租人可继续租赁这套住房。如承租人要搬走,但是没有找到合适的新住处,
出租人应酌情延长租赁期限。
5、房租及支付方式住房租金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协商确定,在租赁期限内,出租人不得擅自提高房租。租金的付款方式大致有按年付、按半年付、按季付。如果一次付清较长期限的房租,可以和出租人讨价还价,要求给予一些优惠。但从承租人的经济承受能力角度考虑,按月或按季付款造成的经济负担相对较小。
6、住房修缮责任出租人是住房的产权人或产权人的委托人,所以修缮住房是出租人的责任。承租人在租赁前应对住房及其内部设施进行认真检查,保证自己今后能够正常使用。如果在正常使用过程中住房或设施损坏,承租人应及时通知出租人请物业管理公司予以维修。但如果是因为承租人使用不当而造成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维修或赔偿。出租人无力对住房进行修缮的,承租人可与其共同出资维修,承租人负担的维修费用可以抵偿应交的租金或由出租人分期偿还。
7、住房状况变更承租人应该爱护住房和各种设施,不能擅自拆、改、扩建或增加。在确实需要对住房进行变动时,要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
8、转租的约定有的承租人租房的目的并不是自住,而是想通过转租取得租金收入。由于这种转租行为影响到出租人的利益,所以双方应该在合同中对转租加以规定。如果允许转租,双方可以协商确定一个分享转租收入的比例;如果不允许转租,而承租人擅自转租,出租人则有权终止租赁合同。
9、违约责任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就要想到可能产生的违反合同的行为,并在合同中规定相应的惩罚办法。例如,如果承租人不按期交纳房租,出租人可以提前终止合同,让其搬离;如果出租人未按约定配备家具等,承租人可以与其协商降低房租等。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保证所出租的房屋符合国家对租赁房屋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 甲方出租给乙方的房屋位于 (省、市)(区、县) ;
第三条 甲方应提供房产证(或具有出租权的有效证明)、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等文件,乙方应提供身份证明文件。双方验证后可复印对方文件备存。所有复印件仅供本次租赁使用。
第四条 租赁期限、用途
1、该房屋租赁期共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仅作为 使用。
第五条 租金及支付方式
1、该房屋每月租金为元(大写 万 仟 佰 拾 元整)。
2、 房屋租金支付方式如下:甲方收款后应提供给乙方有效的收款凭证。
第六条 租赁期间相关费用及税金
1、 甲方应承担的费用:
(1)租赁期间,房屋和土地的产权税由甲方依法交纳。如果发生政府有关部门征收本合同中未列出项目但与该房屋有关的费用,应由甲方负担。
2、乙方交纳以下费用:
(1)乙方应按时交纳自行负担的费用。
(2)甲方不得擅自增加本合同未明确由乙方交纳的费用。
第七条 房屋的转让与转租
1、租赁期间,甲方有权依照法定程序转让该出租的房屋,转让后,本合同对新的房屋所有人和乙方继续有效。
2、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转租、转借承租房屋。
3、甲方出售房屋,须在个月前书面通知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八条 房屋修缮与使用
1、在租赁期内,甲方应保证出租房屋的使用安全。该房屋及所属设施的维修责任除双方在本合同及补充条款中约定外,均由甲方负责(乙方使用不当除外)。
2、乙方应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如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设施损坏的,乙方应立即负责修复或经济赔偿。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1、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或终止本合同。
2、甲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不能提供房屋或所提供房屋不符合约定条件,严重影响居住。
(2)甲方未尽房屋修缮义务,严重影响居住的。
3、房屋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出租房屋;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租、转借承租房屋。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拆改变动房屋结构。
(3)损坏承租房屋,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改变本合同约定的房屋租赁用途。
(5)利用承租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
(6)逾期未交纳按约定应当由乙方交纳的各项费用,已经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害的。
(7)拖欠房租累计个月以上。
4、租赁期满前,乙方要继续租赁的,应当在租赁期满 个月前书面通知甲方。如甲方在租期届满后仍要对外出租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第十条 乙方违约责任
1、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该房屋,乙方应按照合同总租金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直至达到弥补全部损失为止。
个人租房合同二:
出租方房东<甲方>: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 身份证________
承租方房客<乙方>: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 身份证________
甲方有房屋一套,自愿租给乙方使用。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房屋概况:地址:________户型:________
二、租期暂定______年。即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 日止。先付后住。
三、租期内房租每月人民币______元整。由乙方按______付给甲方。不得拖欠。乙方不得转租。如转租必须提前通知甲方,甲方同意方可转租。如不同意,乙方无权转租。租期内。如乙方拖欠房租过期______天不交。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出租房。后果乙方自负。
四、付款方式:按______支付,另付押金______元,租房终止,甲方验收无误后,将押金退还乙方,不计利息;第1次付款计______元人民币。
五、租期内。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随意加价。并将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以前水,电。等房屋费用一次结清。乙方概不承担 。租期内<水、电>等一切费用有乙方自付,按时交纳。如按时不交拖欠。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后收回房子。
六、甲方必须出示房产证和身份证。以证明房屋的所有权。如发生房屋纠纷事件。由甲方解决。乙方概不负责。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的由甲方承担。乙方必须提供身份证的复印件。
七、甲、乙双方如不租或续租,都应提前___个月通知对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续租权。
八、租用期内,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终止合同,收回房屋使用权,乙方需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甲方损失:
(1)乙方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2)乙方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3)乙方无故拖欠房屋租金达___天;
(4)连续___个月不付所有费用的。
九、乙方不得损坏房屋结构。如须装璜。需经得甲方同意。
十、租房押金:______元。如甲方违约,赔偿乙方经济损失人民币:______元。如乙方违约。赔偿甲方人民币______元。乙方到期不租。费用结清。甲方应将押金退还给乙方。
十一、租期内乙方如发生火灾,造成经济损失应有乙方按价赔偿给甲方。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十二、双方责任及义务:
1。乙方须按时交纳水,电,煤,电话等费用,并务必将以上费用帐单交给甲方,甲方须监督检查以上费用;
2。无论在任何情况下,乙方都不能将押金转换为房屋租金;
3。在租用期内,甲方必须确保乙方的正常居住,不得将乙方租用的房屋转租(卖)给任何第三者;或在租赁期内房租加价;
4。租用期满后,乙方如需继续使用,应提前______个月提出,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
福建房屋出租管理办法完整版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直辖市、市、建制镇的房屋租赁。
第三条
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居住或提供给他人从事经营活动及以合作方式与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依照本办法将承租房屋转移。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享有所有权的房屋和国家授权管理和经营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
第五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权属有争议的;
(五)属于违法建筑的;
(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八)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住宅用房的租赁,应当执行国家和房屋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和其他租金条款。
第八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第二章 租赁合同
第九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积、装修及设施状况;
(三)租赁用途;
(四)租赁期限;
(五)租金及交付方式;
(六)房屋修缮责任;
(七)转租的约定;
(八)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
(九)违约责任;
(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条 房屋租赁期限届满,租赁合同终止。承租人需要继续租用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前3个月提出,并经出租人同意,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十一条 租赁期限内,房屋出租人转让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受让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规定。
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继承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
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
(一)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条款的;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租赁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三)当事人协商一致的。
因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使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应当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三章 租赁登记
第十三条 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签订、变更、终止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房增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十四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30日内,持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文件到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 申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书面租赁合同;
(二)房屋所有权证书;
(三)当事人的合法证件;
(四)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文件。
出租共有房屋,还须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出租委托代管房屋,还须提交委托代管人授权出租的证明。
第十六条 房屋租赁申请经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颁后《房屋租赁证》。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建制镇的房屋租赁申请,可由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委托的机构审查,并颁发《房屋租赁证》。
第十七条 《房屋租赁证》是租赁行为合法有效的凭证。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房屋租赁证作为经营场所合法的凭证。租用房屋用于居住的,房屋租赁证可作为公安部门办理户口登记的凭证之一。
第十八条 严禁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房屋租赁证。遗失房屋租赁证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四章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按照租赁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内,确需提前收回房屋时,应当事先征得承租人同意,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 出租人应当依照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不能按期交付的,应当支付违约金,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出租住宅用房的自然损坏或合同约定由出租人修缮的,出租人负责修复。不及时修复,致使房屋发生破坏性事故,造成承租人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修缮责任由双方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二条 承租人必须按期缴纳租金,违约的,应当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三条 承租人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所承租的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拆改、扩建或增添,确需变动的,必须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并签订书面合同。
因承租人过错造成房屋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修复或者赔偿。
第二十四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赔偿:
(一)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
(二)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三)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四)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五)拖欠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的;
(六)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七)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收回的。
第二十五条 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土地收益的上缴办法,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若干财政问题的暂行规定》的规定,由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代收代缴。国务院颁布有新的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五章 转 租
第二十六条 房屋转租,是指房屋承租人将承租的房屋再出租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征得出租人同意,可以将承租房屋的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
出租人可以从转租中获得收益。
第二十八条 房屋转租,应当订立转租合同。转租合同必须经原出租人书面同意,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二十九条 转租合同的终止日期不得超过原租赁合同规定的终止日期,但出租人与转租双方协商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 转租合同生效后,转租人享有并承担转租合同规定的出租人的权利和义务,并且应当履行原租赁合同规定的承租人的义务,但出租人与转租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转租期间,原租赁合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转租合同也随之相应的变更、解除或者终止。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对责任者给予行政处罚;
(一)伪造、涂改《房屋租赁证》的,注销其证书,并可处以罚款;
(二)不按期申报、领取《房屋租赁证》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可处以罚款;
(三)未征得出租人同意和未办理登记备案,擅自转租房屋的,其租赁行为无效,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房屋租赁管理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由所在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未设建制镇的工矿区、国有农场、林场等房屋租赁,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房屋租赁登记过程为了加强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制度,对租赁双方的合同进行监证,发给承租人《房屋租赁登记证》。
一、 登记范围: 凡在城镇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居住或提供给他人从事经营活动及以合作方式与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二、 应提交证件
1、 租赁双方的身份证明或法律资格证明
2、房地产交易合同登记申请表
3、房屋所有权证、国土证
4、 房屋租赁合同
三、 办理程序
1、 租赁双方持第二条规定的有关证件,到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登记
2、 租赁工作人员对证件进行审查,对租赁合同进行监证,审查初步通过后予以签署初审意见
3、 在初审通过的基础上进行二交审查,签署二审意见
4、 租赁双方交纳规定税费后,发给承租人《房屋租赁登记证》
承租方: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_________省房屋租赁条例》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就乙方租住甲方的_________酒店式公寓的事宜,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签订此合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甲方将其所有的坐落在_________街_________路_________号_________酒店式公寓_________楼_________房(建筑面积、使用面积、装修完整程度、家具设备及家居用品附后),出租给乙方作居住使用。
第二条 租赁期限共_________天。甲方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将上述房租给乙方使用,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收回。
第三条 乙方在租住期间,根据所租住时间享受本合同规定的优惠。甲方为乙方提供酒店式家居服务;甲方保证乙方在公寓里的人身和财物的安全,为乙方提供贵重财物的保管服务;甲方对乙方实行住客管理,乙方向甲方提供个人相关资料,甲方承担保密责任。
第四条 甲方保证出租公寓具有居住功能,符合国家消防安全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乙方保证在租住期间不改变公寓用途,不破坏房子结构,保证自己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的规定,且遵守本合同各项约定。
第五条 本合同于乙方向甲方缴纳_________元押金后生效。
第二章 租金和其他费用的交纳与结算
第六条 乙方在入住公寓期间向甲方交纳租金和有关服务费及其他消费费用。
租金=标准租金X优惠折扣率X租用的公寓面积。
有关服务费及其他消费费用包括:水费、电费、燃气费、电话和网络使用费用及送餐、托婴、文印等特殊费用(费用标准另定)
甲方负责承担房产税、出租公寓所用土地的使用费、租赁管理等政府税费。
第七条 乙方租住同一房_________天,付_________%房租;住_________天及以上享受_________%的优惠价。
乙方在人住期间,每月_________日向甲方交纳下月租金,先付后用,否则甲方可要求其立即退房。甲方收取租金后必须出具税务机关监制的租赁证。
第八条 乙方要求提前退房时,甲方根据不同情况计算应付其它费用。
第三章 公寓的使用、维修和转租
第九条 甲方在出租公寓内配备的所有设施均属甲方所有,甲方保证出租公寓及其配套设施的安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要求。乙方应正常使用并妥善保护公寓及配套设施,防止不正常损坏。
第十条 乙方事先未经甲方的书面同意:
1.不得在公寓内放置货物;
2.不得更动公寓内的电线、管道位置;
3.不得随意更动配套设施的摆放位置或搬离出租公寓;
4.不得在公寓内安装隔墙、隔板和改变公寓的内部结构。
第十一条 乙方在公寓使用过程中,发现公寓本身或内部设施出现或发生妨碍安全、正常使用的自然损坏或人为故障时,应及时告知甲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甲方应于接到乙方通知的_________小时内进行维修。本条维修的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维修期间,乙方应积极配合,不得阻挠施工。
第十二条 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导致公寓内的设施损坏、丢失或发生故障,乙方应及时告知甲方,由甲方采取措施进行必要的维修和安装或重新添置。乙方承担维修、安装或重新添置的费用,并赔偿相应损失。
第十三条 乙方确需对公寓进行改建、扩建或装修的,经甲方同意,并报请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方可进行,甲乙双方应就此另行签订书面协议。
第十四条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出租公寓全部或部分转租给他人。经甲方同意按法定程序转租的,转租期限不得超过本租赁合同的有效期限。乙方保证其受转租人不将转租公寓再行转租。本条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十五条 甲方出售房屋,须在二个月前书面通知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四章 合同的转让、终止、解除和续签
第十六条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转让给第三人。乙方要将房屋转让给第三人或与他人交换房间,须经甲方同意,但所居住天数不能连续计算。
第十七条 合同自动终止的免责条件:
1.发生不可抵抗力或意外事件的影响,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因市政建设需要,政府决定征用出租公寓所在土地而需拆除出租公寓,或者需要改造房屋;
3.甲方的有关公寓租赁有效证件失效。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合同终止,所造成双方的损失,互不承担责任,租金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终止合同,通知乙方交回公寓,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应由乙方赔偿;
1.乙方为损坏公寓设施而不主动赔偿,甲方从乙方租赁押金扣除有关费用后,乙方不及时补足押金的;
2.乙方逾期不交房租的;
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改变出租公寓用途的,擅自将公寓转租、转借、转让他人或与他人交换的;
4.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擅自改变公寓内部设施和内部结构的;
5.乙方在公寓内从事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在迁离公寓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退还预付消费金的余额以及租赁押金:
1.在公寓内固定设施发生自然损坏或乙方愿意承担人为损坏的费用时,由于甲方不能及时
维修,致使乙方无法继续租用该公寓,且未能及时为乙方安排其他适当公寓;
2.乙方在公寓里得不到安全保障;
3.乙方得不到相应的服务。
第二十条 本合同到期或出现本合同自动终止的情况,甲方对公寓进行核收,结算乙方所有应付账款后,应返还乙方的预付金余额和押金。乙方应按期迁离公寓。乙方提前办理退房应提前_________天通知甲方。
第二十一条 乙方在本合同到期,如需继续租用甲方公寓,乙方应于合同有效期满前三日向甲方提出续租要求,经与甲方协商一致后,重新订立新合同,原合同押金将自动转入新合同。合同期满后,如甲方继续出租公寓,在甲方还没有与其他人签订合同前,乙方享有对同一房间的优先承租权。
第五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若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应向乙方赔偿。本条赔款仅限于乙方的直接损失。
第二十三条 乙方拖欠租金及各项费用,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足所欠费用,同时还有权收取滞纳金。每日滞纳金金额以拖欠费用总额的_________.
第二十四条 乙方擅自将出租公寓全部或部分转租他人,或将本合同转让给他人的,该转租(让)无效,且乙方应向甲方交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为乙方在违约期间应付租金的_________倍。
第二十五条 甲、乙双方就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请本合同登记机关调解或向签约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甲、乙双方就本合同未尽事宜,可另行协商作出补充协议,但补充协议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规章之规定,并不得与本合同内容相悖离。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且乙方向甲方交纳押金后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