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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新颁布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州委办公室、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州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通知》(州办[*]14号)文件精神,按照县建办文[*]21号文件的要求,为了加强和规范我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证国有资产增值和发挥应有效益,合理调节收入分配,现就我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二、范围和原则
基本原则为:统一监管、分类实施、规范处置、收益统筹。
(一)统一监管:对纳入首批集中统一管理的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经营性资产,由县财政局统一监管,并由县人民政府授权委托*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统一经营管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挂牌竟价租赁;对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兴办的各类经济实体,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结合部门和单位实际情况,由县财政局统一监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别采取脱钩转型,面向社会租赁,承包经营等方式,报经县人民政府审批后,交县国资公司,实行市场化运作,建立有效营运机制、统一经营管理。非经营性资产由现资产占有单位与资产管理部门,签订使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职责。
(二)分类实施: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分类实施、分步进行。
1、县直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股权)、出租、出借、兴办的经济实体以及其它国有经营性资产、闲置资产、需处理的资产等)列入这次清理移交、集中统一管理的范围。按照先易后难、循序渐进,分类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逐步将非经营性资产列入移交范围。医院和社会福利性质的机构,县政府直属驻外机构暂不列入。
2、对未列入首批统一管理的单位,其国有资产管理仍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待首批单位移交资产启动运行后,根据进展和运行情况,对这类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提出改革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乡镇国有资产管理改革方案另行制订。
(三)规范处置:对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捐赠、报损、报废等,由资产占有单位按规定程序报批后,交财政部门集中统一调剂处置,对能够通过调剂、置换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对需要处置的,由具有资质的中介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后,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市场竟价等方式公开处置,公开透明、阳光操作、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
(四)收益统筹: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经营管理,所获收入,属财政非税收入,按照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其分配使用管理办法,由县财政局牵头拟定方案,报县政府审批后执行。
三、实施步骤和要求
(一)宣传政策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媒体,大力宣传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改革的有关政策,宣传这项改革的意义和要求,争取各单位各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形成良好的工作氛围。
(二)资产清查移交
1、对县直行政事业单位闲置资产和已到租赁期的资产直接移交给国资公司。
2、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原已签订出租、出借合同,协议的,将合同原件和有关资料等移交到县国资公司,进行移交登记、签字。由县国资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制定统一的合同,协议文本,明确界定国资公司,资产占有单位和承租方的责任和义务,重新规范办理合同、协议手续。
3、对县直行政事业单位举办的经济实体,这次清产核资和审计后,由财政部门提出具体管理办法,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统一监管的原则执行。
4、在清产核资和合同、协议移交期间,县直行政事业单位不得使用国有资产进行抵押贷款;不得擅自举债进行基本建设项目;不得擅自变更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经营性国有资产合同、协议或改变国有资产用途;不得擅自转让、出售经营性国有资产;不得将主管部门的国有资产划拨到下属单位;不得借机私分国有资产;不得拒报、拒交合同、协议原件和有关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延误、干扰、阻碍这次改革工作的顺利推进。
5、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在今年上半年清查资产前,未经审批将其占有使用的国有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铺面等国有资产划拔给下属单位或其它单位使用的,应在本次清理移交工作中全部收回。对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权属不清的,应经县财政等部门进行产权界定;对今年上半年资产清理后,将经管性资产转为非经营性资产的原则上视同经营性资产,特殊情况需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建办文[*]21号文出台后,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擅自签订或延期的合同无效,由相关单位自行收回后交国资公司,并自行处理好遗留问题。
6、对需处置的国有资产,由单位提出申请,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财政局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程序办理完毕后,交县国资公司按规范处置原则运作。
(三)资产营运管理
1、国资公司接收的国有资产要建立档案和电子信息管理系统,做到帐、卡、物相符,跟踪统一管理。
2、经营性国有资产和需处置的资产,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利用电视、网站、报刊和电子交易显视屏向社会公告,公告相关信息,提供公平的竞争平台。
3、县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和需处置的国有资产,经营所获收入,直接进入财政非税收入结算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
(四)工作进度安排
资产移交单位必须密切配合,确保移交工作的顺利进行。*年12月中旬组织移交工作,2007年1月1日起,按新的管理模式运行。
(五)严肃纪律,明确职责
1、严肃纪律。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改革是一项开创性的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任务艰巨,凡有清理移交任务的单位要加强领导,组建清理移交工作专班,确保政令畅通,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干扰和阻碍改革、违法违纪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公务员是否参加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模式可分为联动模式和分立模式。联动模式是将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统筹考虑,置于统一的制度框架内,由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和自愿储蓄构成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体系。分立模式则是为公务员另行设立专门的养老金制度。很多学者主张联动模式,他们认为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参加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大势所趋(程恩富,2009;郑秉文,2009;华迎放,2006)。但是,也有部分学者赞成分立模式。易正春提出,鉴于公务员的特殊性,应该建立单独的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7]庄序莹等认为在目前的利益格局下,将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纳入社会保险体系时机还不成熟,为他们建立单独的保障计划才是现阶段的合理选择。[8](
对于如何走出当前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困境,学者们从不同角度提出了诸多举措。杨燕绥从完善整个养老保险体系的角度出发,主张事业单位建立职业养老金,逐渐替代退休金和对接国民基础养老金,从而引领中国养老金在动态中进行结构调整,最终实现养老保险制度城乡统筹。[9]李绍光则提出了两个选择方案,一个是偏重于积累制的一次性退休金加个人账户的职业年金计划,另一个是现收现付性质较强的名义个人账户制。[10]唐俊认为,必须摆脱改革的思维定势,借鉴南非的成功经验,建立一只完全积累的、中央集中管理的、缴费确定型的养老基金。[11]综上所述,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研究是目前学术界研究的薄弱领域。学者们对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已达成共识,关键分歧在于采用何种制度模式,目前主张联动模式的居多。另外,研究多是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08方案”)的政策分析,而基础理论研究成果很少,特别是相关经济学分析。囿于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数据的缺失,相关研究还不够深入。笔者运用现代经济学分析框架中的制度安排效率、制度激励相容及制度成本等评估标准对改革进行理论分析与评价,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试图通过这些理论探讨对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实践起到借鉴作用。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分析
我国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始建于50年代初期。从制度建立至今,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都是参照政府机关执行的,没有形成单独的退休养老制度。较早的有关规定是1958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暂行规定》。该法规首次把事业单位纳入保障范围,并对事业单位人员的退休条件及退休待遇作了具体规定。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进行,国家对已有规定也作了较大的修改与完善,其标志是1978年的《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此次改革将企业职工、事业单位人员、机关工作人员一律划分为工人和干部两个大类分别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于1993年进入试点改革阶段,其标志是上海、辽宁、海南等地率先开始的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此后很多地方省市各自进行了试点改革,但改革效果并不理想。2008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出台,这标志着中央政府在山西、上海、浙江、重庆和广东五省市开始了国家层面的试点改革。此项改革方案的主要内容是实施“统账结合”的制度模式,并建立职业年金。改革旨在实现事业单位与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并轨,缩小养老金待遇差距,保持养老保险制度安排的一致性。
目前,我国有事业单位130万个,从业人员3000多万,离退休人员900多万,事业单位人员占财政供养总人数的80%。事业单位性质复杂多样,人员结构以专业技术人员为主体,主要分布在教育、科研、卫生、文化几大系统。其中,教育事业单位48万个,人员1400万,约占事业单位人员总数的50%;卫生、文化和科研事业单位人数分别约占事业单位人员总数的15%、4%和2.4%。事业单位日常运行经费来源于多种渠道,各种组织、社会团体都集中在事业单位,其经费支出占政府财政支出的30%以上。[12]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在五省市进行试点,改革方案仅适用于高校、公立医院等公益服务类事业单位。试点地方进展缓慢,有的省市在调研、论证,有的省市了征求意见稿。但是,没有一个省市正式下发文件、出台具体方案或进入实施阶段。地方之间在进行动态博弈,都想根据其他省市试点的情况和效果来决定本地区是否跟进。这导致各地改革试点进展迟缓,运行效果不佳,改革流产失败已成定局。[13]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已进行了三年,多数地方改革举步维艰,难以推动。为此,很有必要对改革方案进行一个全面评价。对于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效果的评估标准有很多,其中田国强提出了现代经济学分析框架中的若干评估标准,主要包括制度安排是否导致了效率、是否激励相容、是否有较小的制度成本。下面笔者运用以上三个标准对我国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进行分析。
资源的有效配置问题是现代经济学分析框架评价制度安排的首要标准,代表了效率方面的价值取向。所谓效率,就是用最小的成本,达到最佳效果。经济学中用帕累托最优这一概念来表示效率,但它只是一种理想状态,在现实中不可能达到。因此,经济学界往往用帕累托改进这一标准,它是指在不减少一方的福利时,通过改变现有的资源配置而提高另一方的福利。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将事业单位人员养老金待遇降低到企业水平,并计划建立职业年金制度来补偿这一待遇落差。但囿于各种原因,职业年金制度并未真正付诸实施。这无疑造成了事业单位人员的福利损失,不能实现帕累托改进。另外,这一改革结果虽然表面上缩小了养老金待遇差距,但是却忽视了事业单位人力资本的价值,弱化了养老金的激励作用,影响事业单位人员的工作效率,造成事业单位人才的流失。因此,从成本收益的角度看,改革方案是缺乏效率的。
激励相容就是使个人的自利和人们之间的互利统一起来,使得每个人在追求其个人利益时,同时也达到其制度安排设计者所想要达到的目标。[14]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涉及到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和企业职工三方主体,其养老金待遇也从高到低呈梯级分布。此次改革为解决养老金双轨制的不公平问题,将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与企业并轨。由于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方案中并未建立职业年金制度,改革将使事业单位人员养老金的平均替代率从90%骤降至50%左右,这会诱发事业单位人员的道德风险,引发大量的提前退休行为。企业职工养老金待遇水平最低,改革呼声最高,但是降低事业单位人员养老金待遇也并未增进企业职工的福利。政府公务员作为改革的推行者并未参与此次改革,不仅影响了改革方案的执行效果,还引发了公务员与事业单位人员之间的矛盾。由此看出,改革并未达到激发相关主体积极性的预期目标,改革的实际效果是削峰而未填谷,未能实现各方的共赢。
制度成本包括新制度的实施成本和新旧制度的转轨成本。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具有准公共产品性质,政府在提供这一准公共产品前并未考虑到事业单位人员的偏好,即改革试点并未开展广泛调研、科学论证和征求利益相关者的意见,因而造成改革阻力较大,加上地方层面的改革惯性对全国改革形成的阻力,最终加大了制度的实施成本,最终导致改革效果事与愿违。转制成本的大小是评价制度绩效的又一衡量标准。巨额的转制成本至今是企业养老保险改革的遗留难题。“08方案”要求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从现收现付制转为“统账结合”制度,事业单位“中人”的过渡性养老金、“老人”的隐性债务,再加上改革后的单位缴费(作为财政拨款单位,这部分实际也是财政买单),会形成新的历史债务,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财政成本要大于企业。[15]并且,随着时间的推移,累积的历史债务就越多。因此,改革进行得越早,付出的改革成本就会越低。
国外公职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比较借鉴
事业单位是我国计划经济体制的产物,西方发达国家并不存在这一称谓,他们把类似我国事业单位的承担公共服务职能的人员与公务员一并称为公职人员。根据其整合程度,世界各国公职人员养老保险计划可分为分立模式和统一模式。分立模式是指公务员养老计划单独设置、独立于私人部门,以法国、德国等为代表;统一模式是指公务员养老计划融合到国家社会保障制度中,公务员与私人部门雇员实行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以美国、日本等为代表。两种模式的典型代表国家的公职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比较见表3。通过两国的制度比较,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启示:
注重法制建设。国外公职人员养老保险制度建设都遵循立法先行的规律,并且既有综合立法,也有专门立法。相比之下,我国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法制建设严重滞后,立法缺乏前瞻性和务实性,即便是最新出台的《社会保险法》也是回避矛盾,并未对改革方案作出具体规定。因此,当务之急是要明确我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加快建立《公职人员养老保险条例》和《职业年金法》,填补我国公职人员养老保险法制建设空白,为改革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撑。
基金管理模式多样化。各国都在根据自己的国情和发展需要制定政策,例如美国是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崇尚经济自由主义,其制度设计注重效率,基金管理采取市场化运作,投资回报率高;而法国是一个中央集权制国家,中央政府对基金投资运营的管制较为严格,基金投资十分谨慎。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基金数额巨大,必将成为各大金融机构争夺的“香饽饽”。但是,我国资本市场并不成熟,不能简单地以满足金融市场的资金需求缺口为目标,事业单位养老金投资必须坚持“审慎人”原则,要坚持安全性第一,严格限制基金投资比例,禁止投资于股票市场等高风险领域。
尽早进行改革。国外公职人员养老保险改革经验表明,改革越早,改革成本越小,社会越稳定。例如,美国将公职人员纳入到统一的社保体系,养老金差距相对较小,社会比较稳定;而法国则为公职人员建立单独的养老金制度,其养老保障体系高度碎片化,一旦改革,就会出现较大规模的罢工与骚乱。而我国还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尚未定型。因此,我国公职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越早,越有利于整个制度体系的动态调整,同时还能降低财政负担。
政策建议
在中国经济体制转轨和社会转型时期,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牵涉到3000多万事业单位人员的切身利益,并且情况复杂、任务艰巨、意义重大。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质是短期利益与长期利益、小集团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的取舍,改革的成败取决于各方利益博弈的最终结果。为此,笔者提出以下政策建议:
目前,由于中央政府没有统一方案,各试点省市的改革措施存在显著差异。这种自下而上的改革路径加剧了制度的碎片化,不利于改革的推进。另外,改革方案只适用于公益服务类事业单位也有失公平,势必引发抵触情绪,加大改革的阻力。因此,首先应该结束分散试点的局面,由中央政府出台统一方案,自上而下地执行。[16](P188)其次,要扩大改革方案的覆盖面,实现事业单位人员与公务员的联动,这不仅有利于促进劳动力的自由流动,还有利于平衡各方利益,使制度设计符合激励相容原则。
1.公务员和事业单位职员对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制度与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并轨存在认识上的误区。认为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制度改革就是削减自身福利,这也是他们最为关心的问题,因而在改革上必然存在自上而下的阻力。
2.事业单位退休制度改革,并不应仅仅是向企业养老保险模式对接.而是应与公务员群体、企业职工养老机制三种类型改革形成联动、对接。改革与并轨,并不只是制度革新问题,同时也是社会问题,处理不好,不但不能解决问题,还容易引起更大的矛盾。当前人社部对于事业单位退休制度改革就引起了职员与公务员之间的矛盾,也造成了民众对于政府满意度的下降。
3.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制度改革以及其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并轨都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而现在才处于初期阶段,以后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改革与并轨是一步一步循序渐进的,也是从一部分先改革先动手做起,在这个长期的过程中,必然会损害一部分人的利益,导致公平的缺失,改革和并轨中遇到的阻力,也可能导致新旧政策的连续和过渡中产生新的问题。
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制度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并轨的对策
1.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制度与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并轨.首先在机关事业单位内部就要做到一体联动,不可分割改革。否则,可能造成事业单位职员与公务员之间的矛盾,引起较之现行双轨制更为剧烈的矛盾。所以,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制度向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变时,应当是一体联动的,这是一个总的大前提,也是必要的条件。
2.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建立和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逐步向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并轨。要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也要像企业职工一样承担缴费义务,同样实行与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一样的统账结合财务机制,退休金也分解成基本养老保险金与职业年金,采用双层结构代替单一层次,分别对应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和企业年金。适当降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使之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待遇接近,逐步实现大范围的全国统筹,辅之以职业年金,力争做到机关事业单位职员和公务员退休待遇不降低,在公平的同时,也兼顾效率。在可行性上,以2012年深圳市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新进人员的养老制度改革方案为例,深圳市人社局局长王敏表示,经测算,在几个参数基本确定的情况下,改革后的事业单位职员养老金和现行的退休待遇大致相当。与此同时,还应放弃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金与工资增长挂钩的机制,代之以与企业职工养老金计发办法一样的机制,减少两者差距,促进制度并轨。
3.健全完善《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在事业单位改革养老保险的基础上纳入公务员群体,逐步推出公务员养老保险改革方案,依法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2008年3月,国务院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决定在山西、上海、浙江、广东、重庆5省市先期开展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之后人社部于2009年1月公布《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但近年来改革进程缓慢,甚至停滞不前。在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等专家看来,“事业单位养老制度改革,并不该仅仅是向企业养老保险模式对接,而是应与公务员群体、企业职工养老机制三种类型改革形成联动、对接。在对事业单位实行改革的同时,《社会保险法》等对公务员体系的养老保险改革语焉不详,这正是山西等5个试点省市多年来难以推进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主要原因之一。”事实上,我国至今尚未出台全国统一的有关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的法律条文,因此,健全完善《社会保险法》,将公务员群体纳入进来,以法律为依托,严抓落实,必然能大力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体制改革。
摘 要 建立一个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全民福祉的必然要求;改革我国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是实现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必由之路。因此,我国应采取一揽子和一次性改革策略,使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走向统一,从而完成改革重任。
关键词 事业单位 养老保险改革 统一模式 职业年金
2009年1月28日,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正式下发《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决定在山西、上海、浙江、广东、重庆等5个试点省市启动这一改革。此次改革的重要内容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统一参加企业养老保险,其改革要点和制度设计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几乎完全一致,换言之,事业单位人员养老金将大幅降低。
一年过去了,五省市事业单位改革试点阻力重重,毫无进展,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广东某些事业单位尤其是高校出现了骚动,一些高校教师开始申请提前退休,这说明我国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出现了问题,有必要对其进行研究。
一、中国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的阻力――单兵突破的困难
五省市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一年来成为新一轮全社会议论的焦点。抛去社会保障制度“能上不能下”的“制度刚性”的基本特点,我们认为试点主要遇到了以下两个问题。
一是公平问题。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在城镇社会保障制度中处于中间层次,上有公务员下有企业,比上不足比下有余,事业单位当中产生不公平的原因可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分析。(1)公务员退休金高于事业单位养老金,但此次改革试点却未被纳入其中,且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没有提上议事日程,这自然使事业单位职工深感不公;(2)企业属赢利性单位,工资与绩效挂钩,某些垄断性行业职工的退休金要远远高于事业单位,而事业单位退休金只是处于社会平均水平,退休前不能向高收入企业看齐,退休后却要向低收入企业看齐;(3)此次改革范围是事业单位中的一部分,主体是医疗卫生部门和大学等,在这个“小群体”眼中,与整个事业单位那个“大群体”之间的收入差距被放大了数倍,事业单位改革被人为的划成三六九等;(4)事业单位中的“小群体”又仅仅在五省市中进行试点改革,这必然引起遭遇改革的事业单位人员的不满。如果说前两个原因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普遍存在的问题的话,那么后两个原因就是五省市改革遇阻的直接原因。
二是改革方案的技术问题。由于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方案无论是在缴费负担比例还是在待遇计发方式方面,都与企业养老保险无太大差异,因此,养老金水平下降不可避免,替代率可能从80%~90%下降到50%。然而,改革方案中并没有详细论述改革后养老金水平的变化范围,只涉及到建立职业年金的概念,使得改革范围之外的事业单位任意猜测, 参加改革的事业单位人心恐慌。
二、中国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的思路――统一模式的改革
建立一个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全民福祉的必然要求;改革我国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是实现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必由之路。
郑秉文教授认为,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取得成功的关键,在于“三个联动”和“大过渡”。
所谓“三个联动”,一是公务员退休金制度与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一起改革,避免两个制度在待遇水平上的断层;二是所有性质的事业单位一起改革,避免养老保险制度在事业单位内部呈现“碎片化”特点;三是建立职业年金与事业单位改革同步推进,以弥补参加改革后养老金水平降低的那部分,维持生活水平的不降低,为所有人创造一个稳定的养老制度环境。
在“三个联动”中,改革要得到社会支持,关键在于设计合理的退休待遇水平的弥补机制。鉴于此,即将出台的《社会保险法》应首先制定出公共部门职业年金体系的基本框架,为建立职业年金提供政策支持。一方面,这有利于消除待遇差距,获得企业的认同,同时有利于提高政府公信力,赢得社会各界的支持;另一方面,有利于推动改革的顺利进行,为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奠定基础。《社会保险法》应明确公共部门职业年金体系的基本思路,即总体方案应与现行企业年金完全保持一致,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包括统一的缴费方案,统一的投资工具,统一的运营方式。
所谓“大过渡”,指老人中人采取老办法,新人采取新办法,即改革从新人开始,实现制度的平滑转型。这是减少社会震荡的最好方法,也是保证改革成功实施的最佳路径。然而,有一些学者和政策制定者认为,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4000万人要实现一次性过渡,会出现“双重支付”的问题:政府既要支付新人建立职业年金的单位缴费部分,又要支付老人中人退休金部分;造成财政当期负担过大,反而达不到改革的预期效果。笔者认为,这种看法带有一定的片面性,没有对“统一模式”改革的投入或收益、长期或短期做一个权衡。
首先从职业年金的财政负担上来看。假定从2009年起为新人建立职业年金,个人和单位按4%缴费,其中单位缴费来自财政补贴,那么,在短期(2009-2013年)内,年均财政补贴均未超过GDP的0.02%,其中2009年仅为7亿元,2013年为63亿元;在中期(2009-2020年)内,年均财政补贴仍占GDP的0.02%,到2020年为154亿元;长期(2009-2070年)内,每5年以占GDP0.01%的幅度增加,到2050年达到峰值0.11%,此后一直保持在这个比例上。综上所述可看出,职业年金的单位缴费对财政的压力非常小,财政完全有能力负担这个所谓的“双重支付”。
其次对改革前后的收益以进行对比,实际这是对短期与长期、当期与长远利益的取舍(参见表1)。如果公务员和事业单位改革采取“大过渡”的办法,那么,将于2049年首次出现收益拐点,改革效果开始显现,老人的数量以此为界逐年减少,到2070年仅为190万人,退休金占GDP的比例下降到0.12%。,但是,如果不改革,到2040年退休金占GDP的比例将比2006年高出1倍,到2070年退休人员总数将高达1512万人。公务员和事业单位是否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改革是短期和长期收益权衡问题,根据以上分析我们认为,财政是有承受能力的。
经过比较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公务员和事业单位采取“三个联动”和“大过渡”的办法,在短期内在并没有对财政造成太大的负担,在长期内是利大于弊的,收益远远大于投入。因此,只有采取一揽子和一次性的改革策略,才是走向统一制度、完成改革重任的唯一成功之路。
三、中国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的对策――职业年金的建立
将公务员和事业单位统一纳入养老保险改革,关键在于为其建立第二支柱即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与企业年金制度相对应,我们将其称为职业年金制度,用以弥补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下降所带来的养老金差异。所谓职业年金,是指事业单位职工在依法参加国家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费用由单位或单位和个人缴纳而建立的补充性养老保险。在这方面,美国联邦政府和地方政府公务员职业年金制度可提供一定的参考。
按照惯例,在实行统一模式的国家,一般都为公务员建立一个很好的自愿型职业年金,旨在补偿和提高公务员的工资收入,稳定公务员队伍。美国的政府公务员建立第二支柱职业年金的前提条件必须是首先要加入基本保险即OASDI,再此基础上才可建立职业年金。美国联邦政府公务员职业年金被称为“TSP职业年金”,它由政府出面专门建立,由雇主和雇员协商建立并在市场上选择运营商,各州政府公务人员养老基金建立一个专门的机构作为受托人,基本进行集中投资管理,建立一个相对集中的资产池,实行完全的市场化投资策略,效益非常好,联邦政府在为其雇员建立的职业年金中,还给予了一定的政策支持和关照。美国联邦政府“TSP职业年金”是根据美国1986年制定的《联邦职员退休制度法案》专门为美国联邦政府的文职人员和军职人员设立的一种储蓄与投资型自愿性养老金计划,由独立的“联邦退休节约投资董事会(FRTIB)”统一管理。TSP职业年金的缴费公式很有特点,深受欢迎:当一个雇员踏进政府机关的大门,单位缴费就会自动为其拨入其工资1%;此后,为鼓励雇员建立职业年金,雇员每增加缴费1%,单位就配比追加缴费1%,一直到4%为止,即使雇员个人继续增加个人缴费,单位再也不为雇员缴费了。当然,个人缴费还可以继续增加下去。现假定,即使按10%缴费方案(雇主和雇员各5%)来计算,并按美国社会保障总署官方的7%回报率为基准来计算的话,对于一个年薪4万美元的普通文员来说,10年后个人的滚存余额将为5.78万美元,20年后市17.4万美元,30年后40.7万美元,40年后将高达87.6万美元。TSP的平均替代率高达110%,如果再加上基本养老保险(OASDI)42%的替代率,合计就高达142%,高于工作时的工资所得,就是说,如果他工作时年薪是5万美元的话,退休后的养老金(两项合计)将高达7.4万美元左右,反倒高于他在职时的工薪收入。美国政府官员廉洁、高效、勤勉、忠诚,与他们良好的退休预期有很大关系。
美国联邦政府的职业年金之所以回报率很高,是因为联邦政府提供了“政策帮助”:联邦政府为其建立了G、F、C、S和I五只基金,这五只基金被统称为“个人基金”,每只“个人基金”委托不同的公司管理,雇员可根据个人偏好进行资产配置与投资决策。此外,政府还提供了“生命周期基金”即L基金,以2008年10月为例,它有5个组合:L2040基金(适用于2040年以后退休的雇员,下面以此类推)、L2030、L2020、L2010和L Income(适用于已退休人员每月领取养老金),联邦雇员可根据自己的年龄和退休时间对这5个组合进行自选。根据以往的业绩,“个人基金”和L基金的投资收益率在正常年份均高于前述假定的7%,7%只是一个参照系而已,例如,在过去的15年里,美国全国职业年金年均回报率高达10.6%,所以,美国联邦政府的TSP职业年金的替代率事实上比前述的110%还要高一些。
就我国而言,与目前企业年金制度模式相比,职业年金制度应采取信托模式,并且国家应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可分别建立两个资产池,每个省份可以分别建立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两个资产池,也可合二为一;每个资产池应成为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采取独立封闭性运行方式,实行完全市场化运行规则。国家应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为这些养老基金专门建立若干基金。
参考文献:
[1]郑秉文.事业单位养老金改革路在何方.河北经贸大学学报.2009.5.
[2]赵俊康.我国社会保障基金供给能力区域比较分析.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08.12.
[3]臧宏.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路径与对策.东北师范大学学报.2008.6.
关键词: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
中国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始建于上世纪50代。1978年国务院在《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中对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退休金计发办法进行了专门规定。2006年10月,将“加快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作为“加强制度建设,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一项重要任务明确地提了出来。2008年2月底,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确定在5省市先期开展试点。该政策一出台立即引起了社会热议和争议,也引起了我们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是否应该改革、应该如何改革的思考。
一、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及其问题
该制度建立以来,对保障退休人员生活、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亟待解决。2009年1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正式公布了《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主要内容包括:
(1)《试点方案》明确了试点范围及适用对象。根据国发2008年10号文,国务院选择了五省市进行试点,要求这些省份先进行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例如,2011年,上海市把事业单位划分为“行政职能”、“生产经营”以及“公益服务”三类,其中只有公益类进行养老保险制度的试点改革。
(2)《试点方案》中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与个人共同负担,但在缴费水平设置上仍不合理。企业缴费比例本来就偏高,依据这种不合理的负担比例去构建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费率同样也不合理。其中,“单位缴费一般不超过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费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个人缴费基数在具体试点过程中又有所不同。同时,试点方案所规定的个人账户缴费比例在各省间也不同,有的省份从3%做起逐步达到8%。
(3)按照老、中及新人三种情况界定各自的基本养老金待遇。其中,老人仍然按照原标准发放退休养老金,“参加国家统一的基本养老金调整”,保证了这类人员养老金待遇的不变。中人发放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及过渡性养老金,以补偿他们养老金收益损失。新人的退休养老金则完全按照社会养老保险办法计算,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及职业年金三部分构成,以保障他们的退休养老金待遇不至于降低太多。
(4)由于《试点方案》本身还存在着一些问题。首先,此次的试点只针对“资源可部分市场配置并面向社会提供基本公益服务”的公益类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这种分类改革很容易造成被改革者的“相对剥夺感”,公平性受到质疑。另外,该制度也没有解决养老金制度碎片化问题,加上它又要为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这意味着此次改革将产生新的碎片化,加剧了人们的不公平感。
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建议
改革意义重大,影响深远,既要考虑到当前的实际问题,更要着眼于养老保障体系的战略发展。目前,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还处在试点阶段,这些问题是客观存在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研究解决:
(一)尽快制定社会保障法
立法先行是社会保险制度安排的一项基本原则,由于法律法规的欠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很难开展。我国目前的实践主要依靠行政机关的政策文件来推动,这种状况不仅无法使新的制度走向定型发展,而且因政策多变使制度失去稳定性。因此国家要尽快制定社会保障法以完善该制度,改变各地机关事业单位内参保不全、制度随意定等的混乱局面。
(二)全面提高统筹层次
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分级统筹,抗风险能力弱,因此应提高统筹层次,实现省级统筹。省级统筹可以更好的统一管理、统一调配资金,使经济不发达地区的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得到保障,建立风险预警制度,在养老保险基金收不抵支时,省一级主管部门在统筹范围内实施转移支付,以解燃眉之急,体现养老保险基金的互济性和共济性。
(三)建立缴费与待遇挂钩的激励机制
目前,机关事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与退休享受待遇衔接不紧密,所以应把个人账户、缴费年限和退休待遇三者结合起来,实行统账结合,实行多结构的养老金待遇计发办法,退休人员的待遇计发也应该由基础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组成,即所谓的“老人老办法、中人有过渡、新人新办法”。
(四)实行统一的统筹范围、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现阶段国家应该推行事业单位全员统筹,事业单位缴费基数可以在2006年工资改革的基础上加以明确。将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各类津补贴、绩效工资做为缴费基数,并且统一实行“单基数”缴费。
(五)扩大和充实筹资渠道
为了保障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所需的养老金,必须研究拓展新的筹资渠道。可考虑以下几方面:政府应制定优惠措施。如可允许养老基金投资大型电力,通讯设施等项目。要对社会捐赠养老基金制定优惠政策。要逐步发展成为政府财政资助、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社会捐赠多渠道筹集养老基金的格局。总之,改革机关事业单位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但是,这项改革又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应充分估计到可能出现的问题,区别不同的具体情况,分步骤分阶段地实施。
参考文献:
[1]李文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探讨[J].财经界,2010(104):192-193.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待遇支付办法的请示》(劳社字〔2000〕62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在国家统一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出台前,对于已经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时原则上按照企业的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由统筹基金支付。为做好与未参加统筹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人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和待遇水平平衡工作,请你们根据本省的实际情况,研究提出具体办法,待国家统一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出台后再予以完善和规范。
近期以来,有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内容引起热议;山西、上海、浙江、广东、重庆五个试点省市已经开始了试点工作。据披露,试点方案要求部分事业单位参照企业职工保障制度进行改革。而近年来,我国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职工收入差距呈扩大趋势。最新数据显示,全国企业退休职工人均月养老金仍只有1080元,远远低于机关事业单位的水平。
接受采访的专家多数认为,这次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涉及人员多,政策性强,由此带来各种利益观念的强烈碰撞属于正常情况,而对于社会保障制度中长期存在的“不公平”,则应引起高度重视。
不均还是不公?
“是我最早提的没错,但是我当时提的是‘暂缓’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而不是说不赞成改革。”江苏省社科院院长宋林飞在接受《世界博览》记者采访时坦承,“目前事业单位改革方案并没有一个整体思路,当时我们认为这个改革方案还不成熟,所以集体签名提案,希望能够充分征求意见之后,制订一个统一、公平的方案。”
2009年3月9日上午,作为政协委员的宋林飞一开口发言,便引来在座其他几位委员的一致赞同。也正因为关于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发言,宋林飞被《南方周末》评为两会“十大言者”。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之所以广受关注,是来自一个切实影响制度公平的问题――制度改革的覆盖不全面,没有把所有影响制度公平的人群,全部纳入改革之中。按理说,推进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改革,有利于破除社会保障制度长期存在的不合理的制度分割、各行其是的“碎片化”现象。引发多方质疑的一个焦点是,这次改革的设计者――公务员群体本身未能成为改革的对象,使公众对改革所能达到的公平性产生了疑虑。
“立法腐败是最大的腐败。”宋林飞院长指出,“所以我们提出要反对公务员立法的‘自利性’,这也是立法腐败的一部分。”改革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不能仅仅是为了减轻财政负担,还应体现出制度设计的公平――作为改革的决策者,不应排除在改革之外。即使改革必须始于事业单位,最终要把公务员纳入,也应有一个详细的改革时间表。“政府进行改革的出发点可能是减轻财政负担,但是对这个说法我们很不以为然,减轻财政负担更应该从政府机构内部开始。何况改革也不能以‘甩包袱’的思想来进行。”宋林飞,补充说。
和宋林飞持有类似观点的学者不止一位,几乎每位采访者都提到了公务员制度的问题。“公务员也应该一起参加改革,身先士卒,才可能取信于民,减少社会阻力,赢得全社会的支持。反正公务员养老保险改革迟早也是要进行的,否则,又会形成新的矛盾和不公平,形成社保制度新的碎片,不利于社会和谐。”中国社科院研究员、社保问题专家郑秉文表示。“如果我国养老保险制度设计不合理,改革难以一步到位,这样的改革,就可能会变成一种漫长的博弈。”齐善鸿教授认为,“这无论是对于改革本身而言,还是从实现制度公平的紧迫性来说,付出的社会成本会更大。”
“应该把公务员养老金制度也纳入到改革的进程中,探索建立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国家行政学院政治学教研部龚维斌教授接受采访时说。而与此观点相反。宋林飞院长提出,不应将公务员养老保险单独剥离出来,而应该将其与企事业单位纳入统一的体系。“现在我们会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两个概念区别开,但是我认为应该重新建立一个‘广义公务员’概念,就像我们过去实行的国家干部制度,事业单位和公务员之间也可以互相流通。狭义的公务员概念是把事业单位边缘化了。”
事实上,养老保险制度的“不公平”在上世纪90年代初就已经开始,并且没有因近年的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而改变。上世纪90年代初期,我国实施退休职工“双轨制”,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职工收入差距逐渐拉开。1993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1997年,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和规范企业和个人的缴费比例,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企业缴费比例一般不超过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费比例要逐步达到本人工资的8%。2006年11月,养老金的巨大差距问题被列入《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2007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刘永富也称:“下一步,我们要进一步推进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受访专家认为,目前我国养老金制度中存在的不公平现象,问题出在现行制度的设计上――机关或事业单位的职工养老金由财政拨款,而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是采用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方式,由企业、职工共同负担。“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基本设计分为公务员、事业单位、企业、农民等四大块,导致养老分配呈现不同层次。”中国社科院尹韵公研究员分析说,“公务员由于握有实权,所以在养老金分成上获益是最多的。事业单位一般控制着某方面资源,因此大多优于企业,低于公务员。这种分配结构将社会成员分为三六九等,因此养老金制度从一开始就存在不合理成分。”
受访专家普遍认为,一种公平的养老保障制度,应该是没有身份的差异,无论公务员还是事业单位人员,抑或是企业员工、自由职业者,各人承担相同的自缴比例,到期就可以享受平等的社会养老标准。“社会保障制度除了城乡一体化以外,事业单位和公务员也要一体化。不要把公务员的改革单独出来,这样才公平。即使是进行事业单位的改革也应该分类改。比如有些事业单位,本身收入就很多,那么按照企业来改也很正常。但有些全额拨款的事业,工资很低,这样改就不公平。”宋林飞院长再次补充道,“总的来说就是希望一个公平的改革方案和制度出台。不仅是事业单位和公务员要公平,事业单位和企业也要公平。”
我们该如何养老?
“国外没有事业单位的说法。在西方发达国家,那些介于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所谓第三部门,发挥着类似于我国事业单位的职能作用。”问及是否可以借鉴国外改革经验时,中国社科院的相关研究者均表示,“其实两者之间很难比较,最多只能说是借鉴国外的一些经验,主要是职业年金制度。”
中国社会科学院日本研究所王伟研究员以日本为例解释道,“日本政府和企业的退休工资实际上是挂钩的,公务员工资和大中型企业的工资有一定的比例。而中国实际上没有这样的一种机制,相互之间是分开的,于是彼此间就没有协调。”王伟说,“日本自1959年开始实施《国民年金法》后,不管是农村还是在城市,日本国民都享受同样的待遇,都受同一部法律的保护。而中国的情况比较复杂,中国的东西部、城市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水平显然
不能用统一的标准去衡量,养老保险显然也不能用一部法律进行规范。但是尽管如此,我想日本的养老保险体制也能给我们一些启发。”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应采取‘联动’方式,把参加基本保险改革和建立职业年金绑在一起动,以减少阻力。”郑秉文研究员认为,“首先,养老保险改革与建立职业年金‘联动’,一次性完整设计出来,消除降低待遇水平的疑虑。其次,事业单位从事公益类的、行使行政职能的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三个类型‘联动’,一起改革,不要分先后。第三,事业单位和公务员‘联动’。”据了解,专家学者提及的“职业年金”类似于“企业年金”,设立职业年金的目的是为了补偿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可能减少的那部分,从而实现事业单位养老金改革的平稳过渡。郑秉文研究员称,建立职业年金最重要的好处是,使退休人员的收入来源多元化,不再仅仅来自于基本养老金,提高收入的稳定性。还有就是可以提高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退休收入。把基本养老保险改革降低的这一块收入,用市场化运作的途径补回来,并且无需财政更大的投入,这样才能推动全国范围内的事业单位改革。
但到目前为止,尚未见有关职业年金的操作细则。保险行业相关人员认为,这次事业单位养老制度改革,有可能会促进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
据报道,2007年年初,上海一位国务院特殊津贴获得者的每月养老金为2006元,这已算同级别高工中的中上水平;而该市某派机关普通司机的退休费为2550元。而华南某市一位高工提供的数据显示:截止到2007年7月,该市部分企业副高职称的退休专家养老金约为930元,相当于当地机关事业单位清洁工工资的一半。
关键词:养老金“双轨制”;制度并轨;待遇并轨;时序模式
经过多年的改革试点和酝酿,2015年1月,国务院出台《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3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印发了《贯彻落实<决定>的通知》,进一步细化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实施细则和步骤,明确了“一个统一、五个同步”的改革思路,提出了化解养老金“双轨制”的具体路径:先集中解决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养老保险制度不统一的问题,迈出制度并轨的决定性一步;在此基础上,完善相关政策实现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养老金“双轨制”并轨的经验表明:“双轨制”并轨路径内在地遵循着从制度并轨到待遇并轨的时序模式。养老金“双轨制”本身就蕴含公私两个部门间养老保险制度比较的视域,在当前全国各地积极制定符合本地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方案,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养老金“双轨制”并轨成为必然趋势的背景下,在把握养老金“双轨制”并轨的时序模式的基础上,从业已运行20多年的企业养老保险制度与当前出台的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制度对比的角度,评论当前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在何种意义上实现了养老金“双轨制”的并轨,对推进和完善当前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着重要的实践意义。
一、养老金“双轨制”并轨的时序模式:从制度并轨到待遇并轨的有效制度建设
不断扩大的养老金待遇是引起人们对养老金“双轨制”诟病的导火索,也引起了学界的广泛关注。学界对养老金“双轨制”的研究,主要从劳动力市场的统一、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提高社会治理能力和治理现代化的角度论证实现养老金“双轨制”并轨的必要性;从制度目标理念、筹资模式、资金管理及运营方式、养老保险基金统筹层次、覆盖率状况、财政负担状况、养老金待遇标准、参保者单位缴费负担等八个指标来论述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在起点公平、过程公平以及结果上的不公平。养老保险“双轨制”的起源与改革;我国双轨制演变的历程和与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之间的互动逻辑;养老金“双轨制”下导致待遇差产生的制度、调整政策、资金来源、体系的不完善和政治因素;在实现双轨制并轨的路径上,郑功成认为,“双轨制”的并轨应该分三步走,第一步是尽快为机关事业单位建立公职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让其工作人员承担缴费义务,实行统账结合的财务机制,实现与企业职工义务平等与财务机制统一的目标;第二步是对待遇进行结构分解,用双层结构替代单一层次,逐步降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金,使之与企业基本养老金待遇相近;第三步是实现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职工养老金计发办法一样的机制。这些研究对推进养老金“双轨制”并轨改革有着重要意义,然而学界却较少论及养老金“双轨制”并轨的时序模式,就是实现养老金并轨制度建设的先后顺序以及制度建设内容间的逻辑关系。养老金“双轨制”本身就蕴含着制度和待遇两个层面的不公正,首先,在养老保障制度上,机关事业单位采取传统的财政供养型退休金制度,而企业则采取单位与个人缴费型的现代养老保险制度;其次,在养老待遇方面,在不同养老制度逻辑作用下,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人员享受着不同的养老金待遇。养老制度不公是引起待遇不公的根本性原因,待遇不公是制度不公的表征,制度和待遇不公正是养老金“双轨制”的一个问题的两个层面。相应地,养老金“双轨制”的并轨也必然包含制度并轨和待遇并轨两个层面和阶段,养老金“双轨制”并轨必须通过有效制度建设,消解导致不同待遇差距的制度性因素,破除机关事业单位传统的财政供养型的退休金制度,建立起与企业相同的现代养老保险制度,解决规则不同问题,实现制度并轨;在此基础上对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职工养老金待遇再进行结构性调整,最终实现待遇的并轨。从时序模式的意义上讲,养老金“双轨制”并轨就是从制度并轨到待遇并轨的有效制度建设过程,必须妥善处理好制度和待遇之间的关系,制度并轨是前提和保障,待遇并轨是导向和目的。自2005年以来,国家连续11年以10%的增长率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替代率,双轨制下的养老金待遇差有所缩小,从2005年前后的2.0倍下降到2013年的1.4倍。然而,在当前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严重的情况下,不改变机关事业单位传统的财政供养型退休金制度,不实现制度并轨,单纯利用行政手段提高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替代率,忽视了养老保险水平正常增长的因素,严重影响了养老保险制度的稳定可持续性,也仍然不能解决人们对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不用承担缴费义务而享受较高待遇的制度诟病,同时也造成了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对企业人员的攀比。2008年上海等五省市开展事业单位养老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在缺少待遇的补偿机制的条件下,试图在事业单位建立起与企业职工相同的养老保险制度,单纯简单实现制度并轨而不妥善处理待遇问题,违背了福利刚性原则,割裂了待遇和制度之间的联系,改革缺少制度的有效性,同样也无法解决养老金“双轨制”的问题。2015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出台后,饱受人们诟病的养老金“双轨制”问题似乎得以解决,公共部门享有养老金特权的历史一去不复返了。有效制度供给是保证制度目标实现的前提。养老金“双轨制”本身就蕴含着比较的研究视域,2015年出台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方案与业已运行20多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在制度和待遇两个维度的相同与不同之处,是养老金“双轨制”能否实现并轨的重要指标,集中体现了当前改革在何种意义上实现了养老金“双轨制”的并轨。
二、核心制度并轨——当前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与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相同点
通过比较发现,2015年出台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方案在制度模式、缴费机制、个人账户规模、视同缴费年限、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办法、待遇发放形式、基金管理方式、养老保险体系等方面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安排相同。第一,在制度模式上,两者都采用了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模式,2015年改革方案明确提出了要建立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单位和个人要承担养老保险费的缴费义务,以此消解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不用承担缴费义务却享受较高待遇的传统财政供养型的退休金制度。第二,在缴费机制上,两者都采取了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方式;并且在基本养老保险费率上,单位和个人缴纳的比例都相同,分别为单位工资总额的20%和本人缴费工资的8%;在缴费基数上,两者都是按照所在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保底,300%封顶。第三,在个人账户规模上,两者都是按照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纳入到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第四,在基本养老金待遇计发办法方面,两者都采取了相同的计发办法。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有视同缴纳年限的,再加上过渡性养老金。第五,在视同缴纳年限计算上,2015年出台的方案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视同缴纳年限一样,都是在建立个人账户前符合规定的工作年限为视同缴纳年限。第六,在转移接续办法上,两者采取相同的转移接续办法,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部转移,统筹基金转移12%。第七,在影响待遇的变量上,在统账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下,两者也实现了影响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的变量趋于一致:退休时所在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个人缴费年限;历年来实际缴费水平;个人工作年限。第八,在待遇发放形式上,两者都采取社会化发放形式,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银行、邮局网点发放。第九,在基金的管理方式上,两者都采取收支两条线的管理方式。第十,在养老保险体系上,两者都建立了三大支柱,即由基本养老金+补充养老金+个人储蓄。2015年出台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正是通过上述十个方面与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相同制度安排,使得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员确立了现代养老保险理念和承担缴费义务的意识,国家财政角色由原来作为退休费保障者转变为养老保险缴费者,实现了对传统财政供养型退休金制度的部分消解,统账结合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雏形正式建立起来,实现了与企业养老保险核心制度的并轨。
三、当前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与企业养老保险制度不同之处
养老金“双轨制”的并轨最为根本的是实现待遇的并轨,除了上述相同点的制度安排,通过对参保范围、缴费工资基数、过度系数、职业年金等影响养老金待遇的具体指标比较分析,可以发现2015年出台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改革方案与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存在不同。第一,在参保范围上,此次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严格按照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规定确定参保人员范围,人员参保范围是机关事业单位的编制内人员,参保单位是机关单位、参公事业事业以及分类改革确定为公益一类和公益二类的事业单位,确定转企的事业单位将参加企业养老保险;此次参保范围是以人员身份来界定,而企业养老保险参保范围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企业职工,在参保范围上也烙上明显的体制内外差别的“双轨制”印记。第二,在缴费工资基数上,机关事业单位缴费基数是按照职务和职级确定的工资项目来确定缴费基数,一般包括基本工资、津补贴等项目,事业单位一般为绩效工资,机关单位为津补贴,因此,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高低受工资福利政策的影响较大;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是以现有实发数,全口径纳入到缴费基数范围内,受企业的经济效益影响较大。第三,视同缴纳年限的时间不同,此次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是以2014年9月30日为时间节点,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以1995年12月31日为时点,从这点可以看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滞后企业养老保险改革近20年。第四,视同缴纳指数上不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视同缴纳指数是根据退休时的职务职级来确定对应的视同缴纳指数,人社部授权各地区制定符合各地实际的各类人员视同缴纳指数表;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不同,企业养老保险则统一规定为1。第五,养老保险费用征收上,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虽然都由社保经办机构核定,但却分别建账管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并且明确了基金管理的为省级统筹,建立以省级为统筹的基金池,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并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第六,关于过渡期,2015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为了保证新老制度的平稳过渡,待遇不降低,设定了10年的过渡期,并且明确: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而企业养老保险改革没有设立过渡期。第七,在补充养老保险上,2015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强制建立了职业年金制度,在缴纳比例上,单位缴纳8%,个人缴纳4%;而企业养老保险的企业年金,是非强制性的,是企业根据经济效益自愿建立,并且现行2004年制定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规定在缴费额度上规定不超过工资总额的1/12,2016年6月人社部起草的《企业年金规定(征求意见稿)》中,下调了企业年金缴纳的上限,将企业缴纳上限由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调整为8%,将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之和的上限由“六分之一”调整为12%,并且明确了具体缴费比例由企业和职工协商确定。虽然这一调整实现了企业年金与职业年金在缴费比例的一致,但是由于企业年金在企业根据经济效益基础上自愿建立,覆盖面也极其有限,并且主要集中在国有垄断性行业,据人社部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第三季度全国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人数为2200多万人。据此测算,缴纳企业年金的企业员工,占全国城镇就业人员的比例不足6%,这势必会导致在养老待遇上新的不平衡。第八,在待遇统筹项目上,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去世后的相关待遇,比如丧葬费、抚恤金、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等待遇,由单位支付,并且在社会统筹的养老金待遇之外,一些奖励性的补贴、一次性退休补贴、以及符合相关政策的其他待遇,仍然由单位支付;而企业养老保险丧葬费和抚恤金全部由统筹基金支付,并且企业职工退休后不存在由单位发放的项目。可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并未真正实现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实现由单位保障向社会保障的转变。通过以上具体影响养老金待遇的制度安排,实现了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仍然享受着比企业职工较高的养老金待遇,因此,2015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由于养老保险制度的不完善,仅仅在核心制度上实现了并轨,在养老金待遇方面存在明显的单位保障的特征,以致在养老金待遇上并未实现并轨,养老金“双轨制”问题仍将继续存在。2016年,人社部、财政部印发了《关于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明确从2016年1月1日起,为2015年底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水平,规定总体调整水平为2015年退休人员人均基本养老金的6.5%左右,以期实现机关事业单位首次和企业同步上调基本养老金待遇,以此来避免不同群体在养老金待遇方面的相互攀比。当前各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尚处于参保登记、分批次参保、新旧养老制度处于破与立的过渡阶段,制度尚未完全并轨,甚至诸如中央层面的单位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绩效工资改革等配套改革措施尚未完成的情况下,同步调整养老金待遇,违背了从制度到待遇并轨的时序,同时,在现有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职工之间养老金待遇仍然存在差距的情况下,同步调整养老金待遇,只能使得现有差距继续扩大,而不能解决养老金待遇差距问题。基于此,当前实现养老金“双轨制”并轨的政策着力点,应该注重完善工资制度、人事制度、基金投资运营以及不同制度间衔接等配套措施,尽快在机关事业单位建立起完善的统账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为实现待遇并轨打下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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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事业单位;养老金;改革
事业单位职工的退休养老通常由国家财政负担或单位自理,个人不承担相应的责任。据预测,到2030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数将占在职人员的40%,退休费占人员经费支出总额的50%,这意味着未来的各级财政每年将拿出财政收入的80%左右用于支付在岗和退休人员的工资及养老金,只剩下20%左右可以用于实施宏观经济调控。现行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建立的,个人依附于单位、退休养老全部由国家或单位包下来的传统保障方式,这种模式已难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亟待改革。
一、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历史沿革
我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始建于20世纪50年代初期,在此后的半个多世纪进行一些小的调整,但从总体上看,体制框架和组织模式基本沿袭着50年代所确立的体制,基本上实行的是“国家财政保险”(全额拨款单位)、“单位保险”(自收自支单位)或“国家财政与单位共同保险”(差额拨款单位)的制度,其改革发展历程大致分为起步、发展和完善三个阶段。
1992年至1996年为起步阶段。1993年11月,国务院下发《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依据按劳分配原则建立体现事业单位不同类型、不同行业特点的工资制度,与机关的工资制度挂钩。启动改革的省、直辖市在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中的全部工作人员,以及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中的合同制工人、聘用制干部、计划内临时工和挂靠在机关事业单位或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的人员中开展了养老保险业务,迈出了改革的第一步。
1997年至2005年为发展阶段。不少试点地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将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和机关公务员全部纳入了参保范围。全国共有江苏、福建、河北、山东、山西、河南等28个省份陆续开展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试点,改革试点的队伍不断扩大。
2006年至今为完善阶段。首先是对制度空缺进行弥补,解决事业单位中的农林渔工、民办学校教师、科研院所改制转企人员、乡镇机构改革分流人员、复退军人、大中专毕业生、开发区引进高科技人才等特殊群体以及原在机关社保参保的刑满释放人员等的参保、续保、转保等问题。其次是试点改革待遇问题,确定山西、上海、浙江、广东、重庆五省市为改革试点地区,将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下调与企业一致,养老保险费用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退休待遇与缴费相联系,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建立职业年金制度,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等。第三是在清理规范基础上,完成事业单位分类;到2020年,我国将形成新的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形成中国特色公益服务体系,它被认为是“首个统领我国事业单位改革进程的顶层设计”。
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受阻原因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虽然已是大势所趋,但是从2009年正式试点改革以来,屡屡受挫,其原因认为主要为以下三点。
(一)制度性原因
1. 路径依赖与改革制度不公平性
路径依赖是指人类社会中的技术演进或制度变迁均有类似于物理学中的惯性,即一旦进入某一路径(无论是“好”还是“坏”)就可能对这种路径产生依赖。在未发生社会重大变革的情况下,新的制度建设总是或多或少受到原有制度的影响,形成制度发展的承继现象。长期以来,我国事业单位工资标准都是比照公务员工资标准建立起来的,在1993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前,机关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一直是统一的工资标准。然而,2006年的工资改革成为机关和事业单位工资差距的分水领,公务员开始实行新的工资制度,退休公务员的工资也随之上调。但是,2006年工资改革至今,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具体措施却未出台,而公务员退休金和企业退休金都在“普涨”时候,事业单位退休金不仅多年不涨反而变成改革对象。
现行的事业单位改革独将事业单位第二类中的第二小类,即医疗卫生部门和大学等准公共部门作为改革对象,而事业单位的“大群体”不在其列,由此制度性地把事业单位内部划分为三六九等,造成事业单位内部的不公平。
中国社会调查所(SSIC)对重庆、太原、广州、上海等城市的近千名居民进行调查显示,7.6%的被访者表示公务员养老金不改革而只改革事业单位养老金是公平的,93.4%的被访者表示不公平。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建立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关键环节,但是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外部比较不公平和内部制度性不公平使得制度改革推行受到阻碍,更无法达到帕累托改进。
2. 不符合现行法律
2009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下发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中,指出事业单位人员也要和城镇职工一样统筹缴纳养老保险,即单位缴20%,员工缴8%;养老金发放办法也与城镇企业职工一样。然而,根据《教师法》地二十五条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虽然法律指的是平均工资水平不是退休金,但是作为工资延续的退休金,也应是符合《教师法》的要义。然而《方案》规定将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下调与企业一致的内容,显然与《教师法》的规定不相符。
3. 改革配套制度滞后性
2009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下发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中,指出建立职业年金制度。但是,就试点省市情况来看,更多改革的重点工作放在分类归属、工资薪级等上,而职业年金制度尚未建立起来。现在的事业单位人员退休是按照退休前工资的80%或是90%领取退休金,企业职工是按照退休前工资的50%左右领取退休金,依据《方案》将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下调与企业一致的内容,在未建立职业年金制度前,事业单位基本养老金部分明显下降。滞后的职业年金制度,使得改革推进受到阻碍。
(二)效率与公平的博弈
凯恩斯提出工资具有刚性。广义的工资主要是包括了保险、福利、津贴,显然可以看出,福利也具有刚性。正因为福利的刚性,福利改革只能向上看齐,很难向下看齐。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最终目标是进一步完善我国养老保险体制,而建立完善的养老保障制度是为了让没有或是享受较低养老保障水平低的国民享受其他群体已有的保障,更为体现公平。但是,保证公平就会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政府的负担,当政府无力承担时,就不得不削减享有高水平退休保障群体的保障水平,让其他群体在此水平上达到平等。于是在改革中就出现了,让处在中间群体的事业单位向处在低水平的企业合并,而这又降低了效率。
虽然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逐渐上涨,但是退休金占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替代率在不断下降,到2008年,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平均替代率已经低于70%,与企业社会养老保险目标替代率相当。在事业单位职工看来,改革就是让大家进社保、向企业的养老金给付水平看齐,而实际上就是削减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既不公平也降低效率。
(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话语权
在当代社会思潮中,话语权指影响社会发展方向的能力。欧洲问题研究中心Alfio Cerami曾指出思想和话语权在福利国家制度变革中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话语权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中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根据《中国经济周刊》的记者2009年对试点的五个城市进行实地调查的情况反映,广东省深圳市早在2006年7月就启动了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但是由于分类归属、工资薪级、退休待遇等问题持不同意见,自该年年底,深圳市一些被改制事业单位的员工就不断上访、怠工、怠课,或签名讨要加班费及社保费。基于此种情形,一些深圳区属事业单位迟迟不愿启动分类改革。
三、事业单位养老金改革建议
(一)坚持联动改革
改革时事业单位与公务员改革应一起行动,事业单位的三个类别也应一起改革。以避免相互攀比,相互掣肘,左顾右盼。事业单位人员和公务员同属于公职人员,具有许多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责任和义务,在养老保险制度和养老金待遇享受方面不应该有太大的差别,坚持联动改革,既可以避免制度的碎片化,同时还可以减少不公平性,从而推动改革的顺利进行。
(二)对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专门立法
立法先行是一项基本原则,而我国社会保障立法总是呈现出滞后性,要使事业单位养老金制度改革要有法可依才能顺利进行,这需要对其专门立法。通过立法明确政府、单位和个人之间的责任分配和利益分配,使各项改革工作逐渐步入法制化轨道。
(三)建立“多层次”事业单位养老金制度
第一层次是建立事业单位国家基本养老保险。这一层次的养老保障,可以按2009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下发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将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下调与企业一致,养老保险费用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退休待遇与缴费相联系。
第二层次是建立职业年金制度。尽快设计出适合事业单位特点的职业年金产品,以满足不同单位、不同职工的需求。事业单位可以根据级别、职务、工龄等情况确定职业年金,事业单位人员的养老金待遇高低取决于职业年金缴费的比例、投资收益率等因素。把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下调至于企业一致后所降低的这一块收入,用市场化运作的途径补回来,并且无须财政更大的投入。
第三层次是个人养老储蓄和商业养老保险。鼓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养老储蓄,普及商业保险知识,增强个人保障意识,提倡通过参加商业保险来提高退休后的生活保障水平。
这三层次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第一层次体现政府的强制性,只能保障职工最基本的生活;第二层次由单位内部决定,它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职工的退休收入水平;第三层次则遵循自愿原则。值得提出的是,在改革事业单位养老金制度中,这三个层次的第一和第二个层次需要同时建立,这样才能进一步推进事业单位养老金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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