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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教育促进条例解读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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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教育促进条例解读

第1篇:家庭教育促进条例解读范文

小学阶段正是学生行为习惯形成的年龄,所以这一时期对其进行养成教育,将会影响孩子的一生。故而,作为教师应该以培养学生的好的行为习惯为己任,进行深入研究,以期待有利于学生一生的发展。

一、提升自身素质,言传身教培养小学生的良好行为习惯

(1)师生共同遵守校规校纪。校规校纪是在日常教学活动过程中,为了维持正常的教学秩序而形成的。所以,师生应认真学习有关条例,以《小学生守则》和《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为准绳,重点抓学生行为规范养成教育,制订开展养成教育的具体措施,教育学生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使用文明语言,礼貌待人,养成良好的文明卫生的生活习惯。

(2)教师对学生的影响很大。学生一天的生活中,大部分时间与教师在一起。每个星期一举行庄严的升旗仪式,老师正规的礼仪动作给学生起到了良好的示范作用,给学生播撒了文明习惯养成教育的良种。

教师要成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就不应该只教书,不见人,不能当“教书匠”。教师应在教学实践中不断完善自我,认真探索教学中如何对学生进行文明习惯的养成教育的规律,把说在嘴上,写在纸上的“教书育人”切实装到心里,落实到行动上,自觉站在育人的高度进行教学。

二、结合课堂知识,渗透思想品德培养小学生的良好行为习惯

良好的行为习惯,将会使人受益一生。而小学阶段是孩子行为习惯养成的关键时期,故而十分重要。作为小学教师在课堂教学中,必须联系实际,指导学生良好的行为习惯,如在知识的传授过程中有机渗透预习、复习习惯,听的习惯,读的习惯,独立作业的习惯,遵守纪律,尊老爱幼,热爱劳动等等习惯的培养。让学生在不知不觉中受到感化,形成习惯。如:在数学课中培养学生积极思考,大胆发言的好习惯;语文课要求学生把课文中描述有关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的部分找出来,加以分析理解;音乐课上,在音乐欣赏、解读歌词、了解创作背景中让学生受到热爱祖国、热爱大自然、文明礼仪等方面的教育;思品课结合有关课文辨析、导行……

通过各学科渗透,使行为规范教育与训练深入到课堂中,让学生在接受各科知识的同时受到感染和熏陶,潜移默化,符合学生身心发展特点,有利于学生吸纳,并在学习运用和实践活动中逐步深化,体现了知识与道德、教学与教育、教书与育人的统一。如,每年的清明节可组织学生去烈士纪念碑前扫墓,缅怀烈士的英雄事迹,从而懂得今天的幸福生活是来之不易的,知道珍惜现在所拥的学习和生活。

三、学校、家庭、社区教育合力,培养小学生的良好行为习惯

小学生的活动范围比较小,其活动范围不外乎家庭、学校及社区,其行为习惯形成的地方也主要在这里。作为小学教师,我们首先搭建家长与学校之间的桥梁,通过家访、开座谈会、对家长进行潜移默化的影响,对家庭教育提出明确的要求,如让孩子承担一定的家务,不让孩子进游戏厅,如何培养孩子在家的习惯养成等,形成共识。在学校里,老师严格要求学生;学生回到家后,家长对孩子也要严格要求,不断督促和强化他们防止坏习惯的滋长,以便于继续深化养成教育,并让教育在实际的生活中得以运用。这样,家长和教师在养成教育方面,就能达成共识,共同教育孩子的目的,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四、良好行为习惯的习得,需要从复提醒来巩固

小学生活泼好动,自我约束力差,一种习惯的养成需要教师从复提醒不断强化。据说我国著名桥梁专家茅以升年过8 旬仍能准确地背诵出圆周率小数点后面100 位数字。有人问他是怎么记住的。他回答说:“说起来也简单,重复,重复,再重复!”培养良好的行为习惯是一个艰巨的长期的细致的过程,不能寄望一朝一夕就可一蹴而就,必须持之以恒,不断强化,反复抓,抓反复。通过长期的反复宣传、实践,学生就能逐渐了解、熟悉校纪班规,继而多数学生才能够在教师的提醒、引导下,逐渐地由被迫遵守形成一种习惯遵守,再而经过继续的深化实践,最终才能变成自觉遵守。

五、增加行为习惯评价,促进学生养成教育

第2篇:家庭教育促进条例解读范文

【关 键 词】校外辅导班;合理性;不合理性

中图分类号:G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843(2013)05-0110-03

目前,社会上存在名目繁多的辅导班,这些辅导班大多都是利用课余时间对学生进行辅导。参加学习学生的目的及动力各不相同:有的为了提高成绩,有的是应家长的要求而来,有的是为了弥补课堂听课的不足…… 然而,课外辅导班的存在是否真的能满足学生、家长以及学校老师的种种要求?另外,参加课外辅导班占去了学生们大部分自由活动的时间,与今天所提倡的素质教育、自然教育、要为中小学学生减轻课业负担的宗旨大相径庭。这难道不该引起社会对辅导班存在的合理性进行一个深入的思考?以往的研究中,仅从校外辅导机构的产生原因及影响做了阐释。本文将从校外辅导机构存在的本身出发,探究其存在的不合理性,促使其回归教育的本真。

一、校外辅导班及其特点

校外辅导班是随着学校教育的发展而逐步产生和发展的,最初的形式有家庭辅导教师、老师传授等,到后来,逐步发展成为专门的辅导机构。这些机构有的通过对组织的构建、设施及程序的完善,逐渐走向正规且形成一定的规模。在现代教育机构中,家庭、学校、外部辅导机构三者的结合,显示了现代教育的独有特点,且后者的比重越来越大。

个体的各种智能的先天潜质存在着差异性,兴趣辅导班主要针对的是孩子的某种兴趣,使其能受到一定的刺激并得以发展。并且发现他们的智能潜力和特点,找出每一个人智能的优势组合,为他们提供一条建立自我价值感的有效途径,从而帮助他们去实现富有特色的发展。[1]“小饭桌”一类的辅导班规模一般较小,主要是对学校教育内容的一个重复或赘述,几乎不理会学生的兴趣和接受态度,有的辅导班甚至代替了家长的职务。本文所要讨论存在的不合理性主要是针对“小饭桌”(以下称“校外辅导班”)一类的辅导班而进行的。通过对课外辅导班盛行的原因及辅导班的规模、教学内容、师资配备与管理等方面的分析,可以概括出校外辅导班都有以下几个基本的特点:

(一)从办班成因上看:追求经济利益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的经济发展迅速。国家经济的大幅度超越导致人们生活日常用品的价格飞速上涨,但许多行业工资的增长幅度并没有跟上步伐,教师行业也没有例外。中小学教师的全部收入就只有自己微薄的工资,在知识经济时代,部分老师为了减轻市场经济所带来的压力,不得不暂时忽视教师道德规范,以学科知识来换取金钱。政府也曾三令五申不准在职教师以盈利为目的开办辅导班,但是有些教师仍然无视政策利用假期开办辅导班以赚取报酬。在校教师的身份为其开设校外辅导班提供了便利,学生家长们也更加认可。另外,有许多滞留在社会上的师范类毕业生难于就业,办辅导班成为他们缓解就业压力的手段。此外,家长们认识到通过教育来实现孩子的向上流动是较为便捷而且可行的。社会价值观,这是引起社会流动的一个重要原因。被一定的社会价值观肯定的东西,如地位、声望、财富等,人们竞相追求,成为推动人们向上流动的原因。价值观念的转变,会改变人们的流动方向。[2]而上重点大学的竞争日益激烈,为了让孩子在考试中脱颖而出,从小让孩子参加各种兴趣班和辅导班成为家长们的无奈之举。很多社会人士关注到了教育辅导的市场,他们在学校周边、居民区内投资组织起各式各样的辅导班、课外兴趣班。由于商家、社会人士的参与,让辅导市场充满了竞争,更加放大化了这些辅导班追逐经济利益的办班目的。

(二)从管理角度看:没有办班理念,管理不成体系

美国著名大学哈佛的校训就是:一个人的成长不在于经验和知识,更重要的在于他是否有先进的观念和思维方式。而个人的观念及思维方式的形成与其成长环境的理念及思想是有密切关系的。理念在《辞海》中是这样解释的:理念就是理性化的想法,理性化的思维活动模式或者说理性化的看法和见解。它是客观事实的本质性反映,是事物内性的外在表征。通过以上的阐释可以概括出理念就是理性的观念和想法,是对表象事物的内在本质反映。管理理念就是指管理在理性上的概念。管理理念的前两大内容就是高水平的道德标准以及在事实基础上决策。参照以上的概念及定义,不难发现,辅导班的管理在理念上是有所缺失的,他们的管理人员对学生没有深刻的、理性的认识,部分的管理理念与思想意识没有达到互相关联的效果,所以也形不成一定的体系。

(三)从辅导内容上看:重复教学内容,忽视个体需求

辅导班的师资构成绝大多数都是社会无业人员,并没有合格的资质,加上课外辅导基本上是对学校老师教学内容的重复赘述,没有任何兴趣导向,根本激发不出学生学习的欲望。辅导班的老师在对学生进行辅导时只是应付、敷衍,学生的主体性和主动性都被泯灭了,势必使学生觉得枯燥无味,或者干脆直接依赖于课外辅导,连必要的动脑都完全免了。如此的课外辅导,有的只是负迁移,必然导致学生的知识面狭窄,学习方法机械、呆板,智力发展扁平化、单一化。在这种死板的环境中培养出来的学生连最起码的学习能力和习惯都不能养成,还期望他们有多少的发散思维、创新能力和开拓精神呢?这应该也是当代大学生缺乏主动学习的精神和创新意识的因素之一吧。或许孩子能够坐下来都是一种庆幸,更别说学到多少知识了。

二、校外辅导班存在的不合理因素

校外辅导班是学校教育的一个补充和辅助机构,对学校教师课堂上的教学不足起到重要的作用,对学生成绩的提高有间接性的效果。另外,辅导班的存在帮助解决了部分师范生以及社会无业者的就业情况,同时解决了低文化、低学历的家长们为学生辅导难的情况,这说明他的存在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从辅导班发展演变的历史来看,辅导班的产生、管理、办班目的及理念等都存在着客观问题。由于其办班目的的功利性,只单纯追求高分及升学率,使其缺少相关的管理理念,构不成管理体系。所以,在辅导内容上不可避免地重复和赘述学校老师的教学内容,忽视个体的内在需求,进而加重了学生的课业负担,违背了教育追求幸福的终极目的,所以其存在的不合理性也不容忽视。

合理性从一般逻辑规定上可包括四方面含义:一是合理的事物必然由一定的法则和规律所支配;二是合理的东西一定是成系统的;三是表明某物能够依靠逻辑方法分析其意义;四是意味着事物以客观理性为内在发展主线。总之,合理性就是相对独立于那种个人主观偏好,而以客观理性为自我确证的规定性。[3]参照合理性的标准,不难概括出校外辅导班的产生并不符合一定的合理性规律和目的,在发展与管理过程中也没有形成相关的理念及体系,在管理时没能客观地判断主体的合理性需求。主体需要的合理性是衡量价值判断合理性的标准,主体需要合理性的限度确定了价值判断合理性的限度。[4]

(一)辅导班的存在阻碍了主体追求教育幸福的步伐

早前,国家针对学校的补课状况了“禁补令”,时至今日,学校的补课现象得到了有效的制止,但这为校外辅导班的盛行提供了温床。原本减负的目的没有达到,反而加重了中小学生们的学习负担。国家倡导素质教育,实行课程改革,结果是治标没有治本,使得素质教育的效果流于表面,单从学校教育进行改革,再好的改革纲要也不能还学生一个健康快乐的求学岁月。课外辅导班的存在相对于学校教育而言有着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如果只把主课即文化类课程当做辅导的主要内容强加在辅导班上,可以说是对学生个体而言没有任何好处的。我们现在强调的是素质化教育和人性化教育,教育的终极目的是追求幸福、快乐的教育。学生课余后可以有足够的时间来发展自己业余爱好,培养个性特长,以达到学生的素质全面发展的目的。这种状态应该是素质教育的最健康、最美好的状态,可是在现实面前却被搞的面目全非。学生课余的全部生活及时间都交给了校外辅导班,没有剩余的时间和自由的环境来进行自我探索,就没有独到、深刻的教学感悟、认知、理解及把握,个体的身心也得不到自由的发展,思维和想象就没有创造性。而缺乏创造性的课堂必然是低效的,也是不可能让老师与学生感到快乐和幸福的。

(二)辅导班的存在滋长了学生的不良学习及行为习惯

英国前首相撒切尔夫人曾经说过,个人的行为决定人的习惯,个人的习惯决定人的性格,个人的性格决定人的命运。不难看出,个体行为对个人发展的重要性。一种唯物主义学说认为人是环境和教育的产物。[5]这种学说强调了环境对个体养成的重要性。个人行为作为个体能动性表现的因素之一,不可避免会受到相关环境的影响。由于辅导班的教育追求与我们实现个体在教育过程中追求幸福的目的背道而驰,所以导致辅导班没有成体系的管理理念及制度。首先,辅导班的物理环境比较嘈杂,对学生的要求简单,学生在上辅导班的时候,缺乏纪律的约束,行为散漫。有些学生的作业不能自主完成,甚至存在着互相抄袭之嫌,这使大家对学生能否牢固地掌握基础知识心存疑惑。此外,辅导班的管理制度太过机械化,一味地以完成作业为最大目的,不能给学生创造一个舒适的心理环境,使学生对学习产生抵触心理。这种不良现象会促使学生性格及习惯向负面方向发展,甚至影响一生。此种现象还会造成学生将这种不良习惯带到学校的正常教学中,不能很好遵守课堂纪律。

(三)辅导班的存在降低了部分学校老师及家长的义务与责任

《2010—2020 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指出:“教育是民族振兴、社会进步的基石,是提高国民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根本途径,寄托着亿万家庭对美好生活的期盼。”孩子的教育不仅是社会、学校的事情,家庭在孩子教育和成长中扮演的角色会越来越重要。辅导班的存在会促使学校教师在教学失误上存有侥幸心理,会助长学校教师推卸教学责任,认为学生在学校学不好也没有关系,辅导班会协助他们解决这类问题。更有甚者,某些老师在学校进行教学时,会对教学知识有所保留,课余后利用剩余知识对学生再进行有偿的辅导。孩子教育成功与否,不仅学校教育很重要,家庭教育也是必不可少的环节。家庭教育有利于父母与孩子建立良好的亲子关系,对孩子的身心发展都有很重要的作用。然而辅导班的存在为父母们忽视孩子的教育提供了很好的借口,有的学生一天的各种活动(吃饭、睡觉、学习)都在辅导班里进行,家长只满足学生物质上的需求,但孰不知孩子们更需要的是父母的爱。

三、校外辅导班教育的削弱及规范

(一)完善法制、法规,取缔不合格辅导班

如今,校外辅导班的成立如此猖獗,时刻都在和中小学生抢占课外时间,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也是由于缺少相关的法律条例,使得办辅导班的人员有空可钻。经常可以从新闻报道上获悉相关部门对犯错老师或违规学校的处理消息,却很少听闻辅导班被调查曝光的情况。即使校外辅导班已经发展成为学生学习的重要场地,甚至包围了学校,但也并没有相关部门或者相关机构提出一些实际可行的方案来遏制这种现象,任由中小学生们的自主探究时间被动的被辅导班任意宰割。所以,相关的教育管理部门必须通过完善课外辅导班的制度、规定,明确其服务的范围、内容以及收费情况,来取缔相当一部分的校外辅导班。此外,还应该针对不合格辅导班建立相应的处罚条例(比如罚款)以及执法标准,进一步阻止辅导班的泛滥。只有严格了制度,加强了处罚,才能规范我们的校外辅导班市场,才能让那些唯利是图的拜金者付出应有的代价,使中小学生们真正感受到校外活动所带来的乐趣,这样才能真正实现素质教育,让学生快乐、幸福的学习。

(二)完善辅导班的管理体系,创造舒适的学习氛围,培养学生良好的行为习惯

辅导班的存在有着一定的必然性,对于已经成熟存在的这类辅导班而言,必须完善其管理体系,将辅导班发展成为一种文化产业。在管理条例的制定上:应配合学校的管理制度,对个体的身心发展起到促进作用;在教师的配置上:应规定为大中专院校毕业的师范生或者是学校退休的有教学经验的老教师;在教学内容上:多以学生感兴趣的内容为主,孩子的先天存在着各种智能,而各种潜质存在着差异性,辅导班的教学内容应丰富,可以刺激孩子潜在的智能并得以发展,从而创造一个轻松的学习氛围。并且辅导老师应有意识地发现他们的智能潜力和特点,尽量找出每一个个体智能的优势组合,协助学校教育,促进学生的特色发展。如此,可以培养学生自主探索、主动学习的能力,使学生可以有一个端正的学习态度,良好的学习习惯,使辅导班真正成为培养学生课外兴趣、学生自主学习、发展思维的一个试验场所。

(三)老师和家长应主动承担起对孩子教育的责任与义务,对儿童的教育应更多的趋于爱的教育

分析学家弗洛伊德的研究表明,儿童早期的生活经验对以后的成长都会产生很大的影响。而儿童早期生活经验的获得都来自于学校和家庭。所以,老师和家长对孩子的生活及教育都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与义务。对于老师而言,首先,为人师表的特点决定了我们必须要有崇高的责任感,要有对自己的工作负责任的意识。有了强烈的责任感,教师们才会敬业、乐业,才会深深地热爱自己的工作,进而承担起教育的责任,完成教育的使命。其次,教师要热爱学生。师爱,是一种崇高的爱,俗话说“一日为师,终生为父”。一个没有爱心的教师,也就不能称得上是一位合格的教育工作者。学校老师要把学生装在心里,不仅要时刻关注着学生的学习情况,还要关心学生的生活、健康、品德和习惯。有了老师的敬业精神与对学生真切的爱,辅导班也将不复存焉。对于家长而言,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对孩子成长的教育,家长应承担着巨大的责任。现今社会,独生子女较多,孩子都是全家人的希望,没有家长不望女成凤、盼子成龙,以至于家长把焦点都放在了孩子的学习成绩上。孩子们很不希望一放学就转战到辅导班接着无聊的、机械的学习,他们更希望能与父母进行更多的交流。家长们应在工作之余,抽出更多的时间与孩子相处,通过与孩子建立良好的亲子关系,促使孩子其他方面能力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吴风华.试论兴趣班的“非功利性”[J].教育短论,2012,(4).

[2]徐瑞,刘慧珍.教育社会学[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157-159.

[3]刘双胤.不合理的合理性哲学意蕴——马克斯·韦伯社会政治哲学解读[J].河南师范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4).

第3篇:家庭教育促进条例解读范文

[关键词]中美 校园 安全立法 警务运用 对比

[中图分类号]G64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1)04-0039-02

一、中美校园安全立法比较

(一)美国校园安全立法状况

美国政府把建设安全学校作为国家教育战略的重要目标之一。1987年,美国政府颁发《美国校园安全守卫法令》,规定学校必须每年校园安全政策实施业绩和年度校园违法犯罪数据。1990年9月19日,布什总统签署公布了《珍妮•克雷莉法》(“《校园安全法》”),使校园保卫有了联邦法律依据。1994年,马萨诸塞州等一些州的州议会对校园安全进行了专门补充立法,对校园警察的任职、条件、权力及对校园保卫的要求做出详细的规定,使校园警察制度逐步完善。同时,《珍妮•克雷莉法》规定,各州公立学校和大学要校园犯罪年度资料,学生应该在入学前获知该校的犯罪率。美国许多高校将报告张贴在学校网站上供人查询。后来,美国又相继制定《校园禁枪法》《改善校园环境法》等法律法规。2002 年1 月8 日,美国总统乔治•W•布什签署了中小学教育法《不让一个孩子掉队法》(NCBL),从2002~2003学年起,该法在全美各州和各公共校区开始实施。该法有一系列的政策和服务来支持课前和课后项目、家庭教育、家长学校、图书资料、技术服务、移民孩子教育等。其目的在于使学生远离,远离暴力,创建安全纯净的校园;消除地域、种族等因素造成的学生成绩差异,实现中小学基础教育“有教无类”;推动学校进行历史性的改革。2010年3月,奥巴马向国会递交的本届政府教育改革与发展蓝图中,学生安全、学校安全成为优先改革和优先保障的重点领域之一。奥巴马政府延续了《不让一个孩子掉队法》(NCBL)关于学校安全的年度公告制度,要求各学区对校园暴力事件进行详细统计,并将结果公之于众。该法规定,每个州必须对“长期处于危险境地的学校”作出说明和认定,充分保证学生的知情权。

(二)我国校园安全立法

我国至今没有专门出台针对校园安全的立法。但适用于校园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可分为以下几类:一是法律类,主要包括《民法通则》《刑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二是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类,主要是国务院及各部委在职责范围内的决定、命令及指示、规章等。包括《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另外大部分则是国务院各部委根据校园安全的需要适时的各类通知等。其中,对高等学校来说,最具有影响力的是1988年4月公安部、国家教委、劳动人事部、财政部经国务院批准,联合印发的《关于在部分高等学校设立公安派出所实施办法的通知》,该“通知”是高校设立公安机构的重要依据。

(三)中美校园安全立法比较

1.立法基础与背景比较

美国实行行政分权制度,二战前,联邦政府很少干预州政府行政事务,联邦政府很少制定全国层面的教育法案。战后,联邦政府通过各种方式对教育施加影响。上世纪80年代末,随着校园犯罪率的上升,联邦政府开始注重校园安全立法。1990年联邦《校园安全法》成为现今美国校园安全管理的总纲领,是一部针对美国校园安全的专门性法律。州政府负责具体执行《校园安全法》,规范校园安全管理行为,保障教育活动正常运行。

我国无专门性校园安全立法,相关规定散见于《宪法》《民法通则》《刑法》《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等其他法律法规之中。在校园安全管理方面,更多的是国家层面适时制定政策文书,随后是地方紧跟制定一些规定和文件,来对国家政策做重复和解读。这些法律法规及规定对学生合法权益的保护既不具体,又无可操作性。

2.内容比较

(1)校园警察制度的确立

美国校园警察制度是校园保卫工作的一个重要特色。在20世纪40年代以前,美国校园的保卫工作由没有执法权的保安人员负责,他们只负责看守楼门、停车场、贵重设备及仓库,对于校园内的违法犯罪活动不能做出及时反映和有效处理。由于没有执法权,犯罪分子在校园内十分猖獗,各种违法犯罪、骚乱频繁发生,师生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得不到保障,甚至对社会秩序构成了严重威胁。1940年初,华盛顿州议会率先制定法令,授予各学校建立自身的警察的权力,在公立学校建立警察机构。随后,各州议会相继制定类似的法令,批准高校建立校园警察机构。1990年10月美国议会通过的《校园安全法》,正式确认了校园警察制度,从而以联邦法的形式确立校园警察体制的法律地位,使校园安全保卫工作的开展有了充足的法律依据。

我国于1988年4月,经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劳动人事部、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在部分高等学校设立公安派出所实施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根据《通知》精神,在全国部分高校设立公安机构,即公安派出所,归市级公安机关与归属地公安机关双重领导。该通知是高校设立公安机构的重要依据,一定时期内,为维护校园安全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因《通知》效力级别低、内容粗糙、线条简单等诸多弊病及经费支出、体制调整、管理安排等诸多因素未加明确等原因,使派驻高校警察的计划“流产”,现有公安机构形同虚设。目前,学校的安全管理队伍主要由保卫处(科)为主的保卫人员、外聘保安等人员组成。由于法律规定的缺位,导致学校的保卫部门既没有执法权力,也没有相应执法力量与执法能力。

(2)内容的可执行性与可操作性

美国学校的日常安全管理和运作均依赖法律的解释和参与。这就造成美国在校园安全管理内容方面十分细化。美国校园安全法对于校园警察执法程序、管理权限、服务范围、突发事件处置、火灾安全、犯罪预防等内容都有十分明确的规定。比如,在犯罪预防方面,美国校园安全法规定,公立学校和大学要自己校园的年度犯罪资料。学生应该在入学之前获知该校的犯罪率,以检查校园安全。学校要将这一报告张贴在其网站上的治安或安全防范页面以备查阅,学校违反了此项法案,将面临美国教育部的巨额罚款等相应处罚措施。

我国与校园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简单粗糙,口号化和宣言化特点严重,它不但造成本身的可操作性差,而且造成了一种简单化的倾向,就是一刀切,经常导致鞭长莫及,造成了法律权威的部分消解。

二、完善我国校园安全立法,构建校园警察制度

校园安全关系具有复合性,它不仅包括具有纵向隶属性特征的教育行政关系,还包括具有横向平等性特征的教育民事关系,这种复杂的法律关系亟待相应的法律进行调整,使校园安全工作真正做到有法可依。因此,加快校园安全立法步伐,制定一部详尽、具体、针对性强的《校园安全法》,建立我国的校园警察制度非常必要。

我国的校园安全立法必须要从我国国情出发,符合实际,不得违背或脱离社会主义法律框架体系。

(一)遵循协调一致原则

校园安全立法首先需要与我国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及教育法律法规协调一致,《校园安全法》行为指向的疆域不能超过以上法律法规的范围,从而在校园违法、犯罪行为的预防和规治问题上形成合力而不是悖逆。

(二)程序严格与可操作性统一原则

严格的法定程序是保证正确合理运用权力,有效保障师生利益的根本准则。因此,校园安全法要十分明确管理主体的执法程序、服务范围、突发事件处置、火灾安全、犯罪预防及学校与相关行政部门管理权限、法律地位等,严格校园案件受理、办理程序,明确管理服务范围,

落实主体责任。另外,校园安全立法要具有可操作性,符合实际。细划责任主体的权力和义务,严格责任追究制,切忌粗糙乏力,大而笼统。

(三)导入校园警察制度

通过立法形式赋予警察部门组建专职校园警察的权力,以法律的形式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权,提高对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保证学校的安全,是我国现有校园安全管理模式由静态管理向动态管理转变的必要途径。构建我国校园警察制度的最合理模式是在原有警种基础上设立新的警种,该警种与铁路、民航、海关缉私警察以及森林警察并列,业务归当地公安机关领导,人事及行政归学校管理。赋予其一定(主要指管辖范围)警察执法权,校内发生的案件校园警察都可以独立侦查,独立办案。校园警察除一般的治安、刑事执法任务以外,还应当承担下列职责:一是易衍生学生不良行为场所的调查;二是寄居校外学生的安全访查;三是校园周边环境安全调查;四是校园安全环境检测评估;五是学生偏差行为的通知;六是进行校园与暴力案件统计;七是完成护送、救护等学生必需的安全服务等。

《校园安全法》作为教育领域的专项安全法律,若能真正实现,将会对师生的安全给予全方位的保护,将会使校园的安全管理工作走上规范化、法制化、专业化的道路。

【参考文献】

[1]郭爱昕.中美高校安全管理比较研究[J].中国高教研究,2003(7):53.

[2]吴心正.美国高校的安全立法和警察制度[J].武汉水利电力大学学报,2000(3):77.

[3]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修订版)[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54.

[4]曲正伟.教学与管理[J].关于制定“校园安全法”的几点思考,2001(13).

[5]余宏明.美国高校安全管理及启示[J].中国安全科学报,2004(8):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