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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战后国际贸易格局的新变化
战后特别是六十年代以来,国际贸易格局出现了一系列新变化:技术密集型产品贸易比重迅速上升;发达国家之间的贸易成为世界贸易的主要部分;产业内贸易迅速发展,工业国传统的“出口制成品,进口初级产品”的贸易形势逐渐变化,出现了大量的同一产业内既有出口又有进口的产业内贸易;跨国公司空前发展,跨国公司内部贸易成为工业国总贸易量的主要组成部分。
二、针对国际贸易格局的新变化对传统国际贸易理论的反思
传统国际贸易理论主要指李嘉图的比较优势理论和赫克歇尔-俄林的要素禀赋论,是以比较优势理论为核心内容,以完全竞争的市场结构为基础,认为在完全竞争市场结构下以比较优势为基础进行自由贸易,可以实现贸易双方的利益双赢。因此其主要在于解释产业间贸易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垂直分工与贸易。所以不能或不完全能解释国际贸易中的新变化,必然会引起对传统贸易理论局限性的重新思考:
首先,传统贸易理论是以国家之间的差异和要素禀赋的差异来解释贸易,强调国家间的相似性与贸易量之间的反向关系,即国家间差异越大,产生贸易的可能性越大,即贸易更多发生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显然不能解释二战后要素禀赋相似的发达国家之间的贸易成为世界贸易的主要组成部分这一事实。其次,传统贸易理论认为各国应当按要素禀赋所决定的比较优势来进行生产与贸易,即所交换的应当是要素密集度不同的产品,应当是产业间的贸易。然而,实际的贸易构成中却包括大量的要素密集度相似的同一产业内的双向贸易,即产业内贸易。此外,当人们将注意力转向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及由此引起的公司内贸易时,就会进一步发现传统理论的不适应性,期望有一种考虑了公司行为的贸易理论。
因此,为了能对国际贸易的新变化做出科学的解释,需要对传统贸易理论进行补充与发展,促成了新贸易理论的产生。
三、新贸易理论的产生与假设前提
新贸易理论主要是指二战结束后,特别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为解释新的贸易现象而产生的一系列国际贸易理论学说。其主要代表人物包括迪可西特、克鲁格曼、赫尔普曼、斯宾塞和布兰德等。其中最主要代表人物是克鲁格曼。以下对其假设前提进行介绍。
传统贸易理论是古典经济学的产物,是以一些严密的理论假设为基础的,主要包括:市场都是完全竞争的、规模报酬不变或递减、各国的需求偏好相似且不变、模型分析的是两个国家、两种商品、两种要素,即2×2×2模型。但新贸易理论认为正是这些前提不符合当今社会经济生活,使传统贸易理论无法解释现实。应当放宽并建立更符合现实的前提假设:
1、引入产业组织理论,市场结构假设转变为更符现实的不完全竞争。
2、规模报酬不再是不变的,而是递增的。
3、传统的2×2×2贸易模型过于简单化,新贸易理论改为J×N×M模型。
4、放弃赫克歇尔-俄林关于贸易国在获得生产技术方面具有相同可能性的假定,研究不同国家获得技术的可能性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在建立了更符合实际的前提假设后,打破传统贸易理论中“完全竞争”和“规模报酬不变”这两个关键假设后,为解释贸易动因与贸易基础开辟了新的源泉,新贸易理论得以发展壮大。
四、新贸易理论的主要内容与特征
1、新贸易理论对贸易动因与贸易基础的解释
产业内贸易、发达国家之间的水平分工与贸易的迅速增长成为当今国际贸易的主要现象,新贸易理论认为这是因为产生国际贸易的动因与基础发生了变化,不再仅仅是因为技术和要素禀赋的差异带来了贸易。新贸易理论从供给、需求、技术差距论等不同角度分析了国际贸易的动因与基础。
(1)从供给角度:揭示了规模经济性和不完全竞争市场结构下的企业的垄断竞争行为成为贸易产生的重要动因与基础。1977年,迪克希特和斯蒂格利茨建立的D-S模型,阐述了在不完全竞争市场结构下消费者需求多样化和企业生产规模经济的两难冲突问题。在具有规模经济的条件下,企业倾向于扩大生产规模,对生产者来说,产品差别越少越好;而消费者则要求产品要具有多样性,即产品差异。国际贸易可以解决这一矛盾:各国专业化大规模生产具有某一方面差异的同种产品并进行贸易,既利用了规模经济性获得比较优势,又满足了消费者对差异产品的需求。
克鲁格曼看到了D-S模型解释贸易问题的潜力,首先将它应用到国际贸易分析中,建立了规模经济理论,即一个由规模经济引致贸易的模型。通过采用张伯伦垄断竞争分析方法,得出结论为:贸易并不需要是技术或要素禀赋差异的结果,而可能仅仅是扩大市场和获取规模经济的一种途径。国际贸易的意义就在于能够形成一个一体化的世界市场,厂商可以打破单一狭小的国内市场限制,在世界范围内扩大产品销售市场,并从别国进口其它差异性产品,以满足消费者需求。
综上所述,关于贸易发生的原因,新贸易理论从供给角度分析,认为在不完全竞争市场结构下,规模经济就成了引起专业化与国际贸易的重要原因。即使各国的偏好、技术和要素禀赋都一致的情况下,也会产生差异产品之间的产业内贸易,并且国家间的差异越大,产业间的贸易量就越大,而国家间越相似,产业内的贸易量就越大。
(2)新贸易理论还强调需求因素对贸易产生和贸易结构的影响。从需求角度进行探索,填补了贸易动因研究视角上的一大空白。瑞典经济学家林德提出的代表性需求理论,将需求与产品差异结合起来解释了产业内贸易产生的原因。他指出,一国平均的收入水平或者大多数人的收入水平就是一国的代表性需求。生产者只有专门生产代表此水平的商品才有可能达到规模经济,因此,一国应集中生产本国代表性需求的产品,出口该产品,并从与本国收入水平相似的其他国家进口相似产品,以满足本国其他收入水平消费者的消费需求。该贸易理论表明,规模经济容易在各国代表性需求的产品上产生,因此收入水平越相似,国家之间的产业内贸易越多。
(3)技术差距论以不同国家之间的技术差距为分析前提,认为技术差距和模仿时滞决定了现实的贸易格局。1959年,美国经济学家波斯纳运用技术创新理论修正了赫克歇尔-俄林模型,提出了技术差距理论。该理论在解释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贸易时,即是著名的生命周期理论。同时也可解释发达国家之间贸易:即使两个发达国家在技术开发方面具有相同的能力,所开发出的技术与产品仍会有差异,从而促成国际贸易的产生。因此技术水平接近的国家会因为追求产品的差异性而产生贸易。从而解释了发达国家之间的产业内贸易。
2、在贸易政策方面,两个论点——利润转移论和外部经济的提出
传统的贸易理论是建立在完全竞争的市场结构框架下,完全竞争市场是最具效率的市场,任何干预只会带来效率损失。因此传统贸易理论强调自由贸易的重要性。
新贸易理论则认为现实中市场的有效性就值得怀疑。因此提出了两个干预贸易的论点-利润转移论和外部经济论,在此基础上提出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
外部经济论认为,一些具有技术创新的高新技术产业,可以通过知识外溢为其他部门带来收益,即产生了有益的外部经济性。政府则应该对这些产业进行扶持,从而推动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
以上述两种理论为基础,新贸易理论提出了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即应当对对本国经济有重要促进作用的战略性产业进行扶持补贴。如日本80年代中期从美国手中夺得半导体产业的控制权,就是战略性政策使用的结果。战略性政策对美国20世纪90年代的贸易政策有重大影响力,同时,也影响了欧洲联盟条约的内容。
3、新贸易理论提出了参加贸易并不总能得到利益的论点
传统贸易理论并未对国际贸易的福利效应作专门分析,因为其理论的结论是按比较优势进行分工对各国都有利益,贸易利益来源于专业化生产效率的提高。新贸易理论认为贸易利益不仅来自比较优势,还来自于:规模经济性、增加了不完全竞争产业的竞争程度、增加了产品的差异性等。同时,新贸易理论指出,尽管存在着潜在贸易得益,但不完全竞争市场同时也产生了风险,使一国经济有可能不仅无法利用潜在的贸易得益而且实际上遭受损失。当贸易使得本国以递增规模生产的行业和高度垄断的行业收缩,而带来的其他利益不足以弥补这种收缩带来的损失时,贸易使本国受损,这说明,参加贸易并不是总能得到利益。
4、新贸易理论开始注重国际贸易理论与国际直接投资理论的融合
传统的国际贸易理论将贸易与投资问题孤立地进行研究。经济全球化使人们认识到贸易与投资实际上是厂商国际化经营中的不同选择方式,出口或到东道国建立基地所需考虑的因素实际上是相似的,国际贸易可以看作是以商品为载体的要素的国际流动。二战后跨国公司成为国际经济生活的主要载体,对国际贸易格局产生了重大影响。故一些学者开始将贸易与投资置于统一框架中进行研究,注重与国际直接投资理论的融合也是新贸易理论的重要特征之一。
[关键词]大众传播;国际贸易;促进;融合
当前,我们面临着经济全球化和传播全球化的时代。大众传播媒介扮演着一个新的能动角色,积极参与塑造当今的国际关系。当今,和平与发展成为国际关系的主题,国际贸易在国际关系中的地位得到加强,其范围不断扩大。而国际贸易中大众传播的内容也倍受各方的关注,影视产品成为国际贸易的重要内容,由此引出的知识产权、文化侵略等等成为贸易各方常常争论不休的问题。此外,由于大众传播工具用途的开发,电子商务、网络贸易等竞相成为当代国际贸易的时髦方式。国际贸易与大众传播的结合,极大地丰富了国际贸易的内容与手段。可以看出,二者不仅在相互促进,而且也在相互融合中发展。
一、大众传播与国际贸易在发展中相互促进
1.每一次大众传播媒介的革命,都使国际贸易决策变得更为快捷和准确。
大众传播媒介从印刷媒介到电子媒介再到网络媒介,每一次革命都使国际贸易变得更快捷,这主要体现在贸易信息的传播速度和技术手段上。
17世纪以前,人类已经掌握了许多通讯工具和手段,其中报纸作为一种有影响力的新式传播工具也在古罗马帝国和中国唐朝出现了。这时,报纸主要用于为地中海和尼德兰地区商人们提供商情、船期和海外其他情况,信息源即是海外或国外,这种状况一直持续了上百年。这样,商人们决策时就有了较多的信息,从而使得决策更为准确。所以说,大众传播工具一开始就直接和国际贸易有联系。随着印刷传媒的发展,其信息传播和舆论导向功能对国际贸易起着越来越重要的影响作用。它可以提供各种国际经济信息,报道国际经济领域的最新事态,评述国际经济新近变动的重大事件,预测国际经济的未来发展趋势,从而对各国的对外贸易产生影响,为各国制定对外贸易政策提供依据。
到了20世纪,广播和电视等电子媒介的出现使得信息的传播速度更快,传播量更大,而且不受空间的阻隔、国界的限制,覆盖面广,这就为贸易决策提供了更快的信息服务。国际经济和国际贸易在20世纪发展非常迅速,国际竞争也日益激烈,掌握越多越新的信息在激烈的商战中就显得尤为重要。而电子媒介的信息传播特点恰好满足了这方面的需要。
20世纪末,网络的出现使得全球各国、各地区都紧密地联系了起来。它打破了传统的地域概念,形成了以信息为中心的跨国界的虚拟空间。网络使大众传播领域又发生了一次根本性变革,也对国际贸易的发展产生了深刻的影响。网上的信息具有极大丰富、多媒体形态、迅速及时、全球传播、便于检索、交互等特点,这些特点不仅可以为贸易决策提供大量的信息,更重要的是网络与贸易的直接结合,如电子商务、网络贸易等,从而使得贸易过程更为快捷。
2.国际贸易促进大众传播的效果。
国际贸易在其自身的发展过程中也在促进着大众传播的效果实现。这不仅体现在有形和无形贸易本身所蕴含的商品与服务信息的传播与交流,而且体现在贸易渠道的通畅也使得大众传播的效果更易达到。因为当今世界各国间的力量对比已由过去的主要是政治的对抗,转变为主要是经济和科技的较量。经济实力决定着一国的综合国力,关系着一国在世界上的地位和影响力,这无疑会对各个国家传播自己的文化与理念带来影响。一个国家的外贸实力增强,会提高其在国际贸易和世界经济中的地位与谈判力量,这对大众传播的实践和效果都会有很大的影响。
二、大众传播与国际贸易在相互融合中发展
1.大众传播与国际贸易的结合,极大地丰富了国际贸易的内容与手段。
(1)很多大众传播产品成为国际贸易的客体(标的)。随着国际贸易中无形贸易的发展,报纸、期刊、杂志等印刷媒介和广播、电影、电视等电子媒介不再仅仅扮演为贸易提供信息的角色,而是日渐成为贸易产品的一部分。影视服务贸易的兴起与发展就是佐证。
影视服务业,主要包括电影和电视的媒体传递及其服务,它带给人们的是对信息的直接汲取、对艺术的直接欣赏。目前,世界电影服务贸易市场广阔,交易量大,据统计年进口影片在100部以上的国家达83%。而且,各国对进口影片的依存度高,国内生产量与国内放映总片数之比超过10%的国家也仅有30个,可见,大部分国家严重依赖进口电影市场。在国际电影贸易中,美国占据着主导地位。如1992年美国电影占领了英国电影市场的95%,法国的2/3。1996年美国在欧洲联盟电影市场的总体占有率为70%。1995年到1996年欧洲同美国在电影、电视领域的贸易逆差从48亿美元增加到56.5亿美元①。美国电影在我国进口电影中也占据主导角色。1996—1998年我国共发行进口影片149部,其台片37部、外国片112部。在外国片中,美国片62部,占55.3%②。
另外,世界上绝大多数的国家和地区,也都从境外进口电视节目,而且进口的数量占整个电视节目总数的百分比,大部分在20%—50%之间,有的甚至达到83%,可见世界电视服务贸易也广泛存在于各国之间。从全球来看,进口节目的绝大多数来自美国,以及相当少的一部分来自西欧和日本一些地区,如拉美3/4的进口节目来自美国。我国引进的外国电视节目情况也表明美国节目占主导地位。1994—1998年,我国引进有线节目共478部3593集(其台53部1062集)。外国节目中,美国占269部1238集,占全部外国部分(425部、2531集)的63.1%和48.9%。1990—1998年,我国引进无线节目共790部10268集(其中包括港台133部3376集)。外国节目中,美国占266部2348集,占全部外国部分(657部6892集)的40.5%和34%③。所以可以说,国际影视贸易十分活跃,市场前景非常广阔。
(2)大众传播媒体(网络)与国际贸易直接融合成一种新的贸易方式——网络贸易。网络这一新兴的传播媒体,正将整个世界联在一起,改变着一个社会的认知结构,改变着人们的思维方式和生活习惯,也为网络贸易敞开了大门,成为国际贸易中的一个亮点。“网络贸易”、“网络商务”这些新词在新闻媒体上也频频出现,越来越引人注目。尤其是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崛起及其服务功能的日臻完善,许多经济学家认为,网络贸易不仅会从根本上改变传统贸易的竞争思维和行为,而且会日益成为信息化时代全球商界最有效的竞争手段之一。
网络贸易是在1994年以后才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兴贸易方式,然而由于其可以有效地利用有限的资源、加快商业周期循环、节省时间和费用、降低成本等优势,其发展速度让人吃惊。据统计,全球网上贸易交易额1996年只有23亿美元,1997年就为250亿美元,1998年达500亿美元。2001—2002年可能达到3300亿美元,2003到2005年可望增长到1万亿美元。另据世界贸易组织(WTO)预计,到2002年,通过网络进行的国际贸易将会占世界贸易总额的10%—15%。按现在网络贸易的发展势头,未来十年全世界国际贸易将有1/3通过网络来进行。可见,网络贸易前景广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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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际贸易也是大众传播的一个途径。
世界各国通过国际贸易可以互通有无,从而增进人类的福利,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通过国际贸易各国人民在国内市场就能买到世界各地的高质量、多品种以及花样、规格繁多和性能优良的商品。此外,通过国际贸易各国人民还能得到他国提供的优质服务与文化产品,从而提高文化生活水平,达到共享人类文化的目的。可见,无论是有形的国际贸易还是无形的国际贸易都是人类进行交流和传播的一种途径。
在有形国际贸易中,贸易标的是有形的货物,我们通过货物的进出口,不仅达到了物质方面的交流,而且能达到精神方面的交流,因为每一商品本身都蕴含着丰富的知识与信息。事实也是这样,我们正是从麦当劳、肯德基、可口可乐等诸多商品中享受着来自世界各地的饮食文化;外国游人也正是从中国的丝绸、茶叶等商品中享受着中国的古老文明。展望未来的国际贸易,无论在技术水平、人员素质、交易方式等方面都将有很大的提高和改进,这必然会使大众传播的途径更为通畅。
在无形国际贸易中,国际贸易对大众传播的作用体现得更为充分。如国际技术贸易,它是传播科学技术的重要方式,通过这种贸易方式,我们可以了解和享用世界范围内先进的技术知识。国际电信服务贸易对大众传播的作用更是不言而喻。很难想象,没有电信服务业的发展,人类今天的交流与传播会是什么样子。国际影视贸易是国际贸易与大众传播结合得最紧密的一个领域,我们正是从许多进口的影片、电视节目中了解着国外的风土人情,了解着世界各个角落正在发生的事情。随着国际影视贸易的日益活跃,必然更好地带动人类文化艺术的传播与交流。
为了人类更好地进行文化交流与传播,WTO及其他国际组织也都在积极寻找方法来规范这种通过国际贸易方式进行的文化交流,如就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达成了协议。这不仅是为了保护知识产权,而且是为了人类更好地进行交流,也能促进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这是文化传播与国际贸易的共同目标。
可见,大众传播对国际贸易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每一次大众传播媒介的革命,都使国际贸易变得更为便捷。同时,国际贸易交易对象与范围的广泛性不仅丰富了大众传播的内容与效果,而且正在逐渐容纳大众传播媒介为其贸易标的。可见,大众传播与国际贸易正在相互渗透、相互促进,二者也必然在此过程中长足发展。
依据上海电力学院的“优基础、强能力、重应用”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为适应我国改革开放深入发展对人才的新需求,依托学校电力、能源学科的优势,上海电力学院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坚持“宽口径、国际化、实用性、行业化”的电力特色人才培养目标,努力培养理论与实际相结合、专业基础扎实、行业特色明显、综合素质高、应用能力强的有电力、能源知识背景的对外经贸专门人才。经过这几年的探索与发展,目前上海电力学院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主要有以下特色。
1.注重学生专业综合素质培养的同时
突出强化专业外语的听、说、读、写能力。近几年来,为了适应我国对外开放的快速发展,尤其是上海“四个中心”建设对国际化人才的大量需求,我们加强专业基础教育、专业技能教育,注重对学生综合素质的培养以及拓宽学生的专业知识面,鼓励学生参加多种多样的课外活动,使其成为一专多能的综合性人才的同时,更加突出强化学生专业外语的听、说、读、写能力。除了基础英语外,我们还开设双语课程,并聘请外教上专业课,提高学生的英语应用交流能力。
2.注重学生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学习的同时
更加突出强化贸易实务和金融证券业务等实践操作能力。在考察、学习国内外各层次高校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的建设情况的基础上,结合上海电力学院人才培养定位和服务面向,我们将人才培养定位为:“宽口径、国际化、实用性、行业化”,基于这一定位,我们在注重学生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学习的同时,更加突出强化贸易实务和金融证券业务等实践操作能力。在课程设计上,我们利用学院较为完善的各类实验设施,开设了综合性的大型作业“会计模拟操作”、“国际市场营销”,还开设了“进出口贸易实务”、“进出口单证及结算”等国际贸易实践类课程,同时还开设了股票、期货、外汇等金融交易的模拟操作课程。
3.依托上海电力学院电力、能源的行业学科优势
突出体现电力、能源贸易人才培养特色。作为电力、能源行业高校,学校要求从事教学的教师必须具有相应的电力能源行业经验,不少教师都会安排专门时间在电力行业与电力企业挂职或兼职,通过校企合作模式,本专业学生每学期至少可以听到6~8学时的具有电力、能源行业背景的专家讲座。他们不仅为学生提供了电力能源经济理论、电力国际化与电力行业产品国际贸易的相关政策,也提供了来自一线的电力能源贸易实践案例。在课程设置上,本专业开设了多门“触电”课程,比如电力发展概论、电力生产概论、电力金融市场、电力系统优化与决策、国际电力市场、电力国际贸易等。在实践课程环节,安排和组织学生到电厂及电力公司等实习单位实习。通过以上途径使本专业学生在学好国际经济与贸易共性专业知识的同时,接触、了解和掌握一定的电力、能源特色知识,从而提升专业学生的竞争优势。
4.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
提升专业学生创新、创业能力。学生的创新思维是学生走出校门、适应社会、迎接挑战、开创辉煌事业的基因。本专业从大一新生抓起,要求本专业学生必须踊跃参加学科竞赛和创新创业活动,参与各课外兴趣小组,参与教师科研,鼓励学生积极参与第二课堂。在课程设计上,开设了大型实践课程《创业之星》,让同学们进行创业模拟实践。经过几年的努力,取得了骄人的成绩,自2011年以来,每年至少有3个团队参加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和全国性的学科竞赛活动。自2011年以来,共有15项涵盖校级、市级以及国家级的创新和创业项目立项。
二、实施特色国际贸易人才培养模式现存问题
1.教师的科研能力和教学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
还缺乏本专业领域学术造诣深、知名度高的教学名师。大学肩负着人才培养的重任,人才培养质量取决于教师的业务素质,教学和科研水平是衡量教师业务素质最重要的两个方面,两者同等重要。教学是立足的根本,科研是保证。教学和科研应该相互渗透、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经过多年的建设和发展,本专业教师在科研和教学上取得了骄人的业绩,但依然存在一定的不足,在科研方面,表现为高质量的论文偏少,国家级、省级的科研项目还比较少。尤其是还缺乏本专业领域学术造诣深、专家级的专业带头人。这种状况的出现有主客观两方面的原因,主观方面在于教师普遍缺乏科研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客观方面的原因在于,繁重的教学任务和大量的事务性工作使得他们很难抽出时间静下心来关注学科发展前沿并从事科研,科研精力不够。在教学方面,本专业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教师教学的积极性不够高,与学生沟通交流不够充分,还没有形成成熟的教学团队,还没有知名度较高的教学名师。这种状况的出现也是有主客观两方面的原因。主观上,教师对教学工作重视不够,教师敬业、爱岗、乐教的思想觉悟有所降低;客观上,面对商品经济大潮的冲击,大学教师的收入相对较低,影响教师的教学积极性。
2.专业实践教学环节有待于进一步加强
校企合作缺乏深度。依据本专业人才培养“宽口径、国际化、实用性、行业化”的定位,专业实践教学环节已经给予了高度重视,但由于主客观原因,这方面做得还不够,仍需进一步加强。主观上,本专业教师大多毕业于国内名牌重点高校,知识结构和思想观念依然偏好理论教学,致使教学中自然而然偏重理论教学,而淡化实践操作教学。客观上,一方面课时总量有限制,扣除各类公共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留给实践教学环节的课时非常有限;另一方面,实践教学的场地、教学软件、实习基地等条件有限,尤其是校企合作,目前大都流于形式,仅限于实地考察、听报告,还没有真正将合作融入专业实践教学。
3.在培养学生独立思考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方面仍缺乏经验
“高分低能”是当前中国大学教育普遍存在的问题,其核心症结就在于培养的学生缺乏独立思考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主要是由于大学的教学还是填鸭式的教学模式,学生比较被动地在接受教育,缺乏积极主动性,教和学是相分离的,同时教学内容比较陈旧、不能与时俱进,在进行理论教学时不能很好地理论联系实际。本专业在人才培养方面同样存在这些共性问题,如何发挥教师教的指引作用和学生学的主体作用,在教与学的良性互动中培养学生独立思考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仍是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今后亟需解决的问题。
4.专业建设经费的投入不是很充足
分配不均衡,使用不尽合理。目前普遍的看法依然是,社会科学类专业建设和发展不需要太多的经费投入就可以建好,尤其是在以理工科为主的高校,社会科学类专业会更加遭受建设经费投入的“歧视”。本专业作为上海电力学院中为数不多几个文科类专业,在专业建设经费投入上还不是很充足,教师的办公备课条件还不是很好。同时,有限的专业建设经费在使用上还不尽合理,体现在重硬件设施投入轻软件投入,一方面,因为这是可以用定量化指标进行评价和考核的。另一方面,实验室引进的部分教学软件,与现实管理存在差距且需要进行二次开发研究。
三、解决特色国际贸易人才培养模式现存问题对策措施
1.注重学生专业综合素质培养的同时,突出强化专业外语的听、说、读、写能力。
近几年来,为了适应我国对外开放的快速发展,尤其是上海“四个中心”建设对国际化人才的大量需求,我们加强专业基础教育、专业技能教育,注重对学生综合素质的培养以及拓宽学生的专业知识面,鼓励学生参加多种多样的课外活动,使其成为一专多能的综合性人才的同时,更加突出强化学生专业外语的听、说、读、写能力。除了基础英语外,我们还开设双语课程,并聘请外教上专业课,提高学生的英语应用交流能力。
2.注重学生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学习的同时,更加突出强化贸易实务和金融证券业务等实践操作能力。
在考察、学习国内外各层次高校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的建设情况的基础上,结合上海电力学院人才培养定位和服务面向,我们将人才培养定位为:“宽口径、国际化、实用性、行业化”,基于这一定位,我们在注重学生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学习的同时,更加突出强化贸易实务和金融证券业务等实践操作能力。在课程设计上,我们利用学院较为完善的各类实验设施,开设了综合性的大型作业“会计模拟操作”、“国际市场营销”,还开设了“进出口贸易实务”、“进出口单证及结算”等国际贸易实践类课程,同时还开设了股票、期货、外汇等金融交易的模拟操作课程。
3.依托上海电力学院电力、能源的行业学科优势,突出体现电力、能源贸易人才培养特色。
作为电力、能源行业高校,学校要求从事教学的教师必须具有相应的电力能源行业经验,不少教师都会安排专门时间在电力行业与电力企业挂职或兼职,通过校企合作模式,本专业学生每学期至少可以听到6~8学时的具有电力、能源行业背景的专家讲座。他们不仅为学生提供了电力能源经济理论、电力国际化与电力行业产品国际贸易的相关政策,也提供了来自一线的电力能源贸易实践案例。在课程设置上,本专业开设了多门“触电”课程,比如电力发展概论、电力生产概论、电力金融市场、电力系统优化与决策、国际电力市场、电力国际贸易等。在实践课程环节,安排和组织学生到电厂及电力公司等实习单位实习。通过以上途径使本专业学生在学好国际经济与贸易共性专业知识的同时,接触、了解和掌握一定的电力、能源特色知识,从而提升专业学生的竞争优势。
4.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提升专业学生创新、创业能力。
学生的创新思维是学生走出校门、适应社会、迎接挑战、开创辉煌事业的基因。本专业从大一新生抓起,要求本专业学生必须踊跃参加学科竞赛和创新创业活动,参与各课外兴趣小组,参与教师科研,鼓励学生积极参与第二课堂。在课程设计上,开设了大型实践课程《创业之星》,让同学们进行创业模拟实践。经过几年的努力,取得了骄人的成绩,自2011年以来,每年至少有3个团队参加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和全国性的学科竞赛活动。自2011年以来,共有15项涵盖校级、市级以及国家级的创新和创业项目立项。
二、实施特色国际贸易人才培养模式现存问题
1.教师的科研能力和教学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还缺乏本专业领域学术造诣深、知名度高的教学名师。
大学肩负着人才培养的重任,人才培养质量取决于教师的业务素质,教学和科研水平是衡量教师业务素质最重要的两个方面,两者同等重要。教学是立足的根本,科研是保证。教学和科研应该相互渗透、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经过多年的建设和发展,本专业教师在科研和教学上取得了骄人的业绩,但依然存在一定的不足,在科研方面,表现为高质量的论文偏少,国家级、省级的科研项目还比较少。尤其是还缺乏本专业领域学术造诣深、专家级的专业带头人。这种状况的出现有主客观两方面的原因,主观方面在于教师普遍缺乏科研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客观方面的原因在于,繁重的教学任务和大量的事务性工作使得他们很难抽出时间静下心来关注学科发展前沿并从事科研,科研精力不够。在教学方面,本专业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教师教学的积极性不够高,与学生沟通交流不够充分,还没有形成成熟的教学团队,还没有知名度较高的教学名师。这种状况的出现也是有主客观两方面的原因。主观上,教师对教学工作重视不够,教师敬业、爱岗、乐教的思想觉悟有所降低;客观上,面对商品经济大潮的冲击,大学教师的收入相对较低,影响教师的教学积极性。
2.专业实践教学环节有待于进一步加强,校企合作缺乏深度。
依据本专业人才培养“宽口径、国际化、实用性、行业化”的定位,专业实践教学环节已经给予了高度重视,但由于主客观原因,这方面做得还不够,仍需进一步加强。主观上,本专业教师大多毕业于国内名牌重点高校,知识结构和思想观念依然偏好理论教学,致使教学中自然而然偏重理论教学,而淡化实践操作教学。客观上,一方面课时总量有限制,扣除各类公共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留给实践教学环节的课时非常有限;另一方面,实践教学的场地、教学软件、实习基地等条件有限,尤其是校企合作,目前大都流于形式,仅限于实地考察、听报告,还没有真正将合作融入专业实践教学。
3.在培养学生独立思考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方面仍缺乏经验。
“高分低能”是当前中国大学教育普遍存在的问题,其核心症结就在于培养的学生缺乏独立思考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主要是由于大学的教学还是填鸭式的教学模式,学生比较被动地在接受教育,缺乏积极主动性,教和学是相分离的,同时教学内容比较陈旧、不能与时俱进,在进行理论教学时不能很好地理论联系实际。本专业在人才培养方面同样存在这些共性问题,如何发挥教师教的指引作用和学生学的主体作用,在教与学的良性互动中培养学生独立思考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仍是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今后亟需解决的问题。
4.专业建设经费的投入不是很充足,分配不均衡,使用不尽合理。
目前普遍的看法依然是,社会科学类专业建设和发展不需要太多的经费投入就可以建好,尤其是在以理工科为主的高校,社会科学类专业会更加遭受建设经费投入的“歧视”。本专业作为上海电力学院中为数不多几个文科类专业,在专业建设经费投入上还不是很充足,教师的办公备课条件还不是很好。同时,有限的专业建设经费在使用上还不尽合理,体现在重硬件设施投入轻软件投入,一方面,因为这是可以用定量化指标进行评价和考核的。另一方面,实验室引进的部分教学软件,与现实管理存在差距且需要进行二次开发研究。
三、解决特色国际贸易人才培养模式现存问题对策措施
关键词:电影贸易;竞争力;TC指数;RCA指数;应对策略
绪论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当代国际贸易规则更为一致,全球化的语境也影响和制约着当前国际文化贸易。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当今世界,文化与经济和政治相互交融,在综合国力竞争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突出。”文化正逐渐在国家竞争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不可避免的参加着世界范围内的大对话、大交流、大竞争、大角逐。20世纪90年代以来,文化产业在快速发展,其所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和强大的社会影响使全世界惊叹和震慑。而文化产业中,电影产业是最为国际化的媒介产业,它在国际贸易中所占的比重大小不但直接关系到文化产业的发展态势,而且其出口额也将直接决定着一个国家在国际文化市场上所占的地位。因此电影文化贸易的竞争力和国家竞争力息息相关,而本文也将对相关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近几年来我国电影业有了历史性的长足发展,正在完成从国际电影贸易赤字向国际电影贸易平衡的转变。据《国际文化发展报告》中数据,2005年中国的GDP增长率为10.2%,而电影产值的增长率大大高于GDP增长率。借助于2002年以来电影发展的惯性,2005年中国电影再次获得空前发展。
但是我们的目光不应该只关注于中国部分电影的风光,在少数电影风光的背后是整个中国电影海外营销疲软和国际竞争力薄弱的现状。目前,依靠销售海外版权获取海外收益是中国电影的常态,中国电影自身缺乏海外发行能力。现在,好莱坞制造占据了全世界上映的电影的大部分,在好莱坞形成的阴影下,其他国家都可以称之为电影的第二世界甚至第三世界。从一定程度上来说,美国电影已经成为“电影”的代名词。以2007年为例,全球电影票房总收入超过了400亿美元,其中近一半的收入来自美国电影市场,排在票房排行榜前十位的也都是好莱坞大片。而中国电影的票房收入仅占全球票房1%多的市场份额。中国的电影文化贸易在国际竞争中明显处于劣势,继而导致的问题是中国的文化无法走出去,无法得到大范围的传播,从而大大影响了中国在国际上的文化竞争力。
在当前国际国背景和我国电影文化贸易处于严重出超状态的现实背景下,中国必须重视电影文化贸易的发展,如何利用中国优秀的文化资源,确立正确的文化发展战略,以促进中国国际贸易竞争力的提升和综合国力的增强是我们需要思考的问题。本选题通过中外电影贸易情况的比较,旨在分析中国电影文化贸易竞争力的优势和劣势,为中国电影文化贸易发展提出具有可行性的建议。
第一章电影贸易发展现状的国际比较——以美、法、韩、中为例
电影产业和电影贸易对一国文化产业发展的重要性是毋庸置疑的,目前我国电影产业和电影贸易的发展情况与一些发达国家如美国等相比仍然相距甚远。对其发展现状的探讨,包括很多方面,如电影产业的各环节的发展、电影产品在文化产品的份额、文化及影视政策的支持与实施、
贸易的进出口额等。研究中国电影贸易竞争力,就不能只局限于国内的情况来研究分析,必须以全局的眼光,通过其他发达国家的贸易现状及竞争力指数与中国相关问题的比较,来得出一个具有科学性和可借鉴性的研究结果。
第一节发达国家的电影贸易现状整体分析
在文化产业总体国际竞争力排前13位的国家中,进行比较对象的选取。最终选取3个国家作为比较对象,分别是美国、法国、韩国。美国电影在世界电影产业中处于核心地位,它的发展不但涉及美国自身的电影产业,同时也对全球的电影产业和文化产业具有重大影响,甚至起到引领和左右其他国家电影产业发展趋势的作用。法国作为电影产生的摇篮,同时作为目前在世界电影市场占第二的国家,虽然远远不及美国,但是在电影产业的发展中也极有代表性。韩国电影产业近几年奇迹般崛起,票房占有率不断提高,在国际市场上的影响和竞争力也不容忽视。同这几个电影产业相对比较发达的国家的电影产业国际竞争力作比较,对于提高我国电影产业的竞争力有重要意义。
一、美国:电影贸易市场的霸主
美国电影在世界电影产业中占有最大的市场份额,对世界电影产业的发展具有深远影响。美国生产的电影虽只占全球的6.7%,却占全球总放映时间的50%以上,影视文化出口贸易世界市场占有率长期保持在45%左右。[1]因此,美国的电影产业发展现状具有重要的研究和借鉴意义,如其电影票房,电影生产、放映和发行,市场反映以及衍生市场等方面。
美国的电影票房收入一直逐年递增,10年中已增长了近42亿美元。1991年以来,虽然娱乐项目不断增多,视听领域新科技不断发展,美国的电影票房收入仍然在这十年中增长了近一倍。从表1-1我们可以看出,2004年美国电影在其本土的全年票房收入为95.39亿美元,这是美国电影票房连续三年维持在95亿左右的水平,比2001年上升了13.4%。另外美国海外市场持续扩大,海外票房收入远远超于国内市场。现在美国电影的海外市场票房收入已经到达156亿700万,远远超过95亿3000万的国内票房收入。
在电影生产、放映和发行发面,到1996年,美国拥有电影生产公司19532家,电影发行公司537家,电影放映公司5353家,电影院拥有26000个银幕(DeFleur&Dennis,1996)。至2004年,银幕数量上升为26594块,每个影院拥有的平均银幕数由2000年的5.3块上升到6.4块。中型影院和大型影院成为主流,占到总影院数量的64%;单厅影院的比重仅为27%。就美国电影发行而言,美国平均每年发行影片470部,而美国七大电影公司平均要达到200部/年。
而市场反映方面,据美国电影协会统计,1984~2002年美国电影的观众人次一直在稳步上升,从11.99亿人次增加到了1999年的14.65亿人次,2000年的14.21人次,2001年的14.9亿人次,2002年的16.39亿人次,但是从2002年开始人次开始逐步下滑,至2003年的15.7亿,2004年的15.4亿,2005年的14亿,2006年又有所回升至14.5亿,人均每年观看电影的数量近几年来维持在5.3部。[2]
而美国的衍生品市场在20世纪80年代就已略显雏形,形成了“大电影产业”的概念。按顺序一般包括影院—电视计次点播—付费电视—音像租售—开路电视—衍生产品等多级市场,此外还包括在海外发行的每一个国家和区域同样的多级市场。其中DVD的出租销售以及数字电视付费和付费点播的方式占有重要地位。
总体来看,美国的电影产业正处于稳步发展、逐步提高的时期,已经形成了比较成熟的电影制作机制,在如何提高电影票房,统筹电影生产、放映和发行,收集市场反映以及发展衍生市场等方面,对中国电影产业如何根据自身具体国情,合理发展自身相关产业,并走向国际市场,形成文化贸易优势是一种很好的借鉴。
二、法国:昔日电影霸主的重新出发
法国是电影的发源地,同时法国电影也曾在电影市场中占据首要地位,但是随着美国大制片商和大量资本在其投资领域的逐渐渗透和控制,法国电影的发展势头逐渐受阻。但是,得益于法国政府的清醒认识,法国电影并没有一蹶不振。法国政府实施了以发展本土电影的政策为主,“走出去,参与国际竞争”的激励政策为辅的一系列措施,保护扶持发展民族电影,倡导电影多样性,致力于提高国际竞争力。这些措施的实施对法国电影发展起到了极大的恢复和发展作用,目前,法国每年约有200多部片子问世,居全欧洲首位,在世界市场上站第二位,当然,仍然远居美国之后。法国电影成功因素主要有下面几点:
首先,法国政府的推广和保护政策。法国政府在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助时,通常附带有输出法兰西文化的要求。更为有效地政策是法国电影产业享有政府特有的财政资助。2004年,电影产业和音像节目制作获得的扶持资金有约4亿5千万欧元,对法国电影的制片、发行、放映,甚至是展映与促销的发展提供了资金上的保证。得益于这项资金,法国电影在各个环节上的实力都大为提高,拥有了与国外电影竞争的资本。1949年,法国就已成立了“法国电影对外传播协会”,同时在外交部设立了专门的电影事务办公室,在国家电影中心设有专门的影片输出资助金,资助制片人或出口商,鼓励他们将法国电影输向世界各地。
其次,出口公司的国家化经营战略。打造巨片,以点带面。通过“拳头产品”的销售,带动整个法国电影的出口,如《第五元素》当年出口收入4.6亿法郎,占当年全国影片出口收入8.2亿法郎的56%。同时法国政府十分重视与外国合作制片,互利互惠。合拍影片不但可以得到政府资助[3],更重要的是合作投资拍摄的影片会自然进入对方国家市场,并借助对方的输出渠道,输往更多国家。
第三,同比调查分析。为了解各国电影生产的真实情况,法国国家电影中心进行了以电影制作成本为题的市场分析调查,以找出自身的优劣势。针对不足之处,法国电影产业在人工成本方面采取了更加灵活的做法,工作时限酌情放宽,压缩电影生产中一些技术工作的规模和成本,从而使其电影产业更具有竞争力。
最后,积极举办国际电影节和参展。法国经常举办各类国际电影节,大到戛纳电影节、凯撒奖,小到都维尔美国片电影节,阿沃里亚兹法国片电影节,安纳西动画片电影节等,堪称世界上举办电影节最多的国家。同时,只要有国际影展,法国片商都会积极主动的参加。这些做法在文化上起到了传播推广法兰西文化和价值观的作用,在经济上有助于宣传法国电影,提高销售;同时在艺术层面来说有利于鼓励从业人员提高电影质量,进行艺术创新。
三、韩国:新兴电影贸易力量
1997年亚洲金融风暴后,韩国提出“文化立国”新国策,自此韩国影视产业有了长足的发展,影视产量逐渐上升。从1998年以来,韩国电影在本土市场上的占有率节节攀升,到2003年其国产电影占有率已达到53.3%,是世界上仅有的三个国产电影市场占有率超过50%的国家之一。从1999年到2003年,韩国的电影观众增加了一倍以上,从5018万上升到1.05亿。2006年1月去电影院看电影的观众人数创历史最高纪录,本国电影市场占有率达到近80%。[4]
近几年,韩国电影风靡整个亚洲,甚至出口到俄罗斯、美国、阿拉伯各国。韩国影片的出口数量、收入均呈上升趋势,在世界电影市场上占据了一席之地。“韩流”鼎盛时期的2005年,韩国电视剧出口额达到1.162万美元,2002—2005年平均增长率为89.7%;电影出口额7599万美元。影视产业已经超过传统产业,成为韩国增长趋势最强劲的产业。[6]
由于国内市场有限,韩国从一开始就把目光瞄准国际大市场,提出“通过出口建设文化产业强国”的口号,并推出一系列措施。韩国政府不仅在税收、政策上给予优惠,鼓励本国电影参加各种影展,还积极投入巨额资金举办各类电影节,为本国电影走向世界搭建平台。韩国政府还设立了文化产品出口大奖,鼓励文化产品走出国门。韩国文化产业振兴院等单位在境外设立办事处,加强市场调研和开发。正是这些措施有效地促进了韩国电影产品走出国门,更提升了文化产业的整体实力。近几年,韩国电影风靡整个亚洲,甚至出口到俄罗斯、美国、阿拉伯各国。韩国影片的出口数量、收入均呈上升趋势,在世界电影市场上占据了一席之地。
第二节中国的电影贸易现状对比分析
通过对美国、法国和韩国的电影产业现状进行分析,我们可以看到这几个国家的电影发展机制已经比较成熟,并且逐步产业化中,而中国的产业发展仍然处于瓶颈中,下面是对中国目前贸易现状的具体对比分析:
近几年来我国电影业有了历史性的长足发展,正在完成从国际电影贸易赤字向国际电影贸易平衡的转变。借助于2002年以来电影发展的惯性,2005年中国电影再次获得空前发展。电影产品在国内影院票房市场、海外电影市场、电视播映市场获得的综合收益超过48亿元,年增幅达33.3%。国产影片的海外交易情况令人欣喜,2004年中国电影在海外票房达11亿元人民币,2005年国产电影海外电影市场的票房总收入达16.5亿元人民币,其中《十面埋伏》在美国的票房已超过1000万美元,《无极》的海外收入打破国产片纪录,单与温斯汀公司和IDG新媒体基金斯交易金额就超过3500万美元,其发行已签及待签协议覆盖了台港地区、欧美、日韩、俄罗斯、越南、柬埔寨、伊拉克、伊朗以及南美。[7]
只是,“一花独放不是春”,在部分影片享受风光之外,中国电影整体上的海外营销之路依然疲软,国际市场出口竞争力依旧不容乐观,中国电影的海外市场仍然很难展开。我国虽是拥有全球20%人口的国家,但是中国电影市场却只占全球电影市场的2%~3%。我国电影产品的输出非常贫乏,据统计,1997~1998我国共向海外销售影片269部,销售总额4848多万元人民币,仅为同期日本出口额的1/6。从电影票房收入来看,以美国为主的电影大片几乎占据我国市场的半壁江山。例如2001年我国电影票房总收入是8亿元人民币,其中进口分账片票房占2/3。而从影片进口数量来看,1995~2007年间,我国总共进口美国影片134部,其中分账影片有61部。而美国没有进口一部中国影片在它的主流院线进行商业放映。
对比其他几个国家来看,中国的电影产业和电影贸易是有其优势的:
首先,最显而易见的优势就在于中国有着自己完全不同于美国和其他西方国家的悠久的而且渗透到现代生活的各个层面的文化传统。电影的内容是电影的灵魂,这种文化传统与西方国家文化的差异性可以被深刻的挖掘和利用,使中国电影具有独特的文化性和创新性。
其次,中国电影还有一个重要的本土优势,就是中国潜在的巨大的电影消费市场。美方估计,中国电影市场每年具有10至15亿美元的“票房潜力”,此后,每年还可能增长5.1%。中国还有一个巨大的后电影开放市场,1999年电视综合人口覆盖率91.6%,全国有线电视用户7700万户,电影如果通过电视传送也将拥有广阔的用户资源。
但是相比较来说,中国的电影发展劣势更加的明显:
(1)政府没有制定电影行业完善,没有必要的财政支持。如法国的财政资助极大的促进了法国的电影产业的发展。
(2)电影的生产、放映及发行方面没有成熟的运行机制,无法进行标准化操作。生产不能大规模制造,影片审核制度苛刻,院线过少等。
(3)中国观众没有极为稳定的观影习惯和比较热衷的观影倾向。
(4)中国本土电影上映数量及场次不平衡,并且质量不均衡,同时市场又被国外分账大片抢去半壁江山,中国电影举步维艰。
第三节结语
通过对国外主要几个电影产业和电影贸易发达国家以及对中国自身情况的整体分析,可以看出中国电影市场仍处于起步阶段,并不完善的同时又充满活力。中国电影贸易虽然在不断前行,但是在电影产业和电影贸易的各个环节仍存在缺陷。
第二章中外电影贸易竞争力指数分析
要从更深层次上分析我国电影贸易竞争力,就要通过具体指数指标的比较来反映我国和其他国家之间的电影贸易竞争力。
第一节指数指标介绍
一、贸易竞争优势指数TC介绍
贸易竞争优势指数(TradeSpecialCoefficient,TC),即TC指数,也称为贸易专业化系数(TradeSpecializationCoefficient,TSC)、比较优势指数(ComparativeAdvantageIndex,CAI)或可称为净出口指数(NormalizedTradeBalance,NBT)。它用以表示一国进出口贸易的差额占进出口总额的比重。TC指数是行业结构国际竞争力分析的一种有力工具,总体上能够反映出计算对象的比较优势状况。因为它是一个剔除了各国通货膨胀等宏观总量方面波动的影响,也排除了因国家大小不同而使得国际间数据的不可比较性,因此在不同时期、不同国家之间比较优势指数具有相当的可比性。通常比较优势指数取值范围为[-1,1],当比较优势指数接近0时,说明比较优势接均水平,进出叉明显;当比较优势指数取值大于0时,说明比较优势大;而且越接近1越大,行业竞争力也越强;反之,则说明比较优势小,行业竞争力小。如果TC=-1,意味着该国第j种商品只有进口;如果TC=1,意味着该国第j种商品只有出口。
其计算公式为:TC=(Xij-Mij)/(Xij+Mij)
其中,TC为贸易竞争优势指数,Xij为i国家第j种商品的出口,Mij为i国家第j种商品的进口。
二、显示性比较优势指数(RCA指数)介绍
显示性比较优势-指数(RevealedComparativeAdvantages,RCA)可用来衡量一国某类产品的出口量占世界该类产品出口量的比重。它剔除了国家总量波动和世界总量波动的影响,反映了一国某一产业的出口与世界平均出口水平的相对优势,其计算公式为RCA=(Xij/Yi)/(Xwj/Yw)其中,Xij表示i国j类产品出口额;Yi表示i国全部产品出口额;Xwj表示世界j类产品出口额;Yw表示全世界产品出口额。如果RCA指数大于2.5,则表明该国影视文化贸易具有极强的国际竞争力;如果RCA介于2.5~1.25之间,表明该国影视文化贸易具有较强的国际竞争力;如果RCA介于1.25~0.8之间,则该国影视文化贸易具有中度的国际竞争力;倘若RCA<0.8,则表明该国影视文化贸易的国际竞争力比较弱。
第三章中国电影贸易竞争力现状分析及其原因
综合以上的统计数据分析和与各国的比较研究,我们可以明显的看出目前中国电影产品贸易的国际竞争力明显处于劣势,贸易逆差严重,贸易竞争力指数出现了负增长。与几个国家的比较也表明我国电影贸易大大低于国际先进水平,电影产品的出口竞争力非常低,电影产业的国际竞争力低下。我国与称霸世界的美国电影出口额根本就无法相比,就和相邻的韩国都有相当大的差距。
一、融资渠道过于单一
我国电影产业融资起步较晚,原来一直都是政府主导的单一的融资渠道,很多电影产业的核心部分不允许民营资本和境外资本进入来发展壮大电影产业。行业准入门槛过高,电影市场的开放力度不大,未能广泛吸引、积极鼓励国内外各种资本广泛参与电影产业发展,电影产业的社会化程度明显不高。我国电影产业还未能熟悉资本运营、企业运作等市场经济规则,并缺少实践经验。虽然目前政府正在逐步对民营和外来资本逐步开放电影市场,但是政府仍然对电影市场具有绝对的掌控地位。
二、电影产业市场机制不够完善,产业化程度差
目前的中国电影从观念到体制都还没有能够完成适应文化市场需要的产业化转型。所以,中国电影业的危机虽然可以用美国电影的冲击、国产电影缺乏剧本基础、缺乏优秀人才、缺乏技术条件和制作水平、缺乏拍摄资金等等来解释,但这些都是现象,关键还是在于缺乏健全、开放、竞争和富有活力的电影创作和制作的产业环境和机制。没有条件,机制可以调动人去创造条件,从这个意义上说,机制就是生产力。
目前中国电影业尚处在幼稚期,电影公司数量众多但规模较小,集约化程度低,媒介、行业、行政、所有制造成的垄断局面仍较普遍。从产业规模上看,中国电影业至今没有形成自己的产业规模,更谈不上发挥“集群效应”。中国现有的上影、北影、长影三大制片厂,16个省办厂以及其他一些制片企业,全部加起来的总和实力也比不上六大主流制片公司的任何一家。此外,票房几乎是中国电影业的唯一收入来源。中国整个电影市场,还没有培养出一定规模的衍生产业部门,与相关产业的互动协作程度低,产业链水平仍处在低端。
三、国际化营销薄弱
美国电影贸易的成功与其充足的国际营销密不可分,美国电影公司通常采取独资或合资的方式来进入他国电影市场;美国电影在从选材到拍摄的制作环节上都考虑如何满足全世界观众的需求,力图培养观众的好莱坞趣味;拥有完整独立的全球发行体系;购买了许多国外的电影院,在零售终端上取得影片的放映控制权,同时它们在全球市场上采用同步放映策略,总之,美国电影公司从投资、制作到发行、放映各个环节都渗入到世界电影市场,完成了纵向整合。
相比美国的完善的国际营销策略之下,中国电影海外营销仍然薄弱,主要表现在:
(1)真正依靠自主营销的国产电影,依然海外营销路漫漫;而中外合资制作的电影销售利润主要是由海外公司获得,中国只获得相当微薄的版权费用。中国电影仍然主要依靠销售给国外大型传媒集团依赖其营销渠道的方式盈利,中国投资方无法插手海外营销各环节。
(2)没有充分考虑国际市场需求和进行调研,仅仅根据自己的理念创作影视产品。除个别中国武侠电影及功夫片,如《卧虎藏龙》、《英雄》、《十面埋伏》等电影在国际营销中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其他中国电影仍存在海外营销问题。
(3)进入海外市场的途径比较单一,主要是通过参加电影节、海外片商买断海外版权这种方式。
(4)发行滞后使得许多影片的市场推广工作相当不到位,不少优秀影片失去了在国外影院上映的机会。
第四章提高中国电影贸易竞争力的对策
一、全力推进体制改革,形成产业规模优势
当前的中国电影产业的特点有规模小、封闭性运作等,中国电影出口的市场微观主体依旧非常脆弱。中国电影自身的一些局限性将中国电影海外市场竞争力削弱。因此我们不但要积极推进"走出去"政策,还要对中国电影产业进行体制上的改革,最根本的是我们要理顺自身,以资本为纽带,加快企业集中与合并,实行强强联合的战略措施,形成大规模的具有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的影视集团。通过优化配置人力、财力和物力,力争把企业做大做精,从而提高影视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实现电影产业的规模化、产业化、集团化。
二、政府需转变电影管理理念,进行制度的转型
中国电影的产业化转型首先面临的就是电影管理观念和制度的转型。在中国,电影曾经长期被简化地理解为政治宣传手段,被强制性作为政治意识形态载体来管理。进入新时期以后,虽然电影作为一种艺术的相对独立性和作为一种大众娱乐形式的文化本性逐渐开始被认识和部分认同,但电影仍然还是被看作一种重要的意识形态载体,电影活动的空间仍然相当有限。所以,政府机构在通过法制化和行政化的方式规范电影生产时,由于法规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其含义的可再解释性,对电影题材、内容、形式、风格等方面的限制往往缺乏一致性,某些规定和制约也缺乏文化层次,与电影作为一种大众文化的文化特性存在一定距离。
因此,管理层面首先应该意识到电影虽然是一种特殊的行业,生产具有意识形态功能的文化产品,但它仍然是一种产业,应该是国家宏观经济格局中的一颗棋子。中国的电影管理却并没有将电影看作一种产业和市场行为来管理,电影的指令与艺术、经济之间常常缺乏有机缝合,这使得多数“主旋律”影片在艺术上、在市场上乃至在意识形态教育上都没有获得想象中的传播效果。
因此,如果中国电影要面对全球化的挑战,政府的电影管理职能也应该首先保护、监督、促进电影的产业化改造,制定产业政策,加强法制建设,将电影首先作为产业,按照市场原则、世贸规则、文化产业规律来运作。所有的政治导向都必须通过市场得到实现。对于中国电影来说,市场就是最大的政治,有了市场才有导向,没有市场就没有导向。
三、重视国际营销
与国外资本合作,利用国际资源,重视国外市场。继续与外国传媒巨头达成成战略伙伴关系,吸收外资,加强与国际资本的合作仍旧是中国电影应该走的道路。我国的电影公司可以在不断增加资金的同时继续保持控股,这样就可以保证在资金充足的情况下,借鉴外国电影产业上百年来丰富的制作和发行经验,提高我国电影业的竞争力。而与外国公司建立合作战略伙伴关系,借助跨国传媒巨头的渠道,也弥补了我国电影业难以获得国外销售渠道的不足,有助于我国电影打入国外市场。
四、注重人才培养,进行有计划的人才储配
我国电影产业50万从业人员从规模来说并不很小,但突出的问题是,我国电影从业人员的素质结构与现代产业市场要求的人才素质错位,既懂市场又懂专业的复合型人才供不应求,这是影响我国电影产业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能力的关键因素。因此,进行人才的培养已成为亟需解决的现实问题。
因此,我们迫切吸收跨文化的管理人才和高尖端的技术人才。培养有跨文化背景的,并且拥有丰富管理经验的人才,来作为架设与外商沟通合作的桥梁,为我国的电影产业进军国际市场开疆拓土做出努力。
五、重视科技创新
加大科技创新力度,以科技创新作为提升文化产业国际竞争力的不竭动力。运用高新技术创造文化产品已成为当前文化市场新一轮的竞争浪潮,国内外有影响的文化产业都在不断通过提高其文化产品及文化服务科技含量来开发、转变和引导市场消费热点,增强自身的市场竞争力。
(1)用高新科技改造传统文化产业,培植开发新兴文化产业用高新技术提升文化产业竞争力,推进高新技术成果与文化产业的结合,提高文化产品生产和文化服务手段的科技含量。大力发展音像业和网络文化业等与高新技术密切结合的新兴文化产业,引导国内软件开发商、网络运营商、内容供应商等各类企业开发具有世界先进技术水平、自主知识产权和民族特色的高科技文化产品,尽快缩小与国外的差距。
(2)尽快实现科技成果在文化产业的转化提高文化产品科技水平和文化科技含量,以达到全面增强文化产业竞争力的目的。大力促进文化企业与创业园、大学科技孵化基地等联合,对文化产业需要关键技术和核心技术,如数字化装备、多媒体技术等加强研究与开发,形成支撑文化产业的强大的高新技后盾。
(3)完善技术创新激励机制从长远来看,企业要积极制定、实施技术创新战略,完善技术创新激励机制。要设立自己的研发中心,增加技术投入,根据市场需求和企业具体情况将有限的资金挤出来投入到开发项目上,增强企业的造血功能。只有这样,才能够为提高文化产业竞争力提供不竭的动力和源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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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货物贸易中知识产权权利担保的必要性。
知识产权的权利担保是指国际货物贸易中卖方应保证对其所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没有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并且任何第三方也不会就该货物向买方主张任何知识产权。在国际货物贸易中知识产权权利担保是非常必要的。
1,知识产权权利担保对于明确国际货物贸易中产生的知识产权纠纷的最终责任方非常必要。在国际贸易中,货物的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可能既没有侵犯卖方国家所保护的工业产权,也没有侵犯买方国家所保护的工业产权,但由于买方把这批货物转销往其他国家而侵犯了该转售国所保护的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如果买卖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卖方已就货物涉及的知识产权进行权利担保,那么知识产权纠纷的责任就应由卖方承担。[1]
2,识产权权利担保对于减少买方因知识产权纠纷而产生的损失非常必要。在货物贸易中,涉及知识产权纠纷之后,可根据合同规定的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来减少买方的损失。卖方有义务对该第三者提出,或对第三者的控告出庭应诉;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规定由卖方承担诉讼费用;卖方如发现有可能引起专利权诉讼的情况,必须及时通知买方,以便买方采取相应的对策,这样就能减少买方因知识产权纠纷产生的额外费用而造成的损失。
此外,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权利担保,还可以间接起到减少权利人的权利受到侵犯的机会。通过分配由谁来承担侵权的最终负担,来减少侵权发生的可能性。[2]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第三方以知识产权为基础就货物主张权利或要求的情形可能出自以下几种原因:第一,卖方交付的货物是没有得到作为专利技术拥有方的第三方许可而制造的;第二,卖方交付的货物冒用了第三方的商标,或即使卖方使用的是自己的商标但因未在销售地国登记注册,而被第三方抢注的;第三,卖方交付的货物侵犯了第三方的其他知识产权,如版权等,或在保护服务标记、厂商名称、货源标记和原产地名称的国家,卖方未经第三方许可而冒用的。[3]
鉴于此种情况,如果有买卖双方当事人自己在合同中约定是很细碎繁琐的事情,所以《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第42条对此问题做出了规定,只要当事人运用即可,不必在此问题上花费更多的谈判成本。
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42条的制定历史。
公约的前身海牙《国际货物销售统一法公约》(ULIS)第52条是否有包含这样的权利,对此学者有不同的看法。Honnol认为没有,但是Dolle认为ULIS也扩展到了知识产权。[4]ULIS第52条题为财产权的转移,要求卖方提交的货物不存在第三人的财产权或担保物权,不允许第三人向卖方提出任何这方面的权利请求。它没有明确描述卖方是否、如果是的话在多大程度上保证所提交的货物不存在第三人的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或第三人在这方面的权利请求。德国的学者认为货物收到第三人知识产权的烦扰,就是ULIS第52条目的下的所有权瑕疵。[5]大多数的国内法律体系也把卖方的知识产权担保界定为对所有权瑕疵的一般法律责任的一部分。
在国内法中这样严格的责任是恰当的,但是考虑到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在一个国际文件中要求卖方在世界范围内对货物知识产权担保承担严格责任,不是那么具有说服力。所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考虑到知识产权担保问题的复杂性,这个问题就被排除在了公约之外(1976年日内瓦草约第7条(2))。在没有公约明确规定,而学者有看法各异时,如果双方当事人有没有约定时,在实践中就陷于了比较混乱的状况。所以大多数国家政府的意见都倾向于制定一个明确的规则对此问题进行规制。在UNCITRAL第10次会议上,特别工作组于是制定了一个关于买方知识产权担保的条款,本质上对应的就是现在的第42条。[6]其目的就是将卖方的知识产权担保责任限定在可预见的范围内。[7]我们可以从下述的内容中看出这个目的已经达到了。[8]首先,通过适用地域限制;其次,通过引入要求缔约时就存在权力瑕疵的时间限制。
三,公约第42条规定的责任。
Ⅰ,公约不规范的。
第三人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存在与否是否与货物有关、在这方面有什么可适用的救济来对抗买方,买方依诚信行事能否使货物免受第三人知识产权的烦扰,这些问题由法院地的国际私法指引的准据法来决定,作为规则,此准据法多为公司注册登记地法律。存在的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一大特点是要受到地域限制,相对于货物本身的所有权不受地域限制的情况而言恰恰相反;另一个更深层次的区别是在此领域中的非常重要的国际公约大多要求“国民待遇”和统一基础保护。
Ⅱ,责任前提。
(一),第三人的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
1,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一个概括性的概念,这一点可以从条款的遣词上看出,公约中并没有给“知识产权”下定义。它到底都包括什么主题呢?公约第7条指出,解释公约必须考虑到公约的国际条约性质。然而这会产生一个问题,即知识产权的重大特征之一是地域性,这意味着不同的国家对知识产权的认识可能不完全相同,国与国之间的知识产权制度会相差很大。所以,此时应考察在知识产权领域发挥重要作用的国际公约,[9]如伯尔尼公约(1967)、巴黎公约(1971),TRIPS中的相关规定。公约秘书处评论(最接近权威的官方解释)提到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中的第2条第8款。这项规定对界定公约中所说的“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非常重要。考虑到公约制定的时间较早,秘书处提到了的是那时相较而言定义最广泛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的定义,由此可见公约的倾向是最大程度的放宽知识产权的外延。而现在,Trips协议对知识产权作了进一步的扩大,且其与贸易相关,成员国众多,因此宜以其中的知识产权范围为基准。所以,知识产权的范围至少应该包括版权及相关权利、商标、专利、地理原产地标志、工业品外观设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商业秘密这几个方面的主题。
2,知识产权的概念不扩展到人身权利如姓名权或肖像权。[10]此处不涉及使用一个姓名的权利,也不涉及未经照片所有人同意而使用其照片从而引起权利人要求停止使用的权利。在一些国家的国内法中,将这些情况归于导致所有权瑕疵的责任。那么公约中是否将之归于第41条的责任还是对之类推适用第42条以便仅加诸于卖方一个有限的责任?后者的方式更好。知识产权因其本身就含有财产权和人身权两个层面的意义,所以要在知识产权和人身权之间划一个清楚的界限本身就很困难。与第41条的第三人的属人属物的权利相反,人身权不具有具体有形的客体,人身权的功能更像知识产权。此外,两者的利益是可比的:第42条下卖方的责任有特别的限制,因为知识产权在各国间的差异很大;界定侵犯相关的人身权很难,通常在合法与非法之间仅有一线之隔,并且国与国之间的各种界限也千差万别,所以,很有可能货物上使用了某个名字在买方所在国接受这笔买卖(即不认为第三人的姓名权会干扰卖方正常的享有对货物的权利)但是在另一个国家会认为这侵犯了第三人的姓名权、与知识产权接近的所有权外的禁止使用权。所以类推适用第42条是恰当的。
(二),权利请求(claims)。
知识产权的确定存在与否不相关,这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例如货物使用了与受保护商标相似的商标,卖方相信这不会有混淆的危险,但是受保护商标的持有人主张了权利。相似的情形可以想象也会发生在注册的外观设计和版权的情况下,假定构成责任的其他条件都满足,就剩下卖方反击第三方请求的问题了。
卖方自己的权利和权利请求不适用第42条,它与买方使用货物是否会受到第三方权利妨碍不相关。
1,不要求第三人主张他的权利,只要有第三人权利的客观存在的事实,就足以使卖方承担责任。有人或许会认为,在没有第三人诉诸它们的权利的情况下,卖方没必要承担权利担保责任,因为买方仍可以不受限制的自由处分货物。如果一段时间后,第三方决定诉诸他的权利,买方仍可以要求卖方赔偿。尽管如此,第三人的权利就如悬在买方头上的一把达摩利斯之剑,在未来的某天可能会落下,使得买方不敢充分处分货物,这对买方而言是商业上不能接受的。[11]此外,考虑到卖方将来失去清偿能力的可能性,买方有可能无法行使追索权。[12]所以,第三人的权利的存在足以构成对买方处置货物的妨碍,卖方必须承担责任。
2,没有法律根据的、轻率的权利请求是否在卖方的担保范围内。一种观点认为,第42条的用语并没有要求第三人权利请求的法律正当性(如法语与西班牙语的公约版本),而只是代表了一种请求。因此,即使第三方主张请求没有法律根据,仅仅在于恶意损害买方的利益,卖方也应承担责任。
然而,秘书处评论反对这种过于宽泛的责任。考虑到第42条的宗旨是限制卖方的权利担保责任而不是象第41条那样强调保护买方的利益,对于这种毫无法律根据、目的仅在于贬损买方的信誉的无理请求,卖方不承担责任。以上第一种观点无疑是鼓励买方将商业风险转移到卖方身上,这也是有损诚实信用原则的。
如此看来,使卖方负责的条件之一似乎是要求第三方的权利请求是善意行使的。这在逻辑上似乎可行,但是在实践中,买方很难判断、举证第三人的权利请求是恶意的、没有法律根据的,这往往使得买方不知道是否应停止出售货物或使用货物以减轻侵权的程度。对于轻率的权利主张,买方有免于承担花费时间金钱抗辩的风险的利益,并且卖方常常有更有利的地位。如:(1)与专利有关的请求;(2)针对的是一个技术复杂的产品;(3)买方没有相关的技术知识和技术专家,例如卖方只是一个零售商,只有卖方才有能力判断权利请求是否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并且对产品有必要的充分了解来对抗第三人。笔者认为,从政策选择的角度,卖方处于对抗此种权利请求得更有利的地位,应由其负责在上述几类情况下的不分善恶意的第三人权利请求。
(三)卖方承担知识产权担保的时间范围。
公约没有明确规定卖方交付货物后多长时间内对第三人根据知识产权对货物提出权利请求承担保证责任。有人认为正如第41条一样,货物不受第三方权利妨碍的时间通常是交货的时间。如果是在卖方所在国交货,没有有关的知识产权存在,但是在使用国有这样的权利存在,如果第三人基于一个未确定的知识产权提出权利请求并且他主张在交货时权利就存在。那么这也是在担保的范围内。缔约的时间仅与买方的“知道”及使用国的确定有关。第三方权利存在于缔约时的事实严格说来不是产生责任的条件,因为卖方在交货前可以通过获得第三方许可或通过一个法律程序来成功的击败它的有效性来排除妨碍货物的权利。[13]实践中各国对公约的理解和解释各个不同,因此,对卖方有利的办法是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做出约定。
(四),有关地域问题。
1,使用地。第42条(1)(a)中对第三人的责任与对货物本身瑕疵的责任相近,因为在第35条(2)(b)下卖方也为货物不适用于特殊目的负责,前提是卖方在缔约时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该特殊目的。对于第42条(1)(a)的"转售或以其他方式使用”中的连接词“或”应该理解成“累积性的”考虑到当事人的缔约自由,如果当事人既约定了转售又约定了使用,那么把“或”理解成互斥性的是毫无意义的。也许会有这样的疑问:如果提到了几个国家,那不就增大了卖方的义务了吗?但是,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中通常包含禁止货物的转出口的条款,这就限制了卖方的责任。因此,如果卖方不能或不打算在多个国家提供担保,他可以在合同中作明确地排除。
上述担保责任仅发生在使用国是缔约时双方可预期的情况下。“预期”不必是书面明示的,虽然书面的文件在当事人发生争议时有助于举证。如果情况足以表明买卖双方通过肯定性的行动默示的考虑到了一个国家,则也视为“预期”。如果买卖双方以前有过多次交易,足以明确显示出买方的目的,那么除非出现特殊情况,否则没有必要每次都在合同中对此做出规定。[14]
2,买方所在国(第42条(1)(b))。这一国家的确定通过参照第10条,据此,买方营业地须是一个确定性的因素。缔约后买方营业地的改变不能扩展或改变卖方承担的担保责任的范围。第42条(1)(b)和第42条(1)(a)不能同时使用。这一条款的构成模式与第35条(2)(a)(有关货物本身的瑕疵问题)相似,即在合同没有约定时要符合货物的通常目的的要求。
3,卖方所在国。卖方所在国存在影响货物的第三人的知识产权或与此相关的权利请求严格来讲不产生第42条下的担保责任。因为知识产权是有地域性的,买方不关心卖方所在国的情况,他仅关心自己所在国或货物目的地国的情况。当然,如果卖方所在国的第三人的知识产权或与此相关的权利请求导致了货物在第42条(1)(a)或(b)所指的国家受到了妨碍,就是另一回事了。例如:根据国际私法规则某一外国的知识产权在卖方所在国被承认,或根据国际公约如《欧洲专利公约》第64条(1)或《马德里商标公约》第4条(1)被承认,如果卖方国家的权利持有者直接对卖方提讼,就会导致卖方违反他的交货义务(第30条)。
4,转运途经国。公约对这个问题没有涉及,因为几乎所有的国内立法都规定,专利权人对途经该国的运输货物不能行使权利。此种情形下货物并没有进入流通领域,是故在此情况下卖方不承担担保责任。但是,假如最后的制造过程或对货物的包装是在运输途经国进行的,而这侵犯了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可能导致货物被没收。[15]这种情况下,责任的承担取决于谁发起了这些行为。如果是买方指示卖方或由于买方自己使用货物造成侵权,则由买方负责(第80条);否则相反,因为此时货物尚未交给买方,卖方将违反他的义务(第30条)。
(五)卖方知道或可归责的不知道。
卖方的担保限制在如果卖方在缔约时“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关于“知道”在实践中争议不大,但问题是“可能不知道”是什么意思?卖方有义务对双方考虑到的国家中存在的第三人权利进行调查吗?
一种观点认为“不可能不知道”给了买方一种证明卖方过错的一种选择方法,另一种观点将其解释为卖方过错的一个因素,还有一种观点认为这是卖方严重过失的表现。这些观点都有道理,此外我们认为它还意味着一种行动,即如果一个人进行了一定的活动,他就能够“知道”。这种责任意味着卖方应对双方考虑到的货物销往的国家中是否存在侵犯第三人知识产权进行调查并及时通知买方,这也是确保双方之间履行诚信原则(公约第8条第2款)所必要的。因此,这种调查是卖方的附随义务。
1,卖方调查的附随义务。根据秘书处的评论,如果处于争议中的知识产权在目的国公布了,卖方就不可能不知道。这个假定有一个调查情况的义务,至少是在登记了的权利方面。在分析中,解释就更倾向于问题的实质,因为时常的情况是卖方了解有关货物的竞争对手,所以他可以预见可能存在的侵权。此外如果卖方的附随义务被否认,那么卖方就会总是称其不知道存在侵犯第三人的知识产权的情况,公约第42条就会失去它的法律意义。
然而,一些不同意见利用公约的制定历史和公约不同的语言文本来支持否定存在这种义务的主张。西班牙文、英文、法文版本都使用了模糊的表达方法,没有施加给卖方此种特别义务,但是,笔者认为不能停留在文字的表面意思上解释这个词语。固然公约第42条的目的在于限制卖方的责任(如前文所述),但主要是考虑到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和独立性使得卖方仅可能对特定国家存在的第三人权利作出保证,并没有否定卖方应采取积极的措施。作为货物的出售者,其相对于买方更有条件了解货物是否侵犯了第三人的知识产权,让买方对所购货物进行这方面的调查是不符和情理的,除非双方在合同中对此做出相反的约定。如果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买方处理在使用国的登记了的知识产权问题,这就减轻了卖方的调查责任。
2,卖方在何种程度上有义务进行调查?在这个问题上不存在适用于所有的卖方的标准。调查的范围依赖于特定国家的知识产权的公布情况和方式、卖方的个人能力(是专业的还是小型贸易经营者)以及货物将被转售或使用的国家。
多数国家都对专利和商标进行登记,以使得公众了解到存在的无形权利。当第三人的权利被公开时,卖方的这种调查义务就是无条件的。即使卖方可以依赖于买方所提供的信息,他们也无法逃避这个义务。[16]但是,对于非登记的知识产权,例如版式设计、技术秘密,就很难合理的要求卖方去调查。因为实际上认定卖方主观上“不可能不知道”依靠的是推定的方法,即在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已在合同约定的国家被公布的情况下,卖方有调查的义务,如果卖方没有这么做而造成所出售的货物侵犯了第三方的知识产权,他应对此负责。如果第三人的知识产权没有被公布,卖方便无此种义务,因为即使他进行调查,也发现不了什么,因而此种情形下卖方不承担责任。
不是所有的卖方都应该承担相同的职责。如果卖方是相关国际贸易领域的大公司,它就必须进行大量的调查查清是否存在第三人的知识产权,不管是哪个特定国家。相反,如果卖方只是小型对外贸易商,就不能指望他与前者承担相同的责任。[17]而且,特定的国家对卖方的这种义务也有很大影响:在与卖方所在国相邻的国家,这种调查的程度要求就比在离卖方所在国很遥远的国家要高。[18]当然,网络时代的到来大大方便了卖方进行的这种调查。特定国家离卖方所在地的远近或许不会这么重要了。然而,到目前为止,利用网络检索知识产权还未方便到足以消除这种地理位置的差别的地步。
3,告知买方的义务。不论卖方的规模大小、是哪一个特定国家,卖方必须告诉对方当事人他的调查结果。如果第三人的权利是在合同签定后才产生而卖方又知道这一事实,由于双方互负合理行为的义务,卖方的信息有助于买方改变处置货物,从而避免损失的发生。例如卖方可以将货物转发到一个不存在此知识产权的国家或及时取得一个恰当的许可。卖方违背此义务会导致其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Ⅲ,卖方担保责任的排除。
(一)买方知道或可归责的不知道。第42条(2)(a)规定如果买方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存在第三方知识产权时,卖方不再承担责任。公约第42条(2)(a)的规定结合第42条第1款就会得出一个矛盾的解释。如果发生争议,卖方可以首先辩解说他在订约时不知道第三人所主张的权利存在;买方可能会说专利已经公布、商标已经注册,卖方不可能不知道第三人权利存在;卖方这时可以主张,既然凭专利公布、商标登记推定卖方明知,那也应基于同样理由推定买方明知,买方比卖方更有条件知道第三人知识产权的存在。根据第42条第2款a项,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第三人权利存在,卖方就可以免则。
为了避免产生这种自相矛盾的解释,有必要讨论一下买方的调查义务。
显然,买卖双方的调查义务不是对等的,卖方的要大于买方的。但是,如果买方有能力或更容易对约定国的知识产权情况作出估计,他就不应该从卖方的担保中获益。因此,对于买方小心谨慎就能发现的以及知名度很高的知识产权,买方不能忽视它们的存在。此外,如果买方缔结合同时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存在第三人的权利,他有义务告知对方当事人,这是因为合同当事人之间有合理行为的义务。[19]
买方知道或可归责的不知道的相关的时间是缔约时,买方后来才知道不会导致此条款的卖方责任的排除,但是可以引起发出第43条(1)下的通知的期限的开始。
(二),根据买方的指示。
1,卖方责任的排除。第42条(2)(b)明确所指的是遵照买方提供的技术图样、设计、款式或其他规格。买方给予的一般信息以及表达的愿望给卖方留有空间去实施卖方自己的决定,特别是允许卖方去选择一个替代性的、非侵权的生产方式,不能排除卖方的责任。但是无论如何卖方的责任仍以其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第三人的知识产权或相关的权利请求为条件。另一方面,此条款的运用并不要求以买方知道遵照他的指示会导致侵权为前提。
但是,如果卖方认识到第三人权利可能会遭到侵犯,诚信原则苛以他将事实提示买方注意的义务。[20]如果他未能如此(并且假定他在缔约时知道这个权利)他就不能依第42条(2)(b)而获得责任免除。他的随后的知道并且未通知买方可能导致违反辅助义务的损害赔偿。但是如果通知之后买方仍然坚持卖方要遵从他的指示行事,卖方的责任终止。
2,卖方救济。第42条(2)(b)没有表述卖方可以以什么救济对抗买方。如果后者的指示导致了卖方在其所在国侵权,能够很容易指向CISG第61至65条,不应该援用其内国法(公约第7条(2))。[21]
买方提供技术图样等是一个附属义务,同时买方还隐含地有义务保护卖方不会因遵循其指示而受到伤害。如果卖方认识到遵循买方指令会导致侵权,他可以首先要求买方以一种避免这种侵权的方式来履行卖方的义务(第62条)并且指定一个宽展期,在此期间内买方改变其指令或者有可能的话去获得许可(第63条(1))。如果不能以一种非侵权的方式来完成货物或买方坚持要卖方遵循他的可能导致侵权的指示,买方就构成了根本违约,卖方由此而获得解除合同的权利(第64条(1)(a))。期待卖方审慎地侵犯第三人权利并且因此将自己置于可能受到损害赔偿请求的地位是不合理的。但遵循买方的指令已经导致了侵权的时候,买方因违反他的附随义务而按照第74条对卖方的损失负责;卖方在损害赔偿方面的民事责任总是第74条第二句下的一个可预见的后果。但是如果卖方意识到侵权的可能性,买方负担的损害赔偿必须根据第77条第二句相应的减少。
(三),未能发出通知。
如果买方未能根据第43条(1)发出通知,他就丧失了他由于第三方知识产权对货物造成的影响而产生的权利,除非他有根据第43条(2)或第44条的例外。
(四),免除责任条款的效力Ⅰ。
通过第6条的功能,当事人自由的决定整个或部分的排除将第42条适用于他们的合同,这种排除条款的有效性取决于根据国际私法指引的国内法的规定。(第4条(a))。但是各国法律大都有一个普遍的规则“一个人不能免除自己对因自己的过错甚或是疏忽大意造成的后果的责任”。因为仅在卖方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的情况下才产生责任,所以他不可能通过合同排除自己的责任。
[1]蔡四青:《对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权利担保的认识》,《学术探索》,2003年第6期,第47页。
[2]不能限制第三方权利人针对卖方还是买方主张权利,只能安排后果的最终承担者,并且这种安排并非无限制的,本文后面还会涉及到这个问题,此处不再赘述。
[3]徐俊、朱雪忠:《论知识产权担保》,《科技与法律》,1998年第4期,第35页。
[4]FritzEnderleinProfessorofLaw,Potsdam:《RightsandObligationsoftheSellerundertheUNConventiononContractsfortheInternationalSaleofGoods》,],此案法官认为对卖方调查义务的要求因卖方的规模、类型而定。
[18]JosephJ.SchwerhaIV:《WarrantiesagainstInfringementintheSaleofGoods:AComparisonofU.C.C.§2-312(3)andArticle42oftheU.N.ConventiononContractsfortheInternationalSaleofGoods》,Reproducedwithpermissionfrom16MichiganJ.Int''''lL.(1995)441-483,]。
【摘要】随着世界经济的不断发展,贸易竞争日益激烈,国际贸易的支付条件成为影响竞争优势的重要因素,国际保理业务提供贸易融资、账务管理、坏账担保等多项服务,给进出口商带来诸多便利,受到广泛欢迎。而在我国,国际保理还是一项没有得到推广的新业务,其发展存在很多问题。因此,我国应从经营机构设置、管理机制健全、法律环境建设等方面采取措施大力发展国际保理业务。
【关键词】国际贸易;保理;进出口
随着世界经济的不断发展,贸易竞争日益激烈,国际贸易的支付条件成为影响竞争优势的重要因素,国际保理业务提供贸易融资、账务管理、坏账担保等多项服务,给进出口商带来诸多便利,受到广泛欢迎。而在我国,国际保理还是一项没有得到推广的新业务,其发展存在很多问题。因此,我国应从经营机构设置、管理机制健全、法律环境建设等方面采取措施大力发展国际保理业务。
1我国保理业务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
1.1国际保理业务所能提供的服务项目有限。目前,我国商业银行所能提供的保理业务服务项目主要集中在为客户提供融资和账款托收方面。其它方面的服务项目,包括销售账务管理、坏账担保等,则较少提供。就融资功能来讲,也是以提供有追索的融资为主。这一方面是企业相关需求不大,另一方面也因为银行的专业人员对新业务掌握不够。从这一角度讲,我国目前的国际保理业务与典型的现代保理业务还有一定的差距。
1.2国际保理业务法律、法规建设滞后。虽然我国已经加入国际保理联合会,接受了“国际保理惯例规则”,但这一规范还不能直接用于指导监督我国保理业务的具体实施。我国亟待建立一套指导国际保理业务发展的法律体系。目前法律建设滞后这一立法现状使得在我国开展该项业务时无法可依,有法难依。一旦遇到业务纠纷,银行很难保障自己的利益。
1.3没有专门从事保理业务的机构。目前国际上的保理业务大多由专业保理公司从事,其中多数是FCT会员,按相同的行业准则和标准化的业务平台开展保理业务。但在我国,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只有银行才能从事保理业务。目前在国内12家具备FC1会员资格并对外办理保理业务的机构中,都是商业银行,没有其他专门从事保理业务的机构或公司。国内商业银行将国际保理业务作为银行业务来办理,其融资规定参照信贷管理办法执行,使企业受制于传统的银行授信额度。只有符合银行授信要求,并在授信额度内,才能办理保理业务。这种发展模式,使银行国际保理业务的客户被锁定在银行的优质客户群,从而限制了该项业务的广泛推广。
1.4信用交易观念在我国尚未普遍。从企业内部分析,出口企业普遍缺乏忧患念识,竟争观念薄弱,面对国际市场的激烈竟争,多数出口企业受汇款、托收、信用证等传统交易模式的限制,只满足于用传统的结算方式进行交易,还不习惯运用建立在商业信用基础上的保理业务。大多数进出口企业对国际保理业务的概念、操作、优势所在等均缺乏足够的了解,所以在选择贸易支付方式时,很少主动采用国际保理结算方式。尤其是保理业务中买卖双方对产品有争议或买方挑剔产品质量时,保理商并不承担付款责任,这就使出口商帷恐遭到钱货两空的结局而宁愿选择传统的结算方式,从而在交易观念上阻碍了保理业务在我国的发展和应用。
2加速开展我国国际保理业务的有效策略
2.1加大金融避险工具宣传力度,增强企业防范风险能力。目前,我国有许多企业依然沿袭了计划经济时代的营销模式,在国际市场的激烈竞争中,靠单枪匹马或传统的经营理念都是很难取胜的。因此,市场经济下不仅要政府搭台、企业唱戏,国家更应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金融避险工具的宣传,使企业有更多了解国际市场的渠道,引导企业通过利用金融避险工具,提高市场营销水平,开拓国际商品市场,改善企业经营状况。
2.2健全与完善国际保理业务有关的法律、法规。金融监管当局要依据国际惯例《国际保理公约》和《国际保理业务惯例规则》并结合我国的实际,加快对国际保理业务的立法研究。以FCI规则作为依据,尽快制订出符合我国国情的国际保理业务法律体系和具体业务操作规程,以指导和监督我国保理业务的具体实施。
2.3发展我国专业保理公司。我国目前保理业务开展的主体是银行,授信规模直接受到信贷政策的限制,完全忽视了保理业务和传统的信贷业务的区别,从根本上就制约了保理业务的开展。再加上保理业务只是银行中间业务的一部分,银行开展保理的积极性不足。应该将保理业务从银行业务中独立出来,发展专业保理商,并给予不同的政策待遇。即使目前难以做到,也应该给予不同于一般银行融资业务的不同政策,从银行其他业务独立出来。没有体制上的转变,保理业务难以发展壮大。
2.4加强银保合作,将国际保理业务纳入出口信用保险。商业银行要加强保理业务的风险管理。一方面通过银行之间的合作与信息共享,建立完整可靠的企业资信情况管理系统,加强对进出口企业的资信管理。另一方面,可以借鉴欧美地区保理商的做法,加强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的合作,尝试开展保理业务保险,在规范运作的基础上积极有效地防范风险。国外银行为降低资金风险,往往将无追索权保理业务再向保险公司投保,共同开发避险式金融产品。如美国NATIONALBANKCORP保理公司就将保理佣金的2/3用于投保。
2.5积极开发国际保理业务新品种,增强竟争力。创新是企业发展的不竭动力。我国加入WTO后,错综复杂的市场环境使我国银行业面临着与外资银行争夺优质客户的压力。千变万化的客户需求,要想把国际保理业务做大做强,就要在结合我国实际的基础上,及时预见客户需求的多样性,以及自身避险的需要,不断创新求异,探索国际保理与信用保险结合的新路子,拓宽新的保理业务品种,增强自身的竟争力。
参考文献
(一)公正是国际贸易规则制定的基本依据
国际贸易要长远的发展,必须依赖于体系化规则的保障,缺少规则规范的国际贸易,其经济活动秩序必将失衡,呈现出不稳定的局面。然而,国际贸易作为社会长久的经济活动方式,缺少规则的支撑与制约,人们的安全将会受到多方面的威胁,导致其国际贸易合作失去相互的信任。公正作为制定合理有序的国际贸易规则,是其基本价值的理念源泉。缺少公正的规则体系做保障,国际贸易发展必将陷入一种畸形的状态,最终导致崩溃瓦解。
(二)公正对提升生产效率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公正的机会平等原则与贡献原则在激发人的潜能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在国际贸易的竞争中,机会平等原则将先赋性等不公正的因素排除,使每个贸易参与者都处于一个相对平等的合作地位与公平的竞争环境,保证了每个贸易参与者能够最大限度的发挥自身的能力,以积极的投身参与到国际贸易活动中。另外,公正的贡献原则保障了每个贸易参与者能够按照自己的贡献付出的所烧,而获取其应得的部分。很好的将每个贸易参与者的利益纳入整个国际贸易经济活动链条之中,充分地激发调动了每个贸易参与者的工作热情。以上两种原则的提出,为国际贸易良好的运行提供了强有力的道德支撑与保障,对于提升各国际贸易主体的生产效率与技术具有重要的意义,对于国际贸易的和谐发展具有深远的引导意义。
(三)公正是保障国际贸易健康发展,实现国际贸易安全运行的必要条件
国际贸易公正是维系与保障国际贸易个经济主体良性合作的基本前提。在国际贸易中,公正的国际贸易肯定了各贸易主体的与合作地位,充分地保证了国际贸易各经济参与主体的基本权利与基本尊严,是国际贸易合作的必然前提。在最大程度上起到了缓解国家之间、各国企业之间的文化的隔阂与政治的冲突,使国际贸易的安全运行得以实现,成为维护国际贸易安全运行不可或缺的力量,从而促进了国际贸易健康有序的发展。随着全球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公正作为国际贸易领域中的重要的道德基础,其作用日益突显。这也使得如何构建国际贸易公正体系成为了当下讨论的焦点。
二、对实现国际贸易公正的途径探讨
(一)树立正确的价值观
在国际贸易中,其公正的核心问题就在于利益分配的公正上,这使得如何将利益公正地分配到每个人的手中,成为了国际贸易公正中亟待解决的问题。随着市场经济主导地位逐渐巩固,促使全球经济得到了充足的发展空间。但同时,也将市场经济中的不确定性和自发性带进了市场中,这使得单纯的依靠经济制度变得难以把握和调控市场。道德作为市场运行的保障,是各经济主体获得最大利益的前提。为维护市场经济的健康稳定运行,这对市场中的各个经济主体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各经济主体要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对于义利要遵循中道的原则,爱财取之有道。同时,也要意识到诚信乃经营之本,各经济主体要本着诚信经营的理念,这样才能使国际贸易得以公正的运行。
(二)建立平等对话,谋求共同发展
在国际贸易中,不公正的现象主要发生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部分发达国家为了获取更多的经济利益,往往会通过强权政治、贸易壁垒等非公正的手段干预到国际贸易中,这严重制约了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然而,在全球一体化的今天,要使国际贸易能够健康有序的发展,发达国家不能一味地以牺牲他国的利益为代价去发展本国的经济,双方贸易应该建立在平等的基础上,各取所需,以促进共同的发展。另外,我们作为一个整体,应倡导包容性发展的经济理念,发达国家有责任,也有义务去帮助发展中国家摆脱贫穷。同时,发达国家也要正确地认识发展中国家不足,在合作中去尊重对方在贸易中的地位和应有的权利,各取所长,和谐发展,互利共赢。
(三)加强国际交流,发挥贸易组织重要作用
在平等对话的基础上,为了保证国际贸易公正的更好的发展,各国间应加强沟通与交流,在沟通中让彼此更了解。同时,在交流中,发展中国家还可以学习到一些先进的技术,以提升与完善自身技术的薄弱环节,确保本国产品质量能够达到国际标准水平。同时,国际贸易公正的实现还有赖于贸易组织的监督与维护,各国要充分发挥贸易组织的重要力量,对于不公正的现象进行监督检举,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这对于国际贸易公正秩序的建立与公正体系的长远发展是十分有利的。
(四)坚持可持续发展,构建和谐的生态环境
论文关键词:新疆;中亚五国;金融措施
Abstract:There are many problems in the trade between the Xinjiang and the Five Conuaries in the midst of Asia,the top is the degree that the development of Xinjiang economy rely on to the Five Conuaries in the midst of Asia has become powerful. By the study of the finance policy to the Five Conuaries in the midst of Asia,the article wanted to find corresponding rely step to Further the TradebetweenXinjiang and the Five Conuaries in the midst of Asia by the Exertion of All. Key words:XinJiang;the Five Conuaries in the midst of Asia;Finance step
动态地看,新疆金融业的发展步伐正逐渐加快,这进一步扩大了新疆和中亚五国金融机构之间的差距。同时,新疆金融机构对中亚五国提供资金的增量较为缓慢。而且,新疆和中亚五国都存在资金相对不足的情况。因此,引进资金就成为新疆和中亚五国共同关注的焦点之一。为了引进资金,促进对五国的贸易,发展新疆的经济,有必要对五国的情况作一定的了解,并在此基础上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
一、中亚五国为引进资金的优惠政策 概括地说,中亚五国在对外贸易方面的优惠政策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特惠政策 减免税(其中最主要的是关于税务投资特惠期的规定、减免税的对象主要是财产税和利润税)、免除关税(免除关税的期限、适用对象为投资项目所需设备的进口关税)、提供国家实物赠与(包括财产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价值不得超过投资总规模的30%)。
2.在投资者权益保障方面 投资商可以自行支配税后收入,在银行开立本外币账户;在实行国有化和收归国有时,国家赔偿投资商的损失;可以采取协商、通过法庭或国际仲裁法庭解决投资争议;第三方完成投资后,可以进行投资商权利转移。
3.银行开展的业务 以亚洲综合银行为例,该行在独联体国家之间的业务市场实行银行之间清算,货币兑换,进出口贸易业务,国际汇款,期货交易,有价证券业务。亚洲综合银行在执行国际结算业务的基础上发展同业银行网并同许多独联体各国银行建立同业关系,在其同业银行中有著名的俄罗斯、乌克兰、莫尔多瓦和哈萨克斯坦银行:Commerzbank AG (德国);Union Bank of California (美国);Centro Internationale Handelsbank, AG(澳大利亚)。该银行还使用高技术为顾客提供广泛的国际水平的银行服务,按照“银行—因特网”体制,顾客可以昼夜24小时地从世界各地进行货币资金汇款、接受账目、检查账户等,同时还使用保护信息的现代技术(包括smart卡),保证顾客转交信息和执行业务的保密性。
二、多方努力,积极促进新疆对五国的贸易
(一)金融机构应大力开展与五国贸易有关的国际业务 1.建立为我区与中亚五国贸易服务的以商业银行为中心的多边清算系统。稳定、安全、高效与顺畅的国际多边清算系统对降低流通成本、避免市场风险、促进国际贸易往来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没有以银行为中心的多边清算系统为国际贸易提供结算服务,国际贸易往来根本不可能进行。因此应该加强与中亚五国的沟通,尽快建立彼此间的多边清算网络体系。在这个清算系统中,结算货币可以是可兑换的自由货币,也可以是 在一定基础上产生的记账货币;结算的金融机构可以是新成立的,也可以从现有的金融机构中选择合适的机构,当然也可以利用环球银行金融电讯系统(SWIFT)来完成清算。 如从现有的金融机构中选择合适的机构,则中国银行新疆分行和吉尔吉斯斯坦的亚洲综合银行以及环球银行金融电讯系统(SWIFT)都可以作为多边清算系统的中心。
2.在对五国贸易中的结售汇给予特殊待遇:目前我国对出口收汇的管理主要以2003年8月5日印发的《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和2003年9月8日的《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为主,这个办法的主要管制对象为出口收汇,主要目的不是为了鼓励外资的进入,因此也就没有对外资企业的外汇收支做出相应的规定,更没有对外资的进入给予特殊的待遇。 3.提供远期外汇买卖、外汇掉期(Foreign Exchange Swap)、外汇期货(Foreign Exchange Futures)和外汇期权(Foreign Exchange Options)等业务,为贸易双方汇率风险管理提供更多的选择余地,同时还可进行“福费廷”(Forfeiting)和政府贷款的等业务。从事国际贸易往来的企业除信用风险外,面临的最大风险就是汇率变动风险。由于我国实行盯住美元的汇率制度,美元又实行由市场供求所决定的浮动汇率制,这就使我国的企业在国际贸易往来中使用非美元的外汇计价结算时随时面临计价结算货币汇率变动的风险,这就需要金融机构按照国际惯例,随时为企业提供相关的外汇交易工具与服务,使企业能够利用这些交易与工具,通过相应的风险管理降低与转嫁汇率变动风险,达到避险保值的目的。
4.参与和提供银团贷款(Syndicated Loan),为我区企业和项目融资(Project Financing)创造更多机会和条件:我国第一个成功的银团贷款的案例是“大亚湾核电站”项目(最初采取中行担保向海外借入银团贷款贷再转贷的形式),中国工商银行第一笔本外币银团贷款是1991年上海分行牵头组织的上海东方明珠电视塔项目银团贷款。对于决定我区经济发展的重大项目,也适宜采用银团贷款的方式引进资金。 (二)在五国设立分支机构(Foreign Subsidiary Bank),努力实现本地金融向五国的渗透。五国金融系统普遍具有“银行体系脱离实体经济”、“银行业务中短期贷款比重大,长期贷款比重极小,投机性投资大大高于生产性投资”的特点,虽然都“严格规范和限制在国内设立外资、合资银行”,但并非禁止外资和合资银行的进入。结合其金融系统存在的问题,考虑到我区经济发展的情况,通过设立分支机构努力实现本地金融机构向五国的渗透,从而为我区金融机构、企业和政府进行外部融资创造条件,同时也能为我区金融机构的改革和发展提供良好的经验借鉴,还可以在信用征信方面做一些尝试。
(三)积极推进企业的外源融资。通常而言,企业的筹资方式分为内部融资(主要通过折旧和留存收益进行)和外部融资(主要通过发行股票和债券进行)两类。因五国大都在“培育金融市场,发展多样化的金融工具”,我们可以抓住这个契机,通过发行股票、债券的方式筹资,同时也可以利用长期借款、租赁等方式融资,包括混合筹资(发行优先股、可转换债券和认股权证),这些都可能成为五国市场上比较看好的金融工具。
(四)政府对外商投资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为鼓励外商在我区境内投资,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可以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等有关利用外资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向中西部倾斜的有关政策不相矛盾的情况下,结合我区实际,对外商投资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并采取符合我区经济发展情况的措施。比如减免税、免除关税、提供国家实物赠与、政府补贴等措施,并在投资者权益保障方面做出一定的承诺。 1.在税收方面,可以使用经济、行政、法规等手段,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在税法规定的税率基础上进一步给予优惠。结合我区的情况,可以对从事农业生产的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农业税若干年;对重点鼓励的产业项目给予相应的财政补贴,免缴、缓缴、减缴或抵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限价出让或收取(土地使用费);对磁道资源开采暂缓征收资源税若干年;对外商自有自用房产免征或减关征收城市房地产税;对从事水利、能源、交通、小城镇等 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可以按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半或最低限度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等。
2.在投资保障方面,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上,优先保证外资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水、电、暖、汽;优先安排土地使用、运输计划和进出口配额;禁止向外资企业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优先办理外资企业人员的出入境手续等。
3.对于能够促进我区土地开发的给予特殊的优惠。对利用荒山、荒地和荒滩进行生态建设的,减免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权若干年不变的政策,对于达到一定条件的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或延续土地使用权;对于促进矿产资源开发的,可以免、减、缓等方式收取探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等。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对直接投资保护法》.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银行和银行业务法》(2002-8-19).
《哈萨克斯坦的投资法》简介(2003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