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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管理,保障投资者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江苏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
第三条 市、县(区)劳动局是同级人民政府指导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监督实施。
第二章 职工的招收和招聘
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有权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自行决定企业机构设置,自行编制企业定员和劳动计划。企业的年度劳动计划,应在每年度开始前(新建企业在开业前)报企业主管部门、市或县(区)劳动主管部门备案,专项列入全市的劳动计划。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自行招收(或招聘,下同)职工。企业用工应实行公开招收、自行考核、择优录用的办法,并可根据需要进行就业前培训。
各级劳动主管部门依法对外商投资企业招收职工进行管理,并提供服务。
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招收职工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工,除合同、章程或协议规定由外商、合营各方委派或董事会聘任者外,在同等条件下,凡中方能够提供并胜任工作的,应从中方招用;合资、合作企业所需职工,应首先从合资、合作的中方企业职工中择优录用。
(二)外商投资企业应在本地城镇招收职工,跨地区或到农村招收的,须经市或县劳动主管部门同意。
(三)外商投资企业招收的人员必须年满16周岁,凡从事有毒有害作业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必须年满18周岁。在校学生及国家有特殊规定的人员不得招收。
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招收职工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企业拟定招收职工的报告和简章,经市、县(区)劳动主管部门或人事部门同意后,由企业自行组织报名、考试(考核)、体检和录取工作。
(二)企业与被录取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鉴证。
外商投资企业招收就业前培训生的,须待其培训结业后再办理上述录用手续。
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招用临时工、季节工应通过市、县(区)劳务市场,并按规定办理招用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雇佣未取得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和来中国留学的外国人,须经市劳动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办理申领《外国人就业证》的手续。
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招聘本市在职职工,被聘人所在单位、部门应予支持。
(一)被聘人原单位同意的,按规定办理调动手续。
(二)被聘人原单位不同意的,被聘人可向原单位提出辞职,辞职后其工龄连续计算。由此引起的争议,当事人可向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市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招聘单位也可以通过协商,向被聘人原单位借聘人员,并签订借聘协议。
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招聘其他单位出资培训的职工,应偿付被聘人单位一定的培训费。被聘人与原单位订有合同的,培训费的偿付按合同规定办理;未订合同的,被聘人原单位可根据被聘人培训后回本单位服务的年限,按每满1年扣减原支付培训费的20%计算,收取培训费。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可根据需要对招收的人员进行试用。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对试用不合格者,企业有权辞退。
第十二条 凡按本办法录用的原具有全民或集体固定工身份的在职职工,其身份仍保留不变;原属全民或集体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其全民或集体身份不予保留。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的人事档案和人事关系,应按有关规定委托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企业主管部门或市、县(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管理。
第三章 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用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劳动合同应由企业与职工协商订立,并经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鉴证。劳动合同有关条款的变更,须经双方协商同意,报原鉴证的仲裁机构备案。劳动合同期满,合同自行终止;经双方同意,可续订合同。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外商投资企业可以解除合同:
(一)职工经过试用不合格的;
(二)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又不宜改任其他工作的;
(三)职工违反劳动纪律,按照合同应予辞退的;
(四)企业因生产、技术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无法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
(五)企业宣告解散的;
(六)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工因劳动教养、判刑(包括被判处管制、缓刑)或其他原因被开除、除名的,劳动合同即自行解除。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外商投资企业不得解除合同:
(一)合同期未满,又不属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况的;
(二)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职工因工伤、职业病经医院证明在治疗、疗养期内的;
(四)职工因工伤、职业病在医疗终结后,经市(县)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为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五)女职工在怀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符合前款第(四)项规定的,劳动合同期满后也不得终止劳动关系,企业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妥善安置。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职工可提出辞职,解除合同:
(一)企业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不履行劳动合同,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
(二)经市、县(区)劳动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确认,企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及职工安全和健康的;
(三)企业不按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和保险福利费用的;
(四)因履行国家法定义务的特殊需要的;
(五)职工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或移居外地等情况,确有正当理由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
(六)职工因其他原因,经企业同意解除合同的。
第十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对因劳动合同期满后终止合同或按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四)、(五)项和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规定解除合同的职工,须根据其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发给补偿金。工作每满1年应发给1个月的本企业职工人均月工资的补偿金;工作在10年以上者,从第11年起,每满1年发给一个半月的本企业职工人均月工资的补偿金。
对按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被解除合同的职工,除发给补偿金外,企业须发给相当于3至6个月的本企业职工人均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第十九条 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的外商投资企业职工,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按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二)、(四)、(五)项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项规定解除合同的职工,凡属保留身份的固定工,在其解除(终止)合同后有接受单位的,按调动处理,无接收单位的按待业处理。其中,属参加合资、合作的原中方企业的固定职工,在试用期内被辞退的,可回原单位,也可自谋职业。
(二)按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六)项和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六)项规定解除合同的职工,以及从待业人员中招收的职工在解除(终止)合同后,均按待业处理。
(三)从外地和农村招收录用的职工在解除合同后,仍回户口所在地。
外商投资企业应为解除合同的职工(按调动处理者除外)出具解除(终止)合同的证明,由其本人到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劳动部门登记待业。
第四章 工资和保险福利
第二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职工的工资形式以及奖励、津贴等制度,由企业董事会决定。
第二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职工的工资水平由董事会确定,并应根据企业效益和物价水平的变化作相应的调整。
第二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按规定为中方职工建立档案工资制度。
第二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调动或再就业的,执行所在单位的工资、奖励、津贴制度。
第二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职工享受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和假期,休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二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的医疗费,用于职工的医疗和保健。
第二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由企业按其工龄长短给予最长不超过24个月的医疗期。职工在劳动合同期内死亡或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情况的,其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宣告解散时,对因工伤、职业病正在治疗、疗养的,或医疗终结经市(县)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为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须按国家有关规定,一次性发给退休前的保险福利费。
第二十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必须为中方职工向市或县社会劳动保险机构,缴纳职工退休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待业保险基金。
第二十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为中方职工建立住房基金,其标准按中方职工工资总额的20%(乡村企业与外商举办的合资、合作企业可按10?15%)提取。提取的住房基金用于缴纳住房公积金和为中方职工建造或购置住房。
第五章 劳动保护
第三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必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做好劳动保护工作,保证安全生产,并接受劳动主管部门的安全监察。
第三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其劳动保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凡不符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要求的,不得投产。
第三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健康,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发放劳动防护和保健食品等。
第三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加班加点应征得职工的同意,在不影响职工身体健康的情况下进行,并给予相应的报酬。
第三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发生职工因工伤亡、严重职业中毒和职业伤害事故时,必须及时报告市、县(区)劳动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并接受对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与职工之间因履行劳动合同和因开除、辞退、解雇职工等发生的劳动争议,按《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劳动争议仲裁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关键词:企业 境外投资 经营管理
2012年5月1日,国资委的《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8号,以下简称“境外投资监管办法”)正式实施。随同2011年实施的《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6号,以下简称“境外资产监管办法”)和《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7号,以下简称“境外产权管理办法”)一起,三个“办法”构成了国资委对中央企业(以下简称“央企”)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制度体系。三项制度的颁发对我国央企大举实施“走出去”战略,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境外资产监管办法》共七章四十条,主要内容是:明确了国资委、央企对境外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职责;提出了央企境外投资及后续管理过程中各个关键环节的管理要求;明确了境外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各项基础管理工作的原则性要求;规定了境外企业重要经营管理事项的报告程序、内容和时限;从企业内部管理和外部监督两个层面提出了境外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内容和要求。
《境外产权管理办法》共二十条,主要内容是:规范了境外国有产权登记和评估项目管理,对境外企业产权转让等国有产权变动事项的审核权限、基本程序、转让价格、转让方式、对价支付等做出了具体规定;明确了红筹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的基本原则;规范了个人代持境外国有产权、设立离岸公司等事项。
《境外投资监管办法》共十八条,主要内容是:通过定义境外投资的概念,明确了《境外投资监管办法》适用的范围;明确了国资委、央企对境外投资监管的职责;提出了境外投资活动应当遵守的原则;要求央企建立健全境外投资管理制度;规定了央企境外投资计划报送制度;明确了主业境外投资项目备案和非主业境外投资项目审核的程序和内容;对提高境外投资决策质量和加强境外投资风险防范提出了要求。
整个监管制度体系从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境外投资与经营行为规范、重大事项报备、监督考核等方面,对境外国有资产监管做了详细要求和规定,对维护境外国有资产权益、防止境外国有资产流失提供了充足的法律依据,使央企对外投资有法可依,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境外投资行为和国有境外资产的安全、可靠。
1.加强内控机制建设
与1999年财政部颁发的《境外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相比,国资委针对央企出台的境外资产监管办法中对制度建设提出了一系列规定,要求央企加强内部控制机制建设,建立健全境外资产管理相关制度,保证境外投资和经营管理有章可循、合规合法。
《境外资产监管办法》指出,央企应当:“建立健全境外企业监管的规章制度及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机制”,“建立健全境外国有资产经营责任体系,对境外企业经营行为进行评价和监督,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健全境外出资管理制度,对境外出资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规划”,“建立健全离岸公司管理制度,规范离岸公司设立程序,加强离岸公司资金管理”,“建立境外大额资金调度管控制度,对境外临时资金集中账户的资金运作实施严格审批和监督检查”,“建立外派人员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工作纪律、工资薪酬等规定,建立外派境外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定期述职和履职评估制度”,“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统筹境内外薪酬管理制度”,“依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境外国有产权管理制度,明确负责机构和工作责任,切实加强境外国有产权管理”,“建立和完善会计核算制度,会计账簿及财务报告应当真实、完整、及时地反映企业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和资金收支情况”,“建立健全境外企业重大事项管理制度和报告制度,加强对境外企业重大事项的管理”。
《境外投资监管办法》中也规定,“中央企业应当根据企业国际化经营战略需要制定境外投资规划,建立健全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制度,提高决策质量和风险防范水平”,“中央企业各级子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境外投资管理制度,严格遵守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规定,加强境外投资决策和实施的管理”。
2.规范境外投资和经营管理行为
去年以来,为更好服务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建设,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在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方面推出了一系列改革措施。
一是境外投资项目基本改为备案管理,投资便利化水平显著提升。4月了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12月根据《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对管理办法再次修订,境外投资项目基本改为备案管理,仅保留对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企业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同时,建设并启用“全国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网络系统”,实现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网上申请、线上交流、即时反馈。
二是加强“走出去”战略谋划和重大事项统筹协调。出台境外投资指导性文件,系统提出了新时期境外投资工作的总体要求和主要任务。结合我国经济发展、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及优势产能转移需要,围绕重点国家和地区、重点产业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双边投资合作机制,加强统筹引导,推动实施重点项目,取得了较好效果。
三是积极探索外资管理新模式,放宽投资准入。深化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出台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探索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将外商投资项目由全面核准改为普遍备案和有限核准相结合的管理方式,大幅缩减核准范围,简化审批流程,实行备案管理的超过95%。修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进一步放开冶金石化、机械装备、轻工等一般制造业,以及商贸物流、电子商务、基础设施运营、商务和社会服务等部分服务业领域准入限制,推进金融、文化等部分服务业领域有序开放。推进自由贸易园区建设,积极支持配合上海自贸区在探索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扩大投资准入等方面先行先试,做好协调配合和指导评估。
四是积极推进国外贷款管理改革。简化国外贷款审批程序,改革规划管理模式,主动服务于国家重大战略举措和改革试点任务,放大贷款的试点示范和创新引领作用。简化外债审批,改革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管理,启动切块管理试点工作。
关键词:“走出去”;法律法规;辽宁省
中图分类号:F279.2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05-0054-02
辽宁省作为中国东北经济区的重要省份之一,以其特有的地理环境和经济产业构成,成为东北通向世界、连接欧亚大陆的前沿地带和重要门户。国家实行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战略更是为辽宁省实施“走出去”战略提供了一个千载难逢的机遇。企业“走出去”要面临着复杂的国际环境和巨大的商业风险和政治风险。一般而言,世界各国都会为本国企业在国际法的基础之上提供国内法的保护,但我国在立法方面严重落后于企业“走出去”的步伐,目前尚没有一部完整的法律来保障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1]。所以,作为省级政府部门,出台一些建设性的法规条例来完善地方性法规,以保障“走出去”战略更好的实施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辽宁“走出去”地方性法规立法现状及不足
虽然,近年来辽宁省政府在“走出去”法规制定方面做出了努力,陆续颁布了《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实施意见》等法规意见,但与江苏、浙江、上海、北京、广东、福建等全国“走出去”先进省市的“走出去”法规规章制定相比,尚未形成完整有效、适合当地情况的法规体系[2]。
(一)“走出去”尚未形成宏观指导体系
关于“走出去”宏观指导,辽宁省主要是是在相关的法规规章中作为一条或一部分进行规定,也没有相应的“走出去”战略规划。政府有关部门在推进“走出去”工作方面由于对其重要意义尚未形成共识,在没有法规指导约束的情况下其在加快推进工作中,步调不一,很难形成强劲的合力。而企业在缺乏宏观指导法规的情况下,在进行“走出去”各项活动时,很可能会因为缺乏政府的宏观指导,影响“走出去”的进程。辽宁省虽制定了《辽宁省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和《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但只是从审批上加以规定并且存在审批管理不合理,审批程序相对反复的问题,缺乏一个整体性的管理办法。目前,辽宁省的海外投资管理政策基本上都是针对投资的审批,并且其出台之间较早,未根据国家2009年最新出台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做出调整,尤其在工程承包、劳务输出方面缺乏相应的管理规定和意见。
(二)“走出去”政策支持缺乏力度
目前,辽宁省尚未针对“走出去”设立专项基金,财政支持力度不大。商务部出台的《关于做好促进东北老工业基地外贸发展转向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只是针对境外资源开发、工程承包与劳务合作项目,其支持面较窄。辽宁省针对自身情况制定的《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实施意见》和《辽宁身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中关于“走出去”的资金和优惠制度门槛过高,限制过严,只适用于生产加工型项目和技术合作项目技术,而对国家发展和企业发展具有长远利益的研发型投资、市场开拓型却不在支持范围之内,且支持力度不够。企业缺乏资金、信息和人才支撑,融资困难,再加上国家外汇管理还比较严格,企业难以突破资金瓶颈使企业无法适应日趋激烈的国际竞争[3]。税收、外汇、金融配套措施实施也没有出台相应的管理规定,致使国家相关政策落实不尽人意,影响了企业“走出去”的积极性。
(三)未建立应急机制,保险制度不完善
国际市场风云变幻,企业“走出去”难免会遇见一些突发事件,更面临着贸易壁垒、投资壁垒所造成的风险。目前,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作为政策性保险公司为企业开展对外投资活动提供政治风险保障,但其目前提供的服务来看,主要还是侧重于与出口业务有关的保险,企业应对风险的成本仍然很高。这就要求各地在实施“走出去”各项支持政策的支持的同时结合当地实际,建立适合本地企业的应急机制和保险制度。而目前辽宁省并未在国家政策之外制定自己的应急机制和保险制度,影响企业“走出去”的信心。
二、完善地方法规,促进辽宁省企业走出去
(一)不断充实完善“走出去”的促进和支持体系
1.出台实施“走出去”战略指导性文件
辽宁省作为东北重要的工业基地,在国家实行“振兴老工业基地”战略和“走出去”战略的双重要求下,应该先行先试,研究制定指导文件,解决当前迫切的法律保障和宏观指导问题。可以根据国务院及所属部委的规范及指导意见,结合辽宁省实际情况,出台《境外投资(促进)条例》,就境外投资管理以及财政信贷、税收、境外投资保险、企业人员出入境等做出具体规定,便利企业“走出去”,并给予良好支持。
2.推出扶持政策,完善管理制度
完善“走出去”配套政策,加快建立“走出去”专项基金的意见,并出台一系列相关办法保证其实施。扩大企业“走出去”扶助资金总量,并在其中对单列境外资源开发利用、研发型投资专项资金子项,对“走出去”企业进行这两种活动前期费用和银行贷款利息方面给予财政补贴,鼓励企业积极开发利用境外资源,推动企业进行研发投入,促进企业产品升级,加快企业的转型。此外,辽宁省应研究制定新时期管理、突破当前管理局限,制定《辽宁省境外投资管理办法》。针对其中的审批机关混乱,审批程序繁复的问题,可以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简政放权,将境外投资开办企业的审批权限下放到副省级城市,明确审批管理机构和职能,减少审批环节,简化核准手续。
(二)构建“走出去”服务体系
1.完善金融、外汇、税收服务支持
融资难是辽宁省企业乃至全国企业“走出去”面临的主要困难之一,对于民营企业更是如此 [4]。辽宁省可以设立“海外投资公司”并定期与辽宁省海外华人建立联系,致力签署一些合作意见,为境外投资项目融资提供支持。制定《辽宁省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就管理的部门、要求、程序等做出科学的规定,改革现行外汇管理体制中与市场经济和"走出去"开放战略不相适应的部分,给予企业海外投资外汇使用和结汇方面更多的自由和方便。
2.建立健全对境外投资企业的保护机制
政府可以按照国际惯例建立和完善对境外投资的政治风险担保制度和构建境外投资风险“预警”机制。加快制定《辽宁省境外商务活动突发事件处理意见》和《辽宁省“走出去”风险防范和预警机制的办法》,对企业境外投资中常常遇到的外汇汇兑、东道国政府征收以及战争等政治风险提供保险保障。对于企业在中东等高风险国家的经营活动应专门制定《辽宁省企业赴高风险国家实施“走出去”项目的人员安全防范指导意见》,强化外派人员的安全教育,落实辽宁“走出去”项目和人员的风险防范措施和善后处置措施。
结语
“走出去”是全球化经济条件下的必然选择,有利于企业在国际分工中占据有利地位,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和升级。但是,现阶段辽宁省在“走出去”上仍存在缺乏力度等问题,政府部门应充实完善“走出去”的促进和支持体系并且构建服务体系,促进辽宁省企业提升企业竞争力,实现走出去。
参考文献:
[1] 王加春.国际金融危机下我国企业“走出去”的政策支持研究[J].商务观察,2011,(6).
[2] 郭生富,安江,洪英.辽宁实施“走出去”战略的布局、方式与政策设计思考[J].辽宁经济,2008,(1).
管理层引导资金走向海外、化解流动性过剩的决心实在不小。但是,业内人士均认为此举在短期内不会对资金面形成过大影响。“QDII的放宽,主要是从中长期考虑。现在国内投资形势一片大好,QDII产品很难吸引投资者的眼光,短期内不会分流股市的资金。但是,这个时候推出也是有道理的,给QDII产品留出相对较长的时间发展,长期来看利于资本市场的发展。”银河证券李如鹏说。
银行QDII投资放宽
由于我国商业银行QDII有着严格的额度控制和品种限制,首批QDII资金只限于投资境外固定收益产品,部分银行的QDII产品并未能掀起市场购买热潮,反而出现了认购不足或者提前清盘的情况。投资范围狭窄是QDII产品“叫好不叫座”的突出原因。不少银行也推出与股票指数挂钩的产品,但人民币的持续升值已经变相降低了产品的回报。
另外,对人民升值的预期也令QDII产品起步缓慢。据银监会消息,截至2007年7月,银行系QDII认购额约为1300亿元人民币,但实际上只用掉500亿元,占总额度的27%。银监会正在紧锣密鼓与其他监管机构商讨,扩大商业银行QDII产品投资股票的境外市场范围和产品范围。此次拓展的目标市场包括法兰克福、纽约、伦敦等,投资品种也会有进一步的拓宽,那么QDII就可以堂而皇之的进军美国和欧洲的投资市场。
由于5月10日银监会的《关于调整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境外投资范围的通知》中规定,商业银行应选择在与中国银监会已签订的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境外监管机构监管的股票市场上进行股票投资。而目前与银监会签订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只有香港证监会,这在范围上限制了QDII产品的股票投资。
然而,从目前银行业开展QDII业务的情况来看,截至今年4月底,有关部门已经批准的QDII额度为145亿美元,此前市场对相关产品的认购热情并不高。“人民币持续升值的压力,投资QDII产品面临着汇兑的风险,并且,目前国内资本市场景象一片大好,也降低了QDII产品的吸引力。”首席外汇策略分析师雪鑫说。
基金QDII开闸
和银行系QDII相比,证监会给予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QDII的投资范围选择空间显然要大得多。
据7月5日正式实施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相关《通知》规定,基金、集合计划可投资的范围为货币市场工具、债券、金融衍生产品、结构性投资产品,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等,以及在这些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
此外,基金、集合计划还可以利用融资投资金融衍生品,但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按照证监会披露的信息,目前与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为33个,涵盖了全球五大洲,其中既包括中国香港、越南、新加坡和印度等亚洲新兴市场,也包括美国和英国等成熟市场。
在投资比例方面,《通知》规定,单只基金、集合计划持有同一机构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集合计划净值的10%;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集合计划净值的10%;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集合计划净值的10%;同一境内机构投资者管理的全部基金、集合计划不得持有同一机构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
虽然《管理办法》已于7月5日开始实施,相关机构开展此业务还需相应的申请流程,并且短期内给予的QDII额度也不会太大。“审批手续复杂,并且即便是审批下来,也不可能马上就募集那么多资金。如华安基金,募集不到5亿美元的资金,这在短期内对资本市场不会产生影响。”李如鹏说。
保险QDII也将“破冰”
随着保险QDII的放行,其操作细则成为了外界关注的焦点。据悉,《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目前已3次征求意见,相关保险公司投资部门已将意见反馈至保监会,实施细则本月内有望浮出水面。
然而,依据《细则》规定,保险QDII投资股票只限于主板市场的绩优蓝筹股,并且投资单个主体发行的股票不超过可投资额的5%。由于新增多项严格的硬性指标,首批境外投资将有望花落中国人寿、平安等保险巨头,而大部分中小保险公司将通过自有外汇委托投资绕道分享境外投资成果。
对业界普遍关注的股票投资,《细则》征求意见稿特别规定:在所在地监管机构注册,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股票应当在主板市场上市流通,且属于绩优蓝筹股。
关键词:境外投资 “走出去”发展战略备案制
随着我国“走出去”发展战略的实施,越来越多的国内企业到国外参与境外投资。“走出去”发展战略是国家根据经济全球化新形势和国民经济发展的内在需要做出的重大决策,是发展开放型经济、全面提高对外开放水平的重大举措。到境外投资也是实现国家经济与社会长远发展、促进与世界各国共同发展的有效途径。
1、企业境外投资主要原因分析
近些年来,国际直接投资已经成为全球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同时也加深了国际间的经济合作。中国企业“走出去”发展战略是适应经济全球化的需要,也是打造跨国企业的必由之路。
境内企业到境外投资时,主要通过投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或专利技术、有价证券、股权、债权等方式,获得境外资产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投资称为境外投资。企业在决定到境外投资时,往往基于自身的特定优势,如雄厚的资金、专业技术人才、专利技术垄断、优秀的公司管理、拓展市场渠道的技能,但也可能受到所处的客观环境的制约,如国内自然资源逐渐匮乏、市场规模缩小、经济发展水平低、国内产业结构未完成转型升级、技术水平落后、劳动力成本增加、政府政策等因素,导致不同类型的企业对外投资的出发点不同。综上所述,企业到境外投资主要动机有以下几种:
1.1、内外市场环境促使企业境外投资
境外投资企业在东道国投资,所生产的商品就地销售,主要目的是为了维持原有的境外市场或开辟新的境外市场,并为客户提供更多的服务以满足当地消费者的需要,进而巩固和扩大其市场占有份额。
1.2、有利于降低企业成本,提高企业效益
部分境外投资企业,在国内生产所需的原材料来自国外,为了稳定原材料供应,或是利用发展中国家廉价且有保证力的劳动力,或是考虑到低关税使商品出口价格竞争力加强,规避汇率变动带来的外汇风险对外进行境外投资。
1.3、获取国外先进技术、生产工艺及先进的管理经验
企业通过境外投资的方式可以直接获取和利用这些先进技术与管理经验,然后进行技术升级改造和提高管理能力,促使投资企业提高国际市场竞争力。
1.4、分散或减少企业经营风险
境外投资企业为了分散和减少企业面临的各种经营风险,在全球范围内进行投资生产与经营活动,不但可以扩大销售,而且还可以带来原材料、技术、人员以及资金融通等多元化的供应来源,从而使企业不再受到境内或者地区条件的多重限制。
1.5、优良的投资环境
东道国政府通过提供优良的投资环境,主要包括优惠的税收和金融政策、优惠的土地使用政策以及优良的软硬件基础设施,在境内企业遇到这些相对于国内宽松的境外投资环境时,也可能会做出对外投资决策。
2、我国企业境外投资发展现状
据商务部统计,2013年我国境内投资者共对全球156个国家和地区的5090家境外企业进行了直接投资,累计实现非金融类直接投资(下同)901.7亿美元,同比增长16.8%。其中股本投资和其他投资727.7亿美元,占80.7%,利润再投资174亿美元,占19.3%。截至2013年底,我国累计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5257亿美元。 对中国香港、东盟、欧盟、澳大利亚、美国、俄罗斯、日本七个主要经济体的投资达到654.5亿美元,占同期我国对外直接投资总额的72.6%,同比增长9.1%。
2.1、境外投资行业分布日益多元化
近年来,我国企业对外投资行业分布广泛,门类齐全且重点突出。境外投资早期主要集中在贸易服务业及其相关行业,中期向加工制造业等非贸易类行业延伸,行业布局重点继续向生产加工领域拓展,资源开发领域逐渐成为新的热点。如今以贸易型为主的境外投资结构开始变化,境外投资行业进一步拓宽,采用企业并购以及战略联盟等形式,向商务服务业、批发零售业、交通运输业等其他行业发展。跨国并购成为对外投资的重要方式,行业分布呈现出多元化趋势。从投资行业构成情况看,九成投资主要集中于商务服务业、采矿业、批发和零售业、制造业、建筑业和交通运输业六大行业。2013年我国境外投资行业所占比重如图:
2.2、投资规模存量不断扩大,与发达国家仍有差距
据商务部《2012年度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显示,截至2012年底,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累计净额(存量)达5319.4亿美元,位居全球第13位。仅相当于美国对外投资存量的10.2%,英国的29.4%,德国的34.4%,法国的35.5%,日本的50.4%。由于中国对外投资起步较晚,与发达国家仍有较大差距。
2.3、民营企业作为境外投资主体比例升高
我国参与境外投资的企业中,国有大型企业继续发挥其主导作用,“走出去”的大型和特大型项目不断增多。除了国有大型企业之外,民营企业投资参与比重越来越大,非公有制企业逐步成为“走出去”的新生力量。联想集团分别在2014年1月23日和29日,宣布以23亿美金收购IBM x86服务器业务,29亿美金收购谷歌旗下的摩托罗拉移动(Motorola Mobility)智能手机业务。通过收购IMB服务器业务和摩托罗拉移动业务,将使联想集团具有更快的技术增长能力,以及能够更为快速进入全球主要的手机市场。另一些优势民营企业如华为、大连万达、吉利等,也正在发展成为集内外研发、销售、服务于一体的跨国企业,通过适当的投资机会,渗透海外市场以谋求企业的发展。
2.4、境外投资方式多元化
与传统新建及改扩建项目投资方式不同,近年来大多数境内企业选择收购、合并、参股、增资扩股的方式参与境外投资,跨国并购逐渐成为对外直接投资最重要的方式。这样不仅可以充分发挥各投资方在资金、技术、原材料、销售等方面的优势,形成优势互补,还有助于产品进入到新的国际市场,并且不易受到东道国民族意识的抵制,减少投资风险。投资方式多元化,有利于满足我国对稀缺资源、国外先进技术及高端人才的需求,同时也可以利用境外公司原有的销售渠道来销售产品和把国内的产品推向国际市场,从而利用境外品牌开拓市场,扩大本企业品牌在国际市场的份额。
2.5、境外投资风险增大
近年来,我国企业到境外投资因国际局势复杂多变,局部地区政局不稳定,所投入的固定资产设备与员工人身安全不能受到妥善保护,导致境外投资遭受巨大损失。截至2011年利比亚战争爆发,中国共有75家企业(包括13家央企)在利比亚投资,承包的大型项目一共有50个,合同金额达188亿美元。利比亚战争爆发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虽然启动了针对在利投资企业的专项“理赔绿色通道”,但在75家承建利比亚项目的企业中,只有为数不多的几家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大多数企业在利比亚的投资因战。
3、实行投资备案制的必然性
随着境内投资人赴境外投资越来越多,涵盖了国民经济的各个领域,企业赴境外投资需要完成境内审批程序,对外投资管理体制由原来的审批制转变到备案制行政体系,将不再需要通过各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只需要履行登记备案程序即可取得境外投资资格,使对外投资流程更为便利高效,这将会吸引众多国内企业进入到国际市场。
由核准制转为备案制,对政府投资体制管理来讲是改革的一大突破,摒弃不必要的核准流程,将激发企业发展的活力和动力。企业在选择投资项目时自主决策、面对市场风险自主分担,把控项目盈亏,对企业来说实行境外投资备案制既可以提供便利使企业更加快速国际化,从国家战略层面来讲备案制的实施也可以推动国民经济健康稳定发展。
3.1、政府职能转变有利于企业走出去
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指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要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最大限度减少中央政府对微观事务的管理,让市场机制有效调节经济活动,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规范管理、提高效率。实行备案制也是政府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转变,现行核准制改革方向就是进一步完善市场经济机制,将投资者的境外投资自由权利逐步地归还给投资者。
3.2、实行备案制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战略
企业在境外投资资源开发项目时,通过备案制可以赢得项目开展时间,满足国内对稀缺资源的需求。从这个角度来说,先行对资源项目实行备案制有利于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行。实行备案制行政管理体系,快中求稳,循序渐进,通过逐步放开使政府适应角色的转变,进一步提高对我国企业到境外项目的监督管理能力。
3.3、企业成本压力促使境外投资进展加快
境内企业正在面临着人力及原材料成本上升的压力,实行备案制行政管理体系,可以大大缩短企业在实施国外项目投资的时间,在国际市场上将会赢得更多竞争机遇,为克服成本上升的压力找到一个新路径,又为企业国际化战略赢得了时间,这对于国内企业走出去也是一个直接利好消息。
近年来,国内企业到境外投资已经成为我国与它国开展国际经济合作的重要途径,商务部对境外投资拟实行投资备案制对国内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既是机遇,同时也是挑战。面对复杂的国内外状况,国内企业应尽快熟悉东道国投资环境,并对对境外项目进行充分论证与投资方案可行性分析,才能够更快更稳的把握住境外投资机会。
参考文献:
[1]《2013年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简明统计》,《2013年我国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情况简述》,《2012年度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引用来源.商务部网站.
[2]《国际商务理论与实务》.全国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用书编委会.中国商务出版社.2008年3月
[3]引用来源.联想中国网站.
该负责人说,从企业实力来看,中国企业在众多领域的国际竞争力不断增强,中国资本、中国装备、中国技术日益受到世界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欢迎。中国企业应抓住当前难得的发展机遇和有利条件,创新合作方式,提高质量和效益,将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提升至更高的层次和水平,实现从商品到产业到资本输出的转型。
从外部环境来看,各国基础设施建设升温,发展中国家工业化、城市化进程加快,投资需求不断增大,有关国家和地区与中国合作意愿不断加强。从自身条件来看,中国正加快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积极推进“一带一路”建设,为企业“走出去”开展国家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提供了宽广的平台。
商务部数据显示,近年来,中国装备产能“走出去”快速发展。2014年大型成套设备出口约1100亿美元,2015年前4个月出口额400亿美元,同比增长10%。装备制造类境外投资累计近500亿美元,2015年前4个月制造业对外投资31.5亿美元,同比增长69.4%。2014年中国企业参与的境外轨道交通类项目签订合同额247亿美元,同比增长3倍多。2015年前4个月,电力、通讯领域对外承包工程新签合同额同比增长均达到35%左右。
该负责人说,商务部采取四项措施推动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一是深化改革,简政放权,推动便利化。商务部修订出台了《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确立了“备案为主、核准为辅”的管理模式,进一步释放企业境外投资活力。二是加大政策支持力度。通过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优惠贷款、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等政策手段,重点支持先进制造业和优势行业对外投资合作。三是推进多双边重大合作项目。指导企业实施一批铁路、公路、核电等重大境外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境外产业园区。四是强化政府公共服务。加强对企业境外投资的国别行业指引,落实政府间保障机制,与有关国家和地区签署自贸区、投资保护、税收等协定以及政府间投资合作协议,加强安全风险预警和突发事件处置。
一、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现状
1.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中国海外投资发展较快。改革开放20多年来,中国海外投资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取得了较大发展。尤其是90年代后,随着对外开放逐步深入,海外投资规模不断扩大。1979-2000年山东省共批准境外企业553家,总投资额3.73亿美元(中方投资额2.73亿美元,占总投资额的 73%)。
2.投资地区不断扩大。过去,国内的境外企业大部分集中在欧美、日本、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和香港地区。它不利于进一步实施市场多元化战略,难以发挥在发展中国家的投资比较优势。近几年,国内在不断巩固和发展对发达国家投资的同时,加大了对发展中国家投资的力度,取得了一定成效。
3.投资领域趋向生产型项目。以往国内的境外投资项目大多是贸易公司或代表机构,生产型项目特别是能带动国内设备、原材料、半成品出口的境外带料加工项目很少。近几年,国内积极鼓励和引导企业到境外投资兴办生产型项目,取得明显效果。例如,1999年,海尔集团设立境外加工贸易企业9家,其中在美国的电冰箱组装项目投资额达2890万美元,成为山东现有最大的境外投资项目。
4.投资主体不断向大企业集团发展。原来由于受企业的规模、资金、技术、人才和管理经验等方面的制约,国内的境外投资主体主要是中小型企业。近几年,针对国际经济环境的变化,特别是由于实施经济国际化战略的需要,在充分了解企业对外投资的意向、市场、领域、方式的基础上,制定了相应的政策措施,积极稳妥地推动企业尤其是大企业集团开展跨国经营,从而推动了境外投资主体由中小型企业为主逐步向大企业集团为主转变。
二、中国海外直接投资存在的主要问题
1.海外投资的规模较小。一是对外投资的总体规模较小。无论是境外企业数量,还是投资总额,都与发达国家有较大差距。二是对外投资项目的平均规模较小。目前,发达国家对外投资项目的平均规模约为600万美元,发展中国家为450万美元,我国仅为110万美元。许多境外企业难以与具有较强实力的跨国公司竞争。有的甚至只能依靠国内母公司的进出口业务生存。
2.海外投资的质量不高。一是贸易型境外企业过多。这一方面反映了多数企业设立境外企业的目的在于扩大产品出口;另一方面也说明缺乏对境外投资的有效引导,难以适应经济国际化特别是生产国际化的要求。二是对外投资的方式单一。发达国家的对外直接投资约50%是通过收购股票、购买股份或兼并等方式实现的。从我国对外投资的情况看,大多数境外企业属于新建企业,通过收购、控股、参股和兼并等方式设立的企业较少。这反映了国内企业尚难以熟练地运用国际上通用的投资方式,造成企业境外投资总体上见效慢。三是对外投资区域过于集中,产业结构不合理。境外投资相对集中于欧美等发达国家,而对发展中国家的投资则较少,并且对外投资大多为贸易、资源开发项目,能够促进国内经济结构调整的制造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产业项目相对较少。
3.境外企业的体制改革滞后。目前境外企业尚未真正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直接影响其跨国经营活动的开展。第一,境外企业的产权不清晰。突出表现为一些境外企业对已投入的国有资产运作情况及回报收益难以落实责任;境外企业的中方股东均以企业法人形式出现,经营管理者和员工仅仅是企业的雇员;在自然人持股问题上,缺少政策导向和鼓励措施。第二,境外企业的激励机制不健全。境外企业人员的待遇多参照外交机构人员薪金补贴制度标准执行。企业的盈亏同经营管理者和员工自身利益没有直接联系,不符合国际规范。第三,境外企业的约束机制不完善。一些境外企业沿用了国内传统的管理办法和经营模式,特别是在资产管理、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以及重大经营活动中,缺乏规范有效的制度约束,不利于跨国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
4.海外投资的宏观管理不力。第一,缺乏强有力的对外投资管理和协调机构。第二,缺乏统一的对外投资发展规划。由于对外投资管理工作较为松散,因此很难制定和实施对外投资的长远规划,造成了境外投资项目在产业和区域布局等方面的不合理。第三,缺乏科学的对外投资管理手段。对境外投资的管理多为行政手段,且存在重投资、轻管理,特别是忽视指导、协调、服务的现象。相应的经济手段尤其是法律手段运用不够。
5.高素质的跨国经营人才缺乏。在经济全球化趋势不断发展和科技革命日新月异的形势下,对外投资的竞争,从根本上说是人才的竞争。企业从事跨国经营活动,既需要精通外语,懂涉外政策,熟悉国际惯例,掌握国际贸易、国际金融、国际商法、现代科技等专业知识的复合型人才,又需要大批高级的金融、财会、科技、管理和法律等专业人才。就目前境外企业人员的素质和水平看,根本不适应发展对外投资的要求。
三、中国海外投资的指导原则和重点
加入WTO后,国内有条件的企业将进一步开展跨国经营,拓展新的发展空间。为确保对外投资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主要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循序渐进的原则。对外投资是一项创新性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风险较大。国内企业进行对外投资,开展跨国经营,既要积极又要慎重,精心组织,量力而行,不图虚名,务求实效。具体来说,企业在开展对外投资时,必须充分考虑国际资本市场的需求状况,特别是东道国(地区)的实际需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对外投资的目标、战略和策略,有选择、有步骤、有重点地向外投资。二是贸易先导的原则。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国际贸易与国际投资的关系日益密切。国际商品贸易的扩大将会带来新的国际投资机会,进而扩大国际投资;而国际投资的增加又将进一步促进国际商品贸易的发展。在目前国内企业尚不具备大规模投资能力的情况下,要输出适用技术、设备、品牌、零部件等,应当采用贸易方式进入东道国(地区)市场,通过贸易带动投资。一方面,企业可以建立自己的销售网络和品牌形象,进一步开拓国际市场,从而为投资建厂做好准备;另一方面,可以直接对东道国(地区)市场进行全面系统深入的调查研究,充分了解其政治、经济、法律、文化等投资环境状况以及自己的合作对象,为制定对外投资的总体战略尤其是规避投资风险创造良好条件。例如,海尔集团在进行对外投资,开展跨国经营时,坚持以贸易为先导,走产品输出-技术输出-海外设厂的路子。通过产品的销售,先打开市场,有了市场和需求,再考虑创办生产基地问题。三是讲求效益原则。一切经济活动的根本目的都是为了以尽可能少的投入获取尽可能多的效益。企业进行对外投资,开展跨国经营,也要充分考虑经济效益的好坏。做到一切从实际需要和可能的条件出发,尽量选择具有比较优势的领域、行业进行投资,力求以最小的投资,取得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海外投资的重点主要包括:
一是资源开发型海外投资。中国人口众多,人均资源十分有限,经济发展与资源短缺的矛盾日益突出。应充分利用加入WTO的有利条件,积极鼓励经济实力较雄厚,有技术人才优势的企业,到资源相对丰富且开发成本较低的国家和地区投资,建立稳固的资源开发基地。其重点是:在拉美地区进行矿产资源开发;在非洲、南太平洋地区进行木材资源开发;在拉美、北非地区进行渔业资源开发;在北美、拉美地区和独联体国家进行种植业开发等。通过与东道国(地区)的合作,获得资源竞争优势,从而为国内经济的发展提供优质资源。
二是出口导向型海外投资。在经济全球化进程日益加快的同时,以区域一体化为主要特征和以绿色壁垒、技术壁垒、反倾销等为主要手段的贸易保护主义有进一步抬头的倾向,这给仍以价格为主要竞争手段和以劳动密集型产品为主要基础的国内出口贸易构成了很大威胁。应该通过对外投资,在东道国(地区)兴办企业,就地生产,就地销售,可以有效地绕开各种贸易壁垒,减少贸易摩擦,并能利用一些发展中国家低廉的劳动力和土地,大幅度降低生产成本,提高产品的竞争力。
三是产业转移型海外投资。目前,国内经济发展进入了以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为特征的时期。许多行业特别是一般加工业生产能力过剩,而且生产工艺技术较成熟,需要适时向国际市场转移。从全球产业布局看,国内工业化水平已经高于一些发展中国家,特别是一些支柱产业的成熟技术在许多发展中国家非常适用。因此,应充分利用工业门类齐全、技术力量相对雄厚的有利条件,积极推动优势产业、成熟产业、长线产业,向境外特别是发展中国家转移,促进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的调整和优化。
论文关键词 中国 境外 国有资产 界定 管理
一、投资和境外投资
(一)投资
商品的流通和货币的产生,促使资本的出现。而资本固有的寻求利润的本质,成就了以最少的资本牟取最大利润的投资法则。因而,投资便成为自由市场最为便捷的财富积累方式,为个人和国家所青睐。
在经济学中,投资是指用货币转化为资本的过程。简单的可以把投资分为实物投资、资本投资和证券投资。而在国际投资法中,投资是指一种超越国界的资本活动,泛指以盈利为目的而将一国的资本,包括资金、机器设备、技术秘密、专利、商标、有价证券等投放到另一国家的经济活动。
在国际投资法中,按照投资方式的不同,国际资本流动可以分为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在这里我们关注的是直接投资。因为虽然自金融市场和货币市场衔接以来,直接投资只占世界总资本流量的很小一部分,但直接投资因其在各国融资和货币政策调控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而被认为是“当今国际经济学中最敏感的部分”和“国际经济关系中经济政策的主要筹码。”
但是对于什么是国际直接投资,理论上有不同的观点。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认为,国际直接投资是指投资者为了长期获利而对在投资国以外的另一国家中经营的企业进行的投资行为,意图在于取得该企业管理的控制权,而在一般意义上,掌握该企业25%或更多的投票股,可以作为控制所有权的合理标准。而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认为国际直接投资是指“非当地居民为了创设或扩充完全所有子公司或支店,并取得该企业充分所有权,或者为了参与新设立或已有企业或者是为了长期借款而进行的跨国投资,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建议规定在另一公司的资本中拥有股份起限为10%,作为直接投资的标准”。而日本政府认为“国际直接投资的海外拥有公司股份的份额至少为25%”,“德国的比例为20%”,“意大利的比例为25%”,加拿大则认为“只有控制权益的投资才被认为是国际直接投资”,而控制权益一般是指“拥有50%或50%以上的投票份额”。
因而,各国法律规定不同,对于国际直接投资的界定就不同。但一般来说,我们可以把国际直接投资总结为:投资者通过输出生产资本直接在国外设立企业,或者收购他国企业或者与他国政府、企业、个人合作,取得股份和各种直接投资管理企业的权利的一种行为。相应的,国际间接投资是指投资者通过国外银行存款,购买他国政府或企业的债券和股票等方式,取得利润的一种行为。在国际投资法中,主要调整的是直接投资行为。
(二)境外投资
在开放性的经济环境中,资本的流动是自由的。国际资本为了寻求利润而寻找市场或原材料供应,或者为了降低生产成本或解决资本过剩而实现资本的跨境转移,便形成了多元、双向、对流的国际投资格局,即境外投资的多元化格局。
因而,境外投资是指投资者跨越国境,直接将其资金、机器设备、技术秘密、专利、商标、有价证券等投放到其他国家或地区的企业,并取得该企业全部或部分管理控制权的一种资本输出活动。
境外投资中,资本来源国称为投资者母国或者资本输出国,资本流向国称为东道国或者资本输入国。
因而,境外投资活动具有下列特点:
1.境外投资是一种直接投资活动。
2.境外投资是跨越国境的直接投资活动。
3.境外投资的主体是不同国家或不同地区的自然人、法人或国家。
4.境外投资活动要承受资本输出国和资本输入国的双重监管。
5.解决境外投资争议的途径具有多样性。
(三)中国境外投资
中国境外投资是指投资者跨越中国国境,直接将其资金、机器设备、技术秘密、专利、商标、有价证券等投放到其他国家或地区的企业,并取得该企业全部或部分管理控制权的一种资本输出活动。
后不久,就在香港开设过若干企业和银行,如中国银行、招商银行、华润公司等,虽然投资规模不是很大,但为国家后期的境外投资积累了经验。“中国企业真正意义上的境外投资始于1979年,北京友谊商业服务总公司与日本东京九一商事株式会社合资在东京开办京合股份有限公司”,之后,中国境外投资快速发展,“1979年到1998年底,经中国政府批准的境外投资企业已经达到5666家,这个数字中还不包括金融业,仅中方投资金额已经超过63.3亿美元,遍及140多个国家和地区”。
因此,境外投资已经成为中国资本管理的一种重要的调控手段,但是,国家对于投资活动认识的逐渐深入和为了避免境外投资风险,在不同时期对于境外投资的主体还是有所限制。根据1981年,原对外经济贸易部的《关于在国外开设合营企业的暂行规定》、1990年中国人民银行的《境外金融机构管理办法》、1992年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的《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等法律的规定,可以到中国境外投资的主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并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2.具备一定的资金来源或者具备在国际金融机构筹措资金的能力。
3.具有一定的生产、技术和经营能力及人才。
4.在国外有可靠的合作对象。
5.了解和掌握东道国的投资政策、法律规定、市场、资源等投资环境。
6.非经特别批准,不得用国家资金以个人名义在境外投资,在境外投资从事工程承包或劳务合作业务的企业,必须是外经贸部批准授权予以对外承包工程或劳务合作经营权的公司。
到2010年,可以到中国境外投资的主体主要有三种。一是中国境内的各类法人,包括企业、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部门、事业单位等。二是由中国境内投资主体控股的境外企业或机构。三是在中国境内具有投资资格的自然人。
这里所指的中国境内的法人一般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成立的机构和企业,但是在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注册成立的除外。由此可见,中国境外投资的主体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中国境外投资的东道国,即指适用于中国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的投资地区,也发生很大变化。在1980年时,中国境外投资的东道国只有苏联、蒙古、朝鲜和非洲一些国家,而到2010年,中国境外投资的东道国不仅包括180多个外国国家,也包括一些单独的关税区。即东道国的范围扩大到资本输入的国家和地区,具体包括外国国家、外国单独的关税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属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因此,向中国大陆地区之外的任何地区进行的投资,都属于中国境外投资的研究范畴。
中国境外投资实行申请核准制,境内企业或机构申请境外投资项目,须按其投资总金额的大小,分级报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或这三个部门或者相当于省一级的下属主管部门审批。
中国境外投资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呈现出一些基本的特点:
1.境外投资主体的多元化。从原来的国有企业和国有机构作为境外投资的主体,发展到现在的国有企业、国有机构、私营企业、个人的多元化投资主体,丰富了境外投资主体的结构。
2.境外投资区域的多样化。中国境外投资原来都以向香港、澳门投资为主,现在扩展到欧、美、亚、非、拉美等世界170多个国家和地区。并且已经开始向台湾地区投资。
3.境外投资领域的扩展化。中国境外投资领域从原来的制造行业向现在的资源开发、战略并够、营销渠道、品牌建设、技术改造等多样化发展。
二、国有资产和境外投资国有资产
(一)国有资产
按照国际资产评估标准委员会的定义,资产是占有和可控制的资源,通过这些资源,可以合理地预计一些未来的经济利益,资产的所有权本身是无形的,但是拥有的资产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因而,国有资产是指为国家所有,并能为国家提供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根据概念的范围不同,可以分为广义上国有资产和狭义上的国有资产。
广义上的国有资产是指属于国家所有的各种财产、物资、债权和其他权益。包括依据法律和行政权取得的国家财产、投资资产、收益资产和受赠资产。
而狭义上的国有资产是指依据法律为国家所有,并能为国家提供未来效益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主要是指经营性国有资产。而根据学者的研究,经营性国有资产主要包括三部分:“(1)企业使用的国有资产。(2)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非经营性资产中,通过各种形式为获取利润转作经营的资产。(3)国有资源中投入生产经营过程的资源。”
从国有资产的来源和范围不同,可以把国有资产分为经营性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和资源性国有资产。
(二)中国国有资产
中国法律对于国有资产内容、范围的认识经历了一个不断变化的过程。早在1990年,《国家科委事业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依据法律取得的,或由于国家资金投入、资产收益、接受馈赠取得的资产。无主资产属于国有资产。
而1993年《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指出: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依法取得和认定的,或者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投资和投资收益、国家向行政事业单位拨款等形成的资产。
2003年《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七、八、九、十条的规定,和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其他法律规定,中国国有资产包括:
1.国有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草原、荒地、渔场等自然资源。
2.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财产。包括法律规定的国家机关,其拥有所有权的所有资产,国家机关、国有企业所属和创办的事业单位拥有所有权的全部资产,非国有机关和非国有企业创办的事业单位中国有投资的部分,各种政党和各级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等人民团体中由国家拨款形成的资产。
3.军队资产。
4.全民所有制企业资产。包括国家直接投入的资产、企业通过生产经营、受赠等活动取得的所有资产。
5.国家所有的公共设施、文物古迹,风景游览区、自然保护区等。
6.国家在国外的资产,包括资产和与资产有关的权益。
7.国家对非国有单位的投资以及债权等其他资产。这里主要是指集体所有制企业中的国有资产部分、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的国有资产部分和股份制、联营企业中的国有资产部分。
8.不能证实属于集体或个人所有的财产等。
中国国有资产是中国国家建设的经济基础,国有资产的经营及其收益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因而,国有资产的管理在国民经济监管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三)中国境外投资国有资产
根据1999年财政部、外交部、国家外汇管理总局、海关总署联合的《境外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中国境外投资国有资产是指中国企业、事业单位和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以国有资产在境外及港、澳、台地区投资设立的各类企业和非经营性机构中应属国有的各项资产。具体包括:
1.境内投资者向境外投资设立独资、合资、合作企业或购买投票(或股权)以及境外机构在境外再投资形成的资本及其权益。
2.境内投资者及其境外派出单位在境外投资设立非经营性机构,包括使馆、领事馆、记者站、各种办事处、代表处等所形成的国有资产。
3.在境外以个人名义持有的国有股权及物业产权。
4.境外机构中应属国家所有的无形资产。
5.境外机构依法接受的赠予、赞助和经依法判决、裁决而取得的应属国家所有的资产。
6.境外其他应属国家所有的资产。
由此可见,中国境外投资国有资产主要包括境内国家机关、国家机构、企业以及企业的分支机构在国外投资的国有资产及其收益,境内国家机关、国家机构、企业以及企业的分支机在国外的非经营性机构的资产及其收益,境内国家机关、国家机构、企业以及企业的分支机在国外的无形资产等其他属于国家所有的资产。这说明中国境外投资国有资产以经营性国有资产为核心,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和资源性国有资产所占比重较少。
三、中国境外投资国有资产界定的难点
(一)具体内容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中国境外投资国有资产的概念和内容有了初步的框架,但是很明显,在实践中,如何落实和执行这些规定,有很大的困难和争议。
由于历史的原因,中国国有资产的构成部分比较复杂,因而,实践中执行中国境外投资国有资产的界定就出现一定的困难,具体而言,有以下几个部分:
1.国有资产界定有难度。由于中国国有资产在国有财产中所占比例很高,并且在国家经济发展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加上国有资产来源的复杂性,使得界定国有资产变的更加困难,由此,界定境外投资国有资产也同样出现困难。
2.经济制度的发展给境外投资国有资产的界定带来困扰。中国目前正经历着国家经济战略布局大调整阶段,经济形势的发展和经济战略的调整,总是会产生不同的经济制度,在不同的经济制度中国有经济的参与程度与构成不同,会影响到国有资产的构成和流动。
3.公司法律制度的变革也会影响到境外投资国有资产的界定。随着国有企业的改制,国有资产的流动在公司法律制度还不完善的情况下,缺乏监管和有效控制,会出现国有资产流动的非市场性,造成大量的国有资产流失,从而,影响了境外投资国有资产的界定。
4.市场规制法律的不完善,给界定带来困难。市场规制法律的落后,不能有效地管理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在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信息披露的不对称,人事安排的秘密性,市场经营行为的模糊性,甚至是不符合市场规则但却不违法的行为,都为国有资产的流动和评估带来很大的难度,同样也加重国有资产的界定困难。
5.土地制度的安排给境外投资国有资产的界定带来困难。中国的土地所有权分为两部分,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而这种所有权的确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由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土地登记发证而形成。因此,国家所有土地的使用和国家征收、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以及两者附属物资产性质的判断和评估,在国有资产的界定上出现困难。
6.在国家控股和国家参股的企业或机构中,如何区别国有资产与他权资产,是一个难题。复杂的是在境外投资企业中,东道国对于公司资产的法律规定对于境外投资国有资产的界定又是一个难题。
(二)若干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