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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当前我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践来看,形成了“直通型”、“分工型”、“存储型”、“大统筹型”等“统帐结合”模式。这些模式虽然都有其合理性,但却都在实践中暴露出基金收缴困难、医疗服务和支出管理机制失灵等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难以形成一种模式。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界定的“低水平、广覆盖、双方负担、统帐结合”的基本原则,借鉴国内外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正反经验,笔者认为,我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模式应当是多元协调混合型模式,这种模式的关键在于建立一种保障方式多层次、保障资金多渠道、支付方式科学、管理办法有效的医保运行机制。
一、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险体系
根据实际情况,我国的多层次的医疗保险体系应包括以下三个层次:
1.基本医疗保险。这是多层次的医疗保险体系的基础,也是国家医疗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法定性质的政府行为,以强制性实施为主,财源主要来自强制筹集的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坚持“低水平,广覆盖”的原则,强调“公平优先、兼顾效率”,只承担基本医疗的保障职责,即限于提供适应绝大多数参保职工必要医疗需求的、医疗服务机构采用成熟的和适宜技术所能提供的、医疗保险基金有能力支付费用的医疗服务。
2.补充医疗保险。这是完整的医疗保险体系的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是在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在经济效益许可的条件下,由企业(行业)为职工、职工为个人自愿出资组成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为弥补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不足以支付巨额医疗费而建立的补充性医疗保险形式。在我国现阶段,应抓紧建立的补充医疗保险形式有:一是“超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保的是基本医疗,但是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病例又是客观存在的,尽管其发生的概率较低,但费用很大,致使单位和个人均难以承受。对于这些“超大病”的医疗问题,既不能一推了之,更不应该把这个包袱再推给用人单位,最佳的解决办法应是面向统筹地区建立“超大病”补充医疗保险,主要用于解决基本医疗保险封顶线以上的医疗费用,减轻重病职工负担,保障其基本生活;二是“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采用统帐结合方式实施,其中社会统筹基金要确定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以上和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以统筹基金支付为主,但个人同样要负担相应比重。尽管相对统筹支付而言个人负担比例较小,但由于医疗费用相对较大,对于因病不能参加工作、工资收入明显下降的职工本人和家庭来说,还是困难重重。为了减轻重病职工负担,保障其基本生活,企业(行业)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有必要建立职工大病专项金,实行统筹使用,对困难者予以资助。
3.商业医疗保险。这是多层次的医疗保险体系中较为规范、起补缺和提高作用的层次,是被保险人在投保后,在保险期内因疾病、生育或身体受到伤害时,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保险。在这一领域由人们自由选择,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随着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当前应重点突出主要的险种有:(1)特种疾病保险。针对一些风险容易预测、发生率较低,但疾病费用较大的疾病而设计的险种,主要目的是为了在发生灾难性病症时保障投保者的治疗,以免由于经济原因使治疗受到影响。比如肿瘤、心脑血管意外病症。(2)康复保健医疗保险。主要为满足一些高收入人群或团体超出基本医疗需求以上的高水平的和特殊保健的医疗需求而设计的险种。如有些病房的设施将比较豪华,相应的收费标准也高,基本医疗保险不可能承担这部分费用,部分高收入人群就可通过参加康复保健医疗保险得到相应的待遇。
二、建立合理的医疗保险费用筹措机制
基本医疗保险必须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考虑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职工的收入水平并不高,财政收入极为有限,企业效益大多数处于较低水平的现状,本着“最基本的筹资水平、最基本的医疗服务”的理念,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按工资的一定比例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基本医疗保险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构成。职工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帐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个人帐户,具体划入比例根据个人帐户支付范围和职工年龄因素确定。
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由国家给予政策,鼓励用人单位和个人积累,资金组合方式可以灵活多样,可个人参保,可由用人单位与个人各付一部分保险金,有条件的单位也可全部由用人单位为职工投保,并以此作为稳定职工、吸引人才的有力措施。在此,除了为保证国家公务管理的正常运行,由财政为国家公务员提供一定的医疗补助外,国家不为其他任何社会成员支付保险费,但可通过有关政策鼓励用人单位和个人参与保险。其鼓励政策至少有两条:个人用于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的收入免交个人所得税;用人单位用于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的费用,可在税前列支。
三、建立科学的医疗费用支付方式
医疗保险难搞,难就难在医疗费用的支出控制。医疗消费具有即时性、难预测性、道德风险大的特点。一些试点城市的社会统筹基金大量超支,都与缺乏有效的医疗费用制约有很大关系。实践证明,建立科学的医疗费用支付方式是医疗保险健康发展的重要环节。
1.制定基本医疗保险的用药、诊疗和医疗服务设施的标准。现代的医疗科学技术发展很快,几乎天天都有新药、新的诊疗手段出现。基本医疗保险只能根据保证基本医疗需求和与医疗保险基金筹措水平相适应来确定用药、诊疗和医疗服务设施的范围和给付标准。
在选择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和诊疗项目的具体方法上,国际最近流行用经济学的评价方法,综合考虑和比较药品或治疗技术的成本效果。比如,甲药单价很贵,但很快就能见效,病人不久就能康复、上班;乙药单价很便宜,却在较长时间的服用后有效,自己工作受影响。如果仅仅看单价成本,乙药看起来属于“基本医疗”,但在对甲、乙两种药物的成本效果进行认真、细致的比较之后,甲药就可能进入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所以,基本医疗保险的界定是医疗技术问题,但更是经济学上的问题,可以预计,成本效果的评价方法和思想理念将影响未来基本医疗的界定和选择。
2.实行基本医疗保险“板块式”的统帐结合方式。即个人帐户和统筹基金之间割断关系,实行独立分别运作,分别核算,风险各自负责。个人帐户管小病,主要用于门诊医疗服务和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住院医疗服务,个人帐户用完后,全部自负。统筹基金管大病,主要用于起付标准与最高支付限额之间的住院和门急诊大病医疗服务,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板块式”帐户运作方式首先在小病上设立个人帐户,加强了个人对小病的自我保障责任;其次,由于次数频、难控制的小病费用进不了统筹基金,减少了统筹基金透支的可能性,统筹基金集中解决大病,加强了抵抗大病风险的能力;再次,大病的医疗服务、药品消费具有较强的“资产
专用性”,医疗保险管理机构把管理的重点放在费用高又较易监控的大病部分,集中力量抓主要问题,有利于提高统筹基金的管理效果。
对于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已不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的范畴,应通过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或社会医疗救助等途径解决。基本医疗保险的封顶额应是“超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起付额,即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的封顶额后才进入“超大病”补充医疗保险。
3.选择按病种付费的结算办法。目前国内普遍采用的医疗服务机构与医疗保险机构之间“按服务收费”的偿付方式,在客观上促使医疗机构以过度使用医疗资源的方式,而不是以最有效的方式提供服务。“按病种付费”是根据每一种疾病或病程所需全部服务进行事先定价后,按此标准支付给医疗服务提供者。美国的预付制和德国的按点数付费,在本质上都属于“按病种付费”方式。随着医疗技术的发展,对同一疾病的治疗有了越来越多的治疗方案,其费用的差别也越来越大。医疗实践的发展迫切需要通过技术经济分析科学测算每一病种的标准化诊断、标准化治疗、标准化药品的费用,在众多的治疗方案中,选择适当的治疗方案,并作为医保机构费用偿付的依据。“按病种付费”方式,可有效地限制医生在决策中的“独断专行”,避免提供过度服务。
四、建立政事分开的医疗保险管理体制
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制定医疗保险法规和政策,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的运作框架,规范和监督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用人单位、个人、医院、制药、金融等相关利益群体的行为,确定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的有关照顾扶持政策。这里需要特别提出的是,基本医疗保险划归卫生部主管比归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管理更为合理。由于医疗资源的使用效益和需求总量的控制与医疗服务的供方(医院和医生)密切相关,这就要求医疗服务部门和基金管理部门在同一个部门的领导下,相配合而不结合。因此,社会医疗保险划归卫生部管理是比较合理的;将有利于卫生部门实行行业管理、统筹规划、充分利用有限的卫生资源,有利于逐步形成政府卫生部门指导下的医疗保险方和医疗服务提供方双方买卖的格局,促进现代医疗市场的发育和完善,有利于扩大医疗服务范围,将预防、保健与治疗以及社区服务、医院服务有机结合,为最终实现全社会医疗保险和人人平等享受医疗服务奠定组织基础和管理基础。国际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管理体制也朝着卫生部主管的模式发展,并被越来越多的国家采用,尤其是新建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国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了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的涉税处理,“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但是财税[2009127号文并未明确企业为投资者购买的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该如何处理。如果投资者不属于企业员工,而将为其支付的上述两险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显然是不合适的。因此,目前制度存在以下问题:
1 若投资者不是企业“任职或受雇员工”,财税[2009]27号文并未明确为其购买的两险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使一些企业有空可钻。
2 企业还可将投资者挂名于企业,使其成为“任职或者受雇”于本单位的员工,享受跟员工一样的待遇。
3 若企业为其任职或受雇的职工所购买的补充养老保险远小于职工工资总额的5‰则企业极有可能为其投资者购买较大金额的补充养老保险,这必将导致为其购买的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的数量远远超过其他员工,造成分配不均,并且,若企业将该金额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5%以内,则可以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实现了企业避税,使国家收入得不到有力保障,但却并未真正达到国家实行补充养老保险政策为保障广大人民利益的根本目的。
二、为投资者购买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涉税处理的建议
(一)两险涉及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方法
笔者建议,企业为其投资者购买补充养老保险时不管投资者是否在本企业任职或受雇均应作为向投资者分红处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企业为其投资者购买的补充医疗保险则与在其任职或受雇的职工相同待遇,即不超过规定部分以及为限额范围内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可参照财税[2009127号文的规定,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二)理论依据
1 从当前状况来看,我国补充养老保险购买热情比较高涨,而且补充养老保险并非先实际发生了才能税前扣除,而是提前列支,且直接划入职工个人账户,与个人利害关系较大,故企业为投资者购买的补充养老保险不得税前扣除,而应视为向投资者的分红。
2 而我国补充医疗保险,收费低、保障金额大,是我国现阶段鼓励发展的有效的补充医疗保险形式。补充医疗保险无疑是关系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然而我国目前现状却不尽人意,参保单位和人员普遍对补充医疗保险的认识不足,认为个人费用问题应由医保基金解决,不应该再增加单位或个人负担补充医疗保险,因而对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的热情不是很高,故需要国家给以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来达到鼓励的目的,即为投资者购买的补充医疗保险可以税前扣除,与企业职工相同待遇。
三、为投资者购买两险涉税处理的影响分析
(一)从国家角度
按照本文建议改进后,有利于扩大国家收入,从而使国家的利益将得到更加切实的保障。若能通过明文规定,有利于国家政策的实施,国家的税收收入将得到更加有力的保障。防止了企业过度的避税对国家收入造成的影响。
(二)从企业角度
1998年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简称《决定》)之后,补充医疗保险开始引起广泛的关注。本文是我们对补充医疗保险的一些初步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一、什么是补充医疗保险
我们认为,对补充医疗保险可作如下界定:第一,从其产生的直接现实背景看,补充医疗保险是在整个保险制度改革中或者说是在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过程中出现的一种现象。这种现象源自一些效益好、实力强的行业在参加地方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后,因不愿降低原有的医疗保险水平而采取的一种适应性对策。第二,从社会保险的原理出发,可以说补充医疗保险是一种自愿性的辅助医疗保险。它产生的需求基础为,用人单位和个人因其收入的增加,为了抵御高额医疗费用风险而自愿投资的行为。补充医疗保险的功能在于,分散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承担的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和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以外个人自付高额医疗费用的风险,发挥风险再分散的作用,是基本医疗保险的一种补充形式。
二、补充医疗保险的形式
,我国已出现的补充医疗保险的形式有以下几种。
1.国家对公务员实行的医疗补助
根据《决定》的规定,国家公务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享受医疗补助政策。这种医疗补助政策实际上就是适用于公务员的一种补充医疗保险。实行这种补充医疗保险的目的在于,保障国家公务员的医疗待遇水平与改革前相比不下降。
2.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开展的补充医疗保险
这种形式是由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强制性参保的“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开办的自愿参保的补充医疗保险,其保险起付线与基本医疗规定的“封顶线”相衔接,对部分遭遇高额医疗费用的职工给予较高比例的补偿,可真正起到分散风险,减轻用人单位和患病职工负担的作用。由于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在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收缴、管理和医疗费用控制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这种形式不失为解决职工补充医疗保险问题的一个好办法。执行中应注意的是: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和“基本医疗保险”的各项基金间应相互独立,不得相互透支。同时应当积极扩大补充医疗保险的投保规模以提高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抗风险能力。
3.商业保险公司开办的补充医疗保险
商业保险公司开办的补充医疗保险分为两种情况:(1)由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补偿高额医疗费用的补充医疗保险,如厦门模式。“基本医疗保险”的“封顶线”即为商业性补充医疗保险的起付线,起付线以上的高额医药费由商业医疗保险承担,但商业保险公司一般仍规定有一个给付上限,如每年的补偿金额不超过15元万人民币或20万元人民币。目前国内部分商业保险公司已经积极地介入了补充医疗保险市场,但由于高额医疗保险(即商业性补充医疗保险)的风险较大,管理难度高,目前仅有太平洋保险公司和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在某些地区进行了一些初步的探索。估计商业保险公司大规模地承保此类业务还有一个过程。(2)目前各大商业保险公司提供的针对某些特殊疾病的“重大疾病保险”、“癌症保险”和“津贴型住院医疗保险”也能为职工超过“封项线”的高额医疗费用提供一定程度的补偿。这种补充医疗保险与以上三种形式的补充医疗保险不同,它不具有社会保险的性质,是纯粹的商业保险。迄今为止,它尚未形成大的气候。但从广义上讲,它也不失为一种补充医疗保险的形式。
三、补充医疗保险的性质
如何看待补充医疗保险的性质?我们认为,如果给我国目前的补充医疗保险定性的话,可以说,它仍然属于社会保险的范畴。首先,在从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医疗保险到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医疗保险过渡中,补充医疗保险具有代替原医疗保险部分功能的作用,即它可以弥补因降低原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而产生的保障缺口。这种替代性的原理在于,维持国有部门职工原有的医疗待遇水平基本不变。因此,可以肯定地说,一个地区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情况将直接到整个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是否能够顺利推进。
从一些地区的情况看,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直接目的在于,解决职工超过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问题。其实质是,通过补充医疗保险预防职工因医疗费开销过大而影响其基本生活。而这恰恰是社会保险的主要功能,即当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受到影响时,能够从社会保险制度中获得物质上的帮助。因此,我国现阶段补充医疗保险的作用与社会保险的功能是一致的。再次,在实际操作中,一些地区的补充医疗保险的保险费直接来源于基本医疗保险金。例如,厦门市的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来自职工个人医疗保险帐户和社会统筹医疗基金以及当地职工医疗管理中心。又如,威海市的补充医疗保险费出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的个人帐户。总之,产生于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补充医疗保险的各个方面,包括立法资金的筹集、待遇给付和管理等,均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着天然的、无法割舍的内在联系。今后对补充医疗保险的设计,必然要直接受制于整个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走势。
四、补充医疗保险的特点
1.相对的自愿性
补充医疗保险不宜搞成强制性的制度。这是由经济收入的差距而导致的有支付能力的医疗需求的多样性所决定的。应当让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自愿参加、自愿选择补充医疗保险的形式和产品,满足自身有支付能力的医疗需求的多样性。但是,这种自愿性也是相对的。从医疗保险费用负担的角度看,补充医疗保险实质上是将原医疗保险中的一部分切下来,转移至补充医疗保险。对于无力承担补充医疗保险的,它是自愿的。但对于公职人员和那些垄断国家资源而具实力的行业以及经济效益好的企业来讲,简单地说补充医疗保险是自愿的还是强制的,并无太大意义。因为,对于这些单位及其职工来讲,补充医疗保险是其整个医疗保险的必要的组成部分。在这些单位内,补充医疗保险不过是社会保险范筹内的医疗保险的另一种形式。对于这些单位来说,选择补充医疗保险的自愿性的背后是一种必然的强制,对于这些单位的职工来说,补充医疗保险是一种受欢迎的强制性保障制度。
2.福利性与非福利性并存
一方面,当用人单位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时,对其本单位的职工而言具有福利性,体现了一定的公平性。用人单位通过给其职工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为职工提供一定的福利。这种福利可以增强职工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凝聚力及职工对单位的归属感,调动职工为用人单位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另一方面,在一定范围内,不管是用人单位,还是职工,他们作为个体参加补充医疗保险,又具有非福利性质。也就是说,相对于基本医疗保险而言,它不具有社会公平性。它要体现多投保多受益、少投保少受益、不投保不受益的原则,即体现在一定范围内的效率优先原则。同时,它也严格遵循等价交换原则。补充医疗保险机构通过在国家确定的补充医疗保险筹资水平内设计多种缴费率的补充医疗保险产品,与参保人之间维系一种利益关系。按照补充医疗保险合同规定的,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五、关于补充医疗保险的管理模式
我们认为,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同样都是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它应当在国家相关的法规和政策的原则规范和指导下,以用人单位为直接责任主体来建立。关于补充医疗保险的管理机构,我们认为,应当利用已有的资源,尽量降低成本。同时,鉴于补充医疗保险的初级阶段性,可以允许考虑选择以下方式。
1.可以将补充医疗保险分为三个管理层次。第一,有关补充医疗保险的政策、立法和监督由政府有关部门承担。第二,补充医疗保险的具体经办业务由社会承担,即的社会保险事业经办机构负责。该机构是社会保险政策和的执行机构和具体业务经办机构,其主要职能包括:基金收缴、待遇给付、基金管理等。这类机构是现行社会保险体系中已经存在的管理机构。在下一步的社会保险立法中应当将其主要职能进一步规范。该机构应当具有法律上的经办独立性和经办的非盈利性。第三,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可由其经办机构委托保险公司或其他有经营许可的机构具体运营补充医疗保险的基金。但是,法律要将此种运营置于社会保险监督管理的统一体系之下。
2.还可以考虑另外一种方式。我们称之为厦门模式。这种模式也分为三个管理层次。所不同的是,补充医疗保险的待遇给付业务由商业保险公司承担。从厦门的情况可以看出,商业保险公司和社会保险机构之间存在两重关系:一是,商业保险公司执行社会保险机构的政策;二是,由于商业保险公司的盈利性,其并不总是完全被动地执行社会保险机构的指令。例如,关于补充医疗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赔付标准、赔付最高限额的调整,要经过社会保险机构与商业保险公司的协商和当地人民政府的批准。
六、国家在补充医疗保险制度中的角色
1.加紧补充医疗保险政策的制定和立法
虽然目前整个基本医疗制度改革刚刚启动,补充医疗保险在全国。范围内也只是在少数地方进行探索或试行,实践经验还不多,要对补充医疗保险作出很到位的规范有难度。但考虑到全面启动新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后,用人单位和职工为减少个人的医疗风险,对补充医疗保险的呼声势必会越来越高,要求会越来越强。可以预计,补充医疗保险将会在较短的时间内迅速扩展。补充医疗保险的推进是继基本医疗保险启动之后的必然需求,它建立的早晚和成熟的程度直接到整个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进程。因此,中央政府可以考虑加强对补充医疗保险的政策和研究,结合对少数地区的实践经验的,尽快对补充医疗保险作出法律规范。否则,若各地作法不一,形成既得利益后统一的难度将会增大,而且还会影响补充医疗保险本身的。
2.补充医疗保险需要国家的政策支持
国家对补充医疗保险的政策支持主要体现在财政和税收政策方面。补充医疗保险在缓解广大职工心理压力、减轻职工医疗费用负担、维护社会安定等方面具有积极作用,政府应当鼓励用人单位和职工参加补充医疗保险,允许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数额内,为职工办理补充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的补充医疗保险费可以在成本中列支,个人缴费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一些特定的行业可以允许用人单位以低档所得税率从利润中列支一定数额作为补充医疗保险费用。
关键词:必要性; 条件;形式;方案
一、企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必要性
企业在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统筹的情况下,可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企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也是非常必要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和职工实际医疗消费需求之间存在差距,特别是对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即封顶线以上的医疗费用,必须通过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解决。
2、基本医疗保险定位在“广覆盖、低保障”,将所有用人单位和职工都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并实行统一的政策,难以充分体现不同人群的现实差别,并且降低一部分人的医疗保障水平,影响了基本医疗的稳步推进。因此,实行补充医疗保险制度,是实现效率、公平原则,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顺利推进的基础。
3、有利于职工队伍稳定。国家公务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统筹的同时享受特殊的医疗补助,企业职工必须有相对应的措施作为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补充,以保证广大职工队伍的稳定。
4、实行补充医疗保险制度还为商业医疗保险的发展提供了空间,同时也有利于强化医患的制约机制,有利于控制不合理医疗费用支出。
二、企业建立补充保险的条件和形式
1、企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条件:
首先,必须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用。其次,具有一定的经济承受能力。即具有持续的税后利润,并按时缴纳其他社会保险费用,保证足额发放职工工资。第三,已经形成的医疗保障待遇高于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且有能力主办或参加补充医疗保险。
2、企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形式:
其一,建在企业内部。如有实力大集团、大企业可以自办补充医疗保险,但应建立相应的经办和管理机构,并使补充保险资金与企业经营性资金分离,确保保险资金的安全。
其二,与商业保险机构合作。企业可以通过购买商业保险公司的产品与商业保险机构合作,也可以保险公司的某一相关产品为基础,根据实际情况设计补充医疗保险方案,由商业保险机构根据订制的方案确定费用。
其三,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可以实行企业和参保人员共同缴费,也可以实行企业单独缴费,具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实行企业和参保人员共同缴费,有利于提高参保人员的保障意识,体现合理分担的原则。
三、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方案的设计
1.企业补充医保险方案的设计原则:
(一)是合法性原则。企业在制订补充医疗保险方案时一定要依法从事,切不可认为补充医疗保险是企业自己的事而自行其是。
(二)是合理负担原则。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方案在设计过程中应体现合理负担的原则,这样既有利于规避道德风险,抑制不合理费用支出,同时,也有利于提高参保人员的保障意识。如有的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方案门诊和住院费用都不设起付线(免赔额),就不符合这一原则。
(三)是针对性原则。企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目的是解决基本医疗保险以外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主要是解决患重大疾病(如恶性肿瘤、血液透析、器官、骨髓、血管移植及服用抗排异药等)人员医疗费用负担过重的问题。因此,医疗费用支出的绝对数额越大,个人负担的比例应该越低。补充医疗保险方案的设计要有针对性,体现“雪中送炭”的原则。
(三)是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原则。企业在设计补充医疗保险方案时,应与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从操作上讲,这样也有利于报销单据的收集和范围的认定。
2.建立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的设想
(一)“超大病”补充医疗保险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的是基本医疗,但是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病例又是客观存在的,尽管这一部分职工所占比重较小,但费用很大,致使单位和职工个人均难以承受。对于这些“超大病”的医疗问题,基本医疗既不可能完全包下来,也不可能一推了之,更不应该把这个包袱再推给用人单位,因此应该为职工寻求一个最佳解决办法,即面向统筹地区建立职工“超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减轻重病职工负担,保障其基本生活。
其具体做法,可以由统筹地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机构根据患“超大病”的职工比例和职工总数等数据资料,合理进行资金筹集数额和承保水平测算,制定出在年人均几十元钱的条件下,保证“超大病”医疗费用支付的办法,至于资金的来源,可通过个人为主,单位为辅的方式实现。实际上,只要是费用低,即便是完全由职工个人负担,单位代扣代缴也是可以实现的,更何况还有统筹地区职工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可以发挥相应的作用。
这一方案的实施,是本着规模出效益的原则承办的,因此对于在统筹范围内的职工应当通过广泛宣传,动员其参加,集合大多数职工的力量为少数需要的职工提供帮助。
这样做的好处,一是由于承保费用较低,便于推广实施;二是可以减少单位的医疗费用支出和行政管理事务,若发生超限额医疗费用,可由参保职工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三是可以沿用和执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及有关规定,易于实施和管理。
另一方案是,企业如果效益好,可直接拨付一部分款项支付自负段。
(二)“大病”补充医疗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采用统帐结合方式实施,其中社会统筹基金要确定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以上和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以统筹基金支付为主,但个人同样要负担相应比重。尽管相对统筹支付而言个人负担比例较小,但由于医疗费用相对较大,对于因病不能参加工作、工资收入明显下降的职工本人和家庭来说,还是困难重重。为减轻重病职工负担,保障其基本生活,职工所在单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有必要建立职工大病专用基金,在企业内部实行统筹使用,所需资金可按企业、职工共同分担的原则进行筹集。如企业可以在新增效益工资的税前福利基金中提取一部分,职工在包干药费或工资收入中提取小部分。基金的使用,要按职工工龄长短、贡献大小有所区别。
[关键词] 补充医疗保险;一体化;层级式管理;信息管控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6. 07. 106
[中图分类号] F840.68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6)07- 0220- 02
社会保障需求随着社会的发展日益上涨,近年来,看病难、看病贵已成为民生面临的普遍问题。企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员工福利保障的重要内容,与广大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相关。根据国家政策支持和鼓励,企业在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或参加补充医疗保险,很大程度上降低了企业职工医疗费用支出的压力,增强了职工抵御疾病风险的能力,是社会进步和企业和谐发展的需要。企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重点立足于解决退休人员和患重病、大病人员医疗费用负担过重等问题,在保证绝大多数员工的医疗需求的前提下,进一步满足职工较高就医需求,以提高职工医疗保障水平。
1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存在问题
1.1 企业管理职能未得到发挥
目前企业多以自主管理,基金自行、封闭的管理方式。在实际管理工作中,存在以下突出问题:一是补充医疗保险管理理念滞后、保守;二是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政策研究不透彻,致使补充医疗保险未能发挥应有的保障和补充的作用;三是补充医疗保险专业管理工作纵向贯通“不畅”。
1.2 企业职工补充医疗保障能力不均衡
已经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企业根据自身盈利能力、支付能力等实际情况,制定本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基层单位由于人员规模、年龄结构、工资水平、成本负担能力等方面参差不齐,在制定基金计提比例、报销比例、年度报销上限等标准存在差异,导致基层单位之间补充医疗保障能力不均衡。
1.3 岗位人员配备制约管理服务水平提升
企业因人力资源所限,未配置专人负责社保管理工作,多由其他岗位人员兼任。由于非社保专业管理人员缺乏补充医疗保险管理经验,在补充医疗保险政策把握、工作流程规范、支付及时率、业务进度查询等方面无法满足管理服务工作需求,致使广大参保职工对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工作存在不理解、不满意情绪。
1.4 企业信息化管理水平落后
主要体现在:一是报销系统无法满足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差异化给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带来的需求;二是补充医疗保险信息数据无法实现统一和共享,单一的应用功能严重影响业务处理工作效率。
2 内涵及主要做法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两级一融合的一体化管理,是以“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为原则,以核心业务管控能力提升为基础,以规范补充医疗保险管理运作为核心,以强化风险防控、提升管理效率为目的,构建总公司、分公司两个层级、融合基本医疗政策、“信息集约管控平台”的一体化管控模式。
2.1 构建总公司、分公司两级管理体系,创新管理架构
2.1.1 确立“两级”管理目标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一体化管理体系,是通过在企业内部建立统一的制度体系、流程体系、标准体系等一系列的内控体系,提升补充医疗保险的基础管理。由总公司制定科学统一、适合管理运行实际、可操作性强的管理制度,通过延伸管理优势和技术优势,简化管理环节,对分公司补充医疗保险专业垂直管理,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与核心业务流程的集约管控。明确总公司对分公司的管理职责,强化总公司、分公司之间业务紧密衔接。
2.1.2 理顺“两级”管理职责
层级式的补充医疗保险管理着眼于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和效能化,是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一体化管理的根本环节。明确各层级单位在补充医疗保险管理流程中的职责分工。建设企业补充医疗保险集约化管控平台,展现补充医疗保险管理的分类、层次和逻辑,业务管理由过去的各自为政,改变为分层级管理。
2.1.3 优化“两级”业务流程
不同的组织层级,根据自身业务关注点的不同,形成不同的业务流程。优化分公司报销业务流程,建立报销业务的发起、审核、审批、支付四层业务全过程管理,完善分公司报销业务岗位与流程匹配关系。优化总公司管控分公司管理通道,完善总公司专业管理部门岗位与流程匹配,优化总公司政策执行管控业务流程,明确分公司政策制定审批流程,实现总公司政策执行的一体化管控。
2.2 融合基本医疗政策,创新提升管理方式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是在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对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职工个人自付部分的补充报销。企业制定补充医疗保险政策时,应融合基本医疗保险属地政策差异化,在保证职工利益最大化的条件下,统一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统一报销流程、统一操作规范。
2.2.1 建立公司级部分统筹管理模式
2.2.1.1 公司级统筹的必要性
建立公司级统一的住院及门诊大病报销政策,部分基金上缴总公司统筹使用,用来支付基层单位职工的住院及门诊大病报销费用。该管理模式,增强了基层单位补充医疗保险保障功能,提高了员工特别是大病员工的保障水平,对保障能力偏弱的单位进行有效扶持。实现企业员工医疗保障水平基本平衡,营造企业和谐氛围。
2.2.1.2 科学制定政策,实现公司级统筹基金效用最大化
为发挥集约管理功能优势,促进公司和谐发展。在全面了解属地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基础上,将其有效的糅合,本着兼顾公平、提升保障的原则,制定统一的住院及门诊大病报销比例,提高企业员工,特别是患大病员工的医疗保障水平。
制定用于测算公司级统筹金上缴比例以及公司统一住院及门诊大病报销比例的数据模型,优先保障员工住院、门诊大病,以及患重病大病员工医疗待遇,剩余基金用于补助员工门诊医疗费用及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外的费用。每季度对各分公司住院及门诊大病报销数据做出评估,年底计算各分公司住院及门诊大病费用支出平均数,用于测算次年各分公司缴纳的统筹金比例。
2.2.2 创新补充医疗保险报销服务方式
为适应管理模式、经办方式、参与主体等一系列的变化,创新引入“第三方”报销服务专业机构,通过专业机构的管理和服务,可有效设立防火墙,有力防范和化解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业务操作风险。第三方服务机构根据公司制度办法的要求,配置报销理赔及后续服务的专业团队,凭借其专业、灵活、多样性和差异化定制的特点,为员工提供专属化服务,使补充医疗保险报销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大幅提升。
2.2.3 提升素质,打造一支具有先进管理理念的管理队伍
坚持培训常态化、实用化,全面提升补充医疗保险管理人员队伍素质。一是培训常态化,紧紧围绕队伍建设这个核心,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定期开展培训,将业务培训与思想教育、规范管理有机结合,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执行力,全面提升管理队伍素质;二是培训实用化,坚持学以致用,强化“在工作中学习,在学习中工作”的理念,有针对性、侧重点的进行培训。
2.3 创建一体化信息管控平台,实现管理流程与信息系统有力聚合
随着企业信息化技术的发展,创建集参保人员信息管理、基金计提、统筹金上缴、基金结转、统筹金管理、报销进度情况查询、补充医疗保险政策查询等功能于一体的补充医疗信息化管控系统平台。实现企业对基层单位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实时监控,员工可自行发起报销流程,形成“自助式”员工医疗费用报销模式。通过状态触发功能将补充医疗保险业务流程与员工管理、薪酬管理等人资其他专业业务流程有效衔接,形成人资各专业业务流程的闭环管理。
[关键词]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 现状 完善
一、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背景
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是一种用人单位在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国家给予政策鼓励,由用人单位自主主办或参加的一种补充性医疗保险。其实质是一种员工福利,资金主要来源于职工福利基金或用人单位的税后利润。其优点为:1.对于用人单位来说,补充医疗保险能激励员工、提高效率;2.对于劳动者来说,补充医疗保险能降低患病后收入下降的风险,是一种福利性保障措施。但是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有着不可忽视的缺点:1.不符合大数法则,经营风险较大;2.对于效益不好的企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制度会增加不少运营成本。
二、目前我国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发展不平衡
1.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不健全,直接导致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发展窘境。基本医疗保险是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基础,基本医疗保险不健全使得困难人群急需医疗保障却没有参保资金,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承受着巨大的支付风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自然也难以逃脱发展窘境。
2.现行医疗保险管理机制未能有效地规范医疗服务和控制医疗费用增长。由于劳动和社保部门与各种医院机构没有直接利益关系,医院缺少外在的监督管理机制和内在的成本制约机制;再加上医患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以及道德风险等原因,我国居民不合理的医疗费用支出总额巨大,给医疗保险基金带来额外的的压力使保险公司补充医疗保险业务的开展面临诸多问题。
3.技术和经验的限制。使得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险种难全面满足企业需求。目前的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确实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窄、保障水平低的现状,但是,在现实中,企业往往希望可以根据自身职工实际情况订做适合的补充医疗保险方案,最大限度地提高保障、降低成本。而目前国内医疗保险行业无论在险种设计、经验积累还是服务平台上都远不能满足不同企业的需要。供需之间的矛盾严重制约了企业补医疗保险的发展。
4.经办方式的两难选择。我国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主要有两种途径可供选择:由单位内部承办或者由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如果由单位内部承办,会增加内部管理成本;若委托商业保险公司承办,虽可减少单位内部管理成本,操作简便,但商业保险公司会从中赚取大额利润。因此,经办方式的选择将直接影响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的利用率。
5.商业保险公司承办的企业补充性医疗保险问题:
(1)商业性企业补充保险缺乏合理有效的风险控制手段。作为一项新兴的险种,企业补充医疗保险面临极大的经营风险,导致补充保险表现出赔付率极高的非正常现状。造成这种结果的直接原因是寿险公司缺乏足够的风险控制手段,主要体现在内部和外部两个方面:一方面,寿险公司未完全掌握企业资料,很难厘定出科学合理的费率;另一方面,寿险公司、医院和被保险人三者间缺乏相互制约机制,寿险公司无力控制被保险人不合理的医疗费用支出。
(2)商业保险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市场恶性竞争。为抢占客户,赢得相当的市场份额,商业保险公司不惜压低保费,这极大地加大了保险公司的负担,使其开展此项业务时长期亏损。
另外,由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是寿险公司与企业其他寿险产品开发和竞争的最佳途径,为了争夺或者留住宝贵的客户资源,寿险公司不惜一再降低保费,导致恶性竞争。
三、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对策及建议
1.国家相关监督部门应加大监督力度和广度。国家的相关职能部门应充分发挥其在各自领域内的作用。(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进一步加大基本医疗保险的推进力度,加快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并制订相应的法律法规,为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2)医疗卫生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查力度,严厉杜绝昂贵用药、做大检查等弄虚作假的行为,为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2.商业型企业补充保险应加快行业自律、杜绝恶性竞争。恶性竞争导致了整个商业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市场的混乱,使得保险公司面临严重亏损和极大的风险。保险公司应眼光长远,毕竟业绩的好坏还是决于公司的服务、信誉,以及价格地综合评判。
3.参保单位应选择有发展前景的保险公司合作。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参保单位也应避免短视行为,选择有实力、有信誉的寿险公司;各参保企业还应加强对职工的宣传教育,转变职工的观念,提高职工的合法保险意识。
4.应加快企业补充保险制度研究进程。应加快对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赔付规律的研究和统计,并在此基础上厘定更加科学合理的保险费率、有针对性地设计险种。
5.严把审核关,降低风险。保险开办方应完善内部管理和考核制度,加大核保、核赔力度,严格进行风险识别、选择和控制。对于所承保的业务,不单纯地以规模来考核,避免造成承保范围扩大、承保质量下降、经济效益削弱等现象。
6.加强与医疗机构地联系与合作。一方面,企业补充保险开办方应加强与医疗机构的联系与沟通,制定比较完备的医疗费用表,使医疗费用的支付更加客观、标准、透明,减少人为因素的干扰。另一方面,公司可以适当地聘请医疗方面的专家作为顾问,对于医疗费用支付较高的疾病作出费用评估,以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
参考文献:
[1]王 红:完善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办法. 加大医疗保险的保障力度. 王 红. 《中国高新技术企业》. 2009年第10期
[2]崔庆瑜 高艳丽:关于医疗保险改革的思考. 《经济师论坛》. 2009年第9期
[关键词]补充医疗保险 基金 会计核算 探讨
驻闽铁路运输系统以原福州铁路分局为牵头单位,成立福建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铁路分中心(以下简称“铁路分中心”),在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及南昌铁路局领导下,具体负责驻闽铁路运输系统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工作。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执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作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补充,是企业自筹资金,应如何进行会计核算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本文结合驻闽铁路运输系统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会计核算的实践,就铁路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所应采取的会计核算基础谈几点看法。
1 比照《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采用收付实现制核算的优点与局限性
驻闽铁路运输系统医疗保险启动时,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会计核算比照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执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规定: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采用收付实现制,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据此,铁路分中心对所管理的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采用收付实现制核算基础。
1.1 优点
收付实现制以实际收到或实际支出的款项为确认标准,其优点是能如实反映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实际的收入、支出和结余情况,防止基金虚收、虚支现象的发生。从实际运作情况看,以收付实现制为记账基础的会计核算,基本上能满足管理的需要。
1.2 局限性
由于经办机构和管理部门希望获得更全面、真实的财务信息,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的医疗保险基金会计核算,也暴露出以下方面的局限性:
1.2.1 在收付实现制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和负债核算不完整、不真实,不利于防范基金风险
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的会计核算,是以款项的实际收付作为确认收入和支出的依据,只能反映财务支出中以现金实际支付的部分,许多已经发生但需要在以后期间支付的现实义务并没有被确认为负债,如已发生未支付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暂扣考核款等,这部分债务只有在实际支付时才能体现支出,不利于防范基金风险。
1.2.2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会计账务和报表不能全面记录和反映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财务状况
当收益实现和收到款项的时间不在同一期间时,收付实现制会计记录的收益便不能代表活动的真实结果;同样,当费用发生与支付不在同一期间时,收付实现制会计记录的费用也不能正确反映当期业务活动所支付的代价。应付费用在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会计账务和报表中得不到反映,应缴基金和欠缴基金也无法在会计报表中反映,以会计期间款项的收付为标准入账,各会计期间的信息缺乏真实性和可比性。
1.2.3 不能全面真实地反映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运行情况,不利于提高工作效率
对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进行收支分析,是提高基金运行效益的重要手段,但在收付实现制上进行的会计核算难以满足这方面的要求,它不能真实、全面地反映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结余水平。这不仅不利于基金的有效使用,也不利于医保经办机构针对基金使用状况加强管理,提高工作效率。 可见,收付实现制已不能满足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进行收支核算的要求。
2 执行《铁路运输企业财务会计制度》,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的优点与局限性
2004年5月,南昌铁路局和福州铁路分局并局,由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属于铁路企业自行筹集和管理,同属于铁路局财务核算体系,为统一福建、江西两省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核算,同时也为了弥补收付实现制的局限性,更真实全面的反映基金财务状况,铁路分中心将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制度更改为《铁路运输企业财务会计制度》,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基础。通过几年的实践,其优点和局限性表现在:
2.1 优点
2.1.1 能完整地反映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结余情况,全面反映基金债权债务
全面完整地反映基金的收支结余和债权债务有利于做出合理的预算安排,提高其防范财务风险的能力,也有助于医保经办机构对各缴费单位,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实施考核,提高管理质量和工作效率。
2.1.2 能全面、准确地反映基金财务状况和使用效益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基础,能全面、准确地反映基金财务状况和使用效益,满足各部门对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财务信息的需求,确保预算目标的顺利实施,为铁路局对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筹集和使用的客观评价和决策提供依据。
2.2 局限性
随着权责发生制核算基础在实际工作中的应用,也显现出它的局限性:
2.2.1 基金结余不能反映真实的现金流量
铁路分中心损益表上显示基金结余很多,在资产负债表上却可能没有相应的资金。这是由于权责发生制把应计的收入和费用都反映在损益表上,而其在资产负债表上则部分反映为现金收支,部分反映为债权债务,权责发生制最终决定的是净结余而不是现金流量。
2.2.2 铁路局运营财务报表不能得到客观的反映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并入铁路局的运营决算时在应付福利费表和债权债务表中体现基金的收支结余,已发生未支付结算费用和应收未到账基金按权责发生制核算导致了债权债务的虚增,造成铁路局运营财务报表数据不够真实。
2.2.3 对会计报表使用者和决策者造成概念混淆。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采用权责发生制会计核算基础,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仍然采用收付实现制的会计核算基础,核算基础不同使得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结余定义不同,对会计报表使用者和决策者容易造成概念混淆。
3 对铁路企业补充保险基金会计核算采用收付实现制和权责发生制相结合的核算基础的设想
经过几年的探索和实践,综合分析分中心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实践当中的优缺点,笔者认为铁路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应采用收付实现制和权责发生制相结合的核算基础。
3.1 明确铁路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所属的会计体系
铁路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不同于商业保险,不以盈利为目的,它是铁路企业为了提高铁路系统参保职工的医疗待遇,按照国家规定建立的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是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组成部分,属于社会保障体系的范畴。因此,笔者认为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应比照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执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以收付实现制为核算基础,但铁路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又不同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它属于铁路企业自筹和管理,也应结合铁路局和经办机构管理的需要,引入权责发生制核算基础。
3.2 具体办法
3.2.1 对负债、费用、收入、支出会计要素采用权责发生制会计基础
参保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的刷卡费用和转外就医报销费用,虽然医保中心当月尚未支付款项,但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责任已经发生,将于以后期间支付款项。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要求确认当月支出和负债,于实际支付款项时冲减负债,减少银行存款。铁路企业点多线长,100多家参保单位遍布福建全省,每月从各参保单位上报基金申报表到医报中心核对后下发缴费通知书,再到各单位核对数据,最后到参保单位财务付款,每个工作环节都需要时间,每个单位基金缴纳时间也不统一,基金筹集效率受到影响,但并不影响基金最终按实缴纳,因此对每月的应收未到账的基金,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和应收款,于实际收到款项时,增加银行存款,冲减应收款。对本期应分担的经济责任按权责发生制要求列入当期支出,对本期应收的基金应按权责发生制要求列入当期收入,有利于真实地反映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结余和债权债务。
3.2.2 在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的会计科目和报表基础上建立和完善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
在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的格式上,结合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业务内容,设计铁路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会计报表不再纳入铁路局的运营报表,但必须向铁路局财务处上报审批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同时对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分别按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核算的不同结果,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加以说明,分析其差异影响,使财务信息使用者对基金的收支状况和医疗保险中心的工作绩效有更为全面、真实的了解。
总的来说,铁路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会计采用收付实现制和权责发生制相结合的核算基础是可行的,它可解决收付实现制和权责发生制核算基础各自存在的局限,真实反映基金运行状况,为财务信息的使用者提供更客观完整的财务信息,满足铁路局对补充企业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宏观管理的需要,为铁路局规避基金风险、制定长期的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政策提供重要依据。
参考文献
《云南省城镇职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大病医疗保险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重要补充,对解除职工的后顾之忧,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险制度等,具有重要作用。各地要从当地实际出发,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合理确定补充医疗保险费率,积极稳妥地推进这项工作。
云南省城镇职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解决职工患大病时的医疗费用支付困难问题,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云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是指参保职工因患恶性肿瘤、肾功能衰竭、重症传染病、精神病、严重心脑血管病、血液病、系统性红斑狼疮等疾病且医疗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10-12万元的大、重、特病保险。
第三条 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筹集,费率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当地的参保人数、发病情况等因素确定。
第四条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参加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并在每年1月底前一次缴清当年单位和个人的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才能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缴纳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的,暂停其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第五条 参保职工因患大病发生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由办理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经办机构赔付90%左右,个人负担10%左右。
补充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年度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年度一致。
第六条 参保职工医疗费用超过年度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后,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本人垫付。医疗终结时,由参保职工凭医疗费用申请书、疾病证明、医疗费用单据到办理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经办机构审核报销。办理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经办机构审核后应及时给予赔付。
参保职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用数额超过1万元以上垫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向办理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经办机构申请预支。
第七条 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赔付范围应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云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及国家和省的相关配套文件也适用于大病补充医疗保险。
第九条 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原则上由各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承办。
第十条 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之间发生有关补充医疗保险争议时,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后仍不能解决的,可提请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裁决。
第十一条 各统筹地区制定的补充医疗保险实施方案,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实施一年后,可由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支出情况,对补充医疗保险缴费率、补充医疗保险赔付标准、赔付最高限额提出调整意见,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批准后执行。
1.补充医疗保险发展相应的法律法规不健全目前我国针对补充医疗并没有一套完善的体系,也并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眼下我国只有三个文件针对补充医疗的问题进行了一些比较详细且专业性质较强的规定,而且这些文件也仅仅只是针对某一个单一的对象或者某种单一的补充医疗保险做出了相应的规定,而并没有立足于大局来考虑补充医疗推广过程之中所出现的问题以及所需要的帮助。比如,眼下在我国还并没有出台一部全国性质的且针对补充医疗的法律制度,而对于除此之外的方面则几乎都是一片空白。因此我们可以看出,眼下我国还并不具备可以适应现代保险的相应制度,尤其是不像很多发达国家一样具备全面而完善的补充医疗制度,在补充医疗方面缺乏严密完善的相应政策以及制度。而这些问题都会直接影响到补充医疗在我国的发展情况。
2.补充医疗保险发展过程中政府的角色错位首先,从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在发展上所需的法律法规制度缺失中就会看出,政府并没有做好对于补充医疗保险发展制度的制定职能。除此之外,政府相关部门在补充医疗方面确实有了过多的干预。眼下,我国的补充医疗保险机构有两种,即医保部门以及社会机构。医保部门所建立的医疗保险是由政府的医疗保障部门以医疗保险的形式所给出的,而社会机构所建立的补充医疗保险则是通过某一种商业保险的手段来填补目前的空白。可是,眼下在我国的很多地区补充医疗保险都受到了不同形式的阻碍,有很多地方政府非但不鼓励社会机构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反而会设定一些门槛来限制补充医疗保险的建立,而政府部门为补充医疗保险设定诸多门槛的根本原因,也是因为很多政府部门都无法理清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之间的问题,也无法清楚的将两者划分开来,也没有充分认识到政府所需要执行的只能。而这些由于过多的牵制从而导致的弊端产生的效果不可忽视:首先是将补充医疗保险的建立变成了一种由政府控制的行为,这也就大大增加了政府部门的经济负担,而社保机构也无法完成他们的职能;其二则是在社保机构需要同时负责两种医疗保险运转的情况下,一旦基本医疗保险账户之中的资金出现了问题,那么社保部门就一定会优先选择使用补充医疗保险账户中的资金来填补,这就会直接导致资金管理出现混乱,这对补充医疗保险的发展而言是十分消极的。
3.补充医疗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有效衔接度低若是将补充医疗保险和主体医疗保险两者之间的划分界限作为标准,那么就可以把补充医疗保险划分为三种类型,即“替代性补充医疗保险”、“附加性补充医疗保险”以及“增补性补充医疗保险”这三个种类。而目前我国最常见的是“附加型补充医疗保险”以及“增补型补充医疗保险”这两种补充医疗保险,而这两者相比较起来更为常见的则是“增补型补充医疗保险”。眼下,在“职工互助医疗保险”以及“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之中所提供的补充医疗保险也有较大的一部分是属于“附加型补充医疗保险”的,而另一部分则是属于“增补型补充医疗保险”,也就是说这是一种两种形式互相兼容并存的补充医疗保险。而公务员的医疗补助、企业的补充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则都是属于“增补型补充医疗保险”一类的。从目前的运作成效上看来,不管是“附加型补充医疗保险”亦或是“增补型补充医疗保险”,而这种补充医疗保险往往很难做到和基本医疗保险实现完美衔接。比如,“职工互助医疗保险”这种形式的附加类医疗保险主要就是面向中小企业的在职职工以及他们在之前有权力享受基本医疗保险而现在因为某种情况而被取消的在职职工家属,由于在投保的过程中是以一个单位集体投保的形式进行投保,那么不可避免的,也肯定会导致一些没有享受到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失去了享受“职工互助医疗保险”的机会。
二、完善中国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的政策建议
1.树立正确的补充医疗保险发展理念要想使补充医疗保险的发展变的完善,就要试着从整体思想上做出转变。首先,整个社会都要对补充医疗保险做到一定的了解,并引起客户的重视。现阶段的情况是很多人对补充医疗保险都还是欠缺认知,所以相关政府就更应该做好宣传普及工作,将补充医疗保险的价值提升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社会管理的战略高度来引起人们的重视。补充医疗保险不仅是医药卫生费用的主要筹资渠道之一,还是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得以实施的重要中间人,更是医药卫生服务能力建设的核心推动者,这种种的角色参与都体现出补充医疗保险是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中无法替代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次,社会各界还应该意识到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建设的必要性,现如今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的重要时期,很多社会性问题都考验着补充医疗保险的应对能力,所以补充医疗保险体系的建设迫在眉睫。
2.理清政府在补充医疗保险中的责任补充医疗保险的建设永远离不开政府相关政策的推动与支持。但是在我国因为政府对于补充医疗保险的认识模糊致使政府难以担当起应有的责任,也很难对补充医疗保险起到推动作用。就关于医疗保险相关法律制度的补充完善而言,相关政府就应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为事实依据,尽快制定出符合于我国实际国情的补充医疗保险制度,为我国补充医疗保险的发展做出坚实的法律保障。